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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机动车交通违法处罚细则

非机动车交通违法处罚细则

非机动车交通违法处罚细则范文第1篇

20xx年交通处罚最新规定公安部10月8日公布了最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新交通规则严格了对驾驶员的管理。最新交通法规扣分细则也更为严格,闯红灯交通违法记分将由3分提高到6分,不挂号牌或遮挡号牌的一次就将扣光12分。

最新交通法规中关于校车驾驶人管理的内容自之日起施行,其他规定将于20xx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20xx新交通规则提高了违法成本,记分项也由38项增加至52项。

具体扣分细节如下:

交通违法的处理:(被交警抓到)

1、闯红灯,记6分,罚100元。

2、酒驾,5年内不得再考取驾照。

3、不系安全带,记3分,罚100元。

4、副驾不系安全带,记1分,罚50元。

5、行驶途中拨打手机,记3分,罚100元。

6、行驶途中抽烟,记1分,罚100元。

7、有意遮挡号牌,记12分,顶额处罚。

8、超速驾驶,记6分。

从20xx年7月起,7种摄录违法(非现场处罚)罚款+记分:(是摄录罚款)1、闯红灯,罚款200元。2、不按导向车道行驶,罚款200元。3、违反禁止标线行驶,罚款100元。4、超速行车,罚款200元。5、机动车走非机动车车道,罚款100元。6、逆行,罚款200元。7、违停车,罚款200元。

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

(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

(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

(六)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

(七)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的;

(八)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九)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

(十)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一)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的。

二、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6分:

(一)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

(三)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四)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五)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的;

(六)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

(七)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的;

(八)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的;

(九)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的;

(十一)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十二)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的;

(十三)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的;

(十四)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的。

三、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3分:

(一)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

(二)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

(三)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的;

(五)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六)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的;

(七)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的;

(八)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

(九)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的;

(十)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的;

(十一)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十二)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一)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三)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

(四)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的;

(五)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的;

(六)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的;

(七)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的;

(八)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的;

(九)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的;

非机动车交通违法处罚细则范文第2篇

20xx最新交规细则及扣分标准公布新交规扣12分的违章行为

1、驾驶营运客车超载20%以上(将校车列入其中)

在明年,营运车辆超载20%以上的车辆将受到扣除12分的处罚,其中除了出租车、长途客运车辆等常规营运车辆外(不含公交车),在新规则中还首次加入了校车。

2、严重超速(新规定加入校车)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或者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以及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

3、故意遮挡号牌(由扣6分调整为扣12分)

对于之前有过故意摘掉车牌、遮挡号牌的驾驶者要注意了:从1月1日起,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一律会被一次性扣除12分。另外,对于牌照架也更新了规定,对于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牌照架会受到200元并扣6分的处罚。

4、驾驶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由扣6分调整为扣12分)

在高速公路上停车是十分危险的做法,此次更新对于营运长途客车在高速公路上停车上下乘客的行为加大了处罚力度,如果营运客车在高速公路上擅自停车(没有事故、车辆故障等原因)将受到一次性扣除12分的处罚。

5、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由扣6分调整为扣12分)

6、未取得校车驾驶资格驾驶校车(新增)

由于近年来关于校车的规定越来越完善,在新扣分规则中也将关于校车的处罚力度提升。

校车准驾驾驶资格:1、驾龄3年以上,年龄不超过60周岁;2、最近连续3个分周期内没有满分记录;3、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责任事故;4、无饮酒或者醉酒后驾驶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5、无犯罪记录,无因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受到拘留处罚的记录;6、身体健康,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病史。

7、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酒后驾车可以说是最最严重的,对于酒后驾车除了扣除12分之外,还将扣押驾照6个月,并给予不超过20xx元的现金处罚。对于醉酒驾车则是吊销驾驶证的处罚,除此之外还有刑事责任的处罚,且5年内不得重新考取驾照。

8、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

如果您驾驶了比获取驾照的级别要高的车辆,比如准驾车型是C1(小客车),但开了B1的车辆(中型客车),那么将会受到12分的处罚。这的确是非常严重的违章行为,实际上讲越级驾驶可以视为无照驾驶。另外除了扣除12分之外,交警还有权利给予200-20xx元和扣车等处罚。

9、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

交通事故肇事逃逸,尚不构成犯罪者将会受到12分的处罚,当然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0、伪造、更改号牌和证件

对于使用伪造、擅自更改的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校车标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等行为将会一次性扣除12分。

11、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

高速公路是绝对的危险路段,由于高速公路是全封闭的设计,所以您在高速路上只能是向前跑,出现停车、倒车甚至是逆行和借助中央隔离带的缺口掉头等行为,都是严重影响交通安全的,以上行为都会受到12分的处罚。

除了原来的6项之外有增加了5项,部分为6分的处罚规定升级的12分,针对我国的情况来看,有助于更好地把控违章行为,安全意识不够高也只能用提高处罚的力度来维护交通环境了。

一次性扣除12分是最严厉的处罚了,被处罚者将被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之后按照规定参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学习并接受考试,考试合格者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新交规扣6分的违章行为

1、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由扣3分调整为扣6分)

这一条主要说的是由于侥幸心理导致的闯红灯行为,过去是扣除3分,从20xx年开始升级为扣除6分。另外小当友情提醒:无论白天还是晚上、车多还是车少,我们要牢记,珍爱生命,真的不急那几秒钟的时间。遵守交通规则,是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

2、货车超载(由扣3分调整为扣6分)

驾驶货车载物超过额定载重量30%以上的车辆,或违反规定载客的车辆将受到扣除6分的处罚。

3、营运车辆超载未超过20%(由扣2分调整为扣6分)

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将受到扣除6分的处罚。

4、高速公路超速未达到20%(新增)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的车辆将受到扣除6分的处罚。

5、普通公路超速20%以上(新增)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校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到50%将受到此处罚。

6、驾驶机动车不按照规定避让校车(新增)

关于校车的规定是新驾照规范中的重点。我国的校车意识可以说是刚刚起步,所以在这个阶段,我们应该更多的给予支持和鼓励,如果看到校车,我们一定要主动避让,孩子是弱者也是未来,给他们提供尽可能多安全的交通环境吧。

7、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新增)

在恶劣天气中,应该做到:1、能见度小于2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和前后雾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6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100米以上的距离;2、能见度小于10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40公里,与同车道前车保持50米以上的距离;3、能见度小于50米时,开启雾灯、近光灯、示廓灯、前后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车速不得超过每小时20公里,并从最近的出口尽快驶离高速公路。如果没有做到以上三条,将受到6分的处罚。

8、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

由于违章被暂扣驾照期间的朋友千万不要抱着侥幸心理再次驾车上路,虽然技术上与有无驾照无关,但是这也是非常严重的违规行为,不夸张的说在此期间属于无照驾驶。

9、驾驶营运客车以外的机动车在高速公路车道内停车

非营运车辆在高速公路上停车将受到扣除6分的处罚。在这里小当要提醒各位商家们,高速公路是全封闭的,在这种路段只有向前跑是对的,如果车辆发生问题,事故或者故障,那么应该及时打开双闪,然后减速并线到外侧车道,待遇到港湾或者安全地带再停车,否则会给其他社会车辆造成很大的造成危险。

10、占用应急车道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违法占用应急车道行驶,给予扣除6分的处罚。在这里小当还要提醒商家朋友们,应急车道是用来应急的,方便社会车辆在抛锚和处理事故时停靠,以及让救护车、消防车都够及时通过。

11、运载特殊物品不挂相应警告标志

驾驶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明显标志者,将受到扣除6分的处罚。

12、运输危险品

驾驶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未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或者未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者将受到此处罚。

13、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

如果驾驶证没有丢失,擅自以欺骗方式补领也将受到6分的处罚。这条规定主要是为了防止在被扣押机动车驾驶证期间骗取新的驾照代替上路。

14、未按照规定休息

连续驾驶中型以上载客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以外的机动车超过4小时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时间少于20分钟者将受到扣除6分的处罚。

新交规扣3分的违章行为

1、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新增)

国内多数高速公路都对小型车和大型车的行驶车道进行了规定,小型车在内侧快速车道行驶,大型车在外侧慢速车道行驶。从明年开始在高速公路或城市快速路上不按照规定车道将受到扣除3分的处罚。

2、超速20%以下(新增)

驾驶中型以上载客载货汽车、危险物品运输车辆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驾驶其他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未达20%均受到扣除3分的处罚。

3、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不按规定减速、停车、避让行人(由扣2分调整为扣3分)

这条规定由过去的扣2分提升为扣3分,不过对于避让行人这事儿,这扣分真的不是目的,要提高我国的交通环境和行车素质是要凭我们的主动和自觉。

4、驾驶营运客车(不含公交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由扣2分调整为扣3分)

5、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由扣2分调整为扣3分)

6、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低于规定最低时速

违反高速公路的规定速度除了超速之外,还有最低时速的限制,一般来说最外侧车道的最低限速是80公里/时,中间车道和内侧车道的最低限速普遍为90公里/时或100公里/时。在高速公路上,如果您的车速过于慢的话是非常不安全的,如果为此遭到后车追尾,前车也是有责任的。

7、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

8、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

9、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超车、让行的,或者逆向行驶

在山路和乡村等比较狭窄的道路上,一定要按照地上的标线行驶,如果违章超车是很危险的。遇到狭窄路口合理让行对方,比如路的一侧有障碍物,如果你优先通过障碍物则应该得到对方的避让,如果对方已经通过障碍物,您就应该避让对方,而不应该继续抢行,否则会受到扣除3分的处罚。同时在除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逆行,也将受到此处罚。

10、驾驶机动车违反规定牵引挂车

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1、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2、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千克以下的挂车。挂车不得载人;3、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不得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4、大型、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违反以上规则将受到扣除3分的处罚。

11、在道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

12、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这段话说的有点复杂,其实就是年检,在这里没有什么太好的方法,只能是您自己记清楚爱车的年检日期,在到期前尽快办理,以免承受这样不必要的处罚,很冤枉。另外,在年检之前,记得查一下保险是否到期,如果保险到期了是无法通过年检的,需要续保才可以顺利进行。

新交规扣2分的违章行为

1、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

十字路口是比较繁忙的地点,在这里不按照规定行驶或乱停车势必会给正常交通带来不利影响。另外,在交叉路口附近乱停车也将受到扣除2分的处罚。

2、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在驾车中打电话十分分散注意力,虽然这条在新规定中没有变化,但是在明年对于这种经常被人唾骂的行为,会有更加严格的监管,在这里小当也要提醒商家们,开车的时候尽量不要打电话,或者佩戴蓝牙耳机,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

3、驾驶二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

4、未系安全带

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行驶时,驾驶人未按规定系安全带者将受到此处罚。小当再次友情提醒下,安全带是车辆上最重要的被动安全装备,应该是驾驶员除了停车外的任何时候都要系好的,而不是只是在高速公路上才需要系好。

5、加塞行为扣2分

驾驶机动车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将受到扣除2分的处罚。

6、不按照规定为校车配备安全设备,或者不按照规定对校车进行安全维护。

7、驾驶校车运载学生,不按照规定放置校车标牌、开启校车标志灯,或者不按照经审核确定的线路行驶。

8、校车上下学生,不按照规定在校车停靠站点停靠。

9、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10、驾驶校车上道路行驶前,未对校车车况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检查,或者驾驶存在安全隐患的校车上道路行驶。

11、在校车载有学生时给车辆加油,或者在校车发动机引擎熄灭前离开驾驶座位。

新交规扣1分的违章行为

1、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使用灯光

这其中包括了夜晚不开车灯、不正确使用远光灯、不正确使用雾灯等严重影响自己和其他车辆行驶安全的行为。

2、驾驶机动车不按规定会车

会车时,必须注意保持足够的安全侧向间距,做到礼让三先先慢、先让、先停,绝对不可抢行争路,互不相让,以致形成僵持局面。一般情况下的会车,须遵守下列规则:空车让重车,单车让拖挂货车,大车让小车,货车让客车,教练车让其他车辆,普通车让执行任务的特种车,下坡车让上坡车。

3、驾驶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

非机动车交通违法处罚细则范文第3篇

共享专车(汽车)的时代已经结束,或者说从形式上已经基本结束。取而代之的是共享自行车――单车。共享单车尤其无桩共享单车以其绿色环保、使用费用低廉、停车便易等特点,正在中国掀起一股热潮。

这股热潮既有资本上的冲动,亦有自行车生产上的利好,更有骑行的快乐。

相比共享专车,共享单车的法律问题更为细碎和贴近民生。共享单车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治安管理、城建市容管理,甚至涉及刑法和民法的基本财产类法律问题。有人说,共享单车是国民道德水平的“照妖镜”。

笔者认为,在共享单车热涌的当下,很多问题已经超出了道德的约束范围,上述法律法规能否在骑行过程中得到良好贯彻,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一国国民的法律素养。这种法律素养甚至决定着共享单车经济模式能走多远。 骑行有章可循

共享单车第一个层面上的法律问题,涉及交通和市容城建的行政管理问题。

人们更习以为常的是有关部门对机动车的管理,对于非机动车尤其自行车的违章问题,或偶以道德问题谴责,或视而不见。但实际上,非机动车违章问题的多见程度甚于机动车,早已是交通管理的老大难。 在共享单车热涌的当下,很多问题已经超出了道德的约束范围。

有交通管理部门统计了非机动车常见的主要问题,如逆向行驶、违反规定使用其他车辆专用车道、不按照交通信号规定通行、不服从交警指挥、不按规定载物载人、违章停放等。其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对上述违章行为有明确规定。比如该法第57条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第59条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未设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

《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非机动车的相关违法行为也有相关罚则,其第89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不过,囿于警力不足、取证难等原因,这一罚则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鲜有执法案例。但随着共享单车的兴起,不排除执法部门将“激活”这一条款,对单车骑行乱象起到规制示范作用。

除了交通管理问题,市容管理问题也十分突出。

共享单车的一个显著特点是无桩停放、即走即停。这一特点让骑行更加便利快捷,也让共享单车模式得以迅速传播。但同时,无序停放、过度投放的问题已经困扰到城市管理者。

共享单车停放在公交站台、地铁出入口、行人和机动车道、小区绿化带、盲道等问题日益突出。据报道,多种共享单车因为投放时占用盲道等原因被杭州市西湖区城管部门责令整改;上海市交通委已约谈了摩拜、ofo等6家共享自行车企业,要求它们即日起暂停投放。

这其中既有投放企业的问题,也有骑行者的问题。以笔者之见,后者的严重程度重于前者。从共享单车企业的一个投放点,被需求者迅速扩散到大街小巷,可能只需十几分钟的时间。多数市民在使用后都会按照规定停放,但扎眼的违章违规违法行为,还是随处可见。

上述有些问题在共享单车出现前便已经存在或者常,为什么现在拿出来重提?一个很重要的数据是,据有关机构统计,截至2016年底,我国共享单车市场整体用户数量已达到1886万,预计2017年底将达5000万用户规模。也就是说,在共享单车出现并呈井喷之势后,各大城市尤其一线城市,自行车数量和骑行用户数激增。 法眼

如此规模下,本来就是一个老大难的交通问题,应当如何管理?市容城建部门又该如何监管?如果尺度过大过死,可能会被诟病因噎废食,影响新的经济形态的发展,就如同当年的专车那样;如果放任不管,有一天某一个街道会被废铜烂铁的单车占据,有一天交通会被无序行驶的单车阻塞。

笔者并不认为,强行政监管会让一切变得井然有序,而是觉得,在适度监管下,只有消费者、需求者认真执行法律规则,真正自律起来,以及共享单车企业加大宣传单车正确的使用放置规则,这种模式才有望形成良好业态。 违法犯罪行为的规制

除了上述违反行政管理的行为之外,基于单车本身使用、所有等权利的问题,在更大程度上考验着国民的法律素养。

目前所发生的诸多案例,可以分类为:违约行为、民事侵权行为、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和犯罪行为。

从权属而言,单车的所有权属于单车经营的企业,骑行者与经营企业通过电子合同建立了租赁关系。未按要求停放、未按要求骑行,除了违反行政法规外,在民法层面上,便是一种违约行为,说到底是一种不诚信的行为。尤其在约束和监督机制欠缺的共享单车模式下,一般违约和侵权行为都不会被追究责任,那么诚信原则显得更为重要。这也是骑行者最基本法律素养的表现之一。

如果诚信问题显得虚无缥缈,接下来的问题便是实实在在的违法甚至犯罪的行为了。

租赁期间未尽到正常保管义务而导致单车损毁的,属于民法上的侵权行为,应当履行赔偿责任。但是据为己有的行为,诸如上私锁、涂抹号牌等,便是典型的“盗窃”行为。

北京一家医院两名护士给ofo单车上私锁,2017年2月22日,公安机关以盗窃行为定性将她们行政拘留五日。

盗窃的首先一个特征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次是采用规避他人管控的方式,转移而侵占公私财物所有权的行为。严重者构成犯罪,轻者因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而被行政拘留。上述两位护士的行为属于后者。《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还有一种盗窃行为,即盗取单车零部件的行为。一些单车轮胎、车座、铃铛或者车筐丢失,如果是造价较高的单车,这种行为已经构成盗窃罪。

但上述行为与故意损毁公私财物行为有着一定的相似性。区别在于,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行为更直接表现在以损毁为目的,比如将单车烧毁、扔进山谷河道的行为。行政处罚如上述《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规定。多次进行上述行为,情节恶劣的,根据《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即已经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对更让人痛恨的行为,诸如在车座、车把处涂抹口香糖、胶液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对于此种行为应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的规定,定性为寻衅滋事行为。此类行为人存在故意蔑视社会道德、惹是生非、破坏社会秩序的主观意识,侵害了公共秩序,同时也对公私财物和不特定的人身权利造成侵害。

还有一类行为是在车座上安插针头,这该如何定性?笔者认为,轻者应当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寻衅滋事定性;或者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以故意伤害定性;情节严重者,应当依据《刑法》按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 私自共享密码的法律边界

不同的共享单车企业有着不同的开锁模式,类似于ofo的开锁模式,基本上是一车一密码。理论上只要记住了一辆单车的号牌和密码便可以免费使用。在此种模式下,网络上出现了“单车密码”共享的软件,只要在该软件上输入单车号牌,就会自动弹出密码。骑行者只需支付低于共享单车企业的费用或者免费就可以获取密码。

对于上述行为,学界存在争议。有的认为,一般用户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提供密码的软件运营者属于盗窃行为;有的认为,《刑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只能按违约行为处理;也有人认为,上述行为构成了侵占行为或者侵占罪。笔者认为,上述行为中使用者、提供密码的软件运营者和共享单车企业等主体之间根本不存在合同关系,违约行为也就无从谈起。

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一般只有三种: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他人的埋藏物。很显然,共享单车不属于上述主体之一,因此也不能构成侵占罪。

那是否成盗窃罪或盗窃行为?首先从行为侵犯的对象上分析,共享单车是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能够被移动、能够被他人所控制和占有的财物;其次,该行为违背了单车所有者的意志;第三,正常租用单车的行为,是通过互联网信息让单车经营企业获知使用单车的意图,而后按照收费规定骑行单车。但上述其他途径获知密码的行为,是在单车企业不知情的情况下获取密码进而使用单车,具有秘密窃取的性质。

上述行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性质?一般理论而言,非法占有是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客观上对财物的实际非法控制状态,以及主观上企图通过危害行为达到对财物实际非法控制的目的,而不是要求行为人对财物的永久控制。

由此而言,通过软件非法获取密码骑行共享单车的行为和提供软件服务的行为,均应构成盗窃行为。对于骑行者而言,涉及财物的价值较低,如果不是长期控制单车,而是每次只为了不交纳几元钱的租赁费,即使一年内有多次这种行为,也不构成犯罪。因为这种行为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并不属于“多次入户盗窃”或者“公共场所扒窃”的行为。但是可以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警戒。对于软件提供者而言,如果获取了一定数额的非法利益,则可能构成盗窃罪。

非机动车交通违法处罚细则范文第4篇

2001年12月24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举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翻阅草案全文,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引起了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注意: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的损失……超过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金额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

这一规定根据过错原则进行责任划分,让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联想起在社会广为流传的“行人违章,撞了白撞”的说法。1999年8月30日,东北某市出台的行人与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行人横穿马路不走人行横道,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机动车无违章,行人负全部责任。随后,一些省市出台了类似规定。

“目前交通堵塞十分严重,很大原因是行人、自行车不遵守交通规则。”一位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时提出,草案应“明确指出纯粹由于行人、自行车违反交通规则而引起的交通事故,驾驶员不承担责任。”

但更多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对这类规定给予了否定。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杨振怀表示,我国大部分老百姓没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法律应当保护弱者的权益。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在行人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实行无过失原则,而非过错原则。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姜颖则强调,法律草案应该既体现出法律本身的尊严,又体现立法者对生命的关爱,绝对不能“撞了白撞”。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机动车作为高速运输工具,对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一定危险性,发生交通事故时,应当实行无过失原则,即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今年6月,在分组审议这部法律草案时,一位常委会委员的发言让人动情:“我们不妨想一想,人与机动车相撞,会不会出现人把机动车撞坏的情形?要知道,无论在什么情况下,与机动车这个庞然大物比,行人都是弱者。而我们的法律,必须注意保护弱者的权益。”

许多委员提出:“从目前情况看,有些国家已从过去采用的无过失原则改为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对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及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机动车一方能够证明自己在驾驶时对交通安全已尽了高度注意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责任。”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正在审议的草案,最终采纳了过错推定原则。

公安部提供的数字表明,目前我国每年死于道路交通事故的人数居世界第一,平均每天死亡300人。在发生车祸、伤者生命垂危之际,医院救死扶伤,实乃天经地义,但我们仍不时会看到有“白衣天使”因担心拿不到钱而将患者拒之门外的消息。

尊重人的生命,必须从法律上杜绝上述“为财害命”的事情,为此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交警赶赴事故现场后,应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

拖车不再收取费用 农民屡成审议焦点-草案维护车主利益

今年2月,北京一位署名草青的车主向新闻媒体吐露自己的遭遇:2月11日中午到北京国贸附近吃饭,见路边停着许多车,就将车也停在那里。1小时后,吃完饭出来,却发现车没了。

“原来停车的地上写着一个电话号码,旁人告诉我,是交警把车拖走的,打这个电话就能找着。”这位车主打通电话,来到执法队,被告知要交200元拖车费,扣3分,罚5元,其中200元交现金,5元交到银行。

虽然草青觉得自己违章在先,理应认罚,但心里的疑问却没有答案:“对这样的违章,按规定是罚5元,扣3分。而我的车从违章地点到被拖去的停车场,也就两公里,清障车收费200元,不知根据是什么?如果是处罚,不是交了5元了吗?如果不是处罚,1公里100元,交警的清障车可能是全国最贵的车了,这合理吗?”

就普通百姓关注的“拖车”问题,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最先的规定比较简单:对违章停放的机动车,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锁定该机动车车轮;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可以将该车拖移至相应地点。

在有关方面征询对法律草案的意见时,就“拖车”话题,立法者感受到了来自社会各界的强烈质疑。

“目前交警随意拖车、收费昂贵的现象比较突出。有时在未设禁停标志或标志不明显的地点停车,结果车被拖走;有时他们将车辆拖走后不通知车主,使得车主不知到哪里取车;有的在拖车过程中野蛮操作,造成被拖车辆损坏。”深圳一家长途客运公司对此感到十分苦恼。

“拖一次车,收费从300元到3000元不等。”湖南的一家汽车运输公司反映:“拖车既然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措施,作为一种执法活动就不应收费。有些拖车公司甚至不经交警通知而自行拖车,等于擅自行使国家行政执法权,这怎么行呢?”

基层的声音引起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高度注意。经过多次审议、修改后,草案中关于“拖车”的规定与原来相比,条文细了,款数多了,普通驾驶者的权利也得到了尊重:驾驶人在现场的,可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驾驶人不在场或拒绝驶离,妨碍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将车拖走,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费,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车在何处;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在起草、审议和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的过程中,“农用车”这个词汇引起了几乎所有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关注。目前我国有4500万户农机户,其中有3000万户既搞农业操作,又从事短途运输农产品。

1986年以来,我国农用车的管理,基本上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农业(农机)部门负责。首次提请审议的草案规定,对机动车包括农用机动车的管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对这一规定,常委会几次审议中一直有不同意见。但在有一点上是没有争议的:必须确保农民的利益不受损害,绝不能增加农民的负担。

一位委员引用北方某省的有关统计数据说,包括牌照在内,目前一台农用车一年只需缴纳费用71元,如果按现行的机动车管理办法,则需要缴纳费用540元,增加了469元。“469元是什么概念?农民种一亩小麦,纯收入一般是100多元。如果把一辆农用车的证都办下来,就是三四亩地的收入!因此,农用车管理绝对不能增加农民的负担。”

经过修改,本次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对农用车的归口问题有了一个比较一致的意见:运输车将不分具体用途,其牌证发放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负责;拖拉机牌证的发放则由农业(农机)部门负责,并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监督;对农业(农机)部门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前已经发放的机动车牌证,可继续使用,不必重新换发。

“我认为这个意见比较合理。”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杨国梁说:“它既确保道路交通安全,又充分考虑了农用车的管理现状,尽可能地方便农民、减轻农民的负担。”

构建监督体系 严防权力寻租-草案体现对权力的制约

“滥罚款、当场处罚不开罚款收据、开罚单不如实填写罚款额、不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制度、随意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以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自办驾校等行为,往往导致腐败,影响交警在群众中的形象,必须坚决予以纠正。”2001年12月24日,时任公安部部长的贾春旺向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作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草案的说明时,旗帜鲜明地表明了对这一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的态度。

后来在审议中不断完成的法律草案从多个方面着手,加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警执法活动的规范和监督:

-草案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交警的管理,提高交警的素质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应当有计划地对交警进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业务培训、考核。交警经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针对滥发证照、滥施处罚、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等职务违法行为,草案作出了15项禁止性规定。如不得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机动车发放号牌、行驶证等;不得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发放驾照;不得举办或者参与举办驾校、汽修厂、收费停车场;不得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不得在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使用警报器;不得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不得在非执行紧急公务时拦截搭乘机动车等。如果违反这些规定,有关责任人员将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受到行政处分的交警,还可能受到禁闭、辞退、取消警衔、降低警衔的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还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超标收费、罚没收入不上缴或者不完全上缴国库的行为,草案规定,依照本法发放牌证等收取工本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价格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并全部上缴国库;依法实施罚款的行政处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款指标;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警的标准。

非机动车交通违法处罚细则范文第5篇

    交通事故处理历来是个热点,这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比较多。《办法(草案)》第51条,规定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的责任问题。各界人士对此认识不一,有的认为此条规定合理,有的则认为在事故责任认定和赔偿责任方面过于偏袒行人和非机动车。一些人认为,机动车和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如果是行人过错造成的,应降低机动车方的责任。还有人提出,如果认定机动车方没有事故责任,就不应当让他们承担赔偿责任,《办法》第51条违反了民法通则的公平、公正原则,客观上起到纵容非机动车和行人“碰瓷”现象的发生。一些人赞成《办法(草案)》中关于“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或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依照事故责任不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规定,对机动车方最高承担70%—80%的赔偿责任表示赞同。

    关于交通事故责任标准问题,有人建议应进一步加以明确,便于群众和执法人员把握。一位司机打来电话建议,在交通事故处理条款中,可以效仿北京市的做法,将事故责任标准具体化、透明化,减少交通事故处理的民警责任认定中的自由裁量权,以避免随意认定责任和群众无法掌握标准而造成的大量社会矛盾。

    还有人提出,保险法和交通安全法不协调、不一致。有人提出,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法和交通安全法存在冲突,保险法遵循过错责任原则,建议我省立法应遵循过错赔偿原则。

    一位司机提出,未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按照交通安全法规定,应由保险公司负担;但保险公司强调,按照保险法,应该以责论赔,这实际上形成了未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部分中,还会有一部分将由无过错的机动车方承担。这个矛盾,一些地方已经出台的立法中有所体现,但我省的《办法(草案)》未涉及这一内容,建议进行补充。

    前一段时间,北京“杜宝良事件”曾引起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关注。菜贩杜宝良在2004年7月20日至2005年5月23日在驾驶小货车运菜时,在每天必经的北京市西城区真武庙头条西口被“电子眼”拍下闯禁行105次,被罚款 10500元。此前,从未有交管部门告知他有违法行为,社会普遍认为这反映了交通执法程序方面的欠缺。如何避免此类事件在我省的发生,一些人提出,法律文书送达应采用邮寄送达。有人提出,法规应作出规定,电子警察的罚款通知方式,应当委托邮局送达,这样便于车主及时了解自己是否存在违章行为,同时也有中介人作证,可以让被罚款人心服口服。

    有关道路通行的规定,与人们的出行关系最为密切。有人建议,应当允许电动自行车、自行车带人,并制定带人的具体规定。他们的理由是,电动自行车、自行车比摩托车危险性小,摩托车允许带人,电动自行车、自行车也应当允许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