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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在人为

事在人为范文第1篇

《事在人为》的前言中这样写到:每一位职场中得人,其独特的优势和劣势并非一成不变,这取决于后天的自我打造和历练。成绩卓越的成功人士与碌碌无为的平庸之人相比,最大的区别就在于价值和人生态度的迥异。只有相信自己,不断充实、发展和完善自己,才能成为职场中的常青树。全书仔细读来,作者通过精彩的事例、委婉的语气,耐人寻味的比拟,有浅入深的向读者阐释着一种进取的信心和力量。

工作中要具有开拓创新和锲而不舍得精神、独当一面的能力、团队意识和大局意识,这些都是通向成功的法宝和利器。但我认为,仅仅具有以上几点还是远远不够的,最关键得是要有忠诚的素质和乐观的态度、坚定的自信心。

书中写到忠诚是生存的保证。是的,忠诚在现在社会里是尤为可贵的。每一个人对自己的工作的忠诚、对自己的上级的忠诚、对出生入死的朋友的忠诚、对给予你帮助的同事之间的忠诚以及对自己的家庭和爱人的忠诚,这每一个忠诚都代表着一份希望和力量、代表着一条通往成功的捷径。一个人从踏入社会的那一刻起,就要坚定自己的理想和目标,这对你整体的人生规划是至关重要的。不要因为一点点微小的利益,就选择频繁的跳槽,这对自己的长远发展有害无益。我们应当面对困难勇往直前,努力克服困难,在着过程中你就会得到人生的乐趣,你会积累战胜困难的经验和信心。

当我们抱着远(大的理想,参加到工作中时,乐观的心态和绝对的自信是必不可少的。书中写到:只有乐观得人才能冷静客观的面对挫折和困难。在乐观自信的牵引下,想象自己可以克服困难超越挫折,认真分析失败的原因,探索新的解决办法,以更大的勇气面对问题和挫折,努力奋斗、至致克服难关。比如在解放前的中国共产党人,就是乐观自信的唯物主义者。他们在怎样艰苦的环境下,不论革命受到多大的挫折,都坚信自己的理想会实现,革命会成功。他们有抱负有理想,对未来非常乐观,可同时也能客观的面对现实,分析各种可能出现的不利状况。他们心思慎密,一丝不苟,为了最终的目标而付出长期的、艰苦的、持续不断的努力。最终解放了全中国,取得了革命得胜利。

事在人为范文第2篇

工作中要具有开拓创新和锲而不舍得精神、独当一面的能力、团队意识和大局意识,这些都是通向成功的法宝和利器。但我认为,仅仅具有以上几点还是远远不够的,最关键得是要有忠诚的素质和乐观的态度、坚定的自信心。

书中写到忠诚是生存的保证。是的,忠诚在现在社会里是尤为可贵的。每一个人对自己的工作的忠诚、对自己的上级的忠诚、对出生入死的朋友的忠诚、对给予你帮助的同事之间的忠诚以及对自己的家庭和爱人的忠诚,这每一个忠诚都代表着一份希望和力量、代表着一条通往成功的捷径。一个人从踏入社会的那一刻起,就要坚定自己的理想和目标,这对你整体的人生规划是至关重要的。不要因为一点点微小的利益,就选择频繁的跳槽,这对自己的长远发展有害无益。我们应当面对困难勇往直前,努力克服困难,在着过程中你就会得到人生的乐趣,你会积累战胜困难的经验和信心。

当我们抱着远大的理想,参加到工作中时,乐观的心态和绝对的自信是必不可少的。书中写到:只有乐观得人才能冷静客观的面对挫折和困难。在乐观自信的牵引下,想象自己可以克服困难超越挫折,认真分析失败的原因,探索新的解决办法,以更大的勇气面对问题和挫折,努力奋斗、至致克服难关。比如在解放前的中国共产党人,就是乐观自信的唯物主义者。他们在怎样艰苦的环境下,不论革命受到多大的挫折,都坚信自己的理想会实现,革命会成功。他们有抱负有理想,对未来非常乐观,可同时也能客观的面对现实,分析各种可能出现的不利状况。他们心思慎密,一丝不苟,为了最终的目标而付出长期的、艰苦的、持续不断的努力。最终解放了全中国,取得了革命得胜利。

事在人为范文第3篇

拚搏濠江,投身地产创新篇

施芳远先生祖籍福建,1980年底,改革开放不久,刚刚从南桥中学毕业的施芳远先生藉机和父亲一道从老家来到澳门,开始了在澳门近三十年拚搏奋斗的历程。

“当时有很多福建人迁居澳门,到这边来寻求发展,大家都是在工厂里上班,从底层开始拚搏。”施芳远先生回忆说,“我也和大多数老乡一样,到工厂里打工。”施芳远先生和大多数自强不息的人士一样,在艰困的生活境况下,没有放弃任何学习提高的机会,争取利用一切时间进行自我“充电”。他白天在丝印厂上班,晚上到夜校里进行自修,这种半工半读的生活,施芳远先生一直持续了好几年,虽然艰辛备尝,但他也乐在其中,他深知奋斗的青春是最绚丽的年华。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澳门地产业行业开始逐渐起步,新的发展,新的契机,为施芳远先生的人生打开了另一扇发展的窗户。在制衣行业有了一定的积累后,1990年,施芳远先生改行地产业,成立了乐富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从事地产中介业务。时至今日,十九年的岁月转瞬即逝,施芳远先生带领公司在大浪淘沙中稳步前进,公司也由小到大,成为了一家地产行业多元发展的企业。据施芳远先生介绍,乐富地产投资有限公司最开始在澳门进行简单的买进卖出等中介活动,后来逐渐发展到在澳门、香港、福建都有办事处,业务囊括专业买卖物业、协办港澳投资留居,同时还成立有乐思富投资有限公司、宏富窗帘装饰等。尤其是在留居投资领域,施芳远先生带领公司为不少家庭的迁居提供了方便,这显然是一件对社会颇有功德的工作,让施芳远先生比较欣慰。

1993年,澳门地产也出现了走下坡路现象,整个行业的发展出现了低潮,施芳远先生也随着大潮沉浮其中,进入新世纪后,再次迎来发展的新机遇。施芳远先生笑着说:“现在澳门地产很活跃,房价目前正处于上涨状态。”

执着稳健,以人为本诚信为上

乐富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在澳门算不上数一数二的大公司、大集团,却也是一个由小到大的成功案例。对于公司的立足根本,施芳远先生作出了简单的分析,他说:“第一,执着。多年来,我一直坚持在中介行业,1993年后澳门地产开始走下坡路,一直到最近几年才有所转机,我也只是投资和地产有关的行业,没有看到其它行业的兴起就放弃本行业。第二,稳健。从第一天开始做中介,我都是要求慢慢发展,一步一个脚印,有些公司喜欢贷款后再贷款,最后在金融危机和金融海啸中损失惨重,这个跟他们实行的冒进政策不无关系,而我们公司则是有多少资金就做多少自己的生意,很少向银行贷款,因此影响非常小。第三,人性化管理。公司不大,员工也比较少,但是每位员工我都将他们当家人一样看待,业务也放手让他们自主经营,只有重大抉择时,我才亲自拍板决定。第四,就是我从来不跟风,反而有点‘另类’,别人争相购买的,我放弃,人家不屑一顾的,我买进来,始终坚持自己的投资眼光。还有最重要一点,我们讲究诚信,注重人情味,以客户的利益至上,每次都将真实的地产经济信息告诉客户,让客户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购房,争取为客户选购最适合的房产,就像古语说的‘君子爱财,取之以道’。”

从施芳远先生的讲述中,可以清晰看到,多年的商海纵横,施芳远先生一直不离不弃地发展在地产行业,稳打稳扎,不冒进,以执着稳健作为立足的根本,人性化管理作为公司的血液,在坚持诚信这个亘古不变的法宝,乐富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的成功也就水到渠成。尤其施芳远先生淡定从容的经商风度,当市场这只无形的手调节资源时,他都能以不变应万变,信步在变幻莫测的法度之中,等热浪过后,繁华散落,依旧云淡风轻,“不戚戚于贫贱,不汲汲于富贵”。不过,对于这些年的地产中介的经历,施芳远先生坦言很辛苦,“从1993年起一直到前几年,这十几年里澳门的地产都比较萧条,出现了多次低潮,在不景气时,要养活公司的一帮兄弟,的确比较辛苦。现在,整个行业好转了,但压力还是有的,在辛苦中,接受刺激的挑战,享受成功的喜悦。”

一向稳健的施芳远先生也曾到过内地投资,不过很短时间后就回来了。他说:“我自己十几岁来澳门,已经适应了澳门投资习惯和文化环境,对于内地反而渐渐生疏了,内地的很多行业规则都不甚了解。因此,还是以经营好澳门的生意为根本。”现如今,乐富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在香港主要经营商铺,在澳门以住宅为主。对于未来的计划,他说:“希望带领公司稳步增值,投资一些物业,作为长线投资,尽量保证有长期稳定的收入,把多些时间及精力投放在扶贫助学等慈善工作中.”

回馈社会,力所能及献爱心

施芳远先生青年时从内地来到澳门,在陌生的环境内拚搏成长,到后来建立属于自己的公司,可谓先苦后甜。因而,对于那些生活上不稳定的人们,他始终怀着一个恻隐之心。他说:“自己能力有限,说‘取之社会用之社会’太高了,只是尽自己的绵薄之力,力所能及地帮助有困难的人。”

在扶困助贫的路途上,施芳远先生首先选择了匡学为主,在内地几个贫困地区设立了助学基金,希望贫困的学子通过知识改变命运。几年前,施芳远先生在家乡福建晋江南桥中学设立“澳门施至烈慈善基金会”,向该校高中年级的学生发放助学金,以此鼓励学子刻苦学习。施芳远先生说:“能够帮助人,真的很开心,特别是看到很多学生写来的信和发过来的邮件,会油然生出一种发自内心的满足感。”另外,在广西钦州,施芳远先生还设立有教育基金,通过此基金,施芳远先生不时会去当地与不同的机构和组织合作,捐建希望工程。

另一方面,施芳远先生还担任很多社会职务,诸如澳门国际商贸交流促进会常务副会长、澳门闽台总商会副会长、澳门地产业总商会理事、广西钦州青年联合会副主席、菲律宾临濮堂名誉顾问,这些或商务,或专业,或交流的社团,施芳远先生投身其中,以自己专业经验服务各界;在担任广东茂名市政协委员和广西钦州市政协委员期间,他往往从旅澳人士的角度和立场积极参政议政,建言献策;此外,在担任澳门施氏宗亲会永远名誉会长、澳门福建晋江同乡会名誉会长、福建晋江海外联谊会理事等宗亲和家乡社团职务,他都以一颗赤子之心回馈桑梓。

施芳远先生家庭圆满,膝下育有三个子女。与管理员工一样,对于子女的教育,他也是二分约束、八分自由。他说:“让孩子们根据自己的兴趣去选择,不给他们过大的压力。同样,自己也不能给自己太多的压力,要有释放压力的途径。压力大时,我喜欢看一些佛、道方面的书籍,借以平衡心态。在颓废的时候,我会看一些比较励志的书刊,让自己重新振作起来。”

读书用以宣泄,用以调整,用以励志,这都是人发挥主观能动性,在积极作为,施芳远先生对此颇有感触,多年来一直将“事在人为”奉为座右铭。他笑言经常无事的时候,会无意识地在纸上写出这几个字。

其实,很多时候无意识的行为往往是人最本质的行为,最能反映人的内心,“事在人为”或许早已经深深烙印在了施芳远先生的意识里,他坚持事在人为,将来一定会有所作为。

事在人为范文第4篇

关键词:新闻发言人;钱云会事件;问题;对策。

一、事件概述。

2010年12月25日上午9点45分,浙江省乐清市蒲岐镇寨桥村发生一起车祸,53岁的村主任钱云会被一辆大型工程车碾压,当场死亡。乐清市公安局将本案定性为“交通肇事”。但不少村民认为钱云会的死与他长期向上级反映他们村土地被占问题有关,他们认为死者钱云会是被人硬塞入车底的。

12月25日下午1点左右,网上出现了《蒲岐一苦难的村长为民办事的好村长今早被杀》的首帖,文章称,钱云会的车祸并不是一起简单的交通事故,而是一起有策划、有组织的谋杀案。帖子一出,顿时引起了轩然大波,各大网站纷纷转载。仅25日一天,天涯、猫扑、百度快照及温州当地网站“703 804”等访问量高达28万人次,跟帖近2 000条。为什么公众的质疑声没有因为官方的事故鉴定而停息,反而发展成为一场声势浩大的质问公权力的事件,甚至还发生了严重的群体冲突?

二、质疑的原因。

(一)集合行为中的“信息流”。

“集合行为中的主要信息形式是流言,流言通常发生在社会环境具有较高的不确定性,而正规的传播渠道不通畅或功能减弱的时期。”[1]98钱云会事件中,官方声音在最初的两天内一直缺失,而事件一直被冠以为拆迁牺牲的名字,在当下中国拆迁问题一直没有得到很好解决的情况下,公众在面对钱云会事件,不由自主地产生了钱被谋杀的流言。而流言的迅速传播关键在于拆迁问题的严重程度和官方证据不足以说服公众,特别是官方消失的声音和仓促简短的新闻通告,都推动公众通过流言寻找真相。

(二)组织上下行传播不通畅。

“上下行传播是组织内传播的两个基本渠道,这两个渠道是否通畅,关系到组织的统一性和运作效率”[1]102。在钱云会事件中,12月28日,上级温州市公安局和政府才参与到此事中来,之前他们并不知晓或并不重视这一下级事件,随着舆论压力不断增加才被迫介入调查,这就促成上级在面对公众的质疑和媒体采访时,没有做好应对准备,仓促的新闻通告也让公众极为不满;而25日发生的事情,28日开始重新介入调查,贻误了调查结果出现的最好时机,也造成公众对其工作效率低下的强烈不满。

(三)选择性接触。

“受众并不是不加区别地对待任何传播内容,而是更倾向于选择那些与自己的既有立场、态度一致或接近的内容加以接触”[1]196。公众由于对其维护村民的拆迁利益持有同情,相信老村长的死一定是事有蹊跷,所以,在媒体虽然做了大量报道认定该事件不过是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案时,仍旧认为这理应是谋杀,甚至有公众认为肇事司机和目击者被收买了,连媒体也被收买了。这其实是与公众之前对政府的公权力的态度有关,因为他们一直认为政府在拆迁问题方面做法失当,所以宁愿站在流言方面。

三、政府新闻发言人存在的问题。

(一)时效观念缺乏。

在一些地方,“一件事情没有到结束就不方便公开,尤其是涉及公共安全或重大事故,更是要等到事件好转才可以公之于众”[2]41。这样在一定程度上就影响了事件的正常发展,很多本该有序进行的事件因此发展成了无法控制的群体性事件。其实,政府可以在事件一开始的时候,就通过新闻发言人,将事件的调查进展情况对公众作出详细的交代,公众就不会因为缺乏正规渠道的信息而胡乱猜疑,这样也能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提高政府的公信力。

 

(二)信息透明不够。

在某些地方,一旦发生突发性事件,政府官员首先想到的是捂住,实在捂不住再公开,信息不透明显然就导致了信息不及时。这种息事宁人的做法是对“稳定”二字的误读。在现代社会,信息传播的渠道相当发达,尤其是事关公众利益的突发事件,想要过滤掉其中的负面信息,初衷是好的,然而信息不透明常常会导致流言四起,反而会对社会的稳定造成危害。

(三)上下级传播不畅。

由于政府层级制度和管理体制的复杂,很多信息不能在上下级之间得到通畅传播,在事件得不到控制的时候,当公众对更高一层政府予以抱怨的时候,下级才想起上级,而此时上级也因为从未了解该事件而陷入尴尬境地。如果在事件刚发生时,政府上下级之间能够很好地进行沟通,并协调各种有利资源解决该事件,相信所有的事件都能有完满的结局。

(四)新闻发言人素质问题。

1 媒介使用方面 很多新闻发言人的素质不高,尤其是在媒介使用方面,很多新闻发言人不懂得如何正确地操作。如在钱云会事件中,乐清警方在27日注册了名为“平安乐清”的新浪微博id,但是却不懂得如何使用,致使很多消息不能在第一时间传播给公众,也成为广大网友的笑柄。

2 表达能力 新闻发言人在通稿中,有时会因一些不甚合适的词汇,从而招来公众的不满,由于新闻发言人代表的是政府,这又将损害政府的公众形象,导致政府的公信力下降。例如浙江乐清在公民调查团作出和警方一致的结论后,消息称“公民调查团立场正确……”,平时立场正确用在公民对待国际事务方面,没有任何错误,但在这里,总有一种“为官方说话”的意味。因为政府和民众不是对立关系,没有对立立场之说,即便有了矛盾,也是人民内部矛盾,是可以调和的,上升到立场的高度,不甚合适。

四、制度完善建议。

(一)定期。

应该形成定期新闻的规矩,定期对政府所做的工作、政策和群众关心的问题进行信息,让群众了解政府的工作状态,并自觉参与到国家管理工作中来,提高公众的公民意识。并且,通过定期新闻,建立起和公众的良好互动,对公众生活和社会中集中存在的问题记录下来,写入政府工作计划中予以解决,也能实现社会的和谐健康发展。

(二)建立完善的预警机制。

对于突发性事件,新闻发言人应该建立预警机制,从行为、态度等方面对具体的新闻工作进行规定,以防止新闻发言人在突发性事件面前慌乱,出错。上下级之间在突发性事件中,理应有一种信息通道,无论事件发展到何种程度,上下级之间都应该保持联系,共同协调有利资源应对事件。其中,信息通道可以着力放在计算机信息系统,而不应该是会议或者书面报告,在当下信息随时都有可能传遍全球的时代,能在第一时间掌握信息才是最重要的。

(三)提高新闻发言人素质。

政府选拔新闻发言人时,应该综合考量他们的应变能力、表达能力和媒介使用能力。当然,定期的职业培训更需要经常开办,这样才能使新闻发言人处在时代前列,不至于因技术问题陷入被动。

参考文献:

事在人为范文第5篇

    被告人余新兵,男,23岁,无业。

    1999年10月9日,被告人余新兵伙同刘某、尹某某、郑某某、周某某(后四人均另案处理)乘坐出租车与曾有过节的孟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等人相遇,双方持刀斗殴,在斗殴中,刘某、尹某某对孟某某连砍数刀,致孟某某头部及两上肢受伤,经法医鉴定为重伤。

    我院以余新兵涉嫌聚众斗殴罪提起公诉,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

    二、争议问题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是仅将直接实施伤害、杀害行为的行为人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还是将全体行为人均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三、评析意见

    本案在处理中,存在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系一起聚众斗殴犯罪,根据刑法第292条的规定,对被告人余新兵、郑某某、周某某应以(持械)聚众斗殴罪定罪处罚,被告人刘某、尹某某直接将孟某某砍成重伤,二人的行为属转化犯,根据刑法第292条第2款关于“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的规定,对二人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发生了致人重伤的后果,所有被告人的行为对重伤的结果都具有原因力,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对上述所有被告人均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司法实践中,由于对上述问题认识不一,导致执法各异。我们认为,在聚众斗殴的场合,如果发生了重伤、死亡的后果,对所有积极参加聚众斗殴的行为人,均应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不能因为重伤、死亡结果是明确的某一个人或者某几个人造成的,而对他们定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其余的人仍以聚众斗殴罪定罪处罚。主要理由是:

    1.这种处理符合共同犯罪理论。根据刑法第25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成立共同犯罪,在主观方面,必须要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二人以上在对于共同犯罪行为具有同一认识的基础上,对其所会造成的危害结果的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状态。共同犯罪的故意内容不同于单独犯罪的故意内容,一是在认识因素上,共同犯罪人不仅认识到自己在故意实施犯罪,而且还认识到有其他犯罪人和自己一起共同配合实施犯罪,二是意志因素上,共同犯罪人明知共同犯罪行为会造成某种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共同犯罪在客观方面,必须要有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在参加共同犯罪时,不论其分工如何,参与程度如何,所有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总是有机联系的,在整个犯罪的链条中,这些行为都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各个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和所发生的犯罪结果之间,都具有因果关系,这些共同犯罪行为是犯罪结果发生的共同原因。正是基于以上特征,从主客观相一致的角度出发,在刑事责任的承担方面,共同犯罪不同于单独犯罪的最大之处在于其刑事责任的承担也是共同的,即每一个人不仅要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责,还应对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责。换句话说,共同犯罪中,每一个共同犯罪人在刑事责任的承担上都是对全部共同犯罪人的全部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责。

    在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况下,行为人对共同的斗殴行为所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都有所预见,但都不加制止,而是听之任之,任其自然发展,即主观上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都采取了放任的态度;客观上各个共同犯罪人都实施了共同的殴打他人行为,在共同犯罪人之间已经构成共同犯罪。虽然最后发生的重伤、死亡结果可能与某一个或者某几个人的行为之间构成密切的因果关系,但是并不能说重伤、死亡的结果与其他共同犯罪人无关,只是他们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所起的作用较小而已。因此,在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况下,是整体行为而不是部分行为的性质发生了转化,所有的共同犯罪人都应对重伤、死亡结果负责。即全案转化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但在量刑时,应考虑各行为人对造成重伤、死亡的原因力的大小,区别对待。

    需要进一步研讨的是,如果在聚众斗殴中,既造成了重伤的后果,又造成了死亡的后果,又该如何处理呢?我们认为,这种情况是行为人出于聚众斗殴的概括故意,重伤、死亡的后果均在其预料之中,是在一个故意支配下实施的不同程度的加害行为,应采取重度行为吸收轻度行为的原则,只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一罪,而不能以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