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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草药协会工作计划

中草药协会工作计划

中草药协会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国家海洋局

【代码】170

一、主要职责

国家海洋局是国土资源部管理的监督管理海域使用和海洋环境保护、依法维护海洋权益、组织海洋科技研究的行政机构。

国家海洋局的主要职能是:

(一)拟定我国海岸带,海岛,内海,邻海、毗邻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及其他管辖海域的海洋基本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拟定海洋功能区划,海洋科技规划和科技兴海战略。管理国家海洋基础数据,承担海洋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统计工作。

(二)监督管理海域(包括海岸带)使用,颁布海域使用许可证,按规定实施海域有偿使用制度、管理海底电缆和管道的铺设,承担组织海域勘界。

(三)组织拟订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标准和规范,拟订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按照国家标准,监督陆源污染物排入海洋,主管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海洋倾废、海洋工程造成污染损害的环境保护;管理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监督海洋生物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核准新建、改建、扩建海岸和海洋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四)监督管理涉外海洋科学调查研究活动,依法监督涉外海洋科学调查研究活动,依法监督涉外的海洋设施建造、海底工程和其他开发活动。组织研究维护海洋权益的政策、措施、研究提出与周边国家海域划界及有归属争议岛屿的对策建议;维护公海、国际海底中属于我国的资源权益;组织履行有关的国际海洋公约、条约。组织对外合作与交流。

(五)管理“中国海监”队伍,依法实施巡航监视、监督管理,查处违法活动。

(六)组织海洋基础与综合调查、海洋重大科技攻关和高新技术研究。管理海洋观测监测、灾害预报警报、综合信息、标准计量等公益服务系统。负责海洋灾害预报警报和海洋环境预报(不含天气预报警报)。管理极地和大洋考察工作。

(七)承办国务院和国土资源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财务司)

承担局机关政务、新闻宣传、机关文电处理、对外联络、文书档案、、保卫、保密工作。管理国家海洋基础数据,承担海洋经济与社会发展的统计工作。管理海洋事业经费、专项资金等国家财政拨给的资金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

(二)政策法规与规划司

起草我国海岸带、海岛、内海、领海与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及其管辖海域的海洋基本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拟订海洋功能区划、海洋开发规划、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海洋科技规划等;协助编制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指导和协调地方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办理有关行政复议事宜。

(三)海域管理司

草拟我国海岸带、海岛、内海、领海与毗连区、大陆架、专属经济区及其他管辖海域的海洋基本法律、法规和政策。草拟海洋功能区划、海洋开发规划,核准海域使用许可证。具体组织海域戡界,组织监视涉外的海洋科学调查研究、海洋设施、海底工程和其他开发活动。审核并监督海底电缆、管道的铺设,审核新建、改建海岸和海洋工程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联系“中国海监”队伍。

(四)海洋环境保护司

组织海洋环境的调查、监测、监视和评价,组织监测监视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海洋倾废、海洋工程造成污染损害环境的情况。草拟海洋环境保护与整治规划、规范和标准。草拟污染物排海标准和总量控制制度。按照国家标准监测陆源污染物排海,监测监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组织海洋环境观测监测、灾害预报警报。

(五)科学技术司

草拟海洋科技规划和科技兴海战略,组织海洋基础与综合调查、国家海洋重大科技攻关和高新技术研究等科学研究工作。

(六)国际合作司

组织研究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的政策和措施、研究组织履行有关国际海洋公约、条约。承办、组织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

(七)人事司

管理局机关、直属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教育等工作。承办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机关党委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人事司。

(八)机关党委

(九)纪律检查委员会

1.检查所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的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所在部门党组(党委)及其成员和其他党员领导干部实行规定范围的监督。

2.检查所在部门党员领导干部违犯党纪的案件以及所属系统重要的违纪案件。派驻纪检组和党组纪检组根据有关规定,对所检查的案件提出处理意见;部门纪委按照党的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对所检查的案件中的党员作出处分或撤销处分的决定。

3.协助所在部门党组(党委)管好党风,加强廉政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配合有关部门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党纪教育。

4.指导(领导)所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5.受理所在部门及所属系统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6.完成中央纪委和所在部门党组(党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监察专员办公室

1.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

2.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

3.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

4.受理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监察机关履行的其他职责。

(十一)审计办公室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审计工作的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制订局系统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并监督执行。

2.拟定并组织实施局系统审计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对局系统的审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3.实施对局属单位的财务计划、财务收支、国有资产管理使用和经济效益等的审计监督。

4.组织进行局系统内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等特定事项的专项审计调查。

5.根据委托,实施对局属单位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6.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代码】170

一、主要职责

(一)依据国家卫生、药品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中医、中医中药结合、中西医结合以及民族医疗医药的方针、政策和发展战略;组织起草有关法律、法规并监督执行。

(二)根据各类卫生技术准则和中医药自身特点,拟定中医医疗、保健、中药、护理等有关人员的技术职务评定标准和医疗、保健、护理等人员执业资格标准并监督实施;参加制订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执业中药师资格标准。

(三)规划、指导和协调中医医疗、科研、教学机构的结构布局及其运行机制的改革;拟定各类中医医疗、保健等机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并监督执行。

(四)对中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依据有关规定在中医行业推行医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五)研究和指导中西医结合工作,拟定有关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监督和协调管理中西医结合的医疗、研究机构。

(六)研究和指导藏医、蒙医、维医等各民族医疗医药工作;组织各民族医疗医药的理论、医术、药物的发掘、整理、总结和提高;拟定和逐步完善相关的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监督和协调管理各民族医疗、医药机构。

(七)拟定和组织实施中医药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规划,加强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国家重大中医药科研项目,组织重大中医药科技成果的奖励、推广和保密工作。

(八)在国家教育方针指导下,组织拟定和实施中医药教育发展规划,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注重中医药师承教育;对中医药教育质量进行监督和业务指导并在教育及实践中提高人才素质和专业水平。

(九)组织拟定中医药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倡导并监督医德医风建设,加强敬业爱岗宣传,提高中医行业人员思想道德素质和医疗保健服务质量。

(十)指导与协调中医药对外及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台湾地区的学术交流、人才培养和技术合作,推进中医药科学的国际传播。

(十一)按规定权限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有关办公事务、人事管理和党群工作;联系相关中医药社会团体。

(十二)承办国务院及卫生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财务司)

1.研究提出中医行业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

2.规划、指导和协调中医机构结构布局;

3.组织中医药重大理论或实际问题的调查研究和信息服务;

4.承办国家扶持中医专项资金的划拨;

5.联系中医药行业社会团体;

6.负责管理局直属单位财务、基建和国有资产等;

7.协助局领导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政务,协调、督促机关各部门的业务工作;

8.负责会议、秘书、文电、档案、保密、等日常事务;

9.负责局机关财务、保卫、后勤等行政工作;

10.承办局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11.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二)人事与政策法规司(人事司)

1.负责承办局机关公务员和局直属单位局管干部的考核、晋升、任免、调配、考试录用和奖惩工作;

2.管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3.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劳动工资管理工作;

4.拟订与完善中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定标准;参与制订中医药行业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标准;

5.编制中医药行业立法规划、计划,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实施;

6.组织起草中医法律、行政法规草案;审查修改各司、办报送局审议的部门规章草案;

7.组织开展有关卫生改革、医德医风建设等宣传工作,协调、指导中医药行业的报刊、出版工作;

9.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

10.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三)医政司

1.研究并组织实施在国家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区域卫生规划、社区卫生服务、农村合作医疗、初级卫生保健规划等总体部署中中医行业应该承担的任务;

2.拟订中医医疗机构的发展规划和中医药防治重大疾病规划。组织制订和实施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临床用药等的管理规范和技术标准;

3.研究指导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疗机构改革及医德医风建设工作;

4.监督和协调管理各类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疗机构,对其它医疗机构的中医业务进行指导;

5.监督管理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的社会办医和个人办医;

6.指导基层中医药工作;

7.研究和指导藏、蒙、维等各民族医疗、医药工作;

8.依据《执业医师法》,负责中医医师资格认定工作,拟定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护理等人员的执业标准,组织中医医师、护理人员执业注册,推行中医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

9.参加制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

10.监督管理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疗机构内部药事工作,指导开展临床药学研究,协调药品在临床应用的相关事宜;

11.监督管理按照中医理论研制的药膳及保健品;

12.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科技教育司

1.研究中医、中药科技教育的发展战略。拟定和组织实施全国中医、中药、中西医结合、民族医药科技教育发展的中、长期计划与总体规划;

2.组织、协调、管理国家和行业的中医药重大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开发项目;

3.规划和指导中医药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科技信息和医学实验动物等科研条件的建设;

4.负责中医、中药重大科技教育成果的奖励和推广,组织重大科技成果的鉴定;

5.指导全国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科技保密、学术交流和科技合作;

6.指导中医、中西医结合专业学位建设,高、中等中医药教育教学工作和成人中医药教育工作;

7.组织制订并负责监督中医药教育质量标准;

8.指导中医药对外教育工作;

9.指导国内外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与资格考试;

10.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五)国际合作司

1.贯彻执行国家外交和卫生工作及中医药工作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开展中医药领域有关国际合作和涉外活动的调查研究,制订有关的管理办法和规定,并监督实施;

2.拟订、组织、实施中医药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总体规划;宏观管理中医药行业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负责管理多边、双边中医药国际交流与合作项目;

3.负责国外对传统医药政策的调查研究,并汇集有关国际交流方面的信息。负责中医药的对外宣传联络工作;

4.组织协调中医药对外技术交流与合作,并负责引进技术、智力、资金等项目;

5.负责配合各部、委执行外国政府及世界卫生组织等国际组织签定的政府协议中有关中医药合作项目的管理工作;

6.负责驻华使团、国际组织在华常驻机构、新闻机构与我局的联络、拜会的安排及办理有关外事文电;

7.负责中医药在国(境)外办医、办学及来华留学生的宏观管理工作。负责中医药国内国际专业会议及中医药跨地区、跨部门对外交流及成果转让、技术合作事宜的审批工作;

8.负责与台港澳地区的中医药合作交流工作,对在内地学习的台港澳学生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9.负责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对外交流与合作及人员往来的审批、协调及对驻外使领馆的联络工作。负责办理局机关及直属单位出国人员的护照、签证;

10.负责中国传统医药国际交流中心、台港澳交流合作中心及总部设在中国的世界中医药国际组织的业务管理工作,并负责联系总部设在中国的世界中医药社团组织;

11.承办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六)机关党委

1.宣传和执行党的方针、路线、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和协助局领导完成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所担负的任务。

2.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决议,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3.对党员进行严格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4.对党员进行监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同腐败现象做斗争。

5.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了解、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6.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7.协助党组管理机关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8.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9.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

10.承办上级党组织和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国家外汇管理局

【代码】175

一、主要职责

(一).设计、推行符合国际惯例的国际收支统计体系,拟定并组织实施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负责国际收支统计数据的采集,编制国际收支平衡表。

(二).分析研究外汇收支和国际收支状况,提出维护国际收支平衡的政策建议,研究人民币在资本项目下的可兑换。

(三).拟定外汇市场的管理办法,监督管理外汇市场的运作秩序,培育和发展外汇市场;分析和预测外汇市场的供需形势,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制订汇率政策的建议和依据。

(四).制订经常项目汇兑管理办法,依法监督经常项目的汇兑行为;规范境内外外汇帐户管理。

(五).依法监督管理资本项目下的交易和外汇的汇入、汇出及兑付。

(六).按规定经营管理国家外汇储备。

(七).起草外汇行政管理规章,依法检查境内机构执行外汇管理法规的情况、处罚违法违规行为。

(八).参与有关国际金融活动。

(九).承办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综合司

组织协调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日常工作和政务信息化管理工作;研究金融外汇方面的重大政策,提出政策建议;负责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法律事务;负责新闻、对外宣传、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外事工作;负责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的财务工作;负责文档管理、、保密工作。

(二)国际收支司

负责国际收支、外汇收支、银行结售汇、外汇账户及相关管理项下的统计制度的设计、实施和相应报表的编制;负责对银行外汇收支业务进行监管;负责对人民币汇价执行情况进行监管,研究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提出人民币汇率政策建议;负责对银行间外汇市场运行和境内外币清算业务进行监管;负责对国际收支、外汇收支进行分析和预测。

(三)经常项目管理司

负责经常项目外汇监管;制定经常项目外汇业务监管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出口收汇核销、进口付汇核销和外汇账户进行监控及非现场检查;承办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业务。

(四)资本项目管理司

依法负责资本与金融项目交易的管理;负责资本与金融项目外汇收支、结售汇及账户的管理;负责资本与金融项目统计监测与预警工作;依法制定业务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管理检查司

拟定外汇检查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负责对各种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法规行为的检查、调查和处罚;负责组织、协调外汇管理反洗钱工作;对分支机构外汇检查工作进行部署和指导。

(六)储备管理司

根据国家外汇储备经营战略、原则,负责国家外汇储备的经营管理,及经批准受托经营中国人民银行的外汇存款准备金等。

(七)人事司(内审司)

拟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干部人事、教育培训、劳动工资、外派、内审监督制度、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机构、编制和人员管理工作;负责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派工作;根据授权,负责国家外汇管理局的内审工作。

(八)机关党委

负责国家外汇管理局机关和在京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工作。

国家档案局

【代码】178

一、主要职责

(一)对全国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宏观管理。依据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拟定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组织、指导、检查、监督、协调中央、国家机关、军队、群众团体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档案业务工作。

(二)集中统一管理党和国家中央机关的重要档案资料,保守党和国家机密,维护档案的完整,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

(三)负责接收、征集、整理、保管党和国家中央机关的重要档案资料,推进档案工作的科学化管理和现代化建设,做好档案编研出版工作,为社会提供利用。收集散失在国外的中国档案材料以及与中国有关的档案文件和史料。

(四)制定档案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规划,组织档案专业教育和档案专业干部培训工作。负责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工作。

(五)统一组织领导全国性档案工作外事活动和国际交流。

(六)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有关事宜。

国家文物局

【代码】180

一、主要职责

(一)研究拟定文物、博物馆事业的发展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划,制定有关的制度、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指导、协调文物的管理、保护、抢救、发掘、研究、出境、宣传等业务工作。

(三)审核、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承担历史文化名城、世界文化遗产项目的相关审核、申报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核或审批全国重点文物的发掘、保护、维修项目。

(四)指导大型博物馆的建设及博物馆间的协作、交流。

(五)研究处理文物保护的重大问题;对查处盗窃、破坏、走私文物的大案要案提出文物方面的专业性意见。

(六)研究制定文物流通的管理办法;审批文物出口鉴定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七)编制文物事业经费预算,审核划拨并监督各项经费使用情况。

(八)统筹规划文物、博物馆专门人才的培训;组织指导文物保护和博物馆方面的科研工作。

(九)管理和指导文物、博物馆外事工作,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承办国务院和文化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国家文物局设3个职能司(室):

(一)办公室(人事劳动司)

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局机关政务;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文秘、、局机关事务和机关财务工作;研究提出文物、博物馆事业的发展方针、政策和法规草案;编制文物、博物馆事业中长期发展计划;开展文物、博物馆理论研究和文物保护宣传工作;管理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财务工作;管理和指导文物、博物馆系统的对外合作与交流工作;编制文物、博物馆事业经费预算、全国重点文物保护专项补助经费计划并监督实施;承办机关党委的日常工作。

(二)文物保护司

研究和指导文物保护与抢救工作;拟定相关工程质量标准;审核、申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承担历史文化名城、世界文化遗产项目的相关审核、申报工作;承办审核或审批全国重点文物的发掘、保护、维修项目工作;组织、指导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工程方案的论证、设计、施工、质量监督与验收;指导重大考古项目的实施,组织考古成果的评审鉴定;承办审批文物建筑维修、设计资格和考古发掘领队资格工作;研究拟定文物流通的具体管理办法;组织开展文物鉴定工作;指导抢救、回收社会上特别珍贵的文物;承办审批特许文物的出境工作;协调与国际文物保护机构的关系;研究处理文物保护重大问题。

(三)博物馆司

研究提出博物馆事业发展规划;审核部级博物馆建设方案,指导大型博物馆业务工作,负责国家一级文物藏品的登记、调拨与交换的审批等工作;指导直属博物馆的业务建设;联系中国博物馆学会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业务和学术交流;统筹规划文物、博物馆专门人才的培训;组织指导文物保护、博物馆方面的科研工作;督促、检查文物、博物馆系统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文物、博物馆信息网络的建设并指导运行。

(四)机关党委

负责局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办事机构设在办公室。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代码】181

一、主要职责

根据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范围,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将担负起研究起草国家认证认可、合格评定、安全质量许可、卫生注册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组织执行相关监督管理的制度、规定;研究提出并组织实施国家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工作方针政策、制度和工作规则,协调并指导全国认证认可工作;负责拟定国家实施强制性认证与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产品目录,制定并认证标志(标识)、合格评定程序和技术规则,依法监督和规范认证市场,监督管理自愿性认证、认证咨询等中介服务行为和活动,对从事认证和与认证相关的业务的各类机构包括中外合资、合作机构和外商独资机构进行资质审核和监督;管理校准、检测、检验实验室技术能力的评审和资格认定,负责中外合资、合作机构和外商独资机构等从事校准、检测、检定、检查、检验检疫和鉴定等各类实验室技术能力的资质审核;归口管理、协调认证认可和合格评定国际合作活动;建立全国认证认可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综合协调全国认证认可工作。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二)政策与法律事务部

(一)研究提出国家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工作的方针、政策的建议,负责组织全局性、综合性认证认可政策调研及有关发展研究工作。

(二)研究拟订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立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起草和组织拟订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法律、行政法规。

(三)负责起草和组织拟订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承担审核、报批、和清理等工作。

(四)负责组织、指导认证认可行政执法工作,组织协调专项认证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认证行政执法;负责组织查处重大认证认可违法案件,负责统一受理认证认可申诉和投诉,处理有关申诉和投诉。

(五)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与认证认可有关的诉讼案件的处理工作。

(六)负责认证认可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等工作。

(七)拟订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普法宣传和法制培训教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

(八)负责协调认证认可行政许可工作,研究并组织实施认证认可行政许可配套制度;负责认证标志备案管理工作。

(九)负责指导质检系统认证认可法制建设工作。

(十)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认可监管部

1.负责拟定认可制度、认证人员注册制度、管理体系认证制度、人员认证制度及其规则和工作规划、计划。

2.研究拟定对认可机构和认证人员注册机构的监督管理的规定,负责认可机构授权和监督管理工作。

3.研究拟定对认证机构、人员认证、认证咨询机构和认证培训机构资质审核制度以及从业资格审批制度、规定、程序、规划和监督管理的规定,并组织实施。

4.负责批准的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认证咨询机构的统计、汇总及相关管理工作。

5.负责对认证认可行业自律组织的管理和指导;研究认证中介机构的市场运作规律和机制,指导和推动认证中介组织的改革工作。

6.承办全国认证认可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和国家认证认可专家咨询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负责部际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的建立与实施。

7.负责认证公告的组织工作。

8.组织协调服务认证制度的建立及实施工作。

9.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认证监管部

1.研究拟定强制性产品认证与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建立、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2.负责起草强制性产品认证与安全质量许可制度的产品目录、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和合格评定程序。

3.负责组织确定承担强制性认证任务的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并监督检查。

4.研究拟定自愿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建立、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5.负责对产品认证活动和认证结果的监督检查,负责协调强制性产品认证行政执法检查工作中的技术性政策问题。

6.会同有关部门对产品认证机构资质、业务范围和技术能力的审核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7.研究拟定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制度的建立、规划、计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8.负责对产品认证工厂检查员管理制度的建立,并监督实施。

9.研究拟定强制性产品认证免办审批制度以及特殊认证模式的管理规定,并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10.研究提出强制性认证收费标准方案并组织实施。

11.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它事项。

(五)注册管理部

1.研究拟定进出口食品、化妆品生产、加工、储存等企业的卫生注册登记以及陶瓷出口质量许可的工作规章、制度和工作规划、计划。

2.负责出口食品、化妆品生产、加工、储存等企业的卫生注册登记和陶瓷出口质量许可的评审、发证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相关重大问题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负责统一办理向境外推荐企业注册和组织接待境外主管部门来华检查工作。

4.负责进口食品、化妆品生产、加工、储存等企业的注册评审和监督管理工作。

5.负责卫生注册评审员的管理工作。

6.负责“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及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的组织推广和监督管理。

7.研究拟定食品和农产品认证规划和实施计划,管理和协调食品和农产品认证体系建设工作。负责食品和农产品认证信息统计分析工作。

8.研究拟定相关食品和农产品认证基本规范、规则,管理和协调食品和农产品认证工作。

9.组织实施食品和农产品认证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10.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实验室与检测监管部

1.统一规范和管理校准、检测、检定、检查、检验检疫、鉴定等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基本条件与技术能力评审、资质审核和资格认定工作,研究拟定相关的制度。

2.研究拟定和组织实施实验室国家认可制度和规划、计划,监督管理实验室认可活动;配合有关部门对实验室认可机构授权。

3.组织实施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校准、检测、检定、检查、检验检疫、鉴定等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的认定工作。

4.管理实验室和检查机构的能力验证工作,研究拟定相关的管理制度和规划、计划,组织实施和协调有关的能力验证活动。

5.负责部级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的授权和相关的后续监督工作。

6.组织实施出入境检验检疫实验室和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实验室的评审、计量认证、注册和资格认定以及依法授权和验收等工作;会同总局有关部门实施质检系统技术机构和实验室的规划工作。

7.管理中外合资、合作和外商独资的校准、检测、检定、检查、检验检疫和鉴定机构技术能力的资质审核工作;负责获境外认可机构认可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的备案工作。

8.管理全国检验检测资源调查和信息处理工作;研究建立检验检测资源共享的相关制度;监督管理和规范检验检测中介服务活动。

9.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国际合作部

1.研究拟定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卫生注册的国际合作的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及项目计划。

2.研究拟定参加与合格评定、认证认可相关的国际组织和区域性组织活动的工作规划和项目计划。

3.协调和审核有关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卫生注册的协议、协定和议定书草案,组织协调对外谈判和商签协议工作。

4.负责港、澳、台的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的联络事务。

5.负责有关认证认可的技术引进工作,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出国培训。

6.研究提出开拓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国际业务的意见建议。

7.负责承办认监委重大外事活动和国际会议;综合、协调认监委参加的国际会议和技术交流活动的有关事宜。

8.负责WTO/TBT·SPS有关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9.承担ISO、IEC中国国家委员会的合格评定工作。

10.会同有关部门拟定认监委外事经费预算和使用计划并组织实施。

11.负责协调安排并监督实施机关和下属单位的年度外事计划以及国际合作工作。

12.负责外事礼宾和委领导的外事活动安排和翻译工作。

13.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八)科技与标准管理部

1.研究拟定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的科技和标准化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管理制度。

2.拟定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的科技和标准化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发展规划和科技及标准制修订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组织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科技项目、标准及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制修订项目的立项、验收/审定、报批、统计及成果评比和报奖工作。

4.承办认证认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跟踪研究国际合格评定和认证认可相关指南、准则和标准的转化,组织参加国际相关指南、准则和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5.组织科技和标准的学术技术交流、培训和宣贯,并监督检查。

6.负责对认证认可依据用标准、规范、技术要求的管理。

7.负责科技和标准制修订项目经费使用管理。

8.承办委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代码】182

一、主要职责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英文名称是:StandardizationAdministrationofthePeople''''sRepublicofChina,简称:SAC。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是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的主管机构。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业协会也设有标准化管理机构,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市、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县政府部门也设有标准化管理机构。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标准化工作实行业务领导。

其主要职责有:

(一).参与起草、修订国家标准化法律、法规的工作;拟定和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拟定全国标准化管理规章,制定相关制度;组织实施标准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制定国家标准化事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协调和编制国家标准(含国家标准样品)的制定、修订计划。

(三).负责组织国家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负责国家标准的统一审查、批准、编号和。

(四).统一管理制定、修订国家标准的经费和标准研究、标准化专项经费。

(五).管理和指导标准化科技工作及有关的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六).负责协调和管理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七).协调和指导行业、地方标准化工作;负责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备案工作。

(八).代表国家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其他国际或区域性标准化组织,负责组织ISO、IEC中国国家委员会的工作;负责管理国内各部门、各地区参与国际或区域性标准化组织活动的工作;负责签定并执行标准化国际合作协议,审批和组织实施标准化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目;负责参与与标准化业务相关的国际活动的审核工作。

(九).管理全国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工作。

(十).负责国家标准的宣传、贯彻和推广工作;监督国家标准的贯彻执行情况。

(十一).管理全国标准化信息工作。

(十二).在质检总局统一安排和协调下,做好世界贸易组织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WTO/TBT协议)执行中有关标准的通报和咨询工作。

(十三).承担质检总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内设六个职能部门:办公室、计划和信息部、国际标准部、农轻和地方部、工交部、高新技术部。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机关

【代码】184

一、主要职责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为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保险市场。

其职责主要有:拟定有关商业保险的政策法规和行业发展规划;依法对保险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依法查处保险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培育和发展保险市场,推进保险业改革,完善保险市场体系,促进保险企业公平竞争;建立保险业风险的评价与预警系统,防范和化解保险业风险,促进保险企业稳健经营与业务的健康发展。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二)发展改革部

(三)财务会计部

(四)财产保险监管部

(五)人身保险监管部

(六)保险中介监管部

(七)资金运用监管部

(八)国际部

(九)法规部

(十)统计信息部

(十一)派出机构管理部

(十二)人事教育部

(十三)监察局

(十四)机关党委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代码】185

一、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务院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进行监督,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的战略性调整。

(二)代表国家向部分大型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通过法定程序对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四)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

(五)起草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有关规章制度;依法对地方国有资产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党委办公室)

负责协助委领导处理机关运转的日常工作;负责国资委机关文秘、会议、机要、保密、信息、档案、安全工作;负责党委会和委主任办公会议决定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国资委机关财务工作;负责国资委机关信息化工作;负责工作(对外可使用委办公室名义);负责联系行业协会。

(二)政策法规局

研究起草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法规草案,负责有关法规和重大政策起草、拟订的协调工作;研究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中的有关法律问题,负责指导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承担委机关的法律事务。

(三)业绩考核局

拟订并组织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研究和完善授权经营制度并对授权企业进行监督,研究提出业绩合同等企业资产保值增值目标管理的方法并组织实施;综合研究国有经济和重点企业的运行状况;根据各方面对所监管企业的评价意见,综合考核所监管企业的经营业绩;研究提出重大决策责任追究的意见和措施。

(四)统计评价局

负责国有资产的统计和所监管企业财务决算备案工作,建立国有资本金统计信息网络,根据有关规定对外统计信息;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办法,拟订考核标准;建立和完善企业绩效评价体系并负责组织实施;拟订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的政策及制度、办法,组织所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损失核销工作。

(五)产权管理局

研究提出改革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管理制度的意见,拟订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负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登记、划转、处置及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和备案;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进行预算管理,对资本收益的使用进行监督;审核所监管企业资本金变动、股权转让及发债方案;监督、规范国有产权交易。

(六)规划发展局

研究提出国有经济布局和战略性调整的政策建议,指导所监管企业进行结构调整;审核所监管企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对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履行出资人职责,必要时对投资决策进行后评估;协助所监管企业解决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七)企业改革局

研究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方针政策;指导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研究所监管企业合并、股份制改造、上市、合资等重组方案和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组建方案,对其中需要国有股东决定的事项提出意见;研究提出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的政策、措施;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管理现代化和信息化工作。

(八)企业改组局(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办公室)

编制并组织实施国有企业兼并破产计划,研究提出有关债权损失核销和职工安置等方案;组织协调债转股工作;组织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关闭破产、困难企业重组工作,协调解决企业改组中的重大问题。

(九)企业分配局

拟订国有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的总体水平进行调控,研究拟订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方式并组织实施;指导所监管企业分离办社会负担、主辅分离和辅业改制、富余人员分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下岗职工的安置工作。

(十)监事会工作局(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办公室)

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十一)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一局

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研究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工作方案。

(十二)企业领导人员管理二局

根据有关规定,承担对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的考察工作并提出任免建议;考察推荐董事、监事及独立董事人选;探索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和选任方式;研究拟订向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派出国有股权代表的工作方案。

(十三)党建工作局(党委组织部)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组织建设和党员教育工作。

(十四)宣传工作局(党委宣传部)

根据有关规定,负责所监管企业党的思想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宣传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对外宣传和新闻工作。

(十五)群众工作局(党委群众工作部、党委统战部)

根据有关规定,协调所监管企业的工会、青年、妇女工作,承担所监管企业共青团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所监管企业维护稳定方面的工作;指导所监管企业的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

(十六)研究室

负责研究总结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负责调查研究所监管企业的改革发展、党的建设、领导班子建设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重大问题;负责重要文件和报告的起草工作。

(十七)外事局

负责国资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八)人事局

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国资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

(十九)机关服务管理局(离退休干部管理局)

负责所属离退休干部机构、机关服务中心的各项管理工作;负责国资委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财务等行政管理工作;负责指导、监管所联系协会的国有资产和财务等工作。

(二十)机关党委

负责国资委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二十一)国资委纪委、监察部驻委监察局

监督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中央纪委、监察部的有关指示、决定在国资委出资企业的贯彻执行情况;指导国资委出资企业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检查、处理国资委出资企业党组织、党员和企业领导人员违纪政纪的重要案件,协助中央纪委、监察部查处其中涉及中央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的违纪案件;受理对国资委出资企业党组织和党员、企业领导人员的检举、控告;受理国资委出资企业党组织和党员、企业领导人员的申诉;负责对国资委机关、直属单位和直管协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指示、决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处理上述单位和国资委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违纪政纪的重要案件;受理对上述单位和国资委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的检举、控告;受理上述单位和经国资委纪委监察局负责查处的国资委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的申诉;完成中央纪委、监察部和国资委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中国人民外交学会

【代码】186

一、学会简介

中国人民外交学会是在已故总理倡导下于1949年12月成立的。它是新中国第一个专门从事人民外交的机构。

外交学会的宗旨是,对世界形势、国际问题以及外交政策进行研究,同世界各国的政治活动家、学者、知名人士以及有关研究机构和社会团体进行交流,以增进中国人民同各国人民之间的相互了解和友谊,推动中国同各国友好合作关系的建立与发展,为世界的和平与发展做出贡献。

中国人民外交学会同世界上一百二十多个国家的著名政治家和外交家(包括前国家元首、前政府首脑和外长、议员、政党领袖和部分未建交国家领导人),以及社会活动家和企业界名流、著名国际问题研究机构和学者等保持广泛联系,接待来访和应邀组团出访;举办名人演讲会,组织和参加各种学术报告和研讨会,对国际及地区政治、经济、文化、安全等各方面问题进行探讨和交换看法。它还定期出版和发行《外交》(英文版)。

中国人民外交学会的理事中有中国各界知名人士,包括国际活动家、高级外交官和著名国际问题学者。外交学会设一名会长及四名副会长主持会务,设一名秘书长及若干名副秘书长协助处理日常工作。

二、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承办机关日常行政事务;负责秘书事务、会议安排、办公自动化、财务管理和后勤保障等工作。

(二)研究部

研究国际政治、经济、安全形势,开展国际学术交流,组办研讨会、报告会及内部讨论会等活动,收集整理加工有关信息,并提出政策建议;撰写报告和讲稿;编辑、翻译、出版和发行《外交》(英文版);编辑、印发介绍外交学会和人民外交工作的材料。

(三)亚非拉部

负责亚洲地区、中东海湾地区、非洲地区和拉丁美洲地区的有关事务,接待来自上述地区和国家的外宾,以及组织出访;有重点、有选择地同一些国家的相应机构建立和保持固定联系,熟悉和研究主管地区国家的情况、双边关系和我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机构和重要人物的情况;通过接待和出访做工作,配合开展经济、学术交流,反映重要信息,增进相互了解与合作。

(四)欧洲部

负责西欧地区、东欧地区和中亚地区的有关事务,接待来自上述地区和国家的外宾,以及组织出访的工作;有重点、有选择地同一些国家的相应机构建立和保持固定联系,熟悉和研究主管地区国家的情况、双边关系和我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机构和重要人物的情况;通过接待和出访做工作,配合开展经济、学术交流,反映重要信息,增进互相了解与合作。

(五)美大部

负责北美地区和大洋州地区的有关事务,接待来自上述地区和国家的外宾,以及具体出访工作;有重点、有选择地同一些国家的相应机构建立和保持固定联系,熟悉和研究主管地区国家的情况、双边关系和我方针政策,以及有关情况;通过接待和出访做工作,配合开展经济、学术交流,反映重要信息,增进互相了解与合作。

(六)组织人事部

负责学会机构编制管理和干部录用、考核、任免、奖惩、调配及劳动工资等人事管理工作;负责学会退休干部的管理工作;负责机关的党群工作。

中草药协会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1、成果

项目已实施一年。实施面积20亩,总产值:100000元,平均亩产量2000公斤,平均亩产值5000元,人均净收入1000元。

2、工作方法

(1)组织成立该项目实施领导小组。组长:崔伟彪副组长:王拥伟,成员:朱崇胜、卢秀友、朱崇元。项目实施领导小组并多次碰头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存在着难题,促使项目进程有序展开。

(2)制订《保健食品紫莳药的引种示范》实施计划。

项目计划实施年限为两年,实施计划如下:

1.紫莳药品种的引进、筛选。利用1-2年的时间,引进并筛选出适合当地土壤、气候等栽培条件的紫莳药品种。

2.紫莳药种苗脱毒技术研究。

3.标准化栽培技术的研究。包括紫莳药露地和大棚栽培技术。

1.继续开展标准化栽培技术的研究。

2.产业化示范,推广。印制标准化栽培技术宣传材料,做好技术培训。

(3)对实施的各个阶段进行检查落实。

对除草、施肥、控水;搭架、引蔓、培土;病虫害防治;收获、储藏等各个阶段进行有计划、有步骤的工作,由专人负责,落实工作责任制。

(4)做好项目验收工作。

在11月上中旬,进行验收。选取示范块抽样调查,测产单株产量、亩产量,检查农事记录,派专人进行称重、记录,并进行数据汇总,项目总结。

技术总结

在项目实施的过程中,我们科学合理的进行了示范点的选择布局,然后通过集中授课和现场指导,加强对示范户的技术引导,使示范点逐步向规模化、标准化方向发展。紫莳药的生产技术要点如下:

1.生物学特性

黄岩紫莳药属于块状薯,块根呈不规则团块状,表皮薄且脆,褐色,中上部生有较多须根,肉纹细,肉质细嫩柔滑呈紫红色。茎为右旋性缠绕,四棱,长2-3m,叶腋处抽生侧枝1-2根,叶片三角状卵形,单叶互生,叶面光滑无缺刻,节长5-10cm。它性喜温暖、阳光充足的条件,块根在14℃时左右开始发芽,25-28℃生长最适宜。在轻松、肥沃、土层深厚的沙壤土生长良好。

2.栽培技术

整地施肥紫莳药宜行2-3年轮作,可以减少病害,提高产量。由于其吸收根较浅而块根入土深,所以要选择土层深厚,疏松和富含有机质,保肥保水能力强,排水容易的砂壤土或壤土种植。结合翻耕,亩施腐熟有机肥1500kg左右,注意要与土壤混合,否则容易引起种薯腐烂。采用高垄栽培,垄宽70cm,高20cm左右,在垄中部开沟亩施三元复合肥60kg左右。再按株距30-40cm打穴。并穴施焦泥灰或草木灰等待移栽。

选种播种紫莳药属于块状种根,只有顶部才能发芽,在选种时,应选择无病虫损伤块茎的上半部切块种植,分切后的块根大小要基本一致,为二两左右为宜,并保证有表皮完好的芽眼3~4个。切出的种块放在70%的甲基托布津可湿性粉剂或70%代森锰锌500倍液中浸5分钟进行杀菌消毒后在切口处涂上草木灰或者粘附部分钙镁磷肥,然后再凉干待种。播种选择在3月下旬晴天,单行种植,深度8-10cm,每亩种植3000株左右。紫莳药喜温暖,为使出苗早、出苗整齐,延长生长期,提高产量,可以提早苗床催芽。方法:将种薯切好消毒,晾干后将种块的种皮向上排列在苗圃中撒5-7厘米厚的无菌泥土,待苗长5厘米左右开始炼苗,7-1O厘米时起苗移栽。

田间管理技术

①除草、施肥、控水。紫莳药定植之前,要通过翻耕将田间杂草清理干净,也可用草甘磷清除地面杂草。紫莳药苗期不耐杂草,待出苗后要及时中耕除草一次。出苗后及时检查是否齐苗,如有缺棵,应选择阴天或者午后移栽补苗。苗齐后施一次稀粪肥,促进蔓叶生长,第二在5月下旬~7月份,用尿素10~15千克冲水浇施,促枝叶生长;第三次在8月中旬亩施硫酸钾10千克,以促进地下块茎膨。中耕除草仅在早期结合追肥进行,中耕宜浅,以免损伤根系。生长期只要保持土壤湿润即可,一般情况下不浇水,如遇特别干旱的天气,可少浇一些水。在块茎生长后期,不可沟灌。

②搭架、引蔓、培土。紫莳药是蔓生植物,在生长期一般蔓长可以达到2~3m。紫莳药出苗后几天就开始甩条,需立即支架扶蔓,否则会严重影响产量。一般用人字架,高80-90cm或者用三角、四角架。为增加受光面积,架高1.3m为好。当苗高1m左右时培土1次,用沟土在根部培2~3cm厚泥土。有条件的地方,再用杂草覆盖在根际部畦面,具有保湿、减少杂草及提高产品品质的效果。

③病虫害防治。为害紫莳药的虫害以地老虎、斜纹夜蛾、蚜虫为主,病害以菌核病、炭疽病、褐斑病为主。病害防治:原则为综合防治,预防为主。注意轮作,做好种薯消毒,选用无病田块留种;施足腐熟有机肥,增施磷钾肥;及时排除田间积水,做到雨天沟不积水,雨停水干,及时清除田园。发病初期及时拔除病株并带离田块深埋,亩用40%菌核净可湿性粉剂500倍喷雾防治菌核病,每10d喷一次,连喷3次。炭疽病可选用75%百菌清可湿性粉剂600倍,或用70%代森锰锌可湿性粉剂500倍防治,每7~10d喷一次,连喷2~3次。虫害防治:斜纹夜蛾、地老虎,每亩用5%锐劲特30g或用90%晶体敌百虫100g加10%吡虫啉15g,冲水50kg喷雾防治。喷药时间应在下午4时后进行,对植株基部要尽量喷足药液。

3.收获贮藏

紫莳药立冬前后可收获,为赶市场,一般9月上、中旬可陆续采收上市,须在初霜来临之前采收结束。采收过迟,露在地表的块茎受冻后肉质发黄变僵,易腐烂,不易贮藏。紫莳药适宜的贮藏温度为16-20℃,贮藏期应重点做好保温防冻工作。紫莳药块茎受到冷害后,受冻部位会出现水渍状,手指轻压有弹性,切开可见肉质变异。

中草药协会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2012年畜牧业工作要点

2012年,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全国农业工作会议的部署,以加快畜牧业科技进步为重点,以加快畜牧业发展方式转变为主线,全面推进现代畜牧业建设,完善政策,狠抓落实,强化科技,力促“三保”(保供给、保安全、保生态),着力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着力强化监测预警调控,着力加强饲料和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着力加强草原生态保护建设,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农业农村经济发展作出新贡献。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稳定发展畜牧业生产

(一)稳定生猪生产。落实中央稳定生猪生产发展的各项政策,完善调控预案,推动标准化规模养殖和生猪调出大县奖励等扶持政策的落实;进一步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指导养殖场户搞好饲养管理。

(二)扶持牛羊肉生产。深入研究牛羊肉生产的限制因素,加大协调力度,争取牛羊生产的扶持政策措施。充分发挥农牧区和南方草地的优势,着力保护基础生产能力,推进规模养殖和加强技术服务,促进牛羊生产加快恢复发展。

(三)提升奶业生产水平。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快推进奶牛品种改良,鼓励企业建设稳定可控的奶源基地,转变奶业生产方式;加快青年公牛后裔测定步伐,提高奶牛生产性能测定水平;扶持奶农专业合作社发展,提高奶农组织化程度。启动实施“振兴奶业苜蓿发展行动”,支持建设50万亩高产优质苜蓿基地,加大苜蓿生产加工机械购置补贴支持力度,落实苜蓿良种补贴政策,推进草畜配套,提升奶业整体素质。

(四)继续抓好生产监测和预警。继续强化生猪等主要畜禽生产和市场监测预警,适时提出启动生猪调控响应机制建议,稳定生产,防止价格出现大的波动;在100个养羊大县开展生产监测,密切跟踪生产发展动态,指导生产加快恢复。

(五)加强生产形势分析和信息服务。分别召开半年和年度全国畜牧业生产形势分析会,召开全国饲料行业形势分析会,定期做好牧情快报报送和监测信息,试行定期开展畜牧业经济运行分析并有关报告。

(六)继续强化畜牧业防灾减灾工作。完善突发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健全工作机制,完善灾情调度系统,协调做好受灾地区的灾害救助工作。

二、推进转变畜牧业发展方式

(七)大力推进标准化规模养殖。深入实施畜禽养殖标准化示范创建活动,组织好集中培训和现场指导,继续遴选1000个部级示范场;强化已挂牌示范场监管,完善示范场生产信息数据库,落实地方责任,淘汰不合格示范场;加强标准化示范场的宣传,总结推广各地推进适度规模养殖的有效模式,突出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组织召开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现场会;组织实施“菜篮子”产品生产项目。

(八)大力推进建设现代草原畜牧业。支持适宜地区大力开展人工种草,推广根瘤菌拌种技术,继续开展草原保护建设科技综合示范区建设,印发《转变草原畜牧业生产方式和科学饲养技术手册》,提高草原畜牧业的经营管理水平;组织编制并推动实施内蒙古及其周边牧区草原畜牧业提质增效示范工程、新疆牧区草原畜牧业转型示范工程、青藏高原牧区特色畜牧业发展示范工程及京津风沙源治理二期工程等规划。

三、建立现代畜禽种业

(九)组织实施遗传改良计划。继续实施生猪和奶牛遗传改良计划,指导核心育种场规范开展生产性能测定工作,推进遗传物质交流;抓紧制定并实施肉牛遗传改良计划实施方案,组织制订蛋鸡遗传改良计划,组织起草肉羊遗传改良计划。

(十)实施畜牧良种补贴项目。召开项目启动会,部署项目实施工作;开展生猪、肉牛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效果评估,制作羊和牦牛良补项目工作管理光盘,组织开展项目督导检查。

(十一)加大畜禽种质资源保护力度。加强对种畜禽场监管,完善种畜禽管理平台,开展种畜禽质量安全监督检验。加大畜禽资源保护力度,完善部级场区库保种机制。

四、加快建设现代饲料生产体系

(十二)做好新修订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实施工作。修订并公布实施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审定、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等配套规章,推进与新条例同步实施;组织召开全国饲料工作会议,部署《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各项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

(十三)加强饲料行政许可培训与检查。按新的准入条件严把饲料生产准入关。组织开展获证饲料生产企业大检查行动,做好现有持证企业集中换证工作;扩大《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试点范围,推行生产全过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开展饲料经营门店大检查,重点清查拆包分装行为,督促建立完善购销台账制度;加强秸秆养畜项目管理,提高秸秆饲料化利用水平。

五、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十四)强化饲料质量安全监测和执法。继续组织实施饲料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开展饲料中未知风险物质排查和质量安全风险评价;制定公布《饲料原料目录》,修订《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打击饲料生产中滥用非饲用物质的行为;组织各地深入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培训工作,使法律观念深入每一个企业和养殖场户。

(十五)强化生鲜乳质量安全监管。巩固奶业整顿和振兴成果,完善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加大生鲜乳收购、运输环节的抽检力度,扩大抽检范围,增加抽检频次;实施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禁添加行为;进一步加强生鲜乳收购站监管,推进生鲜乳收购站标准化建设与管理;对分布偏远、设施落后、管理松散、水平较低的生鲜乳收购站,重点加强日常监管;积极应对和妥善处理各种突发事件,保障生鲜乳质量安全。

(十六)坚决打击违法添加“瘦肉精”行为。继续深入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组织实施养殖环节“瘦肉精”监测计划,做好“瘦肉精”和含“瘦肉精”饲料清缴工作;进一步强化工作措施,饲料环节重点加强对销售网点的监督检查,养殖环节重点督促完善养殖档案、推行质量安全承诺制度和活畜出栏抽检制度,收购贩运环节重点推行证明材料查验制度和收购贩运信息记录制度,探索建立经纪人管理制度;进一步创新工作机制,着力完善跨省案件协查机制、涉嫌犯罪移送机制和信息通报机制,建立健全监督举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六、加强草原保护建设

(十七)全面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奖机制。认真总结2011年主要草原牧区省份实施草原补奖政策的经验,指导地方制定补奖机制年度实施方案,完善管理信息系统,实行规范动态管理;积极协调,争取将国家确定的牧区半牧区县全部纳入草原补奖机制实施范围。

(十八)加大推进草原承包工作力度。按照地块、面积、合同、证书“四到户”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草原承包管理工作;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起草进一步推进草原承包的指导性意见,分区、分类深化草原承包工作,争取将牧区半牧区县可利用草原全部承包到户。

(十九)组织实施草原生态保护建设工程。继续实施退牧还草和游牧民定居工程,推动启动草原自然保护区建设和南方草原保护建设工程;加强草原防灾减灾能力建设,推动启动牧区草原防灾减灾工程,加强草原火灾防控和草原鼠虫害、毒害草治理,提高防灾减灾能力。

(二十)加大草原管护力度。加强农牧民和基层草原管护员培训,强化草原监理机构执法条件和能力建设,依法严厉查处非法征占用、乱开滥挖等破坏草原、损害牧民合法利益的行为,加大对草原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的监督检查力度。

七、大力推进畜牧业科技进步

(二十一)加快建设现代畜牧业产业技术体系。加强体系建设的指导和监督,组织召开现代畜牧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工作现场会,组织做好11个首席科学家的年度考核工作,组织开展体系综合试验站调研,推动畜牧业产业技术体系与技术推广对接;加强对基层技术人员和养殖户的培训,为提升产业发展技术水平奠定基础。

(二十二)推进畜牧业科技攻关和成果应用。组织实施好24个公益性行业(农业)科研专项和2个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加强项目指导管理,组织开展“青藏高原社区畜牧业科技”等项目调研,促进项目顺利实施;结合全国农业科技促进年活动的开展,组织开展畜牧业科技促进年活动;依托畜牧业科技推广机构,强化畜牧业适用技术推广,重点示范推广应用畜禽标准化生产、母畜繁殖障碍诊断和调控、畜禽养殖粪污发酵处理综合利用等技术,着力破解当前制约畜牧业发展的技术难题。

(二十三)加强畜牧业标准制定推广。组织召开标准审定会,审定报批国家和行业标准50项;组织开展标准制定培训班,提高标准制定水平;组织编制畜牧业标准汇编,加快标准应用推广。

八、加强畜牧业基础性工作

(二十四)业融资担保调研,推动解决规模养殖发展贷款难问题;组织开展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研究,积极争取扶持政策;组织开展饲料资源开发利用及散装饲料与规模养殖场对接调研,推动缓解饲料资源不足,节本增效,保证饲料质量安全;组织开展牛羊等草食畜产品供给形势和畜牧业科技进步贡献情况等战略研究。

(二十五)强化计划和财务监督管理。组织举办主要省份畜牧兽医系统计划财务管理人员培训班,开展项目和资金管理相关内容培训;组织开展基本建设和财政资金项目督查,以畜禽良种工程和“菜篮子”产品生产扶持项目为重点,强化过程监管,跟踪评估项目实施效果,促进项目顺利实施和资金安全使用;组织开展中央投资项目进度季报工作,加快中央投资项目执行进度;做好畜牧业财政项目年终总结工作,促进财政资金高效安全使用。

(二十六)推进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切实履行畜牧饲料生鲜乳管理的法定职责,全面加强基层畜牧兽医综合执法能力建设,扎实推进执法工作;继续实施畜牧法省间交叉执法检查,总结交流好的经验和做法;强化饲料违法违规案件查处力度,坚决打击添加违禁物质的违法行为。

九、加强畜牧系统自身建设

(二十七)做好宣传和信息报送工作。着力宣传党和国家促进畜牧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充分报道畜牧业发展的新进展、新成效和新亮点,努力营造促进畜牧业又好又快发展的舆论环境;做好信息收集整理工作,及时报送有价值的信息。

(二十八)加强作风建设。深入开展学习型党组织建设活动,加强政策理论和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依法执政能力和水平;推行绩效管理,努力提高工作效能。大兴调查研究之风,深入基层,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在畜牧系统全面开展深入基层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引导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切实履行工作职责,有效解决实际问题;坚持“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按照为民、务实、清廉、高效的要求,推进畜牧行业政风行风建设;坚决落实好党风廉政各项规定,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落到实处。

2012年兽医工作要点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做好农业农村经济工作的有关决策部署,2012年兽医工作要继续围绕“两个努力确保”目标任务,不断巩固兽医工作的好形势,加强兽医工作的好政策,优化兽医工作长效机制,进一步转变兽医工作方式,进一步从政策法规、体制机制和基础保障等方面夯实兽医工作基础,为切实保障动物产品生产供应、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贡献。

一、精心谋划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兽医工作,努力提高兽医服务水平

(一)调整思路,明确目标任务。我国已进入经济社会加快转型的关键阶段,进入工业化、城镇化加快发展的重要阶段,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养殖业发展方式的转变,产业结构的调整,对兽医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有关国际组织将兽医服务定位为全球性公共产品。兽医工作在保障动物产品生产供应、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等方面的作用日益突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兽医工作的两大任务是有效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动物防疫目标是逐步消灭重点动物疫病。要不断提高兽医行政执法水平,加强制度建设,构建完善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适应人们对动物产品消费的数量和质量需求。

(二)理清兽医工作职责,提高兽医服务水平。要构建兽医工作责任体系,着力提高兽医工作组织管理水平。在继续坚持动物防疫地方政府负总责的框架下,强化管理相对人的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构建“地方政府负总责,生产者承担第一责任,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的兽医工作责任体系。要履行好兽医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职责。要把兽医公共服务的统一性与市场服务的多样性有机结合起来,处理好政府兽医工作机构和社会化兽医服务组织的关系,发挥好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的作用。同时,加强政策引导,构建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提高兽医行业自主服务水平。鼓励大型企业中的执业兽医参与社会化服务。

(三)强化政策研究,增强兽医工作的针对性。围绕兽医工作中心任务,组织开展兽医事业发展重大政策调研。结合实际,提出符合事业发展需要的政策建议。重点组织开展兽医法律法规、基层兽医服务体系、重点动物疫病防控政策、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兽药质量监管及兽医工作基础建设等的调研。积极为推动兽医事业科学发展、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出谋划策,做出贡献。

(四)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兽医工作长效机制。要按照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要求,制定禽流感、口蹄疫防治计划,猪瘟、蓝耳病、常见猪病及常见牛羊病防治指导意见。启动实施畜禽健康促进计划,加快推动种畜禽主要动物疫病的监测净化工作,严格种畜禽养殖的市场准入标准。各地要以实施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为契机,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辖区内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重点动物疫病防治计划,大力开展宣贯工作。

二、强化措施,毫不松懈地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

(五)着力强化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和监测等基础工作。按照2012年国家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抓好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加强日常补免,尽力做到“应免尽免、不留空当”。按照2012年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流行病学调查方案,做好疫情监测和预警工作,严格疫情报告和核查制度,要充分发挥中央、省、市、县、乡五级动物疫情测报体系和动物疫情测报站的作用,保证疫情信息及时、准确报告。重点组织开展口蹄疫、禽流感、布病等疫病病原学专项监测,做好疫情形势研判,为制定完善重点动物疫病防治计划提供科学依据。继续开展种畜禽场主要垂直传播性疫病监测工作。完善应急防控机制,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应急管理等相关业务培训,及时果断处置突发动物疫情。统筹做好常规病防治工作,加强对生猪、牛羊疫病防治的指导。

(六)着力强化非洲猪瘟等外来动物疫病的防范。坚持内防与外堵相结合,加大边境地区防控力度。加强非洲猪瘟、小反刍兽疫等外疫防控技术储备。做好非洲猪瘟风险分析评估。加强边境地区监测、疫情排查、边境督查等防控措施。做好边境地区联防联控,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跨部门协作机制。按照“早、快、严、小”的原则,果断处置突发疫情。继续推进马鼻疽消灭工作。

(七)着力强化布病等人畜共患病的防控。继续加大防控力度,有效遏制人畜共患病上升态势。对布病,积极争取政策,做好实施“布病防控三年攻坚计划”的准备工作。按照《全国布病防治工作方案》要求,分区防治,分类指导。对包虫病,实施好14个部委联合下发的《防治包虫病行动计划(2010-2015年)》,重点省份要开展疫情调查,加强免疫、检疫、驱虫等各项防控措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青海省做好综合防控试点工作。对血吸虫病,进一步加大家畜查治、家畜圈养、封洲禁牧、安全牧场建设等综合防治措施力度,巩固防治成果,严防疫情反弹。同时,做好狂犬病、结核病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防控工作。

三、切实做好兽药监管工作,提高兽药质量

(八)强化兽药质量安全监管。继续实施兽药良好经营规范(GSP),规范兽药经营活动。继续加强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工作,强化抽检结果利用,实施检打联动,进一步提高兽药质量安全水平。完善兽药标签和说明书范本。加强兽药监管信息建设和运用工作,提升兽药监管信息化水平。紧紧围绕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继续做好疫苗生产、供应以及质量监管工作,满足防控工作需要。继续健全完善驻厂监督、飞行检查、批签发等监管措施,深化经营、使用环节监督抽检模式,确保兽用生物制品安全有效。加大对不合格产品的处罚力度,严格查处违规生产企业,确保疫苗质量安全。

(九)健全完善兽药政策法规和标准。开展《兽药管理条例》执法情况调研,加快推动《兽医器械管理条例》立法进程,抓紧推进出台《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完成《兽用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兽药注册评审程序》和《飞行检查工作程序》制修订工作;启动《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兽药注册办法》、《兽药GMP培训指南》、《兽药GMP检查员管理办法》和兽药注册及分类资料要求调研修订工作;开展2010版《兽药典》未收载品种兽药标准清理和工作;推进2015版《兽药典》编纂工作,开展兽药标准修订工作。

四、加大执法力度,努力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

(十)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全面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卫生监督工作的意见》,扎实推动动物卫生监督各项工作开展。严格执行畜牧兽医行政执法“六条禁令”。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执法队伍整顿。开展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执法能力考核,重点解决差额补贴、自收自支的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以及不具备独立执法主体资格和独立账号等突出问题。完善动物卫生监督法规标准体系。强化养殖环节动物卫生监管。贯彻落实生猪规模化养殖场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加强屠宰环节动物卫生监管。健全生猪定点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制度和措施,推进产销联动、检打联动,落实屠宰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规范动物卫生监督行政行为。开展年度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行政许可档案抽查,规范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行为,提升动物卫生监督依法行政水平。严格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管理。强化使用监管,严查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推进动物卫生监督信息化建设,推行动物检疫证明出证电子化。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模式创新试点。强化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队伍培训。

(十一)深入开展兽药残留监控工作。加强兽药使用监管,实施好《动物及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强化畜禽等动物产品兽药残留监测。继续实施兽用抗菌药使用整治行动,强化抗菌药监管和科学用药宣传,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强兽药重点品种安全再评价工作。加强动物源细菌耐药性监测工作,保障用药安全。

(十二)加强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积极推进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加快推进生物安全区建设与评估。研究制定生物安全区管理工作的指导性意见,完善无疫区管理技术规范,制定生物安全区标准。在6个无规定动物疫病示范区建设省份开展跨省调运动物卫生风险评估试点。强化已建成无疫区的监测、督查。开展省级动物卫生风险评估试点工作。各省份要组建动物卫生风险评估机构,建立专家队伍,开展技术培训。

(十三)积极推进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和推进追溯体系建设工作。完善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等办法,制定数据库建设等规范标准,制定追溯体系建设规划。完善中央和省级数据中心建设。制定追溯体系建设工作的考核评价指标,加大宣传培训和监督检查力度。

(十四)加强兽医实验室和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加强兽医实验室管理。健全完善兽医实验室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管。严格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管理。深入推进兽医系统实验室考核,组织开展实验室能力比对工作,提高实验室检测诊断能力。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重点规范城市动物诊疗市场。着力培育动物诊疗机构发展,推进动物诊疗机构标准化建设。

五、不断创新兽医管理体制机制,提高机构队伍工作能力和水平

(十五)深入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在巩固现有改革成果基础上,继续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按照“完善机制、提高素质、增强能力”的要求,深入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机制创新。要全面总结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深入研究进一步完善兽医管理体制机制的政策措施。要坚持改革方向不动摇,特别是要处理好兽医管理体制改革与乡镇综合改革和地方机构改革的关系,避免各级兽医工作体系产生新的波动。要加强乡镇畜牧兽医站建设,规范乡镇畜牧兽医站标准化运行。

(十六)加快新型兽医队伍建设。加强信息化管理平台建设,创新兽医队伍管理手段。深入推进执业兽医制度建设,继续做好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工作,研究完善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工作长效机制。加大执业兽医制度宣传力度,加强从业资格准入管理和从业行为监管。继续强化官方兽医队伍建设,做好官方兽医培训工作。努力提升官方兽医队伍整体素质。加强乡村兽医和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强化乡村兽医和村级动物防疫员培训。落实基层动物防疫工作补助经费,加强经费使用管理。加快建立地方兽医行业协会,充分发挥政府部门与私营部门、行业协会各自资源优势,形成推动兽医事业发展合力。

六、加强兽医科技工作,为动物防疫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提供技术支撑

(十七)加快兽医科技发展。充分发挥企业科技创新主体作用,促进产学研紧密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推进成熟技术产业化。加强兽用生物制品应用技术研究,完善产业化品种结构、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配套技术。加强中兽医、中兽药研究,发挥中兽医、中兽药在动物疫病防治中的作用。有效利用各级兽医机构和人才队伍,抓好综合配套技术、集成示范技术、快速检测技术推广应用,积极探索针对各类养殖场所的疫病综合控制措施,促进风险关键点控制技术在从农场到餐桌全过程中的应用。

中草药协会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药行业的标准化工作,促进医药行业技术进步,保证医疗器械、制药机械、药用中间体等医药产品质量,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及国家技术监督局的《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企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医药管理局主管医药行业标准化的管理工作,负责在全行业组织制定标准、贯彻执行标准,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指导和推动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

第三条  国家医药管理局归口管理医药行业标准的范围:

医疗器械类:

(一)医疗器械通用性标准和综合性标准;

(二)普通外科与专科手术器械;

(三)普通诊察与注射穿刺器具;

(四)医用电子仪器设备;

(五)医用光学仪器设备与内窥镜;

(六)医用超声、激光、高频仪器设备;

(七)理疗与中医仪器设备;

(八)医用射线、高能和核设备;

(九)医用生化仪器及化验设备;

(十)体外循环设备、人工脏器及其功能辅助装置;

(十一)医用卫生材料及用品;

(十二)医用高分子制品(如:输血输液器、一次性注射器等医用高分子器具);

(十三)手术室设备;

(十四)公共医疗设备。

制药机械类:

(一)制药机械与设备;

(二)药品包装机械;

(三)制药用监测及药品检验仪器。

医药包装类:

(一)药品包装用材料、容器及相关的生产设备(包括玻璃、塑料、橡胶、金属、胶囊等制品的生产设备)及药品包装检测、试验仪器;

(二)药品包装标准。

制药用原料、辅料类:

(一)制药用原料(中间体);

(二)制药用辅料;

(三)食品添加剂;

(四)饲料添加剂。

医药工业环境保护类:

(一)产品生产过程中废弃污染物限量标准;

(二)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新工艺技术的污染物控制及治理标准。

医药能源管理类:

(一)医药行业能源管理标准;

(二)产品用能标准;

(三)节能技术标准。

医药工业、商业质量管理标准类。

第四条  医药行业制定标准的主要内容:

(一)质量技术指标;

(二)产品规格,生产工艺,检验规则,仓储保管,产品养护;

(三)安全要求,通用试验方法,生产、销售、使用规范;

(四)术语、符号、代号、通用技术语言要求。

第五条  医药技术标准是从事生产和商品流通的共同技术依据,凡作为商品出售的医药产品,其安全要求,生产中应当统一的技术指标、方法都必须制定标准。

第六条  医药标准化的规划、计划、科学研究、机构建设、人员配备要纳入各级医药部门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七条  制定医疗器械、制药机械、医药包装材料及容器、制药用原料(中间体)、辅料等医药标准要采用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的国际标准,以及工业发达国家的先进标准或先进样机。

第二章  标准分类

第八条  医药国家、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主要是指由于技术性能、制造质量的原因会直接或间接危害人身安全的产品标准及指导正确生产、使用以保护生命的通用要求,重要的技术管理规范,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下列产品或标准应当制定强制性标准:

(一)代替和修复人体脏器、肢体的产品;直接参与人体生理功能的人工脏器;急救设备;用于治疗、诊断的医疗设备及器具;直接用于手术的设备和器具;计划生育器械;直接作用于人体的医疗器具和材料;重要的医用检验和辅助设备;

(二)直接与药物接触的包装材料及容器;

(三)直接与药物接触的机械设备、药检仪器、医药用压力容器;

(四)医药工业环境保护标准;

(五)节约能源、资源标准;

(六)国家需要控制的产品通用技术要求;

(七)法律、行政规章规定必须执行的标准。

下列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一)技术指标高于国家、行业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标准;

(二)产品质量分等细则;

(三)一般技术管理规范;

第九条  进口或出口转为国内销售的产品,必须符合我国标准的要求。出口产品的技术要求由合同双方商定。

第三章  标准化工作的管理

第十条  国家医药管理局负责管理医药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定医药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具体方针、政策和管理办法;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医药行业的标准化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审批、医药行业标准,审核医药国家标准(报批稿)并办理报批手续;

(四)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协调和处理行业有关标准化工作问题;

(五)组织实施标准;

(六)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经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管理医药行业的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八)组织重大医药新产品和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

(九)组织管理与医药行业对口的国际标准化工作;

(十)组织标准化科技成果奖评选,负责医药标准化工作的表彰奖励;

(十一)管理医药标准化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部门分工管理地方的医药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实施的具体办法;

(二)制定地方医药标准化工作的规划和计划;

(三)承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草拟地方标准的任务;

(四)组织本行业行政区域内的医药企业、事业单位实施标准;

(五)对医药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受理医药企业标准备案工作;

(七)审查、监督地方科研产品执行强制性标准。

第十二条  国家设立上海、辽宁、武汉、天津、广东、山东、北京、浙江、北医口腔医学院九个医疗器械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设立天津制药用原料(中间体)、辅料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设立上海药用包装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设立天津制药机械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全国、行业的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按专业分工设立在各技术归口单位。

第十三条  各归口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国家、行业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负责提出本归口范围内的标准制定、修订及科研课题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建议;

(三)承担医药国家、行业标准的制、修订任务,进行医药标准化科学研究工作;

(四)承担医药标准化业务的技术性指导,协助起草单位贯彻有关基础标准和相关标准;

(五)承担医药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

(六)承担医药标准(报批稿)的整理校核、编辑修改工作,负责向国家医药管理局办理标准报批手续;

(七)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标准执行中的技术问题;

(八)负责收集、研究和交流国内外医药标准情报资料工作,建立医药标准化技术档案;

(九)组织医药标准化的宣传、普及、学术交流活动,协助行政主管部门培训标准化技术人员。

第十四条  标准化工作人员属专业技术人员,其工作成果视同其他科技成果。标准化专业人员享受与其他科技人员同等的经济及技术职称待遇,工作成绩显著或做出重要贡献者,应予以奖励。

第四章  标准的制定

第十五条  根据全国医药工业生产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适时地编制医药行业标准化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医药标准化工作按年度计划实施。

第十六条  制定标准项目由年度计划正式下达,负责起草单位应对所定标准的质量及其技术内容全面负责。按《标准化工作导则》(GB1)的要求起草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写《编制说明》及有关附件,其内容应包括:

(一)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参加单位、起草人及所做主要工作;

(二)标准编制的原则,确定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论据(包括试验、统计数据);修订标准应增列新旧标准水平的对比;

(三)试验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经济效果、技术经济论证报告;

(四)采用国际、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水平对比,国外样机测试数据对比;

(五)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关系;

(六)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依据和经过;

(七)作为强制性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

(八)贯彻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

(九)废止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十)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第十七条  标准征求意见稿及其有关附件,经起草单位负责人审查后,印发各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为两个月,逾期不复函者,按无异议处理。

第十八条  负责起草单位应对征集意见进行归纳整理,填写《意见汇总处理表》(格式与国家标准管理办法所列一致),同时附修改后的标准预审稿,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技术归口单位审阅确定后,可以组织正式审查。

第十九条  国家、行业标准要经过预审和正式审查。审查会由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组织,没有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由医药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技术归口单位组织。送审稿及有关资料应在审查会前1个月(函审须提前2个月)发送给参加审查单位。

第二十条  会议审查标准,原则上应协商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代表人数3/4同意为通过。会议出席率和函审回函率应大于2/3审查才有效。

第二十一条  审定后的国家、行业标准由标准起草单位按GB1的要求修改、整理。报送相应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进行校核、修改、编辑整理。

第二十二条  国家标准报送国家技术监督局审批、。行业标准由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批。

第二十三条  标准实施后,制定标准部门根据医药行业科学技术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适时进行复查,以确定现行标准继续有效或者予以修订、废止。标准复查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

第二十四条  地方、企业医药标准的制定,应执行相应的有关规定。地方医药标准由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编号、,企业医药标准送地方医药主管部门和地方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强制性标准一经批准,就是技术法规。各级医药主管部门、企业、事业单位都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更改和降低标准。对因违反标准造成不良后果以致重大事故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四章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国家、行业级医药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承担贯彻标准的检测工作。受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处理有关产品是否符合标准的争议。

第二十七条  贯彻强制性标准时,除涉及产品主要性能和会造成人身危害的技术要求以外,对执行其他技术要求确有困难的,要说明理由,提出暂缓执行期限,贯彻措施报告,经医药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同意。国家标准报请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复,行业标准由国家医药管理局批复。

第二十八条  医药科研新产品试制、鉴定前必须制定相应的技术标准,并进行标准化审查。未经标准化审查的新产品不准组织技术鉴定,不准组织批量生产。

第二十九条  国家医药管理局负责全国医药行业标准实施的监督。

(一)配合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医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二)编制全国医药行业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在组织医药行业评优、认证、发放生产许可证和企业升级中,负责产品符合标准情况的审查;

(四)根据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定期或不定期标准实施监督检查公告,通报监督检查结果,对实施标准情况好的予以表扬,对实施标准情况不好的予以批评和限期改进;

第三十条  医药行业首先在医疗器械产品中实行质量和安全认证工作,各种安全标准是进行安全认证的技术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凡与本办法不符的规章,均以本办法为准。

中草药协会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凌耀生是广东省梅州市平远县人,是我国知名药理学家、主任药师。年轻时代毕业于南京药学院(今为中国药科大学)。大学毕业后,他被分配到云南省丽江地区从事专业工作,包括医药教育、医院药房制剂以及中草药新药的研发等。他当过药理教师、教研组组长和学校基础部负责人,曾编著或参编《药理学》、《丽江中草药》、《云南省农村中草药制剂规范》等书。鉴于凌耀生在药理学的贡献,他还被选为丽江地区卫生技术系列首届评委。

他在丽江地区工作多年后,业已取得一定的成就,1976年5月至1977年10月,曾回南京药学院从事中草药及其化学成分研究,并参与抗老慢支、抗肿瘤等多项相关课题,从而为日后的业务和科研工作的开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故土难离,凌耀生思乡情结常在梦中萦绕。1981年,他离开了工作十多年的丽江,调回家乡广东,任职于广东省计划生育研究所。在广东工作,他除了药房工作外,主要负责计划生育与生殖健康方面的中草药新药的筛选与制剂研发,承担了国家部委和省的多项重点课题,并担任组长。先后在国家核心期刊等刊物上发表了科研论文20篇,其中有《中药复方透皮制剂萎必灵软膏的研制》等。他在发表的20篇科研论文中,尤其值得一提的是以中药透皮研究方面的系列论文,自从发表后,一直受到社会和医学界的广泛关注与好评,数十次获奖,如“国际医药学特殊成就奖”等等。

随着凌耀生在国内外药理学界所产生的良好的影响,他的事迹及其传略先后被收录在《中国知名专家学者辞典》、《世界名人录》、《世界优秀专家人才名典》等堂皇的典籍中。荣誉纷至沓来,仅仅举2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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