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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承担工伤

自愿承担工伤范文第1篇

劳动者承诺不签合同,用人单位照样支付双倍工资

【案例】 2013年2月1日,严倩入职时,公司担心自己日后被劳动合同所约束,表示不想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严倩同意并愿意出具表示“系本人自愿不签订劳动合同,一切后果与公司无关”的承诺书,则可以上班。怕失去就业机会的严倩当即答应。四个月后,严倩因旷工而被公司解聘。严倩虽无异议,但要求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而公司则以严倩已承诺自愿担责为由拒绝。

【点评】 公司必须向严倩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也指出:“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即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即使劳动者不同意,用人单位也只能终止劳动关系,而无权以此推卸责任。因此,尽管严倩已事先承诺,但并不等于真的就是“一切后果与公司无关”,公司同样必须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担责,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者承诺工伤自负,用人单位照样承担工伤责任

【案例】 2013年2月15日,苏萌入职一家公司时,公司为能节省开支而不为苏萌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为又能逃避由于工伤带来的责任,要求苏萌承诺“工伤自负”,否则便不予录用。苏萌为获得该份工作不得不照办。一个月后,苏萌因在上班途中遭遇车祸,不仅花去3万余元医疗费用,还落下九级伤残。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后,公司以苏萌已有承诺为由,拒绝承担任何费用。

【点评】 公司必须承担工伤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即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且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效的批复》则规定得更为明确:“工伤概不负责”,“既不符合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应属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鉴于公司未为苏萌办理工伤保险,就必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担责,即应“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劳动者承诺不办医保,用人单位照样赔偿相关费用

【案例】 2013年3月1日,许靓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一周后,因发现许靓有“跳槽”倾向,公司担心造成不必要损失,遂决定不为许靓办理医疗保险。为表示自己绝不“跳槽”,许靓按照公司要求出具了“自愿不要公司办理医疗保险”的承诺书。两个月后,许靓在干家务时不慎被摔伤。面对许靓的上万元医疗费用,公司以承诺书为据拒绝给予补偿。

【点评】 公司应赔偿许靓的损失。《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劳动法》第七十二条也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即参加和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强制性义务,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规避,劳动者自己也无权放弃。而《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也就是说,许靓的承诺书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没有法律约束力。公司对许靓因没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所导致的不能从社会保险机构报销医疗费用的损失,自然必须因存在行为违法而“买单”。

劳动者承诺自愿加班,用人单位照样支付加班工资

【案例】 2013年5月初,一家公司接到了一笔大订单。为按期交货,又能节省加班费用,公司倡导了为期半个月的“每天加班4小时,不要公司加班费”活动,并将此次参加情况作为考核员工忠诚度的依据。许多员工迫于压力,只好报名并出具承诺书,周颖便是其中之一。事后,周颖觉得自己实在太亏而要求公司支付加班费,但被公司认为无权反悔。

自愿承担工伤范文第2篇

___受雇在甲方船上务工,XX年七月x日不慎意外死亡。乙方系死者___的直系亲属。甲乙双方就死者___的善后事宜经协商一致,自愿达成条款如下:

一、甲方愿意一次性支付给乙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等共计人民币__万元整(¥:__元),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赔偿款额;

二、甲方将上述__万元整(¥:__元)于本协议签订后__日内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帐号。帐号为:__;

三、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后,由乙方内部自行分配、处理,其分配、处理的方式、后果与甲方无关;

四、甲方履行汇款义务后,乙方任何人就此事保证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___死亡一事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

五、甲方履行汇款义务后,就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权利、义务。以后因此事衍生的结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六、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

七、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每人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____年x月x日

甲方:东方虹乙方:太阳神

甲方:____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____,职务:____

意外死亡赔偿协议书

乙方:________之父,身份证号码:______

____,____之母,身份证号码:____

乙方之子____系甲地契位的工人,因工作原因于____年__月__日发生工伤事故,经抢救无效于____年__月__死亡。____,__,____岁,身份证号码:______,供养支属及直系支属身份情况:

父亲:____,年龄:__岁,出生日期:____年__月__日,家庭住址:________;

母亲:____,年龄:__岁,出生日期:____年__月__日,家庭住址:________。

为妥善处理____工伤死亡的善后事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____省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例,现甲、乙双方就赔偿问题,在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一次性付出乙方丧葬补助金、供养支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共计人民币____元(大写:____整),除上述费用外,乙方不得再向甲方主张任何赔偿或赔偿费用。

二、自甲、乙方双方签署本协议,乙方收到甲方____元工伤赔偿款之日起,甲、乙方双方同意终结____的工伤死亡赔偿纷争,乙方及其近支属自愿放弃主张赔偿差额的权利,自愿放弃基于____工伤死亡所产生的各项权利及所享有仲裁、诉讼的权利。

乙方及其近支属不得再就工伤赔偿事件向甲方提出任何形式的赔偿要求;不得向有关政府部门投诉本变乱或有任何异议;不得要求甲方将死者____的尸体运回______市,而应就地在殡仪馆进行火化处理;如乙方违反上述商定,则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意外死亡赔偿协议

协议书格式甲方:东方虹乙方:太阳神

___受雇在甲方船上务工,二零零九年七月x日不慎意外死亡。乙方系死者___的直系支属。甲乙双方就死者___的善后事件经协商一致,自愿达成条款如下:

一、甲方愿意一次性付出给乙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等共计人民币__万元整($:__元),乙方同意接受上述赔偿款额;

二、甲方将上述__万元整($:__元)于本协议签署后__日内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帐号。帐号为:__;

三、上述费用付出给乙方后,由乙方内部自行分配、处理,其分配、处理的方式、后果与甲方有关;

四、甲方履行汇款任务后,乙方任何人就此事保证不以任何形式、任何来由就___死亡一事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

五、甲方履行汇款任务后,就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权利、任务。以后因此事衍生的结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六、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

七、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每人各执一份。

____年x月x日

自愿承担工伤范文第3篇

姓名:_____ 性别:_____ 民族:_____年龄: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乙方:

姓名:_____ 性别:_____ 民族:_____ 年龄: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乙方于_____年_____月_____ 日在重庆泽学一生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品牌九锅一堂金源不夜城店吃饭期间因店内员工操控失误导致大腿被烫伤。事后,甲方立即将乙方送往医院救治,并支付乙方治疗所需费用,同时积极并妥善处理与乙方的人身伤害赔偿事宜。现经乙方主动提出,要求甲方给予一次性伤害赔偿费用,故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一次性赔偿协议:

一、自乙方受伤之日起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因乙方人身损害所实际发生的和其他应当由甲方支付的医疗费、交通费等各项费用共计__________ 元(大写:人民币__________),已由甲方全部支付给乙方;本协议签订之后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向甲方主张前述期间即乙方受伤之日起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发生的任何费用。

_____二、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伤残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等相关人身损害损失的全部费用(以下合并简称“一次性补助金”),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 元(大写:__________ );由甲、乙双方签字时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三、一次性补助金为甲、乙双方所自愿协商之数额;或与法定数额有所出入,此为乙方自愿对其合法权利进行的适当处分,即乙方自愿放弃其他权利。

四、乙方收到一次性补助金后,应当合理分配、处理,并留足可能发生的后续治疗、护理、营养、交通等相关费用;乙方自行决定此费用的分配方式,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五、基于乙方所受之伤有可能可以评定伤残等级,乙方自愿表示放弃伤残等级鉴定,甲方所赔付的“一次性补助金”已经包括乙方可能达到伤残评定等级后的相应残疾赔偿金等一切费用。

六、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乙方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仲裁等方式)任何理由就与劳动、伤害等有关事宜向甲方主张任何其他费用或承担任何责任。

七、本协议的签订并不直接或间接的表示甲方对乙方所发生的人身伤害负有过错或承担法律责任。

八、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甲方按照本协议支付完本协议约定的赔付款项时,甲乙双方所有的权利义务完全终止,双方不再具有任何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共同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日期:_____年_____月 日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

自愿承担工伤范文第4篇

学生监护人自愿委托甲方在暑假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对学生进行基础知识强化教育,为了确保学生暑假期间在学习班的人身安全,严格责任界限,健全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一体化网络,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学习班实际情况,双方特签订本安全协议书:

1、学生的监护人是学生的父母或依法确定的监护人,其监护关系不因学生的入学而转移给学习班,学习班与学生只是教育管理关系。监护人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学生在学习期间学校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

2、学生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损害赔偿纠纷,按本协议第3条处理。

3、学生在学习班生活、学习期间,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身体受到伤害,一般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如学校有过错的,按学校过错的大小确定学校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如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一般由学生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符合下列条件即可确定学校无过错:

(1)损害事件的发生与学习班的设施有关,但学习班的设施并无缺陷;

(2)学习班或老师履行了应尽的教育管理职责,损害事件仍不可避免地必然发生。

(3)学生患病是自身身体素质引起的,产生后果由监护人承担责任。

5、严禁教职员工侮辱、殴打、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如因此造成后果的由教职员工和学习班共同负责,但教职员工履行职责,进行正常的批评教育,出现意外后果的,学习班不负责任。

6、学习班开展校内外集体活动,因组织不当,造成意外伤害的,学习班应承担责任;因学生不听指挥,违背有关规定,造成意外伤害的,学习班不承担责任。

7、学生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出现交通事故的,由肇事方负责。

8、学习班严禁学生玩火、玩电、玩水、火炮、玩锐刃钝器器物,因此发生赔偿纠纷,一般由肇事者承担责任;如果学习班、老师明知有上述危险情形而不制止的,学习班承担相应责任。

9、学生应按学习班指定地点食宿,在校外食宿造成意外后果的,学习班不承担责任。学习班指定的提供食宿方应按学习班签订的责任书去履行职责,否则造成意外后果的,由提供食宿方负责。如果受害方能证明学习班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学习班可承担部分责任。

10、教职员工擅离工作岗位或虽在工作岗位但未认真履行职责,或违反工作要求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由学习班负责。

11、已投保的学生在校园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或受到意外伤害,学校有责任积极配合家长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

12、安全事故发生后,受伤害的学生,其父母(监护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经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学生在该学习班学习期间。

甲方

代表签字:

自愿承担工伤范文第5篇

关键词:全民健身 志愿服务 法律风险

中图分类号:G8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643(2013)07-0099-04

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是指由自愿者为全民健身参与者提供的无偿帮助,目的在于使全民健身的参与者获得更为全面、准确的指导,从而更加方便、顺利地完成体育锻炼。作为一种志愿性质的服务行为,其拥有着一般志愿服务的特征,同时由于服务内容以体育锻炼为主,各种体育技术性特征也存在于其中。我国现阶段对于志愿服务的法律风险缺乏专门的防范制度和手段,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法律风险和防范问题尤为突出。

1 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特征和主要类型

2011年2月,国务院颁布了《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这是我国首次由全国最高行政机关以计划的形式对民众体育锻炼活动进行展望和规划。在这一规定中,明确了志愿服务工作在全民健身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全民健身计划中提出的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工作重点可以概括为人力资源和技术资源两方面。人力资源方面,建立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组织体系,健全志愿者的注册管理制度,对志愿服务主体的志愿者进行有效的组织和管理;技术资源方面,加强志愿者培训工作,普及相关知识,从而提高志愿服务的专业化以及服务水平。

志愿服务是充分发动群众自我服务的热情和积极性,以志愿者的服务精神为内核,以“道德良知、社会责任、文明素养”为基础,以“改善社会服务、促进社会进步”为目的,以“自愿贡献时间和精力”为代价,无偿地为社会提供相应的服务。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拥有与一般意义上的志愿服务相同的内涵,但由于同体育锻炼为主要内容的全民健身相联系而体现出了其自身与众不同的若干特点。

首先,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具有技术性特征。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一项重要目的在于向其参与者即志愿服务对象传授科学的锻炼知识和技能,由此引导其正确锻炼身体。在这一服务过程中,专业知识的传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些专业知识主要包括特定项目的运动方式和技巧、各项体育赛事规则、运动损伤的急救和处置等方面的内容。技术性特征的存在客观上对全面健身志愿服务的主体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只有拥有相关知识的人员才能被注册为相应的志愿服务主体,对于那些有志于从事相关志愿工作的非专业人员,有关部门也应当积极对其进行相应的培训,提高其参与志愿服务的知识和技能水平。

第二,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过程不仅向服务对象传授了技艺、提供了方便,同时也具有较高的社会公益价值。这里所谈到的社会公益价值与一般意义上志愿服务背后彰显的社会精神有所区别,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具有更为明显的社会收益属性。这种广泛的社会收益属性是由全民健身自身携带的文化性决定的。全民健身不仅是一种动员民众广泛参与体育锻炼的口号,其目的更在于营造一种全体社会成员积极提高自身身体素质的风气。社会风气的重要作用在于指引。全民健身参与者健康的身体状况和轻松愉悦的心态将对那些情于锻炼身体的社会成员进行感染和吸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主体在提供各种锻炼条件的同时也客观上对其他社会成员形成了一种无形的召唤。近年来,广受欢迎的广场舞就是一个十分鲜活的例子,组织者往往通过大型音箱播放节奏感强烈的音乐,参与者伴着音乐翩翩起舞。这种音乐不仅仅是他们进行舞动的依托更是对周边文化的一种丰富。每当夜幕降临,附近生活的人们便可以听到悦耳的音乐声,不少群众更是直接走入舞丛,锻炼身体,放松心情。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社会公益价值正是体现于此。

第三,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体育锻炼都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无论是具有高强度对抗性的球类、搏击等运动,还是执行条件较为危险的攀岩、探险类等运动,甚至是相对较为温和的太极拳、武术等锻炼形式亦有可能因为场所内部或外界因素的干扰而具有安全隐患。这种人身危险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两类,一类是由于错误的锻炼方式对人体造成的积累性损伤,另一类是锻炼过程中各种意外性因素诱发的伤害。前者表现相对较温和,属于体育锻炼的副作用范畴。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提供者应当积极地为服务对象提供相应的咨询和指导,帮助他们改变自身存在的可能导致身体损伤的错误技术动作;对于已经产生了积累性损伤的服务对象,应当向他们传授损伤康复手段和方法。后者的表现相对较为激烈,事前各项准备仅仅能够将其发生的几率尽量降低但无法完全消除。例如,体育对抗中的误伤、快速移动中的不慎扭伤、开放性场地来自于外界的各种侵入性伤害。

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因为其提供主体的不同可以划分为两类,一类是社会体育指导员提供的定期服务,一类是体育专业人士提供的不定期服务。社会体育指导员是全民健身的重要组织力量,他们拥有为全民健身参与者提供无偿服务的热情,通过国家有关部门的培训和考核,颁发社会体育指导员执业证书。由于设置了执业门槛,他们提供的相关服务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对服务质量和服务时间均有较为充分的保证。近年来,各地还尝试了邀请体育界名人参与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做法,不少世界大赛的奖牌获得者走上街头,利用其明星效应吸引更多的社会成员参与体育锻炼。这种做法不仅将全民健身与体育界明星自我宣传巧妙结合,更通过相关的媒体报道营造了一种健康的社会风气。

2 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法律风险的表现

任何一项制度在设计之初都力图尽量避免其执行过程中有可能产生的各种风险和隐患。但是这种努力往往会是徒劳的,因为制度设计者无法穷尽制度执行的各种可能,更无法具有一种超然的远见对将来或即将发生的某种情形进行准确而无偏差的预测。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本质在于动员其参与者中愿意无偿对其他成员进行组织、服务的人员,利用他们的力量实现自发自觉的全民性质的体育锻炼活动。将志愿服务精神引入全民健身之中,其初衷和制度设定都是十分合理的:一方面符合了我们党和国家一直以来秉承的群众工作路线,另一方面也克服了政府主导的“政策型”发动方式的冰冷面孔。但由于这种志愿服务同时涉及到相关社会关系及法律关系,使得该项服务的开展必然面临各种法律风险,主要体现为志愿者意志之外的风险、志愿服务内容之外的风险、参与人员之外的风险。这些风险有些可以适用现成的法规予以规制,但有些却因涉及特殊问题而难以获得有效的解决。

2.1 志愿者意志之外的风险

志愿者意志之外的风险是指全民健身志愿服务过程中,志愿者由于意志之外的原因过失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法律风险。这类风险中,志愿者主观上不具有加害他人的心态,客观上实施的是正常的体育锻炼指导行为。由于意外性的因素导致该正常行为的结果出现偏差造成服务对象或者第三人人身伤害或财产上的损失。例如,球类项目中的正常技术动作导致对方身体受伤,对抗性体育运动中的正常进攻行为导致对方被击伤等等。

在一般意义上的侵权责任中,不论加害人是否主观上存在加害的故意,都应当对受害方承担侵权损害责任,如果加害人主观上属于过失,则在赔偿责任上进行适当的减轻。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因为具有志愿属性,这一归责原则的适用就存在了一定的差异性。如果完全按照一般的侵权责任要求志愿者承担其正当业务范围内的过失侵权责任则有可能伤害其从事志愿服务的积极性,从长远来看并不利于志愿服务事业的普及。域外相关法律的做法是,为志愿者提供过失侵权的免责保护,例如美国在1997年颁布的《志愿者保护法》明确规定:“志愿者在代表非营利性组织或者政府部门进行志愿服务时,不对其由于疏忽大意造成的损害负责;只有当该伤害行为属于故意行为或者犯罪、严重过失、重大渎职,或是明知自己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权利受损而不加以控制的”。而在被害人的赔偿方面,域外立法作出了替代责任性质的规定,台湾地区“志愿者服务法”中规定,志愿者遵循志愿服务单位的指示进行志愿服务时,因故意或过失造成他人权利受损,志愿服务单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种替代责任确立的法理依据在于:志愿服务单位、志愿者以及服务对象之间建立了三方法律关系,志愿者的无偿服务事实上是志愿服务单位或机构志愿精神和志愿宗旨的具体化,志愿者的行为起到一种中介的桥梁性作用将服务单位同服务对象进行连结。一旦志愿者的行为过失地造成服务对象权利受损,责任就转移给了志愿服务单位。

我国虽然没有直接针对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法律规定,但是部分省市在志愿服务领域的地方性法律文件明确了志愿者的过失侵权免责原则。例如《广州市志愿服务条例》规定:志愿者在志愿服务过程中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并对其造成损害的,有志愿服务组织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志愿者对该损害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志愿服务组织有权依法向其追偿。这样的立法范例正是全民健身志愿服务中志愿者意识之外造成服务对象或第三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良好示范。

2.2 活动内容之外的风险和参与人员之外的风险

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内容具有一定的专属性,这同一般意义上的志愿服务存在着区别。例如,指导球类项目技术的志愿者在服务过程中仅仅对其所传授的相关技术负责,保证其传授的技术不会导致服务对象直接性的身体损伤,在这项志愿服务过程之中,体育用品的质量、场馆的安全情况则不在志愿者负责的范围。在这样的前提之下,全民健身志愿服务过程中便产生了两种排除在专属内容之外的风险――活动内容之外风险和参与人员之外风险。活动内容之外风险是指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所针对的体育项目本身之外的各环节可能导致的服务对象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具体而言,包括体育器材质量安全风险、场馆安全风险等。这类风险本质上同志愿服务之间关联不大,应当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的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场所安保责任等确定责任归属和赔偿问题。

参与人员之外的风险是指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当事人一即志愿者和服务对象在志愿服务进行过程中受到第三人侵害,造成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情形。如果侵害行为发生在某一体育场馆内部,则可以用一般的场所安保责任进行解决,此处无需赘言。近年来随着我国的全民健身事业的逐步发展壮大,居民小区的广场被广泛利用为各种体育锻炼活动的场所。这种开放性的场所缺乏相应的直接管理部门,难以用场所安保责任确定侵权行为的责任归属。尤其是对于开放场所志愿服务过程中志愿者受到第三人伤害的情形,如果加害人明确,则应当由加害人承担全部侵权责任;如果加害人不明,可以借鉴《侵权责任法》中关于“见义勇为”行为的处理方式,即受益人对志愿者进行适当补偿,而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受益人应当认定为服务对象和社区居民组织。

3 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法律风险的防范对策

如前所述,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同一般的社会活动相同,在执行过程中都可能面临各种社会风险,而由于服务内容的特殊性,这种风险的呈现方式也不同于一般的志愿活动。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正处于起步阶段,对其发展过程中可能面对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合理的防范显得尤为重要。

对全民健身志愿服务过程中各种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的防范对策主要基于四个方面:风险回避、损失控制、风险分担和风险转移。这四方面的工作既包括相关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健全,也包括配套措施的完善。

3.1 风险回避

风险回避就是在全民健身志愿服务之前的事前风险预防性措施。在这一阶段,志愿者的组织单位应当做好三方面的工作:首先,对参与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志愿者进行安全意识教育,这具体包括运动损伤的迅速处置、突发状况的应急处理、服务项目的可能导致的各种人身伤害问题等方面的内容,这些与安全相关的知识和技能应当成为事前培训的重点内容,并作为社会体育指导员执业资格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次,排查相关的运动器材和设施,各类体育器材应当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检修,对于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器材进行迅速处理,暂时缺乏维修条件的应当进行醒目的标识,防止其可能导致的安全问题。志愿者自己携带的各项用于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设备和器材应当经过相关部门的检查通过付诸使用。第三,志愿者组织单位应当在志愿服务活动开始之前履行告知义务,向志愿者明确传达其所要服务的项目及其可能具有的风险。如果以招募的形式向社会征集志愿者,还应当准确地对年龄状况、身体状况和相关技能掌握状况等方面做出相应的要求,并进行严格的审核。除此之外,全民健身志愿服务应当尽量回避那些风险系数较高又缺乏严密的安保条件的运动项目。

3.2 损失控制

如前文所述,全民健身志愿服务中的各类风险是客观存在的,损失的发生也是无法避免的。一旦全民健身志愿服务过程中出现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单位应当尽自身最大的努力将其损失控制在最小程度。体育锻炼过程中发生的损伤一般都具有较强的规律性,从事体育专业的人员一般都有损伤应急处置的技能;对于社会体育指导员,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加强体育损伤的发生机理、处理方式的培训,在其从事志愿服务之前还应当进行实践考核。以社区为依托的全民健身组织,应当建立全民健身应急处理小组,该小组成员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牵头,会同社区卫生组织相关人员组成。小组应当配备适当的运动损伤处理药品和器材,对于那些情况处在可以控制阶段的人员直接进行简易的处理。对于大型的全民健身活动,相关组织单位应当配备急救人员在周边进行定点候诊,志愿服务人员一旦发现有服务对象存在身体损伤或疾病发作,应当立即将其送往急救人员处进行紧急处理。

3.3 风险分担

风险分担,就是对已然面对的各项损失进行责任上的分配,建立志愿者、服务对象、志愿服务组织三者的合理关系,以此为基础确立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志愿者在服务过程中的过失侵权免责的制度。首先,明确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提供者同志愿服务组织之间的关系。志愿服务组织属于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提供者的登记注册、管理机构,志愿者经过各地志愿者服务组织和体育行政部门共同组织的考核合格后获得参与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资格,并进行登记和备案。这是适用志愿者过失侵权免责规定的先决条件。其次,援引《侵权责任法》中关于雇主责任相关规定,明确在全民健身志愿服务过程中,志愿者造成服务对象或者第三人损害时,由志愿服务组织承担赔偿责任;志愿者对其造成的伤害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时,与志愿服务组织承担连带的赔偿责任,在此种情形下,志愿服务组织有权向志愿者进行追偿。第三,全民健身志愿服务服务提供者在志愿活动中权利受到损害,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协助其维护自身权利,并在其请求加害人赔偿不成功时先行向志愿者进行相应的赔偿。第四,志愿者单方面违反与志愿服务组织的协议,造成其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