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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国际贸易的原因

进行国际贸易的原因

进行国际贸易的原因范文第1篇

[摘要]作为WTO成员,中国政府承诺遵循其制度规范,因此,中国的贸易政策选择将在WTO的规范内进行。但是,在接受WTO制度约束的同时,中国也享有WTO制度带来的便利。中国在选择贸易政策时首先应确立其所追求的目标,充分发挥WTO制度的积极功能服务于国家利益。积极的贸易防御政策应成为WTO制度下中国的贸易政策选择。

[关键词]WTO制度;中国贸易政策;积极的贸易防御政策

[中图分类号] F75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5801(2006)02-0062-05

WTO制度通过削减关税及非关税壁垒,限制政府权力等手段,鼓励国际贸易的自由化。WTO制度“为国际商业活动提供了基本的法律规则,约束各国政府将其贸易政策限定在议定的范围内。”[1]中国是WTO的正式成员,因此,WTO制度也会约束中国政府“将其贸易政策限定在议定的范围内”。从WTO制度的功能来看,它除了对贸易政策选择具有约束作用外,还可以发挥一般制度所具有的激励功能和降低交易成本的作用,因此,中国在接受WTO制度约束与规范的同时,也应当享受WTO制度的便利,充分发挥WTO制度的积极功能为中国的贸易政策选择服务。

一 WTO制度下中国贸易政策选择的目标

中国加入WTO之后,中国的经济贸易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更加开放的阶段,中国的对外开放由局部的、有选择的开放向全面的、可预见的开放转变,因此,中国的贸易政策目标要在WTO制度下进行重新确认,以构造有利于经济发展的产业结构,实现产业的持续升级,推动中国经济的全面发展。

确定中国贸易政策选择的目标应该既有战略上的考虑,又有策略上的分析。战略上的考虑,就是要确定中国贸易政策的远期目标。维护与争取国家的贸易利益是贸易政策的根本目标,也是远期要达到的目标。当今的世界贸易领域,尽管有WTO制度约束各国的贸易政策选择,不再是混杂无序的“丛林”社会,但它并不存在国家独有的权威性和强制性约束力。世界贸易领域中仍然会有各种不公平、不公正的行为发生,因此,从策略上考虑,为实现国家的根本利益,国家的贸易政策还应确定出以改善贸易环境为近期目标,以维护正常的贸易行为,使国家的贸易利益逐步提高,最终达到维护与争取国家贸易利益的根本目的。

(一)中国贸易政策选择的近期目标:改善贸易环境

加入WTO以来,中国的对外贸易发展迅猛。尤其是2004年进出口贸易总值超过万亿美元,并成为紧随美国、德国的世界第三贸易大国之后,中国的国内、国际贸易环境发生了重大改变。为了使自己的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国内企业之间常常发生恶性竞争,既减少了应得的利益,又给国外发起贸易救济措施调查提供了借口;从国际贸易环境来说,中国的迅速崛起给部分国家造成了一定的竞争压力,国际上不断出现针对中国的贸易保护主义,打压中国的出口产品。国际、国内贸易环境的变化对中国的正常贸易发展造成重要影响。中国只有在和谐的贸易环境中发展自己,才能真正由贸易大国走向贸易强国,所以,改善贸易环境应该成为中国贸易政策选择的近期目标。

1.改善国内贸易环境。随着外贸经营权审批制的取消,进出口经营主体大量增加,国内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竞相降价、出口秩序混乱的问题更加突出。

一些国内企业,在参加海外项目的招投标时,对准的目标不是国外参加竞争的企业,而是国内的同行,宁可自己不中标,也不能让国内同行中标。有的企业新开拓了国际市场,其他同行业的企业拼命也要挤进同一市场,与国内同行企业进行价格大战,进行恶性竞争,价格降到双方都无利可图的程度。结果双方不是退出这个市场,就是被国外提起反倾销调查。我国的彩色电视机和自行车等出口产品,都是由于国内企业在一些海外市场自相残杀,因恶性竞争而遭致国外反倾销制裁,最终丢掉了国外市场。这种恶性竞争已经严重影响了中国的正常贸易发展,所以,整顿和规范对外贸易秩序、制止恶性竞争行为已经成为促进贸易健康发展、提高出口效益的迫切需要。

实施出口商品名牌战略,加大对出口名牌产品的支持力度,完善出口产品的构成,建立劳动者工资、保险和福利制度,合理增加出口产品的成本等都将有助于改善国内的贸易环境。改善国内贸易环境还有一条重要的方式就是按照WTO制度的要求,政府退出微观管理领域,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功能,使企业在行业规则的基础上加强行为自律,杜绝恶性竞争行为,为企业在国际市场竞争中维护和争取贸易利益提供条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行业协会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国外一些行业协会有上百年的历史,在业界和社会上都很有权威和影响。要建立行业协会的权威性,必须对现有的行业协会进行改革,使之真正成为代表广大企业的行业组织,只有这样才能使行业协会具有权威性,发挥其协调组织的功能。

2.改善国际贸易环境。随着中国贸易的迅猛发展,针对中国的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出现进一步强化的迹象,贸易保护方式多种多样,包括特殊保障措施、技术壁垒、环境食品安全等等,这些手段与以往相比更具有隐蔽性和限制性。在对中国实施贸易保护的国家中,尤以美国为甚。美国前商务部长埃文斯在一次公开的演讲中声称:“白宫认为中国的贸易政策是导致美国企业裁员的主要原因。”,[2]埃文斯的演讲不仅有嫁祸之嫌,而且带有明显的针对中国的贸易保护主义色彩。

当今的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关系到中国的切身利益,甚至威胁到了中国经济的安全。第一,中国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已经与世界市场紧密联系在一起,特别是主要的世界贸易大国更是中国产品的主要出口市场。这些贸易大国实施的贸易保护主义措施严重威胁到中国的正常贸易发展;第二,中国对外贸易取得的巨大成就给部分国家带来了一定的压力,因此,“遏制中国成为他们的战略目标之一,从而使中外贸易战不可避免。”[3-1],由于中国已经迈入世界贸易大国的行列,因而也成为其他部分国家“嫉妒”的目标,一旦时机成熟,中国不可避免地要遭遇到贸易保护主义的威胁;第三,较高的对外贸易依存度使中国在遭遇国际贸易保护主义威胁时易于受到损害。“改革开放前中国的对外贸易依存度只有5%,而现在已高达40%以上。一旦世界经济不景气,保护主义升级或中外出现某种政治摩擦或其他不可预见的原因,中外贸易战的爆发将给中国经济造成严重的创伤。”[3-2]

因此,当前的国际和国内贸易环境已经制约了中国正常的贸易发展,给中国的贸易企业造成严重的影响。如果一味地任其发展,中国将无法从贸易大国走向贸易强国。因此,为了完成中国实现贸易强国的梦想,中国的贸易政策选择应确定以改善贸易环

境为近期目标。

(二)中国贸易政策选择的远期目标:争取贸易利益

“对于一个社会来说,无论是有意识的还是无意识的,其基本的政策面都是建立在一定的利益关系基础上的,问题只是如何激发人们的利益需求以及如何配置既定利益的总量而已。”[4]国家的贸易政策也是如此。

国家鼓励对外贸易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国家利益,利益是一切行为的根本出发点,因此,中国贸易政策选择的最终目标是争取贸易利益,具体表现为:1.促进经济发展与稳定,包括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增加国家财政收入,提高国家的经济福利,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实现利润最大化,维持国际收支平衡;2.加强和完善经济体制,促进积极参与经济全球化的进程;3.获取良好的国际经济与政治环境等。

我国参与任何国际经济交往的核心目的,都是借助国外的经济资源和市场资源发展我国的经济,赶上或接近经济发达国家的生产发展水平和收入水平。尽管在发展的道路上会有各种各样的困难和障碍,但是,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的贸易大国,应该敢于和善于积极参与到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去,借助适宜的贸易政策,使本国获取更多的贸易利益,加速中国的经济发展,以便在最短的时间内完成由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的转变。

二 WT0制度下中国贸易政策的三种选择

贸易政策选择有两个基本的方向,一是自由贸易政策,二是保护贸易政策[5-1]。WTO制度的基本原则之一是自由贸易原则,因此,WTO制度框架限定了WTO成员不能选择保护贸易政策,只能实行自由贸易政策。然而,从历史上看,几乎没有任何国家实行完全的自由贸易政策。即使在所谓的自由贸易国家,也会在某些部门实行保护贸易政策。无论传统的贸易理论所主张的自由贸易政策对国家贸易发展如何有利,各国的贸易政策中都会含有一定程度的贸易保护主义性质。

中国作为WTO的成员,既应该履行对世界的承诺,遵循WTO制度的基本原则,又应该根据国情实事求是地选择适合中国的贸易政策。中国的基本国情是,“第一,中国是一个人口众多、幅员广阔的国家,中国经济的基本发展战略主要立足于国内,正如12亿人口不可能依靠进口粮食一样,中国的产品也不可能主要依靠国外的市场。特别是亚洲金融危机以来,我们一直采取扩大内需的政策,以‘内需’作为经济发展的主要动力,拉动国民经济的发展。第二,中国实施的西部大开发战略,也是为开发西部的市场,为东部的进一步发展创造新的市场空间。第三,中国人多地广的国情,使中国不可能实行‘贸易立国’的方针。”[6]中国在遵循WTO制度基本原则的基础上,不可能恢复“闭关锁国”的贸易政策,因此,保护贸易政策不应成为中国贸易政策选择的方向,但是完全的自由贸易政策也不适合于中国的国情。中国应该在WTO制度原则下选择适合中国国情的贸易政策。

(一)贸易自由化政策

贸易自由化政策不等同于自由贸易政策。贸易自由化指的是国家的对外贸易从保护贸易转向自由贸易的过程,而自由贸易强调的是实际发生的商品劳务活动在世界市场无限制条件地自由流动。事实上,完全的自由贸易是不存在的。

尽管WTO制度没有明确要求各国必须实行自由贸易政策,但是,WTO制度始终贯穿着自由贸易的基本原则。WTO制度的非歧视原则、透明度原则、自由贸易原则、公平竞争原则等都体现了贸易自由化精神,鼓励各国的贸易政策减少保护而非取消保护。“WTO及其前身关贸总协定(GATF)数十年的历程就反映着这样一种推动贸易自由化的努力。”[7]

从世界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发展史来看,实行贸易自由化政策的国家比实行“闭关锁国”贸易政策的国家取得的成就大得多。多数发展中国家都是将贸易自由化政策与经济发展实际相结合而实现了经济腾飞。世界银行的学者们在考察了41个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经济发展战略后发现,“外向型经济发展战略比内向型的要好,因此走贸易自由化之路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经济快速发展的动力。”[5-2]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为了实现国家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有必要借助贸易自由化这个发展的动力。

中国实行改革开放20多年以来,积极参与国际分工,借助国外的市场资源、技术资源等发展本国经济,在与其他国家的经济互补中实现共赢,使中国的贸易额迅速增长,成为世界第三贸易大国。为了实现国家的整体崛起,中国作为正在向贸易强国转变的发展中贸易大国,在政策制定上必须与世界规则相统一,积极建设和维护一个相互合作与相互依赖型的贸易发展环境。贸易自由化作为世界贸易领域中的统一原则有助于相互合作与相互依赖型贸易发展环境的建设,也有助于各国有效地利用各种资源获得贸易利益。“贸易自由化具有两种最根本的效用。首先,它使资源的再配置趋向于各国具有比较优势的活动。其次,因为更高效的生产增加了收入,人们可以从其他国家购买更多商品和服务,各国的消费也就增加了。”[8]中国贸易发展的事实表明,符合WTO制度原则的贸易自由化政策有助于促进中国的贸易发展。WTO制度下的中国贸易政策选择应该充分发挥贸易自由化的这种“最根本的效用”,继续加大贸易开放程度,为中国的贸易利益服务。

(二)战略性贸易政策

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基本含义是,在不完全竞争的市场条件下,政府通过干预,改变不完全竞争企业的战略,使国际贸易朝着有利于本国企业获取最大限度利润的方向发展。

20世纪80年代初形成的新贸易理论认为市场中不完全竞争是普遍现象,完全竞争才是特例,而且,产业领域存在规模经济递增。基于这种现实,新贸易理论提出了新的贸易政策――战略性贸易政策的主张。其核心内容是由于当代国际市场存在不完全竞争,如果政府对大企业采取关税、补贴等战略性贸易保护扶持政策,就可以影响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帮助本国企业战胜国外竞争对手,从而占领国际市场,获取垄断利润,以达到增进本国福利的目的。国家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实质是将市场经济体制中的竞争主体和利益主体由企业扩展到国家,将企业竞争力提升到国家竞争力,将企业竞争策略上升到国家经济政策,借助政府的力量和国家公共财力来应对国际化经营中的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效应。这种“增进本国福利”的主要方式是将寡头行业利润从外国企业转移到本国企业,即贸易政策的利润转移效应(Profit-Shifting Effects)。中国目前正处于由贸易大国走向贸易强国的过程中,“增进本国福利”也是中国贸易政策选择的长期目标,因此,战略性贸易政策可以成为中国的贸易政策选择之一。

中国加入WTO后,在分享多边贸易体制权利

的同时,也必须履行承诺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一方面,推进工业化需要对一些“战略性产业”实施保护与扶持。另一方面,为顺应多边贸易体系的贸易自由化潮流,又必须大幅度削减贸易壁垒。削减贸易壁垒意味着进一步开放国内市场,推动国内产业全面参与国际竞争,由此将会使国内新兴的“战略性产业”面临由于扶持不足而难以发展的危险。如果新兴的“战略性产业”得不到发展,中国的经济就不可能拥有参与国际竞争的实力,中国就难以达到从贸易大国走向贸易强国的目标。从世界贸易发展的历史看,完全的自由贸易政策是不存在的,几乎每个国家的政府都对市场进行不同程度的干预,借助政府与市场的力量共同促进贸易发展。

传统的贸易理论认为自由贸易政策,即不干预政策是最佳贸易政策选择。值得注意的是,自由贸易理论暗含着传统贸易理论的两个基本假定:市场是完全竞争的及规模经济不变。但是,世界贸易市场不可能是完全竞争的,因此,“传统的贸易政策的结论可能因此已经不适合于当今世界。”[9]

从世界贸易发展过程来看,世界贸易市场几乎都不是处于完全竞争的环境中,而“战略性贸易政策的出发点是不完全竞争或寡头垄断竞争的环境。””[10]

战略性贸易政策是在世界贸易市场处于不完全竞争或寡头垄断竞争的环境下建立起来的,因此,建立自由贸易政策的环境与基础是不存在的。当代中国积极参与世界贸易过程,中国的贸易主体在世界贸易市场中也将是在不完全竞争或寡头垄断竞争的环境下实施贸易行为。

中国加入WTO后,减少了许多与WTO有关协议不一致的政府干预。但是,WTO制度原则并非排除政府干预,而是要求政府的贸易政策与WTO制度原则相一致,以更加高超和符合规则的手段和措施维护贸易秩序并干预贸易行为,促进贸易利益的最大化。

随着中国新修订的《对外贸易法》的颁布实施,中国各类企业通过登记可以自然获得进出口经营权。在出口企业数目增多的情况下,每一家企业都可能会高估自己的产品在国外市场上的需求量或需求规模,从而高估预期利润,结果是各家企业竞相出口,以致形成较低的出口价格和过度的出口规模。这种局面不仅容易造成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还可能引发进口国的反倾销或反倾销威胁。因此,为了维护进出口秩序,保障公平竞争环境,政府对贸易市场进行适度的干预是有必要的。

一个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不仅意味着“看不见的手”能够发挥作用,“看得见的手”――政府干预也应该发挥作用。这种作用不仅表现在政府对进口的某种干预上,还体现在对出口的干预上。这种干预与否的基本尺度是,单纯靠市场因素能否使本国在重要产品的出口方面获取最大限度的利润,而不是最大的出口值或出口规模。当本国某种产品的出口增长过快时,政府所能做的是,提出预警建议,征收出口关税,或采取与征收出口关税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措施。其目的是使本国获得出口贸易的利润最大化。相应地,当出口数量被限定在某种数量之内时,其在进口国市场上的价格也会相应上升,客观上避免了进口国同类企业的申诉。中国近年来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反倾销受害国,其原因之一就在于国内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因此,中国政府选择战略性贸易政策有利于对进出口市场进行合理有效的维护与干预,保证正常贸易的发展。

(三)积极的贸易防御政策

在理论上,贸易自由化政策与战略性贸易政策都具有成为中国贸易政策选择对象的理由。但是,在中国现实的贸易环境下,二者并不是最适宜选择的贸易政策。实施贸易自由化政策的前提是世界贸易市场处于完全竞争的环境,而世界市场的实际贸易环境不是完全竞争的,只是朝着贸易自由化方向发展的一种不完全竞争状态,所以,当前的世界贸易环境并不存在实施贸易自由化政策的现实基础。

关于战略性贸易政策也存在一定的问题。经济发展水平和原发性自主创新能力决定产业政策和贸易政策。由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上存在很大差距,战略性贸易政策形成的基础和定位的基点是在高新技术产业具有强大技术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发达国家,而合作创新和模仿创新是发展中国家科技进步的主要方式。中国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国际竞争力和技术创新能力都有了一定的发展,自主知识产权产品也有了明显的进步,但是,中国的科技发展水平在世界范围内仍然处于发展中国家地位,所以,在中国采用战略性贸易政策的条件还不完全具备。

根据中国目前所处的实际贸易环境和贸易条件,综合贸易自由化政策与战略性贸易政策的优势,中国应该探索一条新型的贸易道路来加快发展正常的对外贸易,实现由贸易大国向贸易强国的转变。因此,本文提出,积极的贸易防御政策应该成为当前中国贸易政策的第一选择。

积极的贸易防御政策吸纳了贸易自由化政策中的外向型发展模式,包括商品与劳动力自由流动等,也吸纳了战略性贸易政策中关于政府对贸易行为实行干预的模式。积极的贸易防御政策是一种“攻守共存”式的贸易政策,对于中国的对外贸易发展可以起到既改善贸易环境又促进贸易发展的双重效果。

积极的贸易防御政策是在WTO制度下实行的一种尝试性的贸易制度,它既符合WTO制度规定的贸易自由化原则,又充分发挥了WTO这个政府间合作组织的协调功能,而且也是世界各国在发展贸易过程中实际执行的贸易政策,因此,积极的贸易防御政策适合于中国目前的贸易发展要求。

[参考文献]

[1]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贸易走向未来[C].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

[2]美国商务部长埃文斯在底特律经济俱乐部发表的演讲[N]人民日报,2003―09―08.

[3]王厚双.贸易战离中国有多远[N].北京:经济日报出版社,2002.9[-1],10[-2].

[4]桑玉成.利益分化的政治时代[M].北京:学林出版社,2002.6.

[5]佟家栋.贸易自由化、贸易保护与经济利益[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1[-1],3[-2].

[6]张汉林,李计广.复兴之路:WTO与中国经济未来[M].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2002.19―20.

[7]黄静波.WTO贸易政策规范及其扩展与中国贸易政策闭.中山大学学报(社科版),2000,(3).

[8][英]伯纳德・霍克曼,[英]迈克尔・考斯泰基.世界贸易体制的政治经济学[M].刘平,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6.

进行国际贸易的原因范文第2篇

关键词:GATT 强势 弱势 国际贸易

序言: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f Tariffs and Trade, GATT)简称关贸总协定或总协定,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的产物。于1947年签订的调整有关国家贸易关系中关于关税和贸易政策的多边国际协定。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由自由竞争进入垄断阶段。迫于国内垄断资本的压力,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逐渐放弃了自由贸易政策,纷纷实行贸易保护主义政策,逐步提高关税税率,抵制其他国家工业品的进口。特别是由于1929-1933年爆发了历史上规模空前的世界性经济危机,各国政府为了转嫁危机、挽救国内产业、提高就业水平,纷纷采取提高关税、限制进口、鼓励出口和实行外汇管制等一系列贸易保护主义政策。国际贸易进一步萎缩,大大加深了危机。深刻的教训促使各国开始认识到国际贸易协调与合作的必要性。1933年3月,罗斯福出任美国总统后,国务卿赫尔开始倡导遏止关税保护战,提出了“睦邻政策”,于1934年通过了《互惠贸易协定法》,授权总统在3年内与各国协议互相减让关税。根据该法,美国与苏联及欧洲、拉丁美洲许多国家签订了一系列的贸易协定,把美国的进出口关税降低50%,并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将此扩大及其他国家,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1947年4月,在日内瓦举行的第二次筹委会上通过了国际贸易组织草案。同年10年,联合国贸易和就业会议在古巴哈瓦那举行,审议并通过了《国际贸易组织》(亦称哈瓦那),送由各国政府批准。与此同时,美、英、法、中等23个国家举行的多边关税谈判取得成功,各参加国共达成123项有关关税减让的双边协议。为了使关税与贸易政策的内容同各国关税减让协议合在一起,构成一项单独协定,即《关税与贸易总协定》。

经过40多年的发展,缔约方在总协定的基础上形成了一整套调整国际经济贸易关系的规则和程序,并形成了一个多边国际贸易体制。特别是在关贸总协定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世界贸易组织,不仅为协调各成员方的贸易政策与立法提供了一个正式和常设的固定场所,而且其缜密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对推动全球贸易自由化和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产生了十分深远的影响。

一、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作用

关贸总协定各项规定的重要作用是为了实现总协定的宗旨,即削减关税和限制其他贸易壁垒,实现国际贸易自由化。这一作用通过以下方面来进行:

1、形成了一套指导缔约方贸易行为的国际贸易准则

关贸总协定规定了缔约方在国际贸易关系中必须遵守的若干基本原则,如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非歧视原则、互惠平等的关税减让、禁止采用进口数量限制等保护主义措施等。各缔约方在其相互的贸易关系中都应遵守这些原则,否则就会受到谴责甚至会受到报复。此外,各缔约方在历次多边贸易谈判中还达成了许多协议,制定了一些具体守则和规章,如禁止倾销和补贴,所有这些原则和规则成为各缔约方所共同接受的基本准则,极大地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增长和发展。

2、在互惠互利基础上削减关税,促进了战后贸易自由化

关税总协定主持的多轮多边贸易谈判,使各缔约方达成了一系列的互惠互利协议,导致关税总体水平的大幅度削减。在前7轮谈判中,发达国家的平均关税从40%下降到5%左右,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平均关税下降到13%。在乌拉圭回合谈判期间,各缔约方的关税实行维持现状和逐步下降原则。经过乌拉圭回合,各缔约方总体关税水平决定再削减1/3。

3、减少了关税与贸易方面的差别待遇,有利于削减其他贸易障碍

关贸总协定各缔约方在关税上因受总协定关税减让表的约束不能随意增加关税,一些国家是通过各种非关税措施来推行其贸易保护主义。因此,关贸总协定要求各缔约方不得用其他障碍来保护一国的工业,它要求限制非关税壁垒等歧视性措施和数量限制,以保证缔约方因关税减让而获得的好处不被非关税壁垒所抵销。对一时难以取消的非关税壁垒措施,关贸总协定规定了允许在特殊情况下实行达成了一些限制和削减非关税壁垒的协议。1968年第6回合谈判一结束,缔约方就要求秘书处准备一份供非关税壁垒措施谈判的基础文件。秘书处拟定了一份非关税壁垒措施的清单,列举了800项非关税壁垒措施。经过东京回合谈判,在非关税壁垒问题上达成了7项协议。在乌拉圭回合的部长会议宣言中,各缔约方表示,在非关税壁垒措施方面也要谈判期间实行“维持现状和逐步回退”原则。这一切都有助于贸易障碍的消除。

4、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中的利益

关贸总协定认为,那些只能维护低生活水平,处于发展初期阶段的缔约方经济逐步增长,将有助于实现本协定的宗旨。因此,关贸总协定规定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可以享受某些额外的便利,如在关税结构方面保持足够的弹性,从而为某一特定工业的建立提供必要的关税保护,为国际收支目的而实施数量限制等。随着发展中国家在关贸总协定缔约方的增多,其贸易地位和利益日益引起总协定缔约方的关注,加上发展中国家的争取和斗争,关贸总协定采取了一些措施,以利于发展中国家对外贸易的发展。在1963年举行的部长级缔约方大会上,专门针对发展中国家的贸易与发展问题,增订了关贸总协定的第4部分“贸易与发展”,从而使发展中国家享有更为优惠的待遇。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许多国家认为发达国家在谈判中不应为其向发展中国家承诺的义务而期望得到互惠;发达国家还不应要求最不发达国家承诺与它们经济、财政和贸易发展不相符的义务。这一切对于减轻发展中国家经济的负担,促使发展中国家经济贸易的发展是积极作用的。

5、为各国在经济贸易上提供了谈判和对话的场所

由于关贸总协定原准备成为国际贸易组织的一部分,在起草总协定时,便没有订入有关组织机构的条款。国际贸易组织夭折后,总协定中的实体义务就需要由某种决策机构监督执行。关税与贸易总协定,顾名思义只是一项“协定”而不是一个“组织”,但事实上总协定在特定的历史阶段成了一个国际组织,因此总协定不得不设立自己的组织机构,它有设在日内瓦的常设秘书处,有由缔约方常驻代表组成的理事会,以及每年举行的缔约方大会。参加总协定的缔约方单独行动时,就用缔约方的小写字母(Contracting Parties)或成员(Members)来表示;当缔约集体行动时则用缔约方大写字母(CONTRACTING PARTIES)来表示。因此,关贸总协定在特定条件下成为各缔约方处理贸易关系的法律机制,为调解缔约方之间的贸易关系提供了场所和便利,使各缔约方有机会就贸易等问题及时地磋商调解,使有关贸易分歧、争议能及时获得解决,以保障缔约方在总协定中的权利和义务,从而在组织上、程序上为实现总协定的目标奠定了基础。

二、关贸总协定的缺陷和局限性

关贸总协定成立50多年来,促进了许多国家与地区的繁荣和发展,对战后世界经济与贸易的发展起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也必须看到,关贸总协定还存在着许多缺陷和局限性,有待于进一步弥补和改善。

第一,关贸总协定的许多规则不严密,执行起来有很大空隙,有些则缺乏法律约束力。一些国家按照各自的利益理解协定条文,总协定又缺乏必要的核查和监督手段。例如,总协定第19条规定,当进口增加对国内生产者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威胁时,允许缔约方对该项进口加以紧急限制。但总协定未具体规定如何确立损害和如何进行确定损害的调查及核实,也未就“国内生产者”下定义,这就给该条款的实施造成很多的困难和麻烦。譬如,尽管该条款的引用应基于对国内市场的“严重损害”,但是一些国家在情况不严重或可采用其他比较缓和的手段时,也纷纷引用该条款对他国采取严厉的措施。

第二,关贸总协定还存在着“灰色区域措施”。所谓“灰色区域措施”是指缔约方为绕开总协定第19条的保障条款而采取的歧视性贸易政策措施。如一些缔约方在国际贸易中,利用国内立法和行政措施对别国实行贸易歧视,包括通过双边安排强迫别国接受产品的出口限制,如“自动出口限制”。由于关贸总协定原则的例外过多,导致很多原则无法很好地适用。美国利用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取消了波兰的最惠国待遇就是明证。例外过多和例外被滥用,已影响到关贸总协定许多基本原则的实施。

第三,在解决国际贸易纠纷方面,没有法律约束性的强制手段。关贸总协定解决国际贸易纷争的主要手段是协商,最后只是缔约方的联合行动,缺少具有法律约束性的强制手段。因此,解决争端不力亦是关贸总协定无法得以全面执行的一个重要原因。美国贸易战旷日持久,美国和欧洲共同体之间农产品之争相持不下,就是明证。

第四,关贸总协定历届多边谈判被某些大国政策左右的局面长期未能得到根本改变。长期以来,历届谈判一直是以少数大国特别是美国国内政策和法律为主导的,决策权主要操纵在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手中。尽管欧洲共同体的建立以及日本的崛起,使关贸总协定的力量对比发生一定变化,但由于这些国家都是发达国家,在经济利益方面有着共同的利害关系。因此,从40年代到70年代,关贸总协定基本上是少数发达国家调整贸易政策的场所。近年来,各发展中国家纷纷要求加入关贸总协定,发展中国家在总协定中的地位明显提高。但是,代表2/3以上缔约方的发展中国家在政治上与美国、西欧国家等没有共同利益,经济上也无法与欧美国家采取一致行动。

结论:

进行国际贸易的原因范文第3篇

摘要:近年来,中美贸易顺差持续增加,给我国带来了不利影响,我国只有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才能保障中美贸易健康有序的发展。

关键词:贸易顺差;增加;影响;对策

近年来,中美贸易摩擦硝烟四起,持续不断,给我国带来了极为不利的影响。究其原因多种多样,其中中美贸易顺差(美中贸易逆差)巨大是引发中美贸易摩擦的重要原因。本文仅就中美贸易顺差持续增加的表现、对我国出口贸易的影响、对策进行初浅的探讨,希望以此促进中美贸易能够健康有序地发展。一、中美贸易顺差持续增加的表现按照中国的统计,在1992年以前,中美贸易一直是逆差,从1993年起才转为顺差,此后,中美贸易顺差持续增加,20__年中美贸易顺差达到1141.7亿美元。20__年的两国贸易顺差进一步增长,达到1442.6亿美元。近年来中美贸易变动情况如下表所示:表1近年来中美贸易变动情况[按中方口径](单位:百万美元)年份进出口总额出口额进口额贸易差额1993年27655169651068762781994年35431214611397074911995年40829247111611885931996年428402668516155105301997年489933269516298163971998年549373797616961210151999年6142641946194802246620__年7446752104223632974120__年8048554283262022808120__年9718469946272384270820__年12633492474338615861320__年169626124948446798026920__年2116261629004872611417420__年26268120347259209144263资料来源:历年《中国对外经济贸易统计年鉴》及商务部网站二、中美贸易顺差持续增加的原因(一)中国对美出口贸易的持续增长是中美贸易顺差持续增加的主要原因。中国对美出口贸易的持续增长促进了中美贸易顺差的扩大,其推动因素主要有3个:1、劳动力成本优势推动了中国对美国的出口。中国实行对外开放后,由于中国的劳动力成本非常低,只相当于美国的1/40和亚洲一些主要国家的1/8-1/7,所以,很多产品尤其是劳动密集型产品的生产逐渐从亚洲原来对美出口的周边国家或地区转移到了中国,贸易顺差也转移到了中国。如果把亚洲作为一个整体,把中国对美国贸易顺差的增加与亚洲其他国家或地区对美国贸易顺差的减少相抵后,亚洲总体对美国的贸易差额的变化并不大。2、加工贸易的发展带动了中国对美出口的迅速增长。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出口加工贸易得到了迅猛的发展。加工贸易进出口总额从1980年的近17亿美元,增加到20__年4048亿美元,增长了240多倍。加工贸易是中美贸易顺差(美中贸易逆差)的主要和决定性来源。据测算,如果剔除了加工贸易的顺差,中国对外贸易的顺差将减少80%-90%。3、美国在华投资企业的发展直接促进了中国对美出口的增长。20__年,加工贸易占中国对美国出口的67,而在加工贸易中,又以三资企业为主,占加工贸易的72。这样,三资企业的加工出口就占到中国对美国全部出口的48。20__年中国出口总额中,有58%来自外商投资企业,20__年中国贸易顺差为1019亿美元,其中外商投资企业的贸易顺差净值占到总额的83%。而美国是对中国投资最大的国家,很多加工贸易是在美资公司进行的。如2004年美资在华企业在中国市场销售的商品额就达750多亿美元,按当年中方的统计,美中贸易逆差是802亿美元,如果减去750亿美元,美对华实际只有50亿美元逆差。(二)美国限制高科技产品对华出口是中美贸易顺差持续增加的另一个重要原因。美国对中国的技术出口限制由来已久。根据美国《1979年出口管理法》的规定,中国是美国出口控制政策的重点国家,美国政府对出口中国的军用品和军民两用品实行严格的出口管制。这就使得欧盟和日本的高科技产品相对美国而言,有了更多的竞争优势,从而制约了美国高科技产品对中国的出口。三、中美贸易顺差持续增加给我国带来的负面影响由于美国统计出来的美中贸易逆差巨大,所以美国认为对外贸易逆差有相当部分源自于中国。因此,美国千方百计限制来自中国的进口,对我国出口贸易造成了极大损害。近来美国对中国采取的贸易保护主义手段主要是:(一)美国迫使人民币对美元升值,削弱了我国出口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近几年,美国的高层官员只要有机会,都不忘提醒中国人民币汇率升值的问题。所以,导致我国人民币升值的压力越来越大。中国人民银行20__年7月21日宣布,经国务院批准,自即日起,我国开始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参考一篮子货币进行调节、有管理的浮动汇率制度。人民币对美元即日升值2,即1美元兑8.11元人民币。然而,人民币升值直接导致中国产品出口价格大幅提高,削弱了中国出口产品的价格竞争优势。(二)采用各种手段限制我国产品进入美国:近年来,美国不断采用反倾销、技术性贸易壁垒、农业补贴、保障措施等贸易保护主义措施限制我国产品进入美国。比如根据美国 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供的信息,20__年下半年美国企业提出的10起反倾销诉讼案中,有7起是针对中国的。另外,美国还不断在纺织品配额、市场准入等各种问题上对中国设置障碍,施加压力,不断制造中美贸易摩擦。(三)更严格的控制一些高科技产品的对华出口。整个20世纪90年代,由于美国国会在美对华出口管制问题上的压力加大,所以克林顿政府在对中国的技术转让问题上一直裹足不前,布什上台后,进一步增强了对华出口的限制。据我国海关统计,在20__年中国进口的高新技术产品中,来自美国商品只占10左右。四、对策(一)促进出口商品结构的优化,适当扩大进口规模,促进贸易平衡发展: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自上到下都千方百计促进出口,尤其是1997年东南亚金融危机后,我国更是采取了提高出口产品退税率等方式扩大出口,20__年退税3372亿元,促进了我国出口规模的迅速增长。然而,出口规模扩大带来的持续大量的顺差并不利于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地发展。为促进我国贸易平衡发展,目前可从两方面努力:1、促进出口商品结构的优化:扩大高附加值、高科技含量产品的出口;减少高能耗、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的出口。2、适当扩大进口规模:大量进口国内急需的先进设备、原材料、半成品的进口,以满足国内经济增长的需求。(二)实施有效的政府公共关系策略:1、加强中美两国政府高层官员的联系。历史已经证明,中美两国政府建立和保持密切的高层政治会谈,是中美关系稳定和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在目前中美关系的状况下,保持和加强两国高层官员的会晤,对加强彼此对对方政策的了解,减少美国对中国的对立情绪,有重要作用。2、培养一批高素质的应对中美贸易摩擦的人才。在国内选拔一批具有较高知识水平和业务素质的外贸专业人才,进行强化培训,使其具备应对中美贸易摩擦能力。在国外建立一支为中国商贸服务的代言人队伍。借鉴日本经验,从美国已退休的政府官员、与中国市场有密切联系或在当地面临竞争压力的利益集团中精心选择和培养一定数量的能为中国服务的“代言人”,以便在必要时进行危机公关。因为一旦中外贸易摩擦发生,一些外商在华投资企业同样是受害者。(三)实施出口市场多元化策略我国对美国等少数几个发达国家出口依存度过高是导致国际贸易摩擦的重要原因,也是中美贸易顺差过大的重要原因。中国前三位贸易伙伴顺序从1980年的香港、日本、美国到20__年的欧盟、美国、日本。而且,大陆对香港的出口中很大部分是最终流向美国和日本的转口贸易,所以实际上中国对美国和日本的出口依存度比统计数据显示的还要高许多。因此,实施出口市场多元化策略,可以为减少中美贸易差额奠定良好的基础。目前,实施出口市场多元化策略要把握几个关键的问题:一是规范政府在开拓国际市场中的职能作用,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政府支持体系,维护本国企业的利益,消除市场准入障碍。例如,本国企业在开拓国外市场时遭到贸易歧视、暴力侵害,而企业本身没办法解决时,政府应及时出面帮助解决。二是注重提高出口产品质量,鼓励企业培育核心竞争力,提高中国企业的国际市场竞争力。三是实行贸易方式多元化。贸易方式多元化是开拓国际市场和实现出口市场多元化的重要手段。在现阶段,可鼓励企业采取对外投资、对外工程承包输出劳务等多种开拓国际市场的贸易方式。(四)加快实施“走出去”策略。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一方面可以带动我国商品和服务出口,进一步开拓国际市场,提高对外开放水平,吸收境外资金、技术和管理经验,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我国经济的可持续性增长;另一方面,实施“走出去”战略也可以有效缓解中美贸易顺差过大的压力。实施“走出去”策略,给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很重要,目前可以重点做好以下两点:一是加强政府多双边保障机制,为企业“走出去”营造良好的国外环境。政府应与欧盟有关国家加速商签各类多边或双边政府协定,为企业“走出去”营造良好的国外环境。二是完善信息服务体系,引导企业选好市场和投资项目。充分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等中介组织的作用,对投资欧盟国家企业提供及时有效的信息服务支持。(五)加强原产地规则的管理工作。(1)加强对原产地证书的管理工作。在实践工作中,加工贸易产品能轻易获得中国原产地证书,占用我国有限的出口配额。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我国现行原产地规则和管理非常宽松。我国在《含有进口成分出口货物原产地标准主要制造、加工工序清单》中,对部分加工产品规定进口原材料和零配件价值不超过出厂价的75。这一认定条件已经相当宽松了,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管理部门不严格执行相关标准,致使许多进口成分含量在90以上的加工产品也能获得中国原产地证。而且,有出口配额限制的产品出口市场主要是美国、欧盟、日本。所以,让加工贸易产品能轻易获得中国原产地证书,一方面占用我国有限的出口配额,给一般贸易出口造成了困难;另一方面还会经常引起与贸易伙伴之间贸易摩擦的发生。(2)加强对原产地标识的管理。目前,我国具有原产地作用的证明有原产地证书、出口许可证、普惠制原产地证和原产地标识。我国对于前三种证书的管理较规范,但对于原产地标识的管理很宽松。许多加工贸易企业加工贸易企业使用原产地标识随意性较强,在简单加工过的产品上经常打上“MADEINCHINA”这一原产地标识,而美国对进口产品不需要原产地证明,而仅凭原产地标识进行贸易统计,这无疑会使美中贸易逆差进一步加大,引起贸易摩擦。参考文献:[1]张鲁青、王立.五大热点左右中美经贸前景.国际商报,20__-01-29;[2]王平.加工贸易发展中的原产地规则问题.财贸经济,20__(9):52-55.[3]尹翔硕.贸易结构更为重要-中国对外贸易依存度及进出口贸易的不平衡与不对称.国际贸易,20__(3):10-17.[4]王立.20__年上半年中美经贸关系分析.国际经济合作,20__(11):34-37.[5]穆良平、张静春.《中美贸易逆差与美国保护的转变》.国际经济评论,20__(9-10):48-51.[6]网易.商务部:中美巨额顺差"华而不实"易被数字误导. ,20__-02-15[7]王雪坤.我国外贸发展进入战略转型期.国际贸易.20__(5):14-16

进行国际贸易的原因范文第4篇

关键词:对外贸易法;地位;作用;问题;修改

一对外贸易法在当今世界各国中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对外贸易法是指国家对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和国际服务贸易进行管理和控制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和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它包括宪法、对外贸易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外贸易法在当今世界各国中具有特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我们认为,一部法律的重要性,是由该法律调整的对象和范围决定的。对外贸易法调整的是一国对外贸易及投资法律关系的。而在当今世界,各国外贸对国民经济发展的作用越来越大,外贸法地位也日趋重要。随着WTO在国际贸易中的影响日益加大,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尤其是经济大国的经济发展,对国际贸易的依存度越来越高。所谓外贸依存度,是指一国对外贸易总额(外贸进出口总额)与国内生产总值的比值,用于衡量该国经济对国际市场依赖程度的高低。经济最发达的占世界经济总量1/4的大国美国,外贸依存度为20.7%,日本作为世界经济第二大国,为20.1%.[1]这些国家重视外贸法的程度也愈来愈高。美国从其独立之日起,就特别重视外贸,至今已有200多年的历史,在200多年的外贸发展历程中,尤其是二战之后,美国已成为国际贸易中起主导作用的国家,但是从60年代起在日本及70年代日益强大的欧盟的强烈竞争下,使其外贸法既有管理本国进出口功能,又有在竞争中趋利避害的服务功能。“在美国,国际贸易是最热门的话题,外贸法也是最为社会关心的法规之一。因为它直接涉及美国人的就业问题,同时也直接影响美国人民的生活质量。”[2]因此,对外贸易法在这些西方贸易大国早已越出了一般部门经济法的范围,无论从立法和执法的角度,都赋予其特别重要的地位,给予非同小可的重视。

美国宪法明确规定,对外贸易的管理权直接掌握和控制在国会手中。该对外贸易管理权是通过制定法律、批准条约、决定征税以及掌握开支等方式行使的。行政部门则负责外贸法的实施和执行。美国政府中负责对外贸易管理的机关决不只由商务部负责,它同时还设有其他部门共同负责,主要有美国贸易代表以及一个独立机构———国际贸易委员会。美国还专门设有国际贸易法院和联邦巡回区上诉法院,分别受理一审和二审的国际贸易案件。美国总统作为行政最高长官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享有很大的权力,他可以直接介入贸易事务并根据有关部门的建议采取措施,在是否采取保障措施、贸易禁运、贸易制裁等方面享有最终决定权。

美国对外贸易法的内容丰富而具体,仅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就达1000多页,其内容涉及贸易待遇,包括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互惠待遇、普遍优惠待遇、关税同盟与自由贸易区;进口救济与贸易秩序,包括反倾销法、反补贴法、保障措施、调整援助[3]、市场扰乱[4]、不公平贸易做法[5]和非经济原因[6]的进口管制;出口促进与管制,包括301条款制度[7]和贸易促进、出口管制。日本政府的贸易管理组织主要包括日本贸易会议、经产省、大藏省、日本银行、日本进出口银行、经济企划厅、公正交易委员会等。但日本贸易会议的主席由内阁总理大臣亲自担任,其成员包括经产省、大藏省、农林水产省、外务省、运输省等重点省大臣、日本银行及进出口银行总裁、公正交易委员会委员长、经济企划厅长官等组成。日本的特点是总理亲自处理,重要部门联手共管外贸。

欧盟负责制定和实施贸易政策的主要机构包括欧盟委员会(欧盟的行政机构)、欧盟理事会(欧盟的执行机构)、欧盟议会(代表欧盟的公民)和欧洲法院。

从上面分析可以看到,西方国家的外贸法的特殊重要地位表现在:

(1)由最高权力机关立法;

(2)由最高行政长官负责实施;

(3)全国一盘棋,主要部门及其第一把手亲自参与对外贸易法的执行;

(4)内容详细灵活,在管理国内进出口的同时,强调对国内产业的保护和拓展。

二我国应对对外贸易法予以特别重视

自从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近10年来,我国的外贸发展特别迅速。1978年进出口额仅为206亿美元,1994年贸易总额为2000多亿美元,而2002年我国的进出口额达到6200多亿美元,在世界贸易大国中的位置已上升到第6位;今年上半年的发展势头更是强劲。我国吸引的外国直接投资协议投资金额已达8300亿美元,实际投资额达4500亿美元。我国共批准设立三资企业已超过40万家。同样,我国国民经济对外贸的依存度也十分高,有经济学家统计,2002年我国国民经济对外贸的依存度高达44%.[8]尽管各国测算外贸依存度的方法不同,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即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深入发展,外经外贸工作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将越来越不可忽视,因此,作为调整外经外贸工作基本法的对外贸易法理所当然要得到应有的重视。但是相对于西方贸易大国,我国的对外贸易法起步晚,重视不够,当然这与我国长期以来进出口数量有限,国民经济对外贸的依存度弱有关,但是,从现在我国外贸的实际情况出发,外贸法的重要性已经凸现,外贸法应该予以重新定位并提到重要日程。

三当前对外贸易法的若干前沿问题

(一)透明度原则

1.透明度原则的由来

透明度原则源于西方世界。它早期是伴随着西方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而逐渐成熟起来的。作为商人,面临市场的巨大挑战,就要设法克服市场因政策法律变动而带来的风险,商人们迫切要求市场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可预见性。要求政府管理市场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透明,以便公众能方便地获得政府管理和服务市场的信息。因此透明度原则早期又称之谓“阳光原则”或“知晓原则”。

透明度原则的日趋明确,那是在二战之后,它作为调整战后贸易制度的基本规范,被引入了“关贸总协定”,其内容逐渐明确,尤其是该原则被引入到WTO的各主要协议之中后尤为突出。透明度原则的核心条款是关贸总协定的第10条。随着WTO影响的扩大,该原则得到了广泛的传播和应用。数十年以来,透明度原则已经成为各国外贸法的强制性规定而列入其主要条款。

2.透明度原则的主要内容及其对国际贸易的重要影响

根据WTO各主要协议的规定,透明度主要内容包括:一是公布和告知原则。该原则要求成员方管理机构必须将正式实施的与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条例以及政策予以公布;必须将与另一成员方政府或政府机构签订的影响国际贸易政策的现行条约及政府协定,予以公布;在实施具体贸易过程中的法令、条例以及一般援用的司法判例及行政决定,都应迅速公布。二是关于行政和司法过程中的透明度。

要求各成员管理外贸过程及审理外贸案件的过程透明,并要求能对政府管理外贸过程中的决定进行独立的司法审查。

透明度原则已经成为WTO基本原则中带有基础性的一项重要原则,能否切实地履行透明度原则,不仅是衡量中国承诺履行WTO各项制度的法律基础,而且也是衡量中国遵守WTO各项法律义务的信用基础,更是我们运用WTO规则发展中国对外贸易事业的重要前提。

3.中国正积极地遵守透明度原则

中国依据WTO透明度原则的要求作出的郑重承诺将使中国的经济环境更具稳定性和可预见性。

中国政府在原则问题上的承诺,关键的或者说具有突破性的一点就是政府在管理外贸工作中取消内部文件(亦称红头文件),即凡是执行的,必须是公开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政策。

中国对履行WTO透明度原则迅速而全面地做出上述承诺,表明了中国政府对该原则的重视,也表现了中国全面履行WTO各项法律规定的决心和能力。

(二)对外贸易经营权

西方国家对外贸易法历来重视对外贸易经营主体问题,把它作为外贸制度的基础。美国外贸法专家认为,是否允许个人或所有企业从事外贸,这是一国对外贸易法的基石,犹如一国宪法是否保护人权一样重要。因为对外贸易主体问题直接关系到对外贸易的自由度(即自由化)问题。它涉及对外贸易的几乎所有制度,比如工商管理、海关、外汇及税收等一系列法律,也就是说,对外贸易经营权是整个外贸制度开放的晴雨表。西方各国的外贸法对此都作出了相当宽松的规定,美国、欧盟及日本等西方国家都规定了其自然人、法人及合伙企业都能自由获得对外自由贸易权。

中国在加入WTO时承诺3年内放开外贸经营权。即在加入WTO3年后,即从2004年12月11日起应对这类企业(包括自然人)放开外贸经营权。

因此,中国对外贸易法应参照国际惯例,规定除在特定的贸易领域内从事国营贸易的专营权或特许权外,所有在中国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都可以享有外贸经营权。

(三)国营贸易

1.国营贸易是各国外贸法中普遍存在的特殊概念

外贸法上的国营贸易与中国计划经济时代的国营企业并非一个概念,和中国目前的国有外贸企业也不能等同,它具有特定的含义。根据世贸组织《1994年关贸总协定》第17条和其他有关规定,所谓国营贸易企业是指在国际贸易中根据国内法律或在事实上享有专营权或特许权的政府企业和非政府企业,其购买和销售活动影响了国家进出口水平和方向。因此,世贸组织中判断国营贸易企业的关键是看企业是否在国际贸易中享有专营权或特许权,这与企业的所有制形式并无必然联系,其判断标准也不是所有制形式。因而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私营企业,或者半官方的贸易机构,若它们在一个国家的国际贸易中享有专营权或特许权,则都应视为国营贸易企业。

2.国营贸易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国营贸易具有重要的地位,在一国外贸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国营贸易通常存在于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关键贸易领域。实行这种制度的好处是可以确保国家在一些关键领域享有直接的控制权,从而可以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活,因此其在一国贸易中的意义不可低估,国营贸易因而成为国际上的一种通行做法,世贸组织各成员在不同领域中都实行着不同程度的国营贸易。目前,世界范围内国营贸易制度主要集中在农产品方面,兼有若干重要的矿产品。有些欧洲国家也在烟草和食盐方面维持着国营贸易制度。在加拿大和澳大利亚,两国各设有一个专营销售局,而这两个企业控制着1/3的世界小麦出口。而在新西兰,一个牛奶专营国营企业控制着约30%的世界牛奶出口。

由此可见国营贸易在世界贸易中占有的规模和地位确实是十分巨大的。

3.中国外贸法应妥善处理国营贸易问题

中国要按照世贸有关规则有针对性地加强在一些重点贸易领域中的国营贸易制度,使其成为保护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保障。国营贸易的最大优势在于政府可以对其实施较为直接的控制,进而控制一些关系国计民生产品的进出口,这些领域和产品对国民经济、社会稳定、人民生活都有着十分巨大的影响。只有真正确保国家在这些关键领域中享有控制权,中国才能在复杂的国际竞争中充分利用世贸规则来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保证国民经济的安全和人民生活的稳定。因此,国家在某些领域继续维持国营贸易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这是世贸规则允许的例外,中国要充分利用这个例外并将其体现在本国的外贸法中。

(四)自由贸易区

所谓自由贸易区通常是指签订有自由贸易协议的国家所组成的经济贸易集团,在成员国之间废除关税和数量限制,使区域内各成员国之间的商品可以自由流动,但各成员国仍保持自己对非成员国的贸易壁垒。自由贸易区是国际经济一体化组织中最基本、最一般的形式,一般具有两个方面的特征,一是在成员国内部取消贸易障碍,实现自由贸易,但没有共同对外关税;二是通常采取原产地规则。

目前,建立自由贸易区已经成为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个趋势,也是世界各国寻求发展本国经济、抵御经济衰退的一项重要举措。

鉴于自由贸易区具有的积极作用,关贸总协定第24条对其作了特别规定,从而使自由贸易区成为最惠国待遇原则的例外,并明确允许各成员国或各成员在其领土之间建立自由贸易区。实践证明,自由贸易区对于多边贸易体系并未构成重大威胁;相反,由于它的目标是区域内的贸易自由化,可以率先在区域实现内部贸易自由化,因此在一定程度上与多边贸易体系具有互补性,也可以推动多边贸易的发展。因此,自由贸易区和多边贸易体系可以共存,事实上世贸组织的很多成员同时也是各自由贸易区的成员。

目前除亚洲的中国、日本、韩国以外,世界上几乎各主要贸易国均已参加自由贸易区,有的还是多个自由贸易区的成员。

中国目前为止还没有参加任何自由贸易区,这对于本国的外贸发展并非好事。中国游离于自由贸易区之外,一方面使中国无法享受区域贸易安排产生的贸易创造效应;另一方面由于区域贸易安排对区内国家实行优惠待遇,其成员对区外贸易伙伴仍保留各自原有的贸易壁垒,因而其贸易转移效果甚至排他性的特征日益明显,致使中国受到程度不同的歧视性影响。同时,自由贸易区是世贸组织明文允许存在的例外,不予以积极利用就没有充分利用世贸规则来为本国谋取应得的利益,因此,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中国都应重视和利用自由贸易区来推动本国外贸的进一步发展,并发挥中国在自由贸易区内的积极作用。中国政府一贯支持并积极参与东盟十国自由贸易区的相关活动,与东亚的韩国、日本等国就建立自由贸易区的可能性进行了持久的探讨,这些都说明,中国在修改外贸法时有必要增加规定国家制定对外贸易发展战略,积极建立和完善外贸促进机制的有关内容。

(五)贸易壁垒调查

世贸组织的宗旨是扩大自由贸易,消除各国间的各种贸易壁垒,其重点已经从关税壁垒转移到了各种各样的非关税贸易壁垒。所谓贸易壁垒是泛指一国采取、实施或者支持的对国际贸易造成不合理障碍的立法、政策、行政决定、做法等各种措施,其范围极广,以对贸易造成扭曲效果为判断标准。

贸易壁垒的种类数量大、花样多,而且层出不穷,例如关税壁垒、关税税则分类、配额、进出口许可、政府采购、自愿出口限制、卫生与动植物检疫措施等等,而“两反一保”的滥用也是一种变相的贸易壁垒。同时,技术性贸易壁垒和绿色贸易壁垒也在国际上愈演愈烈:前者是进口国以保护国家安全、生态环境、人类健康和安全、防止欺诈行为等目的,通过繁杂和苛刻的技术法规、技术标准、合格评定程序来限制贸易,而后者是进口国政府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口号,通过颁布复杂多样的环保法规、条例、建立严格的环境技术标准和产品包装要求和繁琐的检验认证而设立的贸易障碍。例如,1997年欧美国家通过提高技术性条件要求实际上禁止了从中国进口禽肉,而2002年初欧盟又以中国产的蜂蜜含有氯霉素等抗生素超标为由中止了从中国进口蜂蜜,中国的这些传统优势产品因此丧失了这些市场。

贸易壁垒的实质是限制进口,但它们具有技术性强、隐蔽性好、涉及面广、效果明显的特点,而且往往具有正当理由支持,因此管制的难度很大,但这些贸易壁垒严重阻碍了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却是不争的事实。为了遏制这些贸易壁垒,世贸组织达成了一系列的协议,例如《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动植物和卫生检疫措施协议》等,但其规制的范围和力度还远不足以形成国际法上全面、有效的管制。

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中国原外经贸部(即商务部)于2002年颁发了《对外贸易壁垒调查暂行规则》,从而有了自己强有力的法律武器,但这一规则还只是部门规章,未来应该将其上升为法律。在中国《对外贸易法》的修改中,应对政府实施对外贸易进行调查的范围及其具体程序作出规定,以便有更强的法律基础来保证本国产品和企业免受国外的不公正待遇。

(六)贸易救济措施

1.反倾销

在国际贸易中,倾销是指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方式进口,并由此对国内已建立的相关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的威胁,或者对国内建立相关产业造成实质阻碍。在这种情况发生时,进口国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来消除或者减轻这种损害或者损害的威胁,我们称之为反倾销措施。可以采取的反倾销救济措施是征收反倾销税或者出口商提供价格承诺。

尽管反倾销的理论基础早已为人诟病,但反倾销现在更多的是作为贸易保护主义的工具而得到广泛的使用。由于反倾销简便实用、效果明显,因此也是三种贸易救济措施中使用频率最高的。中国二十多年来一直是反倾销的第一受害国。据不完全统计,从1979年至今中国产品已经遭遇到了500余起反倾销案,被调查的产品有4000多种。在这些反倾销调查案中,由于以往中国企业经常采取不应诉的做法,加之中国在这方面人才缺乏、企业不重视、政府组织不力等因素,中国企业能争取到较好裁决结果的仅占到三成,绝大部分被课以高关税,损失比较严重。而对中国使用反倾销措施的主要国家是欧盟、美国、澳大利亚、印度及部分拉美国家等。例如,墨西哥从1994年11月起对从中国进口的纺织品和服装征收反倾销税,税率最高可达533%.20世纪90年代初,欧盟对中国出口彩电征收的高达44.6%的反倾销税使中国产品几乎退出欧洲市场,而美国现在正在酝酿对中国彩电采取反倾销措施。在1994年,美国对中国大蒜裁定了高达376%的反倾销税,也迫使中国大蒜因此退出了美国市场。更为严重的是,反倾销案件往往产生连锁反应。1993年墨西哥对中国十大类4000多种商品进行反倾销后,巴西、阿根廷、秘鲁等国纷纷对中国这些出口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据估计,中国企业因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达到100亿美元以上,而丧失的市场份额和其他间接损失则难以计算,国外对中国产品频繁采取的反倾销措施已经成为中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面临的一个巨大贸易障碍。

2.反补贴

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某些贸易活动中的补贴也是一种不公平贸易行为。当进口产品存在补贴,并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时,进口国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采取征收反补贴税、要求出口国政府停止补贴或要求出口商提供价格承诺。

中国产品目前很少遭到反补贴调查,因为中国产品一般是反倾销措施的目标,而目前中国也尚未对其他国家产品实施反补贴措施。

3.保障措施

保障措施是进口国对某些产品在公平竞争情况下因进口数量猛增而采取的紧急限制措施。当进口产品数量大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时,进口国可以采取保障措施来缓解这种严重损害或威胁。具体措施有提高关税、采取配额制等。保障措施是关贸总协定最重要的条款之一,该条款就像一个“安全阀”,使得缔约方在特殊情况下可以背离总协定一般规则,即通过免除该缔约方所承诺的义务,达到保护其国内相关产业的目的。仅在1995年到2000年期间,美国就发起了9起保障措施调查。而在2002年3月5日,美国总统宣布对10类进口钢铁产品实施保障措施,加征关税最高达30%,涉及国家包括欧盟、日本、韩国、中国、瑞士、挪威、新西兰、巴西等,最终成为一场涉及各大主要贸易国的贸易风波。

为了保护本国产品免遭国外采取的救济措施打击,中国参照各国的成功经验加强了对重点行业、重点产品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建设,先后启动了汽车、钢铁、化肥等易受冲击行业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以便于防患于未然。

三我国现行外贸法存在的问题及其修改的指导思想

(一)我国现行外贸法存在的问题

我国1994年外贸法与WTO及我国的入世承诺相比,与国际贸易格局急骤变化的要求相比,与对外贸易对国民经济日益增加的贡献相比,确实存在不少差距,这主要表现在:

1.《外贸法》没有对WTO所倡导的“关税减让”、“一般取消数量限制”、“透明度”、“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和“公平平等处理贸易争端”等原则作出规定。而且,它的有些规定已经不适应外经贸形势的发展变化,也与WTO倡导的国际贸易内涵不符合,如《外贸法》没有对境外直接投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国营贸易和电子商务等作出规定,也没有对原产地规则、自由贸易区和单独关税区作出规定,甚至没有对外国产品进行调查、报复,保护国内产业权益的贸易壁垒调查制度;而这些原则及规定,都属于西方国家外贸法的核心内容,也是其利用外贸法规趋利避害的重要内容。

2.《外贸法》的有些规定过于原则,自由裁量权过大,需要细化,以便于操作,如有关对外贸易秩序、对外贸易促进、对外贸易救济和法律责任等规定。

3.《外贸法》在一定程度上遗留了计划经济行政管理的色彩。这不仅与WTO所倡导的“自由贸易”相去甚远,也不能为国内外各经济主体开展外贸活动提供一部具有可预见性、规范性和便于操作的外贸根本法[9].例如,《外贸法》第19条规定,“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或者许可证管理;对限制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但规定的审批机关是“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由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有关部门”不清楚。审批时间和审批条件是怎样的,也不清楚。而且在实施中往往是涉及哪个部门就找哪个部门,而不是美国、日本和欧盟那样,把外贸事务视为生命线,由影响国计民生的部门共同负责。这些行政部门参与外贸管理不是临时性的,而是其重要的职责。

4.《外贸法》的原则离WTO协议所倡导的“国民待遇”、“市场准入”、“透明度”、“一般取消数量限制”还有较大差距,在外贸经营权上实行严格的审批制,在具体制度上不符合或不能完全满足WTO协议的要求。例如,该法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与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经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许可”,而外商投资企业则可以免于办理内资企业必须办理的许可。[10]该法规定的对外贸易经营许可制度,使得同是中国企业的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外贸经营权的获取方面处于不平等的地位。而且,个人也被排除在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之外。[11]我国入世时承诺,通过国内立法途径将WTO协议及我国入世承诺转化成国内法内容,以便其在我国贯彻实施。这也要求我们按照WTO和我国的承诺对作为外贸基本法的《对外贸易法》进行修订。

(二)修改现行《外贸法》的指导思想

1.反映对外贸易发展情况,体现WTO规则修改《外贸法》必须反映现阶段对外贸易发展的实际情况、发展方向,反映中国的贸易地位,同时体现WTO规则及其发展变化(既要体现承诺义务,也要体现实现权利,保障权利、监督制约对方应承担义务的内容).

2.体现可预见性和可操作性

可预见性是指《外贸法》的修改要反映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目标和WTO新一轮谈判的精神,可操作性是指应该反映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状况和中国国情。

3.增强外贸法的开拓和防御能力

增强外贸法的主动防御功能,是当今各国外贸法的立法趋势。例如美国外贸法的许多规定就具有对外进行市场开拓,对内进行保护国内产业的能力。如美国外贸法中规定保障措施的201条款,授权美国政府对国外贸易做法作出反映的301条款、特殊301条款、超级301条款,授权针对国外不公平贸易做法进行报复的337条款以及针对中国的特保立法的421条款。而我国1994年外贸法在这方面的功能较差,主要是一部管理对外贸易关系的法律。战斗性、开拓性及主动防御性尚缺。

4.对《外贸法》功能重新定位

通过对1994年“外贸法”的修改,需要对外贸法在国内的地位重新定位,对它的特殊重要性进行确认,对其内容进行充实,使其在世界贸易的新格局中真正起到保护和促进我国外贸事业的基本法作用,在这一点上西方贸易大国的做法是值得借鉴的:(1)美国贸易法的做法美国贸易法对内尽量扩大自由度,而对外则侧重开拓国际市场、促进出口和对国内产业的救济,因此是一部对内管理相对自由、对外职能强化的贸易法[12].

(2)加拿大对外贸易立法体现了其对国内产业、企业的充分保护

除在国际贸易法庭法、特别进口措施中有关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特殊保障措施进行专门规定外,在海关法、海关税则法、进出口许可证法中也有对国内产业、企业提供保护的法律救济措施,另外其反倾销法等规定的法律层次较高,由议会通过。

1994年《对外贸易法》在管理方面其侧重点在于对贸易主体的经营资格和经营行为以及商品的管理,自我约束较多,反映当时的管理手段和体制,主要是自我约束、自我管理为主的法律,对外扩大我国商品和服务的市场准入机会、消除外国贸易壁垒以及其他维护公平贸易秩序的能力不足。这就需要我国贸易法转变管理重心,向对内放宽管制、对外加强职能的方向转变。在这方面,加拿大的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加拿大的外贸立法在不违背WTO原则和规则的前提下仍然保留了大量的许可证贸易管理方式。我们认为,我国在对外贸易活动中,可在履行WTO义务和我国有关承诺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进一步用足用好许可证等贸易管理手段和反倾销等贸易保护手段。

因此,我国《对外贸易法》应是合理的外贸促进法,这既符合WTO规则又适合中国国情的管理法,使其成为有效的贸易防御法和积极的市场开拓法,例如,遏制国外贸易保护主义,拓宽贸易投资。

[注释]

[1]刘国光。内需为主与外贸依存度问题[OL].中国经济展望网,2002-04.

[2]Int‘lTradeandInvestment,RALPHH.FOLSM,19.

[3]对因进口竞争而受到损害的工人、企业和产业的援助。

[4]是指来自非市场经济国家的产品给美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依据美国1974年贸易法,认定市场扰乱的标准比反倾销和不公平贸易做法的标准要低,更便于使用。

[5]依据美国现行法律,即美国贸易法337条,所有人、进口商、承销商将货物进口美国或销售中的不公平竞争方法和不公平做法,或实质性损害美国产业,阻止美国产业建立,或限制或垄断美国的贸易和商业,国际贸易委员会应当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则不需要证明损害的存在,便可构成337条所规定的不公平贸易行为。

[6]指基于国家安全、人权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原因。

[7]1974年美国贸易法规定了一般301条款、特殊301条款和超级301条款。一般301条款规定了当外国限制美国货物和服务的进口时,美国贸易代表应当或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特殊301条款针对外国违反知识产权义务的各种措施和行为;超级301条款则针对外国限制进口措施的重点国家和重点做法。适用于整个301条款的救济措施有中止与外国达成的贸易协定、取消给予外国的优惠待遇、取消对美国的商业限制、通过贸易协定向美国提供补偿利益等。

[8]沈利生。中国外贸依存度的测算[J].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2003(4).

[9]沈吉利。入世与修改《对外贸法》的建议[J].国际商务研究,2002(4).

[10]见《对外贸易法》第9条。

进行国际贸易的原因范文第5篇

摘 要:在发达国家大量通过FDI参与国际商业活动的背景下,基于所有权原则的贸易收支统计能够捕捉FDI对贸易收支的影响,从而反映出各国参与国际商业活动的实际利得。根据测算,美国自2000年以来外国直接投资净收益约占其贸易赤字的25%~30%。同时基于所有权统计原则调整后发现,中美贸易顺差根源于FDI,这与现有有关中美贸易不平衡的研究结论大相径庭。 关键词:所有权贸易统计;跨境贸易;中美贸易不平衡 一、引言及观点综述 中国和美国是当今世界上最令人瞩目的两大经济体,影响着世界经济发展的大势,中美之间的贸易问题长期以来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广泛关注。近年来,中美贸易的格局基本是以中国整体对外贸易顺差不断上升、美国整体对外贸易逆差不断攀升为基本背景,而中美之间的贸易结构是以中国对美国的贸易顺差逐年上升为显著特征的。巨大且持续增长的贸易顺差给中国的国际贸易环境造成极为不利的影响:第一,加剧中国与主要贸易伙伴国尤其是美国之间的贸易摩擦;第二,为以美日为首的西方主要国家对人民币升值施压提供了口实;第三,使得中国宏观经济政策选择陷入因内外均衡的冲突而左右为难的窘境。因此,探究中美贸易顺差形成的真实原因,从而重估中美间的贸易差额的真实情况,有利于化解中国目前所面临的严重的国际压力,为中国创造一个良好的国际经济贸易环境。 中美之间的这一贸易格局引起了政策层、商界和学界的极大关注,并进行了许多政策性和理论性的讨论,提出了争议极强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由于人民币人为地维持在很低的水平上,从而导致了中国对美国不断上升的贸易顺差。这种观点主要集中在政策界,尤其是美国的政策层,而理论界深入系统的研究较少。Chou(2000)是学界少有的系统分析中美贸易与人民币汇率关系的学者,但他的研究局限于汇率波动与贸易余额之间的关系。中国学者如张曙光(2005)、卢向前等(2005)以中国对世界的贸易,而不是中美间的贸易为对象,研究汇率与贸易差额之间的关系,计量结果显示人民币实际汇率升值对进出口额有显著影响。但李稻葵等(2006)的评价认为张曙光没有考虑到时间序列的单位根问题,而卢向前虽然考虑了单位根,但使用简单的最小二乘法回归是不合适的。李稻葵等(2006)的进一步研究发现,人民币对美元的名义汇率和实际汇率的变化对于中国对美国的出口以及中国从美国的进口的变化都没有任何统计上显著的相关性。 第二种观点认为,中国在对国际市场出口(包括对美国出口)方面有大量的政策鼓励和制度激励,人为地导致大量的中国产品进入美国市场,相反美国产品进入中国市场受到了种种政策性和制度性的限制,以至于美国产品进入中国市场的阻力非常大,致使两国贸易不平衡。这一观点也主要集中在美国政策层,认为中国实行了重商主义的贸易保护政策。然而统计数据显示,在中国同样的贸易体制和政策下,中日和中韩的贸易结构并没有出现中美贸易那样大规模的变动。如中日之间在2002年由贸易顺差变为逆差,而中韩之间的贸易逆差一直在扩大。 第三种观点认为,中美贸易不平衡是由中美两个经济体储蓄率的不同所导致。这是美国的宏观经济储蓄率近年来不断下降,而中国经济的储蓄率不断上升的结果,因为从宏观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一国的贸易顺差的本质就是储蓄过剩,逆差就是储蓄不足。如李扬(2005)认为,以中国高储蓄率和美国低储蓄率为特征的中美两国宏观经济失衡导致了中美贸易收支的不平衡增长。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中国人的高储蓄支持了美国的高消费。李稻葵等(2006)通过比较复杂的计量经济分析,认为中美两国相对储蓄率的变化导致了中美贸易余额的变化,并且分析出了贸易余额变化的95.45%由中美储蓄率差异带来,美方因素则占总体的78.11%。但是,这里有一个问题必须说明,那就是到底如何计量储蓄率。中国目前专门针对储蓄率问题进行的研究很少,很多人(包括学者)对储蓄率概念产生了误解。我们平常所讲的储蓄实际上是货币银行学中的一个概念,即储蓄存款,它是一个存量,而在经济学中所讲的储蓄是一个流量。经济学中与贸易收支相联系的储蓄概念,实际上是国民储蓄,而不是国内储蓄,更不是居民储蓄。同时中国国内所引用的储蓄率与国际惯用的储蓄率在计量方法和统计口径上不一致,因而中美之间储蓄率差异的可比性是令人怀疑的。任若恩等(2006)利用美国NIPAs中的储蓄率计量方法和口径对中美之间的储蓄率进行重新核算,发现中美之间的储蓄率差异并没有那么大。然而很多学者在讨论中美两国储蓄率的差异 时,用中国的国内储蓄率同美国的居民储蓄率相比较,从而得出中美两国储蓄率相差巨大的结论,并将其认为是产生中美贸易顺差的原因。另一方面,根据开放条件下的国民收入核算理论,应该是储蓄—投资缺口才与贸易收支差额相联系。尽管统计数据显示出中国储蓄率确实很高,但同时中国的投资率也是非常高的,因而储蓄—投资缺口并不一定很大(周加来等,2006)。 第四种观点在关注中美贸易失衡时,主要解释为什么中美之间所报告的统计数据存在如此巨大的差异。他们认为中美贸易不平衡被夸大了,其原因是由于进出口统计的产销国原则、进出口计价因素、香港转口贸易因素、服务贸易因素等所导致的。如Fung 等(2006)认为,应该在现行中美贸易差额统计的基础上作如下四项调整:一是船边交货记录原则转化为船上交货记录原则及成本保险费加运费调整;二是通过香港或其它地方的转口贸易扣除;三是转口贸易加价;四是服务贸易调整。经过四项调整之后,他们测算得出中美2005年的贸易差额应该为1707亿美元,这高于中国海关的统计(1142亿美元)而小于美国商务部的统计(2016亿美元)。而Schindler等(2005)在分析中美贸易差额时,尤其强调香港在中国转口贸易中的显著作用,他们认为现行的报告数据并没有反映这些,因而误解了中国的进出口实际情况。他们经过重新测算后认为,2011年的中美贸易差额在530亿美元到1290亿美元之间,低于美国的统计而高于中国的统计。但他们研究的重点是解释中方和美方所报告的数据为什么存在如此巨大的差异,而对中美贸易不平衡的深层次原因和问题的解决缺乏深入的探索。 第五种观点认为,在全球化背景下,生产要素的国际流动以及在国际产业分工中中国处于产业链的下游,使得现行的贸易统计体系不能很好地反映国际商业活动,从而夸大了中美贸易的不平衡。如郭彦英(2005)强调国际产业分工对中美贸易不平衡的影响,认为中美贸易差额的不平衡实质是国际产业分工所处位置高低导致的利益分配链条上的层级关系;而贾怀勤(2006)和李月芬(2006)认为,在全球化条件下,生产要素的国际流动使得传统贸易统计背离了国际交易当事方利得。这种观点指出了问题的实质所在,为本项目的研究提供了方法论上的基础,但是没有提出更为具体的更具说服力的数据。而姚枝仲等(2006)虽然提出了“中国国民对外贸易差额”的概念,并进行了一些很粗略的估算,但只能说明中美贸易差额形成的深层次原因,而无法真正揭示在新的国际经济背景下中国参与国际商业活动的实际利得。 因而在引进美国基于所有权的贸易统计框架的前提下,以所有权为贸易统计原则,通过捕捉FDI对贸易收支的影响,本文发现中美贸易顺差大部分是由外商直接投资所致,从而正确评估中美贸易不平衡,使得理论界、实务界以及决策层对中美贸易不平衡有一个更加科学合理的认识。 二、美国基于所有权统计原则下的四种国际商业活动差额 基于所有权的贸易统计,即按照资产的“所有权原则”而不是“产地原则” 来统计对外经济活动的数据美国商务部经济普查局基于海关申报表的关联方进口贸易定义为直接或间接拥有6%以上表决权股份的关联公司间的进口贸易,关联方出口则定义为直接或间接拥有10%以上表决权股份的关联公司之间的出口贸易。。“所有权原则”能够很好地弥补“产地原则”的缺陷,如海外附属机构反向母公司所在国销售这种“跨境”而实际上并不“跨国民”的公司内部交易,以及海外附属机构在东道国销售这种并不“跨境”但“跨国民”的交易(吴海英,2006;万光彩 等,2007)。而且在“所有权原则”下,也能够较好地克服国际生产网络中中间品交易的重复计算问题,如当跨国公司在全球范围内配置其要素投入时,其最终产品形成过程中的中间产品在跨国公司内部流动时,“所有权原则”就避免了“产地原则”下的重复统计问题。 美国由于最早意识到现行贸易统计体系的缺陷,因而启用基于所有权的贸易统计框架作为对现行体系不足的补充。早在1989年,美国的贸易统计专家就提出建立基于所有权的贸易统计体系的构想,并在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启用以所有权为基础的贸易统计框架(李月芬,2006)。但美国并没有抛弃传统的贸易统计体系,而是在传统贸易统计框架的基础上,用以所有权为基础的统计体系作为经常账户的补充账户。这个被称之为“一个基于所有权统计框架的美国经常账户(An Ownership-Based Framework of the U.S. Current Account)”的 报表,其基本结构如表1(Lowe,2008)。通过表1,我们能够测算出美国基于所有权统计原则下的四种国际商业活动差额。 第一种是经常账户差额,这是国际收支平衡表的传统差额,它等于表中的line1-line21+line41,即,表1中的第1行“货物和服务出口及收入”减去第21行“货物和服务进口及支出”加上第41行“净单边转移”。表1数据显示,2006年美国的经常账户差额为-8114亿美元。 第二种是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它等于表中的line3-line23,即,表1中的第3行“货物和服务出口”减去第23行“货物和服务进口”。表1数据显示,2006年美国的货物和服务贸易差额为-7585亿美元。 第三种差额是基于所有权统计原则下得出的一个新的差额,称之为“货物和服务、来自附属公司销售净收入的差额”,它的计算公式为:line2-line22。即,表1中的第2行“货物和服务出口、来自美国海外附属公司的销售净收入”减去第22行“货物和服务进口、向外国在美附属公司购买的美国净支出”。表1数据显示,2006年美国的这一差额为-5843亿美元。 第四种差额也是基于所有权统计原则下得出的一个新的差额,我们称其为“外国投资净收入与净支出差额”,它的计算公式为:line8-line28,即,表1中的第8行“来自附属公司销售的美国母公司的对外直接投资净收入”减去第28行“向在美附属公司购买的净支出”。表1数据显示,2006年美国的这一差额为1742亿美元。 第四种差额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是现行贸易统计无法反映的部分。但是它却真正反映了美国参与国际商业活动所获得的利益。在现行基于产地原则的统计框架下,由于无法正确反映跨国公司通过附属机构销售,因而不能真实反映一国参与国际商业活动的实际收益。而在美国基于所有权的统计原则下,通过表1第8行中的“来自附属公司销售的美国母公司的对外直接投资净收入”项目,记录美国跨国公司母公司的海外附属机构在外国商业活动所获得的净收入。它等于海外附属机构的销售收入减去该附属机构直接从美国购买的货物和服务,再减去应计入别国的成本和利润(如附属公司雇员的报酬支付等),再减去向同一美国母公司的其它附属机构的销售。表1的数据显示,2006年美国的海外附属机构获得的净收入为3102亿美元。同时,通过表1第28行中的“向在美附属公司购买的净支出”项目,记录外国母公司在美的附属机构在美国从事商业活动所获得的投资净收入。它等于外国母公司在美国的附属机构的销售收入减去在美国附属公司直接在海外购买的货物和服务,再减去应计入美国的成本和利润(如在美附属公司雇员的报酬),再减去对同一母公司的其它在美附属公司的销售在完整的“基于所有权的美国经常账户”中,记录有美国母公司海外附属公司经营活动的具体情况,而且该账户还记录了外国母公司在美国的附属公司经营活动的具体数据。。表1的数据显示,美国2006年向在美附属公司购买的净支出为1360亿美元。这两者的差额就构成了我们所定义的“外国投资净收入与净支出差额”。 三、美国贸易逆差被夸大了多少? 由于同跨境贸易一样,跨国公司通过附属公司销售产品和服务也是一国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的重要方式。因此,现行的仅仅统计跨境数据的国际贸易差额,并不能真实反映一国参与国际商业活动的实际获益。因而在“原产地”原则的跨境贸易统计基础上,考虑到那些“跨境”而不“跨国民”以及“跨国民”而不“跨境”的商业活动收入,才能够真实反映新形势下国际商业活动的真实图景,而这就是基于所有权贸易统计的实践意义。根据这一统计原则,我们在国际收支平衡表贸易差额的基础上加上“外国直接投资净收入与净支出差额”,这样就得到基于所有权原则调整后的贸易差额。根据调整后的差额数据,我们发现被极力渲染的美国外部不平衡实际上被严重夸大了(如表2)。表2的数据显示,2000年以来,美国的贸易赤字平均被夸大了25%左右。然而这一基于所有权的更科学的贸易差额数据,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而基于产地原则的贸易差额数据仍然是政府、政治家和媒体衡量国际商业活动的惟一标准。 四、所有权原则视角下的中美贸易失衡 由于现行贸易统计体系在统计外国附属机构这种更为重要的国际商业活动数据上的无能为力,那些FDI流入大大超过流出,以及处于国际网络分工下游的国家,其贸易差额的现行统计数据与实际情况相去甚远。因此这些国家,尤其是像中国这样FDI大量流入的国家,应该考虑建立一个以所有权为基础的贸易统计体系,从而能够更加科学合理地评价参与国际商业活动的实际情况。而美国在这方面的实践经验是我们最好的借鉴。实际上,美国从20世纪50年代就开始收集海外子公司的经济活动数据,并不断地对其进行丰富和发展,这是美国能够在20世纪90年代开始启用基于所有权的贸易统计框架的前提。然而在中国建立这样的体系还面临很多困难,其中最大的挑战是有关跨国公司经营活动数据的缺乏。值得庆幸的是,中国商务部自2011年起开始公布有关FDI经营活动的数据,并正在为建立和不断丰富这一数据库而不懈努力如自2011年起,商务部开始《中国外商投资报告》。。 (一)基于所有权原则的中美贸易 由于目前中国在相关数据统计上的严重缺乏,因而不可能像美国的“基于所有权的经常账户”那样,能够准确捕捉跨国公司经营活动数据。因此我们基于所有权的统计思想,在现行的跨境贸易统计差额的基础上对中美贸易差额进行调整。我们的目的是想在现有的数据上反映FDI对跨境贸易的影响,而这正是基于所有权的贸易统计原则在中国的应用。在所有权的统计原则下,现行贸易统计差额应该在以下几方面作出调整: 第一,在现行跨境贸易统计下,中国海关不能区分哪些是中国公司对美国进出口,哪些是外国母公司在中国的附属机构对美国的进出口。因此在所有权原则下,应该在现行跨境贸易统计中考虑外国(包括美国)母公司在中国的附属机构通过中国海关对美国的进出口。 第二,美国母公司在中国的附属机构在中国当地销售和购买等经济交易,实际上发生了所有权在“中国国民”和“美国国民”之间的转移,但由于这种交易没有跨越中国国境,因而中国海关无法统计这些数据。因此在所有权原则下,应该在现行的跨境贸易统计中考虑美国母公司在中国的附属机构在当地的销售和购买。 第三,中国海关无法统计中国母公司在美国的附属机构在美国当地的销售和购买交易,而这些交易导致了所有权在“美国国民”和“中国国民”之间的转移,因而在所有权原则下,应该在现行的跨境贸易统计中考虑中国母公司在美国的附属公司在美国当地的销售和购买。 第四,在现行的跨境贸易统计下,中国海关不能区分哪些是外国公司在美国的附属机构通过美国对中国的进出口,哪些是美国公司对中国的进出口。因此在所有权原则下,应该在现行跨境贸易统计中考虑外国母公司在美国的附属机构通过美国对中国的进出口。 由于数据的可获得性,以及中国母公司在美附属公司而产生的贸易规模很小(姚枝仲 等,2006),因而这里我们将其忽略如2011年,在美国的中资企业反向中国的出口只有46亿美元,而同期在中国的美资企业反向美国的出口额高达530亿美元,两者相差12倍多。。在上述调整原则的基础上,我们得到一个更加简化的基于所有权的中美贸易关系图(如图1)AA表示整个外商投资企业对美国的进出口,而CC仅表示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中的美资企业在当地的购买和销售。。图1中AA和BB表示海关所统计的中美跨境贸易。然而如果以所有权为统计原则,则跨境贸易中的AA路径就不属于中国和美国之间的所有权贸易,因而应该在中美跨境贸易差额中减去中国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与美国所发生的贸易差额;另一方面,在所有权原则下,图1中的CC路径属于中国和美国之间的所有权贸易,它虽然没有跨越国境,但发生了所有权的转移,它相当于在华美资企业在中国当地实现的进出口,因而必须在中美跨境贸易差额中加上中国当地企业与在华美资企业之间发生的交易(贾怀勤,2006)。这两方面的调整概括在下面的调整公式中: TBownership=TB-NXFDI+NXADI 上式中,TBownership表示调整后的中美贸易差额,TB表示现行统计体系所统计的中美贸易差额,NXFDI 表示中国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对美国的净出口(即AA路径的交易),它等于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对美国的出口减去外商直接投资企业从美国的进口,NXADI表示在华美资企业在中国本土实现的对中国的“净出口”(即CC路径的交易),它等于在华美资企业在中国当地的销售减去在华美资企业从中国购买的中间品投入。 (二)FDI是造成中美贸易顺差的根源 在上面调整公式的基础上,我们搜集了大量的权威数据(如中国海关数据、美国商务部数据以及中国商务部外资统计数据),从而对中美贸易差额进行调整,其结果如表3。表3的数据显示,尽管中美贸易顺差由2000年的297亿美元上升至2005年的1142亿美元,但是经过所有权原则的调整后,中国所有权企业与美国所有权企业之间贸易差额基本保持平衡。因此现行海关统计的中美贸易顺差并不是由“中国人”造成的姚枝仲(2006)将我们调整后的中美贸易差额称之为“中国国民贸易差额”,以说明哪些差额是由中国人造成的,哪些差额是由外国人造成的。而“中国人”与“外国人”的划分是通过“国民”原则而不是“居民”原则。。 表3显示,自2000年以来,中美贸易差额的形成主要是由于外商直接投资企业通过中国海关对美国的净出口。如,2005年中美贸易顺差1142亿美元,而在中国的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对美国的净出口就高达800亿美元,占全部顺差的70%,而2011年的这一比例更是高达73%,其它年份也都在65%以上。而在全部外商投资企业对美国的出口中,在华美资企业向美国的出口是主要部分。根据中国商务部的《中国外商投资报告》,2000年至2011年,在华美资企业对美国实现的出口分别为181、185、257、351、553亿美元,在所有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对美国的出口中所占比重平均高达63%左右,而2011年更是高达70%。这说明自2000年以来,在华美资企业反向本国的出口是中美贸易顺差增长的重要原因之一。 另一方面,表3的数据还显示,在华美资企业利用FDI的“绿地”投资方式绕开各种壁垒,而通过附属机构在中国当地销售产品和服务,也是中美贸易顺差的原因之一。如根据美国商务部的统计数据,2000年至2005年,在华美资企业在中国当地分别销售了299、364、467、588、750、1076亿美元的商品,尽管它们也在中国购买了中间投入产品和劳务,但是中国的外资优惠政策和廉价的劳动力成本使得在华美资企业在中国获得了大量的净收入。如2011年和2005年分别获得了225亿美元和323亿美元。因此美国母公司通过FDI,在中国销售产品和服务,把中国原本要从美国进口的货物,变为在中国加工,在当地销售,从而降低了跨境贸易下中国的进口数据,进一步虚夸了跨境统计中的中美贸易失衡程度。 五、结论及政策建议 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得出以下两点主要结论: 第一,在FDI使得国际商业活动变得越来越无国界,尤其是跨国公司的发展,其海外附属机构销售已经成为一种更为直接和有力的市场准入方式的国际环境下,现行的以“物品跨境”为统计原则和通过“报关登记”的数据采集方式的跨境贸易统计体系,已经远远不能适应国际经济环境的新变化,因而需要构建更加合理的贸易统计新体系。而美国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启用的基于所有权的经常账户补充统计体系,适应了跨国公司海外附属公司大量从事国际商业活动的发展趋势,因而更加科学合理地反映了参与国际商业活动各方的实际利得,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由于中间产品交易所导致的重复统计问题。本文在这一统计原则下,对美国的贸易逆差进行调整,发现美国贸易赤字自2000年以来平均被夸大了25%。 第二,在基于所有权的统计思想下,我们通过区分产生中美贸易顺差的资产所有权归属,发现中美贸易差额中源自“中国人”的顺差,自2000年以来基本不存在。更进一步研究发现,现行统计体系下的中美跨境贸易顺差70%源于FDI。FDI一方面直接造成了中国的贸易顺差,另一方面把中国原本要进口的货物,变为在中国生产和销售,把原本从其它国家出口的货物,变为在中国加工后再出口,从而进一步拉大了中国的跨境贸易不平衡。而在中国的FDI对美国的出口中,在华美资企业反向其母国的出口,占了最大的比重。因而在华美资企业是造成中美贸易顺差的 重要根源之一。另外,通过FDI的经营活动,美国母公司通过在中国的附属公司向当地销售商品和服务,而获得大量的直接投资收益。这在现行的产地原则统计下,是无法反映的。 因此,为了能够更科学合理地反映中国参与国际商业活动的实际利得,改变现行统计体系给中国造成的不利局面,中国应在现行海关跨境贸易统计的基础上,尽快建立一个基于所有权的贸易统计体系。据此,我们提出如下的对策建议: (1)尽快建立反映外国直接投资企业经营活动的微观数据库,该数据库不仅包括在中国的FDI企业,还包括中国“走出去”的国外直接投资企业。中国商务部虽自2011年开始公布《中国外商投资报告》,然而其所涉及的指标均为宏观经济指标,如“各领域吸收外商投资情况”、“外商投资流入的国别或地区”以及“FDI对中国经济的贡献”等。而对于外国附属公司的经营情况的微观数据,却没有进行相应的统计。因此要建立以所有权为基础的贸易统计体系,首先必须建立这样的数据库,它既能收集外商直接投资企业在中国经营活动指标的数据,又能够收集中国国外直接投资企业在外国的经营活动数据,并且要不断地丰富和发展这一数据库。 (2)数据库的建立和丰富应多部门协调运作。鉴于商务部在外资统计上的基础性工作,应该在现有数据的基础上,进一步丰富和发展有关FDI经营活动的微观数据。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放弃海关的统计数据,而应该以海关数据库为基础。因而基于所有权的贸易统计体系并不意味着放弃现行的基于产地原则的跨境贸易统计体系,只有将二者结合在一起,才能更好地反映参与国际商业活动各方的利益。 (3)必须重新审视中国的外资政策。现行的外资政策是在中国资金匮乏,尤其是外汇短缺的特殊背景下制定的。它曾经对中国的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然而现在它已经成为造成中国对外贸易不平衡的主要根源。 rship-based framework of the UScurrent account, 1997-2006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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