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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宏观经济政策的看法

对宏观经济政策的看法

对宏观经济政策的看法范文第1篇

一、宏观调控法的理论渊源和在我国的发展演进

(一)宏观调控法的理论渊源

宏观调控是针对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的理论提出来的,亚当·斯密在1776年的《国富论》提出,政府退出市场,提出了用市场无形的手去自行调节市场中出现的问题。亚当·斯密的自由市场经济理论在工业革命时期的确有着巨大的作用。随着社会化生产的日益复杂,自由市场经济的弊端显露无疑。最明显的是在20世纪30年代爆发的资本主义经济危机面前,市场机制这只“看不见的手”没有任何的办法。于是,以国家全面干预调节经济为主要特征的凯恩斯主义应运而生。英国经济学家凯恩斯在其1936年出版的《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一书当中,提出摒弃自由经济理论,要求国家对经济进行干预。

与此同时,美国总统罗斯福为抗击经济危机而采取的一系列“新政”,则被视为国家用宏观调控这只“看得见的手”调节市场经济运行过程的一次重大实践。如《全国产业复兴法》、《农业调整法》、《1933年银行法》等被视为最典型的宏观调控法。

笔者认为,当市场失灵或者市场缺陷出现的时候,市场本身的机制无法自行愈合的时候,就需要国家的宏观调控之手把经济重新拉回正轨,为了避免宏观调控的滥用和保证宏观调控的有效实施,因此,宏观调控必须法治化。

(二)宏观调控法在我国的发展演进

然后,由于种种原因,“宏观调控法”的称谓及其理论概括是中国经济法的独创;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均无类似的概念。

“宏观调控”是在中国的改革开放中的经济体制改革中出现的新兴概念,在1984年《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中首次出现了“宏观调节”的提法;1993年3月我国《宪法》做了重大修改,一个是把“计划经济”改为“市场经济”,另外一个是增设规定:“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通过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给“宏观调控”赋予了新的重大历史使命。为了将宪法的宏观调控加以落实在2001年3月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中,明确的把“国家宏观调控的法律”列入“经济法”中。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中也提到了“完善宏观调控体系、行政管理体制和经济法律制度”。

目前,理论界对于宏观调控法也有了普遍的共识:那就是宏观调控法是法律。我国经过了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随着《宪法》和全国人大通过的工作报告明确的说明了宏观调控是法律,尽管现在有很多的不尽如人意,但无论如何,政府的宏观调控行政行为是受到法律的制约和管制的。

二、宏观调控法的定义

关于宏观调控法的定义,典型的观点有:

一是宏观调控法是规制政府宏观调控行为,调整宏观经济关系的子部门经济法。

二是宏观调控法是指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经济法体系中重要的部门法,是国家管理宏观经济的主要法律手段之一。

三是宏观调控法是指宏观调控体系、宏观调控程序、宏观调控手段(措施)的法制化。

四是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在国家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笔者比较赞同胡光志的观点,认为宏观调控法是国家调控市场经济的法这样的认识是有偏差的。在这种理解中,宏观调控是国家手中的一个工具,作为宏观调控的一方当事人的政府,是法律的主宰还是法律的规制对象?宏观调控法到底调控谁?笔者认为,宏观调控法不是政府的工具,而是管住政府闲不住的手的手铐。

三、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

典型的观点有:

一是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是宏观调控关系,或称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它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进行规划、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主要包括这几种:财税调控关系、金融调控关系、计划、规划调控关系、产业调控关系、投资调控关系、储备调控关系、价格调控关系、涉外调控关系。

二是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是宏观调控关系,或称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它是国家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运行进行规划、调节和控制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它涉及现实社会中的国民经济整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的根本与长远利益。主要包括以下几类:计划调控关系、财税调控关系、金融调控关系、产业调控关系、投资调控关系、战略物资储备调控关系、涉外经济调控关系。

三是宏观调控的对象是社会经济的宏观结构和运行,是各种经济总量。

笔者认为,尽管学者的表述更有千秋,但基本上都可以把宏观调控法分为计划(规划)、财税、金融三大类。

四、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法

一是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法,是指对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即对宏观调控关系施加有影响力和法律后果的方式、手段的综合,从不同的角度可以概括出不同的宏观调控的调整方法:

1.按照宏观经济政策业务范围为基础确立的调整方法,主要包括:财政调控方法、货币调控方法、产业政策调控方法、价格政策调控方法、涉外经济政策调控方法。

2.以对经济行为影响的力度与方式为基础确立的调整方法:利益诱导方法、规划指导方法、强行控制方法。

二是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法,或称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式,它是指对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施加有影响力和法律后果的方式、手段的总和。

笔者对前两种观点表示赞同,但在实际的调宏观调控中,经常出现“治乱循环”,宏观调控法在调整方法上应该以诱导性调控为主,以强行控制为辅。政府少举“杀威棒”,多发“胡萝卜”才能使宏观调控的效果更加理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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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宏观调控法的原则

宏观调控法的原则是立法的方向标,也是宏观调控的实施主体和调整对象的基本准则,是各项宏观调控政策、法律的指导思想。

笔者认为,宏观调控法的原则应该是宏观调控法王冠上的那颗蓝宝石。典型的观点:

一是促进总量平衡与结构优化的合理原则、政府依法调控的法定原则、政府有限调控的适度原则、政府调控注重实现经济利益的效率原则。

二是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原则、政府调控法定原则、政府调控适度原则、注重调控效益原则。

三是决策集权原则、权力制约原则、维护受控者权利原则、保障宏观调控理性运行的原则、调控手段法治化原则。

各家的学说都有一定的合理成分,毫无疑问,这些会成为我们继续前进的养分。笔者认为,宏观调控法的原则应该具备这几点:

(一)宏观调控法定原则

多数的学者都同意宏观调控法定原则,笔者十分赞成。宏观调控法定主要包括两个领域,一个是宏观调控职权法定,另一个是宏观调控程序法定,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一旦政府可以随意超越法律进行无法监督、管理的宏观调控,毫无疑问将对国民经济会造成无法挽回的巨大损失。由于宏观调控决策主体受到主客观因素的制约,并不能保证每次宏观调控的政策都能够正确、有效,于是,职权法定和程序法定能有效的对政府权力进行约束和监督,避免权力寻租,纠正政府不恰当的调控行为,最终实现国民经济效益最大化。

另外,由于宏观调控具有暂时性的特点,并不适合将具体的调控内容法律化,一个是因为法律化的过程漫长,势必错过最佳的救治经济的时机;更为关键的是,宏观调控是针对瞬息万变的国内外环境所指定的特殊政策,比如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就应该实行高度的计划经济,而在和平时期,就应该调整政策。由于宏观调控政策的灵活性特点,程序的完善也变得更加重要了。

(二)实现国家利益最大化原则

以国家利益作为出发点和归宿应该是宏观调控法的原则之一。

评价宏观调控是否成功的唯一标准应该就是从国家利益去考虑。比如中国的改革开放是否成功,从中国近30年来的奇迹增长就不难看出是完全成功的,让中国人能够体面生活,并且有效的刺激了民营企业、乡镇企业的发展,激活了经济的发动机,让中国不断的往前奔跑,从国家利益的角度去分析,无疑是成功的。

需要注意的是,在判断一个宏观调控政策的时候,不应该只算经济账,而不算未来帐。任何不科学的发展带来的危害是无法在财务报表里体现的。比如现在日益严重的土地沙化、非法占用耕地等现象。尽管对当地的gdp是有拉动,但从长远来看,容易造成环境对人类的报复,而等到这一天,再去治理,那么这样的经济效益是需要打一个问号的。因此,在任何宏观调控政策、法律的制定中,必须考虑可持续发展这个前提,在保证经济利益的同时,保证发展的延续性,实现国家利益最大化。

(三)宏观调控适度原则

马克思提出了划时代的理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又反作用于经济基础”,而法律属于上层建筑的一部分,也就是说,法律要针对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来制定,而不应该超前或者滞后。从这个角度讲看,宏观调控的力度应该掌握。在宏观调控中,毫无疑问,中国的改革开放是小步快跑,从农业的家庭联产承包制开始,一点点的撕开体制的口子,使得中国到今天的经济富强。同样是对于中国,也出现过“大跃进”等不针对生产力发展水平制定政策的情况,而无疑,对于国民经济是灾难。场经挤结构的建立与发展以及当代中国经济改革的成功。

笔者认为,在使用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的时候,一定要进行科学系统的思考,一定要适度,不能盲目而为,只有两者相辅相成,才能最大程度的给中国的经济造福。

(四)宏观调控政策为主和宏观调控法律为辅相的原则

宏观调控法政策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指导政策,具有原则性、抽象性,这类政策一般不具有可操作性,只是作为总则和方向来看待。另一种政策是实施政策,这类政策具有规范性和可操作性的特点,并且具有法律的效果。但是,这种政策只能作为宏观调控法所确认的一种手段,而且在制定过程中必须经过严格制定程序和监督机制。由宏观调控法律影响宏观调控政策,只有当出台的政策符合法律的认可,政策才获得法律的效力。反之,则只是一句口号而已,是不具备强制性的。

笔者认为,无论是政策还是法律并不是一定要宏观调控的相关成文法律在前或者政策在前,而是要在法定的程序中合理的安排先后,如先通过政策试点,再通过法律最后确定;也可以先通过法律来进行总则性规定,再通过政策进行小范围调整。但无论如何,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选择,而不应该本本主义,造成国家经济利益的不必要流失。

六、宏观调控法的实证分析

马克思曾经说过,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只有通过实践,才能确定理论的正确性。在人口众多,海内外环境复杂的中国,保持了持续三十多年的高速增长,尽管有很多地方还存在着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但中国一定是做对了什么才能跑得如此之快。笔者认为,这个答案就在过去的宏观调控法的立法实践中。笔者转贴于

将就我国的重大宏观调控立法实践中的分税制改革进行剖析,力图破解中国奇迹的密码。

(一)分税制改革的背景

自从开始对国有企业开始实行利改税后,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的关系发生了重大的改变,针对各地不同的经济情况确定上缴数额或补贴的财政体制。但在实际执行中去事与愿违,地方政府为了自身利益使出各种对策:比如有的地方给企业减免产品税,然后通过非财政途径的各种摊派收取企业费用归地方支配。而其中最明显的莫过于北京和上海,中央对北京市实行收入递增包干分成模式,约定年增长率4%以上上缴递增,北京便连续多年财政增长为4%,直到“王宝森案”,才发现北京隐瞒了财政收入98亿元;上海实行上解加递增分成模式以来,规定了每年财政收入165亿元的定额,其中100亿归中央,65亿留在上海,超出定额部分55分成,执行结果是上海每年财政收入都不超过165亿元,实现了惊人的零增长。

这种上有政策下有对策造成的结果就是“弱中央”。然而,自从利改税后,财政收入中,中央拿三成,地方拿七成,财政支出,中央支七成,地方支三成。中央财政收入占整个财政收入的比重不断下降,1992年,全国财政收入为3500亿元,其中中央为1000亿元,地方为2500亿元。与此同时,中央的财政赤字高达1000亿元,弱中央,穷中央,严重地削弱了中央政府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能力。中央与地方的财税分配制度的改革势在必行。

(二)分税制的具体办法

针对这样的情况,在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做出《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改革现行地方财政包干体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单列市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即中央税和地方税。

(三)分税制的实施效果

分税制的实行,让中央财政得到了有效的缓解。1994—2002年,我国财政收入年均增长率17.5%,其中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达到了55%,比1993年提高了33个百分点。有效的解决了中央的财政赤字问题。

(四)从宏观调控法的基本范畴来评价此次宏观调控

1.从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来看属于财税类;

2.从宏观调控法的调整方法来看属于宏观经济政策业务中的财政调控方法;

3.从宏观调控法的原则分析:

(1)基本符合宏观调控法定原则的要求,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并没有权力滥用行为。(2)实现了国家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要求,使中央有效的把财权集中,在税收上削弱地方政府的比重,解决了中央的财政赤字问题,为改革开放后续政策的实施夯实了基础;(3)从适度原则来看却明显的感觉过度了。地方政府经过分税制改革后的税收收入几乎都是来源不稳定、分散、征收和管理难度较大的税种。反而地方政府容易破产,造成了不少地方政府只能通过卖地来维持收支。不得不说,是一种遗憾。

七、论宏观调控法在调结构、转方式中的作用

在发展这个问题上,过去的中国强调的是速度,以大量的环境资源作为代价进行发展,走的是高消耗,低效率的发展方式,毫无疑问,这样的发展方式是对物质资源的极大浪费,增加了未来社会的成本,为中国未来的发展无异于埋下一枚定时炸弹。笔者认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必然的,而要实现这一目标光是由调节民事主体的民法和调节行政主体的行政法都是很难做到的,而能够肩负这个历史使命的就是调节公与私的经济法中的宏观调控法。

在调结构、转方式中,通过宏观调控法的积极作用体现在:

(一)调控的主动权永远掌握在政府的手中

拿这次房地产调控为例,第一轮宏观调控用的是货币政策和信贷政策,减少流入房地产的流动资金。第二论的宏观调控是用的是政府的行政命令—限购令。通过对购买主体实施限制来减少投机性购房行为的发生,进一步遏制房价的上涨。而第三轮调控,极大程度上就是目前传得疯传的房地产税。可以预见的是,如果房价无法稳定,房地产税就基本会出现在重庆和上海等中心城市,而先期的房地产税对市场产生的影响将决定下一步对房地产税的征收力度和试点的推广程度。在这样的政策压力下,如果试点城市的房地产价格能够稳定,那么试点的推广甚至都可能不放在议程中。如果说达不到预期,那么将迅速全国铺开,对楼市形成大规模的压制,甚至可能加大征收力度。一把在头上摇摇欲坠的达摩克利斯之剑来掌握调控的主动权。

(二)资源配置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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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宏观调控法来调结构、转方式能够用政府的强壮的双手矫正市场经济的轨道,形成经济的产业布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实现国家利益最大化。

笔者认为,必须要警惕宏观调控法在调结构、转方式过程中可能带来的消极方面:

一是宏观调控决策者的“权力寻租”,由于宏观调控主体的责任追究、处罚还不完善,因此只有不断的推行法治化的进程才能有效的杜绝这一隐患。

对宏观经济政策的看法范文第2篇

当前宏观调控存在的问题

一是调控理念传统化。从我国历次宏观调控的历史情况看,宏观调控理念的基本点就是整治经济过热和通货膨胀,调控部门一旦发现GDP的增速或CPI的上涨速度超过某一“容忍度”,就出台种种行政禁令以及效果微乎其微的所谓市场化手段,没有将调控的重心集中在对市场机制形成的刺激上。笔者认为,所谓宏观调控必须立足于宏观,要从制约宏观经济运行的深层机制着手,不能被几个宏观经济指标的短期表现所左右。近些年来,宏观调控在熨平经济波动方面有所成就,但在促进市场经济制度的健全和完善方面乏善可陈。由此,经济运行必然会一次次陷入调控――反弹――再调控的怪圈中。如果传统的宏观调控理念不转变,如果市场机制改革继续裹足不前,宏观调控必然是无源之水。因此,我们必须把注意力从单纯的宏观调控以及与其相联系的人、财、物的支配权力上转移出来,更多地关注制度的改革和市场机制的建设。

二是调控缺乏前瞻性。从2007年至今,宏观调控政策出台的密度、深度和广度是空前未有的,我们在感叹政府驾驭市场水平的同时,也感受到调控缺乏前瞻性,调控效果具有缓慢性和受众的麻木性。缺乏前瞻性的一个突出表现就是调控的“超短期化”倾向越来越突出。过去,宏观调控的着眼点侧重于长期,想的是十年以后怎么样,二十年以后又怎么样,想的是如何翻两番。后来,宏观调控的着眼点逐步演变为中期,主要想的是三年以后怎么样,五年以后又怎么样。再后来,宏观调控主要侧重于近期,想的是一年以后怎么样,两年以后怎么样;而现在,调控的着眼点则为当期,想的是下个季度怎么样,甚至下个月怎么样。结果,把过多的注意力放在了短期的调控上面,没有时间抓大事,没有时间抓长远问题,有关决策部门总是在忙于“救火”,总是采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临时措施,没有给市场机制和民间资本留出足够的反应时间和调整空间,从而压制了市场机制调节作用的发挥。

三是调控手段简单化。从理论上讲,宏观调控手段可以有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行政手段等多样化的手段选择和组合运用,也有财政、税收、利率、汇率、信贷规模、行政命令、计划等调控工具选择使用。但是,由于宏观调控的理念和思路过于传统。所以,宏观调控手段的选择空间越来越小,短期的调控政策遭遇到了空前的体制性困境。比如,货币政策和加息、降息通常是决策当局惯用的手段和工具。但是,这些手段和工具主要是侧重于总量失衡,对于结构性失衡的调控作用不大。现实中,经常可以看到,在经济过热的情况下,专家开出的药方通常是要求央行加息。但是,加息在抑制由地方政府主导的投资反弹方面效果有限。相反,负面效果却是直接的,导致国内流动性过剩问题恶化。由此,在经济手段效果有限的情况下,决策部门经常动用行政手段进行调控。包括价格管制、严格项目审批、贷款规模控制等行政调控手段经常被反复使用,而且屡试不爽。然而,在宏观调控忽略其战略意义――增加市场机制改革的空间的前提下,即使短期效果明显的行政调控,也经常会陷入“摁下葫芦浮起瓢”的尴尬境地,其效果通常也会被地方政府的阳奉阴违所抵消。

四是调控时机把握不当。调控时机的把握和选择,对于调控积极效果的取得具有关键意义。就近期宏观调控的情况来看,调控时机具有明显的滞后性。调控时机滞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调控部门之间在调控政策上难以达成一致,争吵扯皮,贻误战机。二是一些部门对外部经济影响的认识不深。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一些部门忽略了中国经济与外部经济的关联,认为中国经济不容易受到外部经济的冲击,可以做到独善其身。所以,在世界经济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放松警惕,依然固守传统思路,经济预警能力较低。比如,在美国次贷危机爆发和危机影响较大的情况下,一些部门依然认为次贷危机是一个独立事件,对我国的影响有限,继续实施从紧的货币政策,抑制通货膨胀仍然是宏观调控的重点。即使到了2008年8月,某些决策权威仍然公开宣称抑制通货膨胀是我国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在调控政策上继续坚持从紧的货币政策。三是一些调控部门对我国经济运行的特点把握不准。长期以来,一些部门偏执地认为,无论世界经济调整不调整,中国经济将面临持续长久的通货膨胀。但是,对通货膨胀的成因却认识不到位。从理论上讲,通货膨胀本质上是一种货币现象,但是,造成通货膨胀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因此,抑制通货膨胀可以有不同的政策选择。一般而言,通货膨胀的类型主要有需求拉动型、成本推进型、外部输入型、资产泡沫型。就本轮通货膨胀而言,其性质是结构性的通货膨胀。因此,治理通货膨胀必须致力于结构的调整。但是,由于一些部门认识不清,将之定位于成本推进型通货膨胀和输入型通货膨胀,结果出台的调控措施难以收到良好的效果。

五是调控的灵活性不足。增强宏观调控的有效性,一方面要注意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避免因政策失误而造成经济大起大落;另一方面要根据国内外形势变化和经济运行出现的新情况,及时完善调控政策措施,适时适度地进行主动预调和微调,有针对性地解决突出矛盾和问题,提升宏观调控灵活性。笔者认为,这里的“灵活性”不仅是一个时间概念,即及时性,更是一个政策组合概念。宏观调控的灵活性主要表现在调控政策、调控工具的选择与组合的协调性和有效性。相对于过去,近些年宏观调控的灵活性显著增强。但是,相对于经济金融运行的要求,相比于西方发达国家的宏观调控,我们宏观调控的灵活性是明显不足的。具体表现为政府相关部门固守本位主义,坚持所谓的政策“独立性”,只从有利于本部门、本系统管理的角度来制定调控政策,有关政策的出台缺乏部门之间的协商机制,致使有关调控政策从部门角度看是理性的,但最后导致了整体的非理性。尤其是,调控的灵活性要求宏观调控政策不能“一刀切”。事实上,历次调控中的许多调控政策都存在“一刀切”的问题。一些调控政策如信贷政策、产业政策大多都是“一个口径”,“统一口径”的政策不分地区差异、经济差异、区域差异、企业差异等因素,一刀下去,要么相关产业、企业遭受重创,要么政策在各地的执行中走了样。

六是调控政策的自主性不足。宏观调控政策的选择是一项严肃性、权威性和独立性的工作,它建立在调控部门审慎独立判断的基础之上。但是,观察近期出台的一些重大调控政策,总是海外机构预测在先,而政府政策出台在后的“有趣”现象。难道是调控部门的智慧不够,相关政策只能依赖于海外机构的判断?还是相关政府部门对自己的智慧没有把握,而借助通过海外机构试探市场反应?笔者无法定论。但是,这个问题揭示出,政府调控政策的选择和制定,必须独立自主,不能为任何人、任何机构所左右。

当前宏观调控面临的环境

宏观调控是对经济金融运行失衡的修正,调控政策的选择和实施必须适应经济和社会环境的变化。而且,宏观调控本身就是一个动态的渐进过程。在国内经济市场化水平不断提升和国际经济运行不确定性显著增强的背景下,我国宏观调控的环境已经发生了巨大变化,对提升宏观调控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是宏观调控的目标环境发生了变化。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实行的是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管理体制,宏观调控注重设置产品产量等具体指标。改革开放以后,经过长期探索,宏观调控目标体系进一步调整并逐渐完善。1993年明确的宏观调控目标是:经济增长、固定资产投资、金融财政、外贸进出口和外汇储备、商品零售、物价、经济效益及人口自然增长率。经数次调整,1997年宏观调控目标确定为:经济增长率、固定资产投资、价格、财政收支差额、货币发行量、外贸进出口总额、人口自然增长率、城镇登记失业率。党的十六大以后,宏观调控目标进一步确定为: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稳定物价、保持国际收支平衡。针对全球金融危机的冲击,2008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又将宏观调控目标确定为“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宏观调控目标的调整,意味着我国的宏观调控更具战略性、宏观性,调控行为更为市场化、法治化。同时也说明,未来的宏观调控不仅要着眼于促进经济增长和保持国际收支平衡,更重要的是要立足于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特别是要将改善民生、增加就业作为宏观调控的“重中之重”。

二是宏观调控的经济环境发生了变化。从外部环境来看,本次全球金融危机表明,世界经济已经进入重大调整阶段,不确定性和动荡不安将构成其基本特点,发达国家消费主导型的经济模式已基本宣告终结,经济金融危机爆发的周期可能越来越短,而我国抵御金融危机冲击的实力明显不足。从内部环境来看,受国际金融危机快速蔓延和世界经济增长明显减速的影响,加上我国经济生活中尚未解决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目前我国经济运行中的困难增加,经济下行压力加大,企业经营困难增多,金融领域潜在风险增加,经济运行机制将发生一系列重大变化。尤其是,我国传统的出口拉动型的经济增长模式面临着巨大挑战,启动内需,将一个主要为外部经济服务的经济体转变为主要为内部经济服务的经济体,建立消费型社会,将是未来我国经济发展和宏观调控的中心任务。因此,宏观调控的任务更加艰巨,直接依靠行政手段进行调控的做法将被逐步弱化,代之以主要依靠公开的政策法规,更多地依靠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手段,这需要更大的透明度,调控的难度越来越大。

三是宏观调控的内涵环境发生了变化。一是结构性调控。从长期发展的角度看,我们的主要矛盾正由总量转向结构,要想在增长速度和提高质量上获得双赢,就必须着眼于经济的长远发展,将主要精力放在推进结构调整上,实施有效的结构性调控政策,在调控的手段运用方面也要更多地注意解决好对结构的调整问题。因此,未来的调控不能幻想一蹴而就,必须实施一种动态的连续性结构调控。二是开放性调控。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加速和我国经济国际化程度的提升,世界经济运行的趋势变化对我国经济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宏观调控必须既立足于国内市场的运行变化,更要着眼于世界经济的变化,必须既保持宏观经济的内部平衡,也重视对外平衡。三是融合性调控。宏观调控既要注重宏观层面,更要注重微观层面;既要注重经济增长,又要注重增加就业;既要注重总量平衡,又要注重结构调整。四是市场性调控。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基础作用的宏观性调控,宏观调控的直接对象已不再是微观主体,而是促进有效率的竞争环境的完善和市场机制的形成,实现市场机制的统一性、稳定性和公平性。

提升宏观调控能力的政策建议

在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背景下,随着我国经济运行的市场化、国际化程度的不断提升,宏观调控的取向应定位于:不断完善宏观调控机制,逐步淡化行政调控,进一步强化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完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贸易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协调机制,规范和稳定各宏观调控部门之间的关系;提高对宏观经济运行的预测水平,进一步增强宏观调控的前瞻性;加强立法,在法律规范下实施宏观调控活动,不断提升宏观调控的市场化、法制化、透明化水平,保持经济总量平衡,优化经济结构。为此,笔者提出以下政策建议:

转变宏观调控理念,进一步提高宏观调控的科学性

转变宏观调控理念,就是要根据宏观调控目标的要求,从传统的紧盯GDP增速和CPI涨幅等指标转变为重点关注宏观经济运行质量、产业结构升级、就业率提高、民生的改善和环境保护;要充分发挥宏观调控在制度变革和市场机制形成中的作用,而不仅仅是有关人、财、物等资源的配置和支配权力的分配。宏观调控主要是一种政策导向作用,是政府行为与市场机制同步发生作用并对经济运行因势利导的过程。通过财政政策、货币政策、贸易政策和产业政策等宏观调控政策引导市场主体的行为选择。就目前的宏观调控而言,无论从内涵上还是从操作上都必须适应内外环境的变化,尽快成为符合国际惯例的、成熟市场经济意义上的宏观调控;政府调控部门要根据经济运行的变化适时调整宏观调控的力度与方向,更好地促进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为此,宏观调控必须处理好两个关系:一是要处理好政策效应与体制效应的关系。在拉动经济增长过程中,政策作用和体制作用都是不可忽视的。政策效应来得快,但它是外生变量,不能持久;体制效应来得慢,但它是内生变量,作用持久。在转型背景下,拉动经济增长的体制因素尚不完全具备,体制作用还会受到很大限制,我们不能把经济增长的希望全寄托在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上,忽视从体制和市场机制的改革中寻找出路。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必须有利于体制转型和市场机制建立,把体制和机制效应摆在首位。二是要处理好拉动经济和化解经济金融风险的关系,积极培育化解经济金融风险的制度基础和机制因素,不能以加深经济金融危机为代价来换取短期的经济增长速度。扩张性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是一把“双刃剑”,必须把握好“度”,在不牺牲经济金融长期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下,谋求GDP的快速增长。

转变调控思路,调控重点由总量调控向结构调控转变

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政府对经济运行的干预主要表现为总量调控,调控措施主要落实在总量层次上。而我国的实际情况是,在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结构问题非常突出,往往是经济结构的不合理导致出现总量失衡问题。这些结构性问题的存在,是导致我国出现经济效率较低、资源消耗较高、环境问题严重、对外贸易不平衡以及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等问题的重要原因,也是对保持宏观经济持续稳定较快发展的严重威胁。因此,宏观调控不仅要实行总量调控,而且要进行内容更广泛、问题更复杂的结构调控,在结构优化中促进总量平衡,实现宏观经济的持续稳定快速发展。这就要求宏观调控不搞“一刀切”,而是实行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政策。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现实下,宏观调控要有进有退,把经济增长速度“降”下来,经济增长质量“升”上去。比如,宏观调控中行政手段往往来势猛、见效快,但却容易越权,阻碍市场机制发挥应有的作用。再比如,用投资手段拉动经济增长,短期效果明显,但不利于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用消费拉动经济,尽管短期会出现经济发展速度下滑,但有利于经济的长期增长,有利于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

完善宏观调控机制,不断提高调控质量

调控机制的健全与否,直接决定了宏观调控的质量和调控能力。未来一段时期,宏观调控的重点是完善调控机制。要完善宏观调控机制:一是要强化预警机制。通过增强宏观调控的预见性,实现从被动应对向主动进行前瞻性研究的转变,要注意借鉴和吸收国内外先进的宏观分析方法和最新研究成果,灵活运用各种数理模型,实现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做出科学分析判断,提出预警方案,防止苗头性、局部性问题转变为现实性、系统性问题。二是要强化协调机制。为了解决宏观调控政策操作中反应不快,部门、地方之间不协调的矛盾,需要解决三个问题:(1)通过构建信息支撑体系,使宏观调控信息全面准确并及时畅达;(2)加强政府宏观调控职能的完善与转换,有效地解决政府职能部门的“越位”、“错位”和“缺位”问题;(3)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以及中央各部门之间的事权,在此基础上,注重运用信息手段重塑工作流程,突出协调,形成机制。三是要强化监督检查机制。现行宏观调控体系缺少监督和检查机制,难以迅速地发现并及时纠正政策执行中的问题。为此,应着手建立一个相对独立和超脱的监督检查机构,专司政策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和检查,有助于形成切实有效的制约而不会使监督流于形式。

优化宏观调控政策组合,完善相关政策协调机制

宏观调控政策的有效组合和协调,是提升调控能力的关键。未来时期,宏观调控的重点之一就是要进一步优化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的组合,进一步完善相关调控政策的协调机制。其一,要建立健全规划、财政、货币、贸易、信贷、产业的配合机制,优化宏观调控体系。国民经济规划应明确宏观调控的目标和总体要求,这是制定财政政策、货币政策、贸易政策、信贷政策和产业政策等宏观调控政策的主要依据。要通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对宏观调控政策进行统筹安排和政策协调。财政政策要在促进经济增长、优化经济结构和调节收入分配方面发挥重要功能;货币政策要在保持币值稳定和经济总量平衡方面发挥作用,健全货币政策传导机制;信贷政策要在促进经济增长和产业结构调整方面发挥积极作用,要保证财政政策、货币政策、贸易政策和产业政策的有效传导;产业政策要通过鼓励、限制或禁止某些产业、产品和技术发展,合理配置利用资源,在产业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发挥作用。其二,要完善财政政策、货币政策、贸易政策、信贷政策、产业政策和收入分配政策的协调配合机制。财政部、中央银行、银监会、发改委等宏观调控部门应建立和完善联席会议制度,从整体利益和经济大局出发,加强调控的协调和配合,杜绝部门利益和争吵扯皮,摒弃部门政策的所谓“独立性”,充分发挥综合政策效应。发改委要定期和适时调整相关产业政策;中央银行和银监会要配合提出加强和改进信贷管理、优化信贷结构的政策措施,为商业银行适时调整信贷投向提供支持;商业银行要严格按照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发放贷款。为解决投资需求和消费需求增长不平衡现象,财政部要重视通过调整收入分配政策刺激消费需求增长。

调整政策工具运用,提高调控政策效能

财政政策要以国债手段为主转向以税收和财政贴息手段为主刺激总需求;货币政策要更多地运用利率、公开市场操作、再贴现率、存款准备金率等间接手段调节总需求。推进投融资体制的改革和国债运作管理是未来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协调的两大基点。在投融资体制改革中,要明确财政投融资与商业银行投融资的界限,既提高财政投融资的投资效益,又保障货币政策免受政策性金融业务的冲击。要规范、强化、整合债券市场,切断隐性的地方财政赤字融资渠道,切断企业和银行用信贷资金盲目投资的渠道,把有效的投资纳入到正常轨道上来。国债运作上实行“国债余额管理”制度,全国人大每年给财政部批准一个国债余额指标,这个指标是上一年国债余额加上本年度财政预算赤字之和。只要国债发行不突破余额,由财政部视市场情况灵活掌握发行规模和期限品种。为解决财政部发行短期国债缺少动力、而央行公开市场操作缺乏短期国债作为操作工具的矛盾,短期国债可不列入当年国债发行计划,财政账户出现临时性头寸不足时,财政部可发行短期国债用于周转。

加强宏观调控的法制化建设,确保宏观调控的规范和公平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宏观调控水平的提高,应逐步用法律方式稳定和规范宏观调控,通过法律、法规来确定宏观调控的基本规则和决策程序,规范协调宏观调控手段和调控机构的活动,加快宏观调控法制化建设步伐。从现实看,有些调控政策措施背离了宏观调控的初衷,变成了地方保护主义与部门保护主义。之所以如此,关键问题在于忽视了宏观调控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都必须遵循法治原则和法律规范要求,调控行为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从经济意义上看,宏观调控意味着政府退出市场竞争,成为真正的市场规则制定者与管理者;从政治学意义上讲,宏观调控意味着政府职能从管理性为主转换为服务性为主;从法律意义上讲,宏观调控则意味着政府在管理经济时,不再依赖领导者的臆断,而是遵循体现公民意愿的法律规则来进行。因此,宏观调控都必须遵循法治原则和法制建设要求。宏观调控的法制化应注意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宏观调控的权限范围从法律上给予明确规范;二是宏观调控主体应当对宏观调控行为的后果承担责任;三是宏观调控的实施应当遵循规范程序和公正原则。

对宏观经济政策的看法范文第3篇

论文关键词 中国经济周期 宏观调控 灵活性

经济周期实质上反映的是一国的经济体系在经济运行过程中反复出现的对其均衡状态偏离与调整的过程。世界经济发展史表明,经济发展方式一直都是不断变化的;经济在沿着其总体发展趋势运行和发展的过程中,往往伴随着经济活动的上下波动,表现出周期性的特点。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我国经济有时发展地很繁荣,有时又会出现低迷现象,经济在其总体发展趋势中,呈现出周期性波动的特征。

一、经济周期的简要解释

1825年,英国发生了世界上第一次生产过剩危机,此后经济学家们开始注重对经济周期这一问题的研究,他们给经济周期下了此定义:“经济活动水平的一种波动,它形成一种规律性模式,即先是经济活动的扩展,随后是收缩,接着是进一步扩张。这类周期随着产量的长期趋势进程而出现。”从经济学家们的描述中,可以这样简单地理解经济周期:经济活动繁荣与萧条的交替出现并不断重复的现象就是经济周期。

二、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周期运行阶段与历次宏观调控措施回顾

关于中国经济周期的阶段划分存在着争议。一般根据经济增长率的“谷—谷”划分法,可以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周期运行的阶段划分为:1978-1981年、1982-1986年、1987-1990年、1991-1999年、2000-2009年、2010-至今。

(一)1978-1981年间的经济波动与宏观调控措施

1978年,我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宏观经济运行的问题主要表现为:经济运行速度猛增、财政赤字较为严重、外贸赤字出现及外汇储备接近于零,此即第一轮经济过热。

针对以上问题,政府主要采取了以下调控措施:搞好整体平衡;正确处理积累和消费之间的关系;抽紧银根,大力减少货币投放和各项贷款;加强物价管理,严格控制物价上涨。

(二)1982-1986年间的经济波动与宏观调控措施

经过1982-1984年经济体制改革的探索,我国的经济建设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投资和经济的快速增长使得能源、交通、通信和各种原材料的供应出现短缺和价格的快速上涨。因而,1982-1986年宏观调控面对的形势是宏观经济出现了过热现象。针对这一时期的经济情况,政府采取了控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措施:控制基本建设投资规模、控制银行借贷规模、控制自筹投资、加强对新开工项目的管理等;同时,政府还采取了管理和监督检查物价、对信贷进行全面检查等措施。这一时期,中国人民银行开始行使央行职能。

(三)1987-1990年间的经济波动和宏观调控措施

1987年为上个经济周期的恢复期。1988年我国实行的价格改革引起了建国以来最大的一场抢购热潮。伴随抢购风潮的是银行存款挤兑风潮,从1988年9月到1991年年底,我国进行了为时三年的“治理整顿、深化改革”,对经济过热和通货膨胀的调控主要集中在1988年和1989年,采取的宏观调控措施主要是:加强调控物价;加强控制信贷规模,提高银行存款利率,实施紧缩的货币政策;缩小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调整投资结构。

(四)1991-1999年间的经济波动和宏观调控措施

1991年中国经济增长走出低谷后,我国经济开始迅速启动起来,步入高速增长时期。从1993年开始,我国经济开始出现经济过热现象,金融秩序混乱。

从1992年下半年开始,政府注意到信贷和投资过快扩张这一问题,采取了一系列宏观调控措施。1992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加强对固定资产投资和信贷规模进行宏观调控的通知》,提出了有关调控措施。1993年6月,国务院提出了适度紧缩的货币政策。央行于1993年5月、7月分两次提高存贷款基准利率;1993年12月,通过金融体制改革,确立了中国人民银行作为独立执行货币政策的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体系,实行商业银行与政策性银行分离的金融组织体系。自1994年开始,财政出现赤字后向银行透支不再被允许;1995年1月、7月两次提高存贷款基准利率;1995年、1996年继续实行双紧的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

这次调控的最大特点是政府综合运用各项调控措施有步骤、分阶段地逐步推进,特别是通过充分运用利率政策调控经济取得了很好的调控效果。财政方面结合分税制改革,进一步强化了增值税、消费税的调控作用,通过发行国债来引导社会资金的流向。这一时期是政府配合运用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手段调控宏观经济运行机制的形成阶段。

从1998年开始,受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加之国内供求关系逐渐向买方市场转变,通货紧缩与有效需求不足成为我国经济的主要问题。对此,宏观调控措施由适度从紧、稳中求进转向扩大内需、稳健的货币政策。

(五)2000-2009年间的经济波动和宏观调控措施

2001年开始,我国经济周期进入上升阶段。到2003年,随着世界经济尤其是美国经济的全面复苏,我国经济走出了通货紧缩。但在经济增长的同时,也出现了局部过热的迹象和一些不健康、不稳定的因素。为了保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较快增长,国家加强了宏观调控的决策和安排。此次宏观调控的一个突出特点是货币政策特别是公开市场操作在调控过程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2004年,固定资产投资依然呈现出过快增长的特点,一部分行业出现了投资过剩,经济出现局部过热,通货膨胀日渐加大。针对出现的新问题,政府于2004年年底将宏观调控措施由积极的财政政策和稳健的货币政策向双稳健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转变,以此避免投资和资产价格的过度攀升。

2006年,全球各类资产大幅度上涨,导致国内资产价格也随之上涨,流动性过剩成为我国经济的首要问题。此外,旺盛的消费需求也为新一轮通货膨胀埋下隐患。另外,由于持续扩大的贸易顺差和强劲的出口势头,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进一步得到巩固和加强。2007年和2008年我国经济再次受到通货膨胀的困扰,因此,反通胀成为这一时期我国宏观调控的主要任务。同时,2007年在美国爆发的次贷危机于次年蔓延至全球范围,形成了全球性金融危机。在世界经济面临衰退的情况下,我国外部需求显著收缩,国内失业比例增加,加上全球通胀压力开始缓解,通缩风险同步增加,我国经济面临着刚刚“降温”又急需“升温”的境况。为了应对金融危机带来的影响和可能面临的经济下行趋势与通货紧缩,2008年11月,我国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确定了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在不到一年的时间里,货币政策由“从紧”到“适度宽松”,显示出在多种的调控目标面前,宏观经济调控手段的变化更具有灵活性。

到2009年,我国各项经济数据全面下降,经济增长和世界经济一起下降,并且降至了近十年来的一个相对低点。但在积极的宏观调控政策的影响下,2009年下半年我国经济开始有所起色。而2010年,随着世界经济的复苏,中国经济在其带动下也开始了新一轮的增长。

三、宏观调控法的灵活性分析

“法律必须是稳定的,但不可一成不变。”美国20世纪最负盛名的法学家之一罗斯科·庞德的这则名言揭示出了这样一个真理:法律应当并且必须具有稳定性,但其稳定性是一种相对稳定性,而不是绝对的,法律不能固步自封,墨守成规,而是应该根据社会政治、经济、人们的价值取向等的变化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变化,唯有这样,法律才是有价值的法,才是“活”法,才是“良法”。笔者将此界定为法律的动态性,即法律的灵活性。经济法的灵活性在一国每轮经济周期发生之后表现得尤为明显,作为经济法法律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宏观调控法,则更能充分体现经济法的这一灵活性。

(一)宏观调控法的灵活性界定

如前所述,宏观调控法的灵活性即:宏观调控法作为经济法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必须随着社会经济形势和市场的变化要做出相应的调整,以此来实现国家对社会经济的干预的职能。

(二)宏观调控法的灵活性在经济周期中体现的特征

1.变动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历次经济周期阶段发生的背景既有“市场失灵”问题,亦有市场虽处于正常状态,但市场经济形势却发生了变化。

就前一种情况而言,在我国市场经济出现缺陷时,国家当然要伸出“国家之手”,调整相关的宏观调控法规和政策,对市场经济进行干预,使市场恢复正常和健康状态,此时,宏观调控法便相应地呈现出了变动的特征。

另外,“市场失灵”的表现形式是多样的,国家针对每次经济周期产生的背景“对症下药”,采取相应的“对策”对其进行干预,使市场恢复正常,这也体现出了宏观调控法的变动性的特征。

此外,即使市场处于正常状态,但这一时期的市场仍然处于运动变化发展之中。此时,国家不需也不应时时刻刻对某种具体经济关系进行干预,国家的宏观调控法应该以市场经济的需要为前提,若市场经济形势发生了改变,则国家的宏观调控法也应随之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变化。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宏观调控法又呈现出变动的特点。

2.扩张性和回复性

一方面,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之法,是国家运用公权对私权的一种干预。政府权力如果不受制约,极易走向专制,从而就成为了破坏市场的“利维坦”。因此,作为经济法法律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宏观调控法律,其必然也具有潜在的扩张性的特征,这种扩张性会给市场经济秩序造成不利影响。另一方面,在市场出现“失灵”现象,经济出现波动时,需要国家公权的扩张,对那些在市场经济形势正常时不应干预的经济关系进行干预,此时宏观调控法律应对经济周期的“扩张”是为弥补市场缺陷而“扩张”,是为了使经济波动趋向平稳和正常化。

对于所述第一方面的宏观调控法律的“扩张”一定要加以控制,使其回复到“原貌”。这时,宏观调控法就呈现出了回复性的特征。而对于上述第二方面的宏观调控法律的“扩张”,其实也并不是没有限制,也需要对其加强控制,这是因为国家干预也同样存在着“政府失灵”的风险。如果对国家干预不加以控制,任由政府无限制地对市场经济进行干预,就会导致出现新的市场缺陷,使市场再度失灵”。所以,对第二方面的宏观调控法律的“扩张”也同样需要控制,使其回复到干预前的“原状”,因而从这个层面讲,宏观调控法呈现出了回复性的特点。

3.相对稳定性

虽然每一经济周期运行阶段所呈现的特点和暴露的问题不尽相同,与此相对应的所采取的宏观调控措施也不相同,但并不能就此否定宏观调控法的稳定性。宏观调控法在具有动态性特点的同时,也具有相对稳定性的特征。站在长远的角度来看,宏观调控法具有动态性,但从细微处具体来看,正是一个个具体的相对稳定的宏观调控法律才促使宏观调控法持续、稳定地发展。

对宏观经济政策的看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宏观调控法 宏观调控 问题 解决方法

一、宏观调控法的概念、原则、内容

(一)宏观调控法的概念及对象

“宏观调控法是调整国家在宏观调控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就是说,“宏观调控法就是调整国家对社会经济宏观调控的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把宏观调控法的调整对象即宏观调控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称为宏观调控关系。关于宏观调控的调整对象,有的学者认为是宏观调控关系,宏观调控关系是指国家在国民经济运行的过程中发生的与受控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宏观调控主体之间的平衡协调关系。也是以国家宏观调控主体为一方的经济关系。宏观调控主体一方依法定职权对国民经济进行调控,是宏观调控关系产生的根本动因。宏观调控关系管理与被管理、调控与被调控的行政隶属性质,实际上不全是平等和协商关系。

(二)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

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学术界有很多论述,有三原则说、四原则说、五原则说等。以经济法的社会本位原则作为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是比较合适的。首先,宏观调控法本身就是经济法中最重要具有普遍共识的一部分。鉴于理论体现的一致性,以尊重个体权益为基础维护社会整体为己任的社会本位原则是宏观调控法的基本原则。其次,从宏观调控法的立法目的看,它的出发点也在于保持经济总量平衡,维护最大多数人的公共利益,促进社会稳定。再次,从宏观调控的理论基础来看,克服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的最终目的也是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犯。

(三)宏观调控法的内容构成

现代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已形成以“国家计划―经济政策―调节手段”为轴线的系统工程。所以,“宏观调控法的内容应该包括计划法、经济政策法和关于各种调节手段运用的法律。”

“计划法是调整在制定和实施国家计划的过程中发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计划具有的弥补市场缺陷、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的功能是显而易见的,然而如何对计划进行约束,对计划主体进行约束,保证计划的合理、科学编制和有效实施则需要计划法的规制。

经济政策是连接国家计划和各种调节手段的中介。“经济政策法主要包括产业政策法、投资政策法,财政税收政策法、货币金融政策法等。”这些法律主要体现国家各项基本经济政策的实体性内容。经济政策以法律的形式出现,可使其内容更规范,以保障更好的实施。各种调控手段的法制化是保证宏观调控依法进行的必然要求。以法律的形式来规定调控权力的范围,行使程序及方法,可以防止宏观调控权力的滥用,做到依法调控。

二、宏观调控的必要性、重要性与目标

(一)必要性

市场调节不是万能的,市场调节存在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等固有弊端。如果仅由市场调节,会导致资源配置效率低下、资源浪费,发生经济波动和混乱,社会经济不稳定;收入分配不公平,收入差距拉大,继而导致严重的两极分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既需要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又需要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社会主义公有制共同富裕目标要求国家必须发挥宏观调控的职能。

(二)重要性

能够实现强有力的宏观调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特征之一。加强宏观调控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它能更加充分地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三)我国宏观调控的主要目标是

促进经济增长,稳定物价,增加就业,保持国际收支平衡。

三、我国的宏观调控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宏观调控业已取得初步成效,但经济运行中的一些矛盾和问题依然存在。突出表现在几个方面:投资增幅仍然偏高,投资结构不合理的问题仍比较明显;基本建设贷款继续增加,贷款结构不合理的问题还比较突出;煤电油运供求关系依然相当紧张,电力迎峰度的形势严峻;价格总水平上涨压力依然较大;粮食供求总量和品种结构矛盾依然比较突出,粮食库存下降较快。

四、宏观调控实施的具体可行方法

要正确处理好投资和消费、内需和外需的关系,最根本的是扩大国内消费需求。当前工作的着力点,就是要合理控制投资增长,努力优化投资结构。坚持以增加居民消费尤其是农民消费为重点,加快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努力提高农民和城镇低收入者收入水平和消费能力;要处理好进出口、利用外资与扩大境外投资的关系。在保持出口和利用外资合理增长的同时,积极扩大进口,积极有序地扩大境外投资合作;要继续实施稳健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加大对重点领域和薄弱环节的支持力度;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加强流动性管理,合理控制信贷投放和优化信贷结构;要注意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合理引导和有效调控;要加强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价格政策、土地政策和社会发展政策的协调配合,继续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提高宏观调控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五、结束语

中国市场化改革坚持以市场为导向的宏观调控,是市场经济的内涵之一。应该在未来的宏观调控中不失时机地推进投融资体制改革,由市场这只无形之手去决定项目的生死,让行政审批制这只有形之手淡出经济活动。只有也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政企分开”、“政资分开”,市场和政府的角色和地位在经济运行中所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宏观调控也只有在动态变化的过程中不断发展和完善才能真正为经济发展引航指路。

参考文献:

对宏观经济政策的看法范文第5篇

内容摘要:近年来,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迅速,多种因素导致房价过高的现状。国家层面多次出台针对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政策,希望能有效抑制房价过快上涨,实现社会经济平稳有序发展的目标。本文根据国家出台宏观调控政策的时间节点,以江苏南京房价走势为例,进行宏观调控政策对房价走势影响的分析。通过分析得出相关结论并对宏观调控政策提出一些有效建议。

关键词:房地产 宏观调控 房价 南京

政府宏观政策和背景

从1998年实行住房由实物分配转向货币化分配后,我国的房地产市场得到了快速的发展。尤其是进入21世纪,房地产的发展,由于其乘数效应,带动相关行业发展,进一步促进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收入水平的显著提高。然而在房地产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一定的社会经济问题。首先,房地产市场与金融市场的关联度较高,一旦房地产发展过快,形成泡沫并破灭,会对国家经济带来了巨大的损害。再者,一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产业间的均衡发展也相当重要。对于过快发展的房地产业来说,会对其他的实业经济带来“抽血”效应,不利于经济可持续发展。又因为住房是准公共品,有其特殊的价格机制,且关系到百姓的民生,国人“居者有其屋”的传统朴素思想根深蒂固,房价的高企必然会对人们的生活带来很大的影响。

由于种种原因,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经常会存在失灵的情况,不能有效地配置资源。这时政府的宏观调控就必须发挥其作用,以便社会资源更加合理有效地配置。当然,宏观调控也有可能会失灵。几年来,国家多次出台了相关调控政策,为稳定房价,规范房地产市场行为,也采取了许多相应的措施。通常国家宏观调控的手段包括经济手段、法律手段、行政手段、道德手段。我国市场经济还处于发展阶段,主要以经济手段调控为多。包括财政调节、信贷调节、价格调节和汇率调节。因为政府的宏观调控对国民经济具有导向性,一般而言,政府实行的货币政策有宽松的货币政策和紧缩的货币政策。宏观调控的政策是政府调节市场的重要手段。本文旨在根据对江苏南京新增住房房价的波动趋势的分析,研究宏观调控政策的效果,期望提出合理的建议,使得调控更富有针对性。

房地产市场走势分析

影响房地产市场的因素较多且相互作用,因果关系复杂,本文主要通过研究南京近几年来的房价涨落的变化来验证宏观调控政策的效果并结合实际提出合理化意见。

江苏南京2007-2011年房价环比同比价格指数如表1所示,其房价走势如图1所示(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网站)。

从图1表示环比的曲线中可以看出,在2007年初到2008年初南京房价的环比上升,从2008年3月出现环比下降,一直到2009年初。从2009年3月开始出现环比上涨,直到2010年年初。2010年年中房价环比价格指数略有下降,全年基本持平。2011年南京房价从4月开始环比基本出现下跌。从图1表示同比的曲线可以看出,南京房价同比指数波动得较为激烈。2007年的每月同比指数基本维持在105点以上,从2008年2月到2009年1月,同比指数持续下跌,跌至96.3点。从2008年8月到2009年6月,同比指数小于100点,同比出现下降。从2009年7月,南京房价同比指数开始上升,从2010年4月达到峰值。此后同比增速变慢。综合同比指数曲线和环比指数曲线来看,两条曲线在整体的趋势是一致的,但是环比指数在反应房价的变化上要比同比指数更加灵敏。为验证宏观调控的短期效果,从环比指数的变化上,能够比较好的反映出来。但考虑到调控的长期效果,从同比指数的变化上,能较好地反应出来。

宏观调控政策对比分析

2007年3月,央行2007年首度再次加息(全年共计6次加息,10次上调存款准备金);2007年6月,加强外资管理—进一步扼制房地产市场外资过热;2007年9月,央行规定以家庭为单位,第2套住房贷款首付不得低于40%,利率不得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严厉打击炒房行为。

由于政府接连推出土地、税收、信贷等调控手段,从多方面进行调控,如土地管理、规范市场秩序、抑制投机、调整住房结构等,使得房价的上涨幅度有一定的减缓。对于市场的反应对政策实施有其固有的延迟性,从南京房价的反应上来看,在2007年年末的时候,环比指数略有降低,从效果上来看,调控的作用不够明显。从全年来看,全年的同比指数是有所上升的,从同比指数与环比指数的关系看出(1-11月的环比指数之积等于12月份同比指数),南京房价的年增长率约为7.4%。

2008年1月,国务院重拳打击囤地;2008年6月,再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缩进银根(全年共5次上调准备金率,从年初的14.5%上调至17.5%)。上半年宏观调控主要针对房地产市场的投资过热和囤地现象,政策倾向于紧缩。但由于2008年下半年美国出现次贷危机,各国的经济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中国也不例外。为保证国家经济的稳定增长,政策的方向变化明显。从图1中2008年的房价走势可以看出,房价一路下跌,可见金融危机的影响力。整个世界陷入危机的影响之下,各国采取了多种拯救国内经济的方法。从而下半年的宏观经济政策开始放松。2008年9月,降低贷款利息0.27个百分点,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下调1个百分点;2008年10月,财政部降低真实购房需求的门槛,降贷款利息0.27个百分点,降准备金率1个百分点。2009年1月,四大国有银行宣布:执行基准利率0.85倍优惠、原则上都可以申请七折优惠利率等。2009年上半年采取的是宽松政策为主。

针对2007年的调控局面,2008年上半年政府实行从紧的货币政策,表现了政府调控的决心,房地产市场双量齐降,调控的效果有所体现。2008年下半年由于世界金融危机影响的不断扩大 ,政府为了保证经济的稳定增长,央行推行双率齐降,采取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明显有救市的倾向。从宏观政策的定位可以看出,政府由“控制”向“救市”的态度转变。从2008年南京房价环比指数的变化来看,房价的变化与现实情况相一致,调控的目标基本完成。房价有自身上涨的动力,并在正面政策的推动下,2008年下半年到2009年上半年进入房价上涨的高速期,这使得政府开始意识到房价过快的上涨又将会带来新的问题。从而在2009年的下半年,宏观调控政策又开始转向。

2009年7月,加强贷款资金监管,防范贷款的银行风险。2009年12月,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征免时限由2年恢复到5年,以抑制投机炒房。2009年12月,地方政府要切实负起责任遏制房价过快上涨。从政策上看,2009年下半年由松变为紧,由于房价过快上涨,政府的调控开始抑制房价上涨和炒房现象。中央政府出台了抑制投机,增加供给等政策,以稳定房价。调控的目标基本与2007年一致。从2009年7月到2010年6月的同比走势来看(同比曲线延迟6个月),曲线的走势与调控的节奏一致。同比指数先增大,然后变小。但是在绝对的数值上,变化微小,正体现了调控的难度。但客观地讲,从数据上看,宏观调控仍然起到一定的作用。

2010年1月,国十一条;2010年9月,出台最严厉房产调控政策—暂停发放第三套房贷;2010年10月,上调公积金贷款利率至3.5%;2010年11月,限制公积金贷款购房首付比例等。从全年的宏观调控政策来看,实行紧缩的财政政策,延续了2009年下半年的态度。2009年房价的上涨,房地产市场的繁荣。中央政府意识到房价问题后果的严重性和民生建设的重要性,2010年实行了更为严苛的政策。从限贷、限购到限价,体现的是政府坚定的决心。从同比曲线的走势来看(同样时间推后6个月),曲线表现为总体持续下降。可见调控的政策在长期的作用之下,起到一定的作用。但在2011年的1月和2月,南京房价同比仍有上涨。当然,在2011年开始采用新的房价统计方法也可能带来数据波动。

2011年1月到6月,央行连续上调准备金率,全年采取紧缩财政政策,进一步对房地产调控深化。从上半年的调控可以看出,在各种严厉的调控政策之下,从环比的走势来看,2011年全年的房价环比指数呈下降趋势,2011年12月同比为99.7%;2012年5月,定基指数为99.1%。这些数据表明宏观调控效果凸显。

从南京房价指数来看,环比指数在反应宏观调控的效果上比较灵敏,更能体现市场情况的瞬时变化;同比指数的变化更能反应调控效果的累积效应,趋势更加明显。在时间轴上,同比数据反应现实调控政策的效果约有半年左右的滞后。可以看出,南京房价指数的走势基本上与宏观调控的调控方向是一致的。现实中人们也没有感觉到房价的回落,与数据反映的情况基本一致。但是,地方政府与开发商的言行使得人们对调控能否持之以恒有所怀疑。

现阶段政府进行房地产宏观调控的建议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建议政府在进行宏观调控的当下,必须认清调控的范围、调控的目标以及调控的结果。宏观调控的本质是弥补市场的缺陷与不足。政府的调控目标应是使得市场具有更好的功能,并应更加看重调控对市场的改善结果。在运用宏观调控手段进行调控的时候,政府应该着重考虑各种手段对于具体问题的作用效果。在行政、经济、法律手段中选择合适的手段,必要时,通过各种手段的配合运用,实现调控的目标。

总的来说,政府应当立足于经济手段,并在运用金融手段的同时,着重区分消费性需求和投资性需求。政策应当严格控制投资性购房需求,同时要倾向于支持民众的正常居住需求。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手段的调控,将房价的快速上涨,纳入到地方政府及官员的考核制度中,建立相关的问责制度,并出台规范和加强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制度,得以充分发挥调控的作用。建立健全房地产行业的法律制度,对房地产市场良性发展至关重要。在完善相关制度方面,政府尽快完善公积金制度,使之覆盖更多的人;完善保障性住房体系,使得更加公平和有效的分配保障性住房资源;完善土地管理制度,使得土地的流转和使用更加有效率,根本上解决土地供求问题;完善售房制度,最大限度地消除开发商和购房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同时,由于“分税制”的原因,土地出让金一度是地方政府财政的大部分来源。地方政府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考虑到GDP的政绩考核,使得地方政府在执行中央下达的调控任务时,表现为“不作为”使得调控的效力减弱。通过处理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税收分配问题,对于土地市场以及二级市场的宏观调控,应当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起到积极作用。选择时机出台限制人均住房面积的政策法规,使我国稀缺的土地资源得到更加合理的使用,泽惠后代,缓解住房市场的供求关系,有效控制房价的过快上涨。

参考文献:

1.李婕,崔开丽.1998-2010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1(7)

2.徐宇.房地产业宏观调控问题分析及对策研究[J].企业技术开发,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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