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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商环境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营商环境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营商环境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范文第1篇

【关键词】财务风险;特征;防范

一、引言

商贸流通企业,是连接商品生产商和消费者之间的桥梁,属于商品生产环节之外的流通和交换环节,包括商品流通企业和商品流通服务企业,具体来说是指从事商品批发、零售、交通运输、仓储等业务的企业。商贸流通企业的财务风险是指在企业经营以及资金运转过程中由各种不确定性因素所引起的财务损失或财务困难的一种可能性。财务风险存在于商品流通企业经营运转的每一个环节之中,对企业经营成果的好坏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在市场经济越来越复杂和竞争越来越激烈的大环境之下,分析商品流通企业的财务风险并进行防范措施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二、商贸流通企业的财务风险特征

商贸流通企业的发展中,财务风险时时存在,对于一个商贸企业的发展而言,这种财务风险问题的存在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但同时,风险时刻的存在也表现出一些明显的特征。

1.财务风险具有明显的不可预测性

这种不可预测性的存在是由于企业的经营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所致。当前社会中,影响企业经营效率和经营资本情况的因素越来越多,在人们传统的思想中,财务风险的存在往往主要受到经营压力,竞争环境,市场导向等基本因素的影响.但事实上,在今天的社会环境中,经营的风险影响因素已经越来越多的细化到很多未知的层面,国家的经济政策,市场的经济竞争条件,竞争对手和企业自身的市场品牌效应,以及宏观的世界经济环境等等。这些因素的存在越来越多的渗透到市场的环境中,已经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市场的经济环境,从而对商贸企业的经营,资本流动情况造成直接的影响。

所谓财务风险的不可预测性,就是通过这些越来越复杂的市场和社会环境因素引发的。从国内的范围来讲,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召开奠定了未来一段时间国家经济发展的主导方向和货币以及经济政策发展基调,相应的,市场的反应就会紧随经济政策的变动而来。对于商贸企业而言,这种经济政策带来的风险是不可预测的,市场会做出怎样的反应往往会直接影响到具体的市场经济经营主体上。政策的变动,竞争环境的压力,各种突发事件带来的经营问题,这些都不是由市场主导和引导下发展的,而是在一种不确定的环境中发生和发展着。

2.市场的主导因素作用明显

市场是商贸企业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中更古不变的核心,无论是对外的市场经营,还是内部的财务管理工作运行,市场带来的导向和影响都是非常客观直接的因素。同时,市场环境作为一种影响企业经营的因素,对于财务风险问题也发挥着必不可少的影响作用。

具体来讲,企业的财务风险问题存在往往联系到企业的经营情况,而在市场环境不确定或者市场条件比较消极的情况下,商贸企业如果不能很好的处理商品的营销情况,货物的存量和储备情况等等,财务风险问题便会如期而至。在当前,市场的竞争环境越来越复杂化,企业对于市场经营环境和经营风险的判定往往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在发展的过程中,面对众多的竞争对手,如何做好经营的决策就直接关系到了财务的资本运作情况。所以市场,作为影响企业经营环境的首要因素,在经营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和竞争情况的出现会直接影响到财务的风险,从而造成企业的财务危机等。

三、商贸企业财务风险出现的原因分析

当前,在一些商贸企业的发展中,财务风险的出现是有多种原因引起的,一方面,财务工作涉及到企业内部的资金流动问题;另一方面,企业的经营活动,营收利润等因素也关系着企业的内部资金支持和财务工作的正常运营。因此,在应对企业可能面临的财务风险的过程中,要针对性的对企业财务风险的成因进行分析,探究其中存在的问题,才能够提出更加合理的解决对策。

1.商贸企业内部资产构成存在问题

在商贸企业内部,资产的运作和整体的资本运行问题是财务风险形成的重要环节,商贸企业本身的资金流动性大,如果资产的构成比例不合理,很有可能给企业的整体发展带来难题,影响到企业的现金流和资金的整体合理规划。

当前,在一些商贸企业中,企业的内部资产构成方面存在一些资本构成不合理的情况,这些情况充分表现在企业的资本构成比例不够合理。为了更好地为企业营运提供资本支撑,很多企业都存在借贷资金的情况,特别是通过银行贷款来实现对资金的借贷,从而支持企业更好的实现资金的流转,为经营提供帮助,这一点,在很多企业中都是普遍存在的。但是,借贷资本的比例在企业整体资金中所占据的比例应该有所控制。目前在一些企业中,由于借贷资金的数量较多,资本的构成生态呈现出不良趋势,企业的负债情况加重,直接影响了企业的全面发展。

2.财务决策缺乏科学性出现比较大的赊销情况

在商贸企业的发展中,财务风险的出现还表现在企业的财务决策缺乏科学性,财务决策的过程中,对于企业的资金合理配置没有进行切实际的资产配置安排,资金的利用效率比较低,资本运行的能力较差。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资本运作面临的难题就比较突出,同时对于企业现有的资金而言,也会影响到现有资金的整体使用规划,让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不利于企业的整体发展。

此外,目前商贸企业的发展中出现一些财务问题,也是由于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了比较多的赊销情况。商贸企业为了拓展自己的业务覆盖范围,往往需要通过多种方式来拓展经销渠道,因此,赊销的情况在商贸企业中就有明显的表现。当前,一些商贸企业中,赊销情况屡见不鲜,对于应收账款的把控自然就出现了很大的不确定性。由于客户的信用程度和信用等级的问题,应收账款时时出现不能按时到位的问题,因此在财务账目方面就成为了坏账。对于企业而言,这种经营决策和财务决策中面临着很多的不确定性,这些不确定性的存在直接导致了企业面临的财务风险突出的情况。

四、商贸企业财务风险问题的应对策略分析

当前在商贸企业的发展中出现了很多财务风险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了企业财务的顺利安全运行。为了减少财务工作中存在的种种风险问题,企业在未来的发展中,要针对性的做好对财务工作的把控,提升对财务风险的控制能力。

1.合理安排企业的资本结构

在企业内部,为了更好的应对可能出现的资本结构不安全的情况,企业中应该加强对资本结构的整体规划,设计和安排好企业的筹资能力和筹资渠道。同时,要对企业的整体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合理的分析,通过企业的有效经营来获取更多的资本支撑。这样,能够在企业的全面发展中拓展更多的资金渠道来源,为企业的资金流动提供更加合理有效的帮助。在负债方面,企业要动态地根据企业的经营实际,充分考虑企业现有资金以及未来的财务收支状况,确定银行融资规模与结构,并且要动态地平衡短期、中期、长期负债比率。

2.提高财务管理的决策水平

在当前的财务管理工作中,财务决策水平的科学能力也在很大程度上关系着企业在财务管理中的风险问题。面对这样的问题,未来无论是企业的经营层面还是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方面,都应该做好决策,通过多种途径来提升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水平。

为了获得更高的收益,企业往往需要通过投资的方式来实现资本的良好运作。因此,为了提高投资的水平,财务部门要针对性的对现有资金的运作情况以及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确切的分析,研究资本投资的方式,周期以及收益等等,确保企业资本的良好运行。此外,对于现有的资本管理,要对各种往来的经营行为进行谨慎的把控,这一点就需要财务管理部门企业的经营部门共同努力。在做好经营规划目标的基础上,结合企业的现有资金情况进行针对性的经营目标设计。特别是对于赊销情况的把握,不能够盲目,要在做好对客户的信用评价以及赊销风险评估的基础上进行适当的调整和规划。这样才能够更好地保障企业的经营过程能够顺利,资金风险能够降低。

五、结束语

商贸企业是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主体,在未来的经营和发展中,要针对性的做好对资本的管理工作。在风险控制方面,既要做好对内部资本的整体安排,又要对外部的经营活动进行谨慎科学的评估,多方面入手降低财务风险。

参考文献:

[1]张丽萍. 我国商贸企业财务风险管理研究[J]. 中国商贸,2011,03:95-96.

[2]贺丽锦. 我国商贸企业财务风险特征及防范策略[J]. 中国商贸,2011,09:76-77.

[3]张芝和. 商贸企业财务风险及风险防范分析[J]. 中国商贸,2010,23:80-81.

营商环境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范文第2篇

关键词:北京超级市场 现状 绿色营销 策略组合

北京作为首都,是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形象的“窗口”。秉承08奥运理念,北京市委市政府提出了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发展战略目标,并且基于世界城市的性质定位,近年来北京又提出了建设国际商贸中心的战略构想。北京零售企业广泛开展绿色营销是未来发展的必然选择。而超级市场作为当前北京零售业最主要的业态形式之一,从其经营的商品结构、业务环节、服务管理、环境营造、物流配送、促销宣传、消费引导等各方面,均应将绿色营销的理念贯穿始终,将绿色营销的措施落实到位。

绿色营销指企业在营销过程中将环境保护观念作为其经营的哲学思想,以绿色文化为价值观,以消费者的绿色消费为中心和出发点,从产品的设计、生产、制造、废弃物的处理方式,直至产品消费过程中制定的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市场营销组合策略。简言之,绿色营销要求在营销活动中把市场需求与环境保护有机结合起来,尽量减少乃至消除环境污染。

北京超级市场绿色营销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分析

北京超级市场绿色营销虽取得了较大成就(如对塑料袋收费,限制塑料袋的使用等),但由于起步较晚,目前总体水平还处在缺少内涵的浅层次的初级阶段,与其他发达国家的大城市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对目前北京市超级市场绿色营销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具体可以总结为以下几点:

(一)针对绿色营销所制定的法律法规仍不健全,体制仍不完善

绿色营销作为一种全新的营销模式,对协调企业、消费者、社会利益具有重要作用,但它的实施仍需政府支持。尽管我国制定了一些有利于环保的法律法规及促进绿色营销活动开展的措施,但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差距。目前,我国与环境相关的立法严重滞后,在环保立法上存在着“立法不严,有法难依,执法不严,违法难究”等问题。同时,在体制上仍存在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缺乏对超市开展绿色营销活动的激励、扶持和优惠等政策支持,如财政、税收、金融政策体系和法规体系及措施等。

(二)缺乏绿色消费需求

近年来,虽然在我国绿色消费理念引起了部分消费者的关注,但基于现阶段我国的实际情况及消费者的货币支付能力状况,绿色消费需求还明显不足,许多消费者仍无力承担厂商研发绿色产品引起的绿色成本上涨部分。加之媒体宣传引导的滞后,了解并接受绿色营销的消费者仅占极少数,绝大多数消费者特别是广大的农村消费者还不懂绿色营销的真正意义,还没有形成内在的绿色消费需求。

(三)环保意识不强,缺乏绿色营销观念

目前,大多数超市缺乏绿色营销观念,只追求眼前利益,忽视绿色技术的应用及绿色产品的开发;同时,缺乏引导人们绿色消费的自觉意识,生产经营活动仍在一味追求近期和微观效益,对环境保护和社会长远利益考虑得很少,环保还未能成为大多数人的习惯和首要意识。

(四)工作人员的“绿色素质”不高

目前,还存在一个问题就是缺乏对工作人员关于“绿色”知识的灌输和培训,以至于工作人员自己对绿色食品也没有明确的认识和界定,这将不利于绿色营销理念的推广和具体实施。消费者常常会遇到询问时找不到工作人员,或者工作人员自己也解释不清楚等问题。

北京市超级市场绿色营销策略组合方案

(一)基于商品采购与经营环节的绿色产品策略

绿色产品是指产品本身及其在生产过程中,具备节能、节水、低污染、低毒、可再生、可回收等特性的一类产品,是绿色科技应用的最终体现。绿色采购指人们购买和使用环保产品、绿色产品的活动,是一种有别于传统采购模式、着眼于可持续发展、崭新的采购观,既是保护环境的一种措施,又是与绿色发展观念相对应的一个概念。针对目前北京超市存在的问题,应从采购环节入手,把好绿色商品关,为更好的实施绿色营销打好基础。

在超市实行绿色采购,需要通过绿色采购和宣传,引导人们改变不合理的消费行为和消费习惯,鼓励倡导合理的消费模式和消费观念,减少因不合理消费造成的环境压力。其中与原料获取过程相关的行为主要包括供应商的选择评价与开发、供应商的运作、内向物流、包装、回收、重用、资源的减量使用以及产品的处置。具体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首先在选择原材料和产品时,优先采购认证认可产品、绿色食品、绿色建材、绿色办公用品以及简约包装的商品;其次在采购量上依据适度适量原则,提倡适度消费,定量采购,避免因食品、物品长期积压而造成浪费;最后在选择供应商时,既要依据传统供应链环境下供应商的衡量标准,还必须综合考虑企业的生产要素、经济效益和环境目标等,从而做出明智选择。同时,通过采购协议,在环保、节能、产品安全、社会责任等方面对供应商提出具体要求。

(二)基于绿色产品生命周期性的价格策略

产品的生命周期过程主要是指原材料的制备、产品设计和制造、包装和运输、安装和使用维护、回收处理以及再利用。而绿色产品的特殊之处就在于其不仅可以满足用户的功能要求,又能在其生命周期过程中节省资源和能源,减少或消除对环境的污染,并对生产者和使用者的健康具有良好的保护作用。基于绿色产品特殊的生命周期性,对各个环节进行成本控制,从而制定出合理的价格。

“三级价格歧视”策略。这种定价策略是针对不同消费者的需求价格弹性采取的价格歧视策略。在我国,消费者群体主要分为两个层次,一种是有一定的文化层次和经济基础的消费者,对产品的价格不太敏感,他们更注重绿色产品的消费能给自身带来健康或者对环境保护有利;另一类是广大的农村居民,他们生活消费水平相对城市比较低,价格是他们购买产品时考虑的主要因素。

因此,应针对不同的收入阶层,根据产品变动成本分组制定价格,对高收入群体集中地制定一个相对较高的价格,而对于低收入群体集中地,制定一个相对较低的价格,从而以一个市场的高盈利来弥补另一个市场的低盈利或者亏损。并通过宣传(如在超市设立“科普知识宣传专柜”,发放《养生知识手册》等)使人们接受绿色产品,从而降低需求价格弹性。

农超对接策略。“农超对接”的本质是将现代流通方式引向广阔农村,构建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产销一体化链条,超市可从全国多家果、菜种植基地直采蔬菜、水果,不仅保证了质量,而且减少流通环节,降低了采购成本,获得价格优势,让利于民,从而实现商家、农民、消费者共赢。而且结合政府的三农政策、有利于社会和谐发展。

成立鲜食配送中心网络。这不仅强化了果菜配送中心功能,有利于发挥规模优势、保证生鲜产品的新鲜度和质量,并且通过全程温控的操作能够提高商品的安全标准,有效减少鲜活农产品的损耗,有利于超市集约化地处理收货、控制库存,同时,帮助合作社和龙头企业扩大销售区域、增加销售、减少配送压力。例如,可以开办生鲜“早市”,推出“惊爆”特价菜,“早市+早餐”等活动,把“遛早、晨练”的老人拉进卖场,探索超市菜市场经营组合。

控制环保成本和利润水平。以实用为主,降低各级管理人员办公室装饰及面积上的开支,对商店里诸如照明设施、空调设备等实行统一管理,如控制空调温度及灯光亮度;经常鼓励员工关注成本消减,为节省开支出谋划策,如办公费用及损耗的控制等。同时可以采用先进的技术,如采用节能空调、感应灯等可以降低能耗;而先进的数据处理系统及配售系统应用也可以降低商品的运输成本,从而使产品的价格更加低廉。

(三)绿色营销渠道策略

绿色营销渠道是指绿色产品从生产者向消费者转移的过程中,在促使绿色产品被套利购买、使用或消费的过程中所涉及到的相互依存的组织或个人,主要包括绿色产品的生产商、经销商、商等。超级市场要做好绿色营销,就必须建立良好的绿色营销渠道。

首先,在建立初期应遵循三个原则。第一,品质保证原则。只有严格把好供应链系统的分销关,才能保证所采购的商品的质量,确保消费者购买到真正的绿色产品,促使绿色产品的市场实现。第二,环保原则。主要强调整个供应链系统运作过程中的环保性,是指产品的供、产、销、消全过程的绿化。第三,效益原则。在设计和选择绿色营销渠道时,应强调在整个过程中以最低的运作费用,取得最好的效果。

其次,准确定位绿色产品营销渠道。由于不同各类的产品所面对的市场状况不同,因此,超级市场在实施营销渠道策略时,应根据竞争者现有产品在市场上所运用的渠道状况,针对生产商和消费者对绿色食品特征的重视程度,选择使产品能顺利到达消费者手中的独特渠道。

再次,要慎重选择供货商。注重选择那些能够接受并秉承绿色生产理念、具有良好的绿色信誉、在日常的生产过程中已经注意绿色环保的重要性并愿意维护可持续发展的绿色健康竞争秩序的供货商,另外,要与生产商建立恰当的利益关系,不断发现和选择可靠的、热心的营销伙伴,逐步建立稳定的绿色营销网络。

最后,建设属于绿色营销的专用渠道。建议超市单独建设纯绿色渠道,从绿色交通工具的选择,绿色仓库的建立,到绿色装卸、运输、贮存、管理办法的制定与实施,认真做好绿色营销渠道的一系列基础工作。

(四)超市经营中的绿色管理和服务

要成功地实施绿色营销,超级市场应该在整个经营管理过程中注重绿色理念的引进,注重采购管理、库存管理和销售信息管理,全面建立企业信息内联网,对超市设施和销售技术的要求高、对职员的素质要求也要高。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提高宣传力度,引导绿色消费。超级市场应该通过广告、提供绿色产品、设立专门的绿色产品宣传专柜等,大力宣传绿色理念,引导绿色消费。

提倡能源节约。首先,在超市建筑的设计上,应根据建筑功能要求、当地日照等气候条件和基地状况,在总体规划和单体设计中,合理确定建筑平面、外观体型、朝向、间距、层高(如窗户可以采取多层窗、中空玻璃、低发射率玻璃、填充惰性气体等方法),并且选用节能型建筑材料。其次,在产品的类别上,超市除了销售食品外还经营电器类产品,因此,超市应当注重宣传并销售环保节能产品。第三,注重选择高能效供热、制冷、照明的电器设备和系统,推广使用节能灯具、变频空调和节能型冷藏设备,控制空调、暖气的温度,减少输热、输冷能耗;充分利用清洁能源,扩大应用热泵、贮能、热回收和变流量技术;采用节能电梯,采用红外线控制电梯运转,节省能耗。

实施绿色采购管理。在采购环节秉承“减少流通环节、互惠互利、长期共同合作与发展”的原则,选择合适的采购渠道和供应商,并与供应商达成绿色环保协议,督促供应商生产制造绿色环保商品。同时,在采购环节也应当注重杜绝采购腐败,禁止采购人员收受供货商的馈赠,控制采购人员的出差费用。最后要加强和供应商之间的供应链合作以降低损耗,关注于更优化的包装方式,物流改进,密切沟通,节约成本。

重视信息管理。信息化已成为一种重要趋势,也成为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关键因素,超市在经营管理中应注重信息的收集和管理。建立自己的信息管理系统,采用先进的数据处理系统对收集到的各种信息数据进行跟踪总结,并分类处理,从而有目的性和针对性地选择产品和供应商,并与供应商、货运费用合作承担方共同集中资料,及时升级物流管理软件中的数据与资料,以减少空车的发车数量。这既可以降低采购风险和管理成本,同时可以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

控制生鲜食品的损耗。目前北京市各大超市仍以食品经营为主,其中生鲜食品占相当大比例,由于生鲜食品经营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损耗在经营中极易发生且难以控制。超市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防范并控制生鲜食品的损耗:在订货方面,根据销量订货,灵活调整订货量,同时采用每日分批订货和分批送货的方式;在收货时,应当加强验货程序,严格按照收货标准执行,加强供应商进出收货口的管理检查;在储存方面,制定冷库、冷柜温度检查表,并安排专人定时检查温度,商品存放标明保存期,严格遵守先进先出的原则,并对接近到期日的食品及时正确地处理;在加工方面,提高加工技术,保持清洁卫生,及时清理垃圾,加强成本控制,注意节约商品的原料和耗材。

注重对员工的培训。超市应加强内部人员的素质教育,注重对营销人员礼仪方面的培训,使消费者以愉快的心情购物;加强对营销人员绿色理念和绿色知识的培训,使其熟悉绿色产品的特性,能正确的识别绿色产品并对消费者进行讲解;加强对加工人员的培训,提高加工技术,进行标准化作业;加强对销售人员的培训,使其熟记商品的PLU码,准确称重,定期检测电子秤,如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维修;同时要注重提高保安、防损人员的技术水平,杜绝卖场和商场中的监控死角。

方案实施的外部环境支持

(一)政策环境

企业实施绿色营销会增加其成本,而目前我国的超级市场,特别是中小型超市普遍存在着自有资金不足的现象,同时也缺乏一个促进企业进行绿色营销的政策环境。因此,我国应强化政府的宏观调控职能,建立系统的政策引导和鼓励绿色营销,确保其健康有序发展。第一,健全和完善绿色法规。制定环保产业规划和专项法规,加强环境影响评估制度的实施力度。制定扶持和引导环保产业发展的产业倾斜政策,给予环保产品适当的价格补偿,鼓励环保产品的生产和供给;第二,把环境保护、维护生态平衡切实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资源核算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大力扶持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第三,建立绿色产业及绿色产品的行政管理机构,对环境保护与生态平衡实行统一归口管理;第四,实行绿色奖惩政策,对实行绿色营销的超级市场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如可享有减免税、优惠贷款、加速折旧、发行绿色债券等权利;而对违反绿色营销的企业则应当加大惩治力度,引导其向绿色营销的方向发展;第五,加强绿色营销的管理,严厉打击绿色产品的假冒行为,保证绿色产品和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第六,要积极采用国际环境标准,严禁国外污染严重的产业和不合标准的产品向我国转移。

(二)制度环境

任何经济体的发展都离不开制度对其行为的规范和制约,超级市场的绿色发展也不例外。从政府角度来说,政府提供干预性、激励性的“制度安排”,不仅可以满足企业绿色竞争的规则需要,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协调和改善企业的营销效益。一是实行政府绿色采购制度,发挥重要的表率和引领作用;二是政府和行业协会要制定超市市场设备设施的能耗和物耗标准,加强对有关超市企业设备设施生产单位的认证与管理,推广节约型的超市设备设施。三是以法律形式规定环境保护收益的公平分配制度,在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和条例中增加有关保护和鼓励环境保护型超级市场发展的条款。

从超级市场自身来说,超市应该通过建立绿色采购、绿色管理等制度确保其绿色营销成功实施。一方面,绿色采购制度将迫使超级市场提高治理水平、寻找合适的采购渠道,减少流通环节、积极应用环保技术,满足绿色采购中的低污染、低能耗、低成本的要求;另一方面,绿色管理制度的建立,有助于超级市场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推行节约化办公,降低管理费用。

(三)绿色消费环境

绿色消费者是推动绿色营销的原动力,绿色营销战略的顺利实施,既需要消费者的参与,更需要消费者的监督,一方面,消费者通过对绿色企业的支持来促使其健康发展,稳固其市场地位,同时,对于非绿色企业,消费者可以通过抵制其产品,影响其生产,动摇其经营基础等手段,迫使这些企业尽快转变经营观念,共同发展绿色营销,保护环境。消费者的购买意向和购买习惯等是绿色营销成功的关键。

但现阶段我国绿色消费的需求明显不足,因此,应当增强公众的绿色意识和理念,倡导和鼓励绿色消费,同时对绿色消费进行一定的财政补贴,鼓励节能环保产品的使用和消费,从而为超市的发展营造一个绿色消费环境。

(四)舆论与宣传的导向作用

一方面,加强宣传教育。消费者环保意识的建立需要引导和灌输,所以要加强各类宣传机构对环境问题的宣传力度,引导教育消费者转变消费观念,让消费者重视生活质量,并接受绿色消费,使其在考虑产品价格时,同时接受绿色成本包含健康成本的观念,从效用增加的角度来认识绿色营销,使宣传教育取得实效;另一方面,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导向作用。社会舆论是一股强大的无形力量,对社会公众的行为起着导向作用。通过舆论赞扬和鼓励绿色营销做得好的企业,揭露和批评不注重绿色营销的企业,对促进企业绿色营销起到了很好的监督和引导作用。因此,应在推广过程中有效调动媒体的力量,扩大生态教育的覆盖面,促进绿色文化与生态科学的社会化,唤醒各界人士和广大公众的生态觉悟和生态意识,在一定程度上形成对政府、生产者和销售者的监管机制,确保绿色营销的顺利实施。

(五)加强市场监管与行业自律意识

目前,我国国民的整体素质还不是很高,绿色消费和绿色市场还不成熟,超级市场不可能在绿色产品的营销中获得足够的超额利润,甚至会减少其利润,企业和超级市场很少会自觉放弃眼前利益而追求社会环保利益。因此,应该健全对超级市场的监管体系,在提升监管能力上有新的突破。加快构建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全方位、多层次、高效率的绿色产品安全质量监管体系和绿色营销监管体系,切实提高对超级市场绿色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和绿色营销过程的监管能力;提高超市的环保意识和自律意识,在发展过程中自觉地实施绿色营销,确保绿色营销的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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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高南林.低碳经济环境下的绿色营销策略[J].经济师,2010(9)

3.何永辉.浅析我国企业绿色营销难的原因及对策[J].中国经济导刊,20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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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覃成菊.绿色产品的价格营销策略探讨[J].消费经济,2002(2)

营商环境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范文第3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 赤道原则 企业社会责任

一、引言

赤道原则是目前得到各国银行界普遍认可的可持续金融的行动指南,是一套基于国际金融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政策和指南创建的、由国际主要金融机构参与起草、旨在评判和管理国际项目融资中的环境和社会风险问题的自愿性金融行业准则。该准则提倡金融机构在项目融资中应对该项目的运行可能带来的环境和社会问题尽到审慎性核查义务,只对申请人能够证明项目运行对环境和社会负责的进行融资。其出现与始于上世纪70年代西方发达国家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密切相关。伴随着企业社会责任运动的进行和深人,越来越多的非政府组织意识到,除了企业自身的缺乏社会责任的行为会造成环境和社会问题外,给这些企业提供资金支持的金融机构也是很重要的幕后推手。因为既然金融机构给企业提供了资金,就意味着金融机构对该企业行为和项目的认可。所以,能够动员起巨额资金的大型跨国金融机构理应承担起更多更大的社会责任。在此大背景下,2002年10月,在伦敦召开了一个由荷兰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主持、9家商业银行参加的会议,主要议题就是讨论项目融资中的环境和社会影响问题,以及这些问题可能对银行声誉和利益产生的影响。随后设立的工作组经过多次讨论,决定在世界银行和国际金融公司的政策、特别是国际金融公司保障政策的基础上创建一套旨在管理与项目融资有关的环境和社会问题的指南。这套指南由花旗银行、荷兰银行、巴克莱银行和西德意志州立银行等4家国际领先银行起草,并于2003年6月由10家国际领先银行率先宣布实行。这套指南就是赤道原则。2006年,在广泛征询各方意见后,赤道原则经历了一次较大的修订,并于2006年7月开始实施。现今,赤道原则事实上已成为国际项目融资中的行业标准和国际惯例。目前全球已有60多家主要金融机构成为接受赤道原则的“赤道银行”或“赤道金融机构”,我国的兴业银行也于2008年10月率先宣布接受赤道原则,从而成为国内首家赤道银行。

二、我国商业银行应用赤道原则的优势

(一)低碳经济的大背景

对当前的中国经济社会发展而言,节能减排、绿色经济、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等理念已为社会各界普遍接受和认可。整个社会已经有了相对成熟的环境保护意识。这对我国的商业银行接受赤道原则而言,是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商业银行的实力

我国的商业银行经过这些年的发展,整体实力得到了极大的提升,经营理念也曰益成熟和国际化。国内的商业银行如果想在激烈的国际金融业竞争中取得更大的进步、在国际金融界得到更广泛的认可和接受,加快“走出去”的进程,在融资过程中接受赤道原则是一个很现实的选择。同时,国内商业银行的客户群更加多样化,有很多涉外客户。因此,在融资过程中按照国际惯例运作将有助于进一步提升我国商业银行在竞争中的地位。而且,目前很多商业银行已引入大型跨国金融机构作为战略投资者,这其中有一些早已是接受赤道原则的赤道金融机构,如花旗银行、汇丰银行等,有相当成熟的经验和制度设计可供借鉴。对引入赤道金融机构的国内商业银行来说,有可能争取到他们对本行在赤道原则实施等各方面的支持。

(三)对国内各种形势政策的了解

虽然与外资金融机构相比,国内商业银行在赤道原则的研究方面显得相对滞后,但相对于在国内经营的外资金融机构,国内商业银行对所处地区的经济形势、政府政策、法律法规的了解和认知更为深刻准确,享有“地利”之便。在对项目融资进行环境和社会风险评估时更易与当地实际需要相结合,并且在国家倡导节能减排的大环境下,更容易获得当地政府的积极配合与政策支持。

三、我国商业银行应用赤道原则存在的问题

(一)商业银行外部环境存在的问题

1 作为一个发展中的大国,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仍是各项工作的重点。如何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仍是一个难题。国内商业银行如果接受了赤道原则,就有可能会导致一些涉及国计民生的项目由于环境和社会因素的评估不符合赤道原则的严格审批条件而难以获得必要的资金支持,或者可能会加大项目的成本以消除或减轻对环境的不良影响。这对国内金融机构的发展、对国民经济的运行而言,都将是一个两难选择。

2 地方政府的配合。我国尚属于发展中国家,这一时期对各地方政府而言,工作重点无疑是千方百计地促进本地区经济的发展,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政绩的考核指标大多也与经济发展有关。如前所述,如果一些地方政府准备引进的项目由于在环境和社会因素的评估方面不达标、商业银行拒绝提供资金支持、从而可能影响到当地经济的发展,那么在我国现行体制下就不排除地方政府在地方保护主义的作用下,向商业银行施加压力,试图通过行政方式来改变商业银行的决策,这势必会影响赤道原则规范作用的发挥。因此,各商业银行在落实赤道原则时不得不考虑的一个问题就是目前仍较为盛行的地方保护主义。

3 来自外部的监督与压力。对于接受赤道原则的赤道银行来说,宣布接受赤道原则就意味着要自觉接受来自银行外部的社会力量的监督。这种社会力量包括各种媒体和民间组织。目前全球的非政府组织发展迅速,在国内也有同样的趋势。这些组织对各国的经济和社会运行正在发挥越来越大的影响力。其中就包括各种关心劳工权益问题、环境保护问题的团体,还有专门对银行业进行监督的民间组织。这些组织和机构虽然在理念、机制、政治倾向上存在各种差异,但国外的实践和国内的现实都表明,民间组织的监督和舆论对项目融资的影响巨大。当国内商业银行宣布接受赤道原则之后,这些组织和机构的目光必将更多地放在国内商业银行项目融资的过程上。如何更好地应对外部力量的监督、处理好与媒体之间的关系是国内商业银行在准备接受赤道原则时必须给予充分重视的问题。

4 在我国目前众多涉及污染项目的企业中,中小企业为数众多。这些企业大多数不能满足银行的信贷要求及资本市场的融资要求,其发展中所需资金更多的是来自民间资本或自筹资金。因此对这些游离在正规金融以外、很少与商业银行发生融资关系的涉及环保和社会问题的中小企业而言,商业银行很难通过赤道原则的应用发挥相关的制约作用。

5 国内相关环境社会标准与国际金融公司的《社会和环境可持续性绩效标准》及《行业特定环境、健康和安全指南》存在一定差距。对于接受赤道原则的银行来说,在项目融资过程中不仅要按照国内的环境和社会方面的法律法规办事,而且要和借款人共同参照国际

金融公司的两个重要文件进行项目的环境和社会风险的评估。目前,由于我国仍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国内的相关标准与国际金融公司的标准和指南有一定的差距,一些具体规定相对滞后,比如在国内广为各界诟病的拆迁问题、劳动安全问题等。这种差距带来的问题就是在就具体项目进行环境和社会因素评估时,对已达到我国标准但未达到国际标准的项目融资如何处理,或是第三方在论证和监督时可能会由于找不到相对应的国内规范而产生不同的认识,进而影响到具体项目的评估和资金运作。

(二)商业银行自身存在的问题

1 赤道原则的本土化不够。目前我国相关部门虽然已经出台了很多有关绿色信贷的原则,但国内的商业银行还未能将其与赤道原则的准则相结合制定出适用于国内企业和金融机构的实施细则,且各行标准差异较大,尚未形成统一的涉及环境保护和社会问题项目融资的监管措施,标准不完善。

2 国内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亟待提高。对于接受赤道原则的商业银行而言,较高的风险管理水平是实施赤道原则的基础。而目前国内的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水平与西方同行存在较大差距。如何根据国内相关节能减排和绿色信贷的指导原则、赤道原则和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人政策等对拟融资项目进行风险程度的划分、对不同风险的项目进行分类管理、对存在潜在风险的项目和企业进行跟踪监督、加强授信过程中和贷款使用过程中的风险控制、制定合理的风险控制程序等等,是接受赤道原则的银行必须要做的基础工作。

3 国内商业银行的社会责任意识仍有待提高。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商业银行是一支非常重要的力量,并在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取得了迅速的发展。然而在成功的同时,商业银行在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却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一些重要经营行为如信贷资金流向、信贷规模控制等,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国家调控政策有相当大的偏差,使得商业银行给社会公众留下了只注重自身经济效益,而忽视社会整体效益的印象。而对社会责任的漠视将不利于商业银行的可持续发展。长期以来,我国银行界对环境和社会问题的重视不够,有些银行和银行高层将其归结为环保部门及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的事情,与银行的经营和发展无关,或是把履行社会责任看成是一种慈善行为。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银行界应该认识到,关注环境与社会问题既是银行的社会责任,也是与银行业务、银行发展密切相关的活动。赤道原则恰恰是世界先进金融机构在探寻如何更好地履行企业社会责任的过程中形成的为各界广泛认可的金融机构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

4 专职与兼职人员的储备缺乏。赤道银行在对项目进行社会与环境风险

评估时,会涉及诸如社会学、环境学、经济学、金融学等多个学科、多个领域,专业性很强。所以在实施赤道原则的过程中,一方面需要熟悉环境与社会风险评估及授信审查的复合型人才作为专职人员,另一方面,还需要一些社会专业人士如环境与社会问题专家充当兼职人员,指导和辅助银行开展相关工作。而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对赤道原则总体上仍处于认知阶段,尚缺少深入细致的研究,银行业内普遍缺乏熟知赤道原则的专职和兼职人员的培训和储备,信贷人员也缺少环保方面的专门知识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这会严重制约银行对项目的筛选及项目环境社会影响的评估;加上银行内部相关的机构设置、规章制度、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这些都会制约我国商业银行对赤道原则应用。

5 主要利益相关者的认识。由于国内缺少赤道原则的实践经验,与商业银行有关的利益各方对赤道原则、国际金融公司的《社会和环境可持续性绩效标准》及《行业特定环境、健康和安全指南》的认知度有限。而接受赤道原则之后,商业银行势必要在项目融资过程中严格遵照执行。如果商业银行和借款人、投资者等主要利益相关者的沟通机制不健全,没有在前期做好宣传工作,使借款人和投资者充分意识到接受赤道原则的重要性,就有可能在以后的经营过程中出现借款人由于不愿经历繁复严格的环境和社会因素评估而“用脚投票”离开,使得银行客户流失;同时也要面对投资者对银行经营效果的担心。

以低能耗、低污染为基础的“低碳经济”无疑是当前世界经济的热点。而节能减排,也是中国缓解能源约束、减轻环境压力、保障经济安全、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十一五”以来,国家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国家环保部等多部委一直在致力于推动“绿色信贷”,并进一步将绿色概念推广到了“绿色财税、绿色保险、绿色证券”等领域。在政府层面,2007年7月,原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央行、银监会,了《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环境违法的企业和项目进行信贷控制,遏制高耗能、高污染产业的盲目扩张;11月,银监会吸取“赤道原则”的部分理念,印发了《节能减排授信工作指导意见》,指导和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防范高耗能、高污染风险,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2008年1月24日,原国家环保总局和国际金融公司在京签署合作协议,决定双方将共同制定一批针对中国污染减排重点行业的绿色信贷指南。这样的经济大背景下以及各种有关绿色信贷政策的出台,使得国内商业银行接受赤道原则有了良好的经济大环境。商业银行有可能在国内相关政策的指导下,通过与赤道原则的结合,提高赤道原则的可操作性,积极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通过信贷环节严格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信贷投放,积极支持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为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提供资金帮助。同时,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和2006年12月“人世”过渡期的终止,国内商业银行要直面来自于外资金融机构的全面竞争。这对提升国内商业银行的经济实力、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而言,是难得的历史机遇。为了在国际竞争中取得地位和优势,就必须接受国际金融业的共同游戏规则,赤道原则就是其中之一。如果我国的商业银行在项目融资决策中没有尽到相应的环保和社会职责,将会招致社会各界的不满。相反,我国商业银行如果接受了赤道原则,并切实做好其本土化的工作,将会扩大自己在国际上的影响、有利于国内银行加强全面风险管理和金融风险评级、有利于国内银行获得或保持良好声誉,保护或增加市场份额,更好更快地融人金融全球化的浪潮中。

参考文献

[1]唐斌,赵洁,薛成容.国内金融机构接受赤道原则的问题与实施建议卟新金融,2009(2).33-36

[2]陶玲,刘卫江-赤道原则:金融机构践行企业社会责任的国际标准[j]银行家,2008(1).105-109

[3]高山.赤道原则与商业银行发展研究[j]华北金融,2009(6).32-35

[4]张长龙接受赤道原则,促进金融和谐[j]特区经济,2006(6)40-41

[5]张斌.赤道原则对我国绿色信贷的启示[j]中国金融,2009(16).42-43

营商环境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范文第4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成本控制;运营模式

企业经营模式是企业对市场经营做出反应的一种范式,这种范式要求企业确定经营宗旨,并且为实现企业经营宗旨确定运营制度等,最终促进企业的发展。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传统企业经营模式也在不断成熟并且呈现出多元化方向发展,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传统企业经营存在的问题越来越严重,比如激烈的竞争条件下形成恶性价格战,企业成本居高不下。传统企业怎样在经营模式方面不断创新,建立更加适应当前市场环境的经营模式,是电子商务环境下传统企业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电子商务环境下传统企业经营模式类型

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经营模式可以分成企业对企业(B2B)、企业对消费者(B2C)、企业对政府(B2G)、消费者对消费者(C2C)以及近几年创新发展起来的线上对线下(O2O)等各种经营模式。

二、电子商务环境下传统企业经营模式存在的问题

1.物流成本难以控制。电子商务环境下,传统企业的运营成本显著降低。但是,电子商务环境下传统企业极其依赖物流,物流成本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传统企业运营成本中占据很大比重。现代物流成本已经渗透到企业生产运营全过程,物流成本已经包括从获取原材料、产品生产、商品销售全过程所发生的费用总和。物流成本不仅表现为运输费、库存费等直接费用,还包括与物流相关隐性费用,比如信息化过程中软硬件设计开发费用、人力资源管理费用等,这些成本费用都跟物流成本具有高关联度。

2.信息系统的投入成本在提高。影响传统企业能否继续发展的另一重要因素是信息化建设。信息化建设涉及互联网技术、网络技术、通信技术、安全技术等,企业信息化技术水平的高低与企业自身的经济实力相关,也涉及到外部环境中网络系统以及通信系统建设。也就是说,传统企业信息系统建设依赖于外部环境,导致传统企业难以独立提高企业信息化水平,进而影响了传统企业现代化建设进程。近几年来,随着4G时代的到来,移动电子商务的应用迅速发展,已经基本覆盖各行各业传统企业,给传统企业发展带来了更大的商业机会,但是,传统企业为了维护通信网络安全又必须付出更大成本与费用。特别是随着大数据时代与云计算时代的到来,电子商务客户群体规模在迅速增大,要求传统企业在信息系统软硬件投入更高,导致传统企业信息化系统建设成本迅速增加。

3.人力成本在不断提高。企业能够可持续发展,必须储备高素质的士人才。许多传统企业为了保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胜出,不断招聘选拔优秀人才,加大对企业员工的培训工作。特别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传统企业越来越重视建立学习型企业,使得传统企业不得不在前期加大对人力资本的招聘付出以及后期培训支出,从而使得电子商务环境下人力成本支出在不断提高。电子商务环境下,除了上述物流成本、信息系统投入成本以及人力成本影响传统企业运营成本外,传统企业的广告费用、管理成本也在不断增加。

三、电子商务环境下传统企业经营模式问题产生原因

电子商务环境下传统企业经营模式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是市场竞争太过激烈。电子商务技术条件下,为传统企业生产以及销售提供了现代化技术,促进了企业生产以及产品销售。不过,由于电子商务平台的开放性,使得同行业产品同质性更加明显,商品之间的竞争越来越倾向依靠价格低廉取胜,特别是淘宝网、京东、苏宁等大型电商提供的平台之间的价格战更是越演越烈。传统企业在电商平台中每逢节假日大打价格战,特别是女性消费者热衷于在不同平台中企业商品中进行比对,企业商品没有做到真正“低价”出售很难吸引消费者,在持久的恶性价格战中,传统企业在经历电子商务快速促进营销期后,市场已经趋向饱和,面临需要投入更大成本去维护企业运营正常进行。电子商务环境下,传统企业自己建立电子商务网站进行产品营销几乎是难以办成的事情,许多传统企业,特别是中小型传统企业都依托于淘宝商城、天猫商城、京东商城这样的平台营销商品,传统企业借助平台开展营销活动,客观上有助于产生聚集效应与规模效应,不过,这种依托网络平台的运营模式,由于受到管理平台制度的约束与管控,特别是对于那些需要灵活的销售运营模式、尽量减小运营成本和提高企业利润的企业来说,对于传统企业而言,难以实现。

四、电子商务环境下传统企业经营模式创新建议

企业的可持续性发展中,怎样在满足消费者需求的基础上最大限度为股东创造最大利润,这是企业经营的目标与归宿。为此,企业仅仅依靠投入大量资金想方设法扩大企业规模,通过价格战等方式提高市场占有率的方式,最终可能出现得不偿失情况。但是,依托于大型电子商务平台的传统企业,难以避开这些电子商务成本费用。如何减少电子商务高物流成本、信息系统建设成本以及人力成本等,找出适应自身发展的经营模式,这才是电子商务环境下传统企业走出困境之道。为此,本文认为电子商务环境下传统企业运营模式创新可以采用C2P2S2C电子商务本地化,这种模式可以分解为三个部分:C2P,这一部分要求先构建客户数据库,存储一定数量客户信息后进行数据挖掘工作,明确目标客户群。P2S,在第一阶段的基础上根据目标客户群需求建立网站,网站客户人员与客户进行在线交流与协谈。S2C,在客服人员与客户协谈过程中以高标准服务水准完成营销活动,有关信息反馈到平台数据库中,进入新的运营模式中。这种运营模式可以有效利用电子商务对企业营销的促进作用,又由于这种经营模式是本地化操作,传统营销渠道与电子商务平台融合在一起,减少物流成本。而且建立的信息系统的成本比较小,一般数据库系统就能使这种运营模式有效运转。另外,这种与客户紧密联系起来的运营模式,可以大大减少推广投入。

作者:李艳云 单位:江西省冶金技师学院

参考文献:

营商环境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范文第5篇

典型案例及其他涉及非法进入者的案例中的关键要素(对案件处理结果具有决定性影响的事实因素)有无类型化的可能?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将有利于明确非法进入者问题的法律适用;在更深层面的意义上,这也会影响到国家与法律对社会生活尤其是经济活动的干预范围和干预程度。在肯定回答的情况下,紧接着的问题是:在经济法领域,非法进入者问题应当如何规制?

二、非法进入者案例的类型

化归纳类型学分析发端于自然科学,后借用到社会科学中针对一些比较稳定的特殊问题进行分析以获得对一般性的某种程度的认识。可以说,类型化研究是一种“形而中”的方法,没有理论研究的高深,也没有案例分析的浅显,但却在指导实践方面独具意义。通过对以上案例以及其他涉及非法进入者问题案例的观察可以发现,以上案例或是关于行为人非法进入某一具体的场所或者抽象的环境;或是关于在原因行为与结果之间介入了某一行为,中断或者没有中断原先的因果关系链条。下文将尝试对以上典型案例及其他涉及非法进入者案例中关键要素进行类型化归纳,以获得对非法进入者问题的一般性认识。

(一)非法进入者案例中关键要素的类型化解释

1.环境“非法进入者”中“进入”的宾语应当是某种环境。环境可以分为具体的环境和抽象的环境。前者是指现实的、有形的场所;后者是指虚拟的、无形的系统。不同情形的例证如下:具体的环境。例如,案例一中原告周某私自进入的施工场地;案例三中中国银行热河南路支行的自助银行网点;以及行为人擅自进入高速公路被高速行驶车辆撞死情形下的高速公路等情形。抽象的环境。第一,侵权法、刑法上的因果关系链条,例如,案例二中谢来子服食毒鼠强这一介入因素所中断的谢小洋先前的伤害行为与谢来子后来的死亡结构之间的因果关系。第二,经济法上的竞争环境,例如案例四中无证经营的严某非法进入的家具买卖市场。2.“非法”此处的“非法”指的是进入的非法,“非法”的情形包括:第一,“进入”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例如,案例三中汤海仁等五人窃取原告借记卡的卡号、信息及密码并取款的行为违反了刑法的规定;案例四中无证经营的严某违反了工商登记管理规定;案例二中介入因素———谢来子喝“毒鼠强”老鼠药自杀的行为则通常被认为是对生命权的非法处分。第二,“进入”违反了经营者内部的经营管理规定。例如,案例一中原告周某未办理正常手续私自进入施工场地的行为违反了被告建筑公司的安全管理规定。3.“进入”与具体的环境和抽象的环境的划分相一致,“进入”也分为:具体的进入行为(例如,案例一中原告周某未办理正常手续私自进入施工场地的行为;案例三中汤海仁等五人非法进入自助银行网点的行为);以及抽象的介入(例如,案例二中的介入因素)或开始从事某种经营活动(案例四中无证经营的严某非法进入家具买卖市场)等。4.“者”从类型化的角度理解,非法进入或介入的主语可以是人或组织(如案例一、案例三和案例四),也可以是某一行为(如案例二)。5.经济法领域非法进入者进入竞争环境后而没有合法主体资格情况下的行为这里存在下列两种情形:第一,非法进入后为实质合法但仅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行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与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相对,前者是指对其违反并不必然导致行为无效的规定,后者是指对其违反必然导致行为无效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非法进入者虽然没有合法经营者资格,但除去主体资格要件,其实际从事的经营行为本身在客观上是合法的。例如,未经登记出售质量符合法律规定的商品、提供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的服务。第二,非法进入后为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例如,在案例四中,严某未经登记无证经营梨花家具的买卖,向消费者出售劣质梨花家具的行为。

(二)结论

1.类型化的目的与意义通过以上对非法进入者案例中关键要素的类型化解释,可以抽象出非法进入者问题的实质,这是有效规制非法进入者问题的根本前提。经过这样的处理,在遇到某一具体的非法进入者问题时,可以先分析其所属的类型,再有针对性地选择具体的解决方法,从而提高解决问题的正确率和效率。2.经济法领域非法进入者问题的实质在经济法领域,非法进入者问题的实质是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权利义务及行为效力问题。有必要指出的是,法律关系是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凡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内社会关系,都是法律关系。“纳入法律调整范围内”是指由法律在当事人之间设定权利义务,从而使他们之间的行为和要求具有法律意义,可以依法予以肯定或否定评价;被给予肯定评价的行为和要求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被给予否定评价的行为和要求则会受到法律的取缔甚至制裁。因此,笔者所指的“经济法律关系”包括合法的经济法律关系和违法的经济法律关系。对经济法领域非法进入者问题实质的分析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第一,合法经营者对非法进入其经营场所者的注意义务。例如,在案例三中,被告中国银行河西支行是依法经过登记在法定经营范围内从事商业银行业务的合法经营者,其经营场所之一是中行热河南路支行的自助银行网点,案外人汤海仁等五名犯罪分子非法进入了该经营场所。该案的争议焦点是在储蓄存款关系中,储户在ATM机上进行交易时,因他人的犯罪行为致使储户的账号信息被盗,造成财产损失的,开户行对此是否负有未履行合理注意义务的责任。第二,非法进入者进入竞争环境后而没有合法主体资格情况下的权利义务。这里的“非法进入者”暂且可以称为“非法经营者”。非法经营者是指一切违反法律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人,包括无税务登记经营者、无营业执照经营者以及通过违法或者犯罪手段进行经营活动者。例如,案例四的争议焦点是非法进入家具买卖市场、无证经营且出售劣质家具的严某是否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的“经营者”,应否履行该法规定的经营者义务以及应否承担违反该法上义务的责任。另外,笔者暂未检索到判决支持或者驳回非法进入者在竞争环境中享有相关权利的司法案例。但可以假设,非法进入者若在竞争环境中为实质合法的行为,而且提供的有名称的商品质优价廉,而环境中的合法经营者或其他非法进入者若对该非法进入者进行商品名称的仿冒,那么该非法进入者是否享有竞争法上的权利进而寻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第三,非法进入者进入竞争环境后而没有合法主体资格情况下所为行为的效力。第三点与第二点具有相通之处。非法进入者若为非法行为则效力如何?若为实质合法行为时效力又如何?同样以案例四为例,该案的争议焦点也可以概括为无证经营的严某所为售卖劣质家具行为的法律效力。第四,非法进入者进入竞争环境后合法主体资格的取得的效力。第四点与第三点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也就是说,在第三点之后,非法进入者虽然在进入市场时是违法的,但其之后又补充取得了法定资格,具备了法律主体要件。那么,问题的实质就是非法经营者转变为合法经营者这一法律事实对于其之前所为行为是否具有溯及力,有无溯及力则影响了先前行为的效力。

三、对经济法领域非法进入者问题的法律规制

(一)非法进入者问题产生的原因

了解市场主体选择“非法进入”的原因,更有助于“对症下药”地解决非法进入者问题。经济法领域的“非法”主要指未依法进行工商登记的无营业执照经营者。假设非法进入者都知道或应当知道从事经营活动应当进行工商登记,接下来分析其不愿进行工商登记而选择非法进入可能存在的原因。从经济分析的角度阐述,“非法进入”的成本就是行政处罚等代价,选择“非法进入”说明非法进入者认为正常的合法进入的成本更高,且非法进入的市场主体不愿支付这种成本。以下是合法进入可能产生的成本:第一,直接经济成本,如登记费用、季节性或及时性产业因进行登记而耗费的时间所可能造成的商业机会的丧失。第二,间接经济成本,如直接经济成本导致最终出售给消费者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较高而削弱了市场主体竞争力。第三,人为经济成本,由于进行了工商登记即被纳入管理体系,个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行政不作为甚至是“权力寻租”行为,可能导致合法经营者为了达到某种合法经营目的而被迫支付“租金”。

(二)妥协式规制

妥协式规制指的是在现有的法律体系内,通过法律解释等方法将法律适用于非法进入者,解决涉及非法进入者的市场监管、责任追究等规制方面的问题。妥协式规制是解决非法进入者问题的主要方法。安定性是法律彰显其权威的方式之一。法律在制定时通常经过了实际、充分的调查和合理、严谨、有预见性的论证。因此,一般来说制定出的法律本身是较为完善的。而问题经常出现在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因此,相较于创新式规则,器重法律解释方法的妥协式规制应当成为解决非法进入者问题的主要方法。为避免在规制时法律解释可能出现的恣意,针对类型化解释的类型化规制是必要的。1.关于合法经营者对非法进入其经营场所者的注意义务的规制在案例一中,法院判决施工措施不力的被告某开发公司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在案例三中,法院判决支持了原告王永胜要求未尽保证原告借记卡内存款安全义务的被告中行河西支行支付存款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这里的非法进入者是经营者以外的人,问题的实质是经营者的注意义务的程度。这一问题完全能够受到法律的调整,而不涉及能否纳入法律规制的问题。可供规制的法律条文主要有:第一,《侵权责任法》第37条关于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以及第91条关于施工人的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义务的规定。第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增的第18条第2款关于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以及新增的第29条关于经营者对其收集、使用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例如,现实中存在的行为人非法入侵网络内容提供商的服务器窃取用户个人信息的情形)。2.非法进入者在竞争环境中没有合法主体资格情况下的权利义务以下所要解释的主要问题是经济法律规范中的“经营者”是否包括非法进入的经营者。(1)义务在案例四中,法院认定无证经营的严某销售劣质家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说明法院认定非法进入者严某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上作为义务主体和责任承担主体的“经营者”。可以看出,法院将“经营者”解释为包括非法进入的经营者,主要是出于该法立法目的的考虑———“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案例四中法官的思路可以得到一个启示:若非法进入者所为经营行为导致其实际上违反了经济法律规范中关于“经营者”的义务,则应采用目的解释“通过探求制定法律文本的目的以及特定法律条文的立法目的,来阐释法律的含义”的方法,分析经济法律规范(法律)整体的目的以及具体法律条文的目的,将其纳入作为义务主体的“经营者”,进而使其成为作为责任承担主体的主体,承担违反义务的法定强制不利后果。从逻辑上讲,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和《反垄断法》第12条,法律只规定了其调整对象包括“经营者”或者直接规定了“经营者”的定义,并未指出经营者必须是依法登记的经营者,因此该“经营者”也可以是未依法登记的实际从事相关经营活动者,于是非法进入经营者可以纳入法律的规制。但若作如此扩大解释,则相当于承认了经济法律规范中的相关权利主体也包括了非法进入者(见下文分析)。由于逻辑解释不能避免这种谬误,在采妥协式规制方法的情况下,还是应当依立法目的解释具体条文。(2)权利虽然笔者暂未找到对非法进入者在竞争环境中权利作出判决的案例,但从法理上讲,非法进入市场的行为本身即是对市场原有公平竞争秩序的损害,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且站在立法目的的角度,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条的规定,该法致力于“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非法进入者不应当享有该市场中其他合法主体所享有的竞争法上的权利。正如德沃金在其《法律帝国》中提到的“埃尔默杀死祖父”案所确立的原则———任何人都不得从其错误行为中获得利益,非法进入者也不应因其非法进入行为获得利益,否则就违背了法公平正义的价值。但是,若从实质正义的角度权衡,如果对非法进入者的利益一概予以否定(尤其是在非法进入者为实质合法行为的场合),则有可能造成不公平的后果,例如前文所述他人对该非法进入者进行商品名称的仿冒的情形。此处的规制建议是:若市场主体非法进入后为实质合法的行为,并且之后补充取得了经营资格,则应当对其受侵害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权利予以保护(见第3点分析);若市场主体非法进入后虽为实质合法的行为但之后未取得经营资格,则没有必要给予保护。3.非法进入者进入竞争环境后而没有合法主体资格情况下所为行为的效力总体上,对非法进入者进入竞争环境后而没有合法主体资格情况下所为行为效力的评价应当坚持区分原则和客观行为主义原则。(1)区分实质合法的行为与违反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以及区分违反强制性规定的行为中的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行为和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行为根据笔者以“无证经营”、“无照经营”及其他类似词语为关键词检索到的信息,对于非法进入者,行政执法的现状基本上是依照《行政处罚法》等简单地予以罚款、没收、取缔等。但关于经济活动领域行为效力认定的趋势是———有效条款放宽解释,无效条款限缩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年5月13日实施)第14条的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这一解释将强制性规定区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和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合同未必无效。虽然这一解释针对的是合同这一法律行为,但是这一解释的精神对于合同外的其他法律行为同样适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2009年7月7日实施)第15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注意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之规定,注意区分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违反效力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无效;违反管理性强制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形认定其效力。”同时第16条规定,“如果强制性规定规制的是当事人‘市场准入’的资格而非某种类型的合同行为,或者规制的是某种合同的履行行为而非某类合同行为,人民法院对于此类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慎重把握,必要时应当征求相关立法部门的意见或者请示上级人民法院。”值得一提的是,关于“未经登记”的法律后果,笔者查找了以下关于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按实施时间效力顺序排列):《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未经核准登记的工商企业,一律不准筹建或者开业……”,已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已被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2005年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领取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2007年修正。从上表可以看出,从“一律不准”到“不得”再到“不得以公司名义”最后到“经依法登记……方可”,行政法规一直在减轻对“未经登记”不利后果设定,态度逐渐宽松。这一点也佐证了上文关于经济活动领域行为效力认定的趋势和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后果的论点。因此,有必要对此情形下的行为效力进行分类讨论:第一,非法进入者为实质合法但仅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所谓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是指法律和行政法规虽然强制要求应当履行某种义务,但是没有同时规定如果不履行该项义务则必然导致合同无效。结合以上法律解释及学说的精神,此处的规制建议是:承认其行为有效,但要求其办理补充登记。第二,非法进入者为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此处的规制建议是:认定其行为无效,且应承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的不利后果。(2)区分竞争环境的性质在区分上述行为的同时,也可以对非法进入的竞争环境(市场)进行区分。第一,自由经营的市场。若行为实质合法,则此种情形实际上是对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违反,规制建议同上述第一点。第二,禁止经营、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的市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1999年12月29日实施)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此种情形实际上是对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违反,规制建议同上述第二点。4.非法进入者进入竞争环境后合法主体资格取得的效力现行工商登记管理规定中的工商登记的效力都是向后发生的。但在非法进入者为实质合法但仅违反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行为时,规制建议中的“补充登记”实际上使登记具有了有限的溯及力,即非法进入者溯及地取得合法主体资格,其所为行为溯及地有效,“有限”是指仅对实质合法行为有效。一个类比。经营者进行工商登记,是为了取得从事经营活动的资格从而获得利润;电影著作权人向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登记,是为了获得转付的电影作品著作权使用费。国家版权局《电影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使用费转付办法》(2010年9月14日实施)第8条关于“最终转付”的规定,“(1)未按第六章规定登记的电影作品,如使用者合法使用并主动交纳使用费,该项使用费列入准备金。权利人两年内作补充登记的,在登记日后一个月内可获得最终转付;逾期两年不作登记的,该项使用费纳入版权保护基金。”因此,笔者想提出一个不成熟的观点———为非法进入者赋予此种情形下的补充登记以有限的溯及力,是合理且可行的。

(三)创新式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