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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先天不足”的严峻现实
澳大利亚水资源总量约为3860亿立方米,目前已开发利用的地表水和地下水资源量为700亿立方米。总体水资源特点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水资源总量匮乏。按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世界153个国家和地区的统计,澳大利亚以人均水资源量18743立方米位居前50名,但以760万平方公里的国土面积计,其水资源总量匮乏。二是降水年内、年际分配不均。澳大利亚降水主要集中在冬春之间,5月至12月间降水占全年总量的2/3,这段时间是洪水多发期,也是蓄水期,而秋夏季节却非常干旱;澳大利亚降水量年际变化也很大,有连续丰水年和枯水年的记录,枯水表现尤为强烈。三是降水地区分布不均。澳大利亚大陆水网稀疏,无流区面积大,国土面积的2/3地区属于干旱或半干旱地带,降水主要集中在东部山脉、台地和谷地相接的狭长地带,占国土面积1/3的中部和西部沙漠地区年平均降水量不足250毫米。境内的河流多为季节性河流,分布于降水集中地带。
澳大利亚是个水资源管理起步较早的国家。早在1912年,新南威尔士等州就颁布了《水法》,1918年就实行了取水许可制度。目前,澳大利亚水资源管理的政策、法律体系健全,取水许可制度完善,水市场规范。澳大利亚供排水事业发达,污水处理程度高,全国98%的人口有供水系统,90%的污水经过污水处理厂处理,大约10%~20%的污水处理后经过管道输送到用户进行再利用。
三层管理的水资源管理体制
澳大利亚水管理大体上分为联邦、州和地方三级,但基本上以州为主,流域与区域管理相结合,社会与民间组织也积极参与管理。第一层是联邦政府。联邦政府主要行使指导权,负责规划、宏观政策法规的制定,该项任务由水资源理事会完成。第二层是州政府。按照澳大利亚的联邦体制,由各州负责自然资源的管理,州政府是水资源的拥有者,各州都有自己的水法及水资源委员会或类似的机构,尽管机构名称不尽相同,但基本职责是一致的,都根据水法负责水资源的评价、规划、分配、监督和开发利用,建设州内所有与水有关的工程,如供水、灌溉、排水、河道整治等。第三层是各地的水管理局(供水公司)。水管理局是水资源配额的授权管理者,包括城市和乡村水资源的管理。乡村水管理局管理制定地区的水资源总量,包括配置过程中水的损失量。
对于跨行政区域(州)的河流,联邦政府实行流域综合管理。如为了加强对墨累―达令河流域管理,联邦政府成立了墨累―达令河流域部长理事会、流域委员会和公众咨询协会,部长理事会由来自联邦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流域内四个州政府负责国土、水资源和环境资源的部长组成。部长理事会是一个政治论坛,有权对流域内的水务做出决策。流域委员会是部长理事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流域内主要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流域内四个州通过批准的协议共享流域水资源。公众咨询会参与决策的咨询和制定。这三个机构分工明确,相互衔接,互相配合,比较有效地进行了流域水资源的管理。流域在各州内的管理职能由各州相关的政府机构承担,最终与灌溉协会或供水公司相衔接。
澳大利亚水资源管理均是依法行事,联邦政府制定的法规和制度主要用于协调各个州之间水资源的过度使用。如:为了避免各个州过度用水造成生态环境的威胁和破坏,澳政府于1995年颁布了《水分配与水权――实施水权的国家框架》,明确了“环境是合法用水户”。1996年,澳政府又颁布了《地下水的分配与使用――澳大利亚地下水管理国家框架》,把地下水资源与地表水资源作为整体纳入国家统一管理范畴。两个框架文件的目的是促进全国水资源分配及水权综合管理体系的建立,合理协调用水关系,在充分考虑参与水资源保护、管理和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者和用户利益的同时,保证维护生态环境的持续发展。2004年,澳政府公布了“水资源行动计划”,进一步推动水资源分配及水权综合管理体系的建立。政府在“水资源行动计划”中提出,建立全国统一的水权制度,以实现水资源分配制度化;建立相关法律,把全国水资源纳入统一的法律框架下加以管理;使现行水资源被过度提取利用的河流恢复到环境可持续发展水平。
澳大利亚的各个州是自治的,每个州的水权形式和水管理模式不尽相同,但各州都制定了一套包括水质、水量、水保持、水环境、水经济、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管理等完整的水法规体系,形成了比较健全的水资源和水权管理法律法规体系。水权的界定、分配、转让、调整等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水权交易市场及阶梯制水价
澳大利亚最早的水权是照搬英国的《水法》,即水权与土地所有权是不可分的,除非实行土地交易,否则水权不能转移。后来通过实践认识到该法规制度不适合相对缺水的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又通过立法改革,将水权与土地所有权分离,明确水资源是公共资源,归州政府所有,由州政府调整和分配水权。改革后,就初始水权来说仍属于土地所有者,但水权可以脱离土地进行交易,这样就可以通过购买水权的方式实现调水,优化配置水资源。经过多年的培育,澳大利亚的水交易市场基本形成。目前,各州和地区在农牧业用水方面的交易比较活跃,在有效保护生态环境的情况下,有力地促进了农牧业生产的发展。在水资源交易中,政府也是积极的参与者。如2004年,政府出资5亿澳元从国家东南部的墨累河流域的水权拥有者手中购买5000亿升水。政府把这5000亿升水保留在墨累河流域,以维护其生态环境。
建立用水权转让制度的优越性明显,主要表现在五个方面:一是用水权分配更加清晰,大多数用水户的用水安全性加强了,同时用水户明确了自己承担的责任。二是通过严格的环境评价程序促进水资源由低价值灌溉项目向高价值灌溉项目转移。三是对用水实行限额控制,能更好地保护环境,使森林、湿地、鱼类用水得到更好的保证。四是促进管水部门和机构提高管理效率。五是能建立更有效的管理机制,通过与公众协商,政府可以制定和实行更严格的环境保护制度。
澳大利亚以农牧业为主,其农牧业用水占水资源总消耗量的67%,是主要的用水户,而农业灌溉用水的价格是低于成本的。澳大利亚政府1996年制定《水工业战略性改革框架》,把水价作为首要问题,明确城市供水除收回成本外还要收取利润,农业供水要收回成本,还将污水处理、水资源许可等费用计入水价。
为引导居民节水,澳大利亚实行阶梯制水价,定价机构是独立于政府之外的,直接对议会负责,这样可以防止价格变化影响政府选举。墨尔本市的居民水价是:用水在40立方米/(户・季)以内的为0.175澳元/立方米,用水40~80 立方米/ (户・季)的部分为0.188澳元/立方米,用水80~120 立方米/ (户・季)的部分为1.13澳元/立方米。相对于澳洲人的生活水平来讲,水价并不算高,但阶梯制水价可以明显提高公众的节水意识。
公众节水意识的培养
澳大利亚居民用水为水资源消耗的第二大户,约占水资源总量的10%。澳大利亚居民的房屋大多为具有独立院落的住宅,每家均有小花园(草坪),有的家庭还拥有私人游泳池。因此,居民用水中有很大一部分用于花园灌溉和车辆清洗以及游泳池充水,户外用水约占家庭用水的60%。为了提高公众的节水意识,澳大利亚政府针对户外用水制定了严格的节约用水法规。他们根据干旱的程度划定5个等级,每个等级有不同的限制措施,等级越高,限制越严厉。例如,1级时允许用自动设施浇灌花园,2级时只能用手持水管浇灌,3级时要限制浇灌的时间,4级时只能用手提水桶浇灌。3级以上,私人游泳池禁止注水,洗车只能用手提水桶。对公共用水、工业用水、商业用水都有限制性规定。执行哪个级别由州水务大臣宣布。
为鼓励节水,澳大利亚政府水资源管理部门向每家每户发放节水手册,引导家庭采取节水措施。帮助居民更换节水型水龙头和淋浴喷头、安装流量调节器,以减少用水量;同时,水资源管理部门还帮助居民更换抽水马桶水箱,减少水箱容量。
再生水的储存和利用
富含污染物和营养物质的废水从城市和农田流入河道和沿海区域,将危害工业、环境,并给河流和河口增加污染。如果能找到一条回收和再利用暴雨、经处理的居民污水、工业污水和灰水,人类将能更好地对付水资源短缺问题,同时保护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澳大利亚周期性的干旱和洪水已经使澳洲人学会了创造性地用水和储存水,尤其是对回收水的利用。
可利用的回收水主要来源于降雨、处理过的生活及工业污水、灰色水(家庭的洗衣和洗澡用水等)。对于生活及工业污水的处理一般分为四级标准,最低要求达到二级标准以上,一些城市和地区要求达到四级标准。澳大利亚降雨的回收利用主要包括暴雨收集、处理和储存技术;灰水的利用主要是安装生活用水处理系统,将洗澡、洗衣等生活用水回收再用。
暴雨的收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过程:首先从暴雨流域收集雨水,通过建造河沟或管道将收集的雨水引入物理过滤池(汇流区、滞留区)进行初步处理,再将雨水排入生物过滤池(种有植物的沼泽地或池子)进行过滤、生物降解处理后备用,当时无法用完的雨水将被注入地下含水层保存,以备干旱时再用(图1)。此外,在居民家庭中,一般都安装有蓄水罐,回收利用房顶雨水,用于浇花、冲厕所甚至洗衣。
灰水是指居民家庭的洗衣、洗澡、洗菜等用水,一般可以在住宅内部直接处理送到自然界或在家庭内部循环使用(图2)。
目前,澳大利亚再生水尚未作为饮用水,一般用于灌溉、城市景观等,主要应用范围是:用收集雨水来灌溉花园、运动场、高尔夫球场;用安全的、经过处理的城市污水灌溉农作物或城市景观区;供给生物群落或工业;通过灌溉来降低地下水盐度,提高其质量,甚至将其与地表水混合后作为饮用水源。
水资源管理对我国的启示
加强宣传教育,唤起公众节约用水的意识。澳大利亚现已逐步建成节水型社会,节水意识已深入到全社会各个阶层,节水已成民众的自觉行为。在城市,用自来水喷浇花园草坪、冲洗车辆基本绝迹。在农村,农牧场节水技术应用及设备随处可见。中国也是一个水资源十分紧缺的国家,但人们节水意识十分淡薄。因此,建议国家通过加强对节水重要性、紧迫性的宣传,唤起公众节约用水的意识。通过政策法规制定,规范人们节水行为,同时,在社区、学校广泛开展节水培训教育,让民众接受节水的理念,为中国建设节水型社会营造广泛持久的社会氛围。
水资源管理中强化公众参与。澳洲的水资源管理十分注重公众参与。如:墨累―达令河流域各级水服务机构均向公众公布年度财务报告和供水价格测算结果,宣传水知识和有关信息,以便公众能真正参与管理;各个州还建立各种供用水户的协会,鼓励社会公众参与水资源管理。公众参与有利于决策的合理性和透明性。目前,在我国水资源管理中公众的参与比较少,建议水资源管理部门加强宣传,创造机会让公众参与水资源管理。
推进水权转换。水权交易使水向使用价值高的用途转移,多水者通过销售多余的用水许可权获得经济收益,缺水者可以通过购买水权来满足需求。水权交易可以改变供水工程建设管理的投、融资方式,使用水户更直接地参与供水管理。用水户和供水公司要考虑水价成本,采取先进技术,优化管理,节约用水。国家通过立法保障水权交易,规范交易行为和进行投、融资政策导向,控制水的开发利用和环境保护。我国黄河流域目前已经开展水权转换试点,事实证明水权转换可以促进节水,建议在其他流域开展。
实行水资源统一管理。澳大利亚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而且地表水和地下水统一管理。我国水利管理仍存在“多龙治水”现象,多头负责不利于综合管理。目前,有些地方成立了水务局,地表水、地下水已经实现统一管理,建议加大水资源统一管理推进的力度。
开展暴雨利用技术研究。针对干旱缺水问题,我国已经开展了一些雨洪利用技术的研究和实践,如:山东半岛的地下水库建设;黄河上游地区的母亲水窖建设;北京市城市雨洪利用技术的研究等,但都还处于初级阶段。借鉴澳洲的经验,我国可进一步开展雨洪资源利用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
关键词: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监督管理;评估
中图分类号:TV211.1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水资源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的必要物质条件,在城市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水资源遭到了人类不同程度的破坏,产生各种水问题,如何保护水资源也就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新的《水法》提出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重大建设项目的布局,应当与当地的水资源条件和防洪条件,并且进行科学的论证”。但由于我国的水资源制度正在初步的建立和逐步推进中,并且经济发展的阶段条件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认识水平不高,建设项目水资源管理还未得到政府主管部门足够的重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是水资源管理制度的重要内容,对进一步推进水资源管理工作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因此,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有必要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在不断的工作总结中完善水资源管理制度。
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实践
1.1探索启动阶段
由于受当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限制,整个社会层面对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够,在法律法规层次上,也缺少与《水法》配套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因此,2002~2007年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仅停留在理论探讨和概念化层面。
随着社会经济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产业结构调整的深化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扎实有效推进,全社会和各级政府逐渐认识到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流域的部分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总结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试探性、开创性地开展了化工园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1.2深入推进阶段
以水利部《关于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试点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10]483号)为标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进入深入推进阶段。2011年是建设项目水资源论工作全面和深入推进的关键性一年。
近两年来,随着流域内经济社会的发展,对水资源需求不断增加,已建梯级水电站的逐步投入运行,使蓄泄矛盾日益凸显,不合理调度加剧了流域水资源的供需矛盾。单一水利水电项目水资源论证都是针对单一工程开展论证的,未从流域水资源承载能力或者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水环境的承载能力以及各工程的整体协调关系考虑,无法从流域全局协调各种矛盾,也无法整体考虑工程对流域性水资源开发利用的累积影响。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若干问题的思考
2.1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体系
对于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体系的划分,笔者认为总体上应划分为河流和区域两大类,包括:城市规划、园区规划、建设项目布局、河流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五大类型。
(1)水资源是支持城市发展的决定性因素之一,城市总体规划伴生着重大项目布局或调整、城市人口增长、取用水增长、排污量增加等,城市发展必须依靠水资源的有效支撑,同时城市发展又对区域甚至流域水资源带来较大影响。因此城市总体规划应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2)园区主要包括工业园区和经济开发区、城市新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此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相似,也应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3)建设项目布局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主要是指,以水资源作为直接、必备、基础支撑性条件的行业性规划。
(4)河流规划主要包括,江河湖泊流域综合规划、干支流综合规划、河段综合规划等。由于这类规划中,对水资源的供用耗排分析和优化配置、水资源统一调度、水资源监测、水资源管理等因素考虑不够,应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5)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要包括,国家和各省(市、区)、各地市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和十年规划或规划纲要等。因其需与水资源条件相协调,其实施将对水资源产生影响,故需要开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
2.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主要内容和技术要求
2010年11月29日,水利部的《关于开展规划水资源论证试点工作的通知》(水资源[2010]483号)提出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技术要求。该技术要求的及时推出,对于指导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但从近年来的实践看,仍存在一些问题,应进一步加以完善和调整。
笔者认为,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目的主要有3个方面:①从流域或区域层面检视和协调规划布局和水资源条件的关系,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为规划方案的确立提供水资源条件支撑;②从流域或区域层面协调水资源技术和行政管理等,提出相应的对策措施;③指导建设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工作。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分析基础主要是各项规划的经济社会发展指标、规划总体布局,所在流域或区域的水资源条件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主要内容应包括:规划概况,水资源条件分析,水资源配置,水资源调度,规划对水资源的影响分析,水资源监测,水资源管理等。以下分河流类和区域类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做简要阐述。
2.2.1河流规划类
河流规划类主要包括上述体系划分中的河流规划以及以江河湖泊为主要对象的专业规划,如水电、水利、航运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是以流域或河流、河段的综合规划或者专业规划确定的规划方案为对象,在系统分析流域内现状年、规划水平年河道内外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基础上,充分协调流域水资源综合利用、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资源保护等方面的关系,合理配置水资源,统一调度水资源,使之发挥更大的经济、社会、环境等综合效益,分析规划的影响及提出对策措施、监测方案及管理要求。
河流类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有其特殊性,目前的技术要求尚不能完全涵盖河流类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实际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