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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先公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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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先公示报告

评先公示报告范文第1篇

关键词: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煤炭类上市公司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3)01-076-03

一、引言

2008年,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和保监会联合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第三条指出,本规范所称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对内部控制进行评价可以增强外部人对会计信息可靠性的信心,有助于企业加强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有助于注册会计师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审计风险,因此完善企业内部控制评价体系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仅从28家煤炭类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披露状况进行分析,进而提出本文的观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在不断完善,但是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外部评价主体进行相关鉴证的比例偏低;(2)自我评价依据不一;(3)外部审核依据不统一;(4)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表形式不规范。

二、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概述

(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比例

为推动和指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提高公司风险管理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07年7月1日起开始分别实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其中《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第三十二条规定,公司董事会应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本文选取2008年至2010年的煤炭类上市公司披露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分析。

样本选取了28家上市公司进行统计,2008年出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有13家公司,占样本比例的46.4%。同时出具注册会计师审核报告的为6家,占样本比例的21.4%。2009年出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有18家,占样本比例的64.3%,同时出具注册会计师审核报告的为9家,占样本比例的32.1%。2010年出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有19家,占样本比例的67.8%。同时出具注册会计师审核报告的为13家,占样本比例的68.4%。根据以上统计数据可以看出,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多的公司开始披露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并且出具审计报告的公司数量呈增长趋势说明内部控制评价披露规范化程度也在不断的提高。具体统计结果如表1所示。

(二)内部控制总体评价状况、评价依据

1.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总体状况。根据21家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数据显示,2008年有8家公司(61.5%)认为其内部控制健全有效,2009年有13家公司(72.2%)认为其内部控制健全有效,2010年有12家公司(63.2%)认为其内部控制健全有效,见表2。

相关数据可以看出大部分公司认为其内部控制健全有效,但是就目前的企业现状很多的企业内部控制存在缺陷。这就说明上市公司对于自己公司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过于乐观。可能有两方面的原因导致这一状况:一方面,由于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认识不够深刻,缺乏评价实质,流于表面形式,也就很难发现自己公司内部控制中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监管部门监管不力,没有强有力的手段对其内部控制设计及执行状况的有效性进行审核检查。

2.内部控制评价依据。2008年有6家公司(37%)依据《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4家公司(25%)依据《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3家公司(19%)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另外有2家公司(13%)依据其他法律法规。统计状况如图1所示。

2009年有5家公司(33%)依据《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2家公司(10%)依据《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7家公司(33%)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另外有3家公司(14%)依据其他法律法规。统计状况如图2所示。

2010年有3家公司(16%)依据《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1家公司(5%)依据《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09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9家公司(47%)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另外有3家公司(16%)依据其他法律法规。统计状况如图3所示。

从相关统计结果我们可以看出企业在进行内部控制评价的时候所依据的评价标准不一。究其原因可能有以下几点:(1)缺乏关于内部控制评价的、统一的、强有约束力的政策;(2)评价主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的重视程度不够;(3)外部监督力度不够,导致企业随意选择评价依据。

(三)内部控制评价内容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第五条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应用指引以及本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围绕内部环境、风险评估、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确定内部控制评价的内容,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情况进行评价。根据对样本的统计笔者认为实务中企业内部控制评价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的:内部控制五要素、重点控制领域、业务层面(存在交互运用的情况)。具体统计如表3所示。

可以看出企业在进行内部控制评价时没有局限于内部控制五要素的分析,而是对评价的内容有了更好的拓展。对企业日常业务层面的严格控制可以更好地规范企业日常行为,保证其经济活动按规定进行。同时对重点领域的控制可以是企业更好的防范重要领域的风险,更好地摆正目标的实现。

(四)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

内部控制评价的方法主要有8种:个别访谈法;调查问卷法;专题讨论会方法;穿行测试和重新执行方法;抽样法;比较分析法;标杆法;实地查验法。在样本神华能源(601088)2010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指出,其进行内部控制评价的方法包括调查问卷、穿行测试、抽样、访谈、观察和检查等。

(五)内部控制评价缺陷及其认定

2010年五部委联合的《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第十七条规定,企业在日常监督、专项监督和年度评价工作中,应当充分发挥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的作用。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组应当根据场测试获取的证据,对内部控制缺陷进行初步认定,并按其影响程度分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在所有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企业中,只有两家公司披露其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兖州煤业(600188)在其2010年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指出:我公司在内部控制自我评价过程中关注到的与非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无重大缺陷和显著性缺陷,但存在一般性缺陷。内蒙古平庄能源(000780)在2010年年报中指出,尽管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意见,但仍有部分内部控制和各矿的内部控制需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

(六)内部控制存在问题并提出整改措施

在21家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公司中2008年有2家公司(15.38%)披露其内部控制存在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2009年有6家公司(33.33%)指出其内部控制存在问题并提出整改措施,2010年有7家公司(36.84%)披露其内部控制存在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如图4所示。

从数据的递增状况及相关法律法、法规的不断出台,我们可以看出企业内部控制评价也愈加完善,可以检查出企业存在的问题,进而可以促进企业进行改进,促进企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外部审核分析

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其进行审计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也各不相同,审计依据不一。在2008年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有1家公司依据《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1家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2家没有披露审核报告,另外2家没有指出评价依据。2009年有3家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2家依据《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另外有2家没有披露相关信息。2010年有1家同时依据《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2家依据《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1家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并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重大错报风险实施的程序》。3家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3家未披露相关信息。4家未搜集到审核报告资料。具体统计见图5。

会计师事务所鉴定标准不一,是由于没有具体的审核准则的规范可供遵循,所以尽快建立规范的内部控制审核标准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最有效的办法。

四、内部控制评价的信息披露的规范性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第二十二条规定,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披露下列内容:(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四)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五)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六)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七)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及重大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八)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样本数据显示所有出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公司都披露了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声明,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有2家公司(10.52%)披露内部控制缺陷,并提出拟采取的整改措施。2008年有5家公司(38.46%),2009年5家公司(27.78%),2010年7家公司(36.84%)未提出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只有极少数公司披露了其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方法。内部控制评价信息披露现状与《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还存在差距。

《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应当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同时对外披露或报送。2008年经审计对外报出的为6家公司(46.2%),2009年经审计对外报出的为9家公司(50%),2010年经审计对外报出的为14家公司(73.7%)。随着《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的颁布,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审计成为强制性规定。

五、提高内部控制评价有效性的方法

通过对样本的调查分析笔者发现,尽管内部控制自我评价信息披露状况正在逐步的完善,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如:企业内部控制评价问题的研究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的评价主体和客体不明确,方法不具备科学性,标准不统一等,对企业内部控制的执行效果产生了一定的影响。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监管水平的不断完善,上市公司都已相继构建了基本的内部控制制度,如果对这些内部控制制度不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就无法确定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系统是否健全、有效,也无法发现内部控制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意见和措施。然而,根据调查可以看出,在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忽视内部控制评价的现象,导致了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并未达到监管部门预期的效果。

参考文献:

1.南京大学会计与财务研究院课题组.论中国企业内部控制评价制度的现实模式――基于112个企业案例的研究[J].会计研究,2010

2.张先治,戴文涛.中国企业内部控制评价系统研究[J].审计研究,2010(1)

3.王海林.内部控制能力评价的IC-CMM模型研究[J].会计研究,2009(10)

4.刘玉廷.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导读[J].会计研究,2010(5)

5.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2010

6.张黎焱.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研究[D].2010

评先公示报告范文第2篇

【关键词】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金融保险业

内控自评是一种为了保证组织既定目标的更好实现,由企业自上到下、全员参与,依据一定标准,运用风险分析的方法,对本企业所设计的内控合理性以及内控实施的有效性(即内控的效率和效果)进行全面评价,并针对发现的问题及缺陷提出相应改进方案的过程。

一、我国金融保险业上市公司内控自评报告分析

(一)样本公司的选择

目前,我国上市的保险公司共有四家,中国平安、中国人寿、中国太保、新华人寿。本文将以四家A股上市保险公司2011年和2012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为分析对象。除新华人寿为2011年上市外,其他三家公司2008至2012年报中均有独立的内控自评报告。

(二)样本公司内控自评报告分析

1.报告的范围、主体和时间

首先,从范围看,样本公司均从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五要素对本企业内控进行评价,但披露详细程度不同。除新华人寿对每一要素的披露较为详细外。中国人寿、中国平安和中国太保仅有笼统概括,并没有分类的详细说明。其次,从主体看,样本公司的报告主体均是公司的董事会。最后,时间方面,样本公司在评价报告中都明确说明评价的时间为年度1月1日起至报告期末。

2.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

(1)董事会内控责任声明

样本公司在评价报告中都做了关于董事会内控的责任声明,如: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内控自评的依据

样本公司除依据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以及保监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及《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通知》(财会〔2010〕11号),保监会《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基本准则》(保监发〔2010〕69号)等内控相关规定外,还结合自己的具体规定对内控状况开展自评,如《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审计评价办法》,《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手册(试行)》以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部控制评估办法》规定的程序。中国人寿还执行了萨班斯法案404条款;而新华人寿在2012年全面推进《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实施工作,正式了统一的内控评价手册,更新了内控实务手册。

(3)内控自评的程序和方法

样本公司基本都遵循了评价依据所规定的程序,包括:制定年度内控评价方案、组织成立各级内控工作评价组、实施现场评价工作、识别认定缺陷、编制年度内控评价报告等。但在评价过程中所用方法不尽相同。中国平安和中国太保类似,都建立了内控自查和内控稽核独立评价流程。中国平安通过加强项目管理、过程管理、质量复核,固化项目方法和程序,对评价结果分类等,规范工作的开展。通过内控系统完成内控评价的发起、测试、汇总、复核、审批、整改追踪、结果分析等工作,整体工作流程及底稿通过该系统实现。管理层自评工作分计划、主数据更新、自评测试以及整改汇报四个阶段进行。内控稽核独立评价分审阅管理层自评结果、独立测试、整改汇报及报告四个阶段开展。中国太保通过明确评价方式、频率、覆盖面、方法和程序、评价结果分类等内容,对工作的开展进行规范,使内控评价结果更符合企业内控基本规范的要求。自查和评价过程中,采用了个别访谈、调查问卷、专题讨论、穿行测试、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适当方法,广泛收集公司内控设计和运行是否有效的证据。中国人寿在评价过程中,采用访谈、穿行测试、控制测试等方法,采取建立样本库并从中抽样的方式执行内控评估,检验公司内控的有效性。为确保内控评估工作的效率效果,总公司每年初开展内控评估试点工作,选择一家省级分公司,通过研讨修订及实地验证的方式对上年度内控评估模板进行修订,各级公司根据修订后的模板执行本年度内控评估工作。上述模板明确了样本库要求、抽样要求以及评价步骤、关注要点。此外,为确保抽样的准确性,公司建立了统一的抽样平台并下发随机抽样工具。新华人寿综合运用访谈、询问、观察、检查等方法,收集公司内控设计和执行是否有效的证据,对公司内控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测试,包括穿行和控制测试,填写评价工作底稿,分析、识别内控缺陷,经最终确认得出评价结果。针对发现的内控缺陷制定相应整改计划或方案并推动后续整改工作。

(4)内控缺陷的认定与披露

样本公司均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中关于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内控缺陷认定标准,结合多种因素,研究确定了适用本公司的内控缺陷具体认定标准。中国平安2011年的内控自评报告,披露了与非财务报告相关的内控缺陷情况均为一般缺陷,可能导致的风险均在可控范围内,对公司财务报告目标的实现不构成实质性影响,并且已认真落实整改;2012年则披露不存在重大缺陷。新华人寿在评价报告中披露公司未发现重大缺陷,指出了一些其他缺陷,并制定详细整改措施;在2012年的评价报告中还包括了对上年度已发现缺陷的改善情况。中国人寿在2012年简单披露公司未发现报告期内存在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并未对详细情况或一般缺陷做出说明。但中国人寿2011年度的报告和中国太保的内控自评报告中并未披露内控是否存在缺陷。

(5)董事会签章

内控报告的责任主体为董事会,其应在经会议通过后的评价报告上签章,表明对内控报告的可靠性负责。样本公司的报告首页均有董事会签章。

3.披露格式

规范的报告格式,有利于信息使用者进行搜集、分析和比较。经过2007年到2012年的发展,四家样本公司披露格式不断完善。新华人寿的内控评价报告最为详细、合理,总共分为八个部分,一总体情况、二评价依据、三评估范围、四评价程序和方法、五基本情况、六缺陷及认定情况、七缺陷整改措施、八内控有效性结论。中国人寿较为详细,分为七部分,一董事会声明、二内控建设工作情况、三总体情况、四评估范围、五程序和方法、六缺陷及认定、七整改情况。中国平安的内控自评各部分为,一整体情况、二评估范围、三评价方法和程序、四缺陷认定标准、五有效性结论,不像新华人寿和中国人寿内容详细、分类具体。而中国太保两年的内控评价报告过于简单,第一部分为总体情况,第二部分为评价程序和方法,其中写到了缺陷认定标准。

(三)样本公司内控自评报告存在的问题

我国对金融、证券、保险业企业内控信息披露的要求比一般公司更为严格,其内控自评报告理应披露得更为规范、具体。但通过上述分析发现,当前我国上市保险公司内控自评报告还存在诸多问题。

1.披露主体缺失。使得内控自评报告无法确认责任归属,或无法保证内控按相应规范有效地设计实施。虽然,中国人寿和中国平安明确披露主体为董事会,但缺乏对内控设计及其运行的概括性描述和评价,基本是宣传自身内控建设的成绩,很少指出内控中尚存的缺陷或需改进之处。

2.公司只披露有效的内控措施,对无效的或有缺陷的避重就轻,不披露或者少披露。

3.报告格式不规范,缺乏统一性。内控自评报告多采取“作文式”,报告内容缺乏条理和重点,影响信息使用者的使用。

4.信息量差异较大。如,新华人寿披露的内容较多,中国人寿、中国平安次之,中国太保披露的内容最少。

二、完善的建议

应从内控自评报告的范围、内容和形式等方面加以完善。

1.报告范围。当前面临的问题是内控自评报告披露范围是仅限于会计控制,还是应扩展到内控的各个环节。我国证监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中的对此的提法与五部委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提法存在差异,必将导致各企业披露的不统一。建议将披露范围限定在与财务报告有关的内控方面。

2.报告内容。应至少包括以下四方面:(1)明确董事会和管理当局对内控及出具内控自评报告的责任。(2)企业内控情况的简要描述。(3)对企业的内控制度设计是否健全、执行是否有效的说明,其中须包括内控是否有效的结论(下转第23页)(上接第20页)性意见。如企业内控在某些方面存在重大缺陷,应进行披露,并专项说明拟采取的纠正措施,同时保证除了已披露的重大缺陷外,不存在其他重大缺陷。(4)对所依据的内控标准或规则框架进行说明。

3.报告形式。证监会应对内控自评报告的形式做出规定,以便信息使用者进行搜集、分析和比较。

4.披露形式。强制披露与自愿披露相结合。在强制性披露发挥监管的同时,也应对自愿性披露给出指南,以引导上市公司披露。并不断完善市场环境,给上市公司进行自愿披露提供动力。这样既可提高内控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也可以引导企业将内控作为自律要求。

5.明确法律后果。在相关规范中明确违反规则将导致的法律后果,为处罚提供法律依据。

6.建立质量评价指标体系。以便据此对上市公司的内控自评报告评分,每年对外公布一次评价结果。以帮助投资者解读内控自评报告,促使上市公司不断提高报告的质量。

参考文献

[1]赵爱玲.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评价与报告体系的构建[J].财经理论与实践,2009,

评先公示报告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保障纳税人的民利,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强化依法治税,实现公开办税、公正执法、公平税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政务公开的意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强化政务公开组织领导,规范公开内容,创新公开形式,完善公开制度,推进政务公开的规范化、制度化和长效化,打造江苏阳光国税,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江苏省各级国家税务机关。

第三条深化政务公开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严格依法。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开展政务公开工作。

(二)全面真实。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都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全面、准确地公开办税事项和行政管理事项。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可靠,防止和严禁任何弄虚作假行为。

(三)及时便捷。积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因地制宜,及时、方便、快捷地公开相关事项。

(四)注重实效。从实际出发,突出在权力运行过程中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涉及纳税人的切身利益、群众关注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注重可操作性,循序渐进,分步实施,讲求实效,克服形式主义。

(五)便于监督。公开的形式和范围应注重便于群众监督,创新公开载体,拓宽公开渠道,增强权力运行的透明度,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政务公开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公开的内容上力求全覆盖。包括对社会和纳税人公开的内容和对系统内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对社会和纳税人公开的内容:

(一)部门职能类。公开内部机构设置、职能分工、岗位职责及权限、税收服务承诺和工作规范、征收管理及税务检查规定等情况。

(二)执法依据类。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国家政策规定。

(三)规划计划类。税收工作发展规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四)行政许可类。税务行政许可的设定、调整和取消情况,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办事条件、受理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和审批结果,以及税收法律救济等情况。

(五)办税程序类。纳税人办理涉税事项的条件、方法、步骤等,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等。

(六)其他应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对系统内公开的内容:

(一)人事管理类。干部竞争上岗、选拔任用、公务员录用、人动、教育培训、评先推优等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二)财务管理类。公开财务管理制度、单位年度预决算、财务经费收支情况以及财务审计结果等情况。

(三)物品及资产管理类。政府采购招投标项目的立项及结果,固定资产的使用管理、变更及处置等情况。

(四)基建管理类。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投资规模、建设周期等,以及建设工程招投标、基建项目的执行情况、决算情况等。

(五)后勤服务类。公有住房、车辆管理、办公用品管理、公务接待、后勤日常管理等。

(六)涉及干部切身利益的医疗、工资福利、培训、奖励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办理情况。

(七)其他应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下列政务信息可以依法免予向社会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机关内部研究讨论、审议待定的工作信息;

(三)涉及商业秘密或者纳税人以不公开为条件所提供的信息;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六)其它不宜公开的信息。

第三章政务公开的范围和形式

第八条公开的范围上力求全方位。要按照有利于群众知情、办事和监督的要求,从实际出发,根据公开事项的不同内容和特点,因事制宜、灵活多样运用各种有效形式在不同的层次和范围进行公开。

第九条税务公示、公报、公告、函告等,利用网络、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媒体,举行新闻会、通报会、听证会、论证会、咨询会、联席会、工作通报会,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税收法律救济环节中的宣传、辅导、受理咨询等服务事项和措施等。

第十条对系统内干部职工公开采取的主要形式有:在内部办公网,召开局办公会、中层干部会、干部职工大会等不同层级会议公布,公文处理系统传递,编印信息简报,内部通报,下发文件等等。

第四章政务公开的主要程序

第十一条严格规范公开的程序。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要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和反馈的程序,主动公开政务,并严格限制不公开事项的范围。

第十二条对于应当让纳税人和内部干部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按照规定程序及时、主动公开。

对于不能公开或暂时不能公开的事项,必须说明理由,并报本单位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变更、撤销或终止公开事项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并通过各种载体及时告知公众。

第十三条除公开目录列举的内容外,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由向政务公开办公室提出,经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同意后及时。

第十四条公开内容的更新应根据实际情况,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指定的相关单位和部门定期维护并及时更新。

第十五条强化政务公开内、外网信息交换,推动公开程序网络化进程。

第四章政务公开的时间和期限

第十六条政务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内容、形式相适应,以不影响办事、决策和取得最佳客观效果为原则,注重事前、事中、事后和长期公开、定期公开、及时公开相结合。

第十七条临时性重要工作或突发性公共事件应依法及时公开。

第十八条除特殊情况外,公开的事项应在生效后5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九条法律、法规、规章对政务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各级国税机关应根据公开事项执行时限确定公开期限。凡具有相对稳定性或经常性的办税、办事事项应长期公开,阶段性事项定期公开,临时性事项及时公开。

第六章政务公开的组织领导

第二十一条各级国税机关要把政务公开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建设法治政府的基本要求,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领导,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实施,全面提高政务公开工作水平,务求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第二十二条各级国税机关要建立深化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局领导和机关各部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监察室,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明确有一名同志为办公室成员。

第二十三条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协调、检查、监督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

(二)审议本单位政务公开的项目、内容、范围、形式;

(三)检查、指导、督促基层单位开展政务公开工作;

(四)每年对政务公开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分别向同级党组和上级主管部门作出报告;

(五)协调和处理其他涉及政务公开的事宜。

第二十四条政务公开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在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具体处理政务公开的日常工作,协调本单位与上级有关部门及下属各单位的关系;

(二)收集回复群众对公开、公示内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三)具体检查、考核、促进基层单位政务公开工作;

(四)及时向政务公开领导小组汇报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情况,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五)每年对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考核总结,提出下年度的工作计划。

(六)协调和处理其他政务公开工作的事宜。

第七章政务公开的工作制度

第二十五条建立和完善政务公开“党组统一领导,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组织协调,职能部门各负其责,纪检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要明确责任,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各级国税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政务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分管局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各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既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密切协作、形成合力。要把政务公开工作与业务工作紧密结合,统筹安排,按照省局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系统的实际,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上下联动、整体推进的政务公开工作体系。

第二十六条建立政务公开评议评价制度。定期组织由特邀监察员、国税干部和纳税人代表等组成的评议小组,通过会议评议、网上评议、问卷调查等形式,对公开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全面,时间是否及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制度是否落实到位等进行评议。对评议中反映出的问题,应积极改进,认真整改。

第二十七条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审核制度。所有公开的内容必须经过事前审核,准确把握公开的重点、范围、形式和时机等。建立预示制度,对涉及本单位建设和发展的重大问题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在决定和办理之前,应事先公开方案和议项,在充分听取干部、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加以完善,再予以正式公布和实施。

第二十八条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内容,制定考核办法,量化考核标准,定期组织检查考核,考核结果与评议结果相结合,与评先选优挂钩,作为单位和个人考评、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推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明确纪律责任、处理依据和标准,对工作不力,搞形式主义的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甚至损害群众合法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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