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县森林防火应急预案

县森林防火应急预案

县森林防火应急预案

县森林防火应急预案范文第1篇

1.1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森林防火工作方针,切实做好应急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各项工作,正确处理因森林火灾引发的紧急事务,确保在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反应及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最大程度地减少森林火灾危害。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省实施森林防火条例办法》、《省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市扑救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及《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县境内森林火灾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

1.4工作原则

(一)坚持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的原则。

(二)坚持“打早、打小、打了”的原则。

(三)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

(四)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伍为主,群众、义务扑火队伍相结合的原则。

(五)坚持按程序逐级上报,按程序处理的原则。

2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2.1组织机构

成立县护林防火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火灾的防范和应对工作。由分管林业工作的副县长任总指挥,林业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县林业局、司法局、粮食局、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交通局、广电局、卫生局、电信局、气象局、森林派出所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局,由林业局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2.2工作职责

2.2.1县护林防火指挥部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森林防火工作方针政策,监督检查《森林防火条例》、《省实施森林防火工作条例办法》及本预案的实施情况;组织、协调、监督全县森林火灾防范和应急处置研究,解决扑救森林火灾中的重大问题;统一调度全县森林火灾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救援物资等应急保障资源,必要时直接指挥森林火灾现场的扑火救灾工作;统一协调武警消防支队以及公安民警参加森林扑火救灾。

2.2.2各成员单位职责

县公安局主要负责火灾案件的侦破,协助和指导森林公安派出所查明火因,对肇事人和责任人依法查处,并将结果及时报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县公安消防支队配合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发生森林火灾时参加森林火灾抢险救灾工作。

县司法局负责督促火案查处,维护火场周边秩序,监督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县财政局负责森林火灾预防及扑救专项资金的筹措拔付,扑火期间后勤供给的所需物资、运输、食品、药品及扑火后的抚恤等费用,一般实行先记账、后结算的应急办法。

县交通局负责组织为运送扑火人员、扑火物资、救灾物资和灾民等优先提供交通运输工具。

县电信局负责森林火灾扑救的通讯联络工作,按照特殊通讯的规定,办理通讯事宜,保证火场指挥信息畅通。

县气象局负责火情监测工作,及时提供火险天气预报服务。

县粮食局和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扑火所需粮、棉、食用油、电、煤、油等重要原材料及医药用品等重要物资供应。

县卫生局负责安排协调伤员救治及卫生防疫工作。

县广电局负责正确及时报道和火灾信息。

县林业局负责组织人员参加灭火及火后损失评估、灾后处理等工作。

2.2.3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贯彻执行县政府、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关于森林防火工作的安排部署、政策决定;协调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发挥森林防火工作效能;代表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实施森林防火监督检查,指导森林防火工作,按照规定程序下达森林防火工作整改意见;设立森林火灾报警电话;进行森林防火宣传,制定森林防火措施,培训森林防火专业人员;制定火灾扑救方案,组织、协调、督促火灾扑救工作,上报火情信息;组织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会同公安机关调查起火原因、地点、损失情况和追查肇事人;解决和处理全县森林防火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2.3应急联动机制

2.3.1发生下列森林火灾,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向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并提出处置意见。

(一)跨越乡(镇)行政界限的森林火灾;

(二)发生在森林公园、重点林区及风景名胜区的森林火灾;

(三)危及军事设施、易燃易爆仓库等重要设施及村庄、居民区的森林火灾;

(四)发生扑救人员死亡或重伤的森林火灾;

(五)连续燃烧8小时且明火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六)其他需要县上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2.3.2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接到重、特大森林火灾报告后,开县护林防火指挥部会议,研究决定启动本预案;及时报告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派员立即赶赴火场,协助成立扑火前线指挥部;责令公安、林业等部门组成森林火灾事故联合调查组,进行现场勘查;及时向有关新闻媒体通报情况,及时、准确森林火灾消息。

2.3.3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接到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的通知后,要确定一名值班领导,落实预案涉及本部门的工作,并向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值班人员和联系电话。

3预警预测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每一位公民都有报告森林火灾的义务。按照“火患早排除,火险早预报,火情早发现,火灾早处置”的原则,各乡(镇)设置的护林站、瞭望台、护林员以及火点附近的村组居民,要将发现的火点在第一时间以电话、口头等形式报告乡(镇)政府或县林业主管部门,情况紧急时,可越级上报。

3.2预警

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在接到森林火灾报告后,要及时查明火灾范围、地点、火势。火场附近的单位及火场所在乡镇要立即做出响应和处置。

3.3森林火灾的等级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森林火灾等级分为:

(一)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二)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三)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四)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本条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火灾发生地应急反应

发生火情后,县护林防火部门应立即组织半专业森林消防队和附近职工群众进行扑救。如发生本预案2.3.1条所述森林火灾时,县级扑火前线指挥部要立即组建到位,并由主要领导现场指挥。按照有关森林火灾火情报送工作的规定,将火场的综合情况及时上报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4.1.2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应急反应

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接到重大火情报告后,要立即核实起火地点、时间、起火原因、火场范围、天气形势及扑救组织情况,提出处置意见。24小时火场没有得到有效控制的或跨乡支援扑救的,要建立县级扑火前线指挥部,依据扑火预案,进行规范化的调度和科学的组织指挥。

4.2信息共享和处理

按照《国家森林防火指挥部关于规范森林火灾火情报送工作的通知》(国森防正[2006]6号)要求,起草《重要森林火情报告》,报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同时抄送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和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有关部门。

4.3基本响应程序

4.3.1基本应急

火灾发生后,要综合利用瞭望台、专业测量等方式确定火场面积、损失程度和可能进一步发生的危害,及时采取各种应对措施。

4.3.2扩大应急

当县级力量不能控制和扑灭森林火灾时,应及时向市护林防火指挥部请求支援。

4.4指挥与协调

根据《森林防火条例》规定,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政府或护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应当成立由乡(镇)政府分管领导牵头,组成扑火前线指挥部,服从县护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4.5新闻报道

新闻媒体要按照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掊署,组织现场采访,向社会及时报道火灾扑救情况、数字,必须经扑火前线指挥部主要负责人审定。

4.6应急结束

林区内明火全部扑灭并确保不会再发生新的火点后,由扑火前线指挥部报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宣布解除火灾警报,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5后期处置

火灾发生后,森林公安派出所应立即介入调查工作。火灾扑灭后,由森林火灾事故联合调查组写出调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县护林防火指挥部。火灾统计、汇总及火灾报告由县护林防火指挥部负责,在火灾扑灭后8个工作日内报县委、县政府和市护林防火指挥部。

火灾发生地如有灾民伤亡的,要按照规定做好灾民的抢救、安置、疏散及伤亡人员的抚恤、遗属安置等工作;政府在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中,可号召和动员各种社会力量,积极开展社会救助。

6保障措施

6.1组织领导

接到森林火灾报告后,按分级管理原则,由县护林防火指挥部领导或火灾发生地的乡镇领导在火灾现场指挥扑救工作。除正常值班人员外,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人员须到火场协调灭火工作,并可从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抽调工作人员参与工作。

6.2扑火力量

全县要组成三个梯队的扑火力量,分级调动,统一指挥。各乡镇要组成的由乡镇主管领导,行政村、自然村干部、群众参与的森林消防第一梯队;县防火办组成由林业局主管局长、森林派出所民警、林业局干部参与的森林消防第二梯队;必要时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组成有县消防中队、武警官兵、公安干警参与的森林消防第三梯队。

6.3扑火器具的储备

根据森林防火工作的需要,县防火办设专门仓库,储备存放一定数量的救火机具(包括二号打火工具、风力灭火机、铁锨、镰刀等),根据扑火需要,由县防火办调拨使用。各乡镇也要根据防火工作需要,筹集资金购买一些灭火工具,出现火警立即使用。

6.4后勤保障

各成员单位应根据县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意见,积极组织力量,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各项后勤保障工作,提供各种救援。所涉及的费用按《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7公众宣传教育和培训

县林业主管部门和各乡(镇)要充公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加大宣传力度,教育辖区群众,严禁在林区和林缘地带烧草山、随意用火。使“进入林区,防火第一”成为广大群众的共识和自觉行动。

县护林防火指挥部要加强对半专业消防群众观点的培训和考核。半专业队每年进行不少于一次扑火集中培训和扑火演练。学习内容和成绩要记载归档。

8附则

8.1本预案由县护林防火指挥部监督实施。

8.2本预案由县护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县森林防火应急预案范文第2篇

1.1编制目的

深入贯彻森林防火“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切实做好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的工作,确保在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反应及时、准备充分、决策科学、措施有力,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程度。规范和强化政府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管理,促进全县形成组织指挥统一、联动机制有序、决策科学正确、系统保障周密、应急行为高效、部门资源共享、社会广泛参与,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应急管理体制,为建设新*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1.2基本原则

1.2.1统一领导、分组负责,落实各项责任制的原则;

1.2.2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确保快速反应的原则;

1.2.3以人为本、科学扑救,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对人民生命财产危害的原则;

1.2.4坚持“打早、打小、打了”的原则。

1.3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关于重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辽宁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森林火灾。

1.5预案启动条件

重要火情报告县政府后,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密切注视火情动态变化,如果火场3小时内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威胁居民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及重要设施安全;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发生严重人员伤亡并有继续发展趋势;乡级政府、乡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请求缓助或向县政府提出请求时,按照有关程序立即启动本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2.组织指挥机构和职责

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成立*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作为全县应对森林火灾的指挥机构,负责全县森林火灾综合预防管理和组织扑救工作。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履行综合协调、系统保障和组织森林火灾扑救职能。主要职责是:执行指挥部决定;负责全县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和协调及其相关组织管理工作;组织森林火灾预防规划和扑救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组织建立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应急信息综合保障体系;组织建立森林消防队伍体系;督促检查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督促检查森林防火科研、宣传、教育、火源管理、责任制落实、扑救等工作。

本预案启动后,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防火办”)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调动扑火力量,采取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协助地方政府尽快扑火灾。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按照预定方案立即行动,积极支持配合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做好各阶段扑救工作。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县法院、县检察院

对火灾肇事者和造成重、特大森林火灾责任事故的行政领导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县公安局

负责协调消防、通讯、治安等部门参加火灾扑救工作,做好灾区治安管理、安全保卫、火场交通管制及协助森林公安机关侦破火案等工作,保证火灾扑救工作顺利进行。

(3)县经委、县发改委

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病需要紧急调拨医疗器械、药品时,根据规定积极落实调拨工作。协助制定灾后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协助做好灾区重建相关工作。

(4)县财政局

负责为扑火救灾提供经费保障,需紧急物资购置和资金时,应全力负责解决。

(5)县民政局

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造成大量灾民需要及时转移时,负责协调灾民临时安置、生活保障和灾区重建相关工作。

(6)县交通局

负责保障火灾发生地区道路畅通,并及时协助快速运送扑火物资和增援人员。

(7)县卫生局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且火灾发生地的医疗部门无法满足求助需要时,负责协调卫生系统相关部门做好灾区紧急药品支援、卫生防疫、受伤人员的救治工作。在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时,应派出救护车和医疗人员到火场待命。

(8)县消防大队

负责组织和协调消防队伍参加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做好火场附近居民区、工矿企业及军事设施的防范工作;进入119的森林火警电话,应及时将火情信息传递到县森林防火指挥中心,指挥中心电话:5822639、12119。

(9)县气象局

及时提供火场天气预报和天气实况,适时实施人工降雨作业,在防火期做好火险预报和高火险警报的制作工作。

(10)县武警支队

做好扑救森林火灾武警突击队训练工作,发生森林火灾时调动武警突击队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配合火灾发生地公安机关维持火灾现场治安秩序。

(11)县网通公司

负责火场应急通信保障和与扑火相关的其他信息传递保障工作。

(12)县农经委、县畜牧局

协调基层农业和动物卫生监管部门共同做好森林火灾的扑救工作,保证人员、居民点房屋设施和牧牲畜的安全。

(13)县城建局

做好太阳山等风景名胜区森林防火工作,发生森林火灾时组织扑火力量,在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指挥下扑救森林火灾。

(14)县教育局

负责组织中小学校在校生开展森林防火教育活动;当森林火灾直接威胁中不学校时,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15)县广电局

负责火灾现场的正面报道和宣传工作;在森林防火期要在广播、电视中播放森林防火公益广告,以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和高火险天气警报。

(16)县武装部

负责全县民兵突击队的组织和调度。做好扑救森林火灾民兵突击队训练工作,发生森林火灾时调动民兵突击队参加森林火灾扑救工作。

2.1扑火前线指挥部

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应设立扑火前线指挥部(以下简称“仆火前指”,并成立相应配套的组织指挥体系。负责指挥安排部署兵力,下达扑火命令,指挥森林消防队员最大限度地降低火灾造成的损失。及时和县、乡政府沟通火场情况,灭火后清理火场,安排人员看守火场、调查火因、查破火案。

“扑火前指”的组成:

2.1.1“扑火前指”总指挥:全面负责火场的组织扑救工作,组织、研究、制定扑救实施方案,调度指挥各方面扑火力量,处置紧急情况。“扑火前指”总指挥由县防火办副主任、森林公安分局局长担任。

2.1.2总调度长:负责“扑火前指”的各项协调工作,监督、落实各项工作方案和扑救措施,汇总各工作组的综合情况,组织起草综合调度情况报告。总调度长由总指挥临时任命。

2.1.3扑火指挥组:负责火场情况调度,协调组织扑火力量,落实具体的扑救措施。火场扑灭后,负责火场的检查验收。

2.1.4工作任务:

(1)火情侦察、了解火场火情动态、、通讯联络、扑火措施、扑火准备、起火原因和天气实况,及时向县森林防火指挥中心报告。

(2)传达县委、县政府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对扑火工作的指示,了解贯彻情况。

(3)及时向县森林防火指挥中心报告有关情况。

(4)督查参加扑火工作的单位和人员执行任务情况,督办各项任务的落实。

2.1.4.2工作人员职责:

(1)按领导的要求做好各项工作;

(2)参加有关会议,做好会议记录;

(3)协调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及扑火前线指挥部有关具体工作;

(4)搜集、掌握火场全面情况;

(5)提供当地天气、风力、风向、气温、火势等情况;

(6)提供全县扑火人员数量,森林消防队位置、数量、设备、工具等相关资料;

(7)起草《火场工作组情况报告》。

2.1.4.3扑火现场工作组应携带以下设备和备品:

卫星电话、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笔记本电脑及其他应用备品(GPS、地图、望远镜、药品)。

2.1.5后勤保障组:负责落实扑火工具、车辆和燃油;保障运送扑火人员、物资车辆畅通无阻;保障食品、药品等物质供给;保障通讯线路畅通;及时提供气象和火险预防,做好居民疏散和安置工作;为指挥部当好参谋。

以县森林公安分局为主体,由县财政、交通、通信、商业、卫生、发展改革、民政等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

2.1.6火案调查组:负责火灾案件调查、火案查处及“扑火前指”安全保卫工作,由县森林公安分局人员组成。

2.1.7救护安置组:负责协调救护伤员和安置灾民工作,由县防火办领导及县卫生、民政部门组成。

2.1.8火场通讯联络系统包括:有线通信(电话),无线通信(包括短波单边带通信网和超短波无线电通信网),有线、无线结合通信(手机电话),并要制定有效的网络通信纪律,确定专人负责并做好通信记录。

2.2第二线指挥部:

由县林业局局长任指挥长,并由县通信、气象、交通、财政等指挥部成员单位组成指挥部。设在距火场较近的乡镇或村庄,组织后续人力、物力支援前线;组织医护人员救护伤员;保障信息畅通,使火场和上级机关承时沟通情况;组织危险区居民后撤和疏散。

2.3第三线指挥部:

设在县森林防火指挥中心,由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由武警支队、公安局等领导组成,在县森林防火指挥中心坐镇指挥,全面掌握火场动态,调动指挥全县扑火兵力增援火场,保障物质供应,向临近县(市)区通报和有关指令,并向上级报告火情,请求支援。

3.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理

3.1*县重点火险区域

全县共有13个林区乡镇,分布在我县东部山区和西部风沙区。共有国营林场2个。

*县重点火险区:

3.1.1*镇地区:*镇、泉头镇、下二台乡、泉头林场、双庙子镇、毛家店镇、太平乡、马仲河镇;

3.1.2傅家地区:傅家林场、傅家镇、三江口镇、古榆树镇、长发乡、后窑乡、七家子镇;

3.2林火预警与监测

森林火灾的监测与报告要坚持“打早、打小、打了”和科学扑救的原则,建立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县防火办要依据气象部门提供的气候中长期预报和市森林防火指挥部高火险警报预报,向全县高火险天气警报;气象部门要依据天气预报信息制作24小时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并在*电视台天气预报栏目中向全县。森林火险预测预报分为五个等级:

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建立应急值班系统,坚持24小时值班,受理森林火灾火警报告,按程序处警,及时向有关领导报告火情。

3.3信息报告和处理

3.3.1各级森林防火部门要与各级消防部门相互配合,互通信息,各级消防部门接到森林火灾报警电话要立即与当地森林防火部门联系通报情况。

3.3.2一般火情由乡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森林火灾日报或月报规定进行统计并上报县防火办。

3.3.3如发生下列森林火灾,各乡(镇)场应在情况核准后30分钟内上报县防火办。

(1)受害森林面积10亩以上的(含10亩);

(2)距省界、县界5公里且火热仍有继续蔓延趋势的;

(3)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区和名胜古迹地、革命纪念地、军事、弹药库、油库、林区居民区等发生森林火灾;

(4)造成人员伤亡或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

(5)明火2小时未扑灭且有继续发展趋势的;

(6)需要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支援或有必要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的。

3.3.4各乡(镇、场)上报的火情信息内容包括火灾发生的时间、具体地点、过火面积、火场信息以及天气条件等,需要援助的车辆、人员、扑火工具、物资等。

3.3.5各级防火办在森林防火期,要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严禁擅离职守。对森林防火工作要实行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制,对发生的各种森林火灾要在规定时间内逐级上报,不得迟报、瞒报、漏报。

4.火灾扑救

4.1应急响应

一旦发生森林火灾,知情单位或个人有义务通过森林防火报警电话5822639、12119,公安报警电话110,消防报警电话119,或其他途径,迅速报告和反映火情信息;110、119报警台接到森林火灾报警后要立即转到县森林防火指挥中心(5822639、12119),由县防火办统一处置;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接警后,根据火情性质、威胁危害程度和范围,立即启动相应预案。重、特大森林火灾发生后,要在第一时间内迅速报告县委、县政府。

4.1.1响应机制

根据火灾发展态势,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火灾响应级别由高到低分为三级。

4.1.1.1Ⅰ级响应

当出现受害森林面积10公顷以上,火势仍未得到有效控制;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严重威胁或烧毁林区居民地、重要设施和原始森林;以及需要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支援时,县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

4.1.1.2Ⅱ级响应

当火场持续1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受害森林面积5公顷以上(含5公顷);造成1人及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距省界、县界5公里且火势仍有继续蔓延趋势的;威胁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区和名胜古迹地、革命纪念地、军事、弹药库、油库、林区居民区的相关县(市)区政府要立即进入紧急工作状态,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成立工作组赶赴火场。

4.1.1.3Ⅲ级响应

发现火情后,当地森林防火部门要立即组织扑救,0.5小时内火势未得到有效控制的,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扑火前指”要迅速到位。

4.1.2建立第一响应队伍

全县建立森林火灾扑救第一响应队伍3支。

*县森林消防队分布明细表

4.2扑火指挥

扑救森林火灾由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组织和指挥,参加扑火的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扑火前指”的统一指挥。各级领导靠前指挥,要坚持由上到下逐级指挥体系,下级“扑火前指”必须服从上级“扑火前指”的命令。驻昌部队在执行扑火任务时,内部要设立相应的扑火指挥机构,在当地政府扑火前线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部队的组织指挥工作。

4.3扑火原则

4.3.1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重点保护人民群众和扑火队员的生命财产以及居民地、基础设施等重点部位安全;

4.3.2坚持科学扑救,“阻、打、清”相结合,努力做到快速出击,科学补救,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4.3.3坚持整体围控,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4.3.4实行“专群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武警部队等专业力量为主,其他经过训练的或有组织的非专业力量为辅;

4.3.5实行分片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建立健全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的责任机制。

4.4扑火安全

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气象、自然地理环境和火场动态,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队员的安全。

4.5居民点和群众安全防护

各级人民政府应在林区居民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先制定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地居民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措施阻止火势蔓延,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4.6医疗救护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火灾发生地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护工作。伤员由当地医疗部门进行救治,必要时由县卫生局组织医疗专家协助进行救治;死难者由当地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安置。

4.7应急通信

在充分利用当地森林防火通信网的基础上,调集县内应急通信保障队伍,建立火场应急通信系统,保障在紧急情况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必要时申请市森林防火指挥部派通信指挥车到火场提供应急通信辅助保障。

4.8扑火力量组织

4.8.1扑火力量组成

扑救森林火灾以当地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武警部队、驻军、民兵、预备役部队等专业扑火力量为主,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群众等非专业力量参加扑救工作。

对于由武警部队和地方消防队组织的森林消防队伍,各相关单位积极协调配合,及时配备、检修和补充扑火机具。

4.8.2跨乡镇增援机动力量组成

如森林火灾发生地区扑火力量不足时,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可调动其他乡镇的森林消防队、突击队支援扑火。

4.8.3兵力调动程序

森林消防队的调动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下达调动命令,由森林消防队所在地的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突击队的调动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协商县武警支队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4.9火案查处

县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负责指导当地森林公安机关进行森林火灾案件的查处工作。

4.10信息

重、特大森林火灾的信息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各种扑火动态等信息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形式主要包括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会等。

4.11应急结束

重、特大森林火灾得到有效控制后,根据实际情况,由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总指挥开副总指挥适时宣布结束应急工作,恢复正常森林防火工作秩序。

4.12火场善后处理

4.12.1看守火场

在清理火场和看守火场期间,扑火队换防时,必须经过火场总指挥批准办理交接手续,在交接单上要写明责任区范围与职责,以及双方单位名称、带队人姓名、交接时间等有关事项。

4.12.2验收火场

森林火灾扑灭后,火场总指挥要对整个火场进行验收,火场要达到“三无”(无烟、无火、无气),同时,做好验收记录,并由负责人签字。验收记录要交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备案存档。

4.12.3撤离火场

必须在消灭明火后坚守24小时,并经森林防火指挥部验收合格后方可撤离火场,扑火指挥员必须认真组织好扑火队伍的撤离工作。

5.后期处置

5.1火灾评估

火灾发生地的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要在火灾扑灭后的4日内,及时将火灾造成的过火面积、森林受害面积、评估森林资源损失等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县防火办。

5.2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

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要根据有关规定妥善处理灾民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

5.3工作总结

扑火工作结束后,要及时进行全面总结扑救工作,重点分析总结火灾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并提出防火改进措施。

6.保障措施

6.1扑火力量保障

加强各级森林消防队伍建设,做好森林消防队伍的培训演练工作。各级森林防火指挥部要有计划地开展扑火指挥员、森林消防队员及林区干部、群众的扑火技能、战术和安全避险知识培训,加强实战训练和扑火演练,提高扑火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扑火作战能力。同时,为驻军和武警部队配备一定数量的扑火机具,开设扑火知识讲座,提高其技战术水平和整体战斗力。

6.2扑火物资保障

要建立扑火物资储备库,储备所需的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作为扑救重、特大森林火灾所需物资的补充。

6.3资金保障

处置森林火灾突发事件所需财政经费,按照《财政部应急保障预案》(财预〔2005〕328号)执行。

6.4技术保障

各级林业部门和森林防火机构的森林防火专家提供灭火技术咨询和火场指导。气象部门为扑火工作提供火场气象服务,包括天气实况、天气预报、高火险警报、人工降雨等技术保障。

6.5通讯信息保障

要建立森林防火通信网络,配备与火场需要相适应的通信设备。要充分利用现代化通信手段,把有线电话、卫星电话、移动电话、无线电台及互联网等有机结合起来,发挥社会基础通信设施作用,为扑火工作提供通信与信息保障。

7.附则

7.1术语说明

本预案所称“重、特大森林火灾”是指出现下列火情之一的森林火灾:

(1)受害森林面积20公顷以上(含20公顷)尚未扑灭的森林火灾;

(2)距省界、县界5公里且火势仍有继续蔓延趋势的;

(3)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区和名胜古迹地、革命纪念地、军事、弹药库、油库、林区居民区等发生森林火灾;

(4)造成人员伤亡或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

(5)明火2小时未扑灭且有继续发展趋势的。

7.2奖励与责任追究

县森林防火应急预案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但是,城市市区的除外。

第三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四条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的森林防火工作。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五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六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在其经营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责任。

第七条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建立联防制度,实行信息共享,并加强监督检查。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防火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九条国家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提高森林防火科技水平。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活动,普及森林防火知识,做好森林火灾预防工作。

第十一条国家鼓励通过保险形式转移森林火灾风险,提高林业防灾减灾能力和灾后自我救助能力。

第十二条对在森林防火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在扑救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由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当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森林火灾的预防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标准,以县为单位确定本行政区域的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向社会公布,并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国森林火险区划等级和实际工作需要,编制全国森林防火规划,报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全国森林防火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森林防火规划,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储备必要的森林防火物资,根据实际需要整合、完善森林防火指挥信息系统。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森林防火实际需要,充分利用卫星遥感技术和现有军用、民用航空基础设施,建立相关单位参与的航空护林协作机制,完善航空护林基础设施,并保障航空护林所需经费。

第十六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国家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国务院批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制定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办法的规定,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置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必要的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演练。

第十七条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森林火灾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二)森林火灾的预警、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理;

(三)森林火灾的应急响应机制和措施;

(四)资金、物资和技术等保障措施;

(五)灾后处置。

第十八条在林区依法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或者新建开发区的,其森林防火设施应当与该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在林区成片造林的,应当同时配套建设森林防火设施。

第十九条铁路的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所属林地的防火工作,并配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做好铁路沿线森林火灾危险地段的防火工作。

电力、电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应当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开设防火隔离带,并组织人员进行巡护。

第二十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林业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人,并配备森林防火设施和设备。

第二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成立森林火灾专业扑救队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指导森林经营单位和林区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建立森林火灾群众扑救队伍。专业的和群众的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二条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配备的兼职或者专职护林员负责巡护森林,管理野外用火,及时报告火情,协助有关机关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划定森林防火区,规定森林防火期,并向社会公布。

森林防火期内,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森林火险预报,采取相应的预防和应急准备措施。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森林防火区内有关单位的森林防火组织建设、森林防火责任制落实、森林防火设施建设等情况进行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消除隐患。

被检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挠、妨碍检查活动。

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第二十六条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并对进入其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

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各种机动车辆应当按照规定安装防火装置,配备灭火器材。

第二十七条森林防火期内,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林业主管部门、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管理机构可以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检查。

第二十八条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必要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命令,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第二十九条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森林防火需要,建设森林火险监测和预报台站,建立联合会商机制,及时制作森林火险预警预报信息。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无偿提供森林火险天气预报服务。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及时播发或者刊登森林火险天气预报。

第三章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布森林火警电话,建立森林防火值班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当立即报告。接到报告的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核实,采取相应的扑救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逐级报上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

第三十二条发生下列森林火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报告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由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按照规定报告国务院,并及时通报国务院有关部门:

(一)国界附近的森林火灾;

(二)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三)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四)威胁居民区或者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五)24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六)未开发原始林区的森林火灾;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

(八)需要国家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三十三条发生森林火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启动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立即启动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启动后,有关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在核实火灾准确位置、范围以及风力、风向、火势的基础上,根据火灾现场天气、地理条件,合理确定扑救方案,划分扑救地段,确定扑救责任人,并指定负责人及时到达森林火灾现场具体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

第三十四条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统一组织和指挥森林火灾的扑救。

扑救森林火灾,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及时疏散、撤离受火灾威胁的群众,并做好火灾扑救人员的安全防护,尽最大可能避免人员伤亡。

第三十五条扑救森林火灾应当以专业火灾扑救队伍为主要力量;组织群众扑救队伍扑救森林火灾的,不得动员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

第三十六条武装警察森林部队负责执行国家赋予的森林防火任务。武装警察森林部队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应当接受火灾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执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应当接受国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中国人民执行森林火灾扑救任务的,依照《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发生森林火灾,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和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有关工作。

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提供火灾地区天气预报和相关信息,并根据天气条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优先组织运送森林火灾扑救人员和扑救物资。

通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民政部门应当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灾物资供应点,紧急转移并妥善安置灾民,开展受灾群众救助工作。

公安机关应当维护治安秩序,加强治安管理。

商务、卫生等主管部门应当做好物资供应、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等工作。

第三十八条因扑救森林火灾的需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可以决定采取开设防火隔离带、清除障碍物、应急取水、局部交通管制等应急措施。

因扑救森林火灾需要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扑火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返还被征用的物资、设备和交通工具,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十九条森林火灾扑灭后,火灾扑救队伍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清理余火,并留有足够人员看守火场,经当地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检查验收合格,方可撤出看守人员。

第四章灾后处置

第四十条按照受害森林面积和伤亡人数,森林火灾分为一般森林火灾、较大森林火灾、重大森林火灾和特别重大森林火灾:

(一)一般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下或者其他林地起火的,或者死亡1人以上3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人以上10人以下的;

(二)较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三)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公顷以上1000公顷以下的,或者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或者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四)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在1000公顷以上的,或者死亡30人以上的,或者重伤100人以上的。

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受害森林面积和蓄积、人员伤亡、其他经济损失等情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向当地人民政府提出调查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报告,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依法处理。

森林火灾损失评估标准,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对森林火灾情况进行统计,报上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并及时通报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森林火灾统计报告表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家统计局备案。

第四十三条森林火灾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或者林业主管部门向社会。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信息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

第四十四条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第四十五条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的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由火灾肇事单位或者个人支付;起火原因不清的,由起火单位支付;火灾肇事单位、个人或者起火单位确实无力支付的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支付。误工补贴和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可以由当地人民政府先行支付。

第四十六条森林火灾发生后,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更新造林措施,恢复火烧迹地森林植被。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的;

(二)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的;

(三)对不符合森林防火要求的野外用火或者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予以批准的;

(四)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森林火灾的;

(五)未及时采取森林火灾扑救措施的;

(六)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或者个人未履行森林防火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个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区内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拒绝接受森林防火检查或者接到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消除火灾隐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在森林防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森林防火期内,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未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的;

(二)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的机动车辆未安装森林防火装置的;

(三)森林高火险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森林高火险区活动的。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第六章附则

县森林防火应急预案范文第4篇

当前,我县已进入森林防火期,受高温天气影响,森林火险等级居高不下,森林火灾易发频发。2016年2月17日下午15时,黄丹镇罗岩村五组与犍为县芭沟镇工农村五组交界处发生森林火灾,造成过火面积100余亩;2月18日和19日,武圣乡新店村、箭板镇安乐村和新凡乡水井村均因农事违规用火发生森林火灾。据气象部门预测,高温天气仍将持续,加之受去年冰雪灾害影响,林下可燃物(枯草、林木)较多,春季又是春节节庆用火、春耕生产用火和清明祭祀用火的高发季节,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为切实做好我县森林防火工作,确保森林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将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切实落实责任。各乡镇和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务必要高度重视,从讲政治、顾大局、保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当前和春季森林防火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森林防火行政首长负责制,全力抓好当前森林防火工作。要迅速组织力量深入山头地块和林区,查找隐患、堵塞漏洞,加强对责任区森林防火工作的检查、督办和指导,确保防火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二、加强宣传教育。各乡镇和县级相关部门要紧急启动各种宣传手段,再次掀起森林防火宣传教育高潮。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手机等媒体,采取设置固定宣传牌、张贴悬挂宣传横幅、标语、发放宣传单、曝光典型案例和组织乡、村、组干部进村入户宣传等多种手段,开展森林防火宣传,切实提高全民森林防火意识。要在学校开展“森林防火知识大手牵小手行动”,把森林防火知识带进校园、带进教室,做到学生、家长对森林防火知识人人知晓。

三、严控野外火源。各乡镇要针对春节及清明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野外烧荒、上坟烧香烧纸等用火活动急剧增多的实际情况,认真落实《林区野外用火管理办法》,严格执行林区用火审批制度,加大野外火源管理力度,严禁一切野外用火,严禁携带任何火种进入林区,切实把火种火源堵在山下林外。要深入开展森林防火大检查、大整改,增派巡查人员,增设森林防火检查点,加大巡逻防控力度;对群众集中祭祀场所及林内坟地等重点部位,要加强监管。森林火灾高发和火险等级偏高的地方,采取超常规措施,严防死守。

四、强化应急处置。各乡镇、县林业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森林火灾扑救预案,落实扑救人员和装备,加强预案的演练和实施,落实森林火险预警响应、应急响应等机制。所有防火队伍要随时待命,一旦发生森林火灾,要立即启动预案,周密部署、科学指挥,调集足够力量进行扑救,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尽早将火扑灭,确保不出大问题。发生森林火灾时,各地森林防火第一责任人要及时按程序向上级报告,同时,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火场处置火情。乡镇领导要在1小时之内、县林业和森林防火指挥部成员单位领导要在2小时之内赶到火场处置火情。各部门向市级相关部门报送火情,必须以县应急办统一口径并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同意。

县森林防火应急预案范文第5篇

按照省森防指关于开展秋季森林防火监督检查工作的要求,为全面做好全市秋季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工作,保护好我市的森林资源,市森林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决定开展全市秋季森林防火监督检查工作。各县(区)务必按照检查通知要求,认真准备,做好迎检工作。

一、检查时间

检查时间定于10月17日至10月31日。

10月17日:xx县

10月18日:xx县

10月19日:xx县

其他县区也要按照通知要求做好迎检准备,检查时间另行通知。

二、组织领导

组 长:来庭富

成 员:张凌志

三、检查方式和检查内容

对各县(区)秋季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整体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检查采取听取汇报、座谈和实地查看等方式进行。

各县区要形成汇报材料,汇报秋季森林草原防火工作开展情况,有哪些好的做法,还存在哪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组织落实情况

1、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明确责任。是否层层召开森林防火工作会议,部署森林防火工作,层层签订森林防火责任状。

2、毗邻县区、乡镇、村屯联防工作落实情况。

3、森林防火工作方案和扑火预案的制定落实情况,森林防火的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完善情况。

(二)宣传情况

1、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宣传森林防火情况。电台、电视台、报纸开设森林防火专栏,播放森林防火公益广告,宣传森林火灾危害、扑火安全常识、林火避险自救知识。天气预报及时播报森林火险等级和森林火险预警信号。

2、利用宣传车、宣传单、标语、版报等宣传工具开展森林草原防火宣传的工作情况。

3、林场村屯必须升挂防火旗、张贴防火命令,进入林场道口必须布设防火警示牌、宣传牌及报警电话,林场道路10公里范围内至少设有1处宣传牌,标语口号要具有宣传警示意义。

(三)预防工作到位情况

1、森林防火检查站和巡逻管护人员及时上岗到位情况。巡护人员加强巡护,严格野外火源管控。重点林区设立检查站,严格检查入林车辆和人员,杜绝火种进入林区。

2、高森林火险期,各级政府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必须坚守岗位,未经上级批准不许外出。

3、各级防火办和有林单位落实24小时值班值宿情况。

4、彻底清理林地及村屯周边的易燃物,形成防火隔离带。

(四)扑救工作准备情况

1、是否及时修订《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并适时开展应急演练。

2、及时维护检修防火道路、设施设备,确保通信设备、交通工具和扑火机具处于良好状态。

3、应储备足够的应急扑火物资,扑火设备和扑火经费必须落实到位。

相关期刊更多

东方养生

省级期刊 审核时间1个月内

海南省文化广电出版体育厅

新疆人大

省级期刊 审核时间1个月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福建图书馆理论与实践

省级期刊 审核时间1个月内

福建省文化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