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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决算公开自查报告

预决算公开自查报告

预决算公开自查报告范文第1篇

一、英美预算审查监督的机构设置和职能

发展一套较为完备的预算组织机构是现代议会发挥预算影响力的基本条件,它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改变与政府之间预算信息的极度不对称,降低预算的复杂性和技术性带来的审查监督障碍。

(一)英国:最具特色的预算审查委员会和独立的信息辅助机构。作为预算民主的最早发源地,“无代表不纳税”和“非经议会同意不得进行任何支出”的传统规则推动了英国议会在成立之初对财政预算的掌控。这种权力主要在下议院手中,议院设立的公共帐目委员会(The Public Accounts Committee)负责检查政府各执行机构的拨款及其他帐目,并把审查结果及有关建议一同提交下院。英国国家审计署隶属于英国议会,每年提出预算监督与审计报告,还负责向公共帐目委员会派出审计和检查专员,确保该委员会有效地开展工作,并通过委员会向英国下院提出各种建议。

除此之外,英国历史上曾经设立过预算委员会、支出委员会对政府预算进行审查监督。现在除了讨论政府税收和支出的全院委员会外,涉及财政事务最广的财政委员会在每年对财政事务进行质询的过程中日益活跃。

(二)美国:系统化的预算委员会制度和专业化的辅助机构。美国自从《1974年国会预算和扣留控制法案》颁布以来,国会内部预算审查监督委员会日益完善,在参众两院形成了预算委员会、授权委员会、拨款委员会、赋税委员会并存的制度。四个委员会彼此有关联,其他三个委员会要把自己职责权限内与预算相关的信息、预测和建议提交给预算委员会,大家共同把联邦预算收支以及授权、拨款汇集一起形成整体性决议,有利于整体性审查监督工作的开展。一旦参众两院在拨款授权法案的表决时出现分歧,可由两院议长各自任命本院3~5名议员临时组成协商委员会调解。

为了提升审查监督能力,国会先后在1974年前后成立了总审计办公室、技术评估办公室、国会研究服务机构和国会预算办公室。其中,具有较高独立性的总审计办公室和国会预算办公室相当于国会预算审查监督的“左膀右臂”。据估计,审计办公室研究工作的80%-100%是直接或间接地在国会的要求下进行的。

二、英美预算审查监督的主要做法

(一)英国:基于“三读”程序的预算收支分别审查监督。英国议会对政府预算具有一定的修正权,议员不能增加或提出新的支出动议,但具有降低政府预算安排的权力。在财政年度开始前2个月左右,财政大臣把预算草案提交议会审批。

为了实现理想的税收和支出目标,英国预算收支审查监督是分别进行的。收入审查监督方面,议会一方面关注财政部制定的永久性税法草案,另一方面重点审议“财政法案”中所涉及的所得税率调整。前者提交下院后经过三读程序审批,再交由女王签署后生效。后者要在每年议会审议预算案时进行表决。其具体程序是:听取财政大臣的预算演说和征税动议,之后由筹款委员会对税收调整草案进行辩论和投票,临时生效的税收措施以总决议案的方式递交给下院,随后会进行4-5天的辩论,并对所有的决议案进行表决。大约4个月左右的时间才能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财政法案。

支出的审查监督方面,要经过一读、二读、委员会阶段、辩论阶段和三读程序,并由相关委员会进行辩论和审查。这一过程中,上院、政府和反对党可以提议修正或提出新的条款。单个部门的支出也应有相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但不是必须的;辩论过程中,下院的联络委员会可以决定哪些专门委员会的报告将会在全院会议中进行辩论,最后由下院通过决议,批复有关预算收支安排,授权支出并伴随进行执行审计。为了改变行政议会预算权力失衡现状和弥补审议时间的不足,近年来,议会又增加了两个程序,一是要求预算大臣在“财政讲演和预算报告”前提供“预算前报告”,二是实施3个“预算日”(Estimates Day)程序的改革。在“预算日”中,议员能在仔细阅读财政部门提供的预算草案信息基础上,有较为充分的时间对政府官员们提出口头和书面的质询,并对相关的预算案提出削减。

由于英国预算支出种类较为复杂,预算草案提交时间有限,预算法案在每年4月财政年度开始之前一般不能通过,议会通常会通过一个由政府部门提出的临时预算申请,来满足这一期间的预算支出。为了防止不当和无效的预算支出,公共帐目委员会在预算执行阶段发挥着重要作用:它一方面督促政府各部门明确各笔经费的预定目标,并建议监控措施,同时还就审计报告举行听证会,传唤各部审计官作证,避免审计官在政府部门工作时独立性受到削弱(审计官被派驻到相关政府机构,为议会公共账目委员会收集预算执行信息),最后会把审计报告、听证报告公布于众。

(二)美国:基于“共同决议”程序的预算收支统一审查监督。

预决算公开自查报告范文第2篇

“福建省档案局、省工商联等38家省直预算单位未公开2015年部门预算和2014年部门决算。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66家预算单位中,55家未公开2014年部门决算。”

上述地方政府部门被财政部公开点名。财政部指出,未按规定公开部门预决算报告,触犯了《预算法》的红线。同样被点名指出的还有山东省、宁波市、贵阳市、厦门市思明区、湖南省临武县、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2016年9月,财政部公布了去年底对地方2015年预算和2014年决算公开情况专项检查结果,并按当时承诺将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这是财政部首次对地方预决算公开进行专项检查,并将部分地方政府名单曝光。

2016年11月24日,财政部又部署了2016年度地方预决算公开情况专项检查工作,检查的力度和要求都高于去年。

相比财政部的专项检查,国内外民间机构和学界也纷纷对地方政府财政公开透明给与评价。上海财经大学给出的2016年省级政府透明度平均分只有42分;清华大学给出的2016年市级政府财政透明平均分只有44分,县级城市平均分只有32分;IBP(国际预算合作伙伴协会)给出的2015年中国预算开放度只有14分。

接受《财经》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财政透明是政府工作透明度的重要构成,可以让公众明白财政收支的来龙去脉,监督职能部门是否将每一笔钱都用到刀刃上。目前,中国地方财政透明度不容乐观。一些地方的相关部门忽视了对政府资产负债统计等信息的公开,导致地方出现政绩工程、拍脑袋工程。

上海财经大学省级财政透明度课题组成员邓淑莲还发现,财政公开透明也遭遇了法律的“天花板”。对新预算法没有规定公开的内容,地方政府没有动力去做法律规定之外的事情。因此,应当完善法律法规,及早出台《预算法实施条例》,为财政透明度的提升提供法律保障。 财政透明度遭遇“天花板”

财政部在对财政公开做的首次专项检查中发现,政府预算公开率几乎为100%,但是完整性不足;部门预算的公开率则相对较低。为了回应和解决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财政部公布了《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对地方预决算作出更细致的规定。

政府部门在行动,民间也从未停下监督财政公开透明的脚步。国内外学者和机构的观察发现,尽管中国地方政府财政透明度近几年来有进步,但总体而言还是处于较低水平,面临着各类制约的“天花板”。

2015年底,财政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地方2015年预算和2014年决算公开情况专项检查,涉及省市县三级预算单位近26万个。

专项检查针对的是新《预算法》颁布以来地方各级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公开情况。财政部表示,“将在检查结束后,将本次检查结果对各省(区、市)政府和部门预决算公开情况进行排序,并对社会公布。”

财政部在专项检查中发现,政府预决算公开情况较好,省、市两级政府预决算公开率均达到100%;县级政府预算公开率达到100%、决算公开率达到99%。但政府预决算存在公开内容不够完整和细化的情况,17个省级政府(含计划单列市)、159个市级政府未对2015年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的地区预算汇总情况进行说明;11个省级政府、138个市级政府未公开2014年举借债务情况说明。

这意味着,超过三分之一、近半数的省级政府和市级政府未对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进行说明。

检查结果还发现,部门预算的情况更加糟糕。截至2015年10月31日,全国有14.48%的单位未公开2015年部门预算,22.27%的单位未公开2014年部门决算。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办公室主任王泽彩对记者透露,从2015年检查情况看,已公开的预决算中,存在内容不完整、不细化等问题。一些政府和部门只公布了一般公共预算,没有公开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收支情况。而且有的预决算只公布到大类,没有细化到款、项,甚至有的公布的类只是几个重点类,没有全部予以公开。

据悉,新预算法实施之后,开始推行全口径预算,过去的一本预算(一般公共预算)变成了现在四本预算(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但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地方政府的实际操作中,一般公共预算的公开程度和详细程度都远高于其他三本预算。

此外,财政支出有两种分类方式:一种是经济分类,一种是功能分类。经济分类和功能分类中都有类、款、项三级科目,三级是逐步细化的关系。

邓淑莲表示,政府预算的问题在于公开信息过于笼统;部门预算的公开程度远不如政府预算,这一点在上海财大的调研中也可以得出相同的结论。

根据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2016年中国财政透明度报告》,2016年,省级政府部门预算的平均得分低于政府预算中的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而且不仅仅是2016年,从2014年到2016年三年的维度上观察也是如此(见图1)。

邓淑莲对记者分析称,部门预算公开程度欠佳,原因在于部门预算其实是政府预算的细化,部门预算的公开难度大于政府预算。“但是说到底还是在于政府是否严格要求部门公开,关键在于想不想让更加细化的财政信息被公众看到。”邓淑莲坦言。

针对2015年底专项检查出来的结果,财政部有关负责人称,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除了部分地方特别是基层党政领导和预算部门负责人对公开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到位,接受社会监督意识相对淡薄之外,一个重要方面是一些地方还没有结合现行法规制度,对地方预决算公开的表样体例、详略程度、公开方式等作出更加明确、细化的规定,预决算公开缺乏更为具体的操作规范。

为了推动地方做好这项工作,财政部2016年11月21日了《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

几天之后,11月24日,财政部部署了2016年度的地方预决算公开情况专项检查工作。通过记者对比两年的专项检查要求发现,2016年的专项检查工作在以往的及时性、完整性、公开形式的基础要求上,增加了对真实性的要求,“聚焦2015年决算,重点关注是否存在预算空转、虚列收支问题”。

新预算法规定,对未将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预算或者虚列收入和支出的,根据情节给予降级、撤职或开除处分。王泽彩分析称,在2016年专项检查中增加“真实性”要求,一方面是贯彻新预算法的要求,另一方面也通过查处预算空转、虚列收支问题进一步增加预决算透明度。

“今年是地方党委、政府换届之年,一些地方决策者在组织税收收入和非税收入时,不惜违背《预算法》、《税收征管法》等规定,通过‘虚列收入、虚列支出’的方式,‘空转’财政收支,获得政绩考核的理想位次。”王泽彩对《财经》记者直言。

官方对于财政公开透明的内部自查力度不小。国内外民间和学界对于地方政府的财政公开透明的监督和评价工作则更早地开展起来了。

上海财经大学连续九年对31个省级政府财政透明度进行评价,虽然总体上省级财政透明一直在进步,但2016年省级政府透明度平均分仍然只有42分(见图2)。

清华大学连续六年对295个市级政府和358家县市级政府财政透明进行评价,2016年市级政府平均分只有44分,县级城市情况更为糟糕,平均分只有32分。

IBP(国际预算合作伙伴协会)2015年的全球“预算开放度调查”中,中国仅得14分,是五类中最差的一类。

上海财经大学省级财政透明度课题组成员刘小兵分析称,地方政府财政透明之所以得分较低,是因为政府部门的公开意识比较缺乏,有种种顾虑,“基本上就是按照上面,即法律或者上级政府的要求,要求做到什么程度,它就做到什么程度。

刘小兵认为,现行法律对财政公开的要求并不高。新预算法规定,经人大审议的预算、预算调整、预算执行情况要在批准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这意味着,财政公开透明的程度取决于政府报给人大审批的详细程度。

政府报给人大审批的预决算详细程度过低,仅要求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功能分类编到项,基本支出按经济性质分类编到款。其余三本预算仅要求按功能分类编到项。

刘小兵称,一般公共预算支出中,仅要求基本支出按经济分类编制,对于占大头的项目支出却没有要求。而其他三本账只按功能分类编制。这意味着各级政府送给各级人大审批的预决算是不全面的。因此,预算法的要求不高,报给人大审批的预决算不够详细,这也是导致地方政府公开财政信息有限的一个因素。 财政透明度亟待“补课”

经历了十余年的探索,中国的财政公开透明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相对于让公众看得懂、能监督的财政公开透明的目标,还有相当的距离。为此,业内专家提出了可操作的解决方案。

王泽彩向记者梳理了中国财政公开的历史进程。改革开放前,中国将预决算列为国家机密,不存在预决算信息公开制度。改革开放到上世纪90年代属于预决算公开的探索阶段。199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编制部门预算、细化预算,并在2000年选取教育部等四个部委试点报送部门预算,这是财政透明度增强的标志性信号(见图3)。

上世纪90年代至今,中国预决算公开走上正轨。2007年,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将财政预算、决算报告列为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走出了制度化预算公开的第一步;2009年首次公开经全国人大批准的中央财政收入、中央财政支出、中央本级支出等4张预算表,这是实质性推进预算公开的标志性事件;2010年中央部门预算首次公开;2011年,“三公经费”预算首次公开;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2014年修订预算法,将预决算公开上升到法律层面加以保障。

2015年根据新预算法的规定,中央和地方对政府预算、调整预算、转移支付、决算和部门预算、三公经费等依法实行全面公开。2016年中央又选择了20多个部门和单位的支出绩效评价报告和项目支出绩效目标予以公开,对建立现代预算管理制度具有促进作用。

一些基层政府也做了有益的尝试。本世纪初以来,一些地方政府尝试参与式预算的探索,譬如浙江温岭市、江苏无锡市、黑龙江哈尔滨市、上海闵行区、河南焦作市、四川巴中市白庙乡等等。

以焦作和温岭为例。焦作的预算改革从1998年开始,更多地借鉴了巴西的“参与式预算”模式,大体分为七个步骤:信息公开、部门申报、财政汇审、民主评议、专家论证、社会听征、人大审查,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民众参与的循环系统。比如在民意测评环节,焦作市通过焦作电视台专栏节目、网络等形式,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支出项目和事关民生等公共支出项目进行公示,公开征集社会意见,邀请公众进行网上投票。在听证环节,2008 年焦作市财政局召开了部分政府财政投资项目社会听证会议,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预算单位代表、财政监督员和普通公众代表等参加听证。

温岭从1999年开始尝试参与式预算,目前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以人大预算审查监督为主的新河镇模式;另一种是以公民协商建设项目为主的泽国镇模式。其中泽国的做法包括政府选出一批事关民生问题的城建项目,就项目进行民主恳谈。采用乒乓球摇号方式,按2‰比例从全镇18岁以上公民中随机产生民意代表,参与预算民主恳谈会,填写民意调查问卷,对优先投入的项目进行排序。

然而,天津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教授李炜光直言,“现在不如前几年热闹了。”地方政府面临换届,如果没有制度保障,试点和改革的持续性不是特别长。只有和体制层面的推广结合起来,这种尝试才有望形成制度和法律。

一直推动中国财政公开透明的全国政协委员、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蒋洪向《财经》记者描述了财政公开透明的目标状态,即预算公开透明是为了监督,所以预算公开的细化程度,要足以让公众对财政和政府行为进行有效的监督。

为了达到这个目标,他认为有几个方面亟待“补课”。基于四本账的范围,第一,全面系统地公开支出的经济分类。目前一般公共预算中,只有基本支出按照经济分类公开,占三分之二的项目支出是不公开的。同时其他三本账中,没有按经济分类公开。第二,应该编制并公开每一个具体项目的预算,让公众了解每一个项目干了什么事,钱都花在什么地方。第三,将预算相关的统计资料公开。比如公布了基本工资,还应该公布有多少工作人员、有多少不同类别的工作人员;公布了修缮费,还应该公布相关的房屋面积。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对预决算和政府行为的监督。

“实际上这些统计资料每个单位都是有的,都是现成的,只是不公布出来而已。”蒋洪称。

《财经》记者了解到,地方政府在上报给财政部的部门决算报表中,包含“机构人员情况表”这类统计数据,但是被要求公开的部门决算报表远不如上报给财政部的部门决算报表详细,所以很多统计资料公众无从获取。

记者对比了上报给财政部的部门决算报表和《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中要求公开的部门决算报表,发现前者包含了26个表,包括财政专户、资产负债、机构人员情况等公众不容易获取的信息。而后者仅要求部门预算公开8张报表。

蒋洪认为,内部监督管理的确是必须的,上级需要掌握下级的情况。但现在的问题是,强调内部监督远远大于外部监督;内部监督的步伐远远快于外部监督。

目前我们所说的四本账并未覆盖所有的公共收支,还有相当一部分资金在四本账之外。所以为了达到财政公开透明的目标,在四本账的范围之外,蒋洪认为还有两件事情可以做。一个是要把财政全面纳入法制化管理,不允许账外有账。二是法律不仅仅就收支定规矩,还要从资产负债方面加以规定。他认为,可以先将已有会计基础的、经营性的资产和负债纳入法制轨道,例如国有资本经营,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的资产负债;再逐步完善一般公共预算资产负债表的编制,逐步纳入法制轨道。

邓淑莲对记者举例称,现在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仅仅公开了国有企业经营情况的小部分信息,即仅是盈利的国有企业上缴财政利润(上缴部分大约占国企盈利的10%)的预算,且支出只按功能分类公开;不盈利的国有企业财务信息不在政府财政信息公开之列。所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公开的信息很有限。

另外,针对诸多专家呼吁的公开资产负债表,记者观察到财政部从2017年起开始编制2016年度政府财务报告,包含了资产负债表等内容。2018年至2020年,将会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开展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工作。

预决算公开自查报告范文第3篇

一、紧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审查监督预决算内容的完整性

党的十报告中首次提出要“加强对政府全口径预算的审查监督”,并将其作为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的一项重要内容。但这种规定相对比较原则,新法首次从法律层面科学界定了全口径预算体系框架。其第五条明确规定了,预算分为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同时规定:“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保持完整、独立。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应当与一般公共预算相衔接。”新法第四条更是明确规定,“政府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新法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实现4本账的全口径预决算审查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目前,我国很多地方预算编制的内容不完整、方法不科学,大量财政收支还没有纳入预算编制之中。特别是在县级,由于国有资本经营规模小、比重轻,基本都没纳入全口径预算编制内,还游离于人大监督之外,人大对预算监督的信息是片面的、不完整的。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紧盯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坚持审查监督预决算编制的完整性,这是全面贯彻新法精神的一个基本要求。

二、规范对编制细目的审查监督,确保预决算编制的科学性

由于时间紧、任务重,一般情况下,每年人代会上审议的预算都过于粗放,人代会常常授权常委会在下一年对预算以及部门预算编制细目再做进一步的审查,审议通过后,再由政府批复执行,以此强化对预算编制细目的精细化审查监督,这种做法在县市级尤为常见。新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报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的预算草案应当细化。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编列到款。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新法已对预算编制细目作出了具体的细化要求,人代会要规范和强化对预算编制细目审查,不宜再授权常委会对编制细目进行审查。

三、重视预决算初步审查监督,确保预决算编制的规范性

新法明确要求人大要加强对预决算的初步审查监督。其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对本级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本级决算草案研究提出意见”。如何贯彻新法精神,对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来说,加强和改进预决算初步审查监督,重点需要把握三点:

一是严格初步审查监督的时间。新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初步方案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新法第六十九条也明确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县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进行预决算初步审查监督时,必须不折不扣严格执行30日的时间规定。

二是加强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力量建设。县级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和预算工委机构建设普遍都比较薄弱,日常工作基本都是二人一室,甚至一人一室在维持运转,这远远不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可考虑采取经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同意,单位推荐的方式,由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审核并聘请包括人大常委会财经工委(预算工委)、财政、审计、发改、部分精通财经工作的人大代表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等相关专业人员,组建县级预算审查监督咨询专家库。充分借助咨询专家库的专业智力,为人大对预决算草案进行审查提供信息参考。

三要注重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新法并没有规定县级人大常委会进行预算初审时可以邀请人大代表参加,但这并不意味着不能邀请人大代表参加。相反,由于县级人大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初审力量比较薄弱,更应借助代表力量,规范化、常态化邀请懂预算的代表参与到初审中来,补强力量,提升初审质量,确保预算编制的规范性。

四、推进预决算审查的公开透明,确保预算活动的公开性

新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应当在批准后二十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政府采购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开”。从以上规定可以明显看出,新法对预算公开的内容、时间、主体等都作了比较全面具体的要求,县级人大在推进预决算公开中大有可为。一方面在常委会对预算草案进行初审时,要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库的作用,并广泛邀请本级人大代表参与初审,预决算草案要在本级人大代表这一层面进行公开,扩大代表参政权、知情权和表达权。另一方面常委会要监督“20日”后财政部门是否真正公开人大批准的预决算报告及报表,并重点监督公开的方式、内容和范围。同时,要大力推进审计查出情况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预决算公开的实质是财政的公开透明,财政资金的使用要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群众监督,根本就是要求财政资金使用必须按照人大批准的预算执行。当然,对县级来说,推进预决算公开,特别是全过程公开不可能一蹴而就,要遵循循序渐进、稳步推进的原则,促进预决算信息公开的规范化、常态化。

五、增强绩效性审查监督,确保预算执行的合理性

新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出关于总预算草案及上一年总预算执行情况的审查结果报告。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对改进预算管理、提高预算绩效、加强预算监督等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这些规定对各级人大推进绩效审查监督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人大不仅要审查监督预算执行和决算的合法、合规,更要审查监督其合理、效率、效益和效果。人大要牢固树立“要钱受监督、用钱即问效”的监督原则,全面加强绩效预算审查监督,使绩效观念融入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各个环节,实现从预算编制、执行到决算审查监督的全程控制链条,切实提高公共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一要推动政府内控和绩效管理制度的建设。重点是推动政府健全内部财政监督,编制中长期计划,构建滚动预算制度,设置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及方法等,这些制度的构建将为人大绩效审查监督提供坚强的基石。

二要强化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绩效审查。人大应重点对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项目建设规模、资金来源、建设周期、年度投资额、建设内容以及资金的使用效益进行审查监督,对重点项目的计划、预算编制、预算执行到决算全过程进行监督。

三要推动政府建立资金使用效益评价体系。政府向人代会提交的财政预算报告必须附加对资金分配、资金使用的效益情况有一个理性的分析报告,以供代表审查。政府性重大投资项目以及预算如有调整,政府必须向人大常委会说明项目投资以及预算调整的原因、资金来源、用途、使用方向以及使用效益,推动财政资金的优化配置。着力改变目前人大只重视对预算资金安排程序合法性审查,忽视对资金安排合理性和使用效益的评价,防止用正确的方法办错事。

六、强化责任追究,确保预决算审查监督的严肃性

一直以来,法律对预算行为的责任追究方面是缺乏具体规定的。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必须建立在政府可问责的基础之上,没有政府可问责压力体制的约束,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既监督不了政府财政资金的支出,也关注不了资金的使用方向,只能是流于形式。值得注意的是新法第九十二条至第九十五条对法律责任作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问责和责任追究,这为人大预决算问责监督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对此,县级人大要在两个方面有所作为:

一应发挥审计监督力量,强化问责。审计部门依靠强大的专业审计力量,通过财政审计和延伸审计能够彻底摸清各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和效益性,查出具体问题。人大应督促审计部门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扩大审计覆盖面,提高审计质量。同时,支持审计部门开展专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及绩效审计,并要求将审计结果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充分利用审计监督力量强化人大预算审查监督的能力。

预决算公开自查报告范文第4篇

亮点一:确立四大原则,做到

不失职、不越权

人大常委会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因此,准确把握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原则,对于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正确行使宪法赋予的监督职权,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至关重要。

监督法规定了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四大原则:

第一,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人民民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

第二,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行使监督职权。

第三,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

第四,对政府、法院、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亮点二:围绕群众关心的问题

监督“一府两院”工作

对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进行监督,是人大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监督法对此作了哪些更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规定?

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在回答记者的这个提问时说,可以通过以下规定来看监督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首先,监督法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监督的重点,要紧紧抓住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

其次,监督法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监督的主要形式是每年有计划地选择若干重大问题,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另外,监督法明确了专项工作报告议题确定的六个途径,比如人大代表反映集中的问题、常委委员反映集中的问题、人民来信来访反映集中的问题等。

“从这些途径确定的监督内容来看,都是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政府工作中,比如‘三农’、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社会保障、拆迁补偿等问题;“两院”工作中,比如执行难、告状难、赔偿难、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错案不究、司法不公等问题。”乔晓阳说,人大常委会抓住了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反映强烈的、又带有共性的问题实施监督,这种监督是基本的、全面的,而且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乔晓阳强调,监督法明确规定,“一府两院”要将对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作出决议。

“‘一府两院’要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再次向人大常委会报告。这就意味着一旦人大常委会启动了工作监督的程序,就要一抓到底,要抓出实实在在的成效出来。”

乔晓阳说,监督法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工作监督的情况,包括“一府两院”执行人大常委会决议的情况,都要向人大代表通报,并且向社会公布,这等于把人大的监督置于人大代表和全社会的监督之下。

“这些规定,要求人大常委会更加关注人民群众关心的问题,更好地行使监督权,使监督工作更有深度、更有实效。有针对性地开展经常性的专项工作评议,直至问题得到切实解决。”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说,“由此可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量不是减少了,而是增加了;对人大常委会工作的要求不是降低了,而是提高了。”

亮点三:替百姓管好政府的

钱袋子

替纳税人管理好政府钱袋子,监督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是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的重要内容。此次通过的监督法,按照突出重点、增强实效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增加了新的规定。

常委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重点审查下列内容:预算收支平衡情况;重点支出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本级人大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执行情况。

同时,区别中央与地方的不同情况,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应当重点审查转移支付情况,地方人大常委会还应当重点审查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常委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本级政府提出的审计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政府研究处理,并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本级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作书面报告。

根据“十一五”规划纲要,增加规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经人大批准后,在实施的中期阶段,政府应当将规划实施情况的中期评估报告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规划经中期评估需要调整的,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亮点四:执法检在社会

普遍关注重大问题

建筑法执法检查,暴露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大问题,掀起全国范围内清欠农民工工资风暴;法官法、检察官法执法检查,揭示了我国法院、检察院办案力量普遍不足,中西部贫困地区法官、检察官面临断档危险的严峻现实;环境执法检查,报告了各地经济增长指标有层层加码之势,不少地方发展经济主要还是依赖高投入、高消耗的环境之忧。

这些执法检查均由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亲自带队、亲自汇报,报告后面都提出了具体的建议,每一个报告的分量都是沉甸甸的。

执法检查是多年来各级人大常委会在实践中形成的把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结合起来的一种行之有效的监督形式。通过执法检查,既能发现“一府两院”在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可以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又能发现法律、法规自身存在的不足,有利于修改完善有关法律、法规。为了进一步发挥执法检查的效能,监督法对此作了进一步规定:

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执法检查。

常委会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按照精干、有效能的原则,组织执法检查组。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部分省级人大常委会对有关法律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

执法检查结束后,执法检查组应当及时提出执法检查报告,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连同执法检查报告,一并交由本级政府、法院或者检察院研究处理。政府、法院或者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必要时,由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者由常委会组织跟踪检查。

(8月28日《中国青年报》,作者为该报记者)

四川人大监督公共财政试验

“过去政府每年要花多少钱,怎么花的,公众很难知晓,甚至人大代表也都不是很清楚。从2005年8月份开始,四川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与四川省财政厅国库集中支付计算机系统成功实现联网后,凡被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省级预算单位划拨的每一笔资金,都处在人大的监督之下;每个部门的支出都会在计算机联网系统的账户上显示出来;人大对各部门的集中支付情况基本上都能实时掌握。”任胥纯告诉记者。记者在联网计算机上看到,小到一笔100元钱的打印费,大到上万元的会议经费以及政府集中采购的汽车、手提电脑、相机等花了多少钱,是现金支付还是转账支付一目了然,甚至各单位接待上级或兄弟单位检查、调研的餐费也都一清二楚。

“你看,这个单位,接待费一餐就花了4000多元,这肯定不是一般工作餐了,这就要画一个问号,有待于进一步了解。”四川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专门负责每天抽查监督政府部门支出的同志指着在线监控的显示屏说。

据悉,过去,省人大对政府各部门的支出情况,只有在一年报决算的时候,才会对照年度预算有所比较,事实上很难对省级部门的日常开支情况进行监督。现在四川省人大强化了对政府预算的审查监督,既专设了预算审查处和预算监督处两个职能处室,又安排专人每天对支付情况进行抽查监督,了解预算支出中存在的问题。

专职监督员会对每天发现的新问题、新情况进行记录,过一段时间后再归纳整理,提交领导研究,再转给省财政厅,让他们对情况做出说明。

“有些他们能说得清楚,到底为什么要花这笔钱;有些则要进一步了解;发现确实违反相关规定的,就会及时纠正。”胥纯解释道。

人大作为最高权力机关,监督政府财政支出是法定的权力。但具体来看,如何监督、怎样监督一直缺少量化和具体的操作方式。四川省人大在借鉴广东、深圳等省市成功经验的基础上进行的探索和实践,使人大对政府财政预算的审查监督职能落到了实处。

众所周知,作为“政改先锋”的四川省,其所推出的每项制度创新常常最后演变为全国经验。那么,这项人大监督下的公共财革改变的又是什么?

威远:一个川南小县的

先行试验

事实上,四川省人大“在线”监督政府花钱这项制度创新最早始于四川省威远县人大。

从2004年开始威远县便建立了财政支出监督体系。县人大从对政府部门财政预算的审查入手,经过试点出台了《威远县人大常委会预算审查监督暂行办法》,明确了预算审查的原则、程序和监督的内容及方式。

但因为没有条件建立“在线”监督系统,威远县人大目前采取的是不定期到县财政局复制相关数据,随时进行跟踪分析的办法,进行财政支出的全程监督。

据四川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工作人员介绍,从四川全省来看,目前县一级只有威远县人大预算工委有两名专职行政工作人员,作为专职监督员。

八月的川南烈焰千里,记者从成都至内江市转道威远采访,试图了解这个川南小县率先进行县人大监督政府财政支出背后的故事。

“今天还是42度!你不晓得,我们这里已经快五十天没有下雨了,全体干部都在乡下抗旱。”8月16日,晒得黝黑的威远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潘国华在简陋的会议室里首先道出了这样一段开场白。

位于四川省中南部的威远县总人口75万,其中吃“财政饭”的有16594人,2005年,全县GDP63.94亿元,财政总收入6.34亿元,一般预算收入1.66亿元,一般预算支出4.46亿元。

曾任内江市经贸委主任的潘国华接手这样一个“盘子”后,最大的一个动作就是在省、市人大的指导下,建立健全了县级人大预算审查监督制度。

目前,威远县包括县委办、人大、政协、组织部、宣传部、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等在内的80个部门都已编制了部门预算,县人大财经委设立专门的预算工作人员对执行情况进行全程监督。

“为什么这样做?就是想把有限的钱花在刀刃上,通过部门预算改革,探索建立一个县级财政资金的分配、使用、监督的良性机制。我们的经验是,对财政资金的安排,必须实行跟踪;在财政资金的分配、使用上,解决公平的同时,用有限的资金办一些大事、急事。”潘国华解释道。

对威远这样一个川南小县来说,2006年县本级财力测算,包括增值税、地方工商税、财政性收入、两税返还收入、固定转移支付补助合计预算内财力仅为21626万元,加上预算外可调剂财力601万元,全县2006年可支配总财力仅有22227万元;而2006年县级支出预算为25207万元(其中人头费就达8737.8万元),与原财力安排报告数相比,增加了2876.5万元。

“今年可安排的财力到底有多少,年初的时候必须心里有数,就像小家过日子一样,首先不能打开缺口,不能今年花明年的钱。比如今年这2800万的缺口怎么解决?需要花钱的地方的确太多了,经济也要发展啊,不能光想着收支平衡,还得考虑增加收入。所以,我提出,一保吃饭;二保运转;三保重点项目建设;四保乡一级稳定支出。

潘国华的原则是,“必须办的事情,一是急需,二是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最重要的是加强监督,对我也要监督。大家一起坐下来研究,今年就这点钱,到底能办哪些事情,办什么事情?”

威远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郭征说,“这个监督程序可以总结为:部门申报,政府审查,人大批准,监督执行。”

“有人认为,这样是不是限制了县长的权力?实际上这样做最大的益处是各部门预算经人大审查批准后,就严格按此执行,县领导也从日常批条子中解脱出来,再不存在找财政局长、找县长批条子要钱的事情了。此外,也缩小了部门间的分配差距,县级部门实行部门预算,实行收入综合安排,统一了公用业务费用标准,有效避免了一些部门挤占专项资金,用于个人支出,各部门间个人收入苦乐不均的现象。”威远县县长杨忠告诉记者。

向纳税人公开政府财政支出将是必然趋势

观察四川省人大预算审查监督改革的脉络,可以看出,从部门预算入手,加强预算审查监督的全过程。

在2001年以前,四川省政府每年向省人代会提交的预算草案,支出方面只列到30个左右的“类”级科目,人大代表提出“外行人看不懂,内行人搞不清”。这表明,细化预算、增加预算透明度,是加强预算审查监督的关键。

“2002年,四川省财政厅第一次将批复的省级137个部门的部门预算提交省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备案。2003年则将全部一级预算单位的部门预算草案提交预算工委预先审查。”胥纯介绍道。

2004年四川省十届人大二次会议上,四川省人民政府则正式报送了23个政府组成部门的部门预算草案,同时,在代表大会期间开通了“预算草案计算机查询系统”,与会的人大代表可以通过电脑查询各部门的预算。

此前,四川省人大财经委和常委会预算工委做了大量准备工作,预算工委撰写了《关于四川省2003年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2004年财政预算草案的分析意见》,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八条意见和建议,包括要求政府财政部门进一步规范预算编制,加快省级预算资金的拨付进度,加强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和经营城市经营土地收入管理,加大对教育、社保、卫生等公共支出的投入,规范政府采购工作等八条具体建议。

预算工委将《分析意见》提交四川省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和财经委员会后,四川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张学忠,省委副书记、副省长蒋巨峰,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开明分别在《分析意见》上作出批示,要求政府及财政部门对《分析意见》中提出的八个方面问题和意见进行逐项研究,提出具体采纳方案和措施,以不断提高预算工作水平。

“省领导的这些批示,对我们来说,既是动力,更是压力,一方面说明我们所做的工作得到了领导的认可,另一方面,也要求我们提高工作质量。”胥纯表示。

变化是迅速的、显而易见的。

2005年四川省十届人大三次会议前,四川省人大财经委、常委会预算工委先后听取了基本建设资金、农业资金、扶贫资金、养路费等专项资金安排情况的汇报,这是省级部门首次将部分专项资金安排情况在人代会前提交人大有关部门审查。

在大会期间,又组织召开了预算专题审议会,提高预算审查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这更是全国首次由大会秘书处组织召开省级预算专题审议会;省政府秘书长及财政厅厅长到会听取意见并回答了代表的提问。

这一年,提交到代表大会审议的部门预算数,由上一年的23个部门增加到了42个部门,同时增加发到每个代表团的预算草案(包括部门预算草案)数量,平均每两个代表有一套预算草案(包括部门预算草案)。

今年四川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提交上会审查的部门预算数量,则由42个增加到了64个,资金量占省级部门预算支出的92%。

胥纯告诉记者:“在人代会前,预算工委还专门成立了省级部门预算预审工作小组,邀请了20名财务专家分成三个小组,对准备提交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审查的64个省级部门预算草案进行预审,提出了预算安排不合理、项目不细化、专项名称不规范等具体意见168条,并将这些意见转送四川省则政厅;其中的124条意见得到采纳,占所提意见的74%。”

几年间,随着代表们手中的预算表越来越厚,四川省财政的明细账目开始呈现在代表们面前,代表们开始询问、研究、质疑,这笔钱为什么要这样花,为什么这个部门多,那个部门少?

“部门预算、决算、专项资金的使用等最终要向纳税人公开,这是一个趋势,也是我们人大工作的努力方向。实际上,今年全国人代会期间发给与会代表的部门预算已没有在会后收回,这是一个很大的变化。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关于决算和审计报告的审议意见在网上全文公布,这些变化不但是民主政治的进步,也推动了公共财政体系的进一步完善。”胥纯表示。

网上实时监督:纳税人的钱不能乱花

“现在,四川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按照《预算法》及省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预算工委提交预算执行情况表及文字分析材料;省发改委、省经委、省科技厅、省交通厅等具有资金二次分配权的部门则提交省级专项资金安排项目明细;省人代会审议的省级部门预算执行中的追加明细、省级预备费动支明细。对省政府报送的备案资料,预算工委则进行分类整理,一些重要资料及时报常委会领导参阅。”预算工委的工作人员介绍道。

而四川省人大预算工委与省财政厅国库集中支付计算机系统成功实现联网目前已经正好一年。他们通过在线监督分析,发现预算执行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没有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政策,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所列事项,年初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而在实际执行中直接购买。

――部分单位会计科目明细使用不规范,项目经费支出与日常经费支出混淆使用。一些事项年初是应能够预见且应列入年初预算专项支出,而不应同日常经费混在一起支出。

――实际款项支付用途与预算科目中费用明细科目不相符。部分单位在支付费用过程中习惯将费用都笼统列入政府机关经费或基建事业费支出,对实际支付情况是否符合预算科目缺少考虑,同时在对预算科目中明细费用科目的使用也不规范,造成决算费用中的明细数据失真,年初预算费用不准确。

“通过发现一些普遍性的问题,在明年编制预算时才能更规范、更科学。目前,在网上我们还只能看到部门支出,至于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的支付使用情况还看不到。而事实上,通过这几年的审计和人大监督情况来看,专项资金被挪用的不少。目前专项资金大多数还是部门在分配,我们认为,防止专项资金被挪用最有效的手段还是编好编细预算。”胥纯表示。

实际上,财政资金的分配,确实是一个各方面的利益博弈过程。

“其实,最好的监督方法是公开,让全社会都知道财政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细节,除了国家机密和国防机密以及涉及国家安全方面的,把该公开的都公开。四川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张学忠指出‘民主是大的约束,公开是最好的监督,他多次要求‘要提高资金分配的透明度和公开性,实行阳光作业’。通过公开,有三方面的好处:一是解决了公平;二是提高了效率;三是防止了腐败。如果有一天公民可以在网上查看财政性资金的分配去向,这将是我们人大的工作方向。”胥纯表示。

预决算公开自查报告范文第5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预算(以下简称预算)审查监督,规范预算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履行监督预算执行、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及省级决算(以下简称决算)的职责,并依法撤销省人民政府关于预算、决算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贯彻预算法律、法规;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和关于预算的决议;做到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照预算支出;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加强预算管理。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体制。

第四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财政经济委员会)在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的初步审查;承担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监督预算执行方面的具体工作。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预算工作委员会)协助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以及监督预算执行方面的具体工作。

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开展工作,可以向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询问,征询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意见,并可以聘请专家参与预算、决算审查监督有关具体工作。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可以就预算、决算中的重大事项或者特定问题组织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配合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必要的资料。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可以就预算、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给予答复。

第六条 公民或者组织对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检举、控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或者打击报复。

有关国家机关应当认真对待公民或者组织的检举、控告,提出处理意见,并为检举、控告者保密。

第二章 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七条 预算编制应当做到量入为出、收支平衡、不列赤字,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财政政策。收入预算的编制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支出预算的编制应当统筹兼顾、确保重点,贯彻勤俭节约的方针。

第八条 省级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应当按照综合预算编制,反映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全部收支情况。

第九条 省财政部门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三十日前,向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报告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并根据财政经济委员会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财政经济委员会可以选择省级部门预算进行重点审查。

第十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对预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编制的指导思想、方针、原则,预算安排贯彻法律、法规和国家财政政策的情况;

(二)预算收支平衡的情况,预算收支规模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情况;

(三)预算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

(四)预算支出结构的合理性,保证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的情况;

(五)部门预算的编制情况;

(六)预备费设置情况;

(七)为实现预算拟采取的各项措施的可行性;

(八)其他需要重点审查的内容。

第十一条 省级有关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处理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初步审查意见,并将采纳初步审查意见的情况及时向财政经济委员会通报。

第十二条省人民政府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向大会作关于预算草案的报告,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预算编制依据及有关说明;

(二)一般预算收支表;

(三)基金预算收支表;

(四)需要审查的省级部门预算表;

(五)审查、批准预算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按照有关法律和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审查和批准预算。

第十四条 省财政部门应当自预算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省级各部门批复预算。

第三章预算执行的监督

第十五条预算年度开始后,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前,省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待预算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六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的六月至九月期间,向常务委员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并在预算年度终了后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全年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对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预算收支的执行及平衡情况;

(二)重点支出及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三)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四)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

(五)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情况;

(六)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安排情况和对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七)执行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及实现预算的措施落实情况;

(八)预算执行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审议预算执行情况报告时,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预算执行提出疑问或者具体要求的,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将意见综合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汇报。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要求省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作出答复。省人民政府或者财政部门应当提交书面答复并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省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省人民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议意见,省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在预算执行中,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或者减少收入,使原批准的收支平衡的预算总支出超过总收入,省人民政府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列明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和社会保障等资金和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决议中要求确保的支出项目需要调减的,省人民政府应当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省财政部门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预算调整方案的三十日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提交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审查报告。

第二十条 预算超收收入一般应当用于增加预算结余或者弥补滚存赤字。

在预算执行中,确需动用超收收入安排当年支出的,应当

首先安排农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重点支出,省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并由省财政部门向财政经济委员会报告;需要动用的超收收人数额超过原批准预算收入总额百分之十的,省人民政府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作预计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一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加强预算执行监督,可以对省级部门预算执行情况、重点收支项目执行情况、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专项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将预算执行中的重大情况向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通报。必要时由省人民政府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省审计部门在制定年度预算执行审计方案时,应当听取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的意见;在审计方案确定后,向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通报。

省审计部门对审计发现的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通报。

常务委员会可以要求省人民政府责成省审计部门就预算执行中的重大问题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并报告审计结果。

第四章 决算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六月至九月期间,将上一年度决算草案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二十五条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照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部门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决算的三十日前,向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报告决算草案的主要内容,并根据财政经济委员会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十七条 省审计部门按照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要求,对预算执行情况和省级各部门、各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省审计部门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决算的二十日前,向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报告对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结果及审计工作情况,并根据财政经济委员会的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十八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可以选择省级部门决算进行重点审查。省审计部门应当对重点审查的部门决算草案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向常务委员会作关于决算草案的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一)决算编制说明;

(二)一般预算收支决算表;

(三)基金预算收支决算表;

(四)审查、批准决算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条 常务委员会对决算草案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遵守预算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预算年度收支及平衡情况;

(三)重点支出及绩效情况;

(四)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五)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六)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和对下级财政转移支付情况;

(七)审计工作报告提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对存在问题采取的措施;

(八)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决算审查报告。

常务委员会根据决算审查报告,对决算作出决议;必要时也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第三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常务委员会有关决算和审计工作报告的决议或者审议意见,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纠正或者处理,并将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财政经济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整改情况的跟踪监督。

第三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的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省人民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向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省财政部门应当自决算批准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省级各部门批复决算。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和省财政、审计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常务委员会应当责令改正,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通报批评,并责成省人民政府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常务委员会可以对由其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决定免职:

(一)不按照规定提交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的;

(二)违反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预算调整、决算的决议或者决定的;

(三)对常务委员会关于审计工作报告决议中提出应予纠正的问题不予纠正的;

(四)其他妨碍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进行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工作的。

第三十六条 其他违反预算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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