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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市场调查报告

木材市场调查报告

木材市场调查报告范文第1篇

关于我市杀虫剂类持久性有机污染排放源的调查报告

根据《海南省林业局关于开展杀虫剂类持久性有机污染排放源的调查的通知》(琼林[2010] 48号)文件精神,为全面查清我市杀虫剂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科学制定和实施我省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十二五”污染防治规划,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护我市生态安全,加快我省国际旅游岛建设。为此,我委高度重视,立即组织以森林检疫站技术人员为主的调查队伍,对我市林业系统杀虫剂类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开展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调查做法

为确保调查的质量和效率,我农委组织了以森林植物检疫站为主的专业调查队伍,深入全市辖区内的药剂储存仓库、木材厂(木材防腐剂)、各类苗圃等场所进行全面调查,重点调查上述场所有无储存或使用氯丹、滴滴涕、六氯酚、毒杀芬、灭蚁灵、五氯酚纳等杀虫剂类持久有机污染物,逐个进行登记,详细咨询经营者使用杀虫剂类持久有机污染物及管理情况,并向他们宣传使用杀虫剂类持久性有机污染排放源的危害性。

二、调查结果

木材市场调查报告范文第2篇

一、依法行政

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改革行政审批制度的决定,严格规范行政审批事项。除市政府清理后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外,不自行增设任何审批项目。

二、便民高效

1、林业证费办理进入林业服务大厅。按规定审批办理木材运输、野生动植物运输、植物检疫、林权等证件。对手续齐全的,每份木材运输放行证在20分钟内办理完毕;每份植物检疫证在15分钟内办理完毕;每份林权证半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每份证的收费8分钟内办理完毕。

2、执法人员对简易程序的木材案件当场由2人在一小时内执行完毕,对一般程序木材案件自立案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各木材检查站对手续齐全、货证相符的木材运输车辆登记后立即放行。

3、申请人提出的木材采伐许可、林地使用、山林流转申请,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已受理木材采伐许可、林地使用申请的,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已受理山林流转申请的,7日内评估完毕,30日内组织公开拍卖。

4、认真做好营造林工作。基层上报的营造林作业设计7日内给予审批;造林结束后30日内完成造林验收,造林资金到位后7日内拨付。

5、热情接待和认真受理群众来信(来源:文秘站 )来访。对情况简单的信件二个月内调查处理完毕;对情况复杂的信件三个月内调查处理完毕,并将调查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者。

三、公开透明

放行办、木材检查站、林业工作站实行“四公开”制度,即公开上岗人员身份、公开木材及其制品折算标准、公开收费法规依据、公开林业行政处罚权限及处理结果。林业执法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四、公平公正

各林业工作站要公正、公平、公开做好年度采伐计划指标落实。在上级年度计划指标下达后15日内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乡、镇政府提交落实到村、户。及时提供有关采伐、设计、核实等服务,接到林业生产单位采伐申请报告后15日内组织完成有关设计或核实工作,及时上报审批。

五、严格审批

对符合条件的申报,立即审批。对不符合条件,超额超标,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申报,一律不批。

六、接受监督

木材市场调查报告范文第3篇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园林绿化部门)负责全市林业植物检疫工作;各区(县)林业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植物检疫工作。市和区(县)林业植物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林检机构),负责执行林业植物检疫任务。

本市农业、工商行政管理、交通运输、邮政等有关部门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林业植物检疫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市和区(县)林检机构应当配备林业植物检疫员(以下简称检疫员),根据需要建立检疫检验实验室,配备相应的检疫工作设备和除害处理设施。

市园林绿化部门和区(县)林业行政部门可以依法聘请兼职检疫员协助林检机构开展林业植物检疫工作。

第五条检疫员执行检疫任务时,可以进入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生产、经营、存放等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查和检疫工作,可以采集相关样品,查阅、复制和拍摄与检疫有关的资料,收集与检疫有关的证据,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检疫员在执行检疫任务时,应当穿着检疫制服,佩带检疫标志,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阻碍检疫员开展检疫工作。

第六条检疫机构应当对下列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和可能被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污染的运载工具、存放场所实施检疫:

(一)乔木、灌木、竹类、花卉等林业植物,及其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二)木材、竹材、藤条、中药材、果品、盆景和标本等木质成品或者半成品;

(三)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

(四)国家和本市确定的其他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

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调入本市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复检工作。

第七条林检机构应当依据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名单和市园林绿化部门公布的补充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名单开展林业植物检疫工作,检查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是否带有林业有害生物。

第八条单位和个人发现林业有害生物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林检机构报告。接到报告的林检机构应当迅速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检验鉴定,确定是否属于疫情。

属于本市新发现的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林检机构应当按规定向市园林绿化部门报告,并采取封锁、扑灭或者控制措施。

第九条本市局部地区发生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应当按规定划定疫区和保护区。疫区、保护区的划定、变更和撤销,由市园林绿化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市园林绿化部门和区(县)林业行政部门应当制定并落实突发林业有害生物应急预案。

第十条市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加强林业有害生物调查工作,每年组织开展重点林业有害生物调查,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开展普查。

市和区(县)林检机构应当建立林业植物检疫档案,编制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分布资料和封锁、除治方案,并报上一级林检机构备案。

第十一条林业植物种苗繁育基地、母树林、花圃、果园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林检机构申请产地检疫。林检机构应当加强对下列场所的植物检疫工作:

(一)木材加工、贮存或者转运场所;

(二)果品贮存、转运场所;

(三)苗木、花卉集散地。对检疫合格的,由检疫员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

第十二条调运林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从发生疫情的地区调运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调运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检疫手续:

(一)拟调入本市的,应当事先向市林检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区(县)林检机构提出申请,由其向调出地林检机构开具《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调运人取得调出地林检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出省)》后,方准调入。

(二)拟调出本市的,应当持调入地林检机构出具的《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向市林检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区(县)林检机构报检;经检疫合格,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出省)》后,方准调出。在本市跨区(县)调运林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凭《产地检疫合格证》调运。

第十三条运输、邮寄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时,应当凭《植物检疫证书》办理托运手续;其中,在本市跨区(县)运输、邮寄林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应当凭《产地检疫合格证》办理托运手续。

托运物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运人不得办理托运;发现相关物品的,应当及时通知当地林检机构,不得擅自承运:

(一)未按规定取得《植物检疫证书》或者《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或者所持证书超过有效期的;

(二)相关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种类、名称或者数量与证书记载内容不符的。

第十四条使用单位应当对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进行妥善保管,发现可能带有林业有害生物的,应当及时向当地林检机构报告,并采取控制措施,防止其扩散蔓延。

第十五条经批准从境外引进林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在本市种植的,引进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取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发放的准予入境证明,并按照市林检机构的要求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隔离试种。

引进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自引进的林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进入本市之日起7日内,告知市林检机构。

市林检机构应当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加强联系,及时互相通报经批准从境外引进林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在本市种植的情况和林业植物检疫工作动态情况,共同做好引种后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禁止在非疫情发生区使用或者饲养活体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因教学、科研确需使用或者饲养活体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单位,应当在使用或者饲养前,报市园林绿化部门,由其进行审批或者按照规定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开展教学、科研活动。

在非疫情发生区使用或者饲养活体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相关教学、科研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防治预案,防止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逃逸、扩散蔓延,并严格按照批准的试验时间、试验场所、试验种类和数量开展教学、科研活动。

第十七条林检机构检查过程中发现林业植物或其产品、相关运载工具以及存放场所被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污染的,应当签发《检疫处理通知单》,责令并监督当事人进行处理。

当事人应当按照《检疫处理通知单》的要求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进行除害处理;难以除害处理的,应当按照规定停止调运、改变用途或者就地销毁。

第十八条本市实施林业植物检疫行政许可不收费。开展林业植物检疫方面的行政许可、检疫执法、疫情监测调查、林业有害生物普查和疫情紧急除治等活动所需费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十九条市园林绿化部门应当将本市林业植物检疫行政许可的申请条件和办理情况、国家公布的林业植物检疫疫情以及疫区划定等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便于公众查询和知晓。

第二十条市园林绿化部门和区(县)林业行政部门及其林检机构应当加强林业植物检疫的宣传工作,普及检疫知识,提高全社会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

第二十一条市园林绿化部门和区(县)林业行政部门应当开展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培训,提高检疫人员的执法能力和专业技术水平。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调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林检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一)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未办理《产地检疫合格证》或者《植物检疫证书》的;

(二)在报检过程中不如实报检,谎报或者瞒报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种类、名称、数量的;

(三)擅自开拆检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封识、包装,调换植物或其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或其产品规定用途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转让、骗取林业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

承运人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承运不具有《植物检疫证书》或者《产地检疫合格证》的应施检疫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所持证件与承运货物不相符或者所持证件超过有效期的,由林检机构责令补检,可以对相关承运人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从境外引种或者未按照检疫要求隔离试种的,由市林检机构责令改正,并处2000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引进林业植物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后未及时告知的,由市林检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非疫情发生区进行活体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教学、科研的,由市林检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开展教学、科研活动时,未制定防治预案或者未按照批准的试验时间、试验场所、试验种类和数量开展教学、科研活动的,由市林检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检疫性、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逃逸、扩散蔓延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木材市场调查报告范文第4篇

通过对建材市场的调查,了解德阳市旌阳区建材卖点的分布情况,供应状况及需求状况等,为编制建筑材料供应计划,进行材料采购管理,材料储备管理提供依据,加深对 课堂理论知识的理解,提高动手能力,为将来走上工作岗位做准备。

二、 调查对象和调查单位

调查对象:德阳市旌阳区建材市场地板的供应商

调查单位:随机访问的建材市场地板的供应商

三、 调查项目:

地板市场的需求状况,供应状况,价格状况,供应网点分布状况等

四、 调查时间:

五、调查的组织工作:

由个人单独完成,经费拟定为25元,主要包括车费和资料费。本次调查采取随机抽样的方法对德阳市旌阳区的建材市场进行简单的调查,主要通过问卷制定、印刷资料、走访、填写问卷等步骤对调查问卷进行整理、分析、汇总来完成本次调查。

六、德阳市旌阳区建材供应网点分布状况:

大自然地板,北美枫情地板,久盛地板,安信地板,富源实木地板,扬子地板,菲林格尔地板,国栋地板,莱茵春天地板,贝亚克地板

恒大国际装饰建材城市场调查分析报告(地板)

摘要:目前,我国已经是世界上最大的建筑材料生产国和花费国。德阳恒大建材城也通过不断完善市场管理,强化服务功能,整合厂家资源,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合作,以先进的经营模式和一流的资源配备,借助德阳现代化商业圈的广阔空间迅猛发展,它已经成为德阳市最具竞争力和发展潜力的超大型现代化、专业化建材商业中心。

恒大建材城内主要销售的有陶瓷石材、卫浴、地板、板材、木门、橱柜、灯具、五金、墙纸、油漆涂料、吊顶、扣板等,其中瓷砖和木材为主导。此次调查我选择地板作为调查对象,在装饰装修中地板的运用越来越多,人们对地板的关注度也越来越大,这次我采取问卷调查方式对恒大建材城的地板销售商家进行调查,通过问卷,我得出了以下几点结论:

1、 经营地板的种类

在对恒大建材城里10家店主的问卷中,30%的商家主要经营多层实木复合地板,30%的商家主要经营强化木地板,40%的商家主要经营实木地板。由此可见,经营实木地板的相对多层实木复合地板和强化木地板的商家较多。

木材市场调查报告范文第5篇

在农委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全体干部职工的共同努力下,上半年森林资源管理科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出色完成了农委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和各类突发事故,并取得了一定的工作成绩,现将情况总结如下:

一、工作成果

(一)、林木采伐

首先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林木采伐许可证》办理的审批制度,依法受理和加强现场核查,杜绝越权审批。其次加大林木采伐管理透明度。第一是通过行政服务窗口受理,接受行政服务中心监督管理;第二是对有林木权属纠纷嫌疑采伐点进行社会公告。再次严格实行伐中、伐后监督,不定期的对房前屋后采伐点进行抽样检查,杜绝违反规程采伐、改变林地性质和化整为零乱砍滥伐的现象发生。通过采取以上措施,上半年没有超限额采伐林木和超范围采伐的情况发生。全市上半年办理的《林木采伐许可证》业务71宗,采伐面积12694.31亩,林木蓄积量55693.37立方米,林木出材量41375立方米。其中金华公司林木采伐面积9759.41亩,蓄积量49510.87立方米,出材量37171立方米;其他公司及林农林木采伐面积为2934.9亩,林木蓄积量6182.5立方米,出材量4204立方米。今年来,由于采取了伐前、伐中、伐后的检查方式,切实加强对林木采伐点管理和监督,有效杜绝了少报多伐,易地采伐和伐后改变林地性质的现象。

(二)木材流通

通过进一步加强《木材运输放行证》的管理和对开证员的培训,提高了木材流通的效率。经统计,全市木材流通量共为31085立方米,其中纸浆林24526立方米,其它人工林(含橡胶)6559立方米。同时加强对放行证的监督管理,要求各基层站加强路检工作,并且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的方式对运输木材的车辆进行抽查。一旦发现违规开具《木材运输放行证》的,对开证员采取警告、吊销开证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移交检察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对无证运输的车辆依法进行处罚。有效杜绝了基层站乱开放行证行为和无证木材上路流通现象的发生。

(三)、重点公益林管理

我市公益林面积53万亩,其中部级重点公益林面积32万亩,省级重点公益林面积21万亩。根据《海南省重点公益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管护的远近、难易的实际情况,划分管护小班地块,聘请的管护人员共244人,并签订了管护合同。并且根据我市公益林的分布情况,以场(所、站)为单位把全市公益林划分为16个责任区,并与各责任区签订管护责任状,把地块和人员一一落实到各责任单位。市公益林办负责对全市公益林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各责任区,要求各责任区每月必须召开一次护林员例会,生态办派人参加,听取各管护人员的汇报和意见,并对管护人员进行指导和培训。并且采取定期和不定期对各责任区的管护状况进行抽查,一旦发现有破坏公益林现象,情节轻微的,责成责任区进行整改和加强管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责任区负责人和管护人员的法律责任。通过采取各种管护措施,上半年以来,我市公益林区没有森林火灾、乱砍滥伐、毁林开垦等破坏公益林的现象发生。

(四)、森林防火

自2月15日市政府召开全市森林防火工作会议后,根据会议精神和部署,我们积极主动抓好落实,切实加强防火工作。一是与各镇、国营农(林)场、森林经营单位签定《森林防火责任状》;二是签发防火戒严通告;三是到重点防火区、高速公路、农(林)场检查防火工作落实情况;四是把市森林消防队调到和庆林业站进行集训,做好扑灭森林火灾的准备工作;五是做好防火期间人员的值班及报告工作,确保防火工作上传下达的通畅;六是利用各种方式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工作;七是积极扑救森林火警火灾,把火患扑灭在萌芽之中。通过全体防火工作人员的努力,上半年全市没有发生大的森林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森林火灾发生率控制在0.3‰以下。

(五)征占用林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