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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港事故调查报告

天津港事故调查报告

天津港事故调查报告范文第1篇

瑞海公司董事L于学伟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行贿罪,予以数罪并罚,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主任武岱等25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分别被以罪或罪判处三年到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曾因“喊冤”备受媒体关注的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副书记、总裁郑庆跃,被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以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

危险品爆炸举国震惊

处于京津冀城市群和环渤海经济圈的交汇点的天津港,是我国北方最大的一个综合性港口,也是重要的对外贸易口岸。2013年天津港货物吞吐量首次突破5亿吨,集装箱吞吐量突破1300万标准箱,成为我国北方第一个5亿吨港口。

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于2004年6月3日正式挂牌成立。2003 年11月,天津市委批准天津港务局实行政企分开,行政职能转交天津市交通委员会,天津港务局整体转制为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受天津市交委的委托,集团拥有港口经营许可和危险品管理等八项港口行政管理职权。

2015年8月12日22时51分,天津滨海新区第五大街与跃进路交叉口的一处集装箱码头发生爆炸,引爆点是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集装箱内的易燃易爆物品。现场火光冲天,在强烈爆炸声后,高数十米的灰白色蘑菇云瞬间腾起。

根据国务院调查组的事故调查报告,本次事故中爆炸总能量约为450吨TNT当量。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运抵区南侧集装箱内的硝化棉由于湿润剂散失出现局部干燥,在高温(天气)等因素的作用下加速分解放热,积热自燃,引起相邻集装箱内的硝化棉和其他危险化学品长时间大面积燃烧,导致堆放于运抵区的硝酸铵等危险化学品发生爆炸。

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内,党中央、国务院予以高度重视。8月13日,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先后做出指示和批示,要求尽快控制消除火情、全力救治伤员,与此同时,督促查明事故原因,及时公开透明向社会信息。总理在天津主持召开会议时特别指出,这起事故涉及的失职渎职和违法违章行为,一定要彻查追责,公布所有调查结果,给死难者家属一个交代,给天津市民一个交代,给全国人民一个交代,给历史一个交代。

总裁失陷人生拐点

生于1962年的郑庆跃,21岁进入天津港务局,该局早期隶属于交通部,是天津港口首个实行政企统一管理的半政府半企业机构。30多年来,他一步一脚印,不断奋进向上,一直顺风顺水。在职期间,他取得了硕士学位,先后任天津国际贸易与航运服务中心主任、党组书记,天津市交通委员会副主任,天津市人民政府口岸服务办公室副主任,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副总裁、总裁。做了大半辈子港务人,郑庆跃完整见证了天津港集团及下属企业的发展历程。

不曾想,这场火灾爆炸事故,第一次把他的人生带进了逆向拐点。

天津港爆炸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相继举行了八场新闻会。天津港集团没有发声。8月19日,被媒体呼唤多日却姗姗来迟的第九场新闻会由天津港集团担任主角。总裁郑庆跃一露面,就迫不及待地对在场媒体郑重“澄清”。

郑庆跃说,天津港是个区域的概念,本次发生爆炸事故的瑞海国际物流公司是一家民营企业,坐落在天津港区域范围内。天津港集团公司也是坐落在同一区域范围内的从事港口装卸业务的国有企业,“我们是坐落在同一区域的没有隶属关系的两家企业”“作为企业,我们对其他企业的危险品不具备监管职能”。当有记者问到为什么没有参加此前八场会,郑庆跃回答:“我们这几天主要全身心投入抢险和抢救工作,以及消防员家属的安抚工作,维护港口生产秩序,所以来晚了几天。”

会现场,不断有记者提问关于瑞海公司及危险品监管的问题,郑庆跃始终不做正面回答。在主持人宣布会结束时,多名记者迅速上前围着提问郑庆跃,而郑庆跃则被现场工作人员护着离开主席台。不少记者追问:“天津港,谁来管?”“你们不管,谁来监管?”但并未得到应答。

然而,郑庆跃避重就轻的“澄清”并不能让他逃脱责任,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发生后,检察机关迅速介入,开展了密集式调查。

天津港集团公司到底是一家什么性质的公司,它对瑞海公司的行为果真如郑庆跃所说没有监管责任吗?调查结果表明,2004年8月24日,天津市交通委员会与天津港务局签订《天津港口行政管理职能移交会议纪要》,将港口经营许可与危险品管理等八项港口行政管理职权委托给转制后的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行使,并仍然对港区内入驻企业有安全生产管理职责。2006年,受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的委托,天津港集团对港区内的建设项目具有规划许可初审权。也就是说,天津港(集团)公司作为港区企业管理单位,对辖区内经营企业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等职责。

郑庆跃自2013年8月14日起担任天津港集团党委副书 记、总裁,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作为公司第一责任人,他疏于管理,对瑞海公司存在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经营问题未有效督促纠正和处置,对天津港爆炸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8月27日,天津港举行新闻会8天后,检察机关宣布对郑庆跃予以刑事拘留,9月10日决定对其实施逮捕。

此外,调查还发现,涉及瑞海公司行政许可审批和安全生产监督的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海关、天津新港海关、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滨海新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天津海事局等单位,有关责任人存在受贿、违规审批、监管不力、审查把关不严等腐败行为。

遭重判

2016年5月6日,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以郑庆跃犯罪提起公诉。同年11月7日,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检察机关查明,天津港集团对港区内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初审职责由下设的规划建设部负责。2013年11月至12月,天津港集团规划建设部在对瑞海公司跃进路堆场改造工程进行初审时,违反相关规定,疏于审查瑞海公司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规划设计方案、规划许可申报表与所附平面图,在拟建项目这一关键信息上表述不一致时,仍出具同意的初审意见。后瑞海公司顺利通过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的审批,并长期存在安全隐患。

在日常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中,物流园区安全检查人员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未对瑞海公司作业现场进行检查,以致未能发现瑞海公司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问题。

郑庆跃作为主管天津港集团日常经营管理的总裁,对下属规划建设部门违规“同意”瑞海公司建设危险品堆场的情况毫不知情,而且在“8・12”爆炸事件发生之前,不知其辖区内存在瑞海公司,更不知道该企业是一家危险品存储企业。

检察机关认为,郑庆跃作为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建议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郑庆跃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规划建设及安全监督等部门失察、失管,致使安全隐患长期存在,最终导致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6个月。

郑庆跃当庭表示认罪服判,他在最后陈述时表示:“我作为天津港集团原总裁,工作不够深入具体,对该项目情况一无所知,直到事故发生后才知道,我是有责任的,我认罪。”

庭审中,公诉人对事故相P责任人的“为官不为”感到十分痛心,多次提及:“这么多个环节,哪怕其中一个环节多一份尽责,或许悲剧就不会发生。”

天津港事故调查报告范文第2篇

《财经》记者 朱 欧阳洪亮 张娜

一座竣工仅六年零三个月,曾获得优秀勘察设计奖的高速公路匝道桥梁,在瞬间垮塌,导致六死四伤。

事故发生在7月15日凌晨1时33分,津晋高速公路港塘收费站800米外匝道桥坍塌,五辆载货车坠落,桥下的李港铁路中断。

垮塌

津晋高速公路作为国家规划的重点干线公路之一,是西北地区进入天津港的重要通道,途经鲁、津、冀、晋、内蒙古五地。

事发次日下午4时左右,《财经》记者在塌桥现场看到,随桥梁一起坠落的货车已被运走,大部分桥梁碎块被清除。因塌桥一度中断的李港铁路,亦恢复运行。

国家安监总局7月18日上午通报称,初步查明,事故原因是由于五辆载重货车逆行进入匝道桥,这时前面一辆车迎面开来,五辆车同时右偏让路。由于每辆车拉有150吨矿砂,桥体重心发生偏离,发生倒塌。“桥体是否有质量问题,还需进一步调查。”国家安监总局新闻发言人黄毅告诉《财经》记者。

匝道,又称引道,是指一小段提供车辆进出主干线的辅路,或其他主干线的引线连接道。

津晋高速垮桥现场约30米外,是天津铁路集团李港线污水河道口的办公室。在此值班的杨姓工作人员告诉《财经》记者,事发当晚,当时他听到一声巨响,看到100多米桥面坠落,“有汽车也掉下来了。”

坠落的混凝土碎块砸在穿桥而过的两条铁路轨道上,数十米长的钢轨当即被砸断,多个水泥枕木亦被砸碎。这两条铁路属于李港线,每日有50列至60列运煤货车穿行于此。

让这位杨姓工作人员心有余悸的是,垮桥发生时,一列货车距离事故现场只有五分钟行程。他紧急截停了急驰而来的列车。

此后,李港铁路因此中断20多个小时。经过抢修,至7月16日凌晨才恢复通车。

16日下午,《财经》记者在现场看到,垮塌的匝道桥大致为东西走向,垮塌部分正是桥梁的弯道部分。从残留的桥梁处可见,两端的断口均十分平整,应为桥梁预制道板的接头处。

已坠落的西侧残留桥梁,有明显熏黑迹象。据目击者称,此为一辆货车坠落发生燃烧所致。而在断桥之下,一片新鲜的土堆中不时传来噼啪的爆裂声,土堆的缝隙还冒出火苗。一位现场人员表示,这可能是坠落车辆所载电石灰,被掩埋后遇水发生燃烧。

在土堆旁,十来个拾荒者还在忙着从废墟中翻拣,不断地将翻出的钢筋和车辆残片装入三轮车运走。大约半小时后,这些拾荒者才被施工人员劝离。

7月17日上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新闻发言人黄毅告诉记者,这次事故造成六人死亡,其中三人为住在桥下的流浪者。

疑虑

就此次恶性事故,天津市政府成立了调查组展开进一步调查。在坊间,针对津晋高速设计缺陷、工程质量产生质疑。

据《财经》记者了解,此次事故发生在津晋高速天津东段,其投资方为浩天津晋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下称浩天津晋),该公司由天津浩天集团、天津市高速公路投资建设发展公司(下称津高速)组建,浩天集团绝对控股。

此次垮桥事故,也使得天津一起腐败旧案重归公众视线。

津晋高速经营权的控股方浩天集团,在天津市声名赫赫,原因之一是,公司董事长王小毛为原天津市检察院原检察长情妇。

2006年两人同时被查,并相继获刑。

《财经》记者调查得知,过去十年间,王小毛依托权势,相继揽下津晋、津汕、津岐、京福等多条公路天津段的投资经营。

津晋高速天津东段2001年4月15日开工,于2003年9月28日竣工验收。王小毛担任浩天集团董事长,则在1999年至2006年间。

围绕着津晋高速,一个曾经的故事是:2006年,已通车三年的津晋高速所获得的稳固现金收益,被王小毛挪用于津汕高速的建设,终因资金链断裂引起连锁反应。王、李随之身陷囹圄,并引发天津政坛动荡。

天津市政公路信息网的资料显示,发生事故的匝道桥,属于津晋高速港塘互通式立交工程的一部分,位于天津塘沽区新城镇。

据《财经》记者了解,该工程曾获得2002年度天津市优秀勘察设计三等奖,于2003年4月竣工,其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分别为天津市公路工程总公司、天津市华盾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天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津晋高速的管理者浩天津晋,曾由天津浩天集团、津高速共同注资成立。其中,津高速隶属于天津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投资集团,是天津市惟一代表市政府在公路行业对外招商引资的经营实体,独家享有天津地区高速公路的投资权及建设权。

津高速一名高层告诉《财经》记者,这起事故是由超载引起的。三辆载重150多吨的车(荷载最大不应超过55吨)和一辆载重50多吨的车,恰好集中在桥上80米的范围内。而这段桥梁的标准荷载是115吨,即使设计施工有富余量,也不能承载500吨。

据该高层人士介绍,塌桥项目曾获国家优质工程银奖,他觉得事故原因就在于国家治理超载力度不够大。

但质疑者称,依其所述,全国超载现象如此严重,桥梁坍塌事故岂不是比比皆是?

隐患

《财经》记者调查发现,在过去十年间,王小毛名下的浩天集团涉足公路领域颇深。

早在1999年6月,王小毛就与津高速的前身――天津市公路建设发展公司合作,成立浩天津岐公路有限公司,运营津岐公路(天津南环路至津晋高速)项目;此后,又先后于1999年12月与津高速成立浩天京福公路有限公司,合作京福公路(北京-福建)天津南段项目。此后,浩天集团介入了津晋、津汕两条国家重点高速公路的投资。

其中,在2002年9月,浩天津晋成立,作为津晋高速公路天津东段的投资与运营主体,在其500万元注册资金中,津高速出资50万元,占10%;浩天集团出资450万元,占90%。

2002年9月20日,浩天津晋召开董事会,将公司注册资本增至6亿元。但对于总投资达18.5亿元的津晋高速项目,这一注册资本仍然远远不足。为此,津晋高速于2003年2月获得建设银行一笔10.7亿元的贷款,期限为2003年3月至2016年3月。

按照协议,贷款以津晋高速公路天津东段收费权作为质押,津高速和浩天集团共同为其提供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浩天集团以其持有的浩天津晋股权,向津高速提供反担保。

津高速如此担保,一度引起市场质疑,被认为津高速是在帮助浩天集团购买属于自己的津晋高速的经营权。

根据浩天集团资料,津晋高速公路工程的内部收益率为21.64%,2002年净现值达到4409.54万元,2021年累计净现值达到15亿元,投资回收期12年。其现金流已非常可观。

不过,王小毛之欲望并不止于此。她将目光瞄准了远非能力所及的更大的高速公路工程。

2005年12月6日,浩天集团又与津高速成立合资公司,共同投资建设津汕高速公路。这是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配套工程之一,计划于2007年完工,以便使北京主会场顺利连接天津、山东青岛两个分会场。

由于津汕高速的投资额为40亿元,浩天集团面对极大的资金压力。2006年3月,为填补津汕高速工程的资金缺口,浩天集团擅自挪用了浩天津晋准备还贷的准备金4000万元。

尽管如此,津汕高速工程还是因资金链断裂,在2006年下半年出现了大面积停工。

《财经》记者获知,停工事件引起高层重视,上述挪用资金行为,亦纳入银监会、审计署等有关方面的调查范围。2006年4月,王小毛因涉嫌行贿罪,被河北省唐山市检察院监视居住,同年8月10日被逮捕。

直到王小毛被抓近半年后,2006年9月12日,津高速了一则简单含混的担保公告;同时,其融资券主承销商民生银行也随之了一则“提示性公告”,主要内容是津高速参股10%的浩天津晋,截至当年8月31日有一笔4000万元的银行贷款逾期未还。

这正是被王小毛挪用至津汕高速的上述还贷准备金。

王小毛失去自由一个多月后,天津市检察院原检察长即于2006年6月被立案审查。中央纪委通报称,“犯有生活腐化错误”,以及“为企业牟取利益”,均与王小毛及其企业有关。

天津港事故调查报告范文第3篇

2010年12月15日晚6点,中石油大连新港储油灌区(下称新港油罐区)附近区域失火,3人在火灾中遇难。

火灾就发生在油罐区一路之隔的鑫湾宾馆。这里距最近的油罐约30米,离发生“7•16”和“10.24”火灾的103号油罐约80米。“一旦引燃油罐,悲剧可能重现”,有目击者回忆说。

与前两次火灾被媒体广泛关注不同,“12.15”火灾未公开见诸报端,平静得像“没有发生过一样”。

之前的7月16日,新港油罐区发生爆炸和原油泄漏事故,部分原油流入附近海域,至少50平方公里的海域受到污染,直接损失在5亿元以上;10月24日,中石油辽河油田的工作人员在拆除“7•16”火灾中的103号罐时,再次引发火灾。

“现在是紧要关头,不论是中石油,还是大连市政府,都不愿意再生枝节。”一位参与调查的专家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记者,国务院调查组对前两次火灾的调查已接近尾声。

国家安监总局的内部人士则透露,目前,参与调查的部委已将“7•16”事故的调查报告上报国务院,对事故的处理即将最终落定。

接近“7•16”事故调查的专家透露,受到最大惩罚的将是两家承包商――天津辉盛达石化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天津辉盛达)和上海祥诚商品检验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下称上海祥诚)。中石油和大连市分担次要责任。(详见辅文:《追责“承包商”》)

中石油和大连市政府对火灾的善后达成一致意见:油污清理结束的后续赔偿工作由大连市政府负责,中石油“以投资抵赔偿”――在大连的长兴岛投资2000万吨/年炼油、100万吨/年乙烯项目。上述炼油项目上马后,中石油在大连市的炼油能力将达5050万吨/年,其产值预计将占到大连市GDP的1/3。

擦肩而过的大灾

“大连能(在‘7•16’火灾中)幸存,属于各种利好堆积在一起的侥幸。”大连市政府的一位官员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记者。

大连方面提供给记者的资料显示,发生爆炸的103号罐位于新港油罐区下辖的中石油国际储运公司的罐区,该罐区共有20个储油罐,库存能力185万立方米。

在该罐区周边,还有其它单位的大量原油罐区、成品油罐区和液体化工产品罐区:北侧是国储油罐区,罐区内有30个10万立方米的储油罐;东侧是总储量132万立方米的大连港南海罐区,罐区内有12个10万立方米的储油罐;4公里外,则是大连福佳•大化石油化工70万吨/年的PX芳烃项目。

沿大连港一路向北至金石滩,大化集团、中石油大连石化、中石油西太平洋石化等大大小小上百家石化工厂分布于近百公里的海岸线上,数百个巨大的储油罐连绵不绝。

国务院调查组事后详细调取的资料显示,沿海各个原油罐区实际储存的油品总计700多万吨。

“按照(李万才)市长的说法,如果火势蔓延,整个大连将在火灾里燃烧5年。”前述大连市政府人士说。

危及大连的不仅是原油油罐。紧邻大连港南海罐区的是液体码头罐区,该罐区建有51座散化工品储罐,储罐内储存着包括二甲苯、甲苯等强腐蚀剧毒易爆的化工原料。

按照前述政府人士的说法,一旦液体码头失火,仅剧毒就有可能导致上百万人死于非命,大连及其周边的渤海湾区域将遭遇巨大灾难。

一位参与救火的官员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记者,7月16日22时左右,大连港南海罐区一储油罐在高温烘烤下爆裂走火,所幸罐里没有太多原油。事后的照片显示,南海罐区至少有5个油罐的表面有燃烧的痕迹,直至17日上午10点,南海罐区的大火被基本扑灭。

惊险的是,在南海罐区和液体码头罐区启动固定灭火设施实施喷淋降温后,两个罐区的供水同时告急,最终是出动船只从海上接力供水。

“大连得感谢消防战士,是消防官兵救了这座城市。”前述政府官员说。

中石油“失声”

“7•16”爆炸发生后,大连市政府连续召开新闻会,安抚民心、解释质疑。作为发生爆炸事故企业的主管――中石油,缺席新闻会,也几乎“失声”所有的公开场合。

“中石油着火,地方政府倒成了唯一的主角。”2010年12月19日,大连市政府一位官员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记者,鉴于很多问题政府方面并不掌握,大连政府方面曾多次要求与中石油召开联合新闻会。

在其中的一场新闻会后,《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询问中石油为何缺席时,大连市委宣传部副部长王卫的回答是:“这个问题你不该问我,应该去问中石油。”

2010年7月26日,《大连日报》报道,经过5天的奋战,“大连海上清污取得决定性胜利”。报道赞扬了“大连市各级党政机关、各区市县、乡镇、街道、企业均积极行动起来所创造的清污奇迹和城市精神”。文章未提及中石油。

中石油大连石化内部人士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中石油在内部协调会上将“7•16”事故后的清油等应急工作,全权交给中石油大连石化处理,资金由集团总部拨款后,再由大连石化转交大连市政府。

上述人士表示,中石油虽然至今未公开表达赔偿,但是在清污工作中“还是表现积极”:发生爆炸事故后第二天,中石油总经理蒋洁敏就公开表示,“调动一切可以动用的资源和力量,与有关部门通力合作,确保用最快的速度完成海上清污工作。”

7月19日,蒋洁敏亲自赶到大连。在大连港董事长邢良忠的陪同下,乘船绕大连新港一圈察看,此时的大连沿海已形成数十公里的原油污染带。

当日晚,大连市委书记夏德仁与蒋洁敏一行会谈。蒋洁敏在会谈中多次对大连方面表态,“人、财、物,中石油全力以赴。”

善后谈判

清污之后,大连市与中石油各自成立了污染后续处理领导小组。大连市政府方面由常务副市长肖盛峰任组长,中石油方面由中石油大连石化总经理蒋凡牵头。随后的一段时间里,双方就污染赔偿问题进行过多次谈判。

知情人士说,谈判初期,大连市政府根据内部会议的讨论,曾提出这样的赔偿要求――10亿元。这笔钱由两部分构成:中石油赔偿5亿元,大连市政府向中石油借款5亿元。

对此,中石油并未接受。“中石油有两方面的顾虑。首先,这笔巨额支出无法向国资委等监管部门解释;其次,一旦支付了赔偿,等于承认了中石油在大火中的责任,搞不好真的会对被追责。”参与谈判的知情人士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记者。

“不是赔多少钱的问题,而是赔不赔的问题。”大连市委的高层人士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中石油“不还价”的态度,让自认为也是受害者的大连政府方面多少有点不悦,在谈判过程中双方还一度出现“互拍桌子”的情形。

他说,大连市政府的主要领导很希望中石油能够承担责任,这样,既可以减少政府背负的巨大舆论压力和市民责难,另一方面,也可以摆脱因大火而引发的进一步追责。

大连市政府知情人士认为,中石油高层“拍桌子”的勇气,可能来源于中石油对大连的后续投资项目。

按照大连市的“十二五”规划草案,至“十二五”末,大连市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要双双达到1万亿元。2010年,大连市的GDP和固定资产投资均为5000亿元。

上述知情人士认为,如何完成“双万亿”是大连市政府必须周全考虑的问题,而中石油此前正在研究上马的千万吨炼油项目,无疑是“助推剂”。在与大连方面的谈判过程中,中石油同样会考虑到这一因素。

中石油目前在大连有两个炼油项目,分别是炼化能力2050万吨/年的中石油大连石化和1000万吨/年的西太平洋石化。2008年,两家公司当年产值接近千亿元,大连全市当年的GDP则为3858亿元。

尽管有英国石油公司(BP)巨额赔偿漏油的先例,但大连市政府方面人士认为,从中石油此前处理危机事故的前例来看,“与其和中石油坚持下去,倒不如就坡下驴。”

该人士认为,大连“7•16”事故的善后结局应有前车之鉴。2010年初,中石油位于陕西省华县的地下输油管道发生泄漏,导致黄河沿岸的多地暂停饮用黄河水。事后,中石油官方网站消息说,中石油在华县漏油事故中负次要责任,“事故原因为第三方施工破坏所致”,因此,中石油至今未谈赔偿事宜。

“如果坚持下去,我们(‘7•16’事故的善后结果)很可能是(华县漏油的)翻版。”这位政府人士说。

此外,2005年11月,中石油吉林石化双苯厂发生爆炸,100多吨致癌物质流入松花江939公里水域,上千万民众饮用水告急。

此次事故导致当时的国家环保总局局长解振华引咎辞职,而事故的责任方中石油被依法罚款100万元。事后,中石油同样未提赔偿,而是以“捐赠”的名义给了吉林市500万元治理污染。

“投资换赔偿”?

2010年8月3日下午6点。中石油总经理蒋洁敏第二次到访大连,与大连市政府方面在香格里拉酒店进行最后的谈判。

除了蒋洁敏,中石油方面还有副总经理周吉平、大连石化总经理蒋凡等人;大连方面除市委书记夏德仁,还有市长李万才、常务副市长肖盛峰、副市长戴玉林、市委常委王萍、长兴岛临港工业区党工委书记徐长元、发改委主任姜周、经信委主任刘岩等人。

有参加会议的人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从双方的“出场阵容”可以看出,这实际上已经不是谈判会,而是最终的拍板会。

夏德仁代表大连方面表态:后续的赔偿工作将由大连市政府承担;蒋洁敏明确表示:中石油正式启动位于长兴岛的两千万吨炼油和百万吨乙烯项目。

会中,蒋洁敏代表中石油递交给夏德仁一封感谢信,感谢大连市政府的支持和帮助。

“这是大连(政府)替中石油‘扛雷’了。”上述知情人士表示,这样的处理让中石油抽身“7•16”爆炸事故的核心,大连市政府承担了后续赔偿,当然,同时获得了梦寐以求的中石油的投资大单。

长兴岛2000万吨/年炼油项目上马后,中石油在大连市炼油能力将达到5050万吨/年,其产值预计将占到大连市GDP的1/3。

问责“有关部门”

中石油和大连市政府达成内部妥协后,各方都在静候最终的责任认定。

2010年12月下旬,国家安监总局一位内部人士告诉《财经国家周刊》,爆炸事故责任的调查报告已经上报国务院。

“中石油和大连市政府可能都会是次要责任。”一位接近调查组的知情人士告诉《财经国家周刊》,向输油管道注入脱硫剂的天津辉盛达和上海祥诚“将成为主要责任人”。

自7月16日至今,责任方的说法有多种。

7月17日的新闻会上,安监总局方面表示,初步查明,爆炸系利比亚籍油轮“宇宙宝石”号在卸油过程中操作不当,导致油轮漏油所致。

这一结果引发船东新加坡太平洋石油公司的不满。大连港方面人士告诉《财经国家周刊》记者,油轮在进港及卸油过程中均由中方人士主管和负责。

一周之后的7月23日,国家安监总局通报,通报确认的事故责任包括:事故单位对加入的原油脱硫剂的安全可靠性没有进行科学论证;原油脱硫剂的加入方法没有正规设计,没有制定安全作业规程;原油接卸过程中安全管理存在漏洞,事故单位对承包商现场作业疏于管理,现场监护不力。

在接受《财经国家周刊》电话采访时,太平洋石油公司人士表示,卸油的全部工作均由中方人员主导,停止卸油的通知也是由中方人员发出。

安监总局的事故通报显示,7月16日13时,油轮暂停卸油并告知“有关部门”,但因“管理混乱,信息不畅”,注入含有强氧化剂的脱硫剂的作业仍在继续,18时8分,靠近脱硫剂注入部位的输油管道爆炸。

透过通报可以看出,“有关部门”对爆炸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确认谁是“有关部门”并不容易。

通报并未明确事故责任方。通报中除外方油轮、天津辉盛达、上海祥诚外,还提到由中石油控股的两家公司――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下称国际储运公司)、中油燃料油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燃油)。

中石油内部人士提供给《财经国家周刊》的资料显示,“7•16”火灾中卸载的原油隶属于中燃油,但原油卸载于国际储运公司的罐区,该罐区的日常管理由中石油大连石化负责。配合卸油注入脱硫剂的是上海祥诚,指导上海祥诚工作的则是天津辉盛达。

上述公司均有可能是“有关部门”。

天津港事故调查报告范文第4篇

1999年7至9月,被告天津港田发动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田发动机公司)从南方摩托股份有限公司购得发动机端盖出厂铸有“licensed by YAMAHA”字样的NF1E40QMB发动机1111台,用于其生产的GT50T-A型摩托车。原告于2000年4月10日经公证购买并予封存港田GT125T、GT125T-B和GT50T-A两轮摩托车各一辆,其中GT50T-A型摩托车的前身和后身上贴有“engine licensed by YAMAHA”字样的透明不干胶贴,该字样分上下二行,其中上行的“engine licensed by”字体较小,下行的“YAMAHA”字体相对较大,两者相比较,字号约相差3倍;在使用说明书中注明的生产企业是天津港田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港田集团公司)和港田发动机公司,并附有“天津港田摩托合格证”,上面有“天津港田集团公司成品质量检验合格专用章”。

雅马哈株式会社在中国合资生产125型摩托车的企业之一是株洲南方雅马哈摩托车有限公司,其生产的ZY125型摩托车油箱上使用手写体“VISION”商标。2000年6月27日,港田发动机公司从案外人天津市军利达工贸有限公司购买GT125-6型摩托车油箱50个,随附有“VISION”标识50个。港田发动机公司在其生产的37辆GT125-6型摩托车油箱上使用了“VISION”标识。该行为于2000年9月1日被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津南分局给予行政处罚。

另外,1999年3月,港田发动机公司与江苏林海雅马哈摩托有限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购买用于125系列摩托车的153FM发动机2000台,用于50系列摩托车的1E40FM发动机500台,该合同未实际履行。港田集团公司据此合同,在《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中关于GT125T、GT125T-A、GT125T-B和GT50T-A型摩托车登录如下内容:生产企业港田集团公司;发动机生产企业江苏林海雅马哈摩托有限公司,发动机商标“林海YAMAHA”,发动机型号LY152QMI(153FM)和LY1E40QMB(1E40FM)。江苏林海雅马哈摩托有限公司为雅马哈株式会社的合资企业,其只生产用于90和100系列摩托车的发动机,并经原告允许其使用“LINHAI-YAMAHA”标识,其并不生产“林海YAMAHA”牌LY152QMI和LY1E40QMB型发动机。

原告向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连带赔偿原告因商标侵权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在全国发行的报刊上向原告公开道歉,消除影响;港田集团公司消除其在《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中有关港田摩托车使用“林海YAMAHA”牌LY152QMI和LY1E40QMB型发动机的内容;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中国注册的“YAMAHA”、“VISION”商标应依法保护。被告港田发动机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生产的GT50T-A型摩托车的前身和后身部位上粘贴“engine licensed by YAMAHA”字样,其中特别用意放大显示“YAMAHA”字样,显然是企图利用中国消费者不熟悉英语或疏忽大意,暗示自己的产品与“YAMAHA”有某种联系。被告港田发动机公司在产品上的该种表达方式,构成商标侵权。

港田发动机公司未经雅马哈株式会社许可,擅自在自己制造的产品GT125-6型摩托车整车油箱上使用“VISION”商标,显系侵权。被告有关该油箱的来源的辩解,并不影响对被告侵权行为的认定。

虽然港田发动机公司签约购买有关发动机,但提供合同履行的证据不充分,故港田集团公司主张在《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登录的有关“目录”产品的发动机有合法依据的理由不能成立。综合全案侵权事实,应认定港田集团公司同样是在利用合同和产品目录,使用“YAMAHA”商标字样,推销自己的产品,该种使用行为亦构成商标侵权。

本案所涉侵权产品说明书和产品合格证以及《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均注明港田集团公司是摩托车的制造商,且港田集团公司单独以生产者的名义向国家管理部门申请目录,可以证明港田集团公司和港田发动机公司构成共同侵权。

原告请求赔偿数额的主要证据是株洲南方雅马哈摩托车有限公司销售数量减少的统计资料和原告为调查和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律师费、广告费等,但没有提供原始凭证,缺乏证明力。被告侵权可能是销售量减少的一个因素,会间接损害原告作为合资企业的股东利益,但销售数量的增减受市场多种因素的影响,被告侵权并非惟一因素,被告侵权对原告合资企业的销售影响难以定量分析。原告因本案而支付的律师费,根据原告提供的资料,难以确定合理的数额;已支出的广告费用,其中也包括与本案无关的内容。因此,原告请求赔偿的数额,证据不足。但原告有关赔偿范围的合理主张,可作为确定本案被告赔偿数额的裁量因素予以考虑。鉴于本案被告侵权造成的损失数额难以确定,依照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侵权赔偿原则和公平诚信原则,应当酌情考虑有关赔偿合理因素及情节确定赔偿数额。被告以产品未获利为由,拒绝赔偿的辩解不能成立。

本案侵权行为发生于最新修订的商标法施行之前,故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适用当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于2002年8月6日作出?2001?高知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一、二被告立即停止销售带有“VISION”商标型号的摩托车和在车前身和后身上标有“engine licensed by YAMAHA”字样型号的摩托车;二、二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损失人民币40万元;三、责令天津港田集团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国家《全国汽车、民用改装车和摩托车生产企业及产品目录》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GT125T、GT125T-A、GT125T-B和GT50T-A型摩托车“发动机的生产企业为江苏林海雅马哈摩托有限公司,发动机的商标是‘林海YAMAHA’,发动机型号是LY152QMI(153FM)和LY1E40QMB(1E40FM)”的内容;四、天津港田集团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在《摩托车》杂志刊登向原告的道歉声明,声明内容需经该院核准。逾期,将公告本判决书,刊登费用由天津港田集团公司负担;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天津港事故调查报告范文第5篇

一场重大劫难后,事故应急处置往往需持续数日,尤其是后续土壤修复,甚至经年。

水环境风险尚可控

化学品爆炸事故造成的污水必须优先处置,否则一旦下雨防堵不及,会造成污染扩散。在探讨处置方案时,天津港事故现场专家组曾对周边几家污水处理厂进行比选,最后选定距爆炸现场最近的保税区扩展区污水处理厂,处理雨污管网内的废水与消防废水。

现场指挥部还确定了一个废水处置途径,即通过专用的罐装运输车,将废水转运至40余公里之外的天津合佳威立雅危废处置中心,主要承担现场隔离区的明渠、水坑、水塘等低洼汇水区内的高浓度废水。

传统的市政污水处理厂通常采用生物法处理废水,含危化品的高浓度废水要依赖物理、化学等方法特殊处理,两者技术路线不同。“只要不计成本,技术上不是难题。”北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副总经理薛晓飞分析,处理每吨危化品废水的成本几十元,处理同量的市政污水仅需几角钱,甚至几分钱。

最棘手的是废水量太大,处理时间长。现场区的排海口、市政管网全部被封堵,防止污染源外泄,这导致大量高浓度含氰化物废水淤积。据《中国环境报》报道,事故现场存有约6万吨废水。

数十辆运输车、抽水车与挖掘机被调往封闭区紧急作业。至8月21日,天津市政府副市长王宏江称,封闭区内的污水已处理了3060吨。

令专家组不安的还有,爆炸发生后,在原点形成一个直径约100米、积满水的大坑,看上去像一只睁大的巨眼望向天空。以水坑为中心的警戒区内,氰化物超标严重。

根据环保应急工作组的测定,大水坑中废水的氰化物平均超标40多倍,另外,PH值也出现超标,在10-11之间,碱性很强。

云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站长助理王立前对《财经》记者分析,碱性废水比酸性废水危害小,因为氰化钠不能遇酸,遇酸会变成剧毒的氢氰酸,在碱性环境下,氰化物比较稳定。

污水处置还增设了一道破氰专项装置,由前去支援的清华大学等机构专家制定。核心区内高浓度污水的破氰处理将原地进行,然后转运。所谓破氰处理,就是利用化学反应,将氰根离子中的碳原子和氮原子拆散,从而将氰化物分解成低毒物或无毒物,如氮气和碳酸盐等。到现场之前,专家已做过破氰效果与效率的紧急实验。

经过破氰处理的废水,再通过污水处理厂、危废处置中心,经多个无害化处理环节,水质达标后再排放入海。一位在现场的环保部专家说: “上级有两点要求,一是不能只满足达标值,要执行更高级别,达到污染前的背景值再外排;二是确保一滴未经处理的水都不能外漏。”

截至8月26日,大坑周边积水点内废水,已经用罐车运出。然而,由于大坑附近土壤松软、不能承载罐车重量,运出废水方案不适用大坑内废水。据媒体报道,大坑中6万吨污水量,需要预备出10倍的储水能力,也就是达到60万吨水的储水能力。

一套破氰设备日处理污水5000吨左右。一位天津市环保系统官员说:“现场计划增加设备进行积水清理,要彻底处理完毕预计可能三个月。”

相比地表水的封闭式控制,目前对地下水的监测略显不足。地表水环境监测点位共42个,海水环境监测点6个,而地下水监测点仅有8月22日设置的一个。根据当天的监测数据,地下水中检出氰化物,未超标。

一位曾去过现场的环保系统专家对《财经》记者说:“一个监测点是不够的,要想掌握全面情况,应布设更多的地下水监测点。”

地下水一旦被污染,修复的难度将远远超过地表水治理,且修复周期长。北京师范大学水科学学院教授王红旗说,此次事故幸好有地域特殊性,即使发生了地下渗漏,主要污染对象也是海洋,而不会对水源地造成威胁。

天津港是填海造地项目,事故发生地靠近渤海海域,海水与地下水互通,污染浓度会受到海水稀释;另一方面,相比地表水的径流速度,地下水的污染物扩散速度会相对缓慢。

土壤修复方案待定

由于爆炸事发地邻近住宅区,土壤污染的治理成为社会各界尤其是附近居民关注的核心问题之一。一位在现场的环保部固废中心人士告诉《财经》记者,在应急处置结束之后,后续要修复土壤。这项内容已被列入事故指挥部的工作范畴,但具体修复方案尚未确定,目前处于准备启动的状态。

与常规项目相比,天津爆炸事故的遗留场地复杂得多。

中国环境科学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所长王琪表示,常规污染场地是多年积累的污染造成,污染源相对容易确定,污染物迁移途径与范围可根据扩散模型测算出大致规律,而天津事故麻烦之处是,污染物的污染规律不易掌握。

比如,事故现场是多种危化品仓储库,遗留污染物不明,而且爆炸过程中不排除发生二次化学反应生成新污染物;污染扩散途径多,爆炸过后除了空气和水、土层等自然条件以外,还可以通过喷溅、挥发、沉积以及自然散落等途径造成环境污染。

在清华大学环境学院教授刘建国看来,突发环境事故在各界高度关注之下,现场应对处置的紧迫性更强,制定修复方案时不可能做到常规污染场地项目的长时间论证、比较。并且,客观限制因素较多,还要在敏感事故中严防可能发生的次生事故。

据官方公布的数据,事故场地曾存包括硝酸铵、硝酸钾在内的氧化物1300吨左右,金属钠、金属镁等易燃物约500吨。这些危险品基本上在参与大爆炸后分解了。

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副主任杨敏研究员告诉《财经》记者,一般情况下,硝酸铵、硝酸钾并不具有特别的危害,只是当有大的外力,如撞击、高温时才会发生爆炸。而且,爆炸后形成的是比较简单的物质如氮气、水等,总体上危害不会很大。

需要关注的是氰化物的污染。爆炸前现场存有700吨氰化钠,后期工作人员在核心区已清理收集近200吨,并将它们安全运出。也就是说,可能有500吨氰化钠被散播遗留在环境中。

氰化物是冶金、化工、制药、纤维制造等工业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国内有治理的成熟方法。通过处理受氰化物污染的土壤,可以使氰化物分解成低毒物或无毒物。因此,与重金属和有机物的污染土壤相比,氰化物的处理难度相对较低。杨敏认为,现场危险品的处理工作要尽快掌握污染物的种类和含量,然后进行污染物的截留和妥当处理。

按轻重缓急进行分期治理,也是国外处理突发环境事故污染场地的原则。位于美国新泽西州的Chemical Control Corporation场地,曾长期作为危废储存、处理场地,接收过不同类型的化学品。这块场地在1980年发生了一起火灾及爆炸事故,引发了土壤、水污染等严重后果。

该场地彻底治理,分三个步骤:首先,是历时一年的应急处置,主要是清理所有雨水管网、打捞周边地表水污染物,以及移除场地周边的所有容器,并完成有针对性的初步场地调查;之后,是全面调查和评估,经多轮论证,七年后,美国国家环保局才确定最终修复方案,选择了固化稳定化技术。最终,直到1993年12月修复工程竣工。

竣工并不代表修复工程结束了。按美国国家环保局规定,该场地每五年要进行一次评估,经三次评估来验证是否达到修复决策目标。因此,直到2009年,整个修复工作才彻底完成,最终的评估结果显示该地块能满足对人体健康和环保的要求。

在天津港事故现场,危化品清理和废水治理工作进行的如火如荼,加之邻近住宅区,因此,污染土采取了转运、在别处存放的异位修复法。其实,在常规的污染场地项目中,更受业界推崇的是原位修复法,此法可以减少外运污土带来的环境风险。

自8月20日起,中铁十八局五公司,开始在天津港海铁一号路,建设高1.2米的存放池,该池有防渗结构,能存放2.4万方污土。

上述环保部专家告诉《财经》记者,该存放池只是短期封存污土,最终还要原地或再转运出去修复,最终的修复方案尚未确定。第一步要对现场含危废物质的土壤进行简单洗消处理,下一步就会转运到临时存放池中,应急处置结束后再进行彻底修复。

全面评估还须时日

大水坑内的水处理完后,坑内底泥该如何处理?这给现场环保专家组出了一道难题。污染场地的治理对象通常还包括含高危、有害物质的渣和屑,以及附有大量有毒物质的底泥等。

2005年11月13日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爆炸,事故污染场地涉及约3公里长的地下排水涵管,其中沉积物的清除属于地下密闭空间作业,且其中积水较多,是修复工程的难点。

“当时一个有利条件是正处于冬天,零下20摄氏度的低温把管网中的底泥给冻住了。我们采取机械和人工结合的方法,一点点抠出来,再送到危废处置焚烧炉中处理掉。”刘建国参与了该事故应急处置和场地调查修复,他回忆,方案确定后,整个处置过程耗时四个多月才完成。针对不同污染物,上述爆炸后的善后处置采取了安全填埋、高温焚烧以及生化处理等技术结合应用。

污染场地修复技术虽有多种可供选用,天津港事故后场地的修复方案尚未敲定。《财经》记者获悉,原因主要有:应急阶段远未结束,后续更漫长的治理还无暇顾及;事故现场的后续土地利用方向尚未明确,还无法确定最终的修复目标值,进而无法拿出最终的技术路线。更为关键的是,决定修复方案的基本前提――全面的污染风险评估报告尚未完成。

自8月16日起,天津市环境监测站在事故区5公里内,布设73个土壤环境监测点。8月22日,官方公布,测出16个土样有氰化物,但均不超标,大致方位是事故点南侧和东部偏北。借此事故,应该建立一套突发环境事故善后处置长期监控和评估机制,实行分级管理、及时公布。如此才能让民众放心

天津港“遗毒”清理持久战

本刊记者 高胜科 贺涛 孙爱民/文

距离天津港“8・12”事故现场2公里的天津港保税区扩展区污水处理厂,在爆炸中部分设施损坏,紧急抢修。爆炸发生翌日下午,这家市政污水处理厂临危受命,负责处理事故区内废水。

一场重大劫难后,事故应急处置往往需持续数日,尤其是后续土壤修复,甚至经年。

水环境风险尚可控

化学品爆炸事故造成的污水必须优先处置,否则一旦下雨防堵不及,会造成污染扩散。在探讨处置方案时,天津港事故现场专家组曾对周边几家污水处理厂进行比选,最后选定距爆炸现场最近的保税区扩展区污水处理厂,处理雨污管网内的废水与消防废水。

现场指挥部还确定了一个废水处置途径,即通过专用的罐装运输车,将废水转运至40余公里之外的天津合佳威立雅危废处置中心,主要承担现场隔离区的明渠、水坑、水塘等低洼汇水区内的高浓度废水。

传统的市政污水处理厂通常采用生物法处理废水,含危化品的高浓度废水要依赖物理、化学等方法特殊处理,两者技术路线不同。“只要不计成本,技术上不是难题。”北控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技术中心副总经理薛晓飞分析,处理每吨危化品废水的成本几十元,处理同量的市政污水仅需几角钱,甚至几分钱。

最棘手的是废水量太大,处理时间长。现场区的排海口、市政管网全部被封堵,防止污染源外泄,这导致大量高浓度含氰化物废水淤积。据《中国环境报》报道,事故现场存有约6万吨废水。

数十辆运输车、抽水车与挖掘机被调往封闭区紧急作业。至8月21日,天津市政府副市长王宏江称,封闭区内的污水已处理了3060吨。

令专家组不安的还有,爆炸发生后,在原点形成一个直径约100米、积满水的大坑,看上去像一只睁大的巨眼望向天空。以水坑为中心的警戒区内,氰化物超标严重。

根据环保应急工作组的测定,大水坑中废水的氰化物平均超标40多倍,另外,PH值也出现超标,在10-11之间,碱性很强。

云南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站长助理王立前对《财经》记者分析,碱性废水比酸性废水危害小,因为氰化钠不能遇酸,遇酸会变成剧毒的氢氰酸,在碱性环境下,氰化物比较稳定。

污水处置还增设了一道破氰专项装置,由前去支援的清华大学等机构专家制定。核心区内高浓度污水的破氰处理将原地进行,然后转运。所谓破氰处理,就是利用化学反应,将氰根离子中的碳原子和氮原子拆散,从而将氰化物分解成低毒物或无毒物,如氮气和碳酸盐等。到现场之前,专家已做过破氰效果与效率的紧急实验。

经过破氰处理的废水,再通过污水处理厂、危废处置中心,经多个无害化处理环节,水质达标后再排放入海。一位在现场的环保部专家说: “上级有两点要求,一是不能只满足达标值,要执行更高级别,达到污染前的背景值再外排;二是确保一滴未经处理的水都不能外漏。”

截至8月26日,大坑周边积水点内废水,已经用罐车运出。然而,由于大坑附近土壤松软、不能承载罐车重量,运出废水方案不适用大坑内废水。据媒体报道,大坑中6万吨污水量,需要预备出10倍的储水能力,也就是达到60万吨水的储水能力。

一套破氰设备日处理污水5000吨左右。一位天津市环保系统官员说:“现场计划增加设备进行积水清理,要彻底处理完毕预计可能三个月。”

相比地表水的封闭式控制,目前对地下水的监测略显不足。地表水环境监测点位共42个,海水环境监测点6个,而地下水监测点仅有8月22日设置的一个。根据当天的监测数据,地下水中检出氰化物,未超标。

一位曾去过现场的环保系统专家对《财经》记者说:“一个监测点是不够的,要想掌握全面情况,应布设更多的地下水监测点。”

地下水一旦被污染,修复的难度将远远超过地表水治理,且修复周期长。北京师范大学水科学学院教授王红旗说,此次事故幸好有地域特殊性,即使发生了地下渗漏,主要污染对象也是海洋,而不会对水源地造成威胁。

天津港是填海造地项目,事故发生地靠近渤海海域,海水与地下水互通,污染浓度会受到海水稀释;另一方面,相比地表水的径流速度,地下水的污染物扩散速度会相对缓慢。

土壤修复方案待定

由于爆炸事发地邻近住宅区,土壤污染的治理成为社会各界尤其是附近居民关注的核心问题之一。一位在现场的环保部固废中心人士告诉《财经》记者,在应急处置结束之后,后续要修复土壤。这项内容已被列入事故指挥部的工作范畴,但具体修复方案尚未确定,目前处于准备启动的状态。

与常规项目相比,天津爆炸事故的遗留场地复杂得多。

中国环境科学院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技术研究所所长王琪表示,常规污染场地是多年积累的污染造成,污染源相对容易确定,污染物迁移途径与范围可根据扩散模型测算出大致规律,而天津事故麻烦之处是,污染物的污染规律不易掌握。

比如,事故现场是多种危化品仓储库,遗留污染物不明,而且爆炸过程中不排除发生二次化学反应生成新污染物;污染扩散途径多,爆炸过后除了空气和水、土层等自然条件以外,还可以通过喷溅、挥发、沉积以及自然散落等途径造成环境污染。

在清华大学环境学院教授刘建国看来,突发环境事故在各界高度关注之下,现场应对处置的紧迫性更强,制定修复方案时不可能做到常规污染场地项目的长时间论证、比较。并且,客观限制因素较多,还要在敏感事故中严防可能发生的次生事故。

据官方公布的数据,事故场地曾存包括硝酸铵、硝酸钾在内的氧化物1300吨左右,金属钠、金属镁等易燃物约500吨。这些危险品基本上在参与大爆炸后分解了。

中国科学院生态环境研究中心副主任杨敏研究员告诉《财经》记者,一般情况下,硝酸铵、硝酸钾并不具有特别的危害,只是当有大的外力,如撞击、高温时才会发生爆炸。而且,爆炸后形成的是比较简单的物质如氮气、水等,总体上危害不会很大。

需要关注的是氰化物的污染。爆炸前现场存有700吨氰化钠,后期工作人员在核心区已清理收集近200吨,并将它们安全运出。也就是说,可能有500吨氰化钠被散播遗留在环境中。

氰化物是冶金、化工、制药、纤维制造等工业排放的主要污染物,国内有治理的成熟方法。通过处理受氰化物污染的土壤,可以使氰化物分解成低毒物或无毒物。因此,与重金属和有机物的污染土壤相比,氰化物的处理难度相对较低。杨敏认为,现场危险品的处理工作要尽快掌握污染物的种类和含量,然后进行污染物的截留和妥当处理。

按轻重缓急进行分期治理,也是国外处理突发环境事故污染场地的原则。位于美国新泽西州的Chemical Control Corporation场地,曾长期作为危废储存、处理场地,接收过不同类型的化学品。这块场地在1980年发生了一起火灾及爆炸事故,引发了土壤、水污染等严重后果。

该场地彻底治理,分三个步骤:首先,是历时一年的应急处置,主要是清理所有雨水管网、打捞周边地表水污染物,以及移除场地周边的所有容器,并完成有针对性的初步场地调查;之后,是全面调查和评估,经多轮论证,七年后,美国国家环保局才确定最终修复方案,选择了固化稳定化技术。最终,直到1993年12月修复工程竣工。

竣工并不代表修复工程结束了。按美国国家环保局规定,该场地每五年要进行一次评估,经三次评估来验证是否达到修复决策目标。因此,直到2009年,整个修复工作才彻底完成,最终的评估结果显示该地块能满足对人体健康和环保的要求。

在天津港事故现场,危化品清理和废水治理工作进行的如火如荼,加之邻近住宅区,因此,污染土采取了转运、在别处存放的异位修复法。其实,在常规的污染场地项目中,更受业界推崇的是原位修复法,此法可以减少外运污土带来的环境风险。

自8月20日起,中铁十八局五公司,开始在天津港海铁一号路,建设高1.2米的存放池,该池有防渗结构,能存放2.4万方污土。

上述环保部专家告诉《财经》记者,该存放池只是短期封存污土,最终还要原地或再转运出去修复,最终的修复方案尚未确定。第一步要对现场含危废物质的土壤进行简单洗消处理,下一步就会转运到临时存放池中,应急处置结束后再进行彻底修复。

全面评估还须时日

大水坑内的水处理完后,坑内底泥该如何处理?这给现场环保专家组出了一道难题。污染场地的治理对象通常还包括含高危、有害物质的渣和屑,以及附有大量有毒物质的底泥等。

2005年11月13日中石油吉林石化公司双苯厂爆炸,事故污染场地涉及约3公里长的地下排水涵管,其中沉积物的清除属于地下密闭空间作业,且其中积水较多,是修复工程的难点。

“当时一个有利条件是正处于冬天,零下20摄氏度的低温把管网中的底泥给冻住了。我们采取机械和人工结合的方法,一点点抠出来,再送到危废处置焚烧炉中处理掉。”刘建国参与了该事故应急处置和场地调查修复,他回忆,方案确定后,整个处置过程耗时四个多月才完成。针对不同污染物,上述爆炸后的善后处置采取了安全填埋、高温焚烧以及生化处理等技术结合应用。

污染场地修复技术虽有多种可供选用,天津港事故后场地的修复方案尚未敲定。《财经》记者获悉,原因主要有:应急阶段远未结束,后续更漫长的治理还无暇顾及;事故现场的后续土地利用方向尚未明确,还无法确定最终的修复目标值,进而无法拿出最终的技术路线。更为关键的是,决定修复方案的基本前提――全面的污染风险评估报告尚未完成。

自8月16日起,天津市环境监测站在事故区5公里内,布设73个土壤环境监测点。8月22日,官方公布,测出16个土样有氰化物,但均不超标,大致方位是事故点南侧和东部偏北。

多位受访土壤修复专家指出,5公里范围内布设73个土壤点位远远不够,无法全面、系统掌握场地污染实情。何况,深层土壤采样分析仍在进行中。

一位中科院土壤修复专家对《财经》记者分析,“按规范要求,这块场地应网格状布设上万个点位,考虑到场地类型单一、事故刚发生土壤污染迁移慢,至少也得布设上千个点位。73个点位只能做到大概的摸底。”

现场工作人员的难处是,上述建议受现场客观条件限制很难实施,现场周边并非空地,而是建成的住宅区。一位现场专家诉苦说,“如按采样规范,采样目标只能是土壤,但网格点位恰好可能是一栋房子,无法采集。”

环保部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已派驻专家进入现场,对土壤、地下水等环境影响全面评估。《财经》记者获悉,由于现场工作量庞大,且要在统一调度下协助应急处置和监测决策,要得出一个初步的评估结果仍需多日。

针对突发灾难善后,刘建国建议,长期治理千万不能留下隐患,应借此事故,建立一套突发环境事故善后处置长期监控、评估机制,实行分级管理、及时公布。如此,才能让民众放心。

本刊实习生毛嘉辰对此文亦有贡献

多位受访土壤修复专家指出,5公里范围内布设73个土壤点位远远不够,无法全面、系统掌握场地污染实情。何况,深层土壤采样分析仍在进行中。

一位中科院土壤修复专家对《财经》记者分析,“按规范要求,这块场地应网格状布设上万个点位,考虑到场地类型单一、事故刚发生土壤污染迁移慢,至少也得布设上千个点位。73个点位只能做到大概的摸底。”

现场工作人员的难处是,上述建议受现场客观条件限制很难实施,现场周边并非空地,而是建成的住宅区。一位现场专家诉苦说,“如按采样规范,采样目标只能是土壤,但网格点位恰好可能是一栋房子,无法采集。”

环保部环境风险与损害鉴定评估研究中心已派驻专家进入现场,对土壤、地下水等环境影响全面评估。《财经》记者获悉,由于现场工作量庞大,且要在统一调度下协助应急处置和监测决策,要得出一个初步的评估结果仍需多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