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乳制品调查报告

乳制品调查报告

乳制品调查报告范文第1篇

关键词:乳制品市场;市场分析;营销策略

中图分类号:F7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2)17-0082-02

乳制品是人们日常生活中一种重要的营养食品,增加乳制品的消费量对提高全民族的健康水平,增强全民族的体质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因为近年来,一连串的乳制品安全事件,让我国乳制品市场危机重重。因此,乳制品生产企业必须认真研究乳制品市场的现状,找出问题所在,并制定正确的营销策略,更好地满足消费者对乳制品的需求。

1 乳制品市场的定义

所谓市场,最早是指买主和卖主聚集在一起进行交换的场所,经济学家则将市场这一术语表述为买主和卖主的集合。进行经济研究时,通常包含四个方面的内涵:一是指一种经济体制;二是指经济调控的手段;三是指市场交易场所和相关的设施建设;四是指供求关系和容量。

本文所指的乳制品市场是按我国行业发展报告——乳制品业中的定义。乳制品(dairy products)是指以生鲜牛(羊)乳及其制品为主要原料,经加工制成的各种食品,也叫奶油制品。它分为液体乳类、乳粉类、炼乳类、干酪类等其他乳制品类。

2 乳制品市场营销环境

我们将从乳制品国际市场营销环境和国内市场营销环境两方面进行分析:

2.1 乳制品国际市场营销环境

国际乳制品市场已经是成熟市场,尤其是发达国家和主要乳制品出口国家。目前国际乳制品市场主要是干乳制品,而且干乳制品市场发展已相对饱和,液态奶市场份额却相对较小。最大的乳制品出口经济体欧盟,因其生产水平较高,对生产者补贴多,欧盟的乳制品供给量比较充足。但由于受到货币升值的影响,欧盟和大洋洲乳制品市场需求有所萎缩。从国际消费需求市场来看,传统的乳制品生产和消费国家和地区暂不会出现显著的消费增长,而中国和俄罗斯等新兴乳制品消费国家和地区的消费需求会有明显的增长。

2.2 乳制品国内市场营销环境

2010年6月11日中国奶业协会开展了乳制品市场促销活动。在活动期间,为了了解当前乳制品消费情况,进行了乳制品消费问卷调查。在此次调查中,我们发现被调查者天天食用乳制品的比例分别为42%、48%,合成比例为90%,这说明被调查人群已经形成较为稳定的乳制品消费习惯,乳制品消费普及率非常高(见图1)。

在此次调查中,我们还发现80%的被调查每月购买乳制品的花费超过30元,超过一半的被调查者每月乳制品支出超过50元(见图2)。这次所调查消费者的乳制品开销高于我国平均消费水平。

以上两个项调查结果表明,本次调查人群的乳制品消费能力较高,饮奶意识较强,乳制品已成为所调查人群的普惠性食品。

虽然乳制品已经成为我们日常生活中一部分,但是近段时间蒙牛“毒奶门”事件的发生,对我国乳制品市场的发展造成了一定的冲击。

3 乳制品市场存在的问题

3.1 乳源短缺

奶源是乳制品行业必需的原材料,中国乳业一直就有“得奶源者得天下”的说法。合格奶源的数量和分布是否满足市场需求,也是决定我国乳业供给,进而决定乳业成长性的首要关键。受制于我国牧草资源和饲料价格的上涨,奶牛的饲养成本日渐高昂,通过奶牛数量外延式扩张提高牛奶产量已不可取,通过先进科技的应用提高奶牛单产方是正途。

3.2 乳制品的质量安全问题

近十年来,国家有关部门对乳制品抽查结果表明合格率一直在低水平徘徊,质量安全隐患一直存在,可以说,乳制品市场现状堪忧。2005年国家质检总局对含乳饮料产品质量进行了国家监督抽查,共抽查了广东、浙江、江苏、湖南、湖北、内蒙、河北、山东、宁夏、上海等10个省市30家企业的42种产品,合格36种,产品抽查合格率为85.7%。这就说明产品抽查不合格率为14.3%,所占的比例是相当大的。所以乳制品的安全还存在相当大的问题。

3.3 乳制品营销环节上的恶性竞争

很多企业为追求市场占有率,降低成本,压低价格,搅乱国内乳品行业市场。长期下去,将使中国乳品行业发展倒退。

4 乳制品市场营销策略

对乳制品市场营销策略,我们将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4.1 产品决策

乳制品作为一种消费者经常食用的大众化营养食品,如果产品质量出现问题,将直接影响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因此,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要严把质量关,加强对产品质量的控制,在产品销售过程中,针对液态乳制品保质期短、易于变质及包装易于破损的特点,加强对液态乳制品运输、仓储环节的管理,做好产品的销售预测及产销衔接,使市场上产品供需平衡,保证为消费者提供优质产品。

4.2 价格决策

随着经济的发展,乳制品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的一部分,它已经成为一种大众化的营养食品。从上面乳制品消费情况的图中可看出,乳制品的消费对象为普通消费者,企业制度乳制品价格时,要考虑到消费者的购买能力。因此,企业应采取大众化定价策略,即较低的价格策略,以扩大产品的消费量。企业在制定价格的时候,还要充分分析当今所处的竞争环境。如现下乳制品市场处于低迷期,企业应该适当减低价格,吸引更多消费者前来购买。

4.3 分销渠道决策

乳制品作为一种日常消费食品,消费者频繁购买,注重购买的便利性,企业应采取密集分销策略,加大分销网点的密度,尽可能方便消费者购买。同时,由于液态乳制品(如消毒奶、酸奶等)保质期较短,消费者比较重视产品的新鲜程度,企业在分销渠道设置上,应尽量缩短渠道长度,采用较短的分销渠道,减少产品在中间环节的流通时间。对于市区市场,企业可以采取企业——消费者和企业——零售商——消费者两种模式。在周边市场,企业可采取企业——批发商——零售商——消费者渠道模式。

4.4 广告决策

在城市居民获取乳制品信息的来源中,媒体是最主要的一种信息源,但人们接触各种媒体的比率及各种媒体对居民购买行为的影响存在较大差异。市场调查结果显示,消费者获取乳制品广告的各类媒体中,电视频率最高,其次为售点、报纸、广播、路牌,但其接触比率远低于电视。这与乳制品企业投放在电视媒体中的广告量较大有关。这说明电视的乳制品广告是人们取得乳制品信息的重要来源,但其他媒体也是消费者取得乳制品信息的来源渠道,所以企业要在广告方面需适当加大投资额。

参考文献:

[1] 杭州市乳制品消费调查报告[J].中国乳业,2009,(7):17-19.

[2] 姚记标.我国乳制品行业发展问题及对策[J].现代商贸工业,

2007,(2).

乳制品调查报告范文第2篇

一、清缴目标

充分认识问题乳粉对社会的严重危害性,进一步加大问题乳粉清查工作力度,对全市问题乳粉清缴工作进行认真梳理,查找可能存在的漏洞,采取更加严厉、更加有效的措施,彻底清缴问题乳粉,严厉打击查处生产经营问题乳粉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乳粉市场安全。

二、清缴范围

2008年9月14日(含)前生产的,2008年9月14日后生产的未经检验的、三聚氰胺检测不合格的问题乳粉和过期、无标识乳粉。

三、清缴方法和重点

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要对行政区域内的乳制品生产经营者(包括养殖户、饲料加工户等)进行拉网式排查,不能漏掉一厂一店和每一个批发、经销人,不能放过任何可疑的线索,对可能藏匿问题乳粉的仓库等场所要进行重点清查。

四、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制定方案,动员部署(9月7日-9月12日)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进行全面宣传发动,并结合各自实际,提出具体的清缴任务和措施,确定具体的负责人。

第二阶段:全面排查,集中清缴(9月13日至9月22日)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按照清缴方案进行全面排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对排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开展集中整治;要做好问题乳粉的登记工作,进一步查清来源和流向,及时报告市政府并逐级上报;要加强部门之间及上下级之间的衔接和配合,避免出现“真空区”,必要时组织开展联合检查。

第三阶段:督促检查,总结验收(9月23日至9月27日)

市政府、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对清缴工作情况进行督查,跟踪检查清缴工作进展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清缴结束,各乡镇、各有关部门对清缴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并上报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乡镇、各部门要加强对问题乳粉清缴工作的领导,进一步严格落实工作责任,明确乡镇分管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内问题乳粉清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部门主要领导为本系统问题乳粉清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畜牧部门负责养殖户、饲料加工户等养殖环节的清缴工作;质监部门负责生产加工环节的清缴工作;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的清缴工作;卫生部门负责餐饮环节的清缴工作;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清缴工作,定期收集汇总清缴工作信息,及时上报相关资料。

(二)市政府与乡镇及相关部门签订工作责任状。对不认真清缴、敷衍了事、失职渎职、漏报瞒报而导致本辖区或本部门职责范围再次出现问题乳粉的,负责清缴工作的领导必须承担责任,同时严格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三)相关部门与所有乳品生产经营者签订承诺书。乳品生产企业与质监部门、乳品经营企业与工商部门、餐饮服务企业与卫生部门、生鲜乳收购企业和养殖基地(户)、饲料加工企业与畜牧部门之间要签订承诺书并建档留存。承诺书要明确:不存有、不使用、不经营问题乳粉;严格自律,诚信守法,恪守职业道德,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加强检验检测,切实落实主体责任。

(四)制定方案,全面排查。各乡镇、各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制定具体的清缴方案,明确具体的责任人,划分具体的清缴责任区域,组织专门的队伍全面开展清缴。清缴方案、责任人名单和责任区域划分要与9月10日前报市政府和市食品安全工作领导组办公室。

(五)公告,鼓励举报。市政府清缴公告,督促仍持有问题乳粉的人员主动上缴,明确主动上缴的期限和政策界限(任何持有问题乳粉的企业和个人,凡在2010年9月27日前主动上缴的,可免于处罚;逾期拒不上缴的,一经发现,要给予严厉打击和处罚)。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将清查收缴政策宣传到村、宣传到所有涉及乳品生产经营者,要将清缴公告发放到所有涉及乳品生产经营企业并登记造册。要充分发挥社会和群众监督作用,公布举报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乳制品调查报告范文第3篇

为认真履行质监职责,切实做好区域内乳制品及相关食品生产领域的质量监管工作,根据上级统一部署,结合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识。

全局各科室、各单位,广大干部职工要充分认识到奶粉事件的严重危害,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迅速贯彻落实上级要求,把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作为当前的全局的一项重要工作,做到全局动员,全员参与,全力以赴。为切实加强全局对乳制品及相关食品企业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局成立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由江华局长任组长,方武彬副局长、孙东彧副局长任副组长,吕海波、赵欣慰、刘伟民、罗士良、姚刚、张银和、王紫薇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公室设在食品监管科,由王紫薇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联络协调和组织落实工作,建好监管工作台帐,尽快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实施全方位监管,确保监管工作做好,做到位。

二、明确职责分工,落实措施到位。

根据省市局工作要求和《乳制品生产企业驻厂监管工作规程》,认真组织实施好对市现代畜牧有限公司的驻厂监管工作。驻厂监管工作主要由食品监管科、监督科、标计科和稽查分局负责实施。食品监管科要加强对企业员工进行食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培训。驻厂监管人员要监督企业严格检验进厂原料奶,不合格原料奶不得投入生产;监督企业严格生产过程质量控制,确保按标准组织生产;监督企业严把产品出厂关,确保批批检验合格,不合格乳制品一律不得出厂。并根据监管情况认真填写乳制品生产企业驻厂监管情况汇总表、生产统计、生产过程检查、成品包装入库情况、成品检验、成品销售等6张表格,及时交食品监管科统一上报。标准计量科负责对企业产品标准执行情况和产品包装标识标注的检查。局办公室要做好后勤保障工作,并及时收集信息,正面引导舆论,积极宣传开展执法检查、保障乳制品安全,企业加强质量把关、生产供应合格乳制品的情况,引导群众消除恐慌心理。

三、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有效履职。

局领导小组将加强对驻厂监管工作的督查,做到每星期现场督查2次,检查人员在岗工作情况和制度执行情况;每星期召开局长办公会议一次,听取领导小组办公室一周工作情况报告;每月召开一次领导小组情况分析会,总结回顾前一阶段工作,研究部署下一阶段监管工作。驻厂监管人员和在局值班人员要严守工作岗位,认真履行职责,遇到特殊情况及时报告。对因监管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导致质量安全等问题,将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乳制品调查报告范文第4篇

酸奶饮料名不副实 三无产品无处藏身

记者调查:不含奶的酸奶饮料

权威检测无营养

同期:对儿童的生产、发育和健康应该说是一种相对的危害

专家解读:严查“三无”产品

二、记者调查导语:(记者调查:不含奶的酸奶饮料)

主持人:共同打造有质量的生活,这里是《每周质量报告》,大家好。

最近,有消费者向质检部门投诉,说他买了一种名叫“奥运宝”的高钙酸奶饮料,不但喝着有怪味,他的孩子喝完之后还拉肚子。我手里拿着的就是这种“奥运宝”酸奶饮料,在它的配料表里明确地标着是用鲜牛奶、奶粉、鲜果汁等配成的,有着这样的配料,这怪味又是从哪儿冒出来的?

正文

国家质检总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后,立即组织调查人员对生产“奥运宝”酸奶饮料的厂家河北省青县会川饮料厂展开了调查。记者跟随调查人员进行了跟踪采访。(空镜)青县以生产酸奶饮料而闻名。调查人员几经周折,在离县城不远的一个村子里,找到了青县会川饮料厂。这家饮料厂门口没有挂任何牌子。两排小平房就是厂房,厂里堆满了各种废弃物。两个大罐,两台灌装机就是全部的生产设备。(大狗在车间里睡觉空镜)老板告诉我们,厂里生产的是“奥运宝”牌高钙酸奶饮品,别看厂子规模不大,但每天的产量在2吨左右。调查人员发现,技术员正在往一个大罐子里注水。注水的水管口包了一块布。

同期

调查人员:这是什么水?

技术员:机井水,都是平时人喝的。

调查人员:拿这个布干嘛?

技术员:过滤。

正文

大罐注满水后,就可以开始配料了。(空镜)技术员往桶里倒进了一种白色的液体。(空镜)

同期

调查人员:这是什么东西?

技术员:奶香,蛋白这类的东西,含蛋白的,(里面)什么都有,人体需要的都有。

正文

白色的液体很快就被倒进大罐。在配料室的角落里,调查人员找到了装这种液体的瓶子。

同期

调查人员:奶白素。

正文

调查人员从技术员这里了解到,奶白素主要是用来调颜色的,和水混合后就能生成牛奶的颜色,但是奶白素容易产生沉淀,为了避免产生沉淀,还得加别的东西。

同期

调查人员:你加的是什么东西?

工人:稳定剂,增加调黏度的。

正文

稳定剂除了能防止奶白素沉淀外,还能增加酸奶饮料的黏稠度。

随后,技术员开始给酸奶饮料调味。

同期

调查人员:这是什么?

技术员:甜味剂。

调查人员:这是什么东西?

技术员:柠檬酸。

调查人员:放了有什么作用?

技术员:提(调)酸味的。

正文

稳定剂、蛋白糖、柠檬酸的混合好之后被倒进了大罐里(空镜)。技术员告诉我们,调制的最后一道工序就是加奶粉和鲜奶。

同期

调查人员:奶粉和牛奶什么时候放呢?

技术员:奶粉都要放的。

调查人员:等一下放?

技术员:嗯。

正文

但是调查人员在配料室里,既没有看到鲜奶,也没有见到奶粉。(空镜)

同期

调查人员:倒的这是什么东西?

技术员;这是出奶味的,是奶香精。

调查人员:上面写的有吗?

技术员:代替奶粉的。

调查人员:奶糖香精。

正文

原来,技术员所说的鲜奶和奶粉被奶精所代替了。

同期

调查人员:为什么不放牛奶和奶粉呢?

技术员:价格太低(放不了)。

调查人员:价格太低啊,成本下不来。

正文

由奶白素、奶精、稳定剂、蛋白糖等添加剂调制而成的所谓酸奶饮料,再经过简单的搅拌、蒸煮、灌装、冷却。

冷却后的所谓酸奶饮料经过包装就可以出厂了。调查人员注意到,产品的包装袋的配料表上赫然标明含有鲜牛奶、奶粉、鲜果汁等营养成分。

同期

调查人员:鲜牛奶、奶粉、蔗糖、鲜果汁,这都没有啊?

技术员:这都是添加剂。里面包括有牛奶、奶粉一类的东西。

调查人员:那你为什么不写是添加剂呢?

技术员:那能写吗,写添加剂谁还喝啊。

正文

技术人员还告诉我们,像这样用各种添加剂勾兑酸奶饮料的不止他们厂一家。于是,调查人员随后又来到了青县太空食品饮料厂。这个厂子是由一个废弃的歌舞厅改造成的,门口也没挂任何牌子。(光膀子空镜)技术员告诉我们,他们生产的是“好宝宝”牌高钙酸奶饮品。在配料室里调查人员目睹了配制酸奶饮料的全过程。

同期

调查人员:这是什么东西?

技术员:好东西,这玩意儿长见识。

调查人员:我看看,香精,奶白素。

记者:这是什么东西?

技术员:乳炼奶(精)。

正文

这家饮料厂配制的酸奶饮料也是用奶白素、奶精代替了鲜奶、奶粉。调查人员发现,这里的配制过程和青县会川饮料厂大同小异,在勾兑时也加入了稳定剂、柠檬酸等添加剂。

调查中我们注意到,工人把成袋的酸奶饮料拆开后倒进桶里(用手挤空镜)。

同期

调查人员:把这个挤出来干什么?

工人:这个回料。

调查人员:你用手这么挤卫生吗?

工人:这个到时候还要杀菌。

正文

工人告诉我们,这些袋装酸奶饮料大都包装不严实或者有破损,扔了太可惜,所以挤出来倒回罐里重新利用。随后,挤出来的这桶酸奶饮料被倒进了蒸煮的大罐里。

在进一步的调查中国家质检总局的调查人员发现,离青县太空饮料厂不远的津青鑫鑫饮料厂同样用各种香精和甜味剂调制酸奶饮料。老板解释说,他们生产的酸奶饮料不添加鲜奶奶粉主要的原因就是为了降低生产成本。

同期

老板:一般放奶粉价格就高了,合七八块钱(一箱)。

调查人员:那你这种三块六一箱的能放奶粉吗?

老板:放不了,三块六再放奶粉我就赔了。

调查人员:一点都不放吗?

老板:对。

正文

这些根本不含鲜奶和奶粉的所谓酸奶饮料打着“高钙酸奶”的招牌,以较低的价格销往市场。

同期

青县太空娃饮料老板:这是一种艺术。

调查人员:艺术,怎么说呢?

青县太空娃饮料老板:现在市场上看到“纯”就是以为是纯牛奶,其实不是。

正文

一位长期给青县几家酸奶饮料厂提供牛奶香精等原料的供货商透露,这种不含奶的酸奶饮料在当地被戏称为“三无产品”。

同期

调查人员:这样有什么营养?

老板:对啊!这个在我们当地来讲。这叫“三无产品”。无毒无害无营养,这“三无”。无毒,没有毒性的东西,无害,没有坏处,没有营养,也没有好处。

正文:

8月26日,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部署,河北省和青县质监部门执法人员首先对青县会川饮料厂进行了突击检查。

在检查中执法人员发现,这家企业不光产品与标识不符,而且没有任何证照,生产环境和设备也都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同期:

执法人员:主要原料里是什么东西?

青县会川饮料厂负责人:主要原料(有)稳定剂、糖、香精。

执法人员:没有奶啊?这个标签上写着有奶?

负责人:有奶也挺少的,因为价格现在卖不上去。搁多了赔钱。

正文:

面对执法人员的询问,青县会川饮料厂的负责人对他们生产的所谓高钙酸奶是这样解释的。

同期:

执法人员:高钙酸奶不能这么标,再有你这个高钙是属于营养强化剂,有钙吗?什么叫高钙?

负责人:现在反正都这么写呗。

正文:

在检查现场,当地质监部门共查获成品460件,待包装的产品1000余包。

同期:青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王金池

你这个企业没有生产许可证,没有卫生许可证,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涉嫌假冒伪劣,予以查封产品和设备,这是封存通知书。

正文:

同时,执法人员还查封了青县太空食品饮料厂和津青鑫鑫饮料厂的厂房设备及产品,河北省质监部门还表示下一步将对全省酸奶饮料生产企业清理整顿,对涉嫌造假企业及相关人员作进一步调查。

二:专家解读:(专家解读:严查“三无”产品)

主持人:平常我们说“三无”产品都是指没有厂名、厂址和商标的产品。现在河北青县的这几家酸奶企业又创造了新的“三无”概念- “无毒、无害、无营养”。那么喝了这样的新“三无”产品,给消费者带来的只是没有营养吗?今天来到我们演播室的是国家质检总局执法督察司办案督察处的马雪冰处长。马处长你好。

专家:你好。

主持人:您也参与了奥运宝牌酸奶饮料这几个厂家的质量调查工作,那么经过调查你们觉得这几家厂他们的总体状况怎么样?

专家:从所查处的这几个厂家或者厂点作坊角度看,存在着无证照经营,作坊式经营,生产环境条件达不到要求,以至于粗制滥造掺杂使假等等现象,从这种生产环境下生产出来的产品,其质量状况可想而知,我认为是达不到标准要求。

主持人:那么从目前来看 , 酸奶饮料的消费群体主要是哪些?

专家:应该说是儿童,或者孩子是一个主要消费群体。

主持人:那么喝了这样的酸奶饮料给消费者带来的只是没有营养吗?

专家:我想不止这些,你比如说对孩子来讲,或者对某些有营养需求的消费群体来讲,他需要消费的是含有营养的这样一种饮品,它本身的蛋白质含量如果几乎为零的话,从一定意义上讲,对儿童的生长发育和健康应该说是一种相对的危害。

主持人:我们把记者从被调查的厂家带回来的酸奶饮料样品送到了中国农业大学乳品实验检测室做了检测,我们来看一下检测结果是怎么样的?

正文:

实验人员对记者带回来的河北青县会川饮料厂奥运宝牌、河北津青鑫鑫饮料厂冰山牌这两种含乳饮料的蛋白质含量做了检测,检测结果表明,这两种产品的蛋白质含量远远低于含乳饮料蛋白质含量国家标准的0.7%,其中:

河北青县会川饮料厂奥运宝牌含乳饮料蛋白质含量为0.0017%;

河北津青鑫鑫饮料厂冰山牌含乳饮料蛋白质含量为0.0023%。

主持人:从这个检测结果来看,可以说它们基本上属于没有营养的饮品,是吗?

专家:应当说具有这种属性。

主持人:那么我们现在可以不可以确定它属于什么样的产品?

专家:应当说至少属于一种严重不合格产品,从刚才所报道的营养成分情况看,如果说它是一种劣质产品,我认为也不为过。

主持人:最近我们的记者也到一些正规的酸奶饮料企业进行了采访,我们来看看这些正规的企业是怎么生产酸奶饮料的?

正文

含乳饮料口味酸甜,奶香浓郁,一直以来都受到广大消费者的喜爱。

目前,含乳饮料一般分为配制型含乳饮料和发酵型含乳饮料两种。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这两种含乳饮料都必须以鲜奶或奶粉作为原料,其中,配制型含乳饮料由鲜奶或奶粉、饮用水、白糖等调配而成;像发酵型含乳饮料在加工过程中则还需要接进对人体健康有益的菌种,进行发酵培养。被接入含乳饮料中的菌种经过70多小时的发酵,逐步把牛奶中的钙变成乳酸钙、有机钙,这样就更加有利于人体的吸收。

含乳饮料的营养成分都有明确的规定,其中蛋白质含量不能低于0.7%。

生产过程中,生产环境的卫生洁净也至关重要,含乳饮料的灌装必须在相对封闭的环境中进行,产品出厂前都必须采取严格的杀菌措施。

同期 业内专家 盛延岭

最关键的杀菌,我们过去一般都用巴氏杀菌法,90度到95度,五分钟,这样一般的致病菌、有害菌可以把它消灭,现在我们有的时候也用超高温灭菌,那就是135度,大概是4秒钟,这样也可以把它杀灭。

主持人:那么像这样的正规企业生产的产品在市场当中大概占多大份额?

专家:应该是居于主导的份额,我相信绝大部分正规生产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生产出来的产品能够达到质量标准要求,我们的消费者应当放心的选用。

主持人:那么我们每年对酸奶饮料都会进行抽查吗?

专家:尤其是近两年,我们加强了对酸奶饮料的抽查力度,我这里有几个数据,比如1999年我们抽查的产品质量的合格率为29%,那么2003年达到了77.3%,2004年仍然保持在72.5%,从这个情况看,可以肯定我们这类产品的质量水平正在逐年的得到很大的提高,并且相对保持了稳定。

主持人:那么从这几个数字当中我们能不能解读出一些带有规律性的东西?

专家:首先应当说质量水平一直在不断上升和提高,第二点它的质量状况也保持了相对稳定,第三点就是大中型企业的产品应当说能够保持他的合格的程度处在一个稳定的状态。第四点就是中小型企业,尤其是一些小型企业或者规模程度较差的企业,从这类产品的质量状况来看,还有相当的不稳定的因素。

主持人:看来要喝上放心的酸奶饮料,除了政府部门加大监督管理力度之外,我们消费者学会一些鉴别方法也是必要的,都有些什么样的方法呢,我们来看一下:

同期:业内专家

消费者可以通过一些简单的方法来辨别酸乳饮料的真伪,劣质的酸乳饮料由于含有各种各样的酸,饮用之后对舌头、喉咙有刺激,口感不好;优质的酸乳饮料含有自然的奶香,口感醇厚,令人回味。

另外我们可以做一个小小的实验,这是两杯来自市场上的酸乳饮料,优质的酸乳饮料晃动之后会有挂杯现象。劣质的酸乳饮料由于当中不含有蛋白质等营养物质,它没有挂杯现象,这样消费者就可以简单地来辨别它。

主持人:这是酸乳饮料的鉴别方法,假如说买到了刚才我们看到的厂家的产品的话,我们怎么办?

专家:可以向各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咨询、举报、反映,也可以通过我们全系统的12365这个投诉举报电话,这样一个平台向执法机关举报反映,我们会依法查处履行职责。

主持人:好,感谢您来到我们演播室。

三、质量点击:

主持人:本周,有几个数字值得我们关注:一个是药品抽查,有九成以上合格;还有一个就是消费者投诉 有关质量方面的投诉达到六成以上,来看一下:

关键词:药品合格率

(标题:药品、生物制剂抽查九成以上合格)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本周公布了今年第一期药品质量公告,药品抽样合格率为97.6%,生物制剂抽样合格率为97.4%.鉴于广防己、青木香这两种中药材容易造成服用者肾功能衰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宣布,今年10月1日以后生产的中成药中含有这两种药物的,一律按假药查处。

关键词:卫星电视机接收机

(标题:卫星电视接收机七成以上合格)

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部分电器产品质量抽查结果显示,卫星电视接收机产品抽样合格率为71.4%,商用电开水器和液体加热器的抽样合格率为55.8%。

关键词:质量投诉

(标题:消费者投诉 质量问题达六成以上 )

今年上半年,全国消费者协会共受理消费者投诉35万多件,其中质量方面的投诉占六成以上,投诉最多的前三位商品分别为移动电话、服装鞋帽、农机类产品等;汽车投诉是增长最快的,比去年同期增长62.8%。

乳制品调查报告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保证乳品质量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奶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乳品,是指生鲜乳和乳制品。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法律对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对其生产、收购、运输、销售的乳品质量安全负责,是乳品质量安全的第一责任者。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负责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职权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时报告、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对有关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有领导责任的负责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生鲜乳和乳制品应当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并根据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结果及时组织修订。

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包括乳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乳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通用的乳品检验方法与规程,与乳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以及其他需要制定为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内容。

制定婴幼儿奶粉的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应当充分考虑婴幼儿身体特点和生长发育需要,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疾病信息和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信息等,对发现添加或者可能添加到乳品中的非食品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立即组织进行风险评估,采取相应的监测、检测和监督措施。

第七条禁止在生鲜乳生产、收购、贮存、运输、销售过程中添加任何物质。

禁止在乳制品生产过程中添加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第八条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商务部门,制定全国奶业发展规划,加强奶源基地建设,完善服务体系,促进奶业健康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国奶业发展规划,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奶畜养殖规模,科学安排生鲜乳的生产、收购布局。

第九条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引导、规范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依法生产经营。

第二章奶畜养殖

第十条国家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引导、扶持奶畜养殖者提高生鲜乳质量安全水平。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内安排支持奶业发展资金,并鼓励对奶畜养殖者、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等给予信贷支持。

国家建立奶畜政策性保险制度,对参保奶畜养殖者给予保费补助。

第十一条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向奶畜养殖者提供养殖技术培训、良种推广、疫病防治等服务。

国家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和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者为奶畜养殖者提供所需的服务。

第十二条设立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奶畜养殖规模;

(二)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场所和配套设施;

(三)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五)有对奶畜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六)有生鲜乳生产、销售、运输管理制度;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奶畜养殖场、养殖小区开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奶畜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奶畜养殖场应当建立养殖档案,载明以下内容:

(一)奶畜的品种、数量、繁殖记录、标识情况、来源和进出场日期;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等投入品的来源、名称、使用对象、时间和用量;

(三)检疫、免疫、消毒情况;

(四)奶畜发病、死亡和无害化处理情况;

(五)生鲜乳生产、检测、销售情况;

(六)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奶畜养殖小区开办者应当逐步建立养殖档案。

第十四条从事奶畜养殖,不得使用国家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以及其他对动物和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

禁止销售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生鲜乳。

第十五条奶畜养殖者应当确保奶畜符合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并确保奶畜接受强制免疫。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奶畜的健康情况进行定期检测;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的,应当立即隔离、治疗或者做无害化处理。

第十六条奶畜养殖者应当做好奶畜和养殖场所的动物防疫工作,发现奶畜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报告,停止生鲜乳生产,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疫病扩散。

奶畜养殖者对奶畜养殖过程中的排泄物、废弃物应当及时清运、处理。

第十七条奶畜养殖者应当遵守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的生鲜乳生产技术规程。直接从事挤奶工作的人员应当持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奶畜养殖者对挤奶设施、生鲜乳贮存设施等应当及时清洗、消毒,避免对生鲜乳造成污染。

第十八条生鲜乳应当冷藏。超过2小时未冷藏的生鲜乳,不得销售。

第三章生鲜乳收购

第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奶源分布情况,按照方便奶畜养殖者、促进规模化养殖的原则,对生鲜乳收购站的建设进行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必要时,可以实行生鲜乳集中定点收购。

国家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按照规划布局,自行建设生鲜乳收购站或者收购原有生鲜乳收购站。

第二十条生鲜乳收购站应当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畜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并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生鲜乳收购许可证:

(一)符合生鲜乳收购站建设规划布局;

(二)有符合环保和卫生要求的收购场所;

(三)有与收奶量相适应的冷却、冷藏、保鲜设施和低温运输设备;

(四)有与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化验、计量、检测仪器设备;

(五)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

(六)有卫生管理和质量安全保障制度。

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有效期2年;生鲜乳收购站不再办理工商登记。

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开办生鲜乳收购站。禁止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收购生鲜乳。

国家对生鲜乳收购站给予扶持和补贴,提高其机械化挤奶和生鲜乳冷藏运输能力。

第二十一条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及时对挤奶设施、生鲜乳贮存运输设施等进行清洗、消毒,避免对生鲜乳造成污染。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按照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对收购的生鲜乳进行常规检测。检测费用不得向奶畜养殖者收取。

生鲜乳收购站应当保持生鲜乳的质量。

第二十二条生鲜乳收购站应当建立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生鲜乳收购、销售和检测记录应当包括畜主姓名、单次收购量、生鲜乳检测结果、销售去向等内容,并保存2年。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鲜乳价格的监控和通报,及时市场供求信息和价格信息。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由价格、畜牧兽医等部门以及行业协会、乳制品生产企业、生鲜乳收购者、奶畜养殖者代表组成的生鲜乳价格协调委员会,确定生鲜易参考价格,供购销双方签订合同时参考。

生鲜乳购销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生鲜乳购销合同示范文本由国务院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四条禁止收购下列生鲜乳:

(一)经检测不符合健康标准或者未经检疫合格的奶畜产的;

(二)奶畜产犊7日内的初乳,但以初乳为原料从事乳制品生产的除外;

(三)在规定用药期和休药期内的奶畜产的;

(四)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

对前款规定的生鲜乳,经检测无误后,应当予以销毁或者采取其他无害化处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贮存生鲜乳的容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在挤奶后2小时内应当降温至0-4℃。

生鲜乳运输车辆应当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核发的生鲜乳准运证明,并随车携带生鲜接单。交接单应当载明生鲜乳收购站的名称、生鲜乳数量、交接时间,并由生鲜乳收购站经手人、押运员、司机、收奶员签字。

生鲜接单一式两份,分别由生鲜乳收购站和乳品生产者保存,保存时间2年。准运证明和交接单式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体系建设,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确保监测能力与监测任务相适应。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对生鲜乳进行监督抽查,并按照法定权限及时公布监督抽查结果。

监测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四章乳制品生产

第二十八条从事乳制品生产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所在地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

(一)符合国家奶业产业政策;

(二)厂房的选址和设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与所生产的乳制品品种和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包装和检测设备;

(四)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

(五)有符合环保要求的废水、废气、垃圾等污染物的处理设施;

(六)有经培训合格并持有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质量监督部门对乳制品生产企业颁发食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征求所在地工业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乳制品生产。

第二十九条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制度,采取质量安全管理措施,对乳制品生产实施从原料进厂到成品出厂的全过程质量控制,保证产品质量安全。

第三十条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国家鼓励乳制品生产企业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乳制品安全管理水平。生产婴幼儿奶粉的企业应当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

对通过良好生产规范、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的乳制品生产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对不再符合认证要求的企业,应当依法撤销认证,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鲜乳进货查验制度,逐批检测收购的生鲜乳,如实记录质量检测情况、供货者的名称以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并查验运输车辆生鲜接单。查验记录和生鲜接单应当保存2年。乳制品生产企业不得向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购进生鲜乳。

乳制品生产企业不得购进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超标,或者含有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致病性的寄生虫和微生物、生物毒素以及其他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生鲜乳。

第三十二条生产乳制品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等,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

生产的乳制品应当经过巴氏杀菌、高温杀菌、超高温杀菌或者其他有效方式杀菌。

生产发酵乳制品的菌种应当纯良、无害,定期鉴定,防止杂菌污染。

生产婴幼儿奶粉应当保证婴幼儿生长发育所需的营养成分,不得添加任何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物质。

第三十三条乳制品的包装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如实标明产品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化学通用名称,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必须标明的其他事项。

使用奶粉、黄油、乳清粉等原料加工的液态奶,应当在包装上注明;使用复原乳作为原料生产液态奶的,应当标明“复原乳”字样,并在产品配料中如实标明复原乳所含原料及比例。

婴幼儿奶粉标签还应当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详细说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三十四条出厂的乳制品应当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

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对出厂的乳制品逐批检验,并保存检验报告,留取样品。检验内容应当包括乳制品的感官指标、理化指标、卫生指标和乳制品中使用的添加剂、稳定剂以及酸奶中使用的菌种等;婴幼儿奶粉在出厂前还应当检测营养成分。对检验合格的乳制品应当标识检验合格证号;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检验报告应当保存2年。

第三十五条乳制品生产企业应当如实记录销售的乳制品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

第三十六条乳制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乳制品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险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或者生长发育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报告有关主管部门,告知销售者、消费者,召回已经出厂、上市销售的乳制品,并记录召回情况。

乳制品生产企业对召回的乳制品应当采取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第五章乳制品销售

第三十七条从事乳制品销售应当按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有关证照。

第三十八条乳制品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制度,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验明乳制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并建立乳制品进货台账,如实记录乳制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从事乳制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应当建立乳制品销售台账,如实记录批发的乳制品的品种、规格、数量、流向等内容。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十九条乳制品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所销售乳制品的质量。

销售需要低温保存的乳制品的,应当配备冷藏设备或者采取冷藏措施。

第四十条禁止购进、销售无质量合格证明、无标签或者标签残缺不清的乳制品。

禁止购进、销售过期、变质或者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制品。

第四十一条乳制品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四十二条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追回已经售出的乳制品,并记录追回情况。

乳制品销售者自行发现其销售的乳制品有前款规定情况的,还应当立即报告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通知乳制品生产企业。

第四十三条乳制品销售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购货凭证,履行不合格乳制品的更换、退货等义务。

乳制品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后,属于乳制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的责任的,销售者可以向乳制品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追偿。

第四十四条进口的乳品应当按照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尚未制定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参照国家有关部门指定的国外有关标准进行检验。

第四十五条出口乳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保证其出口乳品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同时还符合进口国家(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生产环节和乳品进出口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销售环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乳制品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部门之间,监督检查部门与其他有关部门之间,应当及时通报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监督抽查,并记录监督抽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需要对乳品进行抽样检查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第四十七条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实施现场检查;

(二)向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检验报告等资料;

(四)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以及违法使用的生鲜乳、辅料、添加剂;

(五)查封涉嫌违法从事乳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扣押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危险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责令并监督生产企业召回、销售者停止销售。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生鲜乳购销过程中压级压价、价格欺诈、价格串通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乳品生产经营者违法行为记录,及时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由中国人民银行纳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五十一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公布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同级卫生主管部门通报乳品质量安全事故信息;乳品质量安全重大事故信息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公布。

第五十二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畜牧兽医、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举报乳品生产经营中的违法行为。畜牧兽医、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应当公布本单位的电子邮件地址和举报电话;对接到的举报,应当完整地记录、保存。

接到举报的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于实名举报,应当及时答复;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立即处理,不得推诿。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在生鲜乳收购、乳制品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的乳品,以及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第五十五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乳品,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乳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第五十六条乳制品生产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生产、不召回的,由质量监督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召回;拒不停止生产、拒不召回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乳制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制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第五十七条乳制品销售者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或者可能危害婴幼儿身体健康和生长发育的乳制品,不停止销售、不追回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追回;拒不停止销售、拒不追回的,没收其违法所得、违法乳制品和相关的工具、设备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制品货值金额15倍以上30倍以下罚款,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婴幼儿奶粉生产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或者生产、销售的婴幼儿奶粉营养成分不足、不符合乳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的,依照本条例规定,从重处罚。

第五十九条奶畜养殖者、生鲜乳收购者、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在发生乳品质量安全事故后未报告、处置的,由畜牧兽医、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毁灭有关证据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收购的生鲜乳和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物品,并处违法乳品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有许可证照的,由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照:

(一)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

(二)生鲜乳收购站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后,不再符合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

(三)生鲜乳收购站收购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

第六十一条乳制品生产企业和销售者未取得许可证,或者取得许可证后不按照法定条件、法定要求从事生产销售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二条畜牧兽医、卫生、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不履行本条例规定职责、造成后果的,或者、有其他渎职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的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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