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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合同

附加合同

附加合同范文第1篇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全车损失;

(二)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三)保险车辆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非全车遭盗窃,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或损坏;

(二)保险车辆被诈骗、罚没、扣押造成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因民事、经济纠纷而导致保险车辆被抢劫、抢夺;

(四)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

(五)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保险车辆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六)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入知道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向出险当地公安刑侦部门报案,并通知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车辆停驶手续以及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三)全车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并实行20%的免赔率。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来历凭证、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证明)或免税证明的,每缺少一项,增加1%的免赔率。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

(四)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车辆停驶手续或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五)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保险人赔付结案。

(六)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后被找回的。

保险人尚未支付赔款的,车辆应归还被保险人。

保险人已支付赔款的,车辆应归还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将赔款返还给保险人;被保险人不同意收回车辆,车辆的所有权归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协助保险人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章 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风挡玻璃或车窗玻璃的单独破碎,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投保方式

投保人与保险人可协商选择按进口或国产玻璃投保;保险人根据协商选择的投保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条 责任免除

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造成的玻璃单独破碎。

第四条 其他

本附加险在保险期限内发生赔款,续保时,不影响除本附加险以外的其他险种的无赔款保险费优待。

第三章 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火灾、爆炸、自燃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二)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三)轮胎爆裂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施救费用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计算赔偿。

(三)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第四章 自然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一)因保险车辆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发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造成本车的损失;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供油系统的损失;

(二)所载货物自身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一)全部损失,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二)施救费用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计算赔偿。

(三)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第五章 车身划痕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适用范围

适用于已投保车辆损失保险的家庭自用或非营业用、使用年限在3年以内、9座以下的客车。

第二条 保险责任

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三条 责任免除

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驾驶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为_________元。

第五条 赔偿处理

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

在保险期限内,赔款金额累计达到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第六章 车辆停驶损失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因发生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事故,致使保险车辆停驶,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被保险人或驾驶人员未及时将保险车辆送修或拖延修理时间造成的损失;

(二)因修理质量不合格,返修造成的损失。

第三条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按照投保时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约定的赔偿天数确定;约定的日赔偿金额最高为300元,约定的赔偿天数最长为60天。

第四条 赔偿处理

全车损失,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计算赔偿;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内按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以从送修之日起至修复之日止的实际天数计算赔偿,实际天数超过双方约定修理天数的,以双方约定的修理天数为准。

在保险期限内,赔款金额累计达到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第七章 车上人员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

(二)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或在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

第三条 责任限额

车上人员每人责任限额和投保座位数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投保座位数以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为限。

第四条 赔偿处理

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约定赔偿,每人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每人责任限额,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

第八章 车上货物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造成的货物损失;

(二)违法、违章载运或因包装不善造成的损失;

(三)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

第三条 责任限额

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协商确定。

第四条 赔偿处理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运单、起运地货物价格证明等相关单据。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按起运地价格计算赔偿。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第九章 无过失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 保险车辆与非机动车辆或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保险车辆方无过失,且被保险人拒绝赌偿未果,对被保险人已经支付给对方而无法追回的费用,保险人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出险当地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标准,在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每次赔偿实行20%的免赔率。

第二条 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5万元以内协商确定。

第十章 不计免赔特约条款

第一条 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对应的投保险种,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条 下列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车辆损失保险中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而确实无法找到第三方的;

(二)因违反安全装载规定增加的;

(三)同一保险年度内多次出险,每次增加的;

(四)非约定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增加的;

(五)附加盗抢险或附加火灾、爆炸、自燃损失险或附加自燃损失险中约定的。

第十一章 救助特约条款

投保了车辆损失保险的车辆,可附加本特约条款。

第一条 保险责任

保险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发生事故或故障,保险人给予下列赔偿或救助:

(一)下列情况下,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 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部分,保险 人负责赔偿:

1.车辆损失保险中,因不足额保险而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施救费用;

2.根据车辆损失保险条款的约定,按驾驶人员在保险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应予免赔而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的施救费用;

3.应由第三方承担的施救费用,被保险人支付后又无法追回的。

(二)在约定的救助区域内,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或故障致使保险车辆无法行驶,经被保险人申请,保险人提供下列救助:

1.拖车(将车辆拖至距出险地点最近的修理场所);

2.简单故障现场急修;

3.保险车辆因缺油、缺电而无法行驶时,保险人提供送油(每次以10公升为限)、充电;

4.更换轮胎。

第二条 责任免除

(一)因车辆损失保险条款责任免除中约定的情况造成的车辆救助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二)非保险人提供的救助所产生的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三)油料和更换的零配件、轮胎等成本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四)法律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不允许进入的区域,保险人不负责救助;

附加合同范文第2篇

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凡本附加合同条款未做规定的内容,主合同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如主合同系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互有抵触时,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 附加合同构成

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

本附加合同如与主合同同时投保,主合同保险责任开始条款适用本附加合同。

投保人也可以在主合同有效期间内的年生效对应日前申请投保本附加保险。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开始的日期即为主合同当时的年生效对应日。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在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或在就近医院抢救(被保险人病情稳定后须转入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九十日内所支出的医疗费用,按如下规定给付医疗保险金:

一、门诊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_________元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按_________%给付医疗保险金,但在每一保险年度内此项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_________%,并且门诊次数不得超过_________次。

二、住院治疗。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按_________%给付医疗保险金,但在每一保险年度内此项给付限额为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的_________%。

三、当被保险人治疗跨二个保险年度时,本公司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日当年度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给付医疗保险金。

四、被保险人因他人责任造成伤害而引起的医疗费用中依法应由他人承担的部分,本公司不负给付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第五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支出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身体及服用、吸食、注射;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被保险人患并流产、分娩;

六、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散攀岩、探险、武术、摔跤、特技、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期间;

九、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

十、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六条 保险期间与续保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若在保险期间届满日的十日前,投保人未以书面作不续保的通知,则本附加合同视为续保。续保开始日期为原附加合同届满日后主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附加合同续保的权利。本公司如终止本附加合同的续保,须在本附加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

第七条 续保保险费的计算

本附加合同续保时,续保保险费按续保当时被保险人职业的费率计算。

本公司有权于每一保险年度未调整本附加合同的续保保险费率,但须在本附加合同期满前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投保人。

第八条 保险费(含续保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终止

主合同交费方式为期交的,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及交费日期与主合同相同。主合同交费方式为趸交的,本附加合同的交费方式为年交,交费日期为主合同的生效日或年生效对应日。

投保人如未按上述规定日期交付保险费的,自次日起六十日为宽限期间,在宽限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负保险责任,但应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欠交的保险费;逾宽限期间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附加合同效力自宽限期间届满的次日起终止。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后所发生的保险事故及其后遗症,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

第九条 受益人

本附加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变更。

第十条 保险金申请

一、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可在治疗结束后,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保险合同,最近一次保险费交费收据,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含相关的诊断依据)及医疗费用正式收据,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以及本公司要求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领取保险金。

二、本公司在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证明、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三、申请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本公司如认为必要,可对被保险人的身体予以复查。

四、被保险人对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第十一条 职业变更

被保险人职业变更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在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依照本公司职业分类,本公司自被保险人职业变更之日起按如下规定处理:被保险人职业危险程度降低的,本公司退还职业危险程度降低部分的未满期保险费;被保险人职业危险程度增加的,本公司加收职业危险程度增加部分的未满期保险费;属于拒保范围内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职业变更后,其危险程度增加,但未按前项约定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按原收保险费与应收保险费的比例计算给付保险金。

第十二条 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一、主合同保险期满、解除或终止;

二、主合同经申请变更为减额交清保险;

三、投保人解除本附加合同;

四、被保险人年满六十五周岁后的第一个生效对应日;

五、被保险人死亡。

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时,如本附加合同当年度未发生保险金给付事情,本公司扣除手续费后退还当年未满期保险费;如本附加合同当年度发生过保险金给付事情,本公司不退还保险费。

第十三条 附则

一、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二、利差返还、保单借款、保险费自动垫交、减额交清、保额增加权益和可转换权益均不适用于本附加合同。

第十四条 释义

下列名词或用语在本附加全同中释义如下:

一、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二、住院:是指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经医师诊断,因临床需要必须住院治疗时,正式办理住院手续,并确实在医院治疗的行为过程。

三、医疗费用:是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医疗所支出的药品费、住院费、治疗费、检查费、材料费。所有药品和诊疗项目参照当地社会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办理。本公司特别规定下列费用不予负责:①水电费、取暖费、膳食费、空调费、营养费、陪床费;②按当地社会保险部门规定应自费购买的器皿、器具费用;③安装假齿、假眼、假肢或其他附属品的费用;④除意外伤害所致的外科整形手术以外的美容费用。

四、艾滋病:是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

五、艾滋病病毒:是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的定义应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准,如在血清学检验中hiv抗体呈阳性,则可认定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六、潜水:是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七、攀岩:是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八、探险:是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原始森林等活动。

九、武术: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训练或比赛。

十、特技:是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训练或比赛。

附加合同范文第3篇

关键词:TiO2复合吸附剂 含铅废水 去除率

1 实验部分

1.1 含Pb2+水样

用Pb(NO3)2配制,Pb2+的浓度为50mg/L。

1.2 TiO2复合吸附剂的制备[2]

TiCl4醇解过程中加入一定量的添加剂,经微滤、干燥、煅烧制得TiO2复合吸附剂。

1.3 吸附实验

取100mL水样加入到烧杯中,调整溶液的pH值,加入一定量的TiO2复合吸附剂(以下简称吸附剂),开启磁力搅拌器,搅拌一定时间后,稍放置后过滤,滤液用双硫腙分光光度法测定其中的Pb2+的浓度[3],进而计算Pb2+的去除率。

Pb2+的去除率(%)= [(ρ0 -ρ)/ρ0]×100%

式中,ρ0 – 吸附前,水样中Pb2+的质量浓度,mg/L;

ρ - 吸附后,水样中Pb2+的质量浓度,mg/L。

2 结果与讨论

2.1 吸附剂的吸附机理

吸附剂粒径小,表面多孔,有较大的比表面积,所以具有很强的吸附作用和较大的吸附容量,可以将污染物吸附而除去,同时,由于添加剂的协同作用,更能够提高其去除率。

吸附剂的表面带负电荷,极容易吸附水中带正电荷的离子如Pb2+等,发生凝聚,产生难溶性的化合物,这些化合物再被吸附、沉降去除。

2.2 吸附时间的选择

附加合同范文第4篇

关键词:灌漠土;Ni;吸附-解吸;形态

收稿日期:20130520

基金项目:环保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项目(编号:200909084);环保公益性项目(编号:NEPCP200809098)资助

作者简介:晋王强(1987—),男,甘肃平凉人,硕士,主要从事环境污染研究工作。中图分类号:S15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3)07016503

1 引言

随着工业的发展,重金属污染已成为全球性环境问题,尤其是重金属对土壤的污染,因其隐蔽性,不可逆性和长期性的特点[1],对陆生生态系统构成潜在的威胁。Ni是土壤中重要的重金属污染元素之一,少量Ni对植物生长有益,也是人体必需的微量元素之一[2,3],但当在土壤中蓄积超过允许量后,会使植物中毒;某些Ni的化合物,如羟基Ni毒性很大,是一种致癌的极毒物质[4]。重金属土壤的吸附、解吸是20世纪60年代以来,土壤化学、植物营养和环境科学研究的一个活跃领域。重金属元素进入土壤环境,不管是从植物营养方面还是环境方面,起作用的不是重金属的总量,而是其中具有活性的部分。而吸附和解吸是控制土壤重金属活性的重要物理化学反应过程,也是控制土壤溶液中重金属离子浓度的主要化学过程之一。土壤对重金属的吸附-解吸是影响土壤系统中重金属的移动性和行为过程的主要因子,影响重金属的生物有效性、潜在毒性和在食物链中传递的程度等。因此,研究土壤中重金属的吸附特征对预测重金属的环境效应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影响土壤重金属离子吸附-解吸反应的因子很多,主要有土壤pH值、有机质、碳酸钙和铁锰氧化物含量、温度和土壤老化等。

2 材料与方法

2.1 供试土壤

土壤样品采集于西北干旱区张掖绿洲区(E100°25′54″,N38°59′42″,H1454m),采样深度为0~100cm,每间隔20cm采集一个样品,共采集5个剖面土样。采集的样品置于室内自然风干,剔除大石块、植物根系等杂质,磨细过100目尼龙筛,装袋密封备用。

2.2 实验方法

2.2.1 土壤基本性质的测定

用pH计测定土壤pH值,用K2Cr2O7氧化法测定土壤有机质含量(OM),用气量法测定碳酸盐含量,用NH4OAc交换法测定阳离子交换量(CEC)。土壤中重金属全量采用HNO3-HClO4消煮、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测定。

2.2.2 重金属吸附和解吸测定

吸附实验:以0.01mol/LCaCl2为支持电解质,采用一次平衡法,其主要操作步骤如下:用分析天平准确称取若干份1.000g风干土样于50mL塑料离心管中,分别加入25mL不同初始浓度(浓度分别为1、2、5、10、25、40、50、75、100mg/L,调节pH=3)Ni2+溶液,Ni源为Ni(NO3)2。悬液在HZQ-X100A型恒温(25℃)振荡器中以200r·min-1振荡24h,然后取出放在LD5-2A型离心机上以3500r·min-1离心10min。过滤后取上清液用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SOLAAR M6AAS)测定Ni2+的含量。

解吸实验:将离心管中的吸附平衡液倒尽,然后向离心管中加入25mL1mol/LNH4Ac溶液作为解吸剂。于25℃下在恒温振荡器中以200r·min-1振荡24h,然后取出以3500r·min-1离心10min。过滤后取上清液用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测定Ni2+的含量。

2.2.3 形态分析实验

准确称取1.000g土样数份于50mL的塑料离心管中,分别均向离心管中加入50mg/L的Ni2+溶液25mL,将离心管放在恒温振荡器(25℃,200r·min-1)中振荡24h,然后取出放在离心机上(3500r·min-1)离心10min,过滤取上清液,用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测定Ni2+的浓度。吸附反应后,Ni被土壤吸附后的形态分析采用Tessier连续提取法。

3 结果与分析

3.1 土壤对Ni的吸附特性

土壤剖面Ni吸附等温线如图1所示。由图1可见,5层土壤对Ni的吸附等温线均相似。当平衡液中Ni2+浓度较低时,吸附量随浓度的增加而变化较快,吸附曲线较陡;当平衡液中Ni2+浓度继续增加,吸附量增加速度渐趋缓慢。这些土壤对Ni的吸附率均较低,最大吸附率为80.45%(土壤样品S40-60cm,Ni初始浓度1mg/L下),且随着初始浓度的增加而降低,说明Ni在灌漠土中吸附能力很弱。有关文献也指出,土壤对重金属阳离子的吸附能力按以下次序递降:Pb>Cu>Zn>Cd>Ni。各层土壤对Ni的吸附等温线发生多次交叉。在重金属初始浓度较低时(0~5mg/L),土壤对Ni的吸附量大体为:S20-40cm>S40-60cm>S60-80cm>S80-100cm>S0-20cm,说明在Ni浓度很低的条件下,表层土壤对Ni的吸附能力最低;重金属初始浓度在40-60mg/L时,土壤对Ni的吸附量大体为:S40-60cm>S0-20cm>S80-100cm>S20-40cm>S60-80cm;重金属初始浓度在10-65mg/L时,土壤样品S60-80cm的吸附量最小。在最高的Ni初始浓度下(100mg/L),土壤剖面各层土样S0-20cm、S20-40cm、S40-60cm、S60-80cm、S80-100cm对Ni的吸附量分别为:546.3275、635.675、477.64、584.495、594.67mg/kg,其中S0-20cm和S40-60cm在此初始浓度下的吸附量比初始浓度为75mg/L下的吸附量反而小,说明这两层土样在没有达到实验设计的最大初始浓度(100mg/L)时对Ni的吸附量已达到最大。

图1 剖面土壤对Ni的吸附等温线

用Freundlich和Langmuir两种吸附方程对供试土壤吸附Ni的规律进行拟合,其拟合结果如表1所示。

从表1可以看出,第2层样品S20-40cm和第3层样品S40-60cm的吸附等温线对Langmuir型方程的拟合情况优于Freundlich型方程,其他3层土壤样品的吸附等温线与Freundlich方程拟合情况好于Langmuir方程。从总体来看,大部分的Langmuir方程相关系数大于0.95,而Freundlich方程相关系数大于0.98,达极显著水平,因而,供试土壤对Ni吸附的数据拟合以Freundlich方程最佳。杨定清[15]也指出土壤对Ni的吸附用Freundlich方程描述最佳。许多学者认为,Freundlich方程中的KF可大致表示土壤的吸附能力,1/n可以作为土壤对重金属离子吸附作用的强度指标,1/n越大,则表示土壤对重金属离子吸附的作用力越大。从表2可知,剖面各层土样对Ni吸附的KF大小顺序为:S20-40cm>S40-60cm>S60-80cm>S80-100cm>S0-20cm,表明剖面各层土样对Ni吸附能力的大小顺序也为:S20-40cm>S40-60cm>S60-80cm>S80-100cm>S0-20cm;剖面各层土样对Ni吸附的1/n大小顺序为:S0-20cm>S80-100cm>S60-80cm>S20-40cm>S40-60cm,表明剖面各层土样对Ni吸附作用力的大小顺序也为:S0-20cm>S80-100cm>S60-80cm>S20-40cm>S40-60cm。可见,土壤对重金属吸附的KF变化顺序与1/n的变化顺序不一定一致。

3.2 Ni解吸特性

图2为土壤重金属Ni吸附量与解吸量之间的关系。

图2 供试土壤对重金属Ni的解吸曲线

结果表明,5层剖面土壤Ni2+的解吸量均随Ni2+吸附量的增加而增加(除S40-60cm在最高的Ni初始浓度下外),解吸曲线向上弯曲,两者之间呈显著的正相关。在相同的吸附量下,Ni2+在土样S60-80cm中的解吸要明显高于其他土层,解吸率(见表2)也明显较高,而在吸附等温线中S60-80cm对Ni的吸附量整体最低,这可能与S60-80cm的碳酸盐含量最高有关。

由图2和表3还可以看出,当灌漠土对Ni的吸附量小于250mg/kg,Ni初始浓度低于10mg/L时,土样S0-20cm的解吸量和解吸率均最低;当灌漠土Ni初始浓度大于25mg/L时,土样S40-60cm的解吸率最低。在低浓度下(0~10mg/L),土壤随深度(0~80cm)的增加,Ni解吸率增大。在所研究的浓度范围内,灌漠土重金属Ni的解吸率较高,且随初始浓度的增加而增加,各层土壤样品S0-20cm、S20-40cm、S40-60cm、S60-80cm、S80-100cm对Ni的解吸百分率分别为:20.03%~64.28%、34.52%~66.07%、35.18%~64.00%、47.31%~65.60%、28.26%~70.13%。以上分析说明,灌漠土对Ni有一定的固定能力,特别是在低浓度情况下,吸附在灌漠土上的Ni较难解吸,这可能是因为低浓度加入时土壤和重金属之间的结合力较强,使其难于解吸。但相比之下,Ni的解吸能力大于Cu、Cd、Pb等重金属的解吸能力,因而发生迁移的范围也就更大。

为了定量了解灌漠土各层剖面土壤重金属Ni解吸量与解吸前吸附量的关系,对各层土样Ni解吸量随解吸前吸附量的变化进行各种模拟,发现二次多项式与乘幂均能很好的模拟Ni解吸量随吸附量的变化,其中乘幂的相关系数整体更高。两种模拟方程如表3所示。

注:方程式中Y为Ni的解吸量(mg/kg),X为解吸前Ni的吸附量(mg/kg),变量个数均为9,R为相关系数。

3.3 Ni吸附后的形态变化

土壤吸附重金属后,对土壤重金属形态的分析可以推断出吸附的机理,不同形态的重金属可以认为靠不同的吸附机理保持在土壤中。研究以添加50mg/L Ni2+浓度为例研究Ni吸附后的形态变化。表5和图3显示了在50mg/L添加浓度下,灌漠土五层土壤样品吸附重金属Ni的形态分布和每个形态在总量中的百分比。在50mg/L添加浓度下,五层土样可交换态Ni含量的变化范围为61.055~163.935mg/kg,土样S20-40cm可交换态Ni与其余四层土样相差最大;碳酸盐结合态Ni含量的变化范围为135.315~167.81mg/kg,五层土样碳酸盐结合态Ni变化不大;铁锰氧化物结合态Ni含量的变化范围为94.205~206.59mg/kg,变化较大,其中土样S20-40cm铁锰氧化物结合态Ni含量最低;有机物结合态Ni含量的变化范围为16.835~21.705mg/kg,变化范围不大,土样S0-20cm有机物结合态Ni含量最高,这可能是因为表层土壤有机质含量高于其他层土样;残渣态Ni含量的变化范围为15.925~34.955mg/kg。

从整体来看,灌漠土五层土壤样品各形态Ni含量的大小顺序基本表现为:碳酸盐结合态>铁锰氧化物结合态>可交换态>残渣态>有机物结合态,碳酸盐结合态和铁锰氧化物结合态在所有的土壤样品中所占的比例之和几乎都大于62%。说明在50mg/L添加浓度下,Ni优先存在于无机态中(碳酸盐结合态和铁锰氧化物结合态),这也就说明靠重金属化合物的表面沉淀或共沉淀等过程而保持的重金属Ni对Ni的吸附贡献最大。有机物结合态Ni所占百分比在各形态中最低,这可能与有机质含量较低有关。

2013年7月 绿 色 科 技 第7期4 结语

(1)所研究土壤的环境质量属于Ⅱ类土壤环境质量,重金属含量均未超标,可以认为所研究的灌漠土样品未被重金属污染。当平衡液中Ni2+浓度很低时,吸附量随浓度的增加而变化较快,吸附曲线较陡;当平衡液中Ni2+浓度继续增加,吸附量增加速度渐趋缓慢。灌漠土剖面土壤对Ni的吸附率随着初始浓度的增加而逐渐降低,最大吸附率为80.45%。各层土壤对重金属Ni吸附量不同,这与各层土壤的性质有关。灌漠土剖面土壤对Ni的吸附等温线均可用Freundlich或Langmuir方程拟合,从整体上看,以Freundlich方程拟合最佳。

(2)灌漠土剖面土壤Ni2+的解吸量基本随Ni2+吸附量的增加而增加,在低浓度加入的条件下,土壤对重金属Ni的解吸率较小,在高浓度加入的条件下,土壤对重金属Ni的解吸率较大。二次多项式与乘幂均能很好的模拟灌漠土剖面不同层次土壤重金属Ni解吸量与解吸前吸附量之间的关系,其中以乘幂拟合最佳。灌漠土重金属Ni解吸率因土壤对重金属的吸附量和土壤深度的不同而不同。在所研究的浓度范围内,灌漠土重金属Ni的解吸率较高,可达20.03%~70.13%。当Ni进入灌漠土中后,可发生一定范围的迁移。

(3)在50mg/LNi2+添加浓度下,灌漠土剖面土壤各形态Ni含量的大小顺序整体为:碳酸盐结合态>铁锰氧化物结合态>可交换态>残渣态>有机物结合态,其中碳酸盐结合态和铁锰氧化物结合态在所有土壤样品中的比例之和占了大部分。说明在50mg/L添加浓度下,Ni优先存在于碳酸盐结合态和铁锰氧化物结合态。

参考文献:

[1] 刘传德,王 强,于 波,等.农田土壤重金属污染的特点和治理对策[J].农技服务,2008,25(7):118~119.

[2] 奚旦立,孙裕生,刘秀英.环境监测[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附加合同范文第5篇

附条件不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我国刑诉法中规定的附条件不制度还不够完善,需要进一步对附条件不加以规制,以便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

(一)明确附条件不和相对不之间的逻辑递进关系

附条件不和相对不都涉及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因此,当附条件不和相对不在案件适用范围上有重复时,理论上检察机关可任意选择其一。但是笔者认为,附条件不和相对不在案件适用范围上有重复时,应该遵循优先适用相对不。只有认为作出相对不不适合,不能很好地保证矫正的有效性,才考虑适用附条件不,通过一定期限的附条件的考验期间,考察其矫正效果。这样,不仅实现了相对不和附条件不之间的有序衔接,也使得两种不蕴含的机能得到合理充分发挥。

(二)明确附条件不具有确定的法律效力

目前,对于附条件不效力的普遍观点是认为附条件不具有待定的法律效力,只有满足了所附加的条件,该决才产生法律效力。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合理的,附条件不一经作出,具有确定的效力。承认附条件不确定的效力基于以下考虑:首先,确立附条件不的具有确定的效力,可以避免当事人受到“双重危险”。在被附条件不人履行了所有附加条件的情况下,如果检察机关还要作出正式的不,这就明显地出现在针对同一当事人同一案件出现了检察机关两次作出决定的现象,违背了刑事司法中禁止双重危险原则。其次,更为重要的是只有确定了附条件不的确定效力,才能约束检察机关的行为,才能使得检察机关在作出附条件不时及时解除对人的强制措施,被不人在押的应当及时释放,同时对在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和冻结。如果附条件不只是效力待定,很有可能使得检察机关以此为借口出现侵犯被附条件不人权益的现象。因此,新的刑诉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应该修改为:被附条件不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的(二百七十三条第一款),检察机关无需再作出不决定。

(三)适当扩大附条件不的范围

我国法律规定的附条件不范围较小,国外附条件不的对象没有刑种或者犯罪主体的限制,规定的附条件不范围较广。日本刑诉法规定“根据犯人的性格、年龄以及境遇、犯罪的轻重以及情节和犯罪后的情况,没有必要追诉的时候,可以不提起公诉。”检察官对于符合上述情况的案件具有广泛的裁量权,可以缓期(附条件不)。日本对于检察机关适用附条件不的范围没有进行类型限制,只要属于刑诉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刑事案件都有可能适用附条件不。我国台湾地区附条件不原则上适用于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但是并不是一些其他犯罪没有适用附条件不的余地,除了轻罪外,即使是中度之罪检察官亦可以考虑附条件不,例如最重本刑为有期徒刑七年以下之犯罪案件,如欺诈、侵占与背信等犯罪,亦可考虑适用附条件不。德国也将附条件不规定为轻罪罪行,轻罪罪行占全部罪行的大多数。我国应该扩大附条件不案件的适用范围,附条件不可以适用于法定最高刑三年以下的犯罪。适当扩大附条件不一方面是检察官自由裁量权发展的趋势,另一方面通过扩大附条件不的适用范围契合非刑罚化、轻刑化等发展趋势,也符合两极化刑事政策中“轻者更轻”的理念。

(四)增加相关的附加条件

为了达到对犯罪人矫正的有效性并且能够及时恢复被犯罪所破坏的社会关系,结合国外立法的相关情况,在刑诉法中增加相关的附加条件。主要包括:向被害人赔礼道歉;作出一定给付,对于被害人受到的损害进行赔偿;向一定的公益设施捐款;提供一定时间的公益劳动;不得从事某些行业或者进入某些区域;完成戒毒治疗、精神治疗、心理辅导或者其他适当处理措施。以上列举的主要是国家附条件不中的附加条件,我国刑诉法中应该借鉴并明确规定在刑诉法条款中,检察机关在作出附条件不的同时应该确定加害人在附条件不考验期内的义务。需要说明的是上述列举的附加义务中有关赔偿、捐款或者提供公益劳动是负担性的义务,在很大程度上具有惩罚性,对于这种负担性条件的附加一般遵循比例原则,一般情况下数项负担性义务不能同时附加于被害人,因为附条件不的案件本来就是轻罪,如果将数项负担性义务叠加会造成不公平,不过不排除数项负担性义务叠加适用的情况。同时对于有直接被害人的案件一般附加赔偿性义务,对于没有直接被害人的案件一般附加公益性的负担义务。总之,刑诉法中只有增加相应的负担性义务,才能有效地矫正犯罪恢复社会关系,在适用附加条件时,应该按照案件及加害人等的情况综合考虑,合理的适用。

(五)立法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1.明确规定具有“悔罪”的情况

监督制约机制的立法完善首先要将法条中具有很强主观性的“悔罪”加以客观化,悔罪是犯罪嫌疑人主观心态的外化表现,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悔过情节,必须借助较为明确、客观的标准,通过客观化的叙述来尽量减少检察机关滥用权力。当然,犯罪以及犯罪人的情况是多种多样的,对于什么是悔罪的表现不能穷尽,但是至少要将常见的悔罪表现加以说明,在立法上应当增加“有悔罪表现”的情况,应当将积极采取赔偿等补救措施、积极争取被害人的谅解作为具有悔罪表现的法定悔罪表现。需要说明的是实践中悔过应该侧重于加害人的主观努力,如果加害人真诚道歉并认识到自己的犯罪给予被害人造成的创伤积极作出自己力所能及范围内的补救,应该认定为犯罪人具有悔罪的表现。例如,实践中加害人积极努力赔偿,但是赔偿数额等达不到被害人要求的情况下,应当认为具有悔罪表现,检察机关应该作出附条件不,在确定的考验期内再进行后续赔偿、补偿或者履行其他劳务义务以代替赔偿等。

2.将被害人谅解作为适用附条件不的前提

附条件不的外部制约主要是作为案件当事人的被害人的制约。被害人对于附条件不的制约主要应该通过赋予被害人附条件不的同意权来行使。附条件不制度在本质上可以说是当事人起主导作用的纠纷解决模式,案件双方当事人的意志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在附条件不中加害人真诚悔过,进而通过附加条件不进行审判,这一过程中暗含着和解的理念,因此,在这种当事人主导的和解纠纷解决模式,被害人起着关键的作用。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在作出附条件不时应该征得被害人的同意,取得被害人对加害人的谅解。对于没有征得被害人同意取得被害人的谅解的一般情况下不能作出附条件不,但是,检察机关在作出附条件不时,应该积极主动地解释法理与政策,努力取得被害人对加害人的谅解,达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对于取得被害人的同意时没有赔偿或者赔偿不充分的可以附加赔偿义务,对于取得被害人同意时已经履行了相关赔偿义务的可以附加其他条件。

3.增加疑难案件的听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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