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副市长履职报告

副市长履职报告

副市长履职报告

副市长履职报告范文第1篇

一个领导者在群众中是否有威望,不在其职务高低,而在其德性品行。非凡是通过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后,对此感觉尤为深刻。为此,我时刻警醒自己,引导大家要从学习入手,联系思想实际,加强三个修养,切实解决好思想上的三个主要问题。一是加强共产党员的党性修养,始终牢记共产党人“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根本宗旨,切实从思想上解决为谁服务的问题;二是加强公务员的职业道德修养,始终谨记“对国家负责,为人民服务”是公务员职业修养核心,切实解决好工作中、行业特权问题;三是加强公民的法纪修养,始终不忘“遵纪守法,明信诚礼”是做人的基本准则,切实解决好生活中不拘小节,甚至违法乱纪的问题。从而,努力做到用党的路线方针把握工作方向,用政纪国法把握从政行为,用公民道德规范把握人生航标,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一年中,本人及本人所主管联系的科所干部都能积极向上,认真工作,团结干事,不断进取,创造性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所谓政通人和。

二、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努力做到作风上民主

自调整分工后,自我感觉压力大,责任重,人和人的思想是最难管好。为适应新的工作,本人积极调整心态、转变工作角色,非凡注重从思想上改进作风,在工作中讲求方法。一是唯实戒虚,严谨工作。每做一项工作,做到有调查分析,有决策研究,有措施方案,有情况结果,力求做对,做实做好,做出品位;每一次分工调整,以服从为前提,干一行学一行,钻一行专一行;每一次学习或开会,力戒大话、套话、假话,没有内容的学习不搞,没有必要的会不开,没有预备的话不讲,说到做到。二是发扬民主,依靠群众。作为一名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者,我始终牢记共产党员无论担任什么职务,都是党组织中的一员;始终坚持在局党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始终遵循“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工作方法,在自己分管工作中,无论是机构设置、人事调配、维稳综治、队伍治理、作风整顿、解决干部思想问题等,紧紧依靠党组织的坚强领导,紧紧依靠集体聪明决策,紧紧依靠群众力量推动工作解决问题。如去年底局机关的机构改革、人事调整,就是一个成功的例证。三是团结干事,和谐治理。对自己分管的工作,谋发展、求实效、敢负责,尽力减少“一把手”的分心和操累;对自己分管以外的工作,从不乱表态,乱插手,揽功诿过;在日常工作生活中,无论与党组一班人,还是一般干部职工,都能以诚相待,与人为善,求同存异,共同工作,和谐相处,非凡是对那些思想有包袱,生活有困难的同志,坚持做深入细致、耐心开导工作,帮助其解决问题,放下包袱,共同前进。

三、认真履职,强化责任,努力做到工作上实干

常务副局长既有位子的排定形式,又有责任重大的实质内容,既有协助局长、书记分管全面工作的义务,又有主管线上工作的具体责任。对此,我始终坚持做到:明确职责不越位,强化责任不推诿,落实工作不打折。在局党组的统一领导和“班长”的带领下,牵头负责,具体履职抓好了以下几项工作:一是深入扎实地开展了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做到规定运作不走样,自选动作有创新,我局先教工作被市委先教办作为典型在全市予以推介。二是积极稳妥推进机关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去年底,按照“小局大所、精局强所”的要求,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求得熟悉统一的基础上,局党组积极大胆稳妥地进行局机关机构改革和人事调整工作,共撤并机关科室7个,精简机关干部33人,调整中层正职23人,副职33人,一般干部76人,通过机构改革和人事调整,进一步理清了科室职能,充实了基层力量,逐步建立了科学规范的选人用人机制。三是狠抓了队伍作风整顿。年初按照市局关于开展队伍作风整顿活动的要求,局党组及时专题研究,制定实施方案,全面动员,狠抓落实,并且做到了三个结合:即队伍作风整顿与干部思想教育相结合;队伍作风整顿与加强班子建设相结合;队伍作风整顿与推进依法行政相结合。通过半年来扎实有效工作,干部队伍在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和组织纪律等方面有了明显转变,全局呈现出你追我赶,不甘落后的工作局面,有力促进了各项工作的开展。四是狠抓五好工商所的创建活动落实。为加强基层工商所建设,全面提高工商行政治理队伍的整体素质,进一步履行好工商行政治理职能,按照省、市工商局部署要求,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组织制订了“五好工商所”创建实施方案,详实明确了创建的指导思想,目标要求,规划措施,责任主体。在贯彻落实中组织相关科所到娄底、永州参观学习,并多次在基层所召开“创建”座谈会,以此指导推动了全局“五好工商所”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

四、慎独自约,严格操守,努力做到廉洁从政

自己从事领导岗位十多年,也曾在纪检工作岗位上干过几年,深知“正人先正己”的道理,非凡是从去年四月份调整分管人事、教育、党建工作后,尤其懂得职业操守,廉洁从政的重要性。一是坚持对己严要求勤检点,乐于清静平谈生活。做到带头执行纪律禁令、守则,严格操守职业,坚持反对奢侈浪费,做到厉行节约;慎独处理好人情世故,私人往来,与公职关系,可以向组织和同志们坦诚地说,没有用公款或治理对象支付个人和家庭开支费用,没有接受工作关系利害人任何礼金和珍贵物品,也没有找邹局特批其他开支,我始终信仰:健康是金,平安是福,知足常乐。二是严格治理亲属,做到三不准,即不准亲属干预公务,议论局里是非,不准亲属参与经商,办企业、入干股,业务推销;不准亲属向组织提任何要求和条件,为难领导。三是自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按照浏工商党组〔20**〕6号文件要求,明确责任范围内容狠抓责任落实,对自己分管和联系科所及其干部职工,在支持鼓励勤奋努力工作的同时,始终不忘也不放松对他们疏导教育,监督治理,从而使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在所分管的部门真正落到实处。

副市长履职报告范文第2篇

一、本实施意见所称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按照分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原则,市本级国家出资形成的国有资产,属市本级政府管理。

二、本实施意见所称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是指市本级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以下简称国有资产出资人)。

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原则

(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

(二)政企分开、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不干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

(三)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四、国有资产出资人享有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国有资产出资人对国家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二)国有资产出资人向市政府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情况。

(三)国有资产出资人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

五、建立和完善国家出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公司制企业要按照权责明确、有效制衡的原则,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报批程序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国有独资企业要进一步完善企业领导体制和组织管理制度。

六、规范国家出资企业内部管理

国家出资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管理,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依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规范进行会计核算和内部审计,向国有资产出资人及相关部门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接受国有资产出资人监管及政府相关部门行业管理等。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七、做好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

国有资产出资人负责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统计、资产评估监管、经营者业绩考核、清产核资、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为核实市本级国有资本存量,界定、理顺产权关系,对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全面进行产权界定和清产核资。

八、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重大事项审批程序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国有产权转让、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资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按规定权限由国有资产出资人决定或由国有资产出资人研究后报市政府审批。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上述事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的事项,国有资产出资人委派的股东代表或派出的董事,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指示行使权利,并将履行职责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国有资产出资人。

九、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改制重组

企业改制依照法定程序,由国有资产出资人决定并报请市政府批准,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国有企业改革工作的意见》组织实施。企业改制应当制定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依照政策妥善安置职工,并在改制中确保职工权益落到实处,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的价值。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关闭破产企业依照法律有关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十、强化监事会监督管理职能

对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实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委派监事,组成监事会制度;对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国有资产出资人委派专职监事参加监事会。

监事会以财务监管为核心,监事会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采取列席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办公会等有关会议,查阅财务会计资料,听取企业汇报,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等部门调查了解等方式,检查企业财务,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检查企业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产运营等情况;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企业经营管理情况提出评价意见和建议。

国有资产出资人委派监事常驻企业,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实现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控制。事前监督重点了解和掌握企业决策情况;事中监督重点关注重大事项运行情况,加强对企业季度财务报表的分析,及时跟踪企业日常财务和经营情况;事后监督对企业做出真实、客观、公正评价,提出意见和建议,帮助指导企业建立和完善各项监管制度。监事会对企业监管要延伸到企业子公司、孙公司实施全面监管。

监事会实行定期检查报告和专项检查报告制度,定期检查分为半年检查和年度全面检查,根据需要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并在检查结束后,及时作出检查报告。日常监督遇到重大事项随时向国有资产出资人报告。

企业应当配合监事会依法履行职责,提供监督检查所需资料,定期、如实向监事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并及时报告重大经营管理活动情况,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十一、加强国家出资企业审计监督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由企业内部审计机构每半年进行内部审计一次,并于第二季度终了15个工作日内将审计报告上报国有资产出资人。

每会计年度终了或任期届满,由国有资产出资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和任期审计。审计结果作为企业负责人年度或任期经营目标考核、奖惩兑现的依据。另外,国有资产出资人根据需要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企业进行专项审计。

市审计部门按照年度审计计划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经营者离任审计。

十二、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和任免

按照党管干部和董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原则,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行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市场化选聘经营管理者方法。对国家出资企业经营管理者,按干部管理权限实施报批程序,由国有资产出资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和管理者任职资格和条件的规定,任免或建议任免。

(一)任免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厂长,副经理、副厂长,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任免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三)向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四)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由国有资产出资人履行考察、审批程序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五)国有企业所出资的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以及涉及公用事业类主业的子公司等重要的子公司经营管理人员。

十三、建立和完善企业经营管理者业绩考核奖惩制度

国有资产出资人对其任命的企业经营管理者实行年度和任期考核。考核范围:

(一)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

国有资产出资人要科学合理核定企业年度经营业绩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以企业清产核资结果为基础,核定国有资产存量,确定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指标。结合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态,对照同行业先进水平,依据企业经营收入、成本费用、盈利水平等指标合理确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由国有资产出资人与企业签订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并对责任书执行情况实行动态跟踪和监控。

年终或任期届满,国有资产出资人组织专门人员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按照《市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规定,进行企业经营管理者薪酬奖惩兑现。对完成考核指标的企业予以兑现薪酬;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或经济效益下降的,调整当年及任期内的薪酬。

十四、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

对市本级监管的国有企业取得的国有资本收入及支出纳入预算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国有资产出资人作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负责提出国有资产出资人经营预算建议草案。国有资本收入上缴财政,国有资产出资人负责监管企业国有资本收入收缴。国有资本收入主要包括利润收入、股利股息收入、企业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主要包括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其他支出。国有资本收入收缴管理办法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编制办法,由市国资委和市财政局另行研究制定。

设立市本级国有经济发展基金,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由国有资本出资人用于国有资本再投资和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十五、建立健全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

市本级国家出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将分别追究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具体办法由国有资产出资人另行制定。国有资产出资人及行业管理部门决策失误或监督管理不利,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副市长履职报告范文第3篇

按照会议议程,现在我将年市政协委员述职活动的有关情况,向各位常委作一个汇报。

今年我们开展的委员述职活动,自7月底开始动员部署,到8月下旬全面完成,基本上用了1个月左右时间。虽然时间比较紧,任务比较重,但无论从全体委员参加活动的积极性来看,还是从活动本身产生的实际效果来看,都是一次高质量的活动,达到了预期的目标。这次开展的委员述职活动,对加强新一届政协委员队伍建设,对在新形势下更好地发挥委员的主体作用,推动政协履行职能取得更大的成绩,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大家知道,年,也就是五届政协的最后一年,市政协开展了第一次委员述职活动。第一次述职活动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是市政协加强委员工作的一次有益探索和创新之举,在全市、全省乃至全国都产生了良好的影响,也是我市政协委员工作取得一系列成功经验的良好开端,更为我们开展好今年的委员述职活动奠定了基础。

今年的委员述职活动,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精心组织安排,各项工作高效有序

这次述职活动,虽然有年的经验可以借鉴,但是两年来情况有了新的变化、新的特点。六届政协的新委员,占到委员总数的55%以上,他们都是第一次参加述职活动。为使活动取得真正的效果,在组织工作方面做到了这么几点。

一是领导重视。市政协党组非常重视这次活动,党组成员和驻会主席专门召开会议研究部署。郭礼荣主席多次听取汇报,要求政协机关以高度的责任感,精心组织安排,确保述职活动顺利开展,取得实效。7月30日,市政协召开委员活动小组组长会议,对述职活动进行动员部署。郭主席在会上讲话,对开展好述职活动提出了要求。市政协其他领导也十分重视这项工作,各位主席不仅亲自到小组参加述职,还与分管委办一起,加强对所联系的委员活动小组述职活动的组织领导。

二是目标明确。今年委员述职活动的目的非常明确,就是要结合政协履行职能的实际,认真贯彻市委五届八次全会精神,回顾市政协六届一次会议以来全体委员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动员广大政协委员,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积极投身全市跨越发展的宏伟实践。通过述职,激发委员履行职责的责任感和积极性,更好地发挥在政协工作中的主体作用。通过述职活动,总结前阶段开展的“爱市、献良策、作贡献”主题活动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推动主题活动取得实效。在述职的基础上,做好“先进委员活动小组”、“优秀政协委员”、“优秀提案”和“优秀社情民意信息”的评选工作。整个述职活动始终围绕上述目标要求,循序渐进、扎实有序地进行。

三是部署周密。市政协办公室给全体委员下发了关于开展市政协委员述职的通知。通知明确了本次述职活动的目的、内容、时间安排、组织实施等内容,为整个述职活动提供了指南。述职活动以委员活动小组为单位开展,由各小组组长负责实施;市政协各专委会协助所联系小组开展述职活动,包括协助召开述职会议,与委员工作办公室一起,对述职情况进行汇总。在时间安排上,明确7月底前召开会议动员部署;8月10日前委员撰写述职报告,填写委员履职情况统计表;8月25日前各小组召开述职会议。各个小组都按照这个要求开展活动。第一个召开述职会议的是第3活动小组,也就是民建、工商联小组,这个组8月11号就召开了述职会议;到8月26号,23个小组全部召开了述职会议,活动圆满完成。

二、委员积极参与,形成浓厚活动氛围

本次委员述职的形式主要是“三个一”,即每个委员填写一份履职情况统计表、写一份述职报告、委员活动小组召开一次述职会议。按照“三个一”的要求,全体委员分别参加所在小组的述职。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述职活动的委员,则要求填写述职表,递交书面述职报告。述职时,每一位委员都要回顾总结年1月以来履行职责的情况,包括:参加市政协有关会议及调研、视察等活动的情况;撰写提案、反映社情民意、提出意见建议等履行职责的情况;受邀参加市各有关部门活动的情况;发挥自身优势,在本职岗位上做出成绩,受到各种奖励的情况。

委员们对这次述职活动普遍表现出了很高的积极性。为参加本次述职活动,大家做了精心的准备,认真回顾年1月以来履行委员职责的情况,填写述职表,撰写述职报告。不少委员撰写述职报告时反复修改,有的认真誊写,有的打印装订,述职内容充实感人,字里行间充满了作为一名政协委员的光荣感、自豪感、责任感、使命感。各小组召开的述职会议程序规范,委员发言严肃认真,充分反映了广大政协委员的良好素质和形象。述职会议上,大家历数着履行委员职责取得的效果,交流着在本职岗位上取得的成绩,讲述着担任政协委员的深切感受。会场气氛热烈,出现了许多令人感动的场景。

省大学京江学院朱副院长要到北京出差,几天前就买好了飞机票,接到参加述职会议的通知后,他退掉了述职当天下午的机票,改乘晚上的火车去北京;省科技大学葛副校长在学校接待两位市领导检查工作,但他还是向市领导说明情况,赶到会场,在小组会上最后一个作了发言,结束后又赶回学校;市劳动局顾副局长,他是第11小组的组长,召开述职会议的这一天,他本来要到上海去给女儿送药,大家劝他发言后早一点走,但他一直主持会议到下午6点钟散会,晚上再赶到上海;市外经局周副局长,述职这一天要到苏州参加省里的会议,然后还要到上海参加一个招商会。为了不耽误述职,他安排一位处长代他到苏州开会,自己述职结束后才离开市;润州区教育局副局长陈桢康,述职的时间正好接待上级部门来验收全区教育工作,他中途赶到会场,述职后又匆匆赶回局里去汇报情况。象这样的事例还很多。有的委员在外地出差,打电话给小组组长,表达不能参加述职会议的歉意,并表示今后要补上这一课;有的在外地创办企业的委员,不能回镇述职,传来了书面述职报告。6个辖市区政协的一把手主席都亲自主持了述职会议,句容的王远根主席,对做好述职工作提出明确要求,述职会议小组的委员一个也不能少,并安排在宝华镇召开述职会议,效果非常好;京口区政协还专门印制了小组委员述职材料的封面,将述职报告装订成册。据统计,参加本次述职活动的委员共有342名,占应参加人数346名的98.9%。其中参加会议述职的292名,占84.4%。

三、活动成效明显,委员工作得到加强

通过全体委员的努力,这次述职工作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全面考察了新一届委员的履职情况。市政协六届一次会议以来,全体委员围绕全市中心工作和政协履行职能的重点,充分发挥各自的优势,积极履行职责,在政协工作和本职岗位上作出了很大的成绩。通过这次述职活动,对市政协委员近两年来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考察了解。通过填写表格和书面述职相结合的办法,统计比较准确,对委员的履职情况掌握得更加充分。通过这次述职,更加有力地说明,近两年来市政协委员为促进全市“三个文明”建设,为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为建设和谐市,推进发展新跨越,倾注了大量心血,付出了辛勤劳动,获得了丰硕成果。通过述职,也对极少数不能很好履行职责的委员的情况,有了比较清楚的了解,并能以此作出客观分析。

二是激发了委员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参加过述职会议的同志都有明显的感受,述职活动是调动政协委员积极性的有效形式。通过参加述职活动,委员们很好地展示了自己的成就,增强了荣誉和责任感,激发了更高的热情。即使履责成果不大的委员,也看到了先进的榜样,找到了自己的差距,增强了进一步做好工作的动力。当然,也有极少数履责不太积极的委员,通过述职受到了一次较大的震动和鞭策,促使他们在今后进行反思。不少委员说,参加述职使自己受到了一次难得的教育,表示要更好地履行好委员职责,更好地做好本职工作,不辜负政协委员的光荣称号。

副市长履职报告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加强对证券交易所的管理,明确证券交易所的职权和责任,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证券交易所是指依本办法规定条件设立的,不以营利为目的,为证券的集中和有组织的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职责,实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事业法人。

第四条、证券交易所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监督管理。

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接受证监会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证券交易所的名称,应当标明“证券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证券交易所”的名称。

第二章、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

第六条、设立证券交易所,由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以下简称“证券委”)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申请设立证券交易所,应当向证券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和主要业务规则草案;

(三)拟加入会员名单;

(四)理事会候选人名单及简历;

(五)场地、设备及资金情况说明;

(六)拟任用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

(七)证券委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证券交易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设立目的;

(二)名称;

(三)主要办公及交易场所和设施所在地;

(四)职能范围;

(五)会员的资格和加入、退出程序;

(六)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七)对会员的纪律处分;

(八)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九)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

(十)资本和财务事项;

(十一)解散的条件和程序;

(十二)其他需要在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九条、解散证券交易所,经证券委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章、证券交易所的职能

第十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保证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行。

第十一条、证券交易所的职能包括:

(一)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

(二)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三)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

(四)组织、监督证券交易;

(五)对会员进行监管;

(六)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

(七)设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八)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

(九)证券委许可的其他职能。

第十二条、证券交易所不得或者间接从事:

(一)以营利为目的的业务;

(二)新闻出版业;

(三)对证券价格进行预测的文字和资料;

(四)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未经证券委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十三条、证券交易所上市新的证券交易品种,应当报证监会批准。

第十四条、证券交易所以联网等方式为非本所上市的证券交易品种提供证券交易服务,应当报证监会批准。

第十五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在其职能范围内制定和修改业务规则。证券交易所制定和修改业务规则,由证券交易所理事会通过,报证监会批准。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包括上市规则、交易规则、会员管理规则及其他与证券交易活动有关的规则。

第四章、证券交易所的组织

第十六条、证券交易所设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专门委员会。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为证券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有以下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证券交易所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会员理事;

(三)审议和通过理事会、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和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五)决定证券交易所的其他重大事项。

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经会员大会通过后,报证券委批准。

第十八条、会员大会由理事会召集,每年召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一)理事人数不足本办法规定的最低人数;

(二)占会员总数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请求;

(三)理事会认为必要。

第十九条、会员大会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过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后方为有效。会员大会结束后十日内,证券交易所应当将大会全部文件及有关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条、理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每届任期三年。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制定、修改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三)聘任总经理和副总经理;

(四)审定总经理提出的工作计划;

(五)审定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六)审定对会员的接纳;

(七)审定对会员的处分;

(八)根据需要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九)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一条、证券交易所理事会由七至十三人组成,其中非会员理事人数不少于理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不超过理事会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会员理事由证监会委派。

理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理事会会议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理事会决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报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一至二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证监会提名,商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后,由理事会选举产生。总经理应当是理事会成员。

第二十三条、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理事长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履行职能。

理事长担任会员大会期间的会议主席。

理事长不得兼任证券交易所总经理。

第二十四条、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一至三人。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证监会提名,商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后,由理事会聘任。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由国家公务员兼任。

第二十五条、总经理、副总经理任期三年。总经理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总经理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证券交易所的日常处理工作,为证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总经理指定的副总经理代其履行职责。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设监察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监察委员会主席由理事长兼任。监察委员会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察证券交易所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证券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的情况(二)监察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情况;

(三)监察证券交易所的财务情况;

(四)证券交易所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根据需要,理事会可以下设其他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的职责、任期和人员组成等事项,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章程中作出具体规定。

各专门委员会的经费应当纳入证券交易所的预算。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证券交易所从业人员,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高级管理人员:

(一)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二)因违法、违纪行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经营机构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自被解除职务之日起未逾五年;

(三)因违法行为被撤消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法定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撤消资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四)担任因违法行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五年;

(五)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而破产的公司、企业的董事、厂长或者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破产之日起未逾五年。

(六)被开除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自被开除之日起未逾五年;

(七)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证券交易所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聘任有不正当情况,或者前述人员在任期内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证券交易所章程及业务规则的行为,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其所担任的职务时,证监会有权解除有关人员的职务,并任命新的人选。如上述人员为证券交易所的正副理事长、正副总经理,由证监会提出意见,商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后任免。

第五章、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活动的监管

第三十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具体的交易规则。其内容包括:

(一)交易证券的种类和期限;

(二)证券交易方式和操作程序;

(三)证券交易中的禁止行为;

(四)清算交割事项;

(五)交易纠纷的解决;

(六)上市证券的暂停、恢复与取消交易;

(七)证券交易所的开市、收市、休市及异常情况的处理;

(八)交易手续费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收取方式和标准;

(九)对违反交易规则行为的处理规定;

(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信息的提供和管理;

(十一)其他需要在交易规则中规定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公布即时行情,并按日制作证券行情表,记载下列事项,以适当方式公布:

(一)上市证券的名称;

(二)开市、最高、最低及收市价格;

(三)与前一交易日收市价比较后的涨跌情况;

(四)成交量、值的分计及合计;

(五)股价指数及其涨跌情况;

(六)证监会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就其市场内的成交情况编制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在业务规则中对证券交易合同的生效和废止条件作出详细规定,并维护在本证券交易所达成的证券交易合同的有效性。

第三十四条、证券交易所应保证投资者有平等机会获取证券市场的交易行情和其他公开披露的信息,并有平等的交易机会。

第三十五条、证券交易所有权依照有关规定,暂停或者恢复上市证券的交易,暂停交易的时间超过一个交易日时,应当报证监会备案;暂停交易的时间超过五个交易日时,应当事先报证监会批准。

证监会有权要求证券交易所暂停或者恢复上市证券的交易。

第三十六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市场准入制度“根据证券法规的规定或者证监会的要求,限制或者禁止特定证券投资者的证券交易行为。除上述情况外,证券交易所不得限制或者禁止证券投资者的证券买卖行为。

第三十七条、证券交易所及其会员应当妥善保存证券交易中产生的委托资料、交易记录、清算文件等,并制定相应的查询和保密管理措施。

证券交易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上述文件的日期,并报证监会批准。重要文件的日期应当不少于二十年。

第三十八条、证券交易所应当保证其业务规则得到切实执行,对违反业务规则的行为要及时处理。

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中规定的有关证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证券交易所负有发现、制止和上报的责任,并有权在职责范围内予以查处。

第三十九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符合证券市场监督管理和实时监控的计算机系统,并设立负责证券市场监管工作的专门机构。

证监会可以要求证券交易所之间建立以市场监管为目的的信息交换制度和联合监管制度,共同监管跨市场的不正当交易行为,控制市场风险。

第六章、证券交易所对会员监管

第四十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具体的会员管理规则。其内容包括:

(一)取得会员资格的条件和程序;

(二)席位管理办法;

(三)与证券交易和清算业务有关的会员内部监督、风险控制、电脑系统的标准及维护等方面的要求;

(四)会员的业务报告制度;

(五)会员所派出市代表在交易场所内的行为规范;

(六)会员及其出市代表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

(七)其他需要在会员管理规则中规定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证券交易所接纳的会员应当是有权部门批准设立并具有法人地位的境内证券经营机构。

第四十二条、证券交易所接纳或者开除会员应当在决定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向证监会备案;决定接纳或者开除正式会员以外的其他会员应当在履行有关手续五个工作日之前报证监会备案。

第四十三条、证券交易所必须限定交易席位的数量。证券交易所设立普通席位以外的席位应当报证监会批准。证券交易所调整普通席位和普通席位以外的其他席位的数量,应当事先报证监会批准。

第四十四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会员取得的交易席位实施严格管理。会员转让席位必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管理规定由交易所审批。严禁会员将席位全部或者部分以出租或者承包等形式交由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

第四十五条、证券交易所应当根据国家关于证券经营机构证券自营业处理的规定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划,对会员的证券自营业务实施下列监管:

(一)要求会员的自营买卖业务必须使用专门的股票帐户和资金帐户,并采取技术手段严格管理;

(二)检查开设自营帐户的会员是否具备规定的自营资格;

(三)要求会员按月编制库存证券报表,并于次月5日前报送证券交易所;

(四)对自营业务规定具体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证监会备案;

(五)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过后的30日内向证监会报送各家会员截止该日的证券自营业务情况;

(六)其他监管事项。

第四十六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在业务规划中对会员客户买卖证券业务做出详细规定,并实施下列监管:

(一)制定会员与客户所应签订的协议的格式并检查其内容的合法性;

(二)规定接受客户委托的程序和责任,并定期抽查执行客户委托的情况;

(三)要求会员每月过后5日内就其交易业务和客户投诉等情况提交报告,报告格式和内容由证券交易所报证监会批准后颁布。

第四十七条、证券交易所每年应当对会员的财务状况、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以及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情况进行抽样或者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上报证监会。

第四十八条、证券交易所有权要求会员提供有关业务的报表、帐册、交易记录及其他文件、资料。

第四十九条、证券交易所会员应当接受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并主动报告有关问题。

第五十条、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证券交易所章程和业务规则对会员的违规行为进行制裁。

第七章、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监管

第五十一条、证券交易所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具体的上市规则。其中内容包括:

(一)证券上市的条件、申请和批准程序以及上市协议的内容及格式;

(二)上市公告书的内容及格式;

(三)上市推荐人的资格、责任、义务;

(四)上市费用及其他有关费用的收取方式和标准;

(五)对违反上市规则行为的处理规定;

(六)其他需要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事项。

第五十二条、证券交易所应当与上市公司订立上市协议,确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上市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并报证监会备案。

交易所与任何上市公司所签上市协议的内容与格式均应一致;确需与某些上市公司签署特殊条款时,报证监会批准。

上市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上市费用的项目和数额;

(二)证券交易所为公司证券发行、上市所提供的技术服务;

(三)要求公司指定专人负责证券事务;

(四)上市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报告程序及回复交易所质询的具体规定;

(五)股票停牌事宜;

(六)协议双方违反上市协议的处理;

(七)仲裁条款;

(八)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在上市协议中明确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三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上市推荐人制度,保证上市公司符合上市要求,并在上市后由上市推荐人指导上市公司履行相关义务。

证券交易所应当监督上市推荐人切实履行业务规则中规定的相关职责。上市推荐人不按规定履行职责的,证券交易所有权根据业务规则的规定对上市推荐人予以处分。

第五十四条、证券交易所应当根据证监会统一制定的格式和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复核上市公司的配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与募集资金及证券上市直接相关的公开说明文件,并监督上市公司按时公布。证券交易所可以要求上市公司或者上市推荐人就上述文件做出补充说明并予以公布。

第五十五条、证券交易所应当督促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报告期限和证监会统一制定的格式,编制并公布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并在其公布后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处理。证券交易所应当在报告期结束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情况报告证监会。

第五十六条、证券交易所应当审核上市公司编制的临时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涉及《公司法》、国家证券法规以及公司章程中规定需要履行审批程序的事项,或者涉及应当报证券委、证监会批准的事项,证券交易所应当在确认其已履行规定的审批手续后,方可准予其公布。

第五十七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证券交易所应当暂停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并要求上市公司立即公布有关信息:

(一)该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常行动;

(二)有投资者发出收购该公司股票的公开要约;

(三)上市公司依据上市协议提出停牌申请;

(四)证监会依法作出暂停股票交易的决定时;

(五)证券交易所认为必要时。

第五十八条、证券交易所应当设立上市公司股东持股情况的档案资料,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对股东持股数量及其买卖行为限制规定,对上市公司股东在交易过程中的持股变动情况进行即时统计和监督。上市公司股东因持股数量变动而产生信息披露义务的,证券交易所应当在其履行信息披露之前,限制其继续交易该股票,督促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立即向证监会报告。

第五十九条、证券交易所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将上市公司尚未上市流通股份与其已上市流通股份区别开来,未经证券委批准,不得准许尚未上市流通股份进入交易系统。

第六十条、证券交易所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卖出本人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第六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上市公司信息统计系统,并按照交易所的要求及时报送、公布有关统计资料。

第六十二条、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行为,可以按照上市协议的规定予以处理,并可以就其违反证券法规的行为提出处罚意见,报证监会予以处罚。

第六十三条、证券交易所应当比照本章的有关规定,对其他上市证券的发行人进行监管。

第八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

第六十四条、证券交易所应当设立一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的发行和在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活动提供集中的登记、存管、结算与交收服务。

第六十五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

第六十六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为证券市场提供安全、公平、高效的服务,并按受证券交易所对其业务活动的监督。

第六十七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范围和职能包括:

(一)股权登记;

(二)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和证券帐户的设立;

(三)记名证券的存管和过户;

副市长履职报告范文第5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证券交易所的管理,规范证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证券交易所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为证券的集中和有组织的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并履行相关职责,实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事业法人。

    第四条  证券交易所由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所在地人民政府”)管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监管。

    第五条  证券交易所的名称,应当标明“证券交易所”字样。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相似的名称。

    第二章  证券交易所的设立和解散

    第六条  设立证券交易所,由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以下简称“证券委”)审核,报国务院批准。

    第七条  申请设立证券交易所,应当向证券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章程和主要业务规则草案;

    (三)拟加入会员名单;

    (四)理事会候选人名单及简历;

    (五)场地、设备及资金情况说明;

    (六)拟任用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

    (七)证券委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八条  证券交易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设立目的;

    (二)名称;

    (三)主要办公及交易场所和设施所在地;

    (四)职能范围;

    (五)会员资格和加入、退出程序;

    (六)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七)对会员的纪律处分;

    (八)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九)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

    (十)资本和财务事项;

    (十一)解散的条件和程序;

    (十二)其他需要在章程中规定的事项。

    第九条  证券交易所出现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由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经证券委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解散。

    证券交易所有严重违法行为,由证券委作出解散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证券交易所的职能

    第十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提供便利条件,以保证证券交易的正常运行。

    证券交易所对股票上市、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符合《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的职能包括:

    (一)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

    (二)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三)审核批准证券的上市申请;

    (四)组织、监督证券交易活动;

    (五)根据《条例》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

    (六)依照证券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的规定对会员的证券交易活动进行监管;

    (七)提供和管理证券交易所的证券市场信息;

    (八)证券委许可的其他职能。

    第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在其职能范围内制定业务规则。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由证券交易所理事会通过,报证监会会同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生效,并报证券委备案。

    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应当包括上市规则、交易规则及其他与证券交易活动有关的规则。

    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证券上市的条件、申请程序以及上市协议的内容及格式;

    (二)上市公告书的内容及格式;

    (三)交易证券的种类和期限;

    (四)证券交易方式和操作程序;

    (五)交易纠纷的解决;

    (六)交易保证金的交存;

    (七)上市证券的暂停、恢复与取消交易;

    (八)证券交易所的休市及关闭;

    (九)上市费用、交易手续费的收取;

    (十)本证券交易所证券市场信息的提供和管理;

    (十一)对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行为的处理;

    (十二)其他需要在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中规定的事项。

    第四章  证券交易所的组织

    第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设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专门委员会。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为证券交易所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有以下职权:

    (一)制定证券交易所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通过理事会、总经理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五)决定证券交易所的其他重大事项。章程经会员大会通过后,由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会同证监会审核后,报证券委批准。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过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后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证券交易所的决策机构。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三年。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拟定、修改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三)聘任总经理和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副总经理;

    (四)审定总经理提出的工作计划;

    (五)审定总经理提出的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六)审定对会员的接纳;

    (七)审定对会员的处分;

    (八)根据需要决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九)会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证券交易所接纳会员由证券交易所理事会批准,报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和证监会备案。

    证券交易所会员应当是具有经营证券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

    第十八条  证券交易所理事会成员应当不少于七人,其中非会员理事人数应当不少于理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非会员理事由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会同证监会提名,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前款所称会员理事是指在会员公司任职,经会员大会选举确定担任理事职务的个人;非会员理事是指不在会员公司任职,经会员大会选举确定担任理事职务的个人。理事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一至二人,或者常务理事若干人。

    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常务理事由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会同证监会提名,理事会选举产生,报证券委备案。

    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理事长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理事长代其履行职责,或者由理事长指定的常务理事代其履行职责。

    理事长担任会员大会期间的会议主席。

    第二十条  证券交易所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一至三人。总经理、副总经理任期三年。

    总经理由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会同证监会提名,理事会聘任,报证券委备案。副总经理由总经理提名,理事会聘任,报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和证监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在理事会领导下负责证券交易所的日常管理工作,为证券交易所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总经理代其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下设上市委员会,其职责是:

    (一)审批证券的上市;

    (二)拟订上市规则和提出修改上市规则的建议。

    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审核部门为上市委员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上市委员会由十三名委员组成,其人员构成是:

    (一)律师、注册会计师、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会员和外地会员代表各二人,由证券交易所理事会聘任,报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和证监会备案;

    (二)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授权机构各委派一人;

    (三)证券交易所理事长、总经理;

    (四)证券交易所其他理事一人。

    上市委员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由上市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在委员中推选。

    第二十四条  上市委员会会议由主席召集和主持。会议法定人数至少七人,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后方为有效。主席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主席代其履行职责。

    第二十五条  上市委员会除由理事长、总经理担任的委员外,其他委员每年更换三分之一。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下设监察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职责是:

    (一)监察理事、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情况;

    (二)监察理事、总经理及其他工作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的情况;

    (三)监察证券交易所的财务情况。

    证券交易所应当制定监察委员会规则,报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会同证监会批准生效,报证券委备案。

    第二十七条  监察委员会由九名委员组成,其人员构成是:

    (一)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会员二人,外地会员四人,由证券交易所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律师、注册会计师各一名,由证券交易所理事会提名,会员大会通过;

    (三)理事会选举理事一名担任监察委员会主席。

    第二十八条  监察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委员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后方为有效。监察委员会主席负责召集和主持会议。主席因故临时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主席指定一名委员代其履行职责。

    第二十九条  监察委员会有权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有关监察事项进行调查,并依照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章程、业务规则的规定,做出处理决定或者提出处理意见。

    监察委员会的经费纳入证券交易所的预算。

    第三十条  证券交易所的理事、总经理、副总经理、专门委员会委员是证券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

    证券交易所总经理、副总经理应当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曾经担任证券经营机构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业务部门的负责人达三年以上。

    因违法行为被解职的证券交易所或者证券经营机构的管理人员,自解职之日起未满五年的,不得担任证券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第五章  证券交易所对证券交易活动的监管

    第三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公布即时行情,并按日制作证券行情表,记载下列事项,以适当方式公布:

    (一)上市证券的名称;

    (二)开市、最高、最低及收市价格;

    (三)与前一交易日收市价比较后的涨跌情况;

    (四)成交量、值的分计及合计;

    (五)股价指数及其涨跌情况;

    (六)证监会要求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就其市场内的成交情况编制日报表、周报表、月报表和年报表,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与上市公司订立上市协议,以确定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十四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监督上市公司按照规定披露信息。

    第三十五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上市推荐人制度,以保证上市公司符合上市要求。

    第三十六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依照证券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上市协议的规定,或者根据证监会的要求,对上市证券作出暂停、恢复或者取消其交易的决定。

    第三十七条  证券交易所应当设立上市公司的档案资料,并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证券的情况进行统计,并监督其变动情况。

    第三十八条  证券交易所会员应当遵守证券交易所的章程、业务规则,依照章程、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向证券交易所缴纳席位费、手续费等费用,并缴存交易保证金。

    第三十九条  证券交易所会员应当向证券交易所和证监会提供季度、中期及年度报告,并主动报告有关问题。证券交易所有权要求会员提供有关报表、帐册、交易记录及其他文件。

    第六章  对证券交易所的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条  证券交易所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其依照本办法取得的设立及业务许可。

    第四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的非会员理事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在证券交易所会员公司兼职。

    证券交易所的理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从证券交易所的会员、上市公司获取利益。

相关期刊更多

福建师大福清分校学报

部级期刊 审核时间1个月内

福建省教育厅

服饰导刊

省级期刊 审核时间1个月内

武汉纺织大学

中国服饰

部级期刊 审核时间1个月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