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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诊通知

义诊通知

义诊通知范文第1篇

通过走访调查南通医学院和徐州医学院各个院系的义诊情况,得知每年每个院系至少进行一次社区义诊,义诊活动主要为①测量血压、血糖②对高血压、糖尿病、心脏病等慢性疾病的预防治疗的相关宣传和普及。③对当地以及当季流行病预防保健措施的宣传。④请学校附属医院的相关专家进行相关疾病的免费诊治。⑤各院系进行与本专业有关的疾病以及相关知识的宣传。

参加义诊的群众以中老年群体为主,且60岁以上占较大比例。同时以咨询高血压、糖尿病诊治以及日常生活注意事项为主。义诊队伍的水平及素质参差不行,有些学院存在严重的表面工程,前期工作不好好准备、义诊期间做做样子、只是为了完成学校的任务。与此同时,社会上有一些个人、单位扛着"义诊"的牌子,进行有关药品、仪器的推销,做谋取私利的事,损坏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由于存在这种图谋不轨的义诊使得某些市民对学生义诊的看法产生了偏差。

2医学生社区义诊的重要性

2.1锻炼自我的实践能力 医学是一个重理论,更加重实践的学科,我们医学生如果光靠学习书本知识而不见习、实习,那我们的学科也只是纸上谈兵了。我们在学校学习书本知识,通过在社区义诊,可以更好扎实我们的医学基础基础,锻炼我们的临床技能以及交流技能。例如给市民们讲解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的症状、治疗、预防等等相关知识,潜移默化中就让我们更加了解这几种疾病了。与此同时,也增加了我们医学生的信心。

2.2坚定医学生的决心 义诊时,为市民排忧解难的幸福感,市民们回馈的笑容与赞许,以及深入了解基层群众的需求,让医学生们进一步挖掘到了自身的价值,意识到身为医务人员的崇高使命,更加坚定了医学生治病救人的决心。

2.3提高群众的健康意识 义诊过程中,我们通过印发某些疾病的传单、现场解答前来咨询的市民、专家为市民们免费会诊。这一系列措施:一方面能够让患有疾病的市民更了解病情及基本治疗原则;同时,其具有的健康知识宣教作用,在社区居民的生活中也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义诊也慢慢成为慢性病及季节流行病预防的一种可行途径。

2.4缓和医患紧张的关系 社区义诊是医生和患者的"调节剂",医学生虽不是真正的医生,但终会走上岗位,也是医学界的一份子。我们医学生义诊以及联手医院专家进行义诊,通过医生主动走进社区,为居民带来方便,针对性进行健康咨询和服务,则直接拉近了医生医生与患者的距离,缓和了医患紧张的关心,更能体现医者为民的本质。

3医学生社区义诊的不足及相关建议

3.1诊治能力有限 医学生在校学习接触的主要是书本知识,缺乏临床经历,对于疾病的认识不够全面,所以对于疾病的诊治能力还很有限。因此,我们医学生义诊时尽量邀请相关疾病的专家进行义诊,既可以弥补医学生诊治能力的有限性,同时对于医学生而言,是个学习的好机会。

3.2义诊项目单一 基础医疗设备的缺乏以及诊治能力的有限,导致医学生的义诊项目存在严重的单一性,基本为测量血压、对慢性疾病预防治疗的相关宣传,对流行病预防保健的宣传。如今,政府已出台相关加强社区卫生政策,因此应加大对社区医疗设备的投入,如心电图、血糖检测仪。一方面可以提高居民保健水平,同时也能促进社区医疗服务质量。

3.3义诊人员缺乏 医学生课业相对繁重,因而参加义诊的多为大二或大三的同学,而这些同学医学知识还不是很完善,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参加人员的积极性,导致义诊人员数量较少。对于这一问题,学校可以开设专门的义诊项目培训课程,加大宣传力度,并规范义诊队伍,这样一来不仅会增加义诊人员数量,义诊的水平也会得到提升。

义诊通知范文第2篇

摘 要 目的:以广州市越秀区大东街为例,通过定期的社区义诊,深入基层,了解社区居民的基本健康情况及疾病分布,从而确立相关的治疗原则等。方法:通过参加社区义诊这种方式,主要为当地居民提供量血压、艾灸、拔火罐、按摩及建立健康档案等服务。结果:定期的社区义诊,已经深得老百姓的认同,在社区卫生保障体系的建立方面,具有一定的重要性。结论:社区义诊,一方面能提高居民的健康保护意识,是针对慢性病治疗及季节流行病预防的一种可行途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能增加医学类学生的动手机会,提早接触社会。

关键词 社区 义诊 健康保健

AbstractPurpose:taking the gratuitous treatment in the Dadong Street,Yuexiu District,Guangzhou as an example,by gratuitous treatment regularly,we go into the grass-roots organizations,and have more understandings about the health condition of the community residents and the distribution of disease in the community,by this way,we can establish the relevant therapeutic principles and so on.Methods:by taking part in gratuitous treatment,we give services such as measuring blood pressure,moxibustion,cupping,massage and set up health records.Result:giving gratuitous treatment regularly,which has a common recognition in the residents,has some importance in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unity health system.conclusion:gratuitous treatment,on one hand,can improve the health of the residents protection consciousness,on the other hand,it is a feasible way to treat chronic disease and prevent epidemic of the season,meanwhile,to a certain extent,it can increase the chance for medical students to practice and access the society early.

Key WordsGratuitous treatment Health care

社区是指以地域为基准的实体,由正式的和非正式的组织、机构或群体等社会系统所组成,彼此依赖,行使社会功能,以满足社区内各类人群的各种需要。社区医学是以提升社区之医疗保健水准为目的,以推展卫生及疾病预防观念为主的一种医疗服务型态。包括义诊、社区保健活动、提供医疗保健咨询、居家护理等。而社区义诊,近年来已成为广大社区居民较为认同和支持的一种方式。

当今义诊,主要有以下3种方式:一是有一定诊疗技术的人(不一定有行医资照)出于热心、同情、关爱的善良感情,为亲友同事义诊,或为乐于接受者义诊;二是医学学员、学徒及医学爱好者,为了参与临床实践,主动进行义诊以提高自己的医疗技术水平;三是正规医院在政府(卫生、民政、科技等)管理部门或协会的组织下,选派有执业资质的医师免费为群众提供诊疗服务。而当今最常见的有2种途径:一是志愿者团体或医学院校为主的社区义诊,作用主要是传播基本卫生常识,提高居民健康保健意识为主;二是医院为主的,针对专科开设的义诊,有利于市民认识疾病,并得到较科学的治疗原则。对医学生而言,参加社会义诊,能够从医学职业价值、态度、行为和伦理上更好地认识自己所涉足的领域,能够在实践中提高医学科学基础知识、临床技能、交流技能。

在此我们以广州市越秀区大东街为代表进行了本次调查。我队义诊点位于越秀南路和三角市的交界,辖区内设有20个居委会,户籍居民人口为87042人,家庭26287户,男女比例为0.992:1。大东街人口中儿童约14.7%,育龄妇女约21.84%,60岁以上老人约13.8%。因此,在该社区举行义诊,具有一定的可行性,能针对不同年龄层的居民举行不同内容的健康保健项目。

社区义诊的现状

多数参加义诊的居民都在60岁以上:我队义诊点位于广州市越秀区大东街的一个小区休闲广场,通过为期3周的义诊,我们发现,每次参加义诊的人群多数是集中在60~80岁的老年人,男女90岁以上的老人有2位,工薪族少见。

参加义诊的居民多数以询问慢性病为主:为期3周的义诊,每天义诊时间是早上9:00~11:30,在这段期间过来参加义诊的居民主要以询问高血压、糖尿病、腰椎间盘突出症、颈椎病为主,其中,以高血压最为普遍。一方面,这与参加义诊的居民年龄相关;另一方面,也反映了高血压病在现代生活中的普遍性。

参加义诊的居民对社区健康建档仍不太熟悉:多数参加义诊的居民,对于量血压、推拿、拔火罐、艾灸等活动比较积极参与,但对于健康建档这方面仍然不太主动接受,社区居民的健康建档,是越秀区卫生局、疾病控制中心及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共同参与的,针对老年慢性病人的一项保健服务制度,凡是在60周岁以上的广州居民,如果患上有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等慢性病,就可以到越秀区附近的华西医院每年有一次免费的体检,其目的是便于居民,特别是老年慢性病人能更快捷,方便地接受医疗保健服务等。义诊期间,符合条件的居民都是在医生的询问下才了解到健康建档这项服务,而有少数符合条件的居民在了解这方面的服务后,仍不打算参加健康建档活动。

居民普遍对社区义诊持肯定态度:大东街义诊点是固定的义诊服务点,主要是由广州青年志愿者协会医疗队负责,每周六固定开设,周围的居民都对这个服务点持肯定态度,在询问中得知,居民都对这个义诊点非常熟悉,并认为义诊能为它们解决很多问题,给他们很多生活上的保健建议。

社区义诊的意义

提高居民的卫生保健意识:义诊的意义,一方面能够让患有疾病的居民,更了解病情及基本治疗原则;同时,其具有的健康知识宣教作用,在社区居民的生活中,也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如每当夏季登革热流行之际,举办义诊,能够为居民讲述登革热的来源、传播途径及预防措施,将大大减少社区爆发登革热的机会;当季节转变之际,多数人容易患上呼吸道疾病及风湿性关节炎等,而将该方面纳入义诊之中,既能有益于百姓的健康,同时也体现了中医“未病先防”的治未病观念。

培养中医业余爱好者,逐步实现基础医学技能全民化:艾灸、推拿、按摩、拔罐等技能皆为中医的基本保健方式,操作简单,容易上手,疗效可观。除了可在队内培养一批中医业余爱好者,还可以在服务的同时向服务对象传授基本技能,做到点成线、线成片,逐步实现中医生活化、基础医学技能全民化。

更合理分配和利用社会卫生资源:中国卫生经济学会第10次学术年会上,卫生经济学家提出的小康社会健康素质目标的对策中包括:政府应加大对卫生领域,特别是公共卫生领域的投入;建立覆盖全民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逐步完善实施方案与配套措施;关注弱势人群,重视优先卫生领域,加强健康促进工作,提高自我保健意识与自我投入意识,利用一切可利用的力量,满足居民卫生服务的需求。因此,社区义诊的推广及普及,将缓解如今“看病难,看病贵”的局面,同时,这也将有利于如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等慢性病的常规护理和定期复查,分担大医院常见的排队看病的压力,同时,建立的居民健康档案,将让公共卫生资源整整为广大人民的健康利益着想,真正走进社区,走向基层。合理分配和利用社会卫生资源。

缓解紧张的医患关系:义诊,通过医生主动走进社区,为居民带来方便,针对性强的健康咨询和服务,则直接拉近了医生与居民,医生与患者之间的距离,更能体现医者为民的本质。同时通过义诊,一方面能从百姓生活中,收集到较多的临床疾病信息,让居民了解到某些疾病的典型临床特征,以更好地做到对疾病的提早发现,及时治疗;另一方面,能让医生观察到更多百姓常态,积累更多的临床经验。

医学生接触临床的不错途径:医学,是一个需要不断将书本知识转变为临床技能的过程。对于医学生来说,足够的临床见习有助于其临床技能的提高,同时也是一个不断积累临床经验的过程。参加社区义诊,是一个不错的途径。因为,一方面来说,义诊针对的是广大的老百姓,其疾病类型较集中分布,如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等,同时,通过和老百姓面对面的交谈,能基本掌握问诊的技巧,以及能提高沟通交流的能力。因此,社区义诊将为在校的临床医学生提供一个实践所学,服务社会的平台。宣传中医、传承中医的有效途径:中医学,作为祖国医学凝集了中华民族几千年的历史文明,她既是人民智慧的结晶,也表示我国精湛的医学技术。然而在社会高速发展的今天,中医学的发展却未能收到应有的重视。在这样的背景下,宣传中医、肯定中医、传承中医显得愈加重要,社区义诊就是一种很好的途径,将中医知识带到与群众最贴切的生活中,让他们亲身感受中医从而建立对中医的信任,进而信赖中医,学习中医。

对社区义诊的建议

增加宣传手段:通过3个星期的义诊活动,我们发现,这几次的义诊活动,除了常规的服务外,针对疾病的健康医疗保健,治疗等注意事项,多数仅为对个别居民的简单口述,但缺乏在纸质上的宣传,其实,针对慢性病,季节性疾病,或平常相关养生之贴士,通过制作小册子,宣传单张等形式,将能吸引更多市民的参与。

可与医院挂钩,定期举办健康知识讲座:多数医院的义诊和健康讲座都集中在本院举行,因此,多数情况下,需要居民亲自到医院去参加或询问,有时可能因为没空而错过了某些义诊及讲座,如果社区义诊能够和医院合作,定期在社区举行健康讲座,专科疾病的咨询等等,将一方面方便社区居民获得更多健康资讯的同时,也可以拉近医院和居民之间的距离,缓解当今紧张的医患关系。

增加更多基础医疗设备:如今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已经成为老年患者最容易患上的疾病,但通过这3周的义诊,以及其他相关的社区义诊发现,如今义诊最主要的医疗工具是血压计、火罐、艾灸,但这只能针对高血压或腰腿疼痛的辅助工具,但对于冠心病,糖尿病的测控,就显得不太对口,如今,政府已出台相关政策加强社区医疗卫生,因此应加大对社区医疗器械的投入,义诊的相关医疗工具应该加上心电图检测仪,血糖检测仪等基础设备,一方面,能提高居民医疗保健水平,同时也能促进社区医疗服务质量的提升。

加强管理规范,保证义诊质量:当今义诊走进社区,走进基层,已经是当今建设和谐社会,和谐社区的趋势,但如今,社区义诊质量良莠不齐,许多不法药商借助义诊这个名义,出现了欺骗消费者,推销药物等不良现象,严重影响了义诊的质量,给广大百姓留下了不好的印象。因此,相关管理部门,一方面要大力扶持合法,对大众有益的义诊,另一方面,要严厉打击一切不合法的义诊,以保证义诊质量。

适时壮大队伍,开拓更多义诊点:志愿者服务队如今已成为社区一道靓丽的风景线,对一些比较成熟的服务队,其服务质量已有一定保障的可适当壮大队伍,吸收更多志在这一服务的人员,培养更多的中医人才,与此同时开拓更多的义诊点,让更多的群众受益,让中医走进更多人的生活中。

参考文献

1 杨璞.浅谈社区义诊的重要性[J].中国中医药现代远程教育,2008,10:90-92.

2 叶金朝,马志华.社区慢性病规范化管理的实践探讨[J].中华现代医学与临床,2005,5(5):74-75.

义诊通知范文第3篇

本文所讲的互联网医院是基于开放式架构,在线医生不拘于一家医院、一个省市、甚至不拘于一个国家,药品、器械、检验化验、治疗、手术亦不拘于一地,病人也是开放式的,在这样的开放式架构下,与病人建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的医生、医疗机构等随时处于动态变化中,所谓人人为病人,病人找千家,真正的以为病人为中心。但是,能够称之为互联网医院,表明这样的互联网诊疗系统是闭环的,从病人首次线上提出看病要约开始,到最后诊疗义务的履行完成,所有的诊疗行为均在这个系统中完成闭环。我将符合上述特点的互联网诊疗系统称之为互联网医院。以浙江桐乡市第三医院为依依托设立的乌镇互联网医院,符合这样的特点;在全国范围内为有手术需求的患者精准匹配、提供手术医生、手术医院的“名医主刀”网亦初步具备这样的特点。

乌镇互联网医院与名医主刀的区别主要在于前者可以为所有病种的病人提供服务;而后者主要为已经产生手术需求的病人提供服务。我乐意看到,在不远的将来,限于某个专科,或者提供“精准医疗”的互联网医院不断产生,当然亦将有更多的提供全方位学科服务的互联网医院诞生。互联网医院涉及的法律主体、法律关系,异常复杂,本文重点探讨真正意义上的互联网医院的法律规制。

在正式讨论互联网医院的法律规制之前,请允许我从哲学上简要预测下互联网医院的未来,有未来,方有法律分析的价值。从历史上看,人类社会的秩序与失序几乎都是来自于人群实质上的不平等。在蛮荒时代,实质上的不平等主要体现于体力上的不平等,由此形成了以体力强盛者家族为核心的原始社会秩序,当有新的体力强盛者提出挑战时,社会进入失序,直到新的秩序建立;随着文明演进,智力上的不平等逐渐占了上风,思想控制成为最重要的秩序之源。医疗领域的秩与失亦遵循此实质不平等原则,最早的医生实际是巫祝与巫觋,他们垄断了人类仅有的医学知识,病人的生与死在于他们的予取予夺;演进到现在,人类可以有多种途径学习医学知识,但医学也变得更加复杂,普通人要掌握仍是困难重重,当然比之古代已是大有进步。

就我十多年医疗诉讼,接触成千上万的医生与病人,最深刻地观察符合上述历史结论:医学知识上的实质不平等是造成医疗过失的最深层次根源,因为信息上的绝对优势,医生可能变得轻慢,因为信息上的绝对劣势,病人可能变得迷痴。佛言人之五毒:贪、嗔、痴、慢、疑,医患各居其一。由此形成诊疗过程中的具体过失包括:医生懒得讲,病人懒得问,此构成医患沟通障碍之知情同意之过失;太相信自己的医术以为病人不可能懂事实上病人也无从知道而造成损害,此即构成诊疗中过于自信之过失;随心所欲于诊疗规范且以为这是医生的天然权力而事实上病人也真的不知道什么叫诊疗规范而造成损害,此即构成诊疗中疏忽大意(懈怠)之过失。过于自信与疏忽大意,是民法两大过失行为之意识根源。

互联网技术为人类克服智力上的实质不平等提供了新方法,为医患双方缩减医学知识上的不平等提供了新途径。基于互联网去中心、分享的本质,病人端,病人可以从自己、从其他病人、从更多的医生获得更多的有关疾病预防与诊疗的知识和服务,即所谓自我教育,减少痴迷;医生端,医生亦可以从自己、从其他医生、从更多的患者获得更多的有关疾病预防与诊疗的经验与教训,减少轻慢,此消彼长,最终将减少医患在信息上的不对称,减少过于自信与疏忽大意之过失,从而减少医疗损害,减少医患冲突。所以,从造成医疗损害、医患冲突的最深层次根源来说,整体上,互联网技术将大大降低现有医疗系统的法律风险,而不是增加风险。

这是我要阐述的第一个关于互联网医院的重要观点--互联网能够减少医疗风险而不是扩大风险,政府管理人员、相关从业人员、病人等对互联网医疗应持开放式容纳态度。同时从这个阐述中,我也预测,只有在技术上做到让病人更能自我教育、让医生更能相互纠错、让医患更能相互沟通,也就是更具分享精神的互联网医疗企业,才有前途。下面阐述互联网医院与传统医疗面临的不同的法律风险及相应的法律规制。

谈法律,我习惯于从中国传统文化寻找思路,即所谓“定分止争”,典出《管子·七臣七主》“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孔子也说”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所以法律精髓在于先“定分”,而后“止争”。此处所谓“定分”,即确定名分,换成现代民法,即确定法律资格与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即权利义务);止争,即追究法律责任。互联网医院的法律规制,亦无外乎先规范法律资格与权利义务,而后规范法律责任。

一、法律资格

1、互联网医院

首先,互联网医院并不是法律意义上实体存在的医院,它既没有自己的医生,也没有自己的药品、器械,它只是一个网络平台,供医生、医疗机构、药商、器械商、病人在上面各显神通,类似于大海,为船舶航行提供条件,船舶发生碰撞,不能由大海承担责任。但是,不同于大海的是,互联网医疗平台是由人建立的,有所有者,所以它在法律上是一个独立主体,在民法上属于法人,互联网医院所有者与其他主体基本上是一个合同关系,受《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及相关法律的制约。当然,大海在法律上其实也是一个主体,领海为一国主权所有,公海为全世界所有国家共同共有,领海与公海受国内私法与国际公法制约。其实我们也不能排除,将来某一天,足够强大的互联网医院为全世界共同共有。

其次,互联网医院在取得民事法人登记之后,还需不需要获得得医疗机构的许可?或者通俗的说拿到医疗服务的牌照?我的答案是否定的,不需要。因为按照本文设定的互联网医院的定义,所谓互联网医院其实只是医生、医疗机构等提供医疗服务的平台,而医生、医疗机构在法律上并不隶属于互联网医院,因提供医疗服务而产生的法律责任也不由互联网医院承担,所以互联网医院无需取得医疗服务许可的牌照。至于由已经合法登记的医疗机构举办的互联网诊疗系统或互联网医院,则由于该医疗机构已经取得牌照,线上服务只不过是该医院医生执业权利的自然延伸,无需再获得单独的医疗服务许可;如果医疗机构举办的互联网医院向该医疗机构外面延伸,比如乌镇互联网医院,则也由于该互联网医院仅是为其他已经合法执业的医生、医疗机构等提供医疗服务的平台,按照前面论述,无需再获得医疗服务的单独许可。

或许有人问,互联网医院为医生、医疗机构提供了在线上提供医疗服务的机会,而线上服务与线下服务不同,需不需要单独设定一个互联网医疗服务的牌照?我的答案是否定的。这个问题其实我在以前的文章中也多次论述,一个医生、一个医疗机构只要获得了国家的执业许可,意味着他可以利用自己的医学智能为病人提供服务,而智能服务是不可能区分形式的,不能说在在医院的办公桌、病床、手术室提供医疗服务是合法的,而到医院外就非法了,否则电话会诊也是非法,从病床到办公室口头请示也是非法,所以在互联网上为病患提供服务,无论是电子咨询,电子处方,还是遥控机器人手术,都只不过是医生、医疗机构的执业权利在新的信息传输方式下的自然延伸,不存在单独设定一个互联网医疗服务的许可。

当然医生到所在医院的物理空间之外的互联网或者其他非医疗机构从事诊疗涉及到一个医疗条件问题,即所在医疗条件能否满足对患者的诊疗要求,我认为这首先属于医生的自我判断、执业权利范围,医生脱离医院的物理空间并脱离与医院的劳动合同范围而行诊疗活动,如果因医疗条件不能满足对患者的诊疗要求,实际上违反了诊疗常规、规范,应当由医生个人承担法律责任;其次,国家可以对网络空间或非医疗机构地点的网络信息条件或物理硬件条件以及行医资质、行医范围作一个最低要求规定,未到此要求者,不得从事诊疗活动,但在国家未规定前,却应遵循民法“法无禁止即自由”的原则。

医疗服务是这样,药品、医疗器械的经营、检验化验等等一切与医疗服务有关的行业也是这样。比如药品经营,如果已经取得药品销售许可证,则无论是通过实体店的线下销售,还是通过互联网的配送销售,都在这个药品销售许可证的范围之内,不存在还要单独颁发一个互联网药品经营的牌照。所以,听说阿里健康控股的中信二十一世纪通过“河北慧眼医药科技公司”拿到中国第一张互联网药品经营许可证时,我就非常奇怪,如果河北慧眼这家公司已经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为何还要单独获得一张互联网药品经营的许可证呢?第一张互联网药品经许可证真的值10亿么?也许一文不值。

但是,互联网医院虽然无需获得医疗服务的特别许可,可是作为医疗卫生电子信息的提供者,尤其是涉及到电子处方、电子病历等,涉及到病人的隐私安全、病历证据安全,应当受到国家有关涉医疗卫生电子数据法律的特别监管。2001年1月8日,卫生部曾经颁布了《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其中有规定从事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的企业应当取得“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服务经营许可证”。但这个规定制定于15年前,几乎没有涉及电子处方、电子病历等的数据安全,有关许可的具体内容也极其原则,几乎没有操作性,故已于2008年废止。迄今为止,卫计委未再制定新的有关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的部门规章,所以到目前为止,各家医疗互联网企业基本上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这也很正常,法律必然是落后于现实的,过早的制定限制性或规范性法律,最大的可能是限制行业的发展,行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再制定相关的法律规定,是世界通例。

在我这个从事医疗损害赔偿诉讼的专业律师看来,国家今后如果出台有关互联网医疗卫生信息的专门法律或特别许可,主要应当对电子处方、电子病历的隐私保护、证据安全作出最低标准的规范,并以此作为行业准入门槛。

2、互联网医生

与线下面对面的诊疗不同,线上咨询或诊疗医生获得的疾病信息一般要少于线下,对医生的要求更高。一般而言,只有在线下拥有足够知识和经验的医生才有可能面对线上更复杂的情况,所谓只有深入了才能浅出。因此我认为,国家应当对提供线上医疗服务的医生资质作出最低要求规定,如执业年限不少于5年、执业资历不低于主治等。至于每个互联网医院,则可以根据自己平台的服务对象、质控要求而根据国家的最低要求对实名注册医生的具体标准作出相应的规定。

二、法律关系或权利义务

就互联网医院与各方产生的法律关系或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主要是医疗安全,或者医疗风险,核心就是医生与患者的权利义务,其中医生的权利即是患者的义务,患者的权利即是医生的义务。医疗安全是互联网医疗的生命线。

医生的权利,其实就是医生在互联网上有没有进行疾病诊疗的权利?这一问题,我反复论述过,我认为,医生在互联网上进行诊疗,系医生线下诊疗权利的自动延伸,不存在法律障碍。至于根据我国《执业医师法》和公立医院为事业编制的国情而对医生执业权利形成的现实限制,我相信在国家医改允许多点执业、自由执业、医生工作室的大背景下,短时间内便会获得完全突破。所以本文不再讨论医生的网上执业权利,而是重点讨论互联网医院下医生的特别注意义务或特别法律风险。

与线下医疗一样,经由互联网医院提供诊疗服务,医生的特别注意义务亦有三个来源,一是来自法定的义务,即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二是来自诊疗常规、规范的义务;三是来自医患服务合同的约定义务。

1、来自法定的义务

主要是两个,一是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二是遵守医疗常规、规范。

1)保障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知情同意权是指患者对病情、诊疗措施有知情的权利,对特殊的诊疗措施有同意的权利。互联网下,知情同意权除上述内容外,还应当扩大到对医生身份的知情同意(这一权利在线下诊疗也有,只不过线下医患面对面,默示存在)。

关于医生身份的知情同意权,互联网医院应当保障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生是真实的、是符合国家法定要求的,并且应患者要求,应当即时向患者公布医生的身份、所在学科、所在医院、相关资历。在患者指定医生服务时,应当提供指定医生,不能及时提供的,应当说明,并征求患者意见。

关于病情、诊疗措施的知情同意权,互联网医院应当保证医生的病情判断、诊疗措施对特定患者是透明的,涉及法律规定的特殊诊疗措施时,还应当从技术上保证能够征得患者的知情和同意。所有在互联网上形成的有关诊疗的电子信息应当供特定患者随时查阅,并应当按照《病历书写规范》至少保留20年。

实践中,互联网企业通常会在患者登录时一个“患者用户法律声明”,但这只是互联网企业对患者的知情同意义务,而非医生的知情同意义务。医生的知情同意义务不可能由互联网医院代为履行,但互联网应当提供相应的技术手段,以供医生完成。

2)遵守医疗常规、规范的义务。

遵守医疗常规、规范是所有国家规定的医生对患者的法定义务,至于医疗常规、规范的具体内容,一般则由专业团体如医学会、医学教材编审委员会、药典委员会通过诊疗指南、教材、药典等形式予以规定。

互联网医疗下,在通常的诊疗常规、规范之外,国家有无必要再制定特别的诊疗规范、常规?我认为有必要。因为互联网医疗作为一种新型的、医患不见面的诊疗形式,供诊疗所依据的病情信息不同于传统医疗,对于哪些病种、哪些诊疗措施适合互联网诊疗应当有不同的规范。不过疾病病种数以万计,诊疗措施理更是浩如烟海,既非常复杂、也非常专业,不可能由国家如卫计委完成,而应当交由各学科的专业团体制定。至于互联网下具体的的诊疗常规、规范制定原则,下文再述。

2、来自诊疗常规、规范的义务。

所谓诊疗常规、规范是指大多数医生形成的共识并已由医学史证实对患者最为有利的医学规范,现代医学将其作为医生的行医准则。遵守诊疗常规、规范,既是医生的专业义务,也是法律义务,违反诊疗规范、常规而造成损害的,将被法律直接认定为过失,并承担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赔偿、行政处罚,严重的更可能构成医疗事故罪。诊疗常规、规范具体体现于教材、诊疗指南、药典、药品说明书等中。大到每一个学科,小到每一个病种,均有相应的诊疗规范,医学生的学习过程,可以说就是学习各种诊疗规范的过程,而诊疗规范又随时在修定中,故医生的学习是终身的。

互联网医疗下的诊疗常规、规范有没有特殊性,是否需要针对互联网医疗制定特别的诊疗常规、规范?这需要详细考察一个互联网诊疗行为的形成过程。一个完整的互联网诊疗,包括三个过程,病人作为病情信息的输出方,互联网企业作为病情信息的传播方,医生作为病情信息的决策方,而医生的决策又分成两部分,诊断决策与治疗决策。一般说,互联网医疗不涉及疾病的直接治疗,如服药、输液、手术等,这些一般在线下完成。但是不能排除,随着互联网传输技术和人工智能的发展,部分治疗行为亦可通过互联网完成,如远程控制下的机器人手术、输液、服药等。由于互联网下涉及的诊疗常规、规范,实过繁杂,以我现有的学识和经验,根本不可能一一触及,只能进行原则性论述。。

1)与患者作为病情信息的输出方有关的诊疗常规、规范。

所谓病情信息的输出,是指医生获得的病人信息应当是一手的,准确的,所以住院病史录通常有一栏“病史提供者”:或注明“患者本人”,或注明监护人某某。对于线下看病,无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由于是面对面,医生获得病人信息基本都能做到一手和准确,因此无需制定针对患者的行为规范。

但互联网诊疗则不尽如此。医生很难判断线上的求医者是真实的病人或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者,很难判断提出的问题是真实的,但医生又很难拒绝回答。所以互联网医院有必要建立一套确定患者真实身份的技术系统,尤其是年幼或年老病人或精神障碍病人,当然这个系统不必十分复杂,因为一个有经验的医生通过几句话亦足以判断患者的真实身份。

另一方面,现代医学以“望、触、叩、听”、传统医学以“望、闻、问、切”直接从病人身体获得疾病信息,依据这类信息,医生可以对大多数疾病作出诊断。互联网下,无法同时做到这四点,但现代科技提供了发达的视频、音频、文字传输技术,目前更有可穿戴设备、远程遥感技术,上述技术的综合运用将极大降低互联网诊断的错误率。为了更好地保证病人安全,不排除国家在将来的互联网医院的准入规范中,对视频、音频、文字传输、可穿戴设备及远程遥感等制定最低标准,只有符合最低标准的互联网企业才允许开办互联网医院。

2)与医生作为疾病诊疗决策方相关的诊疗常规、规范。

这是互联网医院最核心、最重要的规范。

诊疗常规、规范是一切医疗行为必须遵守的最低规范,不分线上、线下。现代医学为每一个症状、每一个疾病均制定了严密的诊疗规范,例如对一个心前区疼痛的患者,如何提炼主诉,如何询问现病史、既往史,如何进行体格检查,如何安排物理、生化检查,如何进行鉴别诊断与诊断,如何进行一般性治疗、特殊药物治疗等等,均有细密规定,违反任何一条均有可能导致医疗过失而承担法律责任。这些规范自得成为互联网医疗的规范。

但我们需要关注的是,互联网上的诊疗行为是否还需要制定特别规范?

首先关于病种。并非一切疾病都适合作互联网医疗,比如急危患者。一个急性咽痛的患者,如果互联网医生通过问诊判断患者可能属于急性会厌炎,此时就不宜再进行下一步的诊疗,而应当嘱患者立即赶往最近医院的耳鼻喉科就诊。因为急性会厌炎的进展极快,大多数在24小时之内可能发展到呼吸困难,而这只有医院才有条件提供抢救措施。假定,根据患者网上提供的信息和医生获取的信息,一个普通医生亦能判断该患者高度可能是急性会厌炎,但该互联网医生未能作出正确判断而延误治疗,致使患者窒息死亡或成植物人状态,则该互联网医生应当承担相应的医疗过失法律责任。

所以最适合互联网诊疗的患者是慢性病人或复诊病人,初诊病人应当从严。当然具体的互联网诊疗规范应当由各学科的专业学会作出规定。未作出规定前,应当适用现行诊疗规范,并且应当从严掌握,所谓从严,是指在同等疾病信息条件下,对互联网医生的过失判断标准应当严于线下。之所以从严,是因为相比于线下,同等信息条件下,互联网医疗作出错误决策的概率更高,只有从严,才能更加保护病人安全,才能更有利于互联网医疗的发展。

其次,关于对疾病的诊断与治疗。诊断是指医生根据搜集的信息、运用医学思维能力对患者的病情作出的关于病因、病理、病机等的综合性判断,例如对一个发热病人诊断为急性上呼吸道感染或急性心肌炎等等。诊断本身只涉及病情判断,不涉及治疗,不对会患者身体造成干预,因此诊断本身不产生法律责任。但是如果诊断错误,将直接延及治疗,则有可能产生医疗损害责任。

目前的互联网医疗多是在线问诊,即所谓轻问诊,轻问诊的结论多是建议性质的,医生不会也很难给出一个具体而明确的诊断,更难提出一个具体的治疗决策,这些建议是否采纳由患者选择,涉及到具体的诊疗时,患者多半还要遵医生建议继续走线下的求诊路径,由此产生的法律风险概率也低,但能解决的医疗问题也少。而对于一个闭环的互联网医院,医生的诊断将产生一个治疗决策,并在线产生一个治疗决策,然后完成下一步的治疗,如配送药物等。故这样的诊断不再是建议性质的,对患者产生了明确的法律上的信赖利益,由此也产生法律责任。

基于互联网医院的特点,对于在线诊疗,我提出如下原则性建议:

第一,对于癌症、重大器官的重大疾病或涉及重大治疗措施的诊疗,应当慎重,或者应当经过在线多位医生的会诊,才能作出。

第二,对于可能产生即发性过敏(如对过敏史者使用相关药物)或需要实时监测而患者本人难以自我监测的药物或器械,以及限制类药物如麻醉药、强力镇痛药等应当禁用。

第三,至于其他更广、更深的互联网诊疗规范得由专业学会作出。

与互联网企业作为疾病信息传输方有关的规范。

与线下医生面对面直接获得病情不同,互联网诊疗的最大特点在于医生获得的疾病信息,包括问诊内容(主诉、现病史、既往史、过敏史等)、体格检查、检验化验数据、影像资料等均来自电子传输,即使这些资料全部都是真实的,但基于互联网电子传输的物理特性,医生所获知的信息也不同于肉眼所见,这些不同将可能影响医生对诊疗措施的判断而产生特别的医疗法律风险,因此有必要讨论医疗数据互联网电子传输的相关规范。

问诊:正如前文所述,互联网问诊多采文字数据,但对疾病信息而言,仅有文字是远远不够的,声音、容貌、神态、步态等等,也是医生判断病情的重要信息,而且文字本身也往往与本意不完全相符。故我认为,对于一个互联网医院而言,良好的音频、视频系统是必要的。

体检:互联网医院在在线诊疗几乎无法做到对病人的体检,但随着人工智能、遥感技术、可穿戴设备的发展,这一领域可望突破。如在线测体温、血压、脉搏、呼吸,甚至在线测量心界、肝界、肺界等,也不是没有可能。由此亦会相应的诊疗规范、技术规范。

检验化验:目前很多检验化验项目可通过可穿戴设备进行,完全可以实现在线传输。

影像资料:除X片外,目前的CT、MRI、PET、B超等影像数据多以电子数据形成,因此通过互联网传输对数据质量的影响并不大。需要注意有二,一是线下医院有义务为病人提供相应影像资料的电子数据,对于模拟数据,应当专业拍摄;二是传输数据时应当保持完整性,比如一个肺结节的诊断,欲作出正确的诊断就需要病变相关区域的全部二维或三维片子,仅仅传输部分图像就容易造成误诊或诊断不能,影像数据传输是否完整,取决于病人的主动、医生的提醒和互联网的技术。

病理图片:这是互联网医疗下的一个难点,因为到目前为止,病理医生仍是习惯于镜下直视,且直视下的正确率高于电子数据传输的病理图像。但病理诊断又几乎所有肿瘤诊断的金标准,也是外科绝大多数疾病诊断的金标准,如果缺乏病理的互联网诊疗,尤如两条腿断了一腿。我认为,首先,全国病理学会应当制定互联网病理诊断的行业规范,依互联网传输的特点,将不同疾病的病理类型进行区分,哪些宜于远程诊断,哪些宜慎重,哪些不宜远程诊断;其次,全国病理学会还应当制定远程传输病理图片的软硬件互联网技术规范,达不到最低技术规范的,不应当开展远程病理诊断;第三,互联网医院应当完善病理诊断线下与线上的衔接,在远程病理医生需要直视病理切片时,应当及时专业送递。

3、来自于互联网医疗服务合同的约定义务。

约定义务是不同于法定义务、诊疗常规规范的另一类义务,在互联网医疗下,系因互联网企业、医生、医疗机构、药品、器械商等与患者或相互之间订立合同关系而产生的义务,此义务由签约双方协商确定,仅拘束签约的双方当事人。本文重点讨论互联网企业对患者的约定义务以及互联网医生对患者的约定义务。这是互联网医院涉及的两类最主要的合同或法律关系。

互联网医院对患者的约定义务:互联网企业及其雇员虽然并不直接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不会产生以诊疗为标的的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但是自患者登录或注册互联网医院平台并向平台发出看病邀约、平台接受要约开始,双方便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由此产生了互联网医院的合同义务,这些义务或明示或默示,具有法律效力,产生法律后果。概括而言,互联网医院的合同义务包括:

保护患者隐私不被泄露的义务;此义务亦是法定义务。

保证平台上的医生身份真实的义务,违约者可构成欺诈;

依约为患者提供指定医生的义务。当互联网医院承诺依患者指定提供医生时,应当安排指 定医生在线服务;

依约为患者在限定时间内提供平台医生的义务。当互联网医院承诺在限定时间内为患者安排在线医生时,互联网医院应当统筹安排平台医生的在线时间,以保证在约定时间有在线医生提供服务;

保证患者的病情资料准确、不间断地传输给在线医生的义务;

供患者随时查阅电子病史资料的义务;永久保留病史资料的义务。

......

互联网医生对患者的约定义务:医生对患者的义务通常产生于法定或诊疗常规、规范,很少有医生对患者的诊疗作出特别承诺。但是,如果医生通过互联网医院系统对特定患者作出了特别承诺,却可能构成一项合同义务。比如,在线医生承诺会在线下亲自为患者实施手术,但实际手术时却换成了另外的医生,如果另外医生的平均诊疗水平低于承诺医生,则该行为可能构成一项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又如,医生在线上承诺会在某时、某地为患者安排一次线下诊疗,但最终却未实行,如非不可抗力导致,该医生即可能构成一项违约。诸如此类。

三、法律责任。

此处所讲的法律责任,是指患者在经互联网医院平台的诊疗服务过程中遭受身体损害而产生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讨论互联网医院法律规制的落脚点,法律资格也好,法律关系也好,法定义务、诊疗规范、约定义务也好,如果最终不能落实到法律责任,则均是苍白的。

因身体损害而产生的法律责任,患者一般都会选择侵权责任,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是“行为者担责”,即由导致损害的过失行为人承担责任。合同责任亦差不多,即由导致损害的违约行为人承担责任。当确定行为人之后,再根据行为人的法律身份确定法律上的责任人,或民事赔偿,或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互联网医疗下,实施诊疗行为的医生的法律身份可能是多重的,比如一个多点执业的医生,其既可能注册在互联网医院,也可能同时在诊所、私立医院、医生合伙、或公立医院执业;同一个患者,在互联网医院里,可能有多个医生对其实施过诊疗行为。责任如何追究?难不倒法律。

在互联网医院平台上注册的行医主体只可能有两类,一是医生个人身份,二是医疗法人身份。此医疗法人包括公立医院、私立医院、医生合伙组织、诊所法人。以医疗法人身份注册的行医主体,其帐户下则可能有多名医生。从患者端,其可能知道的信息只有两类,要么以医生个人身份而为医疗行为,要么以医疗法人身份而为医疗行为,因此其可能提起的诉讼被告,亦只有两类,或医生个人为被告,或医疗法人为被告。

至于提起诉讼后,医生个人被告称,其并非个人行医而是代表医疗法人行医,该节事实应由医生个人承担举证责任;或提起诉讼后,医疗法人被告称,其并未对患者实施诊疗行为,实施诊疗行为的乃医生个人,此节事实亦由该医疗法人承担举证责任。涉及此节举证事实,互联网医院有协助法院的义务,否则得成为共同被告。凡举证不能者,法院应当迳行根据互联网医院平台对外明示的法律身份而确定被告。

互联网医院法律责任还有一个特别之处是,互联网医疗是去中心的,分享的,即针对同一个患者的疾病,实施诊疗行为的主体可能有多个,如因网络分诊可能在不同时间产生多个行医主体,因网络会诊可能在同一时间产生多个行医主体,而且行医主体并有可能从线上延伸到线下。这在法律上并不难处理,一是遵循实体法的“行为者担责”的原则,谁实施了过失行为谁承担责任,比如同一时间由多名医生主体共同作出会诊意见,因该会诊意见产生了医疗损害责任,如果患者将参与该会诊行为的医生或医疗法人列为被告,并且提供了各自的会诊意见,那么只有在法律上确认存在过失且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的会诊主体才需承担责任。

义诊通知范文第4篇

论文关键词:建构主义 牙体牙髓病学 教学

牙体牙髓病学是口腔临床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牙体牙髓病发病率和就诊率很高。口腔科医师只有熟练掌握牙体牙髓病的基础理论和治疗方法,才能提高疾病的治愈率,进而为患者的后续治疗打好基础。,如何帮助口腔医学生掌握牙体牙髓病的基本理论和操作技能一直是教学改革所探索的课题。

建构主义学习理论作为一种国际教育改革思想已风行二十余年,它在认识论、学生观、教学观等方面都有自己独到的见解,对我国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具有明显的积极意义。近年来,笔者尝试运用建构主义学习理论指导牙体牙髓病教学,取得了满意的效果。

1建构主义学习理论概述

建构主义(constructivism)的最早提出者可追溯至瑞士的皮亚杰(J·Piaget),他是认知发展领域最有影响的一位心理学家。建构主义认为,学习是获取知识的过程,知识不是通过教师传授得到,而是学习者在一定的情境,即社会文化背景下,借助其他人(包括教师和学习伙伴)的帮助,利用必要的学习资料,通过意义建构的方式而获得。因此建构主义学习理论认为“情境”、“协作”、“会话”和“意义建构”是学习环境中的“四大要素”或“四大属性”。

建构主义学习理论提倡在教师指导下以学习者为中心的学习,也就是说,既强调学习者的认知主体作用,又不忽视教师的指导作用,教师是意义建构的帮助者、促进者,而不是知识的传授者与灌输者。学生是信息加工的主体,是意义的主动建构者,而不是外部刺激被动接受者和被灌输的对象。

教师要成为学生建构意义的帮助者,就要求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从以下几方面发挥指导作用:(1)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帮助学生形成学习动机;(2)通过创设符合教学内容要求的情境和提示新旧知识之间联系的线索,帮助学生建构当前所学知识的意义;(3)为了使意义建构更有效,教师应在可能的条件下组织“合作学习”(开展讨论与交流),并对合作学习过程进行引导,使之朝有利于意义建构的方向发展。

2学习兴趣的激发

建构主义学习理论认为,学习不是由教师把知识简单地传递给学生,而是由学生自己建构知识的过程。爱因斯坦曾说,兴趣是最好的老师。因而,要使学生主动建构知识,就要努力激发学生的主动性、好奇心和求知欲。牙体牙髓病学是口腔专业学生接触的第一门口腔临床课程,学生上课前普遍有着深厚的学习兴趣。为了让学生对牙体牙髓病有初步认识,课前我们组织学生到牙体牙髓病科门诊见习,并安排他们与候诊患者交流,让学生对牙体牙髓病的临床症状有初步认识,激发他们学好知识、治愈疾病的责任感与使命感;安排他们观摩医生的诊治过程,使学生对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有初步印象,通过临床教员的讲解,培养他们的保存概念和爱伤观念。

通过这一举措,笔者发现学生的学习兴趣得到进一步加深。有些学生认真地记下患者的主诉症状,课后主动翻阅教材,查找病因和治疗方法并与教员讨论;有些学生跟踪患者的整个诊疗过程,转抄医生的病历和医嘱,带着疑问进入理论课学习。

3学习情境的创设

建构主义学习理论认为学习过程不是简单的信息输入、存储和提取,而是新旧知识经验之间的双向的相互作用过程,也就是学习者与学习环境之问互动的过程。建构主义学习理论要求在真实或类似真实的情境中学习,注重非结构性知识和学生已有的经验。

牙体牙髓疾病患病率高,有些学员自己就患过龋病或牙髓炎,在上课时,让这些学员讲述其口腔卫生习惯、疾病的症状和治疗过程,使大家对疾病的病因、疾病的病程以及治疗的愈后有了更亲切、更直观的认识。通过这种方法,学员在自己或他人的就诊经验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患病的机理、治疗的原则和治疗的步骤。

牙体牙髓病学是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教学条件有了很大的改善,仿真头颅模型的应用为学生提供了近似真实的学习环境,多媒体教学手段的推广更有利于学生进行交互式、个性化的学习。应注重培养学生主动探索、主动发现的学习态度,让他们尝试自己解决问题,这样有助于提高学生把知识运用于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

4合作学习过程的引导

建构主义学习理论注重学习过程中学习者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包括学生与教师之间、学生与学生之间、学生与学习环境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理论课程的教学往往容易陷入单一和枯燥,而临床病例又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将病例讨论和模拟诊疗等手段合理运用于理论教学过程,通过学生与学生之间、学生与教师之间的充分讨论,努力构筑从理论学习到临床实践的桥梁。从临床病例中精心选取典型病例(涵盖牙体牙髓病学常见疾病),于理论课程全部讲授完后发给学生。要求学生自由分组,用2周的时间通过翻阅教材、查找资料和相互讨论,分析出疾病的诊断和诊断依据,并制定治疗计划。课堂讨论时,主要由学生分析病例,教师主要起引导作用。

模拟诊疗方法是由教员扮演患者,学员扮演医生,“医生”询问病史、进行口腔检查、提出必要的辅助检查。此时,通过多媒体技术向学生提供口腔检查情况和辅助检查结果。“医生”通过“会诊”,提出初步诊断、诊断依据、鉴别诊断和治疗计划,并且书写病历,教师最后作点评¨5j。通过这两种教学方法引导学生合作学习的过程,学员之间的讨论以及教员的点拨,可以巩固理论知识,培养学员的主动参与意识和临床思维能力,活跃课堂气氛。

5总结

义诊通知范文第5篇

【关键词】 痛苦指数 医疗服务费用 控制措施

接受医疗服务毕竟不是一种让人愉快的过程,形成的往往是一种痛苦感知,尽管医疗服务的信息是不对称的,但不同就诊人员对诊疗方案还是会产生自己的感知和判断,当诊疗方案低于患者期望的标准时,患者便产生一种痛苦的感知。患者对诊疗方案的痛苦感知是一个复杂的过程,会同时对诊疗方案的选择进行干预,进而影响到医疗费用的变化。

一、医疗服务利用痛苦指数的定义与意义分析

1、医疗服务利用痛苦的定义

现代汉语词典对痛苦的解释有五种:一是指身体或精神感到非常难受的一种心理状态;二是指使身体或精神感到非常难受的事;三是指疼痛苦楚;四是指使疼痛苦楚;五是沉痛、深刻。在医疗服务利用中,既有因期望未得到满足的精神痛苦,也有因诊疗方案可能会对身体造成疼痛和伤害的身体痛苦,因而可以将卫生服务利用痛苦定义为:患者在就诊过程中,因诊疗方案的措施未达到预期标准而使患者产生的某种心理不适,或者损伤性诊疗措施对患者造成身体的器官损伤超过期待水平造成的疼痛苦楚。从此定义可以看出,只要是诊疗方案措施使患者在精神上或肉体上产生的负面感知超过预期,就会产生痛苦现象。

2、医疗服务利用痛苦指数的定义

由于痛苦属于一种心理和生理上的感知,在诊疗服务过程中针对相同的诊疗方案,不同的人会产生不同的痛苦感知。造成对诊疗方案的痛苦感知与患者的经济压力、对诊疗方案的认同程度、文化感知、生理损害对生存质量的影响等相关。以上影响因素之间又存在相互矛盾的现象,如疗效越好的药品产生的副作用比较小,但价格也就越高,高端诊疗技术对生理损害的程度较小,但相对医疗费用支出也越大,同样对中医与西医的诊疗措施、药品的感知也在不同的人群之间形成较大的差异。

如果将影响因素之间的作用程度和影响关系综合成一个指标,反映在一次诊疗过程中患者对诊疗方案措施的痛苦感知,就是卫生服务利用痛苦指数。痛苦指数的构建,首先是要明确影响患者对诊疗方案措施感知的要素,如经济承受力、诊疗方案的认同程度、社会文化习俗的认同、预后生存质量损失、就诊过程满意度和心理期待要求等等。然后根据要素的影响作用,确定不同要素的感知方向,如医疗费用支出越高经济承受力越低,其痛苦程度越大;诊疗方案和文化习俗的认同越高,痛苦程度越低。最后利用有关的统计学指标量化方法确定影响要素的权重,并对其进行加权综合获得医疗服务利用痛苦指数。

3、医疗服务利用痛苦指数的意义

任何一位患者总期待在就诊过程中获得较理想的救治效果,尽力避免在诊疗过程中不期望事件的产生,这种就诊心理会影响到患者最终的就诊评价。从表象上看,医疗服务利用痛苦指数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影响患者就诊的满意度,如果患者不得不接受痛苦指数较高的诊疗方案,那么患者预后的满意度就会偏低,进而会导致医患纠纷的产生;二是影响患者对就诊方案的选择或者是诊疗方案的修改,对诊疗方案的选择或修改会导致两种结果,要么重新选择诊疗机构,要么对诊疗方案的措施进行调整,其最终走向是医疗服务成本的多元化走向;三是导致延伸性的医疗服务问题,如基本医疗保险对诊疗项目和药品处方过于基本化,经济条件较好的患者会增加自费项目比例,或者医患之间达成某种利益协议,对诊疗项目和药品进行分解、替换;四是因经济和社会文化习俗等因素造成的,还会导致未就诊率和自我治疗比例增加,影响患者医疗服务利用。

因而,通过分析医疗服务利用痛苦指数可以分析患者未就诊率问题、医疗纠纷的产生问题、医疗成本变化问题、患者就诊机构选择倾向问题,以及如何通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缓解患者的痛苦指数,涉及到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问题。另外,与痛苦指数对应的是幸福指数,即患者参与医疗服务利用以后的某种满足感,这对于研究改善和提高群众的健康保健水平也具有一定的价值。

二、医疗服务利用痛苦指数对医疗费用控制的影响

通过对医疗服务利用痛苦指数的定义和意义分析可以看出,由于痛苦指数可能会影响到医疗纠纷、医疗成本和就诊机构选择等问题,以上这些问题的最终结果就是对医疗费用的影响,也就是说,要改善患者痛苦指数,最终的结果是医疗费用的变化,而且这种变化会推动医疗服务费用的增加。

1、痛苦指数诱导的医疗纠纷会导致医务人员服从患者意志

从医学专业性角度来看,患者往往处于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在正常的医疗服务行为假设下,医生所给予的诊疗方案具有较科学的针对性。但由于患者经常从自身的痛苦感知情况,对医生的诊疗方案进行干预,在缺乏有效的医疗纠纷化解机制的情况下,医生为了规避医患纠纷,就会根据患者的意志和要求对诊疗方案进行调整。医生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会造成医生主动控制医疗费用的难度增加,这在基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现象比较普遍,而随着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社会医疗保险机构期望通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首诊制度,使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担负起首要责任,这无疑是非常不利的。

2、痛苦指数感知的群体差异性导致诊疗方案的多元化

由于医疗服务利用痛苦指数影响要素构成的复杂性,使得患者对诊疗方案的感知存在较大的差异。感知差异的多样性,使得不同患者对诊疗方案的评价也不尽相同,进而使患者最终可接受的诊疗方案呈现多元化的趋势。诊疗方案多元化为医疗费用控制增加了很大的难度,也使得单病种限价措施的实施有一定的阻力,增加了统一规范医生的诊疗行为和对医生诊疗方案合理性的评估难度。在一切从患者利益出发和一切为了患者的医疗服务宗旨的背景下,如何平衡医生与患者之间对医疗方案的可接受问题,无疑对医院的服务规范化管理战略形成了较大的挑战。

3、痛苦指数的双向调整破坏医疗服务资源利用的均等化

为了改善痛苦指数,诊疗方案往往会在医患之间进行博弈,诊疗方案的调整无非是使医疗费用向两个方向变化,对于经济承受力较低的患者,可能会要求更为保守的诊疗方案,尽管这种调整可能会增加患者的生理痛苦,甚至是预后的生存质量,这对于农村贫困人口的情况比较常见;对于经济承受力较强的患者,多数会强调疗效更好、诊疗手段更先进和对身体生理损害更小的诊疗措施,这种现象随着我国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越来越成为主流趋势,其结果就会造成医疗资源过度利用,推动医疗费用大幅度增加。医疗服务费用的两极化发展,与我国当前推动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改革方向是相背离的。

三、医疗服务利用痛苦指数的缓解机制与医疗费用控制措施

从医疗服务利用痛苦指数及其对医疗费用的影响可以看出,患者对痛苦指数的感知会影响到诊疗方案的正常实施,不仅影响到自身医疗服务的利用,也可能会影响实际的治疗效果,因而要减少医疗服务利用痛苦指数,就必须采取有效的缓解机制,合理控制医疗费用。

1、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建设,解决群众基本医疗需求

当前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加上近年来基尼系数不断提高,对于大部分的群众来讲,造成医疗服务利用痛苦感知的主要因素是经济因素。因而要缓解低收入群体的痛苦指数,就必须提供廉价高效的医疗服务,这就需要做好基层医疗服务机构建设。我国近年来一直在加大社区卫生服务建设,通过将医疗、预防、保健、健康教育、康复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六项功能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集中,有效地缓解了当前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今后应该进一步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做好基本药品目录实施工作,加大政府保障力度,不仅能够有效缓解经济困难群体的医疗服务利用痛苦指数,也能够有效解决医疗费用过快增长问题。

转贴于

另外,强调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建设,不仅仅是指医疗基础条件的完善,还应该随着医学技术进步和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步调整基本医疗服务项目、扩大基本药品目录范围,将更为舒适性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支出范围,特别是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项目要逐步扩大。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的基本医疗主要解决的是经济因素造成的痛苦感知,逐步提高社区卫生服务项目则是改善因就医不适、生理性损害造成的痛苦感知。

2、完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发挥医疗保险的二次分配调节机制

社会医疗保障属于二次分配范畴,完善社会医疗保障不仅能够增强群众疾病风险抵御能力,而且也通过医疗保险基金的调节平衡医疗资源的利用。当前我国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保险等多种保险制度,还有民政部门实施的医疗救助制度。尽管我国医疗保险的多样化有助于满足不同人群的医疗保险需求,但是在不同的医疗保险制度之间,保险水平还存在较大的差异。其中公务员医疗保险和附加补充医疗保险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明显高于居民医疗保险,这对于提高医疗服务利用的均等化是不利的,今后应该进一步完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在实现城乡统筹和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过程中,对保险制度之间的保障水平进行适度调整。

3、改善医疗服务质量,加强与患者的沟通协调

除经济因素以外,对诊疗方案的感知差异,特别是带有身体损伤性的诊疗方案的怀疑,也与近年来医患双方缺乏信任有关。另外,医生的服务质量和态度,以及患者在服务过程中的排队等候等问题,也是导致患者形成痛苦感知的重要因素。因而,医疗服务提供方首先要改进医疗服务的质量,使患者在一个充满信任的和谐就医环境中完成诊疗过程,在此基础上,才有助于医患之间的真诚沟通,使患者能够从内心接受医生的诊疗方案。改善医疗服务质量是前提,加强与患者的沟通是寻求理解并降低患者痛苦指数的重要手段,良好的沟通使患者即使面临有身体损伤性的诊疗方案,也不会造成医患纠纷,控制医疗费用的目标也就最终得以实现。

4、建立医疗纠纷化解机制,提高医生对诊疗方案的主控权

医生之所以不愿意与患者之间就诊疗方案产生冲突,有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医疗纠纷问题,在没有医疗费用控制硬性标准,并不会对诊疗效果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时,除首诊制度进行特殊的转诊规定以外,高级别医疗机构的医生往往会采纳患者降低痛苦指数的要求,尤其是那些患者要求提高诊疗待遇的方案更容易被医生采纳,医生对诊疗方案的主控权受到一定的抑制。患者单纯追求降低医疗服务利用痛苦指数对诊疗方案的干预,往往会增加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的难度,加上医疗机构本身对经济收入的追求,医疗费用过快增长问题也就缺失了医生这一道控制阀门。建立医疗纠纷化解机制,可以缓解医生在诊疗过程中的被动性,使医生能够更好地坚持更为合理的诊疗方案,达到合理控制医疗费用的主动权。从另外一个角度讲,医患纠纷的产生也是医患双方对诊疗方案的一个博弈过程,即双方各自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过程,建立医疗纠纷化解机制,也有助于实现医患双方的博弈均衡,使双方最终受益实现相对平衡。

5、建立先进诊疗设备价格监管机制和共享机制

医疗服务利用痛苦指数的形成,也与先进诊疗设备的使用有着密切关系,除了前面提到的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推广基本药品目录,可能会使患者产生轻微的痛苦感知以外,具有微创伤和较小生理损害的先进诊疗设备,也是患者降低痛苦感知程度的一条重要途径。大部分无痛苦诊疗设备也往往是伴随着高额医疗费用的,无论是从医疗保险机构控制保险基金支出,还是国家宏观控制医疗费用过快增长的需要,都在相关文件政策中对高端先进诊疗设备的使用进行了严格的规定,避免因大检查、大处方造成医疗资源过度利用。要在患者的痛苦感知与医疗费用控制之间寻求一种平衡,则需要建立一种先进诊疗设备的价格监管机制,并针对基层医疗机构的需求建立设备共享机制,一方面防止医疗机构垄断性高额收费,另一方面也可以通过提高先进诊疗设备的利用率,降低其单次服务的收费额度。

总之,由于患者的个体差异,使得患者在诊疗过程中产生对痛苦程度的感知不尽相同,通过医疗服务利用痛苦指数的构建分析,可以对患者的就诊心理进行深入分析,并有针对性地采取医疗费用的控制措施。但是,痛苦指数毕竟是一个负面指数,也不能期望利用痛苦指数实现全方位的医疗费用控制,还必须同时配套其他相关的控制措施,切实解决我国当前出现的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和部分人群医疗服务可及性差的问题。

参考文献

[1] 刘牧、潘益兴:痛苦对于经济学的意义[J].江汉论坛,2010(7).

[2] 王鉴岗:医疗费用世界难题最优解的博弈论分析[J].社会保障研究,2010(1).

[3] 阎玉霞、徐勇勇:超高消费住院病例的费用分布及影响因素的多因素分析[J].中国卫生经济,2006,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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