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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中的财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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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中的财务问题范文第1篇

2015年我国二级证券市场(股票市场)迎来了久违的牛市,但业界和学术界普遍将该牛市称为“疯牛”。笔者且不去定性当前的牛市,但要指出的却是,部分上市公司借助炒作概念和“编故事”的方式来获得丰厚的价值回报,这就构成了逆向选择下的道德风险问题。由此可见,在规范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环境下,需要建立起前置性风险规避机制,那就是需要认真履行IPO财务审计(下文简称财务审计)活动。

从现阶段所反馈的信息来看,关于财务审计的顶层安排已基本到位,但在实务操作层面上还存在着诸多需要重视的问题。具体而言,根据具体的制度安排来实施财务审计,这或许只能依据当前要件来开展工作,但上市公司对社会的回报程度则需要从未来的预期中来把握,这就意味着,财务审计的视角需要拓展到那些形式要件之外的领域,而这也就构成了本文问题提出的逻辑起点。本文以高科技公司为例。

1 对IPO财务审计中若干问题的提出

1-1 “企业信息”所导致的问题

企业信息构成了财务审计的主要内容,从当前所暴露的问题来看主要存在着这样两点:一是单纯依据公司所提供的财务信息难以规避逆向选择风险,且银行、工商、税务等部门因缺少信息共享机制,便为财务审计带来了较大的交易成本。二是当前不少公司寻求“包装”上市,受到包装技术的影响,财务审计活动时常陷入到信息不对称的困境中,从而难以在较短时间内全面掌握审计对象的真实信息。

1-2 “产品信息”所导致的问题

产品信息主要包括产品研发和生产周期,以及公司相关产品的市场前景。前者决定着资金周转率问题,后者则决定着公司能对社会公众的价值回报问题。毫无疑问,这已经超越了财务审计人员的现有知识储备。具体到高科技公司,由于该类型公司的性质所决定,其产品研发风险将远高于其他类型企业,而且因高科技产品存在着“供给决定需求”的特性,从而其市场前景难以从消费者偏好中来获得。

1-3 “资本结构”所导致的问题

“每股所占公司净资产价值”构成了该公司股价制定的重要参数,但这里也存在着一个问题,即高科技公司属于知识密集型公司,因此可以作价的固定资产存量极为有限,而大量存在着的却是人力资本。由此,这就为确认公司净资产率带来了诸多技术困境。

2 应对问题的思路

2-1 针对“企业信息”的应对思路设计面对“企业信息”财务审计人员属于绝对的信息弱势方,在上市逐利冲动下必然会激发起部分高科技公司的机会主义动机。针对这一问题,首要的方法便是拓展信息来源渠道。或许这将增大财务审计人员的工作强度,但综合运用线上线下两类渠道来获取企业信息,并努力使其成为一个闭合的信息链,则构成了当前的应对思路。

2-2 针对“产品信息”的应对思路设计“产品信息”属于工程技术层面的知识体系,因此,高科技公司可以利用他们所具有的知识优势来炒作概念,并以此来蛊惑社会公众。作为社会公众一员的“财务审计人员”,便需要通过调研活动来弥补自身的知识缺失,进而最大化的评价公司产品的市场前景。在进行调研活动时应遵循现有高科技产品的销售模式来展开,这样才能获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2-3 针对“资本结构”的应对思路设计

同样,在应对“资本结构”问题财务审计人员需要拓展自身的信息来源,这时就需要借助多部门的信息汇总来进行综合评价。具体而言,财务审计人员需要通过走访工商、税务、银行等机构来获得与资本结构有关的信息。

3 思路引导下的实施途径构建

根据以上所述,IPO财务审计实施途径可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构建。

3-1 解决“企业信息”问题的实施途径

防止高科技公司包装上市所带来的道德风险问题,财务审计人员需要拓宽信息渠道来获得企业信息。渠道包括现场走访、网上搜集、历史数据分析等。在降低信息获取成本的要求下,可以着力从互联网来挖掘高科技企业的相关信息。例如,许多高科技企业已在海外上市,因此可以通过搜集公司海外上市的股价变动、每股净资产等信息,来间接支撑现实的财务审计活动。

3-2 解决“产品信息”问题的实施途径

高科技公司的产品在进行商业化运作时都拥有各自独立的销售渠道,但其一般都实施了线上线下同步销售模式。为此,财务审计人员需要通过电商平台来挖掘产品的销售量信息,以及用户对产品的评价。再者,财务审计人员还需要与线下的中间渠道商沟通来获取相关信息。在与公司中间渠道商进行沟通时,应提前掌握高科技企业的销售模式,这样才能降低选择中间渠道商和进行信息收集中的交易成本。

3-3 解决“资本结构”问题的实施途径

高科技企业的资产主要以人力资本和专利技术的形式而存在着,它们的产品生产可以寻求外包的方式,而公司内部的固定资产主要支撑产品的研发工作。另外,部分高科技公司试图通过借入固定资产来追求申报表的完美性。对此,IPO财务审计人员需要把握高科技企业的资产存量结构,并通过向工商部门、银行部门、税务部门寻求帮助,切实厘清公司资产的产权结构,严格剥离非所有权的资产内容。实践表明,银行部门因属于企业性质,因此从银行调取客户相关信息会遇到较大难度,但注册会计师可以要求银行部门提供证明材料来给予解决。

4 实证讨论

4-1 总体分析

对于申报财务报表,当拿到报表未审数或完成审计初稿时,应关注各期、各个报表项目的结构、比例等方面的比较,同时对相关项目的变动做出充分且恰当的说明,以避免对一些重要科目的审计程序有遗漏。

4-2 现金流量表与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之间的钩稽核对现金流量也是各方关注重点,因此在复核(或者代编)现金流量表时,尽可能做出调整分录,以清晰反映三张表之间的钩稽关系。

4-3 内控审核与正常年报审计相比,IPO项目的内控审核可选择的资料较多,因为在这个过程中,会有律师的专项核查意见以及券商的工作底稿供参考,可以一开始就与企业约定,提供给律师及券商的除专项资料外,其余均额外复印一份给注册会计师,很多资料均可以作为内控审核的直接或者间接依据。

4-4 重大合同的摘录通常情况下,在审计中可以合理安排1~2名助理人员,完成对重大采购、销售以及融资、投资合同的摘录工作,项目负责人可以根据企业的特点,设计不同的栏次来摘录,对相关资料做好索引,并将摘录的合同条款与相关科目的测试相结合。

ipo中的财务问题范文第2篇

摘要在现阶段,我国的市场经济已经取得了一定的发展,后备上市公司的数量也正在日益增加,由于上市政策存在着越来越严格的条件,众多的后备上市公司对相关财务和税务方面也具备了更高的要求。所以,做好IPO的财务规范工作迫在眉睫。本文结合笔者多年来进行财务相关工作的实践经验,并且查阅了国内外大量的期刊文献,探讨了IPO的财务规范――财务核算新起点。

关键词IPO财务规范财务核算

一、引言

IPO就是首次公开募股,它的英文全称是Initial public offerings,它是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等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招股的发行方式。企业IPO财务审核的首要目标,是要判断申报企业是否符合IPO条件及财务规范标准,基于此,下文探讨了企业IPO的财务规范。

二、企业IPO的财务规范

首次公开发行(IPO)财务审核的首要目标,是要判断申报公司是否符合IPO条件及财务规范标准。具体而言,可从以下的一些方面予以判断:公司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是否存在虚假陈述;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形;财务独立性的要求;注册资本足额缴纳的问题;申报公司须依法纳税,近三年内不存在严重的偷逃税或被税务部门严重处罚,且不存在严重依赖税收优惠的现象,发行后公司的税种、税率应合法合规;股利分配问题;关注申报企业在资产评估的过程中,是否严格遵守了《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资产评估准则;是否履行了立项、评估、确认程序;选用的评估方法是否恰当、谨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没有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问题,尤其是收购资产;是否存在评估增值幅度较大的资产项目等;关注申报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符合“三性”,即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营运的效率与效果性;谨慎对待验资问题,申报公司不能有任何抽逃出资的情形;申报公司须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关于创业板上市标准中关于盈利“持续增长”的判断标准问题;关于创业板上市标准中的“成长性”问题;拟上创业板公司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须不少于2000万元,不存在未弥补亏损;关于盈利预测要关注稳健性,须提示风险。

三、IPO的财务规范对于财务核算的作用

(一)关注公司是否具备比较规范的成本核算方法,是否符合核算政策

对于一些想要通过改制上市的公司,通常情况下,成本核算并不是十分清晰的。一些公司只抓采购付款、销售收款两头而忽略全过程的管理,于是收入确认、成本核算缺少依据不重视内审,或根本不设置内审岗位。通常情况下,对于存在的各种各样的历史遗留问题,应该通过下面的措施来进行解决:对于存货采用实地盘点来进行数量的核实,对于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等的单价,可以通过最近购进存货的单价或市场价来制定,并且依据公司的历史成本,按照技术人员的测算,来估计产成品、在产品、半成品的单价。处理完毕各种各样的历史遗留问题之后,必须马上开始建立健全存货与成本内部控制体系和成本核算体系。

(二)重视财务风险管理

企业IPO的财务风险是非常大的。比如说,未过会的赛轮

股份,招股说明书(申报稿)显示其募投资金投向之一是生产半钢子午线轮胎,80%用于出口,2009年9月国际环境突变,美国政府宣布对产自中国的轮胎实施3年惩罚性关税。为了切实保障公司的利益,公司必须重视财务风险管理。对于投资项目的可行性以及项目评价的科学专业性一定要加强调查和审议,通过最大的努力来将风险概率降低到最小的程度。

(三)重视会计集中核算

做不好会计集中核算,就会导致会计信息失真。比如说,一些农业企业,特别是种植养殖业不能提供成本资料,会计核算很难规范,普遍存在会计信息失真的问题。通过会计集中核算,能够很好的处理会计信息。应该由财务管理的公司集团来设计出集中财务会计和控制解决方案,从而能够合理规划和设计公司财务会计结构,切实保障能够进行实时的财务信息交换、共享和集中管理。与此同时,一定要将公司的财务会计信息进行安全存储,将其以加密的方式保存在数据库中。

(四)完善新股发行制度

在比较成熟的资本市场中,IPO过程中传递信号的两种主要机制包括会计操控权和股权保留比例,能够使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问题得到适当的减少。如果发行公司处于机会主义动机而通过信号机制来使发行价格提高,那么,市场就可以对这一动机进行有效的判断,从而给发行公司带来非常巨大的成本。然而,我国资本市场新股发行制度和定价方式仍然不甚完善,在价格方面,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之间存在着非常较大的差距。发生风险之后,中小投资者的利益是很难保证的。所以,必须完善新股发行制度,将一级市场与二级市场的巨大价差逐步消除。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做好IPO的财务规范工作迫在眉睫,本文探讨了IPO的财务规范――财务核算新起点。通过本文的研究,得到了有关IPO的财务规范的一些结论。

参考文献:

[1]陈胜蓝.IPO环境下财务会计信息的投资者保护效果.现代管理科学.2009(08).

[2]黄品奇,蒋力.我国IPO公司财务绩效分析.统计与决策.2006(11).

[3]许海.IPO前后公司财务业绩变化趋势的实证研究.山西财经大学学报.2001(05).

ipo中的财务问题范文第3篇

利益链的隐秘格局

近年来我国IPO中介收费服务水涨船高。据清科研究中心的统计数据,在IPO市场火爆的同时,发行费用也在不断升高,尤其是创业板IPO的平均发行费用一路看涨,2009年为3300万元,2010年上涨到4800万元,到了2011年一季度更是上涨到5900万元。表1概要式展示了企业首发产业链中的主要机构角色和任务及收费情况。根据理财周报统计,自2009年IPO重组以来,50家会计师事务所参与分享了A股634家公司IPO19.4亿元审计费的盛宴,占同期65家投行309.18亿元承销保荐收入的6.3%。

保荐机构一般处于IPO利益链最高端且相应承担着更多成本和风险。在核准制安排下,公司想上市融资,必须依靠保荐机构才能实现。

保荐机构牵头负责对IPO监管。在这个模式下,保荐机构在企业发行上市的全过程以及上市后的持续督导期内,需要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材料、年报、半年报等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连带责任。如作为对万福生科造假案的处罚结果,平安证券被暂停保荐业务资格3个月。

股票发行余额由保荐机构包销。显然,保荐机构风险非常大—到新股销售截止日,如果投资者实际认购总额低于预定发行总额,未售出的股票由券商负责,并按约定时间向发行人支付全部证券款项。事实上,资本市场就在近日曝出主承销商的包销现象。2011年2月,中国交建公布的发行结果显示,因网下发行未获足额认购,担任此次发行的3家主承销商包销逾1亿股。从增发股份频现券商包销现象蔓延至新股市场,这对于保荐机构来说已经成为常态。因此,保荐机构相应就要分取IPO大部分利益蛋糕,而不能简单认为会计师事务所发行收益比券商低就不合理。

保荐机构还要先行垫支相关发行费用支出。保荐机构IPO项目收入主要分为财务顾问费、保荐费和承销费,其中第一笔较早赚到手,后面两笔得等发行后才有。例如,有的拟上市企业,在上市前会支付给保荐机构200万元基础费用;有的则按年支付,每年约50万~60万元的顾问费用。尽管支付方式各异,名目不同,但基础费用、顾问费用并不足以冲抵当期项目组的各项保荐成本。

会计师事务所及会计师是IPO公司财务秘密的鉴证者和知情者。会计师事务所只提供一个鉴证,对企业能否上市不起决定作用。

整个上市过程中会计事务所只是做很基础的东西,整个IPO实施框架和大方向及重要意见等的抉择都是保荐机构在把握。会计师事务所在IPO流程中基本上依附于保荐机构。一方面,会计师事务所在IPO中所做的工作是无法替代的,包括协助公司规范财务管理,按照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对此前的业绩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对内控制度进行审计并出具内控审计报告等。另一方面,企业发行上市过程中,其他中介服务机构比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对发行人的原始资料进行分析,做出独立的判断意见,再由保荐机构对他们的意见进行分析,以判断是否真实、全面。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收费服务取决于买方市场。从理论上讲,在IPO流程中,会计师审计作用极为重要,他们凭借专业知识,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翻箱底”式的审计,公司的任何造假行为都不会逃过他们的“法眼”。但是,IPO公司聘请会计师进驻审计,两者是雇佣和被雇佣关系,也就是说,前者是后者的“衣食父母”,这种不对等地位意味着会计师很容易被“收买”。而且,会计师事务所之间的残酷竞争也助推自身主动妥协,迎合上市公司或发行人的意愿。实践中看,会计师事务所还会在保荐机构的提示下对IPO公司进行财务包装,主要通过利益输送、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等财务手段实现。客户潜意识中认为是券商帮助他们通过了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功不可没。此外,会计师事务所尽管是帮助IPO企业规范财务管理,提高了财务报告质量,但是IPO企业则认为会计师总是找茬如让他们不断调整账目。

整体审计质量不高的行业现状也使得会计师事务所的价值之大打折扣。当前,我国审计市场上各种类型的审计质量参差不齐。尽管有些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确实高,但是却被大部分审计质量差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坏服务给抹黑了,最终导致整个IPO企业群体不愿意支付比较高的审计费用。可见,只有当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意识到审计质量的重要性并切实整体性提高审计质量,IPO企业群体也愿意支付较高的审计费用时,才能实现整个行业的良性发展。

财经公关公司在IPO服务中已经开始主业边缘化。所谓IPO财经公关即为公司在首次股票发行工作中提供相应财经公关支持。对于即将进入资本市场的拟上市公司,财经公关为IPO公司提炼最核心的价值,并应对市场偏好做出有效梳理,并制作各种推介资料。

保荐机构深度介入IPO利益链的影响明显。在欧美等成熟的IPO市场,财经公关公司的主要工作是引导投资者的投资意向,包括向投资者宣传企业的投资价值等。不过,目前我国这类工作大多已由投行承担,财经公关已沦为舆情监测、媒体管理以及路演过程中预订酒店等服务性工作。国外发展实践来看,一个好的财经公关公司要能够和客户公司密切合作,帮助客户精制他们想要告诉分析师和投资者的故事。这也包括说服公司的管理层提供额外的、更为完整的、超过监管当局规定的信息披露,无论是财务信息还是非财务信息。比如说,它可以提供与一个客户长期协议的具体细节,或者是药物试验进入了新阶段的详细内容。

财经公关行业起步相对较晚,人员专业化、国际化等与国际发达国家比差距较明显。财经公关公司多以项目为核算单位,主要依赖于人才与品牌,新股市场不断增长,上市公司数目增加,对财经公关的需求亦会相应提高。我国财经公关行业的收费普遍较低,单个企业的收费普遍在200万~500万元之间;香港财经公关公司代表—皓天财经在其2011财年之中,此项业务占总收入的48.6%。其中,由于定价受项目成本、客户规模及行业等个别因素影响,不同项目收费差异较大,最高的一项达3000万元港币,而最低的一笔收费为1000元港币。

律师事务所在IPO过程中独立的“守门人”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同时,由于证券律师在现有制度框架下的作用相对有限,因而只能挣点蝇头小利。统计数据表明,自2009年9月A股IPO重启以来,平均每单A股IPO中介费用中,投行保荐高达4808万元,会计师审计拿到307万元,而律师只有区区134万元,不到投行的3%。

保荐通道是个稀缺资源,律师在疏通保荐通道方面作用有限。监管部门每年400家左右的发行计划,在中间穿针引线的便是投行。而眼下证券律师这个行业却是僧多粥少,律师事务所的招牌满大街地挂着,上市企业根本不愁找不到有名的律师事务所。

尽管律师作用不可或缺,但技术含量并不高。从理论上说,IPO过程中的律师担负着核查公司合法合规性经营的职责,并要在上市申请之前尽可能地帮助企业完善管理制度和架构。从申请到招股到上市,企业每一个步骤都需要证券律师参与谈判、尽职调查、撰写备忘录、出具法律意见书,证券律师堪称资本市场“守门人”。但是相比保荐机构,证券律师的作用是为企业上市的合法性提供鉴证,特别是许多鉴证材料取得很容易甚至可以“闭门造车”,这对律师在IPO作用体现更是弱化。同时,本已处在IPO中介利益链上的低端,弱肉强食、强者恒强的丛林法则依然主宰着证券律师行业竞争。律师事务所这样的批发业务大多还是靠深厚的人脉关系争取来的,其中的地缘优势不可忽视。上海证券报刊载的统计数据显示,自沪深股市2009年IPO重启以来,地处北京的律师事务所承揽了633个项目中的355个,占比高达55.92%,而在114家参与IPO律师事务所中,有52家来自北京。

证券律师尽职调查环节责任较易失控。在保荐人、会计师和律师联合做尽职调查时,会有几个月的时间在拟上市公司所在地,三方不仅要根据法律规定的条目向公司索要相关材料,同时还要跟公司的供货商、经销商等约谈,核实各种销售合同、进货合同上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其中,律师则主要负责对公司设立情况、历史沿革、资产重组、关联交易等方面进行法律把关。由于利益太大而造假成本太低使得尽职调查环节往往失控。在新大地一案中,新大地在招股说明书中隐瞒了重要经销商梅州市曼陀神露山茶油专卖店的出资人曾经是公司大股东黄运江的侄女、现为新大地员工的事实,并且媒体调查发现该专卖店的销售业绩每年都在下降,与招股说明书披露的业绩上升情况不符,这和律师未能尽责有关。胜景山河造假上市之后,证监会只对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出具了警示函,两名保代人员被逐出团队,律师和审计师分别在1年和3年后即可重操就业。这已经是史上最严厉的处罚,可见造假代价极其低廉。当然,律师未尽职也可能是因为IPO业务过程中诱惑太多,如客户收买律师获取假鉴证,通过第三方持有形式使得律师低价获得原始股。

克服顽疾的着力点

证监会已经明确了证券法进一步修改完善的基本思路。其中,关于IPO方面的主要方向是简化许可审核程序,强化事后监管执法,进一步改革公开发行制度,为从核准制向注册制的转变提供专门的制度安排。

1.改IPO核准制为注册制。

IPO利益链条及其产生的财务造假等与当前中国的股票发行核准制度密切相关。这次号称史上规模最大、措施最全、力度最强的IPO在审企业专项检查活动的启动,或让那些成为“IPO造假”帮凶的中介机构暂时回避,但解决问题的方法就是更严格的审核吗?会不会这次审核导致更加高超的造假?

IPO核准制是对监管机构对企业的一种认证,隐含政府对企业价值评判的含义。同时,核准制下保荐通道和上市名额成为稀缺资源。这也会造成保荐机构在IPO中介服务链条中无可撼动的优势,进而无法形成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相互监督的制约关系。在IPO过程中,保荐人和发行人利益一致。因此,中介机构受其利益驱使,可信度大打折扣,要改变这种情况,就必须打破现有的发行利益格局。

注册制就是要监管部门不再为企业的业绩和信用背书。向注册制转变过程中,重点强化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交给投资者一个客观描述的上市公司,是否有投资价值则由投资者自己判断。同时,发行人的申请程序也将极大简化,发行节奏逐步真正实现市场化,保荐通道和上市名额不再成为稀缺资源。

2.提升IPO中介机构议价能力。

财务造假企业的共同特点是保荐人、会计师、律师的相互“勾结”。究其原因,一方面是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不能够形成相互监督的制约关系;另一方面,保荐机构操作程度过甚导致其他中介机构在影响IPO结果方面基本处于无话语权的处境。

中介机构的职能和角色需要重新界定。如果要求保荐机构对上述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性和针对性较强的专业意见承担责任,那么就是变相要求保荐人同时兼备律师、会计师、评估师、审计师的专业资质。目前,应尽快让各中介机构角色归位,专业机构干本专业事务不跨界。例如,招股说明书的主要部分由会计师和律师共同完成,券商主要做价值分析,形成职能和角色的互相制约机制。

最后,还应支持会计师事务所并购重组并且做大做强。随着越来越多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合并重组做大做强,事务所达到一定规模后会计师议价能力会有所提高,对保荐机构形成实质制约。

3.强化IPO中介机构奖惩力度。

首先,应考虑用事后监管和执法代替事前审核。对于真正在信息披露方面出了问题的,加强惩罚力度,支持投资者诉讼,使得违规成本与收益较好对等,最大化避免劣币驱逐良币现象。

其次,应完善对发审委的后续问责机制。纵观已有造假案例,问题企业放行之后发审委从未被问责。建立后续问责机制,对于审核企业材料并参与投票的委员,永久记录和保留支持或反对该公司过会的理由;如果企业上市后出现问题,要追查其相应的责任;加大发审委资源库建设提高当次审核的不可预知性。

ipo中的财务问题范文第4篇

在这一年一年的争议中,IPO生态系统在规模和本质上也悄悄完成了新的变迁。以登陆A股为例,从起初的券商、律师辅导IPO,到如今发展到由保荐人、创司、突击入股、公关公司等多个主体共同参与,整个IPO生态链条中的利益主体在过去的10年里越来越多。并且,企业IPO的目的也渐渐变得难以分辨,现今,一些企业IPO,似乎总会惹上“圈钱”的嫌疑。

与此同时,作为企业财富的掌门人,CFO在企业IPO过程中的作用和地位也愈发凸显。由于近些年企业对资本市场的追逐一直“高烧不退”,甚至由此产生了一个专门操盘IPO的CFO群体,并由此带动了国内CFO职业的进一步发展。

迷局中的盲目性

10年前,企业IPO上市,是个并不算太复杂的过程。

券商辅导发行人,专业律师团队把关,没有太多繁冗的过程,如果一切顺利,一家公司便能顺利如愿上市。

而在10年后的今天,企业要想实现A股IPO,其过程则要冗杂很多。一般来说,现在如果一家企业想要IPO,会首先寻求保荐人的帮助,而保荐人在收到企业IPO意愿时,便会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并出具专项意见,如果一切没有问题,保荐人便开始物色合适的评估、审计机构和律师事务所。此外,还有一些保荐人,会通过介绍项目把创司引进来,这样在创司的介入下,保荐人就可以在辅导发行人方面省下不少力气。

而除这些中介机构之外,还有些拟IPO公司会选定某些公关公司对企业进行舆论包装。这些公关公司在接到任务后,会对各种消息进行精心的收集和分析,并从中提炼公司卖点,有针对性地引导投资者。一旦企业在IPO过程中遭到市场质疑,它们还需要通过与媒体沟通等各种方式稀释各种负面消息,为自己的客户保驾护航。

随着IPO关系链的日趋复杂,围绕企业IPO的各种内幕交易也越来越多。尤其是近两年,类似万福生科类的IPO恶性造假事件,几乎到了屡禁不止的地步。

纵观万福生科的整个造假链条,各个中介机构可以说存在着重大责任。作为保荐人,平安证券“只荐而不保”,其并未履行尽职调查、审慎核查义务;至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机构,其表现也同样失位。

当然,最大的责任还是来自于万福生科企业本身。万福生科被罚后,其董事长龚永福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进行了感动人心的回顾,他悔恨不该IPO,他说自己无知,本来就不懂资本市场。

从龚永福的话中,我们可以看出万福生科IPO的盲目性。而对过去10年企业IPO的状况进行梳理,我们会发现,万福生科在这方面绝非孤例。

当今,很多企业对于IPO的本质都存在一定误读。比如,有一些企业由于资金吃紧,融资困难,希望通过IPO来改变融资困境,以为企业IPO成功了,企业从此就可以再不为钱发愁了。

但这种情况并不现实,因为IPO以后,资本市场对企业的要求将会更加严格。如果企业的增长具有不确定性、没有稳定盈利能力,那么IPO对企业极可能是一种灾难。要知道,资本市场从来都是只能锦上添花,而不会雪中送炭。

IPO本身是一件很严肃也很严格的事情。企业在做出IPO决策之前,一定要对自己的实际盈利能力、资产负债和竞争能力进行科学全面的评估,同时要对IPO可能带来的各种后果做出充分估计。有必要时,甚至可以请咨询公司进行咨询,在知己知彼的基础上做出决策,切不可存侥幸心理。

而如果决定IPO,就要提前做好准备,从公司治理结构、人力架构和内部控制等方面进行整治和规范化,尤其是内控和财务管理必须重点抓好。企业主要领导人要积极学习和了解有关IPO的法律法规,在合法的前提下开展IPO筹备工作。

CFO作用日益凸显

在这10年里,围绕着IPO的另一个变化,就是CFO在企业IPO过程中的作用和重要性日益凸显。

1984年底,飞乐公司正式由上海静安证券营业部发行股票1万股,成为新中国第一家IPO公司,从此以后,中国企业对资本市场的追逐就从来不曾停止过。然而在早期,一些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在登陆资本市场的过程中却总是碰到不少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动因,有很多是来自于企业对CFO这一职业的漠视。在上世纪90年代,CFO地位在中国企业中并不像现在这般不可或缺,甚至有些企业没有CFO。这时候,这些企业,往往会选择让财务主管来操盘企业IPO。但很显然,这些传统的财务人员无论是在国际视野上,还是个人对于资本市场的知识储备上,都无法达到企业IPO所要求的高度。

但随着近几年一些诸如财务造假等恶性事件的爆发,监管层面对于企业IPO的把关也更加严格,而投资者也需要拟IPO公司回答更多的问题以获取更大的信心,“这时候,作为公司和资本市场沟通的桥梁和发言人,CFO的作用也就越来越突显了。”正兴车轮CFO李轶梵分析道。

与此同时,随着近几年一波又一波IPO浪潮的来袭,市场对专业化CFO的需求也日趋强烈。市场上甚至出现了一些“临门一脚型”CFO,他们在企业IPO前的关键时刻空降到任,并且他们大多拥有顶级投行或者四大经历,相比其他CFO,他们往往拥有更多的资源、人脉或者更为先进的财务理念和管理方式,因此,他们常常能在很短时间内从财务、审计、流程等方面把一家普通的本土创业公司转化成一个能够进入公众市场、符合其标准的公司,其作用就像顶级足球俱乐部中的大牌外援,临门一脚定乾坤。

李轶梵就是其中之一。其在来到正兴车轮之前,曾有摩根大通任职履历。2010年,李轶梵来到福建漳州上任,5个月之后,就带领正兴车轮在纽交所成功IPO。5个月的时间,对于IPO准备期来说,怎么样也不算长。通常情况下,准IPO企业留给一位新到任CFO的时间都在半年到一年。

ipo中的财务问题范文第5篇

摘要:本文通过对我国上市公司IPO效应的概述,从上市公司自身和上市制度两个角度分析我国证券市场上的IPO效应。由于上市公司过度正向的盈余管理,不合理地募集及使用资金,以及我国IPO约束制度存在缺陷,使得IPO效应在我国证券市场的各个板块上愈演愈烈。为解决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了严格相关机构的管理,限制我国上市公司的融资规模,多维度考核拟上市公司等对策,旨在缓解和改善我国现存的IPO效应。

关键词:上市公司 IPO效应 证券市场

一、引言

我国自1990年沪、深交易所开业至今,资本市场不断发展,IPO企业的数量持续递增,上市板块也日趋多元化。尽管我国资本市场相比国外起步较晚,但近年来的研究发现,在我国证券市场的不同板块也出现了不同程度的IPO效应,有些板块甚至出现了程度严重、数量较多的IPO公司业绩变脸现象。IPO效应是指上市公司在IPO后两年或IPO当年的经营业绩低于上市前两年,并且与同时期同类型的未上市企业相比较,其经营业绩也明显较低。有的上市公司甚至呈现业绩持续下滑的态势。该效应也被业内人士称作IPO公司业绩变脸。理论上而言,进行IPO的企业一般处于快速成长阶段,企业为了进一步扩大市场规模,加快企业发展的步伐,往往需要大量的资金。IPO正好可以满足企业进一步发展的资金需求,打破企业所面临的资金瓶颈,同时帮助企业提高资信等级,优化企业的资本结构。因而,上市公司在IPO后理应创造出比之前更客观的经营业绩。

二、IPO效应的相关研究

许多国外学者的研究表明,IPO效应在证券市场上普遍存在。1994年,Jain和Kini首次提出论证了IPO效应存在于美国证券市场。随后,其他外国学者也证实了IPO效应在其国家证券市场上的普遍存在性。Jun Cai、K. C. John Wei(1997)证实了在日本证券市场上,上市后企业的经营业绩明显落后于上市前;Goergen和Renneboog(2003)研究指出IPO效应普遍存在于英国和德国的证券市场;Peter Rossenboom、Tjalling Vander Goot、Gerard Mertens(2003)针对新西兰IPO公司的研究发现,多数公司上市后存在IPO效应;Maria J.Pastor和Francisco(2006)证实了西班牙证券市场也普遍存在IPO效应。

林海和魏舒明(2000)对我国主板市场IPO公司上市前后的经营业绩进行了研究,发现样本公司的报告收益在IPO前一、两年达到顶峰,之后其业绩呈显著或略微下降态势;蔡宁和徐晋波(2010)针对我国中小企业板的IPO公司研究发现,样本公司的经营业绩在IPO后出现了明显下滑的趋势,一部分公司的业绩下滑程度相当明显;王栋和王德武(2012)针对我国创业板市场的IPO公司进行了研究分析,发现我国创业板市场的IPO效应十分显著,上市公司业绩在IPO前后呈现倒“V”趋势,变脸现象相当严重。

三、我国上市公司IPO效应的问题分析

(一)过度的IPO盈余管理。盈余管理是公司高管进行战略管理的一种重要工具。公司管理人员在遵循会计准则的基础上,通过对不同会计政策的选择来对企业对外报告的会计信息进行控制和调整,以期实现某些特定的目标。我国证监会明确规定拟上市的企业需要满足的财务指标之一是,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 000万元。除此之外,上市时的股票价格在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公司的财务业绩。因此,公司高管在利益的诱惑下往往对公司IPO前一两年的财务报表进行过度正向的盈余管理。例如,进行会计估计变更、不恰当地确认或有资产、隐瞒应予以确认的预计负债、转嫁费用、进行关联方交易等。通过这种恶性操纵利润的包装手段,公司经营业绩在IPO前呈现逐年递增的势态,上市后业绩较之前会出现不同程度的下降。

(二)募集资金量不合理且使用效率低。为了能募集到更多的权益性资本,我国许多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往往随意拼凑一些不具有可行性的项目,投资者在企业所描述的“美好前景”的诱导下对企业进行盲目的投资,使得企业获得了超额的募集资金。然而,IPO企业在取得超募资金后,并没有按照广大股东的利益进行投资,而是用于高管自我消费,或者过度投资于高风险的项目,亦或是处于闲置状态。这些行为损害了投资者的权益,使得公司IPO后的净资产收益率明显低于上市之前,严重影响了我国资本市场的资金配置效率。

(三)IPO相关的约束制度存在缺陷。近年来,我国证监会一直对有关IPO的制度方面进行不断地规范与完善,但是一些相关的制度方面仍存在许多不足之处。一是现行的IPO信息披露制度侧重于会计信息的披露、历史信息的披露。这种制度下,投资者往往过多关注于企业过去的经营状况而忽视了未来发展前景及可能存在的风险,发行公司为了顺利通过上市审核,对会计信息进行选择性的披露,这种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将企业实际现状及未来发展问题隐瞒了起来,其上市后往往使投资者大跌眼镜。二是缺少相关的问责制度。企业IPO涉及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多方,但是当IPO公司出现明显的业绩变脸后,这些相关的责任人并不会受到实质性的惩罚。这种低成本的违规惩罚制度对多方联手粉饰企业报表提供了有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