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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

处方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第二条在楚雄州行政区域内开办非处方药零售经营主体或设置非处方药专柜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根据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以下三种情形应当给予鼓励。

(一)在药品零售网点数量不足的地区开办非处方药零售经营主体;

(二)现有药品零售连锁经营主体或药品零售经营主体在农村、城乡结合部商业主体设立非处方药零售专柜;

(三)乡村综合商店、各类旅游景点、旅游宾馆等设立非处方药零售专柜;

第四条设立非处方药零售企业个体工商户或设置非处方药零售专柜实行批准准销制度。

第五条非处方药系指每个销售基本单元包装和说明书上印有非处方药绿色专有标识的药品。经登记准销的企业或专柜只能销售非处方药,如需销售除此以外的其他药品,必须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申请设立非处方药零售企业个体工商户或专柜,必须委托本州已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认证的药品生产、批发企业或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供应药品,不得从其他渠道采购药品。

第七条从事非处方药零售的营业人员需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楚雄州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营业。

第八条具有与所经营非处方药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卫生环境和专门陈列非处方药的专柜或货架;

第九条具有保证经营药品质量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条申请非处方药零售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非处方药零售申请书》一式二份(附件2);

(二)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当地居住证明复印件;

(三)营业人员名册和营业人员的学历、职称证明复印件;

(四)经楚雄州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和考试合格后,核发的上岗证复印件;

(五)经营药品质量管理制度;

(六)与药品批发企业签订的委托配送协议原件;

(七)普通商业连锁超市属委托配送的,需提供委托配送协议原件;有仓库的,需提交药品仓库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八)普通商业连锁超市需提供质量管理人员的职称、学历证明复印件;

(九)经营地址、经营场所(专柜)。

第十一条申办程序:

(一)非处方药零售审批,按辖区属地管理原则进行管理。

(二)受理申请书的县药品监督管理分局、州(县)药品监督管理办公室在收到申请人的《非处方药零售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按照《楚雄州非处方药零售验收标准》(见附件3)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验收。验收合格的,在10个工作日内核发《非处方药经营准销证》。

第十二条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个体工商户或专柜,必须经楚雄州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批准,并取得《非处方药经营准销证》,经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法《营业执照》后方能经营,否则按无照经营药品处理。

第十三条《非处方药经营准销证》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销售非处方药的,持《非处方药经营准销证》的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原批准登记部门申请换发《非处方药经营准销证》,经重新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换发准销证。

经营单位终止销售非处方药或者关闭的,《非处方药经营准销证》由原批准部门注销。

第十四条经营单位不得超范围销售处方药,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等销售方式销售非处方药。

第十五条经营单位违反本管理办法管理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六条《楚雄州非处方药经营准销证》由楚雄州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楚雄州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附:楚雄州开办非处方药零售企业(专柜)验收标准

(试行)

1、为规范开办非处方药零售企业(专柜)现场检查,保证检查工作质量,根据《楚雄州非处方药零售管理办法》制定本标准。

2、开办非处方药零售企业(专柜)检查项目共13项。

3、现场检查时,应对所列项目及其涵盖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逐项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评定。凡属不完整、不齐全的项目,称为不合格项目。

4、结果评定:

*

一、人员

1、从事非处方药零售的营业人员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楚雄州药品监督管理局培训,考试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证后,方可上岗营业。

2、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发现患有传染病等可能污染药品或导致药品发生差错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药品经营。

3、处方药零售企业或设置非处方药零售专柜和个人应认真执行国家有关药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负责处理好药品质量的查询和药品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

4、自觉接受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办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专业技术、药学知识、职业道德等培训教育。

二、制度与管理

5、非处方药零售企业或设置非处方药零售专柜的单位和个人制定的有关质量管理制度应包括:药品购进的管理规定;药品验收的管理规定;药品养护的管理规定;药品储存的管理规定;药品陈列的管理规定;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规定;药品分类管理制度;拆零药品的管理规定;质量事故的处理和报告规定;质量信息管理的规定;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规定。

6、企业应按规定建立药品质量管理记录,内容包括:药品验收记录;药品质量养护、检查记录;药品质量查询、投诉、退货、抽查情况记录;不合格药品处理记录;温湿度记录;质量事故报告记录;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记录;首营企业、首营药品审批记录;药品缺货记录;顾客意见表;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和考核记录等。

7、企业应按规定建立以下药品质量管理档案,内容包括:员工健康检查档案;员工培训档案;设施和设备及定期检查、维修、保养档案;计量器具管理档案;近效期药品催销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

三、场地与设施

8、开办非处方药零售企业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药品专柜除外)。

9、营业场所与生活区应分开或分隔,且环境清洁卫生、无污染物。

10、营业场所整洁、明亮、无污染物,营业间货架、柜台齐备,各销售柜台标志醒目。

11、陈列药品的货柜及橱窗应保持清洁和卫生,防止人为污染药品。

处方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 处方管理办法;处方质量;用药安全

处方是医师为患者诊治疾病使用药物的书面文件,具有技术、经济和法律意义。为了提高我院处方质量,我们认真执行新版《处方管理办法》,促进了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的规范化管理。回顾分析执行新版《处方管理办法》近一年的工作,笔者深有体会。

1认真执行《处方管理办法》,处方质量显著提高

根据新版《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院实际,制定制度,定期检查、讲评,增强了处方开具、调剂、保管意识,促进了处方书写规范,保障患者用药合理、安全、有效。

1.1院领导重视,机关支持,是执行《处方管理办法》的关键院分管领导和医务部领导利用各种会议,反复强调,有时还组织人员深入科室检查处方质量。同时加大管理力度,把《处方管理办法》列入每年第一季度必学的规章制度和年底必须考试的内容。

1.2广泛宣传,提高认识,是执行《处方管理办法》的基础自《处方管理办法》后,我院利用各种会议广泛宣传,而且把此文件印发各科室学习,并列入半年和年终业务考试内容。通过这些措施,使广大医师熟知内容,并自觉遵守。

1.3制定处方管理制度,是执行《处方管理办法》的有效依据根据《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制定了我院《处方管理细则》、《合格处方标准》。根据国家卫生部的《处方常用药品通用名录》,修订了《二疗常用药物目录》,并印发医师人手一册。使处方的开具、调剂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1.4定期检查、讲评、奖罚,是执行《处方管理办法》的可靠保障为了使处方开具、调剂质量落到实处,院指定质量控制办公室定人、定期检查处方质量,并在院月讲评时进行处方质量讲评、奖罚。药剂科对处方质量坚持“四把关”,即处方调剂时把关,值班员装订处方时把关,次日专人检查把关,月底集体检查把关。对不合格处方及时通知医师更正。通过这些制度的实施,各科重视,医师自觉,确保了处方质量。

2处方质量存在问题的分析

通过对2007年5~12月共2万余张处方的检查,对不合格处方进行分类整理、分析,发现存在以下问题。

2.1处方前记书写不完整或含糊不清科室、姓名、性别、年龄等填写不全或未填。尤其是年龄同实际不符,填写不清或未填。《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60岁的老年人用药,参考剂量是成人用量的3/4,婴幼儿和儿童因年龄不同,用药量与成人相差更大。所以年龄也是审核用药是否合理的依据之一。

2.2处方正文书写不规范

2.2.1疾病诊断与用药不符诊断填写“月经不调,药物使用复方丹参片”,“冠心病使用更年安片”,“耳鸣使用复方丹参片”等。

2.2.2药品名称不规范不使用药品通用名或随意简化,“复方草珊瑚含片”写成“草珊瑚含片”,“5%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写成“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有的仍使用商品名或别名,“达克宁乳膏”,“达美康片”,“化痰片”等。

2.2.3剂型、剂量和单位不规范剂型不符或无剂型,“诺氟沙星胶囊”写成“诺氟沙星片”,“左氧氟沙星注射液”写成“左氧氟沙星”;缺少剂量或未写剂量,“板蓝根颗粒10 g×10袋”写成“板蓝根颗粒10袋”,“硝苯地平缓释片20 mg×30片”写成“硝苯地平缓释片1盒”;单位与剂型不符,“维生素E胶丸0.1 g×30丸”写成“维生素E胶丸0.1 g×30粒”,“诺氟沙星胶囊0.1 g×24粒”写成“诺氟沙星胶囊0.1 g×24丸”。

2.2.4用法用量不正确用法不正确、不规范,“庆大霉素注射液”供口服,“硝酸甘油片含服”写成“硝酸甘油片口服”,“苦甘颗粒冲服”写成“苦甘颗粒口服”;用量不正确或严重超量,“维C银翘片6片,3/d”,“利巴韦林片0.8g,3/d”;缓释、控释药品误作普通药品使用,布洛芬缓释胶囊每日口服3次,硝苯地平缓释片每日口服3次。

2.2.5不根据药品说明书的适应证、药理作用开具处方耳鸣使用复方丹参片或复方丹参注射液,咽炎使用复方甘草片或复方甘草合剂。

2.2.6过敏试验药品未注明皮试判定结果注射用青霉素G、注射用头孢唑林、破伤风抗毒素等未注明皮试结果就取药。

2.3处方后记不完整医师应签名未签或与原签名字迹不一,日期未写或不完整。

2.4字迹潦草,随意涂改有些处方字迹潦草,难以辩认,给划价和调剂带来麻烦,而且容易发生差错,还有处方随意修改,修改后不签名或未在修改处签名。

2.5重复用药主要表现在上呼吸道感染等,重复用药较严重。有的患者同时使用复方氨酚烷胺胶囊1粒,2次/d,维C银翘片3~5片,3次/d,板蓝根颗粒10 g,3次/d或苦甘颗粒8 g,3次/d,造成对乙酰氨基酚和氯苯那敏服用量过大,既可能出现严重的不良反应,又浪费药品和经费。

2.6配伍不合理注射用青霉素G或注射用头孢唑林加入5%葡萄糖注射液中静滴。青霉素及头孢唑林等β-内酰胺类抗生素易被催化分解,不宜加入偏酸性如葡萄糖注射液中静滴,应选用0.9%氯化钠注射液为宜[1];复方丹参注射液加入0.9%氯化钠注射液中静滴,有报告此两种药物联用,将导致前者不稳定,易发生盐析反应而刺激机体产生不良反应,宜选用5%或10%葡萄糖注射液稀释[2];还有左氧氟沙星片与蒙脱石散同服,左氧氟沙星片是速效杀菌剂,而蒙脱石散具有较强吸附作用,二药同服,可降低左氧氟沙星的抗菌作用。

3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处方开具、调剂、保管更规范,用药更合理

3.1加大宣传教育力度,进一步提高处方质量意识要不失时机,利用“院报”、“药讯”及专业讲座等抓好宣传教育,对进修医师和新分配医师进行集中培训,使每名医师对处方书写质量有更高的认识,严格按院统一要求的标准和格式书写处方。

3.2加大联系沟通力度,保证处方开具质量药剂科将供应药品的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剂量、适应证、用法、用量编印成《处方集》,下发各临床医师人手一册;如有新药增加时,应立即将药品名称、规格、剂量、作用、用法等宣传通知各临床医师,使临床医师更好地掌握和熟悉药品知识及药物动态,保证处方书写准确,用药合理。

3.3提高专业素质,保证处方调剂质量根据《处方管理办法》规定,药师对处方用药适宜性审核共有7项内容,要完成审核重任,除了具备扎实深厚的理论基础外,还必须具有丰富的与时俱进的专业知识。为了努力搞好“以病人为中心”的处方审核、调配工作,保障用药合理,药剂科务必采取送校学习、外送短期培训、组织在岗培训及参加各种专业学术活动等方法,不断丰富和提高自身专业素质,严格“四查十对”,随时发现不合格处方,及时联系医师纠正,确保处方合格。同时调剂室窗口要转变服务性质,由供应服务型转变为知识服务型,努力开展药学服务,搞好合理用药,保障用药安全、有效、经济。

3.4加大监督、检查和奖罚力度,保证处方质量院要把处方书写质量作为临床科室考核标准,与奖金挂钩;定期检查、考核、讲评,督促医师增强处方书写质量的意识,使书写高质量的处方成为自觉行动。

参考文献

1陈新谦,金有豫,汤光.新编药物学[M].第16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7.48

处方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 医疗机构;处方管理;合理用药

[中图分类号]R19[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3-7210(2007)10(a)-141-02

通过《处方管理办法》的执行,以及各种监督考核制度的建立,整体促进了医疗机构用药水平:

1 法规背景

1949年以来,特别是1958年以后,随着制药工业的发展,我国卫生部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管理公布《关于综合医院药剂科工作制度和各级人员职责》[1]。1986年和1989年先后颁布了《医院药剂工作条例》和《医院药剂管理办法》,这两个办法明确指出:医院药剂是医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医疗质量、保证患者用药安全、有效的重要环节,这些规定和文件对医院药学基本内容、基本组织形式、基本任务、实施办法都作了明确规定。1984年9月六届全国人大通过《药品管理法》,是我国1949年10月以来关于药品管理第一部较为完整的法律。这对当时计划经济体制下医疗机构药品管理、监督使用起到推动作用。1985年6月,卫生部以 [(85)卫药字第35]号发出通知并指出:“医院改革要坚持正确的治疗原则,注意合理用药”,通过基本用药目录实施,逐步实现医院用药的合理化。

2001年12月1日,全国人大在重新修订后,《药品管理法》在原有基础上不断完善。2002年1月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2)24号文件《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对目前药事管理不明确,尤其对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功能定位以及有关政策不明确做出了具体要求和可操作性答案。2004年9月卫生部依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处方管理办法(试行)》试行办法,经3年多的实施,删除了不合适条文,充实了新的内容。2007年2月14日卫生部以53号令颁布《处方管理办法》,由原有28条增加到现在63条,更加翔实、更加具体。医疗机构必须照章办事,执业医师、临床药师、执业护士必须有法制理念,医、药、护必须建立在法制的平台之上,缺一不可。

2 《处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执业主体地位

2.1 医疗机构实行医疗、预防、保健执业的主体

主体是执业医师或者是执业助理医师,《办法》是对执业者服务对象――患者治疗手段的一部规章。本《办法》确定执业医师执行的有28条,明确了医师在诊疗过程中用药行为,科学界定医师执业内涵,对药物治疗处方范围《办法》第2条规定,“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凡是患者来到医疗机构就诊、治疗,本《办法》全面翔实规范医师医疗权力。为保证医师开具处方合法、有效、经济,《办法》给予药学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对医师执业《办法》给予行政督察权力。

2.2 对执业主体书写治疗文件

本《办法》第6条有十二项规则,对名称应用、用法用量、中西药开具,特殊药品使用,处方备案较旧《办法》更清楚。特别是《办法》第17条规定“开具处方使用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其商品名、商标名一律不能书写,这一条对合理用药、规范用药,打击商业不正之风十分重要,患者的合法权益和知情权有了一定保证,有效减轻了患者的经济负担。

2.3 处方权的获得《办法》

处方权的获得《办法》有6条规定: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执业助理医师开具的处方必须经执业医师签字认可方能生效。未经注册或者移居移地等原因需要重新注册者,《办法》重申是无处方权,执业助理医师只有在乡、民族乡的初级医疗机构独立从事医疗执业活动。本《办法》依据《执业医师法》对行医资格有条件给予界定。对取消和打击社会游医有法律依据。对特殊药品开具到调剂较2004年颁布《处方管理办法(试行)》更为严格,尤其对药师调剂资格有新要求,因此药房调配应配较高专业素质药学人员。

3 执业医师药理治疗处方调配

关于药理治疗处方调配,本《办法》规定了14条,其中第一条(原文第29条)对调配人员资质要求,《药品管理法》规定,“医疗机构必须配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资格认定按照卫生部、人事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办法》定为药师职称以上任职资格,经卫生行政部门或医疗机构考试(考核)方式取得,为医师药理治疗处方调配把关,按程序从收方、划价、调配、检查和发药五个环节把好第一关[2],医疗机构依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成立临床药学委员会,开展药动学、药效学为临床提供合理用药重要理论支持,并将病历药历纳入医院质量考核内容之中,计算机打印处方与手写一致,对患者出现药理治疗上差错药学技术人员也应承担相应责任,这是本《办法》赋予新的内涵,处方的法制性、技术性、经济性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中显得十分重要。

4 医疗机构监督管理

卫生部颁布《处方管理办法》,给予医疗机构较多的权力,医师在执业过程中乱作为超剂量处方、乱用品和一类,或因开具处方谋取药品回扣,医疗机构可以责成医师停止直至吊销执业证书,在病历药历或在门诊处方实行点评,动态管理及警示教育通报不良行为,根据《办法》加大管理和日常考核力度,重视临床药学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用药。

[参考文献]

[1]于宝成,薛吉沛.中国药房现代管理[M].北京:北京华夏出版社.1998.7,79.

处方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一、城市管理执法的基本原则

市综合执法局作为公建规划管理的执法主体,具有行政处罚权,区政府具有监督权。区政府具有民建规划、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房产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和公安交通、环境保护、工商、殡葬管理方面的部分行政处罚权,同时负责本辖区内“门前四包”责任制的签订与落实工作、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工作、商家店牌的审核备案工作及立面装修工作,市综合执法局具有监督权。

二、区政府管辖范围

(一)区管辖范围:城管支队管辖区域。

(二)区管辖范围:

三、区政府执法职能

1.民建规划行政处罚权。负责行使本辖区内民建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负责本辖区内动迁区域房屋工作。

2.市容环境卫生行政处罚权。负责行使本辖区内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查处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设施;对责任单位未及时修复破损霓虹灯及擅自设置彩虹门、条幅、彩旗等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3.公安交通方面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行使本辖区内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非法占用道路边石以上的机动车、非机动车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权。负责维护机动车、非机动车的停车秩序。

4.园林绿化行政处罚权。负责行使本辖区内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擅自改变、占用、破坏城市绿化规划用地,破坏绿化设施,损坏、砍伐、迁移城市树木花草等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5.环境保护方面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行使本辖区内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建筑施工噪声污染等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负责行使对在人口集中地区焚烧沥青、油毡、橡胶、皮革、垃圾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恶臭气体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6.市政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负责行使本辖区内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破坏、改变市政设施、影响市政设施使用功能等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7.房产方面的行政处罚权。负责行使本辖区内房产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建筑和公用设施用途;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擅自利用物业共同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用途等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8.工商管理方面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行使本辖区内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对批发、集贸市场以外和季节性商品市场无照商贩实施处罚。

9.殡葬管理方面部分行政处罚权。负责行使本辖区内殡葬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对本辖区内户外搭灵棚、设灵堂,高音播放或吹奏哀乐、抛撒纸钱、销售冥品等违法行为实施处罚。

10.门前四包责任制。负责本辖区内“门前四包”责任制的签订与落实工作。

11.负责本辖区内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工作、商家店牌的审核备案工作及立面装修工作。

四、相关制度

市综合执法局与区政府建立工作联系制度。

1.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例会,必要时可临时召集会议。例会由市综合执法局牵头组织,必要时由市政府召集。

2.实行信息联系沟通制度。市综合执法局、区政府需建立信息沟通网络平台。市综合执法局、区政府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3个工作日内将其内容刊登在本部门网站。

3.实行督办反馈制度。市综合执法局充分发挥监督、检查、协调、指导职能,认真做好案件督办工作。对于督办案件,市综合执法局巡查发现违法行为后应于1个小时内及时电话通知两区政府,同时填写电话告知记录单;电话告知后3日内如违法行为仍未处理,则发送书面告知函;3日后仍未处理发送督办单。

区政府在收到督办案件后,应按要求及时办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督办件的办理情况书面报送市综合执法局。市综合执法局在收到区政府的报告后对有关内容进行核实,对不符合督办案件结案要求或与事实不符的案件可要求重新办理,对符合办结要求的案件整理后统一归档。

处方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经济管理类。与街道办事处发展阶段相适应的日常管理权。包括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管理方面的行政权力事项。城市管理类。与街道办事处城市管理相关的日常管理权。包括对擅自建设建(构)筑物或者设施,擅自占用、挖掘道路设施,擅自饲养家禽家畜,擅自设置弃置、堆放场地等,对街巷市容市貌、扬尘、围挡、门面店招管理等方面的行政权力事项。社会管理类。与民生密切相关的日常管理权。包括发放抚恤金和生活补助、最低保障金;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现场管理;计划生育管理;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烟花爆竹零售管理;餐饮服务经营排放油烟管理;噪音扰民管理等方面的行政权力事项。

实施步骤及任务

(一)交接工作阶段

编制下放目录。区综改办统筹组织推进区级行政权力下放工作;区法制办制定《区下放区级行政权力目录》,明确下放行政权力事项、权力类别、放权单位、承权单位及下放方式。(责任单位:区综改办、法制办)调整三定方案。区编办根据区委、区政府的文件和会议精神,在市编办指导下,按总体不增加机构、不增加人员编制的原则,调整各街道办事处职能、编制和内设机构。(责任单位:区编办、法制办)组织专业培训。区综改办统筹组织各放权部门制定培训计划;放权部门负责组织承权单位开展许可、审批、执法专业培训,重点围绕管理和执法的标准规范、法律适用、执法程序、执法文书、执法方式等;区法制办负责组织执法人员实施相关法律法规培训,重点围绕基本法律知识、行政执法规范等。(责任单位:区综改办、法制办、各放权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健全管理制度。各放权部门负责指导承权单位建立健全行政权力运行制度,建立审批和执法的标准、规范、流程、执法文书和内部监督等制度。(责任单位:区法制办、各放权部门、各街道办事处)规范经费预算。按照“权随责移、费随事转”的原则,区财政局对放权事项和权力涉及的经费进行界定。(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二)正式运行阶段

权力事项运行。区各放权部门下放的权力,由各放权部门与承权单位按权力事项办理流程划分范围分别运行。(责任单位:区各放权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对外公布。区综改办、各放权部门负责将下放行使的行政权力在网站上对外公布,各承权单位负责将承接权力事项内容、工作流程、服务标准、工作时限等内容在办理地点进行公示。(责任单位:区综改办、各放权部门、各街道办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