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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息照相实验报告

全息照相实验报告

全息照相实验报告范文第1篇

【关键词】个人信用报告 征信 自助查询

随着征信体系的日益完善和信用信息的不断丰富,个人信用报告在全社会的使用范围越来越广泛。一是银行、担保公司、P2P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业务办理需要客户提供个人信用报告,以此了解客户信息,防范信用风险。二是个人信用报告作为“信用身份证”,在公司高层任命、入职等情况下有必要提供。三是越来越多的个人关注自身信用情况,主动寻找途径查询个人信用报告。

一、四种查询途径及其基本情况

(一)人民银行查询个人信用报告数量增长迅速

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作为对外提供个人信用报告的全国联网系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人行柜台查询需要客户本人提供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通过征信中心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由于人民银行的权威性以及查询过程的便捷性,人行临柜查询成了客户的首选。

(二)商业银行查询个人信用报告还存在四点问题

目前,大部分商业银行都能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商业银行征信查询即为商业银行确定专门的工作人员,按照人民银行现场查询服务流程和规范,对外提供社会公众个人信用报告查询服务。这种模式充分利用了商业银行网点多、社会公众主观接受度相对较高的优势。但也存在以下问题:一是业务成本,个人信用报告查询业务势必需要商业银行配备工作人员、设置查询柜面、提供办公设备、设定管理要求,在人力物力上都要花费一定成本。二是道德风险,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能够查询到最全面的信用报告信息,而商业银行的柜台人员流动性很大,很容易发生用户个人信息的泄露。三是查询档案管理不规范,商业银行存在未按要求保存查询客户的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以及查询不能提供被人的相关授权手续、公证证明等问题。

(三)个人信用报告互联网查询虽已推广,但过程繁琐,用户体验不佳

互联网查询是客户通过互联网进行的自助查询行为。为防止个人信用信息的泄露,减少身份盗用等信息安全风险,互联网查询在客户身份验证、查询结果反馈等方面的要求十分严格。一是用户注册时,密码设置安全级别要求很高,否则不能通过验证。二是客户身份验证问题设置难度偏大。比如有的问题涉及到具体的办信用卡时间、贷款时间和贷款类型等明细指标项,社会公众对这类问题一般不易记清,造成验证通过率低,减少社会公众使用互联网查询平台的热情。三是信用报告获取过程较繁琐。用户注册后需要数小时甚至一天时间才能得到审核结果。四是已经成功注册的用户在正确回答问题后,需要第二天才能查询到信用报告,若注册失败则必须隔日才能再次注册。由于整个验证查询流程时滞较长,网络查询的优越性无法充分体现。

(四)个人信用报告自助查询设备正在进一步推广,优势明显

自助查询是指查询客户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所设立的自助查询终端设备来自行查询个人信用报告。这种设备主要是通过摄像头在现场抓拍客户的三张肖像,再通过查询申请人照片、身份证照片和公安部身份证联网核查系统提供的照片的相似度来核实查询申请人身份,确保查询申请人身份识别的有效性。在确认客户身份后,设备即可打印出相应版本的信用报告。同时,系统对查询操作及三张照片提供了实时保存。

自助查询设备的优势十分明显。具体体现在自助查询者的身份确认具有双重保障:在查询信用报告之前,首先要读取身份证信息,其次有现场不同角度的拍照并保存。这在一定程度上比业务人员通过人眼识别客户身份要更加有效,同时也减少了业务人员在操作时不按照操作规程办理的道德风险和人工进行身份验证的矛盾和风险。自助设备通过计算机来完成身份验证并提供查询服务,有效缓解了人民银行征信窗口的查询压力,应积极予以推广。

二、发展策略探讨

(一)改进人民银行临柜查询渠道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个人信用报告临柜查询应逐步地调整服务重点,全面提升服务质量。一是主要针对特定客户提供服务。比如有的客户证件丢失,消磁,不能通过互联网平台、自助查询等其他渠道查询;有的客户因年龄较大,不会使用自助查询设备或互联网等其他渠道查询。有的客户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亲自到临柜办理查询,需要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要求开具公证,办理委托查询。这些情况必须通过临柜查询方式来办理。二是向社会公众提供解答服务。当社会公众对信用报告中的信息需要解释说明或者存在异议时,可以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寻求解释或按规定流程提出异议处理。因此,临柜查询发挥着由其他渠道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积极改善商业银行查询途径

针对于商业银行查询渠道存在的题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对于商业银行的业务,可从其向征信中心缴纳的自身信用报告查询费用中抵扣。二是针对于商业银行人员流动量大的问题,人民银行需要加强监管,同时督促商业银行加强内控管理,规避操作方面的道德风险。三是可在商业银行网点设置自助查询设备,向社会公众提供查询并打印个人信用报告的服务。商业银行作为人民银行的受托方,其工作人员只需要承担操作指导、更换墨盒、添加纸张等日常维护工作,而不接触或截留个人信用报告。四是档案管理方面,人民银行要对商业银行的查询档案保管工作实施定期检查考核,纳入评分体系。

(三)完善和推广互联网查询渠道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互联网普及率的显著提高,社会公众越来越习惯通过网络获得相应的金融服务,因此个人信用报告互联网查询渠道也在此基础上逐步推广,并能大幅降低费用成本。然而目前这一途径还存在不足,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需根据实际情况尽快对互联网查询平台加以完善,扩大应用范围,使之成为提供个人信用报告查询的主要渠道。一方面是提高客户身份验证技术,采用更精准便捷的方式验证客户身份信息,提高信用信息安全。另一方面是简化用户注册及报告查询程序,提高资质审核效率。

(四)积极推广自助查询渠道,提高自助查询服务质量

扩大自主查询设备的使用范围能给社会公众带来极大的便利性,自助查询应成为未来主要的信用报告查询渠道。一是完善现有自助查询设备的基础功能,简化屏幕显示内容,增加语音提示功能,提高用户体验质量,使得查询操作更加简单。二是完善现场照片拍摄及保存技术。三是提高身份验证通过率,通过加强与公安部门的协调合作,及时更新身份证联网核查系统中的照片,改善自助设备的人脸识别程序,从而提高识别效率。

参考文献

全息照相实验报告范文第2篇

【关键词】进厂煤;化验;燃料管理

文章编号:ISSN1006―656X(2014)01-0037-02

电力体制改革以后,煤炭市场的市场化特征越来越明显,对发电公司最突出的影响就是煤价持续上涨、燃料成本大幅上升、普遍出现了经营深度亏损的不利局面,发电公司经营受燃料因素制约的趋势越来越强烈,面对发电公司严峻的生产经营形势,通过强化内部精细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向企业经营管理要效益成为改革的突破口。

通过对电力燃料管理过程的科学分析和认真梳理,我们得出:实现电力燃料的数字化管理是影响企业经营成败的关键,通过深层次研究电力燃料生产过程,应用先进的信息化技术为手段,以标准作业流程,挖掘、整合历史积淀和成熟员工的生产管理、生产技术经验及智慧,并以精益化思想为引导,以系统工程相关理论为指导,在燃料管理中最关键的一个环节――进厂煤化验环节实施集团进厂煤化验标准化实验室系统项目建设工程,是实现“向管理要效益”这一创新企业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一、目前进厂煤化验环节存在的问题

(一)煤炭不均匀性造成“掺杂施假”行为发生

电煤成本目前占发电成本的比例已经上升至75%左右,而当前的电煤结算方式为以“质”论价,由于煤炭是一种很不均匀的固体混合物,而且颗粒越大越不均匀,因此从几千吨甚至上万吨煤炭中选取一定质量(分析煤样仅要求不少于60克)的煤样进行相应的工业分析,准确测定其各种物理、化学特性,合理维护煤炭供需双方的利益,意义非常重大。

正是由于煤炭的这种不均匀性,在近年来煤价连续大幅上涨的过程中,火电厂经常遇到这种“掺杂施假”的情况,使火电厂经济利益蒙受巨大损失,并对发电机组的安全运行造成了较大的威胁。

(二)人工操作对化验过程的影响

第一,容易造成数据失真,人工操作使用天平时,需要将干燥或加热前后的器皿进行称量并手工抄写在原始记录规定表格内,容易出现数据记录错误,由于称量操作均为人工,一但人为修改部分原始数据将可能发生腐败行为,给企业造成不可挽回的巨大损失;第二,数据共享程度差,在大多数火电厂除全硫和弹筒热数据保存在相应工控机数据库中,但也没有在局域网内共享数据,而其他化验项目的原始数据则需要在纸质原始记录本中进行登记,造成数据传递不及时,信息集成度低,共享度差,无法及时为各级燃料管理部门的决策分析提供支持;第三,工作效率低,在本项目实施前,各化验项目的所有原始数据均需人工手工计算,不仅效率低,而且容易发生计算错误;第四,化验过程无法实现有效的监控,相关国家标准中对煤质化验操作过程时间均有要求,在实施本项目前,已有的纸质记录只能看到结果,不能对过程进行追溯。

二、项目整体解决方案

为确保进厂煤化验数据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根据火电厂对入厂质量检测工作的基本要求,通过实施新一代的“进厂煤化验数据实时采集系统”,将现有的火电厂燃料管理信息系统直接与其量热仪、定硫仪、电子天平、工业分析仪等化验、计量设备联网,通过数据接口直接采集数据,可有效确保数据的及时传递、避免人为因素误差的发生,并实现对化验过程的全程监控。

(一)系统架构模式

采用B/S(全称:Browser/server,“客户端/服务器端”)与C/S(全称:Client/Server,“浏览器/服务器”)混合模式,可以充分发挥各自最大优势。采用Oracle大型数据库,实现信息实时传输和完全共享;采用.Net技术,构建三层架构的应用业务系统,从而火电厂进厂煤化验实验室标准化管理,详见图1。

(二)数据安全模式

(1)数据传递采用XML,发挥其开放性、互操作性强、规范统一、支持多种编码、可扩展性等优点,为实现跨平台、透明安全合法地穿越合作用户的防火墙提供了保障,XML用于进厂煤化验实验室标准化管理方面。

(2)数据存储使用RAID解决方案,数据库服务器采用由四个硬盘组成的RAID 5,当RAID 5的一个磁盘数据发生损坏后,利用剩下的数据和相应的奇偶校验信息去恢复被损坏的数据。

三、进厂煤化验实验室标准化管理实现的过程

进厂煤化验标准化实验室管理项目体现了技术先进、成熟可靠、性能优良、扩展灵活、标准开放的特点,能够实现“横向集成、纵向贯通”的功能,并且能够综合考虑到该系统的中长期发展计划,在系统功能、结构、性能等各个方面能适应未来燃料管理业务发展的需要;体现了标准化、专业化、集约化的特点,可以满足燃料管理体制规范和高效运行需要。

整体项目由四个部分有机组成(见图2),分别为人员角色管理、标准化实验过程管理、设备管理、管理员设置。

以下将重点介绍标准化实验过程管理中的接样管理、化验过程控制和化验报告管理三个关键实现过程:

(一)接样管理

本过程包括接样登记和化验转码两个步骤。

按照进厂煤样质量检测流程,经过采样和制样环节之后的煤样试样将被送到化验室进行化验;化验室人员(通常为化验组长)应按照进厂煤化验相关国家标准和火电厂化验作业指导书的规范规定,对必检项目进行检查并登记至系统:样品送样编码、送检煤样粒度(全水分煤样分为13mm、6mm两种粒度,工业分析送检煤样为3mm)、样品及其容器质量(化验室接样后应立即对其称量,检查样品质量是否满足化验需求)、送检样品煤种、送检样品时间等项目。

接样登记后,应立即进行化验转码操作,转码操作应与试样化验前管理送样编码的人员绝对分开,以避免人为因素对进厂煤质量检测过程的干预;通过化验转码操作后,煤样化验信息将与此前与此煤样相关的供应商等其他相关信息完全隔离,保证化验环节独立、公正、科学进行,确保化验结果的可信度。

(二)化验过程控制

(1)化验分配管理

化验分配管理是由化验组长将化验项目分配给具体的化验员,化验任务分配后此化验员将与特定试样及其化验项目相关联。具体的化验过程以全水分化验介绍控制过程。

(2)全水分化验管理

包括全水分在内的所有六个化验项目的操作均在化验操作过程主界面(见图3)进行。

以一步空气干燥法化验全水说明控制过程:

(1)被分配全水分化验工作任务的化验员登陆后,进入化验操作主界面(见图3),只有被分配权限的化验项目为可操作,其他化验部分为不可操作(底色为灰色),即使本煤样试样其他化验项目已由其他化验员操作完成,也不显示数据,以确保化验过程的独立性。

(2)化验员首先选择打开天平,并按国标规范要求盛取试样样品,放入器皿中用天平进行称量,6mm的全水分样品要求盛取10~12g,精确至0.001g,如超出此范围,系统将报错误提示。当天平稳定后,操作员按天平确定键,系统将自动读取天平显示的合规数据(M:试样的总质量),并记录第一次称量时间。

(3)将盛有试样样品的器皿放入鼓风干燥箱中进行干燥,鼓风干燥箱将按照设定的程序开始工作,干燥、灼烧后冷却至室温后进行第二次称量,当天平稳定后,操作员按天平确定键,系统将自动读取天平显示的合规数据(M1:干燥后试样减少的质量=器皿和试样的总质量-检查性试验后的总质量),并记录第二次称量时间。两次操作时间差超出系统规定,则系统将报错误提示,并要求化验员重新进行操作。

(4)系统按照上述合规操作的结果并根据国标规范自动计算试样全水:Mt(试样的全水分值)=M1/M×100。

系统通过对化验员操作时间的控制(表1为全水分验控制项目表)和对重复性限的验证,不仅可以使化验过程完全满足国家标准的要求,确保化验结果的准确性,而且可以提高化验员的操作技能,使其操作规范性得到不断的提高。

(5)试验重复测定合规性要求

按照国家标准要求每项分析试验应对同一煤样进行两次测定(通常称为重复测定)。两次测值的差如不超过规定限度(同一化验室允许差T),则取其算术平均值作为测定结果,否则需进行第三次测定。如三次测值的极差小于1.2T,则取三次测值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测定结果,否则需进行第四次测定。如四次测值的极差小于1.3T,则取四次测值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测定结果;如极差大于1.3T而其中三个测值的极差小于1.2T,则可取此三个测值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测定结果。如上述条件均未达到,则应舍弃全部测定结果,并检查仪器和操作,然后重新进行测定。

四、化验报告管理

本项目化验报告分为原始报告、化验报告和合规报告三个层次,从化验结果到化验报告环环相扣,紧密相连,保证数据实时上传和真实性。

(一)原始报告

在六个化验项目均结束后,所有的化验结果都处于未审核状态,化验组长在原始报告生成界面当中,可以选择化验编号或者日期及化验状态(未审核/已审核)为条件,查询到所需要的化验记录并且生成原始报告。

但此时的原始报告出于保密性考虑仅能看到空干基氢值(空干基氢值采用电厂定期送省级煤检中心检测的方法)。

因为在接样登记中执行了化验转码操作,使得后续所有化验结果与试样化验前其他信息(如供应商、承运人、采样、制样信息等)完全隔离,确保了化验环节的独立、公平、公正开展。

当控股公司有拥有解码权限的用户进入系统后进行解码才可以生成完整的原始报告。

在化验原始报告当中,如果所有的化验项目结果均通过了系统按国家标准的验证,那么该报告便可通过审核;反之,如果某项化验的某个数值超出了国家标准规定的范围,那么该项数值则会显示成红色字体以提示审核人此处未达到国家标准要求,那么该报告便会作废,对于未达标化验项目,化验人员需要用留存的煤样重新进行化验,达标的化验项数据会保留下来后与重新化验过的项目组成一份新的原始报告再次由审核人审核。

(二)化验报告

在每个化验样品完成整个化验流程之后,由化验组长依次生成原始报告、化验报告和合规报告并且存档备份,以便相关领导审阅、查询。

当原始报告通过审核之后便会将化验码上传至系统,系统对化验码进行解码以及内容提取,然后将各项信息返还至标准化实验室系统,便可生成化验报告,报告中所得的各项化验值只能基于该化验样品。

化验报告需要通过化验组长或者负责人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化验报告可以上传到系统供相关领导查阅。

(三)合规报告

在原始报告生成后,系统会对整个化验过程中所有需要进行国标验证的环节记录并生成合规报告,报告中包括接样环节、化验环节和数据采集环节的验证。包括对接样环节、化验环节和数据传输环节的验证,确保整个化验过程可控、在控。

全息照相实验报告范文第3篇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食品产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条例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生产、销售、餐饮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食品用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等的生产、销售,使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食用农产品的种植、养殖等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除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外,还应当遵守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领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机制;协调、监督食品安全行政执法工作;管理食品安全信息工作;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建立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下辖政府及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督察和考核。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各监督管理部门分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设立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负责食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组织查处。

农、林、渔业行政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含加工,下同)环节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食品销售环节的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保健食品的监督管理。

集贸市场和超市等市场内的食品生产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宾馆、酒店等餐饮服务场所内的食品生产行为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省人民政府依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整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食品生产销售者的一般责任)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应当生产、销售、提供符合安全要求的食品,并对其生产、销售、提供的食品承担责任。

第六条(食品消费者的权利与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检举、控告侵害食品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消费者因购买、食用食品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消费者不购买、不食用已经明知有毒、有害或不安全食品。

第七条(科学技术支持)政府鼓励和支持开展食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和支持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采用先进技术和管理规范。

第八条(宣传教育)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

学校、新闻媒体有义务开展食品安全知识的普及工作,协助政府及有关部门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第九条(社会参与)政府鼓励、支持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维护食品安全。

食品相关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应当建立行业规范,开展诚信建设,实行行业自律。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发挥维护食品安全的作用,参与和协助政府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食品安全保障

第一节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条(标准体系)省标准化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地方标准体系,并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价,根据评价结果适时组织修订;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建立食品安全标准的查询平台。

第十一条(地方标准制定和修改程序)制定、修改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听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食品相关行业协会、企业及消费者意见。

第十二条(企业标准备案)企业生产没有国家和地方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应当制定企业标准,并报地级以上市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审查合格并准予备案的企业标准方可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本条例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和地方标准实施前,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可以按照现行食品卫生标准、食品产品标准生产、销售食品。

第二节食品召回

第十三条(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应及时召回其生产、销售的不安全食品,并承担召回的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主动召回)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发现其生产、销售的食品存在不安全隐患,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主动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不安全食品,并记录召回的具体情况,包括召回的数量、时间和地点等内容,并及时向原负责审批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强制召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不安全食品时,应当责令该不安全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召回不安全食品。

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者应按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及时向其报告召回的具体行动情况。

第十六条(召回行动的监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不安全食品召回行动的监督,并向社会召回的有关信息。具体管理办法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节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处理

第十七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食品生产、销售者和餐饮服务者应当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食品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八条(食品安全事故信息通报)各级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含食用农产品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下同)应当定期对本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并向同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通报。

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会同其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形势进行综合分析。认为可能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向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接到报告或者通报的地方政府应当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必要时发出食品安全预警或指引。

第十九条(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完善食品安全事故报告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食品安全事故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不得隐报、谎报、缓报。

收到报告的部门,确认属于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应当在两个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食品安全事故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处理方案对事故予以处理,防止事故危害进一步扩大,并立即向所在地政府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事故发生情况。

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及时采取应急救援行动。

第二十一条(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调查)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事故的查处和责任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

食品安全事故责任调查,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外,还应当查明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

第四节食品安全信息管理

第二十二条(信息管理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和制度。

各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信息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负责食品安全信息的汇总、分析和综合性信息的工作。

各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相关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报告、分析和工作。

食品行业协会负责本行业内的食品安全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送工作。

第二十三条(信息平台)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负责建立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统一的食品安全信息平台上相关食品安全信息。

第二十四条(信息通报、报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之间应建立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制度。

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同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报送信息。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向社会监督抽检结果前,应通报同级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和其他相关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五条(新闻)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查处情况、重大活动或重大节日期间的食品安全状况和食品安全警示信息应当由食品安全综合监督部门组织统一。

第二十六条(信息要求)食品安全信息应当依法进行,做到准确、及时、客观、公正。

第二十七条(食品安全信息内容)食品安全信息的内容包括:

(一)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

(二)食品安全监测评价、预警和食品抽查信息;

(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

(四)不安全食品以及食品安全事故及查处信息;

(五)其他食品安全信息。

第三章食品生产、销售和餐饮服务

第一节食品生产

第二十八条(持证生产及其一般生产条件)食品生产者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生产条件,依法取得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第二十九条(按标准组织生产)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标准组织生产。有国家或地方标准的,应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无国家或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经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

第三十条(食品生产管理体系)食品生产者应当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对食品生产进行全过程监控。

第三十一条(原料验收)食品生产者应建立原料进货验收制度。食品原料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禁止使用非食用原料生产食品。

第三十二条(生产记录)食品生产者应当建立真实完整的生产档案,内容包括:

(一)食品原料进货验收记录,载明食品原料的名称、规格、批号、生产者、供货者、购货数量、购买日期、保质期和储藏或者保管条件要求;

(二)食品生产记录,载明投料情况、生产工艺参数和生产数量等;

(三)食品检验记录,载明食品及原料检验情况和相关检验数据;

(四)食品销售记录,载明食品销售对象、数量和日期;

(五)不合格食品处理记录,载明不合格食品的生产日期、数量、原因和处理措施。

生产档案应当保存至食品保质期满后两年,不得伪造生产档案。

全息照相实验报告范文第4篇

逐步健全省、市、县三级饮用水监督监测网和水性疾病监测网,系统掌握和分析饮用水卫生安全状况,及时发现和处置饮用水安全隐患,探索建立科学的、长效的、敏锐的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预警机制,防范饮用水污染危害人群健康,为科学决策和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保障饮用水卫生安全提供支持。

二、监测范围和内容

(一)重点开展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学校自建设施供水水质监测,分析水性疾病发生和变化情况,及时报告和调查处理饮用水污染健康危害事件,加强对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处置供水卫生安全隐患。

(二)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水质监测。按照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技术方案开展(此方案省厅另文下发)。

三、水质监测

(一)监测点设置。

1、市政供水出厂水监测点:在县自来水厂设置1个出厂水监测点。

2、市政供水末梢水监测点:共设置10个末梢水监测点(包括1个学校内末梢水监测点),分别为:达诺乳业、环卫所、疾控中心、有色金属配件厂、长江彩印厂、江海小学、十字镇政府、海事局、四季莱茵大地幼儿园、吴敬梓纪念馆。

3、城市自建供水出厂水监测点:因我县目前没有城市自建水厂,暂不设置此监测点。

4、城市自建供水末梢水监测点:因我县目前没有城市自建水厂,暂不设置此监测点。

5、城市二次供水监测点:共设置5个监测点,分别为:笔峰大酒店、禾富酒店、江海西苑、瑞祥开元大酒店、香河国际大酒店。

6、农村集中式供水出厂水监测点:全县共有14个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根据省厅要求,14个供水单位全部纳入国家监测网络,分别为:。

7、农村集中式供水末梢水监测点:按第6项确定的14个供水单位,每个供水单位设置1个末梢水监测点,共14个末梢水监测点,分别为:今。

8、农村学校内自建设施供水监测点:马厂中学、孤山中学等2所学校纳入监测网络,每个学校设置1个监测点。

9、农村分散式供水监测点:综合考虑不同水源和取水方式等因素,在全县设置5个分散式供水监测点,分别为:三合程刚家、十字界首石启航家、大墅罗洼村张玉梅家、西王隆兴石塘村民组公用井、古河蔡集小学内。

(二)监测频率和监测指标

(三)水样采集与保存。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水样的采集与保存》(GB/T5750.2-2006)执行。各类监测点水样采样位置:出厂水应当位于水处理完成后进入输送管道前的取水口处,末梢水一般应当为用户水龙头处,二次供水应当为蓄水池或水箱出水口处,学校自建设施供水应当为用户取水口处,分散式供水应为家庭储水器内。

(四)水质检验与评价。水质检验按照《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执行,水质评价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执行。

四、水性疾病监测

(一)监测区域和监测人群。监测区域为纳入国家监测网的地市、县(县级市),监测人群为监测区域内的全人群。

(二)水性疾病监测内容。依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疾病监测数据,按发病日期和现住址导出包括霍乱、伤寒、副伤寒、甲肝、戊肝、细菌性痢疾、阿米巴性痢疾及除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以外的感染性腹泻病等水源性传染病病例信息,并填报附表1。

(三)突发饮用水污染健康危害事件监测。依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数据,按日期和监测区域导出饮用水相关事件信息。其他饮用水污染事件统一填报附表2。

五、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

对纳入国家监测网的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和农村学校自建设施供水单位,至少每季度开展1次卫生监督检查,记录监督信息,填报附表3。

六、结果报告

(一)监测发现严重的水质和健康危害问题,及时向县卫生局报告并进行调查处理。对于突发饮用水污染健康危害事件应及时报告省卫生厅。

(二)城市(含城市市政水厂、城市自建设施供水、二次供水)及农村学校自建设施供水的饮用水水质监测信息通过“部级卫生监督信息系统”中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系统”进行互联网直报。确定监测点后,县卫生监督所按照附表4-6登记基本信息。每季度第3个月末前,报告饮用水水质、水源性传染病监测和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季度结果;于6月末前,报告水质枯水期(2-5月)检验结果;于9月末前,报告水质丰水期(6-9月)检验结果。

(三)农村集中式供水、分散式供水水质监测信息通过“国家健康危害监测系统”中的“农村饮水水质监测系统”进行互联网直报,并按照其相关要求进行报告。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附表7-10登记信息,并分别于5月20日和10月20日前上报监测数据。

(四)2012年12月10日前,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汇总分析全县内水质监测(包括城市和农村)和水性疾病监测结果,县卫生监督所汇总分析供水单位的监督检查结果和水质快速检测结果后,分别形成工作总结报县卫生局,工作总结应包括监测点/供水单位基本情况、组织实施情况、监测/监督结果分析、监测能力建设情况/违法单位的查处、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县卫生局在汇总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所的工作总结后,形成年度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总结于2012年12月20日前将工作总结上报至省卫生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卫生监督处,电子邮箱:。

七、质量控制

(一)承担水质实验室检测的机构,必须通过计量认证或国家实验室认可,建立实施全过程质量保证措施,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可靠。使用快检设备开展现场水质检测,必须经过仪器校验。接受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定期开展的全省水质监测实验室盲样考核工作。

(二)承担各项监测任务的专业人员,必须经过县卫生局组织的技术培训,统一工作标准和要求。

(三)通过网络直报的监测数据资料要采取严格的质量审核制度,指定专人担任审核员,对监测数据进行审核后方可上报。未通过审核的信息,应当在信息退回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订正,并重新上报。

八、工作分工

(一)县卫生局

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组织选定饮用水卫生监测点,协调有关机构落实饮用水监测工作;落实饮用水卫生监测和现场监督所需经费,适时开展督导检查与考核,按时上报年度工作总结和监督监测结果,饮用水卫生监测结果等。

(二)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负责辖区内“国家饮用水卫生监测网”、“农村饮用水安全工程”水质监测工作的水质常规指标检验及检验结果的网络填报(包括交由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的水质非常规指标检测结果的网报),并及时将检验报告报送县卫生监督所。水样采集工作,城市市政供水、二次供水、农村学校自建设施供水单位出厂水的采样,由县卫生监督所协助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完成,县卫生监督所负责制作《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表》,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水样的采集;对于上述供水单位的末梢水、农村集中式供水、农村分散式供水的采样由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完成;负责收集、核对、整理、网络填报辖区内水性疾病监测信息;负责附表1、2、7、8、9、10的网络填报。

(三)县卫生监督所

负责辖区内纳入监测范围的供水单位(含城市市政水厂、二次供水、农村集中式供水、农村学校自建设施供水)的每季度监督检查及出厂水水质快速检测结果(附表3)的审核、汇总和网报。根据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送的水质检测报告和供水单位卫生管理监督检查情况,及时跟进监管措施,对监督、监测结果不合格单位进行调查处理;配合县卫生局开展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信息的公示、预警工作。

九、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开展饮用水卫生监测,建立全程的水质监测体系,是党和政府为切实保障百姓饮水安全的重大决策和部署。为加强我县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全县饮用水监测工作顺利开展,我局成立了“县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组”(见附件2)。

(二)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

县卫生局、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及县卫生监督所应按照方案的职责、分工与任务要求,心系大局,以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与紧迫感,各负其责,切实做好工作中的组织领导、协调配合和及时沟通,形成有效的工作合力,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并按照连续性、规范性、及时性原则,共同推动我县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有序、有力开展。

(三)实现信息实时互通,充分利用监测数据。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卫生监督所要实现水质监测信息的实时互通,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及时将水质监测报告报送县卫生监督所,由其根据监测结果跟进监管措施。通过开展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切实摸清全县水质状况及其变化趋势,掌握全县需予以重点监测的重金属、有机污染物等水质指标。卫生局要每季度组织人员对全县饮水监测结果进行汇总分析,查找全县饮水卫生问题及隐患,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消除隐患,并定期将监测工作情况报告县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通过及时、有效、科学的利用监测数据的参考、指导、预警作用,着力探索建立并完善科学的、长效的、敏锐的饮用水卫生监督预警机制。

(四)统筹规划,切实加强水质监测支撑能力建设。

县卫生局应按照《全国城市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规划(2011-2020年)》及《关于加强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统筹并优化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监督所的水质监测能力建设,加强水质监测硬件装备及监测技能培训,建设一家配置水平较高的水质检测实验室,以适应标准实施及水质监测要求。

全息照相实验报告范文第5篇

关键词:食品检验 检验报告 正确填写

食品是人民的必需品,直接关系着消费者的生命安全,食品质量检验部分通过对食品的检验,获得数据,掌握食品的信息,最终通过食品检验报告的方式反映出来,这就要求食品检验报告必须真实可靠,填写正确。检验报告是具有一定法律效率的质量凭证,检验报告填写的规范与否体现了检测机构的技术水平、管理水平、服务水平,而且关系到了所检验食品的生存。

1食品检验报告填写常见的问题

1.1 基本信息不全或填写错误

食品检验报告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规格或型号、商标、生产日期、质量等级、生产单位、委托单位等,委托单位信息又包括:地址、名称、样品数量、检验日期、检验类别等等。这些是所检验产品的身份特征,缺少任何一项或填写错误都会给所检验商品带来认定上的争议,影响法律效力。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会出现漏填,错填等现象、如生产单位本来是x市xxx食品厂,却漏填市,变为xxxx食品厂,如产品为“xxx小xx”漏填“小”字,例如公司名称为xxx分公司,却填写为xxx公司,这些错误看起来都非常小,却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直接影响了检验报告的合法性。

1.2 检验依据不符合要求

检验依据一般指的是卫生标准、产品标准或者“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等文件。我国的标准共分为四级: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有推荐性标准和强制性标准之分。由于食品检验的种类繁多,程序复杂,导致了食品标准的数以千计,这就要求检验人员要熟悉各项标准的技术要求、适用范围、试验方法。

在食品检验报告中,检验依据出现问题的机会较大,具体分析归纳有如下几个方面:第一,部分检验项目(如卫生指标、标签等)在所引用的检验依据中不作要求。这主要是由于有些老的产品标准中未引用相关卫生标准和GB7718 ,而检验报告中仅将产品标准作为检验依据,而未将检验项目所涉及到的标准均作为检验依据;第二,数据单位和技术要求等项目填写上存在缺陷。数据单位一定要与检验标准的要求相一致,这里需要强调的是不能将%作为计量单位。技术要求是判定所检项目是否合格的惟一依据,技术要求一项的填写至关重要。在食品检验报告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涉及到食品添加剂项目的相关技术要求。例如,火腿肠中原山梨酸钾的最大使用量为0.075g/kg,但2002年后扩大至1.5g/kg,如不及时掌握更新信息将有可能导致错判。GB2760每年都在更新,卫生部不定期将增补品种和扩大使用量、扩大使用范围的情况以公告的形式。2008年6月1日,GB2760-2007将开始施行,我们应及时关注,深入学习领会。第三,检验结果数据处理上存在问题。检验结果是检验报告中比较重要的一栏,检验结果中数据有效位数常与标准要求不一致,一些检验报告中存在不按照检验方法要求修约及随意修约的现象。由此,将会导致一些临界值结果上的错判,影响检验报告的质量。此外,如果检验结果小于方法的检出限,检测结果中则应标明小于检出限而不应标示具体检验数据,如若标示为未检出,则应在备注栏内标示该方法的检出限。

2.3 食品检验结论填写不规范

检验结论并不是简单地在报告上标注合格或不合格,而应将检验依据也纳入检验结论中。应具体说明产品是符合哪些标准要求而被判定为合格,或者产品哪些检验项目不符合什么标准而被判定为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中一般将实物质量和产品标签分开判定后,再进行综合判定。实物质量的判定一般按检验依据上的技术要求进行,但在标签检验、判定上常存在不妥之处。食品标签内容除应标注品名、厂名厂址、生产日期、保质期等基本信息外,一些特殊产品还有一些特别要求。例如,速冻面米食品的标签上应标明速冻、生制或熟制以及产品种类等信息。与此相类似的还有转基因食品、辐照食品、月饼等产品。因此,针对不同食品的标签应区别对待。目前,涉及食品标签的相关标准中除GB7718以外,还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和卫生标准。除此之外,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将于2008年9月1日起施行,卫生部公布的“食品营养标签管理规范”已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总之,食品标签应符合所有相关标准、规定的要求,而不能仅以个别标准作为检验、判定的依据。

3.食品检验报告填写的注意事项

3.1 规范食品检验制度

出具一份高质量的食品检验报告需要有一个规范的制度为基础。 针对检验报告所制定的制度,应涉及从抽样到报告出具整个过程,包括抽样、运输、贮存、检测、原始记录、出具报告各个环节。每个环节应根据不同样品所需要的不同要求制定相应的细节条款。只有这样才能使整个检测过程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依,从而达到规范化、制度化要求,最终确保检验报告的质量。

3.2 加强食品检验报告正确填写重视度

制度是要靠人去执行,而思想是执行效果的最终决定因素。只有从思想上加以重视,制度才能得到好地执行。这就要求各检测机构逐步培养职工认真、细致的工作态度,最大程度激发职工的工作热情。

3.3 注意报告的时效性

食品检验报告可靠的时效《食品卫生监督程序》第二十七条规定“检验者应在收到样品检验通知单后十五日内出具食品卫生检验报告,对中毒食品或可能引起中毒的食品的检验,应在五日内出具检验报告,特殊情况需延长出具检验报告时限的应报卫生行政部门决定。”然而,在很多时候,检验部门出具食品检验报告并没有按照《食品卫生监督程序》进行,特别是有时候忽略了食品检验报告的时效性,这是需要改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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