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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务劳动与健康的关系

家务劳动与健康的关系

家务劳动与健康的关系范文第1篇

《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2016年第22期(第七讲),我们分享了积极心理健康教育的方向与目标,指出了积极心理健康教育的大方向是追求幸福;积极心理健康教育的终目标是人的全面发展。如何沿着幸福的方向,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这一终极目标?这就要进一步弄清积极心理健康教育的任务与功能。笔者在与传统心理健康教育的任务与功能相对比的基础上,再进一步探讨积极心理健康教育在任务与功能上的发展、提升和完善。

一、传统心理健康教育的任务与功能

一般认为,任务是要做的工作,担负的职责、责任,也就是要做什么。功能指事物或方法所发挥的有利作用,也就是效能。

(一)传统心理健康教育的任务

传统心理健康教育的任务有多种说法,比较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二任务说

面向全体的任务:在全体受教育者当中,尤其是青少年学生当中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使他们不断正确认识自我,增强调控自我、承受挫折、适应环境的能力,培养他们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具体讲,就是通过专题讲座、团体咨询、个别咨询、学科教学、主题班会等多种形式,满足教育对象的心理需求,比如安全感、得到他人的承认和接纳、受人尊重等,为他们的身心发展提供指导。

面向少数的任务:对少数有心理困扰或心理障碍的个体,给予科学有效的心理咨询和辅导,使他们尽快摆脱障碍,调节自我,提高心理健康水平,增强发展自我的能力。具体讲,就是及时发现教育对象的心理与行为问题,防患于未然,比如:对他们成长过程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在其尚未出现或刚出现时给予指导、积极干预,让他们有所了解、有所准备;对那些已出现的一些消极心理或行为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补救。

2.三任务说

面对全体学生,开展预防性和发展性的心理健康教育。

面向少数有心理困扰和心理障碍的学生,开展补救性和矫治性的心理咨询和辅导。

面对教师和家长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从而促进学生的心理健康发展。

3.四任务说

通过多种途径,积极宣传心理健康知识,开展多种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提高学生心理健康水平。

及时提供学生心理健康信息,供学校相关决策、改革时参考。

对有情绪问题的学生进行个别或团体咨询,提高其适应能力和心理素质,矫正心理偏差,培养健全人格。

及时发现和鉴别中、重度心理障碍学生,及时转介到高一级咨询、治疗机构。

4.六任务说

心理预防:即预防学生在学习期间可能出现的各种心理行为问题。

心理咨询:主要指对有心理问题的人,通过心理商谈的程序和方法,使其对自己和环境有一个正确的认识,以改变其态度和行为,并对社会生活有良好的适应。

诊断性评价:指根据一定的理论和标准,以使用心理学的方法和工具为主,对学生的心理状态,行为异常或障碍,以及学生的成长环境进行描述分析、归类、鉴别、评估的过程。

行为矫正:指对个别的学生在语言、认知、行为和人际关系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心理学干预,包括帮助道德越轨、学习困难、情绪挫折和社会性发展不适的学生获得正常的发展。

学习指导:指帮助学生提高学习兴趣和效率的各种活动。包括学习内容的安排、学习方法的辅导,学习成绩的评估及其反馈等,特别是比较细致地帮助学生掌握学习策略和选择学习方法,使他们学会学习,进而按照良好的学习目标和学习程序进行学习,以便获得系统的知识,形成一定的能力。

职业指导:即对学生如何选择适当的职业加以指导。可通过心理测量等手段,对学生个人的能力、性格、体力、家庭、经历等进行考察,通过调查和统计获得各种职业对能力和特长的要求,并向学生提供就业信息,指导学生选择合适的职业。

上述这些作为心理健康教育的基本任务、一般任务、具体任务都是毋庸置疑的,但要作为根本任务,显然远未达到应有的高度。

(二)传统心理健康教育的功能

传统心理健康教育的功能一般有三项,即发展、预防和补救:

1.发展。是指心理健康教育要促进受教育者人格的健全发展,形成良好的个性心理品质,提高他们的心理成熟度,增强他们全面、主动地适应学习、生活和社会的能力,为实现可持续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这是心理健康教育最重要的功能。

2.预防。由于个体在成长过程中缺少生活经验和一些必要的心理准备,在学习和生活中经常会遇到各种问题,如果得不到适当的帮助,往往会产生各种心理与行为问题。因此,心理健康教育的另一个重要功能是防患于未然,使受教育者掌握应付心理危机的方法,帮助他们顺利地解决成长过程中的各种困难,坚强地面对生活中的各种挫折和考验,以免由于他们的脆弱和无知,产生不必要的心理问题或导致悲剧的产生。

3.补救。由于环境或自身的原因,在成长过程中,难免会有个别人产生一些心理与行为问题。这些心理与行为问题如果得不到及时的矫治,往往会严重影响他们的学习、生活和健康成长,而及时通过某种方式帮助他们进行调整和改变,可以解决问题或者避免更为严重的后果。因此,心理健康教育的另一个功能就是针对已经产生的现实问题,提供具体的个别心理咨询和辅导,帮助求助者排除心理困扰,使他们重新自信地面对生活。

由上可见,这些主要是心理健康教育对个体发展的功能,姑且称之为内部功能,但遗憾的是并没有说明心理健康在个体内部整体发展中究竟扮演什么角色,发挥什么作用,尤其是并没有专门提到心理健康教育在整个教育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即对其外部功能缺乏应有的认识,这导致传统心理健康教育在应试教育阴影下常常被边缘化或成为应付检查的摆设。

二、积极心理健康教育的任务与功能

(一)积极心理健康教育的根本任务是为立德树人铸魂

《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指出“心理健康教育的主要任务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增强学校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开发学生的心理潜能,提高学生的心理健康水平,促进学生形成健康的心理素质,减少和避免各种不利因素对学生心理健康的影响,培养身心健康、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为积极心理健康教育确立其根本任务指明了方向。

党的十提出,要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育人先育德,育德先育魂。伟大的音乐家贝多芬曾经说过:“没有一个善良的灵魂,就没有美德可言。”

我们通常说,教师是人类灵魂的工程师。这也就是说,教育是塑造雕刻灵魂的事业。而灵魂是什么?灵魂是思想是精神,是能对某人或某个群体起关键和主导作用的心理方面的核心因素。立德树人既然是教育的根本任务,积极心理健康教育的根本任务就是为立德树人铸魂。

那么,如何为立德树人铸魂?我们提出“具身德育”( Embodied Moral Education)新理念。“具身德育”是指基于具身认知的德育。具身认知是植根于人的身体(包括大脑在内)及其与环境交互作用的认知。身体的解剖学结构、身体的活动方式、身体的感觉和运动体验决定了我们怎样认识和看待世界,我们的认知是被身体及其活动方式塑造出来的。它不是一个运行在“身体硬件”之上并可以指挥身体的“心理程序软件”。可见,传统德育过多地将道德作为知识,传授甚至于灌输给学生,这种基于“离身”认知观的传统德育脱离了身体力行,于是知行成了两张皮。“具身德育”主张德之根在心,人之本在劳,二者合起来即立德树人的根本。其精髓为“正心立德”、“劳动树人”。

儒家经典提出“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马克思主义认为,劳动创造了人,劳动是幸福的源泉。劳动可细分为脑力与体力劳动,学校教育相应地主要对接了脑力劳动。尽管教育方针有时在德智体美后面也带上“劳”,而教育中通常主要依靠运动和活动来弥补体力劳动之不足。因此,“具身德育”强调正心和劳动是教育立德树人的“根”“本”,将心理、体力、脑力、以及产生心理的客观现实、体力脑力劳动的情景等有机结合起来,将道德融入身体、心灵深处,成为身、心的有机成分,不仅实现了知行统一,更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全面发展学说,实现了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和谐发展。

首先,我们来看“正心”对立德的中坚作用。《礼记・大学》明确指出:古代那些想要在天下弘扬光明正大品德的人,先要治理好自己的国家;要想治理好自己的国家,先要管理好自己的家庭和家族;要想管理好自己的家庭和家族,先要修养自身的品性;要想修养自身的品性,先要端正自己的思想;要端正自己的思想,先要使自己的意念真诚;要想使自己的意念真诚,先要使自己获得知识,获得知识的途径在于认识研究万事万物。通过对万事万物的认识研究,才能获得知识;获得知识后,意念才能真诚;意念真诚后,心思才能端正;心思端正后,才能修养品性;品性得以修养后,才能管理好家庭家族;家庭家族管理好了,才能治理好国家;治理好国家后天下才能太平。

由上可见,“正心”在德性和德行修养的连续体里发挥着承前启后不可替代的关键作用。

那么,如何“正心”?积极心理健康教育主张培养积极心理品质。在积极心理品质的立体结构里(图1),有认知、情感、意志、律己、乐群和超越六大维度,积极心理品质的划分是,小学生13项,中学生17项,大学生20项,教师和成人21项。这在后面积极心理健康教育的内容一讲里将详细展开。

其次,我们来看劳动树人。积极心理健康教育认为,劳动创造人、发展人、成就人、造福人,因此劳动是我们之所以为人的根本。

马克思在自己的著作中一再谈到劳动在人类形成中的决定作用。恩格斯在1876年所写的《劳动在从猿到人转变过程中的作用》中,明确提出并全面论证了劳动创造人的原理。他指出:劳动“是整个人类生活的第一个基本条件,而且达到这样的程度,以致我们在某种意义上不得不说:劳动创造了人本身”(《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08页)。因为劳动促进了人的形体结构的形成,使人从爬行变成了直立行走,使手得到解放,完成了手脚分工;引起了身体结构和脑髓的发展、心理素质的发展,以及最初的语言和思维,最后终于具有了高于其他一切动物的智慧,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分家;给人主动性和创造性,劳动是有目的有计划的自觉活动,人对自然界的积极改造,活动的结果事先已在人的观念中存在,人通过劳动来支配自然界,并在自然界打下自己意志的印记,制造和使用劳动工具是人类劳动必然的、普遍的要素;而制造工具则是人类不同于动物本能活动的根本标志。劳动造福于人,给人创造财富积累财富,促进文明进步。总之,在从古猿进化到人类以及人类发展过程中,劳动不仅创造人、发展人、成就人,也造福人。

马克思说:“任何一个民族,如果停止劳动,不用说一年,就是几个星期,也要灭亡。”可见,劳动是我们之所以为人的立足之本,而我们在成为人尤其是高级人之后,却把这个根本抛弃了,以至于现代人出现了好逸恶劳现象。如今出现的一切为人、做人的问题归根结底都是劳之根基出了问题。

由上可见,“正心立德,劳动树人”是积极心理健康教育赋予立德树人的活灵魂。

(二)积极心理健康教育的功能是为教育发展和人类幸福提供杠杆

如上所述,传统心理健康教育三大功能停留在针对个体内部发展层面,缺乏在教育发展和人类幸福整体系统中的功能认识。

积极心理学发起人,美国著名心理学家赛利格曼提出了一个幸福的公式:总幸福指数=先天的遗传素质+后天的环境+你能主动控制的心理力量(H=S+C+V)。这个总体幸福取决于三个因素:一是一个人先天的遗传素质,二是环境事件,三是你能控制的心理力量。积极心理健康教育把第三个因素作为撬起教育发展和人类幸福的支点。

家务劳动与健康的关系范文第2篇

【关键词】职业健康检查;监督;劳动者;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另外该法第三十四条还有关于应急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的规定。可见,按照法律规定对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劳动者做好职业健康检查,对劳动者来说是保护其身体健康的一项重大举措,是其重要的权利;对用人单位来说则是其不可推卸的义务。职业健康检查的重要性与意义不言而喻。

卫生部部长陈竺2010年11月9日在长沙举行的全国职业病防治工作座谈会上表示,中国有30多个行业不同程度遭受职业病危害,估计有2亿劳动者在从事劳动过程中不同程度遭受职业病危害。中国已进入职业病高发期和矛盾凸显期,防治工作十分严峻和紧迫。

陈竺说,据专家估计,实际发病情况可能要远远高于报告数字。以2009年为例,中国报告职业病病例数较上一年增加了31.9%;从新中国成立至2009年底,已累计报告职业病72万多例,其中尘肺病65万多例。

深圳市人大代表、南山区卫生局副局长常巨平在其撰写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深圳市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建议》中指出:深圳全市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有33.11万人,占劳动者总数8.1%。

职业病防治的形势不容乐观,职业健康检查作为有效预防和治疗职业病的重要手段,现实中不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由于对其认识不足,加上技术服务和监督管理还存在一些问题,使其作用发挥不足。

1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存在的问题

1.1职业健康检查率不高。按规定,劳动者进入用人单位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工作时,要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据深圳市某区某街道预防保健所近年的一组统计数据显示:从辖区内525家企业中随机抽取100家,进行职业健康监护基本情况调查,结果为岗前职业健康体检应检人数862人,体检率51.16%;在岗职业健康体检应检人数2483人,体检率88.84%;离岗职业健康体检应检人数2329人,体检率4.81%。职业健康档案建档率100%,建档完整率88%。检出职业禁忌人数17人,检出率3.85%,检出职业病疑似病人1人,检出率0.05%。从上述数据可以看出,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率相对较高,而上岗前和离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率偏低。

1.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力量与服务水平还存在差距。常巨平在《关于进一步加强深圳市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建议》中指出:防治机构数量不足——一方面职业病高发,另一方面深圳职业病防治机构数量及能力不能满足社会需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职业病防治工作人员依每万名产业工人配5名工作人员计算,深圳全市现有产业工人按410万人算,需要职业病防治工作人员2050人,而实际仅有500人(含兼职人员),现有人员严重不足。机构方面,罗湖辖区目前有资质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机构只有两家。同时,深圳市的企业及劳动者众多,职业卫生监督及专业技术人员相对不足,职业技术服务机构的数量及服务能力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际需求有较大差距,还不能满足广大企业和劳动者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需要。

1.3对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监管还存在薄弱环节。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的工作有很多方面,职业健康检查只是其中之一,如果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文件或者诊断结论,卫生监督部门便无法确认劳动者是否患有职业禁忌症、是否应调离原工作岗位、是否应进行相应治疗等,加上劳动者流动较快(像珠宝首饰行业、建筑业等)及与有关部门的沟通和联动力度不够等原因,卫生监督部门对用人单位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的本底和落实情况难以全面准确的掌握。特别像流动作业场所等某些特殊行业接触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检查,由于办公场所与作业场所不在同一行政辖区等原因,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管往往会出现空白地带。

2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2.1宣传方式面临新挑战,宣传作用和效果有限。

《职业病防治法》从2002年5年1日实施至今已经有9年了,该法的立法初衷是倾向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这点从行政处罚的罚款额度设置来看可以说显而易见,不少条款规定的最低罚款额是二万元,高的可达二三十万元甚至更高。卫生部门除了每年四月底固定的《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以外,还通过挂图、海报、电视、网络等媒介进行了一些宣传,有力地促进了该法的知晓率和普及率,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也应清醒地看到,职业卫生法律法规日常的宣传力度还不够,宣传方式创新面临不少挑战,更大范围更大程度地被劳动者和社会各界所知晓和理解配合面临着难题,特别是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主动性方面还有一些障碍。 2.2一些企业负责人的法律意识比较淡薄,不少劳动者的权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不强。一些企业负责人和劳动者对职业健康检查的重要性认识不足。部分企业负责人不愿意给劳动者支付职业健康检查费用,还有部分企业安排劳动者到普通的医疗机构进行一般性的健康检查,他们以为这种检查也能起到防治职业病的效果。更有不少劳动者的权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较差,往往片面追求高工资待遇而不重视自身的健康,在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安排其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时,不拒绝从事有关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工作,未安排其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时,不敢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要求或者向职能部门投诉,离岗时未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后就辞职或者到新的用人单位重新上岗。到后来出现职业病危害时再找用人单位反复纠缠或者向政府部门投诉,这种事后救助方式一是效果较差,二是难度较大,有些人即使能得到一笔赔偿金,但由于自身健康受损甚至危及生命安全,可谓得不偿失。

2.3职业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水平和意识不能完全适应实际工作需要。目前,职业健康检查一般是由用人单位主动或者在卫生监督部门的督促下联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约,然后再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通知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这种服务模式可以看成是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被动服务模式,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主动服务用人单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方面的意识不够,如果用人单位对有关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工作不重视、不联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就不能为有职业健康检查需求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起到服务作用,也掌握不了职业健康检查等职业病防治方面的确切信息。

2.4专职职业卫生监督员数量相对不足。就罗湖辖区而言,目前专职职业卫生监督员只有6人,在既要求较高的监督检查覆盖率又要求监管有效的背景下,监督力量与工作需要之间存在差距。

另外,开展职业卫生监督工作要求卫生监督员有良好的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在积累经验的同时加强知识更新,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工作效果。

3建议与对策

3.1进一步向社会各界特别是有关领导呼吁重视职业病防治工作。要让各级政府和部门领导像重视安全生产、消防安全一样重视包括职业健康检查在内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在追求经济效益增长的同时要树立关心职工健康、保护职工生命安全的理念。职业病的形成往往是长期而缓慢的,具有迟发性、诊断、治疗的复杂性、群体性、社会影响大等特点,若处理不好还有可能发展成为政治事件,其危害虽不像矿难、火灾等重特大事故那样触目惊心,但其潜在的危害很大,给患病职工及其家庭、社会带来的痛苦、负担和影响很大很深很长久。

3.2进一步完善法律,理顺体制,明确职责分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文件《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关于职业卫生职能调整的规定与2002年的《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了较大的变化,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监督职责已经划给了安监部门。建议完善和修订法律,理顺体制,进一步明确各部门的职责与分工,确保新形势的职业卫生监督工作能顺利有效地开展。

3.3继续创新宣传方式与手段,进一步提高宣传效果。在以往的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活动中,卫生行政部门采取了宣传画、小折子、有奖问答、发放短信、现场宣传解答等方式,还可以在以往宣传方式的基础上试行公益广告、电视宣传、动画宣传、电子屏幕滚动播放、网络宣传等新的宣传方式,采取市民特别是劳动者喜闻乐见的方式,进一步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权利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同时也要继续巩固和提高企业负责人、中高层管理者及社会各界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重视与支持,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

3.4加强部门信息沟通与工作联动。各职能部门在执法活动中收集掌握的职业卫生有关信息,要加强部门间的沟通。同时,争取每年开展几次有影响的联合宣传与执法活动,进一步提高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声势与威信。对各用人单位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的数量、工种、体检需求、进展情况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等问题,各部门之间要及时通报,共同促进。

3.5职能部门要进一步改进和提升工作作风,切实为企业和劳动者服务。卫生监督部门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进一步改进和提升工作作风,主动开展工作,不等不靠,主动调查了解情况,掌握本底资料,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更好地提供服务,让企业负责人和劳动者切身感受到职能部门的工作是保护他们的利益,从而更加支持和配合职业病防治工作。

对于职业病防治方面的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应依法处理,使用人单位对其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家务劳动与健康的关系范文第3篇

【关键词】新课程;初中体育;健康教育

【中图分类号】G636 【文章标识码】C 【文章编号】1326-3587(2014)04-0024-01

一、多维发展,确立教育目标新体系

体育与健康课的教学应以提高学生的身心健康水平为宗旨,与德、智、美等各育有机结合,促进学生身心全面发展。实施这一目标体系,要遵循以下规律:一是目标的权威性。课程目标是根据初中阶段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制定的,不可随意拔高或降低;二是目标的灵活性。新课程目标体现了总体要求的规定性与实施单元的灵活性的有机结合,在选定具体项目或内容后,执教者可根据教学内容和学生实际确定目标;三是目标的层次性。根据各年龄阶段学生发展水平,将目标纵向分解,形成目标树,使各阶段教育目标具体化;四是目标的针对性。体育与健康课必须关注学生的性别和年龄等因素,在总体目标范围内,根据学生性别和年龄特点确定教育目标;五是目标的全面性。体育与健康课目标既有显形的习惯、技能目标,也有隐形的品质、情感目标,设计目标应综合考虑,不可偏废。

二、多育并重,构建教育内容新体系

新课程突破了以往以竞技项目为主的内容体系,从运动参与、运动技能、身体健康、心理健康、社会适应等方面确立了课程内容框架,从而极大地拓宽了体育课程的内容范畴。因此,选择新课程教学内容,要树立“大体育”观念,既考虑体育与健康课本身的教学内容,又思考体育与健康同各种教育因素的有效衔接,从“动育、心育、食育、性育、劳育”等方面整体谋划,科学设计。“动育”,即运动技能教育。包含着对学生运动兴趣、爱好、习惯、体育道德的培养和运动技术水平的训练,是体育与健康课的主体内容;“心育”,即心理健康教育。实施体育与健康教育的整合是对体育认识的一次飞跃,心理健康教育肩负着学生健康知识的培养,健康生活方式和乐观、进取、开朗、豁达的心态的形成等重要任务;“食育”,即饮食科学教育。人体的许多疾病都是“吃”出来的,关注学生的身体健康必须从关注饮食开始,因此,提高学生的食品卫生和安全意识,培养科学的营养结构知识和饮食习惯,是体育与健康课的基本内容;“性育”,即性知识教育。初中阶段,正值学生生理发育成熟时期,加强青春期卫生知识教育,让学生掌握性科学,打破性神秘,既是卫生教育的重要内容,也是健康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劳育”,即劳动教育。它既是一门专门的课程,同时也是体育与健康的重要组成部门,通过组织学生参加社区服务劳动或自我服务性劳动,可以达到以劳健体、以劳益心的目的,对于增强学生体能,培养学生正确的劳动观点和劳动态度都具有重要作用。

三、多方结合,创新教育途径新体系

新课程改革为体育与健康教育的实施开辟了更为广阔的空间。在坚持以课堂教学为主渠道的前提下,加强体育与健康课教学与教育诸方面的有机结合,创新教育途径,是实施新课程背景下,实现体育与健康教育目标的必然要求。首先,坚持课堂教学与课外实践有机结合。课堂是学科教学的主阵地,必须将改革体育课与健康课堂教学作为实施体育与健康教育的中心环节;同时,必须将各种课外实践活动作为有益补充,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课外(趣味)体育活动、心理咨询活动、竞赛活动,为培养学生健康知识和参与体育活动的兴趣、习惯和技能构建有效载体。第二,坚持课标的规定性与内容的选择性的有机结合。新课程标准只规定了学生身心发展标准,而没有规定具体的教学内容,给学校和教师留有很大的选择余地。学校和教师完全可以在有利于提高学生的身心健康水平的原则下,根据因地制宜的原则和学生实际,选择教学项目或内容。第三,坚持体育与健康教育与教育诸方面内容有机结合。将体育与健康教育渗透到教育过程的各个方面,既可以增强体育与健康教育的实效性,又有利于以体育德、以体增智、以体强身,以体益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和谐发展。第四,坚持课程选择与课程开发相结合。体育与健康教育涉及了广泛的教育内容,结合课堂教学内容的选择实施校本课程开发,有利于提高教学的针对性。宜宾市八中根据自身运动场地狭窄的实际,自编了室内徒手操,开辟室外趣味体育活动场地,解决了部分学生不能做课间操的问题;根据学生实际,编写了校本教材《心理健康教育读本》,增强了健康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第五,坚持学校、家庭与社区教育有机结合。在加强校内体育与健康教育的基础上,调动家长关注孩子的身心健康,要求学生参加一定的家务劳动或家庭体育锻炼,鼓励学生参加社区群众性体育活动,指导学生积极参加文化宫、少年宫、体育俱乐部等单位和团体组织的校外体育活动,努力形成学校、社区、家庭互动协调的良好局面。

家务劳动与健康的关系范文第4篇

一、健康与健康权

(一)健康

什么是“健康”?当今普遍接受的观点是世界卫生组织(WHO)导言所下的健康定义:“健康是指人的躯体、精神、社会适应能力的良好状态”。首先,它强调健康是由三个“维度”组成,包括躯体、心理和社会适应三方面,躯体层面的健康是健康的最基本层次。人是具有高级神经活动(思维、心理活动)的生命体,这种高级神经活动的内化表现为人的心理活动;高级神经活动的外化,则表现为与所处社会环境的相互作用,形成个人与社会的张力,并由此产生环境对个人身、心的影响。第二,该定义强调健康是一种状态,是躯体、精神和社会适应能力的良好状态。这种状态一方面是客观存在,可以用客观的指标对健康状况进行测量;另一方面在价值层面,健康是一种信仰、一种理念,提倡人们树立正确的健康观。第三,健康状态是动态的。可以通过个人和集体努力、社会的适当干预,使个人或者人群的健康状况进一步提升,达到更高的健康水平。

健康是伴随一个人生命全过程的最重要的资本。有健康才有生命,才有个人的一切!因此,尊重人首先应当尊重人的健康,剥夺健康就是剥夺人的生命。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健康权是人的基本人身权利。

(二)健康权

健康权(即健康权利)作为一项基本人身权利,受到国际法和各国法律的普遍保护。我国民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生命健康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健康权是生命健康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侵害生命健康权的侵权行为通常也分为三种情形:侵害生命权,即致人死亡;侵害身体权,即伤害身体完整性;侵害健康权,即损害健康,致人患病。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健康定义,“侵害健康”应当涵盖侵害躯体健康和侵害精神健康。因侵权导致被侵害人精神损害或者更为严重的情形——导致其发生精神疾病,应当属于侵害健康权的行为。

法律上的“权利”是指由法律所赋予的受到法律的支持与保障的一种力量,即所谓“法律上之力”[1]。这种力量具有支配标的物和支配他人的能力,并与“特定利益”要素相结合。健康是人生存的基本条件,良好的健康可以给个人带来谋生和体面生活所不可缺少的劳动能力和个人发展潜力。公民享有健康带来的上述各种好处就是公民健康权的特定利益要素。因此,健康权是特定公民依法享有健康利益的法律上之力。

健康权是公民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是与生俱得的权利,是公民最基本的利益。因此,健康权受到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各类法律规范的严密保护。法律支持、保障公民的健康权就必须课以相对人以相当的拘束,即相对人的任何行为和活动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这种法律上的拘束就是相对人的义务,就是健康权的“法律上之力”所在。

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的进步和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精神健康权越来越受到关注。近年来,越来越多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案件提了出来,以致于成为一个时期的社会热点。由于我国民法通则关于精神健康权没有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问题首先成为民事司法中的一个难题。针对这种情况,200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2]。是否可以认为,这标志着国家对公民精神健康权的确认?但是,关于侵权精神损害问题是非常复杂的。这既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医学问题。侵权行为是否造成被侵害人实质性精神损害、损害的程度、损害对被侵权人身心健康带来的后果、以及如何赔偿精神损害等,都需要法学界与医学界的进一步沟通。

二、健康权与公共卫生

健康权与公共卫生的关系,实际上是公民个人健康权与公众健康权益的关系问题。从公民个人角度来说,个人首先应当对自己的健康负责,珍惜健康。如果自己不珍惜健康将自食其果,别人很难对你损害自己健康的行为负责。然而,如果你的行为或者活动对他人的健康利益构成侵害,甚至造成健康损害后果,就构成了对他人健康的侵权。吸烟有害健康,可导致多种严重疾病,这早已被医学科学所证实。吸烟者个人不愿意放弃吸烟,别人只能给予忠告,不能强制其戒烟。但是,如果在公共场所吸烟,烟对公众健康可能造成危害,这时的个人吸烟行为就转化成为公共卫生问题。为了保护公众健康(公众的健康利益),特别是保护儿童、老人、孕妇等脆弱人群和特殊人群的健康,一些国家和我国越来越多的城市通过立法,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民以食为天”,家家户户每天都在加工制作食品供自己和家人食用,这本是老百姓自己的事。但是,如果某人准备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向公众提供食品,就必须受到《食品卫生法》的约束。因此,食品生产经营对一般人来说是禁止性义务,只有那些依法经过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符合食品生产经营条件并取得卫生许可的人才能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传染病防治也是这样,为了控制传染病蔓延,《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对某些感染严重传染病的病人必须实行隔离治疗、限制自由活动或者禁止其从事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工作。虽然传染病患者本身是受害者,本人并没有过错,但是为了大多数人的健康利益,法律不得不作出上述对传染病人的禁止性义务规定。如果病人拒不隔离治疗或者故意传播疾病造成他人感染,便构成了对他人健康权的严重侵害,应当承担《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行政法律责任;根据违法性质和危害后果严重性,违法人还可能被追究其他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等)。近年来有不少媒体报道,有的企业特别是一些私营和个体小企业,为了个人谋取经济上的利益不雇工人的健康,造成严重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危害。这显然是一种十分恶劣的侵害劳动者健康权益的行为。根据我国《劳动法》和《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企业主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更可悲的是,在有的案例中,不但工人患上了职业病,老板自己也得了职业病。然而,不能因为老板自己也是受害者而免除其应当承担的侵害劳动者健康权益的法律责任。正是因为人们在从事各种经济和社会活动过程中其行为可能对他人、对公众健康带来影响而造成公共卫生问题,才给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适当干预社会经济和社会生活留下了合理空间。什么是“公共卫生”?通俗地讲,就是“公众的卫生”或者“公众的健康”。公共卫生将公众,确切地说将一定时间、空间的特定社会人群作为一个整体,观察公众健康状况的变化及其与周围环境(自然的和社会的)的相互关系,采取各种政策的和技术的措施,通过法治和规劝(教育)等干预手段,预防、控制和消除不利于健康的因素和健康危害隐患,达到保护和增进公众健康的目的。由于公众健康是公众的共同利益,具体到每一个公民来说又是公民个人的健康权,所以保护公众健康就成为各国政府、社会和每一个公民的义务。即使是在WTO贸易规则中,也允许各国政府为了本国国民的健康利益,制定比其他国家和国际标准更为严格的技术法规,壁垒其他国家达不到本国卫生标准的产品进入本国市场。说明了政府在公共卫生管理领域角色的重要性。

三、健康权与经济发展

当然,由于各个国家的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政府提供的公共卫生保护水平有差异。一般而言,发展中国家首先面临的是生存和发展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政府能够提供的公共卫生保护水平要受到本国国情和经济能力的制约。而且,发展中国家为了发展经济的需要,必须突出本国经济的比较优势。在得到了国民共识的一定期间内,可能不得不牺牲部分其他方面的利益包括健康利益,而求得尽快发展。因此,不能脱离一个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发展阶段孤立地谈公民健康权益保护问题。

关于这一点,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存在不同观点。有些发达国家认为,当前全球化的加速发展要求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得到普遍实施。WTO规则只规范不公平的贸易行为是不够的,应当增加有关社会条款。它们主张,所有的贸易竞争者应遵守相同的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方面的最低国际标准,尤其是在劳工保护和环境保护方面。如建议制定国际职业健康和安全管理标准,避免成员国为了降低产品成本,无视劳工保护,采用低工资、雇佣童工、以及让工人在缺乏健康和安全保障的工作环境中劳动来获取更大的经济和贸易利益。如果缔约国不遵守国际最低标准,将被认为是“社会倾销”,可能受到包括中止贸易特权、施加配额等惩罚。这些意见表面上看起来似乎是站在公平、正义立场上提出来的,但是我们不能不看到,发展中国家如果要达到发达国家提出的社会条款要求,就将失去本国经济上的比较优势。因此,发展中国家普遍反对在WTO中建立任何形式的社会条款,认为“社会条款”是发达国家企图抵消发展中国家劳动成本较低竞争优势的阴谋,是一种变相的贸易保护主义。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由于发展程度不同、生活水平不同,劳动成本当然也会不同。通过自由贸易实现资源的比较优势,降低产品的生产成本,进而可以增进人类的幸福[3]。这正是WTO等全球与区域性经济贸易组织的宗旨。只有通过发展,才能提高劳动工作环境条件,逐渐实现联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提出的各种权利。

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又是社会主义国家,2001年2月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我国加合国《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这是我国为促进和保护人权所采取的重要步骤,是我国政府向世界各国作出的庄严承诺。同年12月我国又被接纳为世界贸易组织(WTO)正式成员。对于国际上这方面动态我们需要密切关注并根据我国的国情采取相应政策和对策。为了适应我国入世的需要,中国政府有计划地进行了法规清理工作。其中,值得一提的是2001年10月中国政府制定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这是一部保护劳动者健康,预防、控制职业病的法律。法律进一步明确了劳动者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和用人单位保护劳动者健康的义务。职业病防治法的颁布实施无疑是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了我国政府对劳动者健康的保护水平。但是,考虑到我国国情和经济承受能力,职业病防治法提出首先控制粉尘、放射性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导致的严重职业病危害。而对于职业活动中可能产生的与职业有关的其他疾病,暂时不能纳入职业病防治法的强制管理。随着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中国政府将通过调整职业病名单,扩大职业病防治法的调整范围。这正符合《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要通过经济增长来创造条件而逐渐实现的要求。四、健康权的法律保护

健康权的保护涉及多个法律部门。首先,国家政府在公民健康保护方面负有责任,我国宪法对此有多项规定。如第二十一条关于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的规定;第四十五条关于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关于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规定,以及第四十二条关于国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的规定等等。宪法的规定必须通过各有关部门法使之具体化。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健康权作为公民人身权利的重要权利之一,在《民法通则》中有比较详细的规定。民法的本质是为一定社会商品经济关系服务的[4],民法调整人身关系,是因为人生关系可能成为取得财产权利的前提。因此,民事法律在保护公民健康权方面有以下特点:①规范民事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健康权保护,有较强的针对性。②以纠正侵权行为为重点。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一方主体不得对另一方主体的健康权构成侵害。③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双方可以在不违背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甚至包括健康保障方面的约定。④民不告,官不究,被侵害者如果不(由于缺乏知识、信息不对等或其他原因),就难以得到民法的保护;⑤采用经济赔偿的方式使被侵害人得到补偿。⑥损害赔偿一般是事后的,即只有在侵权的健康损害后果发生的情况下,才能得到民事赔偿。

刑法对公民健康权的保护力度最大。通过刑事惩罚措施,使侵害人受到法律应有的严厉制裁。侵害公民生命健康权构成犯罪的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是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与保护健康权有直接关系的规定有:刑法第六章第五节关于危害公共卫生的罪刑规定,包括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传播危险、非法组织他人卖血、非法采供血和制作血液制品、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以及非医务人员非法行医造成对人体健康的严重损害及其死亡等方面的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章第一节关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规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或有关健康标准的药品、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产品造成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者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或严重疾患等方面的刑事责任。刑法对于健康权的保护力度虽然大,但是只有那些严重侵害健康权行为才能构成刑事犯罪,受到刑事法律的惩罚。而且,这类情况一般都已产生健康损害后果,因此对侵害者的刑事处罚和对被侵害者的保护都是事后的救济措施。

公民健康权的保护在大多数情况下,还要依靠行政法律制度。这是因为行政法律制度有以下特点:首先,行政法律规范的实施由政府行政各主管部门推动,这是行政法律规范实施的有力保障。第二,政府的行政执法是事前的,也就是说行政法对于社会的规范是预防性的。行政法的预防性规范作用主要通过政府的行政执法来实现。如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行事前卫生许可制度,对于不符合生产经营食品卫生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发放卫生许可,禁止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从而从源头上杜绝了有害食品对公众健康的损害隐患。第三,行政法对健康权的保护具有主动性和纠正违法行为的及时性特点。法律规定政府有关执法部门根据法律赋予的监督职权,依法主动对管理对象进行监督,及时发现侵害公众健康的隐患,并对违法行为予以纠正,预防健康损害后果的发生。行政部门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就是行政不作为,将承担监管不力的行政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说,行政法对公民健康权的保护比通过司法救济的保护效率更高。第四,行政执法具有专业性强的特点,行政部门对主管职责范围内的业务精通,因此可以实施有针对性的监督管理措施,对健康权益的保护到位。第五,行政法向社会提供了更为广泛的保护网络。政府执法部门对社会的经常性监督和对违法行为的纠正,不是仅仅针对特定侵权主体和被侵害对象的个案处理,而是立足于对整个社会公众的健康保护。对于在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即使民不告,官也究。这就是政府公共卫生管理要达到的目的。民法和刑法则主要是针对特定当事人的侵权与被侵权、伤害与被伤害,及其相应法律责任的追究。与保护公民健康权益有关的行政法律规范主要是卫生行政法律规范。根据调整对象的不同分为:一是规范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人员从业(执业)行为和卫生服务活动,调整政府卫生行政机关与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之间的卫生行政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如《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二是规范药品和其他医疗卫生产(用)品的产、供、销活动,调整政府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医药产(用)品生产经营者之间形成的行政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如《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等。三是调整政府卫生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从事经济与社会活动中(包括公民在工作、生活、学习或其他活动)发生的与保护公众健康、维护市场经济公共卫生秩序有关的权利义务关系,通称为公共卫生法律规范。如《传染病防治法》、《食品卫生法》、《职业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管理条例》等。目前我国已9部卫生行政法律,20余部卫生行政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将逐步改变我国公民健康权的保护状况,提高全体国民的健康水平。

注:

1、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62、63页。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7号)。

家务劳动与健康的关系范文第5篇

据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4年我国农民工总数量为2.74亿人,其中新生代农民工己占总量的70 %,逾1.90亿人。仅在广东省,农民工的数量己突破2 700万人,新生代农民工占比64 %,数量己逾1 700万人。新生代农民工弥补了制造业、建筑业、餐饮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岗位空缺,促进了城市的经济建设,已逐渐成为支撑城市工业化发展的中坚力量。 

对于大部分劳动时间较长、体力劳动强度较大的新生代农民工而言,良好的健康状况是其获得市场收入并在城市中生存发展的基本条件,健康对其具有特殊的意义。然而,由于新生代农民工居住条件和工作环境普遍较差,居住条件和工作环境中的不利因素对新生代农民工健康产生了重要的负面影响,其中不利工作环境的作用更加突出(俞林伟,2016)。而且随着新生代农民工流动时间和工作时间的延长,健康风险逐步积累,导致健康状况变差甚至疾病发生的概率大大提高。调查显示,流动时间为“5~10 年”的新生代农民工健康状况变好的发生比要比流动时间不足 1 年的新生代农民工低37.7%,流动时间为“10年及以上”的新生代农民工健康状况变好的发生比要比流动时间不足1年的新生代农民工低 68.7%(和红、任迪,2014)。新 生 代 农 民 工 四 周 患 病 率 已达28.9%(蒋远胜、申志伟,2008)。同时,城乡二元分割的户籍管理制度使得新生代农民工受到各种社会排斥,无法合理享受城市的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制度,这在影响新生代农民工健康状况维持的同时,也影响了他们的劳动力市场表现,对新生代农民工群体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均会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关注新生代农民工的健康问题,加强对该群体的健康投资,提高其身体健康水平,对于增加其劳动力市场供给,提高其劳动力市场收入具有重要作用。 

二、健康影响劳动力市场表现的理论回顾 

国内外学者对于健康与劳动力市场表现之间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健康对劳动力市场参与、就业、收入以及工作时间影响等方面。 

健康与劳动力市场参与之间关系的研究可溯及健康人力资本理论研究。Mushkin(1962)指出,健康和教育同等重要,健康不仅能提高劳动者的劳动生产率,还可以增加他们的劳动时间。Schultz (1964)认为,健康可以影响人们的期望寿命、力量、精力和持久力。在其他条件相等时,教育等其他人力资本投资的收益率取决于劳动者的健康状况。在此基础上,Palloni & Arias(2003)、Jasso et al.(2004)等学者提出流动人口的“移民健康效应”,对健康与劳动力市场参与作了较好的诠释,即因为移民筛选机制及移民自选择,健康状况不好的移民可能发生回流,而健康状况较好者则会发生移民行为。McDonald(2004)提出了类似的观点,强调良好的健康水平有利于提高人们参与工作的概率。Pilar & Tong(2010)等人在研究健康质量对劳动力市场退出的影响时,强调遭受健康冲击的工人劳动生产率将下降,有些劳动者由于无法适应高强度的体力工作而被迫退出劳动市场。国内研究也显示,健康对劳动力的市场参与行为有着重要影响,健康水平较高的劳动者具有较高的劳动力市场参与概率,同时健康水平较低的男性劳动力退出劳动力市场的概率也较高(解垩,2011;刘生龙、李军;2012)。而健康水平每提高一个等级,农村劳动力参与工作的可能性将会增加3.48个百分点(刘生龙,2008)。 

在研究健康收入效应方面,国外学者更多关注身高、体重、卡路里摄入量等健康变量对农业劳动者收入的影响。营养状况的改善不仅能够提高农民的劳动生产率,还可以增加他们的劳动时间,健康对农民收入的增长有着重要的意义(Thomas & Strauss,1997;Huffman & Orazem,2007;Vogl,2014)。同以上观点基本一致,Dave(2006)认为,健康状况的变化可能会影响劳动收入,而Sahn(2014)的研究也表明,健康对从事农业生产活动家庭的收入状况的影响十分重要,因为农业生产活动的劳动强度大,对健康状况的依赖性强。国内学者更多采用Heckman样本选择模型或中国健康与营养调查(CHNS)面板数据对健康收入效应进行了研究。研究结果显示,健康对外出劳动力收入的影响十分明显,健康不良对收入有负面影响,健康不良的人收入比健康状况良好的人少(于大川,2015)。个人健康是决定家庭人均收入的重要因素,从健康的经济回报率来看,农村人口要高于城市人口、女性群体要高于男性群体(刘国恩,2004)。外出打工人员从事更多的是高強度的体力劳动,只有健康状况好的人才能获得高收入(候风云,2004;秦立建,2012);营养健康水平与农民工的收入状况存在正相关关系(王志刚,2009);健康状况与劳动供给和家庭收入正相关,健康状况越差,参加工作的概率越低,收入越低,健康水平下降造成劳动供给和家庭收入明显降低(张川川,2011)。 

健康会对劳动者劳动时间产生直接影响。Grossman(1972)指出,健康与教育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健康不仅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而且能够减少生病时间,增加“劳动供给时间”。Thomas(2006)表明,健康水平的提高会使男性增加参与工作的时间;García Gómez(2010)认为健康会成为农民工进入劳动力市场的阻碍因素,从而对劳动时间产生较大影响。国内学者采用计量分析方法对健康与劳动时间之间的关系展开了影响。田艳芳(2011)研究结果显示,健康水平较差的劳动者会适当减少工作时间,而健康水平每降低一个级别,男性的劳动时间降低6.48小时,女性劳动时间则降低4.12小时。秦立建等(2015)研究发现,身体健康状况不佳显著降低了农民工的外出务工劳动供给时间,健康状况较差者比健康状况较好者显著减少了18.9%的劳动供给时间,一年将会减少21天的工作时间。于大川(2013)通过研究健康与农户劳动力供给的关系,发现不同健康状况家庭成员的劳动时间供给是不同的,健康良好的家庭成员会产出更多的劳动时间。

   尽管以上研究成果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重要的借鉴作用,但现有研究在测量指标选择上,大多只采用较单一的指标进行分析,从而无法反映个体健康对其劳动力市场表现的综合影响。因此,针对当前研究的不足,本文力图同时将收入与工作时间作为两个主要测量指标,通过对广东省新生代农民工健康及劳动力市场表现进行问卷调查,分析健康状况与上述两个测量指标之间的关系,这无疑对新生代农民工健康促进政策的制定具有参考作用。 

三、数据与变量 

世界卫生组织将健康定义为:“健康乃是一种在身体上、精神上的完满状态,以及良好的适应力,而不仅仅是没有疾病和衰弱的状态。” 在此概念界定的基础上,不同学者提出了个体健康的系列测量指标,如身高、身体质量指数(BMI)、热量和营养素摄入量、疾病情况、自评健康状况(SRH)、日常生活自理能力(ADL)等(Strauss,1997;李树森,2010;田艳芳,2011)。据此,本文采用的健康测量指标主要包括BMI指数,四周患病率和自评健康状况,并由此展开健康对新生代农民工工资收入与劳动时间的分析。 

(一)数据来源 

研究数据来自于广东金融学院劳动经济与人力资源管理系在2016年7~9月期间进行的“广东省新生代农民工生存现状”的问卷调查,调查范围涉及广州、佛山、深圳、东莞、潮州等20多个地级市,调查内容包括新生代农民工的个人信息、工作情况、生活习惯、健康状况以及医疗保险情况等多个方面。此次调查共发放问卷369份,其中有效问卷335份,无效问卷34份,有效回收率为91%。 

(二)受访者基本情况 

统计表明,在被调查的新生代农民工中,第一,在性别方面,男性占46.9%,女性占53.1%,男女被调查者的比例较为均衡;第二,在婚姻状况方面,未婚者占多数为62.4%,已婚者仅占37.6%;第三,被调查者的受教育程度主要集中在初中、高中或中专,共占68%,其次是本科以上的教育程度,占15.8%,而小学的教育程度的只有2.4%,反映了新生代农民工与第一代农民工相比,其受教育程度逐渐提高,知识水平也逐渐提高;第四,接受过职业培训和没接受过职业培训的人数基本持平,说明新生代农民工正不断认识到培训的重要意义,希望通过知识和技能来提高自身价值;第五,在工作岗位上,普通工人岗的人数最多,占38.8%,其次是其他类岗位的,占27.2%,但管理岗位和技术岗位的也各有17%,这表明新生代农民工的已不同于老一代农民工绝大多数从事体力工作,而是逐渐向技术和管理类岗位发展,当然,这也与他们逐渐提高的受教育程度有关(见表1)。 

(三)变量说明 

本研究的因变量为新生代农民工的劳动力市场表现,以工资收入和劳动时间作为变量;自变量为健康,选取身体质量指数(BMI)、四周患病率和自评健康作为测量指标;控制变量主要包括年龄、性别、婚姻状况、教育、培训和工作经历等。其中,工资收入为被调查者的月工资收入;身体质量指数(BMI)=体重(kg)/身高^2(m);性别为虚拟变量,男性为1,女性为0;受教育程度分为小学,初中,高中或中专,大专,本科及以上5个等级分别赋值为1~5;职业培训也为虚拟变量,参加过职业培训的为1,反之为0;工作经验=年龄-入学年龄(7岁)-受教育年限(见表2)。 

从表2分析数据体现了总体样本中所有变量的描述性统计数据。在月收入方面,新生代农民工的月平均收入为3 748.70元,而广州市2015年的月平均工资为4 986元,新生代农民工的月均收入水平比广州市平均收入水平低。在年龄方面,被调查的新生代农民工的平均年龄为24.74岁,总体年龄偏小。教育程度均值为3.06,所以他们的平均学历为高中或中专,与老一代农民工相比知识文化和职业教育水平都有很大的提高。另外,自评健康的均值较高,代表其健康状况较好,这与他们的年龄普遍较低有关。另一方面,虽然他们的年龄较低,但是他们的工作经验却比较长,达到平均5.95年。在每周工作小时数方面,新生代农民工的平均工作时间为53.14小时,比劳动法规定的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相差将近10小时,这说明新生代农民工加班现象比较普遍,这与他们主要从事的建筑业、手工业等行业性质有关。BMI指数是目前国际上常用的测量健康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准,世界卫生组织提出,亚洲人BMI指数的合理范围为18.5~22.9,而本次调查的BMI指数约为20.67,说明他们基本处于正常的身体质量水平,但略为偏低。 

四、实证结果分析 

(一)健康对新生代农民工工资收入的影响 

健康对新生代农民工工资收入影响的OLS回归分析结果如表3所示。 

从表3的回归结果可以看到,自评健康对新生代农民工的工资收入有显著性影响,在5%的置信水平上显著相关(p=0.019)。结果显示,自评健康的估计系数为377.891,符号为正,这一结果意味着新生代农民工的自评健康状况每提高1个等级,其月工資收入将会增加377.891元。自评健康虽然是个体对自身健康状况的主观评价,但它与个人的客观健康结果密切相关,如患病率、死亡率等。一般认为,个体的自评健康状况越高,其个人的健康状况趋向良好生活自理能力也越好,所以主观的自我评价与客观存在的指标之间也存在相关性,它能够反映健康的心理和主观方面,积极的心理状态和情绪将对健康产生促进作用,也将对收入起到积极作用。 

四周患病率对新生代农民工的工资收入具有显著性负向影响,估计系数在5%的置信水平上显著(p=0.031),结果显示,四周患病率的估计系数为388.886,符号为负,这意味着四周患病率每提高1个等级,会使新生代农民工的月工资收入减少388.886元。这主要是由于当前我国医疗费用水平越来越高,“看病难、看病贵”现象依然十分严重,新生代农民工由于户籍原因,在医疗方面无法得到很好的保障,一些企业更是很少为农民工购买甚至没有为其购买医疗保险,另一方面,新生代农民工也缺乏购买医疗保险的意识和健康投资的观念,而患病将会使人们的工作时间减少以及工作效率有所降低,并且他们一般从事计件或者计时工资制。所以,当新生代农民工患病时,一方面他们要面对较大数额的自费医疗费用,一方面又因为疾病导致工作时间减少从而减少工资收入,这些都会使他们的经济收入水平大大下降。

    从表3还可以看到,BMI指数对新生代农民工的工资收入并没有表现出显著的影响。但从回归系数的符号(为正)上看,BMI指数的提高有利于提高新生代农民工的工资收入,在控制了其他变量影响的情况下,BMI指数每上升1个点,则新生代农民工的月工资收入将增加27.603元。从表2的描述性统计结果可以看出,被调查者BMI指数的均值为20.678,属于正常区间,但略微偏低。由于新生代农民工大多在普通岗位上工作,其所在的行业又集中在建筑业等对体力有较高要求的行业,很显然,在这些行业和工作岗位上,身体素质的强弱与其收入水平直接相关,BMI指数的提高意味着身体素质的增强,这将有利于帮助他们获取更高的收入。 

(二)健康对新生代农民工工作时间的影响 

健康对新生代农民工工作时间影响的OLS回归分析结果如表4所示。 

从表4的回归结果可以看到,自评健康对新生代农民工的工作时间有显著的正向影响,在5%的置信水平上显著相关(p=0.026)。结果显示,自评健康的回归系数为0.447,且符号为正,这意味着自评健康状况每提高1个等级,新生代农民工的周工作时间将增加0.447小时。自评健康状况是个体根据自身的健康状况得出的,当新生代农民工认为自身的健康状况较好或者非常好时,新生代农民工大多会选择增加工作时间以期获得更多的收入,相反,当新生代农民工认为自己的健康状况不佳时,则会选择减少工作时间。 

四周患病率对新生代农民工的工作时间具有显著的负向影响,这种影响在5%的置信水平上显著(p=0.033),回归结果显示,四周患病率的估计系数为3.183,符号为负,这说明四周患病率每提高1个等级,新生代农民工的周工作时间将减少3.183个小时。与其他的慢性病和亚健康不同,四周患病率作为近一个月内患生理疾病的频率,假如患病不止一次或者比较严重时将直接影响新生代农民工当月的工作时间,造成其工作时间减少,但是,如果这些疾病不是太严重,身体状态尚且允许的话,劳动者会更多的选择适当地减少工作时间,而不是完全退出劳动力市场,这与田艳芳(2011)的研究观点一致。 

此外,BMI指数对新生代农民工工作时间的影响不显著。由表2描述性统计可知,新生代农民工的BMI指数的均值为20.678,处于正常的区间范围内,这些条件都比较符合他们从事的偏体力工作对身体素质的要求,所以他们能承受的工作时间也比较相似,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释为什么BMI指数对工作时间的影响并不显著。 

五、结论与启示 

(一)研究结论 

本文基于实地调研数据,采用OLS回归分析方法实证分析健康对新生代农民工劳动力市场表现的影响,得出以下结论:第一,四周患病率對新生代农民工工资收入以及工作时间影响显著,四周患病率的提高会显著减少新生代农民工的工作时间,从而降低其收入水平;第二,自评健康状况对新生代农民工工资收入和工作时间都有显著影响,自评健康状况越好,劳动时间越长,工资收入也越高;第三,BMI指数对新生代农民工的工资收入和工作时间并没有显著性的影响作用;第四,年龄对新生代农民工收入有显著的正影响,对工作时间没有显著影响,性别对新生代农民工收入和工作时间都有显著的正效应,受教育程度对新生代农民工的工作时间有显著影响,对收入没有显著影响,职业培训以及工作经验对新生代农民工收入和工作时间的影响时间都不显著。 

(二)政策启示 

本文的研究结果清晰地表明了健康对新生代农民工劳动力市场表现的显著影响作用,尤其表现为对工作时间和工资收入的影响方面。因此,要想改善新生代农民工的现状,提升其劳动力市场表现,可以从改善其健康水平入手。基于此,本文提出以下对策与建议: 

1.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健康意识 

目前,许多新生代农民工存在着职业安全、生理疾病和心理疾病等健康问题,这对于新生代农民工自身及社会的发展都非常不利,所以,提高他们的健康意识非常重要。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可以通过开讲座以及运用报纸、杂志、电视、互联网等媒体的方式加强对健康的重要性以及如何改善健康状况的宣传及教育,帮助他们真正意识到健康的影响,确立起正确的健康观念和健康投资意识。由于分析结果中显示体育锻炼、睡眠时间都对新生代农民工劳动力市场表现产生显著影响,所以,政府、社会和企业还应该引导他们形成正确的生活作息习惯。 

2.完善医疗资源合理配置 

近年来,虽然乡村地区医疗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都有所增加,促进城乡医疗资源合理配置也是医疗改革的重要方面,但是,当前我国医疗资源分配和投资依然非常偏重于城镇地区,绝大多数的医疗资源都集中在大城市。在每千人口的医疗卫生人员数量方面,城市地区为7.97人,而农村地区仅有3.18人,所以,各级政府应加强农村地区的医疗卫生投资,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建立新型城乡卫生服务体系,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利用法律对现有医疗资源进行整合,根据卫生院医疗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的客观情况,坚持重心下移、政策倾斜,不断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改造就医环境,添置现金的医疗设备;另外,政府还应该尽快加大农民工购买医疗保险的比例,加大新农保的报销比例。目前,农民工中参加医疗保险的仅占农民工总数的20%,农民工的健康保障明显严重缺乏,而本次调查研究结果也表明,四周患病率对于新生代农民工劳动力市场表现影响显著,所以加快推进医疗资源更加公平合理地分配十分必要。 

3.增加公共产品的供给 

居住条件是影响新生代农民工健康水平的一个重要因素,所以政府应该增加相关公共产品的供给。对于农民工集中居住的地方常出现缺乏安全的饮用水和有效的垃圾处理设备,虫害鼠害、通风不良等问题,政府有关部门应该对农民工较为集中的居住地的饮用水进行定期检测,确保他们能饮用安全合格的水源;应该注意垃圾处理问题,合理规划垃圾处理厂的地址,购置垃圾处理装置,及时派有关环卫工人来对虫、鼠等进行治理和捕杀,通过对他们集中居住的社区的物理环境和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来改善农民工的居住环境和健康水平。其次,社会和政府还应该为新生代农民工提供更多的心理咨询场所,及时解决他们的心理问题,帮助他们形成更健康的心态,从而促进他们更好的工作和生活;最后,企业还应该采取有效的措施来改善农民工的生产环境和条件,严格按照法律和安全生产有关规定进行生产作业,从而加强对农民工的劳动安全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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