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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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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合同范文第1篇

关键词:个体量词,认知,差异

【中图分类号】H195

1. 引言

虽然量词是汉语十一大词类之一,但是由于受到印欧语系语法体系的影响,中国语言学家们对汉语量词的研究一直到十九世纪末才开始。尽管很多研究者对量词的分类有着不同的意见,但是他们都意识到了汉语量词中一类特殊量词的存在,那就是“个体量词”。相对于印欧语系中的语言而言,个体量词是汉语的一个特有现象。本文主要从认知的角度分析个体量词与其它类型量词的差异,以及差异产生的原因。

2. 个体量词的特殊性

个体量词的特殊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产生与发展方式的不同。

和其它类型的量词相比,个体量词在产生之初就是建立在转喻的基础之上的,而所谓的转喻,无非是在已有的认知经验上进行延生,既以一个认知域中的原型概念为中心不断拓展。而其它类型的量词却不一定经历这种不断延生的过程,比如度量词“斤”,其含义从兵刃到称量器具再到计量单位,虽然有一定的延生,但是都相对比较固定,而且在延生的过程中,其发展相对单一。

也就是说,个体量词在发展过程中,是始终围绕着原型进行拓展的,且在拓展的过程中,新的范围之间有密切联系,如“头”从作为牲畜的量词到形容“蒜”,都是围绕原型“首”――圆而结实的东西展开的,而且它所能结合的名词与初期促使它形成的名词原型密切相关。但是其它类型量词则不同,它们的拓展过程是根据新事物,新概念的产生而扩展的,且展开之后相对稳定,而且之后它所能结合的名词与初期促使它形成的名词原型关系不大。如“斤”可以用来形容各种可以计重之物,而“双”可以用来形容各种成对的事物。

第二,表义上的不同。

与其它量词表达确切的意义不同,个体量词的表义性体现在它能够弥补认知层面上的一部分具象形象,在这一点上,个体量词的域和形容词的域有一定重合,但是不像形容词那样能够赋予它所修饰的名词确切的特点,个体量词是一些认知经验的模糊集合,赋予它所结合名词一系列较为模糊的特性,而这一系列特性和最初促使它形成的名词息息相关。并且,与其它量词相比,个体量词的概念范围更为复杂。其它量词的概念范围较为简单直接,如度量词就是表示它所指的度量,临量词也是以它自身的特征为中心的,如,不管是“一碗水”还是“一碗粥”,“碗”的特性不会根据它内部所盛之物的特点而改变,但是“一头牛”和“一头蒜”中,“头”所表现的具体认知特点是和它所结合名词的特点相通的。

第三,与名词的结合方式的不同

与其它类型的量词相比,个体量词与名词的结合更为紧密。名词和量词必须满足一定特征的匹配才能相互结合,在这种特征匹配的过程中,个体量词和其它类型的量词表现出了不同。

在汉语中,当新兴事物产生,人们会根据自己的认知经验将事物本身的特征与个体量词进行匹配,如电脑出现之出,人们通过自己的认知经验将其和量词“台”结合,而一旦搭配形成,就会比较固定,即使后来出现越来越轻薄的手提电脑,在正常情况下也是与“台”进行搭配。

而其它量词更注重自身的特征,也就是说,其它量词对名词的选择性更强,它们不要求在各个方面的吻合,而是只要满足它自身特点的名词就可以与它相匹配。如“斤”可以用来结合“肉”“铁”甚至“苹果(手机)”。

也就是说,个体量词与名词的结合更为紧密,而其它量词与名词的结合较为松散。因此可以将个体量词成为“黏着量词”,将其它量词成为“松散量词”。

3.个体量词特殊性形成的认知原因

汉语中有丰富个体量词的原因与汉民族的认知形式和汉语的特点息息相关。

汉民族的认知形式偏向于抽象或者泛化,也就是说,人们在存储认知经验的时候偏向于整体性,只要存储大致轮廓即可,这种认知方式体现在语言上就是汉语没有曲折变换,这种没有曲折变换不光体现在没有时态变换,也体现在名词没有数和性的变化。而在表达的过程中,当需要具体表现出一种抽象的特征的具体特点时,就需要借助其它的方式,这就要求了个体量词的出现。在认知语言学中,一个名词的概念或定义也是一系列认知经验的集合,与有曲折变换的语言相比,没有曲折变换的语言缺乏了数与性这样的特征,从而使其所描述出来的对象相对而言不够具体,而个体量词由于和其原型名词的关系和它自身的特征,将促使量词产生的原型名词的数与性等特征叠加在它所结合的名词的概念域上,恰好弥补了这种不够具体的缺陷。这也就是为什么有曲折变换的语言中一般没有个体量词,而在没有曲折变换的语言中却有相对丰富的个体量词。

4.总结与思考

个体量词无论是在产生与发展方式上,还是在表义和与名词结合的方式上,与其它类型的量词都有着一定差异,而这种差异的主要原因,来自于汉民族的认知形式,可以说量词上的不同,只是内在认知形式不同的外在表现。

本文对个体量词诠释并未能完全阐明个体量词与其它类型量词的所有差异特征与原因,也只是相当初步的研究,因此,在未来的研究中,需要进一步总结分析个体量词这类特殊的量词与其它量词的差异,而在解释清楚差异的基础上,则能开始以一种更为宏观的视角研究人类语言中量词这一类词产生的认知基础,从而有助于我们进一步了解人类语言。

参考文献:

[1] 李先银. 汉语个体量词的产生及其原因探讨[J]. 保定师范专科学校学报,2002(15).

[2] 王彤伟. 量词“头”源头浅探[J]. 语言科学,2005(4).

[3] 周永平. 汉英量词研究综述[J]. 宜宾学院学报,2010(10).

[4] 郭先珍.现代汉语量词手册[M].北京:中国和平出版社, 1987.

其它合同范文第2篇

中图分类号:B8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1502(2013)01-0016-11

在道德发展的历史进程中,作为最高级的道德型社会一定是一个具有高度合理性的社会。在这一社会中,道德合理性是一个重要的价值运行机制。此种“合理性机制”使整体公共生活达成了均衡。在这个高度均衡的道德社会中,个人遵循道德合理性建构起自己的合乎生活目的的道德生活。从某种意义上说,道德合理性主要解决的正是人的生活目的问题。在道德合理性机制的调控下,人们从“身体”开始,通过以劳动为前提的“享受”,达成“尊严”的生存目的。在此,探讨和建立道德合理性机制成为现代道德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一、人的存在与合理性

在近代,合理性是理性主义的基本问题。[1]在现代,理性主义成为现代多元化思潮中的一种思潮,合理性则从中脱离出来扩展成一个具有更广泛意义的公共问题。现代人更加关注合理性在人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加关注它使人类本性与越来越丰盈的外界条件如何更相契合,用以促进人类本质更为完善和需求得到更多满足。

合理性是表达人性实现状况的基本范式之一。在多种人性因素中,其中最主要的因素就是人的需求及其满足。而满足又包含着满足条件、满足方式和满足状态等。在一个时代或历史时期内,由于生产水平的不同,导致满足一定数量的个人、满足不同级层需求的外界条件的普遍不足,从而社会和国家会使用不同的协调手段来对这些外界条件加以分配,使其和所有存在的人的需求之满足级层相匹配。这种公共资源与人们需求的匹配程度,就通过“合理性”机制进行协调,并将它表达出来。不同的个人正是通过这一“合理性”机制来获得其需求的适度满足的。由此可见,合理性问题的发生是与人的需求之满足直接相关的。其相关性程度可以表述为:合法的适度满足是当前合理性生活的唯一源泉,并且是个人幸福的真正来源。

与此同时,合理性又是与公共利益,也即外界条件密切相关的。所谓越来越丰盈的外界条件,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利益”。合理性通过其价值取向与合法化的公共选择作用而对公共利益产生影响。芬伯格确认了这一点,他说:“合理的信念就像其他任何事物一样,与社会的利益相关。”[2]就合理性与利益的相关而言,有的研究者认为,在实践上是合理的,就是要在计算每一种可能的选择性行为方针及其结果对人自身的损益之基础上的行动。[3]在此意义上说,合理性是对公共利益计算并进行选择时的多数立场上的选择机制。

在现实生活中,源于争夺生存利益的冲突是客观的,其结果是,出现了为各自选择加以辩护的完全不同的“合理性解释”。这些用来说服自己和别人的合理性解释,就是人们关于合理性的信念。站在个人私己的立场上说,合理性信念只不过是为自身所采取的行动进行辩解的价值理由,可一旦用公共的无偏私性要求来衡量它们,马上就会发现,这些所谓私己的合理性解释完全是偏颇的和片面的。因之,现实冲突会完完全全地、毫厘不差地将所有相关人引入到有关合理性的界定过程中来。这些冲突通过各方的实力较量来加以解决,其结果就是通过具有合法性的合理性来确定公共选择标准,并通过合法化来完成这一公共选择。由于具有合法性的合理性的确定是由占据统治地位的公共组织来决定的,从这一层面上说,合法的行为标准尽管包含有合理性的成分,但其中也必然包含有不合理的成分,也即包含了部分人的特权和特殊标准,它们是优先性选择的“红利”。因此说,人的存在通过行为标准的现实形成过程而将某种合理性表现出来,它是经过计算每一种可能的选择将对所有人的生存发生的损益才得以确定的,也即这是那一历史时期进行理性选择的结果。作为行为标准的计算,不是指个人对其自身利益的盘算,而是群体组织按照所有的人的共同利益的均衡来进行的。

合理性通过共同的价值认定,为所有的人提供了生活和行动的公共标准。在此,麦金太尔以正义与正义的合法性要求为例,说明了合理性最终将转化为一种实践的标准的过程。他认为,正义和正义的合法性要求,乃是指导和构成人类生活的统一秩序的表达。惟一可能给它自身提供这一种标准的共同体可能是这样的:它的成员按照这样一种形式的活动来构造他们的生活,这种活动的特殊目标是,在它自身内部尽可能地把它所有成员的实践活动整合起来,以便创造和维持作为其特殊目标的那种生活形式,在这样一种形式的生活里,人们可以在最大可能的程度上享受每个人的实践之善和那些作为优秀之外部奖赏的善。每一特殊城邦的宪法就可以被理解为是一组关于如何把善秩序化为一种生活方式的原则表达。宪法和政体所表达的就是一种关于什么样的生活方式是最善的和人类繁荣究竟何在的判断。而它们对于城邦的公民来说,即什么是合理的行动。[3](48-50)

这一生活标准首先是在人们之间的交往中被贯彻的,也就是被哈贝马斯所论证的人的“交往合理性”问题。在现实生活中,构成成功的、最大限度地避免冲突的生活资料的获取行动,这一类活动样式被人们所尊重,并逐渐积淀下来,具有了典型意义的现实合理性。这意味着,合理性交往在公共生活中之所以具有重要的作用,乃在于它引导出适宜的、有序的生活之建立问题,并成为建立这种生活交往的基本方式。其结果是,个人之间的交往具有了公共的标准。依照这些合理性标准,个人在生活过程中进行合理判断、合理选择、合理行动,从而合理性使人际间交往和人类生活有了共同的抽象的法则。换言之,作为从现实中生成的公共标准,合理性是对现实的抽象。正如芬伯格所言:“合理性似乎不受其周围社会世界的制约,甚至是那个世界的决定性因素。这种表面上的自主性不是偶然的……它产生于对各种合理系统的抽象、定位和非语境化。”[2](266)

那么,合理性作为给人们的生存提供共同标准的机制,它是由哪些要素构成的呢?探讨这些构成要素,对于进一步揭示合理性在现实生活中如何发挥作用、在哪些领域发挥作用是有意义的。可以说,合理性是由价值合理性和技术合理性构成的。

(1)价值合理性 。在现实生活中,人们之所以常常会提出合理性问题,是因为外部条件总是与人的趋向善的本质需要不相均衡。在现实生活和现实活动中,人们常常会将对生活的完美渴望诉诸“合理性”概念,并将它理解为是一种合乎人的完满的本质需要,或者说更趋于符合这种完美需要的渴求。就此精神层面的价值需求而言,韦伯说:“价值合乎理性的,即通过有意识地对一个特定的举止的——伦理的、美学的、宗教的或作任何其他阐释的——无条件的固有价值的纯粹信仰,不管是否取得成就。”[4]人们之所以将这一合乎理性的完满价值提升为一种信仰,乃在于它在客观上可为公共生活提供共同的标准,使之通过对行为动机的普遍影响而成为决定人的各种行为的重要因素。

价值合理性向人们指明了他们的共同期待。在合理性中包含了人类期待的价值成分,是以人的美好生活这一生存样式为目的的。韦伯说:“目的合乎理性的,即通过对外界事物的情况和其他人的举止的期待,并利用这种期待作为‘条件’或者作为‘手段’,以期实现自己合乎理性所争取和考虑的作为成果的目的。”[4](56)一般说来,人类认识世界、改造世界、与世界和谐相处,一方面要依赖于经验性的活动,但另一方面也要依赖于知识性的思想活动,依赖于日渐科学化、严密化的科学知识体系的建立。这一知识体系一般由这样几个部分组成:(1)材料和事实;(2)一套基于事实并通过方法论反思提供的综合性概念,提供一套统一的概念去安排事实并为人们所理解;(3)一套切实可行的方法,可使人正确地完成从事实到概念、从概念回到事实的过程;(4)对未来发展的状态的预断、预设。在此,合理性指明期待,是说在它本身之中内含了人们对美好生活这一生存目的的推导。

具体地说,一方面,人对现实中存在的事物的善恶状态怀有疑虑,因为恶的事物会给人的生活带来损害,引致对人的伤害,乃至引发生活的悲剧。在这类经验的刺激下,人们有了对事物之善的渴望,也即对事物的善的存在抱有某种渴望。在善或恶之中所表现出来的生活价值,作为一种具有组织凝聚力的公共标准,它在规范的定义或范围内对人的行为发生作用,使具体行为向目标迈进。选择什么样的行动方式,其效果如何,是价值选择所要解决的基本问题。正是这一问题促生了价值规范变迁中的这种情况:这一价值原则帮助某种事物在人类生活中确立它的地位,要求明确它们的重要性。由此,这一价值原则就申明了其当前生活与当前行动的合理性。所谓善,就是证明了其正向的价值的合理性;而所谓恶,就是证明了其反向的价值的不合理性。

另一方面,价值合理性表明了人们对“真”的渴望和对“虚假”的厌恶。麦金太尔认为,在合理论证中寄寓着人们的一种渴望,“‘为什么这是假的?’它对合理论证意味着什么?而合理论证是如此重要以至于卷入道德冲突中的人们都以为它几乎是普遍的现象?难道这不恰恰表明了我们文化中的道德争论的实践至少表达了一种渴望:对我们生活的这个领域的合理,或称为合理性的渴望?”[5]从实质上说,合理性是表明如何能够将真正的而非虚假的人类价值标准结合到世界的固有结构中去,从自然构成中诞生出某种全新的、有普适意义的、具人类理性特征的新构成。这一对未来生活发展的预断或预设,构成知识体系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它们是进化的,而非僵化的。

(2)技术合理性。技术合理性也被称为工具合理性,它是就物对人类生活所起支持作用而生成的合理性。技术作为现代合理性的重要构成,是人们的生活实现更加合理化所依赖的工具、设施、操作/使用方法,为人们的合理性生活提供了物的支持系统。

合理性的技术作为人的生活的辅助器具,是有特定的使用规则和使用方法的。它们的使用,有的是无偿的,如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有的则是有偿的,如个人消费品。随着人类对技术合理性的普遍关注,“技术的有效控制日益被认为是与社会合理化的规划相一致”。这是因为,合理性“是在一种它永远不能完全超越的实践背景中产生的,它必然以合理化的制度和技术成就的形式返回到这种背景。它向世界的重新进入包含特殊的重新构造的实践。”[2](25,27)就此而言,人类生活与人类关系等的合理性日益可以通过技术来加以控制与改进,使技术对生活的支持逐渐扩展到越来越多的生活领域。但是,这种扩展是有限制的,不是无限扩张的。对此,芬伯格提出警告说:“现代社会受到技术上合理的工具的无限扩张的威胁,这本身并不是一个合理的过程,因为它抹杀了人类经验的规范性和技术性之间一切重要的区别。”[2](33)这一警告揭示了技术合理性在整个人类生活中的辅助性作用以及由此而具有的附属性地位。尽管如此,我们还是要清醒地认识到技术合理性所具有的科学意义。这就是,科学和技术是理性的认知基础,它们的进步为生活合理性提供了动力。技术在某一生活领域所促生的进步,其结果都是促成了各个生活系统的日趋合理化,其结构更趋人性化。就此而言,技术合理性是在技术领域中生成并通过自身变革来促进、提升人类生存质量的。

二、合理性与理性

“合理性”一词通常被看作是与“理性”相关的概念。它是否可以理解为是一个关于“合乎理性的”的语词?合理性所申明的标准是否就是理性所设立的标准?实际上,“合理性”的涵义较之“理性”更富于实践性,而理性则更倾向于思辨性。

在合理性与理性两者间的差异上,合理性首先表达了一种理性立场,因而是与“理性”概念相关的,并受其引导的。在对现实的认知与指导的意义上说,理性概念所指向的事实的内容是纯粹的和抽象的;它的重要作用在于,为人类共同的生活事实提供统一的标准,对共同生活中出现的各种新的历史趋向提供可能性推导。它之所以是统一的,乃在于它是多种生活背景及多种文化系统的抽象所致。它之所以是历史的,乃在于它基于历久弥新的生活经验凝集而得。这些生活经验的形成固然是多变的,但其内容却是最基本的,因之由此而提炼出来的理念,如尊严、享受、平等、正义、爱情等,也是人类生活最基本的事实 性规范,这些规范为人们合乎理性地生存提供了理性规则。

站在实践理性的立场上说,合理性是使个人的行动具有了合乎上述理念所规范、所设定也即理性的特定性质。所谓合乎理性,就是合于群体通过特定程序确立的公共理性,就是按其确立的对象的不同而使每种规范性活动有所分别。这些分别是,(1)按照个人需求的不同特性与其由此生成的个人意志而确立而选择的理性行动;(2)按照类型组织的不同如社会组织、国家组织等而确立的理性行动;(3)按照总体公共领域确立的理性行动,既不是单个的社会组织,也不是国家中居统治地位的管理组织,而是综合了各种社会组织和各种国家组织的公共领域的全体成员之共同意志而确立的。这些分别表明了合理性与理性的区别,即理性确定的理念是抽象的,而合理性确立的理念则是在现实生活中应用的、在历史上不断变化的理性模式。麦金太尔在解决冲突的合理性问题时就暗示了合理性与理性的这一同异,“事实将证明,存在着多种合理性而不是一种合理性”。[3](12)处在历史变迁中的现实生活拒绝单一的合理性样式,而呈现为多重合理性的形态,为此不同历史时期、不同地域的现实合理性结合成一个整体。

如果从群体制度化上考察合理性概念,那么它也是与理性概念有所不同的。在思想领域,理性概念依据它对现实对象的抽象,也通过语言概念建立了某种秩序。道德秩序的改善手段之一,包含了道德规范体系的完善化。道德规范体系的完善化,是通过道德语言的使用(也即语用学)来完成的。道德规范作为一个特定语言的框架,是一系列道德术语。通过道德语言的改善来完成规范体系的完善,这就为道德语言分析家提出了具体任务。关于术语建立秩序的功用,维特根斯坦说:“我们想在语言使用的知识中建立一种秩序:带有某种特殊目的的秩序;许多可能秩序中的一种;而不是唯一的秩序。为此目的,我们应不断地突出各种区别,我们的普通语言形式很容易使我们忽视这些区别。可能使得我们似乎把这种做法视为改革语言的任务。这种为了特定的实用目的的改革,对术语的改进(这种术语为避免实际中的误解而设计)是完全可能的。”[6]与此不同,在多变的现实生活中,合理性概念并不是一般地呈现其“合乎理性的立场”的,它不单纯地像某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理性概念那样,仅仅停留在思想领域,而是从特定的现实立场来凸显其应用的或行动标准的价值,从而具有引领当前现实生活的功用。例如,人们处在公共生活的内部与外部相协调的关系之中,各个部分是均衡的、整合为一体的,就可以称之为合理结构,或结构是合理的。韦伯说,市场、正式的法律、民主、官僚体制和技术的普及,是“合理化的”制度,但他也说过,真正的合理性更贴近于社会学家的现代社会的“理想类型”,而不是现代社会肮脏的现实,如官僚政治的合理性随着时间的发展日益变得仪式化。再如人类关系制度的合理化,表明在社会生活的结合模式中会逐渐趋向合理状态。对于这一关系制度的合理状态,卢梭谓之“社会契约”,孔德谓之“社会合作”,迪尔凯姆则谓之“社会团结”等,究其实是指出人的群体共栖关系的社会状态下的合理性制度状态。论及理性在制度化中的地位,则可发现,在决策过程中决策群体一般说来不会是非理性的,相反,它会是理性的,但在特殊的历史时期它却会是反理性的。在历史上,人们可以发现某些专制、残暴的政治群体曾占据合法性政府这一合理性实现的平台,而他们暴虐的——乃至有许多行动完全是违反人性的——政治统治,完全是违反理性的。这种违反理性的特殊的历史制度是现实的。举出这一现象是为了要表明:合理性在历史进程中有时会呈现为非理性或反理性的情形,但这一情形却隐身于历史合理性之列,是历史合理性发展的一个特别的组成部分。

其次,合理性是理性的一种表现形态,是对现实规范的一种理性论证或证明。把合理性归之于对当前行动的适宜性证明,也就是说,作为合理性,它一定表现为有具体对象、具体内容的接近理性最大值的理性规则。相反,要了解每一个行动的规则或范畴是什么,必须首先了解实践合理性对人们的要求是什么。在作为生活事实的指针时,理性概念作为合理证明的抽象标准,在于它是从人类最基本的需要及生活事实中凝集而成的,这一特定的理性规范是这些需要和生活事实所共有的。在此,合理性成为一种问题透视视角下得出的具有规范性力量的行动规则。对于一个理性概念来说,它具有多个表述形态,甚至它还会通过“非语言”的方式加以表达,如“拈花微笑”式肢体语言的方式表达。而合理性所完成的,是它通过现实的和公共生活的规范行动来表征某种理性对现实的普遍确然性。普遍确然性表明了规范对于现实行动的有效性。这样,在合理性论证中,作为理性多方论证的一个重要方面,通过返诸实践而证明原则(或准则)有效。普遍确然的有序化行为模态的合理性论证原则有效,也就是“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这一命题之实践本性的根本所在。

其它合同范文第3篇

移动互联网极大地改变了TIME产业的格局:NOKIA巨人轰然倒地而苹果、谷歌、三星开始占据了TIME产业的主流;传统上无关的企业开始成为竞争者,电信服务商开始面临手机应用的挑战;产业价值链也被重构,传统的产品与服务,如固话服务,逐渐淡出历史舞台。TIME产业的大洗牌意味着,无视产业环境的变革将会造成昂贵的代价,而管理者需要辨认环境中的不同驱动力,根据自身的产品和地位以及相称的机遇与挑战,做出相应的策略选择。

通过对TIME产业技术融合的长达六年的系统研究,Hacklin教授的团队明确了产业融合的基本驱动力,并开发了一套包含四个路径――“技术先行者”、“市场冲击者”、“生态整合者”与“商业重塑者”――的产业融合战略框架。

技术先行者

技术先行者提供高端技术方案并直接作用于产业的融合。他们进入市场较早,并较早进行技术专业化,掌握相应的知识产权。选择这一策略的企业一般需要宣传其技术发明的潜力,并对消费者接纳情况进行评估。而其面对的挑战是,如何使价值链上的大企业采用自己的技术,如何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

为解决这些问题,它们一般会推动产业中相应技术的标准化以推广自己的技术,最终在市场上取得主动地位。其次,在技术领先的基础上,通过推广自己的产品以确立技术领导地位,从而增加下游企业寻找替代产品的难度。技术先行的企业,应当同时与多个设备制造商或服务提供商合作,以确保并展现自己的独立性。最后,技术先行者还应避免陷于排他性协定。多重许可协定的存在,则能够增加其技术的市场空间,而合作伙伴之间的竞争关系,则能够增加自身的竞争优势。

可以说,内部发展、产品采用以及知识产权保护,是技术先行者增长的三大关键因素。它们不应与任何人走得过近,但同时应与所有人足够近――技术先行者从中立中获得信誉。

市场冲击者

市场冲击者通过利用价值链断裂中的机会――如通过结合两种本不相干的产品套利,并在其中应用先进技术以获得成功。当发现机遇后,它们会评估市场反应,预测其产品对市场既定规则的影响,而后开始迅速而灵巧的扩张。因潜在竞争者的大量存在与技术门槛较低,市场冲击者成功的关键在于捷足先登。但它们共同面临的挑战是,如何实现产品的持续盈利。

维持这种成功的重要途径在于垂直插入价值链,实现与既存企业的合作。其主要包括以下三步:

首先,建立协作关系。市场冲击者应试探潜在合作伙伴的态度,它们的态度,能够帮助冲击者客观地评价自己商业模式的价值。

其次,巩固业务模式。尽管在短期内冲击者能够通过抢占先机获利,但其所能够提供的长期价值则关系到企业的持续发展。市场冲击者的合作伙伴的合作动机往往是解决某个眼前的问题,当这种合作终结时,冲击者则必须发展其产品以拓宽市场。

最后,拓宽合作渠道。冲击者应善于为合作伙伴绘制不同的蓝图并评价不同蓝图下的路线的差异,最终选择适合自己的发展路线。

应明确,市场冲击者所赖以生存的商机稍纵即逝,当机遇来临时,它们应当迅速扩展其业务。时机是市场冲击者致胜的关键。

生态整合者

生态整合者通常是大公司,它们通过应用新兴技术带来的市场机遇以获得成功。与新兴企业相比,它们能够利用自己的实力与市场经验创造“创新平台”以发展补充性产品或服务,并以此增加核心产品的总体价值,实现网络效应,加强并拓展企业的专利优势。它们通常是行业领导者,在其所在生态环境中驱动技术发展并因其地位而获得竞争优势,与此同时,整合者也通过经济手段激励合作伙伴进行补充性创新投资。

更重要的是,随着整合者逐渐依赖于其合作伙伴所提供的补充性产品或服务时,它的任务就不再是单纯的技术性的了,而开始需要确保伙伴关系的互利性。因特尔公司就曾试图融合个人计算机与移动计算机技术,在这个过程中,它并没有阻碍那些新出现的竞争者咄咄逼人的技术发展,而是建立了一个包括芯片、软件技术在内的移动产业创新平台,鼓励他人开发补充性产品。

在这个过程中,整合者一般会做到以下几点:

其一,资产模块化。整合者一般会将一系列资产模块化,使得整个生态系统中的伙伴均能够使用。通过资产模块化,整合者一般会建设一个核心创新平台,在其中每个成员均能够获得并共享工具、软件、硬件,设计与研发的成本得以降低。

其二,维护生态系统连贯性。整合者应通过设立平台门槛以及合作伙伴共享知识的方式以保持创新活动与企业战略之间的连贯性。

其三,建立价值采集机制。价值采集机制能够保障合作伙伴从其工作中获得收益。在因特尔,技术合作伙伴能够同时参与到它的品牌与销售中来。价值采集机制往往带来名利双收的结果。

商业重塑者

商业重塑者往往在市场上占主导地位,有着强大的消费者基础、显著的品牌效应以及成熟的产业网络,它们也因此有能力重新塑造核心商业模式以及相应的技术基础。传统上,产业主导者通过产品和服务创新的不断累积而创造价值。但是产业融合挑战了传统核心技术的有效性,破坏了这一盈利模式。如欧洲移动电话运营商即普遍面临着这一挑战,网络电话技术极大挑战了移动电话的传统业务。

商业重塑者需要理解这种变化的根源并确定价值的新模式。在TIME产业,产业融合不仅创造了新设备,更在根本上改变了人类沟通的新模式。在此背景下,瑞士电信公司(Swisscom)对其战略做出了180°的大转变,开始着重投资无线网络基础设施等,并采纳多种优惠首选以增加顾客忠诚度甚至吸引新的消费者。

成功的商业重塑者应当做到以下几点:

其一,牢固消费者关系。商业重塑者通常从其现存消费者基础上做起,并逐渐通过新产品、迎合新需求以扩大消费者基础。

其二,保持新旧商业模式的并存。苹果公司以在2003年iTunes后所开发的线上商店,作为其新商业模式的代表,在今天已经为它大量盈利。

其三,学会使用“曲线救企”的方法以赢得消费者。惠普公司即通过开发喀嚓鱼(Snapfish)应用促进照片分享获得了更大的打印机市场份额。

其它合同范文第4篇

姓名____,性别____,年龄____,住址______。

(其它合伙人按上列项目顺序填写)

第一条 合伙宗旨

____________

第二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____________

第三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_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 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四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1.合伙人____(姓名)以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元。

(其它合伙人同上顺序列出)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交齐。逾期不 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 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 还。

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____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 人的____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①需承认本合同;②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 义务。

2.退伙:①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③退伙需提 前____月告知其它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 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⑤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 伙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首先受让权, 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七条 合伙负责人及其它合伙人的权利

1.____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是:①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②对合 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③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④支付合伙债 务;⑤______。

2.其它合伙人的权利:①参予合伙事业的管理;②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 情况的报告;③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④共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第八条 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 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

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它合伙。

4.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签订合同。

5.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 伙人决定除名。

第九条 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①合伙期届满;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 关系;③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⑤法院根据有关 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①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____中间人(或公证 员)参与清算;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 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 价款参与分配;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 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条 纠纷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 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订立并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开始营业。

第十二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 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其它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____各存一 份。

合伙人:____(盖章)

其它合同范文第5篇

关键词:税收;税收优先权;《税收征管法》;受偿位序

当今社会,税收不仅是国家收入的重要来源,充当着维持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经济基础这一角色,重要的是它在调节收入分配、合理配置资源、维护社会稳定等活动中所发挥的作用。离开了税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等均无法正常运行,所以各国均重视对税务的征收和管理。然而,税款的征收意味着对公民私有财产的剥夺,因而课税决不能由政府任意而为,必须以法律严格规范。

“如果行政者有决定国家征税的权力,而不是限于同意的话,自由就不存在了。因为这样的行政权力就在立法最重要的关键上成为立法性质的权力了”。为了保证稳定、充足、高效的征税,各国税法设计了诸多法律制度,税收优先权制度就是其中之一。税收优先权是指当税收与其它债权同时存在时,且纳税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相关债务时,征税机关可以代表国家按照法律规定排除某些债权,使税收优先受到清偿的权利。优先权是作为私法主体内容的民法中的重要法律制度,因此,税收优先权制度是具有浓厚公法色彩的税法向民法借鉴的结果。现大多学者认同“税收法律关系在本质上是一种公法之债,税收优先权是形成权”这一观点。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税收优先权效力的规定

(一)、《税收征管法》对税收债权受偿位序的规定

2001年修订的《税收征管法》第45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优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税收征管法》对税收优先权有三个方面的规定:

1、税收债权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在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同时对他人负有无担保的债务以及税收债务时,税收债权优先于无担保的债权;但法律同时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也就意味着,在特殊情形下,被规定的债权即使未设担保,也可能优先于税收债权。如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1条、22条的规定,海事请求债权即使未设定担保,就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有优先于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所欠税收优先受偿之权利。

2、税收债权优先于其后设立的担保物权。根据法律规定,纳税人若在欠缴税款之前,已将其财产设立抵押、质押或已被留置的,则对此财产的担保物权优先于税收债权。但若纳税人在已欠缴税款的情况下又将其财产设立担保的,则税收债权优先于担保物权。由此看来。税收债权是附条件的优先于担保物权。

3、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针对税务机关与其它国家机关之间再分赔的冲突问题,法律规定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二)、《公司法》、《破产法》、《保险法》、《海商法以及《民用航空法》等相关法律对实收债权的受偿顺序的规定。

为保护人权、公共利益以及维护社会安全等关系多数人之重要利益,我国法律特别规定了一些优先权应优先于税收债权受偿。如《保险法》规定的保险金债权优先于税收债权,《破产法》规定的清算费用和工资、劳保等债权优先于税收债权等。

根据以上对我国现行法律的探析不难发现,我国税收优先权立法对税收债权受偿位序的规定过于简单,在税收实践中,出现的大量问题仍得不到有效解决。比如税收债权与其它债权竞合时的受偿位序问题、税收债权之间竞合时的受偿位序问题等。对于这些问题如何解决,则需要我们进一步的探究、分析。

二、税收优先权的效力―税收债权的受偿位序分析

(一)、税收优先权与民事债权竞合之位序

在民法中设有担保物权和优先权制度的情况下债权大体可分为三类,即普通债权、附担保物权的债权以及附其它优先权的债权。以下就将基于此种分类,具体探讨税收债权的受偿位序:

1、税收优先权与担保物权竞合时的位序

税收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这是税收优先权的最基本的含义。但对于不同种类的附担保物权的债权,税收优先权的受偿位序应如何排定呢?根据我国《税收征管法》第45条第2款的规定,欠缴税款的发生时间是判定税收债权与担保物权的标准。但在实践中,因为税收债权没有确定有效的公示方法而且其发生时间难以确定,经常出现受偿位序不明,税务机关利用此条款现行强制征税对其它债权人造成损害的现象。另外我国《税收征管法》第45条规定把留置与抵押、质押的效力放于同一位置,从现实情况分析这一规定是不妥当的。因为加工承揽人、保管人或运输人等属于特定债权人,留置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是效力最强的担保物权。若使税收债权优先于留置权,则起不到保护特定债权人利益的目的,留置权制度的功能将会丧失。

一般而言,税收优先权可以分为一般优先权与特殊优先权。前者是指税收可依法将纳税人的全部财产优先于某些债权受偿的权利;后者是税收可依法将纳税人的部分财产优先于某些债权受偿的权利,一般设立主要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以及车辆等需要登记的特殊动产。因而针对不同的财产利益,确定归属的方式不同。税法应当要求一般税收优先权采取一定的公示方式,税收债权仅能优先于公示之后设立的质权、抵押权。而对于留置权来说,为保护特定债权人利益,一般税收优先权不应优先于留置权。对于特殊税收优先权而言,因为特定财产转移占有的条件特殊,应该优先于留置权。

2、税收优先权与其它优先债权竞合的位序

其它优先债权也即能优先于普通债权乃至担保物权受偿的债权。由于我国民法对优先权尚无系统规定,我国对税收债权与其它优先债权竞合时的受偿位序只是在其它法律中零散予以规定。例如《公司法》规定的工资、劳保和法律补偿金等债权优先;《民用航空法》规定的民用航空器等债权优先等。

不同的权利,法律所体现的利益和价值不同。法律应根据他们保护的利益、价值的重要程度,合理安排受偿位序。当今社会,公共利益通常优先于个人利益,对于为了保护大多数人利益的共益费用也应优先于个别债权人利益。于是,基于共益费用优先原则,为社会全体债权人利益而对个别债务人的财产实行征税的债权,应当属于共益费用并优先于其它优先权所担保的债权。另外,除共益费用性质的税收债权外,普通税收债权与其它优先债权的受偿位序应当如何呢?首先应当分析其它债权所保护的利益与价值。若其它债权所保护的利益明显比税收利益更为重要、迫切,如丧葬费、劳动保险费等,其它债权应优先于税收债权。其次,分析竞合之债权的共同客体的性质。具体问题予以具体分析。如税收优先权与预告登记人的债权竞合时,预告登记人也即债权主体通常是商品房买受人。从法理上看,债权人通过登记取得物权化的债权,而房地产商已无权处分该房,此时,税收优先权无从谈起。最后,针对其他优先权受偿位序,法律另有规定的,依规定处理。

(二)、税收债权之间竞合的位序

税收优先权的效力不仅表现在税收债权与其它债权的位序上,也表现在税收债权之间的位序上:

1、在分税制下,国税与地税竞合之位序。我国现行法律对国税和地税竞合时如何确定受偿位序问题没有规定。考虑到我国现行分税制的背景下,中央财政赤字居高不下,地方保护主义盛行的现状,应该明确国税优先于地税原则。

2、同一位阶,不同税收债权之间竞合之位序。尽管税收收益的主体同为国家,但也存在着国税与地税的区别。

同样,即使在国税与地税内部,不同征税机关也有利益差别。(1)特殊税收债权优先于一般税收债权。特殊税收债权具有标的物确定、公示性强、执行便利等特点。因而,当其与普通税收债权竞合时,就应在特定范围内的价值优先于普通税收债权。值得注意的是,这种优先受偿仅针对特殊税收债权的特定标的,一旦离开了特定财产的范围,特殊税收债权便丧失了优先于一般税收债权的特权,转为一般税收债权受偿。(2)附担保物权的税收债权与其它税收债权竞合之位序。为了保证税款的征缴,许多国家设立了纳税担保制度。我国《税收征管法》第38条、44条规定了税收担保制度设立税收担保的目的在于使特定的税收债权能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因而附担保物权的税收债权应就担保财产优先与其它税收债权。(3)、已完成保全的税收债权与其它税收债权竞合之位序。为防止税款流失,《税收征管法》第38条、40条规定,税务机关在规定情形下,可以冻结、查封、扣押纳税人的财产。已进行保全的税收债权应优先于其它税收债权优先受偿。但考虑到在银行存款和抵押的标的物上有重复冻结、查封或扣押的可能性,还应对设立的时间先后进行比较,以确立扣押优先权之间的位序。(4)一般税收债权之间竞合之位序。同一位阶无附任何特殊条件之税收债权之间也可能存在竞合的状况。此时,先进行了交付请求的税收债权应优先于其他税收债权受偿。实践中多以欠税发生时间作为税收请求交付的时间,但因为欠税发生时间的模糊性,经常发生损害第三人利益的情况。因而,完善税收优先权公示制度以及欠税公告方式刻不容缓。

三、结语

综上所述,确定税收债权的受偿位序应该从两个方面进行考虑:(一)、税收优先权与民事债权竞合时,可大致分为两种情况:1、税收债权与附担保物权的债权竞合:税收债权优先于公示之后设立的质权、抵押权。后设立的留置权优先于一般税收债权。2、税收优先权与其它优先债权竞合:一般遵循共益费用优先原则。另外要分析竞合之债权共同客体的性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确定竞合债权之位序。(二)、税收债权之间竞合:首先,国税与地税竞合时,应遵循国税优先于地税之原则。其次,同一位阶不同税收债权之间竞合时,特殊税收债权优先于一般税收债权,附担保的税收债权优先于采取了保全的税收债权,又优先于其它税收债权。对于其它税收债权之间竞合时仍无法确定先后受偿位序的,以税收设立时间的先后确定。(作者单位:烟台大学研究生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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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全第、丁浩.物权法应当确立优先权制度[D].法学,2001(4).

[3]曹艳芝.论税收优先权的效力冲突[J].中国法学,2004.(6).

[4]张守文.论税收的一般优先权[J].中外法学,19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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