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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长履职报告

庭长履职报告

庭长履职报告范文第1篇

    今年3月,常树行经过一个多月的调查,发现全省有15个省辖市的农机公司在销售不合格农用车。4月20日,常树行发传真至省工商局,对违法售车情况进行了举报。半个月后,他打电话询问其举报事项的查处情况,工作人员说,此案省工商局管不了,让其到省技术监督局举报。

    5月18日,常树行给省工商局局长米剑峰寄出了一封举报信。几天后,他打电话向省工商局信访科询问处理情况,工作人员说,米局长接到举报后很重视,已作出批示,要求依法查处此案,并让其放心。

    6 月18日前后,常树行在周口、商丘、南阳等地的农机公司发现不合格农用车仍在公开销售。他认为,省工商局接其举报后,没有及时查处,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他的举报权,也致使他的举报受奖权也无法实现。6月28日,常树行向郑州市金水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省工商局履行职责,限期查处其举报情况。

    庭审中,被告出示了6个市级工商管理机关查处举报情况的证据后说,被告不存在行政不作为。局长米剑峰接到原告的举报信后,已作出批示,责成违法行为发生地的15个市级工商管理机关查处。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的相关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直接查处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所以,被告已经履行了法定职责。

    对此,原告反问道:“我举报了15个市,被告为什么只证明6个市的查处情况?”被告称,如果原告认为部分地市未查处可另行向相关地市工商行政机关主张,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而且,市级工商管理机关有查处权,被告已把工作安排下去了。

庭长履职报告范文第2篇

一、加强领导,确履职尽责自查报告

根据教育局关于开展履行岗位职责 规范从政行为主题教育活动的实施方案》精神,我校在第一阶段学习动员的基础上,对照岗位职责,认真开展了自查自纠工作,深入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现将自查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二、加强领导,确保组织工作和管理工作取得成效 。

为了认真抓好第二阶段的工作,我校成立了由姚校长为组长的自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对照五个方面的自查要求,带头自查,带头征求意见,落实责任,采取自上而下的方式,先从领导班子成员查起,然后到每一位教职工,分层分级组织进行。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逐项逐条展开自查,找出差距广泛听取意见,真诚采纳意见和建议。

1、行政班子说职责

学校行政班子成员重点自查做的不足的方面并提出整改措施。随后,讨论明确各自的岗位职责,并对职责范围进行了局部调整。会上,大家还一致认为,作为组织者、管理者,必须从传统办学观念中解放出来,增强创新意识,提高自身的管理能力和科研能力。

2、班主任说职责

班主任首先分年级组,集中围绕带好一个班,教好每一个学生,联系好每一个家庭来谈体会,谈师德,谈职责。大家普遍认为,班主任职责在于调查研究学生情况,了解学生的家庭情况,思想品德情况,学习情况,身体情况,以及个性心理特点、兴趣特长,做好家访工作;组织管理班级集体,班主任要依据教育方针、教育任务和学生实际情况制定本班集体建设的目标,建立班级常规,培养良好的班风,搞好班主任如下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协调教育力量,沟通各种渠道,要负责联系和组织科任教师商讨本班的教育工作,协调各种活动和课业负担,联系本班家长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支持、配合,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要订好班主任计划,检查计划执行情况,做好总结工作。会后要求每一位班主任撰写自查自纠报告。

3、科任教师说职责

科任教师分备课组开展了履职情况汇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活动,然后分科组围绕备好每一节课,上好每一节课,改好每一本作业来谈体会,谈师德,谈职责。大家一致认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突出特色,是每一位教师的历史使命。

二、加强学习,为自查工作奠定牢固的思想基础。

我校把加强执行力的学习贯穿始终,召开由年级组长、教研组参加的会议,重温教育局和学校下发的相关文件的精神,深入学习《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教师法》等教育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多渠道收集并学习好的经验和做法,牢固树立依法行政、依法办学、依法从教的观念,为自查做好了充分的思想准备。

庭长履职报告范文第3篇

专家指出,不论是儿童保护还是未成年人犯罪预防,留守儿童都是我国难以回避的重点人群。意见明确并强化有关各方责任,力争让每个孩子生活在爱的阳光下。

父母: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指出,家庭监护是保障儿童健康成长的基础制度。但在当前我国城镇化的大背景下,农民工的频繁流动导致很多留守儿童处于缺乏父母关爱甚至有效监护的状态。

“父母要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即使父母外出务工,也不能逃避这种法律责任。”佟丽华说,父母外出务工前要对子女进行妥善安置,《意见》具体提出了三种方案:一是携带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二是一方留家照料;三是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亲属或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同时,依据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意见》明确要求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

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不仅是提供吃穿住行保障孩子生存,还要承担管理、照顾、保护、教育等职责,所以意见要求,“外出务工人员要与留守未成年子女常联系、多见面,及时了解掌握他们的生活、学习和心理状况,给予更多亲情关爱。”

基层乡镇政府和居村委会:强化监护监督职责和评估帮扶职责

以往很多留守儿童的案件,事发以后经媒体广泛报道社会才知晓,无法做到防患于未然,在早期对困境或问题家庭进行干预。佟丽华认为,《意见》强化了基层乡镇政府和村居委会的监护监督职责。如提出村(居)民委员会要定期走访、全面排查,及时掌握农村留守儿童的家庭情况、监护情况、就学情况等基本信息,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详实完备的农村留守儿童信息台账,一人一档案,实行动态管理;村(居)民委员会,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或虐待、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通过党员干部上门家访、驻村干部探访、专业社会工作者随访等方式,对重点对象进行核查,确保农村留守儿童得到妥善照料。

《意见》还明确要求农民工流入地政府为农民工家庭在落户、住房保障、照料、就学等方面提供更多帮扶支持。

学校:对农村留守儿童受教育情况实施全程管理

利用电话、家访、家长会等方式加强与家长、受委托监护人的沟通交流,了解帮助监护人掌握农村留守儿童学习情况,提升监护人责任意识和教育管理能力;及时了解无故旷课农村留守儿童情况,落实辍学学生登记、劝返复学和书面报告制度,劝返无效的,应书面报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措施劝返复学;帮助农村留守儿童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加强与父母的情感联系和亲情交流;寄宿制学校要完善教职工值班制度,落实学生宿舍安全管理责任,丰富校园文化生活,引导寄宿学生积极参与体育、艺术、社会实践等活动,增强学校教育吸引力;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农村留守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或失踪、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或不履行监护责任、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或虐待、疑似遭受意外伤害或不法侵害等情况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报告――这是《意见》对中小学提出的工作要求。

“孩子成长过程中,第一重要的是家庭,其次是学校。”佟丽华说,为了保障学校有效落实上述要求,《意见》对教育行政部门也明确提出4项具体要求,包括落实免费义务教育和教育资助政策,确保农村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支持和指导中小学校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及早发现并纠正心理问题和不良行为;加强农村留守儿童相对集中学校教职工的专题培训,着重提高班主任和宿舍管理人员关爱照料农村留守儿童的能力;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帮助儿童提高防范不法侵害的行为意识、掌握预防意外伤害的安全常识。

公安、民政:各司其职确保留守儿童权益保护

庭长履职报告范文第4篇

关键词: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

具体行政行为是具有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的实际上影响的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只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第54条规定,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同时具备主要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不存在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以及拖延履行或不履行法定职责的问题。行政机关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只有同时具备这几个条件,才属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缺少任何一个条件,都属于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就应该确认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并依法判决撤销或变更或判决被告履行法定职责。

一、对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的审查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宪法确定的一切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中应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按照这一原则的要求,行政机关必须查清事实后,才能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主要证据不足,也就意味着该具体行政行为缺乏事实基础,违反了该项原则,故属于违法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是人民法院判断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要件之一。

根据行政诉讼法关于被告负举证责任的规定,人民法院应通过审查被告向法庭提供的证据来判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主要证据不足的问题。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只能在法庭上,通过审查被告举出的证据,并结合原告、第三人提供的证据,来判断被告是否完成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只是核实被告举出的证据能否证实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是审查原告与被告争议的事实,法院不能代替行政机关去调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因此,在一般情况下,法院不应主动调查取证。但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进行调查核实证据工作:1、对被告提交的证据真伪有疑问的;2、被告提交的证据与原告提交证据不一致,不经调查判断不出真伪的;3、原告或第三人提供了否定被告证据的线索,原告或第三人没有能力取得的。需要提出的是,人民法院进行调查的目的是为了查明被提供的证据能否作为定案依据使用,根据调查情况确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的主要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另外,为了保证案件质量,对涉及不动产的案件和案件中涉及被扣押、查封实物等问题的,人民法院均应到实地勘测、检查、核查被告或其他当事人提交证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原告或第三人有权向法庭提交证据,因原告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不负举证责任,所以法庭不能以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自己的诉讼请求是合法的,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如果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主要事实,或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不同,则证实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据此,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法庭调查是法院查清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的法定形式。即:由被告向法庭举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的每一个证据,并说明每个证据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的关系,然后由原告、第三人进行辩认及对证人,鉴定人员、勘验人员进行询问,而后对每个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行辩论。原告、第三人也可以向法院提供证据,然后由被告质让。此外,法庭也应将法院调查取得的证据在法庭上质证。凡是未经质证的证据,均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合议庭应当对当事人在法庭上质证过的每一个证据,根据质证的情况对其真伪和效力进行认证,根据认证有效的证据进行全面分析研究,最后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是否存在主要证据不足问题作出判断。

二、对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的审查

只有在确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条文后,才能判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在审查判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时,首先应当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究竟适用了哪些具体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条文。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法律、法规,在形式上必须写明依据的具体的法律、法规及规章的名称和具体的条文。在一个条文中,有多款或多项的,应当写明具体的款或项。在内容上,一般应当写明认定对被处理相对人行为的性质或事项的性质的法条和涉及处理结果的法条。审查判断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条的方法为开庭及合议,在庭审中,由被告向法院举出证据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的法条,并在法庭上宣读其所适用法条的具体内容,然后由原告、第三人进行辩认、辩论。同时,原告及第三人也可以向法庭提出反证,反证亦须法庭质证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有五种表现形式:

1、适用法律、法规性质错误,也就是应当适用甲法,却适用了乙法。如:某电器厂不执行提价申报制度的规定,在未向物价管理行政机关申报的情况下,擅自提高产品的价格,对该行为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但处理机关却适有了《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2、适用法律、法规条文错误,包括适用定性条款错误和适用处理性条款错误两种。适用定性条款错误,是指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认定被处理行为或事项性质的法律、法规的条款错误。适用处理条款错误,是指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定性条款没有错误,但适用有关处理的条款错误。如:个体户王某未经县级以上政府批准,擅自在自己的责任田里建一木制家俱厂,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根据《土地管理法》第76条规定,此行为属非法占地,应退还土地,并处每平方米30元以下的罚款,若处理机关适用《土地管理法》第73条规定,按非法转让土地处理,应退还土地,并处非法所得50%以下的罚款,即属适用法律、法规的定性及处理条款错误。

3、适用了没有效力的法律规范,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实体法律、法规、规章尚未生效果或已经失效。如:2004年5月2日,赵某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将于某撞伤,公安机关适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赵某实施行政处罚即属适用了没有效力的法律规范,因自2004年5月1日起《道路交通安全法》即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同时废止。

4、未适用应当适用的法条,包括三种情况:(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根本没有引用任何法律、法规、规章或只引用了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没有引用具体条文; (2)只引用了有关定性和处理的原则性条文,没有引用应该适用的有关处理的具体条文;(3)只适用了有关处理条款,未适用定性条款。

5、没有适用法条中必须适用的内容,是指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引用的法律、法规的条文正确,但没有适用该条规定中必须适用的内容,而适用了不应该适用或选择适用的内容。如:张某在河道内建两间简易房搞修理,根据《防洪法》第56第规定,处理机关应对其作出拆除建筑物,并可处5万元以下罚款的处罚,这里的拆除建筑物是必须适用的内容,罚款是选择适用的内容,而处理机关只对张某罚款2万元,未要求其拆除建筑物,即属没有适用法条中必须适用的内容,故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三、对有无违反法定程序的审查

行政程序是由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方式,步骤,顺利和时限组成的,因此,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反法定程序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

1、审查法定方式,法定方式包括形式种类和外在表现形式两部分组成,形式种类分为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三种,外在表现形式分为要式和非要式两种。根据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采取要式行为,而不能采取非要式行为,如:《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应采用书面形式,不能采用口头形式,如果缺少书面决定书,即违反法定程序,应判决予以撤销。

2、审查法定步骤,这里所讲的步骤是指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中必须进行的并影响到决定的正确性的程序。如:《行政处罚法》规定,按照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步骤为调查取证、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最后将处罚决定书送达相对人。如果缺少任何一个步骤,即属违法,应判决予以撤销。

3、审查法定顺序,行政程序的顺序是行政机关在总结行政执法的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从特殊中抽象出一般,按照符合客观规律的要求确定行政程序的步骤顺序。行政程序中颠倒顺序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1)先裁决后取证;(2)裁决后告知陈述和申辩的权利;(3)先执行后裁决。行政执法中颠倒行政程序顺序必然违反了客观规律和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要求,因此人民法院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违反法定程序时,发现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颠倒顺序的,均应认定为违反法定程序。

4、审查法定时限,任何一个行政程序都必须在一定时限内完成,如果行政机关可以不受时间限制,那么行政机关将无工作效率可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示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将可以无期限的拖延,使他们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护。故,时间限制亦是法定程序的要素之一。法律、法规及规章有关行政程序的时间限制的规定,就是要求行政机关必须在规定的期间内完成,否则就属于违反法定程序。

5、审查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情况下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可能造成行政处理不公正的问题。人民法院通过原告、第三人提供的证据中根据原告、第三人提供的线索取得的证据,或审查其他证据发现这个问题,就应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违法。

四、对是否存在超越职权问题的审查

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由部门管辖权、级别管辖权、地域管辖权和内容管辖权四个方面的职权构成。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超出任何一个方面的职权,均构成超越职权。

1、超越部门职权,所谓“部门”是指组织成某一类纵向行政管理系统的整体行政机关。划分各部门行政机关之间实施行政管理职权的分工和权限的,称为部门管辖权。我国各部门行政机关的职权是根据各部门的职能来确定的。故,部门管辖权又称职能管辖。法律、法规没有明确授予某部门行政机关对其类行为实施行政管辖职权,该部门的行政机关实施该项行政管理职权的,即属超越部门管辖权的行为。如根据《律师法》46条第一款规定,以赢利为目的的冒充律师从事法律服务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若司法行政部门对其进行处罚,即属超越部门职权;第二款之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为牟利从事法律服务的,由司法行政部门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若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亦属超越部门职权。

2、超越级别管辖权,各级行政机关之间的级别管辖权由宪法、行政组织法和单行法律、法规及规章加以规定。各行政机关都应在法律、法规及规章授予的级别管辖权的范围内实施行政管理职权。超越级别管辖权的表现形式有3种:(1)下级机关行使上级机关的职权,如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将基本农田征用为建设用土的审批权在国务院,若省级及其以下政府审批,即属超越级别管辖权; (2)行政机关的内部机构和派出机构行使该机关的职权。如某派出所对参与的周某实施治安拘留的行政处罚,应以其所属公安机关的名义作出,否者即为超越级别管辖权,因派出所只有对50元以下罚款和警告具有管辖权; (3)上级行政机关行使下级行政机关的职权。如《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个人之间的土地使用权纠纷应由乡级或县级人民政府处理,若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即属超越级别管辖权。

3、超越地域管辖权,地域管辖权分为一般地域管辖权和特别地域管辖权,一般地域管辖权是根据被处理行为发生地或事项发生地确定实施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机关;特别地域管辖权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以被处理待业或被处理事项的发生地的原则外的条件确定地域管辖权。行政职权必须由具有地域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实施,否者即属越权行政行为。如:乙县业主吴某在甲县建一制浆厂,向甲县境内非法排污,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只能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即甲县环保局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若乙县环保局以吴某属其县公民为由进行处罚,即属超越地域管辖权。

4、超越法定事物职权,即超越内容管辖权,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除应在本部门、本级别、本行政辖区内行使职权外,还应法定事物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法定事物职权是指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机关处理某类行政管理事务可能采取的具体措施以及采取措施的范围和幅度。行政机关超越法定事物职权的表现形式有3种:(1)超出了法定可以采取措施的种类,如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52条规定,环保部门可对重污染企业征收两倍以上的超标排污费,并要处罚款,但无关闭企业权,若其对该企业作出关闭的行政处罚,即属超越法定事务职权;(2)超出了法定可以采取某项措施的对象,如《行政处罚法》第25条规定,未满14周岁的人违法,不予行政处罚,若行政机关对未满14周岁的人给予行政处罚,即属超越法定事务职权;(3)超越法定幅度,如《河南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45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的,可处工程造介3%—10%罚款,若建设部门对相对人只处工程造价的2%罚款,即属超赵法定事务职权。

五、对是否存在滥用职权问题的审查

在行政法中,滥用职权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在其自由裁量权限的范围内但其违背或偏离了法律、法规的目的、原则,不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有以下4种:1、动机不良,行政机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背或偏离法律、法规的目的或原则,基于执法者个人利益和小团体利益,假公济私,以权谋私,作出不合理的具本行政行为,即属动机不良,如某工商所所长在没有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将个体工商户黄某地理位置较好的摊位,调整给自己的亲属,此行为就属滥用职权;2、未考虑应当考虑的因素,是指行政主体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考虑法定因素或常理因素,任意作出不合理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16条规定,情节特别轻微、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及由于他人胁近或诱骗的违法者,可以减轻或免予处罚,若公安机关处罚时未考虑该情节,处理结果就会偏离轨道。3、携私报复:是指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因个人恩怨对某个相对管理人作出超过法律法规规定范围的处罚。如某局局长与某公司经理有个人恩怨,该局对该公司行政处罚进与其他企业相比明显从重,此行为即属滥用职权;4、反复无常,即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无任何确定的标准,而是根据自己的情绪,今天这样,明天那样,出尔反尔,任意所为,使相对人无所适从。

审查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滥用职权问题,应按下列步骤进行:1、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属于自由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因滥用职权只存在于自由裁量的具体行政行为之中,如果是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在庭审中就没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审查;2、审查被告的动机和考虑的因素,庭审中首先由被告向法庭说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动机和其所考虑的因素,然后询问原告、第三人是否有异议,若有,让原告、第三人向法庭提供相应证据,质证后由合议庭根据具体情况确认。3、查明法律、法规的目的和原则。4、审查处理结果是否存在明显不合理的问题。

六、对是否存在不履行法定职责问题的审查

行政法中的“法定职责”是指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当发生法律、法规规定对某类事务由其处理的情况,拒绝处理或拖延处理的,称之为不履行法定职责,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是被告行政机关被动的行为,因而对这类案件的庭审调查的内容与其他案件不尽相同。根据合法性审查的原则,人民法院应当围绕被告拒绝或不予答复原告申请或请求的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具体讲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审查被告的职权范围。由被告向法庭说明其他权范围,并提供有关该机关法定职责的法律规范。原告、第三人可以提供反证。被告以其不具备法定职责拒绝原告的申请或未予答复的,经审查确认被告不具有申请事项的法定职责的,该案审理就应当结束。

2、审查申请情况,默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如不予答复),应询问原告何时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的事项,而的询问被告是否收到及收到的时间,未作答复的原因。明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如不予受理通知书),可以对此问题不进行审查。

3、审查法定期限,默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应由被告向法庭举出有关原告申请事项处理期限的法律依据。法庭应根据被告收到原告申请的时间,来确定被告是否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如果确认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未予答复,即应确认被告的行为违法,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4、审查法定条件和法定标准。明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应由被告向法庭举出原告申请事项应当批准的条件和作出各种决定的标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并举出原告不符合哪条规定的证据。原告可以提出反证。如果确认被告拒绝原告申请的理由成立的,则应认定被告拒绝行为合法,没有必要再进行审查。如果确认被告拒绝的理由不能成立,法庭对申请颁发许可证或执照的案件,可以进一步审查被告和原告提供的证据,若原告完全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判决被告颁发许可证或执照。

注释: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具有国家管理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与行使行政职权有关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参考文献:

庭长履职报告范文第5篇

一年来,在市委和院党组的领导下,我坚持科学发展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解放思想,与时俱进,秉公办案,清正廉洁,以饱满的工作热情,圆满完成了自己分管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将履行职责和廉洁从政情况报告如下:一、履行职责情况

(一)加强学习,全面提升自身素质。一年来,我始终把学习当作自身建设的一件大事来抓,注重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坚持学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刻领会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院党组的决议和决定。同时加强专业知识学习,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时间,认真学习法律知识,经常利用周六上午的政治业务学习时间,与干警共同探讨民商事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由于自己重视业务学习和研究,业务能力不断提高,指导办理各类案件得心应手,保证了破产案件和民商事等工作高质量完成。在今年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和“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活动中,我积极参与,对规定的必读书目,认真钻研,逐篇学习,深刻剖析了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认真撰写了自查报告,并写了5篇心得体会,认真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扎扎实实进行了整改,提高了党性觉悟和思想境界,树立了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

(二)进一步强化服务大局的观念,做好商事审判工作。在分管民二庭工作期间,经常深入法庭与法庭庭长、审判长一起研究案件,分析案情,帮助解决办案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进一步强化服务大局的观念,敢于创新,规范了商事案件审判操作规程,确保民诉法正确适用;制定了庭前证据交换与证据规则相结合制度,找准了案件争议的焦点,既能缩短开庭时间,又能使案件庭审效果显著;成立了疑难案件研究小组,定期研究案件,对中院改判的案件认真研究,找出原因,防止重犯,提高了办案质量;规范合议庭,建立案件分类主办制度,解决了案子多、审判人员少、书记员缺乏的矛盾,使审判工作井井有序。全年,共审理各类商事案件467件,结案率达到100,其中调解279件,调解率60。

(三)精心审理破产案件,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进一步提高认识,强化措施,切实抓好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同时严把破产案件的质量关,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并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全年审结破产案件13件,没有因企业破产而导致职工上访事件,较好的完成了市里提出的企业改制任务。

(四)狠抓综治创安工作,全力维护社会稳定。在负责法院平安创建工作期间,认真负责督查各项创安工作的落实情况。成立了平安部门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制定了实施方案,协助院长与各法庭签订了20__年度“平安法庭”创建工作责任书,各法庭建立健全了平安创建工作制度,做好了各种记录,积极指导法庭创安工作,促进各单位创安工作平衡发展,全院没有发生任何重大事故和安全事件。同时,定期督查联系点的创安工作,与镇有关人员一起研究制度,指导乡镇人民调解工作,提出要有针对性地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消除其思想障碍,必要时借助村委会、居委会及其他民间调解组织的力量,全方位地对争议双方进行教育,消除双方的对立情绪,妥善化解矛盾纠纷,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二、廉洁从政情况

作为一名党组成员、副院长,我坚持从大局出发,注意维护院领导班子的团结和统一,坚持大事讲原则,小事讲风格,对院党组作出的决议,想方设法抓好落实,做到不利于团结的话不说,不利于团结的事不做,带头遵守各种规章制度,注意以自己的言行影响和带动干警。工作中,我严以律己,争做廉洁勤政的模范,对自己高标准严要求,自觉强化廉洁意识,时时自重、自省、自警、自励,绝不收受现金、有价证券及贵重物品。在年终对镇处和部门的创安考核中,不在乡镇和部门吃饭,严格遵守“禁酒令”,中午从来不饮酒。公正司法,绝不徇私枉法,严格遵守审判纪律,绝不为案件当事人说情,绝不私下会见当事人和 律师。同时,对亲属约法三章:不准接受当事人的礼品,不准托当事人办事,不准替当事人说情。按照纪律规定,自觉遵守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礼品登记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生活上,不,不涉入不文明、不健康的娱乐场所,不铺张浪费,在个人生活、日常工作等方面为干警作出榜样。

三、存在的差距和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