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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星调查报告

追星调查报告

追星调查报告范文第1篇

“专业生产,品质保证,名牌产品,让人放心,还实惠。三鹿慧幼婴幼儿奶粉,我信赖。”这是明星邓婕2003年受邀代言三鹿慧幼奶粉时手举罐装奶粉并反复重复的广告词,如今邓捷遭到广大消费者的炮轰。

三鹿奶粉导致全国多例婴幼儿肾结石病例,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奶粉质量出了问题,无辜的婴儿受到伤害,明星代言问题产品的事件并非初次显现。除邓婕之外为三鹿奶粉及相关奶制品做过代言的还有倪萍、薛佳凝、花儿乐队等。

早前郭东临、郭德纲、文清、李宇春、周杰伦等明星都有过类似代言“事故产品”的事件发生,这一次的“三鹿问题奶粉事件”再次将这个话题推到风口浪尖,问题产品的代言明星们成为公众口诛笔伐的对象。

“广告门”事件愈演愈烈

早在2007年,以天价代言减肥茶的郭德纲,因“广告夸大其词”被消费者投诉,最终被告上法庭。在调查中,记者发现此产品竟是有关部门查不到广告批号和卫生许可证的“黑户”,既涉嫌违法广告,又涉嫌违规生产。

据《北京晨报》报道,针对郭德纲“广告门”事件,著名律师邱宝昌呼吁及早出台相关法律规定。“随着电视的普及以及人们文化水平的提高,许多著名的歌星、影星不断被邀加盟广告的制作,而且短短几秒钟的广告往往就能使其获得令人咋舌的丰厚报酬。这使得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出现了一个真空地带,那就是没有规定广告演员应尽的义务。我认为,广告演员对自己参与广告的内容的真实性负有审查的义务,法律应尽早在这方面做出相应的规定。”

同样的还有傅艺伟代言的“胡师傅”牌无油烟不粘锅。央视经济频道《生活》栏目2007年曾播出“无烟锅里的秘密”,曝光演员傅艺伟所代言的“胡师傅”牌无油烟不粘锅所做广告为虚假广告,而且产品本身有严重质量问题。傅艺伟也成为继郭德纲之后第二个被央视曝光的演艺明星。

中国传媒大学政治与法律学院社会学系教师王晓丽表示,从社会文化角度讲,作为商家宣传产品的一种手段,明星代言产品成为一种特殊的文化符号被广告界广泛使用,由于其身为公众人物的特性,明星更容易成为受众的“意见领袖”。研究表明,对受众来说,明星即使不是该领域的专家,他们推荐的产品依旧比其他产品“看起来更可靠”,明星在某种程度上正是扮演了“意见领袖”的角色。

李宇春代言某电脑,该品牌电脑被告涉嫌欺诈,带迅驰标签的笔记本电脑不具备迅驰功能。2006年国内首起“假迅驰”诉讼案,案件涉及的电脑正是李宇春在2005年代言的品牌电脑。

另外还有袁咏仪代言丸美化妆品,被查存在欺诈消费者行为,销售丸美产品的广西南宁百货大楼被告上法庭;葛优代言艺霖,因涉嫌传销,艺霖被定性为北京迄今为止最大的传销案;陈小艺代言三精口服液,与其儿子所做的三精葡萄糖酸锌口服液广告因质量问题被要求“停播”……

“作为文化传播符号在被应用的过程中出现问题是正常的,但是频频出现问题,就应该去探究明星代言的过程和管理机制了。”王晓丽强调。

责问明星多限于道德

三鹿事件发生后,某门户网站做了一项调查:你觉得明星代言产品出问题,应不应该负责任?共有88066人参加了这项调查,其中选择“不怪明星,要怪生产商无良”的占36%;选择“应负部分责任,要看清楚好坏”的占28%;认为“应负很大责任,他们辜负了大家的信赖”的占34%。

也有人表示出不同观点,明星承接代言广告,没有核实广告真伪的义务。那些所谓的名牌产品有“免检”、“优质”修饰,在国内是“放之四海皆准”的。艺人、明星是一种职业而已,他们没有专业知识为自己代言的产品甄别真伪。

另外,广告人王涛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明星代言是一种社会现象,明星作为社会影响力的代表,他们的话对消费者有巨大影响,可以使产品的销量暴涨,名人代言是一种最直接、最有效的宣传方式。代言的产品出了问题,代言人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但从道义上讲或多或少是有责任的。

据知情人士透露,明星代言品牌的一般程序是,企业先向明星经纪人提出邀请意向,然后经纪人和明星对该企业品牌和产品进行把关。原则上,该品牌必须符合“优秀著名、免检产品”等条件。至于广告代言费,明星和其所在经纪公司则按一定比例分成。

王晓丽强调,虽然法律没有规定,但是明星接广告之前是有义务了解和核实其代言产品的。因为广告演员在广告中的作用是劝导,说服受众去认同并购买某种商品。因此,他们对受众就必须尽到一定义务,比如对商品的功能、产地、质量和获奖情况等影响消费者的因素要进行适当的审查,要求对方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等。

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讲,明星也是问题产品的受害者。“因为对于明星来说形象就是一切,如果明知道会损害自己的形象,我相信很多明星是不会接受问题产品代言的。”王晓丽说。

在国家质检总局公布蒙牛、伊利、光明液态奶检测出三聚氰胺后,“台球神童”丁俊晖的经纪人,代表丁俊晖向蒙牛产品的消费者及广大球迷致歉,并表示如果有需要,愿捐出部分代言费用于“结石婴儿”的治疗。

西安市民赵女士表示:“这个时候明星应该站出来,将代言费拿出来给患儿治病。这才是艺人的责任。”对此,王晓丽认为,谁也没有权利要求明星拿出代言费,因为没有法律依据支持。但是从责任道义上讲,甚至从代言问题产品明星的“危机管理”角度讲,这些明星也应该积极表态,并且为患儿做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

据了解,大多数明星在得知自己所代言的品牌部分批次出现问题后,都对受害者表示了愧疚,直接或间接向消费者表达了歉意,并表示愿意出资帮助受害者进行治疗。

明星代言尚无法律约束

据统计,北京市去年广告经营总额达到215亿元,占全国广告经营总额的1/5,但违法广告问题却没得到解决,仅去年北京市工商部门就查处各类违法广告案件2056起,罚没款达到1700多万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问题尤为突出,虚假、夸大广告占有相当的比重。

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虚假广告罪的主体仅限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可以对虚假广告进行行政处罚的对象也仅限于以上三者;《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对虚假宣传的行政处罚对象,也只是直接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经营者”。其中都不包含广告代言明星。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黄金荣认为,目前的法律在众多类似的事件中充分向人们展示了自己的无能为力,很多法律对虚假广告和产品的处罚中都没有要求产品代言人负有相关法律责任。

民法要追究广告代言人的民事责任困难也非常大。广告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对虚假广告可能要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除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者”外,还包括“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这些规定都将个人广告代言者的法律责任排除在了法律的规范范围之外。不过黄金荣指出,个人明知或者应知所代言的是虚假广告并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仍然可能作为“共犯”或者“共同侵权人”被追究法律责任。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杨立新坦言:“虽然追究明星虚假代言不存在法律障碍,但是对于消费者将涉嫌虚假违法广告的代言人告上法庭,胜诉比较困难。因为原告一定要证明,代言人要么与广告商串通,要么明知广告虚假而仍坚持代言,但是这方面的证据很难获得。”

据新闻晨报报道,代言三鹿的明星们对自己遭到谴责表示遗憾的同时纷纷喊冤,表示他们曾看过产品合格证书,所签的合同符合法律程序。

对此,王晓丽表示,对于代言产品的明星来说,责任上光看产品合格证书是不够的。部分厂家为了追求利益,可能会拿出非权威机构开出的产品质量认定证书给明星们看,明星们由于缺乏相关知识而信以为真。但明星又不是专业的检查机构,因此王晓丽建议应该积极倡导“第三方组织”的成立。厂商是其中的一方,明星为另一方,第三方则是如“广告”等类似机构,专门负责在明星接到代言邀请后,对代言的产品进行质量认证、对商家进行前期调查、对商家提供的产品合格证书进行真伪辨别等。这样一来,“无序”的广告代言市场将会变得相对规范。

追星调查报告范文第2篇

一、项目背景及调研情况分析

近年来,我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硕果累累,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大宗物资供应招标作为工程建设的重要管理内容,起到了重要作用,实施多年来越来越规范,节约了大量的资金。但是,由于工程建设的复杂性,零星物资采购在物资供应中占了10%左右的比重,因程序采购量小、种类庞杂、采购频率高、达不到招标数额(多是万元以下),无法组织招标,基本上是供应部人员在市场询质、询价采购。物资采购人员个人自由裁量的空间较大,零星采购制度在各项目部的执行存在差异性,价格也不尽相同,难以有效监督,容易引发违规违纪问题,一直是监管的难点。

因此,通过分析和调研,结合公司点多面广的特点,为了加强物资零星采购的监管力度,防止物资供应人员,减少漏洞,促进各级干部和供应人员廉洁自律廉洁从业、“干事干净”,我们认为有必要开展零星物资采购效能监察。通过开展效能监察,达到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强化过程控制,保证质量,降低采购成本,堵塞经济漏洞,防止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

二、实施计划

1、1—3月份,进行项目的前期调研和相关工作论证,提出可行性报告并做好立项和上报工作,督促供应部门修订零星物资采购办法;

2、4月—6月份,纪检监察室、物资供应部深入各施工项目点对零星物资采购情况进行抽查、巡检;

3、要求各项目点的纪检监察员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零星物资采购供应商的选择、招标、价格的确定、验收、入库、领用等环节进行严格监督。

4、6月份,根据巡检情况,对各单位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汇总,下发监察建议书或通知书;

5、6月—7月,对供应部门和项目部进行回访,检查是否整改到位,对未完成整改任务的单位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限期完成。

6、对违反有关制度的人和事,进行责任追究,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和物资供应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7、8—9月,对零星物资采购效能监察进行总结评估和上报。

三、预期得到的效果

主要是通过纪检监察部门的效能监察工作,达到以下效果。

1、促进公司物资采购招标管理规定和零星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的全面执行;开展效能监察工作是提升企业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是维护企业效益最大化的重要保证,是加强惩防体系建设,强化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举措。根据省公司年效能监察工作总体部署,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物资零星采购管理,优化招标工作流程,规范操作程序,确保各级干部和供应人员廉洁从业,切实履行“一岗双责”,现将公司物资零星采购效能监察可行性报告如下:

一、项目背景及调研情况分析

近年来,我公司工程建设项目硕果累累,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成就,大宗物资供应招标作为工程建设的重要管理内容,起到了重要作用,实施多年来越来越规范,节约了大量的资金。但是,由于工程建设的复杂性,零星物资采购在物资供应中占了10%左右的比重,因程序采购量小、种类庞杂、采购频率高、达不到招标数额(多是万元以下),无法组织招标,基本上是供应部人员在市场询质、询价采购。物资采购人员个人自由裁量的空间较大,零星采购制度在各项目部的执行存在差异性,价格也不尽相同,难以有效监督,容易引发违规违纪问题,一直是监管的难点。

因此,通过分析和调研,结合公司点多面广的特点,为了加强物资零星采购的监管力度,防止物资供应人员,减少漏洞,促进各级干部和供应人员廉洁自律廉洁从业、“干事干净”,我们认为有必要开展零星物资采购效能监察。通过开展效能监察,达到完善制度,规范程序,强化过程控制,保证质量,降低采购成本,堵塞经济漏洞,防止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

二、实施计划

1、1—3月份,进行项目的前期调研和相关工作论证,提出可行性报告并做好立项和上报工作,督促供应部门修订零星物资采购办法;

2、4月—6月份,纪检监察室、物资供应部深入各施工项目点对零星物资采购情况进行抽查、巡检;

3、要求各项目点的纪检监察员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零星物资采购供应商的选择、招标、价格的确定、验收、入库、领用等环节进行严格监督。

4、6月份,根据巡检情况,对各单位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汇总,下发监察建议书或通知书;

5、6月—7月,对供应部门和项目部进行回访,检查是否整改到位,对未完成整改任务的单位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限期完成。

追星调查报告范文第3篇

自**年10月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等七部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以来,各有关部门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加大对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的监管力度,专项整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近一时期违法违规生产、销售、安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现象又有所反弹,特别是一些网站公开有关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广告、非法销售电脑卫星电视接收卡、承接单位和个人卫星电视安装工程等等,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也严重危害了国家的政治安全、信息安全和社会稳定。因此,各部门要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到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并作为一项长期性的工作抓实抓好,抓出成效。现就加强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销售和广告监管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按照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现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年3月29日联合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意见》(广发外字[2002]254号)精神,认真履行职责,突出重点,采取有效措施,继续深入开展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要重点清理整顿有关生产企业,对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一经查实,要立即报告信息产业部,由信息产业部取消其定点生产资格。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对市场的监督检查,严禁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进入市场流通,严厉查处非法生产、销售和安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要对专项整治工作加强协调,积极主动配合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整治工作。

二、除经批准的定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可以向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及其批准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企业定向提品信息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形式下列广告:

(一)卫星电视接收天线、卫星电视高频头、卫星电视接收机、境外电脑卫星电视接收卡及相关软件和境内卫星电视节目专用解码器以及相关安装服务;

(二)境外卫星电视节目专用解码器、境外卫星电视节目接收参数、接收方法及相关安装服务;

(三)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内容、境外卫星电视频道及其品牌和有关接收设施的推广和安装。

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大对在报刊杂志、居民住宅小区、互联网及移动电话信息上非法刊登、张贴、散发和设置有关推销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产品和安装服务广告行为的查处力度。信息产业主管部门要依法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通过互联网和移动电话推销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产品和安装服务广告行为的查处工作。

四、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对利用手机短信或者在互联网上有关卫星电视设施和安装服务广告的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当事人违法广告行为进行查处,同时将有关认定处罚意见通报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由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法配合查处;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发现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追究当事人违法广告行为的法律责任,同时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认定处罚意见依法配合其查处工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发现非法销售、安装卫星电视广播接收设施或者广告的,应当及时通报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查处,并通报省级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法予以配合。

对违反《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意见》(广发外字[2**]254号)规定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予以处罚。

五、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定点生产企业由信息产业部公布;经批准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企业的名单,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汇总后,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向社会公布,并在有关政府网站予以公示。

追星调查报告范文第4篇

【关键词】手足口病 疫情 分析

中图分类号:R511.7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005-0515(2011)4-320-02

手足口病是由多种肠道病毒引起的常见传染病,以婴幼儿发病为主。该病以手、足、口腔疱疹为主要表现的肠道传染病,少数患者并发脑膜炎等并发症,重者危及生命。2008年5月份,国家将手足口病例入法定传染病管理。6月7日我旗报告了首例病例,并引起旗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在卫生与教育行政部门的密切配合下采取了有效控制措施,使疫情得到有效控制。现将疫情分析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资料收集 正镶白旗2008年从6月7日报告第1例手足口病病例至7月1日报告最后1例手足口病例共发生37例病例,分布在不同乡镇,收集疫情报告资料,根据医学统计方法进行整理分析。

1.2 地区分布

表1 正镶白旗2008年手足口病病例地区分布

发病区域主要集中在星耀镇大红山村,发病9例,星耀镇奶牛场发病3例;星耀镇散居1例;明安图镇环环幼儿园发病8例;明安图镇散居发病9例;明安图镇第一小学3例;伊克淖苏木4 例。根据发病区域分析,该传染病具有明显的聚集性(见表1)。

1.3 时间分布

表2 正镶白旗2008年手足口病疫情时间分布

本次疫情从6月7日发生,6月10日星耀镇大红山村村医报告。疾控中心对每位患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6月16日为发病高峰8例,7月1日疫情结束,历时25天(见表2)。

1.4 人群分布

表3 正镶白旗2008年手足口病疫情人群分布

37例病例中最小1岁,最大9岁,主要集中在3―5岁,占发病总数的78.38%,其中男性24人、女性13人,性别比为1.84:1

2 结果

根据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本次疫情为输入性病例引起的,该传染病传播链清楚,同时调查发现该病在潜伏期具有传染性,而且健康携带者也具有传染性,由于采取了有效控制措施,迅速切断了传播途径,使得该疫情在一个最长潜伏期得到了控制,发病37例,无重症和死亡病例。

3 讨论

3.1 散居儿童与潜伏期儿童接触后发病2例,说明潜伏期儿童具有传染性,1名散居儿童家长在外接触1名患儿,回家后传染给自家小孩,说明健康携带者具有传染性。这些与有关报道相符合。

3.2 居家隔离、合理消毒是控制该传染病的有效措施。疾控中心接到报告后立即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查清了传染源,并在卫生和教育行政部门的配合下采取了幼儿园放假、幼儿园终末消毒、健康教育等预防措施,患儿到指定医院住院治疗,防止重症和死亡病例发生。各学校开展晨检,执行缺课登记追踪制度,查明缺课原因。学生宿舍和教室要通风,定期消毒,教育学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饭前便后要洗手,不共用毛巾和文具的良好卫生习惯。

3.3 在本次疫情中我旗境内累计隔离传染源37例,隔离密切接触者286名,各学校及托幼机构开展了宣传教育和消毒工作。由于措施得力,只发生了15例二代病例,从流行病学调查分析没有出现三代病例。所以疫情在25天内被有效控制。从现场流行病调查情况分析,发病儿童多数为租住居室儿童,学习、居住及个人卫生状况普遍较差,有关部门应对租房儿童加强管理,尽量说服儿童住校。以改善学生的生活环境。

参考文献

追星调查报告范文第5篇

CTR市场研究最新的《2006中国大学生调查报告》显示,当前大学生对IT、数码产品表现出了极大的热情,上学期平均花费1485元,占一学期花费(不含学费、学习用品及住宿费用)总额的54.8%。也就是说,被调查的30个城市的大学生上学期在IT、数码产品中的花费达到了73亿元。

调查显示,82.8%的大学生拥有手机,MP3、MP4的拥有率分别达到76.3%和46.6%,即便是价格相对较高的笔记本电脑,在大学生中也拥有了20.8%的用户群。而在未来一年内,73.1%的大学生计划购买MP4,预购手机的比例也达到了28.3%,这两个比例都分别高于目前还未拥有这两类产品的大学生比例(MP4是55.4%,手机是17.2%),这表明目前大学生已不仅仅满足于拥有这些IT数码类产品。

随着大量功能更丰富、外观更时尚的新品的不断上市,升级成更新、更好的产品已渐渐成为大学生在IT数码产品消费方面的重要特点。

据了解,此次调查覆盖了中国30个主要城市。

30%的商务人士

有意转投外资银行

近日,由益普索(中国)与FT中文网联合的《中国商务人士金融调查报告》显示,国内商务人士首选的中资银行为工商银行(72%)和招商银行(59%),首选的外资银行为汇丰银行(41%)和花旗银行(27%)。

本次参与调查的1786名商务人士中,月收入在1万元以上的比例为54%,拥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占61%,职位主要集中在经理(32%)、部门领导(18%)和总裁总经理(13%)等。调查发现,商务人士对外资银行的认知比例较高,汇丰和花旗银行的认知比例均达96%以上。即便是排在认知榜第10名的瑞士联合银行,也有38%的人表示对其有一定了解。

据了解,首批被获准的4家外资银行,已经开始积极筹备人民币业务,很多饱受“排队” 之苦的普通顾客,开始期待能尽快享受到外资银行的星级服务和免费咖啡了。本次调查结果也表现出类似的趋势:在没有任何损失的情况下,39%的用户会“移情别恋”,更换到另外一家银行,其中30%的用户的“新欢”是外资银行,只有9%的用户会换到另一家中资银行。

91.8%公众对明星代言表示『愤怒

近日,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与新浪网新闻中心联合开展的一项民调(4332人参加)显示,91.8%的人对虚假代言表示“愤怒”,67.7%的公众认为,如果代言的产品出现问题,明星“应承担部分责任”,24.0%的人认为“应承担全部责任”,认为“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的仅占3.6%。

如果自己喜欢的明星代言了某品牌,0.6%的人表示“无论是否需要都会追着买”,30.0%的人表示“在需要买这类产品时会优先考虑”。而另据央视《东方时空》的调查(3298人参加),47.2%的人表示“在选购同类产品的时候,会优先选择名人代言的产品”。

很显然,对大多数公众来说,对产品的信任已经几乎等同于对明星本人的信任了――代言的产品一旦出现问题,大家最直接的感受是“被自己信赖的人骗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