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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发生制论文

权责发生制论文

权责发生制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财政总预算会计;权责发生制;渐进式改革

1我国财政总预算会计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1不能客观反映财政实际结余和预算执行的成果,造成会计信息不实

在现行的收付实现制总预算会计制度中,大部分支出是以财政拨款数列报支出的,即按国库实际拨出款项列报支出。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一些较大的支出项目,需要按项目进度分次拨付资金。部分项目跨年度的时候,就可能会出现实际拨款数小于预算支出项目所需金额的情况,按此记录和汇总总预算会计的支出数额就会使预算平衡表出现结余。而实际上由于应付未付的资金是已实施项目必需的资金,并不是真正的预算结余。由此会影响预算信息的真实性,并给以后年度预算项目的安排造成假象。

而这一问题会随着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办法的推广更加突出。实行政府采购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以后,出现采购环节和付款环节相分离。

1.2不能明确反应隐性债务,不利于防范财政风险

年度的财政预算支出包括以现金支付的部分和已经发生但是尚未支付现金的部分,以现金支付的部分包括本期发生本期支付的部分和前期发生本期支付的部分。收付实现制会计核算基础是以现金的实际收付作为确认收支的依据,这样就使得财政总预算支出中没有包括那部分当期已经发生,但尚未用现金支付的资金,于是出现“隐性债务”。隐性债务中的“隐性”,是指债务支出在当期已发生只是尚未支付现金,因而不在政府会计报表体系中直接表现的支出部分。隐性债务带来的直接后果是对财政支出的低估,导致政府会计报表数据失真,影响信息使用者对政府业绩的正确评价。目前“隐性债务”突出表现在中央政府发行的中、长期国债,各级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社会保险基金缺口,政府由于提供担保而产生的或有负债,以及地方乡镇政府拖欠公务员工资等方面。

1.3政府会计信息不利于经济分析与绩效分析,不能适应开展绩效预算管理的需要

在收付实现制下,建立在现金流量基础上的政府会计信息,不可比性较大。一是纵向不可比。收付实现制下所反映的现金支付是按当期实际缴入国库数和支付数分别确认和计算收支的,与收入和费用没有直接的对应关系。这样,一些应分属不同会计期间的收入和支出项目,由于集中在本期发生,往往导致前后会计期间会计信息不可比性较多,二是横向不可比性。收付实现制确认支出和费用的标准,是资金是否己经实际付出,而不核算资本的损耗。这样,因资产购置的不平衡,预算单位之间难以进行绩效比较分析,从而不能将资本性项目的购买成本在其使用年限内进行分摊,同时还未考虑将资本投资于实物资产的机会成本,所以收付实现制不能正确反映政府各部门使用资本的年度成本情况。

2财政总预算会计改革的路径选择

2.1引入时机:全面实施权责发生制改革的条件还不成熟

世界上第一个对政府会计核算基础进行实质性变革的是新西兰,从其改革历程来看,实施权责发生制核算基础的政府会计改革需要一个健全的法律环境,要有系统的行政、合同、预算、投资等法律法规相配套,还要有完整的部门组织结构、清晰的行为责任划分和全面的财务管理制度以规范新基础下的管理流程,才能建立起完善的政府信息系统。我国目前的政府机构设置尚不规范,国家正处于法制化进程中,法律法规还有待进一步的修订,还不能满足全面彻底的权责发生制改革需要。

从会计人员的角度来看,我国从事政府会计工作的会计人员已经适应原有的简单政府会计的处理,整体的专业知识技能不强,观念还停留在收付实现制的基础上,如果进行全面的权责发生制改革,他们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教育培训,以掌握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处理方法,而对于财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不但要消耗大量的资金,还需要一定长的时间,所以从具体实务工作者的角度来考虑,我国目前也不具有全面实施权责发生制改革的条件。

2.2推进方式:采取渐进式改革,实行逐步扩展与分步到位相结合的方式

综观世界各国,对于预算会计改革的推进方式和实施范围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步到位式,分步到位式,逐步扩展式。一步到位式,即对政府会计的核算基础直接由收付实现制转为完全的权责发生制,其代表国家有新西兰、澳大利亚、英国等;分步到位式,即先由完全的收付实现制修正的收付实现制修正的权责发生制完全的权责发生制的过渡方式逐步推进,其代表国家为加拿大;逐渐扩展式,即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收入、支出项目或部分资产、负债项目实行权责发生制,此后再逐渐推广,代表国家为美国。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由于我国目前全面推行权责发生制改革的条件还不具备,同时现有的收付实现制核算基础还能发挥一定的作用,因此我国政府会计核算基础的改革,只能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将逐步扩展式与分步到位式相结合。具体可分为两步进行:第一步,在保持原有收付实现制为主的基础上,先对目前急迫需要解决的政府会计的局部领域采用权责发生制核算;第二步主要是对与促进管理和效率相关的项目进行权责发生制改革,待条件成熟时,由修正的收付实现制逐步转变为修正的权责发生制,即以权责发生制为主,但对某些会计事项仍采用收付实现制。

此外,为保证改革稳步有序地进行,在实施的部门范围上,应采取从地方到中央逐步扩展的方式。由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各有不同的特点,如果在中央政府会计和地方政府会计中一并引入权责发生制基础则工作量太大,操作也过于复杂,而且也不利于财政工作的稳定,因此较现实的做法是先在个别地方政府中试点,在实践中找出问题以及需要改进的地方,总结经验与不足然后逐渐扩大试点范围,最后在中央政府中运用。

2.3应用程度:对目前急需解决的领域优率先采用权责发生制

财政支出的核算应采用权责发生制。为了有效地管理和监督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使得支出和收入相匹配,提高会计信息的有效性和准确性,政府财政支出预算应按权责发生制确定的支出预算数额和支出范围,在应归属的会计期间分别确认。对预算单位的年终结余资金及其他应付未付款项运用权责发生制进行处理,以解决财政结余不实的问题。

参考文献

[1]王金秀.新编预算会计学[J].中国商业出版社,2004,(3).

[2]王敏.中国政府会计权责发生制改革论析[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7,(9).

[3]赵秋梅.对财政总预算会计推行权责发生制的思考[J].财会研究,2004,(12).

权责发生制论文范文第2篇

一、我国侵权责任立法的特点

综观整部《侵权责任法》可以发现其具有以下特点:

1.民族性。《侵权责任法》具有浓厚的民族色彩,渗透了诸多民族因素。在制定《侵权责任法》的过程中,立法者大胆吸收了中华民族历史与现实所形成和积淀的传统、文化、习惯、风俗等法律资源,打破了迷信外国法的法学研究思潮,在法律术语、体系结构、制度设计、规则制定方面都体现出中华民族的特色。这是中国民事立法自物权法制定时开启的一种科学态度。WWW..cOM具而言之有四:(1)在法律术语上,《侵权责任法》有许多用语与学术界长期接受的大陆法系国家侵权行为法的用语不同,如法律名称的选择,[2]当事人称谓的改变使得行为主体与责任主体分离的现象[3]出现。(2)在体系结构上,《侵权责任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所创设的“民事责任”传统的吸纳很好地分离了违约责任的内容而保存了侵权民事责任体系的完整性及逻辑性,成为整个法律的基本体系框架;并遵循“从行为到事件”、“从一般到特殊”、“从抽象到具体”的逻辑思路。(3)在制度设计方面,《侵权责任法》的民族性体现在按照中华民族的现实情况设计制度并充分考虑了民族传统。前者如《侵权责任法》第17条关于“同命同价”的规定有利于缩小城乡对立,后者如《侵权责任法》第16条关于人身伤害损害赔偿项目的规定符合中华民族关于家庭在社会中地位的状况。(4)在规则制定上,《侵权责任法》第24条规定的损失分担规则,就是基于中国传统“见者有份”的人情关系处理原则来确定的。

2.先进性。《侵权责任法》一方面吸收了世界各国关于侵权行为法的先进理论和实践经验,使得其制度设计适应时代的发展;另一方面,创造性地规定了一些新的制度,引领着侵权行为法的发展趋势。详言之:(1)在规范技术上,《侵权责任法》兼采“一般条款”与“具体列举”相结合的立法技术,[4]以第6条规定了关于过错归责的一般条款,以第5章到第11章列举规定了各种比较成熟的具体侵权类型,并遵循“从一般到特殊”、“从行为到物件”、“从自己行为到他人行为”的逻辑顺序。(2)在法律制度的设计上,《侵权责任法》吸收了两大法系国家的最新理论发展,并结合我国国情来进行制度设计,使得相关制度具有国际水平。英美法长期发展形成的隐私权制度、过错认定与因果关系认定的客观化,德国法的一般人格权制度、安全保障义务制度在《侵权责任法》中都有体现,如《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的“民事权益”就首次将长期游离于我国学术界的隐私权明确规定为民事权利,第11条规定的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性认定采取的就是“客观联络”标准。这些均代表了现代侵权行为法的发展方向。

3.开放性(包容性)。法律的开放性是与封闭性相对应的,是指法律能够容纳全部现实社会的需求并能适应法律自身不断发展需要的特性。从这种意义上讲,法律的开放性也就是法律的包容性。《侵权责任法》体系结构具有良好的开放性和很强的包容性。

在侵权行为立法模式上,《侵权责任法》第2条在借鉴代表“20世纪欧洲侵权行为法发展的最高成就”[5]的《荷兰民法典》第6—162条规定的基础上进行了改造,克服了《德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体系过于封闭的不足,又避免了以《法国民法典》第1382条为代表的一般条款模式过于抽象之不足,成为纯粹的侵权责任法保护客体的范围标准,最大限度地体现了《侵权责任法》的开放性。除《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2款列举的18种权利,其他民事权利和利益的保护在找不到相应的法律规范时,理论上都可解释为受该条第1款的保护。

4.时代性。时代性是指立法反映了当前时代的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情况,具有时代的印迹。21世纪的社会是网络社会,《侵权责任法》第36条专门规定了网络侵权,适应了时展的需要。

总之,我们在进行理解与适用以及未来修法、立法时,应充分注意这些立法特点,加以坚持并不断完善,更好地实现《侵权责任法》第1条所定之立法目的,使之成为具有范式意义的侵权责任法。

二、《侵权责任法》的解释论

《侵权责任法》需要解释的内容主要有3大类:制度创新的解释、法律扩张的解释、法律补充的解释。

在《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制度中,相较于此前我国已有的法律,制度创新非常普遍。因为在《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前的我国侵权行为法主要是《民法通则》的规定,而《民法通则》的相关条文非常有限,《侵权责任法》中的绝大部分制度都是创新的。例如,《侵权责任法》用7个条文规定共同侵权行为,涉及《民法通则》第130条未作规定的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共同侵权行为的种类、分别侵权与共同侵权的区别、连带责任与单独责任的适用条件等问题。没有理论上的解释,是很难正确适用这些规定的。

《侵权责任法》有些条文的规范技术采取的是列举式,目的是便于在实践中把握。但是,任何列举都无法穷尽现实情况,当新的现象出现时,能否适用列举的条文,就需要对条文的目的进行扩张解释。例如,《侵权责任法》第2条规定的侵权责任法保护对象,虽然条文列举了18种权利,但还是用了一个“等”字。当出现死者人格利益保护、第三人侵害债权、纯粹经济损失时是否能够适用该条规定,需要对法律进行解释才能确定。这样的解释需求在侵权责任法中的很多领域都有体现,如第22条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对违约行为能否适用、第4条中的“民事优先”除了损害赔偿以外的责任方式是否适用、第37条中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的领域还有哪些、医疗损害赔偿中的举证责任倒置适用范围有多大,等等。

法律条文总是有限的,而现实社会的情况总是无穷的。任何成文法规定总会存在法律漏洞。法律漏洞有立法者的有意预留与无意隐藏之分。对于前者往往是基于立法技术上的需要而留下的,需要作目的性解释。例如,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标准在《侵权责任法》中就没有规定,这是因为过于精细的标准不宜在法律中规定,需留给司法实践中的执法者根据现实社会的变化来具体把握;又如,关于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侵权责任法》第6条规定了过错和因果关系两个条件而没有规定损害的条件,这就是说,是否要求有损害要根据具体的责任承担方式来确定。对于后者往往是理论研究的不足或现实还没有出现类似的情况而造成的疏漏,需要作创制性的解释。例如,因为需要从理论上对扶养费与残疾赔偿金、扶养费与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与精神损害赔偿金之间的关系作进一步的研究,所以《侵权责任法》第16条对扶养费就没有作明确的规定,在判断扶养费是否死亡赔偿金所包含的项目时可以直接适用《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

法律解释可以说是伴随着法律的产生而产生的。法律的繁荣和发展离不开法律解释学,法律的适用更是如此。在近代,对于法律的解释只是“探求立法者的意志”而已。随着时间的推移和社会的发展,对“立法者意志”的探求逐渐让位于“自由的科学探寻”。[6]而现代法律解释的目的更注重法律条文的客观存在,法律一经制定就与立法者分离而成为一种客观存在。[7]就《侵权责任法》而言,由于颁布时间不长,对于立法者意志的探讨应是对《侵权责任法》解释的目的,这不像颁布时间较长的法律需要通过解释来使条文符合社会变迁的需求。对于新制度,通过语义解释的方法进行解释才能尽显条文的本来含义,但就《侵权责任法》中扩张性条文的解释而言,语义解释难以奏效。因为条文的语义本身就没有包含需要扩张的内容,无法给出其具体的含义,这就需要采用目的解释和体系解释的方法。例如,关于《侵权责任法》第2条是否适用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行为,从立法目的看,《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是绝对权利,作为相对权的债权是由合同法来加以规范的;而该规范是关于《侵权责任法》保护客体范围的规定,因此不能适用于第三人侵害债权的行为。又如,作为未来民法典一个组成部分的《侵权责任法》虽然没有规定,但根据作为未来民法典总则部分的《民法通则》关于扶养费赔偿项目的规定,亦应理解为受害人可以提起赔偿扶养费的请求。这既是对《侵权责任法》第16条规定的扩张性解释,也是对其漏洞的补充。

对于法律漏洞的补充,有的是基于立法技术而有意留下的漏洞,在其他条文中已经进行了填补性规定,解释时就要结合其他条文来进行。例如,《侵权责任法》第6条没有关于损害要件的规定,因此在解释时应结合该法第16条、第19条和第22条的规定才能适用。而对于因理论研究不足而存在的漏洞,则可以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利益衡量原则加以填补。

三、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论

《侵权责任法》实施之后,立法发展的直接目标就是编入未来民法典,立法研究的主要任务就是“入典”问题的研究。将《侵权责任法》置于未来民法典的体系中有以下问题值得研究:

1.名称问题。一部法律的名称承载着关于该法的丰富信息。在独立存在的单行法中,将调整因侵权行为引起的法律关系的规范称为“侵权责任法”是可以的,甚至在某种程度上还是立法的“创新”。但是,把侵权责任法置于民法典之中作为一编,再命名为“侵权责任法”编就不再妥当了。因为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民事责任包括侵权民事责任与违约民事责任,如果侵权民事责任称为“侵权责任法”编,那么与之相关的违约民事责任是否也要独立成“违约责任法”编?果真如此,民法典中的合同编(合同法编)又将如何编排?是将合同法编中的违约责任内容抽出来单独成编,还是仍然保持合同法本身的完整性?

2.侵权责任的性质问题。侵权责任的性质是指侵权责任的法律归属。在《民法通则》的制度设计中,侵权责任是作为民事责任的一种而存在的,与违约责任处于同等的地位。但是,《民法通则》是将民事责任作为一个制度整体来规定的,关于民事责任的一些共同性规则,像损益相抵、过失相抵、责任方式等,对于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均可适用,规定在同一章(《民法通则》第6章)中并无体系上的冲突。但是,当侵权责任单独成法时,侵权责任是全部民事责任还是仍为单独的侵权责任?违约责任能否适用侵权责任法中的一般规定?这是侵权责任法在“入典”时必须解决的问题,且关涉民法典中制度安排的立法技术问题。

3.侵权责任法的独立成编问题。《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本身就意味着侵权责任法的独立成编。但是,《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只是从形式上肯定了侵权责任法的独立成编,而对于与独立成编相关的诸多问题均无法得到明确的答案。关于独立的原因,直接关系到侵权责任法条文在民法典中的规范技术和规范方式。如果仅仅认为侵权行为法的独立主要在于满足外在需求,即侵权行为法是因为法律发展的需要而要求有更大独立的空间,[8]那么在规范技术上通过完全规范即可。但是,如果认为侵权行为法的独立是因为该法自身内在需求而独立,那么在规范技术上就主要以不完全规范为主了。关于独立的性质,直接关系到民法典中债法与侵权责任法关系的规范安排。如果认为侵权责任法虽然独立成编,但其独立之后的性质仍然是债法的一部分,那么对于侵权责任法中的一些与债法总则相同的规范,即可合并于债法总则中规定而在侵权责任法编中省略。如果认为侵权责任法独立于债法,有别于债法,那么债法总则的规定对于侵权责任法来说无须服从,侵权责任法中的一般性规范即可继续在侵权责任法编中规定。

4.侵权责任法与债法的关系问题。在传统民法中,侵权行为是债的一个发生原因,侵权行为法是债法的一个组成部分。[9]然而,侵权责任法的独立成编使得其与债法的关系不明:是作为债法的一个分支还是独立于债法之外?两种不同的性质必然有两种不同的规范方式。

5.侵权责任法与物权法的关系问题。物权法是对作为绝对权利的物权进行规范的法律,其中必然有关于物权的保护制度,这在《物权法》第3章中作了规定。《物权法》第34条规定的返还原物、第35条规定的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被称为物权保护的“物上请求权”保护方式;第37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被称为“债上请求权”保护方式,而《侵权责任法》第15条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中也规定有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的物上请求权和损害赔偿的债上请求权。在未来民法典中是将物上请求权规定于物权编中还是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编中,关涉物权法与侵权责任法的规范适用问题,需要在“入典”时加以研究。

6.侵权责任法中的内在制度发展问题。《侵权责任法》虽然反映了当代侵权行为法发展的理论成果,但成文法的局限性决定其法律漏洞存在的必然性。这些被发现的法律漏洞需要在“入典”时予以填补,这就需要我们对内在制度加以研究,如《侵权责任法》一般规定中关于侵权责任与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实现理论,共同侵权行为中侵权人的追偿权行使理论,各种侵权责任承担方式的适用条件理论,人身损害赔偿中损害的理论,安全保障义务的配置理论,[10]等等。在《侵权责任法》的特别规定中,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与《侵权责任法》的协调适用问题、产品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理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适用范围理论、高危险责任的危险界定理论、医疗损害赔偿责任中的因果关系理论、环境污染责任中的生态侵权理论、国际侵权损害赔偿的理论等,均值得深入研究。

总之,《侵权责任法》的实施并不意味着侵权责任立法研究的终结,而是一个新的开端。只有不断进行立法研究,《侵权责任法》才能获得长久的生命力。

注释:

[1]见张新宝:《侵权责任法的解释论》,http://.cn/new2004/shtml/20100517-213716.htm, 2010-07-05。

[2][3]参见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的中国特色》,《法学家》2010年第2期。

[4]参见张新宝:《侵权责任法的法典化程度研究》,《中国法学》2006年第3期。

[5][德]克雷斯蒂安•冯•巴尔:《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上卷),张新宝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37页。

[6]参见[法]雅克•盖斯旦、吉勒•古博:《法国民法总论》,陈鹏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10页。

[7]参见梁慧星:《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版,第207页。

[8]参见王利明:《论侵权行为法的独立成编》,《现代法学》2003年第4期。

权责发生制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预算会计;权责发生制;收付实现制

传统的政府预算编制和预算会计核算一般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与发展,一种较之收付实现制更加全面、完整、准确地反映政府综合财政经济状况的核算基础——权责制逐步被引入政府预算编制和会计核算领域。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一些主要国家,在政府预算编制和政府会计核算中已逐步引入了权责发生制的概念,并取得显著效果,这一成果也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关注和运用,逐渐成为当今世界预算编制和政府会计核算的一个主流趋势和发展方向。随着我国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是否需要进行政府会计基础的改革以及如何进行改革成为需迫切解决的问题。本文将对我国政府预算会计权责发生制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论证,并提出应用权责发生制的基本思路。

一、应用权责发生制必要性分析

(一)有利于提供更加全面透明的会计信息

权责发生制政府预算与会计可以提供更为全面和准确的信息,可以更好地帮助决策者认识政府政策的长期持续能力,更好地在预算中确认负债并提供更全面的信息来反映国家的财务健康状况。在权责发生制下,政府对所使用公共资源的受托责任履行情况,对其全部资产、负债的管理责任履行情况,资金的筹集和满足资金需求情况,偿付债务和履行义务的持续能力情况,政府的财务状况及其变动情况以及政府在服务成本、效率、成果等方面的业绩情况等都可以在预算中得到披露,清楚全面地揭示政府的财务状况的全貌,避免隐性负债带来的问题,真正地提高信息的透明度。

(二)有利于加强对政府活动成本的计量

权责发生制强调在配比基础上确定产品或服务的真实完全成本,同时这种成本具有高度的可比性。政府活动具有了完整、可比的成本指标,就能为管理者提供宝贵的决策信息,同时也为进行绩效管理提供基础,使管理从现金控制转向对资源的优化配置。权责发生制还能提供资产的全面信息,一方面有利于政府对资产的持续管理,另一方面有利于优化政府资产的购买和处置决策。权责发生制下,通过将资产成本与其使用相配比,更好地确认持有资产的成本,从而对资产进行持续管理。

(三)有利于更好地适应新公共管理的要求

新的公共管理更加注重绩效管理,重视财政和政府活动的效率,关注政府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权责发生制能够增强政府财务透明度,鼓励更有效的资源管理,强调公共部门的服务质量和效率。因此,应用权责发生制能更加适应新公共管理环境下拓展了的公共受托责任要求,有利于增强政府的竞争力,适应飞速发展的经济环境,

在国际竞争中取得优势。

二、应用权责发生制可行性分析

(一)有利因素分析

1、西方实践经验可供借鉴。西方引入权责发生制基础为我国预算会计引入权责发生制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从20世纪80年代末期,新西兰等国家率先对政府会计进行了改革。截至目前,包括新西兰在内的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已经有超过半数的成员国在政府会计中不同程度、不同范围地引入了权责发生制。许多发展中国家也开始对政府会计进行改革,逐步摒弃完全的收付实现制,一定程度上采用修正的收付实现制或修正的权责发生制,给我国引入权责发生制提供了有益和有价值的借鉴。

2、国内理论研究提供支持。近年来,我国越来越多的会计学者、会计工作者针对政府会计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有益的建议和设想,发表了许多有建设性和指导性的文章和论文。同时,财政部也已经着手对政府会计改革问题进行研究,通过开研讨会、请国外专家来做讲座和到国外实地考察等方式开展了多方面的可行性论证和研究。

3、经济政治改革指明方向。预算会计引入权责发生制改革需要法律制度、组织机构、会计人员和技术设备等各方面的配套改革。虽然我国的政府机构设置尚不规范,国家正处于法制化进程中,法律法规还有待于进一步的修订,可能还不能满足全面彻底地权责发生制改革的需要。但党的十七大报告为我国的经济、政治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并且坚定了推进各方面的改革的决心。随着行政改革和财政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的进行,应用权责发生制必将作为一种改革的方向与方法纳入国家改革体系之中。

(二)不利因素分析

1、理论的争论。预算会计应用权责发生制,具有收付实现制不可比拟的优点。权责发生制将是改革的方向和最终的选择。但伴随着新技术革命的产生而带来权责发生制与收付实现制优劣的争论。收付实现制以预算资金为核算对象,能实现对预算收入和支出的控制,确保各部门的预算支出不超过全部收入。收付实现制提供详细的现金流量信息,在评价政府对经济的影响时,现成的现金指标既能提供现实的信息,又使控制具有明确的针对性。而权责发生制在某些情况下却并不具备优势。特别是由于权责发生制无法避免的人为因素,使得预算也最终成了一种受制于理念的计量结果,因而为调节、粉饰财务状况提供了可能。

2、高额的成本。现有的收付实现制基础存在至今,一直存在会计处理方法简便、易于操作,数据处理成本低廉的优点。而应用权责发生制的改革,则要在研究开发、制度设计、人员培训、电算化系统建设和维护等方面进行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投入。根据有关资料,新西兰审计署估计,在1987-1992年间,该国财务管理改革的总成本是1.6-1.8亿新西兰元,约占同期政府开支的0.1%。另据2002年在昆明召开的权责发生制政府会计研讨会专家的说明,加拿大的改革成本约为616亿加元,澳大利亚估计也有相近的支出。因此,在政府机构和部门中全面推行权责发生制,高额的构建和运作成本也将成为影响改革成败的一个重要的因素。

权责发生制论文范文第4篇

社会发展中的金融法与环境法问题经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批准“,社会发展与法律改革国际学术研讨会”于2009年10月17~18日在复旦大学召开。此次会议由复旦大学法学院、复旦大学医事法中心、复旦大学民商法学科主办。来自俄罗斯莫斯科大学、德国洪堡大学、英国班戈大学、日本神奈川大学、韩国西江大学和中国人民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的知名教授以及复旦大学部分教师40余人参加了会议。会议收到学术论文30余篇,围绕“社会发展与法律改革”的主题,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讨沦,是一次高层次的学术研讨会。 此议题研讨由复旦大学法学院杨心宇教授、王全弟教授主持,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吴宏伟教授评议。主要论文包括: (1)俄罗斯前总理、俄罗斯联邦审计院秘书长、莫斯科大学国家审计学院院长S.M.沙赫赖(ShakhraySergey)教授作了《国家审计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效率》的报告。他认为,国家审计是在有限的社会资源条件下国家优化解决社会经济任务的工具,它以公民监督国家效率的机制合理取代了几个世纪以来国家监督个人行为的制度。作为现代社会的监督制度之一,它提出了社会经济改造中目的与手段的关系问题,特别重视分析各种改革与战略的社会代价。国家审计制度是一项转向新经济类型和高水平社会发展的前提手段。 中国学者评论认为,俄罗斯的审计制度对于俄罗斯的反腐败有重要作用。国家审计制度从学术角度来说是的视角,值得中国学者研究与借鉴。 (2)莫斯科大学法律系系主任A.K.戈利琴科夫(GolichenkovAleksandrKonstantinovich)教授作了《生态立法的新的法律编纂》的报告,介绍了俄罗斯生态立法的主要任务、结构、主要途径(跨部门的法律编纂)、法律部门的区分与整合(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区分整合后形成生态法)、法典制定者必须解决的问题,认为生态立法改变了环境保护活动的法律基础,将会促进向清洁技术转化并保障国内经济在高生态标准下进一步增长,促使建立真正的国内生态安全体制。中国学者讨论认为,俄罗斯将环境保护法与自然资源法整合为生态法,这种跨部门的综合性的立法,即社会法的产生,值得我们研究。 (3)英国班戈大学法学院院长德莫特•卡希尔(DermotCahill)教授就其论文《欧盟内欧洲法院在公共采购领域对透明原则的运用》发表了演讲,介绍了欧盟在公共采购领域的一些最新发展,欧盟法确立了公共采购领域的透明原则及非歧视原则。欧洲法院(ECJ)的诸多判例已经对27个欧盟成员国不透明的公共采购现状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更强化了透明原则,产生了扩大适用非歧视和透明度一般原则的结果。英国法院遵循了欧洲法院的司法判例,以致几乎所有该论文讨论的新近案件中,公共机构都被认定为违反了欧盟法律或一般原则。中国学者结合金融危机及中国的政府采购,与克希尔教授探讨了多层次的金融监管问题。 (4)复旦大学法学院朱淑娣教授以《上海国际金融中心与金融规制法研究》为题作了演讲,以利益平衡为视角,探讨了中国金融领域的重大问题。朱教授指出,金融规制法律规范的评价标准主要包括规制发生的正当性、规制的合理限度和规制的法律控制3个方面。而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中的金融公法 2社会发展与侵权责任法改革 规制主要目标包括:双向兼顾性目标、利益平衡化目标和全球化贡献目标。会议还收到复旦大学法学院张建伟教授提交的论文《金融危机的法律思考》,俄罗斯的S.G梅德维杰夫教授提交的论文《俄罗斯联邦银行储蓄保险制度》,探讨了相关中、外金融法律问题。此议题的研讨由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高富平教授主持,复旦大学法学院段匡教授评议。 主要报告有: (1)中国民法学会副会长、复旦大学医事法研究中心、民商法学科负责人刘士国教授作了《中国侵权责任法制定中的争论问题》的主题发言,向中外学者介绍了中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进程等基本情况,着重对以下几个立法中的争论问题及主要意见予以介绍和评述:①侵权责任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否仅规定侵犯民事权利,是否再规定侵犯利益;②关于统一死亡赔偿金的规定;③关于要不要规定国家赔偿责任;④关于责任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关系;⑤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是否规定矿害等工伤事故责任;⑥楼上抛掷物伤人找不到加害人可否由相邻人赔偿的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刘士国教授认为:①侵权法调整的就是侵犯绝对性民事权利产生的社会关系,法与法律有区别,即使法律没有规定的权利,也可能存在于社会生活规则中,那就是法律之外的法涉及的权利,反对对利益作出特别规定。②统一死亡赔偿金标准是大势所趋,有利于保护受害人。③主要从性质上说,国家赔偿是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平等关系,就此,侵权责任法应作规定。鉴于国家赔偿法是民法的特别法,侵权法仅规定一条就可以了,表明这是侵权责任的一个类型及赔偿的性质,具体条文由国家赔偿法规定。④采用责任能力规定是正确的和必要的,这涉及侵权法和民法通则相关规定的改革。监护人责任应以被监护人无责任能力为条件,如被监护人有责任能力,被监护人应承担责任,不能赔偿的,由监护人承担补充责任。前者,是直接责任。侵权法以救济受害人为主要目的,也有教育、预防的功能,未成年人有过错,应予批评教育,甚至责令赔礼道歉。⑤侵权法应规定矿害事故的使用人因违反对被用人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而且不限矿害,凡使用人对被使用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均应承担民事责任。⑥楼上抛掷物伤人找不到加害人不应由相邻人赔偿,法院不宜以共同危险行为或公平责任加以判决。加害人不明,公安机关应予立案侦查。 如仍不能确定加害人,公安部门可会同民政部门,对严重受害者实行社会救济。此外,受害人仍可依医疗保险减轻所支付的医疗支出,保险制度已对此具有救济功能。 对于中国侵权法的制定,外国专家饶有兴趣,就诸多问题与刘士国教授进行了探讨。#p#分页标题#e# (2)韩国西江大学法学专门大学院长严东燮教 授以《韩国制造物责任法》为题,介绍了韩国制造物责任法的概要内容、制定该法以后韩国案例的动向,指出了该法的缺陷,提出了如下修改完善的建议:应对“缺陷推定”作明文规定;《制造物责任法》适用范围应当包括预售公寓的缺陷责任;应明确规定免责事由“法令制定的标准的遵守”中的“法令”局限为强制性的;法规条文应更明确。 (3)华东政法大学张礼洪教授就其论文《对侵权行为过错认定标准的新认识》作了报告。他以《阿奎利亚法》中关于过失的原始文献为基础,对完善现有的过失判断标准提出了建议:侵权过失的判断标准以客观过错为基本原则,即过失是对行为人没有尽一个理性善良的人的义务,预见或者预防自己行为的后果进行的。过失的存在以存在不法行为、侵权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过失概念本身就蕴含了因果关系。过失的存在以行为人是否尽一般人应采取的谨慎义务为标准,但是,还应根据社会的一般认识,以造成损害的危险是否由行为人所知或者被害人是否根据自己的意志将自身处于一个不应处于的危险区域来判断行为人的过失。 (4)复旦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生王淑华作了《未登记过户之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的发言,她认为我国《物权法》对机动车的物权变动采用登记对抗主义,机动车所有权自买卖交付时发生移转,登记过户仅是买受人据以获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要件。交通事故的受害人不属于物权变动不得对抗的“第三人”范畴。转让交付但未办理登记过户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由对机动车享有运营支配权和运营利益的机动车实际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登记的所有人一般不承担赔偿责任,除非其对于交通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构成侵权行为。会议还收到复旦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生王康提交的论文《机动车交通事故共同侵权损害赔偿中的保险责任研究》。 3社会发展中的医事法律问题 此议题的研讨由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韩长印教授主持,复旦大学王全弟教授评议。主要报告有: (1)日本神奈川大学法科大学院森田明教授作了《日本医疗诉讼与医疗的法制度的动向》的报告。 通过一些具体的案例,介绍了日本国内患者权利运动的发展、重大医疗事故诉讼持续增加的特点以及最新的法律制度的施行:产科医疗补偿制度、对因出生时的原因造成的脑性麻痹患儿的无过失补偿制度、医药品副作用受害人的无过失补偿制度及预防接种被害人的补偿制度。 (2)复旦大学法学院姚军副教授作了《医疗事故侵权责任范围的正确确定》的演讲,他提出,作为法治社会核心价值的社会公平的核心内容,要求行为(或责任)人对己方行为及其不良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即法律上对己不利的后果)。在具体承担法律责任时,它又意味着责任人仅对由自己造成的不良后果承担责任,而不应对超出该不良后果部分负责;同理,基于该核心价值(也是诸法的基本原则),医疗事故的责任人也只应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立法即司法上不应强迫其承担超出该后果的责任。 (3)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满洪杰从比较法的角度进行了《人体试验侵权责任研究》的发言,建议我国应当构建独立于医疗过失责任的人体试验侵权责任制度。人体试验侵权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可以在对过错的举证上采取举证责任倒置。在因果关系问题上,应当采取相当因果关系、倒置。在因果关系问题上,应当采取相当因果关系、疫学原理因果关系以及因果关系推定理论来进行综合判断。 (4)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生李燕以《双性儿童性别确定的法律问题探究》为题,提出双性儿童并不是不正常的,当前医学界普遍施行的、经父母知情同意而为双性儿童确定性别的性别再造手术,并不符合儿童最大利益原则。性别确定应是儿童自己的宪法权利,父母对子女性别再造手术的知情同意权与双性儿童自己的宪法基本权利相冲突。法律应承认男女二元性别体系外的第三种性别,双性儿童的性别确定应待其长大后自己决定。 韩长印教授评议认为,医事法的研究提醒学者注意到平时不为大众所关注的处于弱势群体的少数人的权利,也提醒学者们思考我们的研究方向、研究方法等方法论问题。由于医事法内容的中外共同性,中外学者就医疗过失认定、损害赔偿、医疗诉讼等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 4社会发展中的其他民商法律问题 此议题的研讨由人民大学法学院吴宏伟教授主持,复旦大学段匡教授评议。主要论文有: (1)德国柏林洪堡大学法学院莱因哈德•辛格(ReinhardSinger)教授作了《变迁中的民法典的社会模型》的报告,介绍了社会模型的概念和它作为法律发展因素的功能、在19世纪私法秩序的社会模型的发展以及德国民法典的社会模型的变迁,提出了现代私法中的民主化和社会国家化、告别契约法中形式自由伦理模式,强调程序的和实质的合同正义,强调了民法的社会责任。 (2)复旦大学法学院王全弟教授所作报告《两岸担保物权比较研究论纲》,就如何确立保证债权获得完全清偿的制度,比较了2007年3月中国大陆《物权法》与台湾地区在2007年3月经立法院审议通过的担保物权修正草案,在担保物权的追及力、担保物权的实行期间、抵押权顺位、动产抵押、最高限额抵押、权利质权和商事留置权7个方面对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的物权制度进行了比较分析,提出有利于两岸发展及法律相互借鉴与完善的建议。 (3)复旦大学法学院胡鸿高教授作了《中国企业并购及其法律改革》的报告,介绍了中国企业并购及其法治演进历程与特点、中国企业并购的模式、企业并购突出问题与法律改革。胡教授呼吁,企业并购,不仅应当有利于国家安全和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而且要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加强信息披露法制,增加透明度,保障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还应当特别关注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在企业并购中,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益,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发展社会保障公益事业,建设和谐社区与社会。目前当务之急,在于通过法律改革,明确企业社会责任的范围和实现机制,倡导和激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p#分页标题#e# (4)复旦大学法学院何力教授作了《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法律问题及对策》的演讲,指出中国的资源特需改变了世界资源供求格局,阐述了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进展,分析了经济和资源成为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法律障碍,分析了中国海外资源投资的环境法和政治动乱问题,最后就中国海外资源投资保护的法律对策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5)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生盖威作了《社会组织在我国协商治理模式中的地位与功能》的论文发言,建议进一步完善立法、修定民法通则、明确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和非法人团体,尽快制定社团法、修改现行特别法增加法律责任的规定,进一步扶持社会组织的建设和发展,淡化一些社会组织的行政色彩,转变政府中心主义治国理念,确立以民为本、以市民社会和市民组织活动为导向的治国之策,进一步完善协商治理机制。 (6)德国柏林洪堡大学法学院托马斯•莱塞尔(ThomasRaiser)教授作了《合同与合同法》的报告,俄罗斯A.Sherstobitov教授向会议提交了《关于俄罗斯联邦民事立法修订的构想》的论文,复旦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学博士生韩伟、王森波分别提交了论文《斯多葛派的伦理哲学与罗马法的转型》、《必亦正名乎?———美国加州同性婚姻立法风波透析》。

权责发生制论文范文第5篇

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由新西兰率先发起,澳大利亚、英国、加拿大、美国等西方国家都先后进行了政府会计和预算改革。目前,随着我国政府职能的转变与公共财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推进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会计体系建设,已越来越为决策者和理论者关注。从国外的改革经验看,实现由收付实现制向权责发生制的转变是政府会计改革的关键所在,也是政府会计实现国际趋同的主要标志。我国在政府会计改革中如何实现这一转变,目前理论界尚无定论,本文将结合国外政府会计改革的经验对此进行分析。作为会计核算两大基础之一的收付实现制,以现金的实际收付来确认交易和事项,

通过计量主体在某会计期间收到的现金与付出的现金之间的差额,衡量主体的财务成果。一般认为,收付实现制适用于关注现金余额并控制其变化的情况。传统上绝大多数政府部门采用收付实现制进行核算和报告,这是在证明现金支出符合性控制合规方面的功效。由于传统政府管理模式下,政府部门不以利润为活动目标,更不以利润作为评价政府活动绩效的尺度,政府收入来源于法律赋予的强制征税权力而非公共产品的销售或服务的提供,因此收付实现制提供了一种报告组织支出总额的简单而有效的途径。与收付实现制不同的是,权责发生制以交易和事项是否实质发生为评判标准计算主体在某期间经济收益与经济消耗的差额,作为主体的财务成果。一般认为,权责发生制关注主体控制的经济资源及其变动情况的真实信息。采用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等非盈利组织通过组织净值的计量反映主体的财务状况。

由于该净值在现金基础上加减应收及应付账款、应计收入及负债,并考虑递延资产与收入,所以它为真实报告组织的现有资源和未来责任提供了一种手段。同时,在预算管理上,权责发生制以政府部门提供的产品和服务等产出为基础编制计划,并按照产出的成本进行评价。对政府管理而言,该会计基础更具决策的相关性,使得政府及其所属的公共部门履行受托责任的情况更加经得起检验。而建立在资源合理配置基础上的预算方案也更符合政府长期战略的目标要求。对于在政府会计中采用何种计量基础,应对两种基础进行综合比较。收付实现制:在传统公共管理体制下,政府开支是否符合授权和法律法规要求是受托责任的首要问题。如果开支按收付实现制记录,那么核查政府履职情况时依据就相当明确。此外,收付实现制操作简单、易于理解,数据处理成本相当低廉。

因此,在传统公共管理的政府受托责任表现为确保合规、防止腐败浪费的既定目标时,收付实现制具有相当好的适应性。但随着公共管理环境的剧变,收付实现制在政府绩效最大化目标、信息透明度、为社会公众维护国有资产等责任面前,表现得无能为力。例如,由于政府拥有的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和承担的负债(长期债务、拖欠费用等)在收付实现制报表中无从体现,致使政府财务状况信息被扭曲;对贷款、养老金、社会保险计划等隐性负债不能及时确认,导致若干年后政府出现巨额债务负担等。权责发生制:政府会计引入权责发生制是在新公共管理体制下实现的,因此其相对收付实现制的优越性也在这一环境下得以体现。

首先,权责发生制会计报告为社会公众充分提供了如实评价政府财务状况和运营绩效的信息,促进了有效的政府管理;其次,权责发生制量化了政府计划和活动的效率水平,为改进公共部门的服务质量和效率提供了评价机制;再次,权责发生制给政府部门带来了观念的转变,使管理者更重视政府机构的效率、效果等财务绩效管理问题;最后,权责发生由整理提供制更加适应新公共管理环境下公共受托责任的要求,增强了财务透明度。随着公共管理体制的建立,当受托责任将政府绩效作为考核公共财政依据、政府会计目标从关注合规性转至反映真实财务状况及成果信息时,权责发生制相对收付实现制优势更加明显。虽然,会计信息成本会有提高,但引入权责发生作为政府会计核算基础,其利将远大于弊。事实上,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国家的政府会计权责发生制改革实践已经取得了巨大成功,优越性压倒了局限性。

从国外实施权责发生制的范围来看,主要有三种情况:①在所有政府会计科目上都实施权责发生制,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代表国家有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芬兰、瑞典等国。这些国家实施完全的权责发生制,改革比较彻底;②在主要会计科目上采用权责发生制,部分资产和负债科目仍采用收付实现制,如冰岛、意大利等国。这些国家实行的是修正的权责发生制,除不计提折旧外,其他会计科目的核算均采用权责发生制;③除特定的交易采用权责发生制外,均按收付实现制进行核算,如丹麦、法国、波兰等国。在丹麦,利息费用和员工养老金按权责发生制核算,其他会计科目则采用收付实现制。

在波兰,员工养老金也采用权责发生制。从国外实施权责发生制的层面来看,主要有两种情况:①整个政府层面和各政府部门均采用权责发生制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告,如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在这些国家的政府会计中,权责发生制不仅应用于各个政府机构、部门,而且在整个政府层面上也要采用权责发生制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告;②只在政府机构、部门的层面上采用权责发生制,而在整个政府层面上则主要以收付实现制为核算基础。如比利时、德国、法国、荷兰、葡萄牙、瑞士等国家。这些国家在财政部门对各政府机构、部门拨付款项时,按收付实现制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告,而在各政府机构、部门取得收入和发生支出时,则采用权责发生制进行会计核算和编制财务报告。但是,西方有关权责发生制的改革也出现诸多问题:①改革成本巨大,如德国黑森洲进改革方案设计和软件开发等高达2亿欧元;②影响信息需求,如澳大利亚由于全面引用权责发生制而忽视了现金交易信息,影响了政府通过财政政策实施宏观调控的信息需求;③部分项目无法计量,如英、法两国政府在资产负债表上仅以1元分别列示公园绿地和文化遗产;④审计机构不予认同,如美国审计总署连续8年对联邦政府财务报告“拒绝发表意见”,认为某些会计和报告实务存在着明显的重大缺陷。通过国外政府会计改革的实践,不难看出权责发生制的引入,将是改革面临的一个重要而棘手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理论界的主要观点有:①政府会计宜采用收付实现制,不宜采用权责发生制;②实行修正的收付实现制,逐渐向权责发生制过渡;③实行修正的权责发生制,以完全的权责发生制作为长远目标;④渐进式地引入权责发生制。

本文认为,我国政府会计核算基础的改革应本着借鉴国外政府会计改革经验,同时符合我国财政管理体制和政府会计具体情况的原则。根据我国的国情,可采取第三种观点,即选择修正1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在政府会计中的优劣评析2国外实施权责发生制的主要形式及经验3我国可选择的政府会计核算基础改革路径1.1政府会计收付实现制的基本特征1.2政府会计权责发生制的基本特征1.3两种会计基础的比较的在处理该题型时,考生需要关注的不仅仅是一些原文细节信息的重现,同时要注意的是对原文进行短句归纳,在这部分要求记下阅读中碰到的词语及其搭配。词汇是语言的基础。联结理论使我们从另一个视角来看词汇的存在形式,即词汇存在于网络中的各个节点上。学习者通过在各种语境中接触大量的语言素材就能建立语言形式和意义的关系,并获得语言知识以外的信息。词汇的拓展不仅是个体词项积累的结果,而是要将所学的词语并入到神经网络中。这种并行的神经网络的信息处理机制能够用已有的语法知识和小的词汇单位来理解输入的信息,同时使用这种预制材料,即比单词大的语义单位,能够更快地输出。通过这种题型的锻炼,学生可以更为明确的认识到词汇的使用方式和不同原则,并且可以将这种填空模式看作是一种输出过程。在二十多个词性含义各不相同的选项中做出选择,或者从原文中寻找出正确的词汇填入相应空格,都可以强化学生对于词汇的词性、含义、作用乃至拼写等相关信息,从而巩固词汇的信息化使用,而不是仅仅将词汇当作一个认知信号孤立的保存在大脑中。此外,摘要本身作为文章整体或部分段落的概括,作为阅读后的训练也起着极其重要的信息巩固和再现作用。首先,在读写结合点上,实现输入和输出的合二为一。超级秘书网

其次,对字数的控制以提高输出质量,要求学生用精练的语言来表述自己的思想。作为段落而言,段落是篇章的组成成分。段落的谋篇布局,起承转合也同样适用于文章。段落写好了,文章也自然写好了。最后,让学生用刚阅读过的熟悉的词汇和内容有助于语言的习得,通过书写摘要,达到语言的迅速输出和强化。摘要题可以说是作为锻炼写作的一个模板,是从输入到输出的一个重要环节。综上所述,雅思考试作为一个由英语国家专门为非英语国家留学生和移民人员设立的考试,其在阅读方面的考题设置对于我们的日常英语教学具有很大的启发意义。在均衡语言信息输入与输出的实践中,雅思考试的模式和针对这一考试进行的相应训练是值得我们借鉴的。通过对于语言信息的有目的训练和和重复,才能够真正达到,才能使得英语教学脱离过去的学而不用的窘境,真正使学生掌握语言的实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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