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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负责人述职报告

加油站负责人述职报告

加油站负责人述职报告范文第1篇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构建和谐社会为宗旨,以相关法律为依据,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突出重点、依法整治、综合治理”的原则,通过集中整治,取缔非法加油站点和流动加油车(船),打击违法行为,消除安全隐患,规范我市成品油经营秩序,全面落实各项监督管理措施和管理责任,建立健全成品油行业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整治范围和工作重点

(一)整治范围:

1、无证无照经营,证照不符经营,超范围经营以及未经批准违规建设的加油站、点。

2、存在安全隐患、短斤少两、偷税逃税以及违规批发成品油的加油站、点。

3、非法流动加油车(船)以及违规营运成品油的车辆(船只)。

4、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各种经营行为。

(二)工作重点:

1、依法取缔非法加油站、点。对无证、无照经营的加油站、点坚决予以取缔,拆除相关设施;对未经批准已建或正在建设的加油站、点,立即责令停建或予以拆除。

2、严厉打击流动加油车(船)。对个别加油站和私人的油罐车(船)流动加油涉嫌无证经营的,依法扣押车辆和油品等财物,并从重处罚。

3、对证、照齐全,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环境污染的加油站、点,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吊销其证照。

三、整治措施和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制。

这次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行动由市成品油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指挥,专项整治办公室设在市发改经贸委,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专项行动。此项工作涉及面广,难度大,各有关部门和镇(办事处)政府都要成立专项整治机构,明确一名领导具体负责,配备专门人员组织实施,并根据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落实措施,强化责任,加强整治,确保这项工作取得成效。

(二)明确责任,全面整治。

这次专项整治行动由市发改经贸委牵头负责,市安监局、工商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环保局、市公安消防大队、质监局、市物价局、市城管局、市广电局、市气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和各镇(办事处)政府参与,依照相关法律和各自职能分别实施,多头并举,全面整治。各参与单位的具体职责和整治内容是:

1、市发改经贸委负责对成品油市场的监督管理,对无《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站、点,严格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取缔,进行处罚;对未经批准已建或正在建设的加油站,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其停止建设;对已领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但在经营中存在严重掺杂使假、偷税逃税、短斤少两、违规经营的加油站,责令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合格的加油站报上级发证机关取消其成品油经营资格;对在消防安全、环境污染、建筑安全等方面存在严重隐患,不符合建设规划、非法占地和违章建设的,以造假虚报方式骗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站、点,负责扣押其《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上报发证机关取消其经营资格,并通报工商局注销登记,依法予以取缔。

2、市安监局负责加油站、点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和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并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上述事项的监督检查,对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油站,依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坚决予以取缔;对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但存在安全隐患的加油站、点,责令其停业整顿,整顿仍不合格的报请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3、工商局对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加油站、点,依法予以取缔;对于流动加油的油罐车(船)一律按照无证经营依法予以取缔,并从严处罚。

4、市交通局负责对成品油(危险品)运输车及液货运输船的管理和稽查。对没有办理《危险品运输经营许可证》、《危险品道路运输证》、《危险品从业人员上岗证》、《危险品从业人员押运证》的成品油运输车(船)依法处以罚款,并责令运输企业整改。

5、市环保局负责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环保设施进行检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对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或未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的企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6、市公安消防大队负责《消防意见书》的发放及消防设施、消防制度的检查,对未经审核、验收的项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给予处罚并责令停止使用,对存在火灾隐患的油站,依法进行取缔。

7、市公安局负责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和安全消防规定的企业,依法从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派出所负责辖区内加油站、点消防日常检查。

8、质监局负责对成品油质量、计量及加油机防爆的监督查处,对存在问题的责令其停业整顿。

9、市物价局负责对成品油价格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

10、市城管局负责查处市区范围内临时占道售油点,并对城区违规广告进行清理整顿。

11市广电局负责专项整治活动的政策宣传和相关报道,并对广播、电视违规广告进行清理整顿。

12、市气象局负责检查加油站、点的防雷装置。

13、国税局、地税局负责查处偷逃国家税款及违规使用发票的行为。

14、各镇(办事处)政府负责对辖区内加油站、点的日常检查监督,摸清非法加油站点底数,做好业主思想工作,积极配合执法部门搞好辖区内油站整顿和依法取缔工作。

(三)联合执法,重点打击。

在各参与单位分头整治的同时,由市发改经贸委牵头,公安局、工商局、交通局、安监局、消防大队每个单位抽调两名执法人员、一台执法车辆,组成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联合执法队,在全市范围内巡回执法,重点查处流动加油车、无证加油点等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违法经营行为。联合执法队长期保留,在集中整治结束后,转入不定期巡查,确保违法经营行为不反弹、不回潮。

四、具体安排和工作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工作从2010年3月31日起至5月31日止,共分四个阶段进行。

1、宣传发动阶段:3月31日-4月5日。市政府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通告,并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体大力宣传成品油经营的相关法律、法规。参与部门和各镇政府要分别成立专项整治领导小组,抽调专人负责整治工作,制定整治工作方案,做好集中整治的各项准备工作,并把组织机构、实施方案于4月5日前报市成品油专项整治办公室。

2、经营单位自查自整和镇(办事处)排查摸底阶段:4月6日-4月10日。所有成品油经营单位,要对本单位存在的安全隐患开展自查,制订整改方案,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全面整改,并将自查自整情况报告所在镇(办事处)政府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镇(办事处)政府对辖区内全部加油站、点(包括非法设立的加油站点、流动加油车船、土油罐)进行调查摸底,排查隐患,登记造册,将排查摸底情况于4月10日前,报市成品油专项整治办公室。

加油站负责人述职报告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局机关车辆管理和使用,确保行车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局办公室是局机关车辆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车辆的统一调度、维修、保养、年检、保险等,负责局专职驾驶员的管理,负责定期公布车辆管理使用情况。

第二章车辆使用管理

第三条局机关所有车辆(除老干部科车辆外)由办公室集中统一调度、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需要公务用车的处室直接向办公室驾驶班提出申请,由驾驶班班长派车并登记用车情况。市区内公务用车,持驾驶执照半年以上者可以自驾。

第五条市区内公务用车,使用完毕,当日应将车辆停放在单位内并将车辆钥匙归还驾驶班班长,如有特殊情况,可直接向驾驶班班长说明情况并事后及时归还。

第六条公务车辆使用中,无论何时发现车辆故障,必须视情立即或归还时向驾驶班班长报告。归还车辆时,应保持车辆整洁,必要时,应主动到指定地点清洗。

第七条局机关集体外出参加活动,由办公室统一派车。

第八条局机关职工家中如有重大或紧急情况需要用车,可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使用途中的过路(桥、洞)、油料费均自理。

第九条除局领导车辆外,局机关所有车辆下班后、双休日、节假日一律停放单位内,如有特殊情况,须向分管领导报告并报办公室备案。领导休假、出国等不使用车辆期间,其车辆一律停放单位。如另有任务需要用车,须得到驾驶班班长的许可。办公室负责不定期检查、登记和公式车辆停放情况。

第十条任何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公车私用,不得擅自将公车借给外单位或他人使用。

第三章车辆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驾驶员要认真学习和不断掌握安全知识,自觉遵守各项交通法律、法规,无论何种情况,首先考虑并履行安全。

第十二条驾驶员出车前必须检查车辆安全,发现隐患及时维修。工作期间,必须做到不酒后、不带病、不疲劳开车,不开霸王车、不超速开车、车辆有故障不开车。行车途中不闲谈、不接听手机。

第十三条为保障行车安全,局机关所有长途用车需由专职驾驶员驾驶。需要长途用车的部门,应提前填写用车报告单,经分管领导批准后交由驾驶班班长派车。

第十四条局机关所有车辆由办公室负责到指定地点进行年检年审和保养。

第四章车辆维修管理

第十五条局机关车辆必须到指定的专业维修站维修。维修车辆需填写维修项目和原因,经驾驶班班长核实后,报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审批。

第十六条行车途中,车辆发生故障而驾驶员自己又无法排除时,可就地进行维修,但同时需电话向驾驶班负责人报告情况,回单位后,补填维修报告单并附上维修清单和更换拆除的故障零配件,经驾驶班班长核实后,报办公室分管负责人审批报销。

第十七条定点维修车辆经费由办公室统一结算。结算时需付上维修清单、维修报告单,并由办公室核对后送规产处。

第五章车辆油料管理

第十八条局机关车辆用油实行一车一卡制。办公室负责购买、登记、结算局机关车辆的用油量和行车公里数。

第六章车辆使用管理纪律

第十九条车辆使用部门和人员,要自觉遵守车辆管理的各项规定,无特殊情况,不得擅自违反。

第二十条办公室负责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和事进行核实登记,经局领导同意后公布。

第二十一条凡因违反交通法律、法规和上述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和车辆事故,给本单位和他人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并受到处罚的,责任和损失一律由用车当事人自负。

加油站负责人述职报告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省成品油流通秩序,加强加油站税收管理,堵塞税收管理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针对加油站经营管理特点,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经经贸委批准从事成品油零售业务,并已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有固定经营场所,使用加油机自动计量销售成品油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加油站),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县(市)级国税局征管部门应有专人负责加油站的税收征管,会同经贸委、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对加油站税收实行综合管理。

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向纳税人广泛宣传有关加油站的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二)负责对非税控加油机组织实施税控改造;

(三)负责组织对已实施税控改造的加油机和税控加油机进行税控初始化工作;

(四)负责对加油站基本信息的采集、审核、归档和更新;

(五)负责加油站的日常监督管理和税收管理,协调有关工作。

(六)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加油站税控设备管理

第四条加油站必须按规定进行税控功能改造或使用税控加油机,应当配备主动式读卡器和IC卡,并自行向读卡器生产企业进行购买。

第五条实施税控改造的加油机或新购的税控加油机,必须通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计量检定和税务机关税控初始化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条税控设备生产厂家或其商应与加油站签订安装和售后服务合同,并及时解决安装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对于问题严重又无法解决的,要负责更换或改用其他改造方式。

第七条加油站的工作人员必须按照税控加油机的使用说明操作加油机。在调整油品价格时,必须同时调整税控装置显示的价格。

第三章税款征收管理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加油站一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征收管理。

第九条与总机构在同一县(市)、由总机构统一配送成品油并实行统一核算的加油站,以及与总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由总机构统一配送成品油并实行统一核算且经总局、省局批准的加油站,其增值税由总机构汇总缴纳。

与总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加油站,除总局、省局另有规定外,一律在所在地就地纳税;总机构向其配送的成品油,应视同销售,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条加油站销售成品油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由国税机关统一印制的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一条加油站无论以何种结算方式(如收取现金、支票、汇票、加油凭证(簿)、加油卡等)收取售油款,均应征收增值税。加油站销售成品油必须按不同品种分别核算,准确计算应税销售额。加油站以收取加油凭证(簿)、加油卡方式销售成品油,不得向用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户确需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按照《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国税发〔2002〕68号)的有关规定,向预售加油凭证(簿)、加油卡的单位进行换开。

第十二条加油站必须按规定建立《加油站日销售油品台账》登记制度。加油站应按日登记台账,按日或交接班次填写,完整、详细地记录当日或本班次的加油情况,月终汇总登记《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台账须按月装订成册,按会计原始账证的期限保管,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检查。

第十三条加油站除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规定的申报资料外,还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加油站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加油信息IC卡;

(二)《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

(三)《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

(四)《加油机税控装置出油情况统计表》。

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在申报时,除按规定报送一般纳税人的申报资料外,还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总机构月份直接批发、零售油品汇总表》(含向其所属跨市、县独立纳税的加油站配送油品信息);

(二)所属汇总纳税的《加油站月份加油信息明细表》、加油信息IC卡;

(三)所属汇总纳税的《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

(四)《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汇总总机构及所属各汇总纳税加油站的数量填写);

(五)经审核确认应予扣除的自有车辆自用油、为外单位代储油以及所属加油站倒库油、检测油信息及相关审核凭证。

与总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加油站和其他独立加油站在纳税申报时报送的申报资料,按《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第八条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国税机关征收部门应通过人机结合的方式,将加油站申报纳税数据与加油信息IC卡抄录的数据进行比对。若申报表数据与加油信息IC卡数据相符的,可正常受理;不相符的,要及时查找原因,并移交税源管理部门进行评估,有重大偷税嫌疑的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第十五条加油站通过加油机加注成品油属于以下情形的,允许在当月成品油销售数量中扣除:

(一)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加油站自有车辆自用油;

(二)外单位购买的,利用加油站的油库存放的代储油;

加油站发生代储油业务时,应凭委托代储协议及委托方购油发票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备案。

(三)加油站本身倒库油;

加油站发生成品油倒库业务时,须提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说明,由主管税务机关派专人实地审核监控。

(四)加油站检测用油(回罐油)。

上述允许扣除的成品油数量,加油站月终应根据《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统计的数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第十六条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如已全部安装税控加油机,应按照税控加油机所记录的数据确定计税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对未全部安装税控加油机(包括未安装)或税控加油机运行不正常的加油站,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其严格执行台账制度,并按月报送《成品油购销存数量明细表》。按月对其成品油库存数量进行盘点,定期联合有关执法部门对其进行检查。

主管税务机关应将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全部纳入增值税纳税评估范围,结合通过金税工程网络所掌握的企业购油信息以及本地区同行业的税负水平等相关信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贸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1〕140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评估。对纳税评估有异常的,应立即移送稽查部门进行税务稽查。

主管税务机关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加油站可以根据所掌握的企业实际经营状况,核定征收增值税。

第十七条发售加油卡、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售单位”)在售卖加油卡、加油凭证时,应按预收账款方法作相关账务处理,不征收增值税。

预售单位在发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时可开具普通发票,如购油单位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待用户凭卡或加油凭证加油后,根据加油卡或加油凭证回笼纪录,向购油单位换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与预售单位结算油款时,接受加油卡或加油凭证销售成品油的单位根据实际结算的油款向预售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据以计算纳税;预售单位应按结算油款作成品油购进处理,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并根据回笼记录冲抵预收帐款,计算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第十八条各地国税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及时对税务端《加油站税控初始化管理系统》软件进行安装、升级,并有信息中心专门技术人员负责。

第四章纳税评估

第十九条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加油站的纳税评估。对经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加油站,一律由汇总纳税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组织纳税评估。

第二十条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完成数据采集后,利用以进控销软件系统对加油站进行评定。指标异常的,系统自动生成《纳税申报异常纳税人清单》。

第二十一条对被评定为申报异常的加油站和其他需要进行纳税评估的加油站进行评估的指标来源及分析:

(一)成品油购进金额差异率

成品油购进金额差异率=(下传评估所属期成品油批发单位专用发票金额合计+所属期加油站在成品油批发单位取得普通发票金额合计)÷所属期加油站申报自购油金额合计×100%。

成品油购进金额差异率≠1,属于异常。

(二)销售额差异率

销售额差异率=(评估所属期测算的销售额-评估所属期申报的销售额)÷评估所属期申报的销售额

评估所属期测算的销售额=(评估所属期“期初库存自购金额合计”+下传评估所属期成品油批发单位的专用发票金额合计-评估所属期“本期出库非应税部分自用金额合计”-评估所属期“期末库存自购金额合计”)÷(1-销售毛利率)

评估所属期测算的销售额还可根据评估所属期加油机泵码数×销售价格来计算。

销售额差异率<-5%或>5%,属于异常。

(三)存货周转率=主营业务成本÷[(期初存货成本+期末存货成本)÷2]×100%.

存货周转率加快,应纳税款减少,属于异常。

(四)进项税金控制额=(期末存货较期初增加额+本期销售成本+期末应付帐款较期初减少额)×主要外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本期运费支出数×7%。

进项税金控制额与增值税申报表中进项税额核对,若前者明显小于后者,属于异常。

(五)税收负担率

税收负担率=本期应纳税额÷本期应税销售额×100%

税收负担率<本地区加油站平均税收负担率,属于异常。

销售毛利率和平均税收负担率,由地市级国家税务局根据本地区社会加油站的有关情况进行测算、确定。

第二十二条对一般性的疑点问题,允许纳税人进行自查,限时报送《纳税评估自查情况表》,并提供有关的证据资料。

第二十三条主管税务机关对分析列举的疑点问题,可以与法人代表、企业财务人员、生产经营者约谈,约谈可以解释清楚的,请纳税人提供有关证据、凭证和证明;约谈仍不能解除异常情况的,应进行实地核查。

(一)与加油站主管财务负责人进行约谈,重点了解内容包括:

1.评估期内油价调整情况或其他政策变动因素;

2.成品油销售数量情况;

3.不同油品型号销售收入情况;

4.自有车辆自用油情况;

5.代储油业务,委托代储协议有关内容;

6.成品油倒库业务及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说明内容;

7.检测用油情况;

8.当月成品油销售数量中扣除部分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情况;

9.其他情况。

(二)与加油站采购人员进行约谈,重点了解内容包括:

1.多渠道购进成品油情况;

2.当期成品油购进数量情况;

3.其他情况。

(三)实地查验重点核实以下事项:

1.通过查验银行对帐单、采购合同、运输费用发票、入库单等,核实加油站实际购进成品油数量与申报数量是否一致;

2.采取技术手段查验不同型号成品油的库存数量,核实加油站的实际库存数量与申报数量是否一致,并记录库存数量;

3.通过查验《加油机日销售油品台帐》和其他销售记录,核实加油站的实际销售数量与申报数量是否一致;

4.通过查验自有车辆数量和用油情况,核实加油站的实际扣除数量与申报数量是否一致、其相应的进项税额是否转出;

5.通过查验委托代储油协议、成品油倒库业务情况,核实加油站的实际扣除数量与申报数量是否一致。

第二十四条对审核评析结果,评定处理人员应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原则进行分类处理:

(一)每次纳税评估均应制作《纳税评估情况报告》,作为考核评估人员工作质量的重要依据;

(二)经审核评析查无问题的,根据《纳税评估情况报告》直接登录纳税评估工作台账;

(三)对于纳税人自查出的问题,或经纳税评估部门评估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补交税款但尚不构成偷、逃、骗税问题的,根据《纳税评估情况报告》,由主管国税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处理:

1.需要更正申报的,制作《申报(缴款)错误更正决定书》,要求纳税人更正申报;

2.需要补交税款的,制作《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纳税人;

3.需要进行处罚的,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纳税人。

(四)对有偷逃骗税、虚开发票嫌疑的纳税人,评定处理人员应填制《纳税评估选案建议书》和《资料移交单》经主管国税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主管国税机关要加强对加油站的税收检查,建立对加油站税收管理情况的检查制度,并建立完整的税收检查档案,及时掌握加油站有关信息,加强对加油站税收管理的跟踪监控。

第二十六条检查制度包括:

(一)检查新开设的加油站购置的加油机或原有加油站更换的加油机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相关证明是否齐全。

(二)检查加油站的帐薄、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三)检查税控加油机或税控装置的运行是否正常,记录数据是否真实。每季度应对所管辖加油站运用稽查卡进行一次加油数据读取并将读出的数据与该加油站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加油站日销售油品台帐》、《加油站月销售油品汇总表》等资料进行核对。

(四)检查有关抵减的项目是否合法、真实。

(五)检查申请注销的加油站加油机是否停止使用。

(六)发现问题应及时指导与纠正,出现较大差异且加油站又不能说清理由的,应移交稽查部门进行稽查。

第二十七条加油站税收征管涉及税务机关多个部门,各部门之间要按工作要求,沟通情况,交流信息,紧密协作,增强责任心,全面提高管理水平。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和未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的加油站,国税机关应严格按照《征管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九条未按规定安装税控装置或使用税控加油机的,以及未进行税控初始化的加油机,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提请相关职能部门实施查封,停止其使用。

第三十条凡破坏或擅自改动、拆卸税控装置,以及未经国税机关批准,使用非税控方式销售成品油,按《征管法》及其《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加油站采取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所列行为,造成加油站成品油销售数据不实,并以此进行纳税申报的,按偷税处理。处罚后仍不改正的,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消其经营资格。

第三十二条加油站未按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以及未按规定报送加油数据和相关资料的,依据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加油站的违法行为同时涉及其他部门相关管理规定的,国税机关应会同经贸、工商、公安、质量监督等部门联合进行处理、处罚。

第三十四条对加油站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加油站负责人述职报告范文第4篇

上半年,在上级党组织的正确领导下,我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相关规定,坚持严于律己,廉洁奉公,认真履行“一岗双责”,积极发挥表率作用,配合分公司党委全面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及“一岗双责”工作,现将2021年上半年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工作落实情况汇报如下:

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

1、高度重视、强化责任。年初与县(区)分公司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明确了县(区)分公司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目标、责任及要求。与分管部门责任人一起研究、制定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具体工作,并结合分公司每季度HSE大检查、每月“互帮互促”及每周四“2+1”工作日到各县(区)分公司开展指导帮扶,强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1-6月,共到基层开展帮扶工作26次,其中HSE检查2次,互帮互促8次,2+1工作指导12次,非油品盘点督导4次,形成了齐抓共管、各司其职、各尽所能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2、加强学习,强化教育。上半年以来,我积极参与所在支部组织的党员学习及主题党日活动,认真学习贯彻分公司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积极参加市委市政府组织的教育学习活动,增强了自身的廉洁自律意识,并利用月度经营分析会组织分管部门员工传达学习了中国石化2021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会议精神、《中国石化加油站现场管理禁令》,共同收看了反腐倡廉警示教育片,并就相关学习内容开展座谈,拧牢思想“螺丝”,上紧行动“发条”,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3、深入交流,强化履职。深入分管部门与员工一起参加部门所组织的各类学习活动以及党支部组织的“三会一课”,与部门及基层员工谈心交流,了解员工的合理需求,在职责范围内第一时间予以解决。我坚持每个月与分管部门负责人、重点岗位人员进行一次廉洁谈话,以关心干部员工在执行廉洁自律规定和改进作风方面的有关情况为重点,了解其思想状况、工作作风,帮助改进提高,鼓励其积极进步。并参与挂点帮扶县(区)分公司的党支部党员大会,对会议开展情况进行点评,查看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对存在的问题与支部书记交换意见,指出不足,不留情面,确保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在基层能够全面落实,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二、落实“一岗双责”情况

1、经营方面:一是联合政工办共同开展节日营销活动,丰富党建活动形式的同时提升了加油站节日营销氛围。今年元宵节,结合经营形势把握节日销售契机,以各党、团支部为抓手,由各县(区)分公司以加油站为阵地,以猜灯谜、装灯笼等形式,开展“元宵喜乐会、吉祥带回家”活动,现场活动氛围良好;二是结合支部主题党日活动,开展进社区活动,推进党政融合的同时助力非油品销售。2021年上半年,分公司第二党支部结合当期重点商品营销活动,组织机关、基层党支部党员及部分站长员工先后开展了四场非油品年货节、水饮节地摊销售以及移动积分兑换活动,四场活动共计销售非油品三万余元,进一步提高非油扩销创效水平,提升了中国石化易捷品牌美誉度。

2、管理方面:一是严格落实“2+1”、互帮互促及“四不两直”督查工作,提高风险防控水平,持续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工作。组织对前期各项督查实施细则进行梳理修订,完善简化检查内容,优化考评方式,并联合安全督查队对各县区公司、加油站开展“四不两直”督查,重点对违规违禁、卸油作业、油非互动活动开展、加油现场服务、资金风险、系统规范操作等方面开展督查,从严从实抓好各类隐患和薄弱环节的排查整改,尤其是对加油站微腐败现象“零容忍”,肃清加油站不正之风,坚守经营红线;二是稳步推进驻站式委托家庭管理改革,优化绩效薪酬考核实施办法,积极做好党建维稳工作。针对2021年在营加油站及零售年销量的变化,逐步实行3-5人的驻站式委托家庭管理模式,实现驻站管理,以非全日制用工的方式来减少用工,实现员工和企业双赢,同时做好减员及党建维稳工作,积极应对改革可能带来的各种矛盾和不稳定因素,保证改革平稳推进。

3、“组织力提升年”活动方面:一是开展服务礼仪提升专项行动,突出典型示范作用,提高现场服务水平。今年3月份开始,分公司组织开展了礼仪培训、礼仪打卡、礼仪考核及评先评优工作,每月开展的优质服务评比活动,主要针对仪容仪表、微笑服务、礼仪动作、文明用语等现场服务情况对县区及个人进行评选并给予适当奖励,4-5月份共评选出5名优秀服务之星;二是制定下发了员工“微笑营销”活动方案,增强一线员工现场开口营销及微笑服务意识,切实提升员工现场沟通和交流能力。通过开展阶段性“微笑营销”主题活动,培养员工使用规范语言和规范动作与客户交流的意识,增强现场服务氛围,并采取加油站送评、片区推荐、分公司评选等手段,评选出鹰潭石油“微笑之星”、“营销之星”,激发全体员工服务的主动性,使现场开口营销工作常态化,促进加油站现场服务水平不断提升。

三、履行“一岗双责”存在的问题

一是履行“一岗双责”创新不够,思路不宽,办法不多,与工作结合不够紧密;二是对分管部门的管理还不够到位,到一线抓落实还不够。

四、今后整改措施及努力方向

一是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五中全会精神,切实严格按照“一岗双责”责任制要求自己,抓好队伍建设,以身作则,做出成效。

二是把抓业务和抓党风廉政建设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带头执行党的纪律,做好表率。

加油站负责人述职报告范文第5篇

一、抓学习,铸党性

(一)坚持勤学善思,强化理论素养。“学而思则敏”。刻苦学习,勤于思考不仅是提高自身素质的需要,更是做好本职工作的要求。虽然安监工作任务十分繁重,相对来说“静”的时间不多,没有整块时间专门学习,但是自己始终保持共产党员的“挤劲”和“海绵”精神,利用点滴时间学习与积累。我积极参与了县委县政府组织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学决定、抓制度、树形象、促发展”学教活动,在学习中结合我县的安全生产形势与安全生产任务,认真摘录读书笔记和撰写心得体会,得到了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督导组的一致好评,使自己的所学所思所想,跃然纸上,厚积薄发,用于改造思想、扩展思路、指导实践、创新工作。

(二)学习业务知识,提高服务质量。在继续深入学习《安全生产法》的同时,认真学习了《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各级政府下发的规范性文件,提高了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能力和依法行政水平。10月份我还参加了省政府组织的“安全生产执法资格证”复训,并通过了考试取得执法证。

(三)强化政治理论学习与实践。今年10月15日,党的十七大召开后。通过学习深感十七大报告首次对科学发展作出了科学定位,专门强调“要坚持安全发展,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有效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给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只有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才能牢牢把握安全生产的正确方向;只有用安全发展的理念指导实践,才能寻求解决安全生产深层次矛盾的方法;只有用求真务实的精神推动工作,才能再创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新业绩。同时,从中悟出了三句话:“发展是硬道理、科学发展是正道理、安全发展是真道理”。在这个基础上,我局共组织监管企业从业人员和管理人员培训共计5个班次,累计培训175人,全部通过考试获得上岗证书,我们的安全培训工作将会更加深入和普及。

通过多形式、多层面的学习,有效提高了我本人在新形势下驾驭全局、谋划发展、依法行政、自我创新的能力。

二、抓安全,保稳定

,我局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县领导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紧紧围绕安全生产“三项建设”和“三项行动”的总体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市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各项指标控制位居全市前茅。促进了全县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为县域经济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1、强化目标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年初县政府与各乡(镇)、县直各单位签订了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基础上,制定了《县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进一步明确了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目标责任的严格落实,有力地促进了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为年度全县的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2、加强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今年以来,我们采取明查与暗访、普查与抽查、单位自查与检查组检查和督导组督查相结合监督和联合重点领域的监管部门的方法,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景区游乐设施、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建筑工地、特种设备等高危领域或行业以及食品卫生、学校、供电供水、广播电视等重点部门和单位,持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多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