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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合同

建造合同

建造合同范文第1篇

“业主”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包商”指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厂”指在附录_________中指定的构成固定设备的全部机器、设备和材料。

“工地”指按本合同用于建造工厂的全部土地。

“工程”指承包商按本合同实施的工程。

“合同价格”指业主向承包商支付的全部工程款项。

第二条 承包商的职责

1.承包商应负责设计、筹划以及在工地上建造工厂。

2.除了业主根据第_________条提供的项目和设施,承包商应提供所有为使工厂成功建造所必需的设备、材料、工具、设施、劳工和服务。

3.承包商应根据附录_________中的日程安排施工。

4.承包商应根据附录_________中的规定为业主培训工厂设备的操作和维修人员。

5.承包商应向业主提供附录_________中规定的备件。

6.承包商应向业主提供附录_________中指定的维修设备。

第三条 业主的职责

1.业主应提供工地,并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允许承包商自由地、不受干扰地出入该工地。

2.业主应按时提供附录_________中指定的物件和设施。

3.业主将从有关部门获取为工厂建造、设备运行所必需的执照和许可证,包括承包商雇员的工作许可证。

4.业主应按第_________条中规定的合同价格向承包商支付工程款项。

第四条 合同价格

1.在本合同生效后_________天内,业主应向承包商支付金额为合同价格,作为承包商完成该工程并承担本合同规定的所有义务的全部报酬。

2.合同价格不再上调,完成工种的成本风险应由承包商承担,商定合同价格时应认为承包商已获得全部信息并已把所有可能影响成本的因素估计在内。

第五条 设计图样

1.承包商应根据合同,在附录_________规定的时间内向业主提交工厂建造所需的图样,供业主审批。业主应在收到这些图样后一个月内,对图样进行审核,并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2.承包商应对上述图样中的任何缺点、错误或疏漏负责,除非这种缺点、错误或疏漏是因业主书面提供的不准确信息所致。

3.业主或承包商互相提供的所有图样和技术资料,收到方应作为机密文件对待,除非另有商定,收到方不得将这些图样和资料用于与本合同无关的其他目的。

第六条 检验

1.承包商应该按法律和正常的工程惯例的要求,负责工厂所有的检验和试验工作。

2.业主有权在任何适当时间对建造中的工厂的材料和工艺进行检验和测试,费用自理。这种检验或测试不能免除承包商在合同中应尽的任何义务。

3.完工后的工厂应由业主进行检验和测试;工厂何时可以测试,承包商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业主。

4.承包商应根据业主的合理要求,为彻底而有效的检测提供所需要的协助、劳力、材料、电力、燃料、设备、备用品和仪器。

5.工厂通过上述测试后,业主应向承包商签发一份表示通过测试的证书。检测中发现的任何问题未圆满解决,工厂不得移交。

第七条 工地

建造合同范文第2篇

引言

1.本准则规范建造承包商建造工程合同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2.由于建造合同的开工日期与完工日期通常分属于不同的会计年度,因此,本准则的主要问题是将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分配计入实施工程的各个会计年度。

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完成的建造合同,应在完成时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定义

3.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建造合同,指为建造一项资产或者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数项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2)固定造价合同,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3)成本加成合同,指以合同允许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4)完工百分比法,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

合同分立与合同合并

4.一般情况下,本准则适用于单项建造合同。

5.如果一项建造合同包括多项资产,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情况下,每项资产应分立为单项合同处理:

(1)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

(2)建造承包商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

(3)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单独辨认。

6.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几个客户,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应合并为单项合同处理:

(1)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

(2)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分;

(3)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合同收入

7.合同收入包括:

(1)合同中规定的初始收入;

(2)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8.合同收入应以收到或应收的工程价款计量。

9.合同变更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因合同变更而增加的收入,应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1)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

(2)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10.索赔款指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由建造承包商向客户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以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的成本的款项。因索赔款而形成的收入,应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1)根据谈判情况,预计对方能够同意这项索赔;

(2)对方同意接受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11.奖励款指工程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时,客户同意支付给建造承包商的额外款项。因奖励而形成的收入,应在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

(1)根据目前合同完成情况,足以判断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能够达到或超过既定的标准;

(2)奖励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合同成本

12.合同成本应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13.合同的直接费用包括:

(1)耗用的人工费用;

(2)耗用的材料费用;

(3)耗用的机械使用费;

(4)其他直接费用,包括有关的设计和技术援助费用、施工现场材料的二次搬运费、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工程定位复测费、工程点交费用、场地清理费用等。

14.间接费用是企业下属的施工单位或生产单位为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临时设施核销费用和施工、生产单位管理人员工资、奖金、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修理费、物料消费、低值易耗品摊销、取暖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财产保险费、工程保修费、排污费等。

15.直接费用在发生时应直接计入合同成本,间接费用应在期末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分摊计入合同成本。

16.与合同有关的零星收益,例如合同完成后处置残余物资取得的收益,应冲减合同成本。

17.合同成本不包括下列费用:

(1)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管理费用;

(2)船舶等制造企业的销售费用;

(3)企业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财务费用。

18.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应直接确认为当期费用。

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确认

19.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企业应根据完工百分比法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

20.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2)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3)在资产负债表日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

(4)为完成合同已经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以便实际合同成本能够与以前的预计成本相比较。

21.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2)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并且能够可靠地计量。

22.企业确定合同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

(1)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

(2)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

(3)已完合同工作的测量。

23.采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合同完工进度时,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不包括下列内容:

(1)与合同未来活动相关的合同成本,例如施工中尚未安装、使用或耗用的材料成本;

(2)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

24.当期完成的建造合同,应按实际合同总收入扣除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收入后的余额确认为当期收入,同时按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扣除以前会计年度累计已确认的费用后的余额确认为当期费用。

25.如果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地估计,应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加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费用。

(2)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应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费用,不确认收入。

26.如果合同预计总成本将超过合同预计总收入,应将预计损失立即确认为当期费用。

披露

27.企业应披露下列与建造合同有关的事项:

(1)在建合同工程累计已发生的成本和累计已确认的毛利(或亏损);

(2)在建合同工程已办理结算的价款金额;

(3)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的金额;

(4)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方法;

(5)合同总金额;

(6)当期已预计损失的原因和金额;

(7)应收帐款中尚未收到的工程进度款。

附则

建造合同范文第3篇

乙方: 身份证号码:

因发展需要,甲方需聘用国家注册二级建造师(房建专业),经过真诚协商,双方达成如下聘用条款:

一、注册聘用期:甲方聘用乙方的注册期限为 壹 年,每年薪金为: 元整,薪资支付方式为:壹年一付。

二、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合格证、毕业证书、身份证(原件)乙方一寸二寸彩色相片各4张,以及其它甲方注册过程中需要的一些证明材料。

在当日验证完成双方签定本合同后,甲方即付给乙方 元整,并报销原返程车旅费。乙方的身份证和毕业证甲方在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后归还(十五个工作日左右)第二年若甲方继续聘用乙方,第二年薪金由甲方在合同到期前提前一个月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乙方姓名: 开户行: 银行帐号: .

三、甲方办理注册期限为50个工作日,超过 50 个工作日视同注册成功,必须付给上述款项;若因乙方原因,导致不能完成注册时,乙方应将已收到的薪资全部退还给甲方,并收回全部证件(甲方均应出具有效书证予以证实)若是甲方单位原因导致乙方不能完成注册的,则退还首付款的50%.

四、聘用期间,若国家开通对建造师继续教育,乙方在聘用期内的继续教育(含继续教育期间标准的差旅住宿费用)均由甲方负担,乙方凭相关票据向甲方报销。如因甲方需要乙方到公司配合的,甲方应提前与乙方协商,报销原返程车旅费、食宿费。

五、完成注册后,乙方只作为甲方资质升级和年检之用,乙方的“注册证书、执业资格证书”交由甲方妥善保管,其注册章及其他证书原件应交还给乙方。在甲方办理资质申报、年检或有关部门检查时,若需有关证书原件、印章等,乙方应及时配合提供,不得延误。

若超出以上范围,甲方要使用乙方证书或印章时,则应经双方协商,经乙方书面同意后,方可使用,并付给相应报酬或津贴。如甲方不经乙方同意私自使用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甲方承担。

六、在合同期内,甲方应为乙方在《执业手册》上登记聘用期间的执业情况,并为乙方办理该证的年检工作,年检费用由甲方支付,乙方若有其他需要注册的证件,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注册手续;甲方保证乙方资格证件的年检及时、有效,保证乙方继续教育等工作的及时进行。

七、解聘:乙方必须在聘用合同的壹年期满后,才可转注,在合同期满时,甲方应提前30天出具乙方的解聘证明、职业道德证明等有关转注册证明,方便乙方办理转注的手续。乙方要求提前解聘的,也应提前30天通知甲方说明具体情况,并应退还已收的辞聘后期间的薪资,且甲方不再负担其再教育学习费用。甲方要求提前解聘的,则应支付剩余期间的薪资。

八、续聘:聘用期满,双方有意签订续聘合同,具体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

九、违约责任:

甲方负责乙方在注册期内的再教育学习的一切费用及手续,如甲方没有在注册期满前完成乙方的再教育学习手续和转注册的证明材料,造成乙方无法转注的,甲方应向乙方赔偿因此延期的薪金,且由甲方办理转注手续,直至乙方能转注为止。

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发生乙方的证件丢失,甲方应赔偿乙方相关损失,金额如下:若资格证、注册证丢失,甲方负责补办,如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进行赔偿;由于大学文凭(原件)无法补办,若丢失损毁,甲方应赔付乙方伍万元整;如因乙方自身原因造成不良后果,甲方概不负责。

十、本合同所指薪资均为税后金额,如需缴税,均由甲方承担。

十一、双方如有争议或纠纷时,可协商或提请仲裁部门仲裁。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具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代表人:

电话:

年 月 日

建造合同范文第4篇

关键词 企业会计准则 建造合同 完工进度 完工百分比法

中图分类号:F284 文献标识码:A

1建造合同定义、标准及职责划分

建造合同是企业会计准则第15条,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按照建造合同准则要求建工集团下属分公司、子公司的工程项目执行建造合同准则核算;其他业务板块可参照执行。

根据准则,确定建造合同有四个标准:先签合同后施工、建筑体积大、时间跨度长、合同价值高。其主要特征有:(1)先有客户,后有标底,建筑资产的造价在合同签订时就予以确定;(2)资产的建设周期长,一般都要在一个会计年度或跨越数个会计年度;(3)所建造资产的体积大,造价高;(4)建造合同签订后一般为不可撤合同。

集团经营管理部负责测算、确定与调整建造合同预计总收入和预计总成本及毛利率;将该指标纳入项目部经营责任书。

集团财务部负责组织实际成本、费用的核算,按月确认合同收入、合同成本、合同毛利,准确反映项目盈亏情况。财务部应根据经营管理部提供的统计产值报表和项目未完施工盘点表与按建造合同确认的收入进行比较分析,写项目经营分析。

项目部每季度进行“三算”对比,差额较大的,应在经营分析报告中进行重点说明,分析产生的原因,制定纠偏措施;负责项目实际成本的发生和归集,项目费用按预算控制。

2预计总收入、预计总成本确定及调整原则

2.1对建工集团产值和销售收入的定义

因为建工集团在武钢集团旗下,各类报表统计口径不一,常常将产值和销售收入混为一谈,正本清源对其重新定义。

产值是企业根据当期已完工的实物形象进度来确认(如:∑工程类产值按清单单价*当月完成工程量),实物形象进度包括已经甲方确认的价值和没有确认的部分。没有确认的部分,按合同计价规则确认价值。

销售收入按实物形象进度*第三方确认的进度款支付比例来确认(如:∑工程类产值按清单单价*当月完成工程量*合同约定的支付百分比)。

2.2初始预计总收入的确定及审批

项目部根据与业主签订的合同中确定的合同总金额,剔除工程中不定因素后的有效合同收入作为初始预计总收入。

项目部在开工次月15日之前制定《项目合同初始预计总收入和总成本确认表》及其他相关资料上报公司经营管理部,公司经营管理部审核后在开工次月25日之前批复项目部。项目部将经公司经营管理部审批后的《项目合同初始预计总收入和总成本确认表》在开工次月25日之前交项目财务部门一份,作为财务部门帐务处理的依据。

(1)对于监理费,如果业主通过我方支付,则应纳入合同的初始预计总收入,如果不通过我方支付,则应从合同的预计总收入中扣除。

(2)当合同索赔和奖励等增加合同收入时,项目部应在取得业主的正式批复当季季末前15天调整合同预计总收入,并将预计总收入的详细调整资料(包括《项目合同当前预计总收入和总成本确认表》和业主批复资料复印件)上报公司经营管理部审核,公司经营主管领导在季末前5天批复项目部。

(3)当合同变更增加合同收入时,按照谨慎性原则和配比原则,项目经营部门在发生变更的当季季末前15天填报《变更工程预计成本确认表》,并按以下公式确认预计总收入。待取得业主正式批复后,应于当季按批复调整预计总收入。申报审批程序与第十五条规定相同。

当前预计总收入=上期预计总收入-变更工程变更前预计总收入+变更工程变更后预计总收入

变更工程变更后预计总收入=预计可正常纳入计量清单批复的变更工程预计收入+不能按期计量的变更工程预计成本*80%

(4)当合同变更(如因清单内容变化,减少了工作量)减少了合同收入时,按照谨慎性原则,无需取得业主的批复,在当季季末前调减预计总收入,申报审批程序与(2)规定相同。

(5)如果本季预计总收入与上一季度相比没有变动,项目部 只须向公司经营管理部报备《项目合同当前预计总收入和总成本确认表》,不需报批。

(6)每月25日前,项目部向财务部门提供《项目合同当前预计总收入和总成本确认表》,作为财务核算的依据;项目部以批复后的A计总收入作为按完工百分比确认合同收入的依据,没有得到公司批复的预计总收入不能作为项目经理部进行帐务处理的依据。

2.3预计总成本

是指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预计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不包括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其计算口径与主营业务成本一致。项目部牵头负责预计总成本的编制,确保预计总成本的质量。

(1)采取标后预算并上交管理费的项目,在确定预计总成本时,应进行调整还原,不得以标后预算成本直接转作预计总成本。预计总成本的编制依据:

①合同文件和设计图纸;

②公司下达的标后预算切块考核指标;

③项目所在地人工、材料(包括甲供材料清单)和机械的市场台班单价;

④工料机数量汇总表及分项工料机数量表;

⑤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

⑥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工程类别分包单价数据库;

⑦经公司批准的项目分包方案;

⑧进场审核后的工程量清单;

⑨基础台账资料。

(2)初始预计总成本的确定可采取如下两种方法:

方法一:标后预算调整确认法

以公司编制的标后预算成本为基数,按预计总成本的范围进行调整,扣除税金、暂定金,增加金融机构手续费等,调整为预计总成本。

方法二:施工预算或工程量清单估计确认法

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按工程量及实地单价编制施工工程成本预算,计算预计总成本。

(3)项目部在开工次月15日之前将《项目合同初始预计总收入和总成本确认表》及其他相关资料上报公司经营管理部,公司经营管理部审核后在开工次月25日之前批复项目部。项目部将经公司经营管理部审批后的《项目合同初始预计总收入和总成本确认表》在开工次月25日之前交项目财务部一份,作为财务部帐务处理的依据。

(4)当合同工程量及单价发生变化增加或减少了合同成本,则应对预计总成本进行调整。项目部在预计总成本变化的当季季末前15天调整预计总成本,并将预计总成本的详细调整资料(包括《项目合同当前预计总收入和总成本确认表》、明细计算表、取费标准以及编制说明)上报公司经营管理部审核,公司主管领导审核后在季末前5天批复项目部。

(5)如果本季预计总成本与上一季度相比没有变动,项目部只须向公司经营管理部报备《项目合同当前预计总收入和总成本确认表》,不需报批。

(6)对于变更工程的预计成本的确定。

变更已实施且业主已批复变更单价及变更金额的,项目经理部应分别计算预计收入及预计成本;

变更已实施且业主未批复变更单价及变更金额的,项目经理部应计算预计成本,并按预计成本的80%计算预计收入;

变更未实施且业主未批复变更单价及变更金额的,项目经理部不需考虑预计收入及预计成本。

变更后预计总成本按如下公式计算:

当前预计总成本=上期预计总成本-变更工程变更前预计成本+变更工程变更后预计成本

变更工程变更后预计总成本=预计可正常纳入计量清单批复的变更工程预计成本+不能按期计量的变更工程预计成本

(7)每月25日前,项目部向财务部提供《项目合同当前预计总收入和总成本确认表》,作为财务核算的依据;项目部以批复后的预计总成本作为按完工百分比确认合同成本的依据,没有得到公司批复的预计总成本不能作为项目部进行帐务处理的依据。

3合同收入的确认与计量

建工集团执行建造合同核算时,期间合同收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完工百分比采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预计合同总成本的比例计算。

合同收入包括合同初始收入、变更收入、索赔款收入和奖励款收入等,上述款项在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时才能确认为合同收入。

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预计总收入淄旯ぐ俜直龋?上期已确认的累计营业收入

完工百分比=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预计总成本

上期已确认的累计营业收入=上期累计合同毛利+上期累计合同成本

项目财务部门确认收入时,要填制《建造合同收入、成本计算表》,并随同项目部提供的《项目合同当前预计总收入和总成本确认表》,作为帐务处理的依据。

(1)合同收入的确认是指营业收入的确认,应正确区分工程结算收入与营业收入之间的关系。工程结算收入是业主根据工程的进度,按工程合同条款规定支付给施工单位的款项,按照业主批复的计量支付证书确认,在“工程结算”科目中核算;营业收入是按照会计制度要求根据收入确认原则确认的会计期间收入,按照当期的完工百分比计算确认,在“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中核算。两者的依据不同,因而数量也会产生差异,但当工程最终完工时,两者累计确认的数量应当一致。

(2)项目部门按月按期及时向财务部提供业主批复的计量支付证书,财务部据此进行“工程结算”的核算;项目部进行工程结算时,必须以业主批复的计量支付证书为依据,没有支付证书不得进行工程结算的帐务处理。

(3)项目部每季末和年末必须组织未完施工盘点,将盘点表随同统计产值报表交经营管理部和财务部各一份;财务部应根据经营管理部提供的统计产值报表和项目未完施工盘点表与按建造合同确认的收入进行比较分析,上交项目经营分析;项目部每季度进行“三算”对比,差额较大的,应在经营分析报告中进行重点说明,分析产生的原因,制定纠偏措施。

4合同成本的确认与计量

合同成本包括从建造合同签订至完成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各项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1)合同的直接费用包括:

①人工费用;

②材料费用;

③机械使用费;

④其他直接费用,包括有关的设计和技术援助费用、施工现场材料的二次搬用费、生产工具和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工程定位复测费、工程点交费用、场地清理费用等;

⑤分包工程成本。

(2)间接费用是公司下属的施工单位或生产单位为组织和管理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临时设施摊销费用和施工、生产单位管理人员工资、奖金、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固定资产折旧费及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取暖费、水电费、办公费、差旅费、财产保险费、工程保修费、排污费等。

(3)直接费用在发生时应直接计入合同成本,间接费用应在期末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分摊计入合同成本;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包括应摊销的费用和应付未付的费用,不包括下列内容:

①同未来活动相关的合同成本,例如施工中尚未安装、使用或耗用的材料成本;

②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下转第145页)(上接第142)包单位的款项。

(3)与合同有关的零星收益,例如合同完成后处置残余物资取得的收益,应冲减合同成本。

(4)当期完成的建造合同,按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扣除上期累计已确认的费用后的余额确认为当期费用;本期发生的合同成本为“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中反映的本期发生的合同成本的金额,累计发生的合同成本为“工程施工―合同成本”科目中反映的累计发生的合同成本金额。

(5)各分、子公司、项目部要建立健全材料的收发存、报废、清查制度以及与成本核算有关的各项原始记录和工程量统计制度,使成本核算具有可靠的基础;各单位成本归集和核算要及时准确,不得延期;对因合同变更而发生的各种成本费用,不论其收入如何确认,其成本费用均按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合同成本。

(6)项目部发生的职工工资及其附加费应进行合理的分配摊销。对于工资及工资性收入,项目现场施工人员的计入直接人工费,项目部管理人员的计入间接费用;对于应付福利费、工会经费、教育经费、基本养老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等计入间接费用。

5合同预计损失的确认与处理

在“存货跌价准备”科目下设置“合同预计损失准备”明细科目,核算工程施工合同计提的损失准备。

(1)如果合同预计总成本将超过合同预计总收入,需按武汉钢铁集团公司关于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管理办法规定,填写申请表格后,收集相关证明材料,交武钢建工集团经营管理部、财务部审核后,将预计损失立即确认为当期费用,并填制《合同预计损失准备计提表》,作为帐务处理的依据。借计“管理费用―合同预计损失准备”,贷计“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

(2)合同执行过程中,按月转销合同预计损失准备,借计“存货跌价损失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贷计“管理费用―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科目。“存货跌价损失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科目贷方余额反映尚未完工工程合同已计提的损失准备。

(3)项目完工后,项目合同预计损失准备全部转销,即“存货跌价损失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科目无余额。

“工程结算”科目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工程施工”科目或“生产成本”科目的抵销账户。如果“工程施工”科目或“生产成本”科目大于“工程结算”科目差额,则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为一项流动资产,列在存货栏;反之,如果“工程结算”科目大于“工程施工”科目或“生产成本”科目的差额,则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为一项流动负债,列入预收账款栏。

在实际工作中常用完工百分比,实际累计发生的合同成本直接根据“工程施工”科目的余额确定,在工作中选用工程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完工进度。这种将完工进度与成本挂钩的做法,有利于收入与成本配比、各期会计利润的平衡;然而用“成本进度”确认工程完工进度存在瑕疵,存在人为调节利润的可能,不能真实地反映工程项目的经营成果;在单项工程的完工进度、合同毛利很可能被项目部人为调节,建造合同成本进度完工百分比法为那些为了完成考核指标的项目经理、留下了操作空间。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的通知[Z].1998-06-25.

建造合同范文第5篇

一、引言

随着造船行业建造速度的日益加快,在很多情况下造船行业的建造周期都小于一年,这时由于企业在确认进度时存在较大的人为调节性,收入与费用的确认也时常存在变更,受人为主观性影响较大,如果运用进度确认法(或称完工百分比法)反而可能造成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的真实有效性有所降低,不利于建造合同准则在造船行业得到切实有效的运用。本文拟以造船行业为例,全面分析建造合同准则尤其是完工百分比法在企业应用中存在的弊端,并有针对性地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以期对造船行业同行们的工作有所裨益。

二、建造合同及其准则的涵义

建造合同在会计准则中的定义是指企业为了建造一项或数项在功能、技术、设计及最终用途等方面具有密切关联的资产所订立的合同,有成本加成合同和固定造价合同两种。以造船行业为例,是由建造方与船东签订的合同。合同收入、合同成本等是建造合同的主要要素。其中,合同收入包含合同初始约定价款(双方商定的合同总金额)和因合同索赔、变更、奖励等原因而增加的合同收入;合同成本包含自合同签订至合同实现的全过程中所产生的合同实施有关直接或间接费用。执行建造合同确认合同成本与合同收入的关键在于完工进度的有效确认。

2007年我国正式颁布实施了《建造合同准则》,这为我国会计领域标准化提供了参照依据的同时,也为我国建造合同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法律保障。准则规定,对于合同收入能够收回、合同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完工进度能够准确确定的建造合同,应依据建造合同实际能够收回的合同成本及合同成本确认当期合同费用;对于无法收回合同成本或合同收入收回的可能性不大的建造合同,不应确认收入,而应在实际收回成本时确认为合同费用。

三、建造合同准则在造船行业应用中存在的弊端

下面就从建造合同总收入、预计合同总成本、合同完工进度、建造收入与应收账款确认时间、人为调节利润与收入的操作空间及税务等方面进行分析建造合同准则在造船行业应用中存在的弊端。

1、合同总收入的预计难度较大。一方面,目前造船行业对于收入确认的条件之一的合同有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事项的判断充满了主观判断色彩,相关经济利益流入企业的可能性与不可能性之间没有明显判断指标,根据实际经济环境的变化,造船行业有时在遵守建造合同准则时遇到有关要求相互矛盾的情况。例如,在全球金融危机背景条件下,造船行业逐步由卖方市场转为买方市场,船东的预付款比例自原来的80%降低为目前的30%~50%,且船只的交付由于各种不确定的增加而变得更加困难,这时如果依据进度确认法就应当确认有关建造收入,但是依据会计准则中的谨慎性原则,就不应按建造合同准则确认收入,而应在合同有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时再行确认。可见,建造合同准则在收入确认这部分没有充分考虑企业内部环境变化等因素的影响,故该准则在造船行业的实际应用过程中存在收入确认较为困难无法有效实施进度确认法的弊端。另一方面,在金融危机背景下船价波动较大,许多船厂都面临着船东要求降价或减价的局面,这时船厂可以有效控制与船东签订减价的时间,以达到调节各年度间利润的目的。此外,造船行业在一般情况下,其合同属于固定造价合同,其收入的确认较为简单,但是由于建造工程的时常变更、工程遭到索赔等事项的发生,使得确认船东的程序相对困难一些,在交船谈判过程中,建造方与船东耗费大量时间最终确认有关结果,这样在交船当月,建造方的收入会出现大幅增长,进一步增加了建造合同预计总收入的调整难度。

2、合同预计总成本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由于造船行业对建造合同准则的实施,需要加强财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之间的大力配合,才能减少建造合同总成本预计的随意性,所以,造船行业预计建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难度越来越大,存在着非常大的不确定性:一方面是客观因素。目前大量船厂面临建造首制船的问题,对于尚未形成一套完整企业内部定额的首制船,即使财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之间能够较好地进行协作,其建造合同预计总成本数额的最终估计也仍然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客观上使得造船业不能准确预计完工总成本,这个不利条件有时反而成为部分造船企业进行盈余管理调整企业利润的一种手段。另一方面是主观因素。造船厂为了实现调节利润的目的,往往倾向于人为调节预计完工总成本,这时企业如果缺乏完善的内部财务核算与报告制度,其建造合同成本及各项成本核算基础工作势必也无法得到真实有效的完成。

3、建造合同完工进度的确定存在较强主观性。我国建造合同准则规定,对于建造合同进度及结果能够可靠计量的,企业应于每月月末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建造合同费用及建造合同收入。造船行业属于建造业,理应遵循建造合同准则。准则中规定的合并完工进度确认法具体来说有以下三种计算方式:一是计算已完成合同工作量与合同预计全部工作量的比例,适用于建造合同工作量容易确定的造船合同。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造船业的已完成合同工作量往往较难予以准确计量。二是计算实际发生的累计合同成本与合同预计总建造成本的比例,这种方法较易受人为主观因素影响,对于合同实际发生的成本可能因人为主观因素的影响而被随意延后或提前进行确认,在造船企业中存在较大的调节空间,且合同预计总成本的确认也存在一定的主观随意性。三是需要造船专业人员进行勘测,以科学确定实际完工进度,适用于水下施工工程等一些特殊的建造合同。该方法也存在诸多局限性,必须由专业人员进行现场科学测定,并非由建造承包商自行随意测定。目前来看,专业人员的确认标准尚未统一,勘测机关测定标准的权威性不足,而且专业人员进行勘测的费用与时间限制可能并不能满足现实造船企业的需要等。

4、建造收入与应收账款确认时间不一或致企业资产与负债虚增。我国会计准则对企业应收账款确认时间的有关规定与建造合同准则中规范的建造合同收入确认时间的有关规定不相一致,造船行业应收账款按照向船东实际结算的工程价款加以确定,而其建造收入则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完工进度加以确认,两者确定的数额间可能存在一定差异。结合上面那个例子进行讨论,一般而言,造船企业与船东进行结算的时点设在开工、上台、下水及交船四个阶段,每完成一个阶段的工程,船东就会如约将工程款项打入造船企业账户。然而,受外部宏观经济形势的不利影响,造船行业逐步由卖方市场转向买方市场,船东在建造合同中占有较大优势,他们可能会选择按合同总价的30%~50%预付工程款项,尾款待工程完工时一并付清。所以,与原先结算时点的有关规定相比,造船企业就多出了许多的应收账款,从而违背了会计准则中要求的谨慎性原则,可能导致企业资产与负债的大量虚增。

5、存在人为调节利润与收入的操作空间。建造合同准则适用于合同工作量容易确定的建造合同,如砌筑工程、道路工程等,这时可根据累计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占建造合同全部工作量之比,来计算完工进度,进而运用完工进度法确认建造合同收入及成本。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随着实际情况的不断变化,造船行业面临的形势越来越不确定,运用完工进度法虽然有助于利用建造合同完工进度将合同收入与合同成本进行合理配比,但在其造船周期在很多时候都小于1年的情况下,完工进度法的运用也意味着造船企业可以自行控制完工进度,有意识地向着利己的目标进行人为调节收入与利润,这样反而无法反映造船工程项目的真实经营成果。造船企业经营者有时为了完成考核目标实现考评指标,甚至要求财务人员进行盈余管理人为调节建造合同利润与收入。总之,建造合同完工进度法为造船企业利润调节留下了广阔的操作空间。

6、对企业税务缴纳存在不利影响。按照税法有关规定,造船建造合同持续期超过1年的,可按已完成工作量或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的实现,这点与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相一致。然而,准则同时要求造船企业在按照完工进度确认建造合同成本与收入后,对于所产生的建造合同利润要立即缴纳有关税费,而实际上合理的缴税时机是在船东支付进度款项时。在目前造船施工进度远超工程价款结算进度的情况下,造船企业就要自行垫付大量资金缴纳相关税费,这时如果企业有多个合同同时实施,势必造成资金周转困难,现金流量不足。同时,造船企业的应交税费账户将长期挂账,其财务报表中的应交税费余额也无法反映其现实的纳税义务,最终将严重影响造船企业的建造合同施工效益。

四、完善建造合同准则在造船行业的应用有关建议

尽管建造合同准则在造船行业中的应用存在诸多弊端,但目前仍然要遵循建造准则规定,只有造船行业努力完善成本核算,减少收入确定过程中的不确定性,才有可能及时归集成本,确认收入。具体来说,造船行业在应用建造合同准则的过程中应注意从以下方面加以改善。

1、完善定额制度加强部门沟通。针对建造合同结果预计存在的困难,应从以下两方面加以完善:一方面,造船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定额制度,将成本定额与完工船只的实际耗费成本及时进行比对分析,深入分析差异背后的原因,为日后船只建造合同总成本预测工作进一步积累有益经验,切实解决建造合同总成本预计难的问题。另一方面,造船企业的经营部门应及时与技术、联合生产等部门加强沟通与联系,签订有效的协议或合约,将讨论结果及时反馈给财务部门,有效规避交船当月建造收入出现大幅增长的风险,及时消除因合同修改或变更所导致的合同总收入发生的变化。

2、加强仓储管理系统确定完工百分比。造船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务类财产物资的领用、收发、清查、报废及转移等有关制度,积极强化仓储管理,系统综合地反映建造合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经济业务,及时有效地核算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有关合同成本,准确高效地归集未完成建造合同有关的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只有切实做到上述几点,才能准确确定建造合同实施的完工进度。

3、依据建造合同规定真实反映企业资产与负债。上面讲到,造船企业的建造收入与其应收账款的确认时间不一致,易导致企业的资产与负债有所虚增。对此,应当严格依据合同规定,对于合同规定到达了通常的结算点但却未到付款期的情况,不应确认应收账款;对于合同规定到达了收款期却未收到工程价款时,才应当确认应收账款。只有这样,才能使企业的资产与负债在财务报表中得到真实有效的反映。

4、加强内部审计提升财务人员专业判断力。建造合同准则中合同总成本预计的准确性及合同实施结果的可靠程度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造船行业财务人员的专业判断能力。如当一艘船只完工进度达到70%时,企业就要对原来的预测总成本进行相应的调整,进行调整时必须附上相应的调整依据或支撑材料。这时企业通过对造船合同的实施加强内部审计,实施事中跟踪审计,利用职业判断能力及专业预测能力及时发现不合理的财务会计处理行为,并提出行之有效的解决措施,最终客观反映造船合同实施的真实财务状况。

【参考文献】

[1] 朱燕:浅议建造合同准则实践及建议[J].会计师,2012(8).

[2] 杨庆中:浅议完工百分比法在施工企业核算中的利弊[J].山西财税,2011(1).

[3] 马彦坤、甘玉江、谢晖:谈建造合同准则在会计实务中的运用[J].财会月刊,200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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