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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拔干部考察报告

提拔干部考察报告

提拔干部考察报告范文第1篇

该同志在xx乡工作多年,先后从事过司法、办公室、团委、计生工作,知识面宽,阅历和经验比较丰富,多年来一直坚持学习不断线,争做学习型干部;坚持创意不减劲,争做创新型干部;坚持工作不放松,争做勤政型干部;坚持自律不动摇,争做廉政型干部。近年来,多次被评为优秀公务员,优秀党员,先后被上级业务部门授予“市新长征突击手”、“市计生先进工作者”等荣誉称号。政治敏锐性强,思想素质高。能一以贯之地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学习知识面宽,对时政、法律、知识、英语、计算机等理论有一定研究,学习方式多,善于和敢于向书本学、向实践学、向领导学、向同事学、向自己学,不断丰富自己的阅历,增进自己的知识,胆识和见识,学习形式活,能自觉参加组织活动集中学,挤压业余时间自己学;读书看报天天学,结合实际专题学。能运用所学理论和业务知识指导办公室、团委、计生工作,起到了武装思想,指导实践的效果。该同志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工作泼辣干脆,处事果断,勤于调查研究,敢于面对问题,勇于解决难题。

从事计生工作,她能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工作优势,做通群众工作,形成计生“大合唱”;有较强的组织协调、指导督查和调查研究能力,善于组织干部进村入户宣传法律法规,让计生政策家喻户晓;勤于深入家庭,讲政策,作动员,晓事理,帮育龄妇女;能将分管工作融入全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自觉讲政治,精业务,促工作,保大局。能有效组织开展管理服务工作,多年来坚持以理服人,以情感人,以绩促人,以身带人,开拓了计生工作新局面。有较强的亲和及融通能力,能与同志打成一片,与工作扎成一堆,与群众密切联系,寓管理于服务之中。该同志敬业精神强,工作有闯劲,有创新意识精神和能力。开展各项工作都有声有色,成绩显著。为推进计生协会工作,她能结合上情,调研下情,在xx村开展“三三制”试点,取得很大成绩。市区分别在乡村召开现场会推介经验,目前在全乡推广的该工作有效的促进了全乡计生工作。为更好地服务育龄妇女,她在全区首创“悄悄话室”,为育龄夫妇提供平台,接受计生服务,融通夫妇感情,在群众中反响强烈,这一创新引起市重视,xx新闻、城区报道专题推介了这一创新做法。为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她组织计生干部深入学习上级精神,研究全乡实际,制定了“领导带动、典型促动、部门拉动”思路,着力在新的套路、进的门路、活的思路上做文章,创新了该工作,一方面全乡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有声有色有味,获得群众赞誉,同时也引来省计生委关注,专题到乡调研,将做法全省推广。

流动人口管理是难题,她积极争取支持,在xx村开展“流动人口综合管理”试点,后在全乡铺开,引起广泛关注。今年6月,省计生委主任施中传、市计生委主任xxx,一道专程到xx村调查研究,解剖经验。开展优质服务是计生主题,她能融通管理和服务,以服务促管理。该项工作走在全区前列。今年7月还代表全区接受市优质服务专题调研。计生工作,难就难在做人的工作难。她善于发挥“典型带路”工作,发掘扶持出了全国优秀中心户长xxx,带出了一批优秀中心户长,协会会长,一批计生专干,带出了计生工作新成绩。该同志能创新工作业态、工作方式、工作内容、工作形势,连年将全乡计生工作推出xx。今年10月,市计生委综合xx计生工作,选点xx检查,非常满意。全乡常住人口、流动人口等管理工作均获满分,创新出成绩。近年来,乡计生工作年年被区评为先进,年年被市评为先进。全乡婚育新风进万家、计生协会工作连年被评为省、市先进单位。

该同志为人公道正派,作风深入扎实。能自觉加强党性锻炼,坚持“三严四自”,严格要求自己管理办公室人员;能严格贯彻“八个坚持、八个反对”,自觉筑起防腐拒变大堤,严格廉洁自律。对全乡各项规章制度,带头坚持,带头落实,带领干部务实。能按照党员标准,切实履行权利,认真服务义务,一直被全乡评为优秀共产党员。乡党委认为,该同志各方面条件成熟,符合提拔要求

提拔干部考察报告范文第2篇

干部选拔任用公信度贯穿于选任工作的各个环节,关系到干部工作的方方面面,我们着重在以下六个方面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努力求得新的突破。

一、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初始提名制度

初始提名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关键环节。近年来,我在这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一是定期推。定期开展委全委会成员民主推荐、(街道)和部门党组织推荐和群众推荐后备干部工作。二是公推。采用公开推荐的形式,即通过党员自荐、党员(群众)联名推荐、组织推荐的方式,公推提名党委委员候选人。三是海推。专门召开全领导干部会议对正科级领导干部后备干部进行民主推荐。四是差额推。对各(街道)党政正职和委、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干部提任人选进行全委会成员差额提名推荐。

二、健全干部选拔任用信息公开制度

努力增加选任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形成凡是不涉及保密的内容,能公开尽量公开的氛围。

一是重大干部信息工作通报制度。对于干部重点工作向社会进行通报,如对于重要岗位缺职情况通报、公开选拔结果通报等。

二是适度公开民主推荐干部的结果。在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之后,对推荐人选的得票、排名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开。

三是扩大任前公示内容和范围。落实干部任前公示制度,在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免之后,及时通过媒体进行公示,除公示拟任人选的基本情况外,还公示拟任人选的简历、照片等,以便于群众更直观地了解拟任用的干部,进行有效监督。

三、提高干部选拔工作民主化程度

近年来我坚持推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化进程,在扩大民主方面积极改革实践,从民主测评、民主推荐到民意调查,从考察预告、“两圈”考察到差额考察,从任前公示、常委会表决到全委会票决,都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探索。我们在扩大民主上下功夫:

一是扩大考察环节民主。在坚持实行考察预告的基础上,延伸干部正常考察,深化干部生活圈、社交圈考察,并探索试行差额考察。不断丰富民主测评的内容方式,探索在服务对象中进行满意度测评,对领导干部存在的问题进行“反向测评”。推广实施民意调查工作,并逐步扩大调查范围。

二是扩大选举环节民主。进一步完善了民主选举的途径与形式,民主选举不断扩大。如积极推进无候选人直选、努力扩大党员群众参与、全面推行竞选演说或书面公开承诺等举措,都使得基层民主政治得到进一步推进。

四、健全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

导向问题至关重要,导向是旗帜,也是标杆,因此我们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强了对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

一是完善考评体系,以科学的标准衡量干部。突出科学发展的总体要求,着眼于经济社会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重点细化推进经济转型升级、自主创新、改善民生、党建等指标体系,加强对打基础、管长远工作实绩的考核。

二是改进考察方法,以有效的手段考准干部。加强经常性考察,在日常考察的基础上特别注重在关键时刻、危难之时、重要关头和涉及个人利益的问题上考察和识别干部。

五、建立健全竞争性选拔干部机制

有差额才会有竞争,有竞争才会有择优,我们力求通过“123”三步法,不断加大竞争性选拔干部力度。

一是每年推出部分(街道)事业编制岗位。面向村干部及大学生“村官”定向招考。

二是每二年开展一次公开选拔(公推竞岗)领导干部和中层竞岗工作,同时开展选拔后备干部工作。在具体方法上也有新突破,笔试体现能力导向,不断增加主观开放性题型的比例,面试不断改进方式。

三是每三年开展一次机关干部集中交流工作。不断加大对年轻干部培养流力度,并探索建立一般干部定期、合理、有序交流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增强干部队伍的活力。

六、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是加强制度建设。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一报告两评议”等工作制度,加强干部选拔任用配套制度建设,努力形成涵盖干部选拔任用各个环节、较为健全的制度体系,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从主要靠“伯乐相马”到按制度程序选人。

二是畅通监督渠道。公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电话,党建网开设了部长信箱,形成经常性群众监督机制。综合运用年度考核、经济责任审计、离任交接、年度总结报告、述职述廉、重大事项报告工作等方式,形成经常性工作监督机制。

提拔干部考察报告范文第3篇

根据区委组织部关于《开展20xx年度区管领导班子干部选拔任用“一报告两评议”工作的通知》(x组发〔20xx〕3号)要求,我局结合实际,认真开展了干部选拔任用“一报告两评议”自查工作。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今年以来,根据工作需要,我局选拔任用粮管科科长1名,严格按照干部任免的任职条件,在规定的编制、职数范围内,没有超编超职数配备干部。

二、主要做法

(一)高度重视,认真学习

区粮食局党组十分重视干部选拔任用“一报告两评议”工作,成立了工作小组,细化工作责任,研究工作措施,切实加大对“一报告两评议”工作的领导。先后多次组织全体干部和下属企业班子成员集中学习《干部选任条例》和《xxx市XX区干部工作相关政策选编》等资料,并按“一报告两评议”工作要求开展评议工作,全体干部本着高度负责、实事求是的态度,以无记名方式填写《选人用人工作民主评议表》和《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表》,客观公正地对本部门开展干部任用工作进行了民主评议,评议的平均满意率为100%。

(二)严格按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形成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

按照《xxx市XX区党政机关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办法(试行)》和《干部选拔任用条例》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局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始终坚持以《条例》为准绳,树立正确的用人导向,牢牢把握用人标准,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坚持原则,严肃纪律,做到坚持原则不动摇,执行标准不走样,履行程序不变通,遵守纪律不放松。

1、严格标准条件,坚持用好的作风选作风好的人。一是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不仅看干部一时一事的表现,而且看其在一个相对较长时期内的整体表现;不仅看干部的平时表现,而且看其在关键时刻、重大问题面前的表现;不仅看干部八小时以内的表现,而且看其八小时以外的表现,全面了解其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坚决克服重才轻德现象。二是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落实干部职工在选拔任用干部中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坚决杜绝少数人选人、在少数人中选人的现象,进一步增强了干部工作的透明度。

2、严格按程序办事,坚持程序一步不缺,履行程序一步不错。一是严把推荐关。坚持会议投票推荐与个别谈话推荐相结合,认真履行民主推荐程序,把好任用干部的提名关,提拔任用的科级干部,均按照有关职数配备、德才素质、任职条件等方面的要求,通过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二是严把考察关。考察前,由领导班子成员和办公室组成考察组,制定考察方案,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查阅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全面掌握干部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有效地提高了考察结果的全面性、真实性、准确性。三是严把讨论决定关。讨论决定在整个干部任用工作中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不折不扣地坚持集体领导、个别酝酿、民主讨论、会议决定的原则,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不搞个人说了算,不搞临时动议,切实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严格按照规定办事。四是严把公示关。认真做好干部任前公示,把好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最后一道关口。对表决通过的拟任用的干部,在任前一定范围内公开,主动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增加工作透明度,提高选人用人的准确性。

(三)强化组织领导,加强干部队伍监督管理

一是加强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干部选任条例》规定,结合实际,在任用干部工作中,始终按照编制规定的科级干部职数,严把职数关,做到不超编、不滥位。二是强化教育。进一步完善科级干部谈话制度,主要领导不仅对科级干部进行任免谈话,同时还强化干部日常管理,有针对性地进行工作谈话、勤政廉政谈话等,经常性提醒和防微杜渐,促使干部不断加强自身修养,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切实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增强自我约束和主动接受监督的自觉性。

三、一报告两评议效果

提拔干部考察报告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开选拔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式之一。

本规定所称的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面向社会采取公开报名,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选拔党政领导干部。

第三条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必须遵循《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

第四条公开选拔适用于选拔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工作部门或者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

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不宜进行公开选拔。

第五条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根据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有计划地进行,逐步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进行公开选拔:

(一)为了改善领导班子结构,需要集中选拔领导干部;

(二)领导职位空缺较多,需要集中选拔领导干部;

(三)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无合适人选;

(四)选拔专业性较强职位和紧缺专业职位的领导干部;

(五)其他需要进行公开选拔的情形。

第六条公开选拔工作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统一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六)办理任职手续。

第七条公开选拔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公开选拔工作应当坚持从实际出发,制定合理的工作方案,提高科学化水平,降低成本。

第二章公告、报名和资格审查

第八条公开选拔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选拔职位以及职位说明、选拔范围、报名条件与资格、选拔程序和遴选方式、时间安排等。

第九条公开选拔应当在调查研究和分析预测的基础上,根据选拔职位的层次、人才分布情况和国家有关政策,合理确定报名人员的范围。

第十条报名人员应当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

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报名人员,应当具备与所报职位要求相当的资格。

对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可以附加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根据选拔职位对人才的需求和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需要,可以对报名人员的职务层次、任职年限等任职资格适当放宽。但报上一级职位的,需在本级职位任满一年;越一级报名的,应当在本级职位任满四年;不得越两级报名。

第十二条海外留学回国人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的人员等,其报名条件和资格由组织实施公开选拔的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有关政策确定。

第十三条报名人员通过组织推荐或者个人自荐等方式报名,并填写报名登记表。报名登记表一般应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第十四条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公布的报名条件和资格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准予参加笔试。经资格审查合格参加笔试的人数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10:1。

第三章考试

第十五条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对领导干部应具备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方法和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特别是运用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领导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面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在领导能力素质、个性特征等方面对选拔职位的适应程度。

第十六条笔试、面试依据《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命题。命题前应当进行职位分析,增强命题的针对性。试题一般从全国领导干部考试通用题库以及经认定合格的省级组织部门题库中提取。

第十七条笔试分为公共科目考试和专业科目考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为5:1。

第十九条面试应当根据需要选择适当的测评方法,注重科学性。

第二十条面试由面试小组负责考试和评分。面试小组由有关领导、专家、组织人事干部等人员组成,一般不少于7人。

同一职位的面试一般由同一面试小组负责考试和评分。

第二十一条面试小组成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公道正派,并熟悉人才测评工作。面试小组中必须有熟悉选拔职位业务的人员。面试小组成员要实行回避制度。面试前应当对面试小组成员进行培训。

第二十二条根据笔试、面试成绩确定应试者的考试综合成绩。

第二十三条笔试、面试成绩和考试综合成绩应当及时通知应试者本人,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四条市(地)、县(市)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条件允许时可以由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统一组织考试。

第四章组织考察

第二十五条根据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人选。考察人选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为3:1。

第二十六条组织(人事)部门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选拔职位的职责要求,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对是否适合和胜任选拔职位作出评价。要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

第二十七条实行考察预告制。将考察对象的简要情况、考察时间、考察组联系方式等,向考察对象所在工作单位或者向社会进行预告。

第二十八条考察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进行。

第二十九条同一职位的考察对象,应当由同一考察组考察。

第三十条跨地区、跨部门的考察,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并出具鉴定材料。

第五章决定任用

第三十一条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察情况和考试成绩,研究提出任用建议。

第三十二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用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党委(党组)集体讨论认为无合适人选的,该职位选拔可以空缺。

第三十三条对党委(党组)决定任用的干部和决定推荐、提名的人选进行公示。公示后,未发现影响任用问题的,办理任职手续或者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并向社会公布选拔结果。

第三十四条对公开选拔任用的干部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务层次安排工作。不适用试用期制的干部,任职一年后经考核不胜任的,提出免职意见。

第三十五条对经过考察符合任用条件但未能任用的人员,符合后备干部条件的,可以纳入后备干部队伍进行培养。

第六章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不准事先内定人选;

(二)严格按照公开选拔工作方案规定的内容和程序操作,不准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

(三)报考人员要自觉遵守公开选拔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准弄虚作假,搞非组织活动;

(四)有关单位要客观、全面地反映和提供考察对象的真实情况,不得夸大、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五)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特别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不准泄露考试试题、评分情况、考察情况、党委(党组)讨论情况等。

第三十七条对公开选拔工作要加强监督。必要时,成立由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等有关方面组成的监督小组,对公开选拔工作进行监督。对公开选拔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干部、群众可以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纪检机关(监察部门)检举、申诉。受理机关和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核实处理。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公开选拔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成员推荐人选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领导人员,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提拔干部考察报告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推进干部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开选拔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方式之一。

本规定所称的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面向社会采取公开报名,考试与考察相结合的办法,选拔党政领导干部。

第三条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必须遵循《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坚持考试与考察相结合。

第四条公开选拔适用于选拔地方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工作部门或者工作机构的领导成员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职位,不宜进行公开选拔。

第五条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根据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的需要,有计划地进行,逐步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进行公开选拔:

(一)为了改善领导班子结构,需要集中选拔领导干部;

(二)领导职位空缺较多,需要集中选拔领导干部;

(三)领导职位出现空缺,本单位无合适人选;

(四)选拔专业性较强职位和紧缺专业职位的领导干部;

(五)其他需要进行公正选拔的情形。

第六条公开选拔工作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公告;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

(三)统一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六)办理任职手续。

第七条公开选拔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公开选拔工作应当坚持从实际出发,制定合理的工作方案,提高科学化水平,降低成本。

第二章公告、报名和资格审查

第八条公开选拔应当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选拔职位以及职位说明、选拔范围、报名条件与资格、选拔程序和遴选方式、时间安排等。

第九条公开选拔应当在调查研究和分析预测的基础上,根据选拔职位的层次、人才分布情况和国家有关政策,合理确定报名人员的范围。

第十条报名人员应当符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

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报名人员,应当具备与所报职位要求相当的资格。

对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可以附加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根据选拔职位对人才的需求和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需要,可以对报名人员的职务层次、任职年限等任职资格适当放宽。但报上一级职位的,需在本级职位任满一年;越一级报名的,应当在本级职位任满四年;不得越两级报名。

第十二条海外留学回国人员、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的人员等,其报名条件和资格由组织实施公开选拔的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有关政策确定。

第十三条报名人员通过组织推荐或者个人自荐等方式报名,并填写报名登记表。报名登记表一般应由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审核。

第十四条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公布的报名条件和资格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准予参加笔试。经资格审查合格参加笔试的人数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不低于10:1。

第三章考试

第十五条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笔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对领导干部应具备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方法和专业知识的掌握程度,特别是运用理论、知识和方法分析解决领导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面试主要测试应试者在领导能力素质、个性特征等方面对选拔职位的适应程度。

第十六条笔试、面试依据《党政领导干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考试大纲》命题。命题前应当进行职位分析,增强命题的针对性。试题一般从全国领导干部考试通用题库以及经认定合格的省级组织部门题库中提取。

第十七条笔试分为公共科目考试和专业科目考试,采用闭卷方式进行。

第十八条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面试人选。面试人选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为5:1。

第十九条面试应当根据需要选择适当的测评方法,注重科学性。

第二十条面试由面试小组负责考试和评分。面试小组由有关领导、专家、组织人事干部等人员组成,一般不少于7人。同一职位的面试一般由同一面试小组负责考试和评分。

第二十一条面试小组成员应当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公道正派,并熟悉人才测评工作。面试小组中必须有熟悉选拔职位业务的人员。面试小组成员要实行回避制度。面试前应当对面试小组成员进行培训。

第二十二条根据笔试、面试成绩确定应试者的考试综合成绩。

第二十三条笔试、面试成绩和考试综合成绩应当及时通知应试者本人,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四条市(地)、县(市)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条件允许时可以由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统一组织考试。

第四章组织考察

第二十五条根据考试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确定考察人选。考察人选与选拔职位的比例一般为3:1。

第二十六条组织(人事)部门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选拔职位的职责要求,坚持德才兼备原则,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察,对是否适合和胜任选拔职位作出评价。要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和群众公认程度。

第二十七条实行考察预告制。将考察对象的简要情况、考察时间、考察组联系方式等,向考察对象所在工作单位或者向社会进行预告。

第二十八条考察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进行。

第二十九条同一职位的考察对象,应当由同一考察组考察。

第三十条跨地区、跨部门的考察,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和配合,并出具鉴定材料。

第五章决定任用

第三十一条组织(人事)部门根据考察情况和考试成绩,研究提出任用建议。

第三十二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用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

党委(党组)集体讨论认为无合适人选的,该职位选拔可以空缺。

第三十三条对党委(党组)决定任用的干部和决定推荐、提名的人选进行公示。公示后,未发现影响任用问题的,办理任职手续或者按照有关规定推荐、提名,并向社会公布选拔结果。

第三十四条对公开选拔任用的干部实行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不适用试用期制的干部,任职一年后经考核不胜任的,提出免职意见。

第三十五条对经过考察符合任用条件但未能任用的人员,符合后备干部条件的,可以纳入后备干部队伍进行培养。

第六章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六条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不准事先内定人选;

(二)严格按照公开选拔工作方案规定的内容和程序操作,不准在实施过程中随意更改;

(三)报考人员要自觉遵守公开选拔工作的有关规定,不准弄虚作假,搞非组织活动;

(四)有关单位要客观、全面地反映和提供考察对象的真实情况,不得夸大、隐瞒或者歪曲事实;

(五)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特别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和回避制度,不准泄露考试试题分情况、考察情况、党委(党组)讨论情况等。

第三十七条对公开选拔工作要加强监督。必要时,成立由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等有关方面组成的监督小组,对公开选拔工作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