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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合同

注销合同

注销合同范文第1篇

1、注意对货物的信息进行明确约定

——在销售合同中,作为供方,应注意对供货的基本信息进行准确、详细约定:

1)名称(品名)、型号、品种等表述应完整规范,不要用简称。

2)规格应明确相应的技术指标,如成分、含量、纯度、大小、长度、粗细。

3)花色,如红、黄、白要表述清楚。

4)供货的数量要清楚、准确;计量单位应当规范,一般采用公制计量。

2、应注意对货物质量标准进行明确约定

——作为销售方,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及货物特性将质量标准与需方约定明确:

1)如参照国家、行业相关标准等应在中明确约定标准的名称。

2)如果是参照企业标准,应注意该企业标准应为已依法备案。

3)凭样品买卖的,双方应对样品进行封存,并可以对样品的质量予以说明。

4)双方对货物质量有特殊要求的,也应在合同中予以明确。

3、应注意对货款的支付方式进行明确约定

作为供方,应特别注意在销售合同中对需方货款支付时间、金额(应明确是否为含税价)进行明确约定。建议在合同中约定要求需方支付一定金额预付款或定金(不能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供方才予以发货,或者在合同中约定供方收到需方支付的货款全款后发货。

4、应注意对质量检验时限进行明确约定

为保障供方的合理利益,一般应在销售合同中对需方进行产品检验的时间进行限制规定,即在限定时间内如需方未提出质量问题,则视为检验合格。同时,在机械设备的销售中,同时建议约定需方在质量检验(验收)合格之前,不得使用产品,否则,视为验收合格,供方对此后的质量问题不再承担责任。

5、应注意对违约责任进行明确约定

1)延期付款责任:作为供方,应在合同中明确需方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同时还应根据供货情况对需方货款的支付进程、期限等进行必要的控制,如发生需方货款迟延支付、差额支付等情况,应视情况追究其违约责任,减低风险。

2)违约金的数额不应过高亦不宜过低,过高可能会有被仲裁机构或法院变更的风险,过低则不利于约束买受人。

注销合同范文第2篇

某汽运公司作为出租方与自然人许某于2001年签订租赁合同,并于2002年经市公证处公证。但出租方公司于2000年被吊销营业执照,且出租方在公证时提供手续不完全,公证处未完全尽到核实义务。此后租赁合同履行期届满,承租方履行完毕交付房租义务,出租方也于租赁期间提供房屋供承租方使用。此时研究问题如下:

1. 出租方公司于合同签订时已被吊销营业执照,但并未进入清算程序,此时签订该租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2. 该公证书是否应当撤销?

二、合同是否有效?

(一)合同生效及无效的相关规定

1.《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2.结论

根据《民法通则》以上关于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法人在终止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及民事行为能力。法人只有在被撤销、被宣告破产、解散时才终止。根据1999年修正的《公司法》,公司的解散中并未提及吊销营业执照。虽然2006年修正的《公司法》中将吊销营业执照认定为公司解散事由,但2002年应当适用1999年修正的《公司法》。故,该公司不能根据《公司法》认定为解散,也不能根据《民法通则》认定为终止。

综上,2002年时,针对被吊销营业执照且未进入清算程序的公司,法律并未明确提及其性质,也并未认定法人终止。根据《民法通则》对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未终止的企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故,2002年时,该公司在被吊销营业执照期间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四)结论

根据上述规定及论述,被吊销营业执照但未进入清算程序的公司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其与承租人共同签订租赁合同时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也未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认为该合同有效。

三、公证书是否需要撤销?

(一)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1982年4月13日)

第十八条 公证员必须审查当事人的身份和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能力;审查当事人申请公证的事实和文书以及有关文件是否真实、合法。

2.《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试行) 》(1991年4月1日实施)

第五十七条 受理复议的司法行政机关复议后,应按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复议决定:

(一)公证书正确的,维持原公证书。

(二)公证书内容正确,仅表述不当的,应当责成原公证处收回公证书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不能收回的,另行制发补充性的公证书。

(三)公证书内不真实或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的,撤销公证书。

(四)违反公证程序的,责成公证处补充必要的手续;无法补充或严重违反公证程序的,撤销公证书。

被撤销的公证书应当收回,不能收回的,应公告撤销。

对已经发往域外使用的公证书的撤销或更正,按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备案。

(二)结论

《公证暂行条例》并未对撤销公证书的条件做出明确规定。该项公证申请日期为2002年6月24日,出证日期为2002年6月25日。

注销合同范文第3篇

摘要上市公司为了实现自身的目的而虚增收入,形成了虚假的会计信息,给注册会计师审计带来了很大的风险,本文阐述了公司作虚假收入的手段,并有针对性的提出了相关对策,对发现有关作假行为,对公司的财务状况作准确批露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虚增收入识别应对

长期以来,部分上市公司为了实现融资、保上市资格、业绩考核等目的,利润造假案例层出不穷,花样百出,如郑百文、银广夏、蓝田股份等。虚增销售收入是公司利润造假的主要手段之一,也是注册会计师审计时应重点关注的方面。

一、 收入作假的主要手段

(一)虚构订单虚构收入

公司通过虚构客户或通过现有客户,按正常销售程序进行假账真做,如伪造销售订单、发运凭证、销售合同,开具销售发票等,人为扩大销售量。尤其利用真实客户虚构收入,存在客户“配合”公司操作收入的可能性,销售订单、发运凭证、销售合同往往真假难辨。

(二)利用与公司无关联的第三方创造销售收入

公司将产品或原材料销售给与其无关联的第三方,再由其关联公司从第三方购回。这样既可增加销售收入,又能避免公司内部收入的合并抵销。第三方与公司虽没关联关系,但能与公司达成私下协议。

(三)对销售期间不恰当分期,调节销售收入

由于会计分期假设的存在,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需要有确定的归属期。公司为调节各会计期间的经营业绩,往往对销售期间进行不恰当的分期,提前或延后结账,以达到提前或延后确认收入的目的。

(四)对有附加条件的发出商品全额确认销售收入

通常产品发运是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的的标志之一,但产品发出并不意味着收入能够确认。如附有安装调试义务的商品销售合同。此时安装调试工作是商品销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商品已发出,但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未必能流入公司,只能将该商品计入“发出商品”,但公司为了增加业绩却在该产品发出时全额确认收入。

(五)对未转移风险和报酬的售后回购交易确认收入

售后回购分两种情况,一是回购价格是按回购时的公允价格确定,此时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已转移,公司可确认收入。二是回购价格固定或是原售价加合理回报,此时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售后回购属于融资交易,不应确认收入。但公司会故意混淆两种类型的售后回购交易,达到创造收入的目的。

(六)在未转移资产控制权的情况下确认收入通常销售方将资产移交给购货方,即转移了资产所有权,就可确认收入。但房屋、土地使用权、股权、车辆等的交易,如未办理交接过户手续,则资产所有权并未转移,相关收入不能确认。公司会在相关资产未转移控制权的情况下,提前确认收入。

二、虚增收入主要审计对策

注册会计师在进行审计时,除了查阅合同、发票、出库单等外,应特别注意以下程序的实施:

(一)询问公司内部人员

询问管理层及其他不同岗位、级别的人员,是注册会计师了解公司及其内部控制环境的一个主要信息来源,可为识别收入作假风险提供不同视角。注册会计师应重点关注如下方面:管理当局的诚信度和能力评价,管理层待遇是否与业绩挂钩,管理层是否遭受异常的压力,关键管理人员尤其是财务人员是否稳定;公司股票市场形势,公司产销形势和季节性特征,公司所在行业状况等。

(二)查阅销售合同、会议记录、内审报告等相关文件

销售合同、会议记录、内审报告等文件,往往能为注册会计师的判断提供不同角度的佐证。要特别关注销售合同对客户有利的非正常条款,如较长的付款期限、不合理的退货条款等。要关注会议记录中内部绩效考核指标的下达、评比等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是否有特殊的销售政策等。要关注内部审计人员对内控的评价等。

(三)进行分析性复核

分析性复核可以通过资料之间的比率或趋势分析,发现资料间的异常关系和项目的意外波动。注册会计师在进行收入审计时,可以选用收入增长率、销售毛利率、销售费用率、销售利润率、应收账款周转率、资产周转率、产品的成本费用结构比等指标进行分析,在横向上将本公司与同行业其他公司的资料进行比较,纵向上将本公司不同时期的资料进行比较。

(四)进行应收账款函证

注册会计师对收入进行审计时,可以结合应收账款函证以确定销售收入的真实性,重点关注大额或账龄较长的应收账款,以前期间函证中有重大差异的应收账款,以及既是供应商又是客户的应收账款,检查应收账款的赊销审批手续。执行该程序时,注册会计师应实施积极式函证,须控制函证的整个过程,并对未回函、询证函被退回、回函确认数与公司账面记录不一致等情况予以特别关注,必要时可考虑予以扩大审计范围。

(五)进行存货监盘

销售行为的发生,必然引起存货数量的变动。公司虚构销售业务,可能根本不涉及存货的流转,所以注册会计师可通过实施存货监盘程序证实公司存货的实存数与账面数是否一致。如果存货的实存数大于账面数,注册会计师应查明有无已确认销售而未发出存货的情形存在,并进一步查明是否为虚假销售。监盘时,注册会计师应获取盘点日前后存货收发及移动的凭证,检查库存记录与会计记录期末截止是否正确。

(六)关注资产负债表日后的退货情况

虚假销售,往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表现为销货退回。注册会计师审计时,应关注资产负债表日后有无大额或连续的退货、换货、价格折让,并查明这些退货是否为上年虚假销售的部分。另外,可以通过检查资产负债表日后相关银行进账单等收款凭证以及应收账款收回记录,进一步证实报告期收入确认的合理性。

注销合同范文第4篇

论文关键词 知识产权 伪劣产品 数罪并罚

我国在1979年《刑法》中便规定了“假冒注册商标罪”,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假冒商标的补充规定》对其进行了重要的补正,1997年《刑法》修正,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构成了较为体系化的商标刑法保护框架。2004年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2011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进一步对明晰了相关规定,并规定“行为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照侵犯知识产权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便如此,理论中关于侵犯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罪数判断问题依旧没有统一的说法。

一、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罪数形态学说概述

行为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罪数及处罚主要有四种说法:数罪并罚说、法条竞合说、想象竞合说、牵连犯说。

数罪并罚说认为,在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时,又假冒注册商标是同一主体的基于两个相互独立的犯罪故意,所分别实施的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两个独立的行为,客观方面也造成了国家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和他人的商标专有权与国家对产品的监督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两种不同的法益,应当同时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数罪并罚。

法条竞合说认为,在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时,又假冒注册商标是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假冒注册商标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两个法条,应按重法优于轻法的原则进行处断,即应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想象竞合说认为,在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时,又假冒注册商标是一个行为触犯了两个罪名,而“伪劣产品”是包含“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的。也有解释说依照“一个行为触犯一个法条并不必然触犯另一个法条,但是事实上触犯了另一个法条时属于想象竞合”判断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并不是必然的会触犯侵犯注册商标罪,从而认定为想象竞合犯。

牵连犯说认为,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实际上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的方法行为或者说是手段行为,应认定为牵连犯。从一重罪处罚。

上述学者及观点随着刑法理论和社会实践的发展是有所变化的,但是,关于罪数和处断的分歧仍然是存在的。分歧主要体现为:在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时,又假冒注册商标是实质的一罪还是数罪存在不同的观点,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对于该种情形应当以一罪还是数罪论处。可见,更为基础的分歧是罪数问题。笔者认为,在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时,又假冒注册商标,两者在形式上均构成犯罪时,应当以实质的数罪进行认定,数罪并罚。

二、侵犯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罪数学说辩驳

侵犯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有着清晰的界限的。从立法的目的来看,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为了打击犯罪,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用户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侵犯注册商标罪则更为核心的是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从传统的犯罪构成要件来看,侵犯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客体不同,前者是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和他人的商标专有权,后者是国家对产品的监督管理制度、市场的管理制度和广大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客观方面不同,前者是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实施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后者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为5万元以上的行为。同一主体在实施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和假冒注册商标行为时是基于一个同样的“牟取暴利”的目的,毋庸置疑,但在这同一的犯罪目的之下,存在两个犯罪故意:明知是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未经许可,故意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明知生产销售的是伪劣产品而依旧进行生产或销售。

法条竞合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了在犯罪构成上具有包容关系的刑法规范。对比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实行行为和犯罪构成,两者具有独立的定罪模型,且在犯罪构成上并不是完全包容的,仅仅是存在交叉的可能性。另外,法条竞合的一个行为是出于一个罪过,产生一个结果,而在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时,又假冒注册商标是基于两个故意,所侵害的对象和法益也是完全独立的两个而非同一。

现有的学说中,更多的倾向于想象竞合说和牵连犯说,两者在实质的罪数上便存在着分歧。想象竞合说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内涵出发,认为“伪劣产品”包含了“假冒注册商标”这一“以假充真”的行为。如果该说法是成立的,那么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均可以评价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淡化了知识产权犯罪的独立价值,两者有着不同的构罪模型。更重要的是,这种说法是对“伪劣产品”的不合理解释,此处的伪劣产品是指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和不合格产品,是与国家产品质量标准直接相连的,其中以假充真是从产品的性能的有无为出发点的。另外,想象竞合说是以“一个行为”为基础的,更不会存在在该种情形中。

牵连犯说将假冒注册商标行为视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的方法和手段行为,或者说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是实现“牟取暴利”这一犯罪目的的主行为,而假冒注册商标则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方法行为。而所谓的牵连犯是指以实施某一犯罪为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要求数个行为之间有牵连关系,这种牵连关系可以这么来理解:牵连犯在实质上相当于数罪,但在罪质上一个是另一个的手段或原因,或者另一个是一个的目的或结果豖。我们很难将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认定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行为的手段和原因,或者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行为视为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的目的或结果,两者是并列的存在的:伪劣产品所带来的低成本和假冒注册商标所带来的品牌和价格共同构成“谋取暴利”这一目的的方法。

三、侵犯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数罪并罚的价值

探讨侵犯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罪数和处罚问题的意义在于如何认定该行为能够更合理的实现以“罪刑相适应”等刑法的基本原则,更好的保护合法权益。想象竞合犯说、牵连犯说、法条竞合说等多从竞合的角度“以一罪论处”为处罚意见,而数罪并罚说从“数罪”的立场出发,认为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我们认为,这是更为合理的。无论对罪数做何种学说的区分,其背后的价值判断则是比形式区分更为重要的。罪数的判断其本质上就是一个价值平衡的过程,而其背后的标准在大陆法系中就是“充分但不过度的评价”,简言之,便是罪刑相当原则的体现,要求禁止过度评价,同时禁止不足评价豗。数罪并罚是对侵犯注册商标行为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为的充分评价。

1.对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评价

从犯罪的构成要件上解析,具体的行为分别满足侵犯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两罪有着不同且相互独立的构成要件,评价为任何其一,不能够完全涵盖两罪的构成要件,因为两罪的构成要件可能存在交叉,但不存在重叠。

2.对事实行为的充分评价

侵犯注册商标罪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最为直观的是实施行为的不同,一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一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仅认定为一罪不能够对另一行为进行评价,不存在一个罪名足以评价所有的事实行为。

3.是否过度评价的检验

注销合同范文第5篇

关键词:物流服务;营销管理;创新

伴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和我国加入WTO,我国物流业迎来了大发展的时代,成为朝阳产业显示出勃勃的生机,并逐渐成为我国企业中最为经济合理的综合服务模式,呈现知识化、集约化、全球化、网络化的发展趋势。在物流业快速发展的进程中,由于美国次贷引发的经济危机正在蔓延,物流市场竞争愈演愈烈。为此,创新物流服务的营销管理,成为物流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

一、导入物流服务的营销组合

营销物流与物流营销密不可分,从某种意义上讲,没有营销就没有物流。加强物流服务的营销组合,才能有效地承接客户的营销物流的外包服务。导入营销组合就是指物流企业要导入4Ps,即Product(产品)、Price(价格)、Place(地点)、Promotion(促销),加强和改善营销管理。

(一)物流服务的产品策略

物流业是服务性行业,其产品具有无形性、不可储存性、差异性、生产与消费的不可分离性和可变性的特点,具体包括运输、仓储、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物流解决方案等,甚至包括采购、销售、结算、订单处理、数据传输等诸多的服务项目。物流企业的服务产品策略要注意以下问题:如何设计、开发个性化的服务项目,根据物流市场需求和本企业资源,有所为有所不为;注重服务产品或产品包的质量,进行专业化经营,进行精细化服务;在学习、复制大型物流企业的服务模式和产品同时,要注意研究大公司服务的盲区,根据“长尾理论”去开拓“蓝海”,寻找新的服务模式、服务项目和服务产品;加强物流作业现场管理,增强“安全、快捷、优质”,提高客户的服务满意度。

(二)物流服务的价格策略

价格是市场敏感的神经,是交易双方共同关注的焦点。当今的物流业是竞争较充分的行业,按照迈克尔・波特五力的竞争理论,物流企业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这就决定了物流企业在承接第三方物流服务业务时常常采用需求导向订价法和跟随定价法,跟随定价法实质上就是随行就市定价法,就是跟随物流大公司定价,定价时还应结合竞争者的价格水平、所提供的物流服务的特色、顾客的物流特点、本企业的发展战略等来确定。高利润不等于高定价,物流企业价格策略要注意以下问题:按照物流“5R原则”,价格要定得适当,要注意双赢和多赢;加强企业内部的价值链管理、提高物流作业效率,降低物流成本、节省交易费用,增加规模效益;利用边际成本、边际效益理论,提供具有保值、增值服务摊低成本、提高利润率。

(三)物流服务的渠道策略

渠道为王,任何一个企业都要建立一批关系相对稳定的客户群,物流企业要有一个或几个服务需求较大的核心客户,与其建立长期的战略伙伴关系,甚至与之结盟,成为其供应链中的重要一员。良好的渠道策略一般要做好以下工作:开展关系营销,对重点客户、核心客户,进行重点公关,由专门的部门或高级别的人员进行跟踪服务,围绕核心客户物流特点和要求,量身定制物流方案、设计物流操作流程、安排物流作业;开展顾问营销,加强“一对一”、“门到门”的服务,给客户当物流参谋,做到Just in time和快速反应,高效率地为其提供高质量的物流服务;加强客户资源管理(CRM),注意与产业链、供应链对接,使其成为一个节点,建立合同导向的稳定合作关系,通过与供应链核心企业签订专门的物流服务合同,固化与客户的长期合作关系;物流无国界,物流企业不一定非要做国际物流业务,但不可没有国际物流的视野。

(四)物流服务的促销策略

促销策略是指物流企业利用各种方式与客户实现有效沟通、向客户介绍自己的产品或服务,以引起客户的兴趣,提高企业知名度的各种措施。它包括了广告、人员推销、营业推广、公共关系等方式。促销策略有推动策略与拉动策略之分,物流企业主要运用推动策略,即运用人员推销的方式。运用此策略要有以下关键点:加强物流营销人员培训,提升其综合素质和专业技能;加强市场调研和客户研究,运用SPIN营销技法,了解客户需求,并满足客户需求。促销策略还有特别强调一点,物流企业要尽可能利用优良服务的口碑做广告。

二、优化物流服务的营销组合

4Ps从产品或服务的经营方提出的4个营销要素,为了更好地体现以客户为中心,以顾客为导向的营销理念,在企业营销管理的实践过程中,有着积极的指导意义,但也有一定的局限性。1990年,美国学者劳特朗教授提出了优化传统营销的4Ps并与之对应的4Cs理论,物流企业在优化营销组合时要注意策略。

(一)明晰4Ps与4Cs的相互关系

劳特朗从客户角度提出的4Cs营销理论,意指忘掉产品关注顾客(Consumerwants)。

忘掉定价,关注顾客愿意付出的成本(Cost);忘掉渠道,关注顾客方便(Convenience)。

忘掉促销,关注与客户沟通(Communication)。事实上4Ps与4Cs不是互相取代,而是相互补充的关系,其意是物流企业在进行产品、价格、分销、促销决策时,要关注客户的需求、成本、便利和沟通等要素。

(二)学会从客户角度思考

物流企业输出的产品是服务,这种无形产品的生产和使用过程是合二为一的,没有明显的售前、售中和售后的界限。服务本身具有较强的灵活性,而且更强调个性化、人性化,它的质量水准同顾客的感受价值有很大关系,所以物流市场的差异化程度也比较大。物流营销要深入了解客户中去,做顾客的朋友和战略伙伴,了解、预测其物流服务的需求类型和变化趋势,要加强换位思考,急顾客之所急,想顾客之所想,建立有效沟通的机制和管道,力所能及地为客户提高价廉质优的物流服务、增值服务,积极地、主动地、努力地把与客户的上帝关系变为供应链的盟友关系。

三、创新物流服务的营销组合

劳特朗认为4Cs是消费者导向的,提出“4Ps退休,4Cs登场”,对此,传统营销体系的领头人菲利普・科特勒则针锋相对地提出4Cs与4Ps是相通的。世界是多极的,事物是多维的,营销既可以从4Ps角度来思考,也可以从4Cs角度行动。加强和改善物流企业的营销管理需要创新,要重视市场方面的4Ps与4Cs,还要重视人力资源(HR)方面的4Ps与4Cs,4Ps即Personnel(营销人员)、Position(职位)、Performance(绩效)、Payment(薪酬);4Cs即Culture(文化)、Cooperation(合作)、Creativity(创造力)、Credit(信用)。

(一)创新营销管理4Ps

营销人员Personnel是物流企业的核心资源,也是物流营销重要力量。物流营销的内部管理要以人为本,即尊重营销人员的人格,了解员工精神和物质需求;加强员工培训,提升其综合素质;注重员工职业生涯设计,增强其方向感、使命感和驱动力;注重团队建设、培养合作精神,强化全员营销的观念,发挥企业每个人的积极性,形成1+1>2的营销管理效应。

营销职位(Position)是现代营销人力资源管理基础性的工作,涉及到营销队伍定编、定员、定岗、定责、定额,并在《营销人员职位明书》中描述各级各类营销人员(who)、明确职责(what)、意义(why)、对象(whom)、时间(when)、地点(where)、如何干(how to do)、营销任务(how many)、营销成本(how much)以及后果(how about)。《营销人员职位明书》是企业进行目标管理(MBO)的需要,也是进行关键业绩指标(KPI)考核的依据和基础。

营销绩效(Performance),企业的营销战略和营销计划都与营销人员的工作绩效密切相关。因此,企业在市场上无论是实施一体化战略还是多元化战略,必须加强营销绩效考核,根据目标管理(MBO),一是企业要加强对营销队伍的整体绩效考核,二是营销部门要加强对营销人员个人或小组的营销业绩考核。根据平衡计分卡(BSC)的战略导向,考核的内容应包括营销额、利润额、利润率、资金利润率、履约率、诚信度、敬业精神、市场创新、客户关系、营销服务等方面得到技术指标。需要强调的是,绩效考核无论是按月、季度,还是按年,一定要加强过程管理。

薪酬管理(Payment)与营销绩效挂钩,一般物流营销人员的薪酬结构分为基本工资,任务工资和奖励工资;分配形式主要是货币形式,也可辅之股权和期权。需要指出的是,薪酬不仅仅是对营销人员劳动消耗的补偿,而且也是一种激励手段,要做到“公正、公平和公开”,鼓励营销人员多劳多得。

(二)创新营销管理4Cs

企业文化(Culture)是企业所形成的经营宗旨、价值观念和道德行为准则的总和。营销人员要认同企业文化,并形成正确的价值观:人的价值高于物的价值;共同价值高于个人价值;社会价值高于利润价值、顾客价值高于自身价值。顾客满意是企业价值观的重要的内容。优秀的企业文化不但塑造和丰富了良好的品牌形象,赢得了顾客的忠诚,而且优秀的企业文化还能极大地提高了企业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极大地增强了员工的团队精神和企业的凝聚力,员工的潜能得到最大限度地挖掘,全体员工在极强的创新精神的鼓舞下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企业各种资源得到最佳配置,效用得到最好发挥,物流企业的市场竞争力会发挥到最强。

合作(Cooperation)是物流营销的基本过程。一方面就企业内部而言,营销人员不仅要与其他营销人员合作,还要同人力资源、计划、生产、质检、财务等部门人员合作;另一方面不仅要同中介人、客户合作,还要同商检、税务、海关、银行等部门合作,因此,一名优秀的营销人员,应该是一名善于与人多方面合作的高手,通过合作有助于客户成功,才能达到“双赢”或“多赢”的境界。

创造力(Creativity)是物流营销的重要特征。创造力与人格特征、人的潜能有密切关系,其行为表现为变通性、流畅性和独特性三个行为特征,而本质特征是创新。21世纪是一个以创新为特征的新经济,物流服务需要通过观念创新、市场创新、产品创新、体制创新、技术创新。营销人员通过创新打造企业的创造力和竞争力。

信用(Credit),西方人将其看作“最好的竞争手段”。从这个意义上讲,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诚信为本是市场经济基本准则。在经济贸易活动中,无论作为授信人还是作为受信人,重合同、守信用是一种基本行为准则,“言必行、行必果”也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道德要求,营销人员要尊重有关“承诺”的国际惯例,提高履约率,同时在加强客户管理(CRM),注重信用调查,反欺诈,防范信用风险。

国际经济一体化的和物流全球化的大潮,给物流服务带来很多发展机遇,也带来很多挑战与威胁,应对的重要方略就是加强和改善营销管理,注重4Ps与4Cs的营销组合,整合各种资源,真正导入营销组合,优化营销组合,创新营销组合,方能要在激烈竞争的市场中做大、做强企业,赢得核心竞争力,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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