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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年教案

童年教案

童年教案范文第1篇

[关键词]小学语文;儿童诗;案例分析

儿童诗以饱满的儿童情感、儿童式的丰富想象、新颖巧妙的构思、天真而精粹的语言、童稚而优美的意境吸引并感染着学生。在九月第一周的“和一年级说再见”的主题诗会中有一首诗《我比去年更快乐》,就以它独特的意境把学生们带回了那充满酸甜苦辣的一年级……

一、童诗唤醒了美好的童心

可能有人会说“每个孩子都有童心”,可是,我们能大声地说每个孩子都保有一颗完整的童心吗?在这个网络盛行,缺少真心交流,孩子们不停奔波在各种兴趣班的时代,他们很迷惘,他们甚至不知道“我这样是否算幸福,我的爸爸妈妈爱我吗”,他们也不知道该怎样去付出爱。

【片段回放】

师:今天老师带来了一首小诗,诗里面的朋友说“我比去年更快乐”,是什么让她比去年更快乐呢?让我们一起在诗歌中寻找答案吧!

师:读了诗歌,你发现了是什么让她比去年更快乐吗?

生:我知道,我知道,他长大了。

生:她比一年级有进步。

师:哦,去年她上一年级,那今年呢?

生:二年级,二年级,他和我们一样,都是二年级!

解析:儿童诗中那天真独特的语言,会让每个学生都认为这诗写的就是“我”。于是,从一首诗中就幻化出了无数个小小的“我”。最起码,写的也肯定是我们中的谁,于是学习兴趣被激起。

二、童诗唤起学生读诗的热情

【片段回放】

师:一年级她快乐吗?

生:快乐,因为她上小学了。

师:上小学很期待很兴奋。今年呢?

生:也快乐。

师:两种快乐一样吗?

生:不,今年我比去年更快乐!

师:“更快乐”是因为你长大了,你有进步了,你得表扬了,你感到很(快乐、高兴、激动、自豪),这种快乐里有着自豪。好,请带着这两种不一样的快乐读诗歌,读出“更快乐”!

(生自由读、指名读、分男女读)

(师点评,对朗诵技巧做一定指点)

解析:有感情的朗诵应该是能触动学生的心灵的,只有引发了他们的切身感受,他们才会愿读,并希望把自己的感受读出来,这时朗诵技巧就是他们迫切需要的了。

三、童诗引领了学生的诗意人生

【片段回放】

师:还记得你们一年级时是怎么样的吗?(课件出示孩子们一年级的照片,并出示语言提示框。)

去年我 ,

今年我 ,

我比去年更快乐。

(让学生们用上语言提示谈谈自己的快乐)

师:生活中肯定还有许多我不知道可是只有你知道的快乐!像这样,把它写下来吧!然后让我们比比,谁更快乐!

(生写诗)……

师:(把孩子写的小诗贴在展示栏上)让我们一起激动地、自豪地从自己的诗中去读出我们的各种快乐吧!

(生齐读诗人的诗并在后面加上自己的诗)

童年教案范文第2篇

1.学会记事,要把事情的经过写清楚、写具体。

2.通过事情表达童年的美好,突出“趣”字,尊重学生独特的感受,体现个性化,内容真实。

【教学重、难点】

1.写出自己的真情实感。

2.把有趣的地方作为重点,写生动、写具体。

【教学过程】

一、激趣导入

1.今天老师给大家带来了一份礼物,大家想知道是什么吗?

2.看来这组图片的威力不小啊,一下子把大家带到了童年,其实这节作文课,老师就想与同学们一起来回忆童年,捕捉童年生活中有趣的事【板书课题】。

二、齐读课题、解题

三、读提示、明要求

师:从本次习作的范围上看,是让我们写童年生活中一件有趣的事,如果让你从这几个字中选择一个字作为本次习作的关键,你会选择哪一个呢?【趣】

提问:哪些事属于“趣事”呢?

四、想办法、谋选材

1.出示主题图,引开思路。

2.理解“趣”字,开阔思路。【课件】

“趣”字还有很多层意思:(1)意趣:对大自然的探索、刨根究底等。(2)情趣:对父母及小伙伴等的亲情、友情等。(3)乐趣:贪玩、寻开心。(4)傻趣:做傻事、蠢事闹出的种种笑话。

3.学生自由交流选材内容,师生共同评价。

4.引导学生将事件说具体。

五、忆方法、写具体

1.同学们说的趣事真是太精彩了,那怎样才能写得也精彩呢?我想不光要在选材上下工夫,还要在这个“事”上多琢磨,平时讲课时老师就告诉过大家:写事的文章如果在适当的地方加上一些人物的细节描写和比喻、拟人、夸张、排比等修辞手法,再配上精彩的构段方式,那么你就会写得精彩,同学们愿意把你的童年的回忆用文字永远地记录下来吗?【愿意】

2.要想好先写什么?再写什么?最后些什么?思路清晰了,然后再动笔成文。

六、总结下课

童年教案范文第3篇

关键词:学前听障儿童 家庭康复 档案 助听器 人工耳蜗

听障儿童家庭康复档案是指在听障儿童在家庭康复训练过程中形成的有关听力诊断、检测、教育等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标、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在听障儿童康复档案体系中,听障儿童家庭康复档案是重要的组成部分,但它的建立和管理一直不尽人意,内容上难以规范和完整,其直接原因在于家庭康复听障儿童数量大分布散,造成了档案收集工作巨大困难,因此收集工作是建立规范完整的家庭听障儿童档案的首要条件和关键所在。与此同时,家庭康复听障儿童数量众多形成了内容丰富的档案群,如何开发和利用这一宝贵资源对于促进听障儿童康复事业的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1.学前听障儿童家庭康复档案收集工作存在的问题

开展学前听障儿童家庭康复档案收集档案工作,首先要确定档案由谁收集。其次对档案收集的范围要予以明确,解决档案收集中的针对性问题。然后是方法问题,即如何实施有效的收集。

1.1听障儿童家庭康复档案的形成和收集者

开展听障儿童家庭康复是一项由医疗康复到教育康复,再到后续教育,最后走向社会适应社会的复杂系统工程,医疗工作者、康复工作者、家庭、社区乃至整个社会都参与了这项工程的建设。参与过程人员的复杂性必然导致了听障儿童家庭康复档案形成者的多元化。根据听障儿童家庭康复的发展过程,家庭康复档案的主要形成者应当包括各级康复中心的听力门诊部、社区康复部与听障儿童家长,他们形成听障儿童家庭康复的各种价值材料,最后由康复档案管理办公室汇总归案集中统一管理。

1.1.1听力门诊部。从各级康复中心听力门诊部的职责来看,它主要包工括:①对听障儿童的听力进行检查和诊断。②根据诊断情况合理地对听障儿童进行筛选和分流,即确定治疗还是选配助听器。③助听器选配、维修和销售服务。④制作耳模。⑤对听障儿童进行助听观察和听觉功能评估。⑥开展课题研究。因此,听力门诊部是听障儿童家庭康复材料的直接形成者。

1.1.2社区康复部。随着听障儿童社区家庭康复模式的推广,传统意义上自发式的纯粹意义上的家庭康复逐渐被以各级康复中心为技术指导,以家庭为基础的康复模式所取代。在把听障儿童康复工作推向社会化的过程中,社区听障儿童康复指导员走进了听障儿童家庭,肩负着指导听障儿童康复与培训听障儿童家长双重责任,是各级康复中心与听障儿童家庭之间的联系纽带与桥梁。听障儿童的教育康复过程中,社区指导员是直接参与的专业人员,正是由于社区指导员的特珠职责使命,所以社区康复部是听障儿童家庭康复档案教育材料的主要形成者。

1.1.3听障儿童家长。在听障儿童康复过程中,听障儿童家长与听障儿童朝夕相处,对于听障儿童的听力语言康复状况最为熟悉了解,他们对听障儿童听力语言康复过程的书面详细记录,对于听障儿童康复工作者具有重要和参考意义和科研价值。因此家长记录是听障儿童家庭康复材料直接形成者。

通过对听障儿童家庭康复档案形成者的分析,我们可以明确听障儿童家庭康复档案应当是康复中心不同部门与听障儿童家长共同收集,最后由康复档案管理办公室汇总归档集中统一管理。

1.2听障儿童家庭康复档案价值材料的界定

由于家庭康复的听障儿童数量大、分布散,势必造成听障儿童康复记录材料种繁量多,全国80多万听障儿童如果每人生成一份档案,这数量本来就惊人,再倘若形成每个听障儿童康复档案的材料良莠不齐,无疑阻碍听障儿童康复档案管理和收集工作的开展,不利于听障儿童康复的顺利开展并取得预期的康复效果。因此听障儿童家庭康复档案的收集必须具有针对性,有必要对形成听障儿童家庭康复档案的相关材料进行价值界定,即明确收集范围、明确档案价值。从听障儿童家庭康复材料的参考意义和科研价值角度考虑,并根据材料的来源差异,笔者认为听障儿童家庭康复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2.1听障儿童医疗康复材料:①听障儿童及其家庭等一般情况;②助听器验配及人工耳蜗植入手术等情况;③助听效果观察及评估、人工耳蜗术后调试及评估。

1.2.2听障儿童教育康复材料:①听障儿童康复阶段性指导方案(听能、言语、语言、认知及沟通五个方面);②听障儿童康复各项指标的执行反馈;③阶段性的听力语言康复评估;④阶段性学习能力评估。

1.2.3家长康复记录;听障儿童家庭康复的原始记录,包括听能、言语、语言、认知及沟通五个方面。

1.2.4 听障儿童后续教育的跟踪调查等。

1.3听障儿童家庭康复档案价值材料的收集方法

听障儿童医疗康复材料由各级康复中心收集,称之为直接材料。与此同时,另一些价值材料诸如听障儿童教育康复材料,家长记录及其它价值材料主要来自家长方面的二手材料,称之为间接材料。目前对于间接材料的收集主要有三种:①听障儿童家长将康复记录送至康复机构;②社区指导员到听障儿童家庭中去;③以信函方式收集听障儿童家庭康复材料。这三种方法各有利弊,造成收集工作零散与被动。因此,只有准确地把握听障儿童家庭康复档案收集的范围,提高听障儿童家庭康复档案内容的有效性,变被动为主动是做好档案收集工作的关键。为此采取了以下三方面的措施:

1.3.1要求有条件的家长对听障儿童康复过程作翔实纪录

家长与听障儿童朝夕相处,对学前听障儿童康复过程最为熟悉和了解,对听障儿童康复表象的原始记录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了人为的主观因素,是比较接近客观实际的反映。因此,家长记录具有原始性和可靠性,就其参考价值和科研价值而言是最好的第一手材料,社区康复指导员应根据听障儿童家庭康复档案收集和整理的要求,切实做好听障儿童康复原始记录,家长记录应包括听障儿童康复过程各阶段诸如听能管理、语言、言语、认知及沟通等方面详细内容。

1.3.2以听障儿童家庭康复定向指标反馈表的形式收集

考虑到各听障儿童家长文化差异,我们制定的康复定向指标反馈表应当尽量贴近客观,同时要易于家长操作。以同龄的健听儿童的听力、言语发展规律为参照,以语言年龄和听觉年龄来这两个指标来综合考察听障儿童的听说交流能力发展情况,并以此来划分0-6岁听障儿童的听力语言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家长根据列出每个阶段中两项指标的各自具体达标项目作出定向反馈,在操作方式上家长可以根据听障儿童康复现状作是与否的判断。这种定向的听障儿童康复指标反馈表,目的明确易于操作,为社区康复指导节约了大量时间,从而对听障儿童康复作更深入细致的指导。社区康复指导员在指导完后,发一张表格给听障儿童家长,让家长作针对性的定向反馈,下次指导时一方面可以根据定向反馈作具体指导,同时又将表回收作为档案材料。

听障儿童家庭康复过程中反馈表是社康复中心与听障儿童家庭的联系纽带,听障儿童康复各阶段发放的反馈表是给定听障儿童康复的目标,能使家长建立信心,收集反馈的过程同时就是敦促家长加强对听障儿童康复的关心和努力。

1.3.3家庭评估要将定性评估和定量评估相结合

对学前听障儿童家庭康复成效评估历史记录是听障儿童家庭康复档案的重要组织部分。因此,做好家庭康复评估档案工作具有重要价值。尽管各康复中心的评估方案不尽相同,但总体上侧重于于定量评估,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准确性。但由于定量评估只能对听障儿童个体进行阶段性评估,且耗时长,专业性强。因此,在实际工作中很难对来自同一类型家庭的听障儿童作出准确、全面及可比较性的定量评估。与定量评估相反,家庭康复定性评估避免了定量评估中技术操作的专业性、复杂性,但是由于定性评估自身的缺陷,造成评估的主观性、人为性及随意性。因此,对家庭康复听障儿童应采用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估相结合的原则,这样有利于家庭康复评估的主观性与客观性之间矛盾的解决,从主观与客观两方面准确、全面地反映出家庭康复成效。

2.听障儿童家庭康复档案的利用

2.1管理与利用的关系

档案工作的基本矛盾在于高度的集中管理与广泛的利用服务之间的矛盾。档案的科学管理必须以档案的社会利用为出发点,并表现于整个档案工作过程之中,而档案的社会利用正是检验档案的科学管理的客观实践标准。

听障儿童家庭康复档案管理工作中一个突出的问题就是听障儿童家庭康复价值材料分类归档标准问题,现行有两个标准可以考虑:一是按横向分类归档,形成家庭听障儿童医疗康复档案、教育康复档案、听障儿童家长记录档案等档案群。二是按个人分类归档,即每个家庭康复听障儿童各自形成一份档案,然后按年龄段及听力损失程度集中分类归档,形成0-1岁、1-2岁、2-3岁、3-4岁、4岁以上听障儿童家庭康复档案等档案群,67-70dB、70-80dB、80-90dB、90-100dB、100dB以上听障儿童康复档案等档案群。

听障儿童家庭康复档案管理的最终目的就是档案的利用,康复教师在利用这些档案过程中,有时需要查看听障儿童的个人档案,有时要查看某一类或所有听障儿童档案的纵向情况,如听障儿童的教育康复资料等各方面查询需求,同时听障儿童家庭康复档案具有极强的参考价值和科研价值,所以这些档案必然会得到全方位的多层次的频繁利用,听力门诊部、社区康复部和其它相关部门以及听障儿童家长等都是听障儿童家庭康复档案的利用者。

为解决听障儿童家庭康复档案科学管理与高度利用的矛盾,我们认为必要利用电子计算机进行辅助管理,这具有以下两方意义:第一、能及时、准确地提供大量的档案资料,以适应加强档案管理的需要。第二、电子计算机具有记忆强,并能进行逻辑判断,它可以根据档案利用者的需要对档案信息数据进行有效的分析、比较和选择等,从而为档案利用者提供科学统计和最佳方案等。

2.2听障儿童家庭康复档案的利用及其意义

听障儿童康复档案集医疗、康复材料于一体,其中更有家长原始记录这一宝贵的科研第一手资料。如何利用和开发听障儿童康复档案,对于听障儿童康复事业的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对于研人员来说,研究听障儿童心理与听力语言发展规律以及二者之间的相互关系是促进听障儿童康复事业的重大课题,从而为听障儿童教育、听障儿童康复提供理论依据与实践指导方法。目前我国对听障儿童的心理还是停留在个别的、零散的研究,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和成熟的理论,听障儿童康复的实践工作往往不得不凭经验来进行和开展,其弊端显而易见。另一方面我们对听障儿童听力语言康复所作的指导以及评估均以正常儿童为参照,虽然听障儿童康复的最终目标是接近甚至达到正常儿童水平,与正常儿童作比较是有一定科学的,但是听障儿童的听力言语发展与正常儿童是截然不同的,因此对听障儿童听力及言语发展规律的研究是很有意义的。因此,利用听障儿童康复档案研究听障儿童的心理康复教育问题以及家庭环境对听障儿童康复的影响是具有显著的意义。

对助听器选配师和人工耳蜗调机师来说,为听障儿童精确地调试助听器和人工耳蜗,使听障儿童残余听力得到最大意义上的补偿或重建是其职责和目标所在,因此充分利用听障儿童康复档案统计分析助听器选项配和人工耳蜗植调试情况与听障儿童康复效果之间的关系有助于提高听障儿童聆听声音的能力,从而为听障儿童康复提供最科学最根本的物质基础保证。

对社区康复工作者来说,充分利用听障儿童康复档案,对不同年龄听力损失的听障儿童康复过程作全面的分析总结有利于提高其业务水平。一方面总结康复规律,为听障儿童康复确定科学指导方针、制订最佳康复方案,使听障儿童康复更加规范化、科学化,使听障儿童得到最大限度的全面康复。另一方面可以根据听障儿童康复档案选出不同年龄段不同听力损失的最佳康复听障儿童建立康复典范,提供给听障儿童家长,可以增强家长信心,明确康复目标,又可以让家长学习和吸收康复典范的成功经验,为听障儿童康复作出最大的努力。

3.对听障儿童家庭康复档案前景运用

目前档案计算机管理系统多数是面向档案管理单独信息处理,这类系统多用于本档案部门,一般不直接与外部信息发生联系。听障儿童家庭康复档案的两个明显特征在于它的参考性和科研性,听障儿童康复是全社会的共同事业,因此听障儿童档案借助于网络通讯技术,与全国各地各级的康复机构及全社会资源共享、共同研究,这对康复事业的发展及推动作用无疑是巨大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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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郭菊君、刘锡峰,聋儿康复档案的价值与开发利用,《中国听力语言康复科学杂志》 2008年1 期 44

[5]张虹,姬瑞环,《档案管理基础》,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2月

[6]武素兰,档案管理与计算机,《学理论》,2010年02期,94-95

[7]李露,计算机与档案管理现代化,《科技信息》,2011年25期,109

[8]贺真,科技档案分类管理初探,《中国档案》,1989年09期,34-36

童年教案范文第4篇

【关键词】农村,留守儿童,建立档案,思考

孩子是家庭的希望,祖国的花朵,民族的未来。随着我国社会政治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青壮年农民走入城市,随之广大农村也产生了一个特殊的群体――农村留守儿童。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到城市打工,而被父母留在农村生活的孩子们,他们一般与自己的父亲或母亲中的一人,或者与上辈亲人,甚至与父母亲的其他亲戚、朋友一起生活。农村留守儿童在思想和身体都处于成长的关键时期,他们无法得到父母在思想认识及价值观念上的引导和帮助,成长中又缺少了父母情感上的关注和呵护,极易产生盲目自卑、自暴自弃、盲目反抗和逆返、寂寞无聊、怨恨社会的心理,这些异常个性和心理的发展,会严重影响其健康成长,甚至使他们中的一些人走上犯罪道路。

2012年9月,教育部公布义务教育随迁子女超1260万,义务教育阶段留守儿童2200万,农村留守儿童现象已成为一个普遍的社会现象,也是近年来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已引起党和国家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便于加强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教育和关爱工作,尽快建立农村留守儿童档案,让党和各级政府及时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全国农村留守儿童的具体情况,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也是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一、建立农村留守儿童档案的意义

1、有利于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全面及时了解到农村留守儿童的真实、具体的基本情况:哪些孩子温饱无着落,哪些孩子挥金如土,哪些孩子沉默寡言,哪些孩子缺乏引导教育,哪些孩子因家庭困难上不起学等等。通过农村留守儿童档案反映的详实的情况,可以有针对性地从学习、生活各个方面对他们加强关心和监护,帮助他们健康成长,比如学校可对留守儿童中的“问题儿童”,落实责任,进行重点教育监管,也可针对学生品德的行为偏差和心理障碍问题,开展心理咨询活动和心理矫正工作,帮助留守儿童疏通心理障碍,解决心理问题。

2、有利于了解农村留守儿童的变化情况。农村留守儿童不是固定的,而是经常会发生变化。如有的农村留守儿童由于爸爸妈妈回家创业或被接到城市上学,与爸爸妈妈一起生活,就不再是留守儿童;有的农村孩子最先不是留守儿童,后因爸爸妈妈决定外出打工,临时成了留守儿童。同一个留守儿童的生活状况也是经常发生变化的,有的因外出打工的父母生意不好做,或出了意外,生活陷入困境。如不建立农村留守儿童档案,政府和有关部门难以及时了解他们真实具体的情况。只有建立农村留守儿童档案,才能有的放矢地帮助农村留守儿童,才能让有限的爱心资助用在真正需要帮助的留守儿童身上。

二、农村留守儿童档案的内容

建立农村留守儿童档案首先要确保信息完整、内容准确、适时更新,能够为各级管理部门决策提供数据支撑,为科研单位提供详实的原始数据,为社会救助团体提供可靠的救助目标和救助需求信息。

1、农村留守儿童基本情况的记录。主要包括户籍所在地、家庭成员、身体状况、外出父母的务工地址、联系方式和收入状况;留守儿童在家的主要托管人家长或临时监护人的联系电话、地址、家庭情况等内容;农村留守儿童思想状况、学习情况、所在班级及班主任姓名和联系方式。

2、农村留守儿童已获资助情况记录。农村留守儿童越来越受社会的关注,大部分地方政府牵头成立了关爱留守儿童工作委员会负责此项工作,社会各界的爱心人士和广大自愿者也纷纷向农村留守儿童伸出援助之手,农村留守儿童获得了更多的关爱,他们获取资助的情况必须载入档案,这既有利于追踪爱心款的去向,也有利于了解留守儿童的具体情况。

3、农村留守儿童最需要得到的帮助信息资料。农村留守儿童的情况不同,所需要的帮助也不同。通过多种的方式记录下孩子最需要的帮助,形成档案,实现信息共享,有利于整合社会资源,及时地疏导孩子,教育孩子。

4、政府各级管理部门颁布的关于关爱农村留守儿童的一些政策、法规性文件。

三、农村留守儿童档案的管理。

完善农村留守儿童档案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档案管理制度。

1、农村留守儿童档案要采取动态管理的方法。因为农村留守儿童的情况是不断变化的,且农村留守儿童家庭情况千差万别,需要的帮助各不相同,获帮助之后会有显著变化。这些情况都应在档案中及时记载,以便及时调整帮助措施。

2、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使农村留守儿童档案管理实现信息化、网络化。由于农村留守儿童档案需随时增添内容,政府和有关部门需及时了解情况,农村留守儿童档案应建立网络登记、实时更改、网络查询、信息等功能于一体的现代化信息网络系统,实现农村留守儿童档案正规化、现代化的管理体系。

3、注重保护留守儿童个人信息。根据《档案法》、《国家保密法》、《未成年儿童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既要充分利用好留守儿童档案,又要保证留守儿童个人信息不受侵犯。

四、建立农村留守儿童档案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童年教案范文第5篇

一、家庭教育中应具备的法治观念

家长缺乏法治观念的表F在家庭教育中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第一类是溺爱孩子。无限度满足孩子,将导致孩子的心理承受能力、社会发展能力欠缺,不仅限制了孩子的发展权益,最关键的是,容易导致孩子辨别是非、理解事物的能力与实际年龄不相符,易出现偏激行为。

第二类是家庭教育缺失。具体表现为父母不履行监护职责,自身有严重不良行为、遗弃孩子、常年外出对孩子缺少教育关注、家庭结构破裂导致教育中断等。

第三类是暴力教育。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对2008年―2013年这六年间媒体公开报道的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的调研发现,家长错误的管教观念导致对孩子施暴的,占到11.05%,居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原因的第二位。从2010年全国妇联针对中国妇女地位的调查报告显示,有52.9%的男童和33.5%的女童在过去一年内曾遭受过父母的体罚。这些数据表明,暴力教育的现象还是普遍存在。

因此,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中,家长的法治观念至关重要。我认为,作为家长,应当具备的法治观念至少有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家长要具有作为一般公民的法治观念。其中包含三个方面。第一个方面是家长需要具备法律意识,会用法律的思维来思考如何教育孩子、保护孩子。第二个方面是家长要信仰法律,抵制自身的不良行为,给孩子做更好的榜样。《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此也有相关规定,要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自己需要以身作则,因为家长只有信法,才有可能用法。第三个方面是会运用法律,当孩子出现了不良行为时,家长需要从法律的角度去看孩子的问题和自己的教育,不要用违法的方式,比如家暴、遗弃、忽视等方式去解决教育问题。

第二,家长要具有监护人法律责任意识。作为法定监护人,家长需要认识到依法抚养、教育的义务责无旁贷,不能用其他手段代替自己的养育,更不能生而不养,养而不教。

第三,家长要具有儿童权利保护的观念。现在有很多家长缺乏儿童权利观念,没有把孩子看成平等主体,当孩子的权利和自己的监护、教育职责产生冲突时,家长无法平衡这对关系。为了达到教育效果,部分家长往往在产生冲突时,强化自己的监护、教育权利,而忽视孩子的权利。还有,由于家长法治观念薄弱,没有儿童权利的观念,在发生家庭矛盾、家庭关系不和谐时,往往出现拿弱小的孩子当撒气筒去泄愤的现象。这种情况在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原因中占25.82%的比例,是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最主要原因,这从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在家长的法治观念中,儿童权利的观念不可缺少。

二、家庭教育中要注意区分暴力与管教的误区

2015年4月,一组南京“养父母虐待男童”的照片在网络上曝光后立即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照片中,被虐待男童的前胸、后背、双腿等部位全是被鞭打的痕迹。照片曝光后,随着媒体的报道和司法机关的介入,案件事实逐步浮出水面:被虐待的男孩为南京浦口某小学学生,养父母竟都是“高知”分子,一个是记者,一个是律师。从2014年开始,老师发现孩子身上的伤痕。照片曝光前,老师发现孩子耳朵出血,双脚脚面都是肿的。老师给孩子做身体检查的时候,震惊地发现孩子背后全是被抽打过的血痕,从后背一直延伸到双腿和双臂。男童也出现了畏惧人群等心理行为。学校老师透露,养母对孩子要求极严,平日除了学校作业外,还布置了很多作业。这次被打,是孩子回答不上妈妈的提问,妈妈就用跳绳打他的背,用水管打他的脚,致使男童的双手、双脚、背部大面积出现红肿痕迹。案发后,南京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将“受虐儿童”养母李某某刑事拘留。2015年9月南京浦口虐童案宣判,被告人李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南京浦口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11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被告人李某某上诉,维持原判。轰动一时的南京“虐童案”暂时划上了句号,但是该案给被害儿童以及其家庭带来的伤害却远远未能消除,引发的关于家庭教

育的讨论也值得每一位家长深思。

“望子成龙”是每一位父母对子女的美好期望,但是如何让文明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管教方式来“助子成龙”,却并非每位家长都能够掌握。南京虐童案就是一起典型的暴力管教案件。但是该类案件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专门对2008年1月至2013年底媒体报道的697件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案件进行统计分析,统计结果显示:在统计的697个案件中,84.79%的案件是由父母施暴;实施家庭暴力的原因多种多样,其中因错误的管教观念从而导致对孩子施暴的案件占到案件总数的11.05%。暴力管教子女的原因主要表现在孩子不听话、撒谎、顶撞父母或督促孩子的学习成绩而进行暴力管教或管教失手。这些案件中,施暴父母多数表示出“打自己的孩子,别人管不着”“打他也是为教育他”的错误观念。受传统观念的影响,现实生活中,很多父母都认为孩子是自己的、自己有权利打骂,不把打骂都当成暴力,认为打骂、体罚等暴力如果没有造成严重伤害则属于正常管教不算是违法。

这些固守“不打不成材”“棍棒之下出孝子”等传统教育理念的父母,并不了解拳脚相向的暴力教育带给孩子的终生危害。遭受暴力行为会导致儿童的大脑过度且反复出现应激反应,致使大脑释放有害化学成分,破坏大脑细胞的生长,并扰乱健康神经元回路的形成。这种毒性压力可能破坏大脑对压力的应对机制,并导致身体机能过早老化。一些案件造成孩子死亡也是父母始料未及的。例如,2014年5月20日杭州一女孩因抄作业被生父“管教”致死;2014年3月18日南京秦淮区一位13岁女孩逃学被父亲“管教”致死;2014年7月广州一女孩被怀疑偷东西被母亲绑在树上“管教”致死等等,这些悲剧都是发生在父母日常的管教之中。暴力带来的不仅仅是受伤和死亡,身体上的伤痛通过治疗可以治愈,但是在心理上留下的伤疤可能是永久性的,这种危害还会影响其以后的生活、行为和思维方式。《针对儿童暴力发生率和后果》东亚及太平洋报告指出,所有形式的针对儿童暴力都会造成受害儿童的心理问题和抑郁,包括自我伤害、自杀倾向、试图自杀、过早开始吸烟、酗酒和吸毒;施暴者的行为很多是因为其儿童时期经受虐待或忽视的结果。有过暴力受害经历的青少年,所受到的身心伤害会显著地增加其行为不端或犯罪行为的危险,犯罪青少年曾经遭遇家庭暴力的比例明显高出一般青少年的比例,他们遭受家庭暴力之后的身体受害情形、心理创伤情形与以负面行为回应受暴的情形,均较为严重。

因此,家长在家庭教育中,要理智区分管教和暴力,认识上的误区可能就会带来悲剧。暴力有身体暴力、情感暴力、性暴力和忽视,以管教的名义责打孩子和体罚属于对孩子的暴力行为,是违法甚至会造成犯罪的行为,不是正确的管教。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针对家庭中暴力管教现象,专门规定国家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而且特别指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暴力管教的现象正式进入立法的视野,这对于预防和制止管教中的暴力行为,倡导文明科学的家庭教育理念和管教方式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儿童权利应当成为家庭教育的首要考虑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是宣传和保护儿童权利方面最全面的人权条约及法律文书,也是首个明确将儿童视为社会能动成员及自身权利的积极主体的国际文书,它规定了儿童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四大基本权利。公约中的儿童与我国法律规定的未成年人的年龄基本一致。我国是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缔约国。1991年,在我国批准加入《儿童权利公约》的同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该法经过2006年修订,于2007年6月重新开始施行。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吸纳了《儿童权利公约》中的有关规定,明确了“儿童优先”和“儿童最大利益”原则,确认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和受教育权等基本权利。

生存权是指每一个儿童都享有生存的权利,享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健康唷⒁搅票=『突竦没本生活保障的权利。生存权是人生而具有的权利,是基本的人权,儿童是人群中的弱者,他们的生存权容易受到侵害。因此,《儿童权利公约》和《未成年人保护法》把保护儿童的生存权放在首位。生存权具体包括儿童享有生命权,儿童有获得姓名、国籍的权利,儿童有权享有食物、居所等生活保障和医疗保健服务的权利,儿童有知道谁是其父母并受其父母照料的权利。

受保护权是指保护儿童受适当照料与保护,免受歧视、剥削、酷刑、虐待、遗弃或疏忽照料的权利。儿童的受保护权具体包括保护儿童免受一切形式的歧视;保护儿童的一切人身权利,如保护儿童与家庭团聚的权利,保护儿童隐私权,保护儿童免受虐待、遗弃、照料不周、犯、剥夺自由等任何形式的身心摧残,禁止诱拐、买卖和贩运儿童;禁止雇用童工并保证儿童免受经济剥削;保护儿童不被非法使用物和精神药物或被利用贩运药物;确保儿童不直接参加敌对行动;当儿童有需要时,保护儿童有权随时获得适当的照顾及服务。

发展权是指保障儿童成长过程中的各种需要得到满足,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儿童的发展权具体包括儿童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儿童享有通过大众传播媒介获得有利于其身心健康的信息的权利;儿童享有娱乐、休闲和游戏的权利;儿童享有自由参加文化生活和艺术活动的权利;儿童享有思想、信仰、宗教自由的权利;儿童有结交朋友、参与社会活动,以利于性格发展的权利;儿童享有获得充足的有营养的食物,以保证身体健康发展的权利。

参与权指儿童享有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儿童不应被简单地视为一个弱小群体而仅仅需要特殊的照顾,他们应当作为一个有权利的群体而被所有人尊重。儿童的参与权具体包括儿童享有自由发表言论的权利、享有对影响到其本人的一切事物及程序自由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利,对儿童的意见应按照其年龄和成熟程度给以适当的看待。

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是对未成年人享有的受教育权等具体权利的总的概括。具体来说,除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婚姻法》等其他法律中也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权利,例如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生命健康权等人格权和获得监护与照顾的权利等身份权以及财产权利。未成年人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还有很多,但多数是其自身无法实现的,需要通过父母等监护人的帮助才能得以实现。为了帮助家长了解儿童的需求,理解儿童的权利,下面介绍几项未成年人在家庭生活中最主要的权利。

出生登记权,即儿童出生后有权获得登记,并且监护人应当向户籍管理部门为其申报户籍登记的权利。

获得监护的权利,未成年人由于不具备完全行为能力,法律规定了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如果父母死亡或失去监护能力,法律还规定了相关人员和单位的监护责任。如果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的,法律法规对此规定了严格的处罚责任,轻则对父母进行批评教育,重则追究其刑事责任和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实践中,有的孩子有父母,但父母并未尽到监护职责,监护形同虚设,这样的父母同样要被追究责任。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等四部门联合《关于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强化父母的监护职责和法律责任。

生活获得照顾的权利,是指未成年人在衣、食、住、行以及心理、医疗、卫生等方面有获得监护人指导、帮助、照顾的权利。法律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和安全、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为了更好地使未成年人获得父母的照顾,法律还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身体生命不受侵害的权利,是指生命得以维持及身体与心理健康不受非法侵犯的权利,有权免受虐待、遗弃、体罚、变相体罚、害等侵害。

受教育权,未成年人得以接受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的权利。受教育权是未成年人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家庭、学校和国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家庭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获得良好家庭教育和家庭环境的权利,是指未成年人有权获得能够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良好家庭教育和家庭环境的权利。近年来家庭教育、家庭环境的影响成为未成年人养成不良行为乃至走上违法犯罪道路的一个主要原因。《未成年人保护法》专门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应当以健康的思想、品行教育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因此,父母对孩子既要重养也要重教。