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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法律毕业论文

关法律毕业论文

关法律毕业论文范文第1篇

法律毕业论文题目过大,操作起来内容面太宽而把握不住中心,论述深入不下去;法律毕业论文题目过小,又展不开论述,不成其为论文。对此:

第一,法律毕业论文选题时选择自己认为比较熟悉的部门法。几年来法律课程的学习,同学们各自在不同的部门法领域里肯定会各有千秋。有的同学民法部门的问题体会较深;有的同学程序法的学习、思考更为全面细致;还有的同学基础理论的学习可能想法更多。那么法律毕业论文选题时就首先明确大方向,选择自己平时看书比较多的,手头资料比较充足,思考问题有一定深度的部门法,这样写起来就比较得心应手,平时积攒的资料也派上了用场,常考虑的一些问题也容易深化一步了。法律毕业论文在很大程度上考查学生几年来法律课程学习的综合性、思考问题的逻辑思路。对一个问题,在写法律毕业论文时,能够综合考虑,从立法、执法的角度考虑,并把平时碰到的问题站在不同的方位深入进一步学习、探讨,也就达到我们完成毕业论文的目的了。

第二,选好部门法后,注意自己平时知识的积累,看看这一方面还有哪些欠缺的地方。几年的学习,某一部门法的所有问题不一定都能搞通,这个时候,需要回忆一下,看看所选部门法有些什么基本理论问题,与所选法律毕业论文题目相近相通的一些理论问题是不是还不太清楚,扫清动笔前的一些障碍,非常必要。对于自己运用起来还不太得心应手的一些知识,赶快抓紧时间去给予更多的关注。理清思路,多阅读一些课外的有关书籍也是非常重要的。例如:想写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在弄清基本理论问题时,相关的刑事诉讼法的无罪推定原则。我国新旧刑法关于此问题的观点,国际上各国的基本观点,法律规定,司法解释的基本资料是否齐全,还有些什么问题需要和老师、同学们再作进一步的探讨。这样,宏观上、微观上你都有了进一步的考虑、思索,拿起笔的时候不至于为一些基本的问题而再影响你写作时的思路了。

二、法律毕业论文应重视法律、法规的变化

几年法律课程的学习,学生们感到特别棘手的一个问题就是我国目前正处于一个社会飞速发展的时期,不管是政治、经济,还是人们的思想无时无刻不处在翻天覆地的变革之中。与此相应,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变化,更是日新月异。法律条文的修改不断变化,给法律的学习增加了很大的难度,但同时给我们法律毕业论文的完成又提供了许多好的机会。新的、重新探索的问题层出不穷,法律中有许多的课题迫切需要去探讨。学员在完成法律毕业论文时,对很多问题都有自己独到的见解。这样,在法律毕业论文选题时,就要注意适时、适度的去把握。切记知识的更新,关注国家法律的变化、发展。另外司法实践也会不断有新的问题出现。法律毕业论文要注意把握法律发展变化的大方向,在平时理论学习的基础上更进一步的深入研究、探讨。如果主题把握不好,就很容易使自己的论文偏离方向,导致前功尽弃,事倍功半。

三、把握理论研究动向是法律毕业论文的核心

众所周知我们处在一个信息飞速发展的时代,在选好法律毕业论文题目后就要围绕题目广泛关注我国法学理论方面的动态,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有关问题,从而理论联系实际。通过查阅有关的学术期刊、报纸杂志、资料索引,了解理论界进展的程度,使自己的思路更开阔、更活跃。借鉴别人的研究成果来武装理清自己的思路,加深自己的理论功底。这样,论文会更上一层楼,写起来也会妙笔生花的。另外司法实践的关注必不可少。抽象的思维结合具体的实践,会更加清晰、流畅。

上面的工作完成以后,就会感觉到毕业论文的完成已经胸有成竹、稳操胜券了,不会再象刚开始那样老虎吃天,无从下口了。在此基础上理顺思路,资料准备充足,再动笔开始写就会水到渠成了。

四、法律毕业论文写作技巧

第一,拟好法律毕业论文提纲,明确自己的论点,再围绕自己的论点,把准备好的材料分门别类,从正反两方面、以不同的角度去选择有力的论据,用大量的材料去分析、论证自己的观点。论点、论据、论证是写作过程必不可少的环节,按照自己的思路,经过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由此及彼、由表及里地去把自己的观点阐述清楚,达到自己的写作目的。

关法律毕业论文范文第2篇

一、国家开放大学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考核机制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国家开放大学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考核机制的现状

毕业论文写作是开放教育中的重要环节,是提高学生专业素质,达到专业培养目标的必要步骤,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有着十分重要的地位。为了规范毕业论文的写作和指导,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于2002年5月出台了《关于“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与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工作的意见(试行)》。

1.毕业论文基本要求。选题必须是法学专业范围,不能用专科毕业论文替代本科毕业论文。毕业论文形式必须为学术性论文,不能用法学案例评析、社会实践调查报告、法律工作总结等其它形式。毕业论文正文字数必须在6000字以上。毕业论文选题不能太集中,本科阶段课程内容选题要高于总选题的30%,选题要同我国司法实践相结合。

2.指导教师资格与职责。本科毕业论文指导教师必须由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写作水平高的老师担任,一般选用中级职称或是具有硕士学位的人员。本科毕业初级职称的教师工作五年以上才有资格担任本科论文指导教师。本科毕业工作五年以上的审判员、检察员、律师也可以被聘为本科毕业论文指导教师。指导教师指导学生选题,资料收集、写作方法的运用、文献检索、写作提纲的拟定、督促学生按写作计划完成初稿;论文初稿进行审阅,提出修改意见;对论文定稿进行成绩初评,书写评语。

3.论文答辩及成绩评定。开放教育法学本科学员须全员参加毕业论文答辩。答辩组由3人组成,答辩主持人须具备高级职称,答辩组由电大教师和外校答辩教师组成。法学本科毕业论文成绩的认定除了要看毕业论文的本身质量外,还要看学员现场答辩的情况,通过答辩来检验论文是否为学员本人完成。成绩分为不及格、及格、中等、良好、优秀五个等第。优秀人数不得超过参加答辩总人数的20%。

(二)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考核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1.教学计划中学术训练课程缺失。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教学计划中没有论文写作课程,课程考核方式也都是考试形式。学员没有经过专门的学术训练,缺乏论文写作的能力。学员不知道如何收集资料,不知道如何撰写研究综述,不知道论文的布局谋篇。虽然有开设《法律文书》课程,但讲授内容为司法机关、公证机关、仲裁机关法律文书的规范和要求,并非学术论文技能的训练。

2.毕业论文表现形式单一。毕业论文只能写学术型论文,导致部分学术功底差,但实践经验丰富的学员兴趣不大。学术型论文需要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格式,束缚了学员的手脚,难以调动学员的写作热情,不能充分发挥学员的经验优势。

3.毕业论文答辩过场化。答辩过程中有一部分学员答不出来答辩教师提出的问题,部分学员法学基础知识欠缺不能很好的回答提问,但为了能让毕业率达到一定的比例,答辩主持人往往会放宽答辩要求,一个班级只留下一两个最差的同学不通过,其他同学即使再差,也送个及格分数。导致整个论文答辩过程不是很严谨,学员认为通过太容易,不能够引起学员的重视,不利于论文写作质量的提高。

4.存在抄袭和购买论文的现象。开放教育学员因为没有时间或是因为能力不足无法按时完成毕业论文,但为了毕业,就去网上抄论文或是花钱买论文,助长了不正之风,构成了学术腐败。

二、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的机遇和挑战

(一)国家开放大学的成立为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创造了条件

电大开放教育法学本科过去是同中国政法大学联办,在教学和毕业论文写作等环节受联办学校的制约。2012年国家开放大学在人民大会堂正式揭牌成立。国家开放大学可以设置本科专业,按教育部规定,首批设置本科专业为19个,这19个专业有独立发放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的资格,其中就包括法学专业。国家开放大学可以自主设定教学计划,决定毕业论文的形式。可以说国家开放大学的成立为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的改革提供了可能性。

(二)国家开放大学人才培养目标也需要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

开放教育的教学具有开创性[4],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的多元化必将更加适合成人学生,更符合开放大学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求。应用型法律人才,应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具备扎实的法律专业知识,具有娴熟的法律职业技能,能够公平合理地处理法律纠纷。[5]调查报告、案例分析等形式更有利于学员将法学理论同自己的实践经验相结合,对学员的职业技能的提高更有帮助,更有利于促进知识向技能的转变。

(三)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有利于法学教师自身素质的提升

电大系统的法学教师在学历、教学水平和业务能力上和普通高校的教师都有一定差距,这其中有制度的原因也有电大系统自身的原因。省级电大以下的法学教师无法兼职从事律师职业,导致这些法学教师无法案件。电大系统组织的法学教师业务培训数量也不多,省级电大的老师还有机会参加培训,基层电大法学教师很少有机会参加培训。一所基层电大,法学教师只有一两个,教研活动很难开展,在教学压力不大的情况,教学技能很难提高。如果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将促进促使教师知识更新,并提高法学实践能力。

三、普通高校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改革的尝试

(一)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

如果学生的学术功底较好,可以通过撰写传统毕业论文来获得学分。此外,学生还有其他选择,或是在有国际国内刊号的杂志上,或是提交社会实践调查报告。还可以选择模拟审判案卷及审结报告或法律意见书作为毕业论文成果形式。毕业论文的形式确定后,不得随意更改,确需更改的,须报指导教师同意,并须重新开题答辩。

(二)武汉大学东湖分校法学院

武汉大学东湖分校法学院实行毕业论文“双轨制”改革,在法学专业114名大四学生中,推行法庭模拟审判和论文结合的方式,法庭上的表现和制作完整的卷宗占60%,论文占40%。目前,此项改革尚未全面推开,该校采取自愿选择方式,在2011届114名毕业生中,已有22人选择了“上法庭”模式,其余学生还按传统模式写作毕业论文。[6]

(三)山东大学威海分校

法学本科生科研立项、“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暑期和寒假社会实践活动的优秀研究成果经鉴定程序直接转化为毕业论文。

(四)中国政法大学

中国政法大学本科毕业论文除了学术型毕业论文形式之外,新增案例分析、毕业设计和调研报告三种形式。[7]

(五)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

2008年年底,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宣布改革举措:2009年毕业的本科生必须写案例分析,而且必须是具有争议、比较新颖、有研究价值的案例。[8]

(六)华侨大学法学院

法学院要求毕业生在实习过程中,复印一个已结案件的全部卷宗。案件可以是刑事案件或民商事案件,也可以是行政案件或其他案件,但复印卷宗必须完整。根据该卷宗呈现出来的证据材料,对该案件的性质和判定结论进行分析,并撰写案例评析报告,内容包括:案件的简介、证据的认定(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实体法和程序法)以及最后的认定结论。毕业生在答辩的时候,必须带上复印的全部卷宗,以便备查,期间要求毕业生先介绍该案件的情况,并提出自己的处理意见以及事实与法律根据。答辩老师可以根据该案件的具体情况,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角度,对案件处理提出问题,要求学生回答自己是如何处理案件以及认定结论的事实与法律根据。答辩老师根据毕业生撰写的案例评析报告的质量和答辩的表现进行评分。[9]

四、开放教育法学本科毕业论文多元化制度设计

国家开放大学可以尝试毕业论文改革,既保留传统毕业论文,也采用其他形式。

(一)传统型毕业论文

论文的选题必须是法学专业范围,选题要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切记题目不能过大,如在题目中出“中国”或是“我国”等字样,撰写的论文能够解决生活或是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学员论文选题尽量不要重复,最好一人一题。在论文的格式和学术规范上要严格要求学员,论文格式必须符合要求,字数不少于6000字。论文的复制比必须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论文理论性方面的要求可以适当降低,论文的写作着重在于培养一种法律思维能力,重在理论与实践的有机结合。根据开放教育法学本科学生的工作性质和生活阅历,引导其选择能将工作经验、生活积累都运用起来的题目,以充分发挥社会经验丰富,动手能力强的优势,而避免了理论基础相对较薄弱的劣势,从而扬长避短,写出具备电大毕业论文特色的高质量论文。[10]

(二)调研报告

在课程教学过程中,辅导教师可以通过专题讨论、主题辩论、布置小论文等方式,引导学员将自己的工作实践同法学专业课程相给合,确定调研主题。教师要对学员的调研活动及调研报告的撰写进行指导,提高学员运用法学知识解决和分析实际问题的能力。调研报告原始材料应真实可信,调研内容应具有较强的典型性、实证性和时效性,调研材料能有效支持调研报告,调研报告能解决实际问题,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审视现有法学理论,研究报告有一定的指导意义。调研报告应格式规范,内容明确、资料充实、方法科学、结论可靠,字数不少于10000字。

(三)模拟审判

模拟审判是一项最综合、最全面的实践性环节,通过一个模拟法庭的组织与演练,可使参加的学生熟悉相关的诉讼程序、掌握所涉及的各种诉讼法律文书的写作,培养他们的组织能力、善辩能力及综合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11]。辅导教师带领学员去法院旁听,和学员共同确定模拟法庭选用案例,确定模拟法庭开庭计划,指导学员完成所有诉讼文书的撰写。模拟审判适用普通一审程序。模拟审判全过程的演示,不仅要求学生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更是对其组织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写作能力的一次全面考核,而法律文书和判决书的撰写又可以检测学生对所学理论和法律条文的实际运用能力[6]。没有撰写法律文书的学员可以撰写审判总结上交。辅导教师根据学员在模拟审判过程中的表现及提交的诉讼文书和总结给学员打分,审判过程中的学员演示表现占总成绩的60%,提交的诉讼文书或是总结占总成绩的40%。

(四)

鼓励学员在读书期间撰写、,学校对公开的同学依期刊的不同级别给予一定的补助。公开发表的论文选题必须是在法学专业范围之内,作者所属单位必须是学员就读的学校。论文应符合学术规范,没有学术不端行为。学校对学员上交的发表过的论文进行成绩评定时要进行学术不端检测。论文应当观点明确、论证充分、方法科学、逻辑严密、层次清晰、结构合理。在南大核心期刊和北大核心期刊上的发表的论文只要达到4000字即可,在其它公开出版且有国际和国内刊号的刊物上发表的论文要达到6000字。在公开出版的论文集或其他公开出版的编著中发表,且字数在6000字以上的学术论文,应具备申请认定的资格。

(五)审判卷宗

在法院工作的学员或是参加法院实习的学员可以对本人审判或是参与过的案例进行归纳、汇总、分析和总结。要求学员提供完整的案件卷宗,卷宗及审结报告要符合格式要求,要对案件的基本经过、案件中证据的采信、法律的运用情况进行详细的描写,以不少于4000个字为宜。

(六)论文获奖

关法律毕业论文范文第3篇

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将学生毕业设计与法学专业学生在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的毕业实习结合起来,围绕实习过程中接触的经典案例,采用案例选择、文书设计、模拟审判、案例分析“四步走”模式。相比传统毕业论文模式,实践性是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的灵魂。一方面,强调整个设计以具体案例为中心,要求学生从原告、被告、法官等多种角色的视野去阅读案例,并运用所学理论去分析和解决案例中发现的问题,目的性强,有效地避免了脱离实际的倾向,真正起到了强化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的目的。另一方面,强调把设计与毕业实习结合,突破往常的“闭门造车”,要求学生在法院(或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实习时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不仅提高了毕业实习质量,也加强了“法律人”素质的培养。

一、案例选择

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强调对学生法律实务能力的考核。按照这一模式,不仅对学生实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给教师的指导也提出了更高的挑战。案例选择是整个模式的基础,所选案例的实践与理论价值将直接决定整个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相比法学教学中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中案例选择注重专业性、典型性、现实性、熟悉性,以达到紧扣专业课程教学具体内容,解决教学中的重点难点,提高学生课堂学习氛围的目的,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下的案例选择考虑综合性、疑难性、不确定性三个因素,这样才有助于对法学专业学生法律实务应用能力的综合考核。

其一,综合性。毕业(论文)设计是对法学专业学生四年法学知识与技能学习的整体考核。我国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先生认为,法律人才需具备三个要件:一是法律的学问;二是法律的道德;三是社会的常识。所选择的案例涉及的知识应该有一定的跨越度,可以学科之间有跨越,也可以部门法之间跨越。通过这种知识领域的跨越,即考核学生对法学思维、知识掌握应用的能力,又考核了学生将各类知识整合运用的综合素质能力。其二,疑难性。过分简单的案例让学生觉得容易,无法激起学生毕业设计的兴趣,也容易导致整个设计模式“走过场”;但是太难,又容易导致学生无所适从,整个模式停滞不前。所以指导教师在指导学生案例选择的时候,应该把握好“度”,合适的案例应该是能让学生经过认真思考和分析后,运用所学的法学专业知识解决案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同时调动学生的思维积极性,去触类旁通地整合运用其他的相关知识。其三,不确定性。案例的选择必须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不要强调一律得出一个正确的结论,正如一位美国法官所说“我们能够做出最终判决并非因为我们判决正确,相反,我们之所以判决正确,是因为我们有终审权”。案例的不确定性能为学生多重视角、多角度分析案例埋下伏笔,便于最大限度地激活学生的思维并进行考核。

二、文书设计

法律文书被称作“看得见的正义”,以其为载体所体现的司法直接体现法律的权威。法律文书写作形式上的格式化包含着远远超过形式主义的法律内容,它是法律专业知识的积累、复制与繁殖,是文书制作者按照逻辑规则整合和实际运用法学知识的能力,是文书制作者在司法实践中的品格和创造性思维,其根本目的是通过建立法律语言的话语权威实现国家法治。在当代,法律文书作为一种重要的精密的司法技术,日益凸显其重要性。故对这一技术能力的掌握,将直接体现法学专业法律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质量。对法学专业学生文书设计能力考核时,笔者以为应该强调文书设计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其一,完整性。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文书设计阶段要求学生对整个案例所涉及的诉讼文书进行设计,因此对学生设计文书进行考核的第一个要素就应该是其所设计文书是否完整。而一个案例所设计的文书是否完整,又直接取决于案例的性质与案情需要。指导教师在指导时应该把握好,也为指导教师对法律实务能力的掌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其二,规范性。文书设计的规范性一方面体现在格式规范性,不同种类的法律文书有不同的格式要求,此点较易把握;另一方面体现在文书语言规范性,此点更难把握,对学生法律应用能力和综合素质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正像原最高人民法院院长郑天翔曾指出的那样:“现在有些司法文书,包括最高法院的一些司法文书,水平不高。有的语句不通,甚至有错别字;对事实的叙述逻辑性不强,层次不明;对使用法律的理由表达不充分,有的不准,有的甚至出现严重差错。”具体而言,文书用词规范性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考核:表意准确、质朴庄重、言简意赅、逻辑严谨。

三、模拟审判

通过模拟法庭进行模拟审判一直是高校法学专业提高学生法律实务应用能力的重要手段,也是法学实践性课程教学的重要一环节。模拟法庭被定性为高校培养“法律人”的“职业训练场”,从“法学院到法院的桥梁”。但是相比模拟法庭,除了在角色分配、开庭程序等相同外,毕业设计模式下模拟审判有两点重要的不同:其一,案例的二次选择性。毕业设计模式要求每个学生都要根据自己实习的单位进行案例选择、文书设计,但对模拟审判案例的选择时,要求指导教师对学生提供的案例进行二次选择,依据指导的人数在本组指导学生提供的案例中选出一两个更典型、更能对学生法律审判实务能力考核的案例进行角色分配和审判。其二,审判的“实战性”。相比传统模拟法庭教学,更多是围绕教学需要(尤其是诉讼法教学),重视附着在“法庭审理”的“程序性”上面的“表演性”,设计模式下的模拟审判,不仅要求学生熟练掌握整个庭审程序,还更强调对学生法律审判实务应用、应变能力的考核,故应该重视过程的“实战性”或“对抗性”,而毕业设计案例选择环节要求案例的不确定性也为“实战”预留了空间。

四、案例分析

模拟审判的结束并非意味整个毕业设计的结束,还要求学生根据选择或参与的案例选择角度进行分析总结,一方面考核学生发现、解决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也促使学生更深入地学习、研究法律知识,提升法律实践技能,具备现代法律人素质。而根据选取的角度不同,案例分析可以包括评述型、分析型。

其一,评述型。这种类型要求学生从案例选择到模拟审判的整个过程自行评述总结,如案例的选择是否具有综合性、不确定性、疑难性,文书的写作是否规范、案例审判时证据是否确实充分、辩论是否有理有据、运用法律是否得当等。肯定成果,指出不足,启发以后更深入的学习,也进一步提升了学生法律实践技能。其二,分析型。学生在围绕案例进行毕业设计时对其中的某一个问题感兴趣,然后把问题挖掘出来,结合专业深度讨论,提出观点。这一类型不仅对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进行考核,还强调观点创新,要求学生有创新思维。分析型一方面适应了对法学专业学生能力“多元化”的需要,部分学生经过四年法学知识学习后具备一定理论创新能力,甚至考了研究生,即将跨入“研究型”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分析型案例分析为这部分学生毕业考核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另一方面也避免了对传统毕业论文模式进行改革,追求“一元化”“一刀切”带来的弊端。

高等教育大众化背景下,高等教育出现多层次性、多类型性、专业差异性,因此,对毕业论文的要求和形式,也应“因校制宜”“因业制宜”。法学专业案例型毕业设计模式的提出和构建,为高校毕业论文模式的改革与创新做出了建议性的尝试。

参考文献:

[1]孙晓楼.法律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2]周萍.以法律文书写作学回归法学为视角的法学发展趋势[J].西南农业大学学报(社科版),2008,6(03).

关法律毕业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法科学生;就业;创业;现状;对策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和法制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高等法学教育呈现出前所未有的高速发展态势,法律人才培养的规模取得了重大进展,全国有634所所法学院、系具有招收法学专业全日制本科生的资格,为国家和社会培养了大批的法学专业人才,有力地促进了国家的民主法制建设和经济建设,同时由于就业资格准入限制也造成了部分法学毕业生就业创业艰难,没有在专业岗位就业的毕业生纷纷改行。严峻的就业形势使法学这个曾经令无数学子艳羡的专业,完全被遗弃的悲情笼罩着,法科学生面临着比其他专业的学生更大的就业压力。由麦可思研究院撰写、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出版的《2013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指出,2012届本科生毕业半年后就业率最高的学科门类是管理学达到92.9%,最低的是法学为87.2%。报告还指出,动画、法学、生物技术、体育教育、英语等专业连续三年入选“就业红牌专业”,被视为“高失业风险型专业”。法科学生就业、创业难的现状引起了社会关注。

一、法科学生就业、创业现状

法科学生在公检法系统、律师行业、国家公务员单位、企事业单位等单位、行业的就业、创业情况,是值得我们探讨的。

(一)法科毕业生在公检法机关就业的情况

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曾是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法律专业毕业生流向最为集中的地方,也是现在很多毕业生就业的首选,但是现在要进公检法系统已经越来越难。就其原因:一是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实施以后,法院、检察院招收审判员和检察员要求应聘者必须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虽然允许大四在校生参加司法考试,但是在校法科学生主要是忙于公共课、基础理论课和专业课基础理论知识的学习,尽管学校为在校生开设很多的案例课和实训课,但是扩招后,学校教学条件有限,很难满足法科学生适应司法考试的水平要求,就全国而言,从2002年开始举行司法考试以来,平均每年考试至少有80%的法科学生没有通过司法考试。二是按照现在的录用政策,进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法学学生即使通过了司法考试,获得了职业资格证书,还要通过公务员考试,法科学生在校期间都忙于司法考试,获得了司法考试后,根本没有时间复习公务员考试内容,加上公务员考试又由于报考人数多而录取率低。三是没有通过司法考试的学生没有资格报考公检法机关,这样一来,不但造成公检法机关得不到法科人才,还造成法科人才培养的资源浪费。

(二)法科毕业生在律师行业就业的情况

从事律师工作,是广大学生选择就读法律专业的一个重要的择业驱动力。但是目前法科专业毕业生去律师事务所就业的比例呈下降趋势。就其原因:一是司法考试制度实施后,律所招聘也要求应聘者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二是我国目前的律所大部分都是合伙制、合作制,注重利润最大化的他们在用人方面注重短期效益,而缺乏长期培养、长效用人机制,没有人才储备的积极性;三是律师行业具有较大的风险性,许多毕业生思想准备不足,望而却步。据多所大学法学院的统计,2010届法学本科生毕业后从事律师行业的人数仅占法科毕业生总人数的10%左右。

(三)法科毕业生在国家党政机关就业的情况

法科毕业生可以通过考取公务员进入公检法司等政法机关和政府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等,是就业的主要渠道。公务员法实施以后,公务员报考人数增加,竞争日益激烈,报考人数和录取人数基本上都在50:1以上,个别中央国家机关能达到1000:1以上。法科专业毕业生报考公务员有专业上的优势,但由于目前公务员招考实行中央和地方独自组织考 试的体制,每个省甚至市、县都有自己的考试科目、考试范 围、考试时间,考试内容并且时间各异,时常造成冲突。学生为获得更多的公务员录用机会,奔命于各地,人为地增加了毕业生的就业成本和就业困难。

近年来我国公务员考试热度不减,加之各地公务员考试相继出台各种限制性条件,包括诸如考生报考条件须为“985”工程、“211”工程类学校,考生生源地限制等,同时,为了防止考生全国范围内的公务员“赶考”现象,各地政府举行联合考试,即约定在同一天举行公务员选拔考试。在公务员考试难度加大、录取率偏低的大环境下,法科毕业生同样面临着就业困境。

(四)法科毕业生在企事业单位就业的情况

企事业单位是目前最有希望成为法科专业毕业生就业增长点的行业,去这些单位就业的比例越来越高。但是法科毕业生去这些单位就业也存在一定的瓶颈现象。一是对于大部分中小型企事业单位来说,使用专门的法科人才对他们来说还属于高消费,毕竟不是他们所急需的技术型人才;二是对于一些规模较大的企事业单位来说,他们需要的是更高层次的成熟的法律人才,初出茅庐的应届法科毕业生也很难符合他们的要求。这就造成了许多法科毕业生就业处于两难的境地。

二、造成法科学生就业与创业难的原因分析

法科学生就业遭遇种种困境和难堪,是诸多方面因素共同作用下的结果,主要表现在:

(一)现实社会的原因

1.法治环境的缺失。法科学生就业具有特殊性,就是指法科学生要想获得完全理想对口的就业工作岗位,就必须充分考量社会中的法治环境以及由此而产生的法治需求问题。在我国由于历史的原因,人治的阴影还存在并发挥着一定的影响,又由于国民素质普遍偏低,法制宣传没有普及群众,法律并没有实实在在地渗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法律观念并没有在社会公众心目中形成一种至高无上的理念,而且法科类学生就业之特殊性归根结底乃是法律之于社会存在或运行方式的特殊性,科学的理性的法律乃是一定社会历史阶段的产物,唯有经济发展形成的商业化和社会发展形成的法治化才是法科类学生就业的理想环境。中国目前缺少一种法治环境是法科类学生就业困境的根本性的因素。[1]

2.对口岗位供应不足。一般认为法学专业直接对口的工作单位是公、检、法等政法机关、政府机构,或到律师事务所、仲裁机构。但由于近年来党政机关持续进行的机构改革和人员精减,此类单位所能提供的岗位有限。全国有3000多个基层法院,按每年每个基层法院提供两个就业岗位计算,我国的基层法院每年约能接收6000多名毕业生。再加上中级法院,每年总共大约能吸纳8000多名毕业生。选择去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行业工作的同学,仍须通过司法考试获得从业资格,但极低的司法考试通过率仍是困扰法科学生就业的一大难题。[2]

3.法学教育大众化与法律职业精英化存在着差距。现今全国开设法科专业的大学已经达634所,在校法科专业的学生约36万人。扩招以来在短短的几年时间里,普通高校法科专业的本科生人数增长过快。除正规法科院校(系)外,还有各种与法科有关的“干校”、函授、电大、自考等多种形式的法科教育,法科教育出现了大众化的趋势。而法律职业的专业化和精英化仍然是法治国家的法律传统之一,也是一些发展中国家法律职业的发展趋势。欲取得法官、检察官、律师资格,均须通过统一的司法考试,司法考试的低通过率和法律职业的高门槛,决定了虽受过法律教育的高校学生,在毕业时却并不能轻易迈过这个门槛。[3]

(二)学生自身的原因

在就业、创业方面,法科学生存在着许多自身的原因,比如,法科学生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技能掌握不够,社会实践不够,缺乏就业核心竞争力,社会资本不足,缺乏科学有效的学业、职业生涯规划,存在期望值过高的就业、创业观念问题,极易导致法科学生的就业困难。

1.就业核心竞争力缺失。法科学生就业创业需要具备的能力要素,诸如:社会实践能力、公共协调能力、自我管理能力、自我发现和发展的能力、理论运用能力、自学能力、发现问题的能力、运用知识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创新能力等,但是很多学生都没有具备。而这些能力的培养,均需要学生在司法实践中获得,本科四年学制实践机会不足,致使能力培养方面存在欠缺。[4]

2.社会资本不足。社会资本主要指建立在信任和互助合作基础之上的社会关系网络,是个人发展所必要的资本之一。科尔曼在论述他的社会资本理论中曾指出:“社会资本是影响个人行动能力以及社会生活质量的重要资源。”社会资本可以弥补大学毕业生就业信息的不对称,有助于大学毕业生获取就业机会。对在校的法科专业学生,大都没有积极走出校门,获取到律师事务所或政法机关向法律界的前辈学习,将理论学习和实务学习相结合,积累相关工作经验,导致在参与实践过程中,面对开放的信息源和多渠道的获取途径,不能得到有利的资讯,弥补信息的缺乏,提高就业的机会,这就是社会资本缺失的后果。[5]

3.盲目攀比,就业观念偏差。客观上,不断扩招、司考难、专业的非排他性、法学教育与人才市场的脱节等似乎都是就业难的合理解释,主观上,摆脱“专业不对口”“非传统法律行业不入”等就业观念的桎梏,将法律人的理性思维、法律精神法治理念薪火相传,成了广大法科毕业生应该正视的首要问题。而伴随法学教育的复苏,法律职业经历着由冷到热,由热到高劣汰转换过快,很多人难以认清形势,学生认为自己以后要从事公检法工作或律师工作的占近九成,甚至面临大学毕业时,许多学生仍保持较高的期望值,希望自己能找一份“专业对口”的法律工作。[6]不但进校前存在着盲目报考,而且毕业后又不愿到基层、到企事业单位去工作,造成就业的挤压困境局面。

4.缺乏科学有效的职业生涯规划。法科部分毕业生就业难和就业质量不高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除了社会对法学人才需求相对不足、招生规模扩大过快和法学教育质量有待提高等客观因素外,法科学生没有科学有效的职业生涯规划也是重要因素。针对法科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的调查问卷统计显示,对你是否了解职业生涯规划的相关知识和理论的回答中,非常了解职业生涯规划的大学生只占3%,有70%以上的学生不了解职业生涯规划的相关内容。这一结果与其他类似调查结果都表明大学生对职业生涯规划理论与实践的认同存在较大问题,职业生涯规划对大学生个人、高校和社会的重要作用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7]

(三)学校方面的原因

作为法律人才的培养方,政法院(系)在以下诸多方面的问题,是法科学生就业、创业难的主要原因,比如,盲目扩招造成就业压力,实践教学体系存在缺陷,专业口径单一,缺乏具体有效的就业指导等,具体表现在:

1.扩招造成就业压力。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法学本科教育的快速扩张与法律实务部门有限的吸纳能力之间存在着巨大的鸿沟。据教育部2011年统计,目前我国共有623所高校开设法学类本科专业,本科在校生数29 万多人。[8]而无论是法学院系还是在校生的数量,都远远超过法律实务部门的吸纳能力。据初步统计,作为我国法学本科毕业生的最大需求方,我国法院和检察院系统根据自然减员和发展需要所能提供的职位每年大约为2.5万到3万人。[9]而如果再排除其他潜在的竞争者,如转业军人、社会在职人员、其他层次的法科毕业生等,留给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岗位就更加屈指可数了。

2.实践教学体系存在缺陷。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发展,我国法学教育获得了一个非常难得的发展机遇。但在法学教育欣欣向荣的今天,其存在的问题也不断暴露。尤其在缺乏深厚文科学术氛围的工科院校中,法学专业的发展受到一定的制约,存在的问题相对突出,表现在作为法学教育产品的毕业生,就业越来越难,而且毕业生就业后的专业适应性缓慢。集中暴露了现行的法科培养方式存在的问题:传统的“一站式”通识教育,严重缺乏职业教育和法律技能等训练,实践教学体系存在缺陷,实践教学过程薄弱。我国不同法学院校在本科阶段开设实训教学的模式各有不同:有的学校开设各类实务课程,如律师实务、企业法律实务、诉讼法诉讼模拟等课程;有的学校建立模拟法庭,组织学生进行诉讼模拟;有的学校在当地公检法等部门或者和企业、律师事务所等单位建立长期实践基地,促进学生实践、实习;以司法考试为导向展开教学,在各院校间比拼司法考试通过率以督促学生参加司法考试等。然而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是,法学院校经过了这么多的努力,培养的学生却仍然为许多实务部门所诟病。正所谓梅花香自苦寒来,人的某一方面的能力建立与提高,绝不是一朝一夕之功。法学知识应用能力和法律思维方式的建立,也绝不可能通过一个学期的教学,或者进行短期的实践、实习,模拟几次诉讼,而寄希望以多么大的提高与改善。此间问题,殊值深思。[10]

3.专业口径单一。我国的法学教育教学正面临着一场适应经济全球化的挑战。法科专业的学生是被按照学校的统一计划来培养的,而不是按照他们自己的兴趣和需要来培养的。由于缺乏学习主动权,导致了专业结构简单,知识体系单一,人才的培养如同流水线生产,难以形成自己的专长和优势。而社会对人才的需求已经从简单的技术型人才向复合型人才转变。综合性、复合型人才是现代社会人才需求的主流方向,用人单位也更亲睐综合素质强的毕业生。特别是中国加入WTO后,面对复杂的国际经济活动,必须掌握经济、国际贸易、企业管理和外语等综合知识,只懂得自己的本专业远远不够。[11]

4.学校缺乏具体有效的就业指导。大学生就业指导工作是一项集服务与指导一体化的实践过程。现实情况是许多学校缺乏专业就业创业具体有效的就业指导,这是法科学生就业难的重要原因之一。许多高校针对法科大学生的就业指导模式还面临就业指导理念陈旧、就业指导的程序设置不合理,就业指导的体系化建设不健全等问题,主要表现在:

(1)管理本位浓厚,服务意识淡漠。服务作为大学生就业指导的重要环节,在为学生提供各种就业指导服务的过程中,真正体现大学生作为就业主体的角色意识还不强。政法类高校为了学生顺利实现就业,为他们提供及时有效的各种服务,诸如提供各种就业需求信息、举办各种招聘宣讲会、组织就业技巧培训等。但政法类高校固有的行政管理本位思想依然存在,在为学生服务过程中存在服务成效不大,重形式轻内容等现象,虽然设立了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但由于机构设置不健全,中心职能难以充分发挥,远不能满足学生日益增长的多元化的就业指导需求,如缺乏专门的就业培训机构、未能充分有效开展模拟招聘、求职成败案例分析、技能培训、职业资格认证、就业实习等工作。从事就业指导的教师人数偏少,学历层次差异大、就业实践经验欠缺,缺乏系统的专业培训和必要的专业知识储备,难以达到就业、创业指导应有的效果。

(2)分类指导欠缺,指导效果不佳。政法类高校法科学生的培养目标而言,一般可以分为研究型法律人才、实务型法律人才和辅助型法律人才三类。现实中,政法类高校法科学生希望得到的就业指导信息主要包括:国家各级公务员、事业单位公开选拔政策释疑、法科专业职业生涯规划的个性指导、就业信息及选材标准的深度解析、就业指导心理调适等方面,但现有就业指导内容难以完全满足上述要求,因此,就业指导应根据毕业生的多元化职业发展目标采取分类指导方式,指导法科毕业生尽早根据自己的个性、兴趣、特长及专业学习水平和综合素质能力的高低规划自己的职业发展目标,分阶段开展职业素质拓展训练,提升就业能力,以适应就业市场的需求。

三、促进法科学生就业与创业的对策和建议

(一)构建面向基层法治改革的就业新模式

我国法科毕业生就业率近年来在文科中一直位居倒数第一,其深层原因在于供应与需求的严重脱节,以及对中国法治转型契合度认识不够。构建面向基层法治改革的就业新模式,既是中国法治发展对人才之急需,又是解决法科毕业生就业难的根本出路。应当在强化基层审判与检察职能、彰显司法行政的调解、矫正与服务功能,完善企业法律顾问与律师制度的改革过程中切实吸纳人才,收到法治改革与就业问题同步解决的双重效果。[12]构建面向基层法治改革的就业新模式,应当体现在:强化基层审判职能,吸收法科生到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重点充实基层检察院,完善派驻机构制度,充分吸收法学毕业生;强化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调解、矫正、帮扶与宣传功能,拓展就业之路;激励律师事务所的人才需求,建立律师见习和专业分工制度;充实企业法律顾问力量,严格执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

法科学生就业难,难在供求关系不畅。中国法治事业的发展迫切需要大批法律专业毕业生,当务之急应当是疏通“供”、“求”间的关系。总体方案是:由中央政法委领导,由教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以及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务院编制办、财政部联合制定政策,为法科毕业生就业提供规范依据。[13]

(二)职业去向多元化,化解就业压力

据麦可思公司的调查结果显示,法学类专业毕业生就业的行业排名前5名的依次是:办公室职员,行政秘书和行政助理,法律职员,其他法律助手,法官及助手。[14]最为法科学生看重和最能体现法学教育成就的职位--法官--竟然只能排在第5位,真是让人唏嘘不已。

上述调查结果与著名学者苏力教授的观点相吻合。苏力教授认为,中国的绝大部分法学毕业生并不从事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职业。他们会到各级政府机关当公务员,到各类公司企业任职,自主经商,进入新闻传媒界,几乎遍及所有的行业,即使进入法律职业界,除了当律师,哪怕身在法院、检察院或司法局,都不一定从事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实务,多数只能从事行政、政策研究等工作,更像是这些单位或系统内的行政官员。即使在就业率近乎100%的北大法学院,也只有大约20%左右的法学本科毕业生才真正从事比较严格意义上的法律实务。[15]其他非知名高校的法学院的情况也相差无几。如北京工商大学法学院每年也只有10%的本科毕业生进入直接运用法律知识的职场工作,而最大比例的学生(40%)进入企业、银行业、保险业等领域工作。[16]

职业去向多元化或者说非法律化是目前我国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的客观现象。法学本科教育所培养的学生毕业后不仅可能从事各类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职业进入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等,而且还可能从事各种非法律职业工作。事实上,随着法学本科教育规模的逐年扩大,法学专业毕业生从事非法律专业工作的比例远远超过了学生从事法律职业的比例。我们应该顺应时代潮流,面对严峻就业形势,多方面拓宽法科学生的就业、创业渠道,化解法科学生的就业难题。

(三)探索法科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实践模式

科学有效的职业生涯规划是每一个大学生高质量就业的必要前提,也是高校加强就业工作的有效途径。法科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应作为高等法学教育和就业指导教育的重要内容之一,列入教育计划之中,从学生进入高校开始,贯穿于大学四年学习过程中。生涯规划教育让法科学生掌握科学的生涯规划理念、理论,同时教给学生科学的职业规划方法;法科职业生涯规划重点是需要运用各种手段对大学生的职业能力、职业素质和职业心理测试,明确其今后的职业目标和发展方向;引导学生充分利用机会对职业前景、社会需求进行分析,按照“择己所爱,择己所长,择世所需”的基本原则,进行正确的职业定位并形成规划方案,这是职业生涯规划的关键和基础。制定生涯规划方案,首先对职业定位,职业定位就是将职业目标与自己的潜能以及主客观条件进行最佳匹配,职业定位过程中应考虑性格与职业的匹配、兴趣与职业的匹配、特长与职业的匹配、专业与职业的匹配等。

确定职业定位后,就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主要由分阶段的目标组成。如:短期目标具体,对人的影响也更直接,也是长远目标的组成部分;长远目标需要个人经过长期艰苦努力、不懈奋斗才有可能实现,确立长远目标时要立足现实、慎重选择、全面考虑,使之既有现实性又有前瞻性。按照规划的时间维度,一个人职业生涯规划可以分为短期规划、中期规划、长期规划和人生规划4种类型。[17]

(四)加强法科学生就业核心竞争力实训

具有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功底、多元的知识结构和复合型的全面知识,精通法律和法学原理,了解法学专业的最新成就和发展趋势,并掌握它的科学方法论。这是法律专业人才知识结构中的主体部分,规定了法学专业学生知识结构的性质,是法学专业学生就业核心竞争力体系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思维能力、表达能力、解析能力、创新能力、经验知识、信息知识、缄默知识方面。

法科学生就业核心竞争力的培养须通过实训来完成,而实训的开展应当以本科生导师制的引领作用为基础。本科生导师制度旨在发挥教师在学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实现全方位、全过程育人,以提高学生培养质量和学院办学水平,对开展实训、提高法科学生就业核心竞争力有着重要意义。具体而言,实训分为以下三类:

1.理论类实训。理论类实训是指通过对理论问题的深入学习和研究探讨,在理论层面加深学生对专业问题的理解与认知,从而实现专业水平的提高和专业素养的升华。理论类实训不同于日常的专业知识学习,而是在掌握基本知识的基础之上,对问题进行深入探讨、研究反思和综合运用。其目的在于促进学生专业知识的学习,提高学生理论运用能力,培养学生发现问题、研究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良好习惯以及锻炼学生研究理论问题的思维能力。理论类实训的形式多种多样,包括法学文化沙龙、法律辩论、法学论文探讨等。

2.文书类实训。文书类实训是指通过法律文书等常用文书的写作训练,使学生掌握其撰写方法,明确各种文书撰写要求和格式、内容与写作方法,以及各类文书的特别注意事项,从而规范学生的写作技巧,提高学生的写作水平。开展文书类实训可以通过法律文书写作、社会调查报告撰写等方式进行,将讲授与演练相结合,在实践中不断提高学生的写作水平。文书写作对法科学生来说尤为重要,这是由法学的学科特点和工作性质所决定的,实践中,这一问题在日常的教学中很容易被忽略。因此,提高文书写作水平是提高法科学生核心竞争力的当务之急,意义重大。

3.实践活动类实训。实践活动类实训是指通过各种与专业相关的运用型、实务型、竞技型实践活动,让学生切实体会专业实践的过程和形式,将抽象问题具体化、现实化、直观化,形象生动地向学生展示职业工作中的具体情况,并让学生参与其中,亲身体验。实践活动类实训可以通过模拟法庭演练、法律援助、证据调查、甄别与运用等方式来实现。实践活动类实训是学生就业前的一种预习和预演,对增强学生对就业情况的了解,激发学生对就业岗位的兴趣,提高就业核心竞争力,提升就业信心有着重要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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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7]陈维厚.法科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理论与实践研究--提高就业质量的视角[j].理论思考.

[8][16]杨晨光.“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咨询组工作组成立[j].中国教育报,2011年4月2日.

[9]李仁玉.张龙.实践型法律人才的培养探索[j].当代法学,2008(3).

[10]丁阳东.法学本科实训教学探索[j].法制与社会,2012年6月(中).

[12][13]汪习根.汪沛.我国高校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对策研究--构建面向基层法治改革的就业新模式[J].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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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事法学毕业生就业特点1.医院是毕业生就业的最主要渠道。五届毕业生到各级公立或民营医院就业的比例达20%,原因在于:第一,医院亟需医法结合的人才。“通过调查,现今只有22.7%的医院会配备医事法学专业人才,近乎68.2%医院会配备比较擅长沟通的医生,而会配备专业的律师仅仅占11.1%,从这些数据不难看出,医院在人才的配备与需求上出现了严重偏差。”[1]随着医院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的加强,医疗纠纷的投诉、调解和应诉的增加,医务部的职能范围不断扩大,人员需求也随着增大。以往仅从临床医生中吸收医务人员的方式已经跟不上形势,具有医学背景的法律人才成为医务部招录的首选。一方面由于绝大部分具有医学背景的医生都倾向选择临床实践的部门,较少选择医务部等理论性较强的部门工作;另一方面,医务部工作涉及到法律知识,这就要求工作人员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因此,仅有医学背景的医生从事医务部工作,知识结构上存在欠缺,不利于医务部的发展,而具有医学背景的法律人才成为医院医务部招录人员的首要选择。第二,医院招考条件相比公务员系统要求较低,考试竞争激烈程度远远没有公务员系统高。例如,省级三甲医院在招录时,只要求本科以上学历,这给毕业生许多留在城市的机会。与此同时,相比传统的法学专业毕业生,医事法学毕业生由于具有一定的医学教育背景,在卫生事业单位考试和面试中具有一定的专业特色优势。第三,医院行政人员待遇高于基层公务员。2.法检系统和公务员系统就业单位全部为基层单位。随着国家公务员招录体制的改革,省级、市级甚至省会城市的区级单位招录公务员一是人数减少,二是法学专业学历要求都在硕士以上,大部分还要求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所以法学本科专业适合的岗位绝大部分是县(区)级或乡(镇)级单位。

(二)医事法学毕业生就业中存在的问题1.用人单位招录和职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首先,到医院就业存在的问题:(1)公立医院的招录门槛较高,要参加省、市一级的卫生事业单位公开招考。(2)能够单独设立法律岗的情况要求较高,多为规模大,有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投诉管理、医疗纠纷调处明确分工的三甲医院和地州一级医院;而县、乡一级医院规模较小,单独设立法律岗位的不多。(3)三甲医院和地州一级医院招录医事法律人才的编制体制无法从根本上得到保障。虽然医院亟需招录医事法律人才,但是长期以来医院的事业编制名额首先满足一线临床医生,而对类似医务部岗位的招聘人员则以签订合同制形式确定劳动关系,如果长时间没有编制,有的医事法学毕业生会考虑换工作。(4)即使在医务部有事业单位编制,但法学毕业生在职称评定时只能走管理岗位系列,不能走专业技术岗位系列,职业发展相对于医学专业毕业生有所限制。(5)私立或民营医院招录较为灵活,但是出于医院规模、业务量和经济利益的因素,专门设立法律岗的需求十分有限,一旦发生医疗纠纷,此类医院会考虑找法律顾问或律师解决。其次,到法检系统和公务员系统就业存在的问题:(1)每年招录人数有限。(2)在法检系统考试中,与普通法学专业毕业生相比,医事法学毕业生只有在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情况下才具有一定的优势,而其所具备的医学知识在招录中很难凸显优势。一般来说,进入法院工作的毕业生大部分在民事审判庭,从事人身损害、交通事故等案件审理。此外,法检系统招录考试的面试环节———模拟控辩———对考生的法律知识、实务技能要求很高,医事法学学生由于法律课程学时和实务训练比普通法学专业学生少,这对面试会有一定程度的影响。(3)卫生行政管理和卫生执法监督部门本来应该是医事法学学生报考公务员的主要单位,但每年招考人数比法检系统还少,有的要和医学专业、卫生管理学专业毕业生竞争,有的还要被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的要求所限制。所以,五届毕业生中只有4%的毕业生能够进入该系统工作。(4)卫生行政管理用人单位希望医事法学毕业生除具备法律知识外,还具备卫生统计和信息管理的能力,能够进行卫生政策分析或立法调研。(5)一些公务员岗位,如税务系统,会将招录的法学专业限制在综合大学或政法院校,医事法学毕业生虽然也取得法学学位,但往往会在审核中不予通过。第三,到保险公司、律师事务所或公司就业存在的问题:(1)人才需求量大,入职程序自主、灵活,但对学生的综合能力要求高,包括专业知识和技能、形象气质、语言表达、文字写作、办公自动化、驾驶技能、文体特长等。(2)多种职业技能证书具有优势,如司法考试、计算机考级等。(3)对毕业生的心理素质要求高,包括吃苦耐劳、抗压力、开朗外向等心理品质。(4)医事法学毕业生会出现诸如公司法、保险法等民商事法律知识、经济、管理方面知识的欠缺。(5)毕业生流动性大,两极分化明显。学习能力强、适应性好的毕业生会在公司站稳脚跟,升职较快,收入也可观;而一些毕业生则会因工作压力大、竞争激烈、淘汰率高等原因换单位或追求公务员、事业单位等相对稳定的工作。第四,报考研究生存在的问题:(1)国内专门设有医事法学方向硕士研究生招生的院校数量不多,且多为211重点院校,竞争激烈。(2)报考法学传统部门法如民商法、诉讼法等,招生院校较多,需要与普通法学专业学生竞争。由于医事法学学生的法学核心课程本质上属于通识性、应用性和应试性教育,因此,在传统部门法学,如民法、商法、刑法、行政法学等学科的理论深度和科研创新能力方面会有一定的局限。另外,研究生入学考试对英语水平要求较高,这种情况也增加了医事法学生报考研究生的难度。(3)学生考研的积极性不高,究其原因有三:一是法学硕士、法律硕士人数较多,近年来就业竞争激烈;二是家庭经济承受能力有限;三是医学院校人文社科学术氛围稀薄,对学生把握医事法学前沿问题以及学术研究方法上的引导不够。虽然医事法学专业立足于培养应用型、实务类人才,但如果缺乏学术型研究人才,学科的重大理论、前沿或新兴问题就难以得到发展和解决。现在很多医事法学教育和研究人员的学历教育要么是医学,要么是法学,同时兼具二者的并不多,而二者兼具又恰恰是医学与法学交叉融合的基础,所以医事法学学生应当是未来医事法学的教育、研究人员的主要来源;如果高层次的医事法学教育吸引不了具有学术研究潜质的学生,这将成为医事卫生法学学科发展的遗憾。2.毕业生就业能力和心理存在的问题。第一,入学后缺乏职业规划,就业时比较盲从。有的学生入学后不了解所学专业的就业方向,通过四年学习也不能认识自我兴趣所在,不能为职业目标积累竞争优势,就业时什么单位都报名,但往往因准备不足或竞争力弱而被淘汰。第二,对专业知识学习和实践不够重视,就业时达不到用人单位需求。这是医事法学毕业生就业中最突出的问题。“市场亟需专业类法律人才。尤其是近年,医事法律、知识产权类案件频出。仅有单一背景的人无法满足市场需求。以医疗行业为例,很难想象,一个涉足医疗纠纷的律师,可能对病例、病理一无所知、甚至看不懂病历。专业医事法律的从业人员,在整个上海都不到20人。”[2]医事法学就业“用工荒”和“就业难”现象并存。“就业难”的主要原因是由于一些医事法学专业学生的知识能力有限,不能满足用人单位的需求。[3]具体来讲,学生的医学知识、法律知识是否掌握得扎实全面,两者是否结合起来,综合运用到医事纠纷的法律性质及关系分析,证据调查能力、法律服务能力等。[4]四年要实现这一目标,时间紧张,课堂教学也有限,所以学生不仅要利用课堂时间学好基础知识,还要利用一切机会进行医务管理、医疗纠纷调处、诉讼以及卫生执法流程等社会实践。根据昆医大医事法学专业就业情况看,其能够进入医事法学专业对口单位工作的毕业生大多为学习态度认真、专业知识扎实,要么通过司法考试、要么参与过教师科研工作,都具有一定的社会调查、思考和自学能力。

二、开展医事法学学生全程化就业指导的措施

当前,法学教育的基本要求是“强化通识基础、拓宽学科平台、凝练专业主干、灵活专业方向”[5]。就医事法学专业而言,贯彻这一教育要求,进行全程化就业指导是十分重要的,具体包括:

(一)大学一年级阶段———开展专业认识教育,尽早进行职业规划第一,通过专业介绍、师生交流会、毕业生交流会、走入工作现场等方式使学生熟悉医事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特色、培养目标、培养的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要求;了解课程体系结构和教学要求,掌握公共基础课、医学基础课、法律基础课、临床医学课、医事法学特色课之间的关系及其学习方法;了解专业就业方向、就业现状和前景。第二,通过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和性格测评、职业规划大赛等,引导学生认识法律职业的能力要求和自身兴趣、特长和性格特征,尽早树立职业理想,有意识地进行职业选择和就业规划。第三,对新生的不同就业期望进行深入、具体、分类、分层次的引导,使其了解不同工作岗位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在学习和实践中能有所侧重。例如,法官、律师等传统法律职业要侧重部门法学和关注司法考试;医务管理人员、卫生行政执法人员要强化医学知识,重视医事法学特色课程的学习和实践;公务员要突出组织管理能力、文字写作、统计和信息处理能力、人际交往能力;教师或研究人员要加强法学理论修养,对学科前沿或有争议问题应有思考力、语言表达和学术论文写作能力,提高英语水平以及关注研究生考试和学位教育等;公司企业法务或管理人员要侧重相关部门法学的学习和运用,如保险法、公司法、知识产权法等,还可以利用全校性选修课、其他专业的课程或自学补充经济学、管理学、公共关系学等知识。

(二)大学二、三年级———掌握专业知识和技能,拓展综合素质学生在认真学习好专业知识的同时,还应该通过课外阅读、学术讲座、参与教师科研项目等形式,了解医事法学的社会作用和学习、研究的方法,围绕职业目标建立合理的知识结构。检验学习效果的方法在一定程度上也是未来求职的优势所在,例如,获得本科生科研项目、发表学术论文、通过司法考试、参加学生或社会活动获奖等。学生通过典型案例讨论会、社会调查、临床见习、法律咨询、法庭观摩和模拟法庭、假期实习、毕业实习等实践形式,获得以下医事法实务能力:其一,从基本案情中判断法律关系,找到适用法律的基本能力;其二,具有开展民事、刑事、行政三大诉讼程序中的、证据收集、庭审准备、开庭、庭审调查、法庭辩论、评议、宣判等程序中的具体工作的初步能力;其三,具有规范写作各类法律文书、公文的能力和庭审控辩的语言表达能力;其四,具有综合运用医学和法学知识,查找医疗过程中违反诊疗常规、处置不当、侵害病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了解不同临床科室医疗风险防范的基本措施;其五,具有较强的人际沟通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能与法律服务对象进行有效交流,能初步开展法律纠纷的咨询和调解工作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