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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部门整改情况报告

上级部门整改情况报告

上级部门整改情况报告范文第1篇

审计整改落实工作是确保审计监督到位的关键所在,是审计成果转化利用的根本途径,也是推进依法行政、廉洁行政的必然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审计整改落实工作,确保审计作用充分发挥和审计成果充分转化利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建立健全审计整改落实工作制度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协调联动制度

建立由财政、税务、工商、公安、司法、国资、发展改革、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联系会议制度。各成员单位要依法协助审计单位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促进落实审计整改。一是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关的款项,以及应清收和解缴国库的罚没款等各种非税收入事项,审计部门要依法提请财政部门暂停拨付与被审计单位违法行为相关的财政款项,清收和解缴相关的非税收入,财政部门按审计决定书和审计部门执法协助函件要求,协助执行法定期间内暂停拨付、扣减拨款、清收和解缴等措施。二是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被审计单位补缴税款的决定或移送处理意见,税务部门要依法作出处理。三是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关于被审计单位损害国有资产行为的决定和处理意见,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及时督促落实整改,并依法作出处理。四是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关于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违反相关基建项目管理规定的决定和处理意见,发展改革部门要制定措施,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管理,对项目概算调整和批复应及时通报审计部门,重大项目概算调整和批复前应征求审计部门意见;财政部门应将审计机关作出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审计决定和处理意见作为办理项目决算批复的重要依据。五是监察部门要针对有不履行整改义务,不按要求提交审计资料,管理不善造成损失浪费等行为的被审计单位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六是审计部门发现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有违纪、政纪行为的,要及时移送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相关接收部门应及时受理、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审计机关。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和配合,注重信息共享、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协调联动,促进审计整改的落实。

二、建立健全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制度

审计、监察、财政、国资等部门按职能负责被审计单位整改事项的回访、督促和检查、处理工作。要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检查,重点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情况、审计机关要求自行纠正事项落实情况、采纳审计建议情况、审计移送处理事项情况,要认真研究评估被审计单位整改措施的科学性、可行性及整改的实际效果,必要时对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后续审计。对被审计单位未执行审计决定或整改不认真、不彻底的,要查明原因,形成书面报告提交联席会议。审计部门对重大审计项目审计结果的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情况,要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审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要积极促进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审计发现的问题得到全面有效整改。

三、建立健全审计整改督查考核制度

将审计整改结果纳入政府对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内容,促使被审计单位及时认真落实审计整改工作。各级政府要将审计整改督查纳入政府督查机构工作职责,由审计部门根据情况提出督查事项报政府督查机构,列入本级政府督查工作事项范围,由本级政府督查机构组织相关部门及时进行督查。重点督查违纪违规行为严重、拒绝和拖延整改并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以及屡审屡犯的部门和单位。审计部门要建立审计结论落实情况台账和审计决定执行信息库,对审计结论落实程度进行评估和考核,将审计结论落实情况作为审计项目质量考核的内容纳入到审计质量控制体系当中,强化对审计机关内部和被审计单位开展审计整改落实工作的督促检查。将审计督办、行业督办、联合督办、政府督办有机结合,形成审计整改监督合力,促进审计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四、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分析报告制度

被审计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重要审计整改事项应按审计部门要求先行上报审计整改方案,确定整改责任人,制定整改具体措施。被审计单位要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审计机关、政府督查机构和主管部门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审计部门要及时掌握审计整改情况,定期将审计结论的落实和有关部门协助落实审计结论的情况上报本级政府,每年底将审计整改工作情况汇总分析并专题向本级政府报告。各级政府要根据同级人大常委会对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研究部署审计整改工作。对审计查出带有普遍性和倾向性以及反复出现、屡审屡犯的问题,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研究制度措施,建立制度,注重从源头上和根本上加以解决,在体制上和机制上加以完善。

五、建立健全审计整改责任追究制度

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部门和单位自身存在的问题,主要领导要负责整改;下属单位存在的问题,部门领导要履行职责,督促下属单位落实整改;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相关企业要抓好自身整改,监管部门也要负起监督责任。对因整改措施不力、落实不到位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和损失的相关责任人,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12〕25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有关党纪政纪,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及时对其问责。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领导要切实高度重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布置整改工作和了解掌握整改进程,指导协调督办有关审计整改事宜,做到态度坚决、责任明确、措施得力,确保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上级部门整改情况报告范文第2篇

第一部分介绍了“2007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的基本情况”。报告充分肯定了2007年度审计工作取得的成绩,指出省审计厅树立科学审计理念,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加大预算执行审计力度,从加强宏观调控、关注社会热点问题和维护群众利益出发,主要审计了省财政厅具体组织省级预算执行情况,省地税局税收征管情况,31个省级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以及部分农业、社保、教育等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报告对2007年度省级预算执行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评价,肯定了2007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总体情况是好的,财政收入增速加快,质量提高;财政支出统筹兼顾;财政管理注重完善制度,提高绩效,改革步伐加快,财政改革深入推进。同时,报告总结了各部门、单位对去年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第二部分反映了“2007年省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存在的主要问题”。报告分九个方面详细阐述了在省级财税管理审计、省级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农业专项资金审计、社会保障资金审计、教育资金审计、项目建设审计、效益审计、国有企业财务活动审计、下级政府财政预决算管理审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此部分内容重点反映了涉及财政安全、民生安全、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安全以及绩效审计方面的问题。通过揭示省级预算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有关部门、单位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管理,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督促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有力措施,规范管理,减少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审计的帮促作用。

第三部分为“加强省级预算管理的意见”。《报告》针对预算执行和财政财务管理亟待改进和加强的问题,提出了今后加强省级预算执行及财政财务收支管理的四条建议:第一,依法加强财税管理,切实提高理财水平。第二,严格部门预算管理,增强预算执行刚性约束。第三,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完善资金监管机制。第四,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刘家义审计长在“以科学发展观指导推动审计工作全面发展”的重要讲话中指出,审计工作的最根本目标是维护人民利益,这也是审计工作的长远目标。他进一步指出,审计工作的首要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保障国家利益,保护人民利益,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维护国家安全是审计工作的第一要务,维护国家安全、保证国家利益是国家审计的永恒主题。当前审计机关必须把维护国家安全和保障国家利益作为审计工作的重要职责,高度关注国家财政安全、金融安全、国有资产和国有资源安全、民生安全、环境安全和信息安全。

根据刘家义审计长上述讲话精神和吴新雄省长在2008年3月全省审计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要求全省审计机关要“围绕发展主题,突出审计重点;着力维护民生,规范权力运行;注重严谨细致,提升审计质量;抓好督促整改,确保审计实效”,今年的预算执行审计从目标制定到审计实施全过程都重点关注了涉及财政安全、民生安全、国有资产与国有资源安全、绩效审计等方面的问题,并在报告中如实、全面地进行了反映。报告体现出以下几个显著特点:

一是更加注重从总体上把握审计情况。今年的审计工作报告更加注重把握总体情况,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分析评价,提升了审计报告的宏观性、总体性和客观性。报告分析了2007年财政经济运行情况,从财政收入、财政支出、财政管理三个方面肯定了省级财政运行管理取得的成绩。同时从省级财税管理审计、省级部门预算执行审计、农业专项资金审计、社会保障资金审计、教育资金审计、项目建设审计、效益审计、国有企业财务活动审计、下级政府财政预决算管理审计等九个方面反映了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及存在的问题,特别是围绕推进财政预算改革,全面反映了预算编制不完整、部门预算执行不严格,滞留欠拨、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问题。

二是更加注重突出部门预算编制方面的问题。预算执行审计的根本目标,是促进科学编制预算,严格执行预算,增强预算的约束力。今年的审计工作报告花了大量篇幅重点反映预算编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如报告中反映的编制部门预算时少报结余,编制支出预算时未达到省政府规定等问题反映出预算编制不完整、不合理;省级部门应缴未缴预算收入、滞拨、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等问题,反映出预算执行不严格。报告同时指出此类问题产生的原因有预计不准确及部门从谨慎原则出发对结转预算留有余地,对此报告提出了“要切实加强对部门预算的审核,充分利用部门决算资料,将部门上一年的决算情况作为下一年度审核部门预算的基础”的建议。

三是重点反映财政资金安全问题。如反映省级财税管理审计、省级部门预算执行审计情况时,共对17个部门、单位点了名,点名之多为历年之最;在报告反映问题的第九部分,披露了萍乡、九江、景德镇、抚州、鹰潭、赣州6个设区市财政预决算级次管理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披露了部分省级行政主管部门未有效履行规定职责,擅自越权下文、默许下级定额上解行政事业收费省级分成收入,造成少缴省级分成收入;个别部门对所属单位监管不力,致使所属单位脱离省级财政部门预算控制,将部分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缴入地方财政并获取返还等涉及财政预决算级次管理的深层次问题。此外,对九江长江大桥公路桥管理局在大桥还本付息已结束的情况下,2004至2006年继续以“还贷付息和超收分成”等名义分配巨额财政资金以及巨额财政资金体外循环等严重威胁财政资金安全的问题进行了重点披露。

四是重点反映民生资金安全问题。关注民生是审计工作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要方针政策的具体体现。今年报告大量反映了农业综合开发专项资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资金、社会保险基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农村文化建设资金、全省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方面的问题。如对全省2006年度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资金审计,在肯定了“2006年,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的同时,也反映了存在挤占挪用新农村建设资金、个别村干部弄虚作假侵吞新农村建设资金的问题。报告同时反映审计机关已追回了被侵吞的建设资金,违纪人员已经受到党纪政纪处分,体现了审计监督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方面取得了较大进展。

五是重点反映国有资产与国有资源安全问题。在报告反映问题的第八部分披露了新余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为了协调企业周边关系,对外投资、合作的11户企业存在国有资产流失、国有权益受损的情况。并针对此类问题在报告第三部分专门给出了建议: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要结合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推进深化企业改革,进一步完善省属企业对外投资、产权交易、经济担保和委托理财运作等重大决策的规则和程序,促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健全风险防范管理体系。强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任中和离任审计制度,建立健全国有企业重大决策失误追究制度,防止各种形式的国有资产流失。

六是重点反映绩效审计问题。在报告反映问题的第七部分对48个县2005、2006年农村文化建设资金绩效审计调查以及南昌钢铁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度能源利用效益审计进行了反映,披露了由于欠拨专项资金影响资金使用效益、活动支出结构有待调整;新建项目投产后,由于试生产时间过长,产品质量不能迅速达标等绩效审计方面的问题。

今年的审计工作报告受到各方重视。省政府领导对审计查出的问题十分重视,多次作出批示,明确要求省级有关部门和地方对审计揭示的突出问题要引起高度重视,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要从大局出发,按照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的要求,做好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及时健全各项制度,堵塞各种漏洞,对违法违纪人员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并限期报告整改结果,确保各项整改取得实效。

省人大财经委于7月18日专门召开会议对《关于2007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在《审议意见》中指出,审计工作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2007年度省级预算执行情况,实事求是地指出了预算执行中存在的不容忽视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建议积极可行。省审计厅在依法开展审计监督工作中,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强化审计监督,在推进依法行政,维护财经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群众利益,促进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做了大量工作。

在7月31日的分组讨论中,审计工作报告同样受到人大常委们的高度评价。蒋如铭副主任认为省审计厅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审计监督,做了大量工作。黄素英委员认为省审计厅尽职尽责,依法开展审计,敢于面对问题,在服务大局、维护财经秩序、维护群众利益、促进江西经济发展方面作了大量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陈发芳委员认为省审计厅能够认真履行职责,如实报告审计出的问题。省人大代表赵云龙认为,审计报告全面、具体、客观、公正地反映了2007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情况,审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开展审计,进一步加大了工作力度。报告共18页,用12页反映问题,对审计出来的问题做到了公开透明,不遮不掩。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委员们提出了宝贵的意见建议。蒋如铭副主任希望省审计厅对查出的问题进一步督促整改,更好地维护财政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群众利益、促进廉政建设。张桂生委员认为只有进一步加大力度,健全制度,加强监管,严肃财政纪律,审计工作才能发挥出真正的作用。陈毓平委员认为应建立长效机制尽量用制度来约束,减少违规行为,审计部门要加强审计,杜绝违规资金的发生。姚燕平委员希望对违规资金要严肃认真查处,报告结果,以对人民负责,让人大常委会满意。陈发芳委员认为审计发现的问题种类较多,有的数额较大,已经构成了违纪。建议对违纪者要严肃追究责任,给与应有的纪律处分。省人大代表赵云龙建议有关部门对审计出来的问题逐条解决,对财经委的审查意见逐条落到实处。

上级部门整改情况报告范文第3篇

2012年5月2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2010年度审计工作报告指出问题跟踪整改情况报告》现身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这是“同级审”整改报告第2次“上会”,而胡肖华委员的“临时动议”,又推动该整改报告将在7月份第3次上会审议。“跟踪整改”、“委员动议”,这些在全国具有开创性意义的举措,与2005年以来湖南省级审计工作报告、整改结果向社会公开遥相呼应,展示了省人大常委会“监督问效”的决心。

“审计风暴”倒逼整改

7年前的初夏,湖南掀起一场“审计风暴”,如同平湖里激起波浪。

2005年5月26日,湖南省级预算执行审计报告提交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两天后,《湖南日报》、湖南卫视、湖南人民广播电台等媒体披露了该审计报告。

报告用大篇幅叙述了对预算执行审计中所发现的问题。报告指出,湖南省审计部门2004年共审计5882个单位(项目),查出违规金额83.2亿元,损失浪费金额5073万元;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事项68件,移送司法机关违法犯罪线索23件;建议纠正部门不当规定554条。这份审计报告没有丝毫顾及有关部门的“面子”。一些厅局挪用资金、违规收费、公款私存、账外资金等问题被暴露在公众面前。

回溯当年的情景,省人大对审计公开的强力支持让人记忆犹新。“这是湖南借鉴全国‘审计风暴’所做的尝试”,“除移民、征地、教育赤字等问题外,审计工作报告的其他内容必须全部向社会公开”。时任省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的孙振华用“我们迈出了艰难的一步”来描写公开过程中的激烈交锋。

省级审计报告全文公布在湖南是第一次,在全国也鲜有其例。这一举措在全国引起了广泛关注。紧接着,新华社、中央电视台等200余家新闻媒体和网站相继跟进报道。

审计报告公开后,有关部门以积极的姿态回应舆论。审计工作报告中被点名的7个厅局负责人列席省人大常委会会议,面对面听取意见后,他们表示要采取措施加以整改。4天后,省体彩管理中心在媒体上作出回应:被审计报告点名141万余元兑奖资金“公款私存”问题已整改,资金转入单位账户。

此次审计报告公开的冲击波不仅仅在于倒逼整改速度和效果,更深层次的制度设计被“逼”上日程。

2005年6月21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向省政府办公厅交办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意见,要求“向社会公开审计工作报告要形成制度”。次年6月,审计报告再次直面公众。有人评价称:此举的制度价值影响深远。

直面“屡审屡犯”现象

2010年7月,湖南省审计厅厅长唐会忠向省人大常委会所作的审计工作报告,用近九成的篇幅“喋喋不休”直陈老问题和新问题。

“预算执行问题屡查屡犯”,一位省人大常委会委员说,“从审计报告来看,没搞审计就没问题,搞了审计就有问题。如何打破这一周期律?”

“对于屡查屡犯的,要依法从严查处,要建立预算违法违纪行为问责制,追究违规责任人和违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当年8月,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出的审议意见交办函提出如是要求。

3个月后,唐会忠在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说,“审计出的大部分问题已经得到纠正、整改”,各部门、单位着眼于从源头上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以防止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一波刚平,一波又起。时隔1年之后,审计工作报告反映的问题又一次拨动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心弦。

2011年7月25日,提交湖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审议的审计工作报告显示,省审计厅审计了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等15个部门,发现了一些违纪违规和管理不规范的问题,如财政收入未及时征缴到位、重点工程未按规定进行招投标、民生资金被挤占挪用、地方政府性债务存在偿债风险等。

省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指出,“除省人民政府向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作问题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的报告外,涉及单位的负责人也要向常委会会议报告整改情况”。随后,主任会议研究决定,按照审议意见改进审计整改情况的报告方式。

8月8日,省长徐守盛主持召开省政府常务会议,专题研究部署审计整改工作。徐守盛要求,不折不扣纠正自身存在的问题,给人民群众满意交代。

11月24日,“整改报告”进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议程。会上,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省乡镇企业局等14个被审计工作报告点名的省直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一一上台,汇报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

“由于过去审计报告指出问题的整改情况一直由审计厅代表省人民政府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其他整改单位不需要面对省人大常委会,面对社会,导致一些单位应付整改。”李江指出,为了解决这一难题,我们改变以往只听取审计部门报告整改情况的作法,安排一些重点整改部门直接向常委会报告整改情况,并列席分组会议审议,回答委员询问。记者获悉,这种全新的整改报告形式,在湖南省是首次,在全国也是率先之举。

针对审计报告指出部分中小学校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省教育厅厅长王柯敏在常委会上表示,省教育厅立即下发了整改通知,743栋D级危房全部停止使用。报告显示,省监察厅牵头对退耕还林专项审计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进行严肃查处,已查处案件61起,处分47人,归还被挪用退耕还林资金1652.76万元,收缴财政1890万元。

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用“整改到位率很高”评价这份整改报告,但对整改中存在的“短腿”也不讳言。省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葛汉栋表示,省人大常委会将部分整改的和正在整改的项目继续追踪,“一抓到底”。唐会忠表态,还需整改的要求到2012年3月份之前整改到位。

委员提议撬动跟踪整改

2012年4月,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听取省审计厅关于2010年度审计工作报告指出问题跟踪整改情况的报告。报告显示,截至3月底,所列问题已基本得到整改。主任会议决定将跟踪整改报告印发常委会会议。

5月28日,这份跟踪整改报告引起常委会组成人员的高度关注。胡肖华委员的“现场动议”更是将整改问效推到一个新高点。

当天,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主持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在征求对议程的建议时,很多委员准备表决通过会议议程,胡肖华委员迅即起身发言,“建议将跟踪整改报告也列入会议议程。”胡肖华的动议让全场皆惊。当即表示,“提议很好”,由主任会议研究是否列入常委会会议建议议程。

“胡肖华委员提议,我当时心里为之震动”,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主任罗述勇告诉记者,从1988年进入省人大机关工作以来,20多年没有发现这样的委员“动议”,这在湖南是开了先例。罗述勇说,不仅仅是因为第一份样本的珍贵,更因为委员履职责任感对常委会议程的影响力,“改变‘安排什么就议什么,安排怎么议就怎么议’的议程格式”。他希望放大“委员动议”的示范效应,让常委会有更多的新气象。

按照监督法的精神,相对于“主任会议”提出的议程建议,“委员动议”无疑是改善议程结构的一种重要补充。5月30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江主持主任会议,会议决定将胡肖华委员提出的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跟踪整改报告的建议,列入7月份召开的常委会会议议程草案,交由常委会表决。

次日,在常委会闭幕会上,李江褒奖了胡肖华委员提出的“动议”:对于进一步加强常委会监督工作,提高监督实效,切实抓好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到位,“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

审计整改再报告

2012年7月25日,在湖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唐会忠报告了《2010年审计报告指出问题的再整改报告》,这是湖南省人大历史上第一份就“同级审”问题提交的“再整改”报告。唐会忠针对2010年度审计工作报告中没有完全整改到位的11个问题,逐一报告整改进程和效果。其中,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逾期本金4.68亿元未收回的问题,成为会议的焦点话题,引发了委员们的集体追问。

报告指出,省科技厅“采取必要的经济和行政手段加大对逾期本金的回收力度”,截至今年5月底,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已收回2120万元,剩余的4.47亿元中,企业能够支付使用费的1.63亿元将在2013年底前回收到位,其余2.84亿元因使用引导资金的企业已改制、资金紧张等原因,回收难度很大,省政府将责成相关部门采取进一步措施加大资金回收力度。

“这个数额太大了,都是纳税人的钱,太触目惊心了。”胡肖华委员表示了质疑,4.68个亿,据报告已经收回的才2120万,4.68个亿的二十分之一。“无论是作为一名省人大代表,还是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甚至是一名普通公民,我们都有知情权。我想了解4.68亿元资金投放的决策机制。”胡肖华直言。

面对胡肖华的疑问,省审计厅副厅长张晓菊当场解释道:“这个资金由财政厅、科技厅、信息产业厅3个部门共同管理,有制度规范,我们没有发现个人行为。如果说有个人行为造成了损失需要追究的话,我们建议政府能够督促相关部门进行责任追究。”

这份整改报告中还称,省物价局少征中石油湖南分公司、中石化湖南分公司石油价格调节基金5446.66万元,其缓减免程序是依照了相关政策执行。胡肖华等委员对此追问,“如此大金额的减免,是否某个领导签字就可以减免?是否符合科学民主的决策程序?是否符合法治湖南精神?

对此,罗述勇认为,审计指出问题为社会所关注,人大常委会应善始善终,跟踪监督到底,不留“尾巴”。

记者发现,审计整改再报告,对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引导资金逐步回收、少数县市欠缴矿产资源补偿费、个别县挤占移民专项资金等问题的解决又是一次触动和推动。

“目前,绝大多数问题整改完毕”。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李江前不久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极少数尚未完全整改到位的问题,要求有关部门向人大报告原因,省人大常委会将视情况组织专题调查。

这种连续3次持续跟踪监督的力度和实效,不仅在湖南人大历史上罕见,在全国也少见,堪称地方人大监督的典范。

上级部门整改情况报告范文第4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以服务“三农”和小企业为宗旨,从事小额放贷的新型地方金融组织。本办法适用于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及其合规经营情况开展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二条小额贷款公司监管工作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以风险监管为核心,以自律承诺为基石,根据持续监管、分类监管、重点监管的要求,依法开展监管工作,鼓励和监督小额贷款公司及高管人员履行自律承诺,依法合规经营。

第三条省金融办、经济和信息化委、公安厅、财政厅、工商局、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山东银监局组成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省级联席会议。主要职能是:组织制定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及相关的管理办法;组织审定市、县(市、区)申报的试点方案;沟通信息,指导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

第四条省金融办是山东省小额贷款公司省级主管部门,在相关单位和部门的支持配合下,指导和督促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和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省级联席会议其他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做好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工作,及时识别、预警和防范风险。

第五条市金融办或由市政府指定的负责部门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市级主管部门,在当地政府领导和上级主管部门业务指导下开展工作,负责辖区内县级政府试点方案的审核工作,指导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其他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法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

第六条坚持属地监管原则,做好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各县(市、区)政府是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与化解的第一责任人,县(市、区)政府明确的部门为小额贷款公司县级主管部门,牵头负责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以及日常监管和风险防范与处置工作。

第七条坚持以风险监管为核心。各级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持续识别、监测、评估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及时进行风险预警,采取措施,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加强对各类风险的防控,包括策略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社会风险等。

第八条主管部门要采取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方式,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上级部门可向下延伸检查。市级主管部门要每年至少2次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必要时可由联席会议各部门联合开展检查。开展现场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非现场监管工作的内容包括信息收集与核实、风险分析与报告、风险处置与整改、文件归档与管理等方面。

第二章监管制度保障

第九条建立和实施小额贷款公司主办银行制度。主办银行是指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结算支付、现金收付、资金融入、技术支持、信息咨询等金融服务,并与其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签有相应合作协议的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按照自愿、平等、互利、守信的原则,必须选择一家资质良好、管理规范、服务水平高、经营业绩好的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其建立主办银行关系。在合作协议中,主办银行应承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向小额贷款公司主管部门提供相应信息,切实发挥主办银行职责。

第十条为加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监控和防范,由省级主管部门按照自愿、互利原则选择多家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战略合作银行。战略合作银行以优惠条件对小额贷款公司提供高质量的金融服务。省级主管部门鼓励和指导小额贷款公司选择战略合作银行作为主办银行。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战略合作银行根据战略合作协议,为主管部门提供小额贷款公司有关信息,提出防范和化解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的措施和建议。

第十一条建立和实施小额贷款公司主监管员制度。县级主管部门对县域内每一家小额贷款公司,分别确定1名正式工作人员作为此公司的主监管员,并保持相对稳定。主监管员是其监管服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合规经营、风险防范的直接监管责任人。主监管员应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敬业的工作态度。主监管员应与小额贷款公司及其高管人员加强沟通,做好监管服务。主要职责包括:

(一)收集有关信息资料;

(二)掌握其分立、变更、终止、股东及高管人员变更情况,企业经营情况等;

(三)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发现、报告和制止;

(四)向小额贷款公司通报监管信息及监管文件规定;

(五)督促小额贷款公司采取有效措施,落实监管意见。

主监管员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坚持依法监管,不得干预小额贷款公司正常经营,不得或。主监管员有以下职权:

(一)不受干涉,独立提出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意见;

(二)根据实际情况,建议县级主管部门开展专项检查;

(三)建议县级主管部门对违法违规事项及人员进行查处。县级主管部门应当将主监管员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备,并定期对其进行培训。

市级主管部门应确定1名正式工作人员专门负责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等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二条建立和实施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制度,合理配置监管资源,有效实施分类监管。省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小额贷款公司分类评级标准。市级主管部门按照分类评级有关规定,及时整理监管信息,结合小额贷款公司实际运营和合规经营情况,每年对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提出分类评级初步意见,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各级主管部门根据评级结果科学分配监管资源,实施分类监管。对存在严重问题和评级排后的小额贷款公司,通报相关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实施持续、重点监管。

第十三条强化小额贷款公司自律承诺。小额贷款公司必须将自律承诺内容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不非法集资、不吸收公众存款、贷款利率不超过司法解释规定的上限、不使用非法手段催债、不跨县域经营等。小额贷款公司应将省金融办批复成立的文件与营业执照一起在经营场所明示,并公布县级主管部门的监督电话及主监管员联系方式。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逐步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统一标识。

第三章信息收集与核实

第十四条各级主管部门要建立和落实监管信息采集和报送制度,确保监管信息采集和报送渠道的畅通。上级主管部门应及时向下级主管部门通报有关监管信息。各级主管部门要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小额贷款公司应将公司经营中发生的重大事项及时向县级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县级主管部门应督促指导小额贷款公司及时完整地报送监管需要的数据和非数据信息,全面收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和风险状况的动态信息。资料报送的方式包括:直接报送报告、报表,报送计算机存储介质和进行数据通讯等。报送资料由主监管员负责归集。主监管员对小额贷款公司报送信息的及时性负责,有责任要求并核对其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

第十六条各级主管部门应根据职责分工和具体情况,确定不同资料的报送方式、报送内容、报送频率和保密要求。

第十七条市、县级主管部门按照省级主管部门的统一部署,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信息系统,提高信息采集和分析水平。

第十八条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小额贷款公司主办银行及现有各种金融、统计、征信、信息系统的作用,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从第三方获取必要的监管数据。

第十九条各级主管部门在分析评估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和经营状况时,对小额贷款公司可能存在的风险和问题等信息要认真予以核实。核实方式包括询问、要求提供补充材料、走访被监管机构、约见会谈等。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电话、函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要求小额贷款公司对有关问题作出说明、进行答复。根据监管需要,主管部门可要求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资质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或鉴证的资料。

第二十条各级主管部门要关注新闻媒体、评级等中介机构的相关信息,对可能反映小额贷款公司经营管理中重大变化事项的信息,应及时予以核实,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四章风险分析与报告

第二十一条市级主管部门应指导和督促小额贷款公司及时开业,并将开业情况上报省金融办。主要内容包括:拟开业机构名称、住所、开业时间;主要内部管理制度和公司组织结构图;公司法人及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件、通讯地址(邮编)。小额贷款公司自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未开业的,其试点资格自动取消,并由市级主管部门指导试点县(市、区)政府负责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二条市、县级主管部门要按照重点监管的要求,重点监管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存在下列重大违法违规问题:

(一)非法集资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违反规定融入资金;

(三)贷款利率超过司法解释规定的上限或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四)抽逃注册资本;

(五)使用非法手段催债;

(六)擅自开展新业务或跨县域经营。

对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法规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专题报告,并移送有关机关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市、县级主管部门要遵循持续监管的原则,在日常监管中及时掌握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充足率状况、公司治理状况、资产质量状况、流动性状况、财务状况和内部控制状况;对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资料进行监测分析和处理,形成分析报告。

第二十四条市级主管部门要对县级主管部门报送的监管信息进行认真分析,按季向省级主管部门报送监管分析报告及其他专题报告。监管分析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体风险评价;

(二)报告期内的主要风险、风险变化趋势和应引起注意的问题;

(三)经营管理状况的重大变化,包括股权变动、高级管理人员调整、组织架构重组、重大资产处置、重大损失、涉及案件等;

(四)监管意见、建议和监管工作计划;

(五)主监管员认为应当提示和讨论的其他问题。

监管分析报告要简明扼要、有理有据。

第二十五条省级主管部门每年撰写年度监管分析报告,分析辖区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状况,判断风险变化趋势,提出下一年度的监管工作计划。

年度监管分析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小额贷款公司的基本情况及其重大变化;

(二)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指标情况、指标异常的原因及反映的问题;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管理状况及其评价;

(四)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状况的总体评价,主要风险及存在的问题,风险变化趋势;

(五)年度监管工作开展情况、效果和存在的不足;

(六)监管意见及下一年度的监管工作计划;

(七)其他应当引起注意的问题。

第五章风险处置与整改

第二十六条建立健全小额贷款公司风险防范和处置机制。各级主管部门要注意日常监管信息的收集与传报,对可能发生风险的预警信息进行全面评估和预测,制定有效的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按照应急管理的有关规定,合理划分突发事件等级。一旦发生风险性突发事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风险等级及时有效汇报处置。

第二十七条市、县级主管部门要及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状况进行预警和提示,适时将监管分析结果、监管措施以监管通报的形式通报小额贷款公司,纠正和制止危及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的经营行为和趋势,并要求其报送整改和纠正计划。市、县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将监管通报发送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等利益相关方。

第二十八条市、县级主管部门每年度应与小额贷款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会谈,讨论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纠正问题与控制风险的措施以及下一年度的监管工作计划。小额贷款公司出现以下情形,市、县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约见高级管理人员:

(一)小额贷款公司存在严重的问题或风险;

(二)小额贷款公司没有按要求报送整改和纠正计划;

(三)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整改和纠正计划不能有效管理和控制风险;

(四)小额贷款公司没有按要求对存在的问题和风险进行整改和纠正;

(五)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约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各级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监管的分析结果,实施现场检查,查验有关文件、账册、单据和计算机系统信息,问询有关人员。

第三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存在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列情形及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由县级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同级相关部门依法处置;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主管部门逐级报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暂停其试点资格。

(一)未经批准分立、合并或者违反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的;

(二)拒绝或阻碍监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三)不按规定上报报表、有关资料,或提供虚假、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

(四)有洗钱行为的;

(五)监管部门根据审慎原则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一条建立小额贷款公司高管人员备案制度。对不熟悉金融业务、不具备金融业从业经历或金融合规经营意识淡薄的高管人员不予备案。

第六章文件归档与管理

第三十二条各级主管部门应建立监管信息档案。档案包括:小额贷款公司报送的各类信息、小额贷款公司的社会信息及分析评价意见、与小额贷款公司的函件往来、电话记录、监管分析报告、会谈记录或纪要、监管日志、相关请示和领导批示等。

第三十三条各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管信息的保管、查询和保密制度。各级主管部门对监管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应当由专人保管,并建立查阅登记制度。法律另有规定的披露情况除外。

监管信息主要包括:

(一)小额贷款公司报告的所有数据信息;

(二)小额贷款公司报告的非数据信息;

(三)各级主管部门撰写的监管报告、风险评级结果等信息;

(四)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规划、业务创新等内部信息;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会决议等决策信息;

上级部门整改情况报告范文第5篇

然而,现实中,许多人尤其是新参加工作业务人员对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关系搞不清楚,不知道如何撰写,下面,笔者就此问题谈几点看法:

一、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涵义与作用

审计结果报告,是指审计署向国务院总理或地方审计机关向本级政府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的、对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监督的结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是指审计机关受政府的委托,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对上一年度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情况的报告。

两个报告制度的建立对于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加强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资金的审计监督具有重要作用。

审计结果报告为各级政府审定财政部门编制的财政决算草案提供重要资料和情况,有利于各级政府加强对本级财政收支的管理。各级审计机关是监督国家财政收支的专门机关,是各级政府财政监督的职能部门。它不仅对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监督,而且也监督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机关通过每年向本级政府首长提出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使各级政府能够比较全面、客观地了解预算执行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为各级政府做出科学决策,解决预算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供了客观的依据,有利于各级政府在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交财政决算草案前,及时纠正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审计工作报告为各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财政决算提供客观依据,有利于人大常委会加强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监督。按照我国预算管理职权的划分,各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本级财政决算。两个报告制度确立以后,各级人大在审查、批准财政决算之前不仅听取财政工作报告,而且还听取审计机关受政府委托所作的对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这样,有利于人大常委会全面、客观地掌握政府财政管理情况,加强各级人大常委会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监督,督促政府采取措施,解决预算执行中存在的问题,确保预算执行的严肃性。

二、审计结果报告与审计工作报告的关系

审计工作报告是在审计结果报告的基础上形成的,它们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的联系在于,两个报告的核心内容都是相同的,审计结果报告是审计工作报告的有机组成部分,在一些基本数字、基本情况、对预算执行情况的评价以及主要问题等方面具有一致性。它们的区别在于:

一是报告对象和目的不同。审计结果报告的报告对象是本级政府首脑,其目的在于促进各级政府加强对本级财政收支的管理;审计工作报告的报告对象是本级人大常委会,其目的在于强化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监督。

二是报告的主体不同。审计结果报告的报告人是各级审计机关;审计工作报告的报告人是各级政府,审计机关是受政府委托向各级人大常委会作审计工作报告。

三是报告内容的范围不同。审计结果报告主要报告预算执行审计的结果,审计工作报告的内容范围则相对广泛,不仅要报告预算执行审计的结果,还要报告在政府首脑领导下开展预算执行审计工作的全面情况。

四是报告的侧重点不同。审计结果报告侧重于向政府揭露和反映各部门单位在组织预算执行或预算中存在的问题和情况,以及加强和完善预算收支管理的建议;审计工作报告应侧重于反映审计查出问题的处理情况,以及经审计后政府各部门单位采取的纠正和整改措施,充分体现在政府首脑领导下预算执行审计工作的成效,以及政府接受人大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进行监督的态度。

三、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程序

关于两个报告的具体程序,《审计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各级审计机关的做法也不尽一致。根据近几年各级审计机关预算执行审计的经验,审计结果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一是审计机关根据审计掌握的情况和查出的问题形成审计结果报告初稿,审计机关负责人召集业务工作会议,在充分考虑被审计的本级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对报告初稿进行讨论修改,定稿后报本级政府主要领导审核。

二是政府主要领导根据审计结果报告反映的情况和揭露的问题,以及政府财政管理和人大监督的不同侧重点,决定如何向人大常委会报告预算执行审计工作,并提出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报告的撰写要求,审计机关据此草拟审计工作报告初稿并提交政府办公会议讨论、修改。这是整个报告程序的关键环节,一方面审计机关在政府领导之下,审计工作报告的报告内容应该符合政府要求;另一方面,审计机关要向人大讲实情说实话,重点反映人大关心的情况和问题,突出人大监督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是政府征求人大财经委对审计工作报告初稿的意见,并作进一步修改,最后由政府主要负责人审核定稿。审计工作报告定稿之前征求人大财经委的意见,使之尽可能贴近人大的要求,这样有利于争取主动,避免正式报告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时出现偏差,更好地为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决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