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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计划生育政策

当年计划生育政策

当年计划生育政策范文第1篇

文章编号:1000176X(2016)03006408

一、引言

公共政策制定者经常面临权衡取舍的难题。为了合理配置公共资源,决策者必须比较不同政策的成本和收益,全面掌握信息,做出正确决策。政策成本分析既涉及效率,又关乎公平。政策成本优化要求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产出,并实现成本的公平合理分配。那么,谁是政策的最终受益者?谁又是成本的最终承担者?这样的问题决策者均无法回避,但无论是成本收益分析,还是投入产出决策,研究者都要先估算政策实施的成本。

20世纪80年代,计划生育被定为基本国策,但关于人口政策的走向问题一直存有争论。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十八届五中全会又提出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这说明人口政策已经发生变化。因此,全面估算人口政策成本,不仅有利于全面评价既有的人口政策,也对未来财政收支结构的优化有重要意义。

为了落实计划生育政策,不仅国家财政投入大量资金,而且社会资金投入也相当可观。在社会总资源既定的条件下,计划生育投入对其他投入(如教育投入、医疗卫生投入等)是否存在挤出效应,收益能否覆盖成本等问题都亟待深入研究。本文基于中国人口结构大转变的背景,使用分项加总的方法,估算中国人口政策的直接成本,以期为政策评价提供基本数据支持。

二、文献综述

计划生育政策是中国一项独特的公共政策。中国学者对计划生育政策的研究与国外学者对生育决策研究有一定的差异。国外的研究主要从微观视角入手,分析生育成本和收益,其对分析中国居民的生育决策也有借鉴意义。Leibenstein和Notestein[1]提出了孩子成本―效益理论,将家庭养育孩子的成本分为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并指出随着社会的发展,孩子养育成本不断增加,但除享乐收益之外的其他收益持续下降。Becker[2]引入孩子净成本概念,指出如果养育孩子的净成本大于零,孩子为一般耐用品,则父母从孩子那里得到心理收益;如果净成本小于零,孩子为一般产品,则这可以带来产品的增值。Easterlin和Crimmins[3]提出生育需求供给理论,指出如果需求大于供给,则生育无需控制;如果供给大于需求,则生育控制政策就是必要的。

国内学者分析中国的人口政策多侧重于宏观视角,进而形成了不同的人口政策主张。第一种观点对计划生育政策持肯定态度。马寅初[4]主张,应在正确估计人口增长情况的基础上适当控制人口,他的主张后来成为中国计划生育政策的主要理论基础。彭??云[5]、张维庆[6]、杨魁孚等[7]均正面评价了中国人口政策,认为政策成效显著,有效促进了居民生活水平提升、人口素质提高和经济高速增长。关于人口现状,邬沧萍和谢楠[8]认为,中国人口规模依然庞大,将在一段时间内维持惯性增长态势,因而不应放开生育政策。翟振武[9]也持有相似观点。田雪原[10-11]指出,当前中国人口红利期并未结束,未来可能形成人口和劳动力“以质量换数量”的新红利机遇期。第二种观点主张,随着中国人口红利逐渐消失,人口政策应该逐步放开。蔡?P[12]认为,逐步放开二胎政策是一项没有既得利益集团反对,并且可以让最广大人民获益的改革领域。第三类观点较为激进,认为中国需即刻放开计划生育政策。郭志刚[13]、李建新[14]均指出,中国生育率过低将导致严重的少子化和过度老龄化,须即刻放开生育政策。旅美学者易富贤[15]也一直对人口控制政策持否定态度。宋健和范文婷[16]通过计算2000年和2010年全国和各省、市、自治区的人口再生产指标,得出人口再生产模式已呈现萎缩型的结论,支持了计划生育政策放开的观点。

国内也有从微观视角分析计划生育政策成本和收益的研究。在成本估算上,主要方法是加总不同的计划生育成本,但在具体明细加总上,不同学者采用了不同方法。董恒进和顾杏元[17]将计划生育的成本分为20项,加总得到计划生育总成本。另外,比较常见的是将计划生育投入分为国家财政拨款开支和社会开支[18],在此基础上,严军和李树茁[19]将计划生育成本从费用来源角度分为由地方财政拨款开支的计划生育费用、集体负担的计划生育费用和乡村负担的计划生育费用。杨魁孚等[7]则将计划生育投入分为国家财政投入、非国家财政投入和国际援助。

需要指出的是,本文侧重于分析计划生育的国内投入,而忽略国际援助,原因是此类国际援助主要来自联合国人口基金,来源相对单一且金额较少。1994年后,联合国人口基金将中国从重点受援国家调整为一般受援国家,调整了对中国援助资金的分配标准,援助资金减少[20]。另外,其他此类国际援助金额也较少,据盛朗和齐新杰[21]的计算,1998年中国接受此类国际援助的金额仅为20.40万元。

三、计划生育政策的直接成本估算

计划生育政策成本包含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前者是政府和社会对计划生育政策的直接货币投入;后者则反映计划生育政策改变社会人口结构并对整个经济社会发展产生的负面影响,包括对人口出生率、婚姻家庭、劳动教育、社会保障和人口迁移等的影响。虽然间接成本估算非常重要,但受篇幅和研究主题所限,本文只估算直接成本,间接成本估算有待另文研究。

(一)国家财政投入

国家财政投入指的是国家计划生育经费投入。2000年以前,计划生育经费同文化、文物、体育、档案、地震、海洋和通讯等事业费共同组成预算科目中的“文体广播事业费”类。2000年,“计划生育事业费”款下设9项科目,分别为:手术减免经费、避孕药具经费、基层计划生育专职干部经费、独生子女保健费、宣传经费、服务站经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费、干部训练费和其他计划生育事业费[22]。随后,财政部进一步细化计划生育经费,并将计划生育财政投入划分为16种,如表1所示。从表1中可以看出,国家计划生育投入中,占比最大的是行政运行费用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费用,2012年和2013年前者分别占19.82%和18.66%,后者分别占18.41%和19.22%。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费用以奖励的形式归还社会,形成非独生子女家庭对独生子女家庭的一种补贴。行政运行费用是政策的执行成本,占比如此高的政策执行成本,无疑需要决策者和研究者给予重点关注。

国家计划生育投入经费的变动情况,如表2所示。从表2中可以看出,国家财政计划生育投入逐年增加,1997―2013年,国家计划生育投入经费从43.64亿元增加到907.53亿元,增加了近20倍;同期,人均投入也从3.53元增加到66.69元,约占人均教育经费支出的4%。

(二)非财政投入

非财政投入指的是社会各界的计划生育经费投入。在计划生育政策实施初期,此项投入主要来自国家财政。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随着各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出台,计划外生育费成为计划生育投入的重要收入来源。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这部分收入甚至成为基层政府收入的主要来源。中国计划生育投入的第二个重要组成部分――非财政投入由此形成。本文参考杨魁孚等[7]的分类,将非财政投入分为计划生育统筹费、社会抚养费(原计划外生育费)和企业计划生育投入。

1.计划生育统筹费

本文估计“乡统筹,村提留”经费主要依据刘明光等以及张林秀等的研究结果。刘明光等[25]利用2005年在全国6省(吉林、河北、陕西、四川、江苏和福建)30个样本县、60个样本乡镇、116个村和1949名村民的调查数据,估计出2000年中国“乡统筹,村提留”人均负担水平为32.07元/人,2004年为4.76元/人(仅部分县存在)。张林秀等[26]利用中国科学院农业政策研究中心的农村经济社会调查数据,估计出2000年中国“乡统筹,村提留”人均负担水平为34元/人,2004年为0.30元/人,其中,人均“乡统筹,村提留”的34元中包含计划生育统筹费和地方企业捐赠等的其他项为4元/人。据此,本文假设计划生育统筹费占总“乡统筹,村提留”经费的10%,估计结果如表3所示。另外,税费改革后,中央逐步取消了“乡统筹,村提留”,2004年后的数据本文忽略不计。

从表3中可以看出,计划生育投入中的计划生育统筹款自1997年起逐年下降,从1997年的33.67亿元下降至2004年的1.51亿元。2005年起计划生育统筹费取消。

2.社会抚养费

1982年,为控制人口增长,国家计生委和财政部制定了《关于加强超生子女费管理的暂行规定》,对不符合政策生育的家庭征收超生子女费。1991年后,超生子女费改称计划外生育费。计划外生育费是对计划外生育者征收的补偿性资金,属于预算外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征收,上交县(市、区)计划生育委员会管理。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率水平的决定》,将计划外生育费改成社会抚养费,由“乡收县管,财政监督”、“专款专用”改为统一上缴国家财政,纳入财政预算。

估算社会抚养费需要确定两个数值:一是征收人数(按婴儿数量计);二是征收标准。征收人数的估计公式是:社会抚养费征收人数=当年出生总人数×(1-计生率)。

计生率即出生政策符合率。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社会抚养费的征收额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以及不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情况而定。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规定。按照康朝晖[27]的研究,除黑龙江和山西之外,

山西省的征收办法是,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夫妻双方上年总收入的20%征收社会抚养费,合计征收7年,其总额不得低于5000元。各省(区市)基本上是按上一年的城镇居民年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乘以计征倍数确定的,收入超过当地平均水平的,以实际收入为计征基数。关于计征倍数,非婚生育者一般在0.50―2倍之间,有配偶而与他人生育者则翻倍。夫妻违法生育一个子女的,计征倍数在基数的1―10倍之间;违法生育两个子女的,则在4―10倍之间。为了计算简便,本文从各省的人口数和计划生育符合率两方面考虑,假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为当年城镇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3倍。

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山东按照上一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的3―4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北京为3―10倍,河南为3倍,广东为3―6倍,四川为6―8倍,上海为3―6倍,陕西为3―6倍,浙江为2―4倍,安徽为5倍。本文取计征倍数为3,是按照违反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罚款的最低倍数计算的。本文未考虑未婚生育(计征倍数为0.50―2倍)和违反规定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情况(计征倍数更高)。按照已经公布的2009年浙江社会抚养费为8.94亿元,反推得到浙江计征倍数为1.92。本文估算了1997―2011年的社会抚养费,如表4所示。

3.企业计划生育投入

企业计划生育投入主要包括3大类:计划生育工作费用(包含目标考核奖励、宣传培训、办公管理、专干/兼职工资及福利)、育龄夫妇费用(晚婚晚育奖励、手术费、慰问费、孕妇营养费、孕检、妇检费和卫生用品费)和职工独生子女费(托幼费、保健费、医疗费和保险费等)[7]。

本文借鉴杨魁孚等[7]的计算方法估算企业计划生育投入,其先计算1997年的企业计划生育投入,再估计出企业计划生育投入占非财政投入总额为19.45%,并假设该比重保持不变,进而估算出之后年份的企业计划生育投入。该算法比较简便,但未考虑企业计划生育投入占非财政投入比重的变化。本文在此基础上进一步精确,不使用比重不变假定,而是逐年分别计算企业计划生育投入。具体方法如下:(1)根据《中国劳动统计年鉴》,得到各年度城镇单位女性就业人员总数。例如,1997年此两项城镇单位女性就业人员为5824.80万人。(2)假设未婚和未育龄人数占所有女性就业人员的20%,已婚占80%,从而计算出未婚和未育龄人数以及已婚人数。例如,1997年分别为1164.96万人和4659.84万人。(3)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常用数据手册》公布的各年度避孕措施的分布[28],分别计算出各年度采取各种避孕措施的人数。例如,1997年男性绝育的为456.20万人,女性绝育的为1821.07万人,采用宫内节育器的为2034.49万人,皮下移植的为20.50万人,口服及注射避孕药的为117.89万人,采用避孕套的为178.47万人,外用药的为19.57万人。(4)计算人流的女职工数。各种避孕方法都存在失败率,失败后实行人流。本文假设用药和避孕套的失败率为20%,宫内节育器的失败率为5%;在未婚和未育龄女性中,未婚占60%,未婚先孕且实行人工流产率为5%。例如,1997年实行人流的总人数为199.86万人。(5)根据《中国计划生育年鉴》,本文假设当年结扎人数占累计结扎人数4%,实行宫内节育器人数占累计实行宫内节育器人数的15%,实行皮下移植手术人数占累计人数5%。例如,1997年结扎人数为91.09万人,当年宫内节育器人数为305.17万人,实行皮下移植人数为1.03万人。(6)按照平均价格标准,结扎手术500元/例,宫内节育器200元/例,皮下移植500元/例,服药100元/人/年,避孕套100元/人/年,人流200元/例,从而算得企业为职工提供各种避孕措施的总费用。

从表6中可以看出,就单项而言,占中国计划生育总投入比重最大的是国家计划生育投入经费和社会抚养费。1997年,社会抚养费占中国计划生育总投入的50.82%,国家计划生育投入、计划生育统筹款和企业计划生育投入分别占18.98%、14.65%和15.54%。1997―2012年,国家计划生育投入占比不断上升,计划生育统筹款、社会抚养费和企业计划生育投入占比则逐年下降。到2012年,国家计划生育投入经费约占中国计划生育总投入的59.81%,社会抚养费约占37.06%。从绝对值来看,2012年中国计划生育总投入比1997年增加了1129.16亿元,增加了近5倍;其中,国家计划生育投入经费增加了769.21亿元,社会抚养费增加了386.76亿元,企业计划生育投入增加了6.86亿元,计划生育统筹款则从1997年的33.67亿元到被取消,减少了33.67亿元。

四、结 论

从财政投入和非财政投入的变化趋势来看,2002年之前,中国计划生育以非财政投入为主,其中主要是社会抚养费,占非财政投入比重均在60%以上。2002年之后,随着计划生育统筹款被取消,企业计划生育投入也逐步下降,非国家财政投入水平较为稳定,国家财政投入成为主要投入形式。在国家财政投入中,行政运行费用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费用是最主要的两种形式。

作为基本国策的计划生育政策投入,与教育、医疗卫生投入相比,意义重大。由于社会总资源有限,某一项公共支出投入的增加,势必会导致其他投入的减少。公共支出投入结构的比较有助于进一步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确定财政支出重点,在保证政策效果的同时,降低政策成本,提高资源利用效率。纵观1997―2012年计划生育投入、教育投入和医疗卫生投入的GDP占比可知,计划生育投入是教育投入的6%―12%,是医疗卫生投入的18%―43%。可见,中国教育投入和医疗卫生投入在不断增加,计划生育投入基本稳定。

综上所述,1997―2012年,中国计划生育总投入累计为8113.18亿元,其从1997年的229.87亿元增加到2012年的1359.03亿元,增加了近5倍,其中占比最大的是行政运行费用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费用。社会抚养费从1997年的116.83亿元增加到2012年的503.59亿元。企业计划生育投入比较稳定,基本维持在30多亿元。计划生育统筹款则从1997年的33.67亿元直至全部取消。与教育投入和医疗卫生投入相比,中国计划生育投入并不少。中国计划生育总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从1997年的2.49%下降到2001年的1.17%后,基本上维持在1%左右的稳定水平上。可见,1997―2001年中国计划生育总投入的下降是非财政投入下降所致,而且是由计划生育统筹款、社会抚养费和企业计划生育投入的同步下降引起的。这其中既有政策因素,例如,“乡统筹,村提留”经费逐步取消,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制度不完善等,又有人口结构转型因素,例如,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导致人口规模增速下降,企业计划生育投入下降的因素。

当年计划生育政策范文第2篇

我们,三位儒学者,在此一元更新之际,郑重呼吁全国各界、尤其是国务担当者,全面反思以节育、少生、少育为目的、且广泛实施强制的计划生育政策体系,并相机废除之。

《尚书》曰:“惟天地,万物父母;惟人,万物之灵”。天生万物以及人,天之呈现就是生,生生不息,故《周易・彖辞》曰:“天地之大德曰生”。

人法天,故而生养子女。有天地然后有男女,有男女然后有夫妇,有夫妇然后有父子,有父子然后有兄弟,有兄弟然后有朋友,有朋友然后有各种社会关系。文明因人们结成稳定的夫妻、并生养子女而成立、扩展、并延续。

因为生养,短暂的个体生命拉长为连绵不绝的生命之流,每人均为承上启下者,有限生命具有了无限的意义。因为生养子女,即便死后,生命也仍在儿女的祭祀中“如在”。

生养也造就了教化的最重要机制:家。透过生养子女,男女成熟为负责任、且知道慈爱的人;在父母、兄弟、姐妹、叔伯等复杂人伦组成的家庭中,人们懂得爱,知道责任,而成熟为公民。

可以说,中国文化的核心就是法天而重生、爱家。故几千年来,尽管经历一次又一次冲击,中国文明始终具有强韧生命力,中国且成长为人类有史以来最为庞大的政治与文明共同体。崇尚生育、重视家庭,因而人口众多,正是中国文明具有伟大生命力之最重要标志。

然而,计划生育政策严重破坏了这一文明传统。

二十世纪中期,由于医疗条件改善,幼儿死亡率迅速降低,人口增长率迅速升高。决策部门惊慌失措,在错误理论指导下,仓促出台计划生育政策,且演变为强制“一胎化”政策。

这一政策实施三十余年,导致诸多严重社会、经济问题,如人口性别比严重失衡,人口增长率陡然下降,老龄化迅速提升。对此,各方面专家已有大量研究,真理昭然。

令人震骇的是,计划生育政策制造了广泛而严重的劣政乃至暴政:基层执政者不顾育龄妇女尊严,随意进行强制检查,强制采取避孕措施;为降低生育率,强迫中止妇女怀孕,导致大龄胎儿、甚至孕妇死亡;为完成计划生育指标,还随意限制民众自由,毁坏或者没收农民财产。

完全可以说,过去二十多年来,计划生育政策是造成基层社会、尤其是农村干群紧张、社会秩序不稳的主要原因。

配合计划生育政策,有关部门对所谓超生家庭征收巨额“社会抚养费”。这种做法本身引发大量社会矛盾,这笔费用也成为计生部门随意支配的财政黑洞。

作为儒者,我们痛切地感受到,长期实施计划生育政策,尤其为此而强制堕胎、流产,以致不仁之风弥漫社会。何谓“仁”?仁的基本含义是,每个人都是人,自己是人,其他人也是人;因此,每个人应当把自己当成人,也把他人当成人。然而,在计划生育政策中,人成为可以任意计划的对象;在计划生育实施过程中,胎儿是可以随意处理的物品;在某些宣传计划生育的文艺作品中,生育成了恶事,这就是不仁:不把人当作人,而把人当作物来处理。

人而不仁,如法度何?为政而不仁,何来人心和善、社会和谐?今日人人痛心疾首的国民之戾气,与计划生育政策不无关系。当政府广泛使用强制中止怀孕、禁止生育,人所固有的恻隐怵惕之心也难免受到侵蚀。

让人忧惧的是,计划生育政策严重破坏家结构,挖空中国文化之社会根基。中国文化以家为根基,有子曰:“孝悌也者,其为仁之本与?”而今,大多数孩子是独生子女,而无以知晓何为“悌”。家庭结构过度缩小,导致家之教化功能丧失,无从传承中国文化。又,独生子女政策人为造成数以百万计失独老人,茕茕孤独,生活陷入困境。总之,因为计划生育政策,当今中国之家,濒临畸形而破碎,优良治理秩序也因此失去根基。

过去四十年,正是靠着源源不断的劳动力供应,中国经济有高速增长,中国文明有复兴之迹象。然而,计划生育政策已成为中国文明复兴道路上横亘着一道深不可测的悬崖:经济增长潜力陡然下挫,人心趋于狞厉,文化趋于枯萎,社会丧失活力。中国未兴而正先老,现在若不立刻废除计划生育政策体系,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必将严重受挫。

为此,我们呼吁全社会、尤其是国务担当者,深刻反思计划生育政策体系,并相机废除这一不仁、不当之国策:

――即将召开的全国人大和政协会议专题审议计划生育问题,考虑修订宪法,删除或根本修订宪法第二十五条:“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还国民以生育之自由;

――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特别调查委员会,全面检讨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三十多年来之利弊得失;

――国务院法制局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认真审核、清理《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与计划生育相关之法律、政策;

――国务院考虑调整“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国家卫生部”,各级计生部门彻底转型;

――国务院考虑废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取消社会抚养费;

――宣传部门、教育部门等认真清理与计划生育相关的各种不仁、不义、不良宣传品;

同时,我们也呼吁相关学者以良知研究人口问题:

――人口学、经济学、法学、政治学等领域学者能摆脱偏见、成见,回向人人固有之良知,公正客观地研究人口问题,准确地判断中国之人口形势;

――儒学、社会学、公共政策领域的学者,认真面对由于计划生育政策导致之人口结构、家庭结构、社会结构的严重畸形,提出紧急应对人口陡降之策,构想可确保人口恢复增长之制度。

我们注意到,国家正致力于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而生育文化、孝道文化、家文化是中国文化之根基。今日弘扬中国文化之急务,正是彻底废除计划生育政策体系,以重建国民有生之意。

我们认为,自由生育,乃国民之天赋自由。国家当还国民以生育自由,让文化发挥作用。我们相信,只要从制度层面上废除强制性计划生育政策,则伴随着中国文化的复兴,因计生政策导致的国人生育心理之扭曲,完全可得矫正;日益低迷之中国人口增长率,也完全可能恢复到世代更替所必需之最低水平。如此,则中华民族之伟大复兴可期。否则,历千载而光大之中华民族,在看似富裕、强大之时反而坠入无底深渊。

《诗》云:“千禄百福,子孙千亿”,子孙千亿,家、国乃有大福。国民有生之意,中国方有生之机。时至今日,继续坚持不当之计划生育政策,乃“敛怨以德”;废除计划生育政策,乃“顺乎天而应乎人”。

当年计划生育政策范文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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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计划生育政策范文第4篇

关键词:中国人口政策:计划生育;“全面二孩”

背景

人口是发展的基数,更是影响经济的因子。人口是一个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关键,所以人口政策是国家的根本政策之一。建国以来,党中央科学把握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站在中华民族长远发展的战略高度,适时调整人口政策,加快了中国人口转变的进程,成为中国经济持续高速稳定增长的重要力量,与改革开放这个基本国策一起,共同推动和促进了中国的和平崛起。一方面,减少了新生人口,使人口规模及未来的就业人口同步减少,相应地还减少了家庭、社会和国家对新生人口的投入,成为中国投资拉动经济增长的重要支撑;另一方面,极大地改变了中国人的科技观、素质观、教育观和消费观,使依靠人力资本促进积累、消费成为中国经济发张的重要因素成为可能。

1.建国以来中国人口政策变迁

党中央历来高度重视人口问题,每一届中国领导人都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实事求是地制定人口政策,以有力促进经济增长、社会进步和民生改善。从建国至今,中国人口政策整体呈现出由松到紧,又由紧到松的变化趋势,大致可分为以下6个阶段:

第一阶段(1949-1953年):大力宣传鼓励生育。建国初期,我国各个方面都是处于百废待兴的情况,所以人口是决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保障,伟大领袖曾经说过“中国人口众多是一件极大的好事”。所以当时全民大众的观念也如此,响应号召,多育子女。

第二阶段(1954-1959年):发现问题、酝酿政策。1953年人口普查显示,我国人口总数包涵台湾在内已经突破六个亿,大陆人口总数就接近六个亿。当时的国务院总理在普查3个月后的一次报告中忧虑地指出:“我们大致算了一下,我国人口大概每年平均要增加1千万,那么10年就是1万万。中国农民对生儿育女的事情是很高兴的,喜欢多生几个孩子。但是,这样一个增长率的供应问题,却是我们的一个大负担。”(注::《第一个五年建设计划的基本任务》。国家意识到人口众多会带来的问题和危机。

第三阶段(1960-1978年):计划生育兴起和开展。政府充分认识到人口过快增长给人民群众带来的影响,提出在农村实施计划生育,也就是节制生育,并且大力宣传晚婚晚育,设法控制人口急剧增长。在时期,政府对当时的生育政策一直没有改变。1973年特别提出了“晚(晚婚、晚育)、稀(生育间隔四年左右)、少(一个少了、三个多了、两个正好)”计划生育政策。

第四阶段(1978-1984年):计划生育政策起步和发展阶段。1980年9月25日中共中央发表《中共中央关于控制我国人口增长问题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为标志开始进一步收紧生育政策,将1970年代“最多两个”转变为严格控制生育第二个孩子和独生子女政策。

第五阶段(1984-1999年):计划生育调整完善。这个阶段主要是计划生育的新形势和新探索时期特别是针对农村人口,在农村适当放宽生育二胎的条件。在199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决定》中,政府强调了坚持计划生育的不动摇性,并且要继续宣传和贯彻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并且大力重视这一工作的开展,政府强调把我国的计划生育工作和经济发展看得一样重要。

第六阶段(2000至2013年):稳定生育率。2000年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表明,计划生育工作中心要到稳定生育水平上来,2007年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重申要继续稳定低生育水平。

第七阶段(2013年至今):开放二孩,从“单独二孩”到“全面二孩”。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启动实施“单独二孩”政策,即允许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

2.“全面二孩”政策解读

一定的社会条件是制定人口政策的前提与基础,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则依赖于合理的人口政策的推行。社会条件的变化要求人口政策适时进行调整。因此有必要考察中国人口政策与社会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关系,研究不断变化的社会条件,对人口政策适时进行调整,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社会可持续发展。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决定,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完善人口发展战略,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积极开展应对人口老龄化行动。这是党中央科学把握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站在中华民族长远发展的战略高度促进人口均衡发展的重大举措。

进人新世纪,我国人口发展呈现出重大转折性变化:人口总量增长势头明显减弱,劳动年龄人口开始减少,老龄化程度加深,家庭养老抚幼功能弱化。为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党中央及时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实行单独两孩政策的决策。在单独两孩政策平稳有序实施基础上,根据人口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形势、新变化,十八届五中全会进一步决定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全面实施两孩政策,有利于优化人口结构,增加劳动力供给,减缓人口老龄化压力;有利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有利于更好地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促进家庭幸福与社会和谐。具体来说,可从以下三个角度看:

人口影响。现阶段,全国符合全面两孩政策条件的夫妇约有9000f对。实施全面两孩政策,今后几年出生人口总量会有一定程度的增长,最高年份的出生人口预计超过2000万人,这是政策调整的预期效应。

经济影响。实施全面两孩政策,短期可以直接拉动对妇幼健康、婴幼用品、托幼服务、教育等领域的消费。长期看,到2050年,15-59岁劳动年龄人口将增加3000万左右,有利于稳定经济增长预期。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后,将带来公共服务需求的增长,医疗卫生、儿童照料、教育等方面会面临一定的压力。通过加大投入、盘活存量、优化配置,是完全可以应对的。

资源环境。中国在制定资源环境中长期战略规划目标时,已经为生育政策调整完善预留了空间。据有关部门测算,我国的能源、粮食等供给都在可承受范围之内。实施全面两孩政策对资源环境压力略有增加,但不会影响国家既定资源环境战略目标的实现。

当年计划生育政策范文第5篇

关键词:生育权;人权;计划生育政策

中图分类号:F8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21-0122-02

一、公民生育权概述

随着社会经济结构变迁、技术的进步、生产效率的提高以及农耕文明向工业文明的整体推进,劳动力由体力型逐步发展为智力型、技术型。随着社会保障制度的改善,人们养儿防老的观念已经逐渐淡化,社会不再需要大量的人口,相反庞大的人口基数成为各种社会的沉重负担,这时生育的权利便不能随意地行使。

(一)生育权的提出、内涵

关于生育权的内容现有法律并未作出规定,有关生育权的国际公约在对生育权进行界定时也有所不同。生育权是一项颇受争议的人权,不同地域、不同文化中的社会对于生育权的认识也是不尽相同的。对生育权的确认之所以没有被达成共识主要在于:从人类早期的发展史来看,由于自然条件恶劣,个体生存能力极弱,必须依靠群体才能生存,人口越多,越能与自然和猛兽抗衡。所以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里,国家和社会几乎不存在对生育自由的侵犯问题,生育权自然在很长时间内也没有上升为需要极力主张的人权问题。直到20世纪六七十年代以后,随着社会经济结构的变迁,社会技术的进步,生产效率的提高,使生育权不再只是一项无人关注的自然权利概念,而成为一个法律概念,成为现实的人权保护的重要内容。

本文所指的生育权的内涵是对生育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从应然层面所涵盖的内容进行的界定。生育权的内涵在于对“生育”一词的理解。生与育有密切的关系,多数情况下是既生又育,但二者毕竟处于不同的阶段。因此本文中的生育权主要指的是“生”的阶段。它通常包括:“决定生育与不生育的自由;决定生育子女时间与数量的自由;对生育子女性别和选择生育方式的自由和决定生育质量的自由。”[1]

(二)对中西方生育权现状的分析

生育权观是指人们对生育权完整的、系统的看法的总和。从世界范围来看,现今主要存在两种主要生育权观:一是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的生育观,另一个是以中国为代表的部分发展中国家的生育观。

西方发达国家认为,人生来是自由平等的,生育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神圣不可侵犯。“一切政治组合的目的在于维护人的天赋和不可侵犯的权利” ,“生育完全是个人的事情,生育多少和时间间隔完全是个人或者家庭的权利,个人在生育行为方面的自由具有最高的价值,国家不应以法律、法规或者政策的形式加以干涉。”[2]

以中国为代表的部分发展中国家认为,生育权与其他人权一样是有条件的、社会的和相对的。个人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必须要承担对他人对社会相应的义务。各国由于社会经济条件,文化传统等方面的差异,应从自身发展出发,视具体情况而定。对于当前发展中国家而言,第一要务是发展。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只有经济发展起来,才能保障生育权的实现,人权也能得到不断促进和改善,从而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谐发展。

二、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

(一)计划生育政策概述

计划生育是指依据人口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求,实行人类自身生产的计划化。特别是1974年世界人口年以来,许多国家政府,其中包括一些人口增长过快的发展中国家,都主张控制人口增长,实行计划生育。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是在20世纪70年代以后全面推行的,1982年定为基本国策,2001年就成为国家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和制度措施等的主要意义是有效控制人口数量增长过快的情况,以防人口过快增长影响国家经济的发展,破坏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及环境、资源的不足而引发的矛盾。现今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所以对人口和生育政策的制定,势在必行。

(二)生育权与计划生育政策的法理分析

“生育权”作为一种“人权”,从整个发展过程来看,具有以下功能:一是维护生存权的手段;二是作为向父母提供其他服务的来源;三是出于保护种族或者使遗传特征永存的一种天性或者愿望;四是无意识的产生。1994年联合国安理会在决定召开国际人口和发展大会时强调:“所有国家有制定、采用和实施有关人口政策方面的国家。这些人口政策应当考虑到这些国家的文化、价值和传统以及它们的社会、经济、政治条件,并且应该与人权标准以及个人、夫妻和家庭的义务相符合。”[3]

因而我们不难发现,从国家人口政策来看,符合人权要求的人口政策应是与自己国家国情相适应,并且能够确实保障公民的生育权;从公民自身角度来看,其生育权的享有是自由而负责的,不能强调任何一个极端,而应该是两者的平衡,即公民既充分享有生育的自由,又必须承担因生育而对国家和社会所承担的义务。

在中国,作为“公民权”的“生育权”采取的政策是“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人口与计划生育》,第十七条)可见,中国既保护公民的生育权又对公民的生育行为实行有计划的规制。这项政策既满足了社会或者民族生存权的要求,又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推进家庭幸福,民族繁荣和社会的进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一条)。总之,计划生育政策作为中国的基本国策,是在坚持保障公民应有的“生育权”这一应然权利的基础上推行的符合国家,民族全人类利益的科学政策。

三、中国计划生育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一)中国计划生育政策的现状及问题

近几十年,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几乎每年都对保护状况进行批评,对中国计划生育权政策的推出提出抗议。我们并不否认他们做法的别有用心,但我们也不能断然就此而否认保护,一味地认为生育权状况存在很大问题,那是本末倒置的。

不可否认的是,中国在实施计划生育政策的很长一段时间里,由于人口的巨大压力和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使计划生育成为一个很大的难题。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达到控制人口的目标不择手段,在行政过程中做法粗暴,而不服从该政策的公民几乎不能获得任何法律救济。这些极端的措施和状况严重侵犯了公民的生育权以及人身权、财产权等其他相关权利,而且也违背了中国实行计划生育的初衷,损害了中国计划生育政策在国际上形象。面对现实,中国应该必须比任何国家更重视、更强调对生育权乃至人权的保护。

(二)改进和完善计划生育工作的建议

首先,要坚持继续稳定低生育水平,保持现行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继续关注人口大省、人口再生产类型转变较晚省和流动人口大省,重点加强对人口计生工作基础薄弱、政策落实难度大的地区的指导和督查。加强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强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管理,促进长效措施为主的避孕方法知情选择,有效减少非意愿妊娠。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逐步扩大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少生快富”工程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政策的覆盖面,提高奖励标准。进一步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加大对计划生育困难家庭的保障力度,提高保障水平。加强解决对节育手术并发症患者的扶助,建立健全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制度。推进新农保制度与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衔接。推动扶贫开发、农业开发、教育、劳动力培训、危房改造等政策向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倾斜。加大对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计划生育家庭的扶持力度。

其次,进一步提高出生人口质量,完善计划生育政策及其配套法规,使计划生育工作真正形成“全国一盘棋”的格局,并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完善。重视对公民权利的弘扬和宣传。全面宣传计划生育的重要性和公民应承担的义务。全面开展健康促进、优生咨询、高危人群指导、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等工作,促进出生缺陷一级预防深入开展。免费开展妇女孕期保健服务、产后访视服务,对孕产妇进行一般身体检查及孕期营养、心理等健康指导。开展儿童保健服务,为婴幼儿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开展新生儿访视及儿童保健系统管理,进行体格检查和生长发育监测及评价,开展心理行为发育、母乳喂养、辅食添加、意外伤害预防、常见疾病防治等健康指导。开展优生优育管理和技术培训,改善服务机构服务条件,从而提高优生优育服务能力。

最后,要始终贯彻以人为本、依法行政的思想,改善中国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的状况,提升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和品格。自计划生育政策颁布以来相当长的时期内,少数个别计划生育的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态度不够严肃端正,在行政过程中有法不依,弄虚作假,乱收费,乱罚款,不按法律程序办事,工作中遇到困难,不去用法律手段解决争议和冲突,致使违法侵权的行为时有发生。这些行为的存在,损害了政府形象,不利于党群关系的和谐发展,影响了计划生育政策的正常推行,同时也给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人权保护带来了一定的消极影响。针对上述现象,需要相关部门进行规范惩治,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

评价一项政策、一种方案好坏的标准不在于它是否适合于某种模式,而在于它是否适应人类的生存与发展。解决人口问题必须充分考虑各国人口问题存在的程度与形式,以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文化习俗与价值观念的差别,根据各自的情况确定不同的计划生育方案。中国是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国家,应当拿出大国的态度对自身推行的人口政策负责。充分尊重所有人的权利和自由是国际人权法的基本要求。但人权也应服从依法治国的原则,在享受人权自由的同时是以承担责任为前提。人权不能用来为不负责任的个人行为辩护。国家干预个人生育行为,应当注意适度,并且随着人口压力的减轻,放松对公民生育权的限制,扩大公民在生育方面选择的自由,从而真正达到对人权保护方面的完善,进而做到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优质服务。通过依法行政改进管理,通过科学管理加强服务,通过优质服务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需求。加快建立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促进人口、资源、环境协调发展,使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真正成为造福于人民的事业。

参考文献:

[1] 于学江.生育权的研究[D].北京:中国海洋大学出版社,200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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