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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林地树木补偿标准

占用林地树木补偿标准

占用林地树木补偿标准范文第1篇

一、本市郊县(区)范围内各种林地不得任意征用、占用、借用,禁止毁绿建房。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确需征用、占用林地的,须经市农林局审核同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交纳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森林植被恢复费和劳动力安置补助费后,方能办理划拨用地手续。其他建设一般不得征用、占用林地。

二、凡申请征用、占用林地的单位,应提供下列文件:

(一)征用、占用林地申请书;

(二)县(区)级以上计划主管部门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批准的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其他批准文件;

(三)被征用、占用林地平面图和林木等地面附着物调查清册。

需伐除和挖去树木的,还应由原林地、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单位提交采伐林木申请书。

三、征用、占用林地补偿费,按如下标准缴纳:

(一)林木补偿费

1、防护林:以造林、培育(肥培管理、病虫防治、护林防火等,下同)全过程的投入加林木增值或按被征用、占用时林地上的林木实际价值计算。暂定造林当年每亩为1000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500~800元计算。

2、用材林:同防护林。

3、经济林(果园、桑园,下同)、竹林:以造林、培育全过程的投入加增值或按被征用、占用前三年平均亩产值三至五倍计算。暂定投产前每亩按1500~5000元计算,投产后每亩按5000~30000元计算。

4、特种用途林(包括国防林、实验林、母树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名胜古迹林、纪念林、自然保护区林和珍贵树种林,下同):以防护林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三倍计算或以被征用、占用时的实际价值计算。暂定造林当年每亩 2000~3000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1000~2400元计算。

5、苗木:以征用、占用当年或前三年平均亩产值计算。暂定一般用材树苗一年生苗木每亩1500~2000元,二年生苗木每亩2500~3000元,三年生以上苗木每亩3500~6000元;珍贵常绿树苗以一般用材树苗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五倍计算或双方面议。

6、“四旁”林木:按植树、培育全过程的投入加增值计算。暂定一般用材树植树当年每株5元,以后每增加一年增加3~5元计算;珍贵常绿树以一般用材树的林木补偿费二至五倍计算或双方面议。

林地上林木、苗木以外的青苗附着物、建筑设施等,按有关规定另行计算。

(二)森木植被恢复费

暂定每亩30000元,免交垦复基金。征用、占用林地单位在被征用、占用林地邻近补足林地的,不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三)林地补偿费

按照本市征用、占用菜地的标准和规定办理。

(四)劳动力安置补助费

参照《上海市住宅建设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口安置办法》(市政府第62号令)的规定执行。

四、征用、占用林地砍伐或起出的林木、苗木,归原林木、苗木权属单位或经营者。起出的林木或苗木能移地培育的,应移地培育后重新用于造林绿化。

五、林木、林地补偿费应实行“谁所有(使用),谁收取”的原则。收取的林木、林地补偿费,除原属于个人的林木或附着物、青苗应获得的补偿付给个人外,统一交由享有原林地、林木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单位。林木、林地补偿费用于重新造林营林,恢复森林植被和发展林业生产,不得挪作他用。

六、森林植被恢复费由市农林局收取,并开具由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按照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对森林植被恢复费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将此款专门用于森林植被的恢复和管护,以确保新林地建设面积与被征用、占用林地面积基本平衡或新林地建设面积略有增加。

七、经批准征用、占用林地的划拨,必须由市或所在县(区)林业主管部门派员监督。

八、未经市农林局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批准征用、占用林地。对违反本办法征用、占用林地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占用林地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九、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农林局按各自职责范围负责解释,由市农林局负责实施。

占用林地树木补偿标准范文第2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城规划区、建制镇规划区内园林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城市园林绿化建设,逐年增加对园林绿化的投资,并按照标准拨付城市绿化管理、养护费用。

第四条各单位应加强单位内部的园林绿化建设,鼓励创建花园式单位、庭院。

第五条新建、扩建、改建城市工程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率,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按规划设计规范标准新建的居住区、居住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不符合规划设计规范标准的,地处城区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地处郊区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二)旧居信区、居住小区的改建,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但改建前绿地率已达到百分之三十的,改建时不得低于原有标准。(三)新建区道路的主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五;旧城改造区扩建道路的主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五、次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十。(四)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项目等,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经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生产有害气体及有害污染的新建企业,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六)学校、医疗休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部队等单位,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有独立庭院的夜大学、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大学等成人高等院校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进行高等教育的学校以及走读制的高等院校,地处城区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地处郊区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七)除市政府确定的危房改造区、一般配套建设的小型公共建筑设施的绿地,由市规划局会同市园林绿化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外,其他建设工程的绿地比率,地处城区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地处郊区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第六条符合规划设计规范标准的居住区、居住小区的公共绿地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新建居住区,人均不得低于一点五平方米,居住小区人均不得低于一平方米。(二)旧居住区、居住小区改建,人均一般不得低于一平方米;但改建前居住区人均已达到一点五平方米的改建时不得低于原有标准。配套建设的商业、服务业等公共设施的绿地面积,与居住区、居住小区统一计算;非配套建设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建设工程设计的绿地面积,按下列规定计算:(一)成片绿化的项目,按其设计的实际范围计算,但非园林设施的占地除外;(二)庭院绿化项目,按其设计中可用于绿化的实际用地计算,但距建筑外墙一点五米和道路边线一米以内的占地除外;(三)两个以上单位共有的绿化项目,按各自的建筑面积比例分别计算;(四)道路的绿化项目,按其设计中的绿化设计面积计算;(五)乔木株行距在六乘六米以下的,计算为绿地面积。

第八条建设工程的绿地比率或公共绿地的面积,因特殊情况达不到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标准的,应经建筑工程审批机关的同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缴纳少建绿地补偿费后,方可持批准文件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项目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可行性论证后,持下列材料报有关部门审批;(一)上级主管部门审定的规划设计条件;(二)反映周围环境的规划位置图;(三)1:1000的建设工程总平面图;(四)1:500的景区建设设计图(包括建筑小品、道路、构筑物及各种设施和平面、立面的设计图);(五)1:200的绿化种植设计图;(六)园林建筑设计图(包括1:1000的总平面图,1:100的平面、立体、剖面图,1:50的特殊位置图)。(七)技术经济指标,包括:1、用地总面积(公顷)及不同功能用地的分类和百分比;2、建筑总面积(平方米)及不同使用性质的分类和百分比,层数、建筑基底面积;3、绿化苗木明细表;4、建筑工程项目的概算;(八)规划设计说明书。

第十条市内区、开发区的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按下列程序报批;(一)新建市级公园,风景林地,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和大型旅游、体育及文化娱乐场所的附属绿化工程,经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审核、市规划局同意后,按有关规定报批;(二)园林绿地内的建筑工程,经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审核后,由市规划局审批;(三)列入城市园林绿化投资计划的公共绿地(含区属和居住区、居住小区的公园)、城市道路绿化、沿主干道或重点地区的大型工程的附属绿地,必须有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参加审批;(四)新建、改建居住区、居住小区、城市联片改建区、城市重要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时,必须有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参加审查;(五)其他园林绿化项目,由所在区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单位附属绿地规划设计方案,由该单位负责,单位可以在规定绿地面积内,决定绿化布局。县(市)、矿区的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报所在地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缴纳少数绿地补偿费,按下列公式计算少建绿地面积;新建工程少建绿地面积=建设用地总面积X规定绿地比率-设计绿地面积已建工程少建绿地面积=建设用地总面积X规定绿地比率一实有绿地面积。

第十二条除单位附属绿地的设计、施工外的其他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具有相应园林绿化设计、施工资格的单位进行工程规划设计和施工。

第十三条设计方案一经审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照实施,不得随意改变。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应按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引进外省的花草树林品种,应报植物检疫部门检疫。

第十四条严禁伐移树木或占用园林绿地。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因城市建设或其他特殊需要伐移树木或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按以下程序办理审批手续;(一)申请单位应填写伐移树木、临时占用绿地的申请表,持绿化平面图、基建工程开工审批表和其它文件资料,向所在地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报;(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在按到伐移树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按规定权限审批或上报;(三)经批准的,应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并核发伐称树木、临时占用绿地的《许可证》。《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三个月,过期应重新申报办理。

第十五条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适时对树木进行修剪,在管线下新栽树木应选择合适的树种,避免因树木正常生长影响城市管线安全。树木结管线安全构成妨碍时,管线管理部门可以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及时组织修剪。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可组织有关管线管理部门,每年对管线与树木交叉地段进行巡视,商定修剪树木方案,并有计划地组织修剪。修剪方案应明确修剪时限。

第十六条经批准砍伐城市树木和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应按照下列规定缴纳有关费用:(一)临时占用园林绿地的,不论其所有权归属,均须按管辖范围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临时占用费;(二)砍伐树木的,按标准向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缴纳补栽保证金,并提出计划,补栽砍伐数量三倍的树木,补栽树木成活后经检查验收合格退回保证金。损毁植物和绿化设施的,按市物价局规定的标准,向具有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缴纳植物和绿化设施补偿费。

第十七条树木和其他植物及绿化设施所有权的确认,可按《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临街绿地实行了临街单位包投资、包栽植、包管护绿化责任制的,所有权归责任单位。

第十八条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部门规定的票据;所收费用统一上缴同级财政,列入城市园林绿化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具体使用计划,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第十九条对违反《条例》及本办法应当给予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贪污委托的组织在其委托范围内,按照本办法实施。实施行政处罚,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单位或居住区、居住小区现有绿地低于规定标准,尚有空地要以绿化而不按照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通知要求进行绿化,闲置两年以上的,对责任单位处以每平方米二十元至三十元的罚款,并责令其限期绿化。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绿地比率因特殊情况达不到规定标准又拒不缴纳少建绿地补偿费的,处以应缴款额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罚款,并责令其限期补缴。

第二十二条委托无相应有效资质证书的设计或施工单位设计绿化工程方案或施工的,处以该工程设计费或承包价款总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三条城市工程建设项目交付使用后一个半月内,未拆除绿化用地范围内的临时设施或未按要求清理建筑垃圾的,对建设单位处以所占绿化用地每平方米五元的罚款,并责令其限期完成。

第二十四条在主体工程竣工后的第二个绿化季节内,建设单位未完成园林绿化建设的,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未完成绿化建设面积应投资额二倍的罚款,并责令其限期完成,或者按实需费用的一至二倍征收绿化延误费,并代为绿化。

占用林地树木补偿标准范文第3篇

兰考县境内现有连霍、日南两条高速公路,总里程49.5公里。经实际测量,绿化总里程为46.2公里,其中日南高速公路绿化总里程为38.6公里,共涉及三义寨乡、城关乡、坝头乡、爪营乡、谷营乡、固阳镇、孟寨乡等七个乡镇;连霍高速公路总里程7.6公路,涉及城关乡、三义寨乡2个乡。

1 绿化现状

近年来,我县多次组织开展高速廊道绿化建设。2003年,通过退耕还林工程,对连霍高速公路两侧进行了绿化,每侧占地22米,栽植杨树10行,株行距3*2米。本次绿化成保率达90%以上,绿化效果好,2012年连霍高速公路拓宽,对两侧退耕还林地进行了变更,树木进行了采伐。

2007年,日南高速公路通车,2008年我县组织对日南高速公路进行绿化,以各乡镇为绿化主体,按照常规造林模式,每侧栽植10行,成保率极低。2013年至2014年,按照省市生态廊道建设要求,我县组织开展了高速廊道绿化提升工程建设,在高速隔离带外侧,每侧栽植10行树木,株行距3×2米,绿化带宽度22米,其中靠近隔离带栽植2行常绿树,县政府承诺每亩地出资1000元作为占地补偿,连补3年;省林业厅2行常绿树每亩补助3000元,外侧8行每亩补助500元。从目前的效果看,成保率很低,绿化失败。

2 问题分析

我县在以往的高速公路廊道绿化中有成功也有失败,分析原因主要是:

2003年连霍高速绿化成功的原因主要有:

一是木材价格较高,粮食价格较低,群众造林有积极性。当时杨树原木价格每方1000元以上,现在700元左右;小麦价格每斤0.7元左右,现在每斤1.2元以上。

二是退耕还林有补贴,每亩补贴220元,连补8年,8年后每亩补贴110元,连补8年。当时种粮补贴政策还未出台。

三是退耕还林资金发放规范,一户一卡。

2013年至2014年绿化失败的原因:

一是目前种粮直接收益稳定,高于种树收益,群众造林无积极性。

二是资金补助标准较低,年限少。每亩地补助1000元的标准低于目前土地流转每亩地1000斤小麦的标准,3年的补助期限总体下来群众受益低,有抵触情绪。

三是资金发放不规范,虽然廊道绿化政府同意出资,但是要在验收后给予兑现,群众不踏实。

四是后期管护措施不力。前期栽植都能够按要求完成任务,后期缺乏有力的管护措施和惩戒机制,造成人为破坏或自然死亡严重。

3 绿化模式及投资效益分析

近日,我们组织人员到商水县、西华县、鹿邑县等高速廊道绿化较好的县市进行了考察学习,并与我县部分涉及高速绿化的乡镇干部群众开展了座谈,通过学习座谈,结合我县实际,高速绿化造林建议采取以下两种模式。

一是采用土地流转模式。

通过宣传发动,选取有实力的林业企业、造林大户等新型林业生产主体(或乡镇)把农户土地流转承包开展造林,承包期不少于10年。造林大户先行支付土地租金,保护农户利益,土地租金为1000斤小麦/年,县财政对造林绿化主体进行每亩每年1000元租金补助,连补5年,每年验收合格后,将补助支付给造林绿化主体。造林绿化具体行为由造林绿化主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体实施过程中,部分农户少量剩余土地也要纳入承包范围。

投资效益分析:

(一)按照每侧绿化22米计算,两条高速共需绿化面积3049亩,每年政府需出资304.9万元。

(二)按照每斤小麦市场价1.2元计算,造林承包户每年每亩地支出租金200元,造林承包户积极性高。

(三)绿化带内侧3-5米作为固定绿化带,可以选择绿化效果较好的夹竹桃等大灌木作为绿化植物,达到高速两侧绿化美化效果。其他17-19米承包户作为经营用地栽植绿化苗木,5年内即可见效,经营状况好的话每亩收益可达万元以上,实现了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三丰收。

这种模式由于属承包户自主经营,多已培育绿化苗木为主,培育品种不一样,苗木高低长势也不同,如果培育小苗的话,前两年绿化效果不明显。

二是补偿造林模式。

政府以每亩1000元占地补偿款补助给农户,连补5年。通过招投标方式,在高速公路两侧栽植兰考乡土树种泡桐,每株按照40元价格由造林绿化公司造林,其中包括苗木、整地栽植、浇水施肥、抚育管护等移交前所有费用。成保率要求达到95%以上,当年成活,验收合格后给付20元,第二年抚育管理验收合格后给付20元。第3年移交给农户,林木所有权归农户所有。

投资效益分析:

(一)按照每侧绿化22米计算,两条高速共需绿化面积3049亩,每年政府需出资占地补偿金304.9万元。按照株行距4*3米计算,每亩栽植泡桐56株,政府每亩需出资1120元,第一年和第二年每年政府每年需出资造林款341.48万元。

占用林地树木补偿标准范文第4篇

关键词 森林资源;现状分析;可持续发展;保护对策;肥东县林场

中图分类号 F326.2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7)06-0181-01

1 肥东县林场概况

国有肥东县林场隶属于肥东县林业局,始建于1966年,位于肥东县古城镇东北部,距离肥东县城约50 km,地理坐标为北纬32°20″29′~32°01″39′、东经117°45″47′~117°56″49′。地处江淮丘陵分水岭上,地形呈南北走向,属丘陵高岗区,海拔33.1~122.2 m,平均坡度约11°,地势北高南低。属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区山地气候类型,气候温和,四季分明,雨量适中,日照充足,年降水量分布不均,易旱易涝。春季晴雨无常,时有倒春寒,秋有夹秋干,年平均气温达16.3 ℃,年均降水量达1 000.2 mm,年日照时数达1 985.5 h,无霜期达237 d。

2 肥东县林场森林资源现状及评价

肥东县林场现有森林经营面积1 053.9 hm2,活立木蓄积6 0473.1 m3,按分类经营划分,生态公益林730.5 hm2,商品林323.4 hm2。林场现有成过熟林48.3 hm2,活立木蓄积5 663.6 m3;近熟林195.6 hm2,活立木蓄积18 991.7 m3;中幼林463 hm2,活立木蓄积31 352.2 m3;幼龄林265.8 hm2,活立木蓄积4 466.2 m3;未成林46.7 hm2,疏林地7 hm2,竹林用地6.5 hm2,竹林根数16.7万根,苗圃用地7.3 hm2,食用原料林和果树林13.7 hm2。目前,林场营造林树种以马尾松、湿地松、麻栎、枫香等针阔混交林为主。

肥东县林场作为肥东县仅有的一处国有林业事业单位,属于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但无任何差补经费),在全县林业发展、生态保护方面发挥了重要的骨干、示范和带动作用。全场森林资源分布均匀,森林覆盖率高达93%,生态功能稳定,生态区位优势明显;但林龄结构不合理,用材林成过熟林面积小,人工成过熟用材林单位活立木蓄积量偏低,需要低产(效)改造更新;中幼林林龄比重大并且中幼林林龄林分质量差,需要适度抚育间伐;生态公益林面积约占全场林地面积的70%。以上都增加了开展多种经营生产及林业初级产品经营的难度。

3 存在的问题

3.1 森林树种组成及比例不合理

林场树种中针叶树占林分面积的82.4%,阔叶树占17.6%,针叶树主要为湿地松、马尾松和杉木3种,阔叶树主要为麻栎。针叶树比重偏高,树种比例不当,不利于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生物多样性发展以及社会对森林的多种需求,制约了林区生态经济发展。

3.2 林龄结构比重失衡

林场现有有林地979 hm2,蓄积为60 473.1 m3,林分蓄积量仅61.77 m3/hm2,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84.7 m3/hm2)。森林经营管理粗放,未成林、幼龄林、中龄林、近熟林、成过熟林的面积比为4.4∶25.2∶44.0∶18.6∶4.6,林龄结构不合理,中幼林龄比重过多,近、成过熟林比重过小。

3.3 公益林补偿标准过低,补偿资金渠道单一

林场公益林面积730.5 hm2,占林地面积的69.3%。目前,林场部级公益林每年中央财政补偿75元/hm2,省级公益林每年省财政补偿225元/hm2。由于林场公益林分散、偏远,管护难度较大,且林分结构较差,所以维护成本相对较高,单靠政府补贴远远不够。

3.4 林业基础设施建设薄弱

近年来,肥东县林场的基础设施建设虽然逐年增加,但由于底子较薄弱,科技、信息等服务手段较落后,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业科技推广等体系建设仍然不够完善[1-2]。

4 森林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发展对策

4.1 结合肥东县林场实际,编制森林经营方案

肥东县林场坚持生态优先,构建完善的林业生态系统,科学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实施分类经营,保障森林经营有序,制订客观、切实可行的政策,通过培育现有林、改造低产低效林等措施,大力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用材林、竹林和经济林基地,加大阔叶林树种和经济林的比重,调整森林资源利用结构和林种、树种结构,提高林木生产率,保持林业建设的连续性、稳定性和长期性。

4.2 强化森林资源保护意识

树立林业可持续发展意识,正确对待林业三大效益,加强宣传教育,调动造林积极性,营造全民造林的良好氛围。建立林业公共教育制度,强化林业的重要性,提高对森林多种功能的认识,提高全民的思想修养和自身素质,增强全社会爱林、护林、兴林、保护环境的自觉性和林业可持续发展意识[3-4]。

4.3 调整林分结构和树种结构,提高森林抗性

肥东县林场树种组成单一,林分结构不合理,纯林多、混交林少,针叶林多、阔叶林少,不仅存在极大的火灾隐患,而且不利于生物多样性的发展和森林生态功能的发挥,导致林木抗性较低,容易暴发林木病虫害[5-7]。因此,今后的营林工作中要坚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配置、适地适树”的原则,做到多层次、多树种搭配,多混交、少纯林,发展阔叶树种、乡土树种和珍贵树种,如乌桕、黄连木、枫香和朴树等[1-4]。

4.4 加强森林资源培育,提升森林资源总量

开展森林抚育和低产低效林更新改造,重点抓中幼林抚育管理,以此增加森林资源总量。肥东县林场具有丰富的中幼林资源,积极做好中幼林抚育间伐的力度,不仅可以提高收入,还可以改善林木生长环境,提升林分质量,增强林地承载能力,提高单位面积蓄积量。要遵循“适地适树,良种壮苗,集约经营”的原则,合理开发现有森林,更新改造低产低效林,提高单位面积蓄积量。要按照“法正林”经营模式,分别进行抚育间伐、更新改造以及病虫害防治。推广林业科技,积极引进、培育、推广优良新品种、新方法、新技术[1-4]。

4.5 建立健全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

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从中央到地方分级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对已划定的部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实施分级补偿,即将生态效益补偿纳入市、县财政框架,才能解决公益林保护的实质问题。按照“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市场化运作机制,建立公益林资源保护的受益者直接补偿体系,采取由生态效益的受益者向利益受损者以及公益林的所有者、经营者和保护者提供补偿,对受益者收取一定比例的生态效益费,多渠道解决公益林补偿基金问题[1-4]。

5 参考文献

[1] 刘国强.岳西县林业可持续发展之思考[J].安徽林业科技,2015,41(5):53-54.

[2] 季根田,崔同林.泾县森林资源现状分析及现代林业发展对策[J].安徽林业科技,2012(3):47-49.

[3] 刘立才.重庆市南川区乐村林场森林资源现状与发展建议[J].现代农业科技,2014(14):158-159.

[4] 曾宪伟.湖北省来凤县林业可持续发展研究[D].武汉:华中农业大学,2006.

[5] 康开权.连江长龙国有林场森林资源价值评估研究[D].福州:福建农林大学,2015.

占用林地树木补偿标准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生产、生活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省城市绿化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城市的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市公用事业局是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城区城市绿化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细则。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有关城市绿化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参与编制城市绿化规划和计划,负责城市绿化的行业管理,负责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工作;组织实施和指导城市绿化建设及管理;查处城市绿化违法案件。

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绿化主管部门协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城区城市绿化工作,负责城区以外的城市绿化工作。

建设、规划、国土、房管、林业、发改、公安、交通、电力、通信、广播电视、环境保护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细则。

镇(街)、居委会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和管理作为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在城市建设中安排一定投资比例用于城市绿化,提高城市绿化覆盖率和公共绿地的人均占有率,提高城市绿化水平。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五条城市绿化规划,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化规划主要内容应当包括:绿化发展目标、各类绿地规模和布局、绿化用地定额指标和分期建设计划、植物种植规划。

城市绿化规划的编制与审批必须符合《省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

第六条城市绿化规划应当坚持改善城市生态环境与丰富城市景观相结合的原则,利用、保护城市的自然和人文资源,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单位附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

第七条城市绿化规划建设指标应当达到如下标准: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绿地率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不得低于8平方米。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高于上述规定的绿化规划建设指标。

第八条建设工程项目必须安排配套绿化用地,绿化用地面积占建设工程项目用地总面积的比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医院、休(疗)养院医疗卫生单位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

(二)高等院校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其他学校、机关团体单位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

(三)经环保部门鉴定属于有毒有害的重污染单位和危险品仓库,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置宽度不得小于五十米的防护林带。

(四)宾馆、商业、商住、体育场(馆)大型公共建筑设施,应当进行环境设计,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上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建筑面积在二万平方米以下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五)各类开发区、居民住宅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在旧城改造区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其中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各类开发区不得低于一点五平方米,居民住宅区不得低于一平方米。

(六)工业企业、交通运输站场和仓库,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

(七)其他建设工程项目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

第九条新建、改建的城市道路、铁路沿线两侧、江河两岸绿地规划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城市道路必须搞好绿化。其中主干道绿化带面积占道路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绿化带面积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五。

(二)城市快速路和城市立交桥控制范围内,进行绿化应当兼顾防护和景观。

(三)城市江河两岸、铁路沿线两侧的防护绿化带宽度每侧不得小于三十米;饮用水源地水体防护林带宽度各不小于一百米。

(四)高压输电线走廊下安全隔离绿化带宽度按照国家规定的行业标准建设。

第十条城市公共绿地、各类开发区绿地、居民住宅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的建设,应当以植物造景为主,适当配置园林建筑和园林小品。城市公园建设用地指标,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公园绿化用地面积应当占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以上,游览、休憩、服务性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五。

各类开发区、居住区配套绿化用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种植面积,不得低于其绿地总面积的百分之七十五。

第十一条城市生产绿地应当适应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的需要,其用地面积不得低于城市建成区面积的百分之二。

第十二条城市园林绿化的规划和设计,应当委托具有城市园林绿化规划和设计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无相应资质证照的单位或个人不得进行规划、设计,按规定应实行招标、投标的,必须实行招标投标。

第十三条城市公园、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铁路沿线两侧、江河两岸、水库周围城市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居民住宅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城市绿化规划、城市各类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其用地红线图及配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有关部门方可办理报建手续。

经批准的城市绿化规划和城市各类绿地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工程设计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设计方案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省城市绿化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会同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规定的配套绿化标准审批建设工程项目,并将配套绿化标准审批、绿化工程规划和设计方案的审批纳入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服务项目。

第十六条城市绿化建设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城市人民政府投资的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居住小区、住宅组团绿地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四)铁路、公路防护绿化和经营性园林、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各单位的绿化建设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给予技术指导。

第十七条城市绿化建设应当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的正常生长,与地上地下各种管线及其它设施保持国家规范标准规定的安全间距。

第十八条城市绿化工程的施工,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城市园林绿化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按规定应实行招标、投标的,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绿化工程竣工后,经综合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九条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配套绿化用地比例达不到本细则第八条规定要求,又确需进行建设的,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建设单位承担补偿责任,按照所缺少的绿化用地面积交纳绿化补偿费。绿化补偿费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收取,交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并按规划专项用于易地绿化建设。

新建工程项目确因实际情况,配套绿化用地比例未能达到本细则第八条规定要求,又确需进行建设的,可参照上述规定交纳绿化补偿费。

第二十条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开发住宅区项目的配套绿化建设资金,应在工程项目建设投资中统一安排,其比例应占工程项目土建投资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

第二十一条建设工程项目以及各类开发区的配套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并与建设工程同时验收交付使用。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必须有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城市绿化养护管理,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以及主、次干道、内街巷道的绿地绿带,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二)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自建的防护绿地,由该单位负责;

(三)居民住宅区绿地,由物业所有权人出资。实行物业管理的,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养护管理;未实行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组织居民负责日常维护工作;

(四)风景林地,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五)铁路、公路两侧绿化用地,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六)城市生产绿地,由其经营单位负责;

(七)沿街单位、个人或住户有保护门前绿化的责任,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与沿街单位、个人或住户签订认养协议。

认养人应对范围内的树木花草进行松土、浇水、施肥,修剪、除杂草、防治病虫害等养护工作。

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对各管理单位和个人的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不得破坏城市绿化用地的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

因城市绿化规划调整需要变更城市公共绿地的,必须征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因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征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进行审批,并由城市规划部门按照调整城市规划的原则,补偿同面积同质量的绿化地和费用。

因建设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必须按规定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恢复绿地实际费用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交纳恢复绿化补偿费,并到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和国土部门办理手续。占用期满后,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恢复绿化。临时占用绿地造成相关设施破坏的,占用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破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一)在树木上刻划、打钉、缠绕绳索和悬挂重物;

(二)在树脚、草坪、花坛、绿地内堆放杂物,穿行绿篱;

(三)擅自修剪枝条、折枝、采花摘果、晾晒物品;

(四)在绿地上擅自搭棚建房、停放车辆,设置广告牌;

(五)向城市公共绿地倾倒垃圾、排放污水、弃置有毒有害物质;

(六)其他损坏城市绿化及其设施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城市树木所有权及其收益,按照下列规定确认:

(一)由政府投资或公民义务劳动在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内种植的树木,属国家所有;

(二)经鉴定并由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古树名木属国家所有,收益归生存地的单位和个人所有;

(三)单位附属绿地和单位自建的防护绿地内的树木,属该单位所有;

(四)由集体或个人投资经营生产的绿地内的树木,属集体或个人所有;

(五)居民住宅区绿地内的树木,属土地使用权人所有;

(六)由个人投资在自住、自建庭院内种植的树木,属个人所有。

第二十六条城市中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确需砍伐、移植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定权限审批,办理有关手续,并按规定向树木所有者支付树木合理的补偿费用。砍伐树木必须补植,砍一栽三,确保成活。

第二十七条电力、市政、交通和通信、广播、电视等部门,因安全需要而修剪、迁移、砍伐城市树木的,必须报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因紧急抢险救灾确需修剪、迁移或者砍伐城市树木的,有关单位经本单位领导同意可先行实施,并及时报告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在险情排除后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补办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城市绿化负有保护责任,施工时,必须设有安全可靠的防护设施,避免城市绿化受到损害。因施工活动而损害城市绿化的,施工单位必须负责恢复或赔偿。

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干道绿化带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的,必须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审批。

第二十九条城市中百年以上的树木、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或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属古树名木,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等规定实行统一管理,分别养护。严禁砍伐、迁移或买卖古树名木。因公益性市政建设确需迁移的,必须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省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第三十一条超越、滥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细则规定的权限进行审批的,由其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撤销批准文件,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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