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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能源管理制度

水能源管理制度

水能源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浙江水资源的基本特征

水资源总量较为丰富,但人均水资源量相对不足。浙江省多年平均水资源量为955亿立方米,在全国属水资源较为丰沛的地区。但人均水资源量为1780立方米,约为全国平均水平的80%左右,仅为世界水平的四分之一,逼近世界公认的水资源紧缺警戒线。近年来,我省年实际利用水资源量约220亿立方米,已接近240亿立方米的可开发利用量,而且留待开发的水资源成本越来越高。

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与人口、生产力布局不相匹配。我省属东亚季风气候,水资源时空不均特征十分明显。最丰水年水资源量1397亿立方米,是最枯水年479亿立方米的2?郾9倍。3~7月初的春雨和梅雨降雨量最为丰富,占全年的70%左右。我省水资源与人口分布及生产力布局不相匹配,东部温州、台州、宁波等地人口密集、经济发达,对水资源需求增长快,而水资源少。瓯江、飞云江、鳌江、椒江一带水资源量占全省38%,而耕地面积只占全省的24%。

水环境状况不容乐观。我省山区河流和大部分水库水体水质相对较好。全省平原地区河流水体不同程度受到污染,部分河流未达到水功能区水质目标。全省除嘉兴、杭州外,大部分县级城市饮用水源从河道取水转向水库取水。目前全省水污染对饮用水源的威胁呈现出从平原河网地区上溯到丘陵山区的趋势,即使以水库作为饮用水源,污染威胁也时时存在。不少平原地区过度开采地下水,已经造成区域性地下水位下降和地面沉降等一系列环境问题。

水资源使用尚显粗放。我省水资源使用尚显粗放,节约用水仍有较大潜力。农业是用水大户,目前全省农灌渠道的2/3仍是土渠,灌溉水量损失严重。工业用水增长迅猛,但水资源重复利用率仅35%左右(发达国家达75%);万元工业增加值取水量为55立方米(国外节水先进国家达35立方米);城市供水系统自来水管道的漏损率约为18%,发达国家的漏损率为8%,差距明显。

支撑可持续发展的能力略显不足。根据浙江省水资源综合规划的成果,在节水的前提下预测我省2020年需水量约288亿立方米,已经超过了我省240亿立方米的可开发利用量。现状220亿立方米的用水量也已接近国家初步分配给我省225亿立方米的2015年总量用水控制红线。

我省水资源状况无论从自然条件,还是从国家管理的角度来看,都已经处于紧平衡状态,要支撑现有经济社会发展模式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实现从以开发水资源为重点转移到以管理水资源为重点的战略转变。

我省水资源管理工作现状

近几年,我省水资源管理通过制定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与配套文件、抓水资源配置、节约与保护规划、规范水资源依法行政管理、建设水资源配置与保障工程、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等措施,水资源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其中水资源管理法律法规从出台《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省政府关于划定杭嘉湖和甬台温地区地下水禁采限采区意见》、《浙江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等到水资源管理有关指标纳入“生态省”建设及党政领导考核。规划制定从《浙江省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浙江省“十一五”节水型社会建设规划》、《浙江省城乡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浙江省水资源综合规划》到《浙江省百库水源安全保障工程总体方案》,水利规划重点向水资源保护与配置转移。水资源保障工程切实解决了重点区域缺水和城乡居民优质饮用水水源问题,全省70%左右的居民用水已由水利工程提供保障;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切实解决了解决全省1500多万农村居民的饮用水问题,农村饮水基本安全覆盖率从62%提高到90%;“万里清水河道建设”工程,全省累计完成河道清淤31000km,实现河道保洁38000km,促进了水环境改善。积极开展节水型社会创建工作,岱山、义乌、玉环、余姚、温岭、开化、舟山市被列为部级或省级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节水型社会建设由点到面铺开。通过实施“千万亩十亿方”节水工程,新增节水灌溉面积365万亩,新增年平均节水能力4?郾7亿方。水功能区管理制度的建立,确定了水功能区的水质达标要求,并对全省700个水质监测站点进行监测,监测全省214个跨行政区域河流交接断面的水量测算工作,促进各行政区域交接断面的水质保护。加强了我省沿海平原地下水保护,杭嘉湖、甬台温地区累计完成封井1440口,基本完成了省政府规定的地下承压水禁采工作任务。

但是,面对经济社会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的矛盾,面对严峻的水资源形势,我省目前水资源管理工作还存在一些深层次问题:一是水资源管理体制尚未理顺;二是水资源管理新理念、新理论不断涌现,但未形成系统工作体系;三是水资源规划体系偏重工程布置,对管理的约束性和指导性较弱;四是水资源微观监管体系不完善;五是水资源管理支撑体系薄弱,标准规范建设滞后,管理手段较为落后,水资源管理队伍力量薄弱。只有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才能系统地解决水资源管理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确保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

核心理念与制度框架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核心理念。经济社会发展不同阶段对水资源的需求不同,第一层次是饮水保障;第二层次是防洪安全;第三层次是粮食安全;第四层次是经济社会发展;第五层次是生态与环境保护;最高层次是国家安全。我们的水资源不可能同时无限制地满足某种单一需求,也不可能无限制满足上述所有需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就是要让人类从向大自然无节制索取转变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在不超越水资源与水环境承载能力的前提下,通过加强管理进一步提高水资源使用效率,从而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合理用水需求。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框架。国家提出的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总体框架可以概括为“一个制度、三条红线、四项考核指标、十项监测评价指标、四方面重点任务、五项保障措施”。

一个制度: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三条红线: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红线,坚决遏制用水浪费;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

四项考核指标:区域用水总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农业灌溉水利用系数和水功能区达标率。

十项监测评价指标:万元GDP用水量、农田亩均灌溉用水量、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高用水行业单位产品用水定额、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率、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城镇节水器具普及率、国家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达标评估指标、国家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评估指标、国家重要江河湖泊生态水量调控评估指标。

四方面重点任务:实施流域与行政区域用水总量控制,加快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加强水资源保护,完善与水资源红线管理相适应的监控体系,具体涵盖23项重点任务。

五项保障措施:健全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完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推进水管理体制改革、加强队伍建设、完善公众参与机制。

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创新点。该制度的创新点主要体现在:(1)强化需水管理是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区别于传统水资源管理的主要特色,在合理配置水资源的基础上,通过强化水资源需求侧管理,来解决“水少、水脏”的问题。(2)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了“三条红线”控制制度、规划水资源论证制度、监测统计评估制度、目标责任制和监督考核制度等一系列制度设计,这是对传统水资源管理制度的一次整合、完善、革新。(3)管理手段进步是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微观基础,水资源监管的广度和深度要求大大提高。(4)科学监测评估体系是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基本保障,关键是建立严格的目标责任和考核制,把水资源工作纳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

我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

管理制度的工作思路

我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是贯彻落实国家战略部署的重要行动,也是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更是贯彻生态文明战略,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护水环境的重要推动载体。主要工作思路为:(1)形成“政府主导、水利牵头、部门参与、齐抓共管”的水资源管理工作格局,通过政府考核推动地方加强水资源工作。(2)以制度贯彻落实为契机,整合、完善现有水资源管理与保护工作,形成水利部门的核心业务工作体系。(3)以考核促执行,倒逼水资源管理工作的落实,强化水资源监督管理等社会管理职能的履行。(4)增强工作规范性,建立完善、高效、可行的监测计量与统计核查体系。(5)强化水资源管理队伍能力建设,提高管理经费保障水平。为此,必须采取以下对策措施:

强化取水许可制度,支撑用水总量控制与用水效率控制目标的实施。建立以取水许可为主要落脚点的水资源管理体系,并以完善的监管手段确保管理制度的有效实施。具体措施:一是开展水量分配,落实年度用水总量控制。根据水资源综合规划等相关规划,结合当前用水情况及发展趋势,开展全省主要江河流域的水量分配工作。以国家下达给我省的用水总量控制和用水效率指标为基础,建立覆盖市县的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和用水效率指标体系。二是深化取水许可管理,落实节水的设计、施工、投入运行“三同时”制度。三是以实时监控为核心,推进取水计量工作。四是以计划用水管理为抓手,做好相关节水工作。对突破计划用水量的取水户,征收超计划累进水资源费,实行超计划累进加征价、居民生活阶梯式水价等制度。加快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开展节水型社会载体创建,建设一批节水型示范工程。

落实水功能区管理制度,打造有效的保护工作载体。建立以水功能区管理制度为核心的水资源保护体系,具体措施:一是制定水功能区管理制度的基础工作,完成全省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和入河排污口基本情况调查;提出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意见及年度实施计划,实施水功能区达标率考核;加强新建、改扩建排污口管理。二是强化饮用水源区管理。启动全省水源地保护工作,参与制定《浙江省饮用水源保护条例》,落实重要城市饮用水水源备用制度,探索建立水库水源地保护生态补偿等政策机制。三是完善水功能区监测、统计、评估体系。

水能源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关键词: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基层;水资源管理能力

新时期,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水资源工作。2011年中央1号文件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提出,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要、生态之基,明确提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把严格水资源管理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举措。国务院于2012年元月出台了《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 建立了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等“三条红线”,实行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和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等四项制度。国务院办公厅,水利部、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等十部委以及各省政府相继下发一系列落实中央、国务院决定精神的文件。各级政府相继出台了相应的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把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工作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各项措施的落实,就需要一支政策水平高、业务能力强的基层水资源管理队伍,但目前基层水资源管理能力还不能适应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要求,必须切实提升基层水资源管理甚而能力和水平。

1、基层水资源管理现状

1.1基层水资源管理机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颁布以来,各级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建立了相应的水资源管理机构,明确了水资源管理职责,基本实现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市(县)基层水资源管理机构,主要包括水政科、水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站、节约用水办公室、水政监察大队、基层水利服务中心、乡镇水利站。部分管理水平较高的地市还设有地温地热科,有些地方的行政审批职能也设在水政科。其主要职责有:负责依法行政、依法治市、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负责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效率管理,计划、节约用水技术推广;负责水法宣传,保护水利工程和设施,查处水事违法行为。

1.2工作条件与经费保障情况

基层水资源管理机构均有固定办公场所,配有电脑、电话、打印机、扫描仪、管道流量计、手持GPS等装备,也配有相应的交通工具,除水政水资源科外,一些地方的节水办、水政监察大队的人员经费还未纳入地方财政预算,这些人员工资依靠征收的水资源费,易陷入以费养人的误区;工作经费得不到保障,阻碍了水资源管理工作的全面开展。

2、水资源管理能力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当前在基层水资源管理能力建设方面,存在着队伍建设滞后、基础工作薄弱、技术人员缺乏、经费和保障能力不足等诸多困难和问题。

2.1、人员缺乏,职能分工落实不到位

各地水资源管理机构设置基本健全,职能全面,职能分工明确。因为历史的原因多数地方水资源管理部门的节水办、水政监察大队为自收自支,且未按编制工作,实行混岗制;面对越来越严峻的水资源管理形势,水政水资源科队伍不但未得到加强,却一直在削弱,致使大部分县(市)水政水资源科仅有3-4人。现有水资源管理人员中大多为行政、工勤人员,水文水资源专业学历的人员极度缺乏;加之上级组织专业、专题学习培训开展较少,水资源管理能力亟待提高。管理人员的缺乏造成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小,征收率低;计划用水管理仅限于城区,节约用水工作未能推广至全社会,取水许可后续监管不力,面对繁重的水资源管理工作任务而常感到力不从心。

2.2、人员水平能力明显不足

基层的水资源管理队伍一直在缺装备、缺经费、缺专业人才、缺综合素质等情况下负重前行,严重制约了水资源管理队伍的发展。现有队伍大都存在大学及以上学历人员少,水资源专业技术人员缺乏等现象;且现有的专业技术人员专业不对口,年令结构偏大,技术人员出现断层,如不即时补充新的专业技术人员,必将影响水资源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也将难以落实到位。自身技术力量弱,加之没有强有力的水资源技术支撑单位做服务指导,监督管理工作距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差距较大。

2.3、水资源管理经费无保障

各地多少都存在部分水资源管理单位自收自支现象,职工工资未纳入财政预算,从一定程度上挫伤了职工的积极性,容易陷入为生存而收费的误区。其他机构工资虽然纳入财政全供,但工作经费没有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加之基层财政困难,在水资源管理方面投入资金有限,又没有配套奖励激励政策,造成节水技术推广、节水“三同时”制度难以落实,水资源规划体系不完善,水资源管理制度支撑不健全,不能正常开展节水型城市、水生态文明城市创建工作。用水总量控制、水资源管理各种规划编制、水功能区监督管理、水域纳污能力控制、灌溉水利用系数的测算等都需要一定经费支撑,各种经费的缺乏必将导致管理水平和能力低下。

2.4、部门之间、科室之间协调不力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缺乏沟通,水资源管理未真正形成合力,有的水利部门内部还未实现水资源管理各部门一个主管领导抓,工作上各顾各,有时甚至脱节;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缺乏沟通配合,各自为政,各干其事,管理方面存在扯皮、推诿现象,各项管理工作未实现资源共享,既浪费了人力物力,又不利于管理,不能从源头上把好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关,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率低,规划水资源论证很难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制度、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制度、水量分配方案和调度预案制度、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相结合制度、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等大多没有执行或执行不够好,取水许可、入河排污口设置许可的后续监管不力,准确地说,不是水行政主管部门“轻监管”,而是心有余而力不足。

3、基层水资源管理能力建设意见和建议

要落实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完成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及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等任务。一是要各级领导真正重视。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省市县三级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行政首长负责制,进一步落实各级政府的水资源管理保护主体责任,强化水资源的刚性约束,从过度开发水资源向主动保护水资源转变。水行政部门从上到下更要高度重视,彻底扭转“重建设、轻管理”观念,加强水资源管理,保护好有限的水资源。二是要建立分工明确、各司其职、运转有力的工作机制。各部门通心协力、齐抓共管,进一步夯实取水许可、计划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水污染防治、水源地保护、水资源监控体系建设以及基层水资源管理队伍建设等基础工作,特别是要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产业规划为重点,强化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为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供有力的保障。三是必须建立一支政治坚定、作风优良、管理过硬、运转协调的水资源管理队伍。一方面要增加水政水资源管理人员,特别是水资源管理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亟待提高;另一方面加强系统的水资源业务知识培训,提高水资源管理水平和能力,以适应越来越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形势。四是落实水资源管理经费,特别是上级政府应增加对基层水资源管理方面的经费投入,督促地方财政把水资源管理人员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制度是根本,执行是关键。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加快推进,对基层水资源管理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水资源管理工作要抢抓机遇,结合各地实际,不断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难题,提高水资源管理对策,加强基层水资源管理能力建设,实现水资源管理工作的跨越式发展。■

水能源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政发〔〕45号),现就我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主要目标

“十二五”期间,全市基本建立起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体系和监管体系,全面实行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管理。到2015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8.04亿立方米,削减城镇地下水开采量0.02亿立方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年下降35%,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到0.561以上,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下降到17%以下,城镇污水处理回用率达到27%以上,主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提高到97.6%以上,饮用水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100%,主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达标率达到100%。

二、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

制定全市水中期供求规划,严格执行水资源论证制度,所有新、改、扩建项目必须组织水资源论证,否则市、县发改部门不予立项;必须实行区域取水许可限批和禁批,严格控制高耗水行业项目的取水,控制新增用水过快增长,执行省政府下达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严格执行《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省禁止提取地下水规定》,认真实施《市封闭地下水取水工程实施方案》,在地表水、公共供水管网供水能够满足用水需求的地区,除应急备用水源外,限期关闭全部城镇地下水取水工程。

三、加强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加快重点节水工程建设,实施农业节水灌溉和高用水企业节水改造、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更新改造工程。加强矿坑疏干排水、中水的利用,将矿坑疏干排水、中水纳入区域水资源配置规划,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回用率。严格实行建设项目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制度。将全市年用水量6万立方米以上的单位纳入用水计划管理,对用水单位超计划用水征收加价水费。加强节水宣传,提高全民节水意识;制定节水规划,强化需水管理;实行用水定额管理,提高用水效率,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四、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

从严核定水功能区纳污能力和限制排污总量,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建立饮用水水源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自年起,对大伙房水库上游保护区以及小孤家、红升水库水源保护区水质达标情况进行考评。严格控制大伙房水库保护范围内的农药、化肥使用量,防止大伙房水库水质进一步恶化。制定重大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加强水域预警应急能力建设,全面提升水污染预警预报水平,提高快速应对处置能力。

五、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确保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各级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市政府将主要指标和重点工作纳入对各县政府绩效考评体系,市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年度考核和“十二五”期末总考核,具体考评办法参照省政府考评市政府的办法制定。市辖区内由市政府直接对市水务局进行考核。市水务局、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建委、农委、服务业委、环保局、物价局、市政府法制办、监察局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合力做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工作。强化依法管水,规范建设项目相关涉水行政审批,具体办法由市水务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环保局等部门依据上级管理办法进行制定。加强市情水情宣传,强化社会舆论监督,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第二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政发〔〕45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重点,通过健全制度、落实责任、提高能力、强化监督,严格控制用水总量,全面提高用水效率,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以人为本,保障饮水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态安全;处理好水资源开发与保护关系,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统筹兼顾,协调好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地表水和地下水,一般地下水和地热水、矿泉水关系;坚持改革创新,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和机制,加强水资源管理队伍建设,改进管理方式和方法。

(三)主要目标。“十二五”期间,我市要基本建立起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体系和监管体系,全面实行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管理。

到年,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10.48亿立方米以内,削减地下水开采量0.09亿立方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比年下降30%,农田灌溉水有限利用系数提高到0.546以上,城镇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下降到17%以下,城镇污水处理回用率达到25%以上,主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100%,饮用水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100%。

二、加强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管理,严格实行用水总量控制

(四)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开发利用水资源,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控制新增用水量过快增长,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对未依法办理取水许可和完成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建设项目,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开工建设和投产使用,对违反规定的,一律责令停止。

(五)严格控制取用水总量。各县(市)区要按照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年度用水计划,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管理。严格规范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却通过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以及地下水已严重超采的地区取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取水申请,审批机关不予批准。

(六)严格水资源有偿使用。加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按照规定的征收范围、对象、标准和程序征收,确保应收尽收。对涉及水资源费征收的文件和规定进行审查、清理。做好水利工程、水电站等省政府已开征水资源费的征收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或停征水资源费。

(七)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严格执行《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省禁止提取地下水规定》,对于地表水、公共管网供水能够满足用水需求的地区,除应急备用水源和《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规定的外,已有的城镇地下水取水工程全部限期关闭。加强地下水动态监测,严格地温空调取、用、排水的监管。实行地下水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水位控制,深层承压地下水原则上只能作为应急和战略储备水源。

三、加强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管理,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八)加强节约用水管理。要切实履行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的责任,把节约用水贯穿于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生活生产全过程,建立健全有利于节约用水的体制和机制。加强城镇公共供水管网革新改造工程,减少漏失率,提高供水效率。对取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管理,实施用水效率监督和监测。新建、扩建和改建建设项目应制订节水措施方案,保证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即“三同时”制度),对违反“三同时”制度的,由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取用水并限期整改。

(九)加快推进节水技术改造。加大农业节水力度,发展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技术。加大工业节水技术改造,建设工业节水示范工程。加大城市生活节水工作力度,开展节水示范工作,大力推广使用生活节水器具。加快污水处理能力建设,及时开展中水利用,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增加海水利用量,减少淡水使用量。

四、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严格控制入河排污总量

(十)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功能区纳污能力和限制纳污总量,严格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完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禁止在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对已设置的要责令限期拆除。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备用水源。

五、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确保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水能源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一)县情。地处北纬32°39′~33°11′,东经114°09′~114°35′。全县辖17个乡镇(街道),281个村(居)委会。县境东西宽40公里,南北长57公里,总面积1580平方公里,总人口83.7万。境内有河130条,其中流域面积30平方公里以上的27条,分属小洪河和两大水系。小洪河水系主要流经县境东北部,流域面积约332平方公里,占全县总面积的21%;水系控制着县80.8%的面积,共1277平方公里。

宿鸭湖水库位于境西北部,距县城5公里,湖面南北长35公里,东西宽15公里,总面积167平方公里,设计水位57.75米,相应库容127200万立方米;校核水位58.87米,相应库容165600万立方米;兴利水位52.5米,相应库容20500万立方米。

处于北亚热带向暖温带过渡区,属湿润性大陆季风气候,气温温和,雨量充沛,四季分明,夏季炎热,冬季寒冷,温差较大,光照充足。汛期降雨多集中于6~8月份,且强度大、范围广、易发生洪涝灾害,是全国有名的暴雨中心之一。由于降水时空分布不均,年际、月际变化较大,历史上最大年降雨量是最小年降雨量的3倍以上,旱涝交错现象时有发生,洪涝、干旱是制约本地农业发展的主要灾害。

我县多年平均地表水资源量37170万立方米,地下水资源量27262万立方米,扣除地表水与地下水重复水资源量5431万立方米,全县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为59001万立方米。人均水资源量585立方米,人均水资源占有量约占全国均值的1/3,是全省均值的1.27倍。

(二)水情。年度全县降水量717.3毫米,全区性降水过程有5次,降水量137.3毫米,6-9月降水472.4毫米,占全年降水的65.9%。全县地表水总量3.717亿立方米。

(三)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基本情况。2015年我县以贯彻落实《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和《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5〕104号)文件为主线,以落实“三条红线”(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用水效率控制红线、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完善“四项制度”(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为重点,细化分解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加快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加强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控制等各项措施的落实,初步确立了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政策框架、水资源管理指标控制体系、水资源管理责任与考核制度,较好地完成了年度工作任务。

二、目标完成情况

2015年水资源“三条红线”控制指标是:2015年用水总量为13712万立方米,其中农业用水量7049.43万立方米,工业用水量2579.3立方米,生活及其他用水量为3723.27万立方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28立方米;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6;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100%;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三级;重点区域地下水水位达标。

(一)用水总量控制目标。2015年全县用水总量13712万立方米,其中农、林、渔业用水7049.43万立方米(农田灌溉5.411万立方米),占68%;工业(含建筑业)用水2579.3立方米,占15%;生活及其他用水量为3723.27万立方米,占17%。自评得分20分。

(二)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控制目标。2015年全县工业用水量2579.3立方米,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22.893立方米,比2010年下降13.92%。自评得分18分。

(三)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控制目标。2015年全县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0.665(年度计划0.605),自评得分16分。

(四)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控制目标。我县列入《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2015年考核名录》共4个,其中3个水功能区达标,达标率75%。自评得分18分。目标完成情况总得分76分。

三、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2015年我县制定出台了《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和《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完成了全县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控制指标分解任务。

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自查评分80分。

(一)用水总量控制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严格控制区域用水总量。完成全县的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分解工作,持续执行全市的用水总量分配方案。

严格实施取水许可。建立了取水许可电子台账,规范了取用水户档案管理,严格实施取水许可管理,积极推进开发利用控制红线和用水效率控制红线的落实。

严格水资源有偿使用。持续加强《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贯彻落实,对我县2015年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水资源费征收额由2012年的不足50万增加到2015年100多万。

严格地下水管理和保护。2015年,我县进一步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节约用水管理条例》、省政府126号令等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对擅自凿井或取水的单位依法进行了调查和处理。

(二)用水效率控制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强化用水定额管理。对全县所有地下水取用水户下达2015年年度用水计划,逐一发放到各个用水单位的相关负责人手中,要求其单位认真填好计划内容,并将按照《用水定额》对各个行业用水标准进行核定,对用水单位的实际用水情况考核。

加快推进节水技术改造。严格执行节水强制性标准,加大农业、工业、生活节水技术改造力度。在建设项目立项时,严格节水强制性标准,投入资金补贴工业节水技术改造项目,通过限制高耗水、高排放、低效率、产能过剩行业盲目发展,促进工业结构、工业布局合理调整,从总体上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和效益。在流通环节,严格执行节水强制性标准,禁止生产和销售不符合节水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在建筑工程报建时,严格执行节水强制性标准,大力推广使用生活节水器具,着力降低供水管网漏损率。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审批环节,鼓励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通过建设节水灌溉项目区和大中型灌区节水改造,提高农业灌溉水利用效率。

(三)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对全县4个水功能区进行了水质监测,监测覆盖率达到92%。拟定了水功能区达标率评价考核方案,初步建立了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

推进水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加强对重要生态保护区、水源涵养区和湿地的保护,推进生态脆弱河湖和地区的水生态修复,加大重点区域水土流失治理力度,积极开展生态清洁小流域建设。

(四)有关保障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建立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县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明确了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负总责。从2015年开始对各乡镇(街道)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

健全水资源监控体系。到2015年底,部分水资源管理中心平台系统建设已完成,可进行联网试运行。

完善水资源管理投入机制。将水资源费作为财政专项资金,保障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经费。各乡、镇(街道)充分利用市场机制招商引资,加大了水系连通工程、水生态文明工程和工业、农业节水工程建设。

健全政策法规和社会监督机制。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规划,大力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认真落实水资源“三条红线”。2015年相继出台了《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等相关制度,为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政策法规体系逐步完善。利用多种手段连年开展“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和“全国城市节水宣传周”等宣传活动,进一步增强全社会水忧患意识和水资源节约保护意识。

四、成效及经验

从近两年来看,通过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水资源规划体系不断完善,水资源管理法制建设、管理基础与能力建设进度加快,水资源保护与管理得到强化,水患意识和节水观念进一步深化。同时,通过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进一步提高了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对水资源的重视程度和责任感。

一是加强了水资源严格管理和水价杠杆的倒逼机制,加快了经济转型升级,一些高耗水、低产值企业遭淘汰,企业用水效率不断提高。二是加快节水型社会、节水型城市建设,大力发展农业高效节水灌溉,提升全社会节约用水意识,水资源利用率逐步提高。三是加强水资源管理制度建设,实施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计划用水、水量水质监测和水事违法案件查处等一系列比较有力的措施,使有限的水资源发挥了最大的保障功能。

五、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

总体上,我县水资源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存在诸多不足和问题,主要是:管理水平还比较落后,水资源节约保护力度不够,水资源的有效利用程度和农业、工业用水效率较低;水资源管理法制和规章制度建设还不够健全,水资源监控体系建设还未全面完成,用水总量管理、计划管理、取水许可管理和水资源论证等还存在一定不足,基础工作比较薄弱。

针对上述问题,重点抓好四项整改举措:一是抓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以考核工作为载体,扎实推进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二是加快推进水生态文明和节水型社会建设。以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推进河湖水系连通、强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深化节约用水举措为重点,加快水生态文明城市、节水型社会建设,建立水生态文明和节水型社会建设的长效机制。三是夯实水资源管理基础。针对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查漏补缺,夯实基础。重点是进一步加快建设水资源监控体系,加强水资源管理队伍建设,落实水资源“三条红线”控制指标管理和“四项”制度,完善水资源管理规划体系和政策法规体系。

水能源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湘江是湖南人的母亲河,湘江流域的水资源对湖南来说意义非凡。近年来,湘江流域水资源紧缺和水资源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多次出现江水断流和水污染扩散的现象,湘江水资源的非法开发利用与湘江水资源的保护展开了一场隐形的博弈。湘江水资源出现的这些问题与当前的湘江水资源管理有密不可分的关系。目前,湘江水资源管理的“条块分割、部门分割”管理体制导致多龙治水,水资源管理的协调难度加大。再加大主管部门治标不治本,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管理法律机制不健全,致使湘江生态功能不断弱化。为了保证湘江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发展,建设一个生态环保的鱼米之乡,湘江流域水资源统一管理迫在眉睫。

一、湘江水资源统一管理的意义

根据联合国2006年的《世界水资源开发报告》[1],全球用水量在20世纪增长了6倍,其增长速度是人口增速的两倍。报告中提出了9个值得重视的问题,位列首位的即是“水资源的管理、制度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均不足。”可见,水资源的管理、制度建设对水资源的保护和可持续利用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提高管理效率,有利于保护、节约水资源。水是生命之源,水利是农业的命脉。发挥政府对水利建设的主导作用,建立多元、稳定的水利投入和管理机制。水资源统一管理符合湘江河流的自然属性,可以避免“政出多门”造成的矛盾。提高用水效率,实现水资源配置的公平、公正、合理、有序。用水效率与水资源配置有着密切关系,水资源配置的效率是最大的用水效率。在统一管理的机制下,可实现湘江水资源的最佳配置,保证沿岸各区域在总量一定的条件下获得符合区域发展需要的水资源。保持湘江水功能的完整,实现水资源管理的多个目标。水资源不同于其他自然资源的特征之一是水功能多样,水可用于满足生活、生产,旅游、航运、发电等。分部门管理不利于保持水功能的完整,只有采取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的方式,才能最大限度保持水功能的完整,发挥水资源效益。贯彻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使水资源优先满足生活、生态需要。水利部提出要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但是这一制度的贯彻执行有赖于各相关管理部门和各有关区域的支持与配合。采取统一管理,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才能落到实处,并且应扭转水资源首先满足经济发展需要的思路和做法,促使水资源优先满足生活、生态的需要。

二、符合湘江流域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管理制度构建

当前我国流域治理基本上处于行政分割、部门间信任度低等状况,只有赋予流域管理机构全面规划和管理整个流域的权力,从法律上确定流域管理机构的地位和工作职责,为流域管理提供法律保障,才能保证流域内水事管理的顺利进行。

1、明确湘江水资源管理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湖南省政府于2008年5月9日成立湘江流域水污染综合整治委员会,但由于其主体地位和行政执法权没有得到法律法规的确认,缺少权威性,难以实现对流域的统一管理,导致部门之间出现相互争夺或推诱的局面。因此,湖南省应借鉴长江水利委员会、黄河水利委员会等机构的经验,在即将出台的《湘江流域管理条例》中建立并明确湘江流域管理委员会的水行政管理权限和执法地位,在机构运行与协调问题上,建立完善的协调和仲裁机制,及时解决流域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水利管理部门的矛盾。为湘江水资源的整体环境规划和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协调流域内水资源供需矛盾,实现水资源的统一管理。此外,建议湘江水资源管理委员会下设执行机构湘江流域水资源管理局。湘江流域水资源管理局在业务上受省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但人员和经费必须具有一定的独立性,管理局对湘江流域管理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必须执行。湘江流域管理委员会应当建立管理和调配水资源的议事规则,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管理权。其中水资源的管理和调配要以水权为核心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

2、建立流域管理责任制

为保障湘江流域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在划分湘江流域职责权限范围的过程中,要统筹大局,根据每个部门的特点以及湘江流域上中下游不同地域特点,实事求是,明确划分职责范围,实行责任落实制,明确每个参与管理的部门以及管理人员的职责,将工作做细,同时建立相关评估体系,实行奖惩制度,提高管理者的积极性。首先,明确政府的环保责任。按照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的要求,构建政府的环保责任制度,进一步完善水资源管理制度。其次,明确企业的主体责任。企业是治理水污染的主体,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恢复,谁受益、谁补偿,谁排污、谁付费”的原则,将企业的职责明确,企业之间相互监督,严格执行和遵守环保法律法规和各项监管制度,自觉加大对治污的投入,改进治污工艺,提高治污水平,确保治污设施正常运转。同时,加强宣传,严格实施各项环保监管措施,严防污染反弹现象,杜绝违法超标排污。第三,明确环保部门的监管责任。环境执法是法律赋予环保部门的一项基本职责,执法监督是环保部门的立足之本。湘江流域管理更要加强环保部门的执法监督力度,严格执法程序,健全对执法人员的各项监督考核体系,督促其尽职尽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确保水资源开发利用执法监督到位。

3、建立湘江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相关制度

(1)建立水权交易制度

湘江水资源的配置之前是由行政主管部门独自承担,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水资源供需矛盾的加剧,人们对水资源的数量、质量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仅仅依靠行政主管部门已经不能达到这一要求,只有通过建立完善的水权交易制度,才能实现湘江水资源的高效配置。水权交易制度是在政府宏观调控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市场对水资源的的优化配置的制度。首先,最为关键的是湘江水资源的交易程序和规则,在即将出台的《湘江流域管理条例》中,可以根据各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对水权交易的价格、程序、规则等作出明确的规定,为水权交易的顺利进行提供强有力的保障,达到水资源配置的最高效率。其次,水权交易市场的划分。其次,湘江水权交易市场可以分为为三级,一级市场是湘江水资源的初始分配,即流经的各地级市政府的水权分配;二级市场是拥有水权的各级政府之间水权的交易;三级市场是更为具体的水用户之间的交易。这是水权交易市场的主体。由于各用水户用水需求和效率的不同,通过水权交易可以实现水资源的高效配置。第三,完善水权交易的监督机制。通过行政主管部门对水权交易进行严格的监督,才能促进水权交易的实现。通过水权交易制度的充分建立和水权交易市场相关规则制度的完善,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有机结合,才能促进湘江水资源的有效配置。

(2)建立湘江流域补偿机制

1986年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布坎南说:“没有合适的法律和制度,市场就不会产生任何体现价值最大化意义的效率。”[2]流域生态补偿是指为了实现社会公正,通过行政手段和经济手段相结合的方式,对流域生态系统服务的受益者征收一定量的生态补偿金,用于对流域生态服务提供者进行补偿。[3]流域生态效益补偿是实现流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公正性的重要法律制度,对于保护流域内水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湘江流域管理委员会可以下设湘江流域生态效益补偿管理机构,对流域生态效益补偿工作进行全面管理,建立健全水资源补偿制度。同时,应建立湘江流域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为生态效益补偿奠定基础。首先,应完善现有的流域财政收支制度,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其次,湘江流域要发展生态资本市场,拓宽流域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来源。主要有以下方式:水权交易市场化运作、建立生态效益补偿捐助机构和积极利用国债资金、开发性贷款、生态效益补偿。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资金参与水资源建设、水资源污染整治的投资,努力形成多元化的资金格局。最后,企业必须在缴纳能满足治理所需全部费用的保证金后,才能取得排污许可。若排污企业未按规定履行水资源补偿义务,政府可动用保证金进行生态治理。

(3)确立流域水污染防治司法审查制度

湘江水资源由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监管,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容易造成政府为了政绩而破坏流域水环境的行为。行政权与司法权依法享有一定的职权和独立处理某类特定的事务的权力,水污染防治司法审查制度目的通过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和监督,防止行政机关,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这已经成为现代法治的核心。因此,湘江流域水资源管理应重视水资源的司法保护。[4]首先,流域内相关利益主体要对政府水污染防治的不力行为提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其次,司法机关对流域环境规划甚至流域内的经济发展规划等政府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由法院来审查裁决流域水污染防治行为,防止政府为了地方利益而对湘江流域破坏。第三,检察院应严格司法,对于水污染承担责任并构成犯罪的行政人员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只有把管理和保护结合起来,才能实现湘江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法律法规应明确规定司法权对政府水污染防治行为的制约,确立流域水污染防治司法审查制度,以纠正政府因短视行为而破坏流域可持续发展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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