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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奖励办法

教职工奖励办法

教职工奖励办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民办院校 奖励基金 激励机制 人力资源

由于人力资本市场的日益成熟,知识资本的力量日益壮大。因此建立一套规范、公平、竞争力强的奖励基金激励计划,是民办职业院校亟需解决的股权激励的过渡性方案。因为民办职业院校属于高级知识分子成堆的地方,而且目前面临着公办院校用人机制的巨大影响,如何留下这些“知本家”确实是一个难题。基于以上的考虑,我们设立了破解民办高职院校用人难的制度设计研究课题,由于这些都是在探索中前进,所以我们在股权激励的大背景下,先行研究奖励基金,也才顺理成章出现本命题方案的研究设计。

一、民办职业院校奖励基金的内涵界定

民办职业院校为了建立长效激励机制,增强员工凝聚力,激励员工长期服务、爱岗敬业,而对长期服务于民办职业院校的教职员工每年按其工作表现经年终评定考核后,每年可享受民办职业院校的年功奖励基金激励。可享受的年功奖励基金以民办职业院校的经济效益为基础进行提取,按每个会计年度或学年度当年度归属于民办职业院校所有者净利润的一定比例提取该年度奖励基金的总额用于对教职员工的奖励。其实质是让教职员工分享一定比例的股权的红利以吸引优秀人才与股东共谋长期发展,其奖励以基金形式发放,量大而时长,一般设置有三年以上的等待期和锁定期,用利益来捆住教职员工与股东共同进步,以达到留人用人之目的。

二、民办职业院校设立奖励基金的目标指向

民办职业院校设立奖励基金的目的,从本源上讲是蕴含于民办职业院校内部的利益调整机制,即在资本所有者和劳动者之间建立起的一种新型的利益关系。从民办职业院校内部经营管理上讲,设立奖励基金属于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奖励基金是一种报酬机制,在民办职业院校的薪酬包中,工资是保障要素,奖金是短期激励要素,福利是保健要素,而奖励基金是员工持股的变相形式,是长期激励要素。

民办职业院校奖励基金激励方案设计的主要目标指向可以概括为:

1.完善民办职业院校的绩效考核体系和薪酬体系,让教职员工分享民办职业院校的发展成果,吸引、保留和激励实现民办职业院校战略目标所需要的人才,提升民办职业院校的核心竞争力;

2.完善院校激励机制,奖励为民办职业院校持续贡献的员工,激励员工不断地为股东创造更多的价值;促进民办职业院校业绩持续增长,在提升民办职业院校价值的同时为员工带来增值利益,实现员工与民办职业院校共同发展;

3.建立对民办职业院校的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员工的中长期激励约束机制,将激励对象利益与股东价值紧密联系起来,使激励对象的行为与民办职业院校的战略目标保持一致,促进民办职业院校可持续发展;

三、民办职业院校奖励基金激励方案的基本设计

(一)确定激励对象

一般来说,民办职业院校奖励基金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分为三个层面:核心层、骨干层、操作层。核心层是中流砥柱,与院校共命运;骨干层是红花,是机会主义者,他们是激励的重点对象;操作层是绿叶,对于他们来说工作就是一份工作。具体的可以包括以下几种对象:

1.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人员:

(1)为民办职业院校的正式员工;(2)截至某年某月某日,与民办职业院校的劳动合同连续签订了3年以上;(3)为民办职业院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核心专业技术教职员工。

2.虽未满足上述全部条件,但民办职业院校董事会认为确有必要进行激励的其他人员。民办职业院校激励对象的资格认定权在民办职业院校董事会;激励对象名单须经民办职业院校董事会审批,并经民办职业院校监事会核实后生效。

(二)确定奖励基金总量和个量

奖励基金总量的确定是民办职业院校实施奖励基金激励方案的首要条件,因此了解激励总量的影响因素和确定方法是必要的。

影响激励总量的因素有民办职业院校的总股本、总利润及薪酬福利规划等,一般来说,激励的总量应与总股本和总利润形成一定的比例,民办职业院校的股东自觉自愿拿出多大股本的利润与其发展壮大的员工分享。从股东的利益来说,这个总量当然是越少越好,但如果太少的话,又不能达到理想的激励效果,且当今民办职业院校的教职员工的总收入呈总体上升趋势,而民办职业院校如果薪酬福利较高,那么激励的总量相对降低,反之则提高。总量的确定可以考虑以下几种情况:

1.民办职业院校留存利润率的最高额度。这一额度往往代表了股东所能承受的最高额度,再超出这个额度股东就不愿意改革激励方案了。

2.根据薪酬水平来确定激励总量。这就是按照院校的薪酬总量来确定某个比例,或以其他薪金为基础,计算出激励的总量。有研究表明,工作10年以上的员工所拥有的分红价值是其年薪的1.5倍;20年以上的是其年薪的4倍。

3.基于院校业绩来确定激励总量。这就先要确定业绩目标,在完成业绩目标的情况下拿出多少比例用于激励,超额部分重奖,未能完成少奖。

单个激励额度的确定,就是在院校激励总量范围内,明确每个激励对象可以获得的奖励基金激励数量。激励额度确定的关键点,一是要参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二是要利用价值评估工具对激励对象的贡献进行评估;为此我们拟引入奖励基金激励计划的实施考核机制,具体见下文;三是平衡激励对象的收入结构。影响激励个量的因素有职位、业绩表现及工作的重要性、工作年限和学历职称情况等等,我们要重点考虑激励对象的影响力、创造力、经验阅历、历史贡献、发展潜力、适应能力六大因素。

我们建议用于奖励基金激励的奖金总量为学院当年总利润的20-50%为宜。个人授予量根据人力资本价值予以确定,即个人授予量=奖金总量(万元)×个人人力资本价值/∑个人人力资本价值。如果民办职业院校的学年度利润较前学年提高10%以上,其超过部分可提取30-60%用于奖励基金,以显示利润分享激励的内涵和和实际。

(三)确定时间

奖励基金激励计划涉及的时间,主要包括这么几个: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兑现日等等。有效期为三年,自民办职业院校股东大会批准奖励基金激励计划之日起计算。授予日就是民办职业院校将在实施奖励基金激励计划通过后的第一次授予日,此后每一学年度的这一天如9月10日教师节都授予一次。等待期就是激励对象每期获授的标的奖励基金在授予日后的三年内为锁定等待期,激励对象获授的标的奖励基金在锁定期内锁定,不得承兑。可兑现日,就是等待锁定期满后的第一天,如每年教师节后的9月11日为可兑现日,从这一日后的每一天激励对象都可以自由兑现自己可以解锁的奖励基金。以下是解锁规定:

激励对象获授的标的奖励基金在距授予日满三年后,分两次解锁:第一次解锁为锁定期满后的第一年,解锁数量不超过相应的获授标的奖励基金总数的60%;第二次解锁为锁定期满后的第二年,解锁数量不超过相应的获授标的奖励基金总数的40%。激励对象可就符合解锁条件的标的奖励基金向民办职业院校董事会申请解锁,由民办职业院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无误后,办理符合解锁条件的标的奖励基金解锁事宜。

(四)确定奖励基金激励的调控机制

1.设置管理机制。成立民办职业院校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奖励基金激励的计划和管理。

2.业绩考核机制。对激励对象的业绩进行考核,将考核分为民办职业院校绩效、部门绩效(或项目绩效)、个人绩效三个层面。对于层面比较高的员工,强化对民办职业院校绩效的考核;对于层面稍低的员工,强化对个人绩效的考核。根据考核成绩从高到低划分成s、a、b、c、d五个等级,按考核等级确定最终激励额度,比如依次为1.2倍、1.1倍、1.0倍、0.8倍、0倍。可以以每一学期为考核的时间单位,激励计划的实施要建立在一个科学的考评体系之上,需要院校内部机构合理设置层次、岗位职能权责分明、目标业绩考核体系完善。没有有效的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就不能把奖励基金奖励给该得到的人。

3.控制、变更、终止机制。

民办职业院校的实际控制人若因任何原因发生变化,可由民办职业院校董事会提出奖励基金激励计划变更议案,报经民办职业院校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民办职业院校合并、分立时,可由民办职业院校董事会提出对奖励基金激励计划变更议案,报经民办职业院校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若激励对象职务发生变更,但仍在民办职业院校任职的,其所获授的标的奖励基金不作变更。若激励对象离职(指因各种原因导致激励对象不在民办职业院校任职的情况):

(1)激励对象与民办职业院校的聘用合同到期,民办职业院校不再与之续约的:其已解锁的标的奖励基金和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标的奖励基金继续有效。本人不愿与民办职业院校续约的:其已解锁的标的奖励基金继续有效;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标的奖励基金不再解锁和兑现,予以作废。

(2)激励对象与民办职业院校的聘用合同未到期,因民办职业院校经营性等原因被辞退的:其已解锁的标的奖励基金和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标的奖励基金继续有效。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等原因被辞退的:其已解锁的标的奖励基金继续有效;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标的奖励基金不再解锁和兑现,予以作废。

(3)激励对象与民办职业院校的聘用合同未到期向民办职业院校提出辞职并经民办职业院校同意的:其已解锁的标的奖励基金和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标的奖励基金继续有效。未经民办职业院校同意,擅自离职的:其已解锁的标的奖励基金继续有效;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标的奖励基金不再解锁,予以作废。

若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

(1)激励对象因公(工)丧失劳动能力的:其已解锁的标的奖励基金和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标的奖励基金继续有效。

(2)激励对象非因公(工)丧失劳动能力的:其已解锁的标的奖励基金继续有效;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标的奖励基金由民办职业院校董事会酌情处置。

若激励对象退休或死亡的,其已解锁的标的奖励基金和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标的奖励基金继续有效。

民办职业院校发生如下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实施奖励基金激励计划:

(1)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民办职业院校上级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3)最近一个学年度的业绩利润不能与上年持平并出现利润大幅下降的。

在任何情况下,激励对象发生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民办职业院校机密、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民办职业院校利益或声誉的,民办职业院校董事会有权立即终止其所获授但尚未解锁的标的奖励基金。

参考文献:

教职工奖励办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高职;奖励性;绩效工资

绩效工资改革是当前高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点。绩效工资包括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一般占绩效工资的40%-70%,各岗位工作人员只要能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一般逐月发放,主要体现了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和岗位职能。奖励性绩效工资方案是高校根据文件和结合自身的发展需要来制定,体现每个人在实际工作中的贡献程度。

学校的主体是教师,教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实施的目标要最大程度激发教师的工作热情,促进教师更加出色的完成工作任务。如何设计科学合理的专业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将有利于促进高职院校专业建设水平、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办学效益。

一、奖励性绩效工资方案设计基本原则

1.分级管理、自主管理的原则

首先由学校进行宏观调控,根据各类岗位的不同特点核定二级学院或教学系部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量。其次,由二级学院或教学系部结合自身发展的特点,将学校核拨经费以及自身的创收经费进行统筹,自主制定绩效奖励办法,考核标准,实现自主管理。

2.分类考核、定性定量的原则

对不同岗位的教职工分类考核。二级学院或教学系部教职工一般分为专任教师岗、行政管理岗、教学辅助岗、工勤技能岗等。可根据各类岗位的不同特点,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办法,制定科学合理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

3.优绩优酬、公平公开的原则

工作绩效考核结果是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应坚持多劳多得、优劳优酬的原则,向业务骨干和做出突出成绩的工作人员倾斜。在达到鼓励先进、鞭策落后的效果的同时,还要兼顾公平,保持团队的稳定,防止收入差距过大。制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办法公开透明,广泛征求职工意见,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后,报主管部门批准。

4.科学合理,讲求实效的原则。

实施奖励性绩效工资,在制定考核标准时,要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相结合,充分体现教师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等特点。考核标准科学合理、程序规范、注重实效、可操作性强、避免繁琐。科学合理,注重实效的考评体系,不仅能提高教师工资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更能引导教师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

二、 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方案设计

教师岗位的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考核内容必需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密切结合。因而,我们将奖励性绩效工资分为基本岗位津贴、工作量及业绩奖励津贴两个部分。

1.基本岗位津贴

基本岗位津贴是指年度内完成岗位基本工作量,在学校年度考核中,等级为合格以上的教师,计发基本岗位津贴。基本岗位津贴应不低于奖励性绩效总额的50%。教书育人是教师的主要职责,各高校对教师承担的教学工作量都有一定的要求,完成基本教学工作量并在年对考核为合格以上者计发基本岗位津贴。

2.工作量及业绩奖励津贴

专业建设是高职院校发展的关键。要鼓励教师积极参与学校有关专业人才培养以及与专业相关的教学质量工程建设,同时对教师的教改科研、参加的各级竞赛、指导学生竞赛等予以肯定和支持,要在绩效工资的发放上有所体现。工作量及业绩奖励津贴总量应占奖励性绩效总额的20%―50%,是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重点和难点。我们根据高职院校自身的发展特点,对教师工作量及业绩的主要考评指标设计主要包括教学工作、专业教学建设项目、教研科研、教师参加竞赛、指导学生参加竞赛等。

三、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方案实施

考核是实施奖励性绩效工资方案的关键。其绩效考核方法要科学合理,考核程序要规范有序、考核过程要透明公开、考核结果要具有公信度。具体来说,考核的程序如下:

(1)教师根据个人年度工作的情况填写《专任教师工作量及业绩考评评分表》,表格如下表所示:

(2)由二级学院或教学系部组建考核小组,核定各教师的《专任教师工作量及业绩考评评分表》,按分数高低进行排名,确定三个等级。30%的教师为A等级;40%的教师为B等级;30%的教师为C等级。

(3)在工作量及业绩奖励津贴总量的范围内,分别确定A、B、C三个等级的津贴。

并在本单位予以公布。

四、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方案设计实施过程中要注意的问题

1.正确认识奖励性绩效工资

高职院校绩效工资制度的出台,引发人们对业绩和工资关系的深入思考。但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误解。如认为实施绩效管理的目的是扣减绩效工资;认为奖励性绩效工资是恶性竞争,此消彼涨;认为绩效考核部门将“罚”作为绩效考核的重点等等。所以,要顺利实施绩效工资方案,要让教师们认识到奖励性绩效工资是按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的原则来分配。最终目的是以此手段来激励教师提升教学能力,提升学校的整体办学水平。

2.将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与日常教学管理相结合

在高职院校,教师除了常规的教学工作,新专业申报、优质专业、特色专业建设、实训基地建设、教改科研等也是常规工作。绩效考核办法设计要具有可操作性、实效性的特点,将绩效考核融入教职工日常管理工作中,既可通过日常管理工作,激励教师参与专业建设、提高自身素质的积极性,又可通过绩效考核、结果反馈等方式进一步提高管理工作的效果。

3.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公平合理的保障

要制定公平合理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需要从三个方面予以保障,一是考核标准的制定要公开民主。收集教师的民意,有教师代表参加标准的制定。二是考核过程与学校对教师的教学、科研等专项考核相结合,确保考核的准确,透明。三是有反馈机制,如有教师遇到不公正待遇,确保有反馈的途径,以便及时解决问题,确保奖励性绩效工资方案的顺利实施。

4.以人为本,不断完善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方案

奖励性绩效工资是我国教育事业改革中的新事物,在设计和实施过程中难免存在一定的不足和缺陷。可由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小组认真分析考核的结果,听取被考核对象的意见和建议,做到与时俱进,不断修正和完善,使高职院校通过实施科学高效的绩效工资方案,进一步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的科学和谐发展。(作者单位:广西国际商务职业技术学院)

参考文献:

教职工奖励办法范文第3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以下简称高校)。

第三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以下简称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中央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财政部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名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在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中央部门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负担。地方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根据各地财力及生源状况由中央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

国家鼓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加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超出中央核定总额部分的国家励志奖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六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名额分配与预算下达

第七条每年5月底前,中央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提出所属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报财政部、教育部。

财政部、教育部委托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中央主管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报送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分配建议方案进行审核。

第八条每年7月31日前,财政部、教育部结合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意见,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分配名额和预算下达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教育部门。

第九条每年9月1日前,中央主管部门和省以下财政、教育部门负责将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和预算下达所属各高校。

第四章申请与评审

第十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十一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高校要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办法,并报中央主管部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高校在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国家需要的特殊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十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试行免费教育的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师范类专业学生不再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三条每年9月30日前,学生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

第十四条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31日前,中央高校评审结果报中央主管部门,地方高校评审结果逐级报至省级教育部门。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教育部门于11月15日前批复。

第五章奖学金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高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六条地方财政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落实所负担的资金,及时拨付,加强管理。

第十七条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有关部门和高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国家励志奖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央高校提取的具体比例由财政部商中央主管部门确定,地方高校提取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第二十条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具体评审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研究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制定评审管理办法时,应综合考虑学校的办学质量、学费标准、招生录取分数、一次性就业率、学科专业设置等因素。

教职工奖励办法范文第4篇

 

根据《湖南师大附中工作质量奖励办法》(经第十一届教职工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学校2019年教师节表彰评选项目如下:

 

(一)个人奖项(7项)

 

蔡田碹珠优秀教师(10人)、禹之谟优秀教育工作者(2人)、教学优秀奖(20人)、优秀班主任奖(10人)、科研优秀奖(10人)、管理服务优秀奖(10人)、对外援助贡献奖。

 

(二)集体奖项(4项)

 

优秀年级组(数量不限)、优秀教研组(5个)、优秀备课组(11个)、优秀处室(1个)。

 

(三)非常设奖项(1项)

 

“特别贡献奖”根据实际情况临时动议。

 

说明:学校另行制订《2019年工作质量奖励评选方案》,就《湖南师大附中工作质量奖励办法》中的“专项奖”(即:教育教学质量优秀奖、教育教学竞赛奖、科研成果奖)进行表彰奖励,表彰奖励时间为11月份。

 

二、评选工作要求

 

1. 评选原则:坚持申报、推荐自下而上、上下结合的原则;坚持过程评价与结果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民主评议与量化评价相结合的原则,实事求是、好中选优。

 

2. 严格评审,分层把关。在评选推荐人选时,按照《湖南师大附中工作质量奖励办法》所列评选条件和有关规定,民主评选,公正推荐。

 

3. 推荐评选过程中,各部门须负责审核相关申请或推荐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并向工作实绩突出的教职工倾斜。并以表格形式汇总提交初评结论,注明推荐人选、推荐理由、推荐项目等。

 

4. 教研组、年级组、各部门均可书面材料强力推荐特别优秀的人选,列明强力推荐理由,并提交推荐建议,供校长办公会评定奖项。

 

三、评选申报工作日程安排

 

时间 主要工作内容 奖项 负责部门

 

9.2 -9.4

个人申报(备课组负责)、教研组、年级组推荐 教学优秀奖 课程与教学处

 

年级组推荐 优秀班主任奖 学生发展处

 

部门推荐 科研优秀奖 科研与教师发展处

 

职员考核工作小组推荐 管理服务优秀(服务优秀)

 

(管理优秀由校长办公会直接认定) 校办公室

 

集团校推荐 对外援助贡献奖 集团办

 

“集体奖”申报 优秀年级组 学生发展处

 

优秀教研组 课程与教学处

 

优秀备课组

 

优秀备课组(仅限学科奥赛备课组) 科技创新处

 

优秀处室 校办公室

 

9.5上午 部门初评 教学优秀奖 课程与教学处、科技创新处

 

优秀教研组 课程与教学处

 

优秀备课组

 

优秀备课组(仅限学科奥赛备课组) 科技创新处

 

优秀班主任奖 学生发展处

 

优秀年级组

 

9.5下午 收集整理评奖资料   校办公室

 

9.6

 

(周五) 校长办公会审定各奖项   校办公室

 

校长办公会审定 特别贡献奖

 

9.9

 

(周一) 完成各类表彰表格、荣誉证书印制、统计筹备奖励金等   校办公室

 

财务资产处

 

校友会

 

9.10下午 表彰大会   校办公室备注:校级以上个人、集体奖项(学校工作质量奖励办法中包含的奖项除外)纳入年度质量奖励表彰。

 

湖南师大附中

 

教职工奖励办法范文第5篇

为了进一步深化教育改革,加快教育强市建设步伐,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2—2020)》、《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自治区民办学校审批管理办法与设置标准(暂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决定》(政发〔2012〕78号)等政策法规规定,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发展民办教育

(一)鼓励多种形式发展民办教育。各旗区要把发展民办教育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在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条件下,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合法经费依法独资、合资、合作办学,吸引境外教育机构参与民办教育活动或联合办学。按照目前教育发展状况,鼓励社会资金重点兴办民办幼儿教育、中等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举办职业教育要坚持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并举,毕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并重,职业教育与社区教育融合。优先发展民办民族教育。

二、民办学校的申请与审批管理

(二)严格执行民办学校审批备案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自治区民办学校设置标准与审批办法(暂行)》规定,凡申请实施民办学前幼儿、小学、初中及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旗区教育局审批管理;申请实施民办高中(含完全中学、中等职业学校)的,由市教育局负责审批管理;申请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管理,同时抄送市教育局备案,需要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的,经上报审批同意后,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申请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及同级同类培训教育的,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报自治区教育厅审批;申请实施学历高等教育的,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教育部审批。审批民办学校一年一次,每年底前向审批机关报送申办材料,次年四月份前作出审批结论。

(三)严把民办学校资格关。根据我市各项事业发展的实际,在我市申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申办学前教育、小学、初中、高中阶段教育学历教育的,学校设置要求必须达到同级同类公办学校设置标准,运转资金等其他条件按《自治区民办学校审批管理办法与设置标准(暂行)》执行。

2.申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在符合《自治区民办学校设置标准与审批办法(暂行)》的前提下,应有相对独立、安全、固定的校舍。不得利用或租用住宅公寓、写字楼、商业用房、公务用房等不适宜办学使用的房舍办学;租用的校舍不得有安全隐患,租用期不得少于3年。其他设施必须与办学特点配套。

三、依法保障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

(四)切实保障民办学校的合法地位。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各旗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各项扶持政策,依法保障民办学校的合法地位和权益。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民办学校,新建和改扩建教学科研用房、教职工和学生生活用房及其附属设施等需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各种服务性收费,均与公办学校享有同等待遇。民办学校在税收、信贷等方面享有与公办学校同等待遇。民办学校新征建设用地必须用于办学,对中途改变土地使用性质的,按相关规定收取各种费用。民办学校学生具有与公办学校学生同等法律地位,在学籍管理、教育教学、表彰奖励、升学、就业、资助等方面享有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学生同等待遇。

(五)切实保障民办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民办学校教师业务档案。民办学校教师若被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录(聘)用,在民办学校从业的年限计算为连续工龄。各旗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法监督检查民办学校举办者是否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是否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业务进修、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科研立项、职业技能鉴定、人事档案等方面均与公办学校教师同等对待,各旗区人事和教育部门要统筹管理。依法建立健全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教师间的合理流动机制,教师流动须经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批准。

四、大力扶持民办教育发展

(六)加大民办教育公共财政支持力度。从2011年起,市、旗区财政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和“以奖”的原则,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对民办学校给予资金支持。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数额由市、旗区两级教育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并列入财政预算。

1.民办学校、幼儿园被评为部级示范民办学校、幼儿园,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额给予一次性奖励;被评为自治区级示范民办学校、幼儿园,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额的80%一次性奖励;被评为市级优秀民办学校、幼儿园,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额的50%一次性奖励。上述奖项同时受到表彰,取最高项给予奖励。中等专业学校在未出台生均公用经费前按职业高中生均公用经费计算。幼儿园在未出台生均公用经费前一次性奖励30万元。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达到国家评估合格标准的、有学历颁发资格的民办高等学校,按照高等学校生均定额事业费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民办培训学校享受同标准一次性奖励。

2.民办学校、幼儿园与公办学校、幼儿园一样享受同等免学费、学生资助政策。

3.教师及管理人员的表彰奖励,纳入与公办学校、幼儿园同等待遇予以表彰。

4.承担义务教育任务的民办学校,由所在旗区人民政府拨付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相应的义务教育经费。

5.允许各旗区人民政府通过向民办学校、幼儿园配备一定比例的公办教师或出租、转让闲置国有资产等措施对民办学校予以扶持,具体办法由各旗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情况自行确定。

(七)拓宽民办学校融资渠道。金融部门根据国家对西部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信贷优惠政策,对批准举办的民办学校、幼儿园给予与公办学校、幼儿园同等的信贷优惠支持。支持民间资本采用公益性信托投资、教育基金、协议投资等形式,参与民办学校的项目和办学。支持民办学校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外国政府贷款发展教育事业。鼓励社会向民办学校捐资或设立专项奖励与发展基金支持民办教育发展。

(八)支持民办学校的招生工作。各旗区要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与指导。从2011年起,全市民办学校的招生工作,统一纳入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园)的招生管理体系,统筹管理。

五、规范履行民办教育的法定职责

(九)民办学校要规范办学行为。民办学校要进一步端正办学思想,规范办学行为,认真落实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民办学校取得办学许可证后,要严格按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法人登记,同时办理收费许可,并按办学许可证核定的校名、办学地点、办学类型、办学层次组织招生,民办学校的招生宣传信息必须经审批机关审核备案,不得随意招生简章和招生广告。民办学校要按经审批机关审核的办学章程,依法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未经审批机关批准不得变更学校名称,不得伪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凡无办学许可证或与办学许可证容不符的民办办学机构,各主管部门要及时将其清理取缔。民办学校要加强部管理,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严格各项规章制度,强化监督机制。学校的财务要依法配备专人管理,实行定期财务审计制度,结果报送审批部门。民办学校要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管,接受社会和学生家长的监督。

(十)民办学校举办者要履行出资人义务。举办者对投入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凡是政府划拨、资助或企业赞助投资、社会捐资等形成的资产,均要纳入社会公共资产进行登记管理,不得抽逃资金。民办学校存续期间,要按照国家规定的校舍安全标准,负责维修加固校舍。民办学校终止,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办学章程,依法清算办学过程中形成的资产,上交社会公共资产,偿还债务,妥善安置学生,按聘用合同发放教职工工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用。终止的民办学校,要依法进行财务清算,退还办学许可证和印章。

六、加强对民办教育工作的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