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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领导班子的评价

对领导班子的评价

对领导班子的评价范文第1篇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对各县(市)区“四大家”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含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下同)、市直党政群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正县级事业单位(含垂直管理单位,下同)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的考核评价(单位名单见附件一)。

第三条县(市)区、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内容由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和社会评价两部分组成,均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其中,领导班子年度综合考核分值构成按《考评办法》的规定实施,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目标考核和综合评价按7:3的权重计算得分(**年度具体考核内容见附件二、附件三)。

第四条县(市)区、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年度工作目标由市委、市政府根据全市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年度中心工作,结合各县(市)区、市直部门实际情况分别确定,逐年下发。

第五条年度目标制定的程序。

县(市)区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制定程序:

1、每年市人代会后,各县(市)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提出本地年度工作目标初步方案,报市综合考核评价办公室汇总。

2、市综合考核评价办公室将各县(市)区上报的工作目标方案提交综合考核领导小组进行审核修订。

3、经过审核修订的各地年度工作目标方案报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市直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制定程序:

1、市直部门年度工作职能目标由市直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要点,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能拟定,按归口管理分别报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目标考核办公室初审、汇总,经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执行。

2、共性目标由市委、市政府实绩考核办公室拟定,报市委、市政府综合考核领导小组审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六条县(市)区、市直部门党政正职年度考核目标与本地区党委、政府或本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基本一致,其他班子成员年度考核目标由各地各部门依照当年工作目标和职责分工进行确定,经党政主要领导人审定后,报市委、市政府实绩考核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社会评价采取分层分类民主测评和民意调查的方式对县(市)区、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工作情况进行定性评价,并按照一定的权重量化计分。

第八条县(市)区、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和党政正职民主测评分四个层次进行,即本地本单位干部群众测评,县(市)区和市直机关党政正职测评,市人大、政协常委测评和市领导测评。

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党政正职以外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民主测评主要在本地本单位进行,参加人员范围与党政正职本地本单位测评的人员范围相同。

第九条县(市)区和市直部门领导班子民主测评按照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进行评价;领导班子成员民主测评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进行评价。民主测评结果与工作目标考核结果不一致的,以工作目标考核结果为准。民主测评各等次得票结果按照不同的权重计分。

第十条县(市)区民意调查,可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改善情况、干部队伍建设情况、党风廉政建设和政风行风建设情况等方面设计成调查问卷,在一定范围内广泛征求评价意见。市直部门调查内容分为工作思路、工作投入、工作成效、工作作风、公众形象等5个方面,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部门服务对象中征求评价意见。

第十一条对县(市)区和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分值评定遵照《考评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县(市)区、市直部门领导班子考核评价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4个等次;领导班子成员考核评价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

第十三条县(市)区、市直部门出现下列情况的,领导班子和责任领导年度综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1、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人口与计划生育、节能减排等工作被“一票否决”的;

2、完不成年度目标任务的;

3、受到上级党委、政府通报批评的;

4、县域经济考核位次后移的。

第十四条县(市)区、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年度综合考核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综合考核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日常工作由综合考核评价办公室协调有关单位有序开展。除市委、市政府明确规定可以单独组织的外,所有考核事项一律纳入综合考核范围,不允许多头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县(市)区、市直部门年度综合考核在次年第一季度进行。考核工作按照自查、考核组现场考核、民主测评与民意调查、综合考核评价的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自查工作。自查工作结合年终工作总结一并进行,于次年1月15日前完成,并向市综合考核评价办公室呈报自查报告。

第十七条考核组现场考核。按照考核预告、大会动员、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查阅资料、实地考察、综合分析的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民主测评与民意调查。按照规定的范围召开全市领导干部大会,对各县(市)区、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和党政正职进行民主测评。测评时市领导、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党政正职及市人大、政协常委分别发票并分类计算得分。

民意调查可由市综合考核评价办公室委托统计、调查部门按照科学的方法选点抽样确定调查对象,客观反映调查结果。民意调查表或调查问卷由统计、调查部门负责回收、统计,并综合计算得分。

第十九条综合考核评价。市综合考核评价办公室在全面计算目标考核、社会评价得分和复核、反馈的基础上,对各县(市)区、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和党政正职年度综合考核情况进行总结,并撰写全市年度综合考核建议报告,报市委常委会审定。

第二十条县(市)区、市直部门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由各地各单位党委(党组)根据考核情况,按照规定的比例提出考核等次建议,报市综合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一条市委、市政府每年通报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并按《考评办法》规定的标准兑现奖惩。

第二十二条建立党政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综合考核评价档案,将综合考核评价与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管理结合起来。县(市)区、市直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连续3年被评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一次。对考评结果为一般等次的领导班子和基本称职等次的领导班子成员,实行诫勉谈话;对考评结果为较差的领导班子和不称职等次的领导班子成员予以通报批评并作组织调整。

第二十三条将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结果直接转化为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综合考评结果为优秀等次的领导班子,班子成员的优秀比例可按不低于20%计算;综合考评结果为良好等次的领导班子,班子成员的优秀比例按18%计算;综合考评结果为一般等次的领导班子,班子成员优秀比例应低于15%;综合考评结果为较差等次的领导班子,班子成员优秀比例应低于10%。综合考评结果为一般等次的领导班子,其党政正职不得评为优秀以上等次;综合考评结果为较差等次的领导班子,其党政正职不得评为称职以上等次。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市综合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对各县(市)区“四大家”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含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下同)、市直党政群机关、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正县级事业单位(含垂直管理单位,下同)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的考核评价(单位名单见附件一)。

第三条县(市)区、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内容由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和社会评价两部分组成,均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其中,领导班子年度综合考核分值构成按《考评办法》的规定实施,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目标考核和综合评价按7:3的权重计算得分(**年度具体考核内容见附件二、附件三)。

第四条县(市)区、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年度工作目标由市委、市政府根据全市年度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年度中心工作,结合各县(市)区、市直部门实际情况分别确定,逐年下发。

第五条年度目标制定的程序。

县(市)区年度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制定程序:

1、每年市人代会后,各县(市)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提出本地年度工作目标初步方案,报市综合考核评价办公室汇总。

2、市综合考核评价办公室将各县(市)区上报的工作目标方案提交综合考核领导小组进行审核修订。

3、经过审核修订的各地年度工作目标方案报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市直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制定程序:

1、市直部门年度工作职能目标由市直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年度工作要点,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能拟定,按归口管理分别报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目标考核办公室初审、汇总,经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审定后执行。

2、共性目标由市委、市政府实绩考核办公室拟定,报市委、市政府综合考核领导小组审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六条县(市)区、市直部门党政正职年度考核目标与本地区党委、政府或本部门年度工作目标基本一致,其他班子成员年度考核目标由各地各部门依照当年工作目标和职责分工进行确定,经党政主要领导人审定后,报市委、市政府实绩考核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社会评价采取分层分类民主测评和民意调查的方式对县(市)区、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工作情况进行定性评价,并按照一定的权重量化计分。

第八条县(市)区、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和党政正职民主测评分四个层次进行,即本地本单位干部群众测评,县(市)区和市直机关党政正职测评,市人大、政协常委测评和市领导测评。

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党政正职以外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民主测评主要在本地本单位进行,参加人员范围与党政正职本地本单位测评的人员范围相同。

第九条县(市)区和市直部门领导班子民主测评按照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进行评价;领导班子成员民主测评按照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进行评价。民主测评结果与工作目标考核结果不一致的,以工作目标考核结果为准。民主测评各等次得票结果按照不同的权重计分。

第十条县(市)区民意调查,可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改善情况、干部队伍建设情况、党风廉政建设和政风行风建设情况等方面设计成调查问卷,在一定范围内广泛征求评价意见。市直部门调查内容分为工作思路、工作投入、工作成效、工作作风、公众形象等5个方面,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部门服务对象中征求评价意见。

第十一条对县(市)区和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分值评定遵照《考评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县(市)区、市直部门领导班子考核评价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4个等次;领导班子成员考核评价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

第十三条县(市)区、市直部门出现下列情况的,领导班子和责任领导年度综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

1、党风廉政建设、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安全生产、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人口与计划生育、节能减排等工作被“一票否决”的;

2、完不成年度目标任务的;

3、受到上级党委、政府通报批评的;

4、县域经济考核位次后移的。

第十四条县(市)区、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年度综合考核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综合考核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进行,日常工作由综合考核评价办公室协调有关单位有序开展。除市委、市政府明确规定可以单独组织的外,所有考核事项一律纳入综合考核范围,不允许多头进行考核。

第十五条县(市)区、市直部门年度综合考核在次年第一季度进行。考核工作按照自查、考核组现场考核、民主测评与民意调查、综合考核评价的程序进行。

第十六条自查工作。自查工作结合年终工作总结一并进行,于次年1月15日前完成,并向市综合考核评价办公室呈报自查报告。

第十七条考核组现场考核。按照考核预告、大会动员、民主测评、个别谈话、查阅资料、实地考察、综合分析的程序进行。

第十八条民主测评与民意调查。按照规定的范围召开全市领导干部大会,对各县(市)区、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和党政正职进行民主测评。测评时市领导、县(市)区和市直部门党政正职及市人大、政协常委分别发票并分类计算得分。

民意调查可由市综合考核评价办公室委托统计、调查部门按照科学的方法选点抽样确定调查对象,客观反映调查结果。民意调查表或调查问卷由统计、调查部门负责回收、统计,并综合计算得分。

第十九条综合考核评价。市综合考核评价办公室在全面计算目标考核、社会评价得分和复核、反馈的基础上,对各县(市)区、市直部门领导班子和党政正职年度综合考核情况进行总结,并撰写全市年度综合考核建议报告,报市委常委会审定。

第二十条县(市)区、市直部门其他领导班子成员由各地各单位党委(党组)根据考核情况,按照规定的比例提出考核等次建议,报市综合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十一条市委、市政府每年通报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并按《考评办法》规定的标准兑现奖惩。

第二十二条建立党政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综合考核评价档案,将综合考核评价与领导班子建设和干部管理结合起来。县(市)区、市直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连续3年被评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一次。对考评结果为一般等次的领导班子和基本称职等次的领导班子成员,实行诫勉谈话;对考评结果为较差的领导班子和不称职等次的领导班子成员予以通报批评并作组织调整。

第二十三条将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结果直接转化为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综合考评结果为优秀等次的领导班子,班子成员的优秀比例可按不低于20%计算;综合考评结果为良好等次的领导班子,班子成员的优秀比例按18%计算;综合考评结果为一般等次的领导班子,班子成员优秀比例应低于15%;综合考评结果为较差等次的领导班子,班子成员优秀比例应低于10%。综合考评结果为一般等次的领导班子,其党政正职不得评为优秀以上等次;综合考评结果为较差等次的领导班子,其党政正职不得评为称职以上等次。

对领导班子的评价范文第2篇

一、考核原则

1、坚持实绩原则,突出发展是硬道理和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2、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注重潜绩与显绩,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3、突出全面、客观、联系性原则,注意分析各考核项目之间的密切联系及相互影响、相互作用情况,力争做到客观、准确、全面地进行评价。

4、坚持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的原则,对领导干部在一定时期表现出来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和鉴别。

5、遵照考核目标的基本框架与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创造性地确定和开展工作的原则。

二、考核对象

各镇、街道办事处,市直各部、委、办、局、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和市属中型企业,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各单位的党政领导班子(其中:市委办、政府办、组织部、宣传部、纪检委、政法委、统战部七个班子不参与实绩突出班子的评价)和班子成员(其中:不包括公安局局长、政委,检察院检察长、法院院长)及人大主席、副主席,专(兼)职党委(总支)副书记、纪检书记(组长);市委管理的其他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市人大、市政协、市纪检委工作部门的领导干部。

三、评价主体

1、党组织隶属于市直机关工委的被考核单位的基层组织建设指标完成情况,由市直机关工委按照好、较好、一般、较差四个档次提出初步评价意见和结果性排序。

2、分解给各镇、办的有关考核内容,由市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好、较好、一般、较差四个档次提出初步评价意见和结果性排序。

3、市委考核组有针对性的对被考核单位工作完成情况及各评价主体履行评价职能的客观性、真实性、全面性进行检查核实。

四、考核内容

1、领导班子考核内容:以市委、市政府联合下发的牙党字(**)34号文件中规定的实绩考核内容为主(包括政治方向、精神状态,驾驭市场经济、发展民主政治、建设先进文化、构建和谐社会的能力,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和党的建设成效,反腐倡廉教育、廉洁从政法规制度建设、完善权利监督制约机制等);呼伦贝尔市下达的考核内容和市委十一届十一次、十二次全委(扩大)会议的工作部署和要求。

2、领导干部考核内容:(一)思想政治素质、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成效、廉洁自律等五个方面的情况。主要包括政治态度、思想品质、理论政策水平,组织协调、知人善任、依法办事的能力和心理素质、精神状态、工作思路、求真务实、团结协作、群众观念和群众路线,遵纪守法、自我约束和接受监督、生活作风等方面的情况,应对解决复杂矛盾和突出问题的能力;(二)市委、市政府下达给领导班子的考核内容分解到领导干部个人应承担的工作;(三)领导干部按照职能职责分工应承担的其他工作。

五、考核评价依据

1、依据考核内容完成情况进行评价。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实绩考核采取打分的办法,实行百分制,并且依据突出重点的原则,按照考核目标权重直接赋分。

2、依据“一票否决”的原则进行评价。对未能完成“一票否决”指标(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或承担呼伦贝尔市下达我市的考核内容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工作、“一把手工程”而没有完成任务的单位,领导班子原则上不能被评为实绩突出,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不能被评为优秀。

3、为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考实评准,注意处理好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的关系。在考核中,对由于客观条件过于困难,因而一时难以取得明显成绩的班子和个人在综合评价时将给予适当考虑。

六、考核评价等次

1、对领导班子的考核评价分为实绩突出、实绩比较突出、实绩一般、实绩较差四个等次。实绩突出的比例掌握在30%以内。

2、对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优秀比例掌握在15%以内。

3、群众公认差,在实绩考核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30%,或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票合计超过50%,经考核确有问题的,确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

4、一般情况下,主要领导干部的评定等次应与领导班子的考核结果相对应。

七、考核程序和方法

(一)考核前的准备工作

1、考核前,各被考核单位要准备好领导班子工作总结、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班子责任目标完成情况汇总表和汇总资料、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和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分解表、参加干部述职大会人员名单、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受国家及自治区表彰奖励情况,一并提交考核组。

领导班子工作总结的撰写:一是工作实绩,要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实绩考核内容说明完成情况;二是对未完成的目标要说明情况,分析主客观原因;三是认定领导班子在本年度取得的主要工作成绩,分析存在的问题。

领导班子成员述职述廉报告的撰写:一是重点围绕履行职责及其成效、自身学习、团结、廉洁、作风和能力建设等方面情况。履行职责情况要重点说明本人在推进分管工作中所发挥的作用,不要简单罗列分管部门的工作;二是对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实绩考核内容中涉及本人的考核内容,要说明为完成任务所做的工作及发挥的作用;三是认定本人在年度工作中较出色的工作成绩,分析存在的主要缺点和不足。

领导班子工作总结不超过3000字,领导干部述职述廉报告不超过1500字。

2、对外出学习、因事因病请假、当年离岗累计超过六个月的,或由一般干部提任到领导岗位不足六个月的,不作为年度考核对象,只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对调任新单位工作不足六个月的领导干部,在原单位考核,由原单位向考核组提交述职述廉报告及相关资料。

3、考核组到达前三天,在本地区、本单位或张贴考核工作预告。

(二)召开干部述职述廉大会

1、参加大会人员:一是镇、办参加大会人员为机关全体干部职工,村、居委会主要领导,直属企事业单位和驻在企事业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二是市直单位、部门参加大会人员为机关全体干部职工、所属企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和环节干部;三是市属中型企业参加大会人员为全体干部职工;四是干部职工人数达不到10人的单位,可邀请工作联系密切的相关单位人员参加。

2、会议内容:一是班子“一把手”代表领导班子进行工作总结,班子成员依次做个人述职述廉报告。班子总结时间在10-15分钟以内,各人述职述廉时间不超过5分钟;二是民主测评。总结、述职述廉结束后,进行民主测评,参加测评的人员要保证一定的数量和代表性。

(三)个别谈话

1、谈话范围:一是镇党政班子成员,人大主席、副主席,机关环节干部,直属企事业单位和驻在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村、居委会书记、主任;二是街道办事处党政班子成员,机关环节干部,居委会书记、主任,辖区企事业单位负责人;三是市直单位和部门的班子成员,机关环节干部,所属企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四是市属中型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和环节干部。

2、谈话内容:一是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执政能力、工作实绩、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观等方面的工作和存在的问题,对领导班子建设的建议,其他需要了解的事宜;二是领导干部思想政治素质、组织领导能力、工作作风、工作成效、廉洁自律、心理素质等方面的主要优点、不足和问题(其中:正职侧重了解总揽全局、维护班子团结、执行民主集中制、抓班子带队伍等情况,副职侧重了解顾全大局、分工协作、抓落实促发展等情况),对领导干部使用的建议,其他需要了解的事宜。三是依据民主测评情况,对照谈话要点,增强谈话的针对性;四是各谈话小组对谈话情况进行汇总,主要包括谈话反映出来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主要成绩、不足以及存在的问题。

(四)调查核实

考核组对被考核单位提供的考核内容完成情况汇总表、汇总资料、评价主体提供的评价结果、民主测评、个别谈话等反映出来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侧重实地核查,突出“一把手工程”和创造性工作的实地检查验收。

(五)考核结果评定

1、定性评价意见

考核组根据民主测评、个别谈话、调查核实和实绩分析等情况,综合分析取得实绩的过程与结果、显绩与潜绩、集体实绩与个人实绩、主观努力与客观条件之间的关系,准确反映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施政行为、工作绩效与德才素质。

领导班子定性评价意见主要包括:一是领导班子总体情况;二是在思想政治建设、执政能力、工作实绩、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主要特点、工作成效以及存在的主要问题;三是对领导班子建设的建议。

领导干部定性评价意见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特点、工作成效和存在的主要不足。

2、定量评价结果

领导班子根据民主测评、实绩分析两方面的考核内容分别赋分,加权计算形成定量结果。

领导干部根据民主测评、实绩分析、领导班子考核三方面的情况分别赋分,加权计算形成定量评价结果。

(六)、考核结果运用

1、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和反馈考核结果,包括定性评价意见和考核评价等次。

2、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培训教育、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3、凡当年评为实绩一般的领导班子,市委予以通报批评,并对班子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该领导班子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并向市委、市政府作出书面报告。被评为实绩较差或连续两年被评为实绩一般的领导班子要予以调整。

4、凡当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领导干部,予以诫勉谈话,不发给年终奖励工资。当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或连续两年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领导干部,予以降职或转岗。

八、考核纪律

1、考核组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考核。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认真负责,实事求是,公道正派,严格执行考核工作纪律。

2、实行考核责任追究制度。对失职、渎职、营私舞弊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出,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实行考核工作回避制度。考核组成员的回避对象主要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近姻亲关系及其他原因需要回避的人员和单位。

对领导班子的评价范文第3篇

一、部门考核评价办法要突出“一条主线”

根据中组部、国家税总局关于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开展综合考评试点方案的精神,综合考评的主要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为指导,引导和促进各级税务机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综合考评激励和监督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素质,使其坚决组织贯彻好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切实履行好职责;能够创造性地推进依法治税,加强科学管理,充分发挥好税收职能作用,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保证。这一指导思想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最根本的就是要求我们要以提高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素质修养和执政能力为重点,围绕如何加强其能力建设、如何保障和督促其运用好能力、如何通过考评奖惩推动其能力的持续增长和正确运用这一主线,广泛拓展考评内容,科学设计考评指标体系,综合运用多种考核考察方法,争取更多层面相关组织和人员的意见,选拔任用优秀人才,按照政治坚定、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勤政廉政、团结协调的要求,全面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更好地担负起党和人民赋予的重大职责。

二、部门考核评价办法要做到“三个有利于”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要积极贯彻总局的指导思想,在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能力素质建设上,发挥好“三个有利于”的作用:一是要有利于引导各级领导干部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真正做到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税收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局。这是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能力建设的根本要求与核心内容。二是要有利于和谐国税建设,按照税收与经济、征纳双方和内部管理和谐的要求,重点落实好群众在干部管理工作中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打造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高素质领导干部和领导班子。这是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能力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考评、监督和任用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和主要内容。三是有利于加强监督管理,以中央“5+1”文件精神要求,切实解决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防止考察失真失实、“带病上岗”和“带病提拔”,提高选人用人水平。这是加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能力建设的重要保障和关键目的之一。

三、部门考核评价办法要强调“四项原则”

对领导班子与领导干部的综合考评要符合公务员考核的一般基本原则,如全面客观、科学合理、公平公开公正、效能等原则,但作为对较高层次的领导班子与领导干部的考核,还应体现以下四个原则:

自主考评原则。综合考评要强化一个“责”字。作为较高级别、有较高觉悟的党的领导班子与领导干部,要具有很强的政治敏锐性和事业心、责任感,要认真对照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要求,对照税务系统领导干部“六种能力”建设目标,对照综合考核的项目、标准,保持旺盛的学习力,自加压力,严格执行,自查自纠,率先垂范,持续更新、提高自我。

与时俱进原则。综合考评要体现一个“活”字。领导干部是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的忠实拥护者、执行者,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国家的方针政策也会向前发展,各种理论观念在不断创新,税收事业也在不断发展,要及时修订综合考评体系和具体考核项目。

群众评议原则。综合考评要落实一个“实”字。“金杯银杯不好老百姓的口碑”,总书记对党员领导干部提出了“让党满意、让人民满意”的根本要求。综合考评要让不同层次的人参与,实行全员监督;要用“四个满意度”来衡量领导班子与领导干部的工作实绩和管理水平,即纳税人的满意度、税务干部的满意度、地方政府的满意度、社会满意度。通过综合考评,促进领导班子与领导干部素质的不断提高。

信息管理原则。综合考评要不断推进一个“透”字。透明,才能使考核、监督更具有公开、公正性,更能体现真实性、准确性,更便于长效管理、节约人力资源。在对领导班子与领导干部的综合考评中,也要逐步实现科技管理,在建立廉政电子档案的基础上,不断采集对综合考评的指标信息、数据,并建立信息一定范围内的制度。

四、部门考核评价办法可建立“五大类”评价指标

对加强领导班子的能力建设,谢旭人局长提出了加强“六种能力”建设的要求,即分析形势、把握大局、服务大局的能力,依法治税、规范行政的能力,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能力,求真务实、开拓创新的能力,做思想政治工作、群众工作、带好队伍的能力,拒腐防变、经得起各种诱惑和考验的能力;在中组部和总局部门考核评价办法试点方案中,要求按地市、区(县)和农村分局(科所长)三个层面,围绕考核评价、民意调查、实绩分析及专项考察等四个重点,充分开展调查研究,认真思考回答好26个问题,列举了涵盖面较广、内容比较丰富详实的考核项目。这些要求,充分体现了以科学发展观加强对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建设、推进依法执政和社会和谐等时代特征,是综合考评的总则与主体内容。结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国家公务员法等相关考核要求和税收工作实际,综合考评可以按以下五大类设置评价项目,建立相关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1、思想政治素质情况:包括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保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驾驭全局、服务大局以及思想工作作风、工作投入、心理素质等方面的情况。

2、组织管理创新能力:包括管理思路、决策情况,依法治税、规范行政情况,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情况,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情况,服务地方、融入社会情况等。

3、队伍管理建设情况:思想政治工作开展情况,干部培训教育与选人用人情况,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关心干部群众利益、团队和谐发展情况,应急预案设置与突发事件处置情况等。

4、廉洁自律情况:拒腐防变、廉洁自律情况,班子队伍自律情况;干部队伍党风廉政建设,以及社会公众形象等。

5、工作实绩与差错情况:组织收入、宏观税负及税收弹性系数变化情况;税源管理情况;税收效能与成本情况;重大执法事件情况、当年总局布置的其它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在地方行风作风建设、文明创建情况等。

总之,通过考评,提高领导的“两手抓”的水平,一方面把税要收好,一方面还得把队伍带好。

五、部门考核评价办法要综合运用“六种方法”

中组部在《部门考核评价办法》中列举了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实绩分析、个别谈话和综合评价等六种评价方法,我们要结合税收工作实际,积极研究探索,综合进行运用,确保取得实效。

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个别谈话等方法主要是贯彻群众路线的原则,根据上述五大类评价指标体系设计有关表格,向系统内外、不同部门、不同层次的人员进行全方位的测评与调查,可采用记名与不记名、专项调查与普查等相结合的办法进行,以获取比较真实、全面、丰富、详实的评价信息。

实绩分析主要是根据评价指标,采集信息数据,并按相对统一的标准进行运算,在纵横比较中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取得的成绩和不断取得的进步。

综合评价则是在全面掌握考核信息的基础上,对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实绩分析、个别谈话的结果进行比较分析,并与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的意见,巡视组巡视、重大事项跟踪考察、参加民主生活会等方面反映的意见,以及其它平时了解的情况相互补充印证。通过考察组集体研究分析,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对领导班子的评价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改进和完善干部考核评价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着眼于选准用好干部,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导向作用和监督作用,为建设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工作上有本事、作风上过得硬、人民群众信得过的高素质干部队伍,引导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努力创造经得起实践、历史、人民检验的政绩,推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保证。

第三条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以德才素质评价为中心,综合运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实绩分析、个别谈话、综合评价等具体方法进行。突出重点,严把政治关,加强对干部贯彻民主集中制、勤政廉政、求真务实和心理素质等情况的考核。

第四条实施综合考核评价办法,应当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避免繁琐,力戒形式主义。坚持边探索、边总结、边完善。在履行干部选拔任用规定程序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换届考察、领导班子成员个别提拔任职考察。

县级以上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届中考核、年度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民主推荐

第六条选拔任用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要求和程序,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主持,具体方式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第七条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换届考察,参加全额定向会议投票推荐的人员范围为: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

(三)纪委领导成员;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

(五)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六)担任过本级领导职务的老同志;

(七)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八条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换届考察,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范围为:

(一)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纪委副书记,部分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

(三)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四)担任过本级正职领导职务的老同志;

(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九条通过全额定向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如拟提拔人选推荐得票较分散,根据推荐情况和班子结构需要,经本级党委常委会与考察组并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也可以差额提出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初选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投票推荐,参加人员范围为: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

(三)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四)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十条推荐地方党委领导成员人选,参加会议投票推荐的人员应当为中共党员。

推荐地方政府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派、工商联的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参加。

第十一条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换届考察,由本级党委常委会根据考察组反馈的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的情况,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

对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应当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十二条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个别提拔任职考察,民主推荐参照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民主测评

第十三条民主测评主要了解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情况及领导干部德才表现。

第十四条领导班子民主测评按照思想政治建设、领导能力、工作实绩、党风廉政建设四个类别设置测评内容和评价要点。

测评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方向、精神面貌,贯彻科学发展观、执行民主集中制、驾驭全局、务实创新、选人用人、处理利益关系、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情况。根据测评内容,设置评价要点。

对党委领导班子侧重评价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科学决策、党的建设等情况。对政府领导班子侧重评价维护大局、围绕中心、依法行政、政府效能建设等情况。

第十五条领导干部民主测评应当在述职述廉的基础上进行,按照“德、能、勤、绩、廉”五个类别设置测评内容和评价要点。

测评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态度、思想品质,工作思路、组织协调、依法办事、心理素质,精神状态、工作作风,履行职责成效、解决复杂问题、基础建设,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情况。根据测评内容,设置评价要点。

对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侧重评价战略思维、协调各方、抓班子带队伍、基础工作等内容。对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侧重评价创新意识、分工协作、抓落实促发展、部门管理等情况。

第十六条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换届考察,在会议投票推荐新一届领导班子成员的同时,对现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测评,参加人员范围一般与第七条的规定相同。

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分别进行民主测评,按照民主测评评价要点设计民主测评表。

领导班子成员的民主测评,按照“德、能、勤、绩、廉”五个项目和“总体评价”设计民主测评表。

第十七条考察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在其所在地方、部门(单位)召开会议进行民主测评。按照民主测评评价要点设计民主测评表,并可以增加征求意见的栏目。

考察对象为地方领导班子成员的,参加民主测评人员范围一般与第七条的规定相同。考察对象为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参加民主测评人员的范围一般为:

(一)本部门(单位)领导成员;

(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三)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本部门(单位)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第十八条民主测评表测评项目的评价意见,分为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档次。对领导干部的总体评价,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

第十九条各地可以结合实际,适当设置具有地方特色的测评内容。

民主测评评价要点及样表、测评对象述职述廉报告应当在召开会议前发放,以保证参如测评人员有充分的时间准备意见。

第四章民意调查

第二十条民意调查主要了解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成效和形象的社会评价,从中分析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一条对地方党政领导班子的民意调查,主要包括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方面群众直接感受到的工作状态与成效。

对领导干部的民意调查,主要包括工作作风、履行职责、公众形象等内容。

民意调查内容可以根据不同层次、区域、部门(单位)的具体情况和不同考察任务要求,以及群众关注的突出问题,作适当调整,并设计相应的调查问卷。

第二十二条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换届考察,对现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民意调查可以分别进行,也可以一同进行。民意调查参加人员范围一般为来自基层的、未参加民主测评的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根据需要也可以增加来自基层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三条对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的民意调查,区别不同情况进行。

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是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正职的,民意调查的范围与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相同。

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是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副职或部门(单位)负责人的,根据所在班子和所分管工作的性质确定民意调查参加人员范围,一般为直属各部门(单位)未参加民主测评的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还可以包括考察对象分管或所在部门(单位)和下属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服务对象。

第二十四条民意调查的评价意见,一般分为满意、比较满意、不满意、不了解四个档次。

第二十五条民意调查应当形成制度,可以定期在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进行。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采取入户调查、政府网站评议等方法在有关人员中进行。

第五章实绩分析

第二十六条实绩分析,主要通过有关方面提供的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情况和群众评价意见,了解当地在一定时期的发展状况,重点分析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任期内的工作思路、工作投入和工作成效,以充分体现从实绩看德才、凭德才用干部。

第二十七条对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实绩分析,内容主要包括:

(一)上级统计部门综合提供的本地人均生产总值及增长、人均财政收入及增长、城乡居民收入及增长、资源消耗与安全生产、基础教育、城镇就业、社会保障、城乡文化生活、人口与计划生育、耕地等资源保护、环境保护、科技投入与创新等方面统计数据和评价意见,具体指标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设置;

(二)上级审计部门提供的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结论和评价意见;

(三)民意调查反映的有关情况。

各地还可以结合实际设置其它具有地方特色的实绩分析内容。

第二十八条对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实绩分析,按照以下方法进行:

(一)根据有关方面提供的统计数据和评价意见,分析当地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工作思路与成效;

(二)根据民意调查的群众满意度,分析当地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等方面的状况与成效;

(三)通过对当地发展状况的总体了解,在适当进行不同地区之间横向比较的同时,突出对任期内的纵向比较;

(四)以分析领导班子整体的工作实绩为基础,结合工作分工和对个人的民意调查,从中分析评价领导干部个人的工作实绩。

第二十九条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是部门(单位)负责人的,实绩分析内容主要包括部门(单位)工作成效、机关效能、内部建设、工作作风、廉政建设等方面,一般通过民意调查和分析工作目标考核结果的方法进行。

第三十条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换届考察.实绩分析的有关统计数据及分析意见,应当在考察前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有关部门收集提供。

各地可以根据情况,在每年年初及时汇总实绩分析的有关统计数据及分析意见,并逐步形成制度。

第六章个别谈话

第三十一条个别谈话包括民主推荐时的个别谈话,到考察对象所在地方、部门(单位)个别谈话,以及与考察对象本人谈话,主要深入了解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建设状况和领导干部的德才素质。

第三十二条个别谈话评价内容、评价要点与民主测评相同。

根据考核工作的要求和个别谈话的不同情况,参考个别谈话评价要点,分类设计谈话参考提纲,针对不同考察对象分别确定谈话重点,提前发放谈话预告。

第三十三条到考察对象所在地方个别谈话范围,一般与第八条的规定相同,其中包括考

察对象。

到考察对象分管或所在部门(单位)个别谈话范围,一般为:

(一)部门(单位)领导成员;

(二)有关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

根据需要,个别谈话可以适当扩大范围,深入了解干部的有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到考察对象所在地方、部门(单位)个别谈话,结合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实绩分析的情况,突出重点,有针对性地进行。

对在现工作单位任职不满两年的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应当到其原工作单位采取个别谈话等方式进行延伸考察。

第三十五条与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的谈话,可以采取考察组集体面谈的方式进行。进一步了解其适应职位能力、思想作风、发展潜力和心理素质等方面的情况,印证不同考察环节的评价意见,核实反映的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了解。

第七章综合评价

第三十六条综合评价,主要对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实绩分析、个别谈话的结果进行比较分析,并与纪检机关(监察部门)的意见,巡视组巡视、重大事项跟踪考察、参加民主生活会等方面反映的意见,以及其它平时了解的情况相互补充印证。在全面掌握考核信息的基础上,通过考察组集体研究分析,客观公正地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出评价。

第三十七条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和需要,综合评价可以采用以下办法:

(一)类型分析。按照材料来源、发生时间、表现内容和考察对象所起的作用等情况,将各类材料进行分门别类,使之条理化、系统化。

(二)数据分析。从工作层面和社会层面两个方面,通过分析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完成任务结果等有关数据,评价考察对象的工作成效和群众公认度。

(三)比较分析。把不同考察环节反映的同类与不同类情况、考察对象的表现与班子其他成员的表现进行分析比较,评价考察对象的主要优、缺点及特长。

(四)环境分析。对考察对象工作表现的客观环境因素,重点是工作基础和工作条件进行分析,评价考察对象的主观努力。

(五)历史分析。将考察对象的历史情况与现实情况联系分析,评价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与基本素质。

第三十八条对反映考察对象的有关问题,特别是涉及廉洁、团结、作风等方面的问题,凡是线索清楚、情节具体的,考察组应当通过实地调查、找当事人核实或函询等方法了解清楚。情况比较复杂、一时难以了解清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委托地方党委及纪检监察、审计部门等开展专项调查,形成结论,作为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对少数人反映考察对象的重要情况,应当认真对待,并加以核实和分析。

第三十九条考察材料必须客观公正地反映考察结果。撰写考察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写实。要依据确切的事实和考察组集体研究的综合评价意见,有观点,有事例,选取的素材应当具有典型性。反映考察对象的工作成绩要实事求是,力求定性评价与定量评价的结合;对缺点和不足要如实反映,避免笼统抽象。

(二)准确。对考察对象的评价要恰如其分,经得起检验。所引用的事例、数据,要认真核实,准确无误。

(三)精炼。考察材料应当简明扼要。如遇必须说明的问题,由于篇幅所限不易说清楚的,可以另附专题材料。

第八章组织实施

第四十条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各级党委领导下,由组织部门组织实施。

第四十一条各级党委应当把干部考核评价工作作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的重要措施来抓,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在组织实施过程中,必须切实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严肃纪律,加强监督,保证干部考核评价工作顺利进行。

各级组织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精心组织,加强协调,既要发挥好有关职能部门的作用,又要防止多头或重复考核。注意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探索新方法,提高考察人员素质,加强配套制度建设。

第四十二条换届考察,应当全面运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个别提拔任职考察,根据不同情况,可以对具体方法的运用作适当简化。

要积极运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干部考核评价工作效率。

第四十三条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地方党政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奖励惩戒的重要依据。根据综合考核评价结果的不同情况,分别提出干部调整、使用意见。

第四十四条对地方党政领导班子的有关考核评价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的考核评价意见,应当向本人反馈。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考核评价地方人大常委会、政协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可以参照本办法进行。

对领导班子的评价范文第5篇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需要建立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以科学发展观作为考核、评价和使用干部的重要指导思想和检验标准,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明确了综合考核评价的指导思想、遵循原则和方法构成,要求综合运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实绩分析、个别谈话和综合评价等具体方法进行干部综合考核评价。

严格提名程序,扩大民主推荐。《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指出,选拔任用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必须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要求和程序,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为进一步扩大提名环节的民主,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换届考察,在全额定向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一定差额比例进行二次会议推荐。

民主测评主要了解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履行职责情况及领导干部德才表现。《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要求对领导班子的民主测评,主要包括政治方向、精神面貌,贯彻科学发展观、执行民主集中制、驾驭全局、务实创新、选人用人、处理利益关系、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围绕以上测评内容,设置了“政治鉴别力和敏锐性,大局观念,工作指导思想”、“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联系本地实际贯彻落实的能力”、“发展速度,发展质量,发展代价”、“思想道德和纪律教育,履行廉政职责,班子自律”等14个评价要点。

对于领导干部的民主测评,《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按照“德、能、勤、绩、廉”设置测评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态度、思想品质,工作思路、组织协调、依法办事、心理素质,精神状态、工作作风,履行职责成效、解决复杂问题、基础建设,廉洁自律等方面。根据以上测评内容,设置了“理想信念,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坚定性,政治纪律,理论素养”、“发展观、政绩观,创新意识”、“事业心、责任感,敬业精神,学习态度”、“分管工作完成情况,抓班子带队伍情况”、“遵守廉政规定,对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与要求,接受监督,生活作风”等12个评价要点。

民意调查主要了解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成效和形象的社会评价。《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规定,对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民意调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方面群众直接感受到的工作状态与成效,设置了“群众物质生活改善情况”、“依法办事、政务公开情况”、“公民道德教育情况”、“城乡扶贫济困情况”、“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情况”、“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队伍、干部队伍、人才队伍建设情况”等12个评价要点。

对领导干部的民意调查,主要包括工作作风、履行职责、公众形象等内容,设置了“开拓创新与敬业精神”、“深入基层、联系群众情况”、“分管工作完成情况”、“为群众排忧解难、办实事情况”、“廉洁自律和接受监督情况”、“道德品行”等6个评价要点。

《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要求对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实绩分析,主要通过有关方面提供的经济社会发展的整体情况和群众的评价意见,重点分析任期内的工作思路、工作投入和工作成效,以充分体现从实绩看德才、凭德才用干部。具体包括上级统计部门综合提供的本地人均生产总值及增长、人均财政收入及增长、城乡居民收入及增长、资源消耗与安全生产、基础教育、城镇就业、社会保障、城乡文化生活、人口与计划生育、耕地等资源保护、环境保护、科技投入与创新等方面的统计数据和评价意见,上级审计部门提供的有关经济责任审计结论和评价意见,还包括群众的评价。

个别谈话是深入了解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建设状况和领导干部的德才素质的重要途径。《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了个别谈话的方法,要求分别不同情况确定谈话要点,提前发放谈话预告,提高谈话质量。对在现工作单位任职不满两年的拟提拔人选考察对象,还可到其原工作单位采取个别谈话等方式进行延伸考察,同时引入考察组集体面谈的方式,增强了个别谈话的针对性和深入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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