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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湖治理规划

河湖治理规划

河湖治理规划范文第1篇

全面推行河长制湖长制,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改革举措,是维护河湖生命健康、保障国家水安全、解决复杂水问题的制度创新。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喀什地区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2021年,地区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将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和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党中央治疆方略、特别是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以加强河湖管理保护为目标,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加强执法监管为主要任务,加大治理保护力度、突出管理保护实效,努力实现河湖长制从有名到有实的转变。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完善体制机制

1.压实河长湖长责任。进一步压实各级河湖长、河湖段长和有关部门的职责,落实总河湖长是辖区内河湖管理保护的第一责任人,河湖最高一级河湖长是责任河湖管理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其他各级河湖段长是相应河湖段管理保护的直接责任人,有关部门是河湖管理保护的责任单位,形成党政牵头、部门协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进一步规范河湖巡查工作,保证巡查频次、巡查质量,着力发现问题、组织解决问题,建立健全巡河巡湖日志,完善“一河(湖)一档”。

2.构建长效机制。健全河湖长联席会议制度,完善河湖管理保护体制,强化流域综合管理;各级地方党委要加强对河湖长制的统一领导,健全兵地一体、部门联动的河湖长制工作机制。细化部门责任分工、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推动各部门在河湖长的统一领导下形成工作合力。各级河湖长办要做好组织、协调、分办、督办工作,落实河湖长确定的事项。

3.落实工作人员。结合机构改革,落实中央和自治区党委的要求,尽快解决河湖长制工作人员不足、技术力量薄弱、经费不落实等突出问题,切实保障河湖长制工作力量。

4.切实发挥河湖长制综合管理平台的功能。各县(市)要认真整理基础资料,加快完成自治区河湖长制综合管理平台的数据更新工作;组织各级河湖长及有关人员利用“河长通”App和综合管理平台开展工作,推广“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河长办”微信公众号,引导社会公众参与和监督河湖长制工作。

二、加强水资源管理保护

5.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持续开展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强化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水资源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等“三条红线”刚性约束,开展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2021年全地区用水总量控制在95.56亿立方米以内;各县(市)将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到乡镇及每条河流。

6.全面加强节约用水。继续加强农业节水建设,大力推进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和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工程,提高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推进县域节水型社会建设;加强工业和城乡生活节水改造,减少跑冒滴漏,提高污废水处理回用率。

三、加强水域岸线管理

7.开展河湖三年整治专项行动。在全地区范围内组织开展河湖三年整治专项行动,全面整治河湖管理保护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重点河湖的有关河湖长要组织编制三年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制定详细的年度实施计划,组织有关部门抓好落实。按照水利部和自治区的安排,持续巩固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成果。严禁以各种名义侵占河道、围垦河湖、非法采砂。(各县(市)党委和政府负责,各级河湖长落实)

8.编制河湖岸线管理利用规划。积极配合自治区领导担任河长、湖长的河湖岸线管理利用规划的编制、审查、批复工作。按照《关于印发喀什地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方案的通知》(喀署发〔2021〕2号)的要求,地区领导担任河长的2条河,应于2021年6月底前完成规划编制、审查工作,7月底前完成规划批复工作,县级领导担任河长的49条河、其他需要编制岸线保护规划的乡级河流,应于2021年9月底前完成规划编制、审查工作,10月底前完成规划批复工作。在此基础上,按照水利部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河湖管理范围划定的要求,启动河湖管理范围划定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组织自然资源、水利、农业农村、住建等相关部门,倒排工期,强化督导,确保按期完成任务。完成河湖管理保护范围划定的河湖,要及时设立界桩和标识牌。

9.加强河道采砂管理。对有采砂任务的河湖,要抓紧编制采砂规划;没有编制采砂规划的河流,一律禁止采砂。严格采砂许可管理与审批,明确采砂量、采砂范围、采砂方式、采砂弃料堆放、采砂坑回填等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破坏、谁治理”原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历史上采砂形成的弃料堆、砂坑等,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治理。

四、加强水环境治理

10.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和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整治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排污口、违法建设项目、违法网箱养殖等环境违法问题。12个县市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III类比例达到80%。开展城乡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

11.加强水环境治理。强化水功能区和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整治入河湖污染源,加强综合防治,严格治理工矿企业污染、工业园区污染、城镇生活污染,全面推进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改善水环境。加强入河湖排污口监管,严格入河湖排污口设置登记、审批;对塔什库尔干河、叶尔羌河、盖孜河、提孜那甫河、库山河、喀什噶尔河、吐曼河、克孜河等地区8条重点河流16个断面的水质监测工作。研究制定更严格的河湖排污标准;督促按时限完成行署办公室《喀什地区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整改责任分解方案》(喀署办发〔2018〕1号)目标任务。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因地制宜建设亲水生态岸线。

12推进农村水环境综合整治。以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农业面源和畜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为重点,综合整治农村水环境。落实农村河湖、渠道日常保洁巡查主体责任,推行管养分离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做好水域岸线巡查、保洁、管养工作。

五、加强水生态保护

13.加强生态补水。高度重视重点区域的生态补水,积极配合塔里木河流域湿地保护与恢复重大工程和喀什噶尔河流域生态治理与恢复工程,制定重点河湖水系生态补水方案,加强水资源管理,优化水资源配置和调度,落实生态补水任务。改善河湖生态环境为主要任务,科学实施水系连通,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水生野生动植物、渔业种质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六、加强执法监管

14.强化水环境预警监管能力。加强河湖水资源、水环境、取用水监测体系建设,及时掌握河湖水质动态,加强取用水监控,实现监测成果的全方位共享。建立健全水环境风险评估排查、预警预报与响应机制,提升突发水环境事故处置能力。

15.强化涉河湖综合执法。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保障能力,建立多部门、地方与兵团联合执法机制,加强河湖巡查检查,严厉查处涉河湖违规违法行为,坚决清理整治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采矿、围垦、侵占水域岸线等活动。

七、强化保障措施

16.加强考核。加强对下级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的指导,对发现的突出问题,采取督办、约谈、通报、媒体曝光等形式,推进问题整改。组织开展河湖长制工作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级有关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河湖治理规划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了防治洪水,防御、减轻洪涝灾害,维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制定本法。

第二条防洪工作实行全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三条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防洪费用按照政府投入同受益者合理承担相结合的原则筹集。第四条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实行兴利与除害相结合的原则。江河、湖泊治理以及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与流域水资源的综合开发相结合。本法所称综合规划是指开发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

第五条防洪工作按照流域或者区域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和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工作的统一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依靠科技进步,有计划地进行江河、湖泊治理,采取措施加强防洪工程设施建设,巩固、提高防洪能力。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做好防汛抗洪和洪涝灾害后的恢复与救济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蓄滞洪区予以扶持;蓄滞洪后,应当依照国家规定予以补偿或者救助。

第八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负责全国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防洪协调和监督管理职责。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等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的防洪工作。

第二章防洪规划

第九条防洪规划是指为防治某一流域、河段或者区域的洪涝灾害而制定的总体部署,包括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防洪规划,其他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以及区域防洪规划。

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区域的综合规划;区域防洪规划应当服从所在流域的流域防洪规划。防洪规划是江河、湖泊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建设的基本依据。

第十条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防洪规划,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该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报国务院批准。

其他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或者区域防洪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依据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和有关地区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河段、湖泊的防洪规划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江河、河段、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拟定,分别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城市防洪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水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流域防洪规划、上一级人民政府区域防洪规划编制,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修改防洪规划,应当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编制防洪规划,应当遵循确保重点、兼顾一般,以及防汛和抗旱相结合、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相结合的原则,充分考虑洪涝规律和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以及国民经济对防洪的要求,并与国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防洪规划应当确定防护对象、治理目标和任务、防洪措施和实施方案,划定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范围,规定蓄滞洪区的使用原则。

第十二条受风暴潮威胁的沿海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防御风暴潮纳入本地区的防洪规划,加强海堤(海塘)、挡潮闸和沿海防护林等防御风暴潮工程体系建设,监督建筑物、构筑物的设计和施工符合防御风暴潮的需要。

第十三条山洪可能诱发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的地区以及其他山洪多发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山体滑坡、崩塌和泥石流隐患进行全面调查,划定重点防治区,采取防治措施。城市、村镇和其他居民点以及工厂、矿山、铁路和公路干线的布局,应当避开山洪威胁;已经建在受山洪威胁的地方的,应当采取防御措施。

第十四条平原、洼地、水网圩区、山谷、盆地等易涝地区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制定除涝治涝规划,组织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完善排水系统,发展耐涝农作物种类和品种,开展洪涝、干旱、盐碱综合治理。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区排涝管网、泵站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五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长江、黄河、珠江、辽河、淮河、海河入海河口的整治规划。

在前款入海河口围海造地,应当符合河口整治规划。

第十六条防洪规划确定的河道整治计划用地和规划建设的堤防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经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地区核定,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划定为规划保留区;该规划保留区范围内的土地涉及其他项目用地的,有关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规划保留区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应当公告。

前款规划保留区内不得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在特殊情况下,国家工矿建设项目确需占用前款规划保留区内的土地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并征求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防洪规划确定的扩大或者开辟的人工排洪道用地范围内的土地,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有关地区核定,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划定为规划保留区,适用前款规定。第十七条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应当符合防洪规划的要求;水库应当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留足防洪库容。

前款规定的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

第三章治理与防护

第十八条防治江河洪水,应当蓄泄兼施,充分发挥河道行洪能力和水库、洼淀、湖泊调蓄洪水的功能,加强河道防护,因地制宜地采取定期清淤疏浚等措施,保持行洪畅通。

防治江河洪水,应当保护、扩大流域林草植被,涵养水源,加强流域水土保持综合治理。

第十九条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应当兼顾上下游、左右岸的关系,按照规划治导线实施,不得任意改变河水流向。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的规划治导线由流域管理机构拟定,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其他江河、河段的规划治导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江河、河段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省界河道的规划治导线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组织江河、河段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拟定,经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提出意见后,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整治河道、湖泊,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主管部门的意见。

整治航道,应当符合江河、湖泊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在竹木流放的河流和渔业水域整治河道的,应当兼顾竹木水运和渔业发展的需要,并事先征求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在河道中流放竹木,不得影响行洪和防洪工程设施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河道、湖泊管理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加强防护,确保畅通。

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湖泊,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省界河道、湖泊以及国(边)界河道、湖泊,由流域管理机构和江河、湖泊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划定依法实施管理。

其他河道、湖泊,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的机构的划定依法实施管理。

有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湖泊,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流域管理机构直接管理的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由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界定;其他河道、湖泊管理范围,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界定。

第二十二条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和岸线的利用,应当符合行洪、输水的要求。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在船舶航行可能危及堤岸安全的河段,应当限定航速。

限定航速的标志,由交通主管部门与水行政主管部门商定后设置。

第二十三条禁止围湖造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有计划地退地还湖。禁止围垦河道。确需围垦的,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不妨碍行洪、输水后,报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四条对居住在行洪河道内的居民,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外迁。

第二十五条护堤护岸的林木,由河道、湖泊管理机构组织营造和管理。护堤护岸林木,不得任意砍伐。采伐护堤护岸林木的,须经河道、湖泊管理机构同意后,依法办理采伐许可手续,并完成规定的更新补种任务。

第二十六条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防洪标准,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建或者拆除。

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第二十八条对于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依照本法规定建设的工程设施,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前款规定的工程设施竣工验收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四章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防洪区是指洪水泛滥可能淹及的地区,分为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洪泛区是指尚无工程设施保护的洪水泛滥所及的地区。蓄滞洪区是指包括分洪口在内的河堤背水面以外临时贮存洪水的低洼地区及湖泊等。防洪保护区是指在防洪标准内受防洪工程设施保护的地区。洪泛区、蓄滞洪区和防洪保护区的范围,在防洪规划或者防御洪水方案中划定,并报请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批准后予以公告。

第三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洪规划对防洪区内的土地利用实行分区管理。;

第三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防洪区安全建设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对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进行防洪教育,普及防洪知识,提高水患意识;按照防洪规划和防御洪水方案建立并完善防洪体系和水文、气象、通信、预警以及洪涝灾害监测系统,提高防御洪水能力;组织防洪区内的单位和居民积极参加防洪工作,因地制宜地采取防洪避洪措施。

第三十二条洪泛区、蓄滞洪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地区和部门,按照防洪规划的要求,制定洪泛区、蓄滞洪区安全建设计划,控制蓄滞洪区人口增长,对居住在经常使用的蓄滞洪区的居民,有计划地组织外迁,并采取其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因蓄滞洪区而直接受益的地区和单位,应当对蓄滞洪区承担国家规定的补偿、救助义务。国务院和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蓄滞洪区的扶持和补偿、救助制度。国务院和有关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定洪泛区、蓄滞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办法以及对蓄滞洪区的扶持和补偿、救助办法。

第三十三条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时,应当附具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在蓄滞洪区内建设的油田、铁路、公路、矿山、电厂、电信设施和管道,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自行安排的防洪避洪方案。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时,其防洪工程设施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在蓄滞洪区内建造房屋应当采用平顶式结构。

第三十四条大中城市,重要的铁路、公路干线,大型骨干企业,应当列为防洪重点,确保安全。受洪水威胁的城市、经济开发区、工矿区和国家重要的农业生产基地等,应当重点保护,建设必要的防洪工程设施。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五条属于国家所有的防洪工程设施,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在竣工验收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属于集体所有的防洪工程设施,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保护范围。在防洪工程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危害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水库大坝的定期检查和监督管理。对未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险坝,大坝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除险加固措施,限期消除危险或者重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排所需资金。对可能出现垮坝的水库,应当事先制定应急抢险和居民临时撤离方案。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尾矿坝的监督管理,采取措施,避免因洪水导致垮坝。

第三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毁损水库大坝、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等。

第五章防汛抗洪

第三十八条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设立国家防汛指挥机构,负责领导、组织全国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可以设立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该江河、湖泊的流域管理机构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指挥所管辖范围内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流域管理机构。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由有关部门、当地驻军、人民武装部负责人等组成的防汛指挥机构,在上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洪工作,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经城市人民政府决定,防汛指挥机构也可以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城市市区办事机构,在防汛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负责城市市区的防汛抗洪日常工作。

第四十条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防御洪水方案(包括对特大洪水的处置措施)。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国家防汛指挥机构制定,报国务院批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其他江河的防御洪水方案,由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会同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批准。防御洪水方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各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承担防汛抗洪任务的部门和单位,必须根据防御洪水方案做好防汛抗洪准备工作。

第四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根据当地的洪水规律,规定汛期起止日期。当江河、湖泊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可以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第四十二条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在紧急防汛期,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有权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作出紧急处置。

第四十三条在汛期,气象、水文、海洋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及时向有关防汛指挥机构提供天气、水文等实时信息和风暴潮预报;电信部门应当优先提供防汛抗洪通信的服务;运输、电力、物资材料供应等有关部门应当优先为防汛抗洪服务。中国人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应当执行国家赋予的抗洪抢险任务。

第四十四条在汛期,水库、闸坝和其他水工程设施的运用,必须服从有关的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在汛期,水库不得擅自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蓄水,其汛期限制水位以上的防洪库容的运用,必须服从防汛指挥机构的调度指挥和监督。在凌汛期,有防凌汛任务的江河的上游水库的下泄水量必须征得有关的防汛指挥机构的同意,并接受其监督。

第四十五条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指挥机构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依照前款规定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者作其他处理。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第四十六条江河、湖泊水位或者流量达到国家规定的分洪标准,需要启用蓄滞洪区时,国务院,国家防汛指挥机构,流域防汛指挥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防汛指挥机构,按照依法经批准的防御洪水方案中规定的启用条件和批准程序,决定启用蓄滞洪区。依法启用蓄滞洪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拖延;遇到阻拦、拖延时,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强制实施。

第四十七条发生洪涝灾害后,有关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做好灾区的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救灾工作以及所管辖地区的各项水毁工程设施修复工作。水毁防洪工程设施的修复,应当优先列入有关部门的年度建设计划。国家鼓励、扶持开展洪水保险。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防洪投入的总体水平。

第四十九条江河、湖泊的治理和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所需投资,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分级负责,由中央和地方财政承担。城市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和维护所需投资,由城市人民政府承担。受洪水威胁地区的油田、管道、铁路、公路、矿山、电力、电信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筹资金,兴建必要的防洪自保工程。

第五十条中央财政应当安排资金,用于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堤坝遭受特大洪涝灾害时的抗洪抢险和水毁防洪工程修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用于本行政区域内遭受特大洪涝灾害地区的抗洪抢险和水毁防洪工程修复。

第五十一条国家设立水利建设基金,用于防洪工程和水利工程的维护和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受洪水威胁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加强本行政区域内防洪工程设施建设,提高防御洪水能力,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规定在防洪保护区范围内征收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第五十二条有防洪任务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的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用于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

第五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防洪、救灾资金和物资。各级人民政府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防洪、救灾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规划同意书,擅自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规划同意书手续;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违反规划同意书的要求,影响防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划治导线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导河水流向、保护堤岸等工程,影响防洪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

(二)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

(三)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的。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围海造地、围湖造地、围垦河道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既不恢复原状也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代为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同意或者未按照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界限,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设施建设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办审查同意或者审查批准手续;工程设施建设严重影响防洪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影响行洪但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令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限期验收防洪工程设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城市建设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破坏、侵占、毁损堤防、水闸、护岸、抽水站、排水渠系等防洪工程和水文、通信设施以及防汛备用的器材、物料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阻碍、威胁防汛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三条截留、挪用防洪、救灾资金和物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四条除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外,本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和行政措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或者由流域管理机构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决定。但是,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治安管理处罚的决定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四条规定,严重影响防洪的;

(二),,,致使防汛抗洪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拒不执行防御洪水方案、防汛抢险指令或者蓄滞洪方案、措施、汛期调度运用计划等防汛调度方案的;

(四)违反本法规定,导致或者加重毗邻地区或者其他单位洪灾损失的。

河湖治理规划范文第3篇

关键词 水环境;现状;问题;综合整治;规划目标;对策;安徽池州

中图分类号 X171.4;TV8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2)01-0257-04

池州市天赋灵润,山环水绕,自古有诗云:“山离南郭两三里,景胜西湖六七分”。池州市主城区山体逶迤,水系发达,自然景观、人文景观丰富且具特色。最著名的要数平天湖、南湖、清溪河三大水系。将池州市主城区的三大水系贯通并进行水环境综合整治是恢复自然生态、营造良好宜居环境的需要,是提升、挖掘和保护丰厚人文积淀的需要,同时也是构建“山水园林城市”景观环境、促进旅游业发展的需要,更是争创“国家森林城市”的重要举措。

1 池州市水系现状及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概况

1.1 池州市水系现状

池州市是部级生态经济示范区,位于安徽省西南部,北濒长江。境内生态环境良好,历史文化深厚,市区规划区面积359 km2,总人口35万人,目前主城区建成面积26.33 km2,市区人口22.61万人。

池州市水系发达,北濒长江,南依月亮湖、齐山湖、天堂湖等湖泊湿地,东接平天湖,西临秋浦河,白洋河、清溪河穿城而过。历史上池州城四面环水,各水系相互贯通,每至汛期,一片,江、河、湖成为一体,浩淼不分,枯水季节,江、河、湖泊方可分辨,形成依山绕水的独特景观风貌。建国后,池州市大力加强水利建设,修建了沿江堤防、下清溪江堤、白沙湖堤和白洋河堤等,原先相互贯通的自然水系,逐渐形成为现在秋浦河、白洋河、清溪河、平天湖、南湖等相互独立的水体。昔日广阔的水域滩涂大部分已演变为人烟稠密的城区和物产丰富的农田。

清溪河贯穿城市中心南北,城区段全长15 km,河面宽50~80 m,在城区段为封闭性水体,其水位由杏花村、南湖、白沙3座排涝泵站控制在7.60~8.10 m。平天湖位于城区东郊,来水面积为75 km2,平天湖的水位控制在10.80~12.10 m,面积11~12 km2。南湖位于老城区以南,因地势低洼,形成一片湖泊湿地。目前南湖被分割为几段,大部分为鱼塘、藕塘、水田等,相互之间仅以若干涵管勉强连通。天堂湖仅通过若干排涝沟与清溪河连通(图1)。

近年来,池州市依托良好的山水环境资源,充分发挥“依山、拥湖、临江”的自然环境,突出“山、水、城”相融的城市建设理念,形成“滨江环湖、组团发展”的城市布局,体现“城在山水中、城在园林中、城在文化中”的城市个性。特别是在城市山水景观环境整治与建设、城市湿地控制与保护、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具有鲜明特色[1]。目前,城市建成区绿地率达35.45%,绿化覆盖率达40.23%,人均公共绿地面积13.19 m2,道路绿化普及率达98.07%,2009年被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命名为“国家园林城市”。2011年8月池州市获国家林业局批复同意创建“国家森林城市”,成为安徽省首个开展“国家森林城市”创建的城市。

1.2 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概况

池州市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总结概括为“3538”工程,即贯通平天湖、南湖、清溪河三大水系,整合搏浪平湖、绣春夜月、激情活力、东方巴黎、清溪塔影五大景区,建设齐山峡谷、体育会展中心、清溪船闸三大节点,改建万罗山路桥、寄隐路桥、齐山大道桥、长江南路桥、天堂湖西路桥、沿河路桥、平天湖堤桥、清溪大道桥桥梁。对清溪河、南湖等水体进行综合整治,促进水体流动,增强自净能力,恢复南湖湿地的自然生态环境[2],维护动植物物种的多样性,构建环绕平天湖―南湖―清溪河的水上观光航线,将池州市优美的山水风光和丰富的人文景观串联起来,形成独具特色的旅游资源。

池州市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征地拆迁、河道开挖、桥梁建设、生态护坡与湿地恢复和建设、园林绿化景观营造等具体工程,需要较长时间地不断建设与完善。

2 存在的问题

目前,池州市主城区水系格局及水环境状况已远远不能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其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平天湖超标准洪水缺乏调蓄空间,汛期防洪形势严峻。应尽快解决平天湖超标准洪水的出路问题。二是南湖水体缺乏保护,生态环境退化。南湖大部分已被改造成为一片片的鱼塘、藕塘、水田,不仅打破了自然生态平衡,削弱了其自我净化功能,产生的农业污染还会对清溪河的水质造成不利影响(图2、图3、图4)。三是景观资源缺乏有效整合,独特魅力尚未充分展现。池州市滨江环湖,山水相依,自然景观极具特色。但是清溪河、平天湖等水系互不连通,独特的山水景观显得较为散乱。齐山、平天湖、清溪河、百牙塔、下清溪塔等景观散落于市区各处,由于未能构建水上观光航线,游客需在市区内往返奔波而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因此大大降低了池州市旅游业的吸引力。

3 水环境综合整治目标

根据池州市的城市总体规划和发展战略,在研究城市的环境资源和存在问题等的基础上,提出了池州城区水系综合整治的规划目标[3-4]。

3.1 建立以水为脉络的山水生态城市

一是建立环湖景观体系。整合水体、堤坝、绿化、桥梁、建筑、山体、道路等要素,形成独具池州市特色的环湖景观体系。二是建立以水为主干的绿化系统。结合城市原有的河道体系,将绿地、休闲和步行体系等结合起来,形成以水为主干的城市绿化系统。三是丰富山水园林城市的含义。在建筑群体布局和建筑单体空间形态的塑造上,强调与自然山水资源的完美结合。

3.2 建设旅游配套设施

一是把池州市城区建设成为周边地区和城市旅游的接待中心之一;二是发展水上活动;三是建立环湖步行区;四是建设旅游商品购物街。

3.3 加强滨水区建设

一是促使滨水区成为市民的起居室;二是提高滨水区域的可达性;三是提高滨水区域的亲和性。

4 景观节点规划设计

池州市主城区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包括河道、桥梁、通航建筑物及溢洪坝、生态湿地、景观绿化及水上观光航线等内容,在城市园林景观节点规划设计上遵循高起点、严要求,切实打造山水园林城市和宜游、宜居、宜商的生态园林城市和国家森林城市。在经过专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景观节点设计强调以人为本,追求生态、绿色、环保、低碳理念,具体体现在以下方面[5-6]。

4.1 河道设计以“自然、生态、人水和谐”为主题

在符合防洪规划、满足通航要求的前提下,河道岸线尽量顺应原有地形,避免大挖大填,力求岸线自然生动,与周围自然环境融为一体。尽量采用自然边坡,以生态手法营建沿河湿地,建设生态河道。结合沿河景观规划,适当设置亲水步道、戏水浅滩、下沉式广场等休闲游乐场所,构建人水和谐的滨河景观空间。

4.2 桥梁建设

池州市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共需改造或新建桥梁8座,以拱桥方案为主,其他类型桥梁为辅,既突出其景观效果,同时也与周边环境较为协调。

4.3 通航建筑物的形式

升船机是常用的一种通航建筑物形式,被形象地称为“水上电梯”,主要由承船厢和位于其两端的闸首,以及上、下游引航道3部分组成。通过控制系统启动机械传动机构,升降承船厢和其中的船舶,使船舶能在有高差的2个水域中通航。已建成的清溪、齐山2座升船机是目前全国仅有已建成的2座液压式升船机(图5)。

4.4 生态湿地

根据水系现状,结合游览需要将生态湿地分为三大功能区,即南湖湿地游览区、平天湖游览区、清溪河风情水廊(图6)。

4.4.1 南湖湿地恢复。南湖湿地公园游览区主要位于南外环路以南,平天湖堤以西,长江南路以东区域,主要包括现状南湖和月亮湖等区域,总面积约314 hm2。规划区域为典型的湿地,由众多水塘组成,目前以渔业养殖为主,景观比较零乱。其南、西、北三面都是城市开发密集区,对湿地生态保护有一定挑战。规划整合齐山、月亮湖、南湖应以城市湿地公园的概念进行规划,围绕着“悦动”的主题,重点突出文化揽胜、湿地观光、休闲游憩、时尚娱乐等功能。对南湖岸线进行清理整治,利用湖岸滩涂,以自然形成的土壤沙砾为湿地基质,种植湿地植物,建立一个水与岸自然过渡的区域,使水面与岸线呈现一种生态的交接,为鸟类、两栖爬行类等动物物种提供生活空间。湿地植物采用浮水型、挺水型、沉水型等多种植物合理搭配,不仅在视觉效果上相互衬托,形成丰富而又错落有致的景观效果,对水体污染物处理的功能也能够互相补充,有利于实现生态系统的自我循环。目前该区域已初见成效(图7)。

4.4.2 平天湖旅游度假区。平天湖旅游度假区位于池州市东面,平天湖旅游度假区总面积约37 km2,其中水域面积约11 km2(图8)。环水系旅游规划的重点是利用其开阔的水面和丰富的景观与休闲项目,以“悠然”的休闲度假为重点开发方向,开展水上游览观光、休闲接待,发展高端休闲度假旅游产品。其主要功能为度假养生、运动休闲、文化体验、生态人居;规划主要项目有:莲花台、星级宾馆、云香茶社、湿地公园、科研产业园、稻香鱼肥、杏花春雨、善结佛缘景区、野营拓展基地、旅游服务中心、GLOF休闲养生区、休闲旅游度假区、昭明宾舍等[7]。

4.4.3 清溪河文化长廊。2003年清溪河综合整治工程开始启动,通过驳岸、截污、引水、景观等多项工程的建设,南外环至清溪大道约5 km的河道焕然一新,原先污水横流、垃圾遍布的“龙须沟”变成河水清澈、景致宜人的生态景观带。目前,清溪河已经建成了南湖烟柳、古城遗风、诗韵飘逸、百牙晓月、贵口扬帆五大景区,形成了池阳怀古、画舟霜柏、傩戏之乡、岁月如流、清溪渔火、百牙荷风、山水情缘、水渺路复等十大景点。沿岸景观建设初见成效(图9、图10)。

结合水系旅游实施方案,清溪河主要突出文化风情,把目前的城市滨水景观空间提升为具有城市景观空间和旅游空间功能一体的区域。具体措施为整合景区景点空间、提升业态、扩充内涵、完善功能、串珠成链。在原有景区的基础上,重点利用好十大景点景观效应的同时,拓展其文化展示、体验式活动内容,打造成为可游、可赏、可玩的综合性项目。

通过整治,使池州市主城区三大水系相互连通,可新增城市公共绿地面积150 hm2,大大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升城市品味。

5 水环境综合整治对策

近年来,城市水环境日益受到重视,国内众多城市通过水系整治来改善城市面貌,提升城市品位,带动城市发展,取得良好的环境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池州市水系纵横交错的河流水域勾画出了优美的江南水域风光,它们为池州市水系旅游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未来的开发应加强对水体的保护并优化,打造优美的水域风情。池州市水环境综合整治对策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8-9]。

5.1 专家论证

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主城区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在不破坏原有城市生态的基础上,更好地发挥整治后的生态效益、园林景观效益和社会效益,聘请了国家和安徽省多名著名专家现场调研、反复论证。专家组最终制定了综合整治规划目标,提出了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为池州市水环境综合整治奠定了坚实基础和有力保障。

5.2 征地拆迁与居民安置

主城区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占地面积较广,整治区域内涉及到诸多农户的房屋、土地及经济林等。市委、市政府坚持以人为本,统一思想、服从大局观念,通过移民建镇、补偿损失、转移劳动力与再就业,积极妥善处理好征地拆迁与居民安置工作。

5.3 疏浚河道与水系贯通

在现有水系基础上,新开挖2段河道,贯通平天湖―南湖―清溪河水系,疏挖、清淤整治南湖,利用南湖作为平天湖超标准洪水的蓄滞洪区。对清溪河、南湖等水体进行综合整治,促进水体流动,增强自净能力。

5.4 桥梁建设

池州市水环境综合整治工程共改造或新建万罗山路桥、寄隐路桥、齐山大道桥、长江南路桥、天堂湖西路桥、沿河路桥、平天湖堤桥、清溪大道桥等桥梁。

5.5 生态湿地、生态护坡恢复与建设

对南湖湿地内现有的农田、藕田、鱼塘进行改造,恢复湿地的自然生态环境,维护动植物物种的多样性。对三大水系沿岸的护坡进行加固和强制绿化,维持现有的生态特色与景观效果。

5.6 景观营造与园林绿化

合理整合齐山、平天湖、清溪河、百牙塔、下清溪塔等自然景观,新建莲花台、平天湖1号、齐山峡谷、清溪船闸等一大批园林景观,进一步完善清溪河文化长廊。对平天湖、南湖、清溪河三大水系沿岸滩涂、道路、水面等进行合理园林规划设计,精心组织施工。构建了一条环绕平天湖―南湖―清溪河的水上观光航线,将池州市优美的山水风光和丰富的人文景观串联起来,形成独具特色的旅游资源。

5.7 加大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

以构建山水园林城市为宗旨,突显主城区水系旅游观光、休闲娱乐综合功能,新建、扩建了沿湖景观道路。规划建设星级宾馆、云香茶社、湿地公园、科研产业园、稻香鱼肥、杏花春雨、野营拓展基地、旅游服务中心、GLOF休闲养生区、休闲旅游度假区、昭明宾舍等一大批配套设施[10]。

6 参考文献

[1] 邓毅.城市景观的生态化设计[J].城市问题,2002(6):60-61.

[2] 段云海,边延辉,邓国立.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探讨――以洪河自然保护区为例[J].环境科学与管理,2007(9):152-153.

[3] 安画宇.园林景观生态设计[J].山东农业科技,2004(6):84-85.

[4] 文井.园林景观设计实录[M].3版.郑州:河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0.

[5] 邓毅.城市生态公园设计方法探析[J].南方建筑,2004(2):50-52.

[6] 但新球,吴南飞.森林生态旅游系统规划设计探讨[J].中南林业调查规划,2001(4):84-85.

[7] 白光润.生态旅游[M].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2.

[8] 湿地公园建设管理问题的探讨[J].湿地科学,2005(4):298.

河湖治理规划范文第4篇

2、污水别乱排,洪水需防范,涝水常治理,供水保安全

3、青山绿水就是金山银山

4、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全面推行河长制

5、建立“河长制”,实现湖区、河道管理全覆盖

6、全力打造“安全、清澈、美丽”河道

7、依法治水、科学治水、铁腕治水、全民治水

8、科学治水,人水和谐

9、全面推行河长制,大力改善水生态环境

10、治理农村生活污水,营造清澈乡村视界

11、一江清水映蓝天,一潭污水照人心

12、污染水源千夫所指,保护环境万人颂扬

什么是河长制

1.什么是河长制?

河长制是各地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坚持问题导向,落实地方党政领导河湖管理保护主体责任的一项制度创新。河长制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通过构建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为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

2.河长制有什么意义和作用?

(1)意义:落实发展绿色理念、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解决中国复杂水问题、维护河湖健康生命的有效举措;推行河长制是完善水治理体系、保障国家水安全的制度创新。

(2)作用:有效调动地方政府履行河湖管理、保护主体责任,促进河湖管理有人、管得住、管得好,河湖功能逐步恢复,有利推进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治理。

3.实行河长制要解决什么问题?

实行河长制,可进一步落实地方党委、政府对河湖管理保护的主体责任,做到守土有责。以河长制为平台加强部门联动,可有效解决涉水管理职能分散、交叉的不足,形成河湖管理保护的合力。同时,积极吸纳社会群众参与,有利于建立全民关注河湖、保护河湖的良好局面,着力解决侵占河道、围垦湖泊、非法采砂、污染水体、电鱼毒鱼等制约河湖保护的突出问题。

4.河长制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1)加强水资源保护。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守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强化政府责任,严格考核评估和监督。

(2)加强河湖水域岸线管理保护。制定河道岸线规划,明确河道岸线和河道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划定河岸生态保护蓝线,在河岸划定一定区域作为河流生态空间管制界限。

(3)加强水污染防治。落实《龙岩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实施方案》,明确河湖水污染防治目标和任务,统筹水上、岸上污染治理,严格入河湖排污管控机制和考核体系。

(4)加强水环境治理。强化饮用水水源安全保护,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范文先生网 )以生活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为重点,综合整治农村水环境,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5)加强水生态修复。推进河湖生态修复和保护,禁止侵占自然河湖、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

5.河长制工作职责是什么?

(1)总河长职责。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河长制工作,分别承担总督导、总调度职责。

(2)市、县级河长职责。负责牵头协调推进河库(湖)突出问题整治、水污染综合防治、河库(湖)巡查保洁、河库(湖)生态修复和河库(湖)保护管理,协调解决实际问题,检查督导下级河长、库长和相关部门履行职责。

(3)乡镇(街道)河长职责。负责本辖区内河库(湖)管理工作,制定落实河库(湖)管理方案,组织开展河库(湖)整治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配合执法部门打击涉水违法行为。

(4)村级河长职责。负责本村范围内河库(湖)整治工作,落实专管员职责,确保河库(湖)监管到位、保洁到位、整治到位。

6.我市“河长制”实施的主要目标是什么?

(1)到2017年3月底,建立健全市、县、乡、村四级河长制组织体系、工作机制;2017年6月底,建立河长制信息管理平台;2017年底,全面建立完善、高效的河长制工作体系。

(2)到2018年底,全市河长制管理实施常态化,全市主要河道基本达到“无杂物漂浮,无违章建筑,无护岸坍塌,无污水直排,无污泥淤积”的“五无”标准和河道直排生活污水基本实现“全收集、全测控、全处理”的“三全”目标,河道水质明显改善,河道环境显著改观。

(3)到2019年底,全市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污染严重水体及城市黑臭水体明显减少,主要流域和湖泊生态环境稳中趋好,形成一批“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生态河道。

河湖治理规划范文第5篇

关键词:城市生态水系规划建设

Abstract:The urban water system plays a drainage, flood control, water supply, conservation, ecological role, this article summarizes the Binzhou City, county, city ecological water system planning and construction, the importance of the construction of urban ecological water system and attention matter of the future work.

Key words:City ecological system Plan Construction

中图分类号: TB49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城市水系既发挥着排涝、防洪、供水、涵养生态等作用,又是一个城市历史文化的载体、城市灵气的所在、居民精神的依托。滨州市将城市水体的保护和生态景观纳入城市整体规划中,使城市建设从开始就将城市水系的规划和保护纳入正轨;根据水与城市和谐相处的治水新思路,进一步完善河网、水系、水源和池塘湖泊工程,扩大城区水面积和水体体积,充分发挥水体在现代化城市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1.城市生态水系理念

城市生态水系集排涝、供水、水质保护、亲水景观、水生态于一体,以实现人水和谐与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水资源高效配置、水生态修复与水生态环境建设为核心,水量、水质、水生态并重,防洪、排涝、供水、河道治理、环境改善统筹兼顾,融合水安全、水环境、水景观、水文化、水经济的城市水利综合性基础设施。

2.滨州市各县区城市水系规划

2.1滨州城区构建“四环五海”、黄河水都

滨州城区建设和配套完善“四环五海”、“五纵七横”、 “七十二湖”生态水系,打造“黄河水都”品牌。

四环河规划以不打乱现有水系为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布设导控建筑物,以实现水资源优化配置、解决市区内外灌溉排涝为目的,统筹兼顾,综合治理,充分发挥环城水系“景观、蓄水、排涝、灌溉和治碱”的综合功能。滨城区四环河已初步建成,现状主要是南环河和北环河局部河段不畅通,规划对其进行系统治理,实现四环河全线通航,配套相应的跨河桥梁、穿涵等交叉建筑物。五海工程,即东、西、南、北、中五海,具有沉沙蓄水、市区生态景观和供水及观光功能。同时规划建设“七十二湖”工程 ,全面营造“人在湖畔住,夜闻波涛声”的人水和谐的居住环境;共同构建生态园林型美好家园。

“七十二湖”是滨州市结合自身低洼盐碱地多、池塘多,同时城市建设又需要大量填土的具体实际情况,而规划建设的独具特色的城市景观,原则上每建成一个小区,都布设大于2公顷的水面,它既美化了城市,又改善了城市小气候。“七十二湖”的名称按照滨州市位置划分四个区域,分别以动植物名称进行命名,四环以内渤海五路以东部分,以水中游的动物命名,渤海五路至渤海十八路部分,以地上跑的动物命名,渤海十八路以西部分,以天上飞的动物命名,四环以外的湖以植物名称命名。

2.2惠民县规划建设“一河”、“三海”生态水系

规划对护城河进行开发治理,建设瓮城海、大王营海、塘坊街海等“三海”,将护城河建设成惠民城区集蓄水、防洪除涝、景观于一体的多功能体系,与“三海”工程共同构建惠民县城区的水系工程。有效缓解惠民县城缺水日趋严重的状况,保证工农业生产和城镇居民生活用水,美化城市环境,促进了城市旅游业的发展。

2.3阳信县“田”字形水网与东、西两湖共同构建特色的生态水系

根据阳信县城区主干水系的现状构成,结合地形,对现有水系进行连通整合,将幸福河拓宽改造建成管理现代化、工程标准化、节水生态型的“鲁北大运河”,成为贯穿城区南北的景观性河流。在城区西侧开挖梨园河,沿大济路东侧开挖大济河。对现状纸王沟进行疏通整治,与幸福河、梨园河连通,京泰路南侧开挖东西向水渠,连通幸福河与大济河、纸王沟共同构成京泰河。利用现有河道开通信恒河,围绕城区中心形成水环。结合开发区建设开辟启德河、建业河。形成有白杨河、京泰河、沟盘河、梨乡河、幸福河、大济河构成“田”字形水网主干系统。

对滨温路现有湖塘洼地进行扩展,形成西湖,在幸福水库北侧工业一路南侧开挖东湖,在鲁北大街东侧工业二路北侧开挖北湖。与“田”字水网共同构建特色的生态水系。

2.4无棣县城区水系规划

无棣县充分利用现有工程,进一步开发治理青波河、幸福河,通过生态整治配套,两岸绿化美化和景点小品的建设,将两河建设成管理现代化、工程标准化的生态型水利风景带。同时结合平原水库建设,将月湖、明湖、镜湖建设成城区的生态湖区,构成完善的城区水系。

2.5沾化县新城区建设“九龙水系”,老城区环城水系及水体造景

新城区建设“九龙水系” ,包括:“一网两环九节点”――横纵水网+内外水环+九个水面。一网:四横三纵的人工水道与纵向的徒骇河相连接,形成水体的网状分布,构架均衡的新城水体网络;两环:整个城市水系依靠四横四纵的带状格局,形成内外两环的水体景观,保证水体基本的流动性和对各个地块的渗透作用。内环:串联城市行政、绿化中心和沿河高档住区。外环:把西城的其他用地串接起来,和徒骇河相通;九水面:分别在科研教育区,冬枣园区,行政办公区,生态湖公园,海滨浴场,体育公园,两大居住区共设置九个开敞水面,一个咸水湖、八个淡水湖,形成九个湖面。

老城区规划建设环城水系,从而彻底改善老城区生态环境,优化老城区城市环境。人工水景和自然水景相结合,创造宜人的亲水空间和富有活力的公共活动场所。徒骇河、冬枣主题公园、生态湖――以自然水景为主,少量建设人工河岸,提升生态价值,创造休闲度假气氛。为了保持城区河道的清洁,规划徒骇河城区段进行改造,城区段徒骇河规划基本维持徒骇河两岸的自然状态,使水面富有乡村田园的空间感,保护自然泊岸景观;局部修整岸线形态,清淤扩岸,创造自然朴实,可参与性强的亲水休闲空间。保护水生动植物的生存环境,保证水体和气体自然交换;同时尽力控制上游水体污染。

2.6博兴县城市水系

目前是以胜利河纵向贯穿城区,北连三号支沟,南接支脉河,北关沟、丰收沟等小型河道横向联系,形成了县城区的水系网,规划通过生态治理将城区水系建设成集蓄水、防洪除涝、景观于一体的多功能体系,打造生态示范性水利风景区。

2.7邹平县城区河道及水系规划

黛溪河、新月河贯穿邹平县城区,通过黛溪河流域及新月河流域的综合治理,同时扩建,整合流域内的人文、自然等旅游资源,建成黛溪河、黛溪湖、新月河风景区。完善城区供水、排水规划,构建以黛溪河、新月河、黛溪湖为主体的生态景观性水体体系。

3.结论

滨州市的环城生态水系充分保持了河道的自然生态,初步实现了生态水系的“水通、水清、水美”,但城市生态水系建设的每一项工程的具体实施都需要辛苦的工作。城区水系建设既是一项周期长、投入多、直接产出少、涉及面广的公益性系统工程,也是一项能实现社会、环境、经济效益并重的综合性工程。

搞好城市水系建设,对于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高百姓生活质量和城市的知名度,增强城市的竞争力、吸引力、辐射力,具有重要意义。在今后的工作中要注意以下几点:

(1)城市建设与发展要以城市所处的地理自然环境为基础,依托城区水系开展城市规划,做到城市建筑、道路、休闲娱乐设施与水系相匹配;坚持应急救助功能的原则,城区水系要确保城市安全和市民生命财产安全。

(2)建设城区水系,一定要规划科学、规划先行,规划要尊重水系形成的自然规律,切忌将城市河道变成单纯的防洪工程;创新管理机制,建立专门指挥机构,实行统一指挥、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考核,并实行责任问责制和严格奖罚制;让公众参与管理。

(3)应统筹考虑城市水系的整体性、历史性、协调性、安全性和综合性,来保障城市水系安全,改善城市生态,优化人居环境,提升城市功能,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

(4)水系建设完成后的加强后期管理更加重要。采用市场化操作,专业队伍承包管理维护是个有效办法。改进城市水务管理体制实现水务一体化管理,也是促进城市水系管理与城市协调发展的需要。

参考文献

[1] 王金凤,刘永.城市水系生态景观规划设计研究[J],城市环境与城市生态,2005.12。

[2]王学军.郑州市生态水系规划建设思考,河南水利与南水北调,2011。

[3]滨州市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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