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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函订制

邀请函订制

邀请函订制范文第1篇

春节结婚邀请函格式

从形式上又分为横式写法和竖式写法两种。竖式写法从右边向左边写。但从内容上看结婚请柬,作为书信的一种,(囍 结婚请柬地写法)又有其特殊的格式要求。

春节结婚邀请函图片

请柬一般有标题、称呼、正文、结尾、落款五部分构成。

(一)标题

在封面上写的“请柬”(请帖)二字就是标准,一般要做一些艺术加工,可用美术体的文字,文字的色 彩可以烫金,可以有图案装饰等。需说明的是,通常结婚请柬已按照书信格式印制好,发文者只 需填写正文而已。封面也已直接印上了名称“请柬”或“请帖”字样。

(二)称呼

要顶格写出被邀请者(单位或个人)的姓名名称。如“某某先生”、“某某单位”等。称呼后 加上冒号。

(三)正文

要写清活动内容,(囍 结婚请柬地写法)如这里是春节结婚,可以是“新春结婚邀”请函等。写明时间 、地点、方式。若有其它要求也需注明,如“ 请准备发言”等。

(四)结尾

要写上礼节性问候语或恭候语,如“致以——敬礼”、“顺致——崇高的敬意”、“敬请 光临”等,在古代这叫做“具礼”。

(五)落款

署上邀请者(单位或个人)的名称和发柬日期。

春节结婚邀请函范文

亲爱的__________:

本人将于X月X日举行告别单身仪式,在这神圣的时刻,恭请大家出席,为我见证!

兹定于何时何分(星期几)在何地为某某与某某举行结婚典礼,敬备喜筵,恭请阁下光临,某某敬邀

谨于公历***年*月*日假座*****酒家*楼*厅举行婚礼,下午*时恭候*时入席,***,***敬备薄酌恭候光临。

我们俩谨订于**年**月**日假座**饭店**厅举行婚宴

谨请光临***

谨订*** :

邀请函订制范文第2篇

2、内容:内容上需交代好新人为何事邀请大家,两位主角的名字最好完整写上,时间和地点则为必备。时间和地点可以写在结尾处,主要是看邀请函的样式如何。

3、结尾:一般是诚邀您携家人前来,或祝福各位亲友万事如意等祝福词,最后不要忘记写上邀请人的姓名,这样才显得比较完整。

结婚请柬:

邀请函订制范文第3篇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总则中的“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投标活动即使结束,后续的工作仍然必须遵循招投标法的主导思想,招标人可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参照执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招标失败后转入竞争性谈判,同时必须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否则仍属违法违规行为,要受到相应处罚。

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竞争性谈判的程序应当参照公开招投标的程序进行,可适当简化,大体应包括邀请函、谈判文件、评委组成、评审和报价、签订合同5个阶段。以天津西站至天津站地下直径线工程(简称天津地下直径线)建管甲供物资采购招标(招标编号:000679)为例,对竞争性谈判过程进行分析和探讨。谈判邀请函谈判邀请函相当于邀请招标中的邀请函,主要是介绍谈判的原由、目的和项目的简明情况及对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告知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获取竞争性谈判文件和谈判的方式,以及递交谈判响应文件的地点、时间、联系方式、通信地址等。在形式上与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函)相近。招标失败后,谈判邀请函应向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发出。如购买招标文件的不足三家,应同时再向已具备能力、资信良好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发出的邀请函原则上应满足三家以上,至少也应满足两家,以确保谈判阶段的“竞争性”。如购买招标文件时仅有一家,且发出邀请函后参加谈判的仍仅有一家,此时已不能再称为竞争性谈判,而应改称为单一来源采购,或叫定标谈判。天津地下直径线建管甲供物资设备采购招标(招标编号:000679)电力专业三个包件通过公开招标后,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仍不足三家,按程序向北京铁路局招标办报送了竞争性谈判核备函,拟采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物资供应商,而后对符合项目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谈判邀请函。

竞争性谈判文件竞争性谈判文件是实施竞争性谈判过程时所使用的书面法律文件,主要用来阐明谈判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告知参加谈判的供应商谈判的原则、程序、原则和谈判注意事项及应达到的有关要求。竞争性谈判为非招标方式,不能定性为招标文件,应尽量避免出现招标、开标、定标、评标、评标办法等字眼。同时应注意要从名称区别招标人发出的竞争性谈判文件与供应商交纳的文件,不能统称“竞争性谈判文件”。可将向供应商发出的采购文件称“竞争性谈判文件”,而货物供应商交纳的文件可以称为“竞标文件”,避免发出与接受的文件出现混淆。天津地下直径线建管甲供物资设备采购竞争性谈判以售出的招标文件作为竞争性谈判文件,并加以说明,区分出招标文件和竞争性谈判文件的实质性不同,此种方式也可采纳。竞争性谈判文件自停止发售之日起距离递交时间应不少于5日,如对竞争性谈判文件进行修改应提前3日通知对方,或将递交文件日期顺延3日,给供应商足够编制竞标文件的时间。竞争性谈判文件同样具有法律约束性,一旦形成不能随意更改,禁止活页印刷,确实需要更改应提前书面通知被邀请方,并给对方预留出重新编制谈判文件的时间。同时,竞争性谈判不能故意设置限制性条件,排斥潜在符合条件的供应商,使得进入最终谈判阶段的供应商仅为一家。竞争性谈判文件应参照招标文件编制,将招标文件中的对应于招标方式的词语做相应改变,紧密结合竞争性谈判的特征。如招标文件要改成竞争性谈判文件,评标改为评审,“评标委员会”要改成“竞争性谈判小组”,要结合上下文的语境向竞争性谈判方面改动,不能机械操作。铁路建设物资竞争性谈判评审方法原则上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在商务、技术条件均通过评审的供应商中,报价最低者为中标单位。谈判保证金的规定。根据组织谈判的需要,可收取谈判供应商一定数额的保证金,以约束供应商参加谈判活动的行为。如果要收取谈判保证金,则需要对谈判保证金的交纳数额、方式和退还方式、期限,以及没收情形作出具体规定。供应商参加谈判,必须向谈判组织机构递交类似于投标文件的竞标文件。竞标文件要响应竞争性谈判文件的要求,包括编制、递交、商务、技术条款等。

邀请函订制范文第4篇

实际上有些企业订货会效果不明显的原因就是不拿订货会作为一项策划活动去做,对于订货会策划的起因、借势、造势、活动内容、细节、安排等方面没有特别的创意,造成订货会流于形式,成为招待会。订货会看似简单的程序,实际蕴含着很多的窍门,比如有些老厂家每年都开订货会,每年都是同样的例会,领导讲大话、产品无新意、酒宴醉一片,最后,签单的还是那些关系户,所以这样的订货会不做也罢。

现在糖酒企业的竞争,不仅仅在终端上,订货会也是体验谁更高明的时候,要想一个订货会成功,首先要看市场大环境,竞争对手是什么样的状况,有没有什么行动,自己在市场上的位置如何,自己的优势在哪里,需要从哪里作为切入点,才能很好地吸引客户的参与,举办一个什么样的订货会更合适。在这时,企业可以用SWOT分析法,进行一个周密的分析,从中找到最有价值的线索。

就像当年的赤水河酒和金士力酒一样,虽然都是新品牌,但各自都把自己的资源优势充分地挖掘了出来,结合了自己的特点,“活宝邓建国金盆洗手”以及以健康产业起家的金士力“健康白酒”的炒作,都在一定程度上,成为订货会的一大看点。大量的造势,使得经销商广泛参与,不管结果如何,当年经销商的订货量还是很可观的,可以说这两家的全国巡回招商相当成功。

在一个订货会中,除前期的活动主题策划外,在操作中的各个环节把握上,也是要相当考究的。比如前期的客户的邀请,选择什么样的客户,怎样邀请,邀请人的职位,邀请客户的落实等等都是很关键的,我们经常看到很多企业只关注邀请企业的量,不注重客户的针对性,很多客户实际上就不是我们的目标客户,有些来的不是业务员,就是文员,这些人怎么能决定订货呢,这种传达也是有偏差的。还有些只重视发出去多少邀请函,不注重邀请客户的落实情况,造成订货会组织资源的浪费和订货会的非正常进行。

甚至邀请函的制作也是要下点工夫的,我们经常看到的邀请函是市场上买到的格式化请贴,对于一些新客户而言,并不能了解订货会的真实信息和规模,客户参与的积极性就会降低。我们曾经在一次订货会,自己设计制作邀请函,做成八开大小,其中介绍了订货会的主要内容和销售政策支持,真实传达了订货会的信息,效果很好。

实际上,订货会的前期最主要的是要准备充分,比如1、宣传要明确到位;2、活动安排衔接要周密;3、人员分工要明确,培训要到位;4、客户基本资料要了解;(最好进行前期沟通)5、物料、样品等准备要完善;6、合同等文本准备充足; 7、政策设计要严谨和可操作性; 8、一些细节要考虑进去;9、一些突发因素要想好补救措施;10、各部门协调一致。这些工作都细致做了,订货会也就成了一半。

糖酒企业为什么要举行订货会?实际上大规模的、封闭式的订货会形式是一种很好的营销模式,所以订货会的召开过程的把控很关键。比如会场怎么安排,布置的风格是什么样的,主持人的串场,合同的适时签订等等都会对订货会有所影响。

我们曾在主持人上做了一次尝试,效果不错,选用两个主持人,一个用标准的中文,一个用纯正的英语进行主持,一下子就把会议的格调提升了起来,再加上会场的渲染,直接突出了产品的高档和厂家的眼光,使客户大开眼界,取得了信任。所以说各种各样的订货会虽然有些泛滥,但结合自身情况做些创新,就能给客户眼前一亮的感觉,从而增加客户的好感和信心,这一点是订货会中至关重要的。

在订货会上要特别注意几点:1、会场布置的风格、产品的摆放要人性化、鲜明化;2、会场音响、灯光等设备的正常使用;3、会议流程和过程监控要有条不紊;4、漏洞和突发事件的危机处理;5、主持人对会议过程的了解和把握;6、所销售政策的明确解释;7、与客户的适时沟通和疑问解释;8、及时签订订货协议。

实际订货会上经常出现的问题是会议流程不协调,因为每一次会议都是不能预演的,所以会出现各种突发因素,比如我们有一次会议时,因为参加人多,坐在后排的人听起来很费劲,以至于会议下来几乎什么也没听见,就是这么一个小小的缺误,会让有些客户对企业的形象大打折扣。所以我们不要只关注了大的方面,而忘了小的细节。

订货会后,更是企业及时整理、总结和跟进的时候,一些老客户或者决定进货的客户现场就会签订协议,对于这些客户,要及时地沟通,做好货物的准备、发货、具体支持等,更好地服务于客户,以免造成懈怠客户。还有一些有意向的客户或者没有达成共识的客户,要分析他们的需求和原因,及时拜访和谈判,争取订货会的最大成果。

其实,订货会的形式可以很多,只要想在短期内把产品推向市场,并有足够多的客户可以选择,都可以开展不同规模的订货会。曾经我们做了几个订货会影响较好,一厂家为了重点开拓陕西市场,在招募到总经销商后,联合总经销商,进行了一场联合招商会,一则显示厂家运作区域市场的决心和魄力,二则对总经销商是一次全心的支持和投入,给经销商极大的信心。所以很短时间内,区域布局完成,分销商的实力也很不错。

邀请函订制范文第5篇

关键词 国际工程 招标 合同成立

一、 问题的提出

在国际工程项目招标中,有时会出现中标的承包商拒绝签订合同,也有的项目业主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此时,拒签合同的承包商和业主应当如何承担责任就成了问题。具体情况包括:有的项目不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招标人是否有权要求中标承包商承担赔偿责任?有的项目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金额,低于因拒签合同给项目招标人造成的损失,招标人是否有权继续追究赔偿责任?即使在一般情况下,招标人没收中标承包商的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应当基于什么责任?业主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拒绝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不论是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还是没收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或者追究中标承包商的其他责任,都应当有理论研究的支持。为了解决上述问题,首先应当确立国际工程招标中合同成立的时间。

二、 招标过程中各阶段性质分析

招标的全过程主要包括招标、投标、确定中标人三个阶段,其中确定中标人的标志是中标通知书。招标、投标的目的是为了订立合同,而合同的订立主要通过要约、承诺两个阶段完成,有的合同订立,在要约前可能还有要约邀请阶段。

招标行为的法律性质是要约邀请。首先,招标人向不特定的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从众多投标人中寻找最佳合作者,按照我国《政府采购法》第36条的规定,在招标采购中,“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反应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应予以废标。其次,招标人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的直接目的在于邀请投标人投标,而不是直接与受邀请人签订合同,投标人投标之后并不当然要订立合同。虽然招标文件对招标项目有详细介绍,也提出了一系列条件,但它缺少合同成立的某些主要条件,比如说价格,这些条件有待于投标人提出。再次,如果投标人投标,招标人不同意投标人的条件,可以拒绝投标,而不用承担法律责任。因此,招标行为仅仅是要约邀请,实际上是邀请投标人来对其提出要约(合同成立的一些主要条款)。招标行为一般没有合同约束力,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实际上,各国政府采购规则都允许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和修改。但是,由于招标行为的特殊性,招标人为了实现招标采购的效率和公平性等原则,在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时也要遵循一些基本原则,比如各国政府采购规则都规定,修改应在投标有效期内进行,应向所有的投标商提供相同的修改信息,并不得在此过程中对投标商造成歧视。但这种约束力不是合同约束力。

投标行为是一种要约,需符合要约的所有条件:它具有缔结合同的主观目的,投标人投标就是为了和招标人签订合同;投标文件中包含将来订立合同的具体条款,投标人根据招标人的条件提出自己订立合同的具体条件,只要招标人承诺(发出中标通知书)就可签订合同;作为要约的投标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表现在投标是一次性的,同一投标人不能就同一标进行一次以上的投标;各个投标人对自己的报价负责;一旦中标,投标人将受投标文件的约束。

招标人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的行为是承诺。采购机构一旦宣布确定中标人并向其发出中标通知书,就是招标人同意接受中标人的投标条件,即承诺接受该投标人的要约的意思表示。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后采购机构和中标人各自都有权利要求对方签订合同,也有义务与对方签订合同。

综上所述,招标是要约邀请,投标是要约,发出中标通知书是承诺。确定了招标投标的法律性质,就可以理解此过程中的许多做法,比如说招标人可以拒绝所有投标重新招标;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投标时应缴纳一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撤回投标文件,招标人可以没收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

三、 要求采用书面形式对合同成立的影响

一般情况下,承诺生效合同即告成立,这是世界各国合同法的普遍规定。如我国《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英美法国家也认为“经过要约与承诺,协议达成,合同便告成立。”大陆法系国家的《意大利民法典》第1326条规定:“当发出要约的人接到另一方的承诺时,契约成立。”

但是有些情况下,当事人约定合同采用书面形式,甚至有的国家规定某些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在这种情况下,对合同成立的时间就有了不同的认识。首先,在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中,由于合同金额大、履行期限长、法律关系复杂,不论是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还是FIDIC,招标程序都要求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双方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从合同角度看,招标人提出订立书面合同的要求,投标人接受,这属于双方的约定。其次,有的国家在法律上要求建设工程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如我国《合同法》第270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的学者认为,在这两种情况下,合同应当在订立书面形式时成立。如谷辽海先生认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并不能证明招标采购合同已经成立,不能产生合同成立的法律后果,不具有合同的约束力”。笔者不同意这一观点,认为即使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国际工程承包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仍然不能改变合同应当在中标通知书生效时(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规定,我国规定是发出时)成立的结果。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合同是否成立,涉及如何看待法律规定的书面形式的法律效力问题。对于合同的法定形式未遵守情况下的法律效力,有着不同的观点和立法:有的国家立法采用证据效力,认为法定形式为合同的证明;有的采用成立效力,认为法定形式为合同的成立要件;有的则采用生效效力,认为法定形式为合同的生效要件。我国《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书面形式采用那一种效力,但笔者认为,其采用的是证据效力说。最主要的依据是《合同法》第36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而如果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但没有明确设定为生效条件,当然不会妨碍合同的生效。因此,即使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的合同,在没有订立书面合同前,有其他证据证明合同成立的,合同也已经成立。

在招标投标中,中标通知书是合同成立的有效证明。因此,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后,国际工程合同即告成立。在国际工程实践中(包括我国的国际工程实践),也普遍遵循这一原则,例如工程师的口头指令可以导致合同的修改,如果按照书面形式导致成立或者生效的观点,修改也要用书面形式才能成立或者生效。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合同形式的不要式(即立法不对合同形式作出要求)在国际上是一种大趋势。在1999年《合同法》的制定过程中,笔者曾经对我国立法严格要求合同书面形式(1999年前)进行过系统分析和反思,认为《合同法》应当确立合同形式的不要式原则。而我国1999年《合同法》也确实确立了这样的原则。在国际工程领域,这种要求更为明确。如对我国《合同法》产生重大影响的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公约》第11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FIDIC则明确认为:“以中标函形式签发的通知书将构成合同的成立(The notification by the letter of acceptance will constitute the formation of the contract)。”同时,FIDIC也认识到了世界各国立法对合同形式要求的不同:“根据许多国家的法律,承包商提交的报价(投标书)及其业主的接受(中标函)足可以构成一份具有法律性质的合同。然而在一些国家,尤其是一些不发达国家,业主和承包商之间需要有一份合同协议书”。但并没有说明在“一些”(相对于“许多”,应当是少数)国家中要求书面形式的效力。因此,大多数国家,国际工程招标中合同成立的时间都是中标通知书生效的时间;即使有的国家对工程承包合同有书面形式的要求(如我国),也不会导致合同成立的时间后延到订立书面合同时。

四、 合同成立时间不同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如果一方拒绝签订合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已经成为共识,但对这种法律责任的性质则认识不同。持中标通知书发出不能导致合同成立观点的学者认为,此时拒签合同者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笔者认为:中标通知书发出以后承诺生效,即发生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此后招标人与中标人因故意或过失造成对方损害的行为则应视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即为违约行为,其所承担的责任也应为违约责任而非缔约过失责任。此时,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变更中标人,实质上是一种单方面撕毁合同的行为;投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则是一种不履行合同的行为。这两种都属于违约行为,所以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责任方式有所不同,缔约过失责任只限于赔偿责任,不包括其他责任方式,而违约责任除赔偿责任外,还包括支付违约金、继续履行以及其他补救措施等责任方式,而且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也远大于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为信赖利益的损失,而违约责任的赔偿范围通常为实际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一般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成立条件,只有缔约一方先违反合同义务造成相对方损失时,才能产生缔约过失责任。一般认为,缔约过失责任中的损失主要是信赖利益的损失,即当事人因信赖合同的成立和有效,但合同却不成立或无效而遭受的损失。其赔偿范围也主要是与订约有关的费用支出。因此,招标人和投标人在开标至定标期间所应承担责任的范围也应以此为限。例如制作招标、投标文件等进行招标或投标行为所发生的费用。

另外,立法对缔约过失责任的承担条件都有严格要求,一般要求缔约一方有主观故意,如“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但要让招标人或者中标人证明对方存在主观故意都十分困难。因此,如果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拒签合同视为缔约过失责任,其实现也存在着很大的难度。

[本文受天津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项目编码:TJFX07-047)资助。作者单位:何红锋,南开大学法学院;华心萌,天津大学管理学院]

参考文献:

高尔森:《英美合同法纲要(修订版)》,南开大学出版社,199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