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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失独家庭的帮扶方案

对失独家庭的帮扶方案

对失独家庭的帮扶方案范文第1篇

一、我市失独家庭的现状

1、基本情况。截至20**年3月,我市只有一个子女的育龄妇女数为628345人,其中小孩年龄在14周岁以下的育龄妇女数为437619人;现已确认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2184人,其中独生子女死亡的扶助对象1436人(因为我市目前还没有做过失独家庭情况的统计工作,所以这个数字仅指女方年满49周岁领取独生子女死亡特殊补贴的家庭成员数)。以走访调研的**县为例,49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家庭达74286户,占家庭总户数的15.5%,其中独生子女意外死亡**1人(女方年满49周岁),占独生子女家庭户数的1.76。目前出现的这群失独者大多出生在上世纪50-60年代,恰逢我国80年代独生子女政策严格执行的年代。随着独生子女家庭的增多,失独家庭的问题也越来越突出。

2、经济状况。丧子之痛让他们生活无望,也失去了创造生活的积极性。他们中大部分生活贫苦,有极个别甚至居无定所,借住在村里的公房(如仓库)或亲戚闲置的旧房。农村失独家庭的生活来源主要依赖于117-**5元/月的农村低保、235元/月的生育特别扶助金和家庭普遍较为微薄的劳动所得。城镇失独家庭的生活来源主要依赖于270-350元/月的城镇低保金、235元/月的生育特别扶助金和个人劳动所得。相对而言,农村失独家庭的经济更拮据,面临的生存挑战更严峻,对经济帮扶的需求更大。

3、精神状况。失独家庭成员因丧子打击失去了精神依靠和寄托,常常选择自我封闭,拒绝与社会接触,内心孤寂,处于社会的边缘化。这个群体的年龄大部分在50岁左右,女人的这个年龄基本上很难再生育,而男人再生育的机会相对大一些。因此,相对而言失独家庭中女性受到的伤害更大、更深。同时我们发现有原配偶陪伴的失独者的精神状况明显好过丧偶尤其是离婚失独者的精神状况,而再婚重组家庭的失独者精神状况相对又有所好转。相对而言城镇失独家庭的精神创伤更大,对精神帮扶的需求更迫切。

4、帮扶状况。我市从20**年起按照省里的政策给予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每人每月50元。20**年起我市执行国家出台的一项针对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每人每月100元。20**年起我市执行标准随国家标准提高,独生子女死亡家庭每人每月**5元。随着物价上涨,我市从20**年1月起对失独家庭的特别扶助金在国家标准上增至每人每月235元。部分县市区根据各自情况制定了扶助标准。如**区从20**年1月起对失独家庭的扶助金增至每人每月315元。**区从20**年1月起对失独家庭的扶助金增至每人每月300元。**区**乡在20**年6月设立失独家庭关怀基金,7户失独家庭每年领取3000元到5000元的帮扶基金。南岳区从20**年起在失独家庭父母生日、春节时分别送上生育关怀慰问金600元,对再生育家庭给予一次性生育关怀金500元。**区参照市级标准执行。**市从20**年起将农村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府代缴范围,由市财政按每人每年60元的标准从计划生育关怀资金中予以代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虽然我市在这方面作了一些努力,但依然不能解决因为失去唯一的孩子而造成的经济和生活上的困难。

二、我市失独家庭面临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1、主要问题

⑴经济收入偏低。据调查,一半以上的失独家庭收入达不到当地的平均水平。尤其是农村失独家庭没有任何稳定的经济收入来源,主要依赖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政府救助(城乡低保、五保供给)等方面来维持基本的生活。城镇失独家庭除部分领取退休金的有较为固定的经济收入外,其他失独家庭的经济状况跟农村失独家庭相似。独生子女因病去世的家庭经济困难问题更为突出,这些家庭在支付大量医药费后陷入经济困难,占到所有返贫家庭的50%以上。

⑵精神创伤极大。失独家庭的精神创伤主要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来源于内在创伤。在经历了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悲痛后,失独老人失去了精神依靠和寄托,心理变得脆弱和敏感,容易陷入精神抑郁,甚至导致更加严重的心理疾病。另一方面来源于外来创伤。一些人把失独者视为不祥之人,他们所给的东西也被视为不祥之物,这种来自社会的歧视和不公平对待无疑更刺痛了失独老人的心。因此,相对于物质帮扶而言,失独老人的精神慰藉更为迫在眉睫。

⑶养老就医极难。调查显示,失独家庭普遍存在患病率较高、生活资源缺乏、养老困难等特点。我不怕死,只怕老,只怕病。这是我们走访调研时听到的最多的一句话。如何养老就医是他们面临的最现实的问题。在传统的居家养老模式下,那些行动不便、生活不能自理、经济条件不好的失独家庭,尤其是这一类的农村失独家庭,养老就医更是个大难题。医疗开支让他们原本贫困的生活雪上加霜,他们还常常面临无人办理正常医疗住院手续和术后无人照料等问题。

2、产生的原因

⑴政策关怀不够。一是对失独家庭的政策保障落实不到位。如2001年底颁布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这里的必要的帮助只是原则性规定,对帮助的形式、金额、负责部门及年龄等均未作明确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又如20**年4月国务院公布的《国家人口发展**规划》明确提出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在养老保险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障工作,积极探索为独生子女父母、无子女和失独老人提供必要的养老服务补贴和老年护理补贴。这里的必要是哪种类型,补贴标准是什么,由哪个部门负责同样缺乏明确的规定。二是对失独家庭的救济帮扶政策存在漏洞。如现行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限定年满49周岁以上的失独父母才能获得特别扶助,但这样不少49周岁以下的失独父母距离获得特别扶助就有一段较长的真空期,在他们最感孤立无助时却享受不到政策的关怀。同时,随着现代生活节奏加快,环境污染等多种原因,大多数女性还不到45岁就已经无法实现再生育了。因此以年满49周岁为限与实际情况存在差距。三是各级财政投入不够。虽然自20**年1月起,我市失独家庭特别扶助金提高到每人每月235元,可相对日益增长的物价水平和失独家庭面临的实际困境而言,我市各级财政投入依然偏少,扶助标准依然偏低。

⑵社会关怀不够。目前,我市还没有建立针对失独家庭的专门养老服务机构,也没有关爱失独家庭的社会和民间组织。随着失独家庭在日常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康复、护理等方面需求的日益增长,公益服务事业和社会养老工作明显滞后。

⑶自我激励不够。主要体现在失独家庭无法走出丧子之痛的心灵创伤,丧失生活信心,无望开创新生活。失独家庭在生活中往往会面临诸多正常家庭无法想象的困难,据调查,7080%的失独父母存在精神创伤或心理障碍,近半数患有抑郁症。丧子之后,他们的精神极度敏感和脆弱,恐惧一切节日和聚会,极力躲避世俗人伦,常常处于压抑和自闭之中,无法积极地投入工作和生活,特别是城镇失独家庭。

三、关于解决我市失独家庭主要问题的建议

独生子女家庭,是我国计划生育政策的积极践行者,对降低人口出生率、抑制人口过快增长作出了重大贡献。失独家庭的出现是实行独生子女政策不可回避的社会问题,可以说是政策所迫、意外所致、生理所限。帮助失独家庭解决生活困难,化解心理障碍,既需要有国家政策法规的保障、政府的帮助,还需要全社会的关爱。为此,我们建议:

1、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一是完善生育政策法规。建议考虑放宽单独生两胎的政策,增强家庭的抗风险能力,减少失独家庭的发生机率。在生育政策法规的出台上,给予所有失独家庭相应的扶助,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失独家庭帮扶对象的年龄划分。建议政府出台关爱失独家庭的相关政策,明确享受对象、享受标准、负责部门、审批程序、资金筹集与发放管理等基本内容。二是建立健全对失独家庭的养老机制。根据大多数失独家庭养老的实际,建议政府加大养老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增强服务功能。根据我市财政收入状况和上一年度的物价上涨指数,提高失独家庭特别扶助金标准。由政府为失独家庭购买养老保险,以保险形式为失独家庭养老提供最重要的保障。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用足用活现有政策,建立相关社会资源向失独家庭适当倾斜的政策体系。人社和卫生部门参照五保、低保、残疾人标准,给予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失独家庭成员免费享受医保和养老保险待遇。民政部门参照三无和五保老人待遇,将年满55周岁的失独女性和年满60周岁的失独男性优先纳入五保供养、城乡低保救助范围,尤其是对患有疾病、无生活来源的失独对象,更要适当放宽年龄限制,通过采取分散与集中供养的方式解决他们的生活问题。卫生部门出台看病就医的特别扶助政策,定期为失独老人提供免费健康检查和亲情护理服务。三是定期失独家庭的权威数据。建议加强对失独家庭的信息统计工作,建立包括所有失独者在内的失独家庭数据库,定期面向社会公布权威统计数据,并及时更新,为政府解决这一问题提供科学依据。建议同时建立失独家庭健康档案。明确记录每个失独家庭成员的健康状况,与卫生医疗机构协调,根据每个人的病情有针对性地开展医疗服务。

对失独家庭的帮扶方案范文第2篇

新乡市高新区全方位开展人口计生宣传活动

最近,新乡市高新区人口计生委选定人流量较多的丰华路、道清路、振中路、成祥路四个街道打造人口生育文化宣传长廊,全方位、多层次地开展人口与计生宣传教育,把人口计生宣传活动推向深入。宣传一条街的成功创建,打造了高新区计生宣传又一亮点,进一步营造了浓厚的人口计生宣传氛围,在广大市民中引起强烈反响,掀起了高新区人口计生宣传的又一个新高潮。 (陈军歌)

三门峡产业集聚区慰问计生困难家庭

2月10日下午,三门峡产业集聚区计生办组织开展了“计生困难家庭”慰问走访活动,由禹王路街道办领导班子带队,在计生办工作人员的陪同下,对辖区内的计生困难家庭进行春节前走访慰问,了解他们的生产、生活、身体基本情况,同时向计生困难户们宣传国家现行计划生育政策、惠民政策等相关政策,并向困难家庭送上米、面、油等生活物资和慰问金。截至目前,慰问组共走访慰问计生失独家庭、困难家庭24户,向他们送去慰问金7200元和慰问品24份。(辛旭春)

中牟县规范计生档案管理

最近,中牟县人口计生委开始进行计生档案整理工作,为2015年计生工作全面展开奠定坚实基础。一是按照计生档案整理规范要求,分类别整理入档,并进行装订。二是对不完整、不齐全的档案进行记录,并及时进行补充后再归档。三是落实责任到人,统一标准、统一编制,分类摆放各村计生档案,确保计生档案有序、规范。 (白兰兰)

新密市开展慰问计生家庭困难户活动

春节期间,新密市人口计生委领导班子成员带领各科室人员奔赴18个乡(镇)街道办事处,对全市79户独生子女困难家庭户、失独家庭户、伤残家庭户、双女困难家庭户和流动人口计生家庭上门进行帮扶慰问。截至目前,共发放帮扶慰问金15800元、春联年画大礼包79套。 (冯玉霞 任梦莉)

漯河市源汇区开展流动人口计生关怀关爱活动

漯河市源汇区人口计生委开始充分利用春节期间流动人口返乡这一有利时机,积极开展流动人口计生关怀关爱活动。一是利用广播、墙报、标语、宣传画等形式,对流动人口进行计生政策、法规和生殖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二是开展流动人口清理清查工作。三是开展“扶贫助困送温暖”活动,全力帮助流动人口计生家庭解决生产、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轩瑾瑾 丁彩霞)

长垣县开展走访慰问送温暖活动

2月12日至13日,长垣县卫计委、计生协联合组织新春走访慰问送温暖活动。慰问对象包括计生困难家庭、受奖扶家庭和基层计生工作人员等,为他们送去食用油、面粉以及慰问金。县计生协副会长李卫红还特意来到南蒲办事处邵占村邵艳婷家,看望自立自强的好少年邵艳婷。 (冯利慧)

濮阳县流动人口享关爱

为了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关心、关爱流动人口的工作和生活,濮阳县人口计生委开展流动人口计生“关怀关爱”慰问活动。慰问活动中,濮阳县人口计生委工作人员亲切询问流动人口家庭的基本情况、生活中的困难,并向困难流动人口家庭送上面粉和食用油等慰问品。 (李瑞丽 赵玲)

对失独家庭的帮扶方案范文第3篇

唐世南老人口中的两位“新女儿”,一位是县妇女联合会主席袁霞,另一位是县卫计局局长饶芬。

唐世南一家原本很幸福,一场车祸夺走了唯一的儿子。晚年丧子的夫妻俩一直走不出阴影,生活度日如年。

了解到像唐世南这样失独家庭的情况后,县卫计局第一时间出台了《计划生育失独家庭医疗保障关爱服务》方案,对失独家庭M行及时救助和关爱,让失独老人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依。由县卫计局主导,县妇联、团县委等多部门积极参与,探索实施计生特殊家庭精准帮扶“3+1”模式,明确一名卫计领导干部、一名妇女干部、一名志愿者联系帮扶一户失独家庭,与他们“攀亲、认亲、结亲”,送1张医疗保障关爱卡,让失独家庭不因贫困或疾病再添新伤。

三名“子女”,不同身份,一种情怀。“新儿女”常到“父母”家中陪伴,每逢“父母”生日、家庭重大活动等,三名“子女”一起尽孝,让失独父母不再孤单,逐渐回归正常生活。

有了“新儿女”后,失独老人们不再像以前那样沉默寡言,他们开始走亲访友、结交新朋友,慢慢走出失独创伤。

“脱贫致富小康路上,不能让一户失独家庭落下。”饶芬说,让失独家庭安度晚年,就是要在物质生活上帮扶,精神上慰藉和关怀,让他们获得“新生”“重生”。

对失独家庭的帮扶方案范文第4篇

[关键词]河南乡村失独家庭;生存现状;救助机制;计划生育政策

[DOI]10.13939/ki.zgsc.2015.46.127

1 调查目标

自20世纪70年代中期我国开始全面推行计划生育政策到如今已经有30多个年头,在此期间我国的人口累积少生4亿多人,使中国“13亿人口日”和世界“70亿人口日”的到来时间分别推迟了4年和5年。为国家经济发展与降低资源消耗做出了历史性的贡献,但由于疾病、意外事故等种种原因,全国各地出现了一群特殊家庭,即“失独”家庭。就全国老龄办的《中国老龄事业发展报告(2013)》显示,2012年,中国至少有100万个“失独”家庭,200万位“失独”父母。而在这些家庭中,因缺乏完善的理疗卫生条件和养老保障,农村“失独”家庭的晚年更加令人担忧,但目前关于乡村“失独”家庭的生存状况既无相关的学术研究,又无准确具体的数据,无法准确把握乡村“失独”家庭的生存现状,因此本次针对河南地区四县十村“失独”家庭的生存现状进行调查,了解河南乡村“失独”家庭目前的生存现状,以及“失独”家庭生活中面临的问题,进一步分析计划生育及开放二胎政策对乡村“失独”家庭的影响,从而提出一些供政府参考的可行性建议。

2 调查样本的选择以及调查方案的确定

2.1 地域样本及选择原因

2.1.1 所选的样本地区具有一定覆盖面

本次的调查样本选择了河南省汝阳县、宜阳县、林州市、新郑市共4县10村作为地域样本进行调查。从地区分布情况而言,所选择的四个县,位于河南省不同的地理方位,洛阳市汝阳县、宜阳县位于河南省西部,林州市位于河南省北部,新郑市位于河南省中部,样本地区地域分布较广。从地域地形来而言,汝阳县地形复杂,主要地形为山地和丘陵,宜阳县地形为浅丘陵,林州市地形为山地,新郑市地形为平原,样本地区基本涵盖河南省基本地形。从人口数量而言,从选择的四个样本县中选择了人口数量较多的十个村庄展开调查,保证所选择的样本区域在当地有一定的覆盖面。

2.1.2 样本地区具有一定代表性

从经济发展水平而言,所选择的四个样本县,经济发展程度各不相同,洛阳市汝阳县为部级贫困县,经济发展水平低下;洛阳市宜阳县作为洛阳市“一中心五组团”的重要链条城市,经济发展水平一般;林州市作为河南省经济实力较强的县市之一,金融机构各项存款连续三十几年一直位居河南省各县(市)之首,经济发展水平较高;新郑市位于郑州半小时经济圈内,经济发展水平高。所选择的十个样本村,与其县级辖区内其他村经济发展程度持平,能够反映出当地其他区域的经济发展水平,因此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从经济结构而言,洛阳市汝阳县和宜阳县第二产业发展迅速,经济来源主要来自第一、二产业,经济结构比较单一;林州市第一、二产业发展更为迅猛,农田水利设施较其他县市更为完善,工业产品科技含量较高,旅游业也正在积极发展,经济结构较为完善;新郑市第一、二、三产业均衡发展,尤其是其农业机械化程度高,农产品多外销,经济结构完善。选择的样本地区包括了河南省各地区经济结构的主要状况,因此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2.2 对象样本及选择原因

本次调查对河南4县10村全部的“失独”家庭以及当地部分普通村民、村镇干部进行了实地访问,通过实地和网络两种途径向不同年龄段和不同职业的社会群体发放调查问卷。

本次调查对象的主要人群为样本地区内的全部“失独”家庭,因此明确“失独”家庭的定义是很有必要的。“失独”家庭是近年来出现在新闻报刊的词汇,普遍的定义为:“失独”家庭是指其独生子女因疾病、灾害、意外、自杀等原因死亡,从而永远失去独生子女的家庭,“失独”家庭中的父母年龄大多在40岁、50岁以上,且一般情况下,由于年龄或其他原因他们不能或不愿再生育、收养子女。通过对选择的4县10村全部“失独”家庭进行走访,可以充分了解乡村“失独”家庭具体的生存现状,掌握其在生活中面临的问题;对当地村民、村镇干部进行访问,能从侧面了解当地人对乡村“失独”家庭的看法,全面获取乡村“失独”家庭的相关信息。此外,还可以获得政府对乡村“失独”家庭的补助政策及其落实的情况;对包括农民、学生、教师、城镇职工、离退休人员在内的社会群体进行问卷调查,可以了解不同年龄阶段、不同职业的社会群体目前对乡村“失独”家庭的关注情况。

2.3 调查方案的确定

第一,对所选择的样本地区(河南省四县十村)进行走访,通过对“失独”家庭、当地村民、村镇干部的访问,掌握样本地区中“失独”家庭的生存现状,并向不同年龄阶段、不同职业类型的社会群体进行问卷调查。

第二,整理访谈笔录,回收并分析问卷。

第三,撰写调查报告。

3 乡村失独家庭存在的主要问题

3.1 经济状况困难

大部分失独家庭的收入较低,农村部分无养老金可领的老人,情况则更为严重。目前,农村失独家庭的收入主要依靠土地收入,将土地外包或租赁。健康的老人,有的则到镇上做临时工挣取一些生活费。身患疾病的失独家庭不仅要增加生活开支,收入来源也比较单一。同时,经济条件及物质基础的落后,也让他们不能及时获得失独扶助政策的相关信息,获得及时的帮助。无法到相关部门争取自己的权益,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

3.2 精神压力较大

独生子女的父母失去孩子之后,仿佛是生命中最强大的支柱轰然倒塌,生活一下失去了重心。平时疼都疼不完的孩子突然不在了,对失独父母的打击是巨大的。部分父母心情沮丧,郁郁寡欢,再也难以展现笑颜,甚至自我封闭,抑郁成疾。然而,又不愿到心理咨询机构治疗,不愿提起孩子的事情,落寞伤感。再者农村的生活方式比较单一,没有城市众多的娱乐活动排解心中的难过之情。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较为落后,大部分村民基本都闭门在家,有的村民选择用来安慰自己,孩子在另一个世界一切都好。

在随机调查中还发现,相当多的民众不知道什么叫作失独家庭,而习惯用“绝户”等概念。特别是在一些农村地区,“失独妈妈”甚至会被戴上“克子”、“克夫”的迷信帽子。失独家庭其实就是风险家庭,不能用迷信等有色眼镜去看待,他们更需要社会的关怀与了解。失独父母普遍介意别人的眼光,有的甚至怕周围人觉得丧失独子(或独女)是他们命中的报应,怕别人嘲笑自己香火已断,进而隔绝了与周围人的交往。

3.3 养老制度及社会保障薄弱

对失独家庭的政策支持还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政府出台的其他的扶持政策并未特别照顾到失独家庭。二是计生部门单独出台的政策覆盖面小,受益人数少。为弱势群体提供支持是政府的责任,政府部门要切实加强政策支持的力度。虽然现有政策也提出对于失独家庭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助,然而这一经济补助在通货膨胀率不断攀升的时代,对许多年老多病的暮年失独者而言不过是杯水车薪,失独家庭的养老困境仍然无从解决。另外,特别扶助金的申领程序很复杂,独生子女死亡证明是必不可少的证明之一,父母觉得很难接受用儿子的死亡证明去换补助。

特殊的身份让失独者边缘化,处境尴尬,陷入老无所依、老无所养的困境。农村地区老年人的养老问题也尤为严峻,虽然2014年2月两部委印发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但是农村地区所面临的养老境况依旧严峻。现在城镇失独者的情况是关注重点,农村失独者的情况受到的关注还不足,而他们的情况更为窘迫,养老院数量和质量都和城镇地区完全无法相比,收入来源不稳定等,这些都是在解决失独群体保障问题时依照情况的差异需要具体对待的。

3.4 社会支持不完善

失独家庭的社会支持体系尚未成熟,自组织行为和志愿者服务的农村失独家庭较少。失独父母的心理防线较高,如果没有村支部的介绍,志愿者难以获得失独家庭的信任。并且,农村年龄大的失独父母不熟悉网络,不能利用网络向社会求助。农村的失独家庭分布较为分散,乡村交通的不便利也为志愿者服务带来一定的困难。

农村的福利机构不完善。农村的养老院较少,失独父母不宜居住在普通的养老院,以免见到他人子女探望,而回忆起自己的丧子之痛。有些想要领养孩子的家庭,当地都可能没有孤儿院,不了解孤儿院的信息。即使想要领养孩子,也存在一定的困难。

失独家庭的亲朋好友对失独父母的关心缺少恰当的方式,一方面怕提起失去孩子这件事情令失独父母难过,另一方面又不知道该如何去关心失独父母。在失独父母自我封闭与消沉时,多处于观望和被动的态度。

3.5 法律法规不明确

从国家层面的法律看2001年年底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第27条明确规定“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但是“必要”的标准如何掌握,由哪些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如何实施,均缺乏详尽的规定和操作细则,如此太过笼统语焉不详的规定,既不具可操作性,也因弹性过大而缺少强制性,是否帮助以及怎样帮助失独者,全凭地方政府自觉。而现实是,很多地方政府有意或无意在此问题上选择了忽视,其最集中的体现是各省及各地政府在执行《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及各省具体的实施方案时的应付了事或者漠然视之。再如,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迎来首次修订,中国的养老问题再次提上国家议程。通观整部立法,其第五条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见其依然主张我国老年人应以家庭养老为主。然而对于家庭养老已经不可能的,且数目日渐庞

大的失独家庭,整部立法丝毫没有涉及,在失独家庭养老问题日渐凸显的当下,这样的立法回避或者忽视让人难免失望。

3.6 家庭结构失衡

中国人传统的观念中,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在计划生育时代,独生子女死亡就是无后,独生子女死亡意味着断子绝孙,血脉继嗣的中断,导致该家族中延续数代、几百年的传统系统被迫中断。

失独父母还存在离婚的现象。这表明失独家庭的平衡系统被打破之后,家庭结构极度脆弱,家庭稳定性极差。子女是父母夫妻关系的纽带,一旦子女不幸离去,家庭结构的稳定性受到影响,失独人员因子女死亡而引起心情不畅,情绪失控,悲观绝望,容易造成性格的改变,进而影响夫妻和家庭关系的和谐,甚至导致离婚或其他意外情况出现而引发家庭解体。

4 改善乡村失独家庭状况的建议

4.1 提高经济补偿标准,完善补助政策

提高失独家庭救助的救助标准,首先,各地财政部门应该结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逐步提高对失独家庭的救助补偿标准,保障其能达到当地绝大多数人群的生活水准,不能让他们因失去子女而陷入精神困境的同时也陷入物质生活的困境。其次,各地政府还应拨付相应的保障基金及从社会抚养费中提取专门资金,用以建立失独家庭关怀基金。这部分基金直接由当地的计生组织管理,保证在失独的第一时间,把关怀基金送至失独父母手里,并给予他们必需的帮助。在进行调查时,被调查的对象提出了发放扶助金年龄限制能否放宽的意见。建议实行全国统一特别扶助政策、统一发放扶助证件,不受地域限制。方便特别扶助人员异地领取特别扶助金,以利于“失独”家庭脱离旧日的生活空间到异地生活,减少精神上的刺激。

国家应建立独生子女人寿保险制度和意外风险公基金制度。用计划生育部门征收上来的超生罚款,作为失独基金和失独保险,来优先用于失独家庭。这不仅能帮助因尽计划生育义务而陷入生活困境的夫妇,而且也能体现出“取之于超生,用之于失独”社会扶养费使用的本质属性。

4.2 加强心理辅导,完善心理危机干预机制

失独家庭的精神创伤与需求具有其特殊性,正所谓哀莫大于心死,失子之痛给他们带来的打击是毁灭性的,因而全方位的精神慰藉和关怀是救助失独群体的重要内容。

4.2.1 加大对村计生干部关于心理援助的培训

村计生干部是直接面对失独家庭的基层干部,也是失独家庭的基层干部,也是失独家庭主要的倾诉对象。针对当前计生部门普遍缺乏科学的心理援助知识的现状,政府部门应联合心理咨询机构,利用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心理知识专业培训。

4.2.2 为心理咨询机构提供一定的资金和扶助政策

政府可以为专业的服务机构提供所需资金,建立一种契约关系,不由自己运作,专门针对失独者而设立,这样更容易让失独者缓解心理压力。目前社会上,大多数的心理辅导机构以赢利为目的,收费太高,大多数的失独家庭负担不起,且这些机构一般对失独家庭的情形了解不足,而且出发点不纯粹,失独家庭不愿相信私立的心理辅导机构。

4.3 完善养老及社会保障制度

由家庭养老向社会养老。推进城乡一体化,缩小城乡收入差距,加快推进“失独”、“空巢”家庭社会支持体系的城乡一体化。

4.3.1 建立专门的失独养老机构

设立专门的失独养老机构可以摒弃普通养老机构复杂的申请手续,避免了在普通养老院见到他人子女探望父母引起伤感。同时,居住在一起的都是有过相同丧子经历的人,感情上更容易产生共鸣。与城市不同,农村失独家庭的生活方式较为单一,村民们没有丰富多彩的娱乐方式,不了解网络的使用方法。在养老机构可以组织一些集体活动,如外出旅游、文艺晚会等,丰富晚年生活,分散丧子之痛的注意力。

4.3.2 社会组织救助

社会组织作为政府、市场之外的第三方力量,在帮助社会中的弱势群体方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社会组织有着本身独特的优势,专业化更强,服务内容和方式更加灵活。建立失独家庭的枢纽型社会组织,将针对失独家庭开展服务的社会组织整合成一个服务网络,以枢纽型社会组织作为中枢,协调不同社会组织的资源,为失独家庭提供及时的全方位的社会服务。同时,为了避免社会组织出现效率低下、滥用善款的问题,应该建立完善的责任机制和监督机制。

4.3.3 在家养老

一般来说,农村安土重迁的观念较为普遍。如果坚持在家养老,国家和政府应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给予基本生活保障费用和医疗保障费用,并由居住的村集体协助解决养老照顾问题,如可以由所在的村集体为他们提供生活、就医等基本生活服务照顾;村集体出面,建立“时间银行”,即组织志愿者或“义工”与他们“结对子”,为失独父母提供基本的养老服务,以争取到自己以后支取免费养老服务的资格。农村的村落与村落之间居住较为分散,为了利于照顾选择居家的失独者也可以打破一些界限,可以就近整合行政村或者自然村资源,实行便于管理的一些具体实行方式。

4.4 完善失独的相关制度及法律法规

作为一个新的社会问题,失独家庭的养老问题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而法律法规的缺失是制约当前我国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发展的关键因素。因而我们要进一步加快有关法制体系的建设,制定一系列专门针对失独家庭养老的法律条款,将相关的政策问题制度化、法制化。建议各级政府部门设立专门负责失独群体的组织,失独者遇到各种困惑都能及时给予帮助,而不是像现在这样求助无门。

4.5 规范政府部门管理制度,使失独家庭合理表达利益诉求

管理的混乱造成失独群体无法明确自己应该向某个部门表达自己的需求与意愿,出了问题也找不到责任部门,这样很不利于失独群体生活与权利保障政策与措施的实行。建立合理的表达机制与畅通的表达渠道也必不可少,近些年愈来愈严重的“越级上访”就是明显的例子,如果意见在基层就可以得到重视与解决,那么上访者绝不会越级去表达自己的诉求,以致对政府部门的正常工作秩序造成干扰。

4.6 完善领养政策,有助家庭结构重构

家庭新成员的到来会让失独家庭看到生命延续的希望,通过社会领养的方式,让失独家庭继续感受到天伦之乐的幸福。一方面可以转移失独家庭对丧子之痛的注意力,另一方面也可以丰富失独家庭的日常生活。根据失独家庭的经济状况、年龄、身体健康状况建立一定的评估体系,放宽失独家庭领养政策的限制。可以完善家庭结构的失衡压力,同时减轻政府养老的压力。

4.7 非政府支持

通过网络、媒体等渠道,呼吁全社会建立亲情关怀机制,为失独家庭营造一个充满关爱的社会环境。树立正确的是非观,尊重失独家庭,不谣传伤害失独家庭的言论,给予失独家庭力所能及的帮助。通过社会募捐等形式,为失独家庭筹集民间资金,提高失独家庭的生活质量,完善失独家庭的基础公共设施建设。

4.8 失独家庭的自我支持

首先要从亲情伦理上进行倡导,使失独者的亲人朋友意识到自己有责任和义务为失独者提供帮助和服务,并在全社会中宣传这种责任意识,扩大失独家庭的亲情支持网络。失独家庭也应尝试从丧子的阴影中走出来,找到生命中能够使自己有动力的事情。培养兴趣爱好,多和朋友交流,不要自我封闭。

5 结 论

失独家庭是指在独生子女家庭中,仅有的子女死亡后父母双方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在2012年的全国两会上,赵超提出“失独”家庭父母应由政府养老;在2013年全国两会上,李绍霞建议尽快完善“失独”家庭登记工作;在2014年全国“两会”上,卢鑫提出各级部门在制度建设方面应有所突破,专门针对“失独”群体设计扶助渠道。虽然,“失独”家庭在全国“两会”中屡次被提及,国家也颁布了两项政策保障“失独”家庭权益,但是乡村“失独”家庭的生存状况依旧堪忧。

乡村失独家庭困境的解决,不仅需要适当调整计划生育政策,加强有关农村失独家庭的法律和制度建设,完善农村养老社会保障制度和健全社会福利机构等条件下,也需要呼吁更多的人关注这一弱势群体,用行动和语言来温暖他们,帮助他们走出“失独”的阴影,重燃生活的信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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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龚敏健,牛艳军.南通市失独家庭的社会支持研究――以启东为例[J].江海纵横,2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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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蔡方华.“失独家庭”应得到社会双重关怀[N].中国社会报,2012-05-21(3).

对失独家庭的帮扶方案范文第5篇

(安徽工业大学 马克思学院,安徽 马鞍山 243002)

摘 要:上世纪我国实行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控制了人口规模,促进了人口再生产转型.然而独生子女家庭结构缺乏稳定性.一旦子女遭遇意外,很可能产生“失独群体”.失独群体在心理上面临那些困境?失独群体在人生态度上会产生怎样的变化?如何通过精神慰藉和心理疏导的方法促进失独群体人生态度的积极转变?本文通过对失独群体面临的现状和精神上面临的困境进行分析,提出对失独者“代孕”行为的法律保护,完善失独群体养老体系,建立失独群体心理干预救助机制,丰富失独群体的文艺生活,促进失独群体人生态度的积极转变.

关键词 :失独群体;心理疏导;人生态度

中图分类号:B84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60X(2015)04-0091-04

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由于我国人口的快速增长,导致了我国的人口与经济和其他的资源的矛盾越来越明显,于是我国从稳定社会等安全角度考虑出发号召并建立了计划生育政策.到现今计划生育政策已经实施了三四十年了,其有效的控制了我国人口过快的增长,并且为我国的社会、经济等各项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其所带来的一些不足也越来越明显,即独生子女的离世而产生的失去独生子女的父母(或者家庭).独生子女的离世不仅仅是个人生命的失去,他给独生子女的父母及整个家庭带来了毁灭性的打击,他让完整的家庭支离破碎,甚至是完全解体.因为孩子的离去让剩下的父母倍受伤痛,从而加重了父母的身体和精神上的痛苦,特别是精神上所受到的冲击是极大的.这样就给剩下的父母带来了一系列的生活上的问题和精神上的问题.

1 失独群体概念的界定及来源

目前国家没有对社会上产生的失独或者是失独群体作出具体的概念的定义.因此不同的研究者对比概念的界定也不一致,如柳志艳认为失独者是指家庭中独生子女因车祸、疾病、灾害等原因离世,其父母的年龄多在50周岁以上并且由于各种原因而不再有子女情况下称为失独.[1]孙静认为在1933年以后出生,年龄49岁以上且只生一个子女,但是子女现已亡的家庭称为失独家庭.[2]笔者认为无论是遵守政策成为独生子女家庭,还是自愿成为独生子女家庭,均因为独生子女的离世而造成父母(因为各种原因不再有孩子)而独自活在世上.

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导致了大量的独生子女家庭出现,然而这些家庭在中国的风险相当的高,一旦孩子离世就会造成失独家庭的产生.但是根据第六次人口普查现实我国独生子女家庭超过2.18亿,并且年龄处于15到30岁的死亡率在万分之四,而且独生子女家庭却因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教育发展,消费水平提高及放假的上涨等其他因素数量也在增加.同时计划生育政策目前为止依旧没有完全放开,二胎政策只是针对一部分人施行,这样就必然导致每年的独生子女家庭依旧会有很多.根据人口学专家易富贤研究显示,目前我国失独家庭正以7.5万每年的速度在增长,预计我国不久之后失独家庭数量将达到1000万以上.[3]增长的原因是我国社会上的各种风险在不断增加,如每年交通事故导致的死亡,食品安全事故导致的健康潜在危害,环境危害带来的潜在致病危害,毒品的危害,不健康的性行为危害,自然风险灾害风险及疾病的爆发等各种危害都风险增加原因.

2 失独群体的国内外研究

失独的出现并不是国内的特有的现象,国外也有因为子女的离世而成为失独者的,但是在国外这样的现象(或是量)相对其他的比较少.由于西欧政府的社会政策和教育方式的不同,子女在达到18周岁后一般就离开父母独立生活,从而导致父母在情感上对孩子的依赖降低,其父母更多的是依赖其所在社会支持网络.但是从中国的传统文化中的“四世同堂”、“子孙满堂”等这样的词汇中就可以清楚的看出,中国的父母在情感上对子孙的依赖性是远远超出对社会社会的依赖性.父母从孩子出生到婚后的孙子辈都一直在付出其深厚的情感,从而也导致了父母对孩子在情感上的过度依赖,一旦孩子离世,父母的情感世界就会瞬间坍塌,需要长时间的才能恢复到一定的程度.

国外对失独的研究相对较少,在20世纪初西方国家独生子女增长的现象使得西方学者开始关注独生子女问题,但是单独研究失独者(失独家庭)并没有发现.而在俄罗斯的这句话中也可以看出独生子女潜在危险:“第一个孩子是给上帝生的,第二个孩子是给国家生的,只有第三个孩子才是自己的”.Jennifer L. Buckle和Stephen J. Fleming[4]认为失去孩子的父母在精神上受到了严重的打击,应该从心理层面上对其进行疏导和引导,使其重新建立对生活的热情和希望,从而来实现自我的更高价值.Larry D. Stanley[5]在书中描述了其自身唯一孩子离世后活着的理由,从其描述中可以看出作者主要是回忆孩子活着时候的美丽画面,对孩子的记忆和情感成为其活着的理由.从这少量的资料中可以看出独生子女对于家庭确实存在着潜在的极大危险,心理上的救治是极为重要的治疗方法.

我国失独的产生是由于为了控制国家人口的增长实施的计划生育造成一部分独生子女家庭在孩子离世后产生的弊端.就目前而言,国内学者多数都是从失独群体(失独者或失独家庭)面临的经济困境、心理困境等和对这些困境建立怎样的帮扶机制展开研究,其主要研究方向多数是在经济上的问题和帮扶措施的建立.

吴敬东和王艺颖[6]对失独家庭的问题现状、原因和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进行了分析探究,其主要认为失独者的问题主要由经济造成的问题如生活问题和心理状况,而这些问题的产生主要由计划生育原因产生的独生子女家庭.对于经济带来的问题提出主要依靠政府来完善对社会福利制度,而对于心理问题提出志愿者心理救助.刘晓雪[7]研究指出失独群体的产生主要由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导致的独生子女家庭而遗留下来的弊端.失去孩子不仅给失独者心理带来打击和精神上带来负担,而且老来无依无靠的画面会随时让老人觉得无助和更加孤苦伶仃.对这些问题提出了要从完善帮扶失独群体养老的政策法规入手并对对失独群体进行经济补偿,同时还要加强老人的生活照顾和重视失独群体的精神养老问题.孙晓曼[8]研究指出失独群体面临着经济、养老、再生育的困难以及精神上的创伤问题.“失独”群体很明显属于“社会性弱势群体”,他们依靠自身的力量很难维持一般社会生活标准的生活,但是我国的“失独”群体权益保障的现状依旧不足,缺乏完善的政策和系统性的社会辅助.易怡[9]主要从不同的层次研究了独群体养老保险问题,指出失独群体的收入差异较大城镇可高达2万多元,而农村只有7千元不到;最高的可达到6万多,最少的只有7千不到,这就要求通过收入等级分类,针对不同层次的失独群体分类研究.另一个问题就是国家养老保障体系不完善,一是基本养老保险资金不足;二是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涉及的领域有限,事业单位和公务员排除在企业养老保险外养老保险外;三是个人养老保险可选择性过大,参与的人员较少.陈恩[10]认为失独者通过自己组织的形式可以使失独者在心理上得到较大安慰,让失独者能够更早的走出心理影音和客服失去独生子女的心理障碍.

从上述的研究中可以看出,对于失独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社会保障上面,对于失独者的心理创伤的研究很少,提供可寻的方法也相当的有限.

3 失独群体面临的困境

面对失独群体的真正的心理难题如何得到解决却没有任何实质性的政策被提出,对于政府层次上面就更没有任何具体的措施让失独群体可以在精神问题上得到有效的处理.失独群体(失独者)的精神问题可以归为以下两种:

3.1 失独群体的心理状态

生理需求、情感和归属需求是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中的三点,对于生理需求来说是最低的层次的要求,情感和归属感都是较高的层次的需求.对于年龄大的老人们来说情感需求特别强烈如2011年6月在《重庆商报》中报到出“两个儿子只寄钱不回家被告上法庭”案[11],2011年1月在《法制晚报》中报道“天津市68岁的徐大爷将儿子告上法庭”,徐大爷说:“我不需要赡养费,但我需要孩子的关心和问候.我见他一面跟见个大明星似的困难,想想就伤心”[12].从上述案例中可以推出,对于失独者们来说由于他们大多数也都是处于五六十岁的岁,情感需求和归属感需求同样会的变得特别的强烈.然而,使读者们却在此阶段失去了他们的子女,让他们的情感归属无处寄托,让他们的内心向往归属如无头的苍蝇毫无目的.陈恩将失独者的心理过程分为三个阶段:“应激期、过渡期和恢复期”,其表明失独者在应激期和过渡期期间心理都会特别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甚至会发生极端的现象[13].将失独者心理的恢复历程分为“否认期、痛苦承受期、恢复期”,其初期表现为极大的不相信眼前发生的事件,因为对心理打击太大而表现出对丧失孩子事件的否认[14].张蓦严等人将失独者的心理状态变化分为“回避期、哀痛期以及重生期”这三个阶段,其前期都是表现为极度的精神脆弱和敏感[15],刻意的避开亲戚好友,断开与外界的联系.

3.2 失独群体情感的归属

根据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注重的更多是对精神层面的追求,推崇自我实现和发展.人是属于情感动物,根据Bowlby的依附理论:“依附是一种主动、情深,且双向传达的亲密关系.一般而言,有情感依附对象的孩子会乐于与人互动.尤其当依附的主体是母亲时,个体除了藉此获得爱、安全与满足感外,也会以此安全堡垒,尝试向外扩展,建立更广泛的人际互动.由此观之,个体日后与他人建立亲密关系的能力,实受到幼年时期与重要他人(尤其是母亲)的依附质量所决定的”[16].从其所说的双向传达可以反向的推出孩子在情感依附父母(母亲多)的同时,父母也会在情感上去依附孩子,将自己的主要情感(中国)都寄托于孩子身上.在我国孩子是家庭的中心和动力来源的支柱.对于父母来说家庭中的孩子不仅是未来希望的寄托更是情感的重要寄托.当家庭中的唯一孩子离世后,对于父母来说失去的不仅是孩子,更多的是失去了对未来的希望和情感寄托的对象.从乔纳森H特纳所著的《人类情感》一书中得知人类的认知,行为以及社会组织的任何一个方面几乎都受到情感驱动[17].支柱坍塌就让整个家庭的也随之失活,原本对于每天都充满希望的失独者因为希望的消失而变的消极,自我变得封闭,对任何事情都是不闻不问的消极心理.在这种情况逐渐的也会排斥周围的人,排斥社会,从而进一步的加大了其情感的依托对象的缺失.根据研究表明86.2%的失独者社会交往对象仅限于家属,但是原先亲戚之间的嘘寒问暖、礼尚往来的也会因为亲戚担心会伤害到失独者而故意疏远,再加上中国的传统“趋福避祸”的认知,就会进一步加重亲戚之间的关系会变得微妙和冷淡[18,19],而根据穆光宗研究认为情感是老人的必要需求[20],这样对于失独者的情感寄托就起到了雪上加霜的效果,让失独者更加孤单和孤独.

3.3 法律法规在精神制度上的不完善

失独者们在失去唯一的独生子女后,其内心一般情况下就处于真空状态,没有任何可以寄托感情的对象.失独者们在处于刚刚失去孩子阶段时,心理受到极大的打击从而极度的悲伤,此时他们也不会去考虑其他的事情,但是进入下一个阶段虽然内心世界还不稳定,他们也会去考虑自己的情感寄托和生活物质来源问题.对于物质生活问题目前国家已经出台了一定的政策来提高失独者们的物质生活问题,虽然像住房、医疗问题还有待解决,但是相对精神层次上的问题已经好多了.虽然有关的法律法规中有关于精神扶助的条文,但是都只是提到,缺乏具体的实施方法.在《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中说道“由各级政府、非政府组织为其提供精神抚慰、经济救助和医学咨询指导等服务”[21],但是政府怎么做,非政府怎么做,非政府做这些事情政府对其有没有相关的政策奖励等均没有说道.而地方政府也只是在政策中一提而过,这给让失独者在精神上依旧得不到任何的帮助,依旧还是只停留在经济补助政策上.而对于2010年的全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只提到经济补助,对于精神上的扶助完全没有提到任何补助办法[22].因此,精神上的慰藉亟待需要帮助失独者们.

4 转变失独群体人生态度的路径研究

4.1 失独者“代孕”行为的法律保护

目前学术界对失独群体的研究大多集中在失独群体的社会保障,物质扶助方面的研究.国家也出台了相应的政策给失独家庭一定的物质补助,但这些研究都只是在物质层面给失独群体一些扶助,少量文章也涉及到了通过志愿者慰问,节假日拜访,失独群体抱团取暖来缓解失独群体精神上的创伤.对失独群体物质上的帮助固然重要,然而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失独群体精神上面临的困境.与物质补助相比,更好的解决办法是给与失独者以更多的选择权,即在从经济上保障其生活与养老的同时,让其拥有更宽泛的“生育权”.[23]对于失独者来说最大的精神慰藉应当是给他们留有后代.失独群体年龄大多集中在五十岁上下,他们已经到达了生育的高危年龄,或者说已经失去了生育的能力.从当前实际情况来看,失独群体是弱势群体,他们更需要通过法律来保护他们代孕的权利.代孕的合法化不仅有利于失独群体精神上的寄托,也有利于维护失独群体的继承权,从根本上缓解失去独生子女所带来的创伤,转变失独群体的人生态度.

4.2 建立失独群体心理干预救助机制

失独群体产生的原因之一是计生政策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国家已经实行了“放开二胎政策”和“单独二胎”政策.然而,国家有责任对失独群体进行物质上和精神上的帮助.政府可以为社区配备专门的失独群体心理咨询师,定期上门为失独群体进行专业的治疗,对他们进行心理干预,防止失独群体有过激的行为.心理干预既是社会温暖的体现,也标志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心理咨询师通过对症下药,循循善诱,帮助失独群体尽快走出心理阴影.科学与理性地在精神上关怀失独群体.

其次,社会关怀也是心理干预救助机制的有效补充,失独群体心理危机的产生与社会也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社会应正视并重视失独群体相关心理和精神问题,对失独群体精神上的缓解起到治本的作用.具体措施上,可以建立以群体组织、社会团体,以医疗单位、专业预防救援机构为保证的预警系统,从而提高对失独群体心理救助的干预度,保证救助的及时性、有效性.

再次,组织志愿者上门看望失独老人,帮他们做做家务事,陪他们看看电视,聊聊天,陪伴失独老人外出散步,缓解失独老人精神上的压力.

通过给社区配备专业心理咨询师,加强对失独群体的社会关怀,组织志愿者上门服务,缓解失独群体精神压力,从而转变失独群体消极的人生态度.

4.3 建立各自合法的宗教信仰

信仰是一种灵魂式的爱、关爱,是人类最基本的一种情绪.信仰的东西往往超脱于现实,所以神、已故的亲人等.在这里我们就可以看到国家、宗教是人们的信仰所发展的一种文化—国家文化、宗教文化;信仰最根本的就是以自身一样为根本的同类所产生的一种爱,通过人的情绪,大脑所激发的无限的渴望.因此,可以引导失独者慢慢的去接触合法宗教信仰,从而来代替内心的空洞,使失独群体在精神上有了寄托,促使失独群体有了积极的人生态度.

5 结论

“失独群体”产生原因之一是我国的相关政策的不完善而带来的负面影响,独生子女家庭为国家的经济发展,社会的资源分配做出了不可否认的巨大贡献,我们不能因为政策的不完善就把失独者们置之一旁与不顾.因此,我需要再次通过合理的政策法规来让他们的感觉到国家对它们关怀,让他们感觉到共产党没有忘记他们.通过对失独者“代孕”行为的法律保护,完善失独群体养老体系,建立失独群体心理干预救助机制,丰富失独群体的文艺生活,促进失独群体人生态度的积极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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