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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职第一书记履职报告

挂职第一书记履职报告

挂职第一书记履职报告范文第1篇

甲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乙方:(主办报价券商)

法定代表人:

住所:

丙方:(副主办报价券商)

法定代表人:

住所:

鉴于:

一、甲方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已取得北京市人民政府出具的股份报价转让试点资格确认函;

二、乙方、丙方为已取得从事报价转让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甲方委托乙方担任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主办报价券商,负责推荐甲方股份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并指导和督促甲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甲、乙双方共同委托丙方担任甲方股份报价转让的副主办报价券商,当乙方丧失报价转让业务资格时,由丙方担任甲方的主办报价券商;乙方、丙方同意接受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主办报价券商推荐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挂牌业务规则》、《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规则规定,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 释义

除另有约定外,本协议中下列词语仅具有本章所赋予的含义:

(一)报价转让业务: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通过报价系统为其转让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提供报价、成交确认和股份过户的服务业务;

(二)报价券商:取得报价转让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

(三)主办报价券商:推荐园区公司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并负责指导、督促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报价券商;

(四)报价系统: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专门为报价券商提供报价和成交确认服务的技术系统;

(五)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

(六)《试点办法》:《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办法》;

(七)《推荐挂牌规则》:《主办报价券商推荐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挂牌业务规则》;

(八)《信息披露规则》:《股份进入证券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的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规则》;

(九)园区公司: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十)高级管理人员:甲方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

第二章 甲方的承诺及权利、义务

第一条 甲方基本情况:

(一)设立时间:

(二)股份发行情况:

(三)股本总额:

(四)股东人数:

(五)股权结构(以图表形式附后);

(六)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持股明细。

第二条 甲方就委托乙方担任其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主办报价券商事项,向乙方作出如下承诺:

(一)保证遵守《试点办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报价转让业务规则对园区公司的相关规定,并遵守就股份报价转让事项对政府部门作出的承诺,乙方依据《试点办法》、《信息披露规则》及其他报价转让业务规则对甲方作出的指导、督促及采取的相关措施,均构成本协议项下对甲方有约束力的合同义务。

(二)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修改公司章程,完善公司治理制度,增加对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相关内容。

(三)公司如发行新股(不包括公开发行),优先向公司股东配售。

第三条 甲方就委托乙方担任其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主办报价券商事项,享有以下权利:

(一)甲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就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获得乙方辅导,并可就相关报价转让业务规则向乙方进行咨询。

(二)甲方有权就公司治理、财务及会计制度、信息披露等方面获得乙方业务指导。

第四条 甲方就委托乙方担任其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主办报价券商事项,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推荐挂牌备案工作,及时、完整地向乙方提交备案所需文件,并保证所提交文件均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二)甲方应于协会对推荐挂牌备案文件出具备案确认函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下工作:

1、通知并协助股东办理股份登记、存管;

2、核对并向乙方提交股东持股明细以及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名单及持股数量;

3、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签订证券登记服务协议,将公司全部股份进行初始登记。

(三)甲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股东名册合法、真实、准确和完整,如因工作失误造成股东股权争议或纠纷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四)甲方初始登记的股份,应全部托管到乙方席位。

(五)甲方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甲方拟披露信息须经由乙方在指定网站进行披露。

(七)甲方及董事会全体成员须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及时,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八)甲方披露信息,应经董事长或其授权董事签字确认;若有虚假陈述,董事长应承担相应责任。

(九)甲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直接或间接为本人或他人谋取利益。

(十)甲方董事会秘书负责股权管理与信息披露事务;未设董事会秘书的,应指定一名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负责股权管理与信息披露事务。

董事会秘书或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为甲方与乙方之间的联络人。

(十一)甲方应将董事会秘书或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的人员的通讯方式(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电子信箱、传真、通信地址等)和变更情况及时告知乙方。

(十二)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指定信息披露负责人员被更换或辞职的,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

(十三)甲方应配备信息披露必需的通讯工具和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保证计算机可以连接国际互联网,对外咨询电话应保持畅通。

(十四)甲方拟披露信息须及时报送乙方,应同时以纸质文档(包括传真)和电子文档形式报送,甲方应保证电子文档与纸质文档内容一致。

(十五)甲方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年度财务报告须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十六)甲方披露半年度报告或季度报告的,半年度报告或季度报告应按照乙方要求编制。

半年度报告或季度报告的披露应按《信息披露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程序进行。

(十七)甲方及其高级管理人员应了解并遵守《试点办法》、《信息披露规则》及本协议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十八)甲方全体董事、监事应按乙方要求的内容和格式签署董事、监事声明与承诺书。

如董事、监事发生变化,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告知并要求新任董事、监事签署董事、监事声明与承诺书。

(十九)董事长不能正常履行职责超过三个月的,甲方应及时将该事实告知乙方。

(二十)甲方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法律限制转让期间不得卖出;甲方应将新任及离职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名单及其持股数量及时告知乙方。

(二十一)甲方股东挂牌前所持股份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挂牌报价转让前,甲方应提前三十个工作日向乙方提出申请。

(二十二)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的问询、调查或核查,不得阻挠或人为制造障碍,并按乙方要求办理公告事宜。

(二十三)甲方出现下列情况时,应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告知乙方:

1、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发生或预计发生重大亏损、重大损失;

3、合并、分立、解散及破产;

4、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5、重大资产重组;

6、重大关联交易;

7、重大或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重大诉讼、重大仲裁、重大担保;

8、法院裁定禁止有控制权的大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9、董事长或总经理发生变动;

10、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正常经营活动受影响;

11、因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被有关部门调查或受到行政处罚;

12、涉及增资扩股和公开发行股票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乙方的承诺及权利、义务

第五条 乙方就担任甲方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主办报价券商事项,向甲方作出如下承诺:

(一)具备报价转让业务资格,具有协会颁发的报价转让业务资格证书。

(二)具有符合《试点办法》规定的从事报价转让业务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

(三)勤勉尽责地履行主办报价券商职责。

第六条 乙方就担任甲方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主办报价券商事项,享有以下权利:

(一)乙方有权依据《试点办法》的规定,终止甲方股份的挂牌报价,并报协会备案。

(二)乙方有权对甲方提出的公司挂牌前股东所持股份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报价转让的申请进行审核,并报协会备案。

(三)乙方有权依据《试点办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报价转让业务规则的规定,指导和督促甲方真实、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四)乙方有权对甲方披露信息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乙方可对甲方拟披露或已披露信息的真实性提出合理性怀疑,并对相关事项进行专项调查。

(五)甲方未能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乙方有权要求其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措施:

1、向投资者进行风险提示;

2、暂停解除其股东股份的限售登记;

3、向协会报告。

第七条 乙方就担任甲方公司股份报价转让的主办报价券商事项,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乙方应依据《试点办法》、《推荐挂牌规则》、《信息披露规则》等报价转让业务规则的规定,勤勉尽责地履行主办报价券商职责,不得损害甲方的合法权益。

(二)乙方应依据《推荐挂牌规则》的规定,向协会推荐甲方股份挂牌报价并进行备案。

(三)对甲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辅导,使其了解《试点办法》及其他报价转让业务规则。

(四)甲方及时办理新任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所持公司股份的冻结手续,办理离任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所持已解除限售登记公司股份的解冻手续。

(五)乙方及其专职信息披露人员不得泄露尚未披露的信息,不得利用所知悉的尚未披露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六)乙方丧失报价转让业务资格时,应及时书面通知丙方,并将主办报价券商业务转移至丙方。

第四章 丙方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 乙方丧失报价转让业务资格时,其在本协议中对甲方的权利与义务全部转移至丙方,由丙方担任甲方的主办报价券商。

第九条 丙方享有在乙方丧失报价转让业务资格时承接其主办报价券商业务的权利,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做好业务转移的准备工作;

(二)按照协会规定程序承接乙方主办报价券商业务;

(三)完成业务转移后,与甲方协商选择另一家报价券商作为甲方的副主办报价券商,签订推荐挂牌报价转让协议并报北京市人民政府和协会备案。

第五章 费用

第十条 甲方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向乙方支付下列费用:

 (一)委托备案费( )元;

 (二)乙方代收的备案费()元;

 (三)乙方代收的信息披露服务费()元/年。

 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为()。

第十一条 甲方股份终止挂牌报价的,已经支付的相关费用不予返还。

第六章 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第十二条 丙方丧失报价转让业务资格的,甲方、乙方应协商选择另一家报价券商,约定其为甲方的副主办报价券商,重新签订推荐挂牌报价转让协议。

重新签订的推荐挂牌报价转让协议应由甲方和乙方分别向北京市人民政府和协会备案。

第十三条 本协议依据《试点办法》、《信息披露规则》等报价转让业务规则签订,如因相关规则进行修订或颁布实施新的报价转让业务规则而导致本协议相关条款内容与修订或新颁布的报价转让业务规则内容相抵触,本协议与之相抵触的有关条款自动变更,以修订或新颁布后的报价转让业务规则相关内容为准,其他条款继续有效;任何一方不得以此为由解除本协议。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本协议自动解除:

(一)协会对推荐挂牌备案文件决定不予备案的;

(二)甲方股份终止报价转让的。

第七章 免责条款

第十五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任一方损失,其他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发生不可抗力时,三方均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第八章 争议解决

第十七条 本协议项下产生的任何争议,各方首先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选择以下方式解决:

(一)仲裁;

(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讼。

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本协议规定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或存在未尽之事宜,甲、乙、丙三方应当重新签订协议或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九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第二十条 本协议一式八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二份,报北京市人民政府、协会各一份备案,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附件:甲方股本结构表

甲方股本结构表

填表日期:年月 日 单位:股

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高管股份

个人或基金

挂职第一书记履职报告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有关主管部门或单位(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监管、督查、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包括:

(一)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二)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二章隐患排查治理

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安监部门负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的,均有义务向其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报告。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接到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后,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核实、查处;发现所报告重大事故隐患不属于本部门处理的,应及时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并记录备查。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名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报告、治理和防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制度。班(组)应当每天一排查,车间(工区)应当每周一排查,厂(公司)应当每月一排查。车间(工区)、厂(公司)应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档案,有书面记录备查,并由每次组织排查活动的负责人签字。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奖惩制度。鼓励、发动职工争创无隐患岗位、班组、车间和企业,对职工主动排查、排除本岗位和班组、车间及其他部位事故隐患的,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未排查或岗位存在事故隐患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分管负责人应当每月至少组织一次职能部门、车间、班组及职工进行事故隐患排查,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登记建档。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等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管理的职责。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第十一条对排查、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台账。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报其主管部门、安监部门;主管部门、安监部门应当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台账。

(二)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应当立即排除或整改。

(三)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将事故隐患情况和治理方案报其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四)对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及时的生产经营单位,其主管部门、安监部门责令其对事故隐患限期进行整改,必要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五)一般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由生产经营单位分管负责人组织整改验收,验收合格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存档。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生产经营单位报其主管部门、安监部门验收。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将隐患部位、隐患内容、治理措施等向本单位全体职工公开警示,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监控、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并演练应急预案。安排专人负责接收预报预警信息和指令,一旦发生灾害性天气,立即停产撤人,落实监测、监控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市政府、乡镇街道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每季度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于下季度初的5日内向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和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报送书面统计分析,统计分析应当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乡镇街道有关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汇总后报市有关部门和安监部门。

第三章重大事故隐患督办

第十五条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制度。需要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包括:

(一)省、市以上领导及省、市政府安委会对我市提出的安全生产督查、检查整改意见;

(二)市领导在安全生产督查、检查过程中,发现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意见;

(三)有可能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事故隐患;

(四)需要由两个以上部门或单位协调解决的事故隐患;

(五)市政府安委会研究确定的重大事故隐患。

第十六条需由乡镇街道解决、两个以上市有关部门或单位协调解决以及市级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市政府安委会负责下达整改指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事故隐患下达整改指令、挂牌督办。

第十七条对下达整改指令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市政府研究确定是否实行领导包保责任制,并责令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行政执法部门等成立治理工作组,入驻现场,监督治理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撤离。

第十八条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其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提请原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九条对因为整改工程投资特别巨大或整改工程特别重大和复杂而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的重大事故隐患,乡镇街道和市有关部门要向市政府安委会书面说明情况,并承诺整改期限。在整改期间,要采取明确具体责任人严格监管措施,确保安全。

第二十条实行挂牌督办并责令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工作结束后,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本单位的技术人员和专家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治理情况进行评估。

经治理后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安监部门和其主管部门提出恢复生产的书面申请。申请报告应当包括治理方案的内容、项目和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评价报告等。

第二十一条对挂牌督办并采取全部或局部停产停业治理的重大事故隐患,安监部门和其主管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恢复生产的申请报告后,应当在10日内进行审查或现场审查。审查合格的,对事故隐患进行核销,同意恢复生产经营;审查不合格的,依法责令改正或者下达停产整改指令。对整改无望或者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提请市政府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关闭。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主管部门对监管范围内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应当每季度对重点生产经营单位检查一次,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或专项督查。安监部门对其列入执法计划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或督查活动应有书面记录,并由检查组组长签字。

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二十三条主管部门、安监部门应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将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场所及相关设备、设施停产停用。对不按指令停产停用的,由政府安委会责成有关部门、单位停止供电、供水,确保安全。

第二十四条安监部门应加强对主管部门职责履行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检查情况和重大事故隐患台账建立等情况的监督,确保主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确保生产安全。

主管部门及各乡镇街道应当于每季度后10日内将上季度本行业领域、本辖区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情况、统计分析报告报送安监部门。

第二十五条安监部门应当建立重大事故隐患信息管理系统,对重大事故隐患各类信息实施动态管理和监控;并传上一级安监部门应急救援指挥平台。

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门或安监部门按照《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重特大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重特大事故隐患排查、评估、报告、监控和治理制度的;

(二)未定期对本单位事故隐患进行排查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事故隐患进行评估的;

(四)对存在的重特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重特大事故隐患进行治理的。

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监部门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给予警告,并处30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二)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第二十八条有关主管部门、各乡镇街道在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工作中,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附则

挂职第一书记履职报告范文第3篇

按照省委组织部安排,我于今年2月下旬到省委组织部挂职学习,现将半年来挂职情况小结如下:

一、主要工作、学习情况

(一)主动学习业务知识,快速适应岗位工作。就个人而言,由于长期在企业从事投资方面的工作,组织部的工作是一个陌生的领域,组织一处的具体工作也都是全新的业务,为了尽快适应新的岗位工作,我能够严格要求自己,主动学习,不断加大学习力度,边学边干,在学中干,在干中学。一是学习基本业务制度,了解处室主要工作和职责。重点对近年来基层党建方面的重要文件反复进行了学习,特别是对农村党建的“三大三强”行动、“两个带头人”工程、驻村工作队及第一书记管理、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城市社区党建的“四联四化”,非公有制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的“两个覆盖”等内容,进行了学习研究,为开展工作奠定了基础。二是学习基本工作流程,适应岗位工作需要。日常工作中,对不熟悉、不了解的业务及时向处室领导、同事请教和学习,通过一段时间的学习和实践,基本熟悉了处室相关工作流程,也促进了工作角色的转换。三是学习基本工作方法,逐步提升工作效率。挂职以来,积极参与部机关“三提升”活动,并在日常工作中,注重学思结合,深刻领悟工作要求,不断改进工作方法,稳步提升工作效率和质量。

(二)认真撰写领导交办的各类书面材料,提升文字写作能力。挂职以来,根据处室工作安排和领导要求,结合具体工作需要,个人独立完成起草文件、领导讲话及各类分析报告等文稿共计21份,主要包括:转发《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度贫困地区抓党建促脱贫攻坚工作督查重点>的通知》、印发我区落实《深度贫困地区抓党建促脱贫攻坚工作督查重点》工作方案、《在全区整顿农村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示范培训班开班式上的讲话(景瑜)》、《扶贫开发驻村工作队队员增派情况汇报》、《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情况分析》、《第一书记选派管理使用分析报告》、《落实集中整顿农村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举办全区农村基层党组织书记示范培训班方案》等等。

(三)开展基层党组织书记培训,积极组织举办培训班。一是6月中旬组织全区55名村党组织书记参加中央组织部在北京市委党校二分校举办的为期一周的2018年第8期边疆民族地区村党支部书记培训班,安排参训学员报到、配合党校协调培训事项,圆满完成各项培训任务。二是9月下旬负责组织举办自治区整顿农村软弱涣散基层党组织示范培训班,全区22个县(区)的100名村党组织书记参加培训。按照领导要求,本次培训从方案拟定、课程安排、授课老师邀请、学员信息收集、开班式领导讲话材料撰写到培训组织实施等工作均由我独立完成,取得了预期效果。

二、主要收获

通过半年的挂职学习和锻炼,开阔了眼界,丰富了阅历,增长了知识,增强了素质,提升了能力,收获颇丰。

(一)思想认识水平得到提高。以前由于工作岗位性质等方面原因,个人思考问题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具体的业务工作中,对有些问题特别是党建方面的理论知识的认识还不够深刻。通过半年的学习,开阔了眼界,锻炼了思维能力,提升了认识问题的水平。

(二)文字写作能力得到提升。以前虽然也经常撰写各类业务报告等书面材料,但与组织部门对材料要求的标准差距甚远。通过在组织部各类文字材料的撰写,逐步掌握了一定的写作方法和技巧,开阔了思路,历练了文字写作能力,文字功底得到进一步加深。

(三)组织协调能力得到锻炼。半年来,通过组织基层党组织书记培训、参与各类调研督查以及会议筹办等工作的开展,逐步培养了我严谨、认真的工作作风,养成了遇事不慌乱、工作有条理、处理问题有措施的工作习惯,组织协调能力得到了进一步提升。

挂职第一书记履职报告范文第4篇

(XX党委及班子成员)

时间

市局党委

市局党委班子成员

记   录

载   体

工作项目

内容及要求

工作项目

内容及要求

党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

党委会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重大决策、干部推荐使用、X立功表彰、重要建设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及意识形态工作,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参加党委会议

积极参加党委会议,按职责及任务分工开展相关工作

党委会议,由专人记录在《党委会议记录本》;中心组集体学习,由专人记录在《党委中心组学习记录本》;

党委班子成员个人参加中心组学习,记录在其本人的《党委中心组学习笔记本》,参加其他组织生活,记录在其本人的《党委成员组织生活记录本》

党委中心组学习,原则上每月1次集中学习

认真落实全年学习计划、月度学习安排及专题学习实施方案。集中学习原则上每月1次,全年不少于12次;每次集体学习研讨指定2人作重点讨论发言。上下半年各组织一次专题讲座、辅导报告

参加党委中心组学习

党委书记任中心组组长,负责确定全年学习主题、审定年度学习计划、布置调查研究任务、主持集中学习研讨并督促、检查、指导中心组成员的学习和交流。集中学习时发言人作重点发言,其他成员补充发言,全年每位中心组成员至少作2次以上讨论发言。中心组成员每人每年精读理论和业务书籍不少于5本

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

每年至少召开2次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党建工作,讨论解决重大问题

按要求参加全市XX机关党建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指导分管或联系单位扎实开展党建工作

专题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1次

每年1次;遇有重要或者普遍性问题等应当专门召开

参加民主生活会

党委班子成员要按照民主生活会要求会前做好相关准备、会上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会后认真抓好问题整改。要带头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

“一岗双责”

制度

党委班子成员按要求及分工开展工作(详见右侧)

落实“一岗双责”

制度

党委书记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主持制定本单位党建工作总体规划,建立抓党建工作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将党建工作与中心工作同谋划、共部署、齐推进。班子其他成员严格执行“一岗双责”,对分管领域党建工作直接负责,确保每条线、每个环节的党建工作抓深、抓透、抓到位

党建工作联系点制度

党委班子成员按要求及分工开展工作(详见右侧)

党建工作联系点制度

党委班子成员每年至少1次向分管或联系单位党员带头讲党课;每年至少2次到联系点检查指导工作;每年下基层工作和调研时间不少于

2个月;每年形成2篇关于党建工作的调研报告

谈心谈话,每年至少1次

落实谈心谈话制度,书记与班子成员、与下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党委成员与挂钩、分管部门班子成员每年至少谈心谈话1次

谈心

谈话

落实谈心谈话制度,书记与班子成员、与下属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党委成员与挂钩、分管部门班子成员每年至少谈心谈话1次

党建工作述职,每年1次

每年底,党委书记向上级党委进行党建工作述职,并分级组织召开下级党组织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会

党建工作述职

每年底,党委成员就抓挂钩基层党组织党建工作情况进行述职,并接受挂钩单位党员评议

挂职第一书记履职报告范文第5篇

4月1日,人民日报等中央重要新闻媒体全文刊登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等四项监督制度。这四项制度配套衔接,相得益彰、相互促进,构成了一个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选拔任用监督体系。下面,笔者结合自己的学习理解,谈几点粗浅认识和体会。

第一,《责任追究办法》着眼于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改革和完善干部人事制度,重点解决了以下问题:什么样的情形要追究责任、应该追究谁的责任、如何追究责任等,详细地规定了责任追究的原则,责任追究的对象,以及责任追究的情形、方式与追究实施等条文,为全面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提供了实际有效的法规依据,弥补了以往干部选任监督制度设计上系统性方面的缺漏。

第二,《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规定了两类报告事项:一类是应当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方可进行的5种事项,如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等;另一类是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7种事项,如提拔任用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被问责领导干部影响期满重新任用等。这个《办法》通过明确报告事项,完善审核程序,进一步将关口前移,把好选人用人关。

第三,《“一报告两评议”办法》中实行的“一报告两评议”,是指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这个《办法》主要对“一报告两评议”的内容、方式方法、结果运用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以期通过规范和全面推行“一报告两评议”工作,强化监督,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