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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网络安全战略

欧盟网络安全战略

欧盟网络安全战略范文第1篇

然而,法律的成熟并不是一蹴而就的。放眼全球,各国在对互联网进行必要的管理和控制方面已达成共识。据统计,世界上有90多个国家制定了专门的法律保护网络安全。分析来看,在管控手段方面,有的国家通过专门的国内立法进行管制,如美国、澳大利亚、新加坡、印度等;有的国家则积极开展公私合作,推动互联网业界的行业自律以实现网络管制,如英国。在管控对象方面,主要涵盖关键基础设施的安全、网络信息安全和打击网络犯罪等方面。在我国网络安全法正式出台之前,不妨看看全球各国在网络立法方面的经验及启示。

美国:社会安全层面备受关注

特点:美国互联网监管体系主要包括立法、司法和行政三大领域和联邦与州两个层次;涉及面较为全面,既有针对互联网的宏观整体规范,也有微观的具体规定,其中包括行业进入规则、电话通信规则、数据保护规则、消费者保护规则、版权保护规则、诽谤和色情作品抑制规则、反欺诈与误传法规等方面,这些法规多达130多部。

“9·11事件”是美国网络安全立法的转折点,此后,美国的网络安全立法主要侧重于“国家安全层面”。如2001年美国通过了《2001年爱国者法案》,该法第215条允许美国国安局收集反恐调查涉及的包括民众在内的任何电话通信和数据记录以保护“国家安全”。2002年通过《2002年国土安全法》第225条“网络安全加强法”,该法旨在扩大警方监视互联网的职权,以及从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调查用户数据资料的权力,从而保护“国家安全”。2002年美国通过《2002年联邦信息安全管理法》,该法的目的是全面保护美国政府机构信息系统的信息安全。

近些年,美国开始关注“社会安全层面”的网络安全立法。如2010年美国审议了《2010年网络安全法案》,该法案是为了确保美国国内及其与国际贸易伙伴通过安全网络交流进行自由贸易,从而对网络安全的人才发展、计划和职权、网络安全知识培养、公私合作进行规定。2010年美国还审议了《2010年网络安全加强法案》,该法案的目的为了加强网络安全的研究与发展,推进网络安全技术标准制定。

此外,美国还高度重视关键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国家网络基础设施保护法案2010》规定,国会应在网络基础设施保护领域设置“安全线”,以保障美国的网络基础设施安全,并在政府和私营部门之间建立起网络防御联盟的伙伴关系,促进私营部门和政府之间关于网络威胁和最新技术信息的信息共享。《网络空间作为国有资产保护法案2010》则授权国土安全部对国家机构的IT系统进行维护监管,规定总统可宣布进入紧急网络状态,并强制私营业主对关键IT系统采取补救措施,以保护国家的利益。

欧盟:立法、战略、实践相互交融

特点:欧盟在网络安全体系建设方面成效显著。欧盟网络安全体系主要包含三大部分,一是立法,二是战略,三是实践。立法体系包含决议、指令、建议、条例等,战略体系包含长期战略与短期战略,实践则包含机构建设、培训、合作演练等多项内容。

在立法方面,2006年3月马德里和伦敦公交系统遭遇恐怖袭击后,欧盟颁布了《数据保留指令》,该指令要求电信公司将欧盟公民的通信数据保留6个月到两年。但2014年4月8日,欧洲法院裁定《数据保留指令》无效,理由是该项指令允许电信公司对使用者日常生活习惯进行跟踪,侵犯了公民人权。

在战略方面,2012年3月28日,欧盟委员会欧洲网络安全策略报告,确立了部分具体目标,如促进公私部门合作和早期预警,刺激网络、服务和产品安全性的改善,促进全球响应、加强国际合作等,旨在为全体欧洲公民、企业和公共机构营造一个安全的、有保障的和弹性的网络环境。2012年5月,欧洲网络与信息安全局《国家网络安全策略——为加强网络空间安全的国家努力设定线路》,提出了欧盟成员国国家网络安全战略应该包含的内容和要素。2013年2月7日,欧盟委员会和欧盟外交安全事务高级代表宣布欧盟的网络安全战略,对当前面临的网络安全挑战进行评估,确立了网络安全指导原则,明确了各利益相关方的权利和责任,确定了未来优先战略任务和行动方案。这被认为是对2012年欧洲网络与信息安全局策略的积极响应。战略着力加强网络监管的体制、机制建设;加快建立国家网络犯罪应对机构,明确工作任务;制定网络防御对策,从领导、组织、教育、训练、后勤等方面增强欧盟网络防御能力,并创造更多的网络防御演习机会;发展行业技术资源;推动双边多边合作等等。

在实践方面,2013年1月,欧盟委员会在荷兰首都海牙正式成立欧洲网络犯罪中心,以应对欧洲日益增加的网络犯罪案件。网络犯罪中心连通所有欧盟警务部门的网络,整合欧盟各国的资源和信息,支持犯罪调查,从而在欧盟层面找到解决方案,维护一个自由、开放和安全的互联网,保护欧洲民众和企业不受网络犯罪的威胁。2013年4月,欧洲部分私人网络安全公司联合成立了欧洲网络安全小组,通过联合600多名网络安全专家针对问题作出快速有效的反应,建立伙伴关系。同时利用“一线经验”优势,在网络防御政策、风险预防、缓和实践、跨境信息共享等问题上向政府、企业和监管机构提供更有效和实用的建议。

英国:法律的侧重点因势而变

特点:英国早期的互联网立法,侧重保护关键性信息基础设施,随着网络的不断发展,英国在加强信息基础设施保护的同时,也强调网络信息的安全、加强对网络犯罪的打击。

2000年,英国制定了《通信监控权法》,规定在法定程序条件下,为维护公众的通信自由和安全以及国家利益,可以动用皇家警察和网络警察。该法规定了对网上信息的监控。“为国家安全或为保护英国的经济利益”等目的,可截收某些信息,或强制性公开某些信息。2001年实施的《调查权管理法》,要求所有的网络服务商均要通过政府技术协助中心发送数据。2014年7月,英国政府召开特别内阁会议,通过了《紧急通信与互联网数据保留法案》,该法案允许警察和安全部门获得电信及互联网公司用户数据的应急法案,旨在进一步打击犯罪与恐怖主义活动。

同时,随着英国对于整个网络空间安全所受到的危险的认识程度提高,英国政府全面推行网络安全战略,加强行业自律。2009年,英国成立“网络安全与信息保障办公室”,支持内阁部长和国家安全委员会来确定与网络空间安全相关的问题的优先权,联合为政府网络安全项目提供战略指引。

2010年10月,英国《战略防务与安全审查——“在不确定的时代下建立一个安全的英国”》,将恶意网络攻击与国际恐怖主义、重大事故或者自然灾害以及涉及英国的国际军事危机共同列入安全威胁的最高级别,界定了15种要优先考虑的危险类型。2011年11月,英国公布新的《网络安全战略》,表示将建立更加可信和适应性更强的数字环境,以实现经济繁荣,保护国家安全及公众的生活所需;并将加强政府与私有部门的合作,共同创造安全的网络环境和良好的商业环境。2014年,英国情报机构政府通讯总部授权六所英国大学提供训练未来网络安全专家的硕士文凭,这一特殊学位是英国2011年公布的“网络安全战略”的一部分。2015年,英国还按照国家网络安全计划推出“网络安全学徒计划”,鼓励年轻人加入网络安全事业。

澳大利亚:安全立法与国家战略双管齐下

特点:澳大利亚政府通过不断完善信息安全有关法规标准、推动政府部门相互协作、重视关键基础信息保护、增强全民信息安全保护意识、建立安全专门人才培养体系、完善信息产品测评认证体系等方面工作,逐步构建起较为完整的信息安全保障体系。

澳大利亚政府及各部门制定了一系列与信息安全有关的法律、标准和指南,包括《电信传输法》、《反垃圾邮件法》、《数字保护法》、《信息安全手册》等,修订了刑法,以适应打击新型网络犯罪。2000年,澳大利亚政府信息安全风险管理指南。2001年,“保护国家信息基础设施政策”,即政府信息安全行动计划,对澳大利亚关键基础设施进行保护。此外,澳大利亚标准局还制定和采纳了一系列信息安全标准,主要包括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标准、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信息安全管理标准、澳大利亚联邦政府IT安全手册、IT安全管理的信息技术指南等。政府部门都被要求遵循这些标准,执行情况由国家审计署进行审查。

2009年11月23日,澳大利亚政府《国家信息安全战略》,详细描述了澳大利亚政府将如何保护经济组织、关键基础设施、政府机构、企业和家庭用户,使之免受网络威胁。战略确立了国家领导、责任共担、伙伴关系、积极的国际参与、风险管理和保护价值观六大指导原则。

该战略还提出了信息安全三大战略目标:一是让澳大利亚所有公民都意识到网络风险,确保其计算机安全,并采取行动确保其身份信息、隐私和网上金融的安全。二是让澳大利亚企业能利用安全、灵活的信息和通信技术,确保自身操作和客户身份信息与隐私的完整性。三是让澳大利亚政府能确保其信息与通信技术是安全的且对风险有抵抗力。

此外,战略还确定了信息安全战略的优先重点包括:增强针对网络威胁的探测、分析及应对,重点关注政府、关键基础设施和其他国家系统的利益。为澳大利亚公民提供相关教育,并提供相应的信息、信心和工具以确保其网络安全。与商业伙伴合作,以促进基础设施、网络、产品和服务的安全与灵活性。为保护政府ICT系统的最佳实践进行建模,包括与政府进行网上交易的系统。促进全球电子运作环境的安全性、灵活性与可信度。维护法律框架和执行力的有效性,从而确定并起诉网络犯罪。培养具有网络安全技能的劳动力,使之具备研发能力以开发出创新的解决方案。

日本:政府与民间“协同作战”

特点:在网络安全方面,2013年6月10日,日本正式《日本网络安全战略》,提出了创建“领先世界的强大而有活力的网络空间”,实现“网络安全立国”的目标。

2014年11月6日,日本国会众议院表决通过《网络安全基本法》,规定电力、金融等重要社会基础设施运营商、网络相关企业、地方自治体等有义务配合网络安全相关举措或提供相关情报,此举旨在加强日本政府与民间在网络安全领域的协调和运用,更好应对网络攻击。该法还规定,日本政府将新设以内阁官房长官为首的“网络安全战略本部”,协调各政府部门的网络安全对策,与日本国家安全保障会议、IT综合战略本部等其他相关机构加强合作。

在消灭垃圾邮件、计算机病毒以及保护网民隐私信息方面,日本也有明确的法律。日本2011年对《刑法》进行了部分修正,要求网络运营商原则上保存用户30天上网和通信记录,根据必要还可以再延长30天。2015年1月8日,日本总务省就网络接入服务提供商如何保存用户的通信记录召开专家会议进行了讨论,拟明确此前由服务商自行确定的保存的内容和时长。

此外,日本还采取了完善信息安全机构、扩充网络安全力量、健全信息安全保障机制、研发网络安全技术、举行信息安全演习、举办黑客技术比赛、严厉打击网络违法行为、广泛开展交流合作等一系列举措,加强信息网络安全建设。

新加坡:内容管制和信息保护不可偏废

特点:新加坡在网络安全立法主要涉及对网络内容安全、垃圾邮件管控和个人信息保护等方面。主要立法包括:《国内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垃圾邮件控制法》、《网络行为法》、《广播法》、《互联网操作规则》等。

《国内安全法》是新加坡国家安全的基础性法规,其在管理网络安全方面规定了禁止性文件与禁止性出版物,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的报告义务,以及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国家机关拥有的调查权与执法权。《网络行为法》同样也明确规定了对网络内容进行管制的条款。此外,《广播法》与《互联网操作规则》则较为具体的规定了网站禁止的内容,如规定互联网禁止出现危及公共安全和国家防务的内容等,同时明确网络服务提供商与网络内容提供商在网络内容传播方面负有无可推卸的责任,包括其负有的审查义务、报告义务和协助执法的义务。《互联网操作规则》明确规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内容提供商应承担自审义务,配合政府的要求对网络内容自行审查,发现违法信息时应及时举报,且有义务协助政府屏蔽或删除非法内容。

保护个人信息及隐私最早体现在新加坡政府与互联网服务商共同制定的《行业内容操作守则》中,其规定互联网服务必须尊重用户的个人资料。个人信息保护的专项立法是2012年10月新加坡国会通过的《个人信息保护法案》,该法案的制定目的在于保护个人信息不被盗用,或滥用于市场营销等途径。法案规定,机构或个人在收集、使用或披露个人资料时必须征得同意,必须为个人提供可以接触或修改其信息的渠道。手机软件等应用服务平台也属于该法案的管控范围,法案规定禁止向个人发送市场推广类短信,用网络发送信息的软件也同样受到该法案的管制。

印度:“母法”和部门法规相辅相成

特点:印度以《信息技术法》的专门立法为中心,各部门法相关规定相辅佐,形成点、线、面结合的互联网法律体系。

2000年是印度互联网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2000年5月,内阁议会通过了《信息技术法》,并于2000年8月15日正式生效。该法的立法目的之一,便是规范电子商务活动,防范与打击针对计算机和网络的犯罪。《信息技术法》第九章规定了8类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和计算机系统”犯罪,一经查实,犯罪者要负担的民事赔偿金额最高可达1000万卢比(约合200万元人民币)。这八类行为包括未经许可侵入他人计算机、计算机系统和网络,私自下载他人计算机或系统中的数据信息,制造和散播计算机病毒等。第十章规定了“网络上诉法庭”用以专门受理计算机和互联网领域的争议案件。详细规定了网络上诉法庭的人员组成、法庭组成、管辖范围、审理程序和权限。第十一章详细规定了计算机相关犯罪。如篡改计算机源文件即故意隐瞒、销毁、破坏、更改计算机源代码的行为可判处3年监禁或多达2万卢比的罚款。

印度在2006年和2008年修正又增加了很多新的计算机犯罪类型。两次修改主要是对新型的网络犯罪作出了规定,并在2008年的修正案中重点规定了网络恐怖主义的内容,将网络反恐上升到了新的高度。规定通过拒绝计算机访问或未经授权企图侵入计算机系统或引起计算机病毒传播等方式威胁印度的领土完整和主权统一以及引起人民的恐慌、或通过其他类似手段导致人们生命财产受到损害、对人民必不可少的生活设施以及关键信息基础设施造成破坏的行为,以及未经授权侵入或访问因国家安全或外交关系原因采取了访问限制手段的信息、数据或计算机数据库的行为。

该法案被认为是规范互联网的“母法”,针对该法案,自2000年开始,印度先后出台了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并在2006年和2008年出台了修正案,同时,印度刑法典、刑事诉讼法、银行法、证据法也进行了相应的修改以适应信息网络发展的要求。至此,印度形成了以《信息技术法》的专门立法为中心,各部门法相关规定相辅佐,政府政策为指导的国家互联网管理法律体系。

国外网络安全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通过立法保障网络安全已成为全球各国的共识,分析来看,我国网络安全立法可借鉴国外在网络安全方面的立法、战略和实践三大方面。

中国的网络安全法应当立足全球视野,全面覆盖“国际法层面”、“国家安全层面”、“社会安全层面”和“企业个人安全层面”的网络安全内容。

在国际法层面,包括国家网络主权、国际条约适用等,可参考欧洲理事会《网络犯罪公约》;在国家安全层面,包括国家权力与责任等,可以参考美国《2001年爱国者法》、《2002年国土安全法》第225条“网络安全加强法”;在社会安全层面,包括网络安全人才培养、网络安全研究、网络安全技术标准制定等,可参考美国《2010年网络安全法案》、《2010年网络安全加强法案》;在企业个人安全层面,包括电子商务安全、个人信息安全等,可参考美国1997年《全球电子商务框架》、《2005年个人数据隐私与安全法》。此外,还可借鉴印度的做法,以《网络安全法》为基础,同时对《刑法》、《网络信息传播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进行调整,形成以《网络安全法》为中心,各部门法相辅相成的网络安全法律体系。

在战略层面不断适应新形势,出台国家战略维护网络安全。

可借鉴欧盟的做法,成立网络安全保障机构,为政府网络安全项目提供战略指引,以此来增进国家对于网络空间和信息安全的保障。此外,适应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恐怖主义新态势的出现,时隔相应周期则更新出台新的“国家安全战略”,为新形势下的国家、政府、社会和个人网络安全提供战略指导。

可借鉴澳大利亚的做法,根据我国互联网的现状和特点,制定信息安全的战略或规划,明确不同阶段的信息安全目标,划定政府部门、运营商及用户保护信息安全的责任。

在实践上,应加强公私部门合作,加大网络安全保障力度。

欧盟网络安全战略范文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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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俄罗斯与欧盟毕竟国情不同,所处的地缘环境也有很大差异,因此依据具体情势所推行的能源战略也就不同。对欧盟而言,以市场自由化原则和《能源条约》为基础的战略才是确保能源安全的手段。对俄罗斯而言,通过在能源领域的国有化政策、加强国有大型能源集团在世界能源领域中的地位并提升国力才是其主要目标。俄欧双方不同的能源战略以及对于能源企业在市场中的不同作用的认识,导致了各自所实行的能源政策的差异。

Gazprom的市场策略

俄罗斯天然气工业股份公司(Gazprom)为俄国内具有垄断地位的能源企业,其前身为前苏联天然气工业部。该公司于1992年进行股份制改革,现已经基本掌控了俄境内90%以上的天然气份额。目前,该公司已经大体形成了独立的商业网络与贸易重点。它不仅积极参与地区性天然气市场的发展,还加入到全球能源市场的竞争中去。

在欧洲市场,Gazprom大幅增加天然气的供应,并通过发展欧洲能源下游市场,强化对欧洲市场的渗透作为俄罗斯外交政策武器之一,Gazprom积极开拓下游市场,与英、法、意、德等国的企业建立商业合同往来。目前,Gazprom占据了欧洲天然气市场上27%的份额,{ГОДОВОЙ ОТЧЕТ 2011, ГАЗПРОМ. С.15}甚至在某些中东欧国家享有近乎垄断的市场地位。Gazprom未来在欧洲市场的销售份额还将逐渐增加。尽管作为一家商业性质的企业,该公司一直宣称其商业化的运营模式,但是“克里姆林宫与Gazprom领导者之间的旋转门”现象显示了Gazprom在俄罗斯政府与外交政策中的作用。{Karen Smith Stegen, “Deconstructing the ‘energy weapon’: Russia’s threat to Europe as case study,” Energy Policy, No.39,2011, P.6506.}

Gazprom在欧洲市场的经营策略大体上可分为两个主要方面:

1. 建立垄断地位

建立垄断地位必须要满足几个条件:第一,市场上只有唯一的一个生产商生产并销售产品;第二,对于该生产商生产的产品之替代品还没有(即使有替代品,也难以与该厂商的产品媲美);第三,任何其他的生产商难以进入。此外,由于天然气和石油属于自然资源,所以这种垄断必然带有自然垄断色彩。

作为欧盟天然气的最大供应商,Gazprom不仅占有欧洲天然气市场27%的份额,而且欧洲对该公司的天然气消费还将逐年增加,预计2030年欧洲的天然气需求将达到670—730bcm。{ГОДОВОЙ ОТЧЕТ 2011, ГАЗПРОМ. С.16}2010年,Gaprom出口到欧洲的天然气达到138.6bcm,2011年为150.0bcm,2012年为138.8bcm。在2012年的天然气进口中,德国占到33.16bcm,意大利为15.08bcm,波兰为9.94bcm,英国为8.11bcm,法国为8.04bcm。{}在其他合资企业中,还包括奥地利的GWH公司和Centrex公司(Gazprom在其中各占50%股份);与爱沙尼亚建立的合资企业为Eesti Gaze(Gazprom在其中的股份为37.03%);{http:///news/articles/31392/}与拉脱维亚建立的合资企业有Latvias Gaze公司和Stella Vitae公司(Gazprom所占股份分别为34%和30%);与立陶宛合资建立的Lietuvos Dujos公司(Gazprom为37%)。{http:///about/subsidiaries/list-items/}

除了通过与各国的能源企业建立合作以外,Gazprom还吸引欧洲国家参与油气田的勘探开发与天然气管道建设项目(如北溪、南溪管道),分化瓦解欧洲的能源多元化政策,并通过外交手段阻止土耳其建设从里海通往欧洲的天然气设施。在欧洲的中亚地区,俄罗斯与中亚各国签订协议,垄断各国大部分能源开采与设施建设,从外部对欧洲能源市场进行包围与分化。

总之,Gazprom以垄断战略为依托,通过“天然气卡特尔”、建立合作企业、项目参与以及包抄等手段,一方面,控制市场份额并渗透进各国的单元市场;另一方面,由于俄罗斯国内的法律法规及其他因素的限制,加之Gazprom拒绝开放其能源资源与产业网络,逐渐促成一个不平衡的能源市场环境,从而使得处于该环境中的欧盟国家很有可能在与Gazprom协商的过程中逐渐削弱讨价还价的能力。

对于这种不平衡的市场环境,欧盟秉持其自由化的原则,通过分拆、长期与短期合同等一系列的方式来应对Gazprom在天然气市场上的“独裁”地位。

欧盟针对Gazprom之策略应对

作为以建立统一的内部市场为雄心的欧盟绝不能允许垄断型企业的存在,这有违欧盟自由化的初衷。欧盟的总体目标是希望俄罗斯加入一个建立在市场自由化原则基础上的能源平台。因此,Gazprom在欧洲的垄断地位势必引起欧盟的忧虑和关注,从而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予以限制。

1. 统一俄罗斯与欧盟规范

所谓统一俄罗斯与欧盟规范指的是促使俄罗斯加快对《能源条约》的批准与实施。俄罗斯于20世纪90年代就签署了条约,但是一直未能批准执行。2006年的俄乌“断气”风波引发了欧洲国家对俄罗斯能源中断的忧虑,因此,欧盟加大力度要求俄罗斯批准《能源条约》。在2006年3月的欧盟绿皮书中,欧盟坚持认为市场自由的角色有助于确保欧洲天然气与石油供应的安全。2006年年底,欧洲委员会希望能将重申能源内所有原则的能源章节加进协商中的新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欧盟表示,如果俄罗斯能够在能源部门内被说服而采纳自由市场之原则的话,那么这将有助于创造巨大的相互依赖和利益的汇聚。{Dominique FINON, Catherine LOCATELLI, “Russian and European gas interdependence: Can market forces balance out geopolitics?”Laboratoire d'Economie de la Production et de l'Intégration Internationale, janvier 2007,P22.} 因此,对于欧盟而言,法制与规范层次的措施对于降低与投资伙伴关系相关的风险、促进新油气田开发以及提高天然气交易透明度有着很大作用。

此外,俄罗斯批准能源还对欧洲能源企业有着巨大的裨益。因为能源中包含了第三方能够自由进入俄罗斯能源领域的条款,这使得欧洲的独立运营商得以进入自由进入俄内部的石油与天然气生产领域,所以,通过促使俄罗斯执行条款而使得其内部能源市场自由化,并逐步取消对能源产业的补贴,将彰显欧洲主导规则或机制化的强大力量,而这种内部市场的自由化也将促使俄罗斯国内能源定价机制、能源使用的合理化与规范化。

2. 建立竞争性的内部能源市场

建立竞争性的内部大市场、防止垄断是欧洲市场自由化的基础,它是实现欧洲社会经济目标的手段之一。1996年和1998年欧盟分别出台第一代内部市场指令(Directive 96/92/EC和Directive 98/30/EC),③ http://eur-lex.europa.eu/LexUriServ/LexUriServ.do?uri=CELEX:31998L0030:EN:HTML}将竞争性政策引入能源领域。前者主要涉及内部电力市场的共同规则,后者则涉及内部天然气市场的共同规则。2003年,欧盟再度出台新的天然气内部市场自由化指令(Directive 2003/55/EC),③并鼓励短期、更为灵活的商业合同以及短期现货市场交易的发展。因此,人们预计这种市场动力将最终释放竞争性力量,从而迅速消除竞争性的且统一的欧洲市场的功能。

天然气竞争性内部市场主要涉及天然气生产与进口以及对终端消费者的供应,这就难以避免对天然气生产与进口以及最终供应网络的准入与使用,无论是国家内部还是整个欧盟范围内的能源网络。为了阻止对欧洲天然气市场的垄断,欧盟在内部能源市场上首先处理的是关于天然气市场的集中(concentration)问题。因为天然气领域的生产、进口与供应的过度集中有可能阻碍新成员的加入、减少流动性和掩盖价格的真实性。此外,对天然气的跨界运输管线所有权的集中也有可能产生对某一市场的主导效应会溢出到其他市场的危险。因此,防止市场的过度集中就在于对现有的能源企业进行分拆(unbundling)。对现有能源公司的分拆不仅必不可少,而且还能够使得不同的商业行为(如生产、运输和销售)的成本计算更为合理。

能源网络管理方面(network regulation)。由于天然气管道主要涉及规模与运输距离,因此对能源管道(特别是跨界管道)分布的管理不仅重要,而且还有助于削减能源成本并增加公众的支持(前提是节约的成本能传递给最终的消费者)。在管道网络的准入方面,新的天然气市场指令包含了进一步的措施,即建立对所有成员国监控的机构并收取管道税(network tariffs)。

批发市场方面(wholesale market)。指令主要集中在批发市场的先决条件上,即自由化、非歧视性准入规则以及信息的获取。所有的市场参与者在管道网络的准入过程中都需要从管道运营商获得透明的信息。

市场监管方面(market monitoring)。应该由欧洲委员会及其监管机构在责任明晰、信息搜集、利益攸关方参与等原则的基础上共同承担。虽然对能源市场的监管有着优先顺序,但是基于内部市场的竞争性主旨,监管机制首要方向仍然是能源市场集中的程度。

3. 短期合同战略(short-term contract strategy)

所谓短期合同,通常指的是1年以内的商业合同。它是按照合同期限所作的分类,与长期合同相对应。相对于长期合同而言,这种合同的内容更为明晰和具体,也避免了多数偶然性因素带来的风险,同时也避免了对当事人意图的误判(与Gazprom订立合同或进行商业来往的国家或企业都无法长期判断Gazprom是否会以长期合同为武器暂时中断对天然气的供应,起码欧洲人还没有在合同订立时预料到俄乌断气风波的出现)。

由于天然气等资源的自然垄断性,加上其生产与开采的资金和技术要求,大多数欧洲能源企业与Gazprom订立的合同期限基本上都维持在至少10年以上,这就使得Gazprom可能利用其资源提供者的优势地位敲诈当事人或使得深陷交易的当事人被迫接受对方提出的苛刻条件。因此欧洲委员会判定长期天然气合同的“反竞争性”,“因为它违反了欧盟条约的第81和82条款”。{Dag Klackenberg, Christian Egenhofer, Kyriakos Gialoglou, “Rethinking The Eu Regulatory Strategy For The Internal Energy Market,” Ceps Task Force Report, No. 52,December 2004,p.35.}而且为了防止Gazprom在欧洲市场的垄断及“敲竹杠问题”(hold-up problem),“实现以大型现货市场和以现货价格相适应的短期交易为基础的有效竞争”,{“Russian and European gas interdependence: Can market forces balance out geopolitics?”p.16.}欧洲委员会希望限制合同持续时间或修改现有已签署的长期合同,以消除市场准入的障碍。

当然,欧盟对Gazprom的反制措施除了上述的几点,还包括开拓能源渠道来源多等,但问题在于,不论是Gazprom的垄断和包围与分割战略,抑或是欧盟以市场自由化原则为基础的策略,单纯的市场力量都有其局限性与不足。

对市场力量的审视:Gazprom与欧盟的市场策略

1. 市场自由化与利益矛盾

作为天然气领域的“龙头”,Gazprom的“商业”行为无疑代表着俄罗斯的能源政策倾向。在Gazprom与欧盟打交道的过程中,欧盟认为双方关系的指导原则应该以《能源条约》为基础,以市场自由化原则为宗旨,在天然气等能源领域的投资、运输和管道网络方面实现自由化,依照市场法则建构其能源综合体系。欧盟在向俄罗斯开放其能源市场的同时,俄罗斯也应该放开国内的能源价格管制,实现国内能源价格与国际市场的接轨,使得欧盟内部主要能源企业与资本参与到俄罗斯能源产业链中。

但是,在俄罗斯看来,以《能源条约》为代表的一些自由化规则仅仅反映的是根据欧盟自身需求“量身定做”的法令条文,并透射了欧盟本身在能源领域产业链中的竞争优势,以及确保自身能源供应来源安全的单向思维。对于以Gazprom等能源企业为代表的俄罗斯而言,“以合理的高价出售能源并保持收入的稳定性和长期性”{[俄] С. З.日兹宁:《俄罗斯能源外交》(王海运、石泽译审),第15页。},同时利用能源收入增加并提升本国的工业现代化和高技术产业的发展,从而提高俄罗斯在国际社会的竞争力才是恢复昔日地位的重要保障。

此外,Gazprom作为欧洲地区天然气的主要供应商和出口市场,其垄断和包围与分割战略也是针对欧盟进口来源多元化措施的反制,因为欧盟的能源来源多元化政策势必导致对Gazprom进口的减少,这将对主要倚靠能源出口维持经济发展的俄罗斯而言产生重大冲击,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将会削弱俄罗斯作为主要能源供应国的地缘战略地位。

作为有着共同地缘边界的两个国际行为体,由于有着传统的地缘政治经济关系,俄欧双方存在着地缘战略方面的竞争与合作,既相互依存又相互矛盾。面对一个巨大的经济体和“可能”的政治体,加之传统的欧美伙伴关系,作为俄罗斯外交利器的Gazprom必定会在能源领域施加对欧洲的影响。而且欧盟的扩大把原属于俄罗斯势力范围的中东欧国家纳入其中,并利用《东部伙伴关系计划》对俄周边其他国家施加影响,因此Gazprom通过与波罗的海等国家建立能源合资企业或采取“断气”的方式也是对欧盟地缘策谋的抵制。可以说,本质上,Gazprom与欧盟间的商业矛盾和摩擦,背后反映的是两个政治经济行为体之间的利益冲突。

2. 市场自由竞争原则的反思:欧盟单纯的市场化原则能否发挥真正作用

为了打破Gazprom对欧洲市场的垄断行为,免受俄罗斯的讹诈,在市场自由竞争的旗帜下,欧盟施展各种手段,平衡Gazprom的市场力量所带来的风险。但是以市场自由竞争为目的的手段本身就存在着矛盾。

(1) 短期合同与长期合同。如前所述,短期合同可以避免长期合同因当事人意图误判所带来的风险,也有利于维持市场竞争的局面。但是对于带有自然资源垄断色彩的能源产业来说,短期合同固然能够保持市场活力,维持自由竞争的局面,但长远来看,不符合欧盟能源供应安全的宗旨。首先,由于地理、气候以及技术等因素的影响,对天然气田的开发需要充足的资本和技术以及较长的时间周期,这就需要通过签订长期合同的方式确保稳定的投资来源,从而为西西伯利亚新气田的开发和老气田的维护以及建立长距离油气管道提供足够的资本,这些都是短期合同所无法满足的。其次,以即期现货交易和短期合同的形式来限制大型商业运营,从而发展油气储备和建立运输设施,这在缺乏长期合同保障的情况下难以实现。

(2) 分拆(unbundling)。2007年9月,欧盟通过“第三能源市场改革方案”(Third Energy Package),该方案的核心就在于所有权分解,它规定公司的销售运营和运输网络必须进行拆分,目的就在于避免欧洲能源市场产生“垂直合并”(vertical integration)的现象,以防止Gazprom控制欧洲能源市场从上游生产到运输和下游销售的产业链。且不说分拆后由谁来购买运输管道网络以及对能源企业的补偿等问题,这种分拆的形式也存在其他诸多弊端。第一,欧盟本土的大型天然气公司将在反垄断和自由竞争的名义下受到削弱,它们在处理大宗进易时讨价还价的能力也将被降低,因此,欧盟不惜代价促进竞争的目标与确保长期供应安全的目的产生了冲突。第二,这种分拆方式只涉及Gazprom在欧洲内部的产业链条,对于Gazprom在欧盟之外的能源运输和生产则没有任何约束力。而且,天然气等能源的最终供应权依然掌握在Gazprom手中,它还可以通过外部包围的手段来进行压制。因此,分拆只会削弱欧盟能源公司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第三,分拆只是基于欧盟内部市场,并没有涉及俄罗斯内部的能源市场,而且俄罗斯为了维护对资源武器的控制,也不会对欧盟开放或分拆国内的能源产业链,所以,分拆只是为“俄罗斯在欧洲的垄断权力打开大门”{Keith C. Smith, “Russian and European Energy Security: Divide and Dominate,” Center for Strategic and International Studies, October 2008, p.8.}。

(3) 统一的能源规范原则。尽管欧盟在能源领域声称要以《能源条约》为依据,可是涉及能源安全方面,该条约能发挥多大效力则有待考察。首先,在涉及方面,成员国并不愿意在能源问题上放弃,即把本国的能源安全交由一个作为整体的欧盟去解决。所以,条约的签订是一回事,但涉及本国的安全利益时,条约的执行又是另外一回事。第二,欧盟内部不同的成员国(如法国、德国与波兰、波罗的海三国等管道过境国)面临着不同的地缘政治经济环境,在能源问题上也就具有不同的利益诉求,因此通过统一条约的形式将所有国家捆绑起来的企图很难实现预期的效果。第三,俄罗斯作为国家,实行贴近欧洲法律的规则不符合其切身利益。可以说,俄罗斯对条约的暧昧态度意味着它在权力政治核心领域不打算放弃在能源领域的。第四,基于成员国间相互差异的利益诉求,使得俄罗斯在包括能源的经济领域内,更倾向于与欧洲国家进行双边来往。这就意味着俄罗斯可以跨过欧盟机构并利用Gazprom直接与欧洲油气公司进行协商合作,以进入俄天然气领域为诱饵,通过欧洲内部能源公司间的相互竞争,弱化以条约为象征的竞争化政策的效力。

3. 市场力量的忽视:(地缘)政治因素

欧盟推行市场自由化竞争政策的最大缺陷就是忽视了政治因素所起的作用,不仅内部政策的推行需要成员国间共同的政治意志,在对外政策上也需要协调与其他中东欧国家和俄罗斯的(地缘)政治关系。

(1) 能源过境的政治因素。加强俄欧能源关系符合双方的利益,但是这种关系却经常受制于中东欧能源过境国的影响,这种能源过境因素也成为Gazprom利用的武器。虽然欧盟在天然气领域对共同跨界交易规制的建立有助于欧盟内部竞争性能源市场的实现,也使得内部能源过境(包括基础设施)问题得到较好解决,但这种跨界规制仅仅局限于欧盟内部的中东欧国家,难以对欧盟以外的东欧国家(如乌克兰)发挥实质作用。此外由于历史原因,部分中东欧国家(波兰、波罗的海三国、乌克兰等)对俄罗斯抱有某种不信任感与反俄情绪。一旦俄罗斯与中东欧国家发生政治摩擦,欧盟的能源供应安全必定受到影响。2004年的“橙色革命”和2006年俄乌“断气”风波都给造欧洲能源供应带来警示。

正因为能源过境因素的重要作用,Gazprom一方面可以利用俄与这些国家的摩擦影响欧洲的能源供应,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吸引欧洲内部的能源公司铺设绕过中东欧国家的天然气管道来强化欧盟内部的竞争,而且还能分化成员国间的团结。

(2) 俄欧政治问题。对俄欧能源关系影响的主要问题包括车臣问题、俄罗斯人权问题、“”以及民主问题等。2003年,英国批准车臣武装领导人扎卡耶夫的庇护要求,以及欧美对“”的推动等一系列事件都反映了欧洲对俄罗斯的遏制与不信任。可以说,俄欧之间在政治上的分歧不仅仅反映的是欧美的战略关切,还包括欧洲对日益发展壮大的俄罗斯的防范,更反映的是发展后的俄罗斯与欧盟日益在具体问题上矛盾与摩擦的增多。

对车臣问题的关注和俄罗斯政治民主问题的指责背后隐藏的是欧盟战略利益的考量。在欧盟看来,“分而不裂”的混乱的俄罗斯不仅能够确保欧盟的政治安全,{就像20世纪90年代俄罗斯独立之初一样。当时处于弱势的俄罗斯为了获得西方的支持与援助而实行向西方“一边倒”的外交政策。}而且还能实现在能源方面的具体利益。因此,考虑到欧美那种带有冷战思维与地缘战略意图以遏制和挤压俄罗斯的行为方式,俄罗斯以能源为武器,在中亚等地进行能源战略布局以抗衡西方国家的行为就显得正常不过。

总之,对Gazprom与欧盟市场力量的分析不应被单纯的市场策略所“蒙蔽”。现实的天然气交易不仅仅由市场原则所决定,更受到欧盟内部成员国间相互抵牾的利益诉求和俄欧相互间的利益矛盾的影响。

结 论

欧盟网络安全战略范文第3篇

[关键词]欧盟;新能源;多元化

能源特别是石油是当代任何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基本动力。如何确保能源安全,越来越成为各国的国家战略和实施国内外政策的核心内容。在全球化背景下,世界能源问题已经不再是单纯的能源问题,也不是纯粹的经济问题,而是涉及对外战略、国家安全、战略经济利益以及外交手段的多层次的战略和策略问题。伊拉克战争以后,新一轮的世界能源资源争夺愈演愈烈,各国都在迅速调整自己的能源战略和策略以确保能源安全。欧盟作为世界上规模最大、水平最高的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其能源安全战略非常值得重视。

一、欧盟能源安全面临的挑战

欧盟与亚太、北美一起并列为世界三大能源消费地区,根据2004年和2005年的《bp世界能源统计=》,2003年欧盟15国一次能源消费占世界比例为15.4%;2004年5月欧盟实现第五次扩大后,欧盟25国成为世界最大的单一能源市场,2004年欧盟25国一次能源消费占世界比例为16.8%。从1951年《欧洲煤钢一体化条约》和1957年《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签订以来,经过几十年的奋斗,虽然欧盟各成员国已不同程度地建立了能源生产、运输、分配和科研等一整套体系,特别是核能工业技术和生产居世界领先地位,基本保证了其能源安全供给,但是其能源安全仍受到众多因素的威胁。具体表现为:

(一)能源进口依赖性越来越大。1999~2000年欧盟能源自给率约60%,其中石油、天然气、煤炭这三个最主要的能源资源自给率分别只有15%、60%和65%。近年来,特别是欧盟吸纳中东欧10国后,欧盟的能源自给率下降到50%左右。欧盟能源署认为,如果不采取适当的措施,欧盟能源对外依存度将从现在的50%上升到2020年的70%甚至更多。

(二)环境保护对能源生产的严格限制。自1992年里约热内卢联合国环境国际会议后,各国政府、国际机构都已积极行动,支持大会的决议,纷纷制定自己的可持续发展计划,承担自己的国际义务,为建设一个无公害的、清洁的世界而共同奋斗。欧盟承担了自己应尽的义务,于1993年制定了欧盟《可持续发展规划》。经济发展需要能源,能源生产又不能破坏和污染环境。在这种新形势下,欧盟将面临重新调整能源工业结构、加大科研与技术力度、寻求新的能源开发途径的考验。

(三)能源市场加速国际化,竞争日趋激烈。近年来,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个最明显的趋势就是市场国际化增强。其表现不仅在通讯、运输和技术等重要领域,而且也逐步发展到能源市场。1993年欧盟统一市场的开通,1994年东、西欧能源宪章的签定,世界贸易组织的成立,皆反映了世界自由贸易和市场经济的深刻变化。面对能源市场的国际化及其激烈竞争的机制,采取什么样的有效对策也是欧盟急待解决的一个难题。

(四)协调机制的挑战。欧盟各成员国的能源机构千差万别,科研与技术开发能力悬殊很大,经济实力穷富不均,因此能源政策也有较大分歧。例如在可再生资源开发问题上,德国和西班牙等国基础较好,而英国却不愿为此投入大笔资金,法国也不想被强制性目标捆住手脚,更愿意充分利用核能。在这种情况下,制定一个能源发展总政策,建立一个强有力的协调机制,指导和协调欧盟能源工业发展确实势在必行。

为了及时制定政策、法规和指令性文件以指导各成员国的能源安全措施,从2000年《欧盟能源供应安全绿皮书》开始,欧盟逐年发表能源政策绿皮书。2006年3月,欧盟委员会对外正式公布了“获得可持续发展,有竞争力和安全能源的欧洲战略”的能源政策绿皮书,为未来的欧盟共同能源政策设立了3个核心目标,即确保欧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确保欧盟能源产业的竞争力、确保欧盟能源的供应安全。欧盟能源政策绿皮书的连续出台,标志着欧盟对能源安全和整体能源政策的重视。2006年欧盟委员会主席巴罗佐曾指出,如果欧盟不统一行动,可能会面临能源供应中断的风险。欧盟希望拥有一个中长期的能源政策,这个能源政策具有竞争力,同时又有利于环保;为此,25个成员国的能源政策需要保持一致,有必要实行一个共同的能源战略。总体看来,欧盟的能源安全战略包括两个密切相关的方面:关于能源需求的对内能源战略以及关于能源供给的对外能源战略。

二、欧盟的对内能源战略

(一)完善欧洲能源内部市场和统一内部标准。这是欧盟对内能源战略的核心。在石油供应危机的压力下,欧盟各成员国认识到,寻求高度的石油供应安全,必须保持内部团结,实行统一的内部市场规则和竞争规则。欧盟建立并不断修订有关石油和天然气储备的欧盟法律,建立欧洲能源供应观察站,提供欧盟能源供应安全的透明度。欧盟制订统计规则,要求各成员国每月底向欧盟提供储量数据,并就原油储备安全指令,而各成员国则保持控制和使用原油储备的权力。欧盟成员国之间还有“非歧视性储备协议”,可以及时向最急需的地区调拨原油。

自2001年起,欧盟委员会每年出版一份关于天然气和电力的内部市场标准化报告,用于计量欧盟内部市场整合的程度和效率。2003年发生欧洲大规模停电事件后,欧盟开始建立统一的欧洲输电网络,包括统一的欧洲电网标准、调节机制和欧洲能源网络中心,并建立正式的欧洲输电系统运营商小组,增加输电系统运营商之间的协作。推动互相连接。2006年底,欧盟启动“电力”和“天然气”二号指令,完成对电力和天然气内部市场竞争机制的研究与规划。

(二)开发替代能源及利用可再生能源。欧盟强调开发自己有竞争力的多样化的能源,其目标是到2030年将能源对外依存度保持在70%,可再生能源的使用达到12%,同时力争达到《京都议定书》规定的环保标准。目前,核能为欧盟提供的电力超过1/3。

发展再生能源是欧盟能源政策的一个中心目标。2006年欧盟能源政策绿皮书强调应开发具有竞争力的可再生能源和其他低碳能源和载体,特别是替代运输燃料。再生能源包括风能、水能、太阳能和生物能。再生能源不仅可以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量,而且还可以增加能源供应的可持续性,改善能源供应的安全状况,减少欧盟能源的对外依存度。欧盟利用强大的科技能力开发风力、光热、地热发电和现代化生物质能技术装备的制造能力,目前欧盟绿色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市场容量约占全球市场的35%左右,其中的风力、光热、地热发电等超过总量的45%。2007年1月欧盟委员会公布新能源政策提案,提出到2020年将可再生能源在欧盟能源消耗总量中所占的比例提高到20%,并使之成为一个具有约束力的目标。

(三)强化管理措施。提高能效。欧盟为实现能源安全战略而采取的管理措施不计其数,像发展清洁能源,开发再生能源,启动前沿性研究,制定能源安全标准,这些措施都必须是政府行为。为了长远的能源安全战略,欧盟在推动再生能源及诸如太阳能、地热能和风能的开发上,进行了大量的投资。除了投资以外,欧盟还实行奖励措施,启动公共和私营的合作项目,设立了31种奖项,奖励了700多个项目、127项合作。欧洲理事会曾拨款4.8亿欧元,用于欧洲原子能框架计划,并考察如何更好地保障欧盟内部核能的高度安全以及核裂变、核废料处理等技术性问题。2003年欧盟还启动了“欧洲智能能源”项目,支持欧盟各项能源政策的落实,比如在建筑和工业领域提高能源的使用效率,促进新的可再生能源与当地环境和能源系统的整合,支持交通能源的多样化,促进生物燃油的使用,以及支持发展中国家再生能源的开发和能源效率的提高。欧盟要求各成员国对这些措施作出承诺。有很多管理措施是强制性的。在此方面欧盟的目标是:到2020年实现节约能源20%。提高能效,包括建筑能效,利用金融手段和机制,鼓励投资,加强交通节能,在欧洲范围内启动“白色证书”系统,提供更多的能源性能信息,制定最低标准。

三、欧盟对外能源战略

欧盟对外能源的战略目标,是在世界上寻找价格最稳定、运输最便宜、供应量稳定增长的能源,同时尽量使能源进口来源多元化。目前,欧盟进口石油中大约40%来自中东海湾地区,而48%的进口石油和96%的进口天然气则来自前苏联地区和北非。伊拉克战争以来,随着中东局势的持续不稳定,很自然地,欧盟在要求重新审视对中东石油的依赖的同时,将发展与临近能源出口国(俄罗斯及中亚五国)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视为其能源外交的重心。欧盟负责外交与安全政策的高级代表索拉纳说得很直白,“问题并非能源与政治是否挂钩,而是如何挂钩”。

俄罗斯是欧盟天然气出口第一大国和石油出口第二大国。欧俄能源对话始于2000年10月,双方通过对话确定了一系列重要的基础设施项目,如建立北欧天然气管道,在莫斯科建立能源技术中心等。2001年10月,欧俄首脑会议探讨了欧俄之间电网同步联接的可能性。2004年1月,俄罗斯与扩大后的欧盟之间又启动了核材料贸易谈判,并就完善海上石油运输安全标准开展合作。俄乌在2008年年初的天然气纠纷,暴露出欧盟能源供应途径单一的隐患,使欧盟确保成员国的能源供应安全成为首要议题。对此,2006年能源绿皮书建议成立“欧洲能源供应观察机构”来监控欧洲的能源市场,并强调:俄罗斯是欧盟重要的能源供应国,与俄罗斯建立更加紧密的双边关系被定义为“一个巨大的飞跃”;其中首要是建立欧盟和俄罗斯的能源条款,同时争取能与俄罗斯达成能源特许条款和运输条约。

欧盟网络安全战略范文第4篇

关键词:媒介融合;规制融合;欧盟模式;规制逻辑

媒介融合是一场空前绝后的产业革命,电信、广播电视、出版、计算机等几大产业的边界日益模糊、收缩,趋于消失,不仅广播电视业、出版业相互交融而发展成为全媒体,而且电信业具有了媒体功能,广播电视业可提供电信服务,曾经的专用技术平台发展成为全业务平台。基于纵向一体的产业结构,几大产业的传统规制是一种服务一种规制,或者是一种平台一种规制,但在这场方兴未艾的革命中,它们的产业架构、市场结构被彻底颠覆,传统的纵向分业规制遭受根本性挑战。面对媒介融合这一汹涌而至的产业革命,世界各国正积极推进规制融合,传播规制正经历历史性转型。欧盟跻身在这场规制变革的最前沿,从世纪之交以来一直备受瞩目,即使是推进融合的世界风向标美国,也似乎稍逊。欧盟的规制融合实践有哪些令人格外关注的特色?这种模式的基本逻辑何在?中国于2010年推行三网融合试点,应对媒介融合的传媒规制改革迫在眉睫,欧盟的规制融合模式对中国有何启示?

一、欧盟规制融合模式的形成

美国1996年的新电信法吹响了融合规制号角,紧随其后,欧盟在1997年有关融合规制的宣言:“电信、传媒和信息技术部门的融合及其对走向信息社会的规制含义绿皮书”。在这一指导性文件中,欧盟定义了四个层次的融合,其中包含了政策与规制框架的融合,并且欧盟提出了应对融合的三种可能的规制模式:在传统纵向规制的结构上扩展;为新服务发展独立的规制模式,与现有的电信、广播电视规制并存;引入新的规制模式覆盖传统服务与新兴服务{1}。绿皮书后不久,欧盟再次指导性文件,指明三网融合的原则。

2000年,欧盟颁布《电子商务指令》,主要规范信息社会服务,其中包括互联网在线内容服务,似乎有为新服务构建独立规制模式之势。只不过,其时还不大成熟的互联网视听内容并未包含在这一指令之内。

但此后,欧盟做出了另外的选择,在规制融合上连续迈出坚定步伐,从三种可能的规制模式中做出了倾向性选择。第一,从2002年3月开始,欧盟颁布了一系列文件,包括六个指令,一个决定和两个行政文件,在融合环境下对电子通信进行了重新规范,特别是《关于电子通信网及业务的共同规制框架指令》,搭建起融合的规制框架,对电子通信网和电子通信业务实施统一规制。其中的电子通信业务,无论是传统服务,还是新兴服务,都在该指令的覆盖范围之内。第二,2005年底,欧盟完成对《电视无国界指令》的新一轮审查,新出台的《视听媒体服务指令》于2008年初生效。这次修订曾有四种意见:废止《电视无国界指令》;保持《电视无国界指令》不变;不将《电视无国界指令》施用于新兴的视听节目服务;将传统视听节目服务和新兴的视听节目服务纳入一个新的综合性规制体系,但实施分类监管{2}。欧盟最后选择了第四种意见,新指令中的视听媒体服务,既包括传统服务,也包括新兴服务。第三,在日新月异的融合背景下,通过多年的热切讨论,欧盟对电信规制框架进行再次审定,于2009年11月通过一揽子改革方案,在规制机构、有效规制、促进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重拳出击。这次改革已不再是仅停留于如何将传统服务、新兴服务纳入统一规制模式,而是在规制的基本问题上进行精细改革,使覆盖传统服务、新兴服务的新规制模式日臻成熟。

在1997年绿皮书提出的三种可能规制模式中,欧盟最终选择了第三种模式,引入了覆盖传统服务与新兴服务的全新规制模式。也许欧盟的规制融合走向成熟仍任重道远,这从每次新规则出台前的激烈争论中可见一斑,但经过10多年循序渐进的实践,欧盟的规制融合框架已基本形成。

二、欧盟规制融合模式的主要特色

从已的众多指令及相关文件来看,欧盟为应对媒介融合而进行的规制变革实践,清晰呈现出以下几个主要特色:在规制框架上,摒弃纵向分业规制框架,重新搭建起横向分层规制框架;在规制方式上,从网络、内容、服务等环节分别构建了统一的规制体系;在规制趋势上,不断简化事前规制,偏重事后规制,逐步从行业规制向竞争规制转变。

1. 规制框架:从纵向规制到横向规制

媒介融合对传统规制的根本性挑战在于:传统规制是纵向分业规制,其规制对象是纵向产业,而走向融合的各大产业在产业结构上正趋于横向一体化,其对应链节正横向聚合形成全新的横向产业,传统规制的对象已不复存在。传统纵向规制是与纵向一体的产业结构相适应的,一旦对横向产业继续实施纵向规制,必然在全方位面临严峻挑战。纵向规制框架与横向产业结构之间的矛盾,是传统规制在媒介融合时代深陷困境的根本原因。

欧盟规制融合最为引人注目之处,就是重新组织规制,搭建全新规制框架,对融合产业实施横向分层规制。2002年,欧盟为所有电子通信网络构建一个共同的规制框架,这是奠定新规制框架最为关键的一步。传统规制是按行业纵向组织规制,并且因信息服务(内容)与网络平台不相分离,各大产业的服务规制与网络规制最初基本同义,两不分离。将所有通信网络纳入一个统一框架,主要为网络平台制定单一规则,这表明欧盟试图将网络规制与服务规制、内容规制完全分离开来,从横向组织规制,分层设计规则。尽管其时在欧盟层面暂未形成统一的内容规制,但事实上内容已与网络实现分离规制,只不过是内容规制暂由各国依据各自的法令分别实施而已,加之欧盟之前曾对信息社会服务(包括部分在线内容)建立共同规制框架,欧盟2002年的规制框架已然分为网络、服务、内容等层次,横向分层规制雏形初现。其后欧盟出台的《视听媒体服务指令》,在欧盟层面搭建起视听内容的共同规制框架,与电子通信规制框架相呼应,内容与网络、服务的分离规制从法律上得到最终确认,横向分层规制框架基本形成。

欧盟新规制框架旨在消除纵向规制框架与横向产业结构之间的矛盾,以从根本上破解传统规制在媒介融合时代的困局。这一框架不再遵循传统规制的逻辑按行业进行纵向规制,而是顺应媒介融合中产业结构的横向一体化趋势实施横向分层规制。尽管传统的电信、广播电视等产业仍被纳入这一框架,但其规制对象不再对应电信、广播电视等传统纵向产业,而是对应网络、服务、内容等新形成的横向产业。欧盟彻底颠覆了传统规制框架,在世界规制融合实践中,可以说欧盟在规制框架上的探索走得最远。

2. 规制方式:从分业规制到统一规制

在媒介融合进程中,由于各大产业的服务与技术平台之间不再存在传统的对应关系,一种平台可提供多种服务,相同的业务也可由多个平台提供,传统分业规制遭受的最常见的困扰是:对于不同技术平台提供的相同(或类似)业务,尽管对消费者而言无太大差异,相互之间竞争也已十分激烈,但它们将落入不同的行业范畴,受到不一致的规制,最终规制政策是非技术中性的。这是在横向市场实施纵向规制时最为典型的问题。

欧盟横向分层规制的基本目的是在每一横向市场建立统一的、融合性的规制。在电子通信规制框架中,欧盟用“电子通信网络”、“电子通信业务”分别替代了原电信法的“公众电信网”、“电信服务”。其中,“电子通信网络”包括“卫星网、固定电信网(电路交换和分组交换,包括因特网)、移动地面网、电力电缆系统、广播电视网和有线电视网”;“电子通信业务”是指“整个或主要在电子网络上传送信号所提供的业务,包括电信业务和在广播电视网上的传送业务”{3}。这即意味着,欧盟新规制框架奉行技术中立原则,所有传输网络,“不论其传送的信息类型”,只要“它们以传输信号为目的”,都将接受统一规制;各种通信业务,不论它们由何种网络提供,也将受到一致规制。在视听内容规制框架中,欧盟用“视听媒体服务”取代了原《电视无国界指令》中的“广播电视”,将其定义为:主要目标是通过电子通信网,向公众提供带有或者不带有声音的活动图像,让公众获取信息、娱乐或教育,服务必须被接收,对公众中占显著比例的人群有清晰的影响,而且公众期待规制保护{4}。任何视听媒体服务,无论经由何种电子通信网络传输,都只是被区分为线性视听媒体服务、非线性视听媒体服务,而分别受到同样的规制。

欧盟的统一规制并非是全套的新法律。在传统分业规制下,电信规制侧重网络规制,而广播电视规制偏重内容规制,两者是欧盟在相应层次统一规制的出发点。基于前者,欧盟在网络、通信业务上构建了统一规制;基于后者,欧盟在视听内容上建立了统一规制。

统一规制的最大困难在于,单一规则既要适应传统服务,又要覆盖新兴服务,既要避免挂一漏万,又要区分不同服务的规制程度。为此,欧盟在横向市场实施分类规制,将之与统一规制相结合。在视听内容规制中,欧盟将视听媒体服务分成线、非线两类,对非线仅进行最低程度的基本规制,如保护未成年人、尊重人类尊严、广告与节目的区分等,而对线,在最低程度的规制之外,还施加更为严格的规制,如内容配额、广告监管等。

3. 规制趋势:从行业规制到竞争规制

传统传播规制属于行业规制,皆因特定原因形成,均有特定目标,各具特定的实现路径,规制规则与被规制行业之间是一一对应的,每一规则总可贴上一定的行业标签。它们与竞争规制构成两个不同层次的规制:竞争规制是一般规制,属事后规制;而行业规制是特殊规制,属事前规制。

在新规制框架的构建与完善中,欧盟的传播规制呈现出从行业规制向竞争规制过渡的浓烈倾向。在市场准入上,2002年的授权指令建立了一般授权制度,如若满足一定条件,电子通信网络及其业务的提供只需要一般授权。传统许可制度是行业规制最为重要的标志,欧盟的一般授权制度,大大淡化了行业规制的色彩,仅有行业规制痕迹,主要体现在进行一般授权时附加的基本条件及特定义务。在引入行业规制的范围上,欧盟主要集中于竞争仍受限制的市场,2002年定义了18个市场,2009年又将18个市场减少为7个,减少的11个市场,不再进行行业规制,而适应竞争规制。即使在竞争受限的市场,是否引入行业规制,欧盟所进行的重大市场势力(SMP)分析,更是运用了竞争规制的基本理念,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①重大市场势力新的定义与欧盟条约82条中欧洲法院对“主导地位”的定义相同;②引入行业规制之前先进行市场竞争性分析,只有在市场竞争不充分、运营商具有重大市场势力时,才施加行业规制;③判定重大市场势力之前先界定“相关市场”,重大市场势力是基于细分市场而言的;④市场分析与重大市场势力评估的具体原则,必须与竞争法的原则相一致{5}。可见,欧盟对重大市场势力的含义、分析程序、市场定义、评估标准几乎与竞争规制无异,只不过一旦运营商具有重大市场势力,行业规制主要进行事前防范,而竞争规制则是实施事后惩处。

欧盟的这种规制趋势是与其横向分层规制框架息息相关的。传统行业规制是纵向规制,在媒介融合下对市场竞争造成诸多掣肘。只有在横向规制框架下,才可促进横向市场的竞争,进而在竞争变得充分的市场取消行业规制。因此,这种规制趋势是规制融合的必然结果。

三、欧盟规制融合模式的基本逻辑

在世界因应媒介融合的传播规制变革中,欧盟的规制融合实践可谓独具一格,已发展成为一种典型模式。欧盟推行如此规制模式的基本目的何在?欧盟为什么形成这样的规制模式?

欧盟规制融合的基本目的是促进竞争。规制是对竞争的一种不得已的替代。竞争对降低价格造成了无限压力,为节约成本提供了无穷动力,消费者能以最低价格获得最好服务,生产者唯有降低成本方可实现最大利润。实践证明,再好的规制对有效价格的形成根本无能为力,在降低成本的激励上也是无功而返。由于信息不完全,规制在经济上不可避免是低效的。于是,当形成规制的各种技术约束在数字技术革命下获得缓解时,放松规制浪潮便席卷西方世界。其间逐步形成了这样一种规制哲学:在一切可能的领域引入竞争,仅在不可回避的环节进行规制。迫不得已的规制是市场失灵与规制失灵之间成本权衡后的选择,并且其中许多规制的主旨还是为鼓励竞争。欧盟的规制融合即是这种规制哲学的进一步实践。

媒介融合对竞争的强化是最为人所津津乐道的。从竞争范围来看,竞争的强化不单指竞争边界的拓展,曾经彼此不相关联的几大产业之间在局部环节相互竞争,它更是指市场竞争版图的彻底重塑,这几大产业的对应价值链节从横向交相融合,在内容、包装、传输、操作、终端等水平市场展开多个维度的立体竞争。在竞争强度上,竞争的强化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市场容量的激增加剧了每个水平市场的竞争程度;二是可竞争市场的形成激化了市场潜在竞争{6}。因而,如何引入竞争是规制融合的首要任务。

由于在传统规制下各大产业之间大多是交叉禁入的,交叉准入曾是在这些产业之间引入竞争的基本方式。但欧盟自2002年开始形成的新规制模式,试图以更为积极的方式引入竞争。它所建立的横向分层规制框架,其主旨是按新的竞争版图引入横向层面的竞争;在内容、网络、服务等环节实施统一规制,其宗旨是在每一水平市场引入各大行业之间的竞争;而从行业规制转向竞争规制,则旨在避免不必要的规制破坏日益加剧的市场竞争,以无为的方式促进市场竞争。欧盟新的规制框架基于媒介融合对产业架构、市场结构的重塑,尝试构建对应的全新竞争秩序,在促进竞争上可谓达到了极致。

在尽力促进融合的行业之间的竞争外,欧盟的规制融合实践还极力培育内部统一市场,从另一维度引入竞争。市场容量决定了市场竞争的程度,庞大的市场容量使得美国传播市场的竞争生气勃勃,无论是在网络传输,还是在内容生产上,美国公司均可问鼎世界,但欧盟许多成员国犹如“小国寡民”,市场容量颇为有限,以致能与美国的世界级企业相比肩的通信、传媒公司寥寥无几。有限的市场规模将严重削弱媒介融合对竞争的强化效应,即使融合的行业之间实现了充分的竞争,单一成员国内竞争的活力也将大为有限。所以,通过一体化规制促成内部统一市场,推动成员国之间的竞争,一直是欧盟近年规制变革的基本目标,2002年规制框架、视听媒体服务规制框架、2009年一揽子改革,即可视为欧盟实现这一目标的关键步伐。

欧盟对促进竞争尽心竭力,主要是希望通过竞争吸纳投资。相关产业相互交融形成一个庞大产业群,成为经济发展的强大引擎,其中的信息通信技术(ICT)产业,不但是经济发展中绝对的支柱产业,在整体经济中所占比例及其增长速度对经济增长的直接推动作用举足轻重,而且其投资可比其他资本投资形式为生产率的提升带来更大的回报,产生所谓的“信息通信技术产业红利”{7},对经济增长的间接拉动效应亦是显而易见;不仅如此,信息和通信技术的触角伸向社会的各个角落,这一产业更是未来社会发展最强有力的推动器。世界各国一直竭力促进投资,以提高在信息通信技术产业中的竞争力。由于欧盟在信息通信技术产业的投资曾与美、日颇有差距,因此,对于如何推动信息通信技术产业的投资,欧盟更是不遗余力,先后提出了多个雄心勃勃的战略、规划。

欧盟许多国家曾实施国有化,原由政府承担筹资、投资重责,但在新的规制哲学下,政府不再充当投资主体,推动投资的新逻辑是,只有引入更多的竞争,才可进一步刺激投资,一旦市场充分竞争,投资就可纷至沓来。每一次出台有关战略、规划后,欧盟便随即推出重大规制融合举措,如提出“电子欧洲”战略之后,即提出电子通信规制框架,而“i2010战略”之后,则对之前的电子通信规制框架进行重大修订,并出台《视听媒体服务指令》,这种安排的用意不言而喻,每一个战略、规划的实现,必须通过规制融合推进竞争,然后由竞争吸纳投资而实现。

欧盟在规制融合中促进竞争,终极目标当是更为有效地维护公共利益。推动竞争刺激投资而建成一个发达的产业,最终仍是为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传统规制是为治理市场失灵而产生的,主要在竞争缺失的领域通过直接规制保障公共利益,其规制靶点直接指向公共利益本身,在曾实施国有化的国家尤其如此,因为其时公共利益由国家供给实现。在欧盟的规制融合实践中,公共利益的中心地位从未有动摇,只不过是其实现方式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新的规制框架并非像传统规制一样,以公共利益本身为直接靶点,而是极力推进竞争,通过竞争实现原来由直接规制维护的公共利益。如果说传统规制意在以合理的价格向消费者提供合理的服务,那么在规制融合中促进竞争,则是旨在以最低的价格为消费者提供最好的服务。

两个特定因素对欧盟走上怎样的规制融合路径产生了至为关键的影响。第一,欧盟规制融合受传统规制的影响较小,没有陷入“路径依赖”。欧洲国家大多曾在电信业、广播电视业进行了广泛的国有化,这是最完全也是最为彻底的规制形式:受规制行业直接由国家垄断经营,政府作为资产所有者可进行直接干预,被监管的国有企业仅是追求国家利益或社会福利最大化的准政府组织。在放松规制浪潮中,这些欧洲国家主要进行了两项改革:一是在服务领域放松规制引入竞争,二是推进民营化。其中推进民营化的主要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国有企业的业绩平平,低下的经济效率屡遭抨击;另一方面更是因为国有化部门的内部竞争难以获得,放松规制与私有化之间存在着一种天然的互补性。{8}此外,它们还纷纷致力于制定专门法律,成立独立规制机构,实施监管、经营分离,重建与自由化相适应的适当规制。显然,对之前推行国有化的欧洲国家而言,放松规制无异于重塑规制模式。早先的放松规制是规制融合的序曲,当美国的规制融合深受其传统分类规制的影响而形成一种“路径依赖”时,欧盟的规制融合却可以从容另辟蹊径,从而形成一种全新的规制模式。第二,建立单一市场、促进规制一体化是欧盟规制融合的催化剂。在某种意义上,欧盟自2002年以来形成的新规制框架似乎首先是为推进规制一体化,而推动规制融合仅是由其衍生而来而已。规制融合的三个重要步骤,2002年规制框架、视听媒体服务规制框架、2009年一揽子改革,即是欧盟推进一体化规制的结果。欧盟为一体化规制可谓竭尽全力,在对2002年框架的修订中,还曾有意成立泛欧超级规制机构,只不过后来因遭受激烈反对而未果,仅是将欧洲规制集团(ERG)进行升级,成立折中性质的欧洲电信市场管理局(ETMA)。在这两个因素所形成的特定背景下,欧盟的规制融合似乎已成为一种自然,前一因素让欧盟在客观上可免受传统规制的影响,后一因素令欧盟在主观上对这种规制融合模式情有独钟。

总而言之,欧盟规制融合的基本逻辑是全力引入竞争,通过竞争吸纳投资、实现公共利益。其规制模式实质上代表了一种引入竞争的全新方式。形成这样的一种规制模式,不仅是因为欧盟的规制融合可在规制传统之外走得更远,而且由于欧盟全力推进一体化规制所致。

四、欧盟规制融合模式的简单启示

与世界先行者相比,中国规制融合的实践可谓姗姗来迟。当西方发达国家在20世纪90年代纷纷放松广播电视业与电信业之间的交叉准入之际,中国却于1999年出台了《关于加强广播电视线网络建设管理的意见》(82号),在两大行业之间实施交叉禁入,电信业不可从事广播电视业务,广播电视业也不能从事电信业务。直至2010年7月,酝酿多年的三网融合试点方案在“千呼万唤”中浮出水面后,82号禁令才得以解冻,规制融合实践方徐徐拉开帷幕。

中国推进规制融合的起步很晚,主要有两个层面的特定原因。第一,当西方发达国家着手放松交叉准入,在广播电视业与电信业之间引入竞争时,中国在两大行业的经营体制改革才刚刚起步,市场发育极不成熟。由于两大行业皆有一定的特殊性,其体制改革一直谨慎布局,不仅改革步骤相对缓慢,而且市场培育也相对保守。如果在行业经营体制改革未有奏效,或者说市场未能发育到一定程度的情形下,仓促推进融合,势必收效甚微,甚至问题丛生,特别是有可能出现政府激情独舞,而市场反应冷淡的格局,最终导致推进融合的市场机制无从建立。第二,两大行业经营体制改革的目标大相径庭。广播电视业经营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多元的,既要推动产业发展,又要维护意识形态安全,虽然前者是改革的直接目标,但又必须以后者为基本前提;而电信体制改革的目标相对单一,无需受到意识形态安全目标的约束,可专注于推进产业发展。分业推进经营体制改革,既可有效保障意识形态安全,又可在一定空间尽力促进传播产业发展,在两者之间获得一定平衡。可见,在这样的背景下,就不难理解中国为何在前面所言的那样的时点上颁布交叉准入禁令了。

中国在电信、广播电视领域的既有规制是在行业经营体制改革中逐步形成的。经营体制改革本是旨在培育市场、促进竞争、吸纳投资,但由于特定的改革诉求,这种规制取向又大受限制。广播电视业是党和政府的喉舌,必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对国家安全和政治稳定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了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其市场准入极为严苛,连广播电视运营主体改制上市都受到严格限制;电信业虽不承担意识形态安全的责任,但它是举足轻重的基础设施,关乎国计民生,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其规制必须审慎考虑产业安全的需要,同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布局中,电信业被视为经济命脉由国有经济控制,从而,其市场准入也十分严格,虽可通过国有公司改制上市吸纳资本,但很少向民营资本开放,直至近年才出台规则进行试点。这表明,对这两大行业而言,引入竞争的范围是受限的,而在国有化下竞争又是不可持续的{9},已有改革仅是促进有限竞争;吸纳资本的对象是有限的,被吸纳的资本使用领域是限定的,引入竞争并不为全力吸纳资本,而是仅吸纳有限资本。这是一种矛盾的规制哲学:一方面要促进竞争,但另一方面又限制了竞争;一方面要吸纳投资,但另一方面又限制了资本准入。

可见,中国在经营体制改革中建立的规制逻辑,与欧盟规制融合实践的基本逻辑大有差异:欧盟规制融合是为全面促进竞争,全力吸纳投资,而中国既有规制仅是促进有限竞争,吸纳有限资本。规制逻辑的不同,决定了欧盟的规制融合经验具有多大程度的借鉴意义,以及对其进行借鉴的可能方式。

可否借鉴、如何借鉴欧盟经验,可以有四种情形。其中有两种极端情形:一是倘若规制逻辑一致,欧盟的规制融合模式是一种可简单复制粘贴的蓝本;一是对于中国某些特定的规制目标,欧盟的规制融合经验无多少借鉴意义。由于规制逻辑大为不同,前者并非现实,虽然欧盟的规制融合模式是颇具特色的典型模式,中国既有规制与欧盟规制传统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欧盟的规制融合模式并非中国规制融合的蓝本,其直接的借鉴意义颇为有限。在后一情形中,中国面临独特的规制任务,只能另辟蹊径自行探索。另有两种情形是可能的借鉴形式:一是遵循欧盟逻辑的规制融合经验,在中国可用以实现另外的规制目标;二是对中国规制逻辑进行一定调整,以借鉴遵循欧盟逻辑的某些规制融合经验。前者主要借鉴规制形式,后者实为借鉴规制逻辑。对应这两种形式,欧盟规制融合经验的借鉴意义主要在于两个方面:

第一,中国可借鉴欧盟的横向分层规制框架,积极探索内容与网络分离规制的模式。在产业分立时代,由于传媒内容高度依附于介质,内容和载体不相分离,维护意识形态安全最有效的方式,是对传媒业的整个载体实施严格的准入限制。因一直按这样的逻辑保障意识形态安全,所以分业规制格局被长时间锁定。但在媒介融合下,实现意识形态安全的传统逻辑,不仅是以牺牲产业发展为巨额代价的,更是因融合产业的内容、传输等价值链节横向聚合而发生分离而不再完全奏效。从而中国规制融合面临两大基本任务:一是需要在横向产业格局下,谋求新的有效维护意识形态安全的方式;二是必须在意识形态安全、传播产业发展两大诉求之间求解新的平衡,倾力推动传播产业的发展。有效实现这两大任务的可行思路是:实施横向分层规制,对内容与网络分离规制。在网络层面,可偏重产业发展,放松规制,而在内容层面,则可重在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在两大诉求的平衡上,分层规制思路借鉴了之前分业规制的基本理念,只不过分业规制是从纵向平衡两大诉求,而分层规制则是从横向平衡两大诉求。这里虽然借鉴了欧盟的规制框架,但这一框架在中国、欧盟的意义大不相同。在欧盟的规制融合实践中,横向规制框架的重要意义在于可竭力促进竞争;而在中国的规制融合实践中,横向规制框架的最大意义则主要在于:既可在横向产业格局下探索维护意识形态的新方式,又能竭力促进融合尽可能地推动产业发展,更有效地在两大诉求之间实现平衡。

第二,在网络、内容两个层面分别有步骤地建立共同规制框架,在尽可能大的程度上推进竞争,在尽可能大的范围内吸纳投资。为了占据技术革命、产业革命的制高点,世界各国纷纷提出关于信息高速公路、数字内容产业(文化产业)发展的国家战略,以之立国,并纷纷推进规制变革,以建立更有效率的产业发展模式。欧盟提出的各种“数字规划”、“电子战略”更是引人注目,而其新的规制框架就是旨在通过在网络、内容等环节的统一规制,放宽市场准入,促进市场竞争,消除投资障碍,刺激投资增长。其他发达国家亦是越来越相信市场的力量,它们的规制变革几乎均是以吸纳更多的投资为目标。中国在这场产业革命、技术革命中已失先机,如何提升信息通信技术产业及相关产业的竞争力,已是迫在眉睫,同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日臻成熟,市场机制日益成为资源配置的主渠道,因此,必须重新审视传播领域现行规制的基本逻辑。在网络层面上,一方面,如果引入横向分层规制框架,网络环节所承受的意识形态安全的压力较小;另一方面,网络产业虽仍是国家经济命脉,但这并不意味着一定要为竞争引入、投资吸纳设置一个太过保守的安全阀。从而,可以在网络环节构建统一规制,在更大的程度上引入竞争,在更大的范围内吸纳投资。改革重在两个方面:一是坚持技术中立和业务中立的原则,探索融合的规制方法;二是在网络产业放宽资本准入。在内容层面上,规制仍面临意识形态安全与产业发展的协调问题,但因内容产业日益成为经济发展的强大引擎,必须在两大诉求之间进行适当平衡,在意识形态安全的前提下,平衡点应稍稍向产业发展一端微移。毕竟,虽片面追求产业发展而不顾意识形态安全十分危险,但为意识形态安全而长期放弃产业发展的机遇也不足取。于是,也必须在内容市场尽可能地引入竞争,吸纳投资。可以借鉴欧盟经验,在内容层面建立一个统一的规制框架,再实施分类规制:对意识形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内容,实施严格的准入制度;而对意识形态安全影响较小的内容,则可适当放宽准入。

此外,中国所面临的独特问题是,如何在内容规制中有效保障意识形态安全?其中至少面临三个问题:一是如继续通过市场准入保障意识形态安全,怎样从以往基于纵向结构的严格市场准入,转变为基于横向结构的市场准入?二是虽可借鉴欧盟分类规制的思想,但为维护意识形态安全,如何实施内容的分类规制?即如何分类,怎样规制?三是广播电视业为保证意识形态安全,规制部门既管又办,集管理、宣传、事业于一身,因为这种体制最有利于实现规制目标,倘若实施横向分层规制,对内容产业是否应建立类似的规制体制?这些问题需独辟蹊径,它们不仅无法从欧盟经验中获得启示,反而对欧盟经验的借鉴意义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

注 释:

欧盟网络安全战略范文第5篇

关键词:战略环境 美国大战略 中国大战略 大国关系再平衡

中图分类号:D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4812(2013)05-0007-13

环顾21世纪以来的国际关系,大国转型之痛、发展道路之争、力量重组之显、争夺焦点之变、创新关系之难,无一不表明大国关系的再平衡时期已然到来。它涵盖新兴大国与西方大国之“新西关系”、新兴大国与新兴大国之“新新关系”、西方大国与西方大国之“西西关系”。其中,美国和中国无疑是大国关系再平衡的两大驱动力,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它们的大战略决定了大国关系的再平衡。

一、大国关系战略环境的新变化

进入21世纪以来,全球战略环境正在发生深刻的变化,这一变化使得大国关系赖以生存发展的战略环境今非昔比,必然导致大国关系也随之发生重大变化。

首先是世界去西方化进程加速,国际格局多极化趋势加剧。以亚洲为代表的新兴大国群体性崛起,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大国因国际金融危机、债务危机陷入困境,这两方面因素持续推动国际力量对比朝着均衡的方向发展。两大战略力量之间相对优势地位的竞争将延续整个21世纪,历来以西方大国为中心的世界出现了加速均衡化的基本态势。

布热津斯基指出,“一种全球政治和经济力量分布方面的更基本的转变也在发生”,“全球力量和经济活力的重心因而会相应地由大西洋向太平洋、由西方向东方转移”,“美国仍占据全球主导地位,但因为其国内外挑战的复杂性,美国领导角色的合法性、有效性和持久性越来越在全世界受到质疑”,“中国理应在当前的国际等级体系中居于仅次于美国的位置”,“其他大国的排序无法做到准确。然而,俄罗斯、日本和印度以及欧盟的非正式领袖:英国、德国和法国,一定榜上有名”。

西班牙皇家埃尔卡诺研究所用“全球存在指数”衡量世界各国在全球化进程中的地位和各领域中的影响力。研究结果表明,就整体而言,新兴大国在跃升,传统大国在下降,它们彼此之间差距越来越小,“全球存在”的分布趋于分散,南方和东方新兴国家的崛起冲击着日益衰落的西方传统强国地位,世界仍在继续“去西方化”。法国国际战略研究所所长帕斯卡尔·博尼法斯认为:“我们过去几十年的变化结束了两极世界,在未来5到10年中我们将迎来新的革命,并且结束西方国家主导的世界局势。”

随着美国独霸国际事务的能力严重下降,为了不变为“世界老二”,奥巴马着手变革内政外交,力图充分发挥其军事、信息优势,重建经济优势,坚持国际话语权、国际规则制定权,以确保其在可预见的将来仍处于“世界第一”的优势地位。为此,美国在大国关系中采取纵横捭阖、拉帮结派、分化瓦解、重点打击等种种手段。

欧洲深陷内外结构性矛盾的泥潭,力图摆脱经济困境,加强区域整合力度,推进大国合作竞争,在未来全球经济新体系中占据优势地位,在新的国际秩序中确保其影响力。但是,欧洲在根本上难以摆脱美国,显示出很大的局限性。

日本经济长期陷于低迷,现在企图以“安倍经济学”输血打气,在政治上极端右倾化大行其道,外交言行出现无理性状态,丧失了作为大国应有的正义感、责任感和合法性。尤其是彻底违背了其对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特殊国际责任,在大国关系中靠一个、打一个、拉一批。因此,要将日本纳入新型大国关系建构的行列并不现实。如今,在美国舆论中居于控制地位的论调认为,日本已经不再处于世界的主流之中。《福布斯》杂志认为,“与其他国家相比,日本在地缘意义上的重要性和价值都在急剧且不可逆转地下降”。

新兴大国则强调正义与,勇闯经济社会发展难关,联合自强,力争提升在新一轮国际机制创新、改革中的影响力,为整个国际体系转型创造战略机遇。同时,新兴大国不仅要在“新新关系”中打造新型大国关系,还力图在“新西关系”中建设新型大国关系,使大国之问的合作能够建立在更加广阔的平台上。但是,新兴大国的战略调整必然引发大国关系新磨合、新盘整。

其次,21世纪是全球问题和全球治理的世纪。随着全球政治觉醒、工业化人口激增、环境破坏加剧、世界经济滑入下行轨道,经济危机、气候变化、粮食安全、能源安全、恐怖主义、核武扩散等问题日趋严峻,全球治理困境加剧,大国有首要责任和强大实力来加以治理,这就迫切需要在全球治理问题上建设新型大国关系。“不幸的是,主要大国尚未采取全球合作的方式来应对人类福祉所面临的日益严峻的全新挑战”。

威斯特伐利亚体制与全球治理体制并不契合。全球问题和全球治理是一把“双刃剑”,既强化了主要大国之间相互依存、共损共荣的利益纽带,协调合作应对的紧迫感,又凸显了大国利益的差别性。双方对于“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的认识和实施有着巨大的差异,风险和成本的分担与平衡、利益的分享也一直是一个十分尖锐的问题。在经济危机时期,主要大国治理意愿降低,矛盾和分歧更加突出,这在传统大同之间是如此,在新兴大国与传统大国之间更是如此,这不能不给大国关系带来新影响、新变数。

再次,在新的战略环境下,大国必然出现利益重组、价值重组和关系重组。大国关系正存发生深刻的变化,从一种利益相悖或相同的简单敌友关系,渐渐演化成互利合作与利益竞争并存的博弈关系,零和博弈的空间被大大压缩。在人类命运共同体意识的前提下,共同利益、新的利益、新的价值判断标准不断生成,相互尊重、互利共赢、全面重组正成为大国关系的主导面。大国关系转型在技术层面的选项是灵活而多面向的,既有同盟的转型,问题导向性合作的崛起;也有集团性合作的多型驱动和软性协调。但关键是,能否解决作为核心的两大战略问题:一是大国能否改变现有发展方式,合作应对世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难题,并放弃把世界经济划为私有领地和损人利己,代之以合作共赢?二是能否在战略层面破解国强必霸、崛起国与霸权国必然发生你死我活的零和博弈这样的历史宿命,而代之构建一种新型的大国关系?这些问题关系到大国关系发展能否出现新气象、新态势。

第四,大数据是21世纪最主要的资源之一,它正在重塑世界。大数据时代必然对大国关系发起新挑战,必然深刻改变大国关系。约瑟夫·奈最近强调指出,美国从网络和联盟中受益,维系联盟与建构网络的能力是美国硬实力和软实力的一个重要方面。斯诺登揭露的“棱镜门”事件引爆了“大数据暴政”,美国从网络的权力操纵者变成疯狂入侵者。在“棱镜”背后隐藏着一个庞大的“监视帝国”,“棱镜门”项目折射出的是整个国际体系面临的全新挑战。这一切显示大数据“蓝海”已经成为大国角力新的焦点、大国竞争新的制高点。

2012年3月,奥巴马政府将“大数据战略”上升为最高国策,富有黄金价值的大数据已经成为美国的核心资产。美国利用其对大数据近乎垄断的地位,以及高超的处理技术,快速处理海量数据,在美国国内和整个世界持续监视互联网活动和通信运营商用户信息,肆无忌惮地窃取大量情报信息,把敌人、伙伴、盟友一网打尽,以至于“棱镜门”的受害者几乎包括主要的新老大国。因此,“棱镜门”事件必然搅动大国关系。

就“西西关系”而言,斯诺登抛出的“顶级绝密文件”显示,美国对欧盟机构和多个成员国长期进行监听和网络渗透,连老盟友也不放过,使欧洲盟国深感悲哀。笃信“力量来自联盟”的美国,种种行为损害了美欧战略信任,国际信誉受到重创。而欧洲盟国除了利益受损,最关键地是被伤了感情。文件显示,美方依据信息互换信任度,把德国和法同列为第三等级国家,即“可信任度最差的合作伙伴”。欧盟理事会主席范龙佩在2013年7月1日发表声明,要求美国立即彻查有关美国国家安全局对欧盟机构实施窃听和监控的报道,并要求美方作出解释。同时,欧盟还威胁中止与美共享数据。法德等欧盟大国也反应激烈,法国一度要求“暂停”欧美自贸协定谈判;德国政府发言人则表示,信任是合作的基础,而“监听朋友不可接受,行不通”。虽然欧盟委员会和法德等国宣布,将如期开始欧美自贸协定谈判,但双方将组建专家组联合调查窃听事件。有欧盟委员直言不讳地表示,如果我们的伙伴涉嫌正在窃听欧洲谈判代表的办公室……我们就没有办法谈判自贸协定。但是,法国等国最终依然在空中拦截玻利维亚的总统专机,以防止斯诺登逃走,结果引发拉美国家抱团责问欧洲奴性及幕后主使美国霸权。由此可见,“棱镜门”事件并未改变美欧关系的实质。欧盟及其大国高调表态,无非是借题发挥,除了想给美欧谈判的讨价还价加点分,也有为其担当世界新极点加分的念头。但无论如何,美欧生隙对大国关系再平衡来说,总是一个利好消息。

就“新西关系”而言,“棱镜门”事件的冲击更大,它折射出的最本质问题是一种由美国垄断的网络空间秩序,这在中美关系上表现最为典型。原先,美国集中火力攻击中国所谓网络“入侵”、窃取大量经济和军事机密,把它作为两国间的头号问题来炒作。在这一重要时刻,斯诺登却在香港爆料称,美国对华实施大规模网络攻击,这证明了中国是网络攻击的受害者。“斯诺登事件非常不合时宜地搅浑了水。”美国丑闻缠身,处境尴尬,对中国的指控显得十分虚伪,却不以为耻,反而声称网络反恐与网络盗窃是两码事,并严厉谴责中国放走了斯诺登,扬言这将给两国关系造成“后果”。但斯诺登事件毕竟令美国心虚,它很快降低了声调,口气变软,称不影响中美关系。在今年7月初举行的中美网络安全对话中,斯诺登可能是没有到场的最重要人物,却给中国提供回击美国的底气与理据,令美国在谈判中十分艰难,两国在网络安全交手中的态势骤变。

“棱镜门”事件中,美国政府四处施压抓捕斯诺登,却在中国、俄罗斯和拉丁美洲尽现窘相,凸显美国外交局限性及影响力之衰退。世界进入了美国并非无所不能的时代,大国关系趋于均衡化的趋势日益明显。同时,“棱镜门”事件指明了大数据时代大国关系的一种新形态,蕴涵着大国安全关系的大变局,这可能就是所谓“斯诺登效应”。一方面,网络空间成为继陆、海、空、天之后的第五空间,安全范围扩展到“信息边疆”,可能出现大国实力大比拼、权力大争夺,从而出现“所有大国攻击所有大国”以致造成“国国自危”的网络“丛林”,危害世界和平与安全。另一方面,在网络威胁问题上,大国成为首当其冲的目标,从而推动大国尤其是新兴大国为核心利益打算,合作制定网络行为规则,以治理求安全,建设安全、平等、开放、透明、有序的网络空间,造福于整个世界和人类。

二、美国大战略与大国关系

在全球政治觉醒和美国失去主宰地位的背景下,世界权力重心正从西方快速向东方转移。布热津斯基强调指出,“在未来几十年里,美国的主要挑战和地缘政治上的迫切使命有三个:一是要恢复自己的活力;二是要扩大西方的地盘并使之更加生机勃勃;三是要在东方维持各国之间复杂的平衡关系,建设性地包容中国在全球地位的崛起,预防全球混乱。”这就是其复兴美国、激活大西方、平衡新东方三大战略目标,也是布热津斯基为美国新设计的战略大棋局。

奥巴马进入总统第二任期后,更加关心长远的战略目标,以扭转对美国不利的战略颓势,重塑国际体系及其新的秩序。为此,他加强战略策划和投入,调整外交战略。在西方贯彻大西方战略,使大西方成为未来全球稳定的核心;在东方实施亚太再平衡战略,稳住战略重点,假以时日,连接成全球战略。我们可以从中清晰地发现,无论是激活大西方还是平衡新东方,这一切都是围绕着大国关系展开的。

美国的战略基点还是放在“西西关系”上,“西西关系”是其生命线。美国提出“太平洋世纪”并实施亚太再平衡战略,一度引发欧洲精英担心,欧洲将不再处于国际关系的中心。与此同时,美国也发现在这个西方政治衰落时期,要防止西方衰落加快,“西西关系”的战略价值必须增强,建设一个以美欧为核心的“大西方”是一项十分急迫的任务。当然,目前还谈不上把俄罗斯和土耳其囊括进来并延伸至东亚。“大西方战略”有政治—安全与经济两大支柱:一是美国保证继续履行对北约的承诺、大力维系大西洋联盟、鼓励英法德轴心推动欧盟统一欧洲,以此强化美国的政治和安全地位;二是着手构建新的全球经济体系,核心手段是大力推进奥巴马政府的核心经济议程一跨大西洋贸易和投资伙伴关系协定(TTIP)与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TPP)谈判,通过建立新的环境规则、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劳工保护规则、政府采购设计、国有企业禁止等高标准和高门槛,形成所谓的“经济北约”—跨大西洋自由贸易区和跨太平洋自由贸易区。这样的话,以北美自由贸易区为身躯,以跨两大洋自由贸易区为两翼,构成“一体两翼”的大格局不仅可以囊括主要发达经济体,共同整合并夺取大市场,最终目标指向西方国家经济发展和实力跃升,进而压缩新兴大国发展空间;还可借以形成世界市场新一轮游戏规则,重掌世界经济主导权,帮助西方国家在国际政治、经济竞争中获得额外优势,在全球竞争中更好地应对来自崛起中的新兴经济体的巨大挑战,尤其是中国的竞争优势。

最近召开的八国峰会也折射出西方大国的新合纵。除了美欧正式启动跨大西洋贸易和投资伙伴关系协定谈判,加快实施太平洋与大西洋齐头并进的“新两洋战略”,强化利益和价值捆绑,巩固和加强同盟关系和伙伴关系。更为重要得是,西方七国集团面对新兴大国群体性崛起与新东方的“飙升”,企图恢复金融危机前在全球经济治理中制定战略、政策和垄断规则的局面。它们希望通过重新激活西方大国经济、政治、安全新联合,进而打造“大西方”,从而达到淡化二十国集团,挫败新兴大国的“集群博弈”,重塑国际体系主导权的目的。

而在新东方,美国主要依靠亚太再平衡战略和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也从政治/安全和经济两个方面来稳住阵脚。除了大西方最终将延续到东亚之外,美国以压倒性军事优势为后盾,不断重申其对亚洲的承诺,让盟友和伙伴对其持有信心、分担责任和成本,并保持对华关系的适度紧张。其中,日本是美国亚太战略最重要的战略支点,美国通过军事同盟、安保条约和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确保日本与美国利益攸关,从而极力维持对美有利的平衡态势。美国自己则扮演平衡者、仲裁者和操纵者的角色,既防止被其盟友和伙伴所绑架,又在瓦解以中国为核心的东亚经济体系、迟滞中国崛起的同时,“包容”中国的和平发展,让中俄参与重大国际事务,防止全球混乱。但是,美国的主要考虑是,中国在上一轮全球化进程和美国10年反恐战争中崛起得太迅速、太顺利了,现在要逆转中国的崛起虽然为时已晚,但一定要增加未来中国崛起的成本,拉长美国作为全球唯一超级大国的时间。

总之,美国大战略极大地搅动了当今大国关系。它的“大西方”战略奠定了未来与其他西方大国关系的新走向,其中既含有两者的新矛盾,更提供了通过讨价还价获取大利益的战略机遇,“西西关系”将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同时,它借机与新兴大国进行战略博弈,将其纳入自己的战略轨道,这将有利于加强西方大国在国际体系中的优势地位,也有利于美国在创造新机遇的过程中,借力发力,尽可能长地保持自己的主导地位。

三、中国大战略与大国关系

在以中国为代表的新兴大国群体性崛起并发展其相互关系的背景下,“新西关系”越来越成为大国关系的主线。

中国是牵动大国关系主线的主要力量之一。新一代领导人执政以来,中国逐渐向世界性角色转型,谋势善弈,务实主动,增强了战略定力,战略大棋局开局令人耳目一新。国家领导人频频出访,稳住周边;东西两翼展开,开拓全球战略空间,亚非拉欧并重,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并重,新兴大国与西方大国并重;全面覆盖“大国是关键、周边是首要、发展中国家是基础、多边是重要舞台”的全方位外交战略,并开创了全面战略外交的新时代。

世界发生了结构性变化,中国和平发展到了新阶段,中国理应抓住大国关系这一关键点,努力编织同西方大国、新兴大国尤其是金砖大国的新型大国关系网。大国关系是国际关系的基石,如何处理好大国关系,是大战略要处理的重点。以往大国的交往总带着一丝零和宿命的悲情,中国需要用新的智慧、理念和实力来打破这一旧的窠臼,这就是倡导建立不冲突、不对抗、相互尊重、合作共赢的新型大国关系。这一大国关系新模式原先是为美国量身定做的,后来又把它从中美关系扩展到所有新老大国关系中去,旨在推动相互视作机遇而不是威胁,促进合作而不是制造对抗。唯有如此,大国关系才能进入良性互动的正确轨道,而建设新型大国关系的关键、重点和难点是中美关系。

美国是中国第一个要与之建立新型大国关系的国家。中美关系是最重要的双边关系之一,足以影响世界格局。近年来,在权力与财富从西方向东方转移的大趋势背景下,中美关系滑向战略对抗的边缘,但两国政府和主流民意都不希望对抗发生。2013年6月,两国元首在美国加州“阳光之乡”及时举行了超长时间的务实会晤,开启了两国关系的希望之门。“凉战”微妙解冻,避免了中美关系最坏结局——战略对撞和新冷战——的发生。这是一次历史性的会晤,具有战略意义。两国元首交流了执政理念和内外政策,强调了中美关系的重要性,同意加强各层次对话沟通和各领域的务实合作。

主席在此次会晤中,对新型大国关系的内涵作了精辟概括:一是不冲突、不对抗。就是要客观理性看待彼此战略意图,坚持做伙伴,不做对手;通过对话合作,而非对抗冲突的方式,妥善处理矛盾和分歧。二是相互尊重。就是要尊重各自选择的社会制度和发展道路,尊重彼此核心利益和重大关切,求同存异,包容互鉴,共同进步。三是合作共赢。就是要摒弃零和思维,在追求自身利益时兼顾对方利益,在寻求自身发展时促进共同发展,不断深化利益交融格局。据此,中美两国应该可以走出一条不同于历史上大国冲突对抗的新路。而美方也希望了解中国构建的“新型大同关系”背后的具体想法。对他们来说,关键是找到一种能让他们这样做的方式,让双方能建立信任,实现希望的目标。美国主流媒体认为,美中关系和竞争将塑造余下的本世纪,如果两国领导人都理解这一点,也许他们能够找到解决问题和重置关系的方式。这就需要长期、耐心的战略沟通和对话,建立起战略互信。就目前而言,奥巴马既不反对也不正式肯定这一新理念,采取略嫌暧昧的策略应对中方。

2013年7月的第五轮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中,双方均有十几个部委共数百名官员参加,主要是落实此前两国元首的会晤成果。美国副总统拜登在战略对话开幕式上的致辞表示,中美关系既非新冷战,亦非新G2,而是一种复杂得多的关系。此次战略与经济对话在构建新型大同关系的基础上达成方面共识共91项成果,主要包括:美国做出了朝承认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方向努力的姿态;两国问投资协定获得重大突破,迈向实质性协商阶段;双方在气候变化、能源安全、朝鲜半岛无核化等问题上开展合作。对话过程中尽显中美双方竞争与合作相互交织,拉紧利益纽带的相互调适。巾美两同在过去30年里已经建立90多个对话平台,通过对话,双方关系正逐渐步入“深水区”,从原则性的讨论到特定议题的解决,都进入了实质性阶段。其中,战略与经济对话是最重要的高层对话机制,而且在建设中美新型大国关系进程中越来越重要。双方通过这些对话,提升战略互信新高度,寻求深化合作新契机,探索管控分歧新办法,凝聚新型大国关系新共识。但值得注意得是,此次战略与经济对话也缺少一个重要的议题,即中美关于跨太平洋战略经济伙伴协定的谈判。

总之,中国与美国建构新型大国关系还在努力之中。换言之,中国不仅要高度关注对美外交的突破,更要在美国之外寻找大国外交的真正突破。中国要与西方大国延续经济危机时期同舟共济、合作共赢的精神,努力解决严重的结构性矛盾;要与新兴大国提升机制性合作水平,及时解决既有的及新出现的矛盾,共同形成国际体系改革和建构中最具活力的力量。

欧洲具有战略平衡作用。德国是欧洲最核心的国家,也是欧洲的重心所在,在债务危机中更是如此。近年来,中德领导人密集互访,提升全面战略伙伴关系,形成并不断强化两国特殊关系,这是两国作出的战略选择。中德关系包含了新型大国关系的基本要素,两国做到不冲突、不对抗、相互尊重、战略信任、互利共赢。德国已经成为中国对欧政策轴心,中国要解决与欧盟之间的棘手问题,绝对绕不过柏林。德国旗帜鲜明地反对保护主义,力图阻止欧盟委员会对中国进行贸易制裁。中德关系对中欧关系具有指向性作用。

与美国亚太再平衡战略把着力点放在小国,以大国零和博弈思维推动小国作乱,以小搏大不同,中国大战略依托亚非拉美新兴大国,以点带面,推动“新新关系”沿着建设新型大国关系的道路前进,建立大国良性竞争与合作新范式,反逼美国理性面对中美新型大国关系建设,用新型大国外交架空美国亚太再平衡战略,促使亚太新平衡。

主席首访俄罗斯,两国建成不结盟、不对抗、不冲突、不针对第三方、不意识形态化、相互尊重各自选择的发展道路、合作共赢的新型大国关系,实现中俄在战略上的高度协作。总理首访印度,正式向辛格总理提出中印构建新型大国关系建议,显示出中国对印度的极大重视与肯定,并以全新姿态和方式处理中印关系,解决两国之间尚存的领土纠纷和“信任赤字”,努力突出同为新型大国的身份认同,维护和扩大共同的战略利益,扩大和深化互利互补的经贸关系,提高在多边机制中的政策协调合作水平。中国站在新型大国关系的高度来突破与印度的关系,共建中俄印亚太战略新型二三角关系,重塑亚太格局,制衡美国。

中国把握世界和本国的新形势和新机遇,以战略远见开创自己的战略大棋局,讲究“决胜负之源于布局”,更强调“主动落子”、棋先一着,而非“被动接招”,不再穷于应对美国的战略大棋局,而是自己在全球范围内独立下一盘具有战略气势的大棋。你往东来,我既往西去,也往东走,这就调动了美国。无论在非洲还是拉丁美洲,都是中国领导人前面出访刚走,美国就紧随其后跟进。中美关系高调启动,其他大国闻风而动,或思考、或关切、或跟进、或猜测、或心慌、或不安,中国的战略主动性可见一斑。更富有战略意涵的是,中国高屋建瓴,掌握大国关系发展的引领权和话语权。建设新型大国关系不仅在政治和道德上是任何大国难以拒绝的,在经济上同样如此。因为它符合时代的要求、世界的呼声以及大国关系前进的方向,它已经在“新新关系”、“新西关系”新建构中崭露头角,谋划良性互动的大国关系布局,展现新型大国外交的平衡性,并已经取得可喜成绩。未来建设新型大国关系还需要超越理念层面,进一步深化概念内涵,完成创新理论建构,在实践中身体力行,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不断推进建设进程,为大国关系的再平衡做出应有的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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