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对加强征信管理的建议

对加强征信管理的建议

对加强征信管理的建议

对加强征信管理的建议范文第1篇

一、有效利用“两个系统”,提高征信服务水平

目前,全市人民银行对征信数据分析利用不够充分,影响着“两个系统”作用的进一步发挥。为此,全市人民银行要继续按照总行提出的征信体系建设要“逐步把工作重心从注重系统建设转移到系统建设和服务并重的轨道上来”的要求,下功夫提高征信系统运行质量和服务水平。

(一)继续加强征信系统数据质量管理。一是坚持做好企业和个人征信数据日常总量核对工作,按月逐机构、逐项目核对信贷业务入库情况,对发现的异常数据或入库率低、报送不及时的情况要及时反馈金融机构,督促纠正。二是以贷款卡年审为契机,认真审核被年审单位的各类信贷数据和信息并及时反馈,确保企业系统数据、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三是按照xx中支征信管理处的要求,组织辖内金融机构扎实做好每半年一次的个人征信数据明细核对工作,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促进提高数据质量。四是继续督促、组织基层农村金融机构采用手工录入方式向个人征信系统报送数据,同时按照xx中支的要求,在实现系统对接的基础上向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及时、完整的报送数据。

(二)强化贷款卡行政许可管理工作。全市人民银行要在严格落实贷款卡管理各项规定、按程序依法做好贷款卡审核发放等日常工作的同时,采取在媒体刊发年审公告、在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张贴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继续加大贷款卡年审宣传工作力度,引导企事业单位按时自觉参加贷款卡年审,丰富企业征信系统信息内容。要以政务公开为契机,进一步完善贷款卡服务工作规范,以方便、快捷、周到、细致的服务,增进企事业单位和金融机构对贷款卡工作的理解和支持。要严格贷款卡资料收集、录入管理,确保企业征信系统基础数据资料的准确、完整。

(三)认真做好征信异议处理工作。要进一步优化异议处理工作程序,提高异议处理工作效率。对需要通过总行征信中心协查解决的异议申请,在受理的第一时间向征信中心提交;不需要征信中心协查解决的,在辖内快速组织协查,督促金融机构尽快修改错误信息;对确认属于金融机构原因形成的异议信息,在按程序进行协查时,协调异议发生银行为异议申请人出具真实情况证明,以便当事人正常申请信贷业务。在异议处理中,耐心细致地做好异议处理流程、征信系统运行原理等宣传解释工作,及时消除异议申请人的各种误会,化解矛盾。同时,要利用多种形式引导金融机构正确使用信用报告,关注信用报告中的“异议标注”与“本人申明”,客观分析和对待信用报告上显示的不良记录,提高信用报告应用水平。

(四)提升征信系统的服务作用。一是促进扩大信用报告的使用范围。在严格落实总行有关征信数据使用管理规定、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协调解决金融机构特别是农村金融机构在查询使用征信系统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使征信系统更好地服务金融机构信贷决策和业务发展。二是对xx市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提出查询个人征信系统的申请,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积极给予申报。三是鼓励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在商业活动、项目采购、招投标及各类资格审查中使用信用报告,发挥征信系统在促进辖内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四是人民银行各县支行要充分利用总行征信中心新开发的企业征信系统统计分析功能,按季对分行业、分产业、分企业规模、分经济类型的各种信贷业务变化情况进行分析,监测贷款大户、关联企业、集团企业、异地贷款、资产质量等情况,为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提供信息服务,并为行领导提供金融数据支持。五是要围绕金融改革、经济金融运行中出现的热点、难点问题,利用征信系统查询统计功能提供的线索,进行深入调查分析

(五)加强对执行系统管理制度的监督检查。要监督、管理金融机构认真执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各项规定,完善内控制度,全面加强数据报送、信息查询、异议处理、安全管理等各项工作。

二、强化沟通协调,下大气力开展非银行信息采集工作

非银行信息采集工作既是全市人民银行的重点工作,也是征信工作的难点所在。为此,人民银行各县支行要高度重视,强化与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力求使非银行信息采集工作有所突破。按照各县人行确定的采集项目以及中支提供的非银行信息采集模板和数据接口规范采用手工录入的方式,加强非银行信息采集工作和信息的及时上报。一是继续强化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大力开展法院诉讼信息(企业和个人)、养路费征缴信息、企业和个人欠税信息、房屋及车辆抵押登记信息、行政执法等信息采集工作,力争下半年有大的突破。二是协调已提供信息的部门和单位,提高数据报送质量,做到准确、完整、连续报送。同时,在采集非银行信息过程中,要重视做好移送数据安全管理工作,严防发生泄密事故。

三、推动开展信用评级,加强征信市场管理

要结合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资信评级工作,结合实际制定辖内《中小企业信用评级考核办法》,在争取地方政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的支持与配合的同时,认真做好中小企业资信评级的考核工作,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馈考评结果,服务地方信用体系建设。

认真履行管理信贷征信业职责,密切关注和及时掌握辖内征信市场、征信机构以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最新动态,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重大情况要及时向中支报告。

四、继续深入推进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要按照“科学组织、实事求是、稳步推进、扎实见效”的原则,继续把推动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作为全年征信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及早安排部署,抓好组织落实。上半年完成了对20xx年12月31日时点已建档中小企业全部数据项的信息更新,同时,要动员和引导商业银行利用建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档案挖掘优质客户,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

积极推动农村信用体系建设。结合开办生源地助学贷款和发展小额信用贷款业务,组织农村金融机构继续加大对农村地区和农户信用知识的宣传工作力度,倡导“守信为荣、失信为耻”的社会风气,教育广大农民诚实守信,珍惜信用记录。依托深化农村信用村(镇)创建工作,继续组织农村信用社做好农户信用档案建设工作,扩大建档覆盖范围,丰富档案信息内容,为金融支持“三农”发展提供信息服务,进一步完善农户信用档案信息内容,建立农户信用评价体系。

五、继续深入开展征信宣传教育活动,注重宣传实效

(一)坚持做好对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宣传。为了理顺人民银行征信体系建设与地方信用体系建设的关系,争取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对人民银行征信工作的支持,人民银行各县支行要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人民银行征信体系建设和征信管理工作意图、取得的主要成效,同时借助各种平台,采取专题报告、报送信息、邀请地方领导现场视察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人民银行征信体系建设理念及征信体系在促进经济金融发展和改善社会信用环境方面的重要作用,使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能够充分了解和认知人民银行征信工作,并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为依托,加快推进地方信用体系建设。

(二)加强对社会公众特别是普通借款人的宣传。坚持在贷款卡服务窗口和金融机构营业柜台、信贷网点常年摆放《百姓征信手册》等宣传材料,组织商业银行业务人员在日常信贷工作和收集中小企业信用档案资料中耐心解答客户征信问题,并发送宣传材料,主动宣传企业和个人征信系统,促使人们诚实守信,自觉珍爱信用记录。要按照xx中支在全省范围集中开展大规模的征信宣传月活动的通知要求,我们联合商业银行举行了“征信宣传月”活动,采取悬挂横幅、播放征信小短剧、张贴“珍爱信用记录享受幸福人生”海报、发放宣传材料、现场咨询等形式,促进提高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的社会影响力,增强征信宣传的渗透力。

六、高度重视做好征信调研信息工作

目前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尚处起步阶段,征信体系建设和征信管理工作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很多,因此要特别重视和加强调研信息工作。上半年,全市人民银行征信调研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务:一是围绕加快征信立法和征信行业标准建设,加强相关理论研究,为推动出台《信贷征信管理条例》、《信贷征信管理办法》、《非银行授信机构接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办法》,制定《征信标准体系框架》和征信术语若干标准,修改已颁布的征信法规制度提供建议;二是结合工作实际,在解决难点问题上下功夫,继续加强对“两个系统”推广应用、信贷市场评级、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非银行信息采集、征信宣传等实务研究,积极探索新的工作思路和方法,促进工作,同时为上级行决策提供政策建议;三是围绕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加强对本地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征信市场发展新情况、新问题调查研究,及时协调解决问题,及时做好信息反映工作。

对加强征信管理的建议范文第2篇

纵观我国税收管理发展历程.从税收专管员独享信息到信息有限利用.再到数据省集中和信息共享.可以说都是围绕着涉税信息做"文章"。当前.以省集中形式上线的税收综合征管软件已覆盖所有省级国.地税系统.信息管税已在形式和技术上基本达到了要求。从国外信息管税实践来看,大多采用的也是以重视信息来源和信息真实性为基础.以信息分析利用为核心.以信息技术为支撑的立体化信息管税模式,其实施为我国的信息管税提供了参考。

鉴于当前税收管理需要,我们认为对信息管税可做如下定义:即以税收风险管理理念为导向.充延缓征收或者摊派征收税款";第二十九条规定.除法律规定的单位和人员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等等。诸如此类的规定都表明了对国家征税权的限制和约束.以保障私权。

总之,《税收征管法》作为税收的征收程序法.是约束国家征税权合法化行使、保障私人财产权.以实现两者平衡与制约的最主要也是最有效的途径之一。对该法的新一轮修订仍然应该坚持将"利分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对涉税信息进行管理和应用,达到加强税源管理目的的系统工程。

在信息管税的支撑下.税源专业化管理的内容应包括:以科学分类税源.准确划分职责为基础;以提升管理级次.优化机构设置为保障;以深化信息应用,实施信息管税为依托;以采取风险管理,充分运用服务.评估.稽查结果和建议为重点.实行上下联动、部门互动、内外协动.把省一级做"实"、市一级做"精"、县一级做"专省、市、县三级国税机关都作为税源管理的实体。

在税源专业化管理模式下.通过重组资源,可以最大限度地把税务人员放在一线工作岗位,提高行政效能;通过规范流程,形成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管理流程.最大限度地降低税务人员的执法风险;通过职责整合.可以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和基层税务工作负担:通过人才培养.可以最大限度地拓宽税务人员的职业发展空间.并将涌现出更多、更优秀、更高层次的专业人才。

二、信息管税和税源专业化管理的若干实践

(一)创建“数据库”

三年来,安徽国税系统致力于加强数据库建设.在信息技术层面,已将所有应用系统数据汇集到同一个数据库内,通过通用查询、数据仓库管理.风险管理、数据质量检测等基础工具,实现了各类(系统)数据的共享和综合应用。在征管业务层面.征管状况监控分析、风险管理业务、税收分析与预测.分户档案、外部信息管理等功能均已完成业务加载。数据库建设具有三个方面特点:一是汇集方式统一。所有应用系统数据在抽取到数据仓库时.没有采用与生产系统相同的数据结构.而是按照业务表单的格式以原始凭证方式抽取.易于理解每个数据项的含义.便于今后分析利用。二是数据清洗方式统一。在数据抽取后进行数据逻辑校验,及时发现问题数据,通过工作流将数据传到问题数据的产生环节进行修改后才进入数据库,保证了数据的准确性。三是数据分析手段工具化。研发阶段不直接固化业务应用.而是实现各类基础工具,再交由业务人员进行业务加载,可灵活定制、更新和维护。

(二)实施“建模找点”

"建模找点"就是以风险管理理论为基础,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在信息管税思路下,积极研发分析工具.并通过"四个注重",IP:注重"找点..(疑点和风险点).注重利用"已有数据注重省局"建"和"用",注重业务与技术耦合,充分发挥分析工具的效用。

1.以"行业"建模.找高风险点户型。即通过宏观分析査找全省及各地区税收管理中存在的风险,细分到风险集中的行业,通过微观分析建立分行业风险指标体系.对纳税人进行风险排序,筛选出不同风险度的纳税人。对高风险纳税人直接作为稽查案源.对中等风险纳税人实施纳税评估,对低风险纳税人进行风险服务提醒,从而加强税收管理的针对性.规避和防范税收风险。各级机关根据各种不同行业的纳税评估模型.可找到纳税人风险点指标和要素的详细指引,使评估人员能够直观了解纳税人风险状况.提高了评估的针对性。同时,通过与工作流系统的无缝连接.实现了评估任务的自动派发和评估流程的自动运转,进而提高纳税评估质效。目前安徽国税系统已建设了重点税源监控系统和33个行业评估模型。以2010年全年为分析期,运用已建立的行业模型和监控系统,筛选出高风险户1840户,占样本总数的36.15%。截至2011年8月底.已评估1622户,发现问题户1111户,占已评估户的72.05%。累计查补税款4.34亿元,核减期末留抵进项税额1.02亿元,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免税或亏损)2.91亿元,并向3249户低风险纳税人发送了《税收风险提醒告知书》。®

2. 以"行为"建模,找问题户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征管状况分析工作战略规划和总体目标.在"安徽省国税局税源分析监控平台"创建"征管状况监控"模块,建立了监控分析指标体系,下达风险预警指标:确定分阶段风险监控方向.部署监控分析工作任务.建立纳税遵从风险特征库.实现自动生成和逐级钻取;监控分析结果,确定风险监控重点,下达风险处置任务。征管状况监控主要包括登记管理类、纳税人申报类、税款缴纳类三部分内容.共有报表主表39张.附表22张。征管状况监控分析业务的实现过程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所有数据来源于原始凭证.从源头规范数据口径.保障数据质量;二是所有数据项可以钻取到纳税人信息_三是使用灵活的报表设计工具,可以适应报表结构变化和报表快速浏览。

3. 以"逻辑"建模,找问题数据。2004年安徽国税系统以数据省集中形式上线综合征管软件以来.系统中形成了大量冗余数据和数据噪音.甚至是垃圾数据,严重干扰信息的有效利用。合肥市国家税务局在省局指导下,基于数据筛选,疑点分析、指标预警、引导管理的目的,开发了数据质量预警系统。该系统涉及税务登记、发票

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文书管理、稽查法制等类别的基础数据。其主要成效表现在:一是能够直观反映指标筛选出的可能存在基础数据问题的户型名单及具体内容;二是能够引导基层税务干部正确理解基础数据采集的规范及要求,弓丨导其正确理解税收政策;三是能够指导曰常基础数据的采集录入工作,防患于未然:四是能够让各级领导对数据质量问题有明确了解。系统上线以来.各单位累计改正数据质量问题35万余条,®有效解决了基础数据质量不高、噪音和冗余数据问题,提升了数据分析针对性和准确性。

(三)第三方涉税信息共享

信息管税的核心在于信息的采集和利用。在这方面,合肥市国家税务局积极争取,有效开展了先行先试工作。自2008年起,合肥市国税局联合工商、地税、质检、财政等相关部门开展了信息共享工作.主要是强化户籍清漏。在此基础上.2009年下半年.在市政府牵头全力推动下,以政府信息共享的形式建立了"合肥市涉税信息平台".实现了对30个职能部门提供数据信息的综合分析利用.初步建立了社会各部门传递、交换、获取信息的社会综合治税平台,为风险评估的开展提供有效信息来源。该平台不仅对税费收入进行总体分析,同时也对具体企业进行横向比较。通过对房地产企业预售信息.医保卡消费明细、用电明细的核对和获取,为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和税收曰常管理提供了信息支撑,同时也有效减少了征纳双方在税收征收和缴纳中的风险。

三.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一)提升税务人员信息化素养,明确各级相关职责

多数税务人员已习惯简单、随意、见效快的方法.税务机关已习惯协商、协调以及各自为政的传统征管方式,存在一种对信息管税的完美期待与眼前被动应用之间的矛盾。管理建议: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当今.税务工作者必须具备较高的信息化素养。要着力加强税务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信息化素养的培训、考核及任用,要明确并实施各级税务系统在信息管税方面的层级职责。如.国家税务总局应负责"五个统一B卩:统一建立税务人员工作平台.统一建立纳税人办税平台.统一建立外部税务网站.统一建立法规库查询.统一数据库建设。省级局应负责"四个完善",即:完善纳税服务多元化项目,完善行业管理的系统模型.完善稽查业务电子化.完善各应用系统业务需求和功能。市级局应做到"三个加强g卩:加强已开发运用系统的宣传培训.加强信息数据录入的准确性,强化各系统运用水平的监督考核。

(二)加强对第三方涉税信息取得和协作的立法工作

信息管税的实质除了要求税务部门充分利用信息和信息技术加强税源管理外.还有一个实质内容就是"社会管税'然而.征纳信息不对称,政府各部门资源不能共享已经是大家公认的问题。政府其他部门或是拥有信息的第三方往彳主因不能从税务苗5门直接得利或是陡然增加了工作量.致使协作效果大打折扣。所以,必须通过立法对纳税人以及第三方涉税及相关信息提供加以明确.要形成自然的行为和义务.而不能按税务部门意愿要求、靠部门协调或是行政干预的手段强制获取信息。管理建议:建议制定《涉税信息强制提供法》.即无论是政府部门信息.还是私人信息:无论是利益集团信息.还是社会团体信息.都必须义务提供.税务部门都有权获得。在专项法规未形成之前,可由市级以上政府牵头设立"涉税信息共享平台"。

对加强征信管理的建议范文第3篇

一、加强理论学习。

确保征信管理工作朝着正确方向前进的指向明灯,加强理论学习。提高工作效率,实现工作目标的根本保证。工作中,时刻关注理论发展的新动向,以先进理论指导具体工作。总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讨论会上,精心准备,总结交流心得体会,得到领导肯定。结合征信立法工作,加强调研,调研中深入实践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机关党委将本人撰写提交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开创征信管理新局面系列调研”之《征信立法研究报告》作为人民银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调研报告推荐给中央国家工委。

二、积极参与制定《征信管理条例》已获行长办公会专题讨论原则通过

征信立法的条件正越来越成熟。根据国务院法制办2008年1月向国务院上报的关于社会信用体系法制建设专项工作的工作安排》总行于年内向国务院法制办上报《征信管理条例(送审稿)总行领导运筹帷幄,积极推动出台《征信管理条例》一直是近年来总行征信管理局的重点工作之一。经过前几年的探索和积淀。果断决策,全局上下协同作战,殚精竭虑,条例》立法工作正稳步加快推进,现已取得重大进展。

直接执笔或参与撰写了相关调研报告;多次对征信的概念内涵、行业发展模式、业务种类、业务管理方式、许可条件等问题进行了较系统和深入的探讨;根据国务院新“三定”方案对人民银行征信管理职责的调整,本人全程参与了条例》制定。先后参与了对地方信用立法、信用服务市场及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情况的调研。对2002年上报国务院的征信管理条例(代拟稿)及近几年来形成的数个条例草稿进行了认真研究;多次参加了征信管理局、条法司以及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组织的征信立法专题讨论会及内部改稿会;积极听取和学习了有关专家、学者对《条例》制定中诸如征信的概念和边界、征信管理的出发点、征信立法亟待解决的问题以及征信管理的手段、方式等诸多重要议题的意见和建议;较准确地领悟和贯彻落实了总行领导的有关指示精神,所提意见较好的被《条例》采纳吸收。12月5日,征信管理条例》已经行长办公会专题讨论并原则通过。

三、根据立法工作需要。

参与完成了地方征信立法的分析与评价》研究报告;二是对我国征信业发展模式进行了探索性研究。撰写了论我国征信发展模式—以征信产品的公共属性为视角》得到局领导好评;三是为摸清各类征信机构的市场定位、经营状况和发展中存在问题,一是开展了地方信用立法的调查。为理清征信体系建设与地方信用体系建设的关系。研究设计促进征信服务市场发展的制度措施,完成了关于我国征信市场发展状况的报告》签报苏宁副行长,并送条法司、人事司阅;四是通过国际金融公司了解国际数据跨境流动与保护问题的做法,组织重点出口企业和相关商业银行召开座谈会,就征信数据跨境流动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进行了研究,并结合美国、欧盟处理征信数据跨境流动的经验,完成了欧美数据跨境流动比较研究》关于我国征信市场发展状况的报告》和《欧美数据跨境流动比较研究》两篇成果入选征信管理局即将出版的征信管理专题研究报告》和《世界版图下的征信业—十五个国家和地区征信法律制度比较研究》两部书稿,目前两部书稿已交金融出版社审稿;五是借鉴国外征信立法经验,采它山之石以攻玉,处领导的直接指导和亲切关心下,组建了国外征信理论与实务研究小组,完成了美国平等信用机会法研究与启示》被《参阅件》采用。

四、积极关注征信系统运行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提出完善建议

根据局、处领导的指示,年以来。本人密切关注征信系统和征信市场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就商业银行合规使用信用信息、个人异议受理及处理情况、征信诉讼等问题进行了调查研究;密切跟踪有关有关诉讼案件,向有关分支行提出了妥善处理诉讼案件的建设性意见;直接与当事人积极友好地沟通,宣传有关政策,化解纠纷,妥善处理了公民来信和投诉事件;根据苏行长对征信中心《关于个人征信系统异议处理流程及解决其中存在问题的请示》批示,研提了意见和建议签报苏行长;为尽快建立涉及人民银行分支行征信管理部门、征信中心和商业银行关于异议处理、投诉、诉讼情况的报告制度,完成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建立个人征信异议处理、投诉和诉讼案例报告制度的通知》签报,近期即将以行发文。

五、其他工作

提高了公文处理水平;二是认真办理全国人大和政协委员提出的与征信管理工作有关的议案、提案和建议;三是着手研究《条例》出台后的释义和有关配套制度建设。如制定《征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对不同类型的征信机构明确准入及监管措施,一是日常公文办理。本年度较高质量地办理办结签报、会签文件、请示件、通知、公民来信等各类公文数十件。健全市场退出机制,又如按照征信分类监管的原则,借鉴国际经验,制定一系列征信机构业务操作规范及指引,规范征信机构经营行为,再如制定征信活动异议处理规程,明确征信投诉、举报处理程序,切实保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等;四是多次参加征信管理有关的培训班和研讨会,提高了征信管理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

对加强征信管理的建议范文第4篇

【关键词】 征管现代化 国际经验 路径探索

税收现代化是我国顺应世界税制发展和税收管理趋势的战略选择,税收征管现代化是税收现代化的重要前提。当前世界税制变革出现一些新变化,与此相对应,税收征管也表现出法律制度公开透明、管理流程持续改进、组织机构设置合理、信息技术广泛应用等新特点,构建统一规范、公平公正、提升效能、降低成本、促进遵从的征管体系成为世界各国税收征管的发展趋势。通过把握税收征管工作的内在规律,运用现代税收管理理念、专业管理方法、现代技术手段,构建契合我国社会经济发展需求的税收制度和征管模式,推进税收现代化,有助于实现税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一、发达经济体推进税收征管现代化的具体做法

1、税收战略以促进纳税遵从为优先目标

发达国家普遍将促进纳税遵从作为税务机关的核心理念和任务目标。包括美国在内的OECD国家通常要求纳税人通过自我税收评定进行自我遵从管理,并通过采取一系列促进纳税遵从的措施,以避免事后的评估和稽查。美国最先确立了为纳税人服务的理念,并提出了“纳税服务+税收执法=纳税遵从”的理论。此外,发达国家还普遍推行将纳税遵从和风险管理相结合的纳税遵从风险管理模式,根据税收风险发生特点和规律对纳税遵从风险程度进行分析识别、等级排序、预警监测、应对处理,对不同税收风险等级的纳税人采取差别化、递进式的风险应对控制策略,力求最大限度减少税收流失,提高纳税遵从度。

2、税收征管法律体系相对完善

西方发达国家的税收法律体系通常采用“宪法+税收基本法+实体法”的模式,其中《税收基本法》层级较高,并且相关法律制度衔接严密。如美国的《国内收入法典》集实体法和程序法于一体,共98章9千多条款,明确规定了征纳双方的权力和义务。再如《德国税收通则》规定:“行政机关或者包括德意志银行、国家银行和债务管理局在内的其他官方机构以及这些官方机构的机关和公务员的保密义务,不适用于他们向税务机关提供情况和出示材料的义务”,这一规定使税务部门比较容易与其他相关部门共享信息数据,对于从源头上消除纳税不遵从动机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3、组织机构设置注重经济效能

一是税务机构设置趋于扁平化。无论是联邦制国家还是单一制国家,各国税务机构的管理层级一般不超过三级,力求以最低的行政成本取得应征税款。作为世界税务机构改革的领头羊,荷兰明确提出税务机构改革要向“以征管程序为基础、减少管理层次、更为扁平化的方向发展”。美国夏威夷州税务局只设局长、副局长各1人,全局人员约300人,年收税额40亿美元。二是按照经济发展水平、税源分布情况、人口密集程度以及其他社会情况来划分经济区域,并相应设置税务机构,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很多国家设立了跨行政区域的大区总部,撤销了一些原来按照行政区划设立的行政区局,对基层税务机关也进行了大幅度合并和裁减,使得各类征管资源能够突破行政区划实现共享。

4、重点税源管理专业化程度高

发达国家十分重视重点税源的专业化管理,通常为不同规模或不同性质的纳税人设置专门的征管机构,采用专门的管理和服务方法。具体做法:一是专门设置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分为以日本为代表的有限职能模式和以美国为代表的全职能模式。二是注重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各国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工作流程均遵循了风险管理五大步骤:风险识别─风险分析排序─风险评估─风险应对─反馈和改进。此外,还有许多OECD成员国的税务机关已将风险评估制度化,致力于在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

5、税收征管信息化程度高

发达国家通常由中央政府主导,建立全国统一规范的征管信息平台,通过跨区域、跨部门的系统联网,实现涉税信息的实时传输、共享和利用。通过利用其金融制度和信息技术,发达国家在银行、证券、海关、法院、边防、税务、财政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个部门可以在必要的时候查询纳税人的税收信息。同时,因为普遍推行税务制度,税务机关很少与纳税人直接接触,近90%的纳税人都委托中介机构办理涉税事宜,促进了纳税申报的及时性、规范性和可靠性。据统计,有第三方信息报告的收入,申报准确率达到了96%,而无第三方信息报告的收入,申报准确率约为50%。

二、我国税收征管现代化进程中面临的问题

1、纳税人税法遵从度整体不高

研究表明我国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普遍不高,且存在大企业普遍高于小企业,东部沿海地区明显高于中西部不发达地区的问题。除了历史、文化的原因之外,还与涉税法规对征纳双方权力义务的规范不到位有关。《税收征管法》未明晰征纳双方权责,这一方面导致征纳双方对权力义务的执行不力,另一方面导致管理弱化现象无法彻底扭转,执法风险不能得到制度层面的有效防范。

2、“以票控税”的控税手段面临挑战

在我国的贸易往来中,常见大量的现金交易以及个人账户替代对公账户支付的行为,这导致交易双方的发票开具与款项支付对应关系游离于金融监管体制之外。再者,我国的贸易市场存在不需要发票的贸易方,其在购买商品时就愿意以不要票为条件压低购货价格,导致销售企业存有多余的发票。某些企业受利益驱使,就会将这些剩余发票的额度对外虚开。另外,电子货币、电子支票和网上银行的出现,以及使用者匿名等问题的存在,加大了通过发票来管理税收和打击逃税的难度。

3、涉税数据采集和应用不足

一方面,税务机关面临缺乏健全的数据采集制度的风险。信息管税所需数据包括税务机关面向纳税人采集的纳税申报数据、生产经营数据和面向第三方采集的涉税数据。但是,涉税法规并未明确第三方提供涉税数据的义务以及不履行义务的相应处罚,第三方出于部门利益的考量有不提供相关信息的主观倾向。另一方面,税务机关又受到对既有数据分析应用不足的困扰。日管中,税务部门的纳税人数据信息化管理还停留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等初级阶段,对税务数据资料的整理、分析和深入加工能力较差,这限制了决策支持和信息管税的发展。

4、组织机构设置不够合理

一是我国现行的税务机构设置是全功能混合型管理模式,这种机构设置是国际上最复杂的一种,对组织协调能力要求很高,具有层级过多、信息传递受滞、中间层级去实体化严重、基层税务人员理论水平不高、容易造成机构臃肿等弊病。二是尚未真正建立针对大企业的税收专业化管理团队。实行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要求在人员配备上以专家型为主,在工作方式上以团队式为主,在团队知识结构上以跨学科、跨行业的复合型为主。而现有的征管组织架构中,对大企业的税收管理仍以非团队式的税管员个体作战为主,没有实现专业分工,也没有形成专业人才培养和成长机制。

三、我国税收征管现代化的路径探索

1、确立纳税遵从优先战略

(1)明晰征纳双方权利义务。首先,从法律层面上明确征纳双方权利义务。在《税收征管法》的修订中,将纳税人的权利义务进一步明晰,充分尊重纳税人主体地位,还责于纳税人。其次,提高税法的权威性和透明度,逐步建立起税制改革及税收政策调整专家论证和公开听证制度,让更多民众和社会专家参与到政策制定和调研中。再次,提高纳税人信用等级的社会认知度。完善纳税人纳税信用评级制度,将纳税人信用等级转化为社会资源。如通过与信贷部门协商,对于拥有良好纳税信用等级的纳税人,信贷部门认可其信用等级资源,允许其得到信贷方面的优惠。

(2)完善以自我评定为基础的纳税申报体系。首先,要落实纳税人自我申报制度。税务机关通过向纳税人提供规范化的政策确定和多元化的办税选择,促进其了解并自愿遵从税法。其次,要形成以纳税人为中心的税收征管核心流程,基于纳税人自我评定制度,打造“纳税申报 ―税款核算―税款征收―欠税催缴―争议处理”为基本内容的现管基本程序。再次,构建税收评定新模式,在受理纳税申报之后,税务机关按照规范的税收评定程序对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评价和确定。

2、重塑税务系统管理架构

(1)逐步实现扁平化管理。纵观世界各国的税务系统,其管理层级一般不超过三级,我国也应实现向扁平固基型架构的转变。建议:一是减少不必要的执行层级,建立总局、省局、市区(县)一体局的三层架构,实现机构扁平化和管控集中化。二是在组织架构设计中不再以职能划分为唯一的标准,应搭建征管组织体系的矩阵式、网络化格局,对于需要各部门密切配合的特定工作项目,可抽调项目需要的专业人才成立临时项目组。

(2)按经济区域和职能需求设置税务机构。要改变现行按照行政区划均衡设置管理层级和全职能局的做法,突出巩固基层管理和服务工作。建议:一是丰富集中征收的物理涵义。对于经济条件成熟的地区或重点税源企业,实行以省为单位的分片集中申报征收,对于条件暂时不具备的地方,仍通过设立多个征收点或委托相应税务机关受理的方式实现申报征收工作。二是发挥省局数据大集中的优势,以省为单位设立税收信息处理中心,全面提升税收管理信息系统的安全保障水平和层级。三是逐步减少市、县级全职能局。市级管理局定位为省级全职能局的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财、物以及政风行风建设,区县级管理局作为税收管理和服务的基础部门,要加强建设。

3、推行以风险管理为导向的专业化管理模式

(1)以风险管理为导向,按照“搭建风险特征库―初步形成模型―跟踪修正模型―分类采用模型”的动态风险预警体系建立过程来完善相关风险指标。建议:一是搭建重点行业、重点税源的税收风险特征库。对存在管理空白的新兴重点行业,由省局组织力量进行专项调查,深度挖掘,找出行业风险特征及风险类型。二是以数据库为支撑,以风险特征为起点,构建风险管理指标体系。在分行业、分规模类型的风险预警指标体系初步形成之后,要以信度较高的企业数据、行业数据加以检验,力求指标体系设置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模型的实用性。三是将风险预警模型推送给纳税评估和税源管理部门,并及时搜集模型使用的反馈信息,对反馈信息加以分类整理,提炼出模型修正需求。四是将检验、修正之后的模型使用条件、范围加以明确,使基层征管中对海量数据依托计算机网络,按照设定的模型进行自动扫描、评估,触发异常点,便于一线税收征管更加有的放矢。

(2)完善重点税源全流程税收风险管理。建议:一是建立和完善重点税源定点联系制度,促使大企业建立健全涉税风险内控体系,提高大企业的税法遵从度。二是完善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设置,推进省市级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实体化进程。借鉴日本模式,赋予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税务风险管理、税务审计、个性化纳税服务等复杂事项的有限职能,暂不强调其全职能定位。三是建立健全重点税源、重点行业管理中税收管理和稽查部门通力协作机制。通过组织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和稽查部门共同开展工作,定期召开协调会议,落实各项工作内容,强化重点稽查及行业经验共享。

4、实现“以票控税”向“信息管税”的跨越

(1)构建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支撑的税收征管应用体系。建议:一是优化数据采集平台建设,拓展涉税信息集成范围。依托“金税三期”工程,建成覆盖范围更加广泛的税收征管基础数据库。明确税务机关从其他政府部门以及第三方金融机构、证券管理等部门获取数据信息的权利,并可尝试每年安排一定预算资金,有偿使用某些商业信息资源,如订购某些行业协会数据、证券公司研究报告等。二是加强税收分析与监控,为税收管理决策提供强有力的数据支持。借助一定的数学模型和分析方法,对税收收入的来源和税收收入的构成进行全面的监控分析,研究影响税收收入进度和税收收入完成情况的各种因素。

(2)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变革税收征管环境。建议:一是在税务系统内部,上级管理部门可以利用痕迹管理对税收征管执法各个环节的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对重点岗位、关键环节进行柔性控制,减少税收执法中人为干扰因素。二是推广电子发票。三是最大程度控制现金交易,促进非现金交易习惯形成。四是加强纳税人号码与银行账户的关联性。可将公民的身份证号作为唯一的纳税人识别号或其字段,并将这一号码作为公民在所有银行开户的必要账户号段。

5、加强税收管理人才队伍建设

(1)推动人力资源开发方式的转型。建议:一是大力培养税务领军人才,拓宽基层税务人员职业发展通道。充分重视并加强对税务干部的引导,使之树立勤学习、强技能的职业意识,打造出一支服务型、学习型、技能型的“三型”队伍。二是以绩效激励促进人才成长。对于积极向上、肯学肯干的基层税务干部,要多关心,多支持,为其打通成长通道。

(2)以大企业税收专业化管理团队为依托锻炼队伍。建议:一是研究制定专业人才激励办法,实行专业人才分类管理,在税务风险管理实践中逐步形成税收管理专业人才队伍和专家群体。二是广泛开展数据信息情报管理技能培训,提高税收数据采集和信息分析加工能力。

【参考文献】

[1] 李杰:对省以下税务机关税收现代化建设的思考[J].税收经济调研,2014(16).

[2] 蒋震:大企业税收风险思路和基本框架[J].税收经济研究,2011(6).

[3] 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课题组:基于税收精细化管理要求下的信息系统整合[J].税务研究,2006(3).

[4] 李岩:美国大企业税收管理模式及其启示[J].涉外税务,2011(6).

[5] 周海燕:网络经济时代的税收征管模式创新[J].税务研究,2011(4).

[6] 王国清、龚秋:税收征管组织模式变革取向及其路径选择[J].税务研究,2010(5).

[7]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课题组:OECD成员国大企业税收征管经验及其借鉴[J].涉外税务,2010(8).

对加强征信管理的建议范文第5篇

(一)知情权。征信过程中,金融消费者应享有充分的知情权。首先,有权知道金融机构向哪些征信机构分别提供了哪些信息,信用信息的收集和保存必须在金融消费者同意或者知情的状态下进行。其次,有权了解个人金融信息在征信活动各个环节的状态[1],并有查询个人信用报告的权利。第三,应让消费者知道信用信息的产生流程、来源以及后果,尤其是负面信息的形成,应当及时明确告知消费者。

(二)隐私权。金融机构在向征信机构提供信息和使用信息及征信机构采集、加工、保存、对外提供信息都应在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法规下进行。金融消费者有根据其个人意愿决定不对外公开某些信息(法律规定必须公开的除外)的权利,征信机构在信息采集、处理、加工和对外提供时,要充分尊重和满足金融消费者对个人隐私信息保密的要求。同时,金融消费者能够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自由支配个人信息,包括自主使用个人信息或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个人信息。

(三)异议权。金融消费者有权要求信息管理者保证其持有的关于自己的个人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对不准确、不完整和不及时的信息有权要求信息管理者在合理的期间内进行更正或删除,否则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异议权主要存在于信用信息处理和信用报告查询环节。

(四)救济权。救济权是征信领域消费者一种重要权利。当金融消费者在其个人信息受到非法收集、利用、传播、公开时,有权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这是一种事后补救措施,也是征信立法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包括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两大方面[2]。通过赋予金融消费者救济权,可以达到借助个人信息数据主体对信息数据管理者信息公开和征信服务进行监督的目的。

二、我国征信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个人征信系统上线运行以来,已逐渐成为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并在改善社会信用环境和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至2011年底,个人征信系统已采集全国80525.3万人、26152万个信贷账户的信息,开通查询用户达到19.8万个,年累计查询次数达24146.4万次,本人信用报告累计查询217万次,同比增长超过70%。在个人征信系统快速发展的同时,围绕征信过程中信息主体权益保护,作为征信主管部门的人民银行采取了许多积极有效的措施,并取得了积极成效。一是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保障信用信息的安全与合法使用。先后颁布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办法》、《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异议处理规程》等相关规章制度,促进了个人信贷业务的发展,保障了个人信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二是稳步提升征信数据质量,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打好基础。近年来,在人民银行的努力推动和征信系统各接入机构的积极配合下,通过采取升级接口程序、加强数据报送监控、认真开展征信数据质量监测和量化评分工作等手段,征信系统数据质量稳步提升,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奠定基础。三是积极处理征信异议和投诉,切实维护信息主体权益。为切实维护信息主体权益,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人民银行采取了多项工作措施,包括加强与商业银行的沟通和业务交流;细化了异议处理职责;异议处理工作经验和研究成果等。目前,异议处理效率得到了明显改善。2011年,全国性商业银行异议回复和解决天数缩短至8天以内,异议回复率达到100%,解决率达到99.5%。虽然近年来个人征信系统取得长足发展,人民银行及相关部门围绕征信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也进行了许多探索和实践,并取得不错的成绩,但征信领域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仍面临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不健全。现有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法律法规适配性较差。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对消费者各项权利予以了界定和保护,但其诸多条款难以适用于金融领域,甚至连金融消费者概念也并未在该法律中涉及;《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金融消费者进行了保护,但其主要目的在于规范金融机构的运行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目标并不明确,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也鲜有条款直接涉及,或只作原则规定,操作性不强;人民银行、银监会等监管机构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做出了相对具体的规定,但是这些规章或文件法律层级较低,且大多是向金融机构下发的,并不为社会公众所广泛知晓。《征信业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从法律层面上明确了人民银行监管征信业的权利和义务,也对商业银行作为征信信息的主要报送者和使用者的相关责任作了规定,但是《征信业管理条例》仍需要相应的配套措施予以完善,使其更具可操作性。

(二)信用信息数据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数据质量不高是造成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重要原因。就目前征信系统采集的信贷信息而言,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金融机构本身存在数据质量问题。目前,个人征信系统主要通过金融机构采集信息主体的个人信息,只有金融机构准确、完整、及时地向征信机构报送个人信用信息,才能确保个人信用报告的真实有效性,然而,金融机构部分信用信息质量存在问题,如信用主体的信息出现错误、遗漏或报送数据不及时,导致信用报告不能真实客观反映信息主体的信用状况,从而使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二是征信系统信贷数据不全。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已成为个人融资的重要渠道,目前,人民银行也在认真研究和推进各类金融机构和准金融机构接入征信系统,以使征信系统信用信息更为完整,从而全面反映个人信用,但是,这需要一个过程,当前阶段,仍然面临着因信息不完整而不能完全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尴尬,对消费者权益造成侵害。三是由于技术性原因导致数据错误。一方面是金融机构及征信机构对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产生的记录尚无有效手段进行科学识别与分析;另一方面是接口程序升级时,与征信系统衔接出现问题而导致数据批量错误等。

(三)部分基层机构对征信规章制度执行不严,存在违规行为。接入征信系统的总部机构普遍能够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和人民银行的规章要求,制定比较完善的征信管理内控制度,但在一些基层机构执行不到位。如对征信系统反馈回来的错误信息不及时纠改,查询个人信用报告不经信息主体授权,一次授权多次查询,设置查询“公共用户”,用户口令密码管理不严格,变更用户不报备,检查制度不落实等,对金融消费者权益造成侵害。

(四)征信系统信息防错纠错机制不完善。主要表现在:一是个人征信仍停留在“单方记录”阶段,即只由征信机构单方形成,尤其是个人信用报告中的负面信息,很多都是个人无意甚至银行(或征信机构)出错而造成的,金融消费者个人难以及时发现并提出异议,《征信业管理条例》虽然规定金融机构和征信机构有告知义务,但并不要求告知到消费者,且告知的及时性和效果难以保证,影响个人经济活动,甚至导致金融消费者遭受损失。二是在个人征信信息仍然按月报送更新的情况下,异议处理环节多,程序复杂、耗时长,且修改权限集中于征信中心总部,不利于错误信息及时改正。三是投诉受理机制不健全。目前,银行与信用信息主体之间尚未建立起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对于投诉受理的内容、范围、处理流程、方式尚无明确的规定,银行应对信用信息主体的投诉流于形式。四是缺少便利的救济渠道。当金融消费者对异议处理结果不满意,或者认为信息报送部门或运用部门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金融消费者缺乏成本较低,又比较有效的行政救济渠道,金融机构本身没有比较规范的投诉管理部门,信息主体要么被动的放弃维权,要么诉诸法律,其救济成本大大提高。

(五)使用信用报告存在偏面性。信用报告是对信息主体偿债能力和偿债意愿的综合反映。偿债能力主要通过信息主体经营收入情况、管理水平、负债总额反映,偿还意愿主要通过历史信用记录反映。实践中,商业银行不将偿还意愿和偿债能力综合考虑,而只是以客户逾期的次数和时间作为信贷审查的决定条件,尤其是对逾期原因不进行认真的分析,如对贷款逾期和欠信用卡年费、贷款逾期1天和30天均同样对待,只要违约次数达到标准就“一刀切”地拒绝与其交易,这种做法严重损害了信息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容易形成社会公众与征信系统的对立。

三、政策建议

(一)建立健全征信法律法规体系,使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有法可依。一是要加快立法进程,完善配套保护措施。建议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予以专门立法。借鉴美、英等发达国家经验,尽快制定我国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金融消费者权利和义务,为加大对“金融消费者”这一弱势群体权益保护提供法律依据;在《征信业管理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信用信息采集、披露和使用规则,明确监管主体的权力与职责、征信活动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3],科学设置金融消费者权益受侵害后的救济渠道与适用程序,切实加强对金融消费者各项权益的保护。二是要完善相关配套制度法规建设,加强政策可操作性。如应加快制定出台《个人征信信息保护暂行规定》,加大对违法使用个人信息的惩罚力度,禁止个人金融信息被用于法律规定的其他目的;在新出台金融法律法规或修订《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时,在法律条文中进一步明确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概念和范围,确保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具有可操作性。

(二)加强数据质量建设,夯实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基础。一是商业银行应从重视征信数据,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完善相关制度和业务规程。同时,加大培训力度,逐步提高征信业务人员尤其是基层从业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水平,减少录入性错误和操作失误,并建立数据质量责任人制度,通过制度保障数据质量的准确性、及时性和完整性。二是人民银行要进一步加强数据的核对和检查工作,充分发挥两端数据核对和数据质量量化考评在保证数据质量方面的重要作用。应要求数据错误机构对其发生的错误原因进行分析并形成整改报告,必要时进行专项核查,加大处罚力度,以减少数据错误发生率。三是应尽快研究制定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接入征信系统方案,充实完善个人信息内容,确保系统内容能全面综合反映个人信用状况。

(三)加大行政执法力度,严肃查处征信违法违规行为。人民银行作为我国征信业管理机关,要运用现场、非现场检查手段监督相关机构在征信活动中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制度情况,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在目前征信系统建设与应用仍处初期阶段的情况下,应特别注意将行政执法检查与日常数据核查、异议处理监测、调查研究等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及早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加以解决,防止产生大的法律风险隐患。

(四)建立完善的防错纠错制度。一是严格执行不良信息报送事先告知制度,并要求商业银行尽最大努力告知到消费者,以便错误信息在事前能够得以纠正,同时发挥征信系统对信息主体信用行为的警示作用。二是实现异议处理权限下放,提高异议处理工作效率。可以将部分异议处理权限下放,尤其是对异议涉及机构在分中心辖内的情况,可由分中心处理,跨分中心的异议由征信中心处理,可以有效减少处理层次,缩短处理流程,从而提高异议处理效率。

(五)规范信用报告解读与应用,合理评判消费者信用状况。建议尽快完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出台解读与使用信用报告的工作指引,引导信用报告使用者制定合理的政策,用好信用报告。

相关期刊更多

东南亚研究

CSSCI南大期刊 审核时间1-3个月

暨南大学

西藏医药

省级期刊 审核时间1个月内

西藏自治区卫生厅

建筑砌块与砌块建筑

部级期刊 审核时间1个月内

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