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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农业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区别;适用
中图分类号 F302.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4)09-0309-02
Difference and Applicable Analysis of Summary and General Procedure of Agricultural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WANG Cheng
(Guannan Agricultural Administrative Law Enforcement in Jiangsu Province,Guannan Jiangsu 222500)
Abstract The difference and application of summary and general procedure of agricultural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were expounded from the characteristic,method and its steps,so as to promote reasonable and effective development of agricultural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
Key words agricultural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summary procedure;general procedure;difference;application
农业行政处罚是行政处罚制度在农业领域的具体体现,是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特定的农业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农业行政管理秩序但尚不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给予的法律制裁[1-2]。在农业行政执法活动中,农业行政处罚要遵循处罚法定原则、公开公正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保障当事人陈述权利原则、一事不再罚原则。农业行政处罚作为一种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开展的活动,必须遵守农业行政处罚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可能无效或者被撤销。为了规范农业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农业行政执法机关有效实施行政执法,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改进农业执法工作,特制定了农业行政处罚程序[3]。农业行政处罚程序是农业行政处罚主体在开展农业行政处罚活动时必须遵守的方法、步骤、顺序和时限的总称。农业行政处罚程序又分为农业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和农业行政处罚一般程序[4]。现就简易程序与一般程序的特点、方法与步骤作如下简述。
1 特点的区别
农业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指农业行政处罚机关针对轻微的违法案件所作出较轻微行政处罚时采用的相对简要的手续和方式;农业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又称普通程序,是指法律特别规定应当适用简易程序以外,农业行政处罚所适用的程序。
1.1 适用范围与条件不同
农业行政处罚简易程序适用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处罚较轻的行政违法行为。违法事实确凿要求有证据证明违法事实存在,而且违法事实的证据应当充分。适用简易程序的案情简单,违法事实简单明了,无需进一步调查取证就足以证明案件的违法事实。农业行政处罚一般程序适用范围广泛,与简易程序相比较,其适用范围和条件是案情比较复杂,情节比较严重,处罚比较严厉。
1.2 处罚手段不同
农业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一般采取警告、罚款2种手段。农业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处罚手段较多,与简易程序相比较,处罚手段多种多样。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1.3 处罚程度不同
农业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是较轻微的行政处罚,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 000元罚款。农业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是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的罚款。
1.4 制约机制不同
农业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只要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 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农业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不适宜个人独立裁决,制约机制相对较强。不适宜个人独立裁决是农业行政处罚一般程序与农业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主要区别之处。适用农业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时,许多过程,如调查取证、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时,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这些都强化了制约机制,有利于保证行政处罚的合法与有效。
1.5 程序与时限不同
农业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处罚效率高,可以节省执法成本,及时地处理违法案件。农业行政处罚一般程序适用的是案情复杂、决定难度大的行政违法案件,需要进行调查取证。有些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可以要求行政机关组织听证。这些都决定了农业行政处罚一般程序比较复杂、时限较长的特点。
1.6 行政争议不同
农业行政处罚简易程序适用时,当事人与行政机关争议小,一般不会发生行政争议。农业行政处罚一般程序适用时,行政争议较多,因为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范围较广,种类较多,针对的多是行政处罚或是情节复杂的行政违法案件。
2 方法与步骤的区别
2.1 农业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方法与步骤
2.1.1 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农业行政执法人员代表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因此在实施农业行政处罚时,执法人员必须主动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以表明自己有权实施该项处罚。了解执法人员的执法身份,是当事人应有的权利。对于不出示执法证件或者不能够证明其执法身份的,当事人可以拒绝接受处罚。出示证件,表明身份,对于防止越权处罚、无权处罚的情况,起着重要作用。
2.1.2 当场查清违法事实,收集和保存必要的证据。当场处罚时,也要认真收集证明案件事实的所有证据,不能够因为适用简易程序而忽略调查取证。
2.1.3 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给予处罚的理由和依据。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向当事人指出违法事实,说明其所违反的法律规范,以及给予的处罚等。
2.1.4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这是行政处罚简易程序的必要环节,否则进行处罚无效。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提出的有关意见,应当认真听取,不能因为当事人提出异议而加重处罚。
2.1.5 作出处罚决定并当场交付处罚决定书,同时告知相对人享有的权利。行政处罚决定是影响行政相对人的要式行为,必须出具书面决定,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由当事人签名或者按手印后,执法人员应当场交给当事人1份。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当场收缴罚款的,还应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发的罚款收据。
2.1.6 行政处罚决定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执法人员应当自作出当场处罚决定之日起,渔业执法人员应当自抵岸之日内将《当场处罚决定书》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返回行政处罚机关所在地之日起2 d内,交至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2 d内交至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在2 d内将罚款交至指定的银行。
2.2 农业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方法与步骤
2.2.1 立案。立案时行政机关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或者本机关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以及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认为进一步调查而决定开展查处的一个程序。立案是一般程序启动的标志,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同意后,行政处罚案件正式启动。
2.2.2 调查取证。立案后进入调查取证阶段。调查取证是行政处罚程序中的一个必经步骤。因为不查明案件事实,就不可能作出正确的行政处罚决定。调查取证的目的主要有:一是查明行政违法事实是否存在,其性质如何,危害结果的有无及大小等;二是查明违法当事人,查明其真实情况以及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等;三是获取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各种证据,如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行政处罚法》规定农业行政机关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全面”,是指农业行政机关要全方位、多层次、多角度地收集证据,凡是与证明案件真实情况有关的证据都要收集,不仅要注意收集证明当事人违法的证据,而且必须同样注意收集证明当事人无违法情况的证据。“客观”,是指农业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既要有客观真实性,任何主观的推测、假想、想象的东西都不能作为证据。“公正”,是指农业行政机关在调查取证时不能仅听取某一方或者某一个人的意见和说辞,更不能采取诱导方式提示证人作不利于被处罚人的证言,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调查人员应当回避等。
2.2.3 案件调查。调查结束后,执法人员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农业行政机关负责人,由农业行政机关负责人对调查结果和执法人员的意见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决定;对违法行为证据确凿、事实清楚的,根据情节轻重拟定行政处罚;或虽构成违法,但有不予处罚的法定事由的,应销案;对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2.4 告知。在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农业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农业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3 d内,进行陈述、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否则,农业行政处罚不成立。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组织听证的,农业行政机关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组织听证会。
2.2.5 作出处罚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农业行政机关给予农业行政违法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书面决定。在农业行政管理活动中具有重要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农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查处农业行政违法案件的忠实记录;二是具体实施农业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重要手段,是农业行政机关处罚程序中必不可少的环节;三是农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农业行政执法质量和效率的集中体现;四是法制宣传教育的生动教材。因此,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认真制作。
2.2.6 听证。在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农业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事人的要求,组织农业行政违法案件的调查人员和被处罚人员同时参加,由调查人员和当事人对相关的违法事实和所适用的法律依据进行当面质证和辩论的一种活动。听证程序不是一个独立的行政处罚程序,仅是某些特定的一般程序案件中的一个环节。通过举行听证,增强农业行政执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保证公正处罚和保障被处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农业行政机关客观、全面地查清违法事实,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获取证据并准确适用法律、法规,保证农业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更合法性和公正性,提高办事效率和执法水平,防止滥用权力,强化农业行政机关内部的自我约束和自我监督,促进依法行政。便于公民监督农业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同时也对公民进行法制宣传和教育。
3 参考文献
[1]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J].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7(15):31-35.
[2]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N].农民日报,2006-05-15(3).
关键词:林业植物检疫;行政行为;林业资源
1引言
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林业资源的过度利用造成了环境的急剧破坏。保护林业植物资源对我国来说显得非常必要,基层林业植物检疫的要求也必须提高标准。
基层林业资源检疫对于保护本地区的林业生产和生态平衡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林业资源的破坏越来越严重,林业植物检疫的标准也必须要提高。本文介绍了莆田市涵江区亚热带海洋性气候对林业资源发展的有力条件,涵江区也借此着力打造城市的绿化工作,但所有的努力必须依靠林业植物检疫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制度保障,只有这样才能保障现有的林业植物不受到破坏。
涵江位于福建莆田中部,属典型的南亚热带海洋性气候。这里季风明显,冬暖夏凉,气候宜人,日照充足,雨量充沛。涵江是莆田木兰溪平原的一部分,土地膏腴,物产丰富,盛产各种农产作物以及各种海产品,境内非金属矿藏丰富。大自然赐给涵江大地以丰厚的物产,依托适宜的气候,涵江拥有丰富的林业资源。
为了更好地改善人居环境、打造生态宜居新城,涵江区注重开展造林绿化工作,持续推进以绿色城市、绿色村镇、绿色通道、绿色屏障为主要内容的“四绿”工程建设。涵江区着力抓好沈海高速涵江段森林通道建设,打造“带、网、片”相连的“四季皆绿、四季有花、四季变化”的森林景观通道;突出加强沈海高速、福厦铁路、向莆铁路两侧一重山等“三沿一环”林分补植修复,提升森林生态功能和森林景观效果。2012年该区共完成造林绿化39445亩,占省级下达造林任务35600亩的1108%,全面超额完成年度造林绿化任务。2013年,该区计划造林绿化29800亩,将完成幼林抚育3800亩,封山育林20000亩,让城乡绿化美化水平不断提升。丰富的林业资源必须由制度来保证其不被破坏,涵江区基层林业植物检疫的行政行为与一般的行政行为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莆田市涵江区林业局行政执法依据是各种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等。
2基层林业植物检疫简述
基层林业植物检疫是为了保护本国或本地区林业生产和国土生态的安全,服务林业生产的发展和商品流通,由法定的专门机构,依据有关法规,应用现代科学技术,对在国内和国际间流通的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林业植物产品及其它应检物品,在流通前、流通中和到达新的种植或使用地点后采取包括法制管理、行政管理和技术管理等管理措施在内的一系列旨在预防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人为传播和定殖的一切官方活动。
基层林业植物检疫具有以下几个特点:①它是技术性与政策性都特别强的工作,它与其他林业植物保护工作的区别是其有法律特点;②林业植物检疫人员必须掌握相关的技术,同时也要能正确实施各种行政方面的行为。
3基层林业植物检疫行政行为实施种类
基层林业植物检疫有以下几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分别是行政受理、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1)行政受理。指林业植物检疫机关受理来自公民或法人的有关申请,并依法进行办理的行政行为。比如上级机关受理公民或法人复议申请或受理报检等。
(2)行政确认。指林业植物检疫机关按照有关法规确认与公民权利义务密切相关事实的行政行为。比如说在运输检疫时,检查是否有检疫对象。
(3)行政许可。行政许可的对象是生产应施检疫的林业植物及其产品的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
(4)行政监督检查。指林业植物检疫机关监督、检查公民遵守植物检疫法规情况的行政行为。如林业植物检疫机关在道路检查站上对过往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实施检疫查验等。
(5)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主要是对违反林检法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没收违反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处罚。如对违章调运森林植物或其产品进行处罚。
(6)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有对违反规定调运植物及其产品进行查封、扣押,这些必须由法院进行,因为林业检疫机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的权力。如封锁检疫对象的疫区及销毁受检疫对象污染的林业植物等。
4林业植物检疫行政行为的实施原则
任何法规的实施都有其原则,林业植物检疫行政行为的实施原则主要有合法原则、适当原则、效率原则和服务原则。
4.1合法原则
林业植物检疫行政行为的实施必须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合法原则是林业植物检疫行政行为实施的最基本要求,它贯穿于行政行为的全过程。林业植物检疫行政行为的实施的关键就是抓住合法这一原则。
4.2适当原则
公正合理是林业植物检疫行政行为实施的行为准则。适当原则与合法原相互补充,最终目的是使行政行为更加合理合法,无可挑剔。林业植物检疫行政行为实践中,适当原则比合法原则更难掌握。对于合法原则来说,只要依照法规照章办事就行;适当原则涉及的多是主观因素,有时候很难界定其范围。
4.3效率原则
指在实施检疫行政行为时要讲究效率。执行中要雷厉风行,少说大话空话;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尽量将办事手续简化,提高办事效率。
4.4服务原则
林业植物检疫行政行为必须以服务社会、造福社会为基本准则,同时也必须适应社会的发展需要。
5基层林业植物检疫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
5.1林业植物检疫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
林业植物检疫行政许可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申请、受理、审查、决定、依法收费和送达。
申请是申请人填写《林业植物检疫报检单》提出申请,并且提供需要的相关材料,申请人必须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受理是指对属于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进行受理。审查是对是否带有林业检疫性等应检有害生物进行现场抽样检查。经过审查,对带有需要进行林业植物检疫有害生物的,签《检疫处理通知单》,依法对其进行除害处理。依法收费是指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颁发的《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办法》收取检验检疫费用。
5.2林业植物检疫行政处罚的实施程序
林业植物检疫行政处罚可以分为以下几部分:立案、调查取证、告知、听证、决定、送达、执行和结案。
立案是指林业植物检疫机构接到举报、控告、上级交待办理等情况,有证据证明公民、法人违反了行政法规,这种情况林业机构就有权利对嫌疑人进行立案查处。调查取证是行政处罚实施程序的重中之重,取证的过程要本着公平公正、全面、客观的原则,如果证据不足就不能立案。告知是指将调查取证获取的证据、处罚的理由、处罚的程度告知嫌疑人,当事人有权利进行申辩。决定和送达与行政许可的程序基本相同。执行是指当事人按期履行行政处罚的内容。结案是指案件结束后,把案件的各种情况归档。
5.3林业植物检疫行政强制的实施程序
林业植物检疫行政处罚的程序有:内部程序、外部程序、保管与费用承担、处理与解除。内部程序是指必须报送林业单位负责人,并且获得批准。外部程序是指林业检疫单位对需要执行行政强制的单位、法人交付清单和《林检查封、扣押决定书》。保管与费用承担是指林业单位对保管过程产生的费用和因查封、扣押造成的其他损失进行赔偿。
参考文献:
[1] 富勇,黄维正,张建华.浅谈森林植物检疫行政行为[J].植物检疫,1997,11(1):45~47.
【关键词】 建筑物防雷 施工质量监督 监督管理
引言:浦口区是南京市辖区,属于南京都市圈的前沿阵地,经济人口发达。随着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加上强大的综合经济实力,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最显著的城市特征变化是建筑物不断增多,且朝着多样化、高层化及舒适性的方向发展。但随之而来增加了建筑物防雷施工难度,提高了对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质量标准的要求,为了确保居民及室内设备的安全,减少雷灾事故,必须对建筑物防雷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验。随着气象部门防雷安全工作的深入开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等相关法规条例行政执法下,使现阶段的建筑物防雷工程取得显著效益,得到广大群众的认可,防雷市场规模化逐步扩大。但建筑物多样化施工范围较大且施工环节复杂多变,再加上防雷市场的竞争日益激烈,导致防雷施工工程质量参差不齐。鉴于此,我们必须了解防雷施工过程中应严格遵循的原则和法规,确保建筑物防雷效益,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1.建筑物防雷工程监督管理重点范围
1.1防雷行政审批,从源头控制防雷质量
防雷行政审批工作符合国家相关行政审批要求,也适用于防雷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从源头上控制防雷工程的管理工作,是进行防雷施工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途径。我们工作人员可对该建筑物的土地规划证、防雷施工图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核,使其符合施工标准要求。同时安排专业技术人员对建筑物防雷设计图纸进行技术审核,确保各项设计均符合条件要求,对于设计不规范的予以指导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凡符合要求的准发防雷核准书,给予防雷施工设计认可。
1.2做好防雷工程预控工作
对建筑物进行防雷施工质量监督和管理的相关人员,自身必须熟悉防雷图纸的设计原理,了解设计图纸中各个部位防雷系统的布设、结构等相关信息。根据自身掌握的知识充分领会设计用意,并对设计中存在的疑惑问题进行分析处理,使图纸更加简单清晰。在跟进施工监督中我们发现部分防雷设计存在标注模糊、设计衔接不合理等问题,导致施工时误解设计原意,施工出现失误情况。较常见的有防雷引下线钢筋错接、接地钢筋网连接点的漏焊、错焊等时有发生。
对于特殊的建筑工程,监理应做好设计交底工作,部分设计平面图中对弱电系统的某些设备没有标注,是需要按规范进行预留预埋的。容易在施工中被忽略,此时监理应做好设计交底,提醒施工单位加强对易忽视问题的关注。在跟进施工监理过程中,严格按行政执法,对照审核后的防雷设计图,查看是否有不符合规范要求之处。若发现施工中防雷设计做法或使用材料不符合当前施工要求时,应及时向业主反映,与设计单位进行实际洽谈以合理改设,并记录备案。
1.3做好全程工程施工质量监督检查、验收
对防雷工程的关键环节严格按照《新建建筑物防雷工程质量验收手册》进行现场如实填写,并做好质量问题和整改记录。由于在施工中大多数防雷工程都是隐蔽工程,为确保施工质量,必须根据工程的进度进行实时监督,及时纠正防雷施工中的不规范做法,确保施工工程顺利开展。工程完工后,要严格按照建筑物防雷质量验收规范对建筑物进行全面防雷检查,对不合格的提出整改建议,直到建筑物防雷达到标准要求方可准许用户的使用权,提高防雷效益。
2.建筑物防雷施工工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质控办法
2.1防雷施工中的常见问题
由于现代化建筑物设计的复杂系数和安全系数较高,增加了施工的难度,导致在防雷施工过程中经常出现以下部分问题。较为突出的有①避雷带、引下线及均压环塔接的长度不够;②地钢筋网连接点出现错焊、漏旱的情况,外引接地联结点或监测点预留预埋见出现漏设的问题;③引下线间距偏大,在跨越变形处未加设补偿器,接地体埋设深度不够,因下下未做防腐处理;④使用结构钢材替代避雷针及引下线时,对镀锌层的防腐锈有破坏性;⑤屋面的金属物件未与屋顶的防雷系统连接,等电位连接线径不足;⑥室内各电气设备的分支线未与接地干线连接;⑦低压配电系统、浪涌保护器的安全及防雷线路布和屏蔽等措施不符合规范要求。
2.2加强施工中防雷质量控制办法
2.2.1严格审查图纸
对建筑物防雷施工的设计图纸进行审查,避免设计中出现模糊不清的标注,对不符合要求的给予修改建议。尤其注意平面设计图纸中为达到施工标准进行预留预埋的项目,对照强制性标准和施工验收规定进行施工。由于建筑物的设计图纸种类较多,在逐项审查时一定要有耐心和经验,对于施工中易忽视的问题应起草意见书。给予提醒。
2.2.2严控施工材料质量
防雷工程施工中,规范合格的施工材料决定防雷整体效果与质量。因此,要检验材料三证和材料规格,确保符合各项标准要求。同时对焊接技术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查,提高施工焊接质量,保障防雷效益。
2.2.3核实等电位焊接及其他接地部位
对需要进行等电位焊接和设备间、给水管、风机等多处重复接地部位,应在施工日记上详细备查并核实。楼内水平铺设的金属物件及垂直铺设的金属物件的底部和顶部均应与防雷接地有效焊接;对玻璃幕墙等电位接地施工时,注意对柱主筋做可靠焊接;屋顶的防雷网与建筑物顶部的避雷针及金属物做整体焊接。
3.进一步加强建筑物防雷施工工程质量监督和管理工作建议
综上所述,新时期建筑物防雷施工工作,虽在施工技术、施工条件和施工法律依据上均有所进步,但面临新时期建筑物的防雷施工工作形势还十分严峻,为避免工程质量问题,确保防雷效果,必须进一步加强对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和管理。首先各地方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把建设工程纳入管理范围,对地方相关施工单位资质、防雷设计单位的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技术资质审查,提高从事防雷施工相关单位门槛。另外各部门要严格履行职责,进行规范性验收和管理,严格把控施工各个环节。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构要积极参与施工跟进,做好施工中管理、验收和测试工作,确保工程的安全有效使用。
参考文献
[1] 周光明 邓永辉 论新建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与管理C483(A)交通与建筑学 2013-23
[2] 刘艳辉 王芳 朱文超 论新建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质量的监督与管理 气象研究与应用 2012-06
[3] 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中常见问题及解决措施探讨 2012-08
关键词:工程质量监督;建设工程监理
Abstract: this paper mainly introduces the engineering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the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of major difference, and pointed out the engineering quality supervision and project supervision, the main problems of the corresponding solutions, have important practical significance.
Keywords: project quality supervision;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supervision
中图分类号:TU7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引言
工程监理和工程质量监督是我国为提高工程建设水平,确保工程建设质量而实施的两种制度。建设工程监理具有公正性、独立性、科学性、服务性,它是指具有一定资质的工程监理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代表其对承建单位的建设行为实施监控的专业化活动,并承担其项目管理工作。我国自实行建设监理制度以来,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对提高投资效益,规范工程建设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建设项目日益庞大和复杂,项目管理方式不断演进,这些都对我国工程监理事业提出严峻挑战。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无论是监理单位还是工程质量监督单位都有搞好工程质量的愿望,它们是被监督与监督的关系。一方面,监理单位为了争取更多的市场树立良好的信誉,搞好工程质量。另一方面,质量监督单位为向委托的政府部门负责,保证工程质量,有责任做好质量监督工作。因此,两个部门要加强配合
二、工程质量监督与工程建设监理的区别
工程建设监理与政府工程质量监督都属于工程建设领域的监督管理活动,均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监理是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在建设单位的委托范围内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质量监督是代表政府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参与方(包括监理单位)责任主体及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职责情况和工程实物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虽然工程建设监理与工程质量监督都是按规范标准、法规、国家法律和设计文件等规定执行的,它们都属于工程建设领域监督管理活动,但二者之间存在着明显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工程建设监理是在项目组织系统范围内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监督管理;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则是项目组织系统外的监督管理主体, 对项目系统内的建设行为主体进行的一种纵向监督管理。
2、工程建设监理的实施者是社会化、专业化的监理单位, 属于社会的、民间的监督管理行为, 受业主委托负责对工程进行管理;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的执行者是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属于政府行为。
3、工程建设监理具有明显的委托性, 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则具有明显的强制性。
4、工程建设监理的工作范围由监理合同决定, 其范围可以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全方位, 远远大于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的范围。
5、它们在工程质量方面的工作也存在较大的区别。(1)工作依据不尽相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以国家、地方颁发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为依据;而工程建设监理则不仅以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为依据, 还以工程建设合同为依据。(2)深度、广度不同。工程建设监理是对工程实体质量、进度、投资、安全进行控制管理, 控制工作包括对项目质量目标详细规划, 采取一系列综合性控制措施,既要做到全方位控制,又要做到事前、事中、事后控制, 并持续在工程项目建设的各阶段;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则主要在工程项目建设的施工阶段, 对工程质量进行阶段性的监督、检查、确认。(3)工作权限不同。监理权利有多大,需要业主的委托。而监督是代表政府对建筑工程项目的参与方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包括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与认证。(4)工作方法和手段不同。工程建设监理主要采取系统管理的方法,采用旁站、巡视和平行检查等形式, 从多方面采取措施进行项目质量控制;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则更侧重于行政管理的方法和手段。
三、我国工程质量监督与工程监理的现状及对策
1、我国工程质量监督与工程监理的现状
我国目前在工程质量监督与工程监理方面都存在着一些认识方面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工程建设监理中的认识问题。放弃工程质量核验权,就等于政府放弃了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工程质量监督在实施工程建设监理后,工程质量核验章不能丢,其对工程的直接监督要继续。其主要原因是由于部分建设单位行为不规范,影响了建设监理控制工程质量的力度,建设监理在一定程度上要服从建设单位的要求,以及建设监理控制工程质量的能力和水平参差不齐,部分从业人员的素质较低,监理管理机制还不够完善等。
(2)工程质量监督中的认识问题。质量监督不是指导工程监理,建设监理和质量监督可按各自方式运作管理,认为二者都是接受他方委托对工程质量实施控制和监督;认为有建设监理,就不需要工程质量监督,工程质量监督可由建设监理替代,通过建设监理层层把关签字,道道工序检查,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的管理,这比质量监督更有效;认为建设监理应承担更大的质量责任,因为工程质量监督带有核验质量等级职能,建设监理质量监督和质量验收全为工程建设直接参与者,都应承担直接的质量责任,建设监理和质量监督都对工程直接进行管理等。对工程实物质量直接监督是当前政府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的主要方式,部分地区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直接进行工程质
量等级的核验评定,实行三步到位。
(3)在工程监理方面还存在监理地位不明确,业主认识不到位,工程监理对业主无规范;工程监理缺少高智能人才,工程监理市场不规范;工程监理就是质量监理等问题。在工程质量监督方面存在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政企不分政事不分性质无明确定位;工程质量监督手段、方式单一等问题。
2、我国工程质量监督与工程监理的对策
根据目前我国工程质量监督与工程监理方面所存在的不少问题,为了使监理单位能配合、理解并支持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我们提出以下对策:
(1)坚持原则。质量监督过程就是行政执法过程,在监督工作中要保持风度,可争论不要争吵,要尊重别人,虚心听取别人的意见,在原则面前不能让步。对严重违反工程建设的法规法律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和现象要坚决制止。
(2)质量监督要做到公正客观。在质量监督工作中,避免主观臆测、先入为主、凭印象判断等,要严格根据有关法规、法律、标准并以客观证据为基础作出公证客观的判断,杜绝偏激或不公正的处事态度。
(3)监、促、帮相结合。质量监督员不能压制对方,强迫对方接受自己的建议,而要以理服人,对其进行说服教育工作,以取得其理解和信任。
(4)提高监理人员的自觉性,做好宣传教育。一方面要在制度和组织上采取措施,努力做好工作,使其具有较高的质量意识,明确监理人员质量责任,把提高工程质量变为自觉行动;另一方面,让监理人员认识到工程质量切实的重要性,加强宣传和教育。
四、结束语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工程质量监督与工程建设监理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之间有着许多明显的区别,在现实工作中对其要加以区分。我国自实行建设监理制度以来,我国的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得到一定程度的提高,对提高投资效益、规范工程建设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显著成效,也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建设项目日益庞大和复杂,项目管理方式不断演进,这些都对我国工程监理事业提出严峻挑战。 为了保证工程质量,工程质量监督人员有责任做好质量监督工作,而工程建设监理人员也应当予以配合,只有这样,我国的工程建设才能稳步健康向前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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