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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管工作意见

车管工作意见

车管工作意见范文第1篇

为逐步建立起符合县情、满足学生需求、规范有序运行、职责权力明确的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以下简称学生用车)管理制度,最大限度地保障中小学生和幼儿乘车安全,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幼儿园学生用车管理的意见》(政办发〔〕53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县学生用车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学生用车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加强学生用车管理,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任务,是保障青少年健康成长、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服务型政府、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体现。县直有关单位和各乡镇(区)要站在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的高度,把加强学生用车管理摆在突出位置,作为当前最大的民生工程、德政工程来抓,加强领导,强化措施,明确责任,力争用三年时间,使全县学生用车安全隐患得到根本整治,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和其他安全隐患得到根本遏制;财政投入进一步加大,管理机制进一步健全,学生用车步入政府主导、管理规范、用车安全、群众满意的良性发展轨道,中小学生和幼儿上放学坐上安全车、放心车。

二、明确学生用车的管理模式

逐步推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公司管理、财政补贴”的学生用车管理模式。当前,主要采取中小学幼儿园学生家长或监护人自主租用合格营运车辆接送学生,乡镇(区)政府(管委会)属地管理,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模式。

三、建立健全学生用车准入审批管理制度

学生用车应选用大型、中型、小型客车,道路等级低的乡村可选用微型客车作为过渡车辆。严禁报废车、拼装车、货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摩托车接送学生。乡镇(区)政府(管委会)、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好学生用车管理职责,切实抓好“三关”:

(一)严把审批标准关。学生用车应符合以下条件:依法登记注册的7座以上、使用年限在8年以内、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相关设施齐全有效的车辆;购买了相关保险(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险和承运人责任保险);驾驶人必须是持有准驾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无累记记分满12分记录、无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身心健康的本地居民;3年内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记录。

符合上述条件的拟接送学生车辆应按以下程序申报营运业务:车辆驾驶员向学校、幼儿园和所在的乡镇(区)政府(管委会)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且车辆安全性能经检测合格后,再到县交警大队、县交通运输局办理学生用车《准驾证》和《准运证》,然后到县教育局登记备案,并统一张贴“学生用车安全性能检测合格证”标识,方可从事营运学生业务。

(二)严把安全检查关。乡镇(区)政府(管委会)及学校、幼儿园应建立统一规范的学生用车管理制度和工作台帐,除正常的定期检测外,每学期开学前由乡镇(区)综治办强制对车辆安全状况进行检测,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三)严把驾驶人管理关。乡镇(区)政府(管委会)、学校、幼儿园要配合交警、教育等部门对学生用车驾驶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每年至少组织两次交通安全集中教育培训。乡镇(区)综治办要与学生用车车主签定安全管理责任状。学校、幼儿园对学生用车牌照号码、核载人数、驾驶人、购买保险及接送学生时间、趟次等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台帐。在上放学高峰时,为每辆车安排学生照管人员,维护乘车秩序、监督驾驶人按照安全运行要求规范操作、文明行车。

四、加快农村道路交通安全保障工程建设

乡镇(区)政府(管委会)要制订农村客运发展规划,把通校等级公路建设作为优先规划和建设对象,因地制宜、分步实施。财政、交通运输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投入专项资金,切实改善农村公路安全状况,对具备客运车辆通行条件的线路,由乡镇(区)政府(管委会)提出申请,县政府组织交通运输、交警、安监等部门进行勘验,做到成熟一条、规范一条、开通一条,并适时开通农村公交车,扶持农村公交发展。暂不具备开通客运班线的农村道路,要增设和完善安全设施,验收合格后,尽快开通。要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适用型车辆从事农村公路运输和学生用车营运,逐步引导学生乘坐农村公交车上放学。

五、明确职能部门责任

教育局:1、具体承办学生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规范、落实学校、幼儿园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层层签订交通安全责任状(教育局与县直学校;乡镇中学与民办教育单位,乡镇中学与小学、幼儿园;学校、幼儿园与教师、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家长或监护人与学生用车驾驶员),将安全责任落实到个人。2、负责学生用车安全管理的组织与协调,检查督促相关部门履行职责,组织开展集中整治行动,对专项整治进行总结考评。3、负责学生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印发交通安全告知书。4、督促学校、幼儿园完善自有学生用车的相关手续,并配合交通运输、交警部门做好学生用车申办《准运证》、《准驾证》和标识标牌的审核工作。

交警大队:1、负责开展学生用车安全技术检验、学生用车驾驶人审验及安全教育和培训,按程序及时审批学生用车《准驾证》。2、依法严厉查处非法违规接送学生,学校、幼儿园自备或租用接送学生车辆超员、超速等交通违规违法行为。3、配合教育部门对学生进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与学生用车驾驶员签订安全责任状。学校上学放学时段在学校周边以及复杂路段要安排交警执勤、巡查。

交通运输局:1、按程序及时审批学生用车《准运证》。2、按照公路分级管理职责和权限,保证学生用车运行线路的路况完好。3、做好学校门前及村镇公路交通标志的设置和维护工作。4、加强对学生用车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违规违法营运学生行为。

安监局: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学生用车事故的调查、处理、追责工作。

宣传部门:1、加大对学生用车交通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改的宣传报道,营造强大的宣传声势。2、制定宣传计划,组织报刊、广播、电视台、网络等新闻媒体开展学生用车管理宣传教育,宣传信息,在全社会营造浓厚氛围。

乡镇(区)政府(管委会):1、成立学生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对辖区学生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负总责,不断完善中小学、幼儿园交通安全设施,对中小学布局进行调整时,要充分考虑交通安全因素。2、定期组织开展学生用车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并建立台帐,充分利用本地合格营运能力,解决学生周末乘车难的问题。3、配合职能部门加大对违规违法接送学生及学生用车超速、超载等交通违规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配合职能部门查扣违规违法车辆。4、加强对学生家长或监护人道路交通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村(居)要安排协管员,加强对学生上放学重点路段、危险路段的监督管理。5、建立健全辖区学生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及时排查、调解学生道路交通安全各类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学校、幼儿园:1、对本校学生用车道路交通安全履行主体监管职责。将安全管理责任落实到班级、教师、教育工作者,保证责任到岗到人。同时,与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签订交通安全责任书。2、对本校学生用车建立台帐,做到底子清、情况明。全面落实定车辆、定线路、定人数、定时间、定学生监督员、定安全包保干部教师的“六定”管理制度。特别是要做好师生集体外出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3、配合交通运输、交警、乡镇(区)政府(管委会)等单位做好《准运证》、《准驾证》及统一标识的审核及执法检查工作。4、加强对学生、幼儿及其家长或监护人的交通安全教育。要将交通安全教育带进课堂,并采取多种方式教育学生不坐非法车、不坐超载车、不坐不安全车辆,养成良好的交通行为规范,提高自我保护能力。要教育学生家长或监护人配合学校、幼儿园加强交通安全管理,形成学校、家庭、社会共同预防学生交通事故的联动机制。要采取路途队、“小黄帽路队”等形式,确保学生行路安全。

六、强化学生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配套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学生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县长任组长,分管教育、交通运输、交警的副县长任副组长,教育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交警大队、安监局、城管执法局、农机局及宣传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教育局,教育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学生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综合协调、调度督导、考核奖惩等的日常工作。各乡镇(区)是本辖区学生用车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乡镇长(管委会主任)为第一责任人,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

车管工作意见范文第2篇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依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政府《关于校车安全工程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__〕125号),结合我市校车管理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履职、齐抓共管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立足长效管理,建立健全校车管理的协调机制和安全管理责任制,减少和避免学生交通意外,杜绝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

二、工作目标

我市校车安全管理工作目标是:到2014年底,300辆已配置的校车全部投入正常运营;到2015年底,全市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基本建立,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线路与站点设置更加科学,所有需要乘车上下学的中小学生和幼儿都可以乘坐城市公交、农村客运、镇村公交客车或符合国家标准的专用校车。

三、主要制度

1.准入与退出制度。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的车辆必须依法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实行车辆户籍化管理。对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核发校车标牌,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停车指示标志等。坚决杜绝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上下学,严厉打击非法接送中小学生和幼儿的车辆。已取得校车运营资质的车辆,因故不符合校车使用条件或达不到安全技术条件的,严格实行退出制度。

2.驾驶人管理制度。校车驾驶人必须符合《条例》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不得聘用无校车驾驶资质的驾驶人员,已经聘用的要予以清退。校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被依法处罚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不再符合《条例》规定的校车驾驶人条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取消校车驾驶资格。

3.安全乘车制度。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建立校车、校车驾驶人和管理人档案,实行台账管理。使用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与当地教育部门、公安机关签订校车安全运营管理责任书,落实各方安全管理责任和措施。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安排随车人员全程照管乘车学生,维护上下车和乘车秩序。乘车学生由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监护人与学校签订乘车协议。入园幼儿确需乘坐校车的,须由监护人或其委托的成年人护送至乘车站点。鼓励保险公司为校车运营提供优质保险服务。

4.线路备案制度。校车接送学生的行车时间、路线和停靠站点,分别报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选择校车行驶路线时,尽量避开复杂和繁忙的路段。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按日填写校车运行安全日志,如实记录校车运行情况。校车只能在核定线路上或区域内运行,禁止跨线路、跨区域接送学生,禁止除长途接送外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禁止参与非接送学生的活动,禁止接送学生途中搭乘其他无关人员或货物。

5.定期检测制度。学校或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建立车辆使用管理制度和车辆管理台账,定期对校车进行维护保养,保证车辆处于良好技术状态,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校车年度审核时,公安机关和机动车检验机构,对校车进行严格检测,确保校车安全运行。建立校车检测责任追究和校车安全事故倒查制度。

6.运营监督制度。教育、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切实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建立完善的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会商机制和联合检查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运营管理规定的行为。在每辆校车车厢内的显著位置,公布校车安全运营监督电话或举报方式。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第一时间根据《条例》和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7.应急处置制度。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建立校车安全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制定和落实校车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学校定期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应急安全教育,定期组织校车安全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演练,帮助学生增强安全乘车意识,增长安全乘车知识,提高应急自救自护能力。校车发生交通意外后,校车驾驶人和随车人员应第一时间救人、保护现场并报警,及时将学生转移至安全地带,并做好有关防范工作,防止发生次生交通事故。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校车安全管理,以县区政府为责任主体,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各县区成立由政府负责人为 组长的农村学生校车安全保障工程领导小组,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定期研究制定校车安全管理的政策和措施,全面落实工作会商、信息共享和联合检查机制,加强督查监管。各县区政府要抓紧制定完善校车运营服务方案,方案于2014年4月30日前报市农村学生校车安全保障工程领导小组。

2.严格职责分工。教育部门把校车安全纳入学校安全工作考核重要内容,督促指导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运营管理制度。制订学生乘车安全守则,组织开展对随车照管人员、中小学生和幼儿的交通安全教育。公安机关主要负责校车驾驶员资格审核、管理,办理校车注册、年检并核发校车标牌,查处校车交通违法行为,牵头相关部门排查校车安全隐患,完善学校周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财政、交通、安监、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校车安全运营管理的相关工作。

3.强化监督管理。县区政府要组织教育、公安、交通、安监等部门,每年组织对运营校车进行一次全面排查摸底。按照《条例》规定,对接送学生车辆及其驾驶人进行严格检查并登记备案,切实掌握相关情况。因校车安全运营推进不力、管理不善导致辖区内发生学生上下学重大安全事故的,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车管工作意见范文第3篇

工作出租汽车行业是交通运输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服务的重要窗口,促进城乡经济发展、方便群众出行、扩大社会就业和树立城市形象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市出租汽车行业得到较快发展。全市有资质出租汽车运输企业13户,经行政许可的出租汽车485辆,对促进全市经济发展,方便人民生活,解决城乡人口就业,发挥了重要作用。目前,由于出租汽车管理体制和有偿转让等原因,出租汽车管理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出租汽车运输企业经营不规范,制度不健全,重收费,轻管理”行业管理不力。二是以“私家车”名义挂牌入户的422辆小汽车非法参与出租汽车客运经营,造成出租汽车客运市场混乱,成为出租汽车行业和短途定线客运的不稳定因素。三是运力结构不够合理,高中档小汽车比例较小,老旧车型小汽车比例过大。四是出租汽车行业部分从业人员素质低,服务意识不强,经营行为不规范。五是经营范围和经营性质不明确,绝大多数出租汽车超出市县城规划区域经营。各县区要充分认识出租汽车行业的特殊性和重要性,从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社会稳定发展的高度出发,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二、清理整顿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科学合理配置运输资源

从年7月开始,各县区要组织交通,财政、公安、物价、工商等部门共同做好辖区内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专项清理整顿工作。各县区一律停止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转让,不得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行政许可和有偿出让政策。对已经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可在召开听证会的基础上,对经营权出让数量、金额、期限、审批程序、出让金用途以及经营权转让、质押、权属关系等进一步全面整顿和规范。对在清理整顿期间继续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单位和部门,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规范收费行为,切实减轻出租汽车运输企业和司机负担

市财政、物价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全面清理涉及城市出租汽车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对未经国务院、省政府及省财政、省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涉及出租汽车的安全检验、综合性能检测、尾气检测、计价器检测的次数、内容、收费标准等要作出明确规定,并向社会公布,防止重复检验测和收费。从年月日起,严禁向城市出租汽车收取运输管理费、客运管理费和驾驶员安全管理费,不得对经营城区出租客运的出租汽车收取客运附加费。对自愿经营跨城公路出租客运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按照《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规定,重新申请办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按有关规定征收交通规费。同时,出租汽车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市场供求状况以及出租汽车公司、驾驶员和社会的承受能力等因素,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召开听证会的基础上,对出租汽车的运价水平和计价结构进行适时调整。对出租汽车行业因燃油价格上涨等因素增加的运营成本,要采取由运输企业、驾驶员和乘客合理分担的办法逐步予以消化。

四、严厉打击非法运营,维护市场秩序

各县区要加强领导,各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切实加强对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的监督管理,认真开展打击非法营运,维护市场秩序的专项整治行动。交通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严厉打击无营运证、伪造营运证的出租车辆及欺客、宰客、不按规定安装出租车标志灯和计价器的违法行为,并加强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岗位培训,凡以非营运车入户的小汽车一律不得参加出租车经营,对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人员一律不得从事出租汽车客运。公安、交警部门要把好车辆入户审查等关口,重点打击以“私家车”名义挂牌入户的小汽车参与出租客运经营的现象,并会同交通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坚决取缔机动三轮车、摩托车、残疾人专用车、外地“二手车”从事出租客运.交通、公安、运管、交警等部门要认真研究以“私家车”名义入户小汽车参与出租客运经营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妥善解决好存在问题,确保出租汽车客运市场稳定发展。财政、物价、交通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对涉及出租汽车的收费、运价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规范,严肃查处出租汽车私抬运价的违法行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出租汽车运输企业用工行为的整顿,保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城市管理部门要合理规划停车场所。质监部门要加强对出租汽车使用计价器的监管,全方位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权益。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把打击各类车辆非法营运,维护市场秩序工作作为一项长期任务,常抓不懈。

五、加强运营主体监督,规范经营行为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引导出租汽车企业规范运营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用工、财务和资产的管理.建立和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扶优限劣、有序竞争。交通局和运管局要按照《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监督出租汽车运输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审查核准企业资质。对以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取得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企业,逐步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加快车辆结构调整统一标识,树立出租汽车行业新形象。对经营条件和安全管理达不到要求的出租汽车运输企业要进行整改或强制退出出租汽车客运市场。要监督出租汽车运输企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合理的出租汽车承包费标准,对不合理部分的承包费用要予以取消。要坚决制止企业利用出租汽车经营权,以车辆挂靠、一次性“买断”收取风险抵押金”财产抵押金”运营收入保证金”和“高额承包”等方式向驾驶员转嫁投资和经营风险、牟取暴利的行为。出租汽车运输企业要依法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照国家规定为驾驶员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等保险费。同时,要严把从业人员资格关,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凡安全驾龄达不到3年或发生严重服务质量事件者,不得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按规定执行的企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依法取消其经营权。

六、加强宏观调控,依法规范出租汽车行业管理

各县区要加强对辖区内出租汽车市场需求与运力供给的监测监控。要综合当地的GDP增长、人口数量、出行频率、居民可支配收入和旅游业的发展等情况,经营者有效获取社会平均利润空间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地确定当地城市出租汽车投放规模,实行总量控制,严禁盲目投入运力,防止运力过度增长。交通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实际,综合平衡的基础上,制定科学切实可行的出租汽车发展规划。要认真落实原行署办公室《关于转发交通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通知》陇署办[]112号精神,对我市出租汽车实行总量控制,控制指数仍按城市人口的千分之二配置,已超出控制总量的要严禁新增车辆,并逐步淘汰车况差、超龄服役、超载运行和存在安全隐患的车辆。未达到控制总量的必须组织有关方面进行听证,明确投放程序,做到公开、公正、透明,严禁盲目投放运力。同时,要鼓励发展城市公交客运和城乡公交客运,逐步形成城乡公交一体化的格局,保障城乡人民群众的交通出行需要。

车管工作意见范文第4篇

为切实加强机关车辆管理,规范机关车辆配备和使用,强化机关车辆驾驶人员文明行车、遵章守纪意识,维护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根据《中共XX市委办公厅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机关车辆及其驾驶人员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机关车辆及其驾驶人员管理的重要意义。机关车辆是用于公务活动的交通工具,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领导和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机关车辆的行车秩序,是人民群众评价党风、政风的一个重要标准。加强机关车辆及其驾驶人员的管理,是贯彻落实“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要求的具体体现,是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转变机关作风、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党和政府良好形象、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的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要站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机关车辆及其驾驶人员管理的重要意义,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加强教育管理,确保机关驾驶员依法依规文明安全驾驶。为确保机关驾驶员依法依规文明安全驾驶,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机关驾驶员的教育管理。第一,要对本单位机关车辆驾驶人员的资格进行一次重新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人员,严禁其驾驶机关车辆。第二,要定期开展学习培训,切实加强对驾驶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牢记公安交警部门作出的“十要”、“十不要”规定,消除“特权”思想,自觉遵章守纪。第三,机关车辆驾驶人员要树立亲情驾驶的意识和理念,将往来车辆当作自己亲人驾驶的车辆,将过往行人当作自己的亲人对待,礼让在先,文明驾驶;机关车辆驾驶人员要加强业务技术学习,不断提高驾驶水平,确保安全驾驶。第四,县公安局要结合实际,编制机关车辆应遵守的纪律规定,张贴在车内醒目位置,时刻提醒驾驶员遵守。

三、加强路面执法,确保机关车辆行车秩序进一步好转。公安交通管理和公路交通执法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路面执法管理,坚持既严格执法、又文明执法,严肃查处机关车辆交通违法行为。要消除思想顾虑,对机关车辆的交通违法行为,要大胆查纠,严格按照现行交通法规或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严重违法违纪的机关车辆驾驶人员,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绝不姑息。同时,要将机关车辆违法违纪行为及其处理情况及时抄送车辆所属单位。

四、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机关车辆及其人员管理的长效机制。各级各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加强机关车辆及其驾驶人员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进一步规范车辆的配备和使用,促进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加强监督检查,反对公车私用,反对违章驾驶,提倡文明驾驶,礼貌行车,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车和高速驾车,杜绝开“英雄车”、“赌气车”、“霸王车”的行为,确保行车安全。建立机关车辆违章情况通报制度,车辆管理部门要定期提供机关车辆违章信息,适时在媒体上曝光。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县政协机关和政法、交管部门要带头建立健全车辆及驾驶人员管理各项规章制度,严守法纪,作好表率,树立XX的好形象。

车管工作意见范文第5篇

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确立“以人为本,以民为先”的理念,实施市、区两级联动,促进政府主导力、企业主体力、市场配置力三力合一;采取挖掘道路停车资源、高标准建设配建车位、增加公共停车设施、用好用足存量车位、经济补偿欠缺车位等措施,进一步完善停车场(库)建设规划,加大建设与管理力度,不断改善停车环境,打造破解“停车难”的*模式,共建共享“生活品质之城”。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停车场(库)的建设和管理。

本意见所称停车场(库)指道路以外机动车停车场(库),包括自行式停车场(库)、机械式停车场(库),广场式、地下式和多层式停车场(库)。

本意见所称的分区是指根据《*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划分的Ⅰ、Ⅱ、Ⅲ三个区域。

Ⅰ区:老城核心区(环城北路~天目山路~保俶路~北山路~环城西路~湖滨路~南山路~万松岭路~江城路~环城东路等道路所围合的区域);

Ⅱ区:除Ⅰ区以外的老城区(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6个城区);

Ⅲ区:*市区内除Ⅱ区以外的萧山区、余杭区。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民为本、开拓创新原则。破解“停车难”问题事关全体市民的切身利益,必须解放思想、拓宽渠道、创新机制、强化措施,以最大决心、最强合力、最硬举措、最优服务,拓展地下停车资源,尽可能实现停车资源利用最大化,努力满足市民的停车需求。

(二)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批建设原则。明确停车场(库)建设管理的组织结构和建设标准,充分考虑停车场(库)建设对周边区域的影响,并对土地集约利用、交通疏解、环境影响、经营管理、产业发展等进行综合论证,统一规划、科学选址,强化规划的刚性约束,实现停车场(库)的合理布局和有效利用;按照杭政办函〔2009〕196号文件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停车场(库)建设行动专项计划,并按年度实施。

(三)坚持高强度投入、高标准建设原则。高度重视停车场(库)建设,加大建设力度,整合停车场地资源,做到不欠“新帐”,逐步偿还“旧帐”。鼓励建筑超配建标准的车位作为公共停车设施,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四)坚持政府扶持、多元投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的作用,由各级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并以科学的规划、优惠的政策鼓励和吸引民资、外资共同参与停车场(库)的开发、建设和经营,扶持停车场(库)建设走产业化道路,通过市场机制破解“停车难”问题。

(五)坚持集约用地、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原则。大力开发地下空间,坚持人防工程、地铁车站、钱江新城、城市综合体、城市集中绿地等建设与停车场(库)建设相结合,有效缓解“停车难”问题。

(六)坚持还位于民、应用尽用原则。清查违法改变用途的停车场(库),挖掘存量车位,坚持租售结合、长租与短租相结合,确保车位非售即租、应用尽用。

四、建设目标和管理目标

建设目标:按照杭政办函〔2009〕196号文件的要求,以提高停车场(库)配建率、使用率、缓解“停车难”为目标,以市场运作、政府适度调控为原则,调动建设(业主)单位的积极性,完成停车场(库)的年度建设和改造任务。

管理目标:用三年时间清理改变用途的停车场(库),盘活存量资源,推行错时停车,实现车位应用尽用、充分利用。

五、建设管理

公共停车场(库)的建设应当按照规划定点予以实施。新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必须按照杭政函〔2009〕95号文件及规划的要求配建停车场(库)。市各职能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库)项目的审批服务工作。

(一)市规划局在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时,应在规划条件中规定,按照杭政函〔2009〕95号文件的要求配建停车位。由市建委会同市规划局对新建、改建的配建停车场(库),在方案阶段进行联合审批;受市建委授权委托的*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之江度假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管委会)自行负责方案阶段的审批工作。确因地理因素制约,在采取技术措施后仍无法达到配建标准的,经市建委以及各管委会审批同意,对其机动车位不足部分采取缴纳异地建设补偿金的办法予以解决。

(二)市建委以及各管委会作为市停车场(库)建设管理部门,按照城市规划要求负责做好停车场(库)建设的管理工作。

(三)市公安局交警局作为市停车场(库)管理部门,在市“两难办”的协调下,负责做好停车场(库)建成后的审核、验收、建档、年审、后续监管等管理工作。

(四)市房管局负责做好停车场(库)产权的登记工作。

(五)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做好停车场(库)的用地保障及停车场(库)土地使用权属的登记工作。

五、租售管理

(一)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如车位需转让,不得转让给本住宅区或公建业主以外的单位或个人。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发企业应按照资源利用最大化原则,将尚未销售的车位向住宅区住户和公建使用人出租。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库的,开发企业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车库租赁费用标准按照市有关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执行,每次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在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需要后,开发企业可将车位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每次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开发企业可对已出租车位进行出售,但应提前一个月告知承租人,住宅区或公建业主承租车位的,可优先购买该车位和优先承租其他空余停车位。

(三)公共停车场(库)停放服务收费可根据停车场(库)的不同类型和用途,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等3种价格管理形式。

六、使用管理

(一)建立停车场(库)使用长效管理机制。按照市局指导、分区管理的原则,由市公安局交警局、房管局等部门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2〕43号)的基础上,尽快制订下发我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市公安局交警局、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城管执法局、物价局、工商局等部门负责做好停车场(库)使用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公安局交警局、规划局、城管执法局、房管局要认真查处将停车场(库)移作他用的违法行为;各区政府应充分调动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工作积极性,做好住宅区和公建停车场(库)的日常监管工作,维护住宅区和公建内机动车停车秩序,减少停车位闲置现象。

(二)建立建筑工程停车场(库、位)权属登记发证管理制度。市房管局要会同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公安局交警局、人防办等部门加强研究,尽快制订下发车位产权登记及转让、销售管理办法。

(三)停车场(库)原则上不得改变用途。本意见下发前经审批同意改变用途的停车场(库),由市“两难”办牵头清理恢复,由市规划局负责界定该停车场(库)是否属于挪用,市城管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市房管局做好配合工作。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恢复的,经市“两难”办界定、市停车场(库)建设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对其机动车位不足部分分别缴纳异地建设补偿金。

(四)住宅区和公建用地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场(库)应当优先投入使用。车库尚未充分利用(包括已售车位改变规划用途和未售车位尚未出租)的,住宅区和公建物业不得在用地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规划以外的车位。市公安局交警局、规划局、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监管工作。

七、政策措施

(一)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并以车位异地建设补偿金为补充,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库)建设。车位异地建设补偿金实行市区共享,其缴纳标准根据停车场(库)所处的分区(Ⅰ、Ⅱ、Ⅲ区)位置、按照该停车场(库)停车位建设成本的4倍、3倍和2倍测算。市停车场(库)建设管理部门应尽快启动一批公共停车场(库)项目建设,发挥其示范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

1.对新建经济适用房、经济租赁房,以及拆迁安置用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其超出配建标准的停车位的建设费用,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由政府指定部门与建设单位按照建安费用协商投资和划定公共停车区域,作为公共停车设施进行使用与管理。

2.对新建商品住房和公建的停车位(不含地面停车位和机械停车位),超出配建标准并对社会开放的,按照停车场(库)的分区(Ⅰ、Ⅱ、Ⅲ区)位置,分别对超出部分的车位给予适当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具体补助细则由市建委商市财政局制订下发。

3.对非财政出资新建独立停车场(库)并对社会开放的,可给予不高于建安成本25%的奖励,以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停车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具体奖励标准根据停车设施建设分类、结构条件和土地类别进行成本测算后统一制订。

(二)加强停车场(库)建设的用地保障,完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政策,地下停车场(库)用地管理和土地登记按照《*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和土地登记暂行规定》执行。

(三)对停车场(库)经营企业实施财税优惠政策。一是对经营公共停车场(库)的独立纳税企业,在三年内按其上缴的地方财政收入比上年新增的地方分成部分额度分年度给予补贴,用于支持企业发展。二是对停车场(库)经营单位,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符合一定条件的,可给予减免部分税费的优惠。三是对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单位,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存在严重停车难问题的现有住宅区和公建,在符合规划、环保、消防等要求和征求利益相关住户意见的基础上,可对小区公园、条件成熟的学校操场、绿地地下空间进行综合利用,开发建设地下公共停车场(库)。如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可享受本意见出台的优惠政策,并在建成后由其自行管理;如由政府投资建设,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人防部门可参与建设符合人防工程建设标准的地下公共停车场(库)。

(五)简化建设审批程序,理顺各部门建设管理职能。将停车场(库)项目纳入审批绿色通道,提高审批效率,优化投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