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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生物和生物的区别

非生物和生物的区别

非生物和生物的区别范文第1篇

一、相关国际法文献中的“社区”

如果重温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国际法文献,我们不难发现,“社区”一直是其中的一个关键词,这意味着“社区保护”、“社区参与”乃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国际法体系的一个基本理念。

早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之前,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曾于1989年通过了一个《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该《建议案》对“民间创作”(folklore)的定义,曾对后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为“非物质文化遗产”(intancible cultural heritage)所下的定义,产生了非常深远的影响。该建议案的定义是:

民间创作(或口头与民间文化)是指来自某一文化社区的全部创作。这些创作以传统为依据、由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所表达并被认为是符合社区期望的作为其文化和社会特性的表达形式;其准则和价值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传承。它的形式包括:语言、文学、音乐、舞蹈、游戏、神话、礼仪、习惯、手工艺、建筑术及其他艺术。”’

上述定义,实际上认定并强调了所谓“民间创作”是以“文化社区”为基础的;而“民间创作”即便只是由社区里的“某一群体或一些个体”来表达的,它也应该是符合“社区期望”,适宜用来表现该社区的文化或社会特性;进而,不言而喻地,“民间创作”通过多种形式表达的准则和价值,也主要是在社区内部通过模仿或其他方式口头相传的。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执委会第155次会议,于1998年11月通过了《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其“宗旨”或目的开宗明义,就是要“鼓励各国政府、各非政府组织和各地方社区开展鉴别、保护和利用其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活动”。《条例》援引了此前的《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的表述,对“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定义基本上是继承了《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对“民间创作”的解释,其中“来自某一文化社区”和“符合社区期待”等关键性表述得到复述,唯在有关的表现形式种类中增加了“传播与信息的传统形式””。此外,在列举了上述口头和非物质文化遗产诸多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的同时,还提出了“文化空间”的人类学概念。所谓“文化空间”,是指被确定为一个集中了民间和传统文化活动的地点,也包括被确定为一般以某一周期(季节等)为节律而举行特定文化活动的时间,显然,此种文化空间的存在取决于以传统方式进行的文化活动本身的存在,而所有这些文化活动也一样是以社区的存在为背景、为依托的。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宣布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还进一步规定,“希望被宣布为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的候选材料应经有关社区同意”,然后才可以由各会员国和准会员政府或相关的非政府组织提交申请”;而在教科文组织确定的《口头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申报指南》评审“标准”里,“是否扎根于有关社区的文化传统或文化史”、“是否能起到证明有关民族和文化群体的特性的作用,是否具有灵感和文化间交流之源泉以及密切不同民族和不同群体之间的关系的重要作用,以及目前对有关社区是否有文化和社会影响””等,均把“社区”置于非常重要的地位。同时,在提交申报候选材料时,《条例》还要求附上“关于为使有关社区参与保护和利用自己的口头和非物质遗产而应采取之措施的说明”,以及“有关社区和(或)政府中负责保证使提交的候选材料中描述的口头和非物质遗产的状况今后不会改变的机构的名单”。《条例》还特别要求评审委员会在确定代表作的名录时,要充分考虑“为使有关社区的所有个人成员了解有关遗产的价值和对其进行保护的重要性而采取的措施”,以及“该计划赋予有关社区的作用和该社区从中得到的好处”。显而易见,“为保护和利用有关遗产而在地方社区内采取的措施”,也就成了评审委员会判断其是否具有代表作资格的最为重要的标准之一。最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总干事在履行其定期向会员国或事涉的任何一方寄发已经宣布为“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清单(名录)的义务时,还必须“标明其来自哪些社区”。

与此同时,人们在国际知识产权领域也开始注重“民间文学艺术”的区域性保护。如1999年非洲知识产权保护组织(oapi)一改其1977年通过的《班吉协定》对“民间文学艺术”(folklore)的广义界定,将“民间文学艺术表达”定义为:

由社区或满足社区愿望的个人创造或传承,体现传统艺术遗产特色要素的产品,包括民间传说、民间诗词、民歌和器乐、民间舞蹈、宗教仪式中具有艺术表达性质的庆典活动以及民间艺术产品。

上述界定突出了民间文学艺术本身所具有的区域性。由于保护层次以及保护手段的差异,有关“民间文学艺术”的“社区参与”保护理念,对以“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作为私权进行保护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及世界贸易组织(wto)的相关法律文件等并无太大影响。

2002年9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第三次文化部长圆桌会议在土耳其的首都伊斯坦布尔举行。会议通过的《伊斯坦布尔公报》(istanbul declaration)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视为“文化多样性”的镜子,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深深地扎根于当地的历史和自然环境”;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多种表现形式,它“从主要方面体现了各民族和社会的文化特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生动活泼以及实践、知识和表现可以不断再创造的整体,它可以使社会各层次的个人和社区都能够通过各种系统的价值观和伦理标准来表现自己的世界观”。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有助于“在社会中产生归属感和连续性”。

2003年10月17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法国巴黎举行的第32届会议上正式通过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这份已于2006年生效的国际公约,是迄今为止在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域最具有权威性和影响力的国际法文件。《公约》的第一章“总则”所规定的“宗旨”之一,便是“尊重有关社区群体和个人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该《公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给出的明确定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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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为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空间。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持续的认同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

上述定义虽然将群体、个人和“各社区”相提并论,但依然是将“各社区”放在首要的位置。以此定义为基础,这份国际法文件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大体上区分为五大类:一、口头传统和表现形式,包括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媒介的语言;二、表演艺术;三、社会实践、仪式、节庆活动;四、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识和实践;五、传统手工艺。中国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第三章,题为“在国家一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其中明确要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应该有“各社区、群体和有关非政府组织参与”。特别是“第十五条”,更是以“社区、群体和个人的参与”为题,规定缔约国“应努力确保创造、延续和传承这种遗产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的最大限度的参与,并吸收他们积极地参与有关的管理””。所有这些都意味着,“社区保护”无疑已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之相关国际法文件所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

二、重视社区保护是国内外学术界的普遍共识

文化遗产的国际法保护体系得以形成,其主要的推动力之一就是国际学术界的积极参与。正如世界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的申报、登录和保护等工作,始终分别有“国际文化纪念物与历史场所委员会”及“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的各国专家所提供的专业支持一样,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国际法保护,也始终得到了各国主要是民俗学、文化人类学和社会学等领域专家们所提供的学术支持。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主持起草的相关国际法文件,曾组织各国专家反复进行了研讨论证,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里所反映的有关“社区保护”的理念,其实是与国际民俗学界和文化人类学界对于“文化”的专业认知密切相关的,可以说重视“社区保护”乃是国内外有关学术界的普遍共识。

自《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生效以来,由缔约国选举产生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组织召开了多次国际会议。与会的各国专家根据《公约》第十五条的精神,深入讨论了社区参与的有关问题,反复强调了“社区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2007年5月,该委员会在中国成都举行的第一届特别会议,通过了“《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标准”,其中第四项就涉及了“社区、团体或有关个人的参与和同意”。委员会一致认为,有关社区、团体或个人的参与对于编写提名文件、制订和执行保护措施至关重要。这次特别会议重申了社区或其代表、执行人员、专家、专门知识中心和研究机构参与《公约》执行工作的重要意义。2007年9月,在日本东京召开的政府间委员会第二届常会,大力呼吁各缔约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中应高度重视“社区参与”。2008年2月,政府间委员会第二次特别会议在保加利亚首都索非亚召开,进一步就社区代表及专家和有关研究机构参与实施《公约》的指南等议题进行了讨论。这次特别会议突出强调了社区、群体、个人和研究机构参与《公约》实施的重要性,认为他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可以发挥核心作用;会议还指出,缔约国有责任采取各种措施,促使社区充分参与各自国内的各项保护工作。

综上所述,在参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工作的各种专家们看来,虽然社区和社区保护是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基本立场,但仍需要向各国重申、强调和呼吁对“社区参与”的重视。

正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驻北京办事处代表青岛泰之博士在2003年12月为“中国少数民族艺术遗产保护及当代艺术发展国际学术研讨会”(北京)发表的《致辞》中所指出的那样:“2001年通过的《全球文化多样性宣言》及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中国实施的项目,鼓励了中国地方社区,利用中国社会经济日益发展的契机,担负起遗产保护的责任。……表现形式和知识的传播对文化社区至关重要,社区的保护和推动将促进我们的未来发展,并促进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体制的形成。政府的积极性、学者的研究和社区的努力,有助于受威胁的传统及生活方式积极地去顺应变化,或稳定自身以面对全球化的挑战。”

我国学术界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之社区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应该说也是有较为明确的认识的。曾经参加和见证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的国际立法进程及中国国内的批准程序,并多次出席政府间专家会议的法学家梁治平撰文指出:非物质文化遗产首先是属于特定的社区和群体甚至个人的,因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体,除了国际层面、国家层面外,还应该特别重视社区或者社群、个人的参与。民俗学家周星主张,应该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在“基层社区”,因为基层社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传承和存续的“传承母体”。他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是由生活在各种社区里的人们创造、享有并传承着的,地域社会或其内部的复数社区,可被理解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滋生、扎根和延续的社会土壤、基本条件和传承母体。因此,如何维系社区及其文化传承的机制,乃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各项保护工作的关键。另一位民俗学家贺学君也认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主体,除了处于决策、组织和统筹之地位的政府之外,最重要的就是社区民众。社区民众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享有者”,他们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实践最终能否成功的关键力量,同时也是利害相关、诉求最多的一方。此外,刘魁立先生主张的“整体性保护”和黄涛先生主张的“情景保护”,其实也都内含着社区保护的学术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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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有关社区保护的实践及存在的问题

中国政府自始至终都非常关注《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的酝酿、起草、反复讨论及最后通过的全部立法过程;2004年8月28日,全国人大第十届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批准中国政府加入该《公约》,使中国成为第一批缔约国,同时也是世界上迅速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递交公约批准书的国家(第6位)之一。为了履行加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所必须履行的义务,中国政府也进一步加速推动国内的相关立法进程。继1997年国务院颁布《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后,2003年11月便初步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法》的草案拟定工作;为了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公约》的表述与精神相接轨,该法律草案于2004年8月被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目前,它正在接受广泛的咨询、听证,处于不断完善修改的过程中。中国

2005年3月26日,国务院办公厅了具有行政法规属性的《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其中也表现出对于社区保护理念的重视:

研究探索对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并具有特殊价值的村落或特定区域,进行动态整体性保护的方式。在传统文化特色鲜明、具有广泛群众基础的社区、乡村,开展创建民间传统文化之乡的活动。

在作为上述《意见》之“附件”公布的《部级非物质文化 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中,虽然没有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定义和范畴中提及“社区”,但“第四条”指出建立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的目的之一,就是“尊重和彰显有关社区、群体及个人对中华文化的贡献,展示中国人文传统的丰富性”。而且,在“第六条”为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所设定的评审标准中,第二款即为“扎根于相关社区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此外,在“第七条”中也指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具体措施”之一即为“传承: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等途径,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有人,能够继续作为活的文化传统在相关社区尤其青少年当中得到继承和发扬”;“第十一条”还进一步为“传承于不同地区并为不同社区、群体所共享的同类项目”开辟了“联合申报”的路径。

国务院于2005年12月22日发出的《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要求加强“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村镇)保护”,并在“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部分,增加了通过建立“文化生态区”实施保护的内容,指出“对文化遗产丰富且传统文化生态保持较完整的区域,要有计划地进行动态的整体性保护”。应该说,这些要求都不同程度地反映了在社区或在基层地域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的基本思路。

近10年来,中国政府在全社会的积极推动促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运动,包括全国范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建立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认定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申报登录世界非物质文化遗产、设立“文化遗产日”和“文化生态保护区”等,都在不同程度上涉及并实践着以社区为背景、为基础的各种保护性的活动。与此同时,各地方也出现了一些在基层社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好经验,例如,贵州省的西江干户苗寨,其重视当地村民的“主体地位”、致力于建立一个可持续发展的传承机制以及兼顾保护传统和市场发展的经验,就非常值得重视。

2003年10月,建设部和国家文物局联合了《中国历史文化名镇(村)评选办法》,并于2003年和2005年两次共认定了44个历史文化名镇和36个历史文化名村。虽然历史文化名镇(村)的保护工作,主要是针对建筑物等物质文化遗产而言的,但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形态也涵盖在内,而且也都是要求在村镇这些基层社区进行全面或整体性的保护。正如青岛泰之博士在其另一段“致词”中指出的那样:“保护历史遗产群落的物质形态和保护其中的非物质文化元素具有同样的重要性。而在保护这类遗产的努力当中。提高当地社团保护遗产的意识,促进他们的参与是至关重要的。”

在论及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时,还应该提到文化部于2008年11月3日的《关于命名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决定》,同时公布了“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名单”。此次对963个具有浓郁的地方特色、民族风格和乡土艺术特征的“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认定,可以说既是对以往基层文化艺术工作的总结,同时又为进一步在基层社区层面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和推动文化艺术事业全面发展提供了很好的示范。如果能够将它和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认定、管理、保护举措以及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资助、奖励机制等相互结合起来,那么,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就将切实地在基层社区得到很好的落实。

但毋庸讳言,由于此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运动具有自上而下展开社会动员的特点,而且,也由于必须在较短时间内迅速建立起部级、省级和县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于是,由文化行政强力主导的宣传、动员和申报工作紧锣密鼓,却也多少产生了某种只热衷于“申报”而忽视切实保护的倾向;此外,在某种程度上,还出现了脱离基层社区,产生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者和享有者等“当事人不在场”等主体性缺失方面的问题。

笔者在本文中重温相关国际法文件里的“社区参与”原则,回顾国内法规的相关规定,总结国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实践中重视基层社区的经验,都是为了突出地强调非物质文化遗产所在、所属的社区以及广大基层民众和公民个人的积极参与,才是今后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最终成功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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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注释:

①该《建议案》本可直译为《保护传统文化和民俗建议案》,由 于其中的folklore也被翻译为“民间创作”、“民间文学艺 术”等,且现已在中文文献中被广泛采用,故本文在涉及 《建议案》时使用“民间创作”、在涉及知识产权问题时则使 用“民间文学艺术”,以表示同一个问题在公法(国际条约) 与私法(知识产权法)两个层面的保护。

②文化空间,又被译为“文化场所”,它在《宣布人类口头和非 物质遗产代表作条例》及其《申请指南》中多与“文化表达 形式”(forms 0f cultural expression)并列出现。参考文献:[1]unesco,第二十五届大会记录[eb/ouhttp://portal,unesco,org,2010-09-25,[2]unesco,proclamation 0/ masterpieces 0/ the oraland intangible heritage q/ human讧7:guide 扣rthe presentation 0/ candidature files[eb/ou,http://unesdoc,unesco,org|images|0012|001246|124628eo,pdf,2010-09-25。[3]oapi。agreement revving the bangui agreement[eb/ou。http://www,wipo,int/wipolex/en/text,jspfile_id:12923 1p653_29778,2010-09-25。pl)unesco,third round table 0/ ministers 0/ culture-intangi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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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生物和生物的区别范文第2篇

依法保护、科学保护的依据主要是两个:《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1972年通过《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1992年发起《世界记忆》计划,到2003年通过《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从关注物质形态的文化遗产、自然遗产、文献遗产的保护,到关注依托于人存在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意味着人类完整的文化遗产观的形成。

我国是制定《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的重要发起国,2004年加入该公约,并两次当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政府间委员会委员国。2011年我国提交的首份履约报告获得充分肯定。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批准,在我国设立亚太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国际培训中心。截止2011年,我国入选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29项,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7项,成为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最多的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是在充分吸收国际公约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实践制定的,有中国自己的特色。该法首次确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国家社会生活中的法律地位,在文化观念上是一个重大突破;六章四十五条的法律条款,从调整对象、保护原则、调查、代表性项目名录、传承与传播到法律责任都作了明确规定,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同时也充分体现了我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全面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决心和努力。《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从酝酿、草拟、讨论、审议到通过,历经十多年,凝聚了全国上下、社会各界包括立法机关、政府部门、专家学者、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者的心血,是中国国家意志和中华民族文化意识的日臻自觉、不断提升的结晶。

结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本文将对依法保护、科学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一下梳理。

一、深入了解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特点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在本公约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述、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这种非物质文化遗产世代相传,在各社区和群体适应周围环境以及与自然和历史的互动中,被不断地再创造,为这些社区和群体提供认同感和持续感,从而增强对文化多样性和人类创造力的尊重”。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本法所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

这两个文件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并揭示出其不同于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主要是:

1、其表现形式和传承方式的非物质性、无形性

物质文化遗产是以物为载体,是静止的实体。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依托于人而存在,以声音、形象和技艺为表现手段,以口传心授为延续方式,注重的是以人为载体的知识和技能。非物质文化遗产虽然也有物质的因素或载体,但其价值主要通过人们行为活动的动态过程所体现出来,反映的是人们的情感、智慧、思维方式、审美观和价值观等精神的因素。

2、活态流变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人类历史的活的见证,在人们的生产生活中仍然存在着,只是由于经济、社会发展出现的变迁,有的进入了衰微状态,但它不是“死”文化,而是仍处于存活状态的文化遗产,仍然在与自然、历史、现实的互动中,不断生发、变化、传播、发展,具有活态流变性。

3、世代相传性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世代相传”延续至今的,作为一种活态文化,主要通过人的活生生的现实行为活动所创造和表现出来。因此,它的存在必须依靠传承人的口传心授,依靠社区群体、民众的实际参与,在不断的传承过程中才能保持、延续下去。一旦停止了传承,也就使之中断或消亡,即“人亡艺绝、人走歌息”。

4、与人们的生产生活密切相关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由劳动人民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出来、积淀下来的,更加真实地反映了生产生活的实际,它扎根于民间,生长在民间,往往就是人们生产生活方式的组成部分,群体性、地域性较为突出。

还有其他特点:基质恒定性、共享性等等。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指导方针与原则

(一)指导方针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导方针“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是根据非物质文化遗产上述特点而定的。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方式与物质文化遗产相比也有很大差异。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其本质意义就是保存,即采取各种措施有效地将其物质形态保存下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从根本上说,是针对保护对象生命系统生态整体的保养与呵护,着眼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命活态,意在推动其延续和发展。

两个公约使用的“保护”概念也不相同(中文均译为“保护”),《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使用的概念是protection,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使用的概念是safeguarding,二者的含义有区别。Protection主要指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或行政权力进行保护;safeguarding则有“维护”之意,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而言,仅有法律保护是不够的,还需配合其他许多支持措施。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保护’(Safeguarding),指确保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命力的各种措施,包括这种遗产各个方面的确认、立档、研究、保存、保护(Protection)、宣传、弘扬、传承(特别是通过正规和非正规教育)和振兴”,是一种全方位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国家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认定、记录、建档等措施予以保存,对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传承、传播等措施予以保护”,将公约的“保护”(Safeguarding)具体化为保护和保存两个概念,采取了区别对待的方式。

(二)保护原则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四条确立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两大原则:

1、注重真实性、整体性、传承性

所谓“真实性”,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客观的调查、记录,反映其真实形态;在保护、传承中坚持其基质本真性,不能随意改变。这是保护文化遗产的首要原则。所谓“整体性”,有两层含义:一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本身具有的文化整体,如京剧不仅仅是各种角色的表演,还包括剧本、音乐、唱腔、演奏、脸谱、服饰、舞台等因素共同构成这一遗产,保护时要全面、整体地进行;二是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及其所依存的环境构成的生态整体,要求保护时必须将其所生存的特定环境一起加以完整保护。我国开展的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就是整体性保护原则的具体实践。所谓“传承性”,其内涵有两方面,一是通过师从前人学习、继承而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二是在此基础上通过创新将这项遗产发扬光大,并传之后人。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这样“世代相传”延续至今,保护工作也要注重“以人为本、活态传承”。

2、有利于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认同,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和可持续发展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历史的产物,在其传承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打上了历史的烙印;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依托于人而存在的活态遗产,它与文物的最大区别,在于其直接渗透、反映一定的思想性和价值观,这种思想性和价值观与时代精神有一致也会有不一致的地方,“三个有利于”为我们正确处理民族、宗教问题和传统文化中的“精华”与“糟粕”问题提供了指南。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制度与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

(一)调查制度

调查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保护工作的基础。《非物质文化遗产法》针对各个调查主体(各级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部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境外组织和个人)的调查分别作出了规定,并明确要求“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应当征得调查对象的同意,尊重其风俗习惯,不得损害其合法权益”。

(二)代表性项目名录制度

目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已经基本建立。截至2012年,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1219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8566项,地市级物质文化遗产名录近2万项,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 5万多项。

推荐申报代表性项目必须掌握认定标准,体现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和具有历史、文学、艺术、科学价值是两个基本条件。部级代表性项目,还要看它是否具有突出的、重要的历史、文学、艺术和科学价值;是否具有展现中华民族文化创造力的典型性、代表性;是否具有鲜明特色,有重大影响等等。

正确处理代表性项目申报与保护的关系,重申报,更要重保护,要制定保护规划,落实保护措施,实施代表性项目保护的动态管理机制。

四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保护方式

(一)抢救性保护

运用文字、图片、录音、录像、数字多媒体技术等手段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社区、群体)及其掌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真实、完整地记录下来,并收集相关的实物和资料,建立完整的档案和数据库。这一方式适用于所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特别是传承人年老体弱、状态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建立以代表性传承人为核心的传承机制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建立“人间活珍宝”国家体系指南》中指出:“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可持续性保护的最有效的方法之一就是保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进一步发扬这些知识和技能,并将这些知识和技能传给下一代”。

1.传承人的认定与保护

承载着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技术或知识的传承人是非物质文化遗产延续的决定性因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必须是相应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持有者;必须具备相应条件、符合认定标准。《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明确规定的条件是: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积极开展传承活动。至2011年,文化部已认定、命名三批部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1488名;省级代表性传承人9564名。

代表性传承人应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果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规定义务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明确规定,文化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代表性传承人资格,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对丧失传承能力的,不取消资格,也可以重新认定该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支持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传播活动,例如提供必要的传承场所;提供必要的经费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交流等活动;支持其参与社会公益性活动等等。

2、 建立科学有效的传承机制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承方式主要有:授徒传艺方式,包括家族传承、师徒传承;群体传承方式,如民俗;教育传承方式,包括学历教育和培训班形式。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传承人年事已高,后继乏人,群体参与不够广泛等。因此,除了对代表性传承人采取认定、保护措施外,还应该对继承者、学艺者采取更多鼓励措施,如助学、奖学措施,提供更多展示交流机会,通过考核定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给予社会认可等。

(三)整体性保护

整体性保护主要指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其生存的自然环境、人文环境一起进行保护,是一种文化生态保护,强调文化的原地生存状态,强调不离本土及民众的文化延续,强调可持续传承的文化传统氛围,注重的是文化生态环境的建设、维护与修复。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集中、特色鲜明、形式和内涵保持完整的特定区域……实行区域性整体保护。

文化生态保护区是指以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对历史积淀丰厚、存续状态良好,具有重要价值和鲜明特色的文化形态进行整体性保护而批准设立的特定区域。2007年6月至今,文化部相继设立了12个部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积极开展区域性整体保护的探索和实践。

保护区建设中要处理好几个关系:

1、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文化生态的保护不是封闭的、真空的,而是顺应当地民众需求的、开放式的保护,是在保护与利用、传承与发展的辩证关系中维护文化生态系统的平衡性和整体性。因此,“要将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工作考察目标”。

2.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与发展旅游的关系

旅游是文化的重要载体,文化是旅游的灵魂。旅游是一把双刃剑,处理得好,可以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处理不好,则会损害非物质文化遗产,甚至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可依托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优势,丰富旅游内容,但要注重文化遗产内涵和价值的揭示。要防止把特定区域的整体保护变成经济开发区、旅游开发区。

3.政府主导与民众主体作用的关系

文化生态保护带有明显的导向性,要由政府主导,但主导不等于包办。最重要的是发挥保护区广大民众这一建设主体的作用。保护区的民众是文化的创造者、享有者,也是最直接的保护者。他们对文化的认同、参与程度,从根本上决定着保护区建设的成效。

(四)生产性保护

生产性保护,是指在具有生产性质的实践过程中,以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真实性、整体性和传承性为核心,以有效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为前提,借助生产、流通、销售等手段,将非物质文化遗产及其资源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保护方式,主要在传统美术、传统技艺和传统药物炮制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领域实施。这些项目基本属于传统手工艺,其文化内涵和技艺价值只有在生产实践中靠人的手工创造来实现。

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可激发其自身活力,使之更紧密地融入当代生活;可提高传承人的积极性,培养更多后继人才;可促进文化消费、扩大就业,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但是,不能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性保护简单地理解为发展生产,甚至将其概念兑换为产业化。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产方式是多样化的,采用的是传统的工艺流程,手工艺产品要求个性、独特,讲究差异,有的手工技艺凸显的是在民俗生活中的功能。而产业化采取的是标准化、批量化、机械化或自动化的规模化生产,商业化运作,讲究的是低成本、高效率、高利润,追求利益最大化,两者截然不同。

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是一种文化遗产保护实践,强调尊重其生产方式,坚持传统工艺流程的整体性和核心技艺的真实性,不能为追逐经济利益而忽视保护传承。

(五)宣传、展示与传播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第十四条对教育、宣传和能力培养作出了规定:“各缔约国应竭力采取种种必要的手段,以便:(1)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社会中得到确认、尊重和弘扬,主要通过:向公众,尤其是向青年进行宣传和传播信息的教育计划;有关社区和群体的具体的教育和培训计划;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尤其是管理和科研方面的能力培养活动;非正规的知识传播手段。(2)不断向公众宣传对这种遗产造成的威胁以及根据本公约所开展的活动;(3)促进保护表现非物质文化遗产所需的自然场所和纪念地点的教育。”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了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传播,第三十二至三十六条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学校、新闻媒体、公共文化机构等在宣传、展示、传播非物质文化遗产方面的职责。

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进校园、进课堂、进教材,例如将民歌民乐纳入音乐课,将年画剪纸纳入美术课,将传统技艺纳入手工课,将传统舞蹈、武术纳入体育课等,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对青少年进行传统文化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载体。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不仅仅是物的展示和解读,更重要的是体现文脉的薪火相传,因此,要注重活态展示,即传承人的现场演示。陈列展览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谱系为脉络,以历代传承人为核心,突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人为本的特点;现场演示以代表性传承人为主体进行现场表演或制作,展示其动态过程,突出非物质文化遗产活态传承的特点。

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特别是新闻媒体的作用,扩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播,增强全社会的保护意识。

(六)数字化保护

数字化保护是以数字化的影像采集技术、数据存储技术和网络技术为基本手段,将景观再现技术、三维动画技术、动作捕捉技术等综合运用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记录、保存、保护、传承工作中。是最具有当代特色和独特优势的保护方式。

“十二五”期间,文化部将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保护工程”,2011年的一期建设初步完成了两项工作,一是起草制定数字化标准规范草案;二是选择徽派传统民居营造技艺、高密扑灰年画和秦腔三个部级代表性项目为试点,进行了数字化采集和资源数据库建设。

(七)弘扬、振兴

深入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多重价值,发挥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文化传承和文化创新、陶冶情操、提高民族文化素质以及对外文化交流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社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结合,鼓励各地依托各具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提供特色文化服务,活跃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

对有开发潜质、有一定市场需求的传统美术、传统技艺和传统药物炮制类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采取生产性保护方式,在保持非物质文化遗产本真特点和核心技艺的前提下,积极进行生产性保护实践,有条件的可以发展特色文化产业。

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改善生态环境、优化城乡面貌、彰显地域魅力结合起来,依托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优势,丰富旅游内容,提升旅游的文化内涵,推动文化旅游的可持续发展。

《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明确要求:“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质本真性是灵魂,是基因,不能改变。要将非物质文化遗产表现形式与文化创意产品、旅游产品区别开来。

非生物和生物的区别范文第3篇

正视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是造成很多历史遗留下的彝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文物及濒临灭绝的民间工艺、彝族医药、手工技艺、彝族习俗、彝族歌舞等无法深入挖掘、抢救和传承。二是随着全球化趋势的加强和现代化进程的加快,非物质文化遗产受到越来越大的冲击,一些依靠口授和行为进行传承的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大量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丢失。如彝语标准音地文化保护区、阿都文化保护区、毕摩文化保护区、母系文化保护区等是有独特性、地域性和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区域,且这些区域的文化生态环境不容乐观,需要整体规划的现实迫在眉睫。三是彝族村民中年轻人大量外出务工,人口流动性增强,传统文化活动难以开展的现象;部分彝族民众的传统文化观念逐渐淡化,参加传统文化活动的积极性下降;使用彝语交流的范围逐渐缩小,以彝语为载体的口头传统逐渐失去传习条件;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的传承人后继乏人,各地区的民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意义认识不到位,工作开展不平衡,文化自觉意识不强。四是重申报轻保护的问题较为突出,保护条例的落实还远远不足,没有形成严格意义上的长效机制,还缺乏切实可行的保护措施。五是非遗工作的影响力没有到达预期效果,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基础理论与实践研究滞后,不能适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利用、继承与发展的需要。这些问题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工作的开拓性和持续性,凉山州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任重而道远。

加大保护工作力度的建议

非生物和生物的区别范文第4篇

[关键词]社区教育 非物质文化遗产 公众参与

非物质文化遗产之“非物质”顾名思义就是“精神”的,精神的深而言之就是灵魂的;“遗产”谓之“遗”显而易见不是现在的,而是祖宗留下来的,“遗产”就是祖宗留下来的财富。可见,非物质文化遗产是祖先留下来的精神文化上的财富,是一个民族的灵魂。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要保住本民族的根,就是要保住民族生命之水源源不断,奔腾不息。当前,国际竞争是综合国力的竞争,不光有经济军事等方面的竞争,还包括软实力的竞争,民族文化就是一个国家的软实力,提高民族文化的竞争力就是提高国家的竞争力。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是一个民族传统文化的精髓,更是一个民族文化创作、发展的源泉。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仅是文化保护的事情,从长远来看,它更能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提高国家的国际竞争力。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整个民族的宝贵财富,那么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就需要全民族的集体努力,由此,公众参与保护的程度成为决定非物质文化遗产性命攸关的问题。目前,我国已经实施了一系列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举措,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观念也越来越深入人心,民间也有越来越多的有识之士投身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但它的普及程度还远远不够,很多人还没真正明白什么是非物质文化遗产,更不明白要保护的内容到底是什么?要真正解决这个问题,教育就显得尤为重要。已有很多学者开始呼吁在高校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以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专业人才缺乏的问题。也有一些地方中小学,把本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编进课本带进课堂,让孩子们从小就了解本民族本地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激发孩子们对本民族文化的热爱,树立保护本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意识和信念。这些措施都已取得初步成效,但对于迫切需要保护的濒危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这个过程不免有些漫长,且普及面太窄。如何快速、广泛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知识,如何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意识,在全社会掀起非物质文化遗产学习和保护的热潮,成为多数专家学者关心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社区教育尤其显示出了其它正规教育都无可替代的优越性。

一、社区教育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众参与度的可能性

社区教育是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充分利用各类教育资源,旨在提高社区全体成员的整体素质和生活质量,促进区域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教育自身发展的教育活动。迄今为止,“社区教育”这一名词的提出已有近百年的历史,国际上有很多国家和地区的社区教育发展的比较成熟,建立了社区学院等相关机构,使得社区教育的管理日趋规范化。在我国,特别是近年来,社区教育也开始得到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并形成了一定规模,很多地方都开始试办社区学院,推行社区教育。社区教育在推动区域经济建设、社会发展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样,社区教育在提高公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参与度方面也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

1.从社区教育的特征来看

社区教育具有“全员”、“全程”、“全面”的特征。这三个特征界定了三个方面的内容:教育对象、教育时段、教育内容。其中,“全员”即教育对象,指社区内的全体居民;“全程”即教育时段,指社区教育可以贯穿社区内居民的一生;“全面”即教育内容,指社区教育可以包括很多内容,只要是居民需要的,能提高社区全体成员整体素质和生活质量,促进区域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教育自身发展的方方面面,都可以成为社区教育的内容。社区是伴随人一生时间最长的基本社会单位,人从出生那一刻起,不论男女老幼不可避免地都会生活在一定的社区里,受一定社区环境的影响,因此,社区是个极好的宣传平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来说也是如此。定期在社区内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教育,大力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天长日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观念自然会深入人心,必将大大提高公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参与度,这也正是学校正规教育不可比拟的。可以这样假设,在全体居民全程参与的社区教育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得到很好的宣扬。有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重要性的认识,社会大众对其保护的热情就随之激增,随之而来的就是公众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程度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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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从社区教育的师资来看

现在的社区教育已非传统的“街道”“民政”角度将其置于“蹦蹦跳跳、玩玩闹闹”的层面,而是有着系统的教育教学管理模式,附着深层次全方位的教育教学内涵。现今的社区教育与各类正规教育有着紧密的联系和合理的分工,对各类教育进行整合。社区教育是学校教育与社会教育的结合。社区学院多与周边大中院校、成人院校及社会教育机构合作,有雄厚的教师资源。另外,社区居民中也有很多专家学者,也可以成为社区教育的有生力量。社区教育多层次、多方位的教师资源也是学校正规教育不可比拟的优越性。

从以上两点不难看出,社区教育能快速提高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公众参与度。

二、社区教育提高公众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施方法

社区教育提高公众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实施。

1.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的系统性培训。经过近几年的努力,我国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已取得一定经验,非物质文化遗产学作为一门学科已初具雏形。可以把国际国内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先进经验进行总结,对社区居民进行系统化培训。对于那些学习热情比较高的学员,还可以重点辅导,培养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事业的志愿者。

2.举办民俗讲座、文化讲座。各个地方都有自己的民俗优势,可以结合本地方的民俗文化特色,举办民俗文化讲座。

3.利用各种资源,不定时在社区举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图片展。可以利用各种资源,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成果,以图片方式在社区公共活动区域展现出来。这样,既可以增强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直观感受,又可以让人们了解到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丰富性和多样性,增强社区居民的文化自豪感,从而更自觉自愿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

4.个别授课,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技巧技能的学习。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包括丰富多彩的内容,很多项目具有很高的技巧技能性,如已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为人类口头及非物质文化代表作的昆曲艺术、古琴艺术等,都具有很丰富很高的技巧性。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技巧技能的学习不仅能丰富居民的业余文化生活,更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和保护的切实行动。

非生物和生物的区别范文第5篇

关键词:“白马非马”论;逻辑学;哲学;思想政治教育

“白马非马”这一命题出自先秦时期著名辩论家公孙龙的《白马论》一文,是两千年来在中国历史上很有争议的一个命题。书中对这一命题论证的思维逻辑和哲学思想蕴含着深远的意义,因此这也成为了每一位逻辑学家和哲学家必须研究和探讨的一个命题。但从古至今,仍然有很多学者对“白马非马”这一命题存在误解,把其定义为诡辩,从而质疑这一命题的科学性。其实,这一命题并非诡辩,其中体现出的科学的逻辑思维和深刻的哲学思想,以及后人在对其进行论证和争辩过程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对现代思想政治教育都有着深刻的启示。

一、“白马非马”论的逻辑学分析

从逻辑学角度来看,公孙龙在其著作《白马论》中已经对“白马非马”这一命题进行了严密的逻辑推理论证。结合《白马论》原文,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证“白马非马”这一命题的科学性。

(一)公孙龙从内涵上指出了“白马”和“马”的区别

《白马论》原文说:“马者,所以命形也。白者,所以命色也。命色者,非命形也,故曰白马非马。”[1]这一论证的意思已经指出“马”只是说明了马的外形,而“白”则指出了马的颜色。“马”没有命色并不是否定马有颜色,而正是因为马的颜色多种多样,具有不确定性,因此才不能具体命色。“白马”这个概念既强调了马的外形,又指出了马的颜色。有些文章则指出:“它的这种推理形式相当于从‘p并且q’(白并且马)推出‘非q’(非马),这违反联言推理分解式公式的规定。”[2]“白马”是一个单独的概念,它虽然具有“白”和“马”两种性质,但是不能片面地把其拆解为“白并且马”,这既不符合形式逻辑的思维方法,也不符合汉语的语言习惯,我们平时说话时肯定不会把“白马”说成“白并且马”,因此,这种批判是毫无道理可言的。按照公孙龙的原文解释,虽然“马”和“白马”具有共性,即都有着马的外形,却又有“包涵各色”与“仅只白色”的区别,这样就从内涵上指明了“白马”和“马”两个种属概念的区别。

(二)公孙龙从外延上指出了“白马”和“马”的区别

《白马论》原文说:“求马,黄、黑马皆可致;求白马,黄、黑马不可致。”[3]这句话说求马,可以找黑马、黄马,而求白马,黑马、黄马则不符合要求。“马”包括黄马和黑马等其他颜色的马,而“白马”则不包括除白马之外的其他颜色的马,这句话说明了“白马”和“马”在外延上所指的颜色范围是不同的。令人费解的是,有人说:“公孙龙只提出‘求马,黄、黑马皆可致’,而没有说‘白马也可致’,这就是把‘白马’排斥在‘马’的外延之外了。”[4]用这样的推理解释来质疑“白马非马”的命题是不科学的,原文中没有提到并不表示作者不认同。况且公孙龙在《白马论》原文中说“马固有色,故有白马”[5],明确指出了马是有颜色的,所以才有白马,因此,这句话可以理解为“白马”和“马”是种属关系。显而易见,如此质疑公孙龙把“白马”排斥在“马”的外延之外的论证是无法成立的。《白马论》原文用是否包括黄、黑马来区别“白马”和“马”的外延,其实这里的黄、黑马就是其他颜色的马的代表,它们代表的是除了白色以外的其他颜色的马。因此,“马”的外延包括“白马”,也包括其他颜色的马,而“白马”的外延则不包含其他颜色的马,故曰“白马非马也”。

(三)关于“白马非马”中“非”字的科学解释

现在很多学者对这一命题产生争论的另一根源,在于对“白马非马”中“非”字的解释不同,这也是理解“白马非马”这一命题的关键所在。因此,如果对“非”字加以科学的解释,任何批判性的言论都会不攻自破。下面主要从两个方面对“非”字的科学含义给予解释。首先,从现代语言习惯进行论证。按照现代汉语的语言习惯,“非”字一般可以解释为“不是”。正是因为这样的解释,“白马非马”演变成了“白马不是马”。而且很多学者又在此基础上把“白马不是马”理解为“白马不属于马”,便认为此命题为诡辩。所以,论证“白马非马”这一命题的科学性,要从“不是”的解释着手。这些学者之所以把其理解为诡辩,是因为他们把“是”解释为“属于”,“不是”即“不属于”,那么“白马不属于马”自然就成了错误的命题。但是,结合《白马论》的原文来分析,这种解释是不成立的。在上面的论证中已经提到了公孙龙在原文中把“白马”和“马”定位于种属关系,所以作者已经论证了白马属于马,因此,把“不是”理解为“不属于”,显然是违背作者原文本意的。其次,从古代汉语的语法规则进行论证。根据古汉语的语法解释,在“白马非马”的命题中,“非”字不能仅仅解释为“不是”。根据形式逻辑中的判断结构来分析这一命题,“白马”是主项,“马”是谓项,“非”则是联结词。因此,如果把联结词“非”只看成是否定联项“不是”,甚至把“不是”进而解释为“不属于”,是不符合古汉语中的语法规则的,当然也不符合这一命题的逻辑含义。

(四)科学把握这一命题要从全文整体逻辑进行理解

《白马论》原文说:“马固有色,故有白马。使马无色,有马如己耳,安取白马?故白者非马也。白马者,马与白也;马与白,马也?故曰白马非马也。”[6]在此段论证中,公孙龙肯定了“白马”属于“马”,二者是种属关系,是不等同的。然而有些学者从文字论证上找纰漏,他们指出:“公孙龙把‘白马’概括到‘白者’,‘白者非马’即白的东西不是马,‘白者非马’在内涵上来说是成立的,但是在外延上把‘非’理解为全异关系则不正确,应该说‘白者中白马乃马’。”[7]这些人把“白者非马”看作是公孙龙论证“白马非马”的一个中介,认为这是他进行诡辩时玩弄的一个花招。通过深刻剖析《白马论》原文后可以看出,这样的批判是不科学的。因为他们并没有从《白马论》原文的整体语境中去理解和把握这句话,公孙龙的这种论证是为了反驳他人的问题。该问题是这样说的:“以马之有色为非马,天下非有无色之马。天下无马,可乎?”[8]公孙龙在反驳中首先阐述了马是有颜色的,所以才有白马(“马固有色,故有白马”),这也表明了他并不是认为有颜色的马就不是马。在之后的论述中,他首先假设了一个前提,如果马是没有颜色的,自然在这个前提下就没有了白马,因此“白者”中已经不含有“白马”,所以才有“白者非马也”的言论存在。由此可见,上面提到的某些学者的批判是无理可言的。如果读者从《白马论》全文的角度分析这一命题,可以发现公孙龙的论证是比较严密的,某些学者不能断章取义地否定这个命题。

二、“白马非马”论的哲学分析

从哲学角度来看,公孙龙关于“白马非马”的论证科学地阐述了“白马”和“马”是个性和共性的区别。根据公孙龙的《指物论》可以得出“马”具有物的共性,而“白马”则反映的是物的具体属性,公孙龙的《指物论》反映了物的共性不等同于个性,个性是共性在具体事物中的体现。因此,“白马非马”的论证思维符合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唯物辩证法思想,客观地说明了“一般”和“个别”、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白马”和“马”是种属关系,共性寓于个性之中。

(一)“白马非马”强调了个别和一般的区别

《白马论》中着重阐明“白马”与“马”两个概念的区别。每个概念必须保持外延与内涵的统一,不同的概念不可等同,更不可互相替代。公孙龙指出“白马”的内涵包括马的外形和马的颜色,而“马”只是确定了马的外形,并没有确定颜色。可见,“白马”是“马”这一种类中的“个别”(个性),而“马”是“一般”(共性)。“个别”和“一般”是不能等同的,因此“白马”不等同于“马”。公孙龙在《指物论》中说:“天下无指者,生于物之各有名,名不为指也。不为指而谓之指,是兼,不为指。以有不为指之无不为指,未可。”[9]世界上之所以没有独立存在的物的属性,是因为物有各自反映其特有属性的概念(“名”),而物的“名”并不反映物的那些具体属性(个性)。物的名称虽不反映物的个性,但却能反映物的特定本质(共性)。物的共性并不等于物的个性,所以反映物之共性的概念(“名”)并不反映物的个性。由于物是共性与个性的统一,因此,把只反映物的共性之“名”当作某一具体物本身是不对的,即把“马”当作“白马”是不恰当的。公孙龙正是因为强调了个别和一般的区别,故曰“白马非马也”。

(二)“白马非马”并没有割裂一般和个别的联系

公孙龙所指出的“命色非命形”只是强调了“马”(形)与“白”(色)是不同(全异)的概念或词义,并不是论证“白马”与“马”这两类概念是全异关系。《白马论》原文说“马固有色,故有白马”,明确指出了马是包括白马的,这句话也可以理解为“白马”和“马”是种属关系。可见,公孙龙的“白马非马”并没有割裂一般和个别的关系,而是一直强调“白马”中包含有“马”形的内容,即肯定一般(共性)寓于个别(个性)之中。公孙龙在《指物论》原文中说:“天下无指者,物不可谓无指也;不可谓无指者,非有非指也;非有非指者,物莫非指。指非非指也,指与物非指也。”[10]“指”是世界上各种事物兼而有之的共性。世界上虽然没有离开具体物而独立存在的共性,但不能说物没有共性,即物是有共性的。而共性不同于个性,个性是个共性的基础,共性则寓于个性之中。《白马论》原文既然说了“马固有色,故有白马”,这就明确指出了“白马”中包含有“马”形的内容,即肯定一般(共性)寓于个别(个性)之中。

三、“白马非马”论对思想政治教育的启示

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是一切工作的前提和生命线,关系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是否能顺利进行,是政治建设、经济建设、社会建设等其他一切建设的思想保证和精神动力。而大学生则是我国宝贵的人才资源,因此,对于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更是关键。通过对“白马非马”论的深入解析,我们可以运用其科学的思维逻辑以及辩证的哲学思想来指导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一)注重个体差异,遵循层次原则

“白马非马”这一命题从内涵和外延上指出了“白马”和“马”的区别,即“个性”和“共性”区别。共性的“物”中所包含的个体都是不同的,他们有着“物”的共性,也有着各自独特的个性。因此,思想政治教育者在教育过程中首先要注重对实际的调查研究,尊重个体差异,准确了解教育对象个体的思想特点以及影响其思想变化的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其次要注重层次原则,根据不同层次的教育对象确定不同的思想政治教育目标和内容,区别对待,分层次进行教育。再次是要注重创造良好氛围,满足教育对象的个性充分发展的需要,拒绝“存大同,灭小异”的做法,做到多样性的统一,求同存异的统一,活跃学生的思维,这也有利于为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培养创造性人才。

(二)强调共性和个性相结合

公孙龙在论证“白马非马”时深入阐述了在共性中去探寻个性,在个性中把握共性,坚持个性和共性相统一的哲学思想。我们在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过程中也应该借之鉴之,注重教育对象的共性与个性相结合。尤其是高校思想政治教育者应该在大学生个体中把握共性,探索思想政治教育的普遍规律,再把普遍规律灵活运用到不同的个体上。因此,思想政治教育者要准确把握教育理论和思想实际的结合点。首先,共性的理论内容要逐步个性化,所教授理论的层次要与学生的认知实际层次相适应,使教学内容直接作用于学生的实际需要,引发学生的情感共鸣,才能发挥高度有效的作用。其次,个性的认识必须逐步共性化,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不能仅仅停留在学生个性的、低层次的需求上,而要对学生的思想进行逐步引导和提升,最终统一到整体的教育目的上来。再次,提高教育共性内容的时代感、创新性,在实践中升华理论,用鲜活的实际来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情绪,使教育者能够更好地从外化到内化。

(三)注重以人为本,展现人文关怀

通过对“白马非马”论的深入剖析,可以发现其阐述的哲学思想主要是个性与共性的关系,二者是矛盾的统一体,既有区别又有联系,这一哲学思想启示我们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要把握共性,也要注重个性。“思想政治教育的研究对象是‘人’,必须把‘人’作为出发点与归宿。思想政治教育是以疏导人的思想问题,实现人的观念转变,塑造人的精神世界为目的,其宗旨是关心人、激励人、提升人、尊重人、发展人。”[11]“人文关怀是以人文精神为指导思想,通过关心人的合理需要,满足人的合理需要;提升精神境界,丰富内心世界;唤醒主体意识,塑造个性化人格;培养伦理情怀,提高道德素质;构建精神家园,最终实现对人终极关怀的一种价值取向。”[12]因此,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教育者要注重以人为本,展现人文关怀。要以学生为主体,满足学生的合理需要,实现学生的个性培养,为国家培养创造型人才。要坚持社会教育价值与个人教育价值并重,在培养学生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的同时也要注重学生个人的全面发展。

(四)善于全面看问题,切忌断章取义

很多专家学者在理解“白马非马”时会出现误解,往往是因为不能从全文的思维逻辑去把握这一命题,先入为主,断章取义,因此才会出现“白马非马”是诡辩的说法。我们应该从中吸取教训,在思想政治教育过程中全面分析教育对象存在的问题,清楚把握问题的症结所在,切忌先入为主,才能找到解决问题的关键,提高思想政治工作的质量。若断章取义,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固守成见,便不能发掘其内部根本的问题所在,也就不能彻底地解决教育对象面临的问题。因此,思想政治教育者要警惕先入为主的成见或偏见,坚持联系的观点,从整体出发,用整体性原则确定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

(五)注重语言运用的艺术

“白马非马”之所以成为几千年来争辩不休的命题,不仅是因为后人在论证和争辩过程中出现的种种误解,也因为公孙龙自己在论证命题时有故作高深,故弄玄虚的嫌疑,把一个简单命题复杂化,使人难以理解,从而导致了后人对其误解的产生。如果公孙龙直接说“白马不等于马”,而不是为“吸引眼球”之故,误导人们理解为“白马不是马”或“白马不属于马”,人们也就不难理解了。关于“非”字,从古至今,尤其是现代,人们总是浅显地把“非”字理解为“不是”,若不经深入探讨,是不会理解“白马非马”中“非”字的内涵的。但也正是因为公孙龙这一高明之处,才使得“白马非马”成为千年古辩,并在逻辑学和哲学发展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作为思想政治教育者,在教育过程中应该吸取教训,要注意语言的通俗易懂,切忌在自己对问题没有深入理解的情况下对教育对象故弄玄虚,把问题复杂化,让人难以理解。思想政治教育要注重实效性,而不是故意考验人的“智商”,让人陷于思维或逻辑的陷阱而无法反驳。通过对“白马非马”论的深入分析,可以将其与当前的思想政治教育相联系,找到二者的契合之处,更好地看清当前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找到有效的解决方法,从而增强思想政治教育的实效性,使我们的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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