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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学生;法律意识
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上讲是法制经济,而现代社会也是一个法制社会。依法治国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治国方略,法律素质已成为公民的一项基本素质。不知法、不懂法,在当今社会是很难正常生存和发展的,对跨世纪的青少年一代更是如此。培养学生具有基本的法律意识、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学会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是学校德育的一项重要工作。作为一名思想政治课教师更应以加强法制教育,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为己任。
一方面中学生正处在身心迅速发展阶段,模仿性强,可塑性大,是形成法律意识、培养高尚道德情操和良好行为习惯的最佳时期;但另一方面,其情绪易偏激、冲动,办事容易意气用事,教育困难。我国又处于经济和社会的转型期,社会各种阴暗现象以及腐朽思潮泛滥,容易使中学生在困惑、迷惑中随波逐流,走向歧径。目前学校学生违纪现象突出,校园暴力事件时有发生。河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近日作了一次问卷调查,内容涉及在押犯犯罪类型、犯罪原因等。调查结果表明,青少年犯罪总体趋势仍呈上升态势,从这一点便充分说明提高中学生法律意识之迫切。
分析一些中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差及违法犯罪之根本原因,并非其不知法,因为初、高中思想政治课教材中有不少的法律知识内容。他们知法却没有法律意识。法律意识和法律知识是不同的但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法律和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总称,包括人们对法的起源、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的要求和态度,对法的评价和解释,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以及法律知识、法律观念等。法律意识的形成离不开一定的法律知识,但是法律知识多的人,并不必然法律意识就强,有些法律专业的大学生仍然违法犯罪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因此,传授法律知识不是目的,只是增强法律意识的手段。
因此,作为中学政治课教师应该充分利用教材和学校的条件设备,根据学生的实际,多形式、多渠道、灵活多样地进行法制教育,以提高中学生的法律意识。
一、在课堂上应强调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意识
现在,无论是学校还是家长、社会舆论、司法部门都片面地过分强调青少年权利的保护,忽视义务的履行。而现代社会任何国家的法律都只是保护绝大多数遵纪守法、履行义务的人的权利,并非无条件地保护任何人的一切权利,权利人滥用权利或不履行法定义务,其权利的行使就必然要受到限制!而我国也不例外。因此笔者认为在高中阶段,要进一步贯彻权利和义务相统一的意识。
青少年学生已经具备了一定的自我意识,他们喜欢以成年人自居,要求对各种事物发表自己的见解,因此单纯地理论说教很难让他们信服。学生的这种特点要求教育工作者要拓宽渠道,采取多种学生感兴趣的形式进行教育。
二、多种渠道,强化教育效果
1.开展现身说法
这是很有说服力的一种教育形式,其特点在于它的真实性并且贴近学生生活,学生比较容易信服。例如,请失足少年进行现身说法。听后,一名学生在周记中写道:原来课堂与牢房仅有一步之遥,今后要做个守纪律的好学生,决不做违法的事。由此可见,这种教育形式比单纯的说教更能深入学生的内心,引起思想的震撼与变化。
2.召开以提高法律意识为主要内容的主题班会
学生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思维能力,不满足于现成的结论,甚至对某些结论持有否定态度。因此,我认为召开主题班会,让学生各抒己见,热烈讨论,可相互质疑、批驳。教师在旁引导,从而得出正确的观点。这种教育方式,可帮助学生澄清疑惑,对所讲内容有较全面且深刻的认识。
3.情境感受,在活动中提高法律意识
学生参与活动的过程,也就是学习的过程,而这种过程和以往课堂上的学习过程不同,它不是被动地作为客体的学习,而是主动参与的过程,也就是说学生在活动中是以主体的方式存在的,是主人。这对于学生来说是新奇的,因此他们有兴趣加入到活动中来,对活动采取的态度是认真的、积极的、肯定的。因此,各种活动的开展势必会对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起到潜移默化的作用。
比如观看录像《青少年犯罪启示录》,学生们非常地震惊,看到录像中那一张张曾经纯真的却被丑恶扭曲的脸,看到他们失去自由之后的无奈,听着他们铁窗内的哭诉,学生们纷纷表示要认真选择好自己的生活道路,珍惜今天,把握好明天,做一个让“母亲”放心,对社会有用的人。通过这次活动,学生们又受到了深刻的法制教育,内心产生了巨大的变化,法律意识得到进一步的增强。
一、“校企一体化”模式下高职院校法律意识培养存在的问题
高职教育的作为高等教育的一个类型,其办学定位是培养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校企一体化”培养模式对于学生技能的提升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但对法律意识的培养带来了不少困境,目前来看,高职院校对广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有边缘化的倾向,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高职院校对学生法律意识培养重视程度不够
目前我国高职教育存在重技能轻品德现象。多数高职院校没有开设法律意识培养专门课程,法律意识培养只是在《思想道德修养和法律基础课程》中占二个章节,在时间安排上6-8个学时,由于课时的限制,教师在授课时难以深入,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学生进行法律意识培养的效果;有些学校通过法制报告、法制讲座等形式对学生集中进行法律意识培养,但次数是少而又少;个别学校将法律意识培养安排为选修课,没有硬性的要求,学生参与的热情不高。多数专业课老师在上课时或指导学生实习时也是将主要精力放到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的培养上,对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缺乏关注。
(二)“校企一体化”合作企业缺乏对学生进行法律意识培养的环境
“校企一体化”培养模式下,合作企业成了高职顶岗实习学生学习、生活、工作的主要场所。学生在企业进行实习、实训,提高专业技能,同时也应该进行综合素质的培养教育,法律意识培养也应该隶属其中。然而从学生在企业实习、实训的情况看,多数合作都是将企业效益作为自己的最终追求,效益决定一切,将学生的全面发展放在脑后,只要学生不违纪、不违法就万事大吉,缺乏对学生进行法律意识的培养。有些合作企业由于成立时间较短,相关的管理制度不是很健全,没有形成自己的企业文化和品牌效应,缺乏具有较高法律意识培养素质的管理人员,不能对学生进行有效的法律意识培养教育。
(三)学校内开设法律意识培养内容与企业需求相脱节
学校开设法律意识培养课程,但基本上没有具体化、专门化,不能结合学生的专业特点和将来要从事的行业要求来进行,而是笼统地讲一些所有专业学生等都适用的法律意识培养内容,缺乏专业的针对性和职业性,学生毕业后走上工作岗位,出现学非所用和用非所学现象,导致诸多的不适应。
(四)“校企一体化”培养模式下,顶岗实习学生法律意识培养方法较为单一
现阶段高职院校在法律意识培养上主要还是依靠课堂教学,采取理论说教的方法。“校企一体化”培养模式下高职的学习时间要有三分之二的时间是在实验室、实训室或顶岗企业度过,离开了传统的授课教室,老师对学生的约束不断变小,学生自我管理的时间相对增多,以往经常采用的说教法、疏导法受到了很多的限制。而目前与“校企一体化”培养模式相适应的法律意识培养方法如典型示范法、自我教育法等在实践中的使用情况却不够乐观,使用力度也非常不够。
(五)法律意识培养效果评价存在问题
目前我们采用的评价手段一般是课程考试,而且多是闭卷考试,评卷者有标准答案,只要按标准答案答就能得高分,单一的卷面考试很容易使学生形成上课记笔记、考前背笔记、考后全忘记的局面,因为学生没有亲身体验,自然就难以提高道德判断能力和选择能力,最终可能会出现说起来头头是道,做起来却斤斤计较。
二、“校企一体化”模式下高职生法律意识培养的途径
高职生法律意识的培养,是全民法制教育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全面实现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因此,做好高职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一)做为高职院校,要充分认识到学生意识培养的重要意义
高职院校培养的是高素质技能型人才,截止2013年底,全国高等职业院校在校生为973.6万,占高等教育的39.5%。④由此可见,高职院校对学生法律意识培养的意义重大,学校应更加重视学生法律意识培养。
1.高职院校开设法律专门课程,制定统一的教学标准,对所用专业学生进行法律意识教育,引导学生树立法律观念和增强法律意识,全面提高所以学生的法律意识水平。
2.努力培养一支专业化的法律课程教学队伍,彻底改变学校法律意识培养工作“讲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评价起来不要”的尴尬局面。
3.营造全院进行法制教育的氛围,文化课、专业课老师在上课时要适时对学生进行法律意识教育,政工干部、机关后勤服务人员也要通过各种途径对学生进行法律教育渗透,做到全院育人、全员育人。
4.学校要保护和激发高职生的主人翁意识,通过法制报告、模拟法庭等进行法治宣传,让高职生看到我国依法治国取得的新成就,增加他们实现依法国的信心。
(二)充分发挥“校企一体化”模式下合作企业的作用,全面做好学生在企业顶岗阶段的法律意识培养
1.利用良好的企业文化对学生进行法律意识培养。“企业文化是以企业管理哲学和企业精神为核心,凝聚企业员工归属感、积极性和创造性的人本管理理论,是企业的灵魂。”高职生在企业顶岗在感受企业文化的过程中可以培养自身的法律意识、竞争意识、合作意识、和吃苦精神,对学生以后的职业发展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和意义。
2.开设法律讲堂,对学生进行集中教育。合作企业不能将企业效益作为唯一追求,顶岗学生也不是完全意义上的企业员工,高职生还处在学习成长阶段,对高职生进行必要的法律意识及世界观、价值观教育是合作企业的重要职责。学生在工作之余,要充分利用企业资源对学生进行法律意识培养,提高学生的法律水平。
3.丰富对学生进行法律教育的途径。一是发挥企业精英的示范作用,通过法制讲座等形式对学生进行法制教育;二是利用企业在经营发展中的实例,引导学生要守法经营、公平竞争。
(三)制定规章制度,合理进行评价
关键词法律意识;权利义务;证据;医疗纠纷
随着法制社会的推进,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和维权观念不断增强;同时,经济水平的发展使得人们对医疗服务质量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此外,在医疗服务中还存在这大量的缺陷和过失行为。各种原因使得医疗纠纷数量明显增多,由此而引发的医疗纠纷诉讼也大幅上升。我们在工作中研究发现,医务人员缺乏法律意识是目前医疗纠纷明显增多的最主要因素之一。
1医务人员法律意识缺失的具体原因
当前,依法治国,人民群众法律意识普遍增强,而作为特定社会角色的院方,其医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却滞后于他们的服务对象,导致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1角色定位滞后
随着生物一心理一社会医学模式的到来,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观念已成为医院管理的基本模式。由于文化素质和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在就医过程中对医院整体服务,技术水平和医护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且在治疗,护理上患者不再言听计从,相反他们的参与意识和监督意识以及自我保护意识明显增强。医务人员不再是高高在上的服务者,而只是平等主体之间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的一方。
同时,随着法制社会的推进,使得公平的理念发了改变,法律为了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实施了《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其第四条第八款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是人们常说的举证责任倒置,即将本来应由患方承担的举证责任规定由医方来承担,医方必须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否则将承败诉后果。法律的这一规定,使医患双方的证据责任发生了根本性的改变。医务人员要彻底摆脱角色优越感,适应新形势下的角色定位。
1.2注重追求技术上、学术上的成果而忽略了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提高。
医务人员片面追求医学知识的丰富及医学技术的创新而忽略了法律意识的培养和提高以及社会对医护人员角色的期盼。患者不仅要求医务人员受过专业训练,有很好的医术;更要求医务人员充分尊重自己的权力,履行医务人员应尽的法律义务。当前,有些医护人员不依法行医,不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办事,当出现医疗差错、事故,缺乏慎独精神,不及时履行报告制度,而是采取大事化小,小事化无的隐瞒态度。这样不但引起了医患纠纷,还影响了医院的声誉,更影响了社会主义医疗卫生事业的正常发展。这些都与传统的医学教育体系缺乏法律知识学习有很大的关系。
1.3无论从在校学习还是继续教育方面,学习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的机会太少
过去,我国的医学教育着重于医学知识、医疗技能方面的培训,而轻于医疗法律、医学伦理、医疗道德方面的教育,这种教育模式培养的医疗工作者在医疗学术方面是专家,但在医疗法律、医学伦理道德规范方面的知识是馈乏的。参加工作后,继续教育领域也未能及时填补医务人员法律知识的缺失。导致医师只注意考虑医学方面的治疗,却忽视了患者参与医疗决策的知情同意权,忽视了患者在经济上的承受能力,忽视了患者的隐私等等。当医疗过程中出现医疗损害结果时,又不能用法律知识去分析,往往强调是医学并发症或意外,以回避责任,造成医患纠纷不能及时、有效地处理,医患矛盾加大,甚至在一些地方还出现患方在医院聚众闹事,甚至攻击、伤害医务人员的现象。
1.4承担法律责任的意识淡薄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主体。这虽然使患方获赔有了保障,但同时弱化了医务人员承担法律责任的意识。无责任,则无义务。只有医务人员注重了违法行医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才能更好的履行应尽的法律义务。
2提高医务人员法律意识的具体措施
2.1创造医务人员学习法律法规的机会
2.1.1建议在医学护理大、中院校增设卫生管理法律法规一课
这样,医务人员在就业前,就已系统的学习了相关法律法规知识。了解了自己应尽的法律义务,能有效规范自己的医疗行为,避免产生纠纷。
2.1.2医院开展继续教育
自学和在实践中培训,这是当前最主要、最基本的学习方法,可以通过教学、专题讲座等形式加强学习。开展各种形式的学术活动,要积极创造条件,让各级医护人员参加学习。聘请有经验的法律专家,增强医务人员学习兴趣。
2.1.3定期考核,检测学习效果
考核不是目的,同样是学习的一种方法。要通过各种途径真正使医务人员做到知法、懂法,才能守法。
2.2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充分尊重法律赋予患者的各项权利
通过学习,明确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关键是患方权利和医方义务。权力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否则就要承担责任。《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了患者权利主要有生命健康权、身体权、平等的医疗权、疾病认知权、知情同意权、保护隐私权、诉讼求偿权。医疗实践中,很多案例是医务人员没有履行告知义务侵犯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而使院方承担了相应的赔偿责任。
2.3 要有证据意识,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的记录病例
证据,诉讼的核心。很多情况下,原被告双方的较量,实质是双方证据能力强弱的比较。病历是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文字、符号、图表、影像、切片等资料的总和,是医务人员通过问诊、查体、辅助检查、诊断、治疗、护理等活动获得有关资料并进行归纳、分析、整理,形成医疗活动行为的记录。病历直接产生于医疗活动之中,是来自临床的第一手资料,是医疗行为的原始证据和直接证据,具有完全的证明力。病历所表现出来的证据属性是对医患双方权利义务发生影响的基础,是处理医疗纠纷并依法确定医患双方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的法定证据。因而为了确保病历的规范性制作,国务院及卫生部采取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形式,对病历的制作和管理等技术性规范均作出了明确规定。医务人员要严格按《病历书写规范》书写病历。
2.4加强管理,建立完善的奖惩机制
网络编辑作为互联网从业的重要群体,置身于虚拟空间,直面纷繁芜杂的海量信息,还掌握着一定的信息甄别、筛选、制作、的权力,很容易牵涉法律纠纷。因而,在掌握现代社会法律常识之外,网络编辑还应增强法律意识,主动研习互联网传播领域的法律法规,做到心中有数,对自身的职业法律风险加以防范。以下仅就著作权、隐私权和新闻失实等方面的主要问题进行简析,引以为例。
应高度重视著作权问题
2010年5月,湖南师范大学副教授魏剑美状告龙源期刊网版权侵权并依法胜诉,龙源期刊网法人代表、总裁汤潮拒绝支付总额两万多的罚款,被行政拘留惩罚。一时间,“龙源事件”升温,成为社会媒体关注的焦点。而依据《著作权法》及2006年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著作权人的作品进行网络传播的确构成侵权。当期刊数字化遭遇网络版权保护,“龙源事件”暴露出一个行业的现实法律困境。
龙源期刊网总编辑穆广菊表示,2006年颁布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网站内容传播,一定要征得作者同意,获得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方能传播。穆广菊认为,这一规定对于期刊行业不具备可操作性。在我国期刊行业,杂志社与文章作者签署著作权协议的并不普遍(固定撰稿人的情形除外),甚至几近空白。这一现实当然是由于杂志文章较专著、图书颇为短小、汇编作者众多、持续出版等诸多因素使然,杂志社如果像图书出版那样与每一个杂志作者签约刊用,可能杂志社必将为此设更多的编制、以增加人手来完成这个工作,这一工作量将不亚于内容编辑。所以,传统期刊杂志社通常只给刊用文章的作者发放稿费,以此体现著作权人权益。
但是当期刊网络出版走向深入的同时,杂志社没有与作者明确授权范围,已经成为当下版权纠纷的主要症结之一。诸如龙源这样的规范企业,虽然它逐一与合作期刊社签署了授权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规定了期刊社的收入分享比例与作者著作权益比例,但是作者只要向网站提出维权,现行法庭就会判处是网站方败诉。原因就在于网络环境下的版权立法滞后,导致了传统媒体与网络出版企业以及作者之间的版权纠纷。
龙源期刊网总裁汤潮则认为期刊数字内容是中国的重要战略性资源,现行的法规严重制约了数字版权的价值提升,应当站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高度,明确著作权人权益在知识产权价值链中的主体地位,完善数字版权法规。
如果说“龙源事件”是一个行业所面临的共性问题,那么具体到个体的网络编辑职业从业者,则可能在具体的编辑工作中遭遇各种各样的著作权问题。网络编辑在组稿、审稿、编辑加工过程中,在进行版式设计、制作多媒体作品的过程中,均涉及作者的著作权问题。应对著作权问题,网络编辑的核心要义是避免侵权;面对形形的法律陷阱,网络编辑必须熟知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工作规程作业。
另一方面,网络编辑也应加强对自身著作权的维护意识,在一定条件下,网络编辑对其策划的作品、专题报道、版式设计等也付出了独创性劳动,享有特定的著作权。
应高度警惕隐私权问题
网络隐私权是隐私权在网络空间的延伸,广义上讲是指保护网络隐私不受侵害、不被公开、不被利用的权利。其主要内涵包括:网络隐私有不被他人了解的权利;自己的信息由自己控制;个人数据如有错误,拥有修改的权利。简而言之,网络隐私权是指网络上未明确声明允许公开的所有的有关个人的信息和数据,不被非法收集、公开、侵犯和利用的权利。
2006年发生的“虐猫门”堪称网络“人肉搜索”的里程碑事件,也引起了网络隐私权问题的争论。当年2月28日,网民“碎玻璃渣子”在网上公布了一组变态而残忍的虐猫视频截图:一名打扮时髦的中年妇女用她那双崭新亮丽的高跟鞋跟踏进了小猫的肚子里。虐猫图片被公布后,网民们愤怒了,开始对图中女子展开人肉搜索。不久,有人把有关“踩猫”事件的网址公布出来,指出“踩猫”视频出现在踩踏世界的官方网站上。紧接着又有网友贴出该女照片,做成一张“宇宙通缉令”,让天下网友举报,不少网友表示愿意悬赏捉拿凶手。随后有人跟帖说,踩踏世界的官方网站和另一网站是同一IP。他还贴出具体信息,网站注册者是杭州某公司的法人代表郭某,男,……等真实信息。3月2日,另一网友发帖:“这个女人是在黑龙江的一个小城……。”他的帖子让事件出现关键性转变。3月4日,有人确认了此信息,还补充了一些资料。至此,虐猫事件的三个嫌疑人基本确定,距离“碎玻璃渣子”在网上贴虐猫组图不过6天时间,其效率之高可能不亚于警方的办案速度。
尽管在猫扑网产品运营总监杜培源看来,“人肉搜索”就是很多人集中在一起,本质上是一种“信息搜索方式”、“共享的互助平台”,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当前的法律环境下,民法、刑法对隐私的界定都是比较模糊的,网络隐私权更处在灰色地带,网络编辑不能忽略个中潜藏的法律风险。
按照腾讯网于2008年5月的《腾讯科技“网络隐私”调查报告》,根据目前已发生的案例和媒体报道,网络隐私侵权主要包含以下几种类型:
一是非法收集、储存他人资料。据《检察日报》2008年3月报道援引的数据,我国的网站已经超过150万个,73.27%的网站收集超过服务范围的个人数据信息,4.75%的网站收集的是与网站提供的服务完全不相关的信息;
二是非法传输他人资料,泄露他人的隐私。一些不法商人故意泄露客户的信息。据中央电视台报道,互联网上只要搜索“购买个人信息”或者“车主名单”字样,就可以搜索出几百家网站公开出售个人信息;
三是一些网络服务提供商由于安全技术的缺失,导致信息泄露;
四是非法利用个人资料;
五是擅自篡改个人信息或者披露错误信息。
此外,还有非法进入他人的电脑、电子邮箱,窥视他人的隐私,利用技术进行网络监听等都属于侵害隐私范畴。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我国关于网络隐私权的规定都属于行政规章或行政法规,属于粗线条的笼统概括式规定,并没有特别针对隐私权的保护,只是规定了“不得”怎么样,并没有相应的救济方法和救济程度,一旦发生网络隐私侵权,其隐私权内容范畴的界定、规则、侵权责任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然而,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对隐私权的保护必将更为严格,相关立法也会更为完善。
应注重防范新闻失实,力避假新闻
真实性是新闻的生命,任何以牺牲真实、客观为代价的新闻传播,虽然在一定的时间段之内可能吸引到公众的注意力,但长期而言,丧失的不仅是传媒的社会责任,其公信力也必然受损,最终造成媒体经营绩效的下降,遗患无穷。
网络传播的技术特点,决定了网络新闻在时效性上具有客观优势,却在权威性、真实性方面先天不足。近年来,网络假新闻的盛行便是明证,一些机构评选的“年度十大假新闻”甚至成为重要的社会议程,引发广泛关注。
2003年3月29日,中国日报网站发出“微软总裁比尔·盖茨在洛杉矶遭到暗杀身亡”的假新闻,一时间引起国内新闻网站的竞相转载,像新浪这样的大型综合性门户网站也因追求时效性而栽了跟头。不可思议的是,紧接着,4月4日韩国众多电视媒体和网络媒体再次重演了这一假新闻闹剧。
对于虚假新闻,新浪网副总裁、总编辑陈彤感触颇深。陈彤强调,在追求快速的同时,还必须追求准确,要多方求证信息的准确性。这方面新浪也遇到过坎坷,如报道艺人柯受良去世的消息,该消息发了二十分钟后,编辑打电话说“非常抱歉,听说好像又醒过来了”,半小时后从新华社的报道中又一次确认了柯受良去世的消息。一场虚惊之后,陈彤告诉编辑:艺人去世要慎发。此后马季、侯跃文去世的时候新浪都没有抢发。因此,“快也是相对的,不是无原则的快,是在准确的前提下追求快”。张国荣去世的消息新浪第一个发出,因为在香港有独家的消息来源;新浪在国内媒体中首先报告杰克逊去世,也是首先经过了多方确认后才的。
现代社会发达的社会分工,导致交易成本高昂,从而造成交往成本上升,这是制度经济学的基本结论之一。因此,个人的社会资本面临下降的压力。网络媒体的出现大大降低了传播的门槛,和其他信息交流方式相比,具有极强的成本优势(几乎是零成本)。这提示我们注意两个方面:其一,网络媒体的核心价值在于降低交往成本、增进社会资本;其二,几乎免费的成本反过来给网络媒体自身发展带来威胁。这种威胁突出表现在,低成本的使用会带来信息过载以及虚假信息的泛滥,从而增加使用者的信息甄别成本。
网络编辑作为网络空间的信息把关者和内容人,不能无视网络媒体价值的两极,必须有针对性地解决好这两个层面的问题。网络编辑尤其要注重防范新闻失实,牢记新闻真实性原则,掌握新闻核实的方法与技巧,不能为假新闻的传播推波助澜。
网络隐私侵权的类型
一是非法收集、储存他人资料;
二是非法传输他人资料,泄露他人的隐私;
三是一些网络服务提供商由于安全技术的缺失,导致信息泄露;
摘 要 目的:探讨强化病案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对提高病案书写质量的重要性。方法:对病案中的法律作用和有关规定以及法律对病案的有关要求进行了分析与总结。结果:通过加强病案人员的法律意识,使病案书写质量得到了提高,自觉维护了病案的原始性、真实性和可靠性。结论:不断加强医护人员的法律责任意识和病案书写的重要性,可有效防范和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关键词 病案质量 法律意识 医疗纠纷
病案是医疗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记载着病人住院期间整个病情变化和治疗及护理的详细过程,而且在当前医疗纠纷、诉讼中所起的法律作用日趋明显,其法律作用已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如何学会利用法律保护医护人员的利益和病人的利益,这是当前病案管理人员探讨和研究的新课题。
病案在法律中的重要作用
病案的法律效力:①是决定公民民事权利的证据;②是判断某些患者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一个重要依据,如是否有精神病、有无家族遗传史、既往史等;③是处理意外事故、司法鉴定、劳动力鉴定、保险公司赔偿等重要依据。
病案在医疗纠纷中的作用:在发生医疗纠纷时,病案资料立即具有证据法上的“证据材料属性”。病案不仅是保存患者诊治过程的资料,更重要的是在涉及医疗纠纷时,病案又是重要的法律依据[1]。医护人员在患者医疗过程中,由于存在诊疗水平、责任心、临床经验等差异,会发生患者对医疗不满而引发纠纷的事件,但为了保护患者和医护人员的权益不受侵犯,在进行医疗纠纷调查和事故鉴定时,病案是证明医疗机构正当行使权利和无违反医疗操作规程的重要证据,是医疗事故责任划分的法律依据。
病案的法律监督与保障作用:随着人们对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和病案管理工作的有法可依,它不仅使医护人员提高了对病案重要性的认识,自觉维护了病案的原始性,而且使病案管理在法律的监督下,更加科学化和规范化,有效防范了个别医护人员为保护自身利益,擅自对病案进行改、删、增等行为,从而使病案资料更具真实性和可靠性,保障了医疗纠纷的正确处理。
法律对病案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由于病案的重要法律作用,法律对病案也有一定的要求和规定。《广东省病历书写规范》[2]要求入院记录必须由住院医师于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首次病程记录必须由住院医师在住院8小时内完成;急诊入院患者需要即刻完成;急诊术后入院需即刻完成手术记录及急诊术后病程记录;转科记录于转科前完成;转入记录在转入后24小时内完成等。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3]规定:医疗机构应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病案资料,但因抢救危急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案的,有关医护人员应当在抢救结束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同时还规定了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抢夺病历资料,而且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案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案资料。如发生医疗事故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及病程记录等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案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从这些法律条例可以看出,保证病案资料的及时、准确及完整,是每个医护人员必须严肃面对的环节。
病案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病案管理中普遍存在的问题:首页缺填项目多、未按统一规格书写、字迹不清、页面不洁、医生签名无法辨认、没有明确诊断、诊断错误或主次排列顺序不正确、病程记录书写潦草、医学用语不规范、出院记录和手术记录不及时完成、无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手术记录没有手术者签名、特殊检查治疗有时缺病人或家属签名等等。其分析原因主要为:①各级医师对病案质量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存在着急于完成书写的现象;②未摆正病案质量与医疗质量的关系,以为只要在治疗上不出问题,病历写好写坏没多大关系;③对病案的法律责任意识薄弱。以上这些都是病案管理中常见的问题,也是病案质量难以提高的原因。
强化医护人员对病案的法律责任意识
随着病历的公开、患者法律意识增强及投诉率上升等状况,医护人员不仅应具有丰富的临床医学知识,还必须明确自己在病案形成和利用过程中每一环节的法律责任,这是依法守法的前提,是减少医疗事故、保护医患双方利益的关键。医护人员要用法律条例来规范自己的职业行为与道德行为,不断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这样有利于保护自己和医院不受损失。
提高病案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
病案管理人员应及时回收出院或死亡病历,按《广东省病历书写规范》中的规定,病区各医生应在患者出院或死亡后3天内完成病历资料的书写及收集与整理,并于72小时内回收到病案室。同时要认真做好相关登记及核对工作,防止因疏忽大意或责任心不强而造成病案错误归档和丢失。要严格执行病案借阅制度,对借出病案一律使用示综卡。对司法机关、保险公司、病人及家属等要求查阅或复印病历有关资料的,要求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并做好登记工作,在双方均在场情况下给予复印规定的相关病历资料。
加强病案管理,提高病案书写质量
加强病案管理和提高病案书写质量是一件极其重要的工作,因此我们要把病案的书写质量当作医疗质量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来抓,不断提高各级医护人员认真书写病历的法律意识。要根据医院的实际情况,建立多级病案质控网,定期组织专家对病历进行抽查或评比,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分析和改进。对一些典型、疑难、少见的病例应进行综合分析和探讨,避免因措辞、用词不当而引发医疗纠纷,力争使病案适应法律,也体现出病案在法律中的重要性。
综上所述,病案管理是全面医疗质量管理的基础,所以应抓好病案在形成过程中的质量,对病案进行科学管理和质量监控,并做到各项记录及时准确、项目齐全、真实可靠,以达到规范化、制度化和标准化,这对于防范医疗纠纷,更好地保护医患双方的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具有深远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王丽.新形势下医院病案质量与法律关系的辩证思考[J].中国病案,2011,12(2):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