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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if术语论文

cif术语论文范文第1篇

关键词:出口贸易;CIF;对策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913X(2015)09-0018-01

一、我国出口贸易使用CIF的原因

目前,我国的很多出口企业因为没有较强的风险防范意识,不能很好把握贸易过程中的相关环节,最终导致企业遭到严重的经济损失。那么,出口商需要在签订贸易合同时要谨慎选择贸易术语,如果进口商没有特殊要求,出口商选择CIF进行报价。如果进口商有限制要求,出口商也应争取采用CIF术语成交,这样能将主动权掌握在出口商的手中。在实际操作中,我国出口贸易使用CIF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我国出口商采用CIF 术语能有效地解决船货衔接问题,因为出口商可以按照自己的备货情况来安排装运。这使得出口商能充分掌控装船、通关等环节,更重要的是,一旦采用CIF术语成交,那么可以优先选择本国的船公司,这样能有效降低船货衔接的风险。

第二, 我国出口商采用CIF术语出口时,通常会找自己了解的船公司来负责装运货物。CIF合同下是出口商负责办理货物的运输,又加上出口商对船公司有一定的了解,这样就可以减少因道德风险而造成的货物损失。

第三,目前出口企业已越来越关注运费和保险费的价格,出口商能否顺利完成一笔交易在一定程度上是由运费和保险费的高低来决定的。在CIF术语下,是由出口商负责办理运费和保险,出口企业就可以根据自己的装运进度来安排货物装运并投保,从而提高了货物在流程上的衔接力度。在CIF术语下,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遇到风险时,出口商向承运人或保险公司索赔就更加方便。

二、我国出口贸易使用CIF存在的问题

(一)在多式联运方式下误用CIF术语

根据《INCOTERMS2010》,CIF 术语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且货物的风险是在货物装到船上时转移给买方。但在我国的出口业务中,众多内陆的出口商不得不使用多式联运的方式,但却坚持使用 CIF 术语,实际上这是非常危险的。因为将我国内陆出口企业的货物运送到出口口岸时,必然要经过陆路运输才能将货物运送至指定的装运港。如果内陆企业使用 CIF 术语,当货物在陆路运输途中遭受损失,就得由出口企业承担,因为CIF术语规定货物的风险转移点是货物在装运港装上船时才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二)对CIF术语没有正确的认识

在国际贸易中,交货是指卖方将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转移给买方,风险未转移就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交货。卖方是根据双方签订合同时所规定的贸易术语来履行义务,并不是一定要货物到达目的地才算交货。《INCOTERMS2010》规定,CIF术语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在货物交到船上时转移,在CIF术语条件下,货物的装运时间即为交货时间,装运即为交货地。但是,我国的很多出口企业在采用CIF术语时,在双方签订的贸易合同中将装运时间、装运港和目的港显示在运输条款上,这是错误的,这样做既分不清货物风险的转移点也不能明确卖方的责任。

(三)将CIF合同视为到达合同

到达合同就是卖方保证货物在双方合同中规定的交货期内到达,如果货物没有按时到达,买方就可以拒收或索赔。在CIF术语下,规定的目的港是进口国的港口,但由于买卖双方对贸易术语认识不够,就会将该进口国的港口当成交货地。有的人把CIF术语称为到岸价,也就是将CIF合同视为到达合同,这对卖方来说是非常危险的。如果买卖双方采用的是非信用证支付方式来结算货款,当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遇风险受到损失时,买方就会以CIF合同是到达合同为借口,从而提出拒付货款,这样一来,出口商的损失是非常大的。

(四)CIF报价的成本风险

众所周知,CIF的报价要高于FOB报价,因为CIF包含了运费和保险费。当确定了CIF报价,但又遇到运费上涨就会减少出口商的利润,如果运费上涨幅度很大的话,出口商甚至会出现亏损。因此,我国出口企业在签订贸易合同时,如果决定使用 CIF术语,不仅要加强对成本的控制,还要加强对汇率的风险意识,要随时随地关注汇率的变动情况。

三、对使用CIF贸易术语的建议

(一)对买方欺诈的防范

CIF贸易术语下的买方欺诈风险主要是买方利用目的港而进行的欺诈,因此卖方必须对买方提出的目的港进行严格的审查。卖方在确认目的港时,一定要明确目的港不能是内陆城市,还要明确目的港的具体情况,因为全世界的国家和城市太多,有可能出现同名港口的问题。因此要注意的是,如果不是同一国家的同名港,则要标注该港口的所属国的名称;如果是同一个国家出现相同的港口,则要标注好港口的具置。

(二)对结汇风险的防范

我国出口企业有必要加强外贸业务人员的素质,使其能够从平时的业务中察觉各种汇率的变化,从而发现可能存在的汇率风险。企业也可以选择相关的金融产品来对冲可能的汇率风险。另外,为了避免出口企业在汇率波动中蒙受损失,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卖方应该争取选择可以在市场上自由兑换的货币,这样可以避免一定的结汇风险。

参考文献:

cif术语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交货,装运,交船发运,付款交单,象征性交货

 

在当今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多的贸易术语是《2000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以下简称通则),其中CIF术语最受青睐,被誉为海上贸易的最佳契约。CIF术语含义是买方支付货物成本、货物在运输中的保险费和将货物运至目的港的运费。对于CIF中卖方的交货义务,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着不少争议,有必要做一番探讨。

一理论界和实务界对CIF下卖方“交货”义务之分歧

国内权威法学学说认为,在CIF下“卖方只要按合同规定将货物装上船,取得提单就算履行交货义务,所以‘装运’一词常被‘交货’概念代替。”(《国际贸易法》王传丽法律出版社 2004 第70页)其同时认为CIF属象征性交货,“即卖方只把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证书交到买方手中完成货物所有权转移即为完成交货义务”。(出处同上第50页)前者之交货为卖方将货物装船,后者之交货为卖方向买方提交所有权凭证。作者在使用“交货”一词前后不一致,造成语义上的混乱。又有观点认为,“按CIF术语卖方履行其交单义务只是得到买方付款的前提条件,除此之外,他还必须按合同规定履行交货义务。。若卖方提交的货物不符合要求,买方即使已付款,仍可要求卖方承担责任。”(《国际贸易法》左海聪法律出版社2004 第25页)此观点认为象征性交货作为卖方完成交货义务有不足是可取的,但卖方对货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绝不属于交货义务的。(参见《联合国销售合同公约》卖方义务的规定)。贸易界认为,在实务中使用CIF 时“装运”和“交货”同义,但此“交货”在尚未转让提单之前为“推定交货”,货物占有并未转移到买方手中。此“交货”与将货物占有置于买方实际控制的“实际交货”不同。该理解将CIF下“装运”定义为“推定交货”以区别于“实际交货”有区分作用,但没有对“交货”有系统的认识。

实务界除了对理论界未能对交货作一致理解表示困惑外,还提出卖方有不干预运输阻止买方收货的消极交货义务。试想一使用CIF术语的付款交单的合同,当卖方交单议付后又出具保函指示承运方无单放货,若依象征性交货卖方已完成交货义务而不负违约责任。这显然违背交易之目的,亦有悖合同法之诚实信用原则,有必要对交货作新的解释。

二通则及国外学说对CIF下“交货”义务的界定

通则如此界定“交货”(delivery):“首先交货一词被用来判断卖方何时完成交货义务。其次,交货也被用于买方受领或接受货物的义务。”卖方有交货义务,买方有接受交货的义务。通则规定交货用于第二种含义“意味着卖方将货物交运时即完成其义务。”由此可知,通则将交货界定为卖方将货物交船发运,即CIF术语中卖方将货物在装运港交至船上。但是卖方仅履行此义务并不能为买方接受交货创造充分的履约条件,原因有二:第一,在海上运输中,卖方将货物交付运输会从承运人处取得提单,而“提单是货物的物权凭证”,(《海商法》罗忆松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第108页)买方不取得提单便无权从承运人提取货物。通则于是规定“卖方应自付费用,毫不迟延地向买方提供表明载明载往约定目的港的通常运输单据”,赋予买方提货权以保护买方在目的港提货的期待利益。如果买卖双方采用跟单信用证方式进行结算,世界各国一般都承认买方取得提单即取得没有权利瑕疵的货物所有权,上述学者基于此提出所谓象征性交货。第二,由于承运人对货物进行直接占有,如果买方付款交单之后卖方指示承运人无单放货给第三方,则拥有货物所有权的买方仍面临着提货不着的风险,更谈不上履行接受交货的义务。。对此,通则在引言21条中规定,“在C组术语下买方支付货款时应确信卖方收款后无权就货物的处置对承运人做新的指示。”此条款表明买方支付货款后卖方有义务放弃指示承运人向其他人或在其他地点交货的权利,不干涉运输合同阻止买方收货的义务是一项消极义务,卖方只有履行此义务才最终完成交货义务。

综上所述,CIF术语下卖方的交货义务包括三方面:1 将货物交船发运;2提交提单及其他单证;3在买方付款交单后,卖方不干预运输合同阻止买方收取货物。此划分符合英国Rocbe大法官的论断,“在CIF合同中交货有三个阶段,即装船时暂时交付,交单时的象征性交付和当把货物交付给买方时完全交付。”(《CIF和FOB合同》 David M.Sassoon著 郭国汀译 复旦大学出版社 2004 第3页)

三.从海上贸易发展史看“交货”义务

在国际海上贸易发展的早期,由于船货合一,船东往往是货主,国际货物买卖以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方式完成。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同时完成转移风险、移转占有、转移货物的所有权以完成交货义务。随着专门的承运人的出现,卖方不再亲自将货物交到买方手中,而由承运人运至目的港交至买方。由于海上运输风险巨大,承运人不承担货物意外毁损的风险,划分运输风险成为摆在买卖双方面前的一道难题。在CIF下,卖方承担约定日期指定目的港将货交船发运之前的风险,买方承担之后的风险,卖方通过向约定的保险人投保使得买方能在货物遭受风险时可向保险人索赔。一般来说,只有买方提货后才能查知货物是否因风险发生货损以及货损的大小,由买方向保险人进行索赔更加便利。此外,卖方向买方提交以买方为被保险人的保险单,买方取得向保险人进行索赔的资格。。CIF术语在平衡买卖双方利益的基础上进行风险划分。

在独立承运人进行海上运输的今天,由于海运时间较长,无论卖方先装船还是买方先付款都承担着对方不履约的风险,为了应对商业信用的危机,“国际通行的解决办法是变买卖货物为买卖单证,并由银行进行资金的融通,即通过跟单信用证便利国际贸易。”(《国际经济法教学案例》 张丽英主编法律出版社 第80页)于是,本来作为托运人和承运人间的运输合同证明的提单,逐步发展为可以流通转让的物权凭证。卖方通过在装运港装船取得承运人签发的提单,凭提单和其他单证向结算中介银行结算货款。买方向银行付款赎单取得货物所有权人的身份,凭提单向承运人提取货物以实现对货物的直接控制。国际贸易实践用象征性交货将CIF下卖方交单义务与买方付款义务结合,使得CIF成为国际贸易中广泛使用的一种贸易术语。

《华沙—牛津规则》规定,“在CIF下,除卖方依法对货物享有留置权、保留权或中止交货权等担保付款的权利外,向买方交单的时间是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只要买方向卖方付款,卖方对货物的留置权、保留权或中止交货权就归于消灭。在现代海上贸易,卖方虽然无法直接向买方交付货物,但有义务不妨碍买方提取货物,固卖方在收取货款后不得指示承运人将货交给他人。

无论早期海上贸易,还是现代海上贸易,卖方都通过“交货”来转移风险、移转占有、转移货物的所有权。由于海上贸易的日益发展,承运人、保险人和中介结算人的出现,海上贸易法律关系变得复杂。卖方并非在一时、一地完成交货义务,而是将交货划分不同阶段:1在装运港装运转移货物风险;2提交提单及其他单证转移货物所有权;3不干涉运输合同以便利买方实际占有,这与上文中交货义务三阶段的划分是吻合的。

四造成交货含义混乱的原因

CIF交货含义混乱有以下原因:一﹑作为贸易习惯总结之通则遵从平民主义的立法例,使用交货在实务中的日常含义——装运;象征性交货是学者对国际贸易“单证交易”的抽象概括,以学术主义构造概念。“专业术语的意义在于将复杂特定含义用简练的语言表达,使得学者在交流时能便捷而准确进行表述和探讨,但是由于语言的有限性和表达内容的无限性,难免有同一词语作为专业用语和一般用语含义上的区别。”(《我国买卖合同中的交付与风险转移》 赵家仪陈华庭 载于《法商研究》第75页)二﹑一些学者拘泥于对象征性交货的认识,加上对贸易实务不甚了解,对卖方在交单后的义务未有重视。总之,系统的掌握CIF下的交货义务有助于我们对通则术语的理解,追究由卖方造成的无单放货的违约责任,并引发学术思考。

cif术语论文范文第3篇

[论文摘要]在国际贸易中,贸易术语的选择关系到贸易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将会对贸易当事人产生极大的影响。我国企业在出口业务中习惯采用CIF贸易术语,这一模式对内陆出口企业较为不利。CIF与CIP在适用的运输方式、签发的运输单据、出口方承担的责任以及运费方面存在差异,CIP术语更适用于内陆出口企业,有利于内陆出口企业降低风险、及早结;并节省运费。因而在国际贸易中,内陆出口企业选择CIP术语不但有利于我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也有利于加强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合作。

在订立国际货物贸易合同时,离不开贸易术语的选用,贸易术语的选择是否恰当,将会对相关当事人产生非常大的影响。贸易术语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表明了买卖双方在交易中所承担的权利与义务,尤其是有关货物的风险划分、运输、保险、清关等问题。

在INCOTERMS2000的四组13种贸易术语中,CIF是我国出口企业使用较多的一种。这是因为CIF术语规定卖方选择货代、船公司和保险公司,可以较好地把握船货衔接,也可以有效地避免外商与货代串通进行欺诈。同时,在货款中包括运费和保险费,故同等情况下CIF报价高于CFR和FOB报价,可以多创汇,此外,也增加了国内运输公司、保险公司的业务。因此,“出口CIF”几乎成了外销货物的定式,但是一味套用“出口CIF”模式,可能会使出口方承担不必要的风险,尤其是对内陆出口企业而言,从内陆交通运输的实际情况出发,可以考虑选择使用CIP贸易术语。

一、贸易术语使用不当给内陆出口企业带来损失

某年5月,美国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进口方)与我国江西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出口方)签订合同购买一批日用瓷具,价格条件为CIFLOSANGELES,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出口方需要提供已装船提单等有效单证。出口方随后与宁波某运输公司(以下简称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8月初出口方将货物备妥,装上承运人派来的货车。途中由于驾驶员的过失发生了车祸,耽误了时间,错过了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得到发生车祸的通知后,我出口方即刻与进口方洽商要求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船期延展半个月,并本着诚信原则告知进口方两箱瓷具可能受损。美国进口方回电称同意延期,但要求货价应降5%。我出口方回电据理力争,同意受震荡的两箱瓷具降价1%,并认为其余货物并未损坏,不能降价。进口方坚持要求全部降价。最终我出口方还是做出让步,受震荡的两箱降价2.5%,其余降价1.5%。为此,货价、利息等有关损失共计达15万美元。

由此案例可以看出,我国内陆出口企业距离出口口岸路途遥远,得通过陆路运输才能把货物运达装运港。本案中使用CIF术语,买卖双方的风险在装运港船舷转移,因而货物在陆路运输中遇到的风险都要由我方出口企业承担,势必增加卖方的负担。如果卖方根据实际情况选择CIP术语,则风险在货物交给承运人接管时即转移给买方,卖方只要取得货交承运人的运输单据,即可凭单议付。

二、CIP与CIF贸易术语的异同

(一)相同点

CIF贸易术语是指“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英文为Cost,Insurance,Freisht(…namedportofdestination),是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CIP贸易术语是指“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英文为CarriageandInsurnacePaidto(namedplaceofdestination),是指卖方在装运地将货物交给其指定的承运人时即完成交货。二者的相同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出口方办理运输和保险,在报价中都包括了货价、正常的运费和保险费。

2.交货地点都在出口国,货物风险随交货的完成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3.都是象征货,即出口方凭单交货,进口方凭单付款。

4.出口方负责货物出口清关并承担相关费用;进口方负责货物进口清关并承担相关费用。

(二)不同点

1.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

CIP比CIF更适合内陆企业的出口业务。CIF贸易术语只适合于海运、内河航运等水上运输方式,而CIP贸易术语适用于多种运输方式。我国大多数外贸业务都是以海运为主,中西部和东部一些不靠口岸地区的外贸业务,通常就需要通过包括海运在内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实现。如出口到美国或欧洲的货物,可以采用海陆联运或陆运等方式,如仍采用CIF贸易术语在港接,则会增加内陆出口企业的交易成本。同时,集装箱运输方式早已被贸易界广泛接受,这也为内陆出口企业使用CIP术语提供了便利。集装箱运输的蓬勃发展,势必会减少运输中的货物装卸,降低运输损耗和贸易成本,有利于CIP贸易术语在内陆地区的推广。

2.签发的运输单据不同

使用CIP贸易术语有利于内陆出口企业及早结汇。CIF贸易术语下,由于运输方式仅限于海运和内河航运,因而出口方所提交的运输单据必须与运输方式相适应,如已装船清洁提单等。这对沿海港口或内河沿岸地区出口企业而言,货物装船后很快就可以取得符合要求的运输单据,并备妥其他单据向银行交单结汇。而对内陆出口企业来说,货物运输通常是先走陆路,这时承运人签发陆运单据或海陆联运单据,而不是CIF要求的已装船清洁提单或其他。这样,只有等货物运至装运港并完成装运后,出口方才能拿到海运提单或签有“已装船”批注的联运提单,然后才能到银行结汇。从时间上看,通常要晚3至5天甚至更长,这样就直接影响了出口方的资金周转与收汇时间。如果采用CIP贸易术语出口,即使出口企业远离装运港,也可以在货交承运人之后取得多式联运单据或其他,凭以向银行交单,可以及早结汇,加速出口企业的资金周转。

3.出口方所承担的责任不同

使用CIP贸易术语时,出口方的责任可以尽早减轻。CIF贸易术语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对内陆出口企业来说,在货物交由陆路运输的承运人接管后,便丧失了对货物的实际控制权。让出口方在已经丧失货物的实际控制权的情况下继续承担责任和风险,这是不合理的。而如果采用CIP贸易术语,则无论在什么地方,以哪种方式运输,出口方的风险、责任都以货交承运人为界,只要将货物安全移交承运人即完成自己的交货任务,以后的货损等风险都与出口方无关。尤其是在采用集装箱运输方式时,整箱货常由出口方装箱后运至集装箱堆场(CY),散装货运至集装箱货运站(CFS),然后再由承运人装箱,最后装船。在此情况下,如果采用CIF贸易术语,出口方不仅无法控制货物的安全,还要承担集装箱货物直到装船前的所有风险和费用。

4.运费承担不同

CIP比CIF为出口方节省运费。CIF贸易术语的报价中包括的运费,应该是从装运港到目的港这段海洋运输中的正常费用。而对内陆出口企业来说,从内陆装运地到装运港还会涉及一段运输,这段运输费用有时会占到出口货价的20%之多。而在CIP贸易术语下,可以采用国际多式联运的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相对于分段运输而言,既可以降低运输中的时间损耗以及货损等风险,也可以降低全程运输的各种相关费用,同时运输成本的降低有助于物流总成本的降低,从而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三、推广使用CIP贸易术语的重要意义

1.有利于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中国外贸发展的空间分布表现出较大的区域差异。广大中西部地区地域辽阔,资源丰富,劳动力廉价,但由于深处内陆,交通不便,随着西部大开发的顺利进行,内陆地区的产品出口业务会越来越多,使用CIF贸易术语在装运港交接货物大大增加了交易成本,从而制约了对外贸易的发展。而CIP贸易术语的采用则会更有利于地区经济的发展,同时还可以促进国内运输业和保险业的发展,进而促进西部大开发和中部崛起战略的实施。

cif术语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内陆出口企业;国际贸易术语;CIF;CIP

在订立国际货物贸易合同时,离不开贸易术语的选用,贸易术语的选择是否恰当,将会对相关当事人产生非常大的影响。贸易术语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它表明了买卖双方在交易中所承担的权利与义务,尤其是有关货物的风险划分、运输、保险、清关等问题。

在INCOTERMS2000的四组13种贸易术语中,CIF是我国出口企业使用较多的一种。这是因为CIF术语规定卖方选择货代、船公司和保险公司,可以较好地把握船货衔接,也可以有效地避免外商与货代串通进行欺诈。同时,在货款中包括运费和保险费,故同等情况下CIF报价高于CFR和FOB报价,可以多创汇,此外,也增加了国内运输公司、保险公司的业务。因此,“出口CIF”几乎成了外销货物的定式,但是一味套用“出口CIF”模式,可能会使出口方承担不必要的风险,尤其是对内陆出口企业而言,从内陆交通运输的实际情况出发,可以考虑选择使用CIP贸易术语。

一、贸易术语使用不当给内陆出口企业带来损失

某年5月,美国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进口方)与我国江西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出口方)签订合同购买一批日用瓷具,价格条件为CIFLOSANGELES,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出口方需要提供已装船提单等有效单证。出口方随后与宁波某运输公司(以下简称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8月初出口方将货物备妥,装上承运人派来的货车。途中由于驾驶员的过失发生了车祸,耽误了时间,错过了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得到发生车祸的通知后,我出口方即刻与进口方洽商要求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船期延展半个月,并本着诚信原则告知进口方两箱瓷具可能受损。美国进口方回电称同意延期,但要求货价应降5%。我出口方回电据理力争,同意受震荡的两箱瓷具降价1%,并认为其余货物并未损坏,不能降价。进口方坚持要求全部降价。最终我出口方还是做出让步,受震荡的两箱降价2.5%,其余降价1.5%。为此,货价、利息等有关损失共计达15万美元。

由此案例可以看出,我国内陆出口企业距离出口口岸路途遥远,得通过陆路运输才能把货物运达装运港。本案中使用CIF术语,买卖双方的风险在装运港船舷转移,因而货物在陆路运输中遇到的风险都要由我方出口企业承担,势必增加卖方的负担。如果卖方根据实际情况选择CIP术语,则风险在货物交给承运人接管时即转移给买方,卖方只要取得货交承运人的运输单据,即可凭单议付。

二、CIP与CIF贸易术语的异同

(一)相同点

CIF贸易术语是指“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英文为Cost,Insurance,Freisht(…namedportofdestination),是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CIP贸易术语是指“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英文为CarriageandInsurnacePaidto(namedplaceofdestination),是指卖方在装运地将货物交给其指定的承运人时即完成交货。二者的相同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出口方办理运输和保险,在报价中都包括了货价、正常的运费和保险费。

2.交货地点都在出口国,货物风险随交货的完成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3.都是象征性交货,即出口方凭单交货,进口方凭单付款。

4.出口方负责货物出口清关并承担相关费用;进口方负责货物进口清关并承担相关费用。

(二)不同点

1.适用的运输方式不同

CIP比CIF更适合内陆企业的出口业务。CIF贸易术语只适合于海运、内河航运等水上运输方式,而CIP贸易术语适用于多种运输方式。我国大多数外贸业务都是以海运为主,中西部和东部一些不靠口岸地区的外贸业务,通常就需要通过包括海运在内的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实现。如出口到美国或欧洲的货物,可以采用海陆联运或陆运等方式,如仍采用CIF贸易术语在港口交接,则会增加内陆出口企业的交易成本。同时,集装箱运输方式早已被贸易界广泛接受,这也为内陆出口企业使用CIP术语提供了便利。集装箱运输的蓬勃发展,势必会减少运输中的货物装卸,降低运输损耗和贸易成本,有利于CIP贸易术语在内陆地区的推广。

2.签发的运输单据不同

使用CIP贸易术语有利于内陆出口企业及早结汇。CIF贸易术语下,由于运输方式仅限于海运和内河航运,因而出口方所提交的运输单据必须与运输方式相适应,如已装船清洁提单等。这对沿海港口或内河沿岸地区出口企业而言,货物装船后很快就可以取得符合要求的运输单据,并备妥其他单据向银行交单结汇。而对内陆出口企业来说,货物运输通常是先走陆路,这时承运人签发陆运单据或海陆联运单据,而不是CIF要求的已装船清洁提单或其他。这样,只有等货物运至装运港并完成装运后,出口方才能拿到海运提单或签有“已装船”批注的联运提单,然后才能到银行结汇。从时间上看,通常要晚3至5天甚至更长,这样就直接影响了出口方的资金周转与收汇时间。如果采用CIP贸易术语出口,即使出口企业远离装运港,也可以在货交承运人之后取得多式联运单据或其他,凭以向银行交单,可以及早结汇,加速出口企业的资金周转。

3.出口方所承担的责任不同

使用CIP贸易术语时,出口方的责任可以尽早减轻。CIF贸易术语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对内陆出口企业来说,在货物交由陆路运输的承运人接管后,便丧失了对货物的实际控制权。让出口方在已经丧失货物的实际控制权的情况下继续承担责任和风险,这是不合理的。而如果采用CIP贸易术语,则无论在什么地方,以哪种方式运输,出口方的风险、责任都以货交承运人为界,只要将货物安全移交承运人即完成自己的交货任务,以后的货损等风险都与出口方无关。尤其是在采用集装箱运输方式时,整箱货常由出口方装箱后运至集装箱堆场(CY),散装货运至集装箱货运站(CFS),然后再由承运人装箱,最后装船。在此情况下,如果采用CIF贸易术语,出口方不仅无法控制货物的安全,还要承担集装箱货物直到装船前的所有风险和费用。

4.运费承担不同

CIP比CIF为出口方节省运费。CIF贸易术语的报价中包括的运费,应该是从装运港到目的港这段海洋运输中的正常费用。而对内陆出口企业来说,从内陆装运地到装运港还会涉及一段运输,这段运输费用有时会占到出口货价的20%之多。而在CIP贸易术语下,可以采用国际多式联运的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相对于分段运输而言,既可以降低运输中的时间损耗以及货损等风险,也可以降低全程运输的各种相关费用,同时运输成本的降低有助于物流总成本的降低,从而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三、推广使用CIP贸易术语的重要意义

1.有利于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中国外贸发展的空间分布表现出较大的区域差异。广大中西部地区地域辽阔,资源丰富,劳动力廉价,但由于深处内陆,交通不便,随着西部大开发的顺利进行,内陆地区的产品出口业务会越来越多,使用CIF贸易术语在装运港交接货物大大增加了交易成本,从而制约了对外贸易的发展。而CIP贸易术语的采用则会更有利于地区经济的发展,同时还可以促进国内运输业和保险业的发展,进而促进西部大开发和中部崛起战略的实施。

cif术语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 贸易术语;国际惯例

中图分类号: G613.2

1 国际惯例及其版本

目前,在国际上有较大影响的有关贸易术语的惯例有三种:一是《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二是《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三是国际商会所制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在不同的国际惯例中,有些贸易术语的表示方法是相同的,但各自的含义、规定却有所不同。比如FOB,在《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中都有这个贸易术语,但其解释存在明显的差异。前者的解释是“在运输工具上交货”,而后者的解释是“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因此,在贸易合同中必须注明所采用的贸易术语属于哪个国际惯例。否则,有可能使合同难以履行。

另外,适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时,还应注明所使用的版本。国际商会在上个世纪末对《通则》进行了最后一次修订和补充,其中带有实质性内容的变动涉及三种术语,FCA、FAS、DEQ,并于2000年1月1日起颁布生效。实务中,应尽可能地采用《2000年通则》,以适应时展之需要。合同中要明确采用这一版本,如注明“CIF INCOTERMS 2000”等。否则可能因为双方使用不同的版本,对各自的权利义务的理解不一致而引起纠纷。

2 货物的性质及特点

国际贸易中的货物品种很多,不同类别的货物具有不同的特点,它们在运输方面有不同的要求,故安排运输的难易不同,运费开支大小也有差异。而且成交量的大小,也直接涉及到安排运输的难度和经济上是否划算。

如果货物需要特定的运输工具,如性质特殊的商品、危险品,而出口企业无法完成时,宜选用F组术语,交由进口商负责安排运输。如果成交量太小而又无班轮直达运输时,负责安排运输的一方则需要支付较高的费用并承担较大的风险。所以最好选用由对方负责安排运输的术语。

3 运输因素

3.1 地理条件

进出口双方在考虑贸易术语的选择时还不能忽略自身的地理条件。值得注意的是,贸易术语的使用有其自身规范。适用于水上运输的贸易术语后往往跟的是港口名称,不能为内陆城市,如FOB加德满都或CIF满洲里可能造成合同履行受阻。

实务中,由于各国港口装卸条件不同,运费水平也不一样,有些港口还有一些习惯做法,所以选择贸易术语时,应考虑好国外装卸条件和港口惯例。一般来说,进口货物时,若国外装运港的条件较差,费用较高,则可考虑选用CIF或CFR,若采用FOB术语时,则应争取采用FOBS或FOBT,以便由对方承担装船费用;出口货物时,若目的港条件较差,费用较高,则可考虑用FOB,若选用CIF或CFR,则应争取选用其变形CIF Ex Ships Hold或CFR Ex Ships Hold,以便由买方承担卸货费用。

3.2 运输成本的控制

货物的运费是商品价格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大宗货物,其运费在价格中所占的比重更大。因此选用贸易术语时,应考虑货物经由路线的运费收取情况和运费变动趋势。

如果进出口双方中的一方有足够的能力安排运输事宜,且经济上又比较划算,在能争取最低运费的情况下,可争取采用自行安排运输的贸易术语。

3.3 贸易术语的变形

合理地选用贸易术语应考虑到贸易术语的变形。在《2000年通则》中,对贸易术语变形的形式未作出具体的规定,但在实践中,买卖双方已形成了一些常用的贸易术语变形,特别是FOB、CIF和CFR术语。

进出口商应明确贸易术语变形只在租船运输方式下使用,不宜在班轮运输下采用。其中,FOB贸易术语变形是为了解决装船费用由谁承担的问题,在上述FOB的四个变形中,前两个由买方承担装船费,后两个由卖方来承担;贸易术语变形是为了解决卸船费用由谁承担的问题,在CIF(CFR)的四个变形中,只有第二个是由买方承担卸船费,剩下的三个全由卖方承担。所以,我方在进口时采用FOB术语,应尽量采用FOBS和FOBT,在出口时采有CIF(CFR)术语,应尽量采用CIF(CFR) Ex Ship ’s Hold。

4 风险因素

4.1 违约风险

选择贸易术语应考虑到客户的资信状况。不同的贸易术语对买卖双方的风险是不同的,良好的资信状况是保证按时正常收汇的前提条件,对于资信不好的客户,尽量避免使用FOB条件出口。少数外商与承运人勾结,采用承运人先无单放货,后宣告破产的伎俩骗取我方货物的案件曾屡有发生,使我出口企业蒙受巨大损失。

4.2 船货衔接的风险

合理地选用贸易术语应考虑到船货的顺利衔接及货物的安全。出口时宜采用C组的贸易术语,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是由我出口商与承运人或其人签订运输合同,这样便于我方根据自己组织货源的情况及时办理租船订舱,尤其采用CIF或CIP时,在出口方负责的国内运输中遇到风险时可获得保险索赔。

4.3 运输途中的风险

国际贸易中,货物一般要经过长途运输,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可能会遇到各种风险,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特别是当遇到战争或遭遇人为障碍与破坏的时期和地区,运输中的风险更大。实务中,应考虑不同时期和不同地区以及不同运输路线的风险情况,选择最为恰当的贸易术语。出口时应谨慎选用D组术语,进口时谨慎选择EXW术语。

5 国内相关产业的发展

在《2000年通则》的13种国际贸易术语中,有些是卖方负责保险手续的办理和保险费用的缴纳,有些则是由买方负责;有些是由卖方办理货物运输并承担运费,有些则由买方办理。各国为了保护和发展本国的运输业和保险业,无不鼓励本国进口采用FOB和FCA术语,出口采用CIF和CIP术语。我国入世以来,服务行业也逐渐对外开放,本国的运输业和保险业面临着巨大的竞争压力。所以,我国进出口商在选用贸易术语时,出于发展本国的运输业和保险业的考虑,应力争进口采用F组的贸易术语,甚至EXW,出口宜采用CIF和CIP术语,甚至D组术语。对于我方出口采用CFR和CPT术语,因为保险由对方办理,但运输合同由我方与承运人或其人签订,故可以发展我国的运输业。选择在我国投保的贸易术语可以增加保险收入,而且一旦发生贸易纠纷,解决起来对我方也会比较有利。

6 与结算方式的搭配

合理地选用贸易术语应考虑到支付方式的选择。严格地说,只有F组和C组的贸易术语才适合信用证的结算方式。因为信用证处理的是纯单据。而在EXW术语下,卖方没有提示运输单据的义务,信用证失去了处理的对象;在D组的术语中,卖方若仅提示运输单据,并不能证明其履行义务完成,卖方还需把货物运往目的地,即交单还需交货,在这种条件下使用信用证结算方式,会导致与信用证规定的买卖双方应的义务发生矛盾;对于C组和D组的术语,因为卖方向买方提示有关单据后,责任即告终结,这正好与信用证的规定相吻合。

在不同的支付方式下选好合适的贸易术语,还有利于资金的融通和周转。比如,若使用的是远期信用证或远期付款交单,我方是买方的话,宜采用CIF或CIP术语,因运费由卖方负担,而买方付款却是远期,有利于资金的融通;若使用的是即期信用证或即期付款交单,我方是买方的话,宜使用FOB术语,因运费到付,买方可以减少开证金额和费用。另一方面,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采用CFR或CIF术语对卖方有利。因为由卖方租船订舱(或),可及时将货物装运,以便迅速押汇加快资金周转,如果采用FOB术语,若是买方指定船舶迟到,将严重影响卖方的资金周转,同时会加重利息包租负担。

7 进出口手续的办理难度

在国际贸易中,办理货物的通关手续是进出口双方的重要责任。通常由进口商负责进口通关,出口商负责出口通关。但是按照《2000通则》的规定,EXW术语进出口通关工作都由进口商负责,而DDP术语项下进出口通关工作都由出口商负责。所以,当选用这两个术语时,负责通关工作的一方必须对对方国家通关工作的政策规定、手续和费用负担等事宜详细了解,如果没有能力完成此项工作,应尽量选用其他的术语,例如,进口商可将EXW改为FCA。

8 政府政策和习惯做法

在国际贸易中,各个国家为了保护和发展本国的航运与保险业,节省运费、保险费的支出,无不鼓励其商人原则上进口采用FOB条件,出口采用CIF条件。多数发展中国家甚至以立法的形式做出明确规定。因此,我们在选择贸易术语时,应考虑双方国家的政策。一般做法是,对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出口宜采用CFR或CIF术语,进口采用FOB术语。对于发展中国家,出口可采用FOB或CFR术语,进口则采用CFR或CIF术语。

另外,某些国家和地区有使用某种贸易术语的习惯做法,例如美国习惯采用FOB术语,中东地区的国家则习惯采用CFR术语。为了保证顺利成交,在适当的情况下要尊重对方的贸易习惯。

参考文献

[1] 黎孝先.国际贸易实务[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7.

[2]李大鹏.合理地选用贸易术语[J].黑龙江对外经贸,2002,(3).

[3]冯智慧.透析国际贸易术语的选用[J].北方经贸,2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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