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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失业金的条件

邻失业金的条件范文第1篇

作者简介:贾丽君(1989―),女,籍贯湖南,武汉纺织大学艺术与设计学院,硕士在读,研究方向:视觉传达设计。

(武汉纺织大学艺术与设计学院湖北武汉430000)摘要: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扩大,人们居住条件不断改善,居住环境发生了根本的改变,这一系列的因素影响着城市社区居民的邻里关系的变化。人们在寻求一个理想的居住环境,从而希望能在设计师的设计下寻到理想的住宅。但是,一个理想的居住环境不仅仅是靠设计师设计出来的,还需要大家的和谐相处。

关键词:社区;邻里关系;居住环境;设计师;职责

中图分类号:C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6X(2012)04-0000-01

“邻里关系”是社会学研究的领域,是指在地缘这一自然地理环境之中,相邻的人们不可避免的形成密切的互动关系。而人们居住的环境对邻里关系产生根本的、直接的影响。这一点从城镇居民的邻里关系可以明显的体现出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扩大,人们居住条件不断改善,居住环境发生了根本的改变,社区居民的邻里关系也出现了许多不同于过去的新的变化。

一、现代民居区邻里关系的现状

邻里关系是社区最基本的人际关系。和谐融洽的邻里关系不仅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元素。但当今生活在城市小区中的人们虽然近在咫尺,却似相隔天涯,完全失缺了传统的邻里关系。

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近日的一项调查显示,参与调查的4509人中,40.6%的人不熟悉自己的邻居,其中12.7%的人“根本不认识”自己的邻居。调查中,34.8%的人表示跟邻居“没有相处活动”,80.9%的人感觉与10年前相比,当下的邻里关系越来越冷漠了。

二、影响邻里关系的因素

“千金买宅,万金买邻”;“邻里好,赛金宝”;“远亲不如近邻”;孟母三迁,择邻而居……这些俗语、故事都在描绘着邻居的重要。而在现实生活中,在许多地方,邻里却变成了看似近在咫尺却又远在天涯的陌生人。比邻而居,为何内心距离那么“远”呢?

一是居住环境的改善,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发展,影响了居住条件的改变,从最早的地穴、草屋到如今的钢筋混凝土的高层住宅楼;从原始的纯天然的环境到如今所谓的人与自然和谐共存的居住小区的人造环境,我们在不断的努力,营造着适合现代人居住的环境。然而,从住区邻里关系的角度来细究,我们却发现,旧时简陋的平楼、筒子楼、四合院,居住条件虽然简陋,但是却充满了人情味,邻里关系温馨、融洽。而如今充满现代气息的钢筋混凝土的居住环境中,往日邻里氛围却在不断的消失。

二是都市生活节奏的加快,现在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要想在现实生活中打拼出来,就必需要能做到在有限的时间内掌握比别人多的知识,就要比别人更能有效地处理好事情。如此必然导致生活节奏变快,让人们相互坐下里交谈的时间缩短。有些人完全生活在自己的独立世界里,住区里的任何事情都与之无关,甚至可能连居住在同一楼的人都互不认识。

三是人们的防卫心理变得更加严重。在这竞争越来越激烈的社会,伴着交流的减少,人们心理承受的压力越来越大,造成心理产生的防御越来越重,会出现一些负面的幻想,对身边的人的产生不信任。即使不满或有所怀疑却不会与其交流解决,从而使得邻里关系更加淡化。

三、小区邻里关系对社会的重要影响

一是邻里关系对社会治安的影响。邻里关系的冷漠很可能会带来严重的危害。当前城市日趋上升的小区犯罪率与小区居民自身有关。城市小区经常发生一些入室盗窃案件,甚至是大白天小偷也敢堂而皇之地进出房间,如入无人之境。某些时候是邻里之间不熟悉,无法监督;某些时候则是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大家都不愿去管这样的闲事,而犯罪分子正是掌握了人们这样的情况,才敢公然犯罪。这无疑助长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以致小区犯罪事件越来越多。而类似的事件在农村就很少发生,因为犯罪分子刚一进村,就受到了大家的密切注意,就成了可疑分子,所以他根本无从下手。

二是邻里关系对儿童成长的影响。健康、友好的邻里关系可以给孩子提供安全感、稳定感和亲密感,这有助于促进孩子的社会认知,同时也能培养孩子分担社会责任的意识。相反,糟糕的邻里关系会让孩子产生孤独感和社会排斥,而贫穷、困苦、冲突和暴力会降低生活质量并对孩子的成长产生阻碍作用。现在的城市家庭都是独生子女,没有兄弟姐妹,邻里关系的状况对于儿童的成长显得更加重要。

三是邻里关系对身心健康的影响。现代人长期处在激烈的竞争之中,精神压力大,长期过度用脑,经常处于紧张焦虑状态,容易引起身体或是心理的不健康,比如失眠、血压升高、 心脑血管疾病、焦虑症发作等等。和谐的邻里关系则让人感觉安全、体贴和温暖,有助于缓解工作中带来的紧张和焦虑情绪;而紧张的、不和谐的邻里关系本身也会导致心理问题的出现,比如让人感觉不安全和产生忧郁情绪等,不仅不能缓解人们从工作中带来的负面情绪,而且还有加重的反作用。所以现代社会更加呼吁和谐邻里关系的建立。

四 塑造和睦邻里关系的对策。如今现代居住的现状让古代那“远亲不如近邻”形容邻里相互照顾,和睦相处的情景早已远去。如何让我们重温故景,成为了我们现代房屋建造的焦距。其中房屋的设计者充当了重要角色,但是目前看来,设计已经不再单纯,它掺杂了太多的商业和现实的要素,设计人员优秀的设计创意往往在现实当中一点点地被蚕食。如何更好地从设计角度去诠释良好的邻里关系,需要设计人员付出更大的努力,梳理好方方面面,体味和总结生活。“以人为本”并非单纯的表面文字而已,挖掘深层次的内涵才真正重要。可以细究传统建筑的特点,再与现代相结合。设计出真正适合人们居住的理想环境。

设计者给我们提供的是一个能理想居住的环境,而我们自身应该要做得更多,要学会多站在对方的角度,设身处地为他人着想,并主动关心天天见面的邻居,这也是重构和谐邻里的基本前提。在不影响别人工作或休息的情况下,和邻里拉家常、话友情、送温暖,多参加社区组织的集体活动,从而,真正构建起快乐的人居环境。惟有如此,才谈得上真正意义的“安居”,才有利于自己更“乐业”。此外,在科技发达的今天,我们还可以借助科技之手让我们的邻里关系更加密切。

五、结束语

邻里关系虽然在悄悄地淡化,但是,只要我们努力,努力改善小区中的邻里关系 ,才能建立起和谐的人居环境 ,才能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虽然现在的邻里关系不是那么令人满意,但是不久的将来,和谐温馨的邻里关系必然离我们越来越近。

参考文献:

[1]宣兆凯.新编社会学概论[M] .北京:中国人事出版社,2000 :146.

[2]张程 1浅析居住区邻里交往空间设计的要点 1山西建筑,2006,05,23 (9)

[3]宋言奇.城市社区邻里关系的空间效应[J].城市问题,2004,(5):48- 51.

[4]傅韵,游永椿.住宅小区邻里关系回归方式的探讨[J ] .山西建筑,2006 ,(17) :11 - 12.

邻失业金的条件范文第2篇

【关键词】环保NGO;邻避效应;PX项目

2015年4月6日,福建漳州古雷PX项目爆炸,一时间PX项目又回归到公众视野,但是在铺天盖地的新闻报道里,却鲜少见到环保NGO的身影,面对这么大的恶性环境事件,为什么环保NGO集体失声了呢?越来越多因而被叫停的大型项目背后是公众情绪不稳定,社会发展受到阻碍,国家承受着巨大经济损失,面对这样的情况,环保NGO本该起到调和疏导,弥补政府失灵,与政府共同治理社会的作用,但是现实中我国的环保NGO表现却差强人意。

一、PX项目的背后是邻避效应

关于PX项目,大部分公众都是从2007年厦门PX项目引发的开始的,当时因为受到专家质疑,政府决定启动“公众参与程序”,后来却演变成厦门市民集体散步事件,最后直接导致项目搁浅。而8年后的今天,发生爆炸的古雷正是当时厦门PX项目被叫停后,选择的迁址地点。通过PX项目事件,我国在现代化建设中正面临着邻避问题。

邻避效应(Not-In-My-Back-Yard)指居民或在地单位因担心建设项目对身体健康、环境质量和资产价值等带来不利后果,而采取的强烈和坚决的、有时高度情绪化的集体反对甚至抗争行为。对邻避效应的认识、引导和克服,是各国现代化过程中公共政策决策面临的一般性挑战。西方学者Kraft和Clary提出了导致邻避效应的5方面心理与认知因素:(1)不信任政府和项目发起人。当存在对政府的一般性信任缺失,或者受影响社区在与政府的交往经验中存在失败或负面的经历时,则在决策过程缺乏透明度的情况下,居民易于产生不安全感与不公平感。一旦政府的经济性补偿方案明显不公,极易导致过度的自我保护行为。(2)知识与信息欠缺。当利益相关人缺乏对公益性邻避设施的近期与远期后果的充分了解时,容易接受一些不准确或错误的概念,在主观上缩小邻避设施的正面效应,夸大其负面后果。(3)对问题、风险和成本的狭隘和局部的观点。“只要不建在我的后院就行”、“凭什么由我们来承担应该整个社会承担的后果”,这些都是在缺乏社会责任感时可能出现的狭隘观点。在基层社会政治中,这些观点易于获得群众支持,并可能被一些基层政治人物所操纵。(4)对邻避设施的情绪化评价。一方面邻避设施的选址和补偿决策等,往往会被社区认为是强加的,导致情绪化反应;另一方面对抗性情绪和行为会加剧社区对设施的可能威胁的主观预期,形成恶性循环。(5)一般的和特别的风险规避倾向。对具有风险规避倾向的居民,更倾向于注意到邻避设施带来的负面效应。

二、环保NGO能做什么

首先,面对公众不信任政府和项目发起人,环保NGO应该以独立第三方的身份调和矛盾。随着社会的发展,公民意识逐渐觉醒,越来越多的人要求公众参与的权利,十七大明确指出:“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而NGO的发展,除了为公众扩大公众参与,表达诉求提供了一种渠道,近年来我国的环保NGO也逐渐对政府在制定环境政策的过程中产生影响。作为政府与公众之间沟通的桥梁,NGO应该向民众充分的解释政府工作和各项细节,对于建设项目中,将利害冲突客观地向公众解释说明;同时作为公众表达追求自身利益诉求的一种有效方式,NGO应对公众诉求进行充分调研与了解,尽可能范围广,程度深,层次丰富,客观表达公众意见,才能对政府的政策建议起到良性作用。而政府得到的诉求越真实,在制定政策时,方向就会更清晰更有针对性。

面对企业,NGO应该与企业建立长期的机制确保NGO能定期去企业进行监督,同时给予一些意见。在这次的古雷事故中,有媒体报道腾龙芳烃(漳州)有限公司曾经有过一次违规和两次爆炸事故,2013年7月30日,腾龙芳烃一条尚未投用的加氢裂化管线爆燃,而这次爆炸则是33号腾龙芳烃装置和周边的常压渣油储罐发生漏油着火事故。此外,与腾龙芳烃同属一个集团的翔鹭石化生产现场也存在跑冒滴漏、工艺管线、消防管线腐蚀严重,可燃气体报警仪故障较多等问题。由此可见,翔鹭腾龙集团内部是疏于管理的,而政府执法部门也没有做到监管到位,在企业、政府双缺失的情况下,NGO应该成为一种监督力量,促进企业自律,担起保护环境的社会责任。

其次,关于知识与信息欠缺,一方面,我国公众的科学素养还普遍不高,对PX项目的相关知识不了解,厦门PX事件中,公众一直都是以PX是致癌物,影响公众健康为抗议理由的,然而,经过后来相关知识的普及,表明根据国际标准,PX不算危险化学品,与我们喝的咖啡同属“可能致癌物”。由此可见,有相当一部分的公众知识是欠缺的,在盲目抗议。在我国,公众的科学素养普遍不高,国际上普遍将科学素养概括为三个组成部分,即对于科学知识达到基本的了解程度;对科学的研究过程和方法达到基本的了解程度;对于科学技术对社会和个人所产生的影响达到基本的了解程度。2010年,全国第八次公民科学素养调查报告显示:2010年我国具备基本科学素养的公民比例达到了3.27%,比2005年的1.60%提高了1.67个百分点,比2007年的2.25%提高了1.02个百分点,目前我国公民科学素养水平相当于日本(1991年3%)、加拿大(1989年4%)和欧盟(1992年5%)等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水平。在关于环境、污染相关知识这方面,应该是NGO能发挥最大作用的一个环节。NGO应该以其专业性出发,对公众普及环境知识及PX项目的相关信息,进行引导和疏通,使公众客观地了解自己的生存环境,理性对待PX项目。

另一方面,NGO应该推动政府和企业信息公开,目前我国民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最大障碍是环境信息的不对称。在整个项目建设中,从前期准备工作开始,NGO就应该介入,一是表达诉求和意见;二是对政府、企业进行监督,使信息公开化、透明化,消除公众疑虑。在厦门PX项目中,正是前期的环评工作并没有公众参与程序,而是到后期被质疑时才形式化的让公众参与进来,导致公众的不满,从而引发事件爆发。

三、环保NGO为什么集体失声?

在几次PX项目、大型化工项目被叫停事件中,鲜见环保NGO发声,甚至有一些还一边倒的顺应“民声”认为这些项目破坏环境、危害健康,要求政府停止启动这些项目。笔者认为,这是我国环保NGO普遍规模较小,专业性不强所致。

环保NGO在我国是最早成立的NGO类型之一,虽然数量不是最多的,却是最活跃的。尤其是近年来政府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以后,公众开始重视环保,环保NGO逐渐为人们所认识和接受。

我国关于NGO的法规条例,有1998年公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88年和89年先后公布的《基金会管理办法》和《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以及1999年8月颁布的《公益事业捐赠法》。我国NGO是受到双重管理体制管制的,这意味着大大地限制了我国NGO发展的数量。由于我国环保NGO注册困难,所以有很多环保NGO不仅无法享受非营利组织应有的减免税待遇,甚至面临被取缔的风险;由于政府扶持和规范环NGO的措施不力,环保NGO难以获得政府的资助;另一方面,由于公众对NGO的认识不够,因此很多NGO缺乏稳定的资金来源,生存艰难,很多NGO规模小人数少,也很难吸引到专业人才,扩大自身影响力。

由于限制了NGO的数量,目前我国比较活跃的环保NGO不超过150家,不能形成同行业之间的竞争,实现优胜劣汰和资源的优化配置,这使得NGO要提高自身的组织能力只能靠自己去探索。而数量不多的环保NGO也造成了环保NGO类型较单一,NGO的工作内容多有重叠,我国大部分环保NGO还处于观鸟、捡垃圾、宣传环保知识阶段,缺乏对环境工程、环保政策法规、政府运作模式等专业有系统知识的人才,更不用说像国外环保NGO一样有自己的科研机构。

因为上述原因,环保NGO还没能成为真正独立强大的第三方,因此与政府、企业之间的对话经常处于弱势,在专业上无法说服政府与企业,诉求常常得不到满足,监督力度也不够。而面对公众,由于公众对环保NGO 的认识还处于初级阶段,环保NGO 的动员能力也不强,得不到大范围公众的理解和支持,有时候为了得到公众的支持,而出现了盲目向公众倾斜的现象。

四、给环保NGO的一些建议

首先,环保NGO应该加强自身建设。我国环保NGO应该好好反思如何增强自身专业性,现阶段我国环保NGO在参与政府建设大型项目过程中,还处于末端参与的根本原因,是环保NGO缺乏专业性,对项目相关的专业知识、政策法规都不了解,很难提出科学的、具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环保NGO应该在这方面加强自身建设。同时,为公众普及环境知识的时候也应该做到专业、客观、准确,确保不误导公众。除了增强专业性,环保NGO还应该加强对自身组织建设,首先解决生存问题,扩大资金来源的渠道,摆脱依赖政府和基金会的思想,探索多元化、新颖的公众筹款方式。只有组织自身发展稳定,才能吸引到更多的专业人才,促进环保NGO可持续的发展。

其次,加强与政府间的协作和沟通。因为环保NGO不专业,也大大限制了其与政府间的合作。现阶段我国政府处于政府转型阶段,逐步实现权力下放,走向“服务型”政府,因此向民间组织采取政府购买的办法实现共同治理。但是由于环保NGO目前专业性和能力还不够强,达不到政府购买的要求,无法承接政府购买,使得环保NGO失去了政府扶持的一个重要渠道,因此,要与政府合作,环保NGO首先必须自己强大。同时,政府与环保NGO作为公共环境事务的治理主体,两者相互依赖,所要重塑二者之间的关系。政府和环保NGO在公共服务的供给过程中的相互制约和监督,可以保证权力运行的公正、有序。

第三,企业作为市场构成的一个重要的部分,环保NGO应与其建立以良性沟通的渠道,改变认为企业和环保NGO有利益矛盾的传统认知。环保NGO应该与企业进行定期沟通,如定期到企业参观、学习,对企业的生产进行监督。同时也可以向企业员工普及环境知识与环保意识,帮助企业建立良好的环保文化,在业务上,也可以从环保的角度出发,为企业提供一些关于环保技术、环境政策法规等知识的咨询服务。

最后,环保NGO应该大力动员公众参与,一方面通过推动企业、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众知情权,另一方面环保NGO应该“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加强与公众的沟通和交流,使公众对环保NGO充分认识和信任,了解公众的需求,以公众利益的角度出发,与政府和企业进行沟通。推动公众去监督政府和企业,形成政府、企业、公众三方博弈的机制。

综上所述,环保NGO想要在未来健康、繁荣的发展,归根结底,还是要不断壮大自己的实力,同时发动大范围的公众参与,与政府、企业间形成长期的、良性的互动沟通机制,通过这些方式,以期环保NGO在参与社会治理的过程中成为不可缺少的一种力量。

参考文献

[1] 王名,佟磊.NGO在环保领域内的发展及作用[J].环境保护,2003(5).

邻失业金的条件范文第3篇

根据目前的侵权责任法、环境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对环境污染侵权责任采取单一的无过错规则原则调整。依无过错责任原则,在受害人有损害、污染者的行为与损害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都应对其污染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过错规则的归责原则更多地是从被告的义务角度而非原告权利角度分析问题的,然而无过错责任又将原告的权利放在了考虑的优先位置。因此,我们可以称之为受害人本位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条款。但是受害人本位的规范模式在现实中存在一些背反的情形,造成一些利益困境。

1.加害人和受害人均在实施环境污染行为

这种情况在水污染问题领域比较常见。我国水污染案件常常导致水产养殖业的损害,催生了一系列典型案例,如李国发诉东风灌溉区管理处污染损害赔偿案、天津乐亭重大渔业污染侵权案件等,这些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率先确立了污染侵权责任的无过错归责原则,将是否符合排放标准排除出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然而,养殖业也是对环境有破坏作用的生产活动。养殖密度超过水体容量、饵料剩余、水产肥料和生物代谢产物的积累都会导致水体富营养化或者水体污染。近年来,国内水域常发的水华、赤潮等灾害都有水产养殖业的作用因素。2010年国家环境保护部的《第一次全国环境污染源普查公报》称,水产养殖业排放的COD55.83万吨,总磷1.56万吨,总氮8.21万吨,分别占全国排放总量的1.84%、3.69%、1.74%。水产养殖业投放的抗生素也是导致大江大河中抗生素残余的罪魁祸首,全国人用抗生素占总量48%,而52%都是兽用抗生素,投放在养殖水域中的抗生素是江河流域中抗生素残留的主要原因。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使水污染的受损方在诉讼中居于相对优势的地位,造成了一种可能性:利用同一环境资源的两家企业同样造成污染,但是法律优先保护受害方。在适用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条款时,哪一家企业对水体造成的危害更大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谁受到了损害,受害方通过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获得赔偿,甚至要求另一污染企业停止侵权行为,而损害赔偿却无益于环境保护,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条款的立法目的已经流失。而从另一方面看,对于环境损害事件,若仅以损害事实发生及因果关系存在,即认定侵权责任成立,则企业经营者的排除污染责任将成为绝对责任,对于企业经营者未免过苛,而有害于工业化之进展。

2.受害方本身的违法行为导致环境污染损害发生

由于港口疏浚施工造成的海域污染案件中此种情形较多。近年来,我国经历了港口建设的高峰时期,同期我国的海域使用制度也发生了较大变化。以前任由沿海农民通过承包方式自主利用海域成为历史,取而代之的是2002年海域使用管理法所确立的海域功能区划制度和有偿用海制度。因此,沿海农民在港口及其周围海域所进行的养殖活动,由于海域功能区划的确定和港口法的实施,由法律所不禁止变成禁止的活动。同时,港口施工建设经常会造成沿海养殖物损害,受害的农民一般是以海域污染损害为由提起诉讼。在此类案件中,沿海从事养殖的农民的养殖利益是否合法成为审判中常见的争议问题,如青岛海事法院(1999) 青海法威海事初字第84号判决、(2000) 青海法海事初字第41号判决、(2001) 青海法海事初字第23号判决、(2005) 海事初字第006号判决;大连海事法院(2003) 大海锦事初字第16号判决;厦门海事法院(1999) 厦海事初字第019号判决;北海海事法院(2005) 海事初字第004、005、006号判决、(2004) 海事初字第012号判决等。正如此类案件的某一判决书指出的:如对其违法利益予以保护,无疑是鼓励原告可以不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可以非法使用海域和非法养殖,其产生的负面效应将是其他公民和法人纷纷效仿,其结果将是对国家法制和国家海域的破坏。如果忽视港口管理机关或者经营企业进行港口维护和建设的正当职权以及国家海域使用制度,对污染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做过于宽泛的认定,将不利于国家法律的实施。

二、从比较法角度看环境污染侵权存在多元归责原则

虽然早在侵权责任法出台之前就有观点指出,单一的无过错原则无法适应变化多端的环境侵权类型,应该建立以无过错责任为主,公平责任、风险责任、过错责任为辅的结构体系。但是更具有普遍性的观点是,无过错归责原则是法治发达国家在应对工业化大生产带来的污染侵害问题时采取的普遍且唯一原则。这种认识有片面之嫌,单纯的无过错责任无法适应现实的复杂关系,在前文分析的利益困境中,很容易发现法院并未简单适用无过错责任,而是从其他角度实际上给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成立附加了其他的构成要件。

1.有的国家在环境污染领域适用无过错责任有范围和条件限制

在比较研究中一般将德国环境责任法第1条作为德国对环境污染侵权采取无过错归责原则的依据。但是该条的内容是:由于附录一列举之设备对环境造成影响而导致任何人身、健康受损或财产损失,设备所有人应对受害人因之所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很明显,相对于我国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条款附加了前提条件,即只适用于环境责任法中附件一详细列举的96种设备造成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立法对严格责任的适用没有给法官留下任何灵活把握的空间。此外,德国环境责任法第5条还规定了忍受限度内的免责:如果设备运行符合预期目标及相关规定,且财产仅遭受轻微损失,或者根据当地普遍情况,损害在可以忍受的合理限度内,对于财产损失的损害赔偿责任应予免除。就忍受的合理限度问题,日本的司法实践作了进一步探索,在环境污染案件中可以用忍受限度论或者新忍受限度论判断的过失完全取代通说中的过失和违法性的二元可归责性结构。

即忍受限度的衡量要考虑以下因素: (1) 受害人方面的损害的性质(健康损害、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害)及其轻重情况;(2) 加害人行为的社会评价(公共性、有用性);(3) 设置防止消除损害设施的状况; (4) 是否遵守管制法规; (5)客观方面的工厂所在地; (6) 据先住后住关系等周边情况个别地确定忍受限度。相反,在我国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的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没有任何前提,成了一条抽象规则,适用范围只能取决于司法实践如何解释污染。随着人类知识的发展,乃至整个发展观念的转变,人们认识到自身所有的生产行为都会带来环境影响,有正面的也有负面的,污染的适用界限实际上是人类的所有行为。侵权责任第65条可能会成为一项抽象规则适用于所有的人类活动。

2.有的国家对部分环境污染纠纷适用不动产相邻关系调整

在德国,环境污染纠纷不仅受环境责任法调整,还受到民法条款调整,其中德国民法上有关不可量物侵入的规定也在发挥调整环境污染纠纷的作用,即第906条规定:在干扰不损害或者较轻微损害土地的使用的范围内,土地所有权人不得禁止煤气、蒸汽、臭气、烟气、煤烟、热气、噪声、震动和其他来自他人土地的类似的干扰的侵入。如果此类干扰对土地的通常使用或者对土地的收益所造成的妨害超出预期的程度,所有权人可以要求适当的金钱赔偿。从文义上看,对于相邻关系的环境污染纠纷并没有采取无过错归责原则,而是采用了类似忍受限度的标准,即超过通常使用或者预期损害的程度。第906条还规定了若干判断标准: (1)依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确定和估价的干涉,不超过在此规定中规定的极限值或者标准值的,通常为非重大妨害; (2) 对于在依联邦公害防治法第48条的并且能够反映技术发展水平的一般行政规定中规定的数值,适用相同规定;(3) 重大妨害为因按当地通行的使用方法使用他人土地而引起,并且不能够通过在经济上可以要求此种使用人采取措施加以阻止的限度之内。其中第(2) 项正是我国司法解释明确排除的对排污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为由的免责。德国民法第906条规定的救济方式上也有特殊之处,对于其中不属于重大妨碍的侵入,相邻关系人有义务忍受,而对于其中重大且用通常方法无法避免的侵入,经过行政许可的营业造成侵入,受害方只能要求金钱补偿。

三、环境污染侵权条款适用需要的调整

在审视现有环境侵权诉讼案例后,很容易发现环境侵权条款在侵占其他侵权条款的传统领域,以至于许多邻里纠纷都被纳入环境侵权领域,有必要通过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调整环境侵权责任的适用范围和条件,防止环境侵权责任条款变成新的侵权责任一般条款。同时,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条款的适用也有必要进行调整。

1.确立认定污染的合理忍受限度标准

在新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中,应当运用合理忍受限度标准认定污染。环境问题类型复杂而且新类型不断涌现,目前引发诉讼争议较多的噪声、光污染、电磁污染问题就还没有相关法律规范标准。什么是污染这个判断在法律上由这样两种方法完成:一是让它成为一个类似过错的,交由法官来决定的概括构成要件;二是在法律上进行具体列举,类似于德国环境责任法第1条。目前只能采取前者方式,也就是在立法上给法官概括的指示,才能让环境侵权责任条款更能适应个案的需要,更能给予当事人必要的保护。通过法条具体列举的方式,试图涵盖所有的污染类型也是不可能的,法律只能回到抽象概括的方法给污染一个抽象的定义,或者抽象的标准。实际上两大法系在污染造成损害的界定上都采取了类似合理忍受限度的标准。除了前文提到的德国民法、环境责任法上的规定和日本司法实践中的学说观点外,美国1965年的侵权法重述.

(二)在判断对环境有污染的超常危险行为时,也采取了类似的标准,要求法官在判断中考虑:该活动多大程度上不属于通常的习惯、从事该活动的地点的不适当性、对社会的价值被其危险性超过的程度等。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处理新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时已经在采用该项原则。在陆耀东诉永达公司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中,上海浦东新区居民受到永达公司经营场所夜间照明的干扰提起诉讼,法院判决支持了受害居民的诉讼请求。在判决中,首先依据《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认定永达公司照明灯光属于障害光,接着指出其射入周边居民居室内的外溢光、杂散光,数量足以改变人们夜间休息时通常习惯的暗光环境,且超出一般公众普遍可忍受的范围,光污染程度较为明显。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也应当引入类似合理忍受限度的认定标准。

在光污染、噪声污染、电磁污染等新型污染中,要根据当地普遍情况,损害在可以忍受的合理限度内,或者该行为对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有重要意义,对于该行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予免除损害赔偿责任。该规定的意义不只是排除一些明显轻微的环境破坏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更重要的是对于一些新型的、对环境有负面影响的人类活动,不必要马上让其承担被诉、被禁止,以及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而是要给新的营业、生产或者生活方式留有一定的发展空间。

2.运用不动产相邻关系调整相邻环境利用关系

在争诉双方同为污染企业利用环境,或者同为居民生活利用环境的情形下,应当运用不动产相邻关系调整环境利用关系。如同德国物权法第906条规定,我国物权法上有关相邻关系的规定也明显是要在环境污染领域发挥作用,调整利用环境的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对于不动产相邻关系之间的大气污染、水污染、噪声、光、电辐射等有害物质引起的纠纷,应当适用物权法第90条规定来处理,即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在水污染纠纷中,特别还要适用物权法第86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用物权法相邻关系调整此类纠纷相比较用环境污染侵权责任调整此类纠纷有明显的不同。

物权相邻关系处理的原则要遵循物权法第84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中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明显有利于受害方,这种安排是为了矫正现代化工业生产造成的一种实质上的不公平,即一方面是居民的人身、健康权利受到的不可挽回的损害,另一方是实力强大、肆无忌惮破坏环境的大企业。然而,从司法实践来看,不受限制的环境侵权责任条款的适用范围已经远远超出了这些领域。每个人、企业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同时也有合理利用环境的权利,在不涉及人类生命、健康的情况下,不能将一部分企业利用环境的权利或者污染环境的自由置于另外一些企业之上,或者将某一部分居民享受环境的权利置于另一部门居民之上,而且谁处在法律保护的优先地位完全取决于谁受到的损害先出现,或者谁先起诉。因此,我们在不涉及人的生命、健康的相邻关系环境纠纷中,还是应当发挥物权法上相邻关__系规定的作用,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

邻失业金的条件范文第4篇

两部影片有相似之处,都在描述社会的人情冷漠和道德滑落,同时提醒人们尊重生命。不同的是《邻居》最终没有放弃对人的信任,但《共谋者》却一直用一种冷酷到残忍的视角来还原真实世界中的黑暗。作为出道作品,无论是《邻居》的金辉导演,还是《共谋者》的金洪宣导演都交上了一份还不错的答卷。但是两部电影的缺点都是过分相信单个镜头的能量:《邻居》在很大程度上套用漫画中的场景,《共谋者》则一味追求真实现场还原和激烈打斗,以换取视觉上的冲击,不同程度导致影片整体上不够精细。

揭开海上器官买卖黑幕

《共谋者》

导演:金洪宣

主演:林昌正、吴达洙、崔丹尼尔、赵允熙、潘霜霜类型:犯罪、惊悚

上映日期:2012年8月29日

当游轮驶入公海,交易即将开始

开往中国威海的游轮上,新婚夫妇尚浩和彩熙开始了他们的蜜月旅行。两人沉浸在幸福中却不知身后隐藏着巨大的危机。一次尚浩短暂地离开后,发现妻子神秘地消失在已驶入公海的游轮上,不仅行李全部丢失,甚至连旅客名单上面都找不到她的名字。

这条船上还有另一个世界,靠操纵别人生命谋求暴利的人所掌控的世界。他们是一伙靠绑架船上的游客,摘取器官进行倒卖的“代工”,他们收买海关的工作人员,形成了一条秘密的交易链。入夜,头目英奎、外科医生庆宰,搬运工俊植准备开工,检查“货物”时,英奎赫然发现躺在作业台上的竟是故交彩熙。这时离中国的山东威海还有六个小时,尚浩正循着蛛丝马迹寻找自己的妻子,英奎也陷入了是否网开一面的困境……

影片取材09年韩国《日刊新闻》登出的一则新闻:新婚夫妇在蜜月旅行的途中妻子失踪,2个月后尸体被发现,但是内脏却不翼而飞。导演金洪宣看到这条新闻后萌生了改编电影的想法。2010年以“代工”为名的剧本出炉,但是因为血腥刺激场面过多,寻找投资的时候吃了很多闭门羹,最终删减了一些情节,更名《共谋者》。

真实案件带来的冲击感

金洪宣毕业于纽约电影学院电影系,06年起开始在一些电视剧中担任副导演,本片也是他的电影处女作,采访中他说:“能够不受电视的限制,拍摄自己想要的画面和情节感觉非常过瘾,但是因为制作费用的限制,一些场面的完成度没有达到自己的要求,这一方面比较遗憾。”

金洪宣曾先后8次去中韩边境城市取材,也在仁川附近采访过各种真实的“代工”。大部分“代工”在中韩之间小规模运输农产品和免税产品,也偷运违禁品。“由于是做违法的事情,当了解到具体的内幕和真实情况的时候才知道这个行业有多么黑暗和危险。通过和他们的谈话,知道他们是怎么开始这份工作又是怎么生活的时候,受到了很大的冲击。在我们看不到接触不到的社会中,还有很多人这样活着,很多事件这样发生着。”此外导演还走遍韩国的大型综合医院,收集了1000多个器官买卖案例;寻找张贴在地铁和高速公路休息站卫生间的器官买卖广告,打电话询问真实的情况。“我想在我的电影里面,最大限度地还原真实”,导演说。

在游轮上拍摄交易画面的时候曾经有一些真正的代工误以为是在拍摄他们,和摄制组发生了冲突,当时拍摄使用的摄影机被没收,幸好摄影师偷偷把记忆卡给拔了出来才避免了素材丢失。

也许是背景问题,电影的取材和拍摄相当有难度。其实在电影之中真正拍摄器官摘除细节和交易的场面并不是很多,而且仔细剖析的话,在满是人的游轮上绑架游客、在公共桑拿室做器官摘除、最后要人不知鬼不觉地处理后事,错一步就全盘皆输的犯罪在电影镜头里显得太过容易。如果导演能够再接近一点现实,也许就会出现还原度更高的电影。但是要承认的是这种不足没有削减电影本身的紧张感和冲击力。《共谋者》的优点是导演在前期做了大量调查工作,并努力通过镜头完整呈现在观众面前,但是剧作功力一般,导致细节缺失和剧情不够缜密,从而使得整部电影缺乏说服力。

媒体反馈

真正让人回味无穷的犯罪电影是让人从冰山一角窥视到整个行业的黑暗和残酷,但是《共谋者》所展现的只是那一角冰山。

——naver movie review

犯罪、惊悚、灵异、搞笑:一部“四不像”电影

《邻居》

死去的少女和连环杀人魔全都是我们的“邻居”

202号房少女的死亡,每十天一次的连环杀人案件,江山公寓的住户们陷入了恐惧。但是谁都没有想到杀人凶手就生活在大家的身边。102号住户神秘的地下室、各种古怪的行径,出现在案发现场的拉杆箱,渐渐引起了大家的注意。杀人魔仿佛意识到了邻居们的疑心,加紧准备对下一个目标下手。为了防止新的悲剧,死去少女的继母和平凡的邻居们开始了和杀人狂的战争……

导演:忠于原著,那是美德

《邻居》改编自网络人气漫画家江草(江道永)的同名漫画。这是他第五部被改编成电影的漫画。但是和网络上的人气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改编的电影往往是既不叫好也不叫座。高素荣主演的惊悚片《公寓》、刘智泰和李沄熙主演的浪漫喜剧《纯情漫画》票房惨淡,李顺才、尹素庭主演的《我爱你》以及河智苑和车太贤主演的《傻瓜》虽然评价不错,但是也未能重现漫画的辉煌。业界对江草的作品有着强烈的兴趣,又怕搬石头砸自己的脚;大部分江草的粉丝则称江草的漫画本身就足够完美,想拍出好电影就不要进行任何的改动,对于想加入个人色彩的导演来说无疑是极大的挑战。导演金辉是剧作家出身,作品包括《色即是空》《海云台》等热门电影。最初金辉导演也只是担任这部电影改编的工作,投资方希望能够像《老男孩》一样将电影重新改造成和原著截然不同的作品,但是最终这部电影还是走起了保守路线,仅在结局上做了改动,力求忠实原著。《邻居》上映第一周就登上了预订率榜首,三周的票房达到了200万,成为江草漫画改编的电影中票房最高的一部。但是和电影本身的精彩程度相比,原著的号召力、演员的人气,还有最近学校冷暴力,儿童性暴力等儿童犯罪问题萦绕的社会氛围给这部电影吹了一口东风。

改编电影都免不了和原著比较,讨论重点往往是还原度。《邻居》在还原度上下足了功夫。首先故事基本无改动,重现了漫画中的很多场景和小细节;其次是人物的还原度非常高,无论是原著作者还是漫画读者们,都对选角赞不绝口。

但成功选角也导致人物刚一登场,他的背景、性格甚至结局都被漫画迷看穿,大大降低了电影的紧张感和悬疑度,表演发挥空间受到巨大限制。

难以界定的电影类型

虽然电影被定为惊悚片,但是由于观众已经知道了谁是罪犯,所以减弱了推理的紧张感和悬疑度。在这样的前提下,电影应该通过精彩的人物刻画或者氛围上的营造让观众产生兴趣,但是导演在这两个方面都欠火候。首先,各个登场人物分量相似,几条线一起发展,没有一个核心的角色能够起到引领整部电影走向的作用。杀人犯胜赫的扮演者金成均在《与犯罪的战争:坏家伙的全盛时代》中虽然没有几句台词但是塑造了一个非常有存在感的角色,相比之下这部电影里面却显得有些无力。虽然导演反复强调现实中的杀人犯往往各个方面都很普通,不仅作案手法低级,甚至连合理的犯罪动机都没有,正是这种普通人犯下滔天的罪行,才更加有冲击力。但是无论如何作为杀人的犯罪者,至少在某个瞬间应该有让人顿生寒意的行为举动,但在本片中,除了眼中偶尔闪过的不满和恨意,几乎找不到让人害怕的场面。此外,导演太集中于剧情的发展,在美术和音乐上有很大不足,画面显得过于简陋、剪辑不够流畅。加之时不时的搞笑和灵异,让人看完电影之后有些摸不着头脑。总之,对于熟悉原著漫画的观众,看片如同温习功课。

邻失业金的条件范文第5篇

第一章 总则

一、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座落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国有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政府批文号:___________________;

土地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业主应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法规、政策和本公约规定,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妥善处理相邻关系,遵守物业管理企业按有关规定和本公约制定的管理细则及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同时,业主应保证其共居人、使用人及相关人员遵守本公约和相关规定,合理使用物业。

第二章 物业使用和维修

三、按规划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自觉维护物业整洁、美观,遵守政府对市容环境要求的相关规定。不擅自变更房屋结构、外观和用途;占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利用共用部位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例如:空调外挂设备应按指定位置安装,阳台外和窗外不吊挂和晾晒物品,不擅自张贴或安装可通过外观看到的任何标识牌、广告牌或标语等。)

四、爱护公共环境,不侵占公共绿地和损坏物业区域内绿地、园林、小品和其他共用设施设备;不随意堆放、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不在公共部位乱涂乱画和随便张贴。垃圾应按指定时间和地点堆放,避免遗撒。

五、自觉维护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生活秩序,不在公共部位或违反规定在房屋内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其他有毒害物质;不得发出影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的噪声;并不得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以及进行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六、业主饲养宠物,应遵守《_________市养犬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即时清理宠物粪便,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梯的高峰时间;___________.

七、机动车在住宅区内行驶时速应低于5公里;车辆出入应按要求出示证件;_____________.

机动车应在专门的车位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井盖、人行便道和绿地等场所停放;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用途;不得自行在车位上安装任何设置;夜间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使用静音,发生噪音应迅速解除;___________.

本物业区域的共用车位使用分配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例如:留出适当数量的访客车位后,按顺序登记分配/轮换分配/以抽签的方式分配;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业主应及时对屋内影响相邻业益的损坏部位和设施进行维修;业主发现房屋内属公共维修责任的共用部位和设施损坏时,应及时通知物业管理企业,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九、对异产毗连的物业维修,各相邻业主应积极支持、配合,不得人为阻挠维修。因阻挠维修,造成物业及他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阻挠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业主应配合物业管理企业和相邻业主必要时进行入户维修,如因该等维修而损坏业主利益,应予以修复或适当赔偿损失。

十、如因人为原因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坏,造成损坏的责任人应负责修复或赔偿损失。

十一、业主需要进行室内装饰装修的,应与物业管理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遵守有关规定和制度。

装饰装修房屋,应在规定时间施工,不得擅自拆改承重墙、各种管线和破坏防水层等,不得影响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修养护以及相邻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因装饰装修导致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以及其他业主利益受损,应当承担修复及赔偿责任。

十二、其他条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物业服务费用的交纳

十三、业主应按规定或约定向物业管理企业交纳物业服务费,业主因故不能按期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应委托他人按期代交或及时补交。并按时交纳水、电、燃气等能源费用和供暖等费用。

十四、业主如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对其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进行维修、养护和进行其他特约,应支付相关费用。

十五、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应按有关规定交纳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维修资金不敷使用时,应按有关规定续筹。

十六、其他条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 其他相关事项

十七、业主在转让或出租其拥有的物业时,应当要求新业主和承租人承诺遵守公约,并于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签署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房屋转

让或出租情况告知物业管理企业。

业主转让物业,应与物业管理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十八、其他条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章 违约责任和违约纠纷的解决

十九、业主应自觉遵守本公约的各项规定,违反本公约造成其他业主、使用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二十、对业主违反公约的行为,相关业主、物业管理企业可督促其改正;协商调解不成的,可提讼;违反相关法规政策的,报告有关部门。

二十一、其他条款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章 附则

二十二、本公约如有与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条款,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有效性。

二十三、本公约自物业买受人签署买卖合同书面承诺遵守公约之日生效。

二十四、公约制定人对本公约负有解释义务。在业主大会成立前,不得对本公约进行修改;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重新审议制定业主公约。

二十五、业主大会通过的业主公约生效时,本公约自然终止。

业主临时公约制定人(签章)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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