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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育服务指导意见

托育服务指导意见

托育服务指导意见范文第1篇

【关键词】公共托育服务;政策;社会治理

现代职业制度使得许多家庭在育儿和工作中处于两难境地。随着全面二孩政策和全面延迟退休政策的实施,未来家庭对托育公共服务的需求会极大增长。构建完备的托育公共服务体系,帮助家庭平衡工作与育儿之间的矛盾,成为不容回避的社会议题。

一、公共托育服务的价值理念

儿童照顾及政策是最能帮助透视家庭和国家关系的重要窗口。20世纪中叶以来,一个世界性的趋势是传统由家庭承担的儿童照顾责任逐渐释放出来,或多或少迈向“去家庭化”的阶段。

完备的托育公共服务是政府应尽和需要担当的公共责任。对国家而言,家庭生育问题既是具有私属性的个人事务,又是具有重要公共利益性的公共事务。明确政府在托育服务中的主导地位,是社会发展和转型的客观需求,也是提高社会治理能力的内在要求。

从这个意义上说,建立系统完善的支持家庭维系与发展的政策法律措施,让许多原本下沉到家庭的责任,如儿童的托育照料等,由政府、社会和家庭共担,帮助家庭减少育儿压力,是提高人们生育意愿,实现我国人口发展战略的重要途径。

二、我国公共托育政策的演变

儿童照顾已从传统的家庭功能演化为一项需要公共调控的活动,并且如何提供照顾影响到一系列社会安排。

从建国初到90年代中期,国家发展托幼服务的基本路径是以工作组织(单位)和生产组织(公社、生产队)提供为主体,政府和互助组织提供为补充的投入模式。在1953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中,将城市社会的托幼服务作为职工集体福利项目在劳动法规中确立下来。1955年国务院了《关于工矿、企业自办中、小学和幼儿园的规定》,要求各工矿企业单独或联合创办托幼机构,以解决本单位职工子女入托入园的需求,经费由各单位列入财政预算。1958年通过的《关于若干问题的决议》指出,“农村适应广大群众的迫切要求,创办了大量的公共食堂、托儿所、幼儿园、敬老院等集体福利事业”。可见,在这一阶段,我国基本形成了主要由工作组织和生产组织以集体福利形式提供托幼服务的格局。国家负担了托幼服务的绝大部分成本费用。

1995年的《关于企业办幼儿园的若干意见》中提出要“推进幼儿教育逐步走向社会化”“改革现行幼儿园收费制度”,确立了托幼服务由公共提供占主导向由公共和私人市场共同提供的发展原则。由国家直接或间接资助的托幼服务逐年减少,而私人市场提供的托幼服务呈逐年递增的趋势。2003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未来5年要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以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为主体,公办与民办、正规与非正规教育相结合的发展格局”,更是加快了托育服务市场化发展的进程。在这一阶段,尽管入园幼儿的数量在逐年递增,但公共财政的投入水平持续稳定在相当低的水平。这些有限的财政经费主要投向公办幼儿园(主要是教育部门主办的幼儿园),其他类型的托幼机构几乎没有获得公共财政的支持,完全依靠家长支付费用。

2010年国务院提出的《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指出“发展学前教育,必须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努力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必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落实各级政府责任,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为此,托育服务再次向公共服务转变的原则确立。《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明确了“基本普及学前教育”的发展目标,确立了政府在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的主导地位,确立了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的战略思路。

三、公共托育服务的现实困境

以上海为例,据2015年上海市妇儿工委办公室委托上海市学前教育研究所开展的“上海0~3岁儿童早教需求、服务指导状况及监督状况”的调查显示,67.5%的0~3岁儿童家庭有入托需求。而上海市的托育服务资源基本集中在公办幼儿园和民办幼儿园,针对0~3岁儿童的入托服务、临时托管服务等则是凤毛麟角。不仅0~3岁儿童家庭,3~12岁儿童家庭也存在着同样的问题。孩子放学时间和父母下班时间之间存在着空挡,使得放学后的儿童经常面临无人照顾的情况,寒暑假则更是如此。2014年,市妇儿工委委托上海社科院社会学所开展的“十三五”时期上海儿童发展需求调查显示,被调查儿童中30%以上遭遇过无人照顾的情况。

公共托育服务供不应求加剧了人们对于孩子“有人生无人养”的问题的担忧,从而直接影响人们的生育意愿。

四、公共托育服务的政策建议

1.出台有关公共托育服务的法律。

把社会治理纳入法治轨道,应先出台关于公共托育服务的相关法律,确立以教委为儿童公共托育服务的监管主体,明确其权利与义务。公共托育服务的质量要全面受到政府规范。尽快由地方政府牵头,积极协调社会资源,以及公民参与审议,研制各地的托育机构管理规范和托育公共服务标准。

2.增加公共托育服务的可得性。

完善针对 0~3 岁儿童的托育公共服务,帮助有托育服务需求的家庭解决后顾之忧。学龄前儿童在家庭成员以外的受照顾形式,主要有托儿所、幼儿园的照顾、以及雇佣家庭保姆。可以增设社区化的、公设民营或公民共办,以及企事业单位自办等形式的托幼所,只要符合政府规定的标准,规范办学。

丰富3~12岁儿童的公共托育服务的内容和形式。针对放学后无法立刻回家的儿童,在幼儿园和小学现有设施的基础上,提供放学后的托悍务,并鼓励学校针对这部分儿童开展形式多样的课外活动。此外,除了全日制的托幼机构和学校,应当根据家庭的实际需求,提供形式多样的临时托管、寒暑假以及节假日托管等服务。发挥社区的力量,规范并鼓励社区范围内家庭式儿童托育服务,并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设立儿童托育设施。整合社会资源,鼓励、引导社会力量有序参与公共托育服务,满足家庭的不同层次的需求,政府相关部门予以监督规范。

3.加大公共托育服务的可负担性。

从供给侧来看,既要发挥好政府的主导作用,根据人口趋势,合理布局公共托育资源,满足家庭托育服务需求。也要发挥好社区作用,以及鼓励各单位提供员工托育场所与服务。并且鼓励公私部门发展信任的伙伴关系,例如公设民营。学龄前儿童照顾服务可以由政府出资、并在专业的管理体系监督之下,委托给非营利机构或地方性私营业者成为服务供给者。但是非营利机构必须将一定比例的收托对象,保留给低收入家庭的儿童,而且收费标准维持在政府监督与规定的合理范围之内。总之,倚重市场机制来补充公共支出的不足、增加服务供给的多样性、引进竞争原则以提升质量、保障以及增加服务的弹性,满足家长的选择权。

中央或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儿童的不同年龄段,负担一部分的托育费用,减轻或分担家庭使用公共托育服务的支出负担,如:对于三岁以下小孩的的家庭,可以采用育儿补助的方法,包括津贴给付、税收减免、发放教育券及困难家庭的全免政策等。让更多家庭可以就近享有便捷、平价、优质的托育公共服务。

参考文献:

[1]陈琳.生育保险、女性就业与儿童照料―基于中国微观数据的分析[J].经济学家,2011(7).

[2]陈映芳.国家与家庭、个人―城市中国的家庭制度(1940-1979)[J].交大法学,2010(1).

[3]和建花,蒋永萍.从支持妇女平衡家庭工作视角看中国托幼政策及现状[J].学前教育研究,2008(8).

[4]张亮.中国儿童照顾政策研究[D].复旦大学2014年博士学位论文,2014.

[5]胡湛,彭希哲. 家庭变|背景下的中国家庭政策[J].人口研究,2012(3).

[6]冯燕.托育政策c托育服站Wj的建立[J]. 社政策c社工作W刊(台湾),1998(2).

基金项目:

本文为2016年度上海工程技术大学工会研究课题“全面二孩政策下高校女教师权益保护研究”(2016GHYJ14)。

托育服务指导意见范文第2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某市市某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方案》(某委办发〔2012〕56号)精神,按照《某市市政府部门职能清理方案》的工作要求,为保障各部门和镇(街道)职能清理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本次改革以放权、简政、服务为宗旨,以梳理、评估、调整为方法,以精简、高效、廉洁、人民满意的政府为目标,以转变政府职能为重点,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一份科学合理的转变职能意见,坚决取消一批、下放一批、向社会转移一批政府部门职能和日常管理事项;制定区级部门需进行购买服务、取消、转移、下放、保留的职能目录;协同推进各镇(街道)的职能清理工作;做好分类分批转移承接工作。

二、清理范围

区政府各部门、各镇(街道)、群团组织以及承担公共管理事务的事业单位。 

某、清理原则

(一)加大力度向市场、向社会放权。

1、凡是公民、企业和社会组织能够自主决定、自担风险、自行调节、自律管理的,政府不再管理。

2、凡是能够通过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解决问题的,取消行政管制。

3、凡是能够通过事后监督达到管理目的的,取消事前行政许可。

4、凡是自然人和非公企业自主投资、自担风险的项目,除须报国家审批核准的外,地方政府取消审批核准。

5、凡是能够通过市场提供的服务,政府不再提供。

6、凡是教育、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领域行政审批事项,都要加大力度清理、精简和调整,放宽社会和私人资本进入的限制,打破垄断。

7、凡是现阶段只能由社会一家机构从事的职能,可转移给行业协会承担。行业协会暂不具备条件的,由拟转出职能的部门加快培育发展,条件成熟时将有关职能转移过去,由行业协会制定行约行规、实行自律管理,加强自我约束,政府部门改为外部监管。

8、凡是可由市场和社会中介组织承担的技术性、辅助性的职能,原则上不再交由事业单位承担。

(二)加大力度向下级政府下放职能。

9、凡是由下级政府管理能够达到管理目的的,一律下放给下级政府。

10、凡是上下级政府共管的,合理划分各自权力,明确责任主体。

11、凡是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管理的事权,符合下放原则的,各相关部门同步配套下放事权。

(某)加大力度增加政府购买服务。

12、凡是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自身需要或向社会提供的公益性、技术性、服务性和行业协调性职能,尽量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政府采购原则上不能指定一家,形成垄断,要通过多家竞争,按合法程序从优选择,提高服务质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四)加大力度严格规范政府行政行为。

13、凡是保留的政府职能,都要严格规范,按统一格式制定办事规程,具体清晰明确政府及其部门的管理事项、管理范围、管理内容、管理流程、管理层级、管理权限、审批时限和责任主体。建立政府职能调整审查公示制度,利用信息化手段进行动态管理,严格规范政府权力设定,切实解决行政机关自行设定或变相设定行政权力、增加公民和法人责任义务的问题,切实纠正权力上划、下放随意性问题,加快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民主化、法治化进程。

14、凡是不涉及国家安全、公民隐私、企业商业秘密的,行政管理事项办事规程、办理过程、办理结果都要向社会公开,缩小政府保密范围,让权力“阳光”运行。

15、凡是影响市场流通的体制性障碍和限制性规定,都要全面清理和废止,切实破除地方保护,创造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商品和生产要素自由流动。

四、清理步骤

(一)清理审核阶段(2012年10月底前)。

1、部门清理(2012年10月10日前)。区政府各部门、各镇(街道)对本单位的全部职能,按行政执法(含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职权)、日常管理事项(对外日常管理事项、内部日常管理事项、其他事项)、公益服务事项、技术性辅助事项等四个类别进行分类梳理。提出处理意见经单位领导班子同意后报送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行改办)。

2、审核公示(2012年10月底前)。

(1)初审。区行改办对部门上报的职能目录,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全面梳理、补充部门漏报及新增事项,形成初审意见。

(2)二审。区行改办联合专家咨询组对初审意见进行集中审核,对与单位意见不一致的事项由区行改办牵头与相关单位进行沟通反馈,对上述意见进行审核汇总后提交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研究。

(3)某审。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通过召开会议对区行改办汇总的意见进行审议,并形成区行政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意见。 

(4)出台公示。将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通过的职能目录上报区委区政府审议,审议通过后以区政府决定形式出台区政府各部门、各镇(街道)职能清理目录,同时在区相关网站进行公示。

(某)实施阶段(2012年12月底前)。

1、组织实施(2012年10月底前)。区行改办负责加强组织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对照目录加快落实改革要求。对保留、整合、调整、下放的事项组织制定清晰的办事规程和办事指引,在行政审批事项管理系统和行政处罚监察系统完成有关行政执法职权的调整、配置;对取消的事项组织各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后续监管办法;对转移给社会组织并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的事项,组织区财政局和区委社工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有关政府购买服务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指导分批分类落实职能转移工作。

2、检查督导(2012年11月底前)。加强督促检查,制定考核评估办法,组织开展改革考核评估。

3、总结完善(2012年12月底前)。区政府各部门、各镇(街道)根据检查评估情况,进一步完善整改、巩固成果,在职能清理的基础上,建立各单位机构职能信息化管理系统,全面实行机构编制和职能联动管理机制。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工作纪律。在区委、区政府的领导下,由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总责,参与改革的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认真开展职能清理工作,一把手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抓。对工作不认真、不配合、推诿扯皮、消极应对、影响清理进程的,将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二)加强检查督导,完善监管机制。区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存在问题,对到期未填报职能清理意见的单位进行专项督办。加强对保留、转移、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管,对己经调整的职能,加强后期监管和考核,防止变相上收,防止履行职能不到位;对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的事项,依法进行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对保留的政府职能,明确部门责任,减少自由裁量权,加强行政问责,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附件: 1、某区政府部门职能清理目录汇总表

2、某区政府部门职能清理目录汇总表(内设机构、下设机构)

3、某区政府部门职能清理意见表

4、某区政府部门职能清理指标项说明

附件4

某区政府部门职能清理指标项说明

“实施机构”指具体承担该项职能事项的内设机构、下设机构等。

“职能类别”指部门职能所属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行政执法、日常管理事项、技术性辅助事项和公益服务事项四个类别。

1、行政执法包括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给付、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等类别。以市审改办和市法制局已经梳理并公布的事项为基础,结合市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和某府〔2010〕155号文目录进行清理。未列入以上两个目录的事项按规定补充填报。

2、日常管理事项分为某类:

(1)对外日常管理事项:面向社会、企业、市民等对外的日常管理事项(含市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转为日常管理的事项)。

(2)内部日常管理事项:主要指实施主体机关和事业单位内部业务性的日常管理事项,含后勤、纪检监察、人事等其它工作。

(3)其他日常管理事项:机关事业单位之间以及主管部门对下级机构的日常管理事项。

3、技术性辅助事项是指包括学术联谊、咨询经纪、培训、资质考试、鉴定评估、公证、认证、技术检验检测、职称资格评定、行检行评、行政性收费、统计、宣传以及涉及技术性辅助工作的收费等事项。

4、公益服务事项包括公共卫生、基础性科研、公共文化、经济社会秩序和公民基本权利、义务教育和高等教育、为政府履行职能提供支持保障等事项。

“项目名称”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某定”规定(机构编制方案)或其他有效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各项职能的规范名称。己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或行政执法职权清理中明确的职能事项名称按原定的填报,其中纳入行政执法职权清理的事项可根据事项的内容确定项目名称。“子项名称”指某项职能包含的具体业务事项名称,企业和群众可根据该事项直接办事。可直接办理的“项目”或不能分解成子项的,可以不填“子项”;可分解为子项的,必须填写。“项目编码”、“子项编码”为审批制度改革己分配(行政审批事项管理系统配置)的编码,未分配的不填。

“内容”指对项目和子项内容的具体表述。

“实施依据”指事项设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效规范性文件,需具体到条款和内容,并另附相关法律法规等依据文件。在录入机构编制系统时,需一并上传实施依据、监督考核办法等文件原件或复印件电子版。若己做事权调整,相关委托文件一并上传。

“配套的财政专项资金”是目前财政为支持完成各项职能而拨付专项业务资金(非办公经费)。

“清理意见”指本部门对各项职能的处理意见,包括以下六项:

1、“取消”指将相关职能予以取消,不再行使;

2、“转移”指将相关职能交给行业协会、学会、商会及其他社会组织承担;

3、“购买服务”指有关职能在不改变归属关系的前提下,使用财政性资金向符合条件的非政府组织购买服务;

4、“直接下放”指将相关职能交由符合条件的机构或下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承担;

5、“委托”指依法将相关职能交由符合条件的机构或下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承担;

6、“保留”指相关职能继续由本部门行使。

“承接对象”是指承接“转移”、“购买服务”、“直接下放”事项的对象,可以是市场化、某类组织(如行业协会)、某个组织或某政府层级、某个部门。

“委托状况”是指事项目前是否己经做过相关的委托。涉及委托的事项,在委托单位填报。己委托指己经委托给下级,受委托指受上级委托(包托受中央、省委委托),未委托仍由部门具体实施,己购买服务是指该事项己实施购买服务。

“受委托单位”是指委托状况为己受托的事项,指定受委托单位。

“业务量”是指该事项2011年度的工作业务总量。

“调整理由”指部门提出相关转变职能意见的理由和依据。包括:

1、“调整的原因和依据”对所有取消、转移、购买服务、直接下放、委托、保留的事项,均要求填写详细的清理理由,说明清理的具体原因。

2、“承接对象的具体情况”对于转移、购买服务的事项,要求说明具体办法,如承接对象的条件、标准、费用,承接对象的现状、通过何种方式承接等。若己有具体明确的承接对象,可直接填写该对象名称。

“调整后的监督机制”填写事项调整后的监督办法。

托育服务指导意见范文第3篇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指导思想:严格贯彻执行《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围绕“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恪守诚信”这一律师队伍建设的总体要求,从解决突出问题入手,采取教育培训、规范管理等措施,提高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水平、提高律师队伍整体素质、提高律师行业的社会公信力,维护我县律师的信誉和形象,推动律师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主要任务:开展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增强律师的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规范意识和服务意识,提高律师的职业道德水准,强化执业纪律观念。

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解决律师不尽职、私自收案收费、违规收费不开发票、向当事人索要财物、唆使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煽动、教唆委托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等;规范律师事务所内部运行机制,解决律师事务所不执行统一接受委托和收费制度等内部管理制度、收费不入账、对文书、印章、发票和档案疏于管理、对律师执业活动监管松散等问题;

二、参加对象:全县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基层法律工作者。

三、方法步骤

律师形象提升年活动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学习动员(4月)

1、成立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律师公证管理科。

2、动员部署。召开动员部署会议,对这项活动的开展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各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也要认真做好动员部署和组织安排工作,组织多种形式的学习、教育、讨论等活动,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了解目标,明确任务,切实增强搞好活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第二阶段:教育培训(5月-7月)

重点抓好以下几个环节:实施素质提升工程,增强职业道德意识。开展五项活动:

1、开设“农村法律顾问法制巡回大讲堂”。组织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到所担任农村法律顾问乡村开展一次法律政策宣讲。宣传涉农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农民的法律意识。

2、开展律师志愿大行动。组建“名律师法律援助团”、“青年精英律师法律援助团”、“法律援助志愿团”等三大法律援助团队,集中开展大型法律咨询和专项法律援助活动,为困难群众提供优质法律援助。

3、组织现场观摩。组织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相互观摩学习或到本市比较好的律师事务所参观见学;

4、召开“律师职业道德”研讨会。组织律师、法律工作者召开座谈会,听取律师、法律工作者对目前我县律师执业环境及在执业中遇到的问题。进一步认识加强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重要性。

5、组织知识竞赛。围绕规定的学习内容,编印试卷,组织全体律师、实习律师和律师助理集中闭卷测试。

第三阶段:评查整改(8月-9月)

各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实习律师、律师助理对照《律师法》等有关规定,找准在执业规范、履职尽责、内部管理、队伍建设、服务秩序以及管理工作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并认真剖析根源,制定整改措施,切实自行纠正。

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查摆整改的重点:一是政治意识、大局意识不强,围绕大局开展业务的意识淡薄等问题;二是政治思想教育、形势政策教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制度不落实等问题;三是办理重大法律事务不按规定及时报告、备案等问题;四是内部管理松懈、纪律松驰,重业务、轻管理等问题;五是对发生的违法违纪问题查处不及时、查处不力等问题。

律师和法律工作者查摆整改的重点:一是群众观念、执业为民意识淡薄,片面追求经济利益,对法律援助等公益事业不积极等问题;二是诚信执业、尽责执业意识淡薄,缺乏敬业精神,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敷衍塞责、玩忽懈怠等问题;三是执业纪律观念不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向委托人索要财物、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等违纪违规问题;四是法制观念不强,帮助委托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重要事实等违法违纪问题;五是贬低同行、虚假承诺等不正当竞争问题。

1、自己评。由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和律师、法律工作者根据要求写出自查自纠报告和整改措施,并于9月25日前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2、服务对象评。通过填写律师服务质量反馈表、开辟网上评价专栏、设置意见簿等形式,让服务对象能及时、简便地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价。

3、执法检查评。开展一次执法检查。重点地年以来律师办结的各类案件(包括法律援助案件)进行抽查,每个承办律师、法律工作者不少于两件。

4、社会各界评。组织一次由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各界人士参加的座谈会,广泛征求对律师在执业工作中的意见和建议,倾听社会各界的评议。

5、领导点评。组织局领导到法律服务窗口及律师党组织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点评,点问题、指方向,推动工作改进。

第四阶段:完善总结(10月份)

1、各律师事务所要按照市律师协会百分制考核的要求,以及内部管理的需要,健全和完善本所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在9月底前制定成册。

2、颁行执业规定。一是针对律师执业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律师法》、司法部有关规章和律协、省厅有关规定,在律师事务所等场合张贴《律师执业有关规定》,通告委托人。二是律师所在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合同时,向委托人发放《县律师服务质量反馈表》,监督每个案件的情况。

3、总结验收。按照检查验收标准组织检查验收,总结活动情况,评选表彰先进,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和监管制度,创造良好的律师执业内外部环境和条件,确保律师工作健康发展。

四、工作要求

这次律师形象提升年活动,是加强律师职业道德建设的重要举措,必须高度重视,认真抓实、抓好。各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要把这项工作作为推动律师业全面发展的有效载体,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实推进。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局成立了活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律管科,具体负责集中教育活动的组织协调、情况控制和检查督导。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主任是集中教育活动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负起责任,明确具体分工,确保事有人做、责有人负。

托育服务指导意见范文第4篇

一、指导思想

为全面贯彻党的精神,进一步满足新时代广大家长对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的迫切需求,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教育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一厅〔2017〕2号)和河南省教育厅、**教育局、**教体局、**中心校有关文件要求,我校从“办人民满意的教育”的高度出发,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二、实施原则

我校课后服务工作遵循“家长自愿,校内实施,有效监管”的原则。第一,是否参加课后服务,由学生家长自愿选择。学校事先征求家长的意见,主动告知服务方式、服务内容、安全保障措施,在自愿的前提下,由家长向学校提出书面委托申请,并报名登记。第二,课后服务安排在校园内进行,并合理利用学校现有条件。学校无偿提供校园内教室、运动场地、功能室等场所及其它后勤安全保障。第三,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保障课后服务学生安全。制定并落实严格的考勤、监管措施。

三、组织领导

学校成立课后服务领导工作小组。校长任组长,中层管理人员任副组长,全体教师为成员。领导工作小组主要做好以下工作内容:

1、制订好活动方案,落实具体的活动小组,提出明确的活动要求;

2、根据实施情况及时总结,及时调整有关兴趣小组(内容、指导教师、学生等等);

3、每天查看每组活动是否开展,活动是否正常,存在什么问题,定期召开会议,进行交流、总结,努力使兴趣小组活动开展的富有成效。

四、具体活动安排

(一)课后服务领导小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全体教师

(二)课后服务活动内容

1、在校午餐服务:本校食堂为有需求的学生提供午餐服务。午餐由学校食堂统一供应,学校要为学生提供卫生、安全的就餐环境,建立健全食堂及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制度。学校食堂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落实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取得合法的食品经营许可资质,按要求配备符合条件的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同时,要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各项管理制度并确保有效实施,加强对大宗食品原料供应商食品安全的日常管理,以及对从业人员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和规范管理。

2、在校午休服务:一般安排在教室。

3、课后托管服务:课后托管活动形式及内容由学校会同家长委员会协商确定。在不加重学生课业负担的前提下,学校在托管时间主要安排学生做作业、自主阅读、体育、艺术、科普活动,以及娱乐游戏、拓展训练、开展社团及兴趣小组活动,观看适宜青少年的影片等课外活动。不得将校内课后服务作为学校教学的延伸,进行集体教学或“补课”。

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和学生年龄特点,照顾学生的兴趣和特长,因地、因人制宜”的原则,以切实减轻学生学习负担,在活动中学习,在活动中进步为目的。

(1)以班为单位进行活动,根据学生的年龄特征、心理特征及兴趣爱好,兴趣小组课程设置如下:

五子棋;硬笔书法;手抄报;羽毛球;篮球

(2)学校课后服务活动内容:除了开展班级兴趣活动小组外,学校还将成立学校兴趣小组,以更好地延伸课堂学习知识,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更好地服务于教育教学。比如:课外阅读兴趣小组、合唱兴趣小组、美术兴趣小组、足球兴趣小组等,通过社团活动培养学生广泛的兴趣爱好、扩大学生求知领域、激发学生创造能力,使他们在快乐中成长。

(三)课后服务活动形式

1、班级活动:组织活动必须由教师分工负责,学生有组织、有计划的活动,不得随意活动,活动内容以班为单位做好计划,由班主任每周填写活动记录(教导处下发),期末上交学校存档,作为教导处和学校检查落实情况的依据。

活动时间要求:周一至周五下午第四节课。

五、工作要求

课后服务是教育部统一部署的民生工程,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凡是参与此项课后服务的老师必须提高“四个意识”,切实做到真正为广大群众排忧解难,真正做到办人民满意的教育,所有参加老师要按学校的安排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加这项工作。根据学校统一部署,参与课后服务的学生必须是完全自愿参加,需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家长签字后即可参加以上学校举行的课后服务活动。

托育服务指导意见范文第5篇

会计委托服务是规范农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的有效模式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三农”问题)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关注,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近年来,随着农村集体财务管理规范化建设的推进,各地立足实际,积极探索,不断创新,扎实工作,使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一些地方村级财务管理不规范、制度不健全、核算不准确、公开不完善、监管不到位等问题仍不同程度存在。湖北、广西、广东、浙江等省大胆创新,积极实践,摸索出会计委托服务这样一条将农村财务管理与基层民主建设相结合的新路,在加快农村和谐稳定发展、深化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开展会计委托服务工作为加快农村和谐稳定发展奠定了重要基础。农村集体财务管理是村级经济事务管理的重要内容,是集体资产管理、土地承包管理、农民负担管理等工作的基础,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加强农村集体财务管理直接关系到农村和谐稳定发展。会计委托服务工作在维持村集体资金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监督权不变的情况下,积极引入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机制,通过村民会议、村民理财小组、村民委员会等组织方式,邀请村民广泛参与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预算审批、日常村级开支审核、一般项目建设决策等村财务管理的全过程,实现了村集体经济的财务决策民主化,财务状况公开化,财务监督制度化。“给百姓一个交代,还干部一个清白”。会计委托服务工作消除了可能引发农村社会不稳定的因素,化解了因财务信息不透明而引起的干群矛盾,促进了农村的和谐稳定。

开展会计委托服务工作为深化农村党风廉政建设提供了制度保障。规范乡村财务管理工作是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改进农村基层干部作风、维护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举措。其中,推行会计委托服务工作,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引入社会中介机构为村级财务管理服务是规范村级财务工作的重要手段之一。会计委托服务工作通过健全村民民主理财制度,引入社会中介机构参与村集体资金、账务管理,进一步规范了银行账户、银行存款、现金、债权债务、票据使用和会计档案等的管理,健全了财务预算决算、开支审批、审计监督制度,有效避免了村集体资金被贪污、挤占、挪用等腐败行为。调查表明,广西贺州市昭平县实行会计委托服务工作后,在村“两委”换届选举前,对全县12个乡镇、152个村开展村干部离任审计工作,未发现一起贪污挪用公款的违法违纪现象。

会计委托服务工作为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其宗旨是加快农村建设发展,实现农村的“生产发展、生活富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会计委托服务工作通过集中核算,精简了人员,有效减少了乡村行政开支,减轻了农民负担,巩固了农村税费改革成果;通过资金直达农户,为全面实现村资金直达农户和项目单位提供了保证,促进“三农”政策等各项惠农政策的落实;通过服务平台,实现了政府职能由征管型向服务型的转变,加强了基层组织建设,有力地促进了农村各项事业的全面发展。

科学推进会计委托服务各项工作

会计委托服务工作从“摸清”家底开始,在锁定“旧账”的基础上,采取自愿委托方式,由服务机构完成会计委托服务工作,切实做到积极稳妥,严密组织,科学推进。

会计委托服务工作应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开展。依法理财是会计委托服务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会计委托服务工作必须符合《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会计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遵循村民自治、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在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和民利的基础上,各服务机构依法与各村民委员会签订会计委托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委托协议)。实施服务后,维持村委会各项资金的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

会计委托服务工作应实行村级财务与资金的“双委托”管理。开展会计委托服务工作后,各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对村级财务与资金进行管理,各行政村不再设会计和出纳,只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出纳(报账员),其资金由机构进行统一管理,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实现“五个统一”,即统一资金账户、统一报账时间(段)、统一报账程序、统一会计核算、统一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可对村级财务的管理与决策提供相关意见和建议。

会计委托服务工作应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会计委托服务工作必须科学设置工作流程和工作岗位,明确各环节、各岗位的分工和职责,实现权责一致、相互监督。村级集体组织法定代表人是村级财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对本村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村出纳(报账员)由通过民主选举产生的村干部兼任或由通过民主程序产生的村民担任,主要负责村级收入、支出原始凭证的收集整理,村级备用金的领取、保管和定期向服务机构报账;开展会计委托服务工作的行政村应通过民主程序产生村民民主理财小组,对村级收入、支出情况逐项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其中,村民民主理财小组的成员不得由村干部以及与村干部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担任并应向服务机构进行备案,留取相关印鉴;服务机构原则上设总会计1人,会计、资金会计(出纳)若干人,由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的人员担任,负责发放备用金,审核报销票据,进行账务处理,汇总编制明细账、总账和月报、季报、年报,并对各村的财务档案进行归集管理。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探索采用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会计委托服务工作的模式。

会计委托服务工作应切实加强村集体经济财务管理工作。村集体资金采取备用金领取方式进行管理,实际开支时,需经村民主理财小组审核同意并加盖印鉴后,由村集体组织法定代表人审批签字;如遇重大开支和事项,还需先经过村民会议审议通过。实行村级财务预决算制度,以经村民会议审议通过后的财务预算作为村集体当年资金开支的依据,并在年度终了时由服务机构根据该年各行政村资金实际使用情况,编制决算报告,送各行政村村民会议审议。实行村级财务定期报账制度,服务机构在受理村报账员报账时,应逐一核实有关凭证,凡符合村财务预算内容,手续、印信齐全,凭证合规的开支方可报销入账。实行村财务定期公开制度,服务机构应定期向村民委员会提供详细、完整的村财务信息,并由村民委员会定期在本村公开位置予以公布,接受村民的监督。实行村级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制度,服务机构应研究制订村级财务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加强对村级财务会计档案的整理和归档,对各村的财务会计档案实行分柜管理,编制档案目录,并妥善保管。

此外,在开展会计委托服务工作过程中,有条件的地区还要积极探索电算化管理模式,由上级部门集中开发软件,配置设备,通过一个平台,将社情、村情、民情汇集到了一起,全面实现会计处理、财务监管、资金下拨、村务公开等职能,方便农民群众查询、监督,增加管理的透明度,节省行政成本,进一步减轻村民负担。

妥善解决好会计委托服务工作中的关键问题

会计委托服务工作内容丰富,千头万绪,妥善解决好以下关键问题尤为重要。

加强服务制度建设。不依规矩,不成方圆。在会计委托服务工作前期准备和具体实施过程中,各级部门应加强有关制度的研究和制定工作,积极探索开展会计委托服务工作的新方式、新方法,健全服务的各项日常管理规章制度,特别是要抓紧探索建立健全电算化工作模式和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委托服务工作模式下的制度要求和管理规范,确保会计委托服务工作的顺利有效开展。

加强对涉农票据的管理。规范的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前提和基础,至关重要。在开展会计委托服务工作过程中要以规范涉农票据为重点,加强对涉农票据的日常管理,规范票据的使用行为,加大对票据使用的监管,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由省级财政税务部门统一印制、发放农村商用票据、报销表格、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结算凭证等,力争彻底消除“白条”入账现象。

加强从业人员队伍建设。政以才治,业以才兴。合格的从业人员是做好会计委托服务工作的重要基础。会计委托服务工作必须重视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工作。首先,要加强对村出纳(报账员)的管理。村出纳(报账员)经民主程序产生后应及时向服务机构备案,在经业务培训、考核合格,具备相应的政策水平和报账业务技能后,方可上岗,并在不违犯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的前提下,不宜随意更换。其次,要加强对服务机构人员的管理。服务机构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知识能力,熟悉农村财务工作,机构负责人还应具备助理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专门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其三,要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服务机构应定期对村报账员、村民理财小组成员、会计、资金会计(出纳)进行相关业务培训,对新任用(命)的村报账员和机构工作人员,还应进行相应的岗前培训。最后,要加快对电算化人才的培养。一方面,要加大对软件设计人才的培养,丰富适合会计委托服务工作需求的管理软件市场,加快推进会计委托服务工作电算化建设进程;另一方面,要加大对从业人员电算化知识的培训,使他们熟练掌握信息化操作、管理技术,加快推进会计委托服务工作电算化实施步伐。

加强审计监督工作。加强审计监督,让百姓信任、放心是顺利实施会计委托服务工作的重要保障。开展会计委托服务工作应坚持审计监督制度,加强对服务机构会计基础工作、会计档案管理、机构日常管理等的考核力度,除通过村务公开,接受群众广泛监督外,服务机构还应主动接受上级部门及有关单位实施的审计监督,并公开审计结果。村民委员会换届、服务机构主要负责人轮换时,有关部门还应组织相应的离任审计。

正确处理好会计委托服务工作中的重要关系

会计委托服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必须正确处理好以下重要关系。

处理好与农民群众的关系。尊重农民意愿是开展会计委托服务工作的重要前提。《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在开展会计委托服务工作中要注意方式、方法,注重政策导向和宣传,积极争取广大农民群众的支持,切不能搞“一刀切”,强行摊派。

处理好与村干部的关系。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并由村干部代表村民履行日常管理职责。开展会计委托服务工作势必要削弱村干部的权力,增强对村干部的监督,村干部难免会有抵触情绪。而村干部又是推动、实施会计委托服务工作的骨干。所以,开展会计委托服务工作必须做好村干部的说服、教育工作,让他们多从集体发展的角度看问题,多从正确处理好干群关系上看问题,多从加强基层政权建设上看问题,使他们自愿加入到会计委托服务工作中来。

处理好与乡镇党委政府的关系。乡镇党委政府是管理和指导农村工作的桥头堡,是开展会计委托服务工作不可或缺的重要支撑。在开展会计委托服务工作过程中,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和指导,努力开创党委政府牵头、各职能部门配合、广大群众参与的良好局面。

处理好各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农村管理工作错综复杂,千头万绪,任何一个部门都“孤掌难鸣”,必须加强协调配合。在开展会计委托服务工作中,要按照《会计法》和国务院“三定”方案的精神,加强各部门间的协调配合,避免扯皮,寻求共赢,既发挥各自优势,又统筹协调推进,将会计委托服务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

全力抓好《指导意见》贯彻落实工作

《指导意见》的印发,是加强农村会计工作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为积极贯彻落实文件有关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加强政策宣传,确保《指导意见》深入人心。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是开展会计委托服务工作的必要前提。目前,会计委托服务工作正由初步试点逐步走向全面推广和深化。《指导意见》下发后,各级财政部门要紧密围绕《指导意见》以及相关涉农、支农财政会计政策制度,采取各种有效的途径加强宣传,让广大农民群众了解政策、掌握政策、拥护政策、打消疑虑,为会计委托服务工作的全面实施夯实基础。

加强调查研究,因地制宜地开展会计委托服务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深入调研,广泛听取意见,结合《指导意见》和《财政部关于开展村级会计委托服务的指导意见》(财会[2008]8号)有关精神,制定本地区贯彻落实《指导意见》要求的具体办法,因地制宜、循序渐进地开展工作。

加强沟通协调,为会计委托服务工作创造良好的工作和政策环境。各级财政部门要主动向纪检部门汇报,积极与农业、民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协调沟通,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定期向有关单位和上级部门汇报、宣传会计委托服务工作进展和实施成果,努力建立长效的工作联动机制,加强合作,步调一致,多管齐下,扎实推进会计委托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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